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和土地条件对全国或一个较大区域范围内土地的利用进行的总体布局,是一个长期的、宏观的土地利用战略性规划,是制定土地管理措施的依据。其主要任务是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及协调部门间或地区间的用地矛盾,为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保护与整治创造良好的土地组织条件。从根本上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云南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需要进行过一些不同的土地利用规划。198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力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五个层次。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云南省于1991年开始编制《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为了开展这项工作,云南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1992年开始,省土地管理局在省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和审议报批等阶段,于1993年11月完成编制工作,1994年4月报省政府审查,1994年8月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1月24日邀请了原国家计委、农业部等13个部委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国家土地局建议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1990年为基期,以2000年为末期,展望到2020年,并预测和编制了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本轮规划提交的成果资料有:《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及《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研究》《云南省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规划》《云南省土地利用战略研究》《部门用地规划选编》和《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该次规划到2000年土地利用总目标为:(1)为满足全省粮食基本自给和经济作物的发展,要确保耕地面积433.33万公顷,建成166.7万公顷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为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对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改园、还林、还牧,区别情况对部分轮歇地进行固耕。在不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的前提下,适量开垦条件较好的宜农荒地,扩大耕地0.67万公顷左右。(2)根据节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交通、能源、通信、原料等重点基础产业发展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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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需要,1991~2000年建设用地控制在11.71万公顷左右。(3)发挥云南特殊自然资源优势,园地要有较大发展。(4)在稳定现有林地面积的基础上,通过退耕还林和绿化荒山、荒地增加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由现状24.38%提高到30.8% 。(5)相对固定放牧地,面积控制在640万公顷左右,加强草地保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积极建设和扩大人工优质草场。
到2000年,土地利用率将由1990年的87%提高到91.68%,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亦逐步得到改善。展望2020年,预计全省人口将达到5700万;坡地逐步退耕,耕地面积为400万公顷,园地面积将达到 93.33万公顷;林牧地基本不变,但有林面积将有一定增加,森林覆盖率可望达到35%;预计工矿、居民用地将增加到73.33万公顷;交通用地增加到28.27万公顷;水域用地将发展到59.33万公顷;未利用土地将减少到279.6万公顷。以云南省土地资源的特点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利用的主要限制因素,规划的土地利用方面和所采取措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保持县级行政区划完整的情况下,将全省划分为滇东北中山原区、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滇东南喀斯特丘原区、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和滇西南中低山盆骨区,共五个土地利用分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云南省 1990年为起始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类用地项目与当初的预测变化较大,到1997年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原规划进行修编。每隔一段时间对规划进行修编,也是规划执行中的必然规律。但这次修编的特殊性在于,不仅仅是单纯的修改,从内容上、规划的时间段上看,实质上是对云南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重新编制。
(一)规划修编准备
云南省于1997年10月至1999年6月开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为此,省政府于1997年12月1日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省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省长牛绍尧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杜开坦、省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如林和省计委副主任王显达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级规划修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郝锋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土地管理局规划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王经培和副处长李椒智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统一研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技术和工作方案后,牵头组织并与云南资源环境发展中心等有关科研单位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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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院校共同承担规划的具体技术业务和成果制作。 1997年12月规划办公室拟定《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工作方案》,提出规
划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即准备工作阶段、分析研究与编制规划阶段、规划的部门协调论证阶段、规划评审阶段、规划报批阶段。
(二)规划工作开展
经过1997年12月的充分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主要是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各部门业务联络员)、技术准备(主要是确定技术工作人员、研究技术规程等)和经费准备,规划办公室于1998年1月组织召开第一次部门联络员会议,统一部署各部门的资料搜集工作,并充分听取了各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为了使规划基础资料更为充分、翔实、可靠,规划办公室又于1998年4月13 日召开第二次联络员会议,进一步部署各部门的资料搜集工作。到4月底,各主要用地部门分别提出了用地现状、用地需求量预测申报的有关数据、文字报告和图件资料。从5月开始,技术工作组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土地详查1996年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土壤普查、农业后备资源调查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用地规划等基础资料、图件,按照国家对省级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首先进行了《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分析》《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研究》《云南省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与城市等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分析》《云南省土地利用分区与用途管制政策研究》等专题研究;进而于8月底编制完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初审稿以及专项规划《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初稿。
1998年9月15 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部门协调和
论证会”,充分征求各个部门对规划初审稿的意见。各部门还认真填报了规划办公室发送的“征求意见表”。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初审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不少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规划技术工作组于9月下旬至10月对初审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1998年11月9 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发出《关于调整规划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的函》,对云南省规划基期(1996年)耕地面积、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量和控制耕地减少量、规划末期耕地保有量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1月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下达了省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对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规划用地分类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技术工作组立即根据国土资源部新下达的规划指标和技术上的新要求,对已修改好的规划成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经过几易其稿,于1998年12月上旬完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送审稿)》,提请国土资源部预审和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对规划(送审稿)的预审意见,技术工作组于1999年2~5月对规划成果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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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真的修改和完善,并于1999年9月24 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
(三)规划编制内容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将规划基期年定为1996年,规划近期年定为2000年,规划末期年定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人口发展规划及预测。根据省计委“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关于人口发展指标、应用数学模型对人口发展情况的预测结果以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预测数等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确定出全省2000年总人口4 300万人、2010年总人口4 800万人作为总体规划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详见《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告》)。
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耕地规划指标以国家下达云南省1997~2010年控制减少耕地量、补充耕地量、净增减耕地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为基础依据来确定。
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规划指标系在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采用“人均用地定额法”来核定。全省2010年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定为70平方米/人,村镇人均用地指标定为120平方米/人。其他各类用地指标主要依据有关部门用地预测与规划经综合分析平衡后确定。具体分4步进行:(1)统一基础数据,由规划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人口规划指标、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和有关规划的基础数据;(2)部门用地需求量预测规划申报,各有关用地部门根据各自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提出本部门规划用地需求量预测,报规划办公室;(3)平衡协调,规划办公室按照土地利用分类,对部门用地预测进行归类、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召开会议征求各部门意见;
(4)编制规划用地平衡表,规划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调整用地指标,并分解到
各地(州、市)和各上地利用地域分区,编制土地利用平衡表,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依据。
城镇用地规划指标。全省1996年城镇用地面积为4.24万公顷(包括现有设市城市、县城和除县城外的建制镇),城镇人均用地54平方米/人。规划2010年全省城镇用地规模为 11.76万公顷,城镇人均用地70平方米/人。规划期(1997~2010年)内全省净增城镇用地
7.52万公顷,与基期(1996年)相比,增幅较大。详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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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表
表 5-1 单 位 : 万 人 、 万 公 顷 、 平 方 米
地(州、市) | 1996年 | 2000年 | 2010年 |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
全省合计 | 785.2 | 4.24 | 54.0 | 1 075.0 | 6.68 | 62.1 | 1 680.0 | 11.76 | 70.0 |
昆明市 | 195.7 | 0.60 | 30.7 | 233.0 | 1.00 | 42.9 | 305.0 | 1.80 | 59.0 |
东川市 | 9.1 | 0.03 | 33.0 | 11.0 | 0.05 | 45.5 | 15.0 | 0.08 | 53.3 |
昭通地区 | 54.9 | 0.17 | 31.0 | 85.0 | 0.39 | 45.9 | 136.0 | 0.75 | 55.1 |
曲靖地区 | 100.9 | 0.66 | 65.4 | 141.0 | 0.98 | 69.5 | 250.0 | 1.78 | 71.2 |
楚雄州 | 43.1 | 0.23 | 53.4 | 60.0 | 0.40 | 66.7 | 94.0 | 0.73 | 77.7 |
玉溪市 | 50.9 | 0.25 | 49.1 | 68.0 | 0.39 | 57.4 | 102.0 | 0.69 | 67.6 |
红河州 | 82.3 | 0.51 | 62.0 | 110.0 | 0.73 | 66.4 | 164.0 | 1.17 | 71.3 |
文山州 | 31.5 | 0.19 | 60.3 | 54.0 | 0.41 | 75.9 | 96.0 | 0.73 | 76.0 |
思茅地区 | 33.9 | 0.32 | 94.4 | 51.0 | 0.47 | 92.2 | 85.0 | 0.78 | 91.8 |
西双版纳州 | 17.1 | 0.16 | 93.6 | 23.0 | 0.20 | 87.0 | 38.0 | 0.33 | 86.8 |
大理州 | 60.6 | 0.28 | 46.2 | 84.0 | 0.47 | 56.0 | 124.0 | 0.83 | 66.9 |
保山地区 | 33.9 | 0.16 | 47.2 | 52.0 | 0.32 | 61.5 | 90.0 | 0.66 | 73.3 |
德宏州 | 18.8 | 0.28 | 148.9 | 30.0 | 0.32 | 106.7 | 45.0 | 0.43 | 95.6 |
丽江地区 | 18.7 | 0.12 | 64.2 | 25.0 | 0.17 | 68.0 | 42.0 | 0.31 | 73.8 |
怒江州 | 7.4 | 0.05 | 67.6 | 10.0 | 0.06 | 60.0 | 16.0 | 0.10 | 62.5 |
迪庆州 | 4.8 | 0.03 | 62.5 | 6.0 | 0.04 | 66.7 | 12.0 | 0.09 | 75.0 |
临沧地区 | 21.6 | 0.20 | 92.6 | 32.0 | 0.28 | 87.5 | 66.0 | 0.50 | 75.8 |
土地利用分区。确定、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各部门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一般采用土地利用分区和确定用地指标相结合,并按用地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的方法加以解决。土地利用分区是按照土地利用结构在空间的分布规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方向的相对一致性,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保持县级行政界线的完整性等原则进行划分的。
云南省地域较为广阔,坝区和山区间的农业自然环境差异明显,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利用程度各异。根据上述分区原则,采用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相结合的方法将全省划分为5个土地利用地域区,即Ⅰ滇东北中山山原区、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Ⅲ滇东南中低山岩溶山原区、Ⅳ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V 滇西南中低山盆谷区。为了实施用途管制,在上述5个地域区内,根据土地利用方向和管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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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则的一致性,划分为3个一级用地区,即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未利用土地区。在农业用地区内,划分出耕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水面用地区和自然保护区6个二级用地区,其中耕地区内进一步划分出基本农田区和一般农田区2个三级用地区。在建设用地区内,又划分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交通用地区和水利设施用地区3个二级用地区。各用地区均提出了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详见表5-2,表5-3,表5-4。
1996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2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24.99 | 27.75 | 24.99 | 9.16 | 41.54 | 128.43 | ||
小计 | 99.32 | 182.55 | 121.99 | 92.76 | 205.54 | 642.16 | ||
园地区 | 4.06 | 13.34 | 7.74 | 0.98 | 35.33 | 61.54 | ||
林业用地区 | 156.91 | 631.14 | 294.20 | 399.50 | 697.52 | 2 179.27 | ||
牧业用地区 | 14.27 | 12.53 | 2.63 | 41.84 | 7.91 | 79.18 | ||
水面用地区 | 4.15 | 21.85 | 5.33 | 4.57 | 12.13 | 48.03 | ||
合计 | 278.71 | 861.41 | 431.89 | 479.65 | 958.63 | 3 010.09 | ||
建设用地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7.11 | 21.81 | 8.99 | 3.05 | 13.48 | 54.44 | |
交通用地区 | 2.30 | 10.44 | 4.47 | 1.54 | 6.41 | 25.16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0.28 | 3.07 | 0.72 | 0.43 | 1.14 | 5.64 | ||
合计 | 9.69 | 35.32 | 14.18 | 5.02 | 21.03 | 85.24 | ||
未利用土地区 | 73.98 | 202.55 | 173.19 | 94.43 | 192.62 | 736.77 | ||
土地总面积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1 172.08 | 3 8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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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3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21.97 | 25.46 | 22.75 | 8.30 | 40.39 | 118.87 | ||
小计 | 96.30 | 180.26 | 119.75 | 31.90 | 204.39 | 632.60 | ||
园地区 | 5.00 | 16.32 | 9.80 | 1.20 | 38.68 | 71.00 | ||
林业用地区 | 165.60 | 654.50 | 309.00 | 406.70 | 709.20 | 2 245.00 | ||
牧业用地区 | 18.40 | 37.70 | 13.00 | 51.70 | 29.20 | 150.00 | ||
水面用地区 | 4.28 | 22.35 | 5.50 | 4.70 | 12.65 | 49.48 | ||
合计 | 289.58 | 911.13 | 457.05 | 496.20 | 994.12 | 3 148.08 | ||
建设用地 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7.67 | 23.27 | 9.23 | 3.16 | 13.81 | 57.14 | |
交通用地区 | 2.62 | 11.05 | 4.80 | 1.65 | 7.03 | 27.15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0.33 | 3.29 | 0.80 | 0.48 | 1.34 | 6.24 | ||
合计 | 10.62 | 37.61 | 14.83 | 5.29 | 22.18 | 90.53 | ||
未利用土地区 | 62.18 | 150.54 | 147.38 | 77.61 | 155.78 | 593.49 | ||
土地总面积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1 172.08 | 3 832.10 |
2010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4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14.73 | 20.43 | 17.63 | 6.26 | 37.05 | 609.83 | ||
小计 | 89.06 | 175.23 | 114.63 | 29.86 | 201.05 | 94.00 | ||
园地区 | 7.20 | 22.10 | 13.20 | 2.20 | 49.30 | 2 360.00 | ||
林业用地区 | 179.00 | 689.10 | 334.20 | 417.50 | 740.20 | 180.00 | ||
牧业用地区 | 20.00 | 42.74 | 23.00 | 59.00 | 35.26 | 51.83 | ||
水面用地区 | 4.44 | 23.23 | 5.75 | 4.90 | 1 039.32 | 3 295.66 | ||
合计 | 299.70 | 952.40 | 490.78 | 513.46 | 14.86 | 61.93 | ||
建设用地 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8.39 | 25.69 | 9.73 | 3.26 | 7.91 | 30.12 | |
交通用地区 | 2.90 | 12.18 | 5.30 | 1.83 | 1.70 | 7.24 | ||
0.41 | 3.66 | 0.90 | 0.57 | 24.47 | 99.29 | |||
11.70 | 41.53 | 15.93 | 5.66 | 108.29 | 437.15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50.98 | 105.35 | 112.55 | 59.98 | 1 172.08 | 3 832.10 | ||
合计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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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图件。规划的基础图件采用省土地局、省地矿测绘院1997年12月编绘出版的1∶50万《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规划中未另编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根据部门用地规划情况,按照土地利用分区的原则进行编绘的。主要反映以下内容:(1)土地利用地域分区界线。
(2)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等农业用地区的布局以及城市规模和重点工矿、交通、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布局。(3)行政区域界线,主要是省级、地州级、县级行政界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1995~1997年云南各县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26.80万公顷,占基期总耕地的 35.32%。在编制省级规划初审稿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调整为280.00万公顷,占基期总耕地的43.60%。1998年11月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出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给云南省下达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513.73万公顷)。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要求,省级规划(送审稿)又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调整为513.73万公顷(7 706万亩),占基期总耕地的80%。
(四)规划方案确定
根据土地供需分析预测结果,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下达的1997~2010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编制了两个用地结构方案。这两个方案均基本满足各部门用地规划需求,园地、林地、牧草地、交通用地、水域等规划均相同,主要差别在于耕地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两个方面,其编制依据是:
耕地:方案Ⅰ完全以国家下达本省1997~2010年耕地净增减量(净减少32.33万公顷)为依据。方案Ⅱ则同时考虑国家下达的耕地增减控制指标、云南的耕地质量状况尤其是耕地坡度分级状况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需求,与方案Ⅰ的区别有二:(1)退耕指标为 84.54万公顷(即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比方案Ⅰ多51.21万公顷;(2)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增至6.16万公顷,比方案Ⅱ多0.56万公顷,因而规划末期耕地保有量为558.06万公顷,比方案Ⅰ少51.77万公顷。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两个方案的区别在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不同。方案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云建规〔1996〕第825号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总用地控制指标及各地(州、市)基期城镇人均用地情况,审核确定全省平均为70平方米/人,据此测算出规划末期全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11.76万公顷。方案 Ⅱ则按省建设厅规划,各地(州、市)城镇人均用地指标为80~110平方米/人,全省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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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9平方米/人,据此测算出规划末期全省城镇用地规模为16.63万公顷,比方案Ⅰ多4.87万公顷。
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对比分析如下:(1)从耕地规划面积看,方案Ⅱ由于将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方案Ⅰ则是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只能采用方案Ⅰ,而且由于方案I 的 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达609.83万公顷,比方案Ⅱ多51.77万公顷,利于实现省内粮食自求平衡的战略目标。(2)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来看,方案Ⅰ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核定的,也符合云南城镇建设稳步发展的要求;方案Ⅱ由于城镇人均用地规划指标达 99平方米/人,比基期净增45平方米/人,规划全省城镇用地总规模比基期净增12.39万公顷,增幅偏大,不利于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且国家下达的“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难以满足其需求,因而方案Ⅰ优于方案Ⅱ。根据以上分析,选择方案Ⅰ作为规划方案。
(五)规划修编形成资料成果
主要规划成果有:(1)《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送审稿)》;(2)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说明;(3)《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送审稿)》;(4)《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告》;(5)《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研究报告》;(6)《云南省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与城市等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分析报告》;(7)《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75万机制彩图)。
(六)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确定的全省主要控制指标为:耕地保有量为609.83万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新增14.05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6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13.70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20万公顷。
按变更调查,上述指标到2004年实现情况是:耕地保有量611.96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新增7.83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5.49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8.47万公顷,略低于规划指标。
按“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规划指标到2004年实现情况是:耕地保有量614.68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新增面积9.02万公顷,高于规划控制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4.77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11.28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8.47万公顷,略低于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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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
(一)前期准备工作
云南省按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深入地分析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对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云南省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采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专业机构承担、专家咨询论证和广大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1.基本情况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刘平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崔质涛、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为副组长,十二委办厅局主要领导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省厅也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厅长余蕴祥为副组长,十二处室处长(主任)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家咨询人员、部门联络员,制定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确定规划修编单位,申请编制经费,明确任务和要求。相继转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印发《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并将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文件、部培训材料编辑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资料》,下发给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技术单位,作为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材料。省政府已原则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省厅及修编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各项任务,并于6月25日召开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会。
专题研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了21个研究专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九个报告修改稿均已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各个专题研究报告成果,修编办及时将专题研究报告送厅相关处室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分成五个组交叉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各专题研究小组进行修改完善。近期,已将审查并进行修改后的报告报送部给予审查,同时云南省将对各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再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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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四清查、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系统客观的评价,扎实开展以“四查清、四对照”为主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对各州(市)上报的“四查清、四对照”报告,严格审查、及时反馈、及时修改完善。
规划修编经费
2004年12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项经费的请示》,请示中报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经费预算和安排意见。申请省级补助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3 474万元,已申请财政拨付2005年,2006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预算2 781万元,其中省级规划修编经费480万元,州(市)级规划修编补助经费417万元,县(区、市)级规划修编补助经费1 884万元。2007年申请安排经费预算693万元,其中州(市)规划修编补助经费126万元,县(区、市)级规划补助经费567万元。
(二)修编课题研究
按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共设立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价、土地利用战略研究、耕地保护目标与对策研究、节约与集约用地研究、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研究、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研究、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研究规划实施保障研究8个支撑性专题,“四查清、四对照”专题报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土地利用结构专题调查研究、未利用土地资源调查研究、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布局研究、土地用途分区及规划实施措施的制定研究、1997~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及规划修改调查补充调查7个基础性专题,概略性规划方案编制研究、省级规划修编成果数据库标准与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县、州市规划修编成果数据库与省级数据库的接口开发与建设、省级规划修编成果数据整合规范化处理与建库、省级规划修编成果管理与应用系统开发项目5个信息化专题及1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研究,共计 21个专题研究。
2005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在滇高校及有关专家对各专题内容、提纲进行座谈、
研讨,并在会后提出各自的书面意见。现已完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资料汇编》编印工作,初步拟定专题研究提纲,选定专题承担单位,提出各部门需提供资料的清单,并由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各专题研究的跟踪、督促和协调,适时走访相关部门和行业,积极推进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同期,云南国土资源厅及修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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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各项任务,并于2006年6月召开由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部门主管领导及规划负责人参加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会,参加会议人数102人,会议时间为3天。2006年8月,成功举办由各州、市、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负责人和专业技术单位主要成员参加的全省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业务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达450人,培训时间为4天。通过会议和培训,使参会的各位代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知识、修编思路、专题研究要求和规划管理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对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任务。为下一步规划修编工作指明方向,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云南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的8个支撑性研究报告修改稿均已完
成,并于2006年底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各个专题研究报告成果,修编办及时将专题研究报告送厅相关处室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分成五个组交叉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各专题研究小组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6月,修编办再次组织省内专家对8个支撑性专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交各课题组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二稿已经完成,其他基础性研究型专题已经基本完成,课题组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已具备初步评审的条件,关于省级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建设相关专题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由于受整个规划修编工作进展、国土资源部新的规划数据库标准,以及即将实施的新的土地分类的影响,整个工作的完成将适当延后。
2007年12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征求意见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云南省土地规划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对《纲要》确定的省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进行了分解,并经多轮专家征询意见,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规划参考指标分解方案》,并于2008年1月下发到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规划专题研究和大纲编制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推进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进度。
在规划队伍建设方面,2005~2006年省厅结合本省实际确定了两批规划机构推荐名单,共57家。2007年配合中国土地学会推荐土地规划修编甲级资质,云南省9家机构已成功推荐为甲级,下一步省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推荐。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部分,是省、地
(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的重要决策依据,也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全省土地资源进行宏观控制与科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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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用途管制
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实施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也是我国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云南省在《规划》编制完成并于199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曾经有过一段摸索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当时,人们对规划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很肤浅,全社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知度很低,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也不够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有时无,有的甚至成为马后炮,事后再补办手续。但是,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严格,特别是随着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得这一制度有章可循,更加完善、规范。云南省严格执行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效果显著。首先,这一制度的严格实施强化了社会上依照《规划》用地的观念,《规划》在社会上的认知度有所提高,也引起了各级领导对《规划》的重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得到提高,初步显现出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再者,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选点定址、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的科学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把好节约用地关,避免了多占少用的问题。三是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土地利用计划的落实和监管,对每年的计划指标使用情况,通过一个个项目的预审在数量和空间位置上都能得到掌握。但是,希望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序更加简化、办理效率更加提高、管理手段更加现代的呼声比较普遍。
(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规划》编制完成后,一直都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每一年度都编报土地利用计划,对全省的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使得土地供应有计划、按步骤、有的放矢地进行,使得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做到目标明确,心里有数,掌控有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实现“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方针具有积极作用,也使得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得以落实。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生态退耕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项目,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利用进行的年度调节,以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颁布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999年2月24日,经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3月2日以国土资源部2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国土资源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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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相关要求,制定了云南省的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26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云南省年度计划做了如下修改:(1)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2)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3)是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9日以国土资源部37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办法制订
《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对云南省的年度计划分解、执行、核销作了更深一步的明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为:(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落实
为贯彻落实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及各地规划实施以来建设实际占用耕地情况、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情况、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情况、各地土地资源状况、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国内生产总值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效益状况等因素,经过加权测算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方案。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需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国务院批准方才下达。
省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参照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和各年计划执行情况,经过综合平衡,编制《全省土地利用计划(草案)》。待国家正式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后,按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再行下达各州、市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和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由州、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省直接核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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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核销。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独列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为确保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云南省十分重视计划台账的建立和管理。2000年9月,在国土资源厅挂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建立计划管理的预报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2001年在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同时,编制下发农地转用计划管理台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管理台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家从1987年开始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1987~2004年,云南省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地州市批准农转用三大类下达各州、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指标按照土地开发、土地整理
(含复垦)两类下达。2005年云南省没有分解下达年度计划指标,2006年云南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将2006年年度计划指标下达16个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耕地),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省级以下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国有土地有偿供应计划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含复垦)]。
1987~2006云南省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
表 5-5 单 位 : 公 顷
年度 | 计划下达数 | 实际用地数 | 结余(或超出) |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
1987 | 6 000.0000 | 6 000.0000 | 3 433.2000 | 3 433.2000 | 2 566.8000 | 2 566.8000 |
1988 | 10 000.0000 | 6 000.0000 | 3 931.8667 | 1 946.2667 | 6 068.1333 | 4 053.7333 |
1989 | 7 666.6667 | 4 666.6667 | 3 293.3333 | 1 606.3333 | 4 373.3333 | 3 060.3333 |
1990 | 7 333.3333 | 4 666.6667 | 3 109.0000 | 1 476.3333 | 4 224.3333 | 3 190.3333 |
1991 | 8 000.0000 | 5 000.0000 | 3 191.2667 | 1 498.7333 | 4 808.7333 | 3 501.2667 |
1992 | 7 666.6667 | 4 333.3333 | 5 832.0667 | 2 878.4667 | 1 834.6000 | 1 454.8667 |
1993 | 11 666.6667 | 6 333.3333 | 11 031.0000 | 6 700.0000 | 635.6667 | -366.6667 |
1994 | 9 000.0000 | 4 700.0000 | 6 377.7333 | 3 815.8667 | 2 622.2667 | 884.1333 |
1995 | 8 800.0000 | 4 500.0000 | 4 859.0000 | 2 683.0000 | 3 941.0000 | 1 8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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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续 表
年度 | 计划下达数 | 实际用地数 | 结余(或超出) |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
1996 | 8 700.0000 | 3 900.0000 | 5 332.0000 | 2 348.0000 | 3 368.0000 | 1 552.0000 |
1997 | 6 460.0000 | 2 400.0000 | 9 043.4667 | 4 450.8667 | -2 583.4667 | -2 050.8667 |
1998 | 6 080.0000 | 2 180.0000 | 12 776.8667 | 7 627.6000 | -6 696.8667 | -5 447.6000 |
1999 | 7 000.0000 | 3 150.0000 | 6 321.9333 | 3 289.1333 | 678.0667 | -139.1333 |
2000 | 8 000.0000 | 4 800.0000 | 7 923.8667 | 4 263.5333 | 76.1333 | 536.4667 |
2001 | 7 800.0000 | 5 000.0000 | 6 664.6667 | 3 029.0000 | 1 135.3333 | 1 971.0000 |
2002 | 9 000.0000 | 6 000.0000 | 3 580.2000 | 3 245.7333 | 5 419.8000 | 2 754.2667 |
2003 | 8 000.0000 | 6 000.0000 | 7 812.3333 | 4 974.6000 | 187.6667 | 1 025.4000 |
2004 | 7 000.0000 | 4 500.0000 | 14 495.5830 | 10 635.8992 | -7 495.5830 | -6 135.8992 |
2005 | 6 300.0000 | 4 800.0000 | 6 296.3058 | 4 799.8264 | 3.6942 | 0.1736 |
2006 | 7 380.0000 | 5 410.0000 | 7 378.8717 | 5 409.2757 | 1.1283 | 0.7243 |
2007 | 6 800.0000 | 4 700.0000 | 6 799.2485 | 4 605.9706 | 0.7515 | 94.0294 |
合计 | 164 653.3333 | 99 040.0000 | 139 483.809 | 84 717.6385 | 25 169.5243 | 14 322.3615 |
注:“结余(或超出)”列中“-”表示土地利用指标使用情况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计划。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管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
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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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年底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云南省省、市(州)、县、乡四级规划体系初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对土地的利用、开发、整治与保护从宏观战略的层面到微观的具体地块,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方针与目标的指导下,结合云南省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通过上下衔接,相互联系的规划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量等主要规划指标实行逐级控制,体现和落实了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同时,在县、乡两级基层规划中,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用途,使宏观战略目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使规划成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依据。
2003年云南省又组织完成省、市(州)、县三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专项规划,为土
地开发整理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规划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有益的工作。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和其他各类用地指标均已层层下达落实到地州市、县、乡级规划,建立起完整的全省上下衔接的四级规划体系,使全省的土地利用目标逐级落实到地块。
(四)土地利用公示制度
云南省在省、地州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有的进行了公示、公告,但是大多数没有做这项工作。显然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宣传不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力。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公示制度方面做得很好,各乡镇有规划公示牌,保护片、块有标志,保护有措施、有责任,做到了家喻户晓。
(五)土地有偿使用
随着中国土地资产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观念的转变、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地产市场的发育与逐步完善,土地资源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的范围和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云南省与全国一样也是如此,把使用土地的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与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建立起土地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土地由资源型向资产型转化,特别是结合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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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企业破产、“退二进三”制定优惠经济政策,促进闲置、低效率利用土地合理流转方面作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盘活了一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增加土地的有效供应,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和利用效率。例如:仅2003年一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为 854个国有企业处置土地资产3 533公顷,显化国有企业土地资产20.2亿元。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后,使得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的完成有了资金的保障,从而使云南省实现耕地的 “补大于占”、超额完成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开发复垦阶段性计划指标。
二、实施成效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1999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实施后,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不断加强。省、州(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已经建立;实施规划的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各级规划的实施,在引导和规范城乡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两年来,云南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既保障了各项建设的合理用地,又有效地遏制了各类建设大量圈占土地、占用耕地过多的势头,促进了云南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具体地说《规划》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归纳如下:规划法制建设取得进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编制、实施、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以及《云南省土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管理办法》等都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和完善。
规划用地的观念增强。通过规划的实施,特别是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使得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所了解,并逐步树立起按规划用地观念。其表现为:一是在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划用地的意识不断加强。在建设用地供应上,引入了规划调控的观念,总量调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已成为土地利用宏观管理的基本方法,各级政府在协调建设发展、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中也体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重要性,增强了按规划供地、管地的观念和意识。二是土地使用者在办理用地手续审办过程中加深了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的认识,得到土地利用规划重要性的亲身体会。久而久之使得全社会对规划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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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按规划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
基本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规划指标实现程度的情况来看,1996年耕地面积为 642.16万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规划为609.83万公顷,减少32.33万公顷,年均减少2.31万公顷。2004年耕地保有量为611.95万公顷,若按年均规划减少量计算,比2004年的规划控制指标623.68万公顷,减少11.73万公顷。这主要是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生态建设的实施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因灾损毁等的结果,而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全部都做到了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的面积。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为5.60万公顷,年均0.4万公顷,1997~2004年各项建设共占用耕地4.77万公顷,超过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规划指标为20万公顷, 1997~2004年已完成11.28万公顷,完成了规划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面积为513.70万公顷,截至2004年底,基本农田减少面积7.48万公
顷,补划面积2.25万公顷,净减少5.23万公顷,实际基本农田面积尚有508.47万公顷,保有率达98.98%。因此,可以说云南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宏观控制目标进行着,基本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效地保护了基本农田。
保障建设需求。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均十分重视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为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据土地变更调查资料,1997~2004年,全省建设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67.62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76.42万公顷,增加了8.80万公顷。其中:全省交通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 7.5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9.207万公顷,净增1.67万公顷,公路通车里程达167 050公里,位居全国第一,有高速公路1 421公里,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里程4 668公里,交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大有缓解。水利设施用地由1996年的5.6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7.713万公顷,净增2.07万公顷,有力地支持了大朝山电站、小湾电站、引水济昆等一批水利水电项目的建设,发挥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全省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由1996年的54.4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59.487万公顷,净增5.05万公顷,保障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用地需求。土地的合理供应对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实施可以通过供地总量来调控经济发展总量,通过供地结构来调控经济发展结构,通过供地速度来调控经济发展节奏,通过实施土地利用区域政策来促进国民经济区域协调发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8年来,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云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进行了清理,结合云南省开发区的实际情况,暂停审批15个,注销开发区28个,将原有81个开发区减至38个,初步遏制了一些地方不切实际,圈占耕地、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盲目设立、扩建各类开发区,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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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即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
一、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严格用途管制。针对部分地州、县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云南省部署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范围、位置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1989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的要求,在晋宁县新街乡、曲靖市沿江乡、姚安县龙岗乡和广南县八宝镇等4个乡镇进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0年11月在姚安县召开了经验交流现场会,部署了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1991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在曲靖市举办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培训班,为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做准备。1992年4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全省各县相继开展工作。截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69个县完成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根据47个县统计,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5 102 239.78亩,保护率45.45%,其中:一级保护7 643 096.95亩,占保护区面积的
50.61%;二级保护7 459 185.28亩,占保护区面积的49.39%。建水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还
获得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6年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区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64.00万公顷,占
现状耕地总面积的79.79%和规划末期耕地总面积的81.57%。本次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末期。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限一致,并且同时开展编制工作。云南省因当时特殊原因,省级未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地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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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制了基本农田规划。如:临沧地区编制了《临沧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永平县编制了《永平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1998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下达的控制指标,全省划入基本农田区的耕地面积为513.73万公顷,占现状耕地总面积的80.00%和规划末期耕地总面积的84.24%,详见表5-6。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指标分解表
表 5-6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州、市) | 基期(1996年) 耕地面积 | 末期(2010年) 耕地面积 |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基本农田占总耕地比重(%) | |
基期1996年 | 末期2010年 | ||||
全省合计 | 642.16 | 609.83 | 513.73 | 80.00 | 84.24 |
昆明市 | 30.80 | 29.12 | 25.80 | 83.77 | 88.60 |
东川市 | 3.92 | 3.64 | 2.73 | 69.85 | 75.09 |
昭通地区 | 65.98 | 57.64 | 48.40 | 73.36 | 83.97 |
曲靖地区 | 86.42 | 81.38 | 71.20 | 82.39 | 87.49 |
楚雄州 | 31.29 | 30.15 | 26.40 | 84.36 | 87.56 |
玉溪市 | 22.52 | 21.94 | 19.20 | 85.26 | 87.51 |
红河州 | 62.48 | 59.58 | 50.60 | 80.99 | 84.93 |
文山州 | 65.33 | 61.03 | 51.60 | 78.98 | 84.55 |
思茅地区 | 75.28 | 74.44 | 60.00 | 79.70 | 80.60 |
西双版纳州 | 20.79 | 20.00 | 17.20 | 82.75 | 86.00 |
大理州 | 31.76 | 30.94 | 27.00 | 85.01 | 87.27 |
保山地区 | 34.27 | 33.23 | 28.20 | 82.28 | 84.86 |
德宏州 | 19.53 | 19.09 | 16.60 | 84.98 | 86.96 |
丽江地区 | 21.19 | 20.58 | 17.60 | 83.07 | 85.52 |
怒江州 | 7.95 | 6.80 | 4.80 | 60.40 | 70.59 |
迪庆州 | 6.98 | 5.98 | 4.40 | 62.98 | 73.58 |
临沧地区 | 55.67 | 54.29 | 42.00 | 75.45 | 7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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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产稳产农田的保护。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全省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工作,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省分别于7月和10月召开了两次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数据统计预报分析会,对全省上报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进行了分析统计, 12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组成的联合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通过检查,截止到
2003年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513.70万公顷,其中已划定基本农田面积507.4862万公顷,占规划确定基本农田的98.8%,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6.2137万公顷,占1.2%。已划定地块数180 926块,以建立标志数3 683个,全省共新增落实地块37 405块,新增标志1 310个;全省乡镇总数1 575个,档案备齐的乡镇有1 457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2.5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11 952份,签订到组118 820份,签订到农户5 503 771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待签订到村1 509份,到组30 099份,到农户 1 996 319份。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是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项目涉及、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法定规划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和〈县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省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4月8日和8月29日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省、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并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进行部署。云南省成立以厅长张耀武为组长,副厅长余蕴祥、巡视员郝锋为副组长,蒋铮等8位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2005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相关成果为基础;上下结合,并与相关规划协调;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切实可行;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政府决策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2000年为基期,2010年为末期,规划期限为10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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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年。规划近期为2001~2005年;规划远期为2006~2010年。
云南省规划期(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目标确定为:耕地整理规模 776 500公顷,净增耕地74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20 000公顷,净增耕地2 000公顷;土地复垦规模30 000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的规模16 500公顷,增加耕地10 000公顷,复垦为林地的规模13 500公顷,增加林地10 0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规模3 260 0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的规模80 000公顷,增加耕地64 000公顷,开发为园地、林地和牧草地的规模3 180 000公顷,增加园地和林地3 010 000公顷。以上合计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为4 086 500公顷,增加耕地150 000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业地 3 020 000公顷。通过上述土地开发整理,使规划末期(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609.83万公顷以上。
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安排: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供需分析的所要达到的规划目标,在与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作出了总体安排。规划期内,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含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增加农用地 76 000公顷,均为新增耕地,确保各类建设占用耕地58 000公顷;通过土地复垦(废弃地复垦),增加农用地20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10 000公顷,林地10 000公顷;通过土地开发(主要是荒草地开发),增加农用地3 074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64 000公顷、园地 240 000公顷、林地1 760 000公顷、牧草地1 010 000公顷。
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安排:根据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开发整理实施条件分析、全省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安排,在反复分析研究、充分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上述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及农用地面积等指标进行合理分解,落实到了各市(州)。
土地开发整理的近期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是一项投资大、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可能的资金投入情况和实施条件,确定出云南省近期(2001~2005年)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净增耕地的规模为:耕地整理净增地 25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500公顷;土地复垦增加农用地5 000公顷,其中新增耕地2 5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增加农用地1 223 500公顷,其中新增耕地24 000公顷。以上合计近期(2001~2005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用地1 254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
52 000公顷。通过近期(2001~2005年)积极的土地开发整理,力争使本省耕地总量平衡得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各业生产协调发展。
三、其他专项规划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以后,云南省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与土地管理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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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一)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云南省是水电资源大省,把水电开发作为支柱产业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将水利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在近20年间,云南将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几条大江河流域开发大型水电工程。为了实现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迫切需要将全省水电移民安置用地纳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并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对移民安置用地进行提前规划和开发。因此,尽快做好全省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已是亟待完成的重要课题,深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省政府2004年3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对此作出专门决定:“将全省重点工程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统一纳入全省土地利用规划一事,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研究解决”(见《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纪要》)。为此,经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协商,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组织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土地规划专家组成专门课题组,负责承担完成全省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编制任务。
本项规划在性质上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具有特殊目的的专项规划,它是为解决大
中型水电工程(指装机容量50MW以上,不包括装机容量低于50MW的小型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地问题而专门开展的规划项目。系根据云南省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移民安置计划,在分析云南各地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可行的云南省大中型水电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并拟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为云南省顺利完成水电移民安置计划任务、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规划任务和期限
(1)分析水电建设移民安置人口与土地需求量。(2)调查和分析移民安置用地潜力。(3)研究和确定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和中期规划方案,并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指标。(4)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体系。
云南省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总体期限与《云南省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纲要(2004~2020年)》相应,以2003年为基期,2020年为末期,规划期限为17年,即 2004~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4~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以2003年末调查和统计资料为准。
(三)规划研究成果
规划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2004~ 2020年)》。(2)《关于〈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2004~2020年)〉的说明》。(3)《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人口与用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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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4)《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潜力调查研究报告》。(5)《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研究报告》。(6)《重点州市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研究》。(7)《实施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保障措施体系研究报告》。(8)《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潜力分布图》。(9)
《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图》。(10)重点州市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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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期阶段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
1979年9月,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就近划给社员每户1~2亩作为自留山。同年12月,全省山区工作会议提出,在高寒山区和边远山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包产到户。与此同时,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改革,1980年,中国开始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
1980年9月30日,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198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宣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
198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请示》,要求在全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同年12月,省政府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配合国家进行了关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尝试。
二、探索阶段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在全国展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后,全国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进程大大加快。同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到1992年底,全国除西藏外的29个省(市、区)都已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1992年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其中专门对土地使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非营利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优惠价格,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项目具体条件适当降低;经批准亦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企业应按规定逐年交付场地使用费;凡一次性缴付土地开发费用的(包括征地拆迁,基础设施等费用),或由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还可简化申请用地手续。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大搞开发区建设,土地投机盛行,炒卖土地现象非常严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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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1993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土地市场,云南省土地局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全省土地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自查,然后各地、州、市土地局组织抽查。
1999年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结合我省的实际,由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并一直执行。
三、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后,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并限定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200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等六个方面,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限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建立完善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细化了划拨与有偿的范围,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各地必须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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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了招拍挂的范围,并增加了工业用地,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一阶段,国企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革也逐步推行。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土地市场建设起步良好,土地有偿使用的比例不断增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初步形成。从2001年起,提出在坚持小城镇、小宗地出让的基础上,要实现招标、拍卖由乡镇转向大中城市和县城;由小宗地向大宗土地的“两个战略性突破”。根据国家的供地政策,从2002年7月起,云南省要求各地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比例连年提高,从“八五”期间的6.2%,到“九五”期间的20%,2007年已达70%。土地收益不断增加,“八五”期间全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8亿元,“九五”期间跃升到26.3亿元,到2002年为止全省累计实现土地收益53亿元。
云南省土地市场的运作机构不断健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稳步推进。2007年底,全省已建立土地有形市场120个,有120个县市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则、程序和管理措施。328个建制镇完成了基准地价测算。全省从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以招拍挂出让土地128 070亩,收取出让金292亿元。
1992~2007年云南省土地出让情况统计表
表 6-1 单 位 : 宗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出让 |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
1992 | 422 | 344 | 2 917 | — | — | — |
1993 | 516 | 440 | 29 784 | — | — | — |
1994 | 2 211 | 464 | 30 199 | — | — | — |
1995 | 4 972 | 749 | 51 618 | — | — | — |
1996 | 5 934 | 963 | 31 517 | — | — | — |
1997 | 9 437 | 1 179 | 53 204 | 2 578 | 59 | 10 259 |
1998 | 9 471 | 1 692 | 50 047 | 2 743 | 48 | 10 576 |
1999 | 7 795 | 316 | 39 000 | 4 046 | 175 | 24 500 |
2000 | 14 767 | 1 125 | 68 581 | 6 970 | 167 | 40 460 |
2001 | 18 685 | 1 443 | 108 748 | 5 752 | 193 | 46 069 |
2002 | 14 104 | 3 803 | 159 399 | 6 634 | 364 | 62 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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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年份 | 出让 |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
2003 | 15 141 | 2 776 | 208 313 | 7 247 | 873 | 112 030 |
2004 | 5 964 | 3 380 | 883 100 | 3 002 | 967 | 408 200 |
2005 | — | 2 770 | 920 326 | — | 1 628 | 623 894 |
2006 | — | 3 373 | 938 237 | — | 1 510 | 502 111 |
2007 | — | 5 306 | 1 569 148 | — | 3 016 | 1 214 012 |
合计 | 144 628 | 40 082 | 6 394 950 | 55 855 | 11 204 | 3 637 879 |
注:1992~1996年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2005~2007年未进行宗地数的统计,故相应栏无数据。
第二节 运行机制
一、土地交易一级市场
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
云南省土地一级市场的基本情况是:法规政策较为完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措施几乎涵盖了各个方面,而且还做了大量的实践上的总结。如土地管理的“五统一”,土地市场的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三个一”,土地审批的“会审制度”,土地管理的“阳光工程”等等。
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是1990年8月从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开始的,到1992年底,有 62个县市的102个乡镇开展了此项工作,有效遏制了不批就占、少批多占宅基地的不良势头,强化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的意识。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宅基地属个人所有的错误观点。
城镇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改革,云南省起步较晚、范围较小,河口、瑞丽、畹町三个国家级边境口岸是云南省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最早的地方。1993年3月,省政府制定实施的《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使云南省的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有了更明确、更规范的操作依据,从此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稳步推行。到1993年底,全省有42个县开展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出让土地6 600亩,占当年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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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的 4.2% 。 1993 年 11 月 14 日 , 中 共 中 央 《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指
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土地使用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
为推动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统一城乡地政管理,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1993年11月,云南省全省召开了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经验交流会,12月省政府批转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工作的意见》,到1995年底,全省有93个县市开展并完成了此项工作,追缴土地收益金3 000多万元。通过对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整顿,有力地遏制了土地自发交易行为,盘活了一些存量土地,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市场,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土地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1994年10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是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史上的里程碑,会议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等。
2000年8月省级机构改革,国土资源厅组建后,更加重视土地市场的培育。
2001年6月,厅党组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在广南县召开了全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现场会。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云南省 “九五”期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十五”期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
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7月1日起云南省结束了经营性用地的协议出让方式。
2003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在腾冲召开“全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活跃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
2003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一)土地交易程序
事前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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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
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二)土地交易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003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次会议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云南省从1992年开始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逐年提高,土地有偿使用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从“八五”期间的6.2%提高至“九五”期间的20%,2002年至2003年已达7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占有偿供地的比例从1997年的 5%提高至2003年的30%,但与国家规定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2004年达到了100%。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会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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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云南省政府193号文件的规定,从 2004年开始全省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不论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1997年非农用地大清查和 2002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清理出来的各种违法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分别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外,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2006年 8月1日起试行。
2006年8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按两个《规范》要求审核和检查各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出让程序和办法与两个《规范》严重背离的,将按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委托规定
2006年底和2007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机构推荐的通知》,组织开展了拍卖机构推荐入围的资格审查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业务培训。
通知明确规定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推荐机构承担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接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展拍卖活动,需到当地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要求推荐机构和指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须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依法、依规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各级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的拍卖行为。
(三)土地市场信息公开
2003年4月2日,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情况。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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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供应结果公告等三类信息。
2003年11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价管理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建立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地价信息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应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市场向社会发布。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各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实常规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市场信息,包括工业用地供给结果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告、市场交易动态等信息。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信息。
常规信息公开制度
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出让计划、供地信息等。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包括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结果、供地计划及结果等。如:2006年1月18日,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上发布了《弥渡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07年8月20日,呈贡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上发布《呈贡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专题信息公开制度
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其中还包括节约集约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整顿土地市场等专题。
二、土地交易二级市场
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土地市场中流转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遵守市场规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充当市场监督者的身份。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转让条件
有关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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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土地转让限制
土地转让受以下限制:(1)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须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土地转让人须先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后才能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同样,如市场价格为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如规定最高限价)。
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为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云南省大部分州、市全面收集整理2002年以后的土地供应和市场交易情况,这些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市场网,使一堆枯燥的数字“活”了起来,成为土地市场研究人员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发展状况,确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制定土地供应政策的重要依据,且发挥了确定全省土地调控政策,调节供地节奏的功能。
2004年1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
2004年2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的发展状况不平衡,个别地方至今未能认真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未开展建设用地电子备案工作,影响了全省的工作。
2004年9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统计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用地电子备案系统,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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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各级上报的土地供应审批情况,按季度对全省的工作市场动态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同时根据城市地价变化趋势,配合国土资源部对昆明市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点进行了校验和更新,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支撑。
第三节 土地资产处置
200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
2002~2007年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情况表
表6-2
年份 | 完成改革的国有企业数目 (户) | 评估处置土地宗数 (宗) | 评估处置土地面积 (公顷) | 显化土地资产 (亿元) |
2002 | 21 | 449 | 7592 | 19.3926 |
2003 | 17 | 921 | 1 048 | 20.7498 |
2004 | 46 | 352 | 1 594 | 20.0400 |
2005 | 43 | 173 | 510 | 8.6274 |
2006 | 31 | 70 | 183 | 2 053.0000 |
2007 | 17 | — | 1 925 | 18.1100 |
云南省处置中央直属企业土地资产一览表
表6-3
年份 | 完成改革的中央直属 企业数目(户) | 评估处置土地宗数 (宗) | 评估处置土地面积 (公顷) | 显化土地资产 (亿元) |
2004 | 2 | 3 791 | 268 | 11.28 |
2005 | 1 | 358 | 34 | 3.07 |
2007 | 1 | 23 | 43 | 1.48 |
2008 | 1 | 27 | 53 | 2.22 |
2005年6月21日,省政府颁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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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2002~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完成对云南锡业公司、云南轻
纺集团、云南医药集团、云南石化集团等所属省属以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单位数目、土地宗数、面积、显化土地资产的情况如表6-2、表6-3,土地资产分别以国家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出让等方式处置。
2002~2007年,全省共完成17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处置土地资产2 142宗,面积12 852公顷,显化土地资产88.97亿元。2004~2008年,全省共处置5家中央直属企业土地资产改制工作,处置土地资产4 199宗,面积398公顷,显化土地资产18.05亿元。
一、土地资产处置原则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是适应市场经济而提出的新问题,它是土地管理、土地资产化运营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明确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改制,即“地改服从企改”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企业改制总趋向于以最低的费用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一切有利条件。这也包括土地条件,如果企业获得土地权利的费用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就会采用非规范的方式获取土地。因此,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应根据企业改制的进度,确定土地资源资产化程度,以显化地租、地价为地改第一选择,用可能的资金换取企业短期经营土地的时间,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休养生息和转换机制的机会,增强其造血功能,逐步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二,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保证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盘活土地资产,是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前提,也是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土地所有者利益的要求,确保土地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是企业对出资者应尽的责任,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土地资产处置必须体现有偿、有价、有流动,使土地资产在流动中得以保值、增值,在流动中得以优化配置,在流动中得以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益的目的。第三,有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的原则。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够完善,致使企业在拥有土地权利时所支付成本不一致。这对不同企业而言,因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差异,形成了在土地资产获得上的不公平,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构建企业竞争的平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企业外部条件相似,内部条件相近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上应尽可能一致,以保证企业用相等的资金获得相同的土地条件,为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创造条件。第四,收益与机会成本相称,处置方式之间成本效益均衡的原则。企业改制中建立各处置方式成本效益均衡的市场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企业就会选择某种机会成本低,回报率高的土地处置方式。据此原则,首先要使土地处置方式本身体现出机会成本与收益相对称机制,其次是要在各种处置方式之间建立起成本效益均衡关系。这就要求出让金、入股价额和年租金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比价关系,对企业来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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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土地支付的成本多少,要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益大小相适应。也就是说,不存在最好或最坏的处置方式,只存在最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将改制前国有企业所行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新企业,由新企业向国家一次性交付受让金的行为。这种处置方式有利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土地,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在实践中采用这一方式的企业比例很小,其原因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国企效益低下,难以承受一次性支付的高额土地出让金,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不愿为此占用大量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对其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这种方式实质是土地出让方式的另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国家没有直接获取出让金,而是把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入改制企业,并作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这种处置方式的优点在于国家凭借所持有的土地资产股,可以对土地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而对于企业来说,不必一次性交付数额较大的受让金,便于企业集中资金发展生产。但这种处置方式又存在不足之处:若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佳,国家的收益就无法保障;另外,若国有土地资产所占比重大,又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这种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投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土地资产管理方式,它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但容易造成管理失控。
(四)以土地年租制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这种处置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与前几种方式比较,既不需要企业一次性交付受让金,也没使国有股本加大,在实践中最易为企业所接受。它的优点是: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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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实现用途管制。实行年租制,可以使国家手中总有可支配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出让,在某一届政府来说是很合算的,它可以马上带来很多收益,由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容易造成某一届政府大量出让土地而下一届政府无地可出让的现象。相反,若采用年租制就很容易避免出现这一现象。土地年租制必将成为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一条有效途径,但这种处置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人不能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五)保留划拨用地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但为了给企业改革创造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对兼并、合并、改制、改组国有特困企业,只要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仍以划拨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改制后的企业,企业仍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这种方式的保留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其实就是一种过渡形式。
三、土地资产处置操作程序
(一)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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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非农业用地清查,云南省组织计委、农业、城建、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开展这项工作。全省投入清查工作人员166 854人,历时两年多,于1988年完成。查出违法用地407 775件,占地面积9 840公顷,其中耕地73 619亩。
1987年7月31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地要在清查非农业用地中,严肃认真地处理违法占地案件,是保证清查质量,刹住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巩固清查成果的关键。
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主的违法用地工作。云南省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到1993年底,云南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贸易区、边贸口岸)共19个,规划面积19 861公顷,启动面积3 239公顷。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开始了第三次清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 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云南省共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土地面积6 097公顷,分别占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的16.7%和14.8%。
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其中包括全省园区建设、高尔夫球场建设及用地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在随后开展了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检查验收。
200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开始,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2003年底,针对中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等土地问题,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4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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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做三次检查验收工作。
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内部明电《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持气势,把握主导,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06年6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云南省实际,迅速行动,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2006年6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及《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精神。
2007年9月15日至12月25日,全国开展了打击土地违法“百日行动”。行动分为自查阶段、查处纠正阶段、督察整改阶段。重点是集中在查处2005年1月1日以后“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规模、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云南省“百日行动”清查情况见下表。
云南省开展“百日行动”清查情况一览表
表6-4
州、市 | 件数 (件) | 其中 | 总面积 (亩) | 其中 | ||||
以租 代征 | 违规 扩区 | 未批 先用 | 以租代征 | 违规扩区 | 未批先用 | |||
昆明市 | 118 | 47 | 0 | 71 | 13 953.000 | 1 482.000 | 0 | 12 471.000 |
昭通市 | 31 | 10 | 0 | 21 | 24 173.900 | 176.770 | 0 | 23 997.125 |
曲靖市 | 22 | 5 | 1 | 16 | 5 494.428 | 45.330 | 962.67 | 4 486.428 |
玉溪市 | 17 | 3 | 0 | 14 | 1 284.796 | 22.540 | 0 | 1 262.256 |
保山市 | 62 | 28 | 0 | 34 | 7 479.442 | 109.340 | 0 | 7 370.102 |
楚雄州 | 29 | 19 | 0 | 10 | 420.778 | 107.625 | 0 | 313.163 |
红河州 | 83 | 32 | 0 | 51 | 8 750.285 | 1 059.544 | 0 | 7 690.741 |
文山州 | 3 | 0 | 0 | 3 | 126.920 | 0 | 0 | 126.920 |
普洱市 | 17 | 3 | 0 | 14 | 24 225.230 | 211.080 | 0 | 24 014.149 |
版纳州 | 12 | 12 | 0 | 0 | 183.900 | 183.900 | 0 | 0 |
大理州 | 1 | 1 | 0 | 0 | 3.110 | 3.110 | 0 | 0 |
德宏州 | 34 | 15 | 0 | 19 | 873.144 | 136.130 | 0 | 737.014 |
丽江市 | 3 | 1 | 0 | 2 | 8.020 | 4.420 | 0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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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州、市 | 件数 (件) | 其中 | 总面积 (亩) | 其中 | ||||
以租 代征 | 违规 扩区 | 未批 先用 | 以租代征 | 违规扩区 | 未批先用 | |||
怒江州 | 16 | 0 | 0 | 16 | 2 255.430 | 0 | 0 | 2 255.430 |
迪庆州 | 5 | 2 | 0 | 3 | 1 124.190 | 27.360 | 0 | 1 096.830 |
临沧市 | 5 | 2 | 0 | 2 | 144.840 | 56.620 | 0 | 88.220 |
合计 | 457 | 180 | 1 | 276 | 90 501.402 | 3 625.769 | 962.67 | 85 912.980 |
第四节 土地储备与供应
一、土地供给计划和规划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99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防止土地审批中的营私舞弊和腐败行为,通知中提出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下简称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2003年底,针对中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等土地问题,国务院做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云南省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2~2007年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供应计划
表6-5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供地总量(公顷) | 52.4978 | 301.1171 | 474.4351 | 2 625.0155 | 230.1395 | 382.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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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计划体系加速完善,现行土地使用和管理体制下,城市土地基本处于“需求引导”的分散无序供应状态,缺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中长期供应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供应依据。土地供应政策调整以及土地出让方式转变之后,土地供应将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中长期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等进行运作,因此城市土地供应计划体系的完善愈益紧迫。
土地供应计划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设正好为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以及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土地供应,实行单头供地,避免了土地供应的分散无序,切实具备了按计划供地的前提条件。
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发布《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
2003年11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联合督察组对云南省的督察意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情况,结合云南省实际,做出进一步的工作通知。
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4年9月1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使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
1996年8月,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诞生,1997年8月,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启动。到2003年,全国已有1 258个市县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国家对于推广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导向可以说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供给因素。
2000~2006年,云南省共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118个,累计收购储备土地6 147.56公顷,支付土地收购费用52.75亿元,昆明、玉溪、曲靖、大理、楚雄等大中城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操作规定,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2003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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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全省土地储备制度建设的进程。
云南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运作方式大多采用的是以武汉市为代表的市场运作和政府主导结合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以昆明市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统一模式。以楚雄彝族自治州为代表的民族自治地区模式。以县级交易为核心的模式。这是全省最普遍的一种模式。
2004年,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储备土地贷款条件。
对储备土地融资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金用于收购土地;《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规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出让金核定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平衡等。
(二)土地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限期规定。(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性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划拨供应条件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出让主体。出让主体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充当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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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出让客体。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第二,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3)出让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2002~2007年云南省历年土地供应总量情况统计表
表6-6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总面积(公顷) | 5 590.6708 | 7 861.4918 | 10 068.4819 | 14 193.0493 | 8 968.8858 | 927.7771 |
宗地数(宗) | 3 299 | 1 399 | 249 | 287 | 161 | 1 031 |
(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
1988年3月,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漫湾电站建设工程用地(包括淹没土地)总计4.3万亩。这是云南第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1998年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各地认真执行。
1999年8月30日,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土资源部实施,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批建设用地供应。
2000年11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28日,省国土厅向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并结合云南实际情况提出了要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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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的意见。 2003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土地审批。 2003年12月3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2004年4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迎接国务院有关部委组成联合督察组对云南省进一步整顿治理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的检查验收。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会议修订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同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005年6月21日,省政府颁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1)符合规划;(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3)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4)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建设用地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有以下几点:①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城镇与郊区之间的关系;②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③各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④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关系;⑤建设用地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等。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
(1)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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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①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②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③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④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用地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⑤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附具下列材料:A.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B.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C.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D.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E.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4)方案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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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2000~2007年云南省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
表 6-7 单 位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 2 291 | 3 124 | 5 300 | 43 703 | 4 922 | 5 241 | 4 952 | 8 633 |
出让方式供应总量 | 993 | 1 443 | 3 803 | 2 776 | 3 387 | 2 770 | 3 373 | 5 382 |
土地出让金 | — | 108 748 | 159 399 | 208 313 | 869 355 | 920 326 | 948 330 | 1 569 148 |
第五节 土地价格体系
一、城市地价体系
(一)城镇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中国各地城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订基准地价,现已基本完成。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1988年,国家土地局将昆明市列为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试点,1989年2月完成。在
试点的基础上,1993年7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用)》,云南省开展了第一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顶级的测算工作,1999年结束。其中,昭通、思茅、怒江等地的个别边远县份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每2~3年就需要更新平衡,为此,云南省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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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准地价的更新平衡工作,除西畴、鲁甸县等个别县外,全省其他县市已完成了第二轮基准地价的更新平衡工作。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对全省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收集、整理、汇总和印制,汇集了全省第二轮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的《云南省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集》已编印成册,并提供使用。
2005~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城镇土地定级和更新平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全省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工作已经步入2~3年平衡一次的正常轨道,使城镇土地市场发育情况得到了真实反映。
(二)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所占用地土地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三)宗地评估地价
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宗地地价评估是根据评估目的、待估宗地的特点和当地土地市场的状况,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对待估宗地的权益进行分析,评估出待估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根据评估目的不同宗地地价可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地价等。
(四)协议出让最低价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
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作用在于:(1)防止地方政府压价竞争,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实施监督;(3)便于土地使用者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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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确定。
(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云南省所属各市县土地等别在五等至十五等之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表 6-8 单 位 : 元 / 平 方 米 ( 土 地 )
土地 等别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四 等 | 五 等 | 六 等 | 七 等 | 八 等 | 九 等 | 十 等 | 十一 等 | 十二 等 | 十三 等 | 十四 等 | 十五 等 |
最低价 标准 | 840 | 720 | 600 | 480 | 384 | 336 | 288 | 252 | 204 | 168 | 144 | 120 | 96 | 84 | 60 |
容积率控制指标统计表
表6-9
行业分类 | 容积率 | |
代码 | 名称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 ≥1.0 |
17 | 纺织业 | ≥0.8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0.8 |
21 | 家具制造业 | ≥0.8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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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行业分类 | 容积率 | |
代码 | 名称 |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0.8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0.5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0.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 ≥1.0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7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4 | 金属制品业 | ≥0.7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7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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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云南省各州、市、县土地等别及最低价标准表
表6-10
州、市 | 区、县 | 土地 等别 | 最低价标准 (元/平方米) |
昆明市 |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 五等 | 384 |
西山区 | 六等 | 336 | |
安宁市 | 九等 | 204 | |
东川区 | 十等 | 168 | |
石林县 | 十二等 | 120 | |
呈贡县晋宁县宜良县 | 十三等 | 96 | |
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 | 十四等 | 84 | |
昭通市 | 昭阳区水富县 | 十三等 | 96 |
绥江县 | 十四等 | 84 | |
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 | 十五等 | 60 | |
曲靖市 | 麒麟区 | 十等 | 168 |
宣威市沾益县马龙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会泽县 | 十四等 | 84 | |
玉溪市 | 红塔区 | 八等 | 252 |
通海县江川县澄江县峨山县 | 十三等 | 96 | |
玉溪市 | 华宁县易门县新平县元江县 | 十四等 | 84 |
保山市 | 隆阳区 | 十三等 | 96 |
腾冲县 | 十四等 | 84 | |
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 十五等 | 60 | |
楚雄州 | 楚雄市 | 十一等 | 144 |
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 十四等 | 84 | |
红河州 | 河口县 | 十一等 | 144 |
个旧市 | 十二等 | 120 | |
开远市石屏县屏边县 | 十三等 | 96 | |
建水县弥勒县绿春县 | 十四等 | 84 | |
蒙自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金平县 | 十五等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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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 区、县 | 土地 等别 | 最低价标准 (元/平方米) |
文山州 | 文山县 | 十四等 | 84 |
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 十五等 | 60 | |
思茅市 | 翠云区 | 十三等 | 96 |
普洱县景东县 | 十四等 | 84 | |
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 十五等 | 60 | |
西双版纳州 | 景洪市 | 十三等 | 96 |
勐海县勐腊县 | 十四等 | 84 | |
大理州 | 大理市 | 十二等 | 120 |
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洱源县 | 十四等 | 84 | |
巍山县南涧县鹤庆县剑川县云龙县永平县漾濞县 | 十五等 | 60 | |
德宏州 | 瑞丽市 | 十二等 | 120 |
潞西市 | 十三等 | 96 | |
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 十五等 | 60 | |
丽江市 | 古城区 | 十三等 | 96 |
玉龙县 | 十四等 | 84 | |
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 | 十五等 | 60 | |
怒江州 | 兰坪县 | 十四等 | 84 |
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 | 十五等 | 60 | |
迪庆州 | 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 十五等 | 60 |
临沧市 | 临翔区 | 十四等 | 84 |
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 | 十五等 | 60 |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对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结果,云南省只有昆明市设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2005年,昆明市综合地价累计增长率为12.32%,成为全国地价增长率最高的城市。2005年昆明市一至四季度综合地价增长率分别为5.73%、0.98%、2.24%、 2.72%,其中一季度、三季度和四季度地价增幅相对较大,四个季度地价累计增长率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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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首位,主要原因一是昆明地价基数长期较低,地价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即使增幅有所扩大,也是低水平增长;二是治理整顿历史遗留未完善手续用地的清理完成,实现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三是国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对地价的调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四是地价变化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2005年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一定程度上也对地价的涨幅产生了作用。
第六节 土地市场中介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样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拍卖中的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在2005年对拍卖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采取推荐入围方式的基础上,省厅于2007年1月在昆明对要求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共有94家拍卖中介机构的178名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2007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荐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机构的通知》。通过对各拍卖机构报送推荐材料和2005年来参与拍卖的业绩清单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各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参与省厅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情况,云南省共有94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推荐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拍卖的相关条件,其中77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相关条件,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另外17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在工商注册地所在州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相关条件,可在相应州市范围内接受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开展单宗地拍卖底价不超过2 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同时要求各拍卖机构按期上报业绩清单进行备案,以加强对各机构的管理。
一、中介机构管理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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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2001年5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确立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2002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改革了土地估价行业监
督管理方式,强化了行业自律,有力促进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土地估价师协会。通过几年的改革,土地估价行业已初步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
国土资源部在2002年8月15日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文件中规定:1. 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3.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4.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度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为巩固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大检查的成果,规范土地估价行业执业环境,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队伍的自律管理,突出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特点,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 2005年又下发文件《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对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提出规范意见。
2006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绩清单所列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评估机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并已向委托方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06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35号令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条例规章起草工作小组,自2007年初开始草拟实践考核办法,参加2006年度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全部成绩合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将迎来考试改革后的第一个实践考核期。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2007年9月30日下发《关于进行2007年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的公告》,要求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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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2006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全国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报名条件之一的人员需报名参加实践考核。
二、地价评估机构
昆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0月,为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定编 15人,规格为副县级,主要负责昆明市范围内涉及土地出让、转让、税契等的评估及地价确认工作。自此,昆明市部分县区也先后成立了隶属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的地价评估事务所,负责本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工作。
1995年4月13日,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云清办〔1995〕115号文印发《云南省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土地评估业务增多,为了保证土地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9月下发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要求各类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机构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管理。昆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也于2000年与市国土资源局脱钩,成立了评估中介公司。随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制度的出台,许多新兴的土地评估公司登记成立。
云南省地价评估机构情况表
表6-11
年份 | 全国范围执业 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全省范围执业 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本地区公益性 评估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2006 | 3 | 25 | 50 | 203 | 40 | 93 |
2007 | 4 | 32 | 56 | 217 | 37 | 85 |
土地估价师考试从1992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到2006年进行了调整。根据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发布,从2006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连续三年滚动有效。2006年共报名385人,一次通过18人;2007年共报名698人,通过42人。云南省现有土地估价师652名。
三、地价评估管理
在开始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后,中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价格的管理是通过对土地价格评估的结果进行确认来体现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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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和1996年发布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对行政机构的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6月,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也下发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份公司、司法仲裁、其他类型的土地价格评估的确认都进行了规范。
2001年2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备案制度,土地估价中介企业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当责任。2001年5月,国土资源部又制定《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土地估价备案工作的范围、要求、条件、程序等问题,并统一了图表格式,一直沿用至今。
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土地估价行业的现状,对全省480名土地估价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进行审查,其中全省有74家土地评估机构通过审查并在云南日报进行公告。
2005年根据国家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近90家土地估价机构和近300名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职业情况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秩序和水平。
2006年和2007年根据国家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全省近500名土地估价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专门聘请国土资源部门和中国农业大学的有关专家到培训班授课,使参训的土地估价师详细地了解掌握土地估价的相关政策、要求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土地估价师的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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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处欧亚大陆和冈瓦纳古陆的接合部位,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各种地质作用不仅具有长期和多期活动的历史,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系列宏大的断裂及其所控制的构造—岩浆—变质带,尤其引人注目。它们在不同时期内以不同方式的活动,对云南地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常常成为各具特色的众多构造单元的边界。作为地质作用之一的成矿作用及其所形成的矿产,也就具有明显的区带特征,其矿种、类型、规模和空间展布等,均与其所处的地质环境紧密相关。
一、地质工作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质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地勘工作得到蓬勃的发展。建立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专业工种配套的地质勘查队伍,地矿、冶金、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石油、核工业等部门都先后建立了专业地质队伍。
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开展大规模的基础地质调查。1965年完成全省的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到1986年,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面完成,2000年完成全省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到2007年,1∶50万~1∶20万航空磁测和区域重力大部分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始于1982年,2004年开始启动1∶5万矿产远景调查。大中比例尺地面物化探和1∶5万区域地质、矿产远景调查主要在成矿远景区、重点经济建设区、中心城市及其周围开展。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地质工作不断地向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等方面延伸。各种类型的基础地质调查为农业、工业、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和国防工程等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查
明资源储量并编入2006年度《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9种,非金属矿产45种。
经过全省地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58年的努力,全省各项地质工作任务圆满地完成,编制出了大量的地质图件,如1977~1985年由区调队主编的《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50万云南省矿产图》《1∶50万云南省地球化学图》《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1∶75万云南省岩浆岩分布图》;1990年完成了《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1∶200万云南省地质构造图》《1∶50万云南省布格重力异常图》《1∶50万航空磁测异常平面图》;1996年编制了《1∶50万云南省(数字)地质图》。编写了大量的地勘报告、地质专著和论文,代表性的专著有:《云南省区域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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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云南省岩石地层》《云南化石图册》《个旧锡矿地质》
《中国云南晋宁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区重要金属矿产成矿特征及分布规律》《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云南大红山古火山铁铜矿》等等。据《云南省志·地质矿产志》(1997)资料。1978年至1990年云南省地矿行业共获省部级以上各项奖励133项,其中全国科学大会奖励17项,国家级奖励3项,国务院部委奖励 71项,云南省奖励42项。1991年以后又有较多的项目获得奖励,如2004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完成的《西南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获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由云南省地矿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矿床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云南省地质调查院等单位完成的《西南三江铜银金多金属成矿系统与勘查评价》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由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和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完成的《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获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这些报告及成果的取得充分反映出云南地矿工作者所作出的贡献。
二 、 地 层
云南地层发育齐全,生物化石丰富,沉积类型多样,除太古代地层尚未发现外,从元古界到第四系均有出露。绝大多数地层层序清楚完整,分布广泛,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通过《云南省岩石地层》的地层清理工作后,云南地层大区、区、分区名称与全国和大区一致,云南采用的岩石地层单位分别为:构造地层单位7个,中元古代地层单位14个,晚元古代地层6个,震旦纪地层单位18个,寒武纪地层单位31个,奥陶纪地层单位25个,志留纪地层单位15个,泥盆纪地层单位51个,石炭纪地层单位32个,二叠纪地层单位 30个,三叠纪地层单位54个,侏罗纪地层单位15个,白垩纪地层单位9个,第三纪地层单位18个。对第四纪、早元古代和大部分中元古代地层单位未做清理。
东部地区早元古界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外,还有大红山岩群、瑶山岩群、苴林岩群等。西部划为早元古界的有高黎贡山岩群、西盟岩群、大勐龙岩群等,其均为中深变质岩地层,地质构造复杂,地层层序已被改造,属无序地层,为碎屑岩夹碳酸盐岩、火山岩建造,具有活动(地槽)型沉积特点。中元古界在云南省以昆阳群为代表,地层层序较清楚,为一套冒地槽型类复理石—碳酸盐建造,属浅海陆棚—滨海/潮坪沉积,震旦系除扬子地层区为地台型沉积外,其他地区仍为活动型沉积。
早古生代除藏滇地层大区在中寒武世以前为地槽型沉积,发育次深海相砂岩、页岩及硅质岩—公养河群外,其他地区主要为地台型沉积,主要为滨海—浅海相的碎屑岩、泥岩、碳酸盐岩建造。
晚古生代云南地壳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时期。泥盆纪地台型沉积广泛,下部陆相沉积有所增加,但在滇东南地区及孟连地区出现了半深海—深海相的沉积,并且在中甸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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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思茅盆地的东部发育细碧岩—角斑质火山碎屑岩;石炭纪除兰坪地区出现地槽型沉积外,其他大部分地区以稳定型沉积为主。在保山、腾冲地区出现了冷水动物群;二叠纪地台型和地槽型沉积依然存在,活动型沉积主要分布于兰坪和中甸地区。
三叠纪是云南地质发展史上一个转折期。三叠纪中甸、滇东南、兰坪区主要为地槽型沉积,其他多为地台型沉积,从早到晚总体具有由陆相—滨、浅海相—河湖相的特征;侏罗纪—白垩纪除中侏罗统有短暂的海侵外,全区多为内陆盆地沉积,发育一套河湖相的红色碎屑岩夹少量泥质碳酸盐岩沉积。
新生代全省除少部分地区出现陆相火山喷发外,大都为中、小型陆相沉积,包括磨拉石建造、含煤碎屑岩建造、膏盐建造等。
三、岩浆岩
云南的火山岩较发育,出露总面积约65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7%,除早古生代和白垩纪外,其余地质时代均有分布,共有7个时期的火山岩,以华力西期和印支期最为强烈。
(一)火山岩
吕梁期火山岩
吕梁期火山岩夹于下元古界苴林岩群、大红山岩群、大勐龙岩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等中。前三者出露于元谋—新平,云县—勐海地区,后四者则见于哀牢山、点苍山、高黎贡山、崇山一带。大勐龙岩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火山岩已变质为角闪岩、斜长角闪岩、绿片岩、黑云斜长片麻岩、角闪斜长变粒岩等,经原岩恢复出的火山岩大类包括中基性熔岩、中基性凝灰岩、中酸性凝灰岩、凝灰质砂岩和含凝灰质的碳酸盐岩。大红山岩群、苴林岩群中所夹火山岩变质程度不均一,部分残留火山岩的变余结构构造,由细碧岩、细碧质火山碎屑岩、角斑岩、角斑质凝灰岩及凝灰质角砾岩等组成,原岩主要为一套细碧—角斑岩系岩石,以富钠质为特征,属拉斑玄武岩系列,并富含铁铜矿。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等火山岩也主要为拉斑系列。
晋宁期火山岩
晋宁期火山岩主要夹于中元古界昆阳群、澜沧岩群中。澜沧岩群中的火山岩以浅变质的基性火山岩、基性火山碎屑岩为主,少量为浅变质的中酸性熔岩;昆阳群中的火山岩变质更浅,以发育中—基性火山熔岩和中—基性火山碎屑岩为特征,玄武岩类稀土配分型式属轻稀土富集型,一般属于拉斑玄武岩系列。与本期火山岩有关的矿产主要是惠民式铁矿和昆阳群因民组和鹅头厂组中的铁铜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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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澄江期火山岩
澄江期火山岩出现于扬子陆块的澄江组、陆良组、牛头山组中。澄江组中的火山岩主要为中基性、中酸性熔岩和同成分的火山碎屑岩,其分布受古罗茨断裂和小江断裂带的控制,零星分布于罗茨、东川菜园和巧家渭姑等地。陆良组、牛头山组中的火山岩则只有爆发相的酸性火山碎屑岩。澄江期火山岩以碱性岩系为主。
华力西期火山岩
华力西期火山岩较发育,分属于泥盆纪、石炭纪、二叠纪三个时代。
泥盆纪火山岩仅限于滇西中甸—石鼓和景洪二个地区,前者夹于下泥盆统和上泥盆统海相地层中,岩石已受变质,后者夹于上泥盆统南光组陆相碎屑岩中,由细碧岩、细碧质—角斑质火山碎屑岩组成。
石炭纪火山岩主要发育于滇西凤庆—孟连、保山—镇康、中甸—石鼓、维西—景洪四个地区,除维西—景洪地区为一套细碧—角斑岩系岩石外,其他则以发育中—基性火山岩和火山碎屑岩为特征。另外,在滇东扬子地块南缘建水地区亦有少量以玄武岩为主的火山岩分布,属拉斑玄武岩系列。
二叠纪火山岩主要分布于扬子地块的广大地区,时代包括中—晚二叠世,为峨眉山玄武岩的南延部分,岩性以玄武岩为主,少量火山碎屑岩;丽江—金平、丘北—富宁、中甸地区以海相基性火山喷发为主;在兰坪—思茅地区岩性从基性—酸性均有,部分地区下部常具有细碧—角斑岩特征。岩石主要属拉斑玄武岩系列,部分属钙碱性岩系列。
印支期火山岩
印支期火山岩浆较为强烈,规模仅次于华力西期,除扬子地块外,其他地区均有分布,可具体的划分为保山、德钦—思茅、中甸—三江口和个旧—富宁等四个地区。除个旧—富宁地区以基性火山岩为主外,其他地区从早到晚,岩性从基性向酸性演化,喷发环境由海相—海陆交互相—陆相。岩石化学成分反映出主体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
燕山期火山岩
本期火山活动微弱,只分布于滇西保山一带的中侏罗统勐戛组中,以橄榄玄武岩为主,夹极少量的基性或中基性凝灰岩层,岩石化学特征显示属碱性岩系钠质系列。
喜马拉雅期火山岩
火山岩集中分布于腾冲、剑川—大理、马关—屏边三个地区,各地的火山活动时期不同,从早第三纪至第四纪均有不同规模的火山活动发生。腾冲地区火山活动最为强烈,从上新世至全新世,火山活动连续完整,火山机构及地貌保存完好,熔岩占绝对优势,以玄武岩、安山岩为主,次为英安岩。属碱性玄武岩系列,具有多期多旋回喷发的特点,是研究现代火山不可多得之地;本期火山岩在凤庆、剑川、屏边、墨江等地主要为碱性或偏碱性的基性岩,属碱性玄武岩系列,而在大理、马关一带则出现了超基性—基性火山岩及次火山岩,橄榄玄武岩和玄武质火山角砾岩夹于第三系中,后者曾作为寻找金刚石的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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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二)侵入岩
云南省内的侵入岩岩石类型齐全,中酸性、基性、超基性、碱性侵入岩均有分布,其中中酸性侵入岩最为发育,其出露面积占全省侵入岩出露面积的98%以上,其次为基性、超基性侵入岩。
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
云南省的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有数千个,单个岩体的规模一般极小,岩体出露总面积仅占全省面积的0.4%。岩体在区域上常成岩群集中呈带状分布,以辉绿岩和辉长岩分布最广。蛇绿岩—镁质超镁铁岩组合由于其成因和侵位历史未能查明而时代无法确定外,其他岩石组合可划分为吕梁期、晋宁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等5个时期。
按《云南省区域地质志》的划分意见,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可划分出16个岩带
(区)。根据岩体的岩石组成、地质产状、内部组构、含矿性及所产出的大地构造位置和背景,将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主要分成如下4种岩石组合类型:
(1)蛇纹岩—镁质超镁铁岩组合。出现于潞西、昌宁—孟连、金沙江、哀牢山四个岩带和八布岩区。岩体呈长条状平行于区域构造线方向展布;与围岩多为“构造侵位”;以斜辉辉榄岩为主,常伴有少量纯橄榄岩,部分岩体中出现少量二辉、单辉橄榄岩、辉石岩;岩石普遍发生强烈的变形现象——蛇纹石化、片理化、糜棱岩化、构造透镜体化,又处于区域低温动力变质带中;化学成分显示主要为镁质超基性岩,以富镁和贫钙、碱、铝为特征。在纯橄榄岩、斜辉橄榄岩中铬尖晶石含量相对较高,其中局部形成铬铁矿小矿体;一些地区地表风化后形成硅酸镍钴矿床。
(2)环状镁铁岩—铁质超镁铁岩组合。分布于福贡—保山、澜沧江、大理—金平、石屏岩带和元谋岩区,时代包括华力西期和印支-燕山期;岩体平面上多呈长椭圆形,在三度空间上呈扁豆状、扁柱状或似层状产出,与区域构造线大体一致或大角度斜交,围岩有接触变质现象;岩体中不同类型岩石呈环状分带,具从外向内基性程度增高的特点,最外带常为辉长岩或辉绿岩,岩石类型包括有纯橄榄岩、橄榄岩、辉橄岩、辉石岩。部分环带之间为侵入关系;岩石中常含角闪石,岩石皆为铁质超基性岩。有关的矿产以铜镍为主,部分岩体具有铂钯矿化。福贡—贡山岩带、大理—金平岩带和元谋岩区的岩体形成于晚华力西期;澜沧江岩带与石屏岩带的岩体形成于是印支—燕山期。
(3)层状镁铁岩组合。主要出现于富宁岩区,在元谋岩区、福贡—保山、澜沧江、
大理—金平岩带内有少量分布,分属华力西期和印支期;岩体呈岩盆、岩床、槽状等,围岩接触变质明显;岩体内部呈现出明显的岩性垂直分带,从上而下基性依次增高,项、底、边部常发育辉绿岩冷凝边;岩体均由铁质超基性岩和铁质、超铁质基性岩组成。常赋存铜镍硫化物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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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4)辉绿岩组合。除潞西岩带外,其他岩带(区)皆存在,分布最为广泛,多期性明显。时间上吕梁期、晋宁期、晚华力西期、印支期和燕山期都有;岩体呈岩床、岩盆、岩墙和不规则状岩株等多种形式产出,围岩接触变质明显;岩石类型简单,辉绿岩、辉长辉绿岩占绝对优势,岩石多属富铁质基性岩。
中酸性岩类侵入岩
云南省中酸性岩类侵入岩分布广泛,有侵入体300多个,出露总面积约为25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6.5%,其中滇西地区分布最广,有岩体200多个,出露面积达21 400平方千米。形成时代有吕梁期、晋宁期、澄江期、加里东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及喜马拉雅期。各期次岩体在空间分布上与区域地质构造关系密切。根据岩体产出的大地构造性质、自然共生组合关系、成岩成矿特点及形成时代的不同,可划分为5个岩浆带
(区)、18个亚带(亚区)。
(1)吕梁期岩体是云南目前发现最早的一次中酸性岩浆侵入活动,主要分布于扬子地块基底岩系出露的滇中地区,并略成带状展布。在元谋地区,以大田石英闪长岩体为代表,属I型花岗岩。在哀牢山区南部金平地区的深熔花岗岩体,由片麻状二长花岗岩组成,属S型花岗岩。锆石测定的年龄值为13.36亿年。
(2)晋宁期中酸性侵入岩仍主要发育于滇中元谋、峨山一带,与元谋—绿汁江断裂的早期活动有关。以物茂二长花岗岩体、峨山二长花岗岩体、元江撮科二长花岗岩体等为代表,呈岩基、岩株状产出。本期岩体的同位素年龄为7.83亿~8.6亿年。晋宁期花岗岩与钨锡成矿有关,为云南最早的钨锡成矿期。
(3)澄江期中酸性岩浆侵入活动微弱,主要发育于大理挖色一带,只有挖色、云弄峰两个二长花岗岩体, 岩石化学成分属铝过饱和系列过碱性中酸性岩类,具S型花岗岩特征。被下奥陶统沉积覆盖,黑云母钾氩法年龄值为6.60亿~7.99亿年。
(4)加里东期岩体星散分布于滇西潞西和滇东东川,以平河、下田坝岩体为代表。平河岩体由多种岩石组成,具S型花岗岩特征。侵入于公养河群中,同位素年龄值为4.56
(钾氩法)亿~5.25(铷锶法)亿年;下田坝岩体岩性为黑云二长花岗岩,侵入于上震旦统中,同位素年龄值为4.50亿~4.87(钾氩法)亿年。
(5)华力西期中酸性侵入岩体较发育,主要分布于贡山—潞西岩带、福贡—临沧岩带、兰坪—思茅岩带内,岩性以黑云二长花岗岩为主,其次有花岗闪长岩、斜长花岗岩等,同位素年龄值为2.10亿~3.51亿年。此外,在点苍山、金平及滇东南岩区也有少量岩体出露,前两者岩性主要为闪长岩,而后者则由片麻状花岗岩组成,显示了S型花岗岩的特征,铷—锶年龄值为4.70亿年。
(6)印支期中酸性侵入岩体多集中沿大构造断裂带两侧分布,包括高黎贡山、崇山、澜沧江两岸,腾冲、金平地区等地,主要发育于贡山—潞西岩带、福贡—临沧岩带、兰坪—思茅带内,岩性包括闪长岩、石英闪长岩、花岗闪长岩、二长花岗岩等,同位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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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值为1.91亿~2.36亿年。化学成分显示即有A型,又有S型和I型。
(7)燕山期中酸性侵入岩体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岩区和贡山—潞西岩带内,具有多期性和多阶段活动的特点。滇东南岩区由个旧、薄竹山、都龙三个复式岩基组成,总体由一套酸度较高的花岗岩类岩石组成;贡山—潞西岩带以古永、平河、志本山等岩体为代表。本期岩体的同位素年龄值为0.51亿~1.43亿年。主要显示S型花岗岩的特征。是云南钨锡矿产出的主要岩浆带和成矿时期。
(8)喜马拉雅期中酸性侵入岩体主要分布于临沧亚带内,岩体规模较小,呈小岩株产出,岩石类型为二云母花岗岩或电气石花岗岩,同位素年龄值为3 300万~6 200万年。
此外,除上述中深成的中酸性侵入岩体外,还有浅成侵入岩分布,主要集中出现于兰坪—思茅岩带、中甸—丽江岩带和滇中岩区内,约有近百个岩体,其时代可分为澄江期、印支期、燕山期、喜马拉雅期。岩性较复杂,其中喜马拉雅期浅成侵入岩的岩石类型包括三种:二长斑岩—正长斑岩—花岗斑岩组合、正长斑岩组合、石英正长岩—霓辉正长岩组合。
碱性侵入岩:云南的碱性侵入岩岩浆活动微弱,分属燕山期和喜马拉雅期。燕山期碱性侵入岩主要分布于个旧一带,以白云山、长岗岭岩体为代表,岩性主要为霞石正长岩和碱性正长岩,铷—锶法全岩等时年龄值为9 300万年;喜马拉雅期碱性侵入岩以出露于永平县内的桌潘岩体为代表,主要由碱性辉石岩、正长辉石岩、等色岩和霓辉正长岩类构成,钾—氩法测定年龄值为3 380万年。
四、变质岩
云南的变质岩石广泛出露,面积达11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8.8%。
云南区域变质岩石类型复杂,变质岩石多样,变质作用强烈,是多期次、多类型变质作用的结果。变质岩可划分为九类:板岩—千枚岩—云母片岩类,变质砂岩—云母石英片岩—石英岩类,变质基性岩—绿片岩—角闪岩类,变中酸性岩类,黑云变粒岩—黑云片麻岩类,角闪变粒岩—角闪片岩类,浅粒岩类,结晶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类,钙硅酸盐岩类。
变质作用时期主要分为吕梁期、晋宁期、加里东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变质相由高角闪相到低绿片岩相、亚绿片岩相均有,在一些变质地质体内还有发育不同类型的混合岩。
云南的区域变质作用主要可分成三个类型:
第一,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是云南最发育的变质作用类型之一,为单相变质,其强度一般为低绿片岩相,不超过高绿片岩相,更无混合岩化现象。可进一步的划分为区域低温动力变质Ⅰ型(板岩—千枚岩型)、Ⅱ型(绿片岩相型)、Ⅲ型(糜棱岩型)三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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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型。涉及从中元古代至三叠纪多个时期,共形成13个变质岩带,以哀牢山岩群、昆阳群、孟定街群、勐洪群等为代表。
第二,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变质程度由低绿片岩相到高角闪岩相,并常出现不同类型的混合岩。变质岩石类型繁杂。可细分为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Ⅰ型、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Ⅱ型和中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三种类型。变质涉及的地层层位主要为下元古界和中元古界,共形成12个变质岩带,其主要代表有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大红山岩群、大勐龙岩群、澜沧岩群、西盟岩群、高黎贡山岩群等。
第三,埋深变质作用:仅发育于思茅西的龙洞河一带,变质程度轻微,只出现亚绿片岩相的矿物共生组合,构造作用在变质过程中极不明显,变质岩石的原岩组构保存良好,受变质地层为泥盆纪—二叠纪地层,变质作用时代为白垩纪。
根据变质作用时期、变质作用类型及大地构造背景等的差异,云南出露的变质地质体可划分为如下26个变质岩带:高黎贡山变质岩带、独龙江—梁河变质岩带、潞西变质岩带、丙中洛变质岩带、崇山—大勐龙变质岩带、昌宁—孟连变质岩带、云岭—景洪变质岩带、无量山变质岩带、龙洞河变质岩带、德钦变质岩带、维西变质岩带、雪龙山变质岩带、漾濞变质岩带、帮庆—高井朝变质岩带、墨江—绿春变质岩带、安定变质岩带、中甸变质岩带、石鼓变质岩带、苍山—哀牢山变质岩带、金平变质岩带、红河变质岩带、元谋—大红山变质岩带、昆阳变质岩带、丘北变质岩带、八布变质岩带、都龙变质岩带。
五、区域地质构造
云南地处特提斯—喜马拉雅构造域与滨太平洋构造域的交接部位。地层发育齐全,生物化石丰富,不同生物地理区(系)的生物交互混生,沉积岩相变化极大;岩浆活动强烈,变质作用广泛,类型多样;地质构造十分复杂、成矿作用丰富多彩。后期受喜马拉雅和青藏高原的强烈隆升的影响,新构造活动强烈,是现今强烈地震活动区之一。
根据云南不同地区地层发育情况、沉积岩相及建造,岩浆活动、变质作用、构造运动、成矿作用等差异,据《云南省区域地质志》(1990)资料,可划分为5个一级,11个二级,11个三级构造单元。在此基础之上,将云南的地质构造划分成吕梁旋回、扬子旋回、兴凯旋回、加里东旋回、华力西旋回、阿尔卑斯旋回(印支亚旋回、燕山亚旋回、喜马拉雅亚旋回)等六个旋回、三个亚旋回。
云南地壳的演化具有明显的多旋回性,深大断裂十分发育,长期控制着地壳的演化和发展,而且在不同的时期所表现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仅对于揭示古特提斯的演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为研究构造运动所形成的变形或变位提供了极佳的场所。
云南断裂构造极为发育,除小江断裂以东属滨太平洋断裂体系外,大部分地区均属特提斯—喜马拉雅断裂体系。众多的深大断裂长期控制着地壳的演化和发展,按力学性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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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有剪性、压性、张性。按断裂切割的深度可分为超岩石圈断裂、岩石圈断裂、壳断裂。以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哀牢山、弥勒—师宗等断裂为代表的断裂构造,控制了云南的丰富多彩的地质发展史。
六、区域地质发展简史
1990年和1995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组织编制的《云南省区域地质志》和《云南省岩相古地理图集》分别从沉积演化、岩浆作用、变质作用和构造运动等方面,对云南地质发展历史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
(一)前震旦纪阶段
早元古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1 700Ma~2 500Ma)
早元古代,云南为优地槽广泛发育时期,沉积了一套原岩以砂泥质岩为主,夹火山岩及少量灰岩的深海相岩石组合(哀牢山岩群、瑶山岩群、苍山岩群、大红山岩群、苴林岩群),属地槽型火山-复理石沉积建造。其中大红山岩群中的火山岩属亚碱性岩系细碧—角斑岩建造,赋存于大红山岩群和苴林岩群中的铁铜矿床与火山作用关系密切。
早元古代的岩浆侵入活动较微弱,形成滇中北部的大田石英闪长岩体及哀牢山一带的稿吾卡—阿德博花岗岩体等。
发生于早元古代末的区域变质作用属中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变质程度为绿片岩相—角闪岩相,混合岩化广泛发育。形成的岩石类型主要有片岩、变粒岩、片麻岩、角闪岩类、大理岩及各种混合岩,从而构成了扬子区的结晶基底。
早元古代末期(17亿年前后)发生龙川造山运动(相当吕梁运动),致使地槽局部褶皱回返,在扬子区形成滇中古隆起和滇东坳陷,并出现了元谋—绿汁江断裂的雏形。
中元古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900Ma~1 700Ma)
滇东扬子地区以元谋—绿汁江断裂为界可分成滇东坳陷和滇中古隆起区,沉积了一套复理石-碳酸盐建造夹少量基性火山岩建造,其沉积区主要处于滨—浅海相冒地槽环境。滇西地区(贡山—腾冲区)形成一套原岩以砂泥岩为主,夹少量火山岩的岩石组合(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大勐龙岩群、西盟岩群、澜沧岩群),各群均具有优地槽的沉积特征。
滇东地区的火山活动较弱,主要为基性火山岩,多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滇西火山活动相对较强,岩性以基性岩为主,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惠民组中的铁矿与此火山岩有关,此外,还有少量中酸性岩分布。岩浆侵入活动主要发生于滇东地区,基性岩以辉绿岩为主,中酸性岩形成较晚,分布于元谋—绿汁江断裂两侧的物茂、峨山等地,形成了南北向的钨锡成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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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中元古代末期的晋宁运动使昆阳群发生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变质程度只达低绿片岩相,从而构成了滇东古老的褶皱基底。滇西各岩群遭受了低压动力变质作用,并伴有混合岩化作用,变质程度一般为高绿片岩相—低角闪岩相,各群经褶皱形成古老结晶基底。经过晋宁造山运动后,使云南省基底地层基本固结,接受其上的第一盖层、红色磨拉
石建造。
(二)震旦纪至三叠纪阶段
震旦纪—志留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410Ma~900Ma)
晋宁运动后,扬子区发育地台型沉积;滇东南区震旦纪为冒地槽沉积,寒武纪及奥陶纪具槽、台过渡区的特点;中甸区震旦纪为地槽沉积,但中寒武纪以后为地台型沉积;兰坪—思茅区仅志留纪为冒地槽沉积;贡山—腾冲区的西部奥陶纪开始地台型沉积,东部一直为冒地槽型沉积。
岩浆活动较微弱。早震旦世在小江和罗茨断裂的局部地段分别为陆相中酸性和中基性火山喷发,其中中基性熔岩属碱性岩系。岩浆侵入活动仅出露于扬子区及贡山—腾冲区的局部,可细分为澄江期和加里东期,均为酸性岩,以扬子区的下田坝、挖色岩体和贡山—腾冲区的平河、大雪山岩体为代表。
加里东期的区域变质作用仅出现于兰坪—思茅区,受变质地层为下古生界及下泥盆统,形成墨江—绿春和德钦二个变质岩带,属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其变质作用强度达低绿片岩相。
早震旦世的澄江运动使扬子地台的基底完全固结,造成是上、下震旦统之间的平行不整合或局部地区的不整合关系。广西运动使滇东南区的地层发生褶皱和断裂,使滇东南区及其他地区下泥盆统与下伏地层间平行不整合或不整合关系的形成。
泥盆纪—二叠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230Ma~410Ma)
泥盆纪处于相对稳定期,以地台型沉积广泛发育为特色,陆相沉积有一定的增加;石炭纪开始地壳分化、分裂,到二叠纪时分裂进一步扩大,中甸区、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均为地槽型沉积
晚泥盆世的火山作用主要出现于中甸区和兰坪—思茅区,以出现细碧岩及细碧质火山角砾岩为特征。石炭纪火山岩扬子区、滇东南区、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均有分布,以中—基性火山岩为主,兰坪—思茅区出现中酸性火山岩,具细碧—角斑岩岩石组合特征。
二叠纪火山岩较发育。扬子区及滇东南区中—晚二叠世全区大部分地方均发生陆相火山喷发作用,属碱性岩系;兰坪—思茅区在多个层位及地区有火山岩出露,岩性从基性到酸性都有。
岩浆侵入活动十分普遍而强烈,所形成的岩体数量多,出露面积大。从空间上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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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江—哀牢山断裂以东3个区内,以镁铁岩体、超镁铁岩体占绝对优势;贡山—腾冲区以中酸性侵入岩占绝对优势;兰坪—思茅区则两者均有。
华力西期区域变质作用较广泛,各区均有分布。按变质作用类型可分成二类,中甸区的石鼓变质岩带和滇东南的都龙变质岩带属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其余的变质岩带属区域动力变质作用。
华力西期的构造运动以石炭纪和二叠纪末期最为重要。石炭纪的构造运动除在兰坪—思茅区于中、晚石炭世间的形成角度不整合接触外,其他多表现为地层之间呈平行不整合接触;二叠纪末的构造运动是云南地史中主要的事件之一,哀牢山断裂以东地区下三叠统缺失,形成了下、中三叠统与下伏地层间的不整合或平行不整合关系。
三叠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195Ma~230Ma)
三叠纪是云南地史中一个转折期,滇中地区经长期隆起剥蚀后,于中三叠世接受沉积,为地台型建造;中甸区及滇东南部分地区因裂陷而发育地槽型沉积,兰坪—思茅区无早三叠世沉积,中晚三叠世仍为地槽型沉积;贡山—腾冲区为地台型沉积。
火山岩发育于中甸区北部,以基性为主;在兰坪-思茅区东、西两侧中—晚三叠世发育基性—酸性火山岩,形成环境由海相—陆相演化;贡山—腾冲区晚三叠世卡尼期发育陆相的中基性火山岩。三叠纪的火山岩多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
区域变质作用只出现于前述地槽型沉积区,均属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受变质地层主要为三叠系及少量古生界,变质程度达低绿片岩相。
印支期的岩浆侵入活动强度比华力西期弱,但分布较广泛,岩类齐全。超镁铁岩分属铁质或镁质超镁铁岩,镁铁岩以辉绿岩为主,辉长岩次之,多为具分带的辉绿岩组合;中性岩体为I型;酸性岩体在扬子区属I型,在贡山—腾冲区属S型,并出现A型;此外,浅成岩体也较发育。
发生于中、晚三叠世间的印支运动Ⅰ幕主要表现为造成中甸区、兰坪—思茅区平行不整合关系,在扬子区上三叠统的缺失或晚三叠世的超覆。印支运动Ⅱ幕发生于晚三叠世诺利期和瑞替期之间,其使云南基本结束了海相沉积史和地槽活动史,导致两个期之间地层间的平行不整合关系或局部不整合关系。
(三)侏罗纪至第四纪阶段
侏罗纪—白垩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80Ma~195Ma)
侏罗纪除中侏罗世于滇西地区有过短暂海侵外,主要发育内陆湖盆相和部分河流相沉积,以红色碎屑岩、泥岩夹泥质灰岩为特征,局部出现潟湖相的灰岩、膏盐沉积。白垩纪主要发育河湖相砂岩、砾岩、泥岩,局部夹有少量泥灰岩。
火山岩仅见于保山地区中侏罗世早期,岩性为橄榄玄武岩、富橄粗安岩,后者为碱性岩系钠质系列,其La/Yb比值具有大陆裂谷拉斑玄武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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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期的区域变质作用主要出现于兰坪—思茅区安定、漾濞、无量山变质岩带及扬子区的红河变质岩带,都属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受变质地层为中生界及少量古生界。变质程度较低,以板岩、千枚岩、变质砂岩为主。
燕山期的岩浆侵入活动相对减弱,但分布较广泛。镁铁、超镁铁岩体主要分布于元谋—绿汁江断裂东侧,澜沧江断裂南段东侧,龙陵—瑞丽断裂带上,部分以“构造侵位”的方式出现。酸性岩浆发育于中甸区、扬子区、滇东南、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并常形成钨锡矿产。
燕山期的构造运动以升降运动为主,表现为下白垩统、古新统与下伏地层的平行不整合接触,局部为不整合接触。
新生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80Ma以后)
古新世—中始新世以半碱化、碱化盐湖环境为主,发育一套红色泥岩、粉砂岩、砂岩夹膏盐建造;晚始新世—渐新世以红河—宾川断裂为界,东部主要发育洪冲积的砂岩、砾岩等磨拉石建造,西部则为湖相砂岩、泥岩夹泥质灰岩;中—上新世以发育湖泊相的碎屑岩、泥岩夹褐煤为特征,少数盆地中还有少量油页岩及含油砂岩;第四纪沉积类型多样,有湖盆沉积、冰川堆积、火山堆积、洞穴堆积、洪积及冲积等。
第三纪的火山活动主要见于滇东南区砚山一带,岩性主要为流纹斑岩、集块岩和凝灰岩;在凤庆、大理、马关、屏边等地发育基性、超基性火山岩,多属碱性岩系。第四纪的岩浆活动主要表现于腾冲一带,属大陆中心式火山喷发活动,以中基性岩为主。除火山岩外,还有碱性和酸性岩浆侵入活动。
喜马拉拉雅运动主要分为第Ⅰ幕、第Ⅱ幕、第Ⅲ幕。中始新世末的喜马拉拉雅运动第 Ⅰ幕强烈的影响云南全境,是一次强烈的褶皱造山运动,并奠定了现今地质构造的轮廓。渐新世末喜马拉拉雅运动第Ⅱ幕、上新世末的喜马拉拉雅运动第Ⅲ幕主要表现为差异性的升降、轻度褶皱及较强的断裂活动,造就了现在云南高原地貌的基本轮廓。第四纪强烈的断裂活动,致使全省地震活动频繁。
第二节 基础性地质调查
一、区域地质调查
云南省基础性地质工作在1949年以前仅作了少量零星的地质路线调查和局部地区的地层、古生物、岩石等专项研究,工作程度很低,综合性不强。
1957年省地质局成立以后,成立专门的区域地质测量(调查)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量队、一些地质调查队伍和地质科学研究机构,先后开展了全省1∶100万、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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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1∶25万区域地质调查,2004年开始进行1∶5万矿产远景调查。在全面完成全省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的基础上,1986~2005年还组织和参与了其他相关的地质科研、编图及总结等工作,主要有《云南区域地质志》《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云南省岩石地层》《陆内造山带1∶5万区调填图方法研究》《沉积岩区1∶5万区域地质填图方法研究》《云南岩相古地理图集》《云南省变质杂岩》等专著,1998年编制完成云南省1∶50万(数字)地质图。通过上述工作,在地层、岩石、构造、成矿规律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提高了全省区域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程度。
(一)1∶20万区域地质调查
云南省范围内涉及的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含不完整图幅)共82幅,已全面覆盖。云南省承担的65幅于1997年底全部完成,绝大部分完成于1986年前。处于川、黔、桂、藏与滇接壤的图幅,分别由图幅大面积所属的省(区)负责,共17幅,其中四川省完成8幅,广西壮族自治区完成4幅,贵州省完成5幅。
云南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表7-1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会理幅(G-48-XⅢ)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1.1 |
2 | 大姚幅 (G-47-XXⅣ)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6 |
3 | 西昌幅 (G-48-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6°40′~27°20′ | 7 289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5.7 |
4 | 米易幅 (G-48-Ⅶ) | 东经102°00′~103°00′ 东经102°00′~103°00′, | 7 332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5.8 |
5 | 瑞丽幅 (G-47-XXXⅡ) | 东经97°00′~98°00′, 北纬24°00′~24°40′ | 2 5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6 | 弄岛幅 (F-47-Ⅱ) | 东经97°00′~98°00′, 北纬23°20′~24°00′ | 2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7 | 潞西幅 (G-47-XXX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4°00′~24°40′ | 6 4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8 | 楚雄幅 (G-47-XXX)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9 | 永仁幅 (G-47-XⅧ)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6°00′~26°4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6.2 |
10 | 鹤庆幅 (G-47-XⅦ)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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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11 | 建水幅 (F-48-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3°20′~24°00′ | 7 5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6 |
12 | 玉溪幅 (G-48-XXX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4°00′~24°40′ | 7 61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9 |
13 | 武定幅 (G-48-ⅪⅩ)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5°20′~26°00′ | 7 41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11 |
14 | 个旧幅 (F-48-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3°20′~24°00′ | 7 6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0.5 |
15 | 新平幅 (G-47-XXXⅥ)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4°00′~24°40′ | 6 69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0.6 |
16 | 元阳幅 (F-48-Ⅶ)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2°40′~23°20′ | 8 55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1.1 |
17 | 大鹿马幅 (F-48-XⅢ)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2°00′~22°40′ | |||
18 | 昆明幅 (G-48-XXⅤ)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1.7 |
19 | 老街幅 (F-48-XⅤ)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00′~22°40′ | - | 云南省地矿局 | 1972.8 |
20 | 金平幅 (F-48-Ⅷ)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2°40′~23°20′ | 7 8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2.8 |
21 | 河口幅 (F-48-XⅣ)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2°00′~22°40′ | |||
22 | 雷波幅 (H-48-XXX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2.9 |
23 | 盐边幅 (G-47-XⅡ)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2.9 |
24 | 威宁幅 (G-48-Ⅸ)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6°40′~27°20′ | 7 256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2.10 |
25 | 西林幅 (F-48-XXX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广西地质局 | 1972. |
26 | 墨江幅 (F-47-Ⅵ)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3°20′~24°00′ | 7 53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5 |
27 | 宜良幅 (G-48-XXⅥ)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4°40′~25°20′ | 7 48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5 |
28 | 筠连幅 (H-48-XXX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3.6 |
29 | 大理幅 (G-47-XXⅢ)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10 |
30 | 水城幅 (G-48-XⅤ)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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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31 | 盘县幅 (G-48-XXⅠ)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3.10 |
32 | 百色幅 (F-48-Ⅴ) | 东经106°00′~107°00′, 北纬23°20′~24°00′ | 9 567 | 广西地质局 | 1973.12 |
33 | 德隆幅 (F-48-Ⅹ)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2°40′~23°20′ | |||
34 | 兰坪幅 (G-47-XⅥ)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5 |
35 | 江城幅 (F-47-XⅧ)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2°00′~22°40′ | 5 61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6 |
36 | 马关幅 (F-48-Ⅸ)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40′~23°20′ | 5 5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9 |
37 | 巍山幅 (G-47-Ⅸ)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 |
38 | 文山幅 (F-48-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3°20′~24°00′ | 7 6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 |
39 | 弥勒幅 (G-48-XXX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4°00′~24°40′ | 7 511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12 |
40 | 勐腊幅 (F-47-XXⅣ)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1°20′~22°00′ | 5 69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1 | 尚勇幅 (F-47-XXX)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0°40′~21°20′ | |||
42 | 普洱幅 (F-47-XⅡ)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2°40′~23°20′ | 7 56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3 | 镇雄幅 (G-48-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4 | 丽江幅 (G-47-XⅠ)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10 |
45 | 德荣幅 (H-47-XXⅧ)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7°00′~28°00′ | 7 19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7.6 |
46 | 景东幅 (G-47-XXX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4°00′~24°40′ | 7 491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 |
47 | 罗平幅 (G-48-XXⅦ)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4°40′~25°20′ | 7 48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7.12 |
48 | 曲靖幅 (G-48-XX)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1 |
49 | 富宁幅 (F-48-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3°20′~24°00′ | 7 52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2 |
50 | 昭通幅 (G-48-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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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51 | 鲁甸幅 (G-48-Ⅷ)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6°40′~27°20′ | 7 21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 |
52 | 勐海幅 (F-47-XXⅢ)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1°20′~22°00′ | 5 2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2 |
53 | 孟马幅 (F-47-XXⅡ)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1°20′~22°00′ | 10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79.12 |
54 | 景洪幅 (F-47-XⅦ)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2°00′~22°40′ | 7 60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2 |
55 | 丘北幅 (G-48-XXX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4°00′~24°40′ | 7 53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6 |
56 | 东川幅 (G-48-XⅣ)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7 |
57 | 永宁幅 (G-47-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7°20′~28°00′ | 7 29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9 |
58 | 保山幅 (G-47-XXⅧ)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12 |
59 | 凤庆幅 (G-47-XXX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1.3 |
60 | 景谷幅 (G-47-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3°20′~24°00′ | 7 5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1.10 |
61 | 古学幅 (H-47-XXX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6 |
62 | 盈江幅 (G-47-XXⅥ) | 东经97°00′~98°00′, 北纬24°40′~25°20′ | 9 29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6 |
63 | 腾冲幅 (G-47-XXⅦ) | 东经98°00′~99°00′, 北纬24°40′~25°20′ | 1982.6 | ||
64 | 孟连幅 (F47-XⅥ)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00′~22°40′ | 5 05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12 |
65 | 思茅幅 (F-47-Ⅺ)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2°40′~23°20′ | 7 56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3.12 |
66 | 贡岭幅 (H-47-XXX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84.5 |
67 | 耿马幅 (F-47-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3°20′~24°00′ | 7 56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6 |
68 | 南伞幅 (F-47-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3°20′~24°00′ | 1 44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6 |
69 | 中甸幅 (G-47-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11 |
70 | 维西幅 (G-47-Ⅹ)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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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71 | 沧源幅 (F-47-X)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2°40′~23°20′ | 5 6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5.12 |
72 | 上班老幅 (F-47-Ⅸ) | 东经98°00′~99°00′, 北纬22°40′~23°20′ | 1985.12 | ||
73 | 德钦幅 (H-47-XXX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4 | 碧江幅 (G-47-XⅤ) | 东经98°00′~99°00′, 北纬25°20′~26°00′ | 6 60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6 | 泸水幅 (G-47-XXⅠ) | 东经98°00′~99°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5 | 福贡幅 (G-47-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6°40′~27°20′ | 1 94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6.3 |
76 | 贡山幅 (G-47-Ⅺ) | 东经98°00′~99°00′, 北纬27°20′~28°00′ | 4 26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6.6 |
77 | 盐井幅 (8-47- (27)) | 东经98°00′~99°00′, 北纬28°40′~29°00′ | 1 443 | 云南省地矿局 | 1990.12 |
77 | 永平幅 (G-47-XXⅡ)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5°20′~26°0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97.12 |
80 | 威信幅 (G-48-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贵州省地矿局 | 1979.12 |
81 | 叙永幅 (H-48-XXX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贵州省地矿局 | 1976 |
82 | 田林幅 (F-48-XXXⅤ) | 东经106°00′~107°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广西地矿局 | 1971.11 |
(二)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全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始于1982年,至2007年底,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完成165个图幅(含不完整图幅),面积7.50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9.03%。2005年以前,参加本项工作的单位主要有:云南省地矿(勘)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第三地质大队、第一地质大队、第二地质大队、第四地质大队、昆明地质学校、云南省国土资源学院(原云南省地矿局职工大学),此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都理工大学也参与了本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
2006年开始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了1∶5万弥渡县、巍山县、祥云县、苴林、亚练、大南坝、曼来、勐赖坝等8幅区域地质调查,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负责1∶5万罗平县、棒鮓、大同、圭山等4幅的区域地质调查,目前两个项目均正在开展工作。
2007年为支援云南省的经济及铁路建设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区调处启动了“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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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铁路建设区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开展滇西地区的1∶5万永平县、龙街、保山市、板桥街、由旺街、施甸、龙陵县等22个图幅的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期限为2007~2009年,地质填图面积1.04万平方千米。除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区域地质调查所将承担1∶5万永平县、龙街、瓦窑、板桥街、杉阳街、厂街、保山市、金鸡村等8幅外,其他图幅的工作单位如下:1∶5万马厂、道街坝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1∶5万由旺街、施甸、姚关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地调院,1∶5万清河街、镇安街、龙陵县、蛙渺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四川省地调院,1∶5万梁河街、河头村、怕底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1∶5万潞西县、平达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已完成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图幅分散于全省,相对主要集中于滇西的中甸、兰
坪、大理、腾冲、孟定街—孟连地区,滇中的曲靖、昆明、玉溪、楚雄地区及哀牢山一带,滇东南的广南、文山地区。部署的主要目的是围绕成矿地质背景、重大基础地质问题、城市建设、旅游地质、环境地质等问题而开展调查研究。
按完成时间统计,1985年完成1幅,1986~1990年完成42幅,1990~1995年完成72幅,1996~2000年完成45幅,2001~2005年完成5幅。从上述统计结果看,自1991年以后,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安排或完成的图幅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反映出在基础地质调查的从业人员、队伍、资金投入均不足,存在一定的隐患。
云南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表7-2
序 号 | 完成时间 | 图幅数 | 图幅名称 |
1 | 1985年 | 1 | 石屏县 |
2 | 1986~ 1990年 | 42 | 腾冲县、朗蒲寨、大仓、蛇街、西畴县、永广、西盟县、大力梭、仓前、小营、昆明市、荞麦地、龙头山、麻栗坝、固东街、塔甸、峨山县、化念农场、新城、蓬春岭街、和平丫口、腰街、大理市、下关市、凤仪镇、曲靖市、沾益、渣腊、玉溪县、错纳甲村、碧溪、郭井、者太、底圩、观音 山、晋宁县、兰坪县、马登街、外章盆、抱母街、大板桥、呈贡 |
3 | 1991~ 1995年 | 72 | 岩子头、勐汞、南伞、甘圹、大麦地、老寨街、路南、古永、洼至街、龙所街、古木街、兴街、武定县、安宁县、南腊幅、福荣、上班老、勐角、古安基、沧源县、文山县、平坝街、洱源县、凤羽、周城、密架街、者龙、红光农场、因远、小羊街、大营街、漠沙农场、青龙厂、元江县、龙岗、鄂嘉街、花山街、古障、洛里、西林、阿科、广南县、拖枝、河西、安乐街、九乡、天生关、元谋县、戍街、老城、鸣就、倮姑、老街子、红河县、官厅、东营街、鸦乌山、北斗村、太平铺、班岭、瑞丽市、畹町市、弄莫东、大别、楚雄市、广通县、禄丰县、沙龙、嵩明县、杨林、马 过河、马龙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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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完成时间 | 图幅数 | 图幅名称 |
4 | 1996~ 2000年 | 45 | 德滋村、段七村、杨武、落水洞、景信幅、孟连县、曼信、董堡、马街、麻栗坡县、都龙、欠虽、红山、石登、小格拉、漾濞县、施家村、八二桥、那洒街、地盘关、霞若、中甸县、兔峨、顺荡井、弥沙井、那许、黄竹林、弯手寨、黄草坝、黄草岭、谷地新寨、八寨、马关、酒房、勐简、大坪街、金平县、色树坝、孟定街、骑马坝、大鹿马、五村、属都海、遇 山、星云湖 |
5 | 2001~ 2005年 | 5 | 古林箐、马安底、曲石街、打苴街、大董街 |
(三)1∶2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全省的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均集中安排在滇西地区,此项工作始于1996年1月,具体调查工作由云南省地矿局下属的区域地质调查队和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
至2007年底,云南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四幅——中甸县幅、贡山县幅、临沧县幅、滚龙幅(含不完整图幅),面积3.9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0.09%。现正开展的有1∶25万福贡县、丽江县、腾冲县、大理市、潞西市、凤庆县6个图幅的区域地质调查,面积为7.61万平方千米,地质填图工作已全部结束,正在编写地质调查报告。截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1∶25万填图面积共计11.59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9.41%。
(四)1∶5万矿产远景调查
为加强全国及云南省地质矿产的工作程度,摸清各类矿产资源的现状及找矿前景,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4年在云南省启动本项目工作,所有项目均由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安排了1∶5万大羊拉、猴桥、芦上、关上、芒章、旧城、固东、麻栗坝、东营街、鸦乌山、维登、中排、石登、小格拉、营盘、兔峨等地共19个图幅工作,面积共7 594平方千米,工作周期为三年,实际工作年限2005~2007年。
2005年又部署1∶5万叶枝、康普、白济汛、戛戛塘、塔城、依陇、外塔城、勐主街、那许、黄竹林、和平、交际河、大寨、宁南县、巧家、炎山街、小河街、荞麦地、背风、龙树街等20个图幅,面积共7 631平方千米。
2007年作为增量新安排属都海、欠虽、红山等8幅,面积3 400平方千米。
2004年开始的项目,野外工作已全部完成,正在进行室内工作,2008年将陆续提交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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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一)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
1978年以前四川石油管理局云贵勘探处完成了全省大部分地区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控制面积达35万平方千米。由于当时交通状况的限制,重力点密度分布不均匀,部分地区为空白区,一部分地区工作精度偏低。为此,云南省地质局物探大队于1979~1982年完成上述地区重力补测,面积11.37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
±0.721×10-5m/s2(毫伽)。
经补测后的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全省测点平均密度80.4平方千米/点,地形条件极差和边远地区,如滇西北横断山区,测点密度较稀,一般300平方千米/点。
(二)1∶20万区域重力调查
云南省重力基点网的建立
1955~1957年,国家测绘局在全国建立基点网,统一为波茨坦系统,包括昆明巫家坝机场国家重力基点,并由此引出沾益、保山、蒙自三个一级重力高基点。云南重力观测值均由国家重力基点起算。此后,又进行了重新联测。
1979年,云南省地质局物探大队在省内9个主要机场建立了11个一级重力基点,网中误差±17×10-8m/s2(微伽),并与国家重力基点联测。
1984~1988年该队又与地质部第二物探队共同完成了云南省东部(除滇东北外)二级重基点的建立,共建基点108个,基点网精度为51×10-8m/s2(微伽),为区域重力调查奠定了良好基础。
地质部与国家测绘局、国家地震局、原总参谋部测绘局等单位,分别于1985年、1987年、2000年重新联测昆明国家级重力基点,并在武定县狮山建立了国家级重力仪校正场,极大地方便了省内重力仪统一校验和区域重力调查工作。
基础性1∶20万重力调查
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自1984年起,围绕重要成矿区带、中心城市和经济区,按国际分幅全面开展了1∶20万区域重力调查,截至2007年共完成30个图幅(包括跨国界、省界不完整图幅),总面积19.6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49.7%,主要分布在西南三江成矿带,其中滇西北9幅5.5万平方千米,滇中9幅5.5万平方千米,滇东南6幅4.6万平方千米,滇西南4幅2.4万平方千米,滇南2幅1.6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5%~0.7%
×10-5m/s2、测点密度5平方千米/点左右。测点分布均匀,观测精度较高,并按“五统一”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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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8年以前,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后更名为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完成云南省
1∶20万航空磁测3个测区,总面积20.3万平方千米,工作精度低,为±12.6 nT~±24.3nT。
1978~2007年,共航测12个区块,总面积27.6万平方千米。主要部署在西南三江成矿带的滇西地区,分5个测区,面积13.3万平方千米;其次为滇中地区,4个区块,面积7.5万平方千米;滇东南地区4个区块,面积6.8万平方千米。基本比例尺1∶10万~1∶20万,滇中铁铜矿带局部地区1∶2.5万~ 1∶5万,滇北部分地区1∶100万。工作精度为
±2.5nT~±6.9nT。主要承担单位为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部分为石油、核工业、冶金等部门航测。主要方法为航空磁测,部分为航空放射性测量,滇中少数地区开展航空电法试验。
到1978年,全省累计完成航空磁力测量47.9万平方千米,其中包括工区之间不同比例尺之间的重复面积。至此,除少数地区外,全省面积基本覆盖,但是,滇西北局部地区、滇东北地区航空磁测资料较老,比例尺小,观测精度低。
航空磁测为云南省基础地质研究和成矿预测提供了资料,也为找矿提供了深部信息,在大红山铁铜矿、金宝山铂钯矿等矿产勘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放射性勘探
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于1959~1986年,在全省开展1∶20万区域地质调查过程中,部分图幅开展放射性伽马测量;核工业部205队在滇东主要成矿带,南由个旧北至昭通开展1∶20万航空放射性测量;核工业部209队在滇西主要成矿带进行大量地面放射性伽马测量和汽车伽马测量。
地震勘探
(1)地震地壳测深:1987年国家地震局等单位完成遮放—马龙、思茅—马龙、丽江—者海地震地壳测深剖面,提供了地壳和岩石圈结构、构造等资料。(2)石油地震勘探:1989年以来,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在云南主要含油气圈闭和新生界含油气构造开展地震勘探。
三、区域地球化学勘查
(一)1∶20万区域地球化学勘查
第一代1∶20万地球化学勘查
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测量队,从1958年起,在开展1∶20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同时,进行1∶20万地球化学勘查,到1986年,覆盖全省。采样介质以土壤为主,少数图幅为水系沉积物,沿路线采样,间距5 000米左右,点距200米左右,样品分析Cu、Pb、Zn、Cr、Ni、 Co、Ti、Mn等十几种元素,其成果以异常形式绘制于1∶20万矿产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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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第二代1∶20万地球化学勘查
云南省地矿局自1983年开始,按国家统一部署、统一技术要求开展新一轮1∶20万地球化学勘查,承担单位有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第一、二、三、五地质大队,区调队等,组成9个分队,至1999年全省土地面积全部覆盖。
采样介质以水系沉积物为主,个别地区采集土壤样,按采样单元均匀布点,每一平方千米1~2件,4平方千米内的样品组合成一件样定量分析39种元素(含氧化物),多元素分析插入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标准样进行质量监控,解决了样品批次间、图幅间分析成果的系统偏差。第二代地球化学勘查成果,不仅为基础地质研究、成矿预测地质找矿提供了丰富地球化学信息,也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境以及地方病防治等领域。
2006~2007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在昆明-玉溪地区开展以农业、环境、生态为主的
1∶20万多目标地球化学勘查,工作面积1.2万平方千米,分别采集土壤和湖底淤浅层样和深层样,本项工作尚在进行中。
(二)成矿带(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工作
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等单位,在云南的重要成矿带(区)做了大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工作,成矿带工作比例尺1∶5万~1∶10万,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主要为磁法勘探,部分矿带开展重力勘探及放射性勘探,地球化学勘查方法主要为土壤测量,部分为水系沉积物测量;矿区工作比例尺1∶5万或更大,工作方法主要为磁测、电法,部分为放射性以及土壤测量等。
1. 1978年以前
(1)围绕铁铜矿地质勘查,在重要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磁测、地球化学土壤测量约1.5万平方千米,其中滇中铁铜矿带0.3万平方千米、西双版纳铁矿带0.4万平方千米、滇西、滇西北铜多金属成矿带0.3万平方千米、澜沧江铜多金属矿成矿带南段0.1万平方千米。此外,在哀牢山铬铁矿成矿带开展磁测和土壤测量。(2)为配合钾盐地质勘查,云南省地质局在思茅、兰坪含盐(钾)盆地完成1∶10万重力勘探,累计工作面积1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67×10-5m/s2左右。(3)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为配合石油地质调查,在滇东开展1∶10万~1∶20万重力勘探,工作面积3.1万平方千米,并与石油勘探部门共同完成昆明、保山等新生界盆地1∶5万~1∶10万重力勘探,工作面积0.5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5×10-5m/s2。(4)能源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成矿带1∶5万或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化学勘查。围绕主攻矿种开展工作。
2. 1978年以后
围绕金矿勘查和区域化探异常查证,云南省地矿局、武警黄金部队等单位,开展1∶5万~1∶1万以土壤测量为主的地球化学勘查,面积0.4万平方千米。(1)锡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1980~1990年间,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主要在云南四个锡矿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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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带开展1∶5万或大比例尺以地球化学勘查为主的大面积普查,累计面积2.5万平方千米,滇中成矿带0.1万平方千米,滇东南成矿带0.6万平方千米。矿区及重要的异常区开展中大比例尺电法、磁法等地球物理勘查。(2)有色金属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等单位,在云南铜矿、铅锌银矿等有色金属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总面积约4万平方千米。西南有色勘查局物化探队在滇西、滇东南铜多金属矿重要成矿带开展过1∶10万大面积地球化学勘查。(3)贵金属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1980年前后,围绕铂钯矿勘查,主要由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第三地质大队于滇中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地面磁测,工作面积0.6万平方千米。
(4)云南省煤炭地勘局、云南省地矿局在十多个古生界、新生界含煤盆地中开展地面电
法,在少数含煤(煤层气)盆地开展人工地震勘探和频谱大地电磁测量,总面积0.2万平方千米;煤田综合测井累计测量数十万米。核工业云南地勘单位为配合放射性能源勘查,完成大量放射性伽马测量和伽马能谱测量,以及综合测井工作;滇桂石油勘探局在云南油气构造开展人工地震、重力、电法等地球物理勘察和地球化学勘查工作。(5)基础性1∶5万地质调查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云南省地矿局区调队、各地质大队,1982~1992年十年间,部署于重要成矿区(带)上,按国际分幅图幅开展的1∶5万地质调查,共完成 23个图幅,总面积1万余平方千米,同时开展以土壤测量为主的地球化学勘查,70%的图幅开展了中精度地面磁测,其成果与1∶5万区域地质调查合编报告。(6)1∶5万矿产远景调查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为寻找新的矿产资源后备基地,中国地调局部署了矿产远景调查,2004年以后,云南省地调院按国际分幅开展1∶5万矿产远景调查,已安排39幅,工作面积1.6万余平方千米。同时开展1∶5万地面高精度磁测、地球化学土壤测量。主要部署在西南三江成矿带,其中滇西北17幅、滇西9幅、滇东北6幅、滇西南4幅。
四、地质矿产综合图件编制
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65年,在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结束后,编制完成了第一代
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79年在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大部分面积已完成的情况下,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了第二代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96年在1∶20万区域地质调查覆盖全省和完成少量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完成了第三代1∶50万云南省(数字)地质图。
1∶10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质图及说明书。该图通常称“三江地质图”,云南省面积占近一半,云南省部分由区域地质调查队蔡忠柏、黄铭卿负责编制。
1∶75万云南省地质图。1979年,由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在第二代1∶50万云南省地质图的基础上,整饰而成。
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在全面完成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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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查的基础上,1990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完成了《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作为其中的附图,编制了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
1∶75万云南省岩浆岩图。1981年,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了第一代云南省岩浆岩图。
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作为《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中的主要附图,1990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完成了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的编制。
1∶1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及说明书。1982年,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熊家镛等编制完成,属云南省最早的变质地质图。
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1990年,作为《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中的主要附图,
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编制完成。
1∶100云南省大地构造图。不同比例尺的云南省大地构造图曾有不少单位编制过,但较完整的是1964年由云南省地质局综合研究队编制的1∶100云南省大地构造图。
1∶50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1973年由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和云南省地质局赵剑畏、杨荆舟合编完成。
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王义昭、樊希全于
1979年完成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编制工作。此外,70年代中后期,昆明工学院孙家聪、云南省地震局张俊昌也分别编制了1∶125万和1∶100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
1∶50万~1∶100万物化探系列图。1979~1980年,云南省地质局编制了云南省1∶5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1∶50万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异常平面图、1∶50万地球化学异常图、推断地质构造图和找矿远景区划图等。
1∶50万铜量,铅量地球化学图和部分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1980~1982年,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全省1∶50万铜量,铅量地球化学图和部分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西南“三江”物化探系列图。1983~1984年,云南省地矿局编制了1∶100万怒江、澜
沧江、金沙江地区布格重力异常图,1∶100万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异常平面图、 1∶100万地球化学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补充新资料后,又编制了1∶2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面积近50万平方千米。
云南省物化探系列图。1986~1988年,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在全面汇总全省区域物化探资料,并收集邻省四川、贵州部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云南省及毗邻区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系列图,编制了云南省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1∶100万自由空间重力异常图、 1∶100万均衡重力异常图、1∶100万剩余重力异常图、1∶50万云南省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平面图、1∶100万云南省航磁异常查证图、1∶100万地球化学主要成矿元素异常图、 1∶50万云南省物探工作程度图;1∶50万云南省化探工作程度图;1∶100万物探推断构造图、
1∶100万云南省部分金属矿产远景区划等13种物化探图件,同时,编写了《云南省区域物化探资料综合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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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地质、矿产、重力、航磁、地球化学、遥感等系列成果图。 1992~1996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利用新资料,组织编制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地质、矿产、重力、航磁、地球化学、遥感等系列成果图,比例尺1∶100万,面积50万平方千米。
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39种元素(含氧化物)地球化学图、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1999年,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利用最新资料,编制云南省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39种元素(含氧化物)地球化学图、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
1∶100万地球化学块体图。云南省地调院于2000年利用全省1∶20万地球化学新成果,编制云南省1∶100万地球化学块体图。
1∶20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地质矿产系列图及说明书。1987年,由云南省地矿局罗君烈、赵准主编。该系列图包括研究程度图、地质图、成矿构造背景图、矿产图、成矿系列图和物化探图,共六类17幅。
云南省岩相古地理图集。1995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组织30余人参加的编图组,完成云南45个地质时代岩相古地理图的编制,比例尺为1∶300万。
第三节 地质勘查投资
一、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
1978~2007年,云南省累计投入公益性地质勘查资金631 345.94万元。从投资情况看,除2001年地勘投入有减少外,总体均有明显增长。分年投入见表7-3。
1978~2007年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统计表
表7-3
年份 | 投入资金 (万元) | 其中国家资金 (万元)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 备注 |
1978 | 7 281.16 | 7 281.16 | - | |
1979 | 7 954.50 | 7 954.50 | - | |
1980 | 8 109.10 | 8 109.10 | - | |
1981 | 7 659.08 | 7 659.08 | - | |
1982 | 8 090.44 | 8 055.44 | - | |
1983 | 8 387.00 | 8 347.00 | - | |
1984 | 9 465.95 | 9 395.95 | - | |
1985 | 1 0 348.75 | 10 228.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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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年份 | 投入资金 (万元) | 其中国家资金 (万元)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 备注 |
1986 | 11 860.42 | 11 695.74 | - | |
1987 | 11 445.67 | 11 296.95 | - | |
1988 | 12 299.23 | 12 055.36 | - | |
1989 | 12 909.72 | 12 603.53 | - | |
1990 | 14 017.73 | 13 643.02 | - | |
1991 | 16 873.05 | 16 723.05 | - | |
1992 | 17 735.57 | 17 642.57 | - | |
1993 | 17 716.10 | 17 569.10 | - | |
1994 | 23 722.33 | 23 521.33 | - | |
1995 | 24 289.93 | 23 954.83 | - | |
1996 | 29 861.89 | 26 655.51 | - | |
1997 | 32 324.68 | 28 390.38 | - | |
1998 | 35 372.45 | 30 938.88 | - | |
1999 | 35 699.06 | 31 007.86 | - | |
2000 | 37 101.50 | 25 336.78 | 14 071.60 | |
2001 | 27 826.60 | 15 728.60 | 7 497.46 | |
2002 | 31 022.09 | 14 179.09 | 5 733.41 | |
2003 | 38 693.47 | 9 076.47 | 3 715.00 | |
2004 | 40 311.73 | 8 598.73 | 5 146.23 | |
2005 | 48 146.60 | 8 374.60 | 6 462.10 | |
2006 | 54 494.00 | 6 936.00 | 5 710.00 | |
2007 | 93 227.44 | 11 666.48 | 10 217.64 |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云南省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始于1982年,投入资金为35万元,占当年地勘投入的 0.43%。至1990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达到374万元,占当年地质勘查投入的比重上升到
%。所占份额很小。至2000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为3 917.83万元,占当年地勘投入比重上升到10.55%。至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为41 833.68万元,占当年投入资金比重达到43%。1982年至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累计12.07亿元,占1982年至2007年勘查投入64.61亿元的18.69%(详见表7-4)。
表中数据来看,从1982年至2007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于地质勘查的费用总体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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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的趋势,其中1991年至1995年地质勘查低谷时有所下滑。1996年至2001年总体在3 000万左右。2004年1亿多,2007年突破4亿多。
1982~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统计表
表 7-4 单 位 : 万 元
年份 | 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 年度地质勘查投入 | 商业投入所占比重 (%) | 年份 | 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 年度地质勘查投入 | 商业投入所占比重 (%) |
1982 | 35 | 8 090.44 | 0.43% | 1995 | 325.10 | 24 289.63 | 1.34% |
1983 | 40 | 8 387.00 | 0.48% | 1996 | 3 146.38 | 29 861.89 | 10.54% |
1984 | 70 | 9 465.95 | 0.74% | 1997 | 2 889.30 | 32 324.68 | 8.94% |
1985 | 120 | 10 348.75 | 1.16% | 1998 | 3 368.57 | 35 372.45 | 9.52% |
1986 | 164.68 | 11 860.42 | 1.39% | 1999 | 2 731.20 | 35 699.06 | 7.65% |
1987 | 148.72 | 11 445.67 | 1.30% | 2000 | 3 917.83 | 37 101.50 | 10.56% |
1988 | 243.87 | 12 299.23 | 1.98% | 2001 | 3 162.14 | 20 082.43 | 15.75% |
1989 | 306.19 | 12 909.72 | 2.37% | 2002 | 5 958.10 | 22 267.18 | 26.76% |
1990 | 374.71 | 14 017.73 | 2.67% | 2003 | 7 334.01 | 14 693.01 | 49.91% |
1991 | 150 | 16 873.05 | 0.89% | 2004 | 11 072.68 | 20 748.26 | 53.37% |
1992 | 93 | 17 735.57 | 0.52% | 2005 | 15 975.59 | 47 050.64 | 33.95% |
1993 | 147 | 17 716.10 | 0.83% | 2006 | 16 944.96 | 54 494.00 | 31.10% |
1994 | 201 | 23 722.33 | 0.85% | 2007 | 41 833.68 | 97 235.20 | 43.02% |
合计 | 120 753.71 | 646 091.90 | 18.69% |
注:上表数据来源:1. 1982年至2007年的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及1982年至1999年的年度地质勘查投入:云南地矿、有色、煤田,中化地质总局云南院、建材云南总队、中冶地质总局云南院,核工业云南209队、地调队等单位提供的数据汇总。2. 2000年至2007年的年度地质勘查投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年报。
三、外商地质勘查投资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省为全国第一个对外开放试点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配套地方法规。逐渐完善的投资条件,为“引进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近年来,外商投资云南矿产风险勘查呈现良好势头,荷兰比利顿公司、太平洋矿业公司、富金矿业有限公司、亚洲现代资源有限公司、艾芬豪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公司、加拿大BHP国际勘探公司和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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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务资源发展公司等世界著名矿业公司先后进入云南,合作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美国、日本、南非等国家和地区,也直接介入云南矿业风险勘查领域。
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效果日渐显著,如:英国铂钯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地矿勘探工程总公司(集团),共同组建云南云宝铂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弥渡金宝山铂钯矿进行勘查,并出资1 400万美元合资对滇西铂钯矿进行风险勘查;澳大利亚WMC公司在滇东南某地投资400多万美元,在国内首次采用超低空航空电磁测量法进行铜镍矿勘查;一些外国自然人也把目光投向云南。
2002年12月,云南省同美国远东能源公司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恩洪和老厂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同规定开采面积1 072.32平方千米,计划投资 5 000万元,这标志着云南煤层气国际合作项目的启动。
2001~2005年,在云南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外商及投资情况,反映出不论是外商批准探矿产权数、登记面积及截至年末有效探矿权项目数和探矿权勘查面积等均有一定的增长,计划投资额每年均保持在3 100万美元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国外矿业公司在云南依法登记风险勘查项目累计达100多个,划定风险勘查面积近4 000平方千米,引进风险勘查资金23 033多万美元。至2007年底,已有50余个国际矿业公司在云南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目前仍有24家外企在开展工作。中外合作公司拥有探矿权117个,登记面积5 038平方千米,计划投资 11 807万元,累计投入16 668.49万元。
2003~2007年云南省各矿产类别资金投入情况统计表
表7-5
年份 | 矿产种类 | 能源 矿产 | 黑色金属 矿产 | 有色金属 矿产 | 贵金属 矿产 | 稀有稀 土矿产 | 非金属 矿产 | 水气 矿产 | 其他矿产 | 合计 |
2003 | 勘查费 (万元) | 1 463.95 | 347.24 | 4 967.19 | 2 425.80 | 359.87 | 495.55 | 4 086.49 | 546.92 | 14 693.01 |
钻探工作 量(米) | 4 460.00 | 23 790.00 | 6 430.00 | 13 255.00 | 47 935 | |||||
坑探工作 量(米) | 1 015.00 | 3 718.00 | 3 474.00 | 8 207 | ||||||
2004 | 勘查费 (万元) | 3 365.30 | 655.92 | 3 011.21 | 845.32 | 36.21 | 510.80 | 12 323.50 | 20 748.26 | |
钻探工作 量(米) | 25 454.00 | 3 380.00 | 16 261.00 | 1 995.00 | 6 529.00 | 152 078.00 | 205 697 | |||
坑探工作 量(米) | 7 099.00 | 624.00 | 1 237.00 | 776.00 | 5 185.00 | 14 921 | ||||
2005 | 勘查费 (万元) | 8 199.11 | 5 562.06 | 18 596.17 | 8 226.71 | 178.77 | 1 717.82 | 4 600.00* | 47 050.64 | |
钻探工作 量(米) | 3 1 558.22 | 5 432.50 | 29 675.09 | 16 950.12 | 14 661.71 | 98 277.64 | ||||
坑探工作 量(米) | 5 678.90 | 19 154.90 | 64 556.71 | 12 505.70 | 523.00 | 102 4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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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年份 | 矿产种类 | 能源 矿产 | 黑色金属 矿产 | 有色金属 矿产 | 贵金属 矿产 | 稀有稀 土矿产 | 非金属 矿产 | 水气 矿产 | 其他矿产 | 合计 |
2006 | 勘查费 (万元) | 11 082.00 | 7 812.00 | 21 795.00 | 9 377.00 | 2 988.00 | 1 440.00* | 54 494 | ||
钻探工作 量(米) | 32 113.00 | 8 718.00 | 43 095.00 | 19 536.00 | 26 386.00 | 129 848 | ||||
坑探工作 量(米) | 22 177.00 | 34 559.00 | 86 217.00 | 14 254.00 | 2 772.00 | 159 979 | ||||
2007 | 勘查费 (万元) | 9 915.79 | 7 955.36 | 62 327.84 | 10 450.02 | 2 578.21 | 93 227.22 | |||
钻探工作 量(米) | 87 530.66 | 26 941.39 | 306 376.49 | 32 653.65 | 25 894.25 | 477 596.4 | ||||
坑探工作 量(米) | 22 129.25 | 15 489.31 | 148 335.67 | 20 855.49 | 206 809.7 |
注:*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其他。
四、地质勘查对外合作
按照云南省政府“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指导方针,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2003年开展《云南参与东南亚矿产勘查开发合作研究》,广泛收集周边国家矿产信息,整理汇编有关地质资料,为“走出去”的单位提供服务。2005年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的若干意见》。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政府政策研究室合作开展云南矿业“走出去”战略研究。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了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老挝北部九省矿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效促进云南省地勘单位及矿业企业与老挝的矿业合作。
云南省地勘单位和主要矿业企业在东南亚国家有一大批合作项目。主要有云南省地矿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中寮矿业公司、昆钢集团、冶金集团、云铜集团和省煤田地质局等,在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越南等国家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节 探矿权登记管理
一、历史沿革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云南省探矿权的设立与管理,经历了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的过渡。其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1978~1987年,云南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基本上是单一渠道的国家投资。地质勘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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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组建。探矿权由各级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国民经济计划或规划设立并管理。这种自主勘查,多头分散管理,往往发生成矿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复勘查,争抢地盘,而成矿条件较差的地方无人问津。
据统计,此期间在云南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40多个地质队分别隶属于地矿、煤炭、冶金、有色、化工、建材、武警、地(州)经委等部门。
1987~199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自1987年起,云南省地矿局开始履行由法律赋予的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职责。从调查了解全省地质勘查现状及对正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项目进行补登记发证入手,逐步推进依法登记的管理工作。至1987年底,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补登记发证工作,步入了正常登记发证的轨道。随后,各地、州、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登记管理及勘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至1993年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已步入了依法登记管理的法制轨道,全省地质勘查秩序良好。
1997~2007年,由于1996年经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探矿权的财
产属性和排他性,探矿权不再仅仅视为一种勘查矿产资源行为资格的象征,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已成为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从而促使探矿权登记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颁布后,全省就开始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按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并收取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
二、勘查登记发证
(一)勘查补登记发证
1986年调查显示,全省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约190~200个。按规定,在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已经施工的勘查项目,要补办登记手续。1987年6月10日,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管委”)、省计委、建设银行云南分行、省地矿局联合发出云矿管〔1987〕07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试点的通知》,开展了地质勘查补登记试点。8月份起全省地质勘查补登记工作正式开展。至年底,共受理勘查补登记项目184项,经审查批准登记170项,不予登记14项。在已批准登记的项目中,经省初审,由地矿部发证的66项,由省审查发证的 104项;按部门划分,地矿76项、有色54项、冶金16项、煤炭8项、黄金7项,建材5项、化工3项、地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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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二)勘查登记管理
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地质矿产部负责国家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中国沿海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项目,其他项目由地矿部授权省地矿厅(局)登记发证。在勘查补登记发证基本完成后,从1988年起,勘查登记管理便纳入依法正常登记审批发证的轨道。至1993年底,共受理勘查登记申请项目972项,经审核批准登记发证915项,因勘查范围重叠、交叉等原因不予登记的56项。至1993年底全省正在进行勘查的项目共237项。
1996年10月按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要求,除列入国家勘查计划的地勘项目外,暂停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待国务院新的探矿权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三)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点,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将全省地域统一划分成“经度1分×纬度1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范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它是一项国际通用的做法,便于纳入计算机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对勘查登记管理的需要。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同时,1987年4月
29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云南省即开始按区块登记发证。
1998年至2001年,共受理勘查区块登记项目1 283项,经审核批准发证1 032个。至
2002年4月25日,全省有效期内的勘查登记项目共654个,合计勘查面积18 183.52平方千米。
云南省于1999年11月10日获得国土资源部授权颁发外商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批发证。
2002年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矿产品价格的不断扬升,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逐步引起商业投资者的注意,激发了他们对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的热情,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连年剧增,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就受理了探矿权登记申请5 892件。矿产资源勘查已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由国家单一投资勘查的局面,形成多渠道,多主体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国家投资仅限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商业性勘查由企业和社会投资。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急剧升温中,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甚至炒作探矿权,私自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影响矿产资源勘查的正常秩序和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8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的通知》,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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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跨省行政区、管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批发证,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在全省开展探矿权的清理工作,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项目,坚持“六条原则”和“十个不批”,进行集中甄别处理。“六原则”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审批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发展矿业经济与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受理的报件,按原有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同时要兼顾新的规定和要求;坚持重要规划区和矿区的采矿权、探矿权审批以及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报省政府审批的原则;坚持统一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审批的原则。“十不批”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准审批的坚决不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规划布局明显不合理或资源储量不清的不批;矿山企业生产能力与占用储量不匹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或应该整体勘查,但分割为若干区块,化整为零分别申请的不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的勘查、开发项目不符合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报告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的不批;有矿业权重叠交叉和权属纠纷,有信访举报未经调查核实处理,或申请人有矿业违法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完成的不批;属国家探明矿产地,未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申请人缴纳价款方案未经审批确认,或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的不批;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但未采用招拍挂的不批;在国家和省级规划区、国家级矿产勘查远景区、中型以上矿产地内申请零星矿业权的不批;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勘查许可证后半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后二年内又提出矿业权申请的不批;不符合勘查项目总量调控规定、申报项目总数超出申请资金、技术实力的不批。
2002~2007年,共计受理勘查区块登记申请11 309项,经审核批准发证7 069项。至
2007年12月,全省已设置有效探矿权共3 532个,登记区块面积80 046.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0.32%。按勘查矿种分类统计,能源矿产489项,黑色金属852项,有色金属1 444项,贵金属585项,非金属及其他162项。
三、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包括两部分:第一,申请勘查矿产资源要按单位面积逐年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申请勘查国家出资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时,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要缴纳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经国家依法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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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探矿权的延续:地质勘查是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登记发证机关在审查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基础上,允许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注:1998年2月以前规定为 5年)。仅2003~2007年就有2 654个项目办理了延续登记,其中2003年129个,2004年351个,2005年677个,2006年758个,2007年739个。
探矿权的变更:探矿权人在探矿权存续期内,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如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对象的改变,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的,予以办理换领勘查许可证。仅就2003年至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审查批准了变更登记项目1 244个,其中2003年338个,2004年259个,2005年206个,2006年61个,2007年380个。
探矿权的注销:探矿权的注销意味着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按规定,探矿权人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和因故撤销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及有关资料和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全面审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1992年起,就陆续按规定办理了探矿权的注销登记,如1998年就有225个项目注销。
为实施依法勘查登记管理,云南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的勘查登记管理制度。除上述外,还有探矿权的招标、拍卖和依法流转制度;探矿权公告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探矿权保留制度;探矿权申请、审批、登记程序的规定等。
第五节 地质勘查管理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到2007年底,云南省的地质勘查单位和队伍分属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黄金等9个工业部门,即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及地质调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局昆明地质勘查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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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1999年和2001年有关文件精神,原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煤炭局所属的云南煤田地质局、原属国家地质矿产部的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云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属核工业部地质总局的核工业 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等5家地勘单位下划云南省,实施属地化管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2002年4月11日组建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冶金昆明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建材云南总队进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化工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机关2007年搬迁至成都。
属地化的地勘单位是省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地矿局、省有色地质局是省政府管理
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省煤田地质局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隶属云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省地矿局下属28个正处级事业单位,省有色地质局下属21正处级事业单位,省煤田地质局下属6个处级单位。
至2007年底,云南省9个地勘工业部门共有职工37 160人,其中在职15 090人,占 40.6%,离退休职工22 070人,占59.4%。地质勘查人员在职9 594人,占在职职工15 090人的63.57%,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 643人,占技术人员9 594人的48.39%,初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的1 998人,占技术人员9 594人的20.82%。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35 850人,占全部职工37 160人的96.47%。其中离退休职工21 404人,占属地化管理职工人数的 59.7%,在职职工14 446人,占40.3%。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5 539人,占职工总数35 850人的 15.45%,其中,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 74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9 594的28.63%,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76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9 594的8%。地质专业人员1 894人,占19.74%,物化探专业人员507人,占5.28%,探矿工程专业人员637人,占6.6%,其他专业人员2 267人,占23.62%。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1 310人,占全部职工37 160人的3.5%,其中离退休职工666人,占职工人数1310人的50.8%,在职职工644人,占49.2%。具有专业技术人员414人,占职工总数的31.6%,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43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8.69%,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85人,占20.53%。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41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73人,占41.78%,物化探专业人员6人,占1.4%,探矿工程专业人员 28人,占6.7%,其他专业人员157人,占37.92%。
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1992年,根据原地质矿产部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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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煤炭、核工业、建材、化工等8个部门和地方所属的59个勘查单位,按国家队、地方队分别由地矿部和省地矿局颁发了勘查资格登记证,基本实现了国家对勘查资质的统一管理。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于2005年制定《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对原来部省两级所发的勘查资格登记进行重新换发证工作。
至2007年12月31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单位除上述9个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外,已形成多元化的勘查格局。云南省已经取得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共计76家,其中甲级28家,乙级 17家,丙级31家。外省区到云南省开展地勘工作登记备案的勘查资质单位共计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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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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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6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1 | 云南地矿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2 | 云南省地质调 查院 | √ | √ | √ | √ | √ | √ | √ | ||||||||||||||||||||||||||
3 | 云南地质勘察设 计 院 有 限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滇南地质大队 | √ | √ | |||||||||||||||||||||||||||||||
5 | 云南地矿特种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6 | 云南地质工程 第二勘察院 | √ | √ | √ | √ | √ | √ | |||||||||||||||||||||||||||
7 | 云南玉溪迈特 实业有限公司 | √ | ||||||||||||||||||||||||||||||||
8 | 云南省地质环 境监测总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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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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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9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八〇七队 | √ | √ | |||||||||||||||||||||||||||||||
10 | 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 化学勘查队 | √ | √ | √ | √ | √ | ||||||||||||||||||||||||||||
11 | 云南省地质科 学研究所 | √ | ||||||||||||||||||||||||||||||||
12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第四地质大队 | √ | ||||||||||||||||||||||||||||||||
13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中心实验室 | √ | √ | √ | √ | |||||||||||||||||||||||||||||
14 | 云南国土资源 职业学院 | √ | √ | √ | ||||||||||||||||||||||||||||||
15 | 云南南方地勘 工程总公司 | √ | √ | √ | ||||||||||||||||||||||||||||||
16 | 文山蔚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 公司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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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17 | 云南华西矿产 资源有限公司 | √ | √ | √ | ||||||||||||||||||||||||||||||
18 | 云南地质矿业 有限公司 | √ | ||||||||||||||||||||||||||||||||
19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八队 | √ | √ | √ | √ | |||||||||||||||||||||||||||||
20 | 云南省有色地 质研究所 | √ | ||||||||||||||||||||||||||||||||
21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二队 | √ | √ | |||||||||||||||||||||||||||||||
22 | 云南省有色地 质楚雄勘查院 | √ | √ | √ | √ | √ | ||||||||||||||||||||||||||||
23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〇六队 | √ | √ | |||||||||||||||||||||||||||||||
24 | 云南省有色地 质勘查院 | √ | ||||||||||||||||||||||||||||||||
25 | 云南省有色地质地球物理化 学勘查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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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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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26 | 西 南 有 色 昆明 勘 测 设 计 (院)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 | √ | |||||||||||||||||||||||||||||
27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队 | √ | √ | |||||||||||||||||||||||||||||||
28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七队 | √ | √ | |||||||||||||||||||||||||||||||
29 | 楚雄西勘钻探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30 | 云南省煤田地 质局 | √ | √ | √ | √ | √ | √ | √ | ||||||||||||||||||||||||||
31 | 云南省核工业 地质调查队 | √ | √ | √ | √ | √ | √ | √ | ||||||||||||||||||||||||||
32 | 云南省核工业 二〇九地质大队 | √ | √ | √ | √ | √ | √ | |||||||||||||||||||||||||||
33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 中心云南总队 | √ | √ | √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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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34 | 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 勘查院 | √ | √ | √ | √ | |||||||||||||||||||||||||||||
36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 勘查院 | √ | √ | √ | √ | |||||||||||||||||||||||||||||
37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 设计研究院 | √ | √ | √ | √ | √ | ||||||||||||||||||||||||||||
38 | 昆明铁路局勘 测设计院 | √ | √ | |||||||||||||||||||||||||||||||
39 | 云南驰宏锌锗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0 | 云南弘迪矿产 资源有限公司 | √ | √ | √ | ||||||||||||||||||||||||||||||
41 | 云南省兰坪县矿业开发地勘 联合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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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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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42 | 昆明南方岩土工程技术开发 公司 | √ | √ | √ | ||||||||||||||||||||||||||||||
43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资源 调查评估中心 | √ | √ | √ | ||||||||||||||||||||||||||||||
44 | 云南锡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
45 | 云南华昆国电工程勘查有限 责任公司 | √ | √ | √ | ||||||||||||||||||||||||||||||
46 | 昆明凡立矿业 有限公司 | √ | ||||||||||||||||||||||||||||||||
47 | 云南经纬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 | √ | ||||||||||||||||||||||||||||||||
48 | 云南玉溪泰源 矿业有限公司 | √ | ||||||||||||||||||||||||||||||||
49 | 玉溪山水地质 勘察有限公司 | √ | √ | |||||||||||||||||||||||||||||||
50 | 云南百川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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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51 | 云南地质工程 勘察有限公司 | √ | √ | √ | √ | |||||||||||||||||||||||||||||
52 | 昆明龙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 司 | √ | √ | √ | ||||||||||||||||||||||||||||||
53 | 昆明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 司 | √ | √ | √ | ||||||||||||||||||||||||||||||
54 | 蒙自矿冶有限 责任公司 | √ | √ | |||||||||||||||||||||||||||||||
55 | 昆明西盛地质 矿业有限公司 | √ | √ | |||||||||||||||||||||||||||||||
56 | 大理地矿绘图印刷有限责任 公司 | √ | ||||||||||||||||||||||||||||||||
57 | 昆明胜红矿业 科技有限公司 | √ | ||||||||||||||||||||||||||||||||
58 | 云南富盛地质矿产勘查有限 公司 | √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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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59 | 云南地物软件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 | ||||||||||||||||||||||||||||||||
60 | 云南中林地质勘察设计有限 公司 | √ | √ | |||||||||||||||||||||||||||||||
61 | 云南澜沧铅矿 | √ | ||||||||||||||||||||||||||||||||
62 | 会泽县鑫程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 | √ | ||||||||||||||||||||||||||||||||
63 | 云南中海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64 | 云南省有色地 质局三一三队 | √ | √ | |||||||||||||||||||||||||||||||
65 | 兰坪县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质 勘查大队 | √ | √ | √ | ||||||||||||||||||||||||||||||
66 | 昆明理工大学 | √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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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67 | 文山德文矿业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 | |||||||||||||||||||||||||||||||||
68 | 曲靖霞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 | √ | √ | √ | ||||||||||||||||||||||||||||||
69 | 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 限公司 | √ | ||||||||||||||||||||||||||||||||
70 | 云南贝利勘探 有限公司 | 钻 | ||||||||||||||||||||||||||||||||
71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八一四队 | √ | ||||||||||||||||||||||||||||||||
72 | 云南贵宝矿业 开发有限公司 | √ | ||||||||||||||||||||||||||||||||
73 | 昆明富麟矿业 有限公司 | √ | ||||||||||||||||||||||||||||||||
74 | 云南省地质矿 产勘查院 | √ | √ | √ |
197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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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75 | 云南磷化集团 有限公司 | √ | √ | |||||||||||||||||||||||||||||||
76 | 云南华联矿产勘探有限责任 公司 | √ | √ | √ |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注:注册登记某类某级的。
储量管理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种齐全,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在已发现的矿产中,已查明资源储量,并编入2007年度
《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9种,非金属矿产45种。全省列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以下简称“上表”)的矿产地1 214个,其中大型矿区112个、中型矿区270个、小型矿区832个。
至2007年底,全省有62种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名在前十位,有25种排名在前三位。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名第一的有:铅、锌、锡、铟、铊、镉、磷、蓝石棉;排名第二的有:钛铁砂矿、铂族金属、硅灰石、硅藻土;排名第三的有:锰、铜、镍、锑、银、锶、锗、钾盐、砷、芒硝、化肥用蛇纹岩、霞石正长岩、水泥配料用砂岩。
一、能源矿产
云南省能源矿产主要为煤,另有少量油页岩,油气缺乏。
(一)煤 矿
分布及总储量
云南省煤矿资源比较丰富,全省16个州(市)均有煤炭资源,煤类(牌号)齐全,但分布极不均,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东及滇东北地区,滇西地区较少。曲靖、昭通、红河、楚雄、昆明5个州(市)煤炭保有资源储量就占全省保有资源总量的94%,其中,曲靖占 37%,昭通占35%,红河占15%,楚雄占4%,昆明占3%。
1978年底,上表的煤矿区(井田)共178个,累计探明A+B+C+D级储量1 550 028万
吨,保有1 532 083万吨。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地质勘查,发现、探明和评价了一大批矿产地,使全省煤炭资源储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煤矿矿区
(井田)共357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 809 997万吨,其中无烟煤占19%,焦煤占15%,
贫煤和痩煤占5%,褐煤占56%;保有资源储量2 710 719万吨,居全国第七位。其中,无烟煤占19.6%,焦煤占14%,贫煤和痩煤占5.6%,褐煤占57%。
不同煤类资源储量
无烟煤:1978年底累计探明无烟煤5 255万吨,保有5 069万吨。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无烟煤矿区(井田)共62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41 783万吨,保有532 538万吨,分别为1978年的103倍及105倍。全省除保山、临沧、西双版纳、德宏、怒江5州(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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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均探明有无烟煤资源储量。在保有资源储量中,98%分布于曲靖和昭通两市。其中,曲靖占80%,昭通占18%。曲靖市的无烟煤又集中于富源县,绝大部分又赋存于老厂矿区。
焦煤:至2007年底,上表的焦煤矿区共147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13 549万吨,保有377 588万吨,焦煤分布于曲靖、红河、丽江、昆明、楚雄、昭通、临沧、文山、普洱、德宏10个州(市)。99%以上的保有资源储量集中分布于曲靖、红河、丽江3个州
(市)。其中,曲靖占95.6%,红河占2.9%,丽江占0.8%。三个州(市)的焦煤主要又分布于宣威、富源、麒麟、沪西、华坪5个县(区)。
贫煤和痩煤:至2007年底,上表的贫煤和痩煤矿区共33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56 278万吨,保有152 550万吨。贫煤和痩煤分布于昭通、曲靖、丽江、文山、普洱、大理、临沧、德宏8个州(市)。
褐煤:云南省褐煤资源丰富,资源储量位居全国前列。1978年底累计探明褐煤 1 008 928万吨,保有997 662万吨。截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褐煤矿区(井田)共124个,
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 575 671万吨,保有1 542 829万吨,比1978年分别增长了36%及35%。褐煤资源分布广泛,全省16个州(市)都有褐煤产出,但主要集中分布于昭通、红河、楚雄、昆明。4州(市)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91%,其中昭通占53%,红河占26%,楚雄占6%,昆明占6%。
勘查程度
上表的357个矿区(井田)中,已达勘探程度的136个,详查148个,普查73个。284个勘探及详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2 218 288万吨,占总量的82%。各煤类勘探程度见表8-1。
云南省各煤类矿区勘探程度表
表8-1
煤种 | 上表矿区数 | 勘探 | 详查 | 普查 |
无烟煤 | 62 | 8 | 29 | 25 |
焦煤 | 147 | 66 | 45 | 36 |
贫煤和痩煤 | 33 | 9 | 15 | 9 |
褐煤 | 124 | 48 | 60 | 16 |
矿床规模
将矿床规模按探明资源储量划分成四个类型:巨型(探明资源储量大于等于5亿吨),大型(探明资源储量1亿~小于5亿吨),中型(探明资源储量0.5亿~小于1亿吨),小型(探明资源储量小于0.5亿吨)。上表的357个矿区(井田)中,巨型9个,大型35个,中型32个,小型281个。
无烟煤:在上表的62个矿区(井田)中,巨型2个,一是富源老厂二勘区,一是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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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厂四勘区,共计保有资源储量363 630万吨,占全省无烟煤保有资源储量总量的68%;大型7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30 807万吨,占全省总量的25%;无中型;小型53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36 894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
焦煤:在147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只有富源大诃煤矿补木勘区达巨型,煤种为 1/3焦煤,保有资源储量61 308万吨,占全省炼焦用煤保有资源储量的16%;大型16个;中型20个;小型110个。
贫煤和痩煤:在33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大型只有富源富村煤矿1个,煤种贫煤,保有资源储量9 860万吨占全省保有动力用烟煤总量的18%;中型2个;小型22个。
褐煤:在124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巨型有6个,分别是昭通盆地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46 252万吨;昭通煤矿荷花井田,保有资源储量169 630万吨;姚安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3 002万吨;蒙自盆地南部煤矿,保有资源储量152 178万吨;开远小龙潭煤矿江南区,保有资源储量80 462万吨;弥勒跨竹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3 122万吨。6个巨型矿床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 174 646万吨,占全省褐煤保有资源储量的75%。大型11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85 50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12%。中型10个,小型97个,中、小型矿区(井田)保有资源储量194 82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13%。
(二)油页岩
上表矿区仅有1个,即维西永春高泉油页岩矿,经详查探明资源储量921.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921.6万吨,为一小型矿床。
二、黑色金属矿产
全省已查明的黑色金属矿产有铁、锰、钛、铬、钒5种。
(一)铁
1978年底,上表矿区80处,累计探明表内(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工业矿,下同)矿石量108 947万吨,保有矿石量107 618万吨;探明表外(平均品位在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低品位矿,下同)矿石量26 954万吨,至1995年底,全省累计探明和保有的表内矿石量均比1978年翻了一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12处,累计探明铁矿石量 376 242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56 878万吨,分别是1978年3.5倍及3.3倍,居全国第五位。主要分布在澜沧、峨山、新平、禄丰、武定、石屏、腾冲和景洪等县(市)。
在112个矿产地中,资源储量达亿吨以上的有3个,即:新平大红山铁铜矿东矿段铁矿,累计探明41 975万吨,保有40 155万吨;武定鱼子甸铁矿,累计探明24 197万吨,保有24 177万吨;澜沧惠民铁矿,累计探明(保有)199 397万吨。资源储量为5千万吨至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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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吨的中、大型矿床有4个,分别是峨山化念铁矿,累计探明5 670万吨,保有4 372万吨;腾冲滇滩铁矿,累计探明6 452万吨,保有5 997万吨;彝良寸田铁矿,累计探明和保有5 197万吨;景洪大勐龙疆锋铁矿,累计探明5 329万吨,保有5 188万吨;资源储量为1千万吨至 5千万吨的中型矿床有23个(其中2个为共生矿产,2个为伴生矿产)。其余82个为小型矿床。按地质勘查程度统计,达到勘探程度的有31个(其中11个为伴生矿),达详查程度的有45个,仅达普查工作程度的有36个。大型及大、中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均达详查以上。
云南省铁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分布广但又相对集中。全省16个州(市)都有铁矿资源分布,铁矿床(点)较多,据“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全省上表和未上表的矿产地合计有402处。但资源储量大于5千万吨的7个矿区,其累计探明资源量达300 134万吨,占全省已探明资源总量的80%;保有资源储量296 771万吨,占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的 83.5%。(2)贫铁矿多、富铁矿少,且贫铁矿主要分布于滇中(新平、峨山)地区,交通方便。在112个矿产地中,矿床平均品位大于45%的有23个,其中有6个矿床平均品位大于50%。(3)在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中有22.88亿吨(占总量的61%)为难选的硅质菱铁矿和高磷、高硫鲕状赤铁矿,鲕绿泥石—菱铁矿石,近期难以利用。主要集中分布于澜沧惠民铁矿、武定鱼子甸铁矿、彝良寸田铁矿3个大、中型矿床中。(4)可利用的资源储量,以混合铁矿石,磁铁矿石为主,选冶性能较好。(5)可利用的资源中,80%以上需地下开采。
(二)锰 矿
1978年底,上表矿产地5处,即建水白显(包括平台和芦寨)、砚山斗南、宣威格学、文山老鸟及个旧砂锡伴生锰矿。共探明表内矿石量A+B+C+D级3 051万吨,保有3 017万吨,另有尚难利用的表外矿14 046万吨。至1995年底,上表的矿产地22处,累计探明 A+B+C+D级矿石量4 300万吨,保有3 570万吨,另有表外矿6 535万吨。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产地24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2 483万吨,保有9 216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在保有资源储量中,经济的基础储量8 978万吨,占保有资源储量的9.7%;资源量8 318万吨,占保有资源储量的90.3%。在24个矿产地中,单一锰矿床15个,共生锰矿床3个,伴生锰矿床6个。伴生锰矿床主要分布于个旧锡矿区,另外在建水蚂蚁铁矿和安宁禄脿铁矿中也产出。仅个旧锡矿区的伴生锰累计探明7 586万吨,保有5 922万吨;单一和共生锰矿累计探明 4 818万吨,保有3 691万吨。
在24个单一锰矿床和共生锰矿床中,按规模,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百万吨至2千万吨的
中型矿床有8个,其余16个为小型。按地质工作程度,勘探3个,详查7个,普查14个。在8个中型矿床中,勘探3个,详查2个,普查3个。
富锰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下降较快。矿床平均Mn大于30%的白显锰矿平台矿段、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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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矿小天井矿段,鹤庆猴子坡—武君山锰矿,1995年共计保有资源储量475万吨,占三矿床累计探明资源储量的61.5%;2007年底保有资源储量只有245万吨,占三矿床累计探明资源储量的33%。
全省锰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矿床规模大,资源相对集中。在8个中型规模的矿产地中,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和保有储量分别占全省单一和共生锰矿总量的86%和80%。全省锰矿主要分布于滇南和滇东南地区。(2)矿石质量好,富矿比例大。全省锰矿石可选性大多良好,属易选和可选矿石。建水、砚山和鹤庆地区的锰矿,不仅品位高,而且硫、磷含量低,碱度适中,是全国少有的优质易选矿石重要产地之一。(3)大多数矿床只适宜地下开采。
(三)钛 矿
已发现的钛矿资源有原生钛磁铁矿、钛铁砂矿和钛铁矿(TiO2)3种,上表的钛矿为钛铁砂矿和钛磁铁矿(TiO2)。
1978年钛铁矿上表的矿产地只有3个。保有表内矿物量A+B+C+D级543.68万吨,表外储量0.9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但矿床开采条件较差。1984年以后禄劝、富民、武定一带发现基性岩风化壳残坡积钛砂矿,扩展了云南省钛矿资源的前景。1995年钛铁砂矿上表的矿区共8个,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物量1 088.30万吨。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3个,累计探明钛铁矿矿物量1 233.86万吨,保有1 234.96万吨;累计探明钛磁铁矿(TiO2)39.03万吨,保有38.94万吨。
在13个矿区中,按地质工作程度,勘探1个,详查8个,普查4个。按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大型3个(保山板桥钛铁矿、武定红土田钛铁矿、禄劝—武定洒普山钛铁矿干坝塘矿段),中型7个,小型3个。除保山板桥钛铁矿外,大、中型矿床都集中分布在昆明市北部及楚雄州武定一带。矿区交通方便,资源相对集中,品位较富,属低硫、低磷、低镁质钛铁矿,矿体裸露,易采、易选,是生产高纯钛白粉和人造金红石等深加工产品的原料基地。另外两个小型矿床均分布于勐海县。
(四)铬铁矿
铬铁矿是云南省的稀缺矿种。全省已发现铬铁矿床(点)9处,上表的矿区4处,均分布于金沙江—哀牢山断裂西侧,规模较小,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只有7千吨。其中,新平县双沟经详查探明(保有)3千吨;元江县安定龙潭和景东县东山经普查探明(保有)各1千吨;德钦苏鲁经普查探明(保有)2千吨。
(五)钒 矿
云南省至今未发现单一的钒矿床。全省上表的3个钒矿区均为铅锌矿及钛铁矿中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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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矿。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五氧化二钒16 133吨,保有9 279吨。其中会泽铅锌矿矿山厂(脉矿)探明11 562吨,保有4 708吨,矿山厂(砂矿)探明(保有)2 837吨,武定近城钛铁矿探明(保有)1 734吨。
三、有色金属矿产
云南省有色金属资源丰富,具有点多面广、矿种齐全、规模大,品位富,共、伴生有益组分多,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全省100多个县(市)共发现矿床(点)1 000多个,截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产地340个。13种有色金属矿产中,除镁矿外,其余12种均探明了一定的资源储量。其中,铅、锌、锡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铜、镍、锑居全国第三位;钴、铋居全国第五位。340个矿产地中,大型矿床29个,中型86个,小型225个。除铝、锑多为单一矿床外,其余往往是多种组分共生或伴生产出,大多为可选、易选矿石。
(一)铜
铜是云南省的优势矿种之一。至1978年底,上表的矿产地166处,保有铜资源储量 697万吨,其中工业储量484万吨,富矿(铜品位大于1%)储量304吨,占全国富矿总量的43.6%,居全国第一位。1990年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849.48万吨,保有资源储量707.1万吨,其中工业储量373.3万吨,富矿325.8万吨。2000年以来,除一些老矿区资源储量进一步扩大外,还在迪庆州、普洱市、怒江州、大理州等地探明了一批大、中型铜矿床,如:香格里拉县普朗铜矿、德钦县羊拉铜矿;思茅大平掌铜多金属矿等。改变了以前全省铜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中一带的状况,使全省铜资源储量有了较快的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74处,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1 417.52万吨,保有1 043.13万吨,平均品位 0.64%。其中保有基础储量252.97万吨,占24%,平均品位0.97%。铜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迪庆州。5州(市)保有铜金属量占全省铜金属总量的90%(其中昆明占16.87%,玉溪占24.64%,楚雄占9.58%,红河占11.61%,迪庆占 27.12%)。在上表的174个矿产地中,按地质工作程度,详查以上工作程度的有112个(其中45个已达勘探程度);按矿床规模,有特大型的东川铜矿(包括1个大型,5个中型及4个小型矿区)及大型的易门铜矿(包括4个中型,13个小型矿区)、大红山铜矿(包括3个中型,2个小型矿区),个旧锡多金属矿(包括1个大型,5个中型,12个小型矿区),普朗铜矿、大姚铜矿(包括2个中型,7个小型矿区),中型铜矿有羊拉铜矿(包括1个中型和2个小型矿区)及金满、小新厂、郝家河、红山、雪鸡坪、大平掌7个铜矿。全省大、中型铜矿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1 215.10万吨,保有889.49万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89%及 86%。其中,大型及特大型铜矿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 048.72万吨,保有739.98万吨,分别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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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总量的76%和71%。
云南省铜矿有以下特点:(1)单一铜矿和以铜为主矿产的矿区资源储量占总储量的 85%以上。在铜保有储量中,作为伴生组分产出的铜金属量共22.38万吨,占总量的2%,以共生矿产产出的铜金属量150.11万吨,占总量的14%。(2)矿石的自然类型中,硫化矿占60%以上。(3)矿石大多为易选或可选,难选和极难选矿石低于10%。(4)富矿储量位居全国首列,据1995年统计,富矿保有资源储量达314.87万吨。(5)全省铜矿大多适宜地下开采。
(二)铅锌矿
铅锌矿是云南省的优势矿种,资源储量大。自20世纪70年代到2007年,其资源储量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一直是第一位。至1978年底,上表矿产地51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515万吨,保有436.5万吨(其中工业储量258.7万吨);探明锌资源储量1 360万吨,保有1 344.1万吨(其中工业储量711.5万吨)。至1995年底,上表铅矿区共75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752.69万吨,保有583.86万吨(其中工业储量279.86万吨),累计探明和保有铅资源储量较1978年分别增长46%和37%;上表锌矿区共67个,累计探明锌资源储量2 184.91万吨,保有2 016.02万吨(其中工业储量1 071.21万吨),累计探明和保有锌资源储量较 1978年分别增长了61%和50%。
至2007年底,上表的铅矿区112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1 171.77万吨,是1978年的
2.27倍,保有708.53万吨,是1978年的1.62倍。在保有铅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295.75万吨占41.74%。上表的锌矿区106个,累计探明锌资源储量2 777.73万吨,是1978年的2倍,保有1 968.84万吨,是1978年的1.46倍。在保有的锌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1 439.64万吨,占 73%。
云南省铅锌矿具有以下特点:(1)点多面广、资源集中。铅锌矿遍布全省都有分布。但资源又相对集中,仅曲靖、红河、怒江三州(市)铅锌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0%及73%;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的64%和72%。全省已探明大—特大型铅锌矿8个,即兰坪金顶铅锌矿、会泽铅锌矿、个旧锡多金属矿、澜沧老厂铅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姚安铅矿、巧家茂租铅锌矿、马关都龙锡多金属矿。8个大型、特大型铅锌矿共探明铅资源储量850万砘,锌2 253万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6%及82%。保有铅 480万吨,锌1 636万吨,分别占全省的68%及81%。(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铅上表的
112个矿区中,有30个达到勘探程度,30个为详查;锌上表的106个矿区中,24个达勘探程度,27个为详查。大、中型矿床绝大多数都达到详查以上。(3)绝大多数矿区铅锌为主要矿产共生产出。锌、铅比值达2.8以上,少数矿区铅锌作为锡、银、铜矿的伴生组分或共生矿产。(4)铅锌硫化矿一般选矿性能良好,混合矿可选,氧化矿多属难选矿石。但氧化矿一般品位较高,有的可直接冶炼。(5)铅锌矿区中常伴生有多种有益组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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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银、锗、镉、铟、镓等。
(三)锡
锡是云南省久享盛誉的优势矿种,“个旧锡都”享誉世界,锡矿的开采和加工在国内外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个旧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开采锡矿,但地质勘查则始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叶。 1949年以后,个旧锡矿才开展了系统的地质勘探工作,并在全省开展了锡的勘查。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共18处,均分布在个旧市,累计探明表内锡资源储量168.19万吨(含砂矿 34.24万吨),其中工业储量136.57万吨,占81%;保有锡资源储量105.12万吨,其中工业储量74.55万吨,占71%。另有表外储量2.39万吨。改革开放以后,对锡矿的勘查评价工作有所加强,个旧矿区发现新的矿体,扩大了远景;重新勘查评价了马关都龙锡锌矿;在滇西云龙、梁河、腾冲及滇西南的西盟等县发现或探明了一批有价值的矿床,使全省锡资源储量明显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69处;累计共探明锡资源储量204.26万吨,是 1978年的1.21倍。保有104.86万吨,较1978年减少0.2%。
全省锡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资源丰富,储量集中。全省锡资源储量始终位居全
国第一,主要分布于个旧市、马关县、腾冲县、梁河县等地,仅个旧锡矿探明的锡资源储量就达128.06万吨,占全省总量的63%,其中探明的砂锡矿83.45万吨,占全省砂锡矿总量的97%。除个旧外,探明的大型锡矿有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马关都龙锡矿、梁河来利山锡矿、腾冲小龙河锡矿。(2)地质勘查程度高。截至2007年底,在累计探明的锡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达59.83万吨,占29.28%。在54个原生锡矿区中,勘探18处、详查 18处、普查17处、预查1处;28处砂锡矿中,勘探13处、详查11处、普查4处。中型以上的矿区,绝大多数都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3)矿石质量好。上表的原生矿平均品位Sn为 0.467%,保有的基础储量平均品位Sn 0.644%;上表的砂锡矿中,平均品位Sn 0.112%,保有的基础储量平均品位Sn 0.136%。矿石选矿性能总体较好。其中腾冲、梁河、云龙、西盟等地矿石组分简单,选矿性能良好;都龙和白牛厂等地,锡石颗粒细,多与其他金属矿物共生,选矿指标相对较低。(4)滇东南地区的锡矿共、伴生组分较多(包括个旧、马关都龙和蒙自白牛厂)。矿石中共、伴生组分多达20余种,主要有铜、铅、锌、钨、铋、铟、银、铜、镓、铍、硫、砷等,个旧锡矿已回收利用的就有15种。滇西地区锡矿组分单一。(5)开采条件总体较好,水文地质条件一般为简单—中等。砂矿和原生矿浅部均可露采。原生矿以地下开采为主。
(四)铝土矿
地质勘探工作起步于1958年,1978年以前,先后对昆明地区及鹤庆、玉溪的铝土矿进行了地质普查勘探工作,探明了一批小型矿床。截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18处,累计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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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有表内矿石量1 809.6万吨,其中工业储量526.7万吨,占29%。1980年以后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对滇东南地区的铝土矿进行了调查评价,并探明了西畴卖酒坪、广南板茂等几个中、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29个,累计探明和保有铝土矿资源储量(矿石量)9 735.1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 971.3万吨,占20%。
铝土矿资源的特点:(1)探明的资源储量不多,保有资源储量位居全国第五位。上表的矿区中,有丘北飞尺角、西畴卖酒坪和广南板茂铝土矿达中型规模,其余均为小型。
由于矿石利用存在一定困难,因而总体地质工作程度不高。29个上表的矿区中,勘探2个,详查12个,普查15个。(3)云南省的铝土矿主要有沉积型和堆积型两大类型。沉积型主要分布在昆明和鹤庆;堆积型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地区。沉积型和堆积型大体上各占云南铝土矿资源总量的一半。上表矿区铝土矿矿石类型主要为一水型铝土矿。(4)矿石含Al2O3 50%~74.23%,SiO2 4.66%~16.96%,铝硅比值较低3.09%~13.46%,一般仅 4%~7%。堆积型铝土矿铝硅比值较高,可达7.06%~22%。由于三氧化二铝含量及铝硅比值偏低,影响矿石的选冶性能,致使全省铝土矿资源尚未有效开发利用。(5)铝土矿体顶底板往往共生有煤和耐火黏土,矿石中一般共伴生镓及黄铁矿。
(五)钨 矿
云南省探明和保有的钨矿资源储量不多。1978年底,上表的钨矿区共13处,累计探明表内WO3172 708吨,其中工业储量为65 250吨,占38%,保有164 102吨,其中工业储量57 620吨,占35%。表外储量32 569吨。1978年以后,随着地质勘查工作的深入,已有的矿区资源储量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如中甸麻花坪钨矿1978年仅探明WO316 514吨,至2005年已探明52 635吨,增加了两倍以上,成为云南省最大的钨矿床;同时又发现并评价了6个钨矿床,其中安宁九道湾钨矿、泸水石缸河锡矿、泸水五叉树钨矿均达到中型规模。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22个,累计探明WO3资源储量280 609吨,其中基础储量 74 697吨,占27%;保有资源储量229 823吨,其中基础储量44 531吨,占19%。
全省钨矿资源特点:(1)保有资源储量不多,位居全国第八位,但资源集中,主要
分布于红河州、迪庆州、文山州和怒江州。22个上表的矿产地中,有2个大型矿床,一是香格里拉麻花坪钨铍矿,一是个旧锡矿(包括3个中型、7个小型矿区);6个中型矿床; 14个小型矿床。两个大型矿床探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9%及47%。(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22个矿区中,勘探10个、详查5个、普查7个。但普查矿区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达105 412吨,占全省总量的38%,特别是大型的香格里拉麻花坪钨铍矿,中型的石屏龙潭钨矿、泸水五叉树钨矿地质工作程度低。(3)矿石类型简单,主要为单一的白钨矿石,黑钨矿不足10%。(4)钨矿多与锡,其次与铍相伴,呈共生或主要矿产产出,少数为单一钨矿或作为锡矿、铜矿的伴生组分产出。(5)开采条件好,多为露天开采,开发利用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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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六)锑 矿
云南省锑矿相对较丰富,但1978年底前上表的矿产地只有4处,即广南木利锑矿、西畴小锡板锑矿、维西石门多锑矿、富源余家老厂锑矿。累计探明表内锑金属量150 504吨,保有144 920吨。仅木利锑矿就占94%。1978年以后,全省锑矿的地质勘查及开发得到加强,不仅原有老矿区储量有较大增长,还探明巍山笔架山和石岩村两个中型锑矿床和其他10个小型矿床。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6处,累计探明锑资源储量33.55万吨,为 1978年的2.23倍,其中基础储量16.33万吨,占49%,保有26.03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10.07万吨,占39%。
云南省锑矿资源特点:(1)资源集中。全省锑矿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和滇西的7个县内。仅广南木利锑矿和巍山笔架山锑矿、巍山石岩村锑矿、西畴小锡板锑矿四个大、中型锑矿,累计探明的锑资源储量就达29.69万吨,占全省总量的88%;保有23.56万吨,占 87%。(2)四个大、中型矿床中,除巍山石岩村锑矿外,均达详查或勘探程度。其他小型矿床,除广南皂角树锑矿为详查外,均为普查。(3)品位较富。全省已上表的矿区平均品位达4.13%,其中大型的木利锑矿,平均品位达5.20%。(4)矿石组分单一,易选易炼,有害组分含量低微。(5)开发条件总体较好,利用程度也较高。
(七)其他矿产
镍 矿
云南省镍矿资源相对丰富。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8处,累计探明镍资源储量86.17吨,其中基础储量7.11万吨,占8%;保有79.52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1.95吨,占2.4%。镍资源分布于11个县(市),主要集中于墨江、元江两县,元江、墨江两县探明镍金属量为66.14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7%。18个上表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8个、普查6个。勘探矿区保有资源储量52.71万吨,占全省的65%。有大型矿区2个、中型3个,大、中型矿区保有资源储量74.59万吨,占全省的92%。
云南省镍矿石有两种类型,一是硫化镍矿石,二是氧化镍—硅酸镍矿石,以后者为主。硫化镍矿石又以贫矿为主。
钴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28处,累计探明钴资源储量42 638吨,其中基础储量3 575吨,占8.4%,保有40 624吨,居全国第五位,其中基础储量2 098吨,占5.2%。单一钴矿床只有易门老厂钴矿,探明和保有钴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3.3%和3.4%。有3个与铜矿共生的矿床,其探明和保有钴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的10%及10.5%。占全省85%以上的钴资源是作为铜矿、镍矿的伴生组分产出。钴资源主要分布在元江、墨江、易门、新平。
汞 矿
由于汞矿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而近30年来,对汞矿的勘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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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7个,与1978年相同。累计探明汞金属量 4 107吨,其中基础储量1 146吨,占28%,保有1 455吨,位居全国第八位,其中基础储量仅274吨,占19%。
云南省汞矿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保山、施甸、巍山和邱北等县,呈单一矿产产出。另在永善金沙厂铅锌矿中呈伴生组分产出。
铋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1个,累计探明铋金属量368 541吨,保有22 358吨,居全国第五位,其中基础储量3 720吨。上表的矿区中,共生矿2个,保有资源储量4 928吨,占总量的19%;伴生矿9个,保有20 504吨,占总量的81%。
钼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0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0.83万吨,保有10.6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0.39万吨。共生矿4个,保有1 827吨,占总量的2%;伴生矿6个,保有10.45万吨,占总量的98%,其中迪庆普朗铜矿首采区探明3.9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37%。
霞石正长岩
霞石是一种低品位的铝矿物原料。截至2007年底,探明并上表的霞石正长岩只有个旧白云山一处,探明(保有)矿石量5 545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3 939万吨,占总量的71%。矿石组分含量:Al2O3 22.60%、K2O 12.8%、Na2O 0.92%、Fe2O3 2.56%、 SiO2 56.18%。矿床开采条件好,交通方便,矿层厚大,成分单一,剥离层厚度小,可露天开采。
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区包括白云山和长岭岗两个岩体,出露面积27.8平方千米,预测远景资源储量可达30亿吨。
四、贵金属矿产
云南省贵金属矿种齐全,已探明的贵金属矿产有金、银、铂族(铂、钯、锇、铱、钌、铑)8种。目前主要开发金、银。
(一)金 矿
云南采金历史悠久,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全省金矿的地质勘查工作还很薄弱。至1978年底,上表的金矿产地仅6处,累计探明表内金资源储量只有3 924.5千克,保有 3 921.1千克。在探明的储量中,只有墨江金厂金矿探明了2吨的岩金和250千克的沙金,而其余均为伴生金。之后,全省加强了金矿的地质勘查工作,勘探评价了墨江金厂金矿,累计探明金资源储量32吨,成为云南省第一个大型金矿。随之,全省又陆续发现和评价了几个大、中型及一批小型金矿床。大型有镇源金矿、金平长安金矿、鹤庆北衙金矿。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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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省金矿资源储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71个,其中岩金42个、沙金9个、伴生金20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30.59吨,其中岩金285.12吨、沙金6.40吨、伴生金139.07吨;保有363.40吨,其中岩金220.72吨,沙金4.97吨,伴生金137.72吨,居全国第四位。
云南省金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以岩金为主、次为伴生金,沙金较少。按累计探明储量计,岩金:伴生金:沙金大约为44∶22∶1;以保有储量计,则为44∶28∶1。(2)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全省已有80多个县有金矿点分布,但资源储量相对集中。岩金主要产于镇沅、墨江、金平、鹤庆、巍山、元阳、祥云、潞西8县。大中型岩金矿床均分布于此 8县中,累计探明18.88吨,保有14.41吨,分别占全省岩金总量的76%和73%。沙金分布在永胜、金平、马关、宁蒗等县,与金沙江、红河及南盘江水系有关。伴生金主要产于新平县、思茅区、迪庆州的几个大中型铜矿床中,累计探明12.95吨,占全省伴生金总量的 96%,另外在金平、元阳、弥渡等县,有与铜、镍、铂族矿床有关的伴生金。(3)地质工作程度总体不高。全省岩金保有储量中,基础储量只占了35%。在42个岩金矿区中,勘探5个,详查6个,其余均为普查。有的中型金矿勘探程度仅达普查。(4)岩金矿石品位中等偏低,一般金含量4克/吨~6克/吨;伴生金组分复杂,多与铜相伴,品位0.02克/吨~0.25克/吨不等。沙金组分单一,金品位0.15克/吨~0.67克/立方米。(5)岩金多为易选矿石。(6)矿床成因类型多样。
(二)银 矿
云南省银矿多与铅、锌、铜、锡等有色金属矿相伴,呈伴生组分产出。资源分布较广,凡有铅锌产出之地,往往有银伴生。因此银的地质勘查大多数是在对铅、锌、铜、锡等有色金属勘查时,同时进行综合勘查。1978年底,上表矿区21处,累计探明银表内资源储量3 385吨,另有表外998吨,均为伴生矿。1980年以后,地矿部门加大了对银的地质勘查力度,先后发现和评价了以银为主金属的银矿床,如:蒙自白牛厂、澜沧老厂二个大型矿床及鲁甸乐马厂、文山下厂、兰坪区吾等中型矿床。使云南省银矿的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同时,伴生银的资源储量也随着有色金属矿产储量的增长而增加。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99个,累计探明15 533吨,是1978年上表的表内矿的4.5倍;保有 11 349吨,居全国第三位。
云南省银矿具有以下特点:(1)以伴生银为主,次为主银。在上表的99个矿区中,
伴生银88个,主银为11个;累计探明的银资源储量中,伴生银:主银约等于2∶1;保有储量中,约为1.7∶1。(2)资源相对集中。银矿主要分布于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怒江州、迪庆州,保有10 405吨,占全省总量的77%。99个银矿区中,有4个大型矿区,19个中型矿区。大、中型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3)在探明的主银矿区中,富矿占有相当比例。11个主银矿区中,平均品位大于190克/吨的有6个,累计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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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86吨,占主银总量的60%,其中文山下厂银矿平均品位高达432.18克/吨。(4)主银
(包括独立银和共生银)一般为易选至可选;伴生银主要富集于铅精矿和铜精矿中。一般铅锌中的伴生银回收率较低,铜矿中的伴生银回收率相对较高。(5)已探明的银矿区,开发条件总体较好。
(三)铂族金属(铂、钯、锇、铱、钌、铑)
1978年上表矿区4个:元谋朱布、金平白马寨、牟定碗厂、牟定安益。累计探明铂+钯金属量20 223千克;保有20 207千克。探明和保有:锇101千克,铱157千克,钌72千克,铑89千克。1978年以后,随着地质工作的深入,除原有矿区资源储量有所增加外,还先后评价了大型的金宝山铂钯矿和一批中小型的铂族金属矿床,使云南省铂族金属资源储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2处,铱、锇、铑、钌各3处。累计探明:铂+钯102 270千克,是1978年的五倍以上;锇625千克、铱1 878千克、钌624千克、铑1 273千克。保有:铂+钯102 080千克、锇625千克,铱1 878千克,钌624千克,铑1 273千克。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二位。
云南铂族金属矿产有以下特点:(1)地质工作程度中等偏高。在12个上表的矿区
中,勘探4个、详查6个、普查1个。详查以上矿区探明铂+钯金属量93 875千克,占总量的 92%。(2)98%以上产于以铂族金属为主的独立矿床中,仅有1 210千克在大红山铁铜矿中以伴生组分产出。(3)铂族金属矿产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中地区的宁蒗—弥渡和元谋绿汁江两条铁质基性、超基性岩带内,矿床类型绝大部分属硫化铜镍型铂钯矿床。(4)铂族金属矿床中,一般铂与钯作为主要矿产共生产出,锇、铱、钌、铑则作为伴生组分产出。矿石品位偏低。铂+钯平均品位约1.05克/吨。
五、稀有、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矿产
云南已查明的稀有、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矿产有铌、钽、独居石、铍、锆、锶、锗、镓、铟、铊、镉、硒、碲13种。除铌、钽、锶、锆英石、独居石为单一矿床外,其余均为有色金属矿产中的共伴生组分。按2007年底的保有资源储量比较,铟、铊、镉居全国第一,锗、锶居全国第三。
(一)稀有金属
铌 矿
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3个。其中,原生矿2个与锡矿伴生,产于个旧马拉格及老厂塘子凹,累计探明Nb2O5 846吨,保有808吨,居全国第十位;1个砂矿(褐钇铌铁砂矿),产于牟定姚兴村,为单一矿床,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物量47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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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铍 矿
上表矿区9个,铍矿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四位。氧化铍(BeO)矿区8个,绿柱石矿区1个。氧化铍矿区中,单一的氧化铍矿4个,共生矿2个,伴生矿2个。一个绿柱石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氧化铍(BeO)42 291吨,保有41 945吨;探明和保有绿柱石储量50吨。
锆矿(石英砂矿)
上表的锆英石砂矿6个,均为伴生组分。其中,伴生于独居石矿床中3个;伴生于磷钇矿中1个。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锆英石矿物量295 530吨,居全国第三位。
锶矿(天青石)
上表矿区4个,均产于兰坪县。其中3个分布于兰坪铅锌矿中,以共、伴生矿产产出;另1个系兰坪县河西锶矿,是单一的天青石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天青石矿物量 5 339 249吨,保有4 900 990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产于兰坪铅锌矿中探明的共、伴生
天青石就有5 198 507吨,占总量的97%;保有4 879 251吨,占98%。
(二)稀土元素
重稀土矿(磷钇矿砂矿)
上表的磷钇矿砂矿2个,均分布在勐海县。一个伴生于独居石矿中,一个为单一的独立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磷钇矿2 984吨,居全国第四位。
轻稀土矿(独居石砂矿)
上表的独居石砂矿4个。其中,3个分布于勐海县,呈主要矿产产出;另一个是金平阿得博独居石矿,为单一矿产。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和保有独居石42 001吨,居全国第四位。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上表矿区1个,即陇川县龙安稀土矿,已进行详查,为单一矿床。截至2007年底,探明轻稀土氧化物11 800吨,保有11 761吨。云南省的离子吸附型稀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大,浸取率高,但地质工作程度低。
(三)稀散元素
镉
上表矿区20个,均以伴生组分产出。主要产于铅锌矿中。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镉金属量21.20万吨,保有16.75万吨,居全国第一位。镉矿资源分布比较集中,全省有13个县有镉矿资源分布,但主要集中于兰坪县。仅兰坪金顶铅锌矿就探明镉金属量18.70万吨;保有12.72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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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矿区15个,均为伴生组分。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铟资源储量4 996吨,保有 3 955吨,居全国第一位。在探明的资源储量中,个旧锡矿区探明548吨,占全省总量的
11%;都龙锡锌矿区探明4 052吨,占全省总量的81%,保有3 563吨,占总量的86%。另外在澜沧老厂、巧家茂租铅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及香格里拉红山铜矿中也伴生一定量的铟。
锗
上表矿区15个,除临沧大寨锗矿为独立矿床外,其余14个全为伴生组分,伴生锗均产于铅锌矿中。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资源储量1 632吨,保有916吨,居全国第三位。主要分布于会泽县和临翔区,其次是罗平县、彝良县和巧家县。临沧大寨锗矿资源储量669吨,占全省总量的41%;会泽铅锌矿517吨,占全省总量的32%。保有量二者分别为403吨和220吨。
铊
上表矿区5个,全为伴生矿。其中4个分布在兰坪县,1个为南华县龙潭砷矿。截至 2007年底,共探明资源储量9 731吨,保有7 523吨,居全国第一位。其中,兰坪金顶铅锌矿探明9 567吨,占全省总量的98%。
镓
上表矿区29个,均为伴生矿。其中13个与铝土矿伴生,分布于安宁县、富民县、西畴县、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12个与锡矿伴生,分布于个旧市;3个与铅锌矿伴生,分布于罗平县、巧家县、澜沧县;1个与银多金属伴生,分布于蒙自县。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镓资源储量9 157吨,保有8 352吨,居全国第五位。个旧锡矿区探明5 006吨,占 55%,保有4 328吨,占52%。
硒、碲
云南省硒、碲矿均为含铜镍铂钯矿中的伴生组分。上表的矿区2个,元谋朱布铂钯矿和金平白马寨铜镍矿。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硒资源储量74吨,碲12吨;保有硒44吨,碲 10吨。
六、化工原料矿产
化工原料矿产是云南省又一优势矿产,现已上表的矿种有:磷矿、硫铁矿、芒硝矿、重晶石矿、电石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盐矿(固体NaCl)、钾盐(固体KCl)、砷九种。
(一)磷 矿
云南省磷矿资源丰富。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磷矿开展了普查-勘探工作,评价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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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明等地的几个较大的磷矿区。至1987年底,上表矿区11个,累计探明矿石量7.75亿吨,保有7.60亿吨。1980~1986年,云南省地矿部门对全省的磷资源进行了第一轮远景调查,初步查明了全省磷资源的分布范围、矿石质量和资源远景。之后,地矿部门和云南化工地质队又相继发现和评价了一批大、中、小型磷矿,使全省上表的磷资源储量有了显著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已有61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2.16亿吨。其中,基础储量9.59亿吨,占总量的23%。保有资源储量40.28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其中保有基础储量7.81亿吨,占保有资源总量的19%。
云南省磷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市保有资源储量39.46亿吨,占全省总量的98%。其中昆明占60%,曲靖占22%,玉溪占18%。(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61个矿区中,勘探14个,详查19个,普查28个。大型矿床多数已勘探,中型矿床多数达详查以上。(3)矿床规模大。在61个矿区中,大型有21个,中型30个,小型10个。中型以上矿区共探明资源储量40.27亿吨,保有38.54亿吨,占全省总量的99%。(4)以中、低品位矿石为主。61个矿区中,P2O5平均品位大于 30%的资源储量4.42亿吨,占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的11%。P2O5平均品位12~30%的,保有
30.28亿吨。全省磷矿石总体属于高硅中贫矿,但平均品位高于全国5~6个百分点,且品位在25%左右的Ⅰ、Ⅱ品级富矿总量达6.93亿吨,Ⅲ品级的贫矿石,平均品位也在20%以上,还可经过选矿提高品位。(5)开采条件优越。磷矿规模大、分布集中、质量较好、露采储量比例大。特别是富矿多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利于露天开采。绝大多数磷矿区位于交通方便、经济较发达的地带。(6)远景规模大。据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1987年预测,云南省磷矿远景资源量约223亿吨(以沿露头推斜深1 500米测算)。(7)矿山生产能力强。2007年全省有磷矿企业68个,年产矿石量1 339.08万吨。(8)富矿消耗快。多年来,矿山企业以开采浅部氧化带的富矿为主。至2007年,Ⅰ品级富矿已趋于枯竭。
(二)硫 矿
探明的硫都是硫铁矿,有的呈单一或共生矿产出,有的则在有色金属矿床中呈伴生硫铁矿产出。至2007年底,上表的单一和共生硫铁矿矿区有24处,累计探明矿石量48 255.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8 555.8万吨,占18%;保有矿石量47 619.2万吨,其中基础储量 8 122.6万吨,占17%。居全国第五位。上表的伴生硫铁矿矿区21个,累计探明硫2 847.7万吨,平均品位3.4%;保有2 288.7万吨,平均品位3.38%。居全国第七位。
云南省硫铁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单一、共生硫铁矿主要分布于威信县、镇雄县、会泽县、罗平县、禄劝县、宾川县、香格里拉县等。其中68%的资源储量集中于富源余家老厂一个矿区。伴生硫铁矿主要分布于滇南及滇西北的有色金属矿床中。(2)单一、共生硫铁矿区地质勘查程度较高,大多数矿区都已达到详查以上。其中:勘探8个,详查11个,普查矿区5个。但普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却占了总量的74%。(3)24个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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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硫铁矿区中,只有余家老厂硫铁矿具大型规模(探明矿石量32 579万吨)。其余有14个为中型。中型以上规模的矿区,保有矿石量占总量的99%。(4)矿石品位较贫,全省总体为贫硫矿石。占全省保有矿石量68%的富源余家老厂硫铁矿,平均品位仅10.7%。其他单一、共生硫铁矿区的平均品位大都小于20%。据90年代的统计,品位大于35%的Ⅰ级品仅占总量的0.3%。(5)开发条件相对差,多数矿区只适宜地下开采,且交通不便。
(三)岩 盐
云南省岩盐比较丰富。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共11个,累计探明表内氯化钠134.54亿吨,保有134.32亿吨,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1981年以后,省地矿局816、814队先后勘查和评价了特大型的安宁盐矿,探获氯化钠130.89亿吨。其中仅首采区储量就达2.28亿吨。从而改变了云南省岩盐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边远地区的局面。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5个,其中:大型4个,中型4个,小型7个。累计探明氯化钠143.95亿吨,保有143.33亿吨,居全国第四位。
云南省岩盐矿产有以下特点:(1)分布集中。主要岩盐矿分布于昆明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三州(市)的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98%,其中西双版纳州占66%,普洱市占28%,昆明市占4%。(2)矿石类型复杂。一般有钙芒硝、硬石膏等多种矿产共生。
矿石品位偏低。氯化钠的含量普遍低于60%,属中低品位盐矿;少数矿区品位低于 30%,为特低品位。(4)地质勘查程度偏低。在全省上表的保有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只占29%。(5)资源潜力大。据省地矿局预测,全省仅滇中地区、兰坪盆地和思茅盆地,预计远景资源量581亿吨。
(四)钾 盐
钾盐是云南省短缺的矿种之一,尽管在全省已有十多个县发现了钾盐的矿床(点)、矿化点十多处,但经探明有价值的矿区不多。至2007年,上表的矿区只有江城县的勐野井钾盐矿,累计探明氯化钾1 711万吨,具大型规模,保有资源储量1 649.2万吨,基础储量占 30%,居全国第三位。该矿区已达勘探程度。矿床中,钾盐与岩盐共生,岩盐规模已达大型。矿石成分复杂、品位偏低,但矿床中平均品位达12.18%的富矿950万吨,是全国钾盐矿床中的佼佼者。钾盐矿体形态复杂、变化大,矿体规模小、层次多(69层)、埋藏深,产状、厚度、品位变化大,全部为地下开采。
(五)其他矿产
砷 矿
至2007年,上表矿区13个,累计探明砷总量61.39万吨,保有40.80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保有基础储量12.35万吨,占30%。砷矿主要分布在文山、红河、楚雄、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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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州。13个矿区中有11个矿区为伴生砷,合计保有砷资源量36.40万吨,占总量的89%。
芒硝矿
上表矿区7个,其中大型4个,中型3个,均为钙芒硝。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35.69亿吨,保有34.79亿吨,居全国第三位。7个矿区中,1个为单一的芒硝矿,即安宁芒硝矿大桃花首采区,为大型矿床。4个矿区为共生或主要矿产,即:富民者北盐矿(大型)、禄劝硝井芒硝矿(大型)、武定小井芒硝矿(中型)、禄丰黑井盐矿(大型),共探明矿石量30.33亿吨,占总量的85%。2个伴生矿产,即:禄丰一平浪元永井盐矿及阿陋井盐矿,皆为中型。7个矿区中,勘探3个、详查4个,地质工作程度较高。
电石用灰岩
上表矿区4个。其中大型2个,官渡大麦溪和沾益炎方;中型2个,沾益大尖山及镇雄朱家湾。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02亿吨,保有2.01亿吨。矿体稳定,均可露采。
重晶石矿
上表矿区5个。其中单一和共生矿产3个,伴生矿产2个。永善金沙厂铅锌矿中伴生的重晶石可达大型规模,其余均为小型。分布于会泽、鲁甸及兰坪三县。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789万吨,保有271.9万吨。
化肥用蛇纹岩矿
上表矿区3个,大型1个,小型2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9 413万吨,保有49 403万吨。勘探1个,详查2个。
七、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有普通萤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耐火黏土5种,主要分布于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等地区。
(一)普通萤石
上表矿区13个,其中2个为单一萤石矿,其余均为伴生矿。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四位。至2007年底,单一矿区累计探明矿石量95.5万吨,保有87.2万吨;伴生矿区累计探明萤石(CaF2)698.4万吨,保有524.4万吨,含量10.36%。
(二)熔剂灰岩
探明的熔剂灰岩矿区2个。一是安宁大龙山熔剂灰岩矿,为大型矿床;另一个是元江安定熔剂灰岩矿,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1 516.2万吨,保有10 026.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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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矿区4个。除1个与熔剂灰岩共生外,其余均为单一的白云岩矿。中型3个,小型1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1 312.8万吨,保有10 946.9万吨。
(四)耐火黏土
上表矿区11个。其中,单一耐火黏土矿区4个,共生黏土矿区7个。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997.6万吨,保有2 953.8万吨。
单一的耐火黏土矿区,中型3个。合计保有矿石量1 360.4万吨,占总量的46%。共生耐火黏土矿区,中型3个,小型4个。2个与煤矿共生,其余均与铝土矿共生。
(五)冶金用石英岩
上表矿区4个。中型3个,小型 1个。分布于晋宁、安宁、元谋、玉溪红塔4个县
(区)。至2007年,累计探明矿石量1 735万吨,保有1 732万吨。
八、建材及其他一般非金属矿产
云南省建材及其他一般非金属矿十分丰富,矿种齐全。已查明资源的矿种31种。其中,20种名列全国前十位。
(一)水泥用矿产
水泥用灰岩
水泥用灰岩是国民经济中用途广、消费量大的非金属矿产之一。云南省水泥用灰岩资源丰富。广泛分布于全省各地。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水泥需求的增长,水泥用灰岩的地质勘查工作亦不断加强,探明的资源储量逐年增加。1978年底,全省上表的矿区30个,累计探明表内矿石量4.91亿吨,保有4.83亿吨。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区80个,累计探明矿石量26.99亿吨,保有25.79亿吨。比1978年增加了近5.5倍。探明的资源中,81%分布于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红河。80个矿区中,大型6个,中型48个。地质勘查程度较高,勘探25个,详查44个。大型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2个。中型矿区大部分已达详查以上程度。
矿石质量较好,CaO含量大于50%,多数为52%~54%;MgO 0.5%~0.8%。
水泥用灰岩矿区多分布于交通干线附近,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适宜露天开采,剥采比小于0.5。
全省水泥用灰岩资源潜力大,预测潜在的资源总量大于5000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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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水泥用泥灰岩
上表矿区1个,即开远干沙河泥灰岩,为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11 340千吨,保有8 775千吨。
水泥用大理岩
上表矿区3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936万吨,保有882万吨。分布于龙陵、元谋、大理、香格里拉。
水泥用凝灰岩
上表矿区2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4 750千吨。
(二)水泥配料用矿产
水泥配料用砂岩
上表矿区22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12个,小型8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16 328万吨,保有16 069万吨。主要分布于昆明市、曲靖市,占全省总量的74%。其次分布于红河、大理、玉溪、文山、普洱、昭通、临沧等州(市)。22个矿区中勘探7个,详查12个,普查3个。保有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占73%。
水泥配料用页岩
上表矿区6个,中、小型各3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5 774万吨,保有5 749万吨,其中基础储量3 880万吨,占总量的67%。6个矿区中详查4个,普查2个。
水泥配料用黏土
上表矿区27个,3个中型,其余均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7 477万吨,保有7 336万吨,其中保有基础量4 985万吨,占总量的68%。27个矿区中,勘探12个,详查13个,普查2个。
水泥配料用黄土
云南省上表的水泥配料用黄土矿区1个,即东川扇子田黏土矿,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石量45万吨。
水泥配料用泥岩
上表矿区6个,2个中型,4个小型。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33 860千吨。6个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2个。
(三)玻璃用矿产
玻璃用砂岩
上表矿区6个,1个大型,1个中型,4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571万吨,保有1 422万吨,其中基础储量占73%。4个勘探,2个详查,地质工作程度高。矿石质地优良,粒度级配合理(以细—中粒为主),矿区平均品位SiO2∶97.42%~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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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2O3 0.243%~1.18%、Fe2O3 0.136%~0.25%。云南省玻璃用石英砂岩资源潜力较大,据预测,分布于昆明西山区、安宁县及禄丰县等地的陡山沱组石英砂岩潜在远景储量达10亿吨以上。
玻璃用白云岩
上表矿区2个,均为小型,一个是昆明西山万佛山白云岩矿,探明和保有矿石量384万吨;一个是安宁温泉白云岩矿,探明和保有矿石量167万吨。两矿均可露天开采。
(四)石棉矿
上表矿区5个,只有元江—墨江石棉矿达中型,其余均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石棉矿物量167万吨,保有158.9万吨。居全国第五位。石棉矿主要为与超基性岩有关的蛇纹石石棉。5个石棉矿区,除新平大鱼塘石棉矿为普查外,均为详查。
(五)石膏矿
上表矿区14个,其中大型5个,小型9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04亿吨,保有8.01亿吨。5个大型矿床保有矿石量6.64亿吨,占总量的83%。14个矿区中,有2个为芒硝矿床中的伴生矿,有3个为兰坪铅锌矿中的共生矿,其余均为单一的石膏矿。
(六)石墨矿
上表矿区2个,为单一石墨矿,均为晶质石墨。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晶质石墨矿物 243.9万吨,保有243.7万吨。固定碳含量4.72%~7.99%。
(七)黏土类矿产
高岭土
上表矿区11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3个,小型6个。主要分布在永平、安宁、易门、永胜、峨山、腾冲、个旧、龙陵等县(市)。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610万吨,保有2 543万吨。
陶瓷土
上表矿区3个,均为小型,分布于易门、建水和丘北3县,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为普查。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81万吨,保有181万吨。
砖瓦用黏土
上表矿区共5个,1个中型,4个小型。有3个分布在昆明西山区,另2个分布于易门县和大理市。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900万立方米,保有577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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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八)其 他
滑 石
上表矿区只有玉龙石鼓滑石矿1个,矿区经详查累计探明矿石量26.4万吨,保有22万吨。为中型矿床,矿石类型有白滑石、青滑石和叶片状滑石3种。
硅藻土
硅藻土是1986年首次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时寻甸先锋煤矿松树地矿井共生的硅藻土矿是唯一上表的详查矿区,为大型规模。后来先后在腾冲和峨山两县勘探评价了3个单一的硅藻土矿床(1个中型,2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 334.6万吨,保有8 245.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保有矿石量中93%产于寻甸先锋煤矿。云南省硅藻土储量大,资源集中、品种多、质量好、开采方便。据普查资料,全省有未上表的矿床(点) 20个以上,估算潜在资源量可达14亿吨。
硅灰石
上表矿区2个,均分布于腾冲县,至2007年底,经普查探明矿石量2 434.9万吨,保有227.3万吨,居全国第二位。其中,明光白石岩硅灰石矿,探明(保有)矿石量2 306.6万吨,占总量的95%,属巨大型矿床,矿石质量较好,硅灰石平均含量达72.84%,白度 76.43%,三氧化二铁和石英含量较低。
云 母
上表矿区3个,均分布在贡山县,2个中型,1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 1 284吨,保有747吨。
膨润土
上表矿区有宣威羊场大硕德膨润土矿一个。至2007年底,探明(保有)矿石量16 148千吨,达中型规模。
饰面用大理石
饰面用大理石资源丰富,分布广,但地质勘查工作开展较晚。80年代以前无上表的矿区,1995年上表的矿区6个,探明矿石量1 706万立方米,保有1 700万立方米。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区13个,其中中型7个,小型6个,主要分布在新平、大理、镇雄、屏边、泸水、洱源等县(市)。累计探明矿石量3 951万立方米,保有3 802万立方米,居全国第八位。13个矿区中,只有通海落水洞与石灰岩共生,地质工作程度达勘探外,其余均为单一的大理石矿,详查程度。
饰面用花岗岩
饰面用花岗岩也是云南省自1978年以后新增上表的矿种。至2007年底共有上表矿区2个,均为小型,分布于华坪。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石量143万立方米。
铸石用玄武岩
上表矿区只有昆明西山普吉大象山玄武岩矿一个。至2007年底,经普查探明(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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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石矿
上表矿区3个,均为详查。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 867千吨,保有8 732千吨,居国第九位。
建筑用砂
上表矿区只有玉溪红塔大湾山砂岩矿一个,经普查探明(保有)矿石量1 650千立方米,居全国第九位。
九、特种非金属
(一)蓝石棉
上表矿区2个,一个是姚安高峰寺蓝石棉矿,经详查为巨大型矿床;一是牟定凤头甸蓝石棉矿,经普查为小型规模。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41 061吨,保有38 385吨,居全国第一位。
全省尚有未上表的矿床(点)30多个,集中分布于姚安、牟定一带,另在宁蒗也有发现。根据1988年地矿部文件通知,从1988年起,全省停止对蓝石棉的地质勘查工作。
(二)压电水晶
压电水晶的地质勘查工作主要在1965~1972年期间,由原地质部671地质队进行勘探和开采,后因人造水晶问世而停止至今。已探明上表的矿区5个,其中大型1个,中、小型各2个。主要分布在富宁县、广南县和香格里拉县。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压电水晶单晶 12 110吨,保有8 745吨,居全国第五位。
(三)熔炼水晶
上表矿区3个,大型1个,中型2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435千吨,保有260千吨,居全国第八位。
(四)宝石、玉石
对宝石、玉石的地质勘查工作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已发现并踏勘的矿床
(点)73处,其中宝石40处,玉石33处。因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均较低,至今仍无上表的矿区。
根据踏勘资料,已发现的宝石矿物有8类13种,主要有海蓝宝石、红绿宝石、绿宝石、红宝石、碧玺、石榴石、黄玉、紫晶、玛瑙等,未发现钻石类宝石及祖母绿、翡翠等高档宝石。其中以海蓝宝石产地最多。已发现玉石3类17种,如软玉、岫玉、绿帘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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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紫丁香玉、玛瑙、碧玉、普通蛋白石、菱锌矿、天河石等,均为中低档玉料。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储量分类、分级
(一)2000年以前的储量分类、分级
根据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制定的《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石油储量规范》;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体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地下水分类分级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分类、分级。
固体矿产分两大类:第一类为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利用的(表内)储量;第二类为尚难利用的(表外)储量。根据地质勘探程度又将储量划分为A、B、C、D、E五级。
石油天然气分四大类:第一类为探明储量;第二类为控制储量;第三类为预测储量;第四类为远景储量。其中第一类又细分为三个亚类;第四类细分为两个亚类。
地下水分为允许开采资源和尚难开采资源两大类:又根据勘探研究程度将允许开采资源划分为A、B、C、D、E五级;将尚难开采资源划分为Cd、Dd、Ed三级。两大类:
(二)新的资源储量分类
1999年6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 T17766—1999),并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作了改革,使之与国际接轨。
新的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地质可靠程度和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分为三大类、十六种类型。
第一大类:储量。细分为三种类型:探明的经济的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的预可采储量(121);控制的经济的预可采储量(122)。
第二大类:基础储量。有六种类型: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
(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第三大类:资源量。有七种类型: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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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量评审
1959年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后,承担了省内中、小型矿区及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授权的大型矿区储量报告的审批。“文革”期间,储量审批工作中断。1973年8月省矿产储量委员会重新恢复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法律地位。
1992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储委”)是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管理的机构,下设省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矿产勘探储量的统一审批和管理及地下水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注销。1994年以前,根据分工、普查和详查报告及其储量由地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勘探报告及其储量由全国或者省储委审批。1992年省储委下发《云南省小矿地质勘查程度暂行规定》,明确划定“小矿是指适宜建立小型矿山的小型矿床”,并对小矿勘查的工作程度、勘查报告提交及审批作了规定。从1960~1994年云南省储委共审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292份。
1994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供
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但现实情况是:大量乡镇和私营矿山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并未纳入统一审批的轨道,有的以部门认定评审或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合同代替统一审批。
1995年3月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和下发了《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矿矿床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对矿产储量的审批范围、职责、要求、闭坑报告的审批、小矿的审批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省政府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提出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储委”)统一审批储量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查设计和批准施工;银行不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土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1997年由省计委、省经委及省储委联合发布《关于颁发〈云南省小矿地质勘查程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小矿定义为“用以建设小型矿山的小型矿床及其生产规模和占用储量规模分别小于小型矿山和小型矿床独立开采的矿产地”。该补充规定对小矿的地质工作程度要求较《暂行规定》有所放宽。
1997~1998年省储委共审批储量报告44份,复核矿山储量125处。按《县办国有及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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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开办小型矿必须有储量报告作依据,储量报告必须经过矿产储量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审查批准。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采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的,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委托州(市、地)、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储量审批;开采除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以外矿种的小小矿(小于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和小型矿床规模上限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可由省储委量审批机构委托州(市、地)有关部门和有一定的技术力量的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小小型规模以上的,由省储委直接审批。此期间在全省已开发的矿山中,小矿数量占绝大多数,其中79%以上矿山无地质资料,为推进小矿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省地矿厅要求无资料的小矿须进行地质简测,并制定了《小矿地质简测规则》。1998年6月,省储委下发《委托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至1999年,全省共成立了41个地、县级小矿地质评审小组,共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500多份。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五部联合下发《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
法〉的通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再次重申“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管理机关。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分级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划分,提出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
1999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储量套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8日,印发修改后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1999年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套改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储量套改工作(对矿产储量表中以往地质报告提交的矿产储量,按新的分类和代码进行套改)。至2000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45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套改任务,并通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套改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获得好评。2001年6月套改工作全面完成,通过部组织的评审验收,获储量套改先进工作单位表彰。
2001年9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评审中心成立;2002年8月8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并废止了原委托州(地、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由具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或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地、州、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地、州、市级评审机构聘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该办法还明确划分了省、州(市)国土资源厅、局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权限。2001年共审批报告28份,其中复核储量4份,闭坑报告1份,另参与国土资源部评审10份。
2002年评审认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26份,其中核实资源储量7份,参与部评审认定4
份。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资源的核实工作,审查批复大型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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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9份,对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办理了压覆矿产登记手续。 2003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提
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2003~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评审备案662份,其中核实资源储量209份,参与部评审核实13份。另审查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 157项,其中对45项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本着“保护重点矿种,保护大、中型矿床”的原则,同意43项,不同意2项,从而避免压覆澜沧惠民铁矿及牟定大民太铜镍矿。至2007年底,全省地、市共有储量评审机构14家,储量评估员186名。
三、矿产储量登记和统计
矿产储量登记和统计是矿产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量登记是储量统计的基础,储量统计是储量登记的延续。通过矿产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分析,可以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动态管理,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制定有关政策以及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信息。
(一)矿产储量登记
矿产储量登记是依据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为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储量注册程序。该《暂行办法》规定,储量登记的范围是:矿区不同勘查阶段所探明的;开办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登记后企业所占用的;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的D级以上(含D级)的储量。
储量登记实行中央、省、州(地、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地勘单位探明的储量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其占用储量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登记;市(州、地)级和县级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由市(州、地)级地矿管理部门登记;市(州、地)、县级批准开办的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由县级地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登记,由与批准建设项目相应的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1996年5月23日在昆明召开了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及地质勘查部门负责人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地勘单位探明储量及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的申报登记进行培训和部署。至年底,地勘单位探明储量完成登记矿区数63个,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完成申报登记65个。
1997年8月15日,省地矿厅下发《关于开展地、县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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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记工作的通知》,对地、县级国有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的申报登记工作作了部署。 1998年省地矿厅发出《关于开展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小矿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
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小矿占用矿产储量的补登记工作,无地质资料的要先进行地质简测,并经评审通过后再登记。2000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提出,无地质资料或无小矿简测资料,不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的,一律不准换发采矿许可证。
至2001年底,共完成储量补登记矿山5 206个,占应完成数的90%。2002~2003年对压覆矿产资源的14个项目完成了压覆储量登记。
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了矿产储量的登记程序。2006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州、市都开展了动态监管的试点工作。
2004~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进行矿产储量登记565个,共完成建设用地压覆矿产储量登记38个。
(二)矿产储量统计
矿产储量统计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5年国家曾对矿产储量表的填报作出规定。 1986年公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类矿产储量统计,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上报”,使矿产储量统计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同年6月16日,国家统计局认可并批准了矿产储量表的格式和内容。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在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后,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逐级报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年,根据国务院1995年9月8日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制定《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明确规定矿产储量表每年填报一次。
1999年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人对云南省矿产储量数据库进行改造升级,将原来的三库
合并,对数据转换进行了核查,保证了矿产储量基准数据的准确性。2000年针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基层矿产储量表报送渠道,充分发挥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使矿山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填报率有了较大的提高。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实施办法》。同年又将省储量数据库中的1094个矿区全部建立了图形数据库。
1978~1998年,各年度都由省地矿局(厅)资料处根据矿产储量表的统计汇总,编印了各年度的《云南省矿产储量平衡表》。一般情况每四年印制出版一次储量表详表。其他年度则印制出版简表。1999年以后矿产资源储量表或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具体负责统计汇总、编印、出版。根据省地矿局、省计委、省经委和省统计局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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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自1990年开始每年还组织编写出版《云南省矿产资源年报》,除1993年及1994年两年外,共编印出版了15个年度的矿产资源年报。
第三节 地质资料管理
一、地质资料管理沿革
1956年以前,全省对地质资料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地质资料分散于各地勘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资料处成立后,才着手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1958年地质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在全国试行,1963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发执行。按规定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地质工作的、在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时,都应将有关文、图资料向国家和省汇交。“文革”期间,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遭到破坏,“文革”结束后才逐渐恢复对地质资料的正常汇交与管理。1980年召开了全省第四次地质资料工作会议,加强了资料的汇交和管理,责成汇交单位完成补交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体出现多元化的局面,面对新的形势,为做好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工作,198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地质矿产部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9年6月26日,地质矿产部又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还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实施细则还对汇交地质资料的程序、规格、质量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0年12月,省政府授权地矿局履行四项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
工作。从1991~1998年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都由省地矿局(厅)下设的资料处具体负责。
1999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便交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设的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至今。
自1996年经修改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后,矿业市场经济日趋活跃,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原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废止了原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此后,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均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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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资料汇交
1978年以前,大多数年度汇交的资料往往存在着纸质劣、资料破损、模糊不清或章节不全、图文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汇交资料的质量,从1979年开始采取了以下措施:规定凡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文字部分一律铅印,图件一律胶印着色;实行汇交资料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发予验收合格证,不合格者发予《汇交资料补充修改返工通知书》,限期补充修改,重新印刷汇交。1980年以后为确保地质资料的及时汇交,除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国家对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规定外,还在日常管理中坚持“三抓”(年初抓汇交计划的编制审核,年中抓落实,年末抓催交)。1963~1993年,全省各地勘单位共汇交各类地质报告2 807件。
2001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云南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要求
有关单位对历年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理。对尚未汇交的均列入2001年的汇交计划。并提出对逾期拒不汇交的,将于通报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截至2001年底,全省共汇交地质资料78件,其中区域地质调查7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36件,水文工程地质31件,物化探3件,综合研究1件。2001年还组织完成185份基础地质资料(区调、物化探、水文)的数字化工作。
2002年6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参加由国土资源部召开的贯彻
《地质资源管理条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7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开展地质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9月全省各有关地勘单位参加了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组织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培训班。11月,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对全省进行了地质资料汇交情况的检查,发现欠交问题严重,共查出欠交地质资料428份。其中,中外合资勘查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从未汇交;磁介质和其他介质地质资料数据基本没有汇交。2003年7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清理欠交地质资料工作会议。会上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的337份地质资料发了限期补交通知书,责令60日内补交完毕。至2003年9月底,已完成补交欠交地质资料424份。
2004年,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举办“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培
训班,使全省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的汇交工作逐步正常化,到2006年所有汇交的地质资料均有电子文件。在2004年还将地质资料的汇交纳入矿业权会审中,对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人,不同意授予矿业权。
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7年底,全省地质资料正常汇交共1 087份
(不包括补交以往的424份),其中矿产勘查785份,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209份,区域地质调查5份,物化探和遥感地质20份,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15份,综合研究及科研报告 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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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在白塔路省地矿局机关大院内建资料大楼,内设资料一库,面积597平方米。
1990年又在昆明市王大桥兴建地质资料二库,面积745平方米。
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后,由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地质资料的保管。2000年8月成立资料档案馆,由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云南省地矿厅和土地局档案室组成。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管理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全省各部门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均由资料档案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截至2007年底,全馆共有地质资料7 903档,公益性地质资料321种,数十万件。
四、地质资料利用
1999年以前,在原地矿局资料大楼设有地质资料保密阅览室,建立借阅保密制度,编制检索卡片,每周定期开放,凭单位介绍信借阅资料。据1957~1990年统计,平均每年接待借阅单位100多个,350人(次),累计共接待11 200人(次),提供借阅资料33 600份(次)。自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组建资料档案馆,接收和保管地质资料以来,严格执行地质
资料公开利用制度,只要符合《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律提供利用。一般情况,地质资料利用由储量处审批。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已设置矿业权的地区,不允许非矿业权人查阅资料;对含有保密内容的基础性地质资料,国内单位使用要求要建立了保密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后方予提供;若中外合资公司使用,要求中方解密,并经省保密委员会审查后提供外方使用;对外资独资公司,不提供使用。对公益性地质资料,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的范围,于2000年开始全面提供全社会利用。2000~2004年,累计提供利用地质资料6 598份(次),其中2004就提供公益性地质资料780份。
2005年3月16日,《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更加规范了公益
性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会利用的管理。2005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在北京路万源小区新盖的信息档案楼落成,使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借阅的条件有所改善,借阅利用地质资料的人次明显增加。2005年,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地质资料共221个。地质资料馆接待478人次,提供1 073份次、66 373件次地质资料。为105家单位提供556幅公益性地质资料。2006年地质资料馆接待借阅地质资料2 631人次,提供地质资料5 563份次,为89家提供了318套公益性地质资料。2007年地质资料室提供借阅利用1 485人次,3 540份次,127 203件次,并向全国及省内101个单位提供地质、矿产资料488份,向235个单位次提供区域地质资料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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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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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1978~1984年,基本上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矿产资源的开采由国家按计划投资,由国有企业独家包揽。采矿权的设立和管理分散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无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经销严格受计划控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是良好的。个别地方存在着中央、省及地县属国有企业间对采矿权权属的纠纷,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1984~1986年,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影响下,群采蜂拥而上,打破了国有企业一统矿产资源开采的局面,形成国家、集体、个体、“全民办矿”的混乱局面,一时间采矿权的设立和管理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矿业秩序混乱,不少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频受侵犯。
198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年云南省又制定了《云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从此,全省开始对采矿权的统一登记、发证管理。1987年至1997年间,结合对矿业秩序的清理整顿,着力抓了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补登记及集体、个体采矿的清理登记发证工作。
1998~2007年,在贯彻实施经重新修改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云南省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全省采矿登记管理工作步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二、登记发证
(一)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主要是对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国有矿山企业进行登记发证。1987年9月,省矿管委下发《关于做好87年全民所有制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开始了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工作。按规定,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的矿区范围意见书,并报送其他有关资料。采矿补登记往往是调处资源纠纷的结果,一些资源纠纷突出的“热点”矿山,如个旧锡矿区和一些省属煤矿,因协调资源争议的难度较大,补登记工作进展迟缓。1987年至1992年,全省除个旧矿区由中央协调争议外,须办理补登记的国有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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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共282个,已登记发证270个,未办的12个矿山企业,大多为省属煤矿及“热点”矿区。通过大量的协商、协调、仲裁解决了争议,至1998年全面完成了补登记手续。个旧矿区经中央和省多次协调,2002年,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深化国企改革,走资源整合的路子”的指导下,陆续将有资源争议的市属国有和民营企业整合于云锡公司。2004年8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云锡公司卡房和老厂矿区的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
1987年以前,云南省除红河州和怒江州等少数地州外,对集体和个体采矿均无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自矿产资源法和云南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各地州都先后成立了矿管机构,结合对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全面开展了对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按《云南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跨地(州、市)外,均由地、县两级矿管部门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1988年全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共13 212个,其中集体4 184个,个体9 028个,经登记发证5 989个,其中正式证3 430个(集体2 475个、个体955个),临时证2 559个(集体477个、个体2 112个)。随后,通过多次治理整顿,乡镇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发证率提高。 1995年底,全省共有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12 306个,已发证矿山9 592个,发证率78%,其中集体矿山企业发证率为91%,个体采矿发证率为67%。1997年按省地矿厅《关于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权上收到省厅,全年共受理登记申请70个,经审查发证68个。
(三)新建国有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云南省在开展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发证的同时,也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新建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发证。1992年以前,无新建的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1992~1998年,共有25个新建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其中:1993年7个,1995年10个,1997年5个,1998年3个。
(四)换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新的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1997年12月3日,省人大颁布《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全省实施新的采矿权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1998年8月16日,省地矿厅先后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
《云南省开展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意见》,对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从199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过去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换发,依法重新核定和确立采矿权。新的采矿权管理将过去按矿山企业所有制成分及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登记发证管辖权改为按开采矿种、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划分登记发证管辖权,并对采矿申请资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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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新的要求。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和中国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及34种重要矿产资源(见表)及石油、天然气矿产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上述以外,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其余,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云南省在具体实施中,从1998年8月16日至2002年5月30日,将34种重要矿产的小矿山下放到州(市)、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通过对全省换证矿山进行摸底调查,组织人员培训、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等措施,经过4年的努力,至2001年底,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全省共换发采矿许可证5 979个。通过换证关闭了布局不合理、不符办矿条件的矿山3 352个,联合兼并矿山524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 005个,吊销许可证176个,解决矿业权重叠交叉752起,取缔无证非法采矿1 326起,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482.75万元,征收采矿权价款126.45万元,追缴资源补偿费238.50万元,全省矿山数由1995年的12 580个,下降到2001年的6 021个,减少了52%。
云南省34种重要矿产目录
表9-1
1.煤 | 10.银 | 19.铝 | 28.硫 |
2.石油 | 11.铂 | 20.镍 | 29.锶 |
3.油页岩 | 12.锰 | 21.钨 | 30.金刚石 |
4.烃类天然气 | 13.铬 | 22.锡 | 31.铌 |
5.二氧化碳气 | 14.钴 | 23.锑 | 32.钽 |
6.煤成(层)气 | 15.铁 | 24.钼 | 33.石棉 |
7.地热 | 16.铜 | 25.稀土 | 34.矿泉水 |
8.放射性矿产 | 17.铅 | 26.磷 | |
9.金 | 18.锌 | 27.钾 |
(五)重新核发煤矿采矿许可证
2001年10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0月10日起,原颁发的煤矿采矿许可证一律作废。2001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矿权管理及重新核发煤矿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全省煤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重新核发,并规定只有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并行文明确保留的煤矿企业,才允许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002~2004年,共核发煤矿采矿许可证1 364个,其中 2002年核发576个,2003年588个,2004年210个,至2007年累计核发1 86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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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常登记发证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对原来的采矿登记制度进行系统修订,重新制定并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程序和技术规范》,新制度强调了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实行矿山建设最小规模限制;个体采矿不得开采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外的矿产;34种矿产的采矿权一律上收由省级审批。2002~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共办理新建矿山审批发证294个,其中2002年58个,2003年12个,2004年22个, 2005年119个,2006年83个;办理延续及变更登记1172个,其中2002年延续及变更44个;
2003年变更41个,延续18个;2004年变更17个,延续26个;2005年变更72个,延续88个;
2006年变更129个,延续738个;2007年延续276个,变更111个。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效采矿许可证8 866个。
(七)采矿权转让、出让登记发证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开采。云南省从2001年开始探索采矿权转让、出让的管理,下发《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并转发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10月省政府颁布《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使全省采矿权的流转有法可依,更加规范。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已依法批准214个采矿权的转让。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73个。各地、州、市、县出让采矿权达800个以上。
三、登记管理制度
(一)审批发证分级管理和逐级备案制
按规定,采矿许可证登发证权限分中央(国地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地
(州、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四级。国土资源部200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 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大型以上;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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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跨省的均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矿种的其余部分;国家规定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或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跨州(市)的矿产进行登记发证。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或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由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发证后要逐级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矿区范围预审预留制
为保证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办理立项、可研、设定企业、完成登记程序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不在此范围受理他人的采矿权申请,规定了矿区范围预留制。预留期限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不超过3年、2年、1年。
(三)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
2002年5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作了规定。
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分类表
表9-2
矿种类别 | 计量单位/年 | 矿山开采最小规模 | 备注 |
煤 | 原煤万吨 | ≥3 | 后增加到≥15 |
铁矿 | 矿石万吨 | ≥5 | |
锰矿 | 矿石万吨 | ≥1 | |
钛矿 | 矿石万立方米(砂矿) | ≥3 | |
铜矿 | 矿石万吨 | ≥3 | |
铅锌矿 | 矿石万吨 | ≥3 | |
钨矿 | 矿石万吨 | ≥3 | |
锡矿 | 矿石万吨 | ≥3 | |
锑矿 | 矿石万吨 | ≥3 | |
镍矿 | 矿石万吨 | ≥3 | |
金矿 | 矿石万吨 | ≥3 | 沙金≥3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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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续 表
矿种类别 | 计量单位/年 | 矿山开采最小规模 | 备注 |
银矿 | 矿石万吨 | ≥3 | |
铂族 | 矿石万吨 | ≥3 |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6 | |
熔剂用石灰岩、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5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5 | |
铌钽矿 | 矿石万吨 | ≥2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3 | |
耐火黏土 | 矿石万吨 | ≥3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3 | |
磷矿 | 矿石万吨 | ≥6 | 2004年增加到≥15 |
岩盐 | 氧化钠万吨 | ≥3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2 |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1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6 | |
饰面石材 | 荒料万立方米 | ≥0.5 |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建筑用砂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砖瓦用黏土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1 | |
地热 | 万立方米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为实施采矿权登记发证的管理,除上述以外,云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和办法,如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采矿权的依法转让制度;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这些制度已在不同的章节中述明。此外还有关于办证资料的提交、审批程序的规定;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设置情况公告和公开查询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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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投资者、使用者三位一体,矿产资源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的政策。1984年,中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开始在全国对个别矿种实施有偿开采使用。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覆盖所有矿种的有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机制。1996年8月29日,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提出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之后,国家又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了与中国市场经济大体相适应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使用的制度。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征管制度的建立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在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之后,1994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省地矿厅、省财政厅与其他相关部门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资格认定制度》《采矿权人纳费登记及申报制度》《补偿费减、免审批制度》《补偿费代扣、代缴和委托征收制度》《补偿费征收票据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流返还及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统计报表制度》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征管制度,基本涵盖补偿费征收的各个环节。
(二)补偿费征收入库
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由矿区所在县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跨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为做好补偿费的征管,1995年1月份前,云南省先后举办了四期征管业务培训班,对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0个县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征管人员共445人进行征管业务培训。按省政府第19号令的规定,对全省地、州、市、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征管资质,按具独立履行政府职能、有专职征管人员3名以上和有专职财会人员及有独立银行账户三个条件进行审批认定,由省地矿厅颁发征收资格证。1995年,全省有128个征收机构取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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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收资格,其中省级1个,地级15个,县级112个。随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省组建国土资源厅,地、县成立国土资源局,补偿费的征管机构有所加强。至2000年底,全省共有征管机构144个,征管人员1 176人,其中省级1个,人员5人;地级16个,人员110人;县级127个,人员1 061人。为确保下达省的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云南省在征管工作中,对地、县级征管部门实行征收目标责任管理,将征管任务逐级分解下达,逐级考核。
在补偿费的征收中,各级征管部门对各类采矿权人办理纳费登记;省征管部门还与省财政厅对矿山企业提出的减、免申请进行会审。
按规定,补偿费系按矿产品(原矿或精矿)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1994年四季度至2007年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总金额达28 574.613万元。
1994~2007年云南省各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9-3
年份 | 金额(万元) | 年份 | 金额(万元) | 年份 | 金额(万元) |
1994 | 289 | 1999 | 1737 | 2004 | 2504 |
1995 | 1846.35 | 2000 | 1766 | 2005 | 3731.03 |
1996 | 1587 | 2001 | 1739 | 2006 | 5005.83 |
1997 | 1620 | 2002 | 1944 | 2007 | 10 490.35 |
1998 | 1698.4 | 2003 | 2096 | 合计 | 38 053.96 |
(三)补偿费分流使用
分 流
按国务院第150号令,云南省征收入库的补偿费,年终按4∶6中央与省分成。按省政府第19号令,留省部分由省财政厅按地方财政20%,地质勘查基金30%,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50%比例分配,地方财政20%部分全额拨付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50%部分,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省级10%,地级10%,县级30%的比例分配。根据省委、省政府1996年有关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矿厅联发文件精神,勘查基金为非贫困县完成计划任务留省部分的30%,贫困县完成任务的财政所得为留省部分的50%;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留省的30%返还地方财政,按70%作为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至2001年,全省累计入库12 245万元,累计上缴中央财政4 890万元;云南省留成 7 35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2 227万元,省地质勘查金1 093万元,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4 035万元。
使 用
省地质勘查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基金管理办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省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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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由省国土资源厅专户单独核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流返还地、县级征管部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补偿费的征管等。
至2006年底,全省共计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9 224.3万元(2007年未安排),其中“九五”期间为5 133.3万元;“十五”期间为2 941万元(中央勘查基金 2 558万元,省地勘基金383万元)。
二、矿业权使用费
按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从1998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按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收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2001年至2007年,累计征收 2 713.64万元,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实质是采矿权租金。依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 000元。2001年至2007年,除2004年不详外,累计征收581.5万元,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三、矿业权价款评估与征收
(一)探矿权价款
按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区块的探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从1999年11月11日起,国家规定,对出让国家投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有困难的,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国家股。2005年10月1日,国家宣布停止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和转作国家股的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征收探矿权价款1 066.44万元,其中1 066.37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2006年征收169万元。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探矿权的有偿转让也日渐增多,除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外,2003~2005年,探矿权人共有偿转让探矿权488项,转让金额约 2.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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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征收采矿权价款26 412.82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11.2亿元。按年度,2001年征收60.07万元;2002年83万元;2003年征收100万元,经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11个,转增国家资本金1.1亿元;2004年征收200万,办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3.6亿元;2005年征收3 255万元,会同省财政厅办理了云铜及云锡等国有企业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6.5亿元;2006年征收1.2亿元。2003~2006年,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共征收1.26亿元,按年度,2003年征收2 200余万元;2004年征收2 200多万元; 2005年征收6 200多万元;2006年征收2 000多万元。
除上述外,2002年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采矿转让项目16项,转让金额4 676.5万元。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2006年,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采矿权人开采省内的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省国土资源厅对由国家和省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人征收;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征收。从2007年7月起,在全省正式开展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征收。至2007年12月底,共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5.67亿元。
第三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1986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开始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这是云南省对矿山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起步。1987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以此为依据,全省逐步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起了一套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简称“年检”);矿产督察。
进入21世纪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对矿业权人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只侧重于矿业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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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如对“三率”指标的考核,是否持证或越界开采等,进而逐渐注意对矿业权人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往往结合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进行。
一、统计年报制度
1986年,全省开始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至1987年6月底,共收到154个国有矿山和73个地、县的统计年报表,地、县的填报率仅55%,以后,填报率逐年提高。1992年,全部298个国有矿山企业及93%的地、州、市、县填报了报表。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按照新的矿业权制度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仍继续执行年报制度。2001年全省统计年报表的收报率达97%,省厅在收到年报表后,及时进行汇审、校正、录入、汇总、上报,并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通报,分别报送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三率”考核指标的建立和实施
1987年12月19日,省矿管委发出《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和建立了地测机构的地、县国有矿山都要制定具体的 “三率”指标,未建地测机构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大、中型乡镇矿山企业也要建立地测机构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三率”测算。到1992年,全省85%的国有矿山企业上报了“三率”指标,并纳入矿山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省矿管委下发《关于加快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考核与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至矿山企业,对“三率”指标的计算作出说明;对 “三率”指标的建立、考核作出规定。
1988年至1992年,省矿管委曾先后三次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1988年8月至10月开展对部分有色金属矿种的重点矿区、矿山企业的调查;1991年10月对部分黑色金属矿山企业进行了调查;1992年3月对化工和轻工矿山企业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三率”指标的建立和实施使得国有矿山企业好于乡镇集体矿山,露天开采好于地下开采。“三率”指标建立和实施较好的矿山企业如建水锰矿,其做法是使“三率”的考核与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挂钩。
2005年5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州、市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等6个部门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检查。全省1 642个煤炭矿山企业参加了自查,自查率100%,专项检查组对全部大、中型矿山进行了检查,对小型矿山进行抽查。至11月30日,共检查了中型矿山3个,小型矿山118个,小矿1 521个。检查结果,国有重点煤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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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回收情况较好,对资源的管理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乡镇煤矿多数无专门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建立对资源的管理制度。检查发现资源管理较好、回采指标相对较高的矿山有:一平浪煤矿、陆东煤矿、后所煤矿、宣威市秦家地煤矿等。
2000~2004年,全省煤炭采区回采率:中型煤矿88.48%,小型煤矿73.44%,小煤矿78.8%;矿井回采率:中型62.4%(历年平均46.7%),小型54.06%(历年平均 54.39%),小煤矿64.95%(历年平均65.94%)。总的情况是,采区回采率中型高于小型及小矿;矿井回采率小矿略高于小型及中型,薄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大大高于厚煤层。厚度 3.5~20米的褐煤,地下开采,回采率较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1991年,国家地矿部对年检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1992年初,云南省在昆明市、楚雄州、个旧市开展1991年度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年检试点。1992年8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地矿局、省矿管委联合下发《贯彻地质矿产部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全面部署全省所有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并明确省、地、县三级管理部门在年检中的分工、协作关系,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重点是:是否持证和依法开采;是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否依法缴纳税费;是否按期镇报年报。从1992年起,每年都定期对矿山企业开展年检。在20世纪90年代,年检工作有时与采矿登记发证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结合进行;进入21世纪后年检往往与矿山的治理整顿相结合。2001年,全省应检矿山5 520个,实检4 970个,受检率90%,通过年检,全省取缔非法采矿780个,吊销采矿许可证98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20个,停产整顿820个,限期改正108个,追缴补偿费70.3万元,罚没收款130万元,没收矿石172 220吨。
2004年3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同年5月9日印发《云南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办法》,统一了年检时间,规范年检制度,推进年检工作的开展。2007年,全省对8 866个矿山实施年检,受检率96.86%,经年检,取缔非法采矿100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42个,查出越界开采26起,吊销采矿许可证20个,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08万元,没收非法矿产品6 880吨。
四、矿产督察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队伍
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1989年,地矿部颁发的《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矿产督察员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对省内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的督察,其余由省级督查员督察。国家级督察员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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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省级督察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聘任。 1990年2月10日,省地矿局、省人事厅、省编委和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组建云南省矿
产督察员队伍试点的通知》。至1991年,全省已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1人,省级矿产督察员8名(其中昆明市4人,玉溪地区2人,红河州2人)。
2002年,按国土资源部重新组建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厅上报拟聘人员名单,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聘任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10人,为国家机关改制后的首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005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国土资源厅推荐了云南省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
2006年,有13人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由国土资源部批准聘用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二)矿产督察工作
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前
1991年10月,组织和参与对云南省部分黑色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并编写调查报告。
1992年,参与对云南省8个化工和轻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及编写调查报告。
1995年,对6个磷矿山进行督察,写出督察报告;对一平浪等5个煤矿和大姚铜矿进行现场督察;对昆明市、玉溪地区、红河州的地方国有矿山进行现场督察和跟踪督察。
1997年,对楚雄吕合煤矿“三率”指标进行了现场核实。
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后
2003年3月,正式组建云南省督察员办公室,6月上旬,制定下发《云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2003年,对元阳县大坪金矿区的元阳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金矿区的镇沅县金矿、中外合资的云通公司、县矿业公司、和平乡矿业公司,文山都龙锡矿区的都龙锌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共和矿业有限公司,辣子寨矿段的万龙山锌锡矿,兰坪金鼎锌业公司,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云南建水锰矿,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大型矿区、15个矿山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察。
2004年,对个旧矿区、昆明盐矿、一平浪盐矿、鹤庆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庆北衙金矿、临沧鑫园锗业公司、云南小龙潭矿务局、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白牛厂银多金属矿、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的田坝煤矿、后所煤矿、恩洪煤矿、圭山煤矿等22个矿山进行现场督察,提文督察报告14份,下达督办通知书12份,下发整改意见书15份。2005年,参与云南省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2006年,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上岗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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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业权纠纷调处
一、建水锰矿
中国最大的优质锰矿区之一。1958年建矿,80年代由于地方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发展,资源纠纷日趋突出。1984年底,上千人的群采涌入国有矿山采场,导致国有建水锰矿全面停产。1985年3月6日至11日,由省矿管办高宛生为组长,省矿管办副主任李俊昆,省冶金厅副厅长任廷孝等参加的工作组,在红河州和建水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赴建水锰矿调处资源纠纷,核划资源。提出调处意见:将平台矿区1A线以南1 515米以上地段划给乡镇企业开采;卢寨矿区1#、2#矿体地表易采部分划给地方群采;建水锰矿新占土地一次性办理征用手续;群采人员三天内撤出。调处意见得到省长普朝柱、副省长和志强的首肯。省政府于5月6日批转省矿管委《对建水锰矿资源划分决定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作出批示,肯定建水锰矿资源核划工作。1987年11月,省矿管办派孙廉、和宝华随同冶金厅朱维熙、陈良生等赴建水,协调建水锰矿与地方的关系,促成省冶金厅与建水县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同年12月,建水锰矿完成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云南省第一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国有矿山企业。
二、会泽铅锌矿
会泽铅锌矿是云南省重要的铅、锌生产基地,又是中国生产锗的重要基地。1985年以后,大量群采进入,多次迫使国有会泽铅锌矿停产。
1985年4月,省冶金厅工作组孙杰与会泽县政府、会泽铅锌矿达成“4·10”协议,将会泽铅锌矿所属的矿山厂露采区划出一部分(按“4·10”界线划分)予矿山镇组织农民开采。之后,仍有农民涌入矿山抢采矿石的事件发生。省政府曾两次派出工作组会同地方政府调处纠纷,治理整顿,进一步明确和维持“4·10”协议。
1987年10月,省矿管委派雷成栋协调并促成冶金厅与会泽县人民政府签订《落实矿界会议纪要》,同年12月,会泽铅锌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土法冶炼锌的小冶炼兴起,环境污染,矿业秩序混乱。此期,省、地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曾先后三次派工作进行调查和开展治理整顿。1991年,会泽县政府下发文件,提出将会泽铅锌矿白头山(砂矿)划予县武装部组织开采,作为“以劳养武”的矿山,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冶金厅、省矿管委处理。1992年 2月12日,省冶金厅副厅长任廷孝、省矿管委金有锋等与县上协商,达成资源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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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眉村石英砂矿
白眉村石英砂矿是国有昆明平板玻璃厂的主要原料矿山。1967年,白眉村成立砂场,进入国有矿山采区,从此时常引发资源纠纷。自1979年以来,省建材局和西山区政府曾多次协商解决资源纠纷。1982年5月,昆明市副市长吴振山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协商调处,形成《保护白砂资源合理解决纠纷》的会议纪要,明确平板玻璃厂在复征51.8亩土地范围内组织开采并实地划界立桩。1988年12月14日,昆明平板玻璃厂提出,要求恢复1958年征地 172.24亩的矿区范围。1991年5月15日,省建材局和西山区政府正式签订矿界协议,维持
1982年5月昆明市政府的裁定意见。同年7月,昆明平板玻璃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宜良九乡大兑冲铁矿
大兑冲铁矿是原曲靖地区越州钢铁厂的主要矿石生产基地。1985年,兴建了集体性质的宜良钢铁厂。此时越钢开采二、五矿体,宜钢开采一、四矿体。后来越钢以二、五矿体已基本采完为由;宜钢以一、四矿体矿石质量满足不了要求为由,均要求开采九号矿矿体,由此产生冲突。1992年5月17日至20日,省政府办公厅派工作组到矿区进行调处,经与曲靖行署经委和宜良县政府协商后,提出九号矿体按储量四六分,分别由宜钢和越钢开采,另将三、六、八,三个小矿由越钢开采。
1992年9月,越钢按调处意见划定的范围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云贵矿业纠纷
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现盘州市)一衣带水、山水相连,两县均属煤炭资源大县,煤矿开采成为地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两县在交界地段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了多家矿山企业开采,尤其是云南省在贵州“插花地”上设立的碗底煤矿与周边企业为争采资源矛盾十分突出。2003年12月,针对两省采矿纠纷,国土资源部工作组组织两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形成《关于协调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交界地段煤炭资源开发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明确由两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维护两省交界处的矿业秩序。由于长期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导致房屋等建筑公用设施开裂损坏。2005年6月,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两县、两省联席会议要求由两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进行鉴定,涉及煤矿企业预交押金。同年8月,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分别向两省提交《关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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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两省盘县—富源边界矿区房屋采动损害状况鉴定报告》,由于贵州省及盘县相关部门对报告不予认可,经两县多次协商无果,未能按鉴定报告明确的责任进行赔付及开展治理工作。2006年9月,两县协商共同委托贵州省盘县房管局对涉及损坏房屋进行鉴定赔偿,由于受群众阻挠等影响,未能完成。2006年底,采矿纠纷再次升级,企业职工及两县村民对峙,群众上访,媒体和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云南省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由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与贵州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于2007年3月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接边地区煤炭资源纠纷有关情况的报告》,请求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处理。经过国土资源部的协调处理,在随后启动的煤炭资源整合中,经统筹各方利益,统一规划、统一开采,妥善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
六、楚雄市八角铅锌矿区
2003年,因受发证权限和管理技术手段滞后的影响,造成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楚雄市八角铅锌矿探矿权与楚雄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八角铅锌矿采矿权范围部分重叠,引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纠纷,州、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协调,都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矛盾久拖不解,部分企业职工多次邀约当地老百姓上访,严重干扰和破坏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彻底解决纠纷,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底组成工作组,会同楚雄州、楚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深入矿山,踏勘争议区现状,充分听取乡(镇)政府意见和建议,在兼顾双方已投入工程情况,反复磋商,于2006年10月通过调整矿界,解决了重叠,避免了行政诉讼。
七、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
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的矿区范围均属地跨元江和墨江两县的金厂金矿,该矿床是云南省最早探明的大型独立金矿床。两矿山企业于1983年后先后建成投产。1987年及1988年,两县政府对矿界划分,经过协商签订“87协议”和“88协议”。1988年,省地矿厅依据协议对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2000年又重新换发了双方的采矿许可证。由于两县的县界、矿界协议不清,加之两矿行政上又分别隶属思茅市墨江县和玉溪市元江县两市、县管辖,致使矛盾纠纷突出。
2003年1月,两矿因矿界争议引发冲突,两矿职工多次聚集,群体对峙械斗,阻断道路,阻碍生产。2月至3月,省国土资源厅按省政府领导批示,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平息冲突。本着“保证稳定、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依法解决”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维持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界(即43勘探线),以43勘探线为准,各退40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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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隔离带,其间的资源收回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处置。 2004年5月,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对元江金矿与墨江金
矿矿界纠纷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派白平和冼长智会同两市、县国土资源局人员赴现场埋设界桩。除于43勘探线埋设界桩外,两矿各退10米划出平行线再埋设界桩,共埋界桩17棵。矿界解决后,双方又因历史形成的矿山道路、电力线路等生产设施相互交叉,环保安全相互影响,引发矛盾纠纷不断。
2004年10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工作组,于10月29日赴现场察看了解,听取意见,召开协调会议,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双方发展,有利于长期睦邻友好的原则进行磋商,提出了五点解决意见。同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解决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开采生产设施及环保问题的意见》。
2005年2月至3月,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落实贯彻执行上述《意见》情况,促使两矿于3月11日签署《墨江县矿业有限公司与元江县金矿关于公路和电力设施等相关问题的协议》。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基本解决,3月12日,双方全面恢复采矿活动。
八、圭山煤矿区
圭山煤矿区有国有圭山煤矿及39个乡镇小煤矿,主要开采圭山煤田17、18井田,采区地跨红河州的泸西县和昆明市的石林县,小煤矿也分属两市(州)、县管辖。由于一矿多主开采,长期以来,国有圭山煤矿与小矿,小矿与小矿之间,资源矛盾纠纷不断。1993年,云南煤炭厅先后与泸西县和石林县人民政府就圭山煤矿矿区范围签订了协议。按协议,小矿在1 700米或1 600米以上之浅部开采,以下为国有圭山煤矿采区范围。但小矿之间越界开采,小矿越界进入圭山煤矿开采问题一直未彻底解决。2003年8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会同红河州、昆明市及泸西县、石林县国土资源局,在圭山煤矿召开协调会议,达成5点共识,解决了小矿之间矿界交叉的问题。
为解决小矿越界进入国有圭山煤矿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批
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月17日在昆明召开了专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提出由石林县和泸西县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对国有圭山煤矿范围内的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由圭山煤矿进行煤炭资源进行整合。
在此期间,还解决了田坝煤矿、羊场煤矿、凤鸣村煤矿、安宁八街铁矿、楚雄八角铅锌矿的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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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矿产资源整合
针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着矿业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低下,生态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从1998年起省内有关方面就开始探索整治矿业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2003年,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省政府决定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对资源进行整合。省政府和有关州(市)政府建立了矿产资源整顿整合领导机构,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在资源整合工作中,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国有资产划转、委托加工、赎买退出,引进省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对锡、铜、铅锌、铁、磷、煤炭等6种重要资源进行整合。省政府还提出了6条原则:“一矿一主一权”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优化配置原则、加工升值原则、市场化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锡资源整合
至2007年,云南省进行锡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主要集中在个旧矿区,其次分布在文山都龙矿区,滇西梁河及腾冲锡矿,滇西南的西盟锡矿。
(一)个旧锡矿区
个旧锡矿区是中国最大的锡资源生产及加工基地,据2004年统计,区内共有大小矿山企业228户,除中央和市属的国有企业外,大多为规模较小的集体和私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的矿区范围相互交织,因资源而引起的矛盾冲突,连年不断,不仅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影响了矿山的正常生产,还多次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使个旧成为全国出名的“热点”矿山之一。全国闻名的国有云锡公司,多年来,也因此难以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而处于无证开采。通过多年来对区内资源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对矿区治理整顿,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进行资源整合,走联合开发之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纠纷,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做大、做强锡矿企业。从1987年以来,个旧锡矿就开始向资源整合的方向迈步。
1987年5月3日至6月5日,省经研中心和省经委组织关于组建有色金属联营集团讨论
会;同年7月,副总理李鹏在国家经委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联合是一个好形式. ”,随
后国家经委副主任叶青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总经理费子文和云南省省长和志强共商云锡问题,并有一个联合的初步方案;9月2日,费子文和副省长朱奎在北京签署了《关于组建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协议》;1988年6月20日,“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在个旧正式成立。集团以云锡为龙头,市属国有有色金属企业为骨干,生产锡的企业参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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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统一勘探、规划、开发、生产调度、涉外)和“五不变”(法人地位、隶属关系、财税上交、物资供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对个旧锡矿开发。
集团的组建,对稳定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生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矿业权权属关系并未理顺,资源矛盾并未根本解决,资源纠纷不断发生。2001年,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曾绍金赴个旧考察。同年,国土资源部以《关于治理整顿云南省个旧锡矿区采矿秩序意见的函》致函云南省政府,明确要求个旧矿区只设一个采矿权。
2002年省委和省政府将个旧市增列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城市,将云锡集团公司列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单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走资源整合的路子”,云锡集团与红河州、个旧市党委、政府达成协议,于同年8月23日将市属的8个国有企业(6矿2厂)划转云锡集团公司;2003年8月18日,又进一步对个旧振兴锡矿等15个民营矿山企业按“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产品流向)和“一独立”(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整合,随后又将经清理整顿后保留的168个民营企业中的118个进行了整合。2004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云锡老厂矿区和卡房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做到了“一矿一主一证”,实现资源的整合,矿区矿业秩序彻底好转。
(二)其他锡矿区
文山都龙锡矿区
2003年3月至7月,云锡集团公司与文山州马关县政府及都龙锌锡有限公司进行磋商,由云锡集团公司参股开发文山马关的锡矿。
梁河锡矿
2003年7月23日,云锡集团与梁河县政府正式签署《云南省梁河锡资源整合协议》,将梁河锡矿划转云南锡业集团公司,并着手组建“云南锡业梁河矿业有限公司”,对梁河县境内的有色金属统一经营管理。
腾冲锡矿
云锡集团和腾冲矿业公司已派员互访考察,双方表明了全方位合作的意愿。
西盟锡矿
云锡集团拟采用租赁经营方式进行整合。
二、铅锌资源整合
兰坪铅锌矿是中国已探明的最大的铅锌矿床,包括架崖山、北厂、西坡、南厂、蜂子山、跑马坪、白草坪7个矿段。1985年,大规模的群采涌入,乱采滥挖,使矿区的资源遭到严重破坏。1989年,国家计委和地矿部下发文件通知,将北厂、架崖山、蜂子山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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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段列入国家规划矿区。直至1992年6月,经各级政府对矿区进行多次的治理整顿,才彻底结束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群采。1993年5月,按省政府的指示成立了“兰坪有色金属公司”,接管了国家规划矿区,对怒江州、兰坪县所属的13家选冶企业供矿,群采集中在南厂矿段。1998年12月,原兰坪县境内的4家国有铅锌企业合并成立“云南省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南厂、西坡、白草坪及跑马坪矿段交由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组织开采。1999年10月,怒江州地质矿产管理局对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颁发跑马坪矿段的采矿许可证。2001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又颁发南厂矿段的采矿许可证。2002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对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接管的国家规划矿区颁发采矿许可证。
2003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兰坪铅锌矿开发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云南冶金集团与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2003年1月2日,省政府批准关于投资比例及采矿权价款等问题。同年7月29日,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在昆明成立,接替云南兰坪有色金属责任公司,正规开采北厂、架崖山两矿段。
1999~2000年,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先后引进五家投资商对跑马坪矿段进行开采,形成一矿多主体开采的局面,开拓系统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且有碍于“大兰坪”的整体开发。2003年9月24日,兰坪县政府发文,令跑马坪矿区停产整顿。
南厂矿段群采坑道达120多个,因安全隐患突出,2001年群采全部被取缔,2003年8月 26日,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全部停产。
2005年,原属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开采的跑马坪矿段、南厂矿段和白草坪矿段的资源全部划归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统一设计开采。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全部并入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原引入跑马坪矿段的投资者经补偿后全部退出。
2006年6月,根据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蜂子山矿段划予该公司开采,预留了矿区范围,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至此,兰坪铅锌已实现了资源整合的目标,做到了“一矿一主一证”。
三、铜资源整合
云南省铜矿生产企业主要有东川、易门、大姚、牟定四个国有矿山企业,后联合组建为“云南铜业集团”(简称“云铜集团”)。1990年以后,牟定铜矿、东川铜矿、易门铜矿皆因多年开采,资源枯竭而先后关闭破产、转产或重组。云铜集团在积极投入、开发大红山铜矿的同时,加快了对省内铜矿资源的整合步伐。2003年,云铜集团出资与迪庆州共同组建了“迪庆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对大型的羊拉铜矿进行建设开发,羊拉铜矿产出的精矿委托云铜集团所属的云南冶炼厂加工。云铜集团还对其他矿山或小冶炼厂产出的铜精矿及粗铜敞开收购,进一步深加工。至此,云铜集团已基本控制了全省铜资源的开发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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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实施〈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并规定:2004年环保不达标的矿山,2005年底前,年产量规模达不到6万吨; 2007年前,年产量达不到15万吨矿山,必须予以关闭。
按省经委牵头组织制定的整合方案,晋宁、西山区海口镇和东川区的磷资源由云南石化集团整合;安宁、江川由云天化整合;西山区(除海口镇)、华宁县由马龙化建集团整合;后又增加南磷集团对寻甸、会泽、沾益的磷矿资源整合。
2005年底,华宁县和江川县的磷资源整合已基本完成。至2006年底,晋宁县、西山区海口镇、安宁县县街矿区磷资源的整合基本结束,寻甸、会泽、沾益的德泽磷矿资源整合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五、煤资源整合
2003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井、坑)1 880个,其中大型1个,中型6个,小型487个,3万吨/年以下生产能力的1 386个。煤炭矿山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而大量小企业占有大资源、采富弃贫、回收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形势严峻。2004年,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由省经委牵头正式启动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2007年省政府下文确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牵头煤资源整合。其间,曲靖市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组织专家调研,提出《曲靖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滇东泰集团经公平竞争,成为富源县老厂外围雨旺矿区的投资开发主体,总投资120
亿元,建设240万千瓦的坑口电厂和年产600万吨的煤矿。 2005年,东源煤业集团与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洽谈协商,形
成《恩洪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同年9月24日,东源煤业集团与富源县和麒麟区分别签署了涉及清水沟、老书桌矿井建设的7个煤矿的矿界协议。
2005年3月初,圭山煤矿成立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起草《圭山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2007年整合结束。
至此,全省资源整合初步实现了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目标:在全省探明的保有资源储量中,74%的锡集中到云锡集团;60%的铜集中到云铜集团;64%的铅锌集中到云南冶金集团、金鼎锌业公司和祥云飞龙公司;71%的铁集中到昆明钢铁公司和禄丰德钢公司;50%以上的磷向云天化、南磷集团和龙蟒集团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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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满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2000~2010年云南省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规划编制工作于1999年底正式启动,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机构改革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后,又组成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委会,着手规划具体编制工作,于2002年完成规划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2003年2月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省级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依据。
规划以1999年为基准年,2000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基础数据来自 1999年或200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厅工作安排,从2002年4月开始,厅规划处着手开展州(市)、县(市、区)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截至2005年6月前,全省16个州(市)和115个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全面完成,省、州、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一、规划基期情况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1999年(规划基准年),云南以交通、电力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全省纳入国家统计的公路通车里程达10.20万千米,居全国第 1位;全省拥有连通境外和省外的铁路4条,省内铁路2条,营运里程2 310千米;水运通航里程1 530千米,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正在开发;民航航线里程13.30万千米,有国内外航线108条,民航机场11个,初步形成了立体交通网络。全省可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为 9 000多万千瓦,居全国第2位;探明煤炭资源储量 240多亿吨,在南方诸省中列第2位。随
着小清水电站、滨东火电厂等一批电站电厂的建设,预计2005年全省装机容量 1 158万千瓦,2010年全省装机容量1 475万千瓦。1999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1 855.74亿元,居全国第18位,人均4 439元。
云南矿业经济发展较快,磷、锡、锌、铜、铅、锑、锗等矿产品的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墓地。1999年,矿业企业总资产占全省工业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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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33.60%,矿业总产值(采、选、冶、加工)占工业总产值的31.06%,矿业企业职工人数占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一半以上,矿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贸易总额的47.50%。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把矿业确定为五大支柱产业之一。
“十五”期间(2000~2005年),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 “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三大目标,全省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8%左右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05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2 880亿元,城镇化水平为26%,森林覆盖率提高至48%,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人民生活总体进入小康。
(二)矿产资源特征和勘查开发利用状况
矿产资源特征及其优势矿产
云南是矿产资源大省,素有“金属王国”之称,矿产资源具有矿种齐全、储量丰富等主要特征。
总量大,矿种多,部分矿种不能自给。至2000年底,共发现矿产142种,探明储量的矿产83种,保有资源储量列全国前3位的矿产有21种,其中列第1位的是锡、铅、锌、磷、铟等9种矿产,第2位的有铂族、锗、硅藻土等7种矿产,第3位的有铜、锑、镍等5种矿产。云南矿种比较齐全,仅石油、天然气等极少数矿产稀缺,一些矿产如铝、硫、铬等不能自给。
富矿比例大,共、伴生组份多,矿床开采条件较好。在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中,高品位矿比例较大,多数具有较好的开采条件,开发价值较高。多数大、中型矿床中,常共、伴生两种以上具独立工业价值的矿产。云南省的富磷矿、富锰矿、富铁矿、富铜矿分别占全国富矿保有资源储量的34.42%、45.32%、27.70%、13.55%。
新的资源富集区潜力巨大,老矿山资源枯竭与外围资源丰盈并存。在西南“三江”有色金属成矿带云南部分,已发现多处具有大型远景的矿床,如德钦羊拉铜矿、兰坪白秧坪银铜多金属矿、金平金矿等矿床。一些开采历史悠久的老矿山虽面临资源枯竭的局面,但近年来在会泽铅锌矿、澜沧铅矿、个旧锡矿等老矿山外围和深部又相继发现了规模较大的矿床。
矿产资源富集区相对集中。在规划的598处矿产地中,大型以上矿床114个,其2000年资源储量占全省比重是:磷85.18%,铅61.14%,锌82.01%,锡70.79%,铜57.65%,锗56.09%。仅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的磷、煤、硫铁矿就分别占全省资源储量的 72.64%、81.86%和94.21%。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在全国位居前列、属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支柱性矿产、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创新开发能力、产品质量好并在国内外市场具较强竞争力等评价原则,云南的锌、锡、铜、铅、铝、磷、锰、锗、铟、银、铂族矿产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中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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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煤有区域优势,同为云南的优势矿产。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云南省基础地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矿产勘查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已完成1∶100 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水文地质调查,1∶75万地热调查,1∶20万区域化探,1∶20万航磁调查;完成 1∶20万区域重力20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5.80%;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76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7.60%;完成全省地下水资源状况的总体评价和重点地区的地热资源、地质环境调查。
至1999年底,全省上储量表矿产地1 577处(含共、伴生矿产地)。其中达到勘探程度的542处,占34.37%;详查和普查的矿产地1 035处,占65.63%。大量未上表矿产地及近年来初步控制的多处大型矿产地,勘查程度都较低。将井田、矿段合并后矿区数为1 229处,其中大型114处,中型264处,小型851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云南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50余年的发展,建立起地勘、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科研、销售基本配套的综合体系。在已上表统计的83种矿产中,已开采利用的有62种,占74.70%。形成规模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铜、铅、锌、锡、锑、钨、金、煤、铁、锰、磷、岩盐、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硅石、黏土、大理石等。
全省共有矿山企业6 542个,从业人员达31.9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267个,集体企2 373个,私营企业2 250个,外资企业11 个,股份制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 641个。按开采规模统计,全省有大型矿山企业12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0.18%;中型矿山30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0.46%;小型矿山6 500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99.36%。
全省开采矿石总量1.37亿吨,其中磷矿390万吨,铜矿634万吨,铅锌矿317万吨,锡矿337万吨,金矿142万吨,铁矿214万吨,煤2 159万吨,其余为石灰岩、砂石、黏土等矿产。
矿产品销售产值(矿石及初级原料产品)77.73亿元,利润总额6 115.58万元,上缴税金6.68亿元。
1999年底,全省已形成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云南锡业公司、云南磷化工集团公司、云南铝业股份公司、云南建材集团公司、昆明钢铁公司等矿业集团(公司)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矿业开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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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一)“十五”期间对矿产品需求预测
今后5~10年仍然是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均资源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地质找矿难度增大,一些矿山资源枯竭,矿产品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将是中国21世纪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接替地区。云南丰富的资源和相当实力的产业基础,具备做大做强矿业的条件和能力。根据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国内、国际市场情况,对2005年全省煤、铁、磷、锌、铜、铝、铅、盐、水泥等13种主要矿产品进行了需求预测(见表10-1)。除锡、钨、锑、煤必须服从全国总量调控外,其余矿产品是云南省的优势,可依据市场需求增加产量。
云南省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表10-1
矿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规划基准期(1999年) | 规划目标期(2005年) | ||
产量 | 消费量 | 预测产量 | 预测需求 | ||
煤 | 原煤万吨 | 2 663.6 | 2 202.3 | 3 000 | 3 423 |
铁 | 矿石万吨 | 463.4 | 310 | 600 | 600 |
磷 | 矿石万吨 | 982.9 | 955.6 | 1 200 | 1 200 |
铜 | 万吨 | 13.1 | 7.9 | 20 | 20 |
铅 | 万吨 | 15.2 | 15.2 | 20 | 20 |
锌 | 万吨 | 20.1 | 19.9 | 37 | 37 |
锡 | 万吨 | 4.3 | 3.8 | 2.4~3.0 | 3.0 |
铝 | 万吨 | 11.3 | 9.4 | 30 | 30 |
银 | 吨 | 160 | 160 | 210 | 210 |
锗 | 吨 | 12.4 | 12.4 | 16~20 | 20 |
铟 | 吨 | 1.0 | 1.0 | 30 | 30 |
原盐 | 万吨 | 42.1 | 42.1 | 56.4 | 60 |
水泥 | 万吨 | 1 622.8 | 1 594.4 | 2 300 | 2 300 |
(二)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保证程度
云南省矿产资源总量虽大,但勘查程度低,可采储量相对不足。2005年前,煤、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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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锌、铜、铅、锡、银、铟、锗、盐、水泥原料等12种主要矿产资源的现有可采储量均能满足全省矿业支柱产业建设的需求;石油、天然气、铬、铝、钾、硫等少数矿产品不能满足需求,须从省外、国外购入。2005年后,煤、磷、锌、银、铟、锗、盐、水泥原料等可基本满足至2010年的需求;铅、锡、铜等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较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对云南省矿业发展既是契机更是挑战。一方面是有利于更广泛地利用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发挥云南选冶能力过剩的优势,建立外向型矿业;有利于利用外资勘查开发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大量进入,将对处于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云南矿产品加工、精深加工带来一定冲击。所以,云南矿业应通过深化改革,趋利除弊,提升整体竞争力,尽快融入全球矿业市场之中。
三、规划目标
云南矿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磷化工基地和重要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巩固矿业在云南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依托区位优势,加大矿业对外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开放型大矿业格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矿业的保障程度。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控制总量,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科技含量,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一)近期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目标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十五”期间(2000~2005年)要继续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特别是加强“三江”中南段、攀西黔中区(川滇—滇东成矿带)、红水河右江区(滇东南成矿带)3个资源集中区13个项目的调查评价工作,力争至2005年提交新增资源量:铜300万吨(金属量),铅锌600万吨(金属量),银10 000吨(金属量),锡10万吨(金属量),金100吨(金属量),锑20万吨(金属量),铂钯10吨(金属量);提供一批大、中型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根据国家和省的需要以及公益性调查评价获得的资料,优选一批远景较好的大中型矿床,利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的办法,开展商业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开展老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吸引省外、国外资金到云南省勘查优势矿产资源。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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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展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争在国外建立2~3个矿产资源勘查基地。
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目标
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矿床规模与开采规模相互匹配、更加合理,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进一步改善,矿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矿产品比例明显增加。矿产资源开发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主要矿产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山总数控制在4 000个左右,比2000年减少38.86%。
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全省矿山“三率”指标有所提高,磷、煤、有色金属的矿井回采率提高5%,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
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国外、省外的资金和技术到云南省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开发紧缺矿产,建立国外矿产资源基地。
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全省已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到2005年,磷矿石的产量将达1 200万吨,磷化工销售收入107亿元,利税11亿元,出口贸易额4亿美元;十种有色金属112万吨,有色金属销售收入达185亿元,利税19亿元。全省矿业实现产值600亿元,年均增长11%;利税58亿元,年均增长18%。
为了保证上述规划目标的实现,“十五”期间云南省将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建立3个国家级磷复肥基地,即昆明大型磷复肥基地、滇东北中型磷复肥基地、滇南中型磷复肥基地;5个有色金属基地,即滇东北铅锌锗基地、滇西北铅锌基地、滇中铜业基地、个旧锡业基地、昆明铝业基地。
实施4项重点能源矿产工程,即寻甸先锋褐煤液化及配套露天煤矿工程、富源老厂白龙山矿井工程、恩洪清水沟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工程、滇东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保障云南省“西电东送”工程的火电需求。
对澜沧铅锌矿实行高新技术改造;积极推进马关都龙锡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规模化开发;做好个旧大型霞石矿和弥渡金宝山铂钯矿的开发试验前期准备工作,争取 “十一五”建成投产;进一步强化昆明钢铁公司作为本省和西南地区重要钢铁基地的地位,加快大红山铁矿建设;推进建材工业发展,重视非金属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
(二)远景目标
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初步形成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矿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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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进一步加强,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全省地质矿产研究程度明显提高,地质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建成全国最大的磷化工基地和重要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在周边国家建设的资源基地得到巩固和发展,初步建成稳定的矿产资源供给安全体系。
到2010年,争取实现矿业总产值1 000亿元,利税100亿元。
四、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布局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的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 重要成矿带和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
“三江”成矿带、川滇—滇东成矿带及滇东南成矿带是云南省重要的成矿区带,分别是中国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金属资源集中区、攀西黔中矿产资源集中区和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资源集中区的云南部分。优先开展成矿带区域内 1∶25万区域综合调查评价、1∶20万区域重力测量、1∶5万区域地质综合调查;开展新的成矿区带、新矿种的勘查技术方法试验;加强重点成矿带综合研究和大型矿床成矿预测工作。加强有色金属铜、铅、锌、锡等优势矿产和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力争使“三
江”中南段的有色金属、贵金属资源量有较大增长,为建成中国新的大型有色金属原材料基地奠定基础;开展曲靖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和“三江”中南段缺煤地区煤资源调查评价(见表10-2)。
2.地下水、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应用新理论、新方法重点开展滇东南、滇东北岩溶石山地区和滇中红层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以及严重缺水山区供水的水文地质勘查;加强中心城镇、主要交通沿线、重点经济区(带)的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重点加强滇西、滇西南高温热田和滇中、滇东中低温热田的地热资源评价,查明一批地热资源状况。
3.矿山生态环境调查
以滇中、滇南为重点,完成以县(市)为单位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调查矿山 “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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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表
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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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所 在行政区名称 | 主攻矿种 | 工作地区 | 工作区面积 (k㎡) | 主要工作内窖 | 工作期限 (月) | 预测主要成果 | ||
新发现矿产地 (处)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333+334) | ||||||||
调—1 | 德钦羊拉矿化集中区 评价 | 迪庆州 | 铜、金 | 德钦县 | 550 | 大比例尺物探20k㎡,钻 探 4000m | 24 | 5 | 万吨 | Cul00、 Pb、Zn10 |
调—2 | 德钦红坡矿化集中区评价 | 迪庆州 | 铜、铅、锌、金、 银、 | 德钦县 | 1 050 | 钻探1500m,浅井150m, 1∶2.5万电法30km2 | 24 | 万吨 | Cu50 | |
调—3 | 兰坪白秧坪矿化集中区评价 | 怒江州 | 铅、锌、银、铜、 钴 | 兰坪县 | 1 630 | 1/5化探400k㎡,区调、钻探4 000m | 36 | 5 | 吨; 万吨 | Ag500、Cu50 Pb、Zn50 |
调—4 | 腾冲老厂坪矿化区评 价 | 保山市 | 铜、锡、 铅、锌 | 腾冲县 | 1 091 | 1/5万综合找矿,1/1万 化探5k㎡,钻探800m | 18 | 4 | 万吨 | Cu30、Pb、 Zn100 Sn5 |
调—5 | 元江中上游矿化集中区评价 | 大理州楚雄州 | 金多金属 | 祥云县楚雄市 | 2 578 | 1/5化探200k㎡,钻探 400m,槽深2000 m3 | 36 | 4 | 吨; 万吨 | Au50、Ag2000、 PhZnl00 |
调—6 | 芦子园-南汀河银多金属集中区评价 | 临沧市 | 银多金属 | 镇康县耿马县 沧源县 | 3442 | 1/5万综合找矿,1/5化探150 km2,1∶2.5 万电法 20k㎡,钻探2 000 m | 48 | 2 | 吨; 万吨 | Agl000 PhZnl00 |
调—7 | 上允-南角河矿化集中区评价 | 临沧市 | 银多金属 | 双江县 | 954 | 1/5万综合找矿,大比例尺物探200k㎡,钻探 1 000m,潜井100m | 30 | 4 | 吨; 万吨 | Agl000、Au20、 Sbl5、PbZn20 |
调—8 | 大平掌一雅口铜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思茅地区 | 铜多金属 | 思茅市 | 1 047 | 1/5万综合找矿,大比例尺物探4 000km2,钻探 1 500m | 36 | 4 | 吨; 万吨 | AgS00、Au20; Cu50、PbZn50 |
表10-2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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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所 在 行政区名称 | 主攻矿种 | 工作地区 | 工作区面积 (k㎡) | 主要工作内窖 | 工作期限 (月) | 预测主要成果 | ||
新发现矿产地 (处)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333+334) | ||||||||
调—9 | 金 平 一 绿 春 矿 化集中区评价 | 红河州 | 金、铜 | 金平县绿春县 | 2 144 | 1/5万综合找矿,1/5 万化探4 000km 2,钻探 500m,浅井50m | 36 | 5 | 吨; 万吨 | Au50; Cu50 |
调—10 | 孟 连 多 金 属 矿 化集中区评价 | 思茅地区 | 金、铜 | 孟连县 | 1 765 | 1/5万综合找矿,异常查证 | 24 | 2 | ||
调—11 | 大勐龙铜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西双版纳州 | 铜多金属 | 景洪市 | 1 217 | 1/5万综合找矿,1/5万化探400km2,1/25万电 法10km2,钻探400m | 36 | 2 | 吨; 万吨 | Au20; Cu20 |
调—12 | 武定一禄劝有色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楚雄州昆明市 | 铅、锌 | 武定县禄劝县 | 608 | 1/5万综合找矿,1/5万化探500km2,钻探400m, 浅井100m,槽探2000m3 | 36 | 2 | 万吨 | Pb、Zn50 |
调—13 | 马关麻栗坡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文山州 | 铅、锌、锡、银 | 马关县麻栗坡 县 | 1 372 | 1/5万综合找矿,钻探 500m | 24 | 万吨 | Zn50 |
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4.地质灾害调查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相对集中的滇西北、滇东北,将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并对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勘察和治理。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全省工业布局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与资源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鼓励勘查矿种
重点鼓励勘查锌、铅、铜、金、银、铂族等优势矿产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钾盐、优质锰、富铁矿、新型非金属等国家紧缺矿产。提倡综合勘查,综合找矿。
2.鼓励勘查区域
鼓励勘查的重点地区是“三江”中南段、川滇—滇东成矿带及滇东南成矿带;鼓励在云南省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按矿种将全省划分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煤及煤层气、非金属、石油及天然气和地下水及地热五类勘查规划区(见表10-3)。
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资源重点规划区。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I):以铜、铅、锌为主,兼顾银、钴、锡等,包括德钦羊拉、思茅大平掌等13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滇中一滇东北有色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Ⅱ):以铜、锌、银为主,兼顾煤层气,含东川、会泽等5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滇东南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Ⅲ):以铅、锌、锡、金为主,兼顾锰,含富宁、个旧等4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煤层气及煤勘查重点地区(Ⅳ)。包括曲靖、昭通、镇雄煤层气勘查规划区和“三江”中南段的耿马、双江第三系盆地煤勘查规划区。
非金属勘查重点地区(V)。腾冲硅灰石、硅藻土等非金属勘查规划区。
石油、天然气勘查重点地区(Ⅵ)。包括楚雄盆地、南盘江盆地、思茅坳陷油气勘查规划区。
地下水、地热勘查重点地区。地下水勘查重点地区含滇东南岩溶石山岩溶水等3个规划区;地热勘查重点地区包括腾冲—龙陵、洱源等7个高温热田规划区和昆明—玉溪、曲靖等6个中低温热田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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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极少数禁止开采矿种的地区规划为限制勘查区(Ⅶ,见表10-3)。此外,主干公路(国道)、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国际河流、重要江河两岸一定范围内,九大高原湖泊、重要水库面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旅游开发区、国家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也限制勘查。
禁止勘查区
军事禁区列为禁止勘查区。
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表
表10-3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
“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Ⅰ | Ⅰ—1 | 德钦县格咱规划区 | 德钦县 | 鼓励勘查区 | 867 |
Ⅰ—2 | 中甸县拖顶—巨甸规划区 | 中旬县 | 鼓励勘查区 | 2145 | |
Ⅰ—3 | 中旬县三坝规划区 | 中甸县 | 鼓励勘查区 | 1560 | |
Ⅰ—4 | 维西龙宝规划区 | 维西县 | 鼓励勘查区 | 1630 | |
Ⅰ—5 | 鹤庆北衙规划区 | 鹤庆县 | 鼓励勘查区 | 1240 | |
Ⅰ—6 | 六库—槽涧规划区 | 泸水县 | 鼓励勘查区 | 1065 | |
Ⅰ—7 | 腾冲—梁河规划 | 腾冲县梁河县 | 鼓励勘查区 | 1689 | |
Ⅰ—8 | 施甸—南伞规划 | 施甸县镇康县 | 鼓励勘查区 | 2541 | |
Ⅰ—9 | 龙陵—潞西规划 | 龙陵县潞西县 | 鼓励勘查区 | 958 | |
Ⅰ—10 | 文玉—民乐规划 | 景东县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2540 | |
Ⅰ—11 | 仓房—安宁规划区 | 新平县墨江县 | 鼓励勘查区 | 1300 | |
Ⅰ—12 | 勐海规划区 | 勐海县 | 鼓励勘查区 | 2045 | |
Ⅰ一13 | 易武—新山规划区 | 勐腊县 | 鼓励勘查区 | 540 | |
滇中、滇东北有色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Ⅱ | Ⅱ—1 | 彝良规划区 | 彝良县 | 鼓励勘查区 | 880 |
Ⅱ—2 | 巧家大石包—松梁规划区 | 巧家县 | 鼓励勘查区 | 840 | |
Ⅱ—3 | 银厂—东山规划区 | 宣威市 | 鼓励勘查区 | 790 | |
Ⅱ—4 | 会泽县规划区 | 会泽县 | 鼓励勘查区 | 615 | |
Ⅱ—5 | 东川规划区 | 东川区 | 鼓励勘查区 | 1778 | |
滇东南有色贵金属勘查规划区Ⅲ | Ⅲ—1 | 丘北腻脚规划区 | 丘北县 | 鼓励勘查区 | 664 |
Ⅲ—2 | 富宁规划区 | 富宁县 | 鼓励勘查区 | 677 | |
Ⅲ—3 | 个旧规划区 | 个旧市 | 鼓励勘查区 | 688 | |
Ⅲ—4 | 广南—西畴规划区 | 广南县西畴县 | 鼓励勘查区 | 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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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
煤层气、煤勘查重点区Ⅳ | Ⅳ—1 | 镇雄煤层气规划 | 镇雄县 | 鼓励勘查区 | 1284 |
Ⅳ—2 | 昭通煤层气规划区 | 昭阳区 | 鼓励勘查区 | 490 | |
Ⅳ—3 | 宣威煤层气规划 | 宣威县 | 鼓励勘查区 | 572 | |
Ⅳ—4 | 恩洪—老厂煤层气规划区 | 富源县 | 鼓励勘查区 | 8027 | |
Ⅳ—5 | 耿马盆地煤规划区 | 耿马县 | 鼓励勘查区 | 272 | |
Ⅳ—6 | 双江盆地煤规划区 | 双江县 | 鼓励勘查区 | 172 | |
建材非金属勘查重点区V | V—1 | 寻甸硅藻土规划区 | 寻甸县 | 鼓励勘查区 | 444 |
V—2 | 腾冲龙陵硅藻土、 硅灰石规划区 | 腾冲县 龙陵县 | 鼓励勘查区 | 658 | |
V—3 | 临沧高岭土规划区 | 临沧县 | 鼓励勘查区 | 376 | |
V—4 | 曲靖大理石规划区 | 曲靖市 | 鼓励勘查区 | 118 | |
V—5 | 玉溪大理石规划区 | 玉溪市 | 鼓励勘查区 | 153 | |
石油、天然勘查重点区Ⅵ | Ⅵ—1 | 楚雄盆地油气规划区 | 大姚县永仁县 | 鼓励勘查区 | 5354 |
Ⅵ—2 | 南盘江盆地油气规划区 | 开远市、泸西县、曲靖市、罗 平县、师宗县 | 鼓励勘查区 | 6980 | |
Ⅵ—3 | 思茅坳陷油气规划区 | 思茅市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5750 | |
石油、天然气勘查重点区Ⅵ | Ⅵ—1 | 楚雄盆地油气规划区 | 大姚县永仁县 | 鼓励勘查区 | 5354 |
Ⅵ—2 | 南盘江盆地油气规划区 | 开远市、泸西县、曲靖市、罗 平县、师宗县 | 鼓励勘查区 | 6980 | |
Ⅵ—3 | 思茅坳陷油气规划区 | 思茅市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5750 | |
限制勘查区Ⅶ | Ⅶ—1 | 白马雪山 | 德钦县 | 限制勘查区 | 2096 |
Ⅶ—2 | 哈巴雪山 | 中旬县 | 限制勘查区 | 260 | |
Ⅶ—3 | 高黎贡山 | 泸水县腾冲县 | 限制勘查区 | 1695 | |
Ⅶ—4 | 苍山洱海 | 漾濞县 | 限制勘查区 | 692 |
五、采矿规划布局
立足资源和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布局,调控开采总量,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一)调控开采总量
按照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及省“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磷化工,重视钢铁工业、建材业、稀贵金属的开发,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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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煤炭工业”思路,结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云南省“十五”期间需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的主要矿种是锡、锑、钨、煤。锡的产量控制在2.4万吨~3.0万吨金属量,精锑的产量控制在0.5万吨左右,钨产量控制在0.35万吨左右,原煤产量控制在3 000万吨左右。总的原则是鼓励开采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对生态环境能够有效保护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资源总量不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禁止开采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和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矿产。
金属矿产
重点鼓励开采云南省优势的锌、铜、铅、镍等有色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银、金、铂族、锗、铟、铊等稀贵金属矿产及铁、锰、钛等矿产;对云南省出口优势的锡,实行限产保值;控制钨、锑、稀土、汞、钼等矿产的开采总量。
非金属矿产
重点鼓励开采磷化工矿产及在云南省优势突出的霞石、硅灰石、硅藻土、钾盐等特色矿产;鼓励开发岩盐、芒硝、石膏、石灰岩、玻璃硅质原料、高岭土、大理石、花岗石等具有市场前景的盐化工和建弑矿产。
能源矿产
鼓励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查开发。积极开发和推广煤炭气化、液化和洗选加工等环保煤、洁净煤技术。鼓励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中央关于煤炭要关井压产的部署,严格限制滇东富煤区煤炭的开采总量。适度加大滇西缺煤区煤炭的开发力度,以满足森林禁伐后生活及工业用煤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
(二)开发利用规划布局
划分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综合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实行分区开采,划分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实施管理。
鼓励开采区。指矿产资源相对集中,通过开发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采矿活动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地区。
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限制性开采的地区。
禁止开采区。指矿业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少数矿种分布区、重要湖泊、河流、水源地、基本农田、城市周边面山、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军事禁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在此区域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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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开发利用布局方案
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高效、合理布局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7个各具特色、分工不同而又协调发展的矿业经济区,其中“三江”区、昆玉区、昭曲区和个文区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地区。在7个大区中划分了65个重点矿产资源分布区,其中鼓励开采区47个,限制开采区16个,禁止开采区2个(见表10-4)。
“三江”区:包括怒江州、迪庆州、丽江地区。该区是中国著名的“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资源集中区,同时也是著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三江”区作为云南省矿业规划的重点地区,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十五”矿业开发的重点是兰坪铅锌矿,并以此为中心,带动羊拉铜矿、白秧坪银铜多金属矿的勘查以及红山—雪鸡坪铜多金属矿等2个分布区的开发,使其形成21世纪中国最重要的大型有色金属原料基地;加强对兰坪铅锌矿区的小矿山治理;严格限制中甸麻花坪钨铍矿等3个分布区钨、锑、石棉的开采总量。
昆玉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及楚雄州东部地区。该区城市比较集中、经济发展条
件较好,具有丰富的磷、铁、铜、钛矿等资源,是云南省磷化工、电铝、钢铁、有色、贵金属的冶炼加工中心,也是全省矿业开发规划的核心地区。“十五”矿业建设的重点项目有:国家级昆明大型磷复肥基地、滇中铜业基地、昆明铝业基地、钢铁基地和寻甸先锋褐煤液化示范基地。重点鼓励开发滇中地区磷矿,加强低品位磷矿的开发利用;加速新平大红山铜铁矿的开发,为滇中铜业基地及昆明钢铁基地提供矿物原料;抓好寻甸先锋褐煤矿的褐煤液化及露天采矿工程;鼓励开发武定、禄劝、安宁等分布区的钛、盐矿;加强对滇池周围大型磷矿区的小矿山治理力度。
个文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该区是中国锡矿的主要产区,除锡外,尚有锌、银、铟矿等主要资源,也是云南省“十五”矿业规划重点建设的地区之一。“十五”期间要继续加强个旧锡业基地的建设,把锡的开采总量控制在2.4万吨金属量左右,在巩固锡生产和出口优势地位的基础上,带动马关都龙、蒙自白牛厂两个大型有色及贵金属矿区的开发,成为云南省滇东南重要的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开发基地。鼓励继续扩大金平—元阳等4个分布区金、铜、镍、锰的开发。搞好开远—弥勒煤矿的开发,确保“西电东送”项目的开远火电厂用煤需要;限制西畴锑矿、文山—麻栗坡钨矿等3个分布区锑、钨的开采总量;暂不建立西畴铝土矿新矿山。
昭曲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该区是云南省煤炭资源的主要集中区和生产区,也是
重要的有色金属生产基地。主要矿产是煤、煤层气、铅、锌。作为云南省矿业规划建设的重点地区,“十五”安排了4个重点项目,即1个大型有色金属基地,3个能源矿产工程。会泽铅锌矿最近在深部找矿有重大突破。铅锌平均品位高达30%以上并伴生有锗,是世界同级规模矿床中罕见的富矿床,应扩大生产规模,使其形成年采选冶锌15.5万吨和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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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产品15吨的生产能力,并带动巧家—鲁甸银铅锌矿等4个分布区的开发,建成滇东北锌、铅、锗有色金属基地。调整该区煤炭生产结构,压缩部分小煤窑数量及产量,集中力量建设几个大型煤炭产区,重点是做好恩洪清水沟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富源老厂白龙山矿井和滇东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等3项能源矿产工程的开发建设,保证“西电东送”工程中宣威电厂、曲靖电厂、滇东电厂3个大型火力发电厂的燃煤需要;限制富源—罗平等2个分布区锑、萤石、硫铁矿、重晶石的开采总量。
大楚区:包括大理州及楚雄州西部。该区的特色矿产主要是铂族和建材非金属资源。依托大理作为滇西重要交通枢纽和重要城市的优势,大力开发稀贵金属矿产及建材产品,力争“十一五”建成中国第2个铂族金属生产基地和具有特色的非金属矿业基地。近期主要抓好列入国家计委高新技术项目的弥渡金宝山铂族矿产开发试验研究工作;鼓励祥云金厂箐等3个分布区金、铜、锰的开发;限制云龙—泸水等2个分布区锡、钨、锑的开采总量;禁止开采南华砷矿和姚安—牟定蓝石棉矿。
保潞区:包括保山市、德宏州。该区的特色矿产是硅灰石、硅藻土及地热。“十五”重点是搞好非金属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巩固提高锡,加快地热及其他矿产的开发,争取2010年前使地热、非金属、稀有金属矿产的开发成为本区的一大特色产业;限制腾冲—梁河地区锡的开采总量。
思临区: 包括思茅地区、临沧地区。该区是中国澜沧江中南段重要的铜、银多金属矿勘查开发区。主要矿产有铅、锌、铜、锗、金等资源。“十五”矿业建设的重点是抓好澜沦铅矿的建设,力争2005年建成年产电锌1万吨的试验工厂。同时鼓励扩大镇沅金矿、墨江金矿、临沧锗矿及江城勐野井固体钾盐矿的开发规模。加快思茅—景谷铜多金属矿及墨江—元江镍矿的勘查、开发;限制墨江—元江等2个分布区石棉的开采总量。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区重要的矿业中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表
表10-4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Ⅰ | 三江区 | 怒江州迪庆州 丽江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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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Ⅰ-1 | 红山雪鸡坪铜多金属矿 分布区 | 中旬县 | 鼓励开采区 | 288 | 铜矿 | 金属万吨 | 44.85 |
Ⅰ-2 | 丽江—宁蒗金、银、铜 多金属矿分布区 | 丽江县 宁蒗县 | 2 403 | 铜矿 | 金属万吨 | 7.6 | |
金矿 | 金千克 | 1 637 | |||||
Ⅰ-3 | 兰坪铅锌矿分布区 | 兰坪县 | 2 105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 198.12 | |
铅矿 | 金属万吨 | 246.49 | |||||
Ⅰ-4 | 永胜—华坪煤矿分布区 | 永胜县 华坪县 | 2 408 | 煤矿 | 万吨 | 8 437.1 | |
Ⅰ-5 | 贡坡石棉矿分布区 | 德钦县 | 限制开采区 | 105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39.O |
Ⅰ-6 | 石门多—白马吉锑矿 分布区 | 维西县 | 257 | 锑矿 | 金属吨 | 3 463 | |
Ⅰ-7 | 麻花坪钨铍矿分布区 | 中甸县 | 83 | 钨矿 | WO3 万吨 | 4.99 | |
铍矿 | BeO 万吨 | 3.08 | |||||
Ⅱ | 大楚区 | 大理州楚雄州 大部 | |||||
Ⅱ-1 | 鹤庆金、锰矿分布区 | 鹤庆县 | 鼓励开采区 | 621 | 金矿 | 金千克 | 3 712 |
锰矿 | 矿石万吨 | 268.4 | |||||
Ⅱ-2 | 大理建材非金属矿分布区 | 大理市 | 330 | 水泥用 灰岩 | 矿石亿吨 | 1.74 | |
饰面用 大理石 | 荒料万米0 | 874 | |||||
Ⅱ-3 | 金厂箐金矿分布区 | 祥云县 | 215 | 金矿 | 金千克 | 5 421 | |
Ⅱ-4 | 大姚—牟定铜矿分布区 | 大姚县 牟定县 | 1 794 | 铜矿 | 金属万吨 | 67.59 | |
Ⅱ-5 | 水平铜、钴矿分布区 | 永平县 | 209 | 铜矿 | 金属万吨 | 6.45 | |
钴矿 | 金属吨 | 2 367 | |||||
Ⅱ-6 | 金宝山铂族矿分布区 | 弥渡县 | 253 | 铂族矿 | 金属吨 | 45.246 | |
石膏矿 | 矿石亿吨 | 2.04 | |||||
Ⅱ-7 | 云 龙 泸 水 锡 、 钨 矿 分布区 | 云龙县 泸水县 | 限制开 采区 | 188 | 锡矿 | 金属万吨 | 3.53 |
钨矿 | WO3万吨 | 3.06 | |||||
Ⅱ-8 | 巍山锑矿分布区 | 巍山县 | 限制开 采区 | 584 | 锑矿 | 金属万吨 | 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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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Ⅱ-9 | 龙潭砷矿分布区 | 南华县 | 禁止开采区 | 80 | 砷矿 | 砷万吨 | 6.52 |
Ⅱ-10 | 姚安—牟定蓝石棉矿 分布区 | 德钦县 | 260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3.8 | |
Ⅲ | 保潞区 | 保山市 德宏州 | |||||
Ⅲ-1 | 腾冲铁、硅灰石、硅藻土、岭土、地热分布区 | 腾冲县 | 鼓励开采区 | 2 272 | 铁矿 | 矿石万吨 | 5 754.8 |
硅灰石 | 矿物万吨 | 1137.05 |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472.5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75.4 | |||||
Ⅲ-2 | 保山—昌宁煤矿分布区 | 保山市 昌宁县 | 542 | 煤矿 | 万吨 | 7 396.6 | |
Ⅲ-3 | 潞西金矿分布区 | 潞西市 | 73 | 金矿 | 金千克 | 3 093 | |
Ⅲ-4 | 勐糯铅锌矿分布区 | 龙陵县 | 鼓励 开采区 | 116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83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5.56 | |||||
Ⅲ-5 | 腾冲梁河锡矿分布区 | 腾冲县 梁河县 | 限制开采区 | 1 752 | 锡矿 | 金属万吨 | 15.06 |
Ⅲ-6 | 保山施甸汞矿分布区 | 保山市 施甸县 | 710 | 汞矿 | 金属吨 | 208.0 | |
Ⅳ | 思临区 | 思茅地区 临沧地区 | |||||
Ⅳ-1 | 临 沧 锗 、 高 岭 土 矿分布区 | 临沧县 | 鼓励开采区 | 242 | 锗矿 | 锗吨 | 663 |
高岭土 矿 | 矿石万吨 | 1 092 | |||||
Ⅳ-2 | 思茅—景谷铜矿分布区 | 思茅市 景谷县 | 2 311 | 铜矿 | 金属万吨 | O.68 | |
Ⅳ-3 | 镇沅金矿分布区 | 镇沅县 | 640 | 金矿 | 金吨 | 66.14 | |
Ⅳ-4 | 墨江—元江金矿分布区 | 墨江县 | 730 | 金矿 | 金吨 | 21.603 | |
Ⅳ-5 | 澜沧铅锌银矿分布区 | 澜沧县 | 529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0.5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1.8 | |||||
银矿 | 银吨 | 1 220 | |||||
Ⅳ-6 | 勐野井钾盐矿分布区 | 江城县 | 177 | 钾盐矿 | KCl万吨 | 1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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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Ⅳ-7 | 墨江—元江石棉矿分布 区 | 墨江县 | 限制开采区 | 321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111.1 |
Ⅳ-8 | 西盟锡矿分布区 | 西盟县 | 205 | 锡矿 | 金属万吨 | 1.16 | |
V | 昭曲区 | 昭通市 曲靖市 | |||||
V-1 | 金沙厂铅锌矿分布区 | 永善县 | 鼓励开采区 | 132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76 |
锌矿 | 金属万吨 | 74.39 | |||||
V-2 | 彝良铅锌矿分布区 | 彝良县 | 383 | 铅矿 | 金属万吨 | 7.57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4.35 | |||||
V-3 | 镇雄煤矿分布区 | 镇雄县 | 1 912 | 煤矿 | 亿吨 | 1.57 | |
V-4 | 昭通煤矿分布区 | 昭通市 | 255 | 煤矿 | 亿吨 | 83.7 | |
V-5 | 巧家—鲁甸银多金属矿分布区 | 巧家县鲁甸县 | 1 356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76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74.39 | |||||
银矿 | 银吨 | 451.0 | |||||
V-6 | 会泽铅锌矿分布区 | 会泽县 | 1 875 | 铅矿 | 金属万吨 | 59.05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80.15 | |||||
煤矿 | 亿吨 | 13.83 | |||||
V-7 | 恩洪煤及煤层气分布区 | 麒麟区 | 170 | 煤层气 | 亿立方米 | 613.0 | |
V-8 | 富乐厂铅锌矿分布区 | 罗平县 | 115 | 铅矿 | 金属万吨 | 2.61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7.8 | |||||
V-9 | 老厂煤矿分布区 | 富源县 | 251 | 元烟煤 | 亿吨 | 38.81 | |
V-10 | 宣威—曲靖煤矿分布区 | 宣威市 麒麟区 | 3 651 | 煤矿 | 亿吨 | 18.95 | |
V-11 | 富源—罗平锑、萤石、硫铁矿分布区 | 富源县罗平县 | 限制开采区 | 454 | 锑矿 | 金属吨 | 2 986.O |
萤石矿 | 矿石万吨 | 95.5 | |||||
硫铁矿 | 矿石亿吨 | 3.52 | |||||
V-12 | 会 泽 马 路 重 晶 石 矿 分布区 | 会泽县 | 256 | 重晶石 矿 | 矿石万吨 | 15.5 | |
Ⅵ | 昆玉区 | 昆明市 玉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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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Ⅵ-1 | 东川铜矿分布区 | 东川区 | 鼓励 开采区 | 1 042 | 铜矿 | 金属万吨 | 205.88 |
Ⅵ-2 | 东川—寻甸磷矿分布区 | 东川区会泽县 寻甸县 | 鼓励开采区 | 3 320 | 磷矿 | 矿石亿吨 | 9.84 |
Ⅵ-3 | 先锋褐煤、硅藻土矿分布区 | 寻甸县 | 196 | 褐煤 | 亿吨 | 2.91 | |
硅藻土 矿 | 矿石万吨 | 7 751.2 | |||||
Ⅵ-4 | 武定—禄劝富民钛铁砂矿分布区 | 武定县禄劝县 富民县 | 2 220 | 钛铁砂 矿 | 矿物万吨 | 580.1 | |
Ⅵ-5 | 安 宁 — 富 民 盐 硝 矿 分布区 | 安宁市 富民县 | 334 | 岩盐矿 | NaCl亿吨 | 5.64 | |
芒硝矿 | 矿石亿吨 | 14.57 | |||||
Ⅵ-6 | 易门铜矿分布区 | 易门县 | 839 | 铜矿 | 金属万吨 | 32.41 | |
Ⅵ-7 | 滇池周围地区磷矿 分布区 | 昆明市 玉溪市 | 3 292 | 磷矿 | 矿石亿吨 | 16.73 | |
Ⅵ-8 | 大红山铁铜矿分布区 | 新平县 | 250 | 铁矿 | 矿石亿吨 | 4.24 | |
铜矿 | 金属万吨 | 158.74 | |||||
Ⅵ-9 | 元江铜矿分布区 | 元江县 | 301 | 铜矿 | 金属万吨 | 16.31 | |
Ⅶ | 个文区 | 红河州 文山州 | |||||
Ⅶ-1 | 开远—弥勒煤矿分布区 | 开远市 弥勒县 | 鼓励开采区 | 543 | 煤矿 | 亿吨 | 19.37 |
Ⅶ-2 | 建 水 — 石 屏 铅 锌 矿 分布区 | 建水县 石屏县 | 1 748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3.24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57.69 | |||||
Ⅶ-3 | 个 旧 霞 石 正 长 岩 矿分布区 | 个旧市 | 119 | 霞石正 长岩 | 矿石万吨 | 5 545.0 | |
Ⅶ-4 | 文山—砚山锰矿分布区 | 文山县 砚山县 | 486 | 锰矿 | 矿石万吨 | 1 554.8 | |
Ⅶ-5 | 白 牛 厂 银 多 金 属 矿分布区 | 蒙自县 | 375 | 银矿 | 银吨 | 2188.0 |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2.31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6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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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Ⅶ-6 | 金平—元阳金、铜、镍矿分布 | 金平县元阳县 | 鼓励开采区 | 833 | 金矿 | 金千克 | 9 404 |
铜矿 | 金属万吨 | 8.99 | |||||
镍矿 | 金属万吨 | 4.44 | |||||
Ⅶ-7 | 都龙锡锌矿分布区 | 马关县 | 223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93.38 | |
锡矿 | 金属万吨 | 32.69 | |||||
Ⅶ-8 | 个旧锡矿分布区 | 个旧市 | 限制开 采区 | 716 | 锡矿 | 金属万吨 | 44.34 |
钨矿 | WO3 万吨 | 6.01 | |||||
Ⅶ-9 | 西畴锑矿分布区 | 西畴县 | 限制开采区 | 209 | 锑矿 | 金属万吨 | 1.64 |
Ⅶ-10 | 文 山 — 麻 栗 坡 钨 矿 分布区 | 文山县 麻栗坡县 | 431 | 钨矿 | WO3 万吨 | 4.56 | |
Ⅶ-11 | 卖酒坪铝土矿分布区 | 西畴县 | 274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1 042.5 | |
Ⅶ-12 | 广南—富宁锑矿分布区 | 广南县 富宁县 | 670 | 锑矿 | 金属万吨 | 16.98 | |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综合考虑长远发展,推进云南省矿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第一批35种主要矿产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作为审批新建矿山的依据。
云南省主要矿产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煤 | 原煤万吨 | >10 000 | 90 | >1 000 | 30 | >100 | 缺煤区3 富煤区6 | |
铁 | 贫矿 | 矿石万吨 | >10 000 | 200 | >1 000 | 50 | >200 | 10 |
富矿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500 | 30 | >50 | 5 | |
锰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0 | 10 | >20 | 3 |
表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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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钛铁矿 | 矿物万吨 | >100 | 10 | >50 | 5 | >20 | 3 | |
铜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铅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锌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锡 | 金属万吨 | >1 | 30 | >0.5 | 10 | >0.1 | 6 | |
金 | 岩金 | 金属千克 | >10 000 | 25 | >5 000 | 6 | >1 000 | 3 |
沙金 | 金属千克 | >5 000 | 100 | >1 000 | 60 | >200 | 10 | |
银 | 金属吨 | >1 000 | 50 | >200 | 6 | >30 | 3 | |
铂族 | 金属吨 | >10 | 16 | >5 | 8 | >2 | 4 | |
熔剂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10 (30) | 50 | >200 | 20 |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3 000 | 50 | >1 000 | 30 | >200 | 10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50 | 10 | >20 | 5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100 | 20 | >40 | 10 | |||
耐火黏土 | 矿石万吨 | >100 | 20 | >40 | 5 | |||
磷矿 | 矿石万吨 | >10 000 | 100 | >1 000 | 30 | >100 | 15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0 | >500 | 20 | >50 | 5 | |
电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1 000 | 50 | >200 | 8 | |
蛇纹石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 | 5 | |||
重晶石 | 矿石万吨 | >200 | 10 | >40 | 5 | |||
岩盐 | NaCl万吨 | >10 000 | 30 | >5 000 | 10 | >1 000 | 5 | |
水泥用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30 | >1 500 | 30 | >160 | 30 | |
水泥用黏土 | 矿石万吨 | >500 | 25 | >20 | 5 | |||
饰面石材 | 荒料 万立方米 | >500 | 10 | >100 | 5 | >10 | 3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0 | 10 | >50 | 5 | |
玻璃硅质原料 | 矿石万吨 | 30 | >200 | 20 | >20 | 10 | ||
石墨 | 品质 | 矿物万吨 | >100 | 1 | >20 | 0.5 | >3 | 0.3 |
隐晶质 | 矿石万吨 | >600 | 5 | >100 | 3 | >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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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石棉 | 矿物万吨 | >500 | 1 | >50 | 0.5 | >1 | 0.1 |
硅灰石 | 矿物万吨 | >100 | 5 | >20 | 1 | >5 | 0.2 |
瓷土、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 | >500 | 5 | >20 | 1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 | >200 | 5 | >10 | 1 |
煤层气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建筑用砂石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优化矿业结构
以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矿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是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品和高浓度磷复肥等精细产品,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努力提高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设备,提升云南省采、选、冶、加工水平;重视拓展非金属、稀贵金属和能源矿产的应用领域。
企业结构的调整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鼓励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改变云南省矿山结构“多、小、散、乱”的状况,推进矿业的资产重组,组建和培育大型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矿山企业科技创新
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科技攻关,运用采、选、冶和环保、节能降耗新技术,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弥渡金宝山铂钯矿的开发研究、兰坪铅锌矿选冶工艺研究、马关都龙锌锡矿中铟的综合回收和具广阔市场前景的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加强新型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的研究。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的综合利用,推进节能降耗。扶持二次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减少矿产资源的消耗。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
控制矿山总数
进一步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集约化水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矿山特别是砖瓦、砂石矿山的治理力度,研究开发利用布局和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规划中。力争2005年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4 00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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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发挥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国家把云南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试点省及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先行示范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
积极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建设兰坪铅锌矿等大中型矿床,2005年以6~10万吨锌金属起步,之后逐步扩大规模,力争在10~15年内把以兰坪铅锌矿为主体的滇西北“三江”铅锌铜开发基地建成为中国一个新的大型有色金属生产基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建设寻甸先锋褐煤液化工程。争取2003年开工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部分解决云南缺油问题,改变云南省煤炭产品结构单一的局面。
“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好与外资合作勘查的金平、哀牢山地区铜镍矿、滇中铜矿、楚雄小水井金矿、镇康芦子园铅锌矿、中甸红山铜矿等项目。
进一步研究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改善投资环境。
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资源与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对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研究,为省内企业到周边国家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作为“十五”的对外勘查开发重点项目,首先是抓好老挝万象钾盐矿的勘查开发工作,2001年开始启动,在进行勘查的同时,抓紧开发技术工艺的前期研究,争取成为云南省在国外建立的一个重要钾盐基地。
鼓励引导省内有竞争力的地勘单位和矿业集团赴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勘查、开发国内短缺和经济发展需求量大的金、富铜、富锰、铅、锌、铬铁矿、石油、天然气、钾盐等矿产资源,争取在5~10年再确立2~3个可供勘查、开发的大型矿产地,为云南省在国外开辟长期稳定的矿产原料基地奠定基础。
进一步扩大钢材、水泥、磷矿石、磷肥、平板玻璃、石膏、花岗石及大理石等矿产品对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出口,提高云南省矿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吸引国内资金和技术到云南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可以合作的领域有:勘查和开发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煤层气、石油、天然气;勘查和开发地热、地下水资源;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分离、提取、综合利用;煤、建材及其他非金属新能源、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提高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和综合回收利用水平。
鼓励省外有实力的企业与云南矿业企业相互参股、合作开发云南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壮大云南矿业实力。
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吸引国内资金和技术到云南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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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轮规划
第一轮规划期限为2000~2010年,实际正式规划编到2005年,只是展望到2010年,所以编制2006~2020年的规划顺理成章。到2007年底,规划仍在进行中。
一、编制情况
(一)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下半年发布《关于开展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于2007年年初开始筹备全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云南省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经委、统计局、环保局、地矿局、有色地质局、煤田地质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冶金集团、云南磷化集团、云南锡业集团、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两级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审定各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审查规划稿。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规划资料的提供,参与部分规划内容的编写。
云南省2006~2020年第二轮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方针是:“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2007年1月编制《全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省厅审批后,于3月16日上报省政府。
3月下旬,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5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国土资源部举办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培训班。
8月,省国土资源厅召开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6个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共计140余人参加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动员会,又是培训会。会上省国土资源厅还与规划主要承担单位省地质调查院签订规划编制任务书,正式启动了云南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工作进展
第一,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和成果要求。
第二,完成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主要规划指标的衔接、上报工作。
第三,各专题已完成初稿,并形成相关图件及表格。设置了10个研究专题:(1)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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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研究;(2)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研究;(3)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4)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勘查部属研究;(5)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区块与矿业权设置研究;(6)云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7)云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8)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9)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10)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四,自上而下,适时推进州(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健全机构、搭建班子,尽快成立当地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规划目标
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围绕做强做大云南省矿业支柱产业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科技创新、注重环保、扩大开放、特色鲜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地。
第一,以滇西“三江”地区为重点,加强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打造4个国家级和省级有色、贵金属和磷化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保障5个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缓解8个大、中型矿山的资源危机,力争新发现矿产地80处,其中大型30处。新增查明资源量(333以上)铜300万吨、铅锌500万吨、锡10万吨、镍10万吨、金200吨、银2000吨、铁矿石1.2亿吨、锰矿石150万吨、煤20亿吨、天然气150亿立方米、磷矿石资源储量1亿吨;力争在周边国家建立2~3个紧缺矿种的资源勘查开发基地。通过5~10年努力,使云南省的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保证程度有较大提高,基本形成矿产资源供给与矿业生产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做强做大云南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主体
的矿业支柱产业,实现工业强省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部署及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提升云南整个矿业经济水平。
到2010年,力争全省矿业总产值实现1 500亿元,工业增加值约750亿元左右,实现利税120~150亿元,确保矿业作为云南支柱产业的地位。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冶炼加工外向型的居全国前列的矿业大省。力争2020年前打造多个产值超千亿元的大型矿业企业,全省矿业总产值突破5 000亿元,实现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的转变。
第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治理整顿,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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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铜、铅、锌、锡、金、磷等重要优势矿产得到优化与整合,国家规划矿区、省级重点规划矿区中的矿业权设置较为合理,优质资源逐步集中于大企业、大集团手中,形成一批可供整体、规模勘查开发的大中型资源基地,矿山数量减少,集约化水平大大提高。国家和省急需的重要矿产、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优势企业更加发展壮大,更具有国内国际竞争能力;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嫁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开发和延伸具有云南资源特色、经营特色、技术特色的产品,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第四,“科技兴矿”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矿业。依靠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改造传统矿业的装备和工艺,云南省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业走向“节约型”发展道路。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矿产品比例显著增加,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已形成的一批国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基础上,争创世界级品牌。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基本建成环保型矿业。
第三节 专项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2000~2010年矿产资源规划,除总体规划外,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开展《云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专题提出了规划思路、规划布局、规划目标任务。至2006年底,两个省级专项规划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一)基本情况
《2006~2010年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编制。于2005年10月委托省地质调查院负责承担规划的编制工作。历时近一年时间,完成《2006~2010年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送审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编制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内容分别调整为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商业性地质勘查”。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云南省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本着突出“三个重点”“体现一个特色”进行规划。即规划的重点放在增加资源储备,增强矿产资源对矿业可持续发展保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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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上。规划的重点勘查矿种放在铜、铅、锌、锡、金、银、磷、煤、铁等国家急需又是云南优势的矿种上。规划的重点勘查区放在以滇西“三江”为主的四个重要成矿区带上。通过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使云南省以有色金属为主的几种优势矿产在资源储量方面有较大增长,打造4个国家和省级有色金属勘查开发基地,充分体现云南“有色金属王国”特色。
全省共规划重点勘查区78个,其中能源矿产15个、非能源矿产63个。另外还安排了6个重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这些精心筛选出来的重点规划勘查区,将成为“十一五”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的主要增长点,为政府宏观调控全省矿产勘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提供指导和依据。
商业性地质勘查:规划主要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提出了调控、引导的方向,并划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勘查的矿种和地区,提出了进入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勘查规划区勘查的准入条件,并在附表中作了详细部署。
(二)规划总体目标
1. 2006~2010年目标
“十一五”期间,以滇西“三江”地区为重点,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打造4个国家级和省级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保障5个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缓解8个大、中型矿山的资源危机。全面完成全省县(市、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全省州
(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形成覆盖全省的骨干监测网络;初步建成云南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至2010年,力争提交新发现矿产地80处,其中大、中型30处;新增探明资源储量:铜 300万吨,铅锌500万吨,锡10万吨,金200吨,银2 000吨,铁矿石1.2亿吨,镍10万吨,锰矿石150万吨,煤20亿吨,铀3 000吨,天然气150亿立方米,评价1~2个大型磷矿产地,新增高级别储量1亿吨。
基础性地质调查: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8个图幅,面积109 395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7.77%,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37.8%。
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21个图幅,面积9 81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49%,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20.8%。
完成1∶20万区域重力调查5个图幅,面积33 769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8.57%,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56.8%。
开展1∶20万航空磁测56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4.21%,覆盖全省。
开展昆明市至玉溪市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面积36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 9.13%。
矿产资源勘查: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按突出优势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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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展工作。
有色金属、贵金属及非金属煤、磷是云南省的优势重要矿产。在矿种上要主攻铜、铅锌、锡、金、银、磷、煤,兼顾富铁、富锰、油气及铀的勘查;在区域上按滇西重点突破,滇东巩固发展,滇中探索提高,滇东南深化加强,境外优先周边的方针开展勘查工作。
重点加强滇西“三江”地区以铜、铅锌、锡、金、银等金属矿为主的勘查,力求在找矿上实现大的突破,新增一批可供规模勘查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打造西南“三江”国家级有色金属勘查开发基地;滇中地区开展以铜、铁、金、铂族、磷为重点的勘查,特别要加大昆明滇池周边磷矿的勘查力度,保证云南省磷化工基地的建设;滇东地区以铅锌、银为重点,探明一批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铅锌、银矿资源基地;滇东南地区以锡、铅锌、金、银、铝土矿为主,新增一批资源储量,形成滇东南锡、铝、锌资源基地。
重视和加强能源矿产勘查,以煤为主,兼顾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矿和地热资源的勘查;煤按加强滇东,兼顾滇西的方针,重点集中在老厂矿区、恩洪矿区、镇雄—威信矿区、昭通矿区和小龙潭矿区外围及深部,力求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保证云南省能源煤化工基地建设;加强滇西、滇南地区煤矿勘查力度,解决当地燃煤需求问题。
在南盘江凹陷、楚雄盆地等4个地区开展油气勘查;积极推进恩洪、老厂矿区煤层气的勘查开发;对全省4个铀矿成矿区进行评价。
做好8个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全面完成全省县(市、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开展澜沧江流域和玉(溪)河(口)铁路沿线等重要经济建设区地质灾害风险性
区划。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完成滇东岩溶区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调查和滇中红层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健全全省州(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形成覆盖全省的骨干监测网络。
逐步建立州(市)、县(市、区)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构建地质成果资料数据共享平台,提高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水平,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信息和咨询服务。
完成云南省地质资料公共信息网络建设。
完成地质勘查规划信息查询系统、地质资料目录查询系统、地质矿产管理信息系统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初步建成云南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2. 2015年展望
继续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区域性矿产调查评价。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程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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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提高,地质勘查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制约瓶颈得到缓解。地质勘查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大大提高;地质资料和地质数据信息共享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一)编制基本情况
规划从2005年7月着手准备,2005年10月开始编制。在编制工作开始之前,编制组广泛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各种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分析。之后,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编制的《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紧密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拟订了规划编制提纲,同年12月形成初稿。
在规划初稿形成之后,以会议的形式先后两次征询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编制组对规划进行多次修改后,于2005年12月底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
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规划管理。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
全面执行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完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
矿山环境得到逐步整治。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进行复垦和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70%,其他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50%,矿山闭坑后治理率达到40%以上。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25%以上。
根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加快矿山布局的调整,加快完成州(市)、县(区、市)两级行政区划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关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保护区
(主要是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城镇周边的矿山,禁止在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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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类保护区内进行矿业活动。关闭含硫大于3%或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所有煤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矿,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采矿点。
逐步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各矿山和选矿企业必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和足够容量的尾矿库和废石场。矿山“三废”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满足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进一步完善全省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与评价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对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矿山进行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初步建立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空间数据库及预测预报体系,提高矿山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2. 远期目标(2011~2015年)
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矿山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矿山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基本实现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绿色矿业政策得到全面实施,矿山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和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90%以上,其他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70%。分布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 7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矿山环境当年修复治理面积达到或超过其破坏面积。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大科学技术投入,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矿山“三废”排放量。全省矿山固体废料进一步减少,矿山“三废”处置率、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相关指标。
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的实时查询,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主要任务
生产、关停和在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生产矿山要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要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矿山生态环境特点,落实保护与治理的重点任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关停矿山要严格执行关停程序,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要加强对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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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监督,闭坑、关停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成果,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可将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采矿权人限期作重新治理,限期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用采矿权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实施治理。
矿山(或选矿厂)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和选矿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废水处理池与尾矿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的环保监管体系,加强对新建矿山或选矿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审查,以确保尾矿库的质量和安全。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新建(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新建(扩建)矿山和新建(扩建)选矿企业,实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从矿山
(企业)建设的源头上把好生态环境保护关。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包含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内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的资料。对采选活动给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未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有效措施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在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四不准和四禁止”。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并按有关制度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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