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高峰——梅里雪山卡瓦格博峰
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保护区
旱地——红土地
水田和村庄——哈尼梯田和村寨
河 流 —— 怒 江 果 园 —— 弥 勒 县 葡 萄 园
林 地 —— 高 黎 贡 山 原 始 森 林 裸 岩 —— 石 林
道 路 —— 建 设 中 的 高 海 公 路 湖 泊 —— 大 理 洱 海
集镇——丙中洛
水 浇 地 —— 安 宁 螳 螂 川 湿 地 —— 滇 池 北 岸
梯田——元阳梯田
冰川——大理苍山冰川遗迹,图中可见冰川的角峰、刃脊、冰斗、冰坎
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遗迹
——千龟山龟背奇观
地质景观——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溶洞——坝美溶洞
金顶铅锌矿电锌厂房
露天采矿场
矿 山 复 垦 巨 型 禄 丰 龙 化 石
昆阳磷矿——采空区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复土植被现状
20世纪最惊奇的发现——耳材村海口鱼化石
三叶虫化石
云南辉木
鳄头贝
托盘海绵
斑铜矿
大理岩型红宝石
赤铜矿——自然铜
多 金 属 含 金 石 英 脉 格 架 状 硬 锰 矿
海 蓝 宝 石 含 铜 异 极 矿
黄锑矿晶簇
孔雀石
蓝铜矿
辉锑矿晶簇
葡萄状辰砂
水晶晶簇
透 石 膏 晶 簇 黄 玉
锡 石 星 光 石 英
岩 盐 祖 母 绿 锡 石 水 晶 晶 簇 萤 石 ( 绿 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楼
2000年8月举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牌
仪式
2002年3月在昆明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2003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离退休职工春节团
拜会
2006年1月5日,国务院联合督察组一行7人到云南省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省长和志强参观云南省地质博物馆
2004年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参加云南宝石博览会
省、市领导参加第一个“全国土地日”活动
余蕴祥副厅长陪同四川省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检查昆明市国土局登记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左二)到云锡矿山
调研
2002年2月6~9日,朝鲜采掘工业省厅国家资源开发局局长李得浩一行来滇考察岩盐开采
全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2003年1月25日,副省长吴晓青看望全厅职工
2005年7月28~30日,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研讨会在昆明召开
2007年1月18日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在“土地法宣传日”开展土地法规咨询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
中国矿业2003国际研讨会在昆明举行
国土资源厅窗口服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新党员入党宣誓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上街送法活动
卫星照片制作正射影像图
个旧锡矿矿山泥石流治理工程——荨麻冲1号拦挡坝
基本农田保护区
大理州土地拍卖现场
孟连县公信乡国家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碑
技术交流成果展
秩序井然的国土窗口大厅
双柏大麦地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对比
帽天山周边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
帽天山澄江动物群古生物化石剖面保护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疆,介于东经97°32′39″~106°11′47″、北纬21°8′32″~29°15′8″之间,北回归线横贯本省南部。东西横跨846.9千米,南北纵越990千米,土地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
云南省西部、南部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毗邻,国境线与缅甸相接长1 997千米,与老挝相接长710千米,与越南相接长1 353千米,国境线长达4 060千米。国内分别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壤。省界全长4 030.4千米。
2007年底,全省行政区划分为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129个县级行政单位。
全省总人口2007年底为4 514万人。受自然地理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人口密度分布不均,东部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玉溪、红河、文山等7个州、市,土地面积占全省46.7%,人口却占65.5%,西部大理、丽江、怒江、迪庆、保山、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等9个州、市,土地占全省53.3%,人口却只占34.5%。不管在东部还是西部,人口均相对集中在坝区,山区、半山区人口密度很低。云南境内少数民族众多,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云南共有51个,人口超过5 000人,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共有25个。其中,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等15个民族为云南省所特有。少数民族分布遍及全省的全部县、市(区),但大体以边疆和山区为多。一些少数民族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又有一部分杂居于其他民族聚居区中;有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人口分布呈东多西少,西疏东密,坝区集中,山区分散的格局,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差异,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既发挥了优势,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云南省自然条件复杂,是一个低纬度的高原山区省份,西部为横断山脉高山峡谷区,
东部属云贵高原,南部为中、低山宽谷盆地区。全省以山原地形为主,从总体上看,云南的土地资源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山地多、平地少,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山地约占84%,高原约占10%,全省盆地面积约24万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6%。山地、高原占了全省总面积的94%。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自北向南呈阶梯形下降。全省平均海拔2000米左右,但各地海拔差别很大,最高点(滇西北的太子雪山主峰卡瓦格博峰,海拔6740米)与最低点(滇东南国境线上的河口县,海拔76.4米)仅相距850千米,高差却高达6 663.6米。山地高原间分布着众多的山间盆地和河谷地,山间盆地和河谷地俗称为“坝子”。坝子的分布有一定的规律。东部较多,西部和西南部较少;盆地内部地势大都比较平坦,近期松散沉积层覆盖较深厚,且大都是四周山地径流汇集的场所。丰富的水资源和温暖的气候条件,特别适宜人居和耕作,使坝子成为优质耕地的集中地,并自然形成经济、文化、政治的中心地带。云南地貌类型众多,地域组合复杂,垂直差异明显,高纬度与高海拔相结合,低纬度与低海拔相一致,加大了南北之间和不同海拔地区之间自然环境的差异,给土地利用带来相应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由于低纬度、高海拔地理条件的综合影响,并受季风气候制约,形成了云南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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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丰富、四季温差小、干湿季分明、垂直变异显著的低纬山原季风气候特征。全省大部分地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最热月平均气温一般为19℃~22℃,最冷月平均气温在 5℃~7℃,南部可达15℃以上。由于终年温暖,作物可终年生长。冬半年(11月至次年4月)受热带大陆气团控制,形成了干季,多数地区降水稀少,整个干季雨量仅占年雨量的5%~15%;夏半年(5~10月)因受热带海洋气团控制,在西南、东南两支暖湿气流影响下,雨量较多且集中,整个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5%~95%。从南往北,随着地势的升高,来源于西南部印度洋和东南部太平洋的暖湿气流,在北移过程中不断成云致雨,到达云南北部时,水气含量已大为减少。降水量的地区分布还与地形和坡向等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暖湿气流的迎风坡雨量多,背风坡雨量少;山地雨量多,坝区雨量少,河谷区雨量最少。地形与气候的特殊条件造成了植物和植被垂直、带状分布的显著特征。在山区,地形每升高100米,平均气温下降0.5℃~0.6℃,年降水量增加20~90毫米。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度差悬殊,全省气候垂直差异十分显著,大致从南到北、从低海拔到高海拔可划分出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北温带7个气候带,即云南具有我国从海南岛到东北的各种气候类型,所谓“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气候的复杂多样性为云南土壤、植被和土地利用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奠定了基础。
云南境内河流众多,共有大、小河流600余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 000平方千米以上
的河流有84条,它们大致沿着由西北向东南的总体趋势,向西南、南和东辐射展开,分别汇入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再注入太平洋和印度洋。河川径流蕴藏着丰富的水量,产水量年均2 222亿立方米,从相邻省区流入云南的水量年均1 943亿立方米,相当于云南年产水量的87.4%,出境水量年均4 140亿立方米。河川径流落差大,是中国重要的水能基地。云南有大小湖泊40余个,湖泊水面约1 100平方千米,集水面积9 000平方千米,湖泊蓄水量约290亿立方米。湖泊中以滇池最大(约300平方千米),抚仙湖最深(平均深度约87米、最深处157米)、水量最大(约189亿立方米,相当于12个滇池的水量,6倍洱海水量)。高原湖泊对调节气候,保持物种多样性,净化环境,提供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发展旅游、航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实用价值。
云南的国土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面积广阔,山地多,平地少。全省土地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折合57 481.50万亩,仅次于新疆、西藏、青海、黑龙江、四川、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居全国第八位。 2007年年末总人口4 514万人,人均占有土地12.7亩,高于全国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0.9亩的水平。但全省坡度小于8°、相对平坦的土地约3.4万平方千米,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8.87%,8°~15°的土地5.26万平方千米,占13.71%;15°~25°的土地14.34万平方千米,占
37.14%;25°~35°的土地11.02万平方千米,占28.47%;大于35°的陡峭土地4.04万平方千米,占10.53%。全省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达39%。
类型多样,地域组合复杂,立体特征显著。复杂多变的自然地理环境,导致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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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资源类型多样,地域组合千差万别,垂直变化十分突出。按地貌类型划分有山、原、谷、盆,其中山地84%,高原占10%,盆地占6%。形成山中有坝,原中有谷,组合各异,分布较散的土地资源特点。
全省土地类型可划分为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以及北温带等7个热量带类型。以地面坡度为依据,可将全省土地划为8°以下、8°~15°、 15°~25°、25°~35°、35°以上5个量级。
水土资源分匹配不协调。云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量的2.5倍,平均每亩耕地分摊水量1 70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值的3倍。但是由于河谷深切,山势陡峻,水低田高,可直接利用的水资源不多,很多径流深度低值区普遍存在着水土资源分布不相适应的情况。从六大水系看,金沙江流域是省内水量最少的地区,80%的坝子均为径流深度低值区,部分地区严重干旱缺水,极大地影响着土地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山区虽然水资源丰富,但耕地分散,水低田高,水资源利用率很低。
坝区是各类用地的集中地。云南省的坝区仅占土地总面积的6%,但居住着50%以上的人口,显然城镇、村庄在坝区相对集中,工业、交通等用地也大量占用坝区土地;而坝区又是农业生产用地的最好区域,高产稳产农田绝大部分集中在坝区;在居民的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根本作用的高原湖泊也集中在坝区。用好坝区土地,对于云南省来说,是土地管理的重中之重。
云南大地构造处于欧亚、印度洋、太平洋三大板块的汇集地带,其西半部属于地壳活动性强的特提斯—喜马拉雅造山带,其东半部属地壳稳定或半稳定的古老地台及环太平洋带。地壳经历了造山期、坳陷期、裂谷期、造陆期、高原期、湖盆期、峡谷期等演化后,形成西北高、东南低,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呈阶梯状逐级下降,高差悬殊的基本地势。
由于各地质时期的构造活动频繁,云南高原至今仍处于造山运动的旺盛活动期,高原不断上升,地震等地质运动活跃,致使深大断裂系统发达,形成了金沙江-哀牢山断裂带、澜沧江带、怒江断裂带三大超岩石断裂,9条岩石圈断裂、13条壳断裂和杨子准地台、华南褶皱系、松潘—甘孜褶皱系、唐古拉—昌都—兰坪—思茅褶皱系、冈底斯—念青唐古拉褶皱系等五大褶皱系,为云南高原地形地貌的复杂性提供了成因。根据沉积建造组合,前寒武纪基底广泛出露,多旋回构造岩浆活动的成矿作用,致使长期稳定而持续沉降的陆棚沉积矿产(如磷、煤、铝、锰、铁、铜)和与大洋或岛弧强烈活动的火山作用、岩浆作用有关的内生矿产(如有色、黑色、贵金属、稀有元素等)具有十分鲜明的层次性,形成了云南川滇成矿区、滇东成矿区、哀牢山成矿区、滇东南成矿带、兰坪—思茅成矿带、波密—腾冲成矿带等六大成矿区带,呈现了丰富多样的矿产资源。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计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矿产资源在结构、分布上形成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矿种全。有色、黑色、贵金属、化工、建材、煤炭等资源均有,配套程度高。其中磷化工、钢铁和有色金属已形成独立的原料供给体系。二是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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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广。金属矿产遍及108个县,煤炭已有116个县发现,其他非金属矿产各县都有,且相对集中。煤炭集中在滇东和滇东北,铁、铜、磷及玻璃用石英砂集中在滇中,锡、锑、锰、铝集中在滇南,铅、锌、汞、金、稀有金属和其他非金属集中在滇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矿产资源富集区。三是共生、伴生矿多,综合利用价值高。在已探明储量的矿床中,共生、伴生矿约占36%左右。有些大型矿山开发后,仅综合利用有益组分就相当于主矿总价值的一半左右,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云南是古人类的发祥地之一。元谋人文化遗址的发现,证明距今170万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云南人对土地和资源的利用由来已久,春秋至两汉时期,云南对铁、铜、银的采掘和冶炼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公元前279年左右,楚庄蹻率军入滇,内地农耕文明的进入、地方政权治理的需要、战争的需求和冶炼技术的不断提高,刺激了云南对土地的开发和地质找矿的实践,土地和资源利用的水平不断提高。但高山峡谷的阻隔使得云南交通不便,地区间、民族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土地和资源利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土地和资源大量开发利用以西汉为始,纳入政府治理范围。西汉王朝施行“屯田实边”,治理和开发西南夷地区,在滇东北、滇池地区移民屯田,“造起陂地,开通灌溉,垦田两千顷”。铜、铁、银的采掘和冶炼较之新石器时代有了较大发展。东汉以后,滇东北朱提(今昭通、鲁甸一带)、堂狼(今东川、会泽、巧家一带)的铜器名闻全国。王莽执政期间,朱提银已作为全国通用银币之一。元、明两代对云南的治理较有成效。这期间 “均赋役,兴水利,置屯田,设卫所”,既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云南的治理,也发展了云南的经济文化。尤以明朝实行“兵自为食”的卫所屯田制度,云南共设置40多个卫所,130多个千户所,还在交通要道沿线和府、州、县境形势险要的地方,建立了78个驿、38个堡、112个巡检司和六七十个关哨。卫所既是戍边防卫的军事组织,又是生产单位。明正德《云南志》载,弘治十五年(1502),全省屯田、民田共3万多顷,民屯人口主要来自苏、湘、鄂等省。据史料记载,明成化十九年(1483),云南银课102 300余两,为全国银课183 000两的一半以上。明永乐二十一年(1423)所铸24 000斤重的大铜钟和以后所建的昆明金殿,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冶炼水平。
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较快发展时期,同时也
是时局动荡,治理无序的过渡时期。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后,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法界约和商约等,相继将蒙自、蛮耗、河口、思茅、腾越、昆明辟为商埠,攫取了云南通商、减税、矿山开发和筑路等特权。涉外用地从无到有,逐渐增多,云南总督府为此划定开埠界址,制定规章,以保主权。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曾派本国地质学者来云南进行地质矿产调查,为其掠夺中国的矿产和修建铁路服务。他们工作的目的尽管不同,但对云南开展近代地质研究起了先导作用。清宣统三年(1911),丁文江由欧洲回国并首先在云南进行了地质调查,揭开了国人对云南近代地质与矿产调查的序幕。1925年,朱庭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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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云南组建省实业厅地质调查所,同时创办了地质测量讲习班。1930年,昆明市首设土地局,主要进行地籍测量、地价评估工作。1937年,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局在昆明设立办事处,1938年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1940年,中央资源委员会矿产勘察处成立,对云南做了较为系统的调查和综合。1942年云南地质矿产调查所成立,1943年云南省地政局成立。这一时期,尽管逐步建立了地政矿政管理机构,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时局动乱,以致新政难有建树,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矿产开发秩序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土资源管理经历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征程。
土地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土地资源管理以土地改革为首要任务。 1951~1956年,除直接过渡区外,全省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全省(不包括边疆和平土改地区)共没收、征收土地1 182万亩,没收房屋164万余间,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与此同时,进行了土地丈量和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之后,又组织农民参加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完成了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初,城镇中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又通过50年代后期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回收了教会、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土地。1982年颁布的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至此,数千年土地私有制遂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所取代。
20世纪60~80年代中期的土地管理,基本上是以建设用地为主,也开展了土地利用规
划、土地概查、房地产普查等一些基础工作。但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地政管理部门更迭无常,处于分散多头管理状况;加之,无论是划拨城镇土地还是征用农地,只需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即可无偿用地,形成土地虽为国有,实为单位所有,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一些地方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土地资源浪费惊人。对农村居民建房和乡镇企业用地则疏于管理,制度不严,致使地籍废弛,土地权属紊乱,纠纷层出不穷,乱占滥用土地之风漫延,土地利用率低。
80年代中期至2000年前后的土地管理,以建章立制为主线,以清理整顿为重点,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逐步探索土地管理规律。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月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1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管理局。随后,各地、州、县(区)相继成立了土地管理局,乡镇设立了土地管理所或设立了土地管理员。这一时期,加强了土地法制建设。省人大先后颁布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数十个,使全省土地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组织进行第一次土地详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等基础工作,编制完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8~1995年,开展土地监察工作,全省共发生违法用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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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21.5万件,查处16.7万件,基本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1991年8月,从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开始,城乡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进入摸索阶段。1995年省土地管理局提出以小城镇、小宗地出让为主的“以地生财、以财建镇”改革思路,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肯定。
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盘活城镇和企业的存量土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产权界定的登记、地价评估和确认工作;出让“四荒”土地,深化农村改革,使土地管理和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完善。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云南地矿工作有了质的变化和较大较快的发展。1950~1957年,着重进行地质队伍建立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建立各级地质机构,到1957年底,全省地勘单位36个,从业职工23 323人,新发现矿产地160处,有17种矿产探明了储量,提交各类地质报告66份,保证了国家6个重点新扩建矿山可供开采设计的工业储量。1958~1976年是地矿管理工作曲折发展的阶段,地矿工作虽然受到严重影响,但仍取得部分成果。这期间复查核实受“大跃进”高指标及浮夸风造成的储量不实勘探报告240份,制定《地质队工作条例》和地质工作的技术规范,加强对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勘查工作,发现了兰坪金顶铅锌矿、新平大红山铁铜矿等一批重要矿床;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科研也取得一定成果。
1977~2000年是地矿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地质
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确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提高 “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执行力。实现了地质工作在找矿战略上的“三个转移”,即坚持从地质条件出发,找矿重点从过去以铁为主转移到发挥云南的优势资源上来;讲求经济效益,从过去以勘探为主转移到以普查为主上来;按照“区域展开、重点突破”原则,普查找矿从过去就点论点转移到按成矿区(带)上来。不断调整和积极探索地矿管理工作的改革。一是开展成矿远景区划,经过1981、1982年的准备,从1983年开始,到1986年,第一轮成矿远景区划完成对铁、锰、铜、铅、锌、银、锡、汞、锑、金、磷、石灰岩等16种矿产的成矿远景区划和7项跨省区工作,以三江为重中之重,在第六个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确定地质工作的八个重点区带:腾冲—梁河锡钨、有色、稀有金属成矿带,昌宁—西盟锡、多金属成矿带,兰坪—思茅铅、锌、银、锑、砷、铁、铜、盐成矿带,滇西北铜、铅锌、银成矿带,滇东煤、磷、硫、铅、锌、银成矿带,金平—元阳金矿成矿带,滇中铁、铜成矿区,滇东南锡、银、金、锑、锰、铅成矿区,并在普查找矿上取得重大成果。二是联系实际,制定《地矿部门体制改革构想纲要》实施方案,提出改革的基本目标,即以地质市场为突破口,以搞活地勘单位为中心环节,以推进“三化”(部分地勘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企业化、部分地质队伍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矿工作新体制。
2000年以前,土地、矿产、测绘是自成一体,分别管理,直至2000年才合并成立国土
资源厅,对国土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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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成立的背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现逐年加快的趋势。’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后,全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产业结构的资源型特征和经济管理水平低并存,经济社会发展依赖于大量消耗资源,导致国土资源的供求矛盾日趋尖锐,非农用地挤占农业用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土地资源持续紧张。依托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就地加工转化升值而高速发展的工业,对矿石的需求量猛增,在全国占优势的铜、铅、锌、锡四种金属,从世纪之交开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的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日益显现,地质灾害逐年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集中统一、精干高效、执法严格、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省委、省政府以江泽民、朱镕基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针,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于2000年4月27日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原省土地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厅、省测绘局三家撤并组建,设置地政管理、矿政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原省计委承担的国土整治的有关职能并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领导配备1正3副及纪检组长1人,测绘局长1人,副巡视员2人,厅长助理2人。机关行政88名,纪检编制3名,事业编制78名。内设13个处室,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7个直属处级事业单位。至2007年底,全省省以下共设置16个州、市级国土资源局,129个县(市)级国土资源局,1 231个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编总人数9 436人,其中:公务员 3 543人,参公管理1 044人,事业人员4 849人。
国土资源管理状况。国土资源管理紧密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加快资源利用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各部门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进入市场的步伐和建立完善矿业权交易的市场法则,发挥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城镇化水平提高提供了有效的资源保障。
至2007年底,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成果,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取得明显成效。保有耕地607.24万公顷(9 108.54万亩),林地2 214.29万公顷(33 214.36万亩),园地84.37万公顷(1 265.54万亩),牧草地78.23万公顷(1 173.45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1.82万公顷(927.36万亩),交通用地9.80万公顷(146.99万亩),水利设施用地8.26万公顷
(123.90万亩),未利用地及其他土地575.54万公顷(8 633.08万亩)。与1996年全省各地类变更调查结果相比较,耕地减少523.82万亩,减幅5.44%;林地增加657.22万亩,增幅 2.02%;园地增加495.90万亩,增幅64.43%;牧草地减少45.34万亩,减幅3.7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147.30万亩,增幅18.88%;水利设施用地增加30.16万亩,增幅32.17%;
·8·
事
概 述
未利用地减少2 410.81万亩,减幅21.83%。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以土地开发和整理为主,耕地补充力度逐年增大;盘活土地存量,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活跃土地市场;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使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日渐明显。据变更调查数据分析,云南省GDP每增长1亿元,新增建设用地2007年比2002年下降28.7%,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2002年的58.25万元上升到2007年的122.65万元,提高了2.1倍。
全省依托矿产资源优势,逐步形成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在内的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代表的矿产资源产业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五大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种142种,查明资源储量并编入 2007年度《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矿产地1214个,其中大型矿区112个,中型矿区270个,小型矿区832个;按照单矿种统计,全省共有上表矿区1608处,其中能源358处,金属849处,非金属401处。铅、锌、锡、磷、铜、银等25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3位。云南省煤炭资源具有区位优势,主要分布在曲靖市、昭通市和红河州等州市,上表矿区357个,保有资源储量271.072亿吨,居全国第七位,实有煤炭类矿山企业1664个。全省共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等数据库建设,基本建立省、地、县三级矿业权管理系统和
以建设用地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管理系统。
地质勘查和大地测绘两项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7年底,同意受理并认定76个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地勘队伍职工总数35 850人,其中,在职职工 14 446人;未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总数1 310人,其中在职职工644人。注册持证测绘单位601个,从业人数10 079人。积极争取中央各类勘查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资勘查,全省勘查投入保持高增长态势,煤炭、磷、铅、锌、金、银的储量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完成了《云南省1∶50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组织90个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测绘局完成全省三等水准网建设及1∶5万境界库建库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体系,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成效显著,简易检测、灾前报警、紧急避让措施落实到位,减灾效果十分明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稳步推进。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省建立了石林岩溶峰林、澄江动物化石群、腾冲火山地热、禄丰恐龙、玉龙黎明老君山和大理苍山6个国家地质公园,其中石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建立世界地质公园。
中共十七大对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出了新的部署。
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云南绿色经济强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国土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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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8年
2月 省地质局编纂的《西南地区区域地层表》(云南分册)由中国地质出版社出版。
5月22日 中共云南省委、省革委通知,将地质局革委会改为云南省地质局,将省地质局党委改为省地质局党组。
9月23日 省革委会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
1979年
6月10~12日 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地层委员会泥盆纪地层分会主席 W.齐格勒率领的该会代表团一行7人,考察曲靖泥盆纪地层。
8月 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到云南视察,深入到大红山、鲁奎山矿区,并考察了晋宁梅树村地层剖面。
9月5日 考古工作者在禄丰县石灰坝古猿遗址中,发现距今约800万年前的古猿头骨化石,在世界上尚属首次。
9月5日 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就近划给社员每户l~2亩作为自留山。
10月 省地质局制定《地质工作三年调整纲要》的实施方案,提出在调整中要加强地质区调和矿产普查。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和地质科学研究,加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改变队伍状况、管理体制、技术力量、找矿手段不适应地质工作高速度发展的需要,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到地质找矿上来。
10月25日至11月1日 以艾伦教授为团长的美国板块代表团一行10人。考察元江至安定、新平马鹿塘至二台坡哀牢山构造带,以及1970年通海地震后所保存的峨山小海洽地裂隙,交流当前构造和地震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讨论哀牢山构造带的成因。
11月 省地质局区调队编制出第二轮云南省1∶50万地质图、矿产图。
12月 全省山区工作会议提出,在高寒山区和边远山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包产到户。
1980年
1月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
同月 省地质局按照专业化分工原则改组地质队伍,全局把17个综合地质队,以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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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区(带)组建成5个地质大队、9个探矿工程队。改组到1981年底基本完成。
3月3~11日 省地质局在昌宁县召开锡矿地质工作会议,推动滇西地区的锡矿地质工作。
3月27日至4月6日 新西兰地热代表团一行5人,考察腾冲县热海、瑞滇和梁河县水塘等地的热田,并就中新双方合作评价和开发腾冲地热交换意向性意见。
4月10日 在全国地质系统三十年找矿有功授奖大会上,云南省地质局第九、十一和区调队被授予“功勋地质队”,第五、七、八地质队,昆阳地质队被授予“地质找矿重大贡献单位”。
4月30日 省委发出关于印发《邓小平同志关于长期规划意见摘录的通知》,并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把政策放宽些。
6月 省地质局根据地质部《关于编写典型矿床地质研究报告的通知》,在5年内先后完成了大红山铁铜矿、金顶铅锌矿、勐野井钾盐矿、金宝山铂矿、斗南锰矿、高峰寺蓝石棉矿、惠民铁矿等10多个矿床典型研究。
9月30日 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边远山区和贫穷落后地区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1981年
2月 省地质局制定“六五”地质工作计划要点。
3月18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地质局职工大学成立,设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钻探工程两个专业,学制3年,规模280人左右。
4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对农村建房占用耕地进行检查,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乱占耕地。
11月 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完成《云南省地下水资源综合评价报告》,初步概算全省地下水资源总量为742.74亿立方米/年。
12月 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一四三队提交昭通盆地褐煤详勘报告,探明储量80亿吨。
1982年
5月6~12日 省地质局召开企业整顿工作会议。交流第一、三地质大队整顿试点工作经验,全局的整顿工作分三批进行,到1985年底完成整顿任务。
5月14日 省地质局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6月25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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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办法》。
8月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与省地质局承担的云南省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全部完成,面积约35万平方千米。
11月6~8日 国际前寒武系—寒武系界线讨论会在昆明召开。有6个国家的12位外国学者参加,中国代表40人。
11月4~18日 中共云南省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在昆召开,传达和学习中共十二大精神,提出尚未实行包干到户承包责任制的少数高产坝区,如果群众要求实行包干到户,应当允许和支持,并积极帮助办好。
11月l7~24日 第五届国际磷块岩会议在昆明召开,外国代表来自14个国家共35人,中国代表46人。会上,交流46篇学术论文(中国25篇)。会后,各国代表考察昆阳、晋宁海口、寻甸先锋等磷矿区。
12月 云南、四川、西藏、青海四省(区)合作,由云南省地质局主编的《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矿产志》,经中国地质科学院评审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重要的区域矿产志。
1983年
4月4日 按照国家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
4月8日 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罗马吉普送局企业整顿工作组人员返昆,途经保山至腾冲公路71千米处时发生车毁人亡重大恶性事故,车上乘坐6人全部遇难。为吸取这一沉痛教训,4月8日定为全局安全检查日。
4月9日 省委、省政府向中央书记处报送关于云南省滥占耕地建房情况的报告。
1979~1982年,全省农村建房占用耕地15万亩。
4月29日 省地矿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提出了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按照“业务相近合并、重叠机构撤销”的原则,党群系统保留原来的6个部门
(政治部、组织处、宣传处、纪委、工会、团委),行政管理处室由12个撤并为8个(办公室、计财处、地矿处、探矿处、劳人处、教育处、保卫处、矿管处),全省地质资料处改为事业编制。
9月14日 国家地矿部长孙大光来云南视察工作。在昆明期间,听取了省地矿局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区调队、八一六队、第一和第五地质大队进行工作调研。
10月 云南、四川、贵州、湖北等省地矿局合作完成扬子西部早寒武系磷资源的成矿远景区划,预测储量173亿吨。
12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整党的决定,局党组成立整党工作指导小组并组织实施。全局的整党分两批进行,于1985年1月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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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984年
1月24日 云南晋宁梅树村地质剖面,被国际地科联地质对比计划前寒武系—寒武系界线工作组确认为国际界线典型候选剖面。
2月23日 省地矿局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对第一、二批整顿验收合格的10个地勘单位颁发企业整顿合格证。
2月25日 经国家地矿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九一一大队移交云南省地矿局,与地热队、第二水文队合并组成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3月 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在镇沅县老王寨进一步获得找金重要信息。后经勘查探明了一个特大型金矿。
10月5日 省政府决定调整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省矿管会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局,与矿管处合署办公。
12月 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提交兰坪金顶铅锌矿详勘报告,探明铅锌金属储量
1 400万吨。
同月 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进行水文地质普查时,在玉溪市大营发现矿泉水,水资源量9.07万立方米/年。1985年1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矿泉水会议上通过国家级鉴定,为碳酸型优质矿泉水。这是云南建立的第一个饮用矿泉水基地。
1985年
1月10~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7个地
(州、市)、110个县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代表585人。省长普朝柱作《开发地下沉睡宝藏,实现云南经济腾飞》的报告,副省长和志强就矿业开发政策、前期工作、科学管理、安全生产进行总结。
1月22日 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1月29日 国家地矿部召开全国地质系统第二次评功授奖大会。云南省地矿局获找矿特等奖1个(兰坪金顶铅锌矿)、一等奖4个(新平鲁奎山铁矿、峨山化念铁矿、新平大红山铁铜矿、晋宁王家湾磷矿),找矿有功人员王鲁伯、黄士锐、衡思清、李守本、谢振达、李坤永、稽福元、陈运勃、柳用燊等9人各记一等功。
2月5日 云南省宝石开发公司成立。负责全省宝石的勘查、开发、收购、加工、经销、管理等业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省地矿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月l0~2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视察云南省工作期间,提出云南矿业开发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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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路子。
4月 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提交《云南姚安高峰寺蓝石棉勘探报告》,探明储量
6 224吨,这是中国探明的第一个规模大、品位高的蓝石棉矿。
5月12日 省委书记安平生在县委书记会议上作《一个经济战略问题》的讲话,强调要把“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到户问题作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来抓。
5月30日 省政府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试行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县贯彻执行。
6月4日 经省委同意、地矿部党组批准,将云南省地矿局党组改为局党委。
6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7月 省农业厅和省农业区划办公室在宜良县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试点工作。
12月28日 由省地矿局编写的《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及找矿方向》,经国家科委综合局、地矿部科技司评审通过。
1986年
3月24日 省地矿局制定《地质扶贫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在“七五”“八五”期间实现4个目标:摸清6个片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远景,为贫困地区发展矿业择优选点提供依据;到1995年为38个贫困县至少各评价1个宜于地方开采、效益好的小矿;为严重缺水的贫困地区寻找水源地;5个地质大队实行“定点挂钩、对口扶持”,为1个贫困县脱贫致富提供咨询服务。
4月20日 由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科委、省矿管会组织的《云南省1986~2000年矿业发展战略研究》,经专家评审通过。
5月12日 省委、省政府领导听取全省地质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是“六五”地质工作成果,发展云南经济的资源保证,“七五”地质找矿目标,地矿体制改革及发展地矿事业的建议。
5月26日 省地矿局党委制定《地质队党组织工作条例》《地质队长工作条例》《地质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地勘单位贯彻执行。
8月18日 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现象。同时要求各地组织力量对违法占地进行清查和处理,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11月2日 省地矿局制定《地矿部门体制改革构想纲要》实施方案和14个配套改革的办法。随后,在全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矿经济体制改革。
·16·
大 事
12且9日 云南省第二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副省长朱奎作《坚持改革,依法办矿,力争“七五”期间矿业产值翻一番》的报告。
12月2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王光希等一行3人到云南检查土地管理工作,在昆明期间分别与省政府、省建委、省农牧渔业厅和昆明市政府等单位领导交换意见,要求尽快成立土地管理机构,抓紧乱占耕地的清查和尽快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987年
1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部署,云南省首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月活动。
1月9日 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归口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暂定40人。
2月7~10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副省长朱奎作总结讲话,要求各地、州、市、县认真抓好非农业用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坚决制止乱占耕地;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对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
2月16日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同日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3月4日,《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3月4日 省委、省政府向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上报云南省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7月2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省土地管理局工作职责的通知》,正式确定省土地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责。
7月8日 根据省委组织部意见,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通知决定成立中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党组。
8月22日 全省开展第一次矿产资源执法情况的大检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矿管会、省地矿局组成4个组,对曲靖、文山、红河、玉溪、思茅、大理、保山、西双版纳等地、州进行检查。
8月25~30日 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委联合召开全省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从1987年开始,全省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计划管理;落实陆良、巧家等16个县当年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并对全省土地详查任务进行研究和安排。
11月24~30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州地籍局长巴尔西教授来昆,考察云南地籍工作,并在昆明作地籍工作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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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1月30日至12月24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陆良县举办第一期土地详查技术骨干训练班,为13个地、州、市和27个县培训了53名技术骨干。
12月27日 省矿管会、地矿局在昆明召开“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许可证大会”,副省长金人庆到会讲话。会上,向第一批获得勘探权和采矿权的单位,分别颁发勘查许可证l70个和采矿许可证39个。
本年 全省17个地州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县级土地管理机构有120个。
1988年
1月5日 省矿管会对清理整顿乡镇矿业作出具体部署。全省乡镇矿分两批进行整顿,于1989年底基本结束。通过治理整顿,关、停、并、转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的个体矿点 3 245个,乡镇集体矿山发证率达71.6%,有80%的县实现矿业秩序基本好转。
3月 个旧市人民政府开展对老厂锡矿区矿业秩序的整顿,依法清理无证开采人员,限期撤出。市矿管会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先后对12名“矿霸”实行拘役,收缴一批枪支、匕首等武器,有效制止哄抢资源的混乱状况。
同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做好省及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月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漫湾电站建设工程用地(包括淹没土地)总计4.3万亩。这是云南第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4月 省地矿局在老王寨矿区召开金矿地质工作会议,推动全局金矿地质工作。
5月21~27日 省土地管理局举办有138名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建设用地管理培训班。
5月 省土地管理局布置在全省12个地州的22个县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典型调查。通过典型调查结果进行推算,云南全省待开发土地资源有大片荒地1.22亿亩,其中宜耕地 623万亩;零星空地1 106万亩,其中宜耕地435万亩。
6月25日至7月6日 国家地矿部部长朱训率领工作组到云南视察地矿工作,就省地矿局的领导体制同省长和志强交换意见,在局长辛本智陪同下,考察哀牢山金矿和昆阳磷矿,还深入到八〇四、八〇九、八一六、第三地质大队等单位进行工作调研并听取汇报。
6月28日至7月11日 省土地管理局举办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研讨班。
7月11日 经省政府批准,以省清查领导小组名义,对在全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8个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和204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9月7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请示》,要求在全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
10月1日 镇沅县人民政府为表彰地质队找矿功绩,在老王寨矿区建造一座记功碑。
·18·
大 事
10月6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加强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10月24日 昆明市西山区召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大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邹玉川、云南省副省长朱奎和昆明市代市长王任才出席颁证,并作了重要讲话。
12月 省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本年 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7个县、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局,有164个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
1989年
1月6日 省土地管理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处理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月17日 省政府颁布《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的通知》。
1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在云南玉溪考察,听取地委领导汇报时指出:全国只有16亿亩耕地,不管是什么制度都得受这个条件的制约。如果乱占耕地,又不注意计划生育,早晚有一天我们的子孙会没饭吃。总之对国情要有清醒的认识,把它编进我们的小学课本里。
3月21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座谈会在安宁召开。这次会议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土地监察方针。
3月27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余佐、副主任石林,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庄启发等5人,到省土地管理局检查《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
4月13日至9月27日 兰坪县分别由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县长带队,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和矿管等部门深入金顶矿区先后进行3次现场清理整顿,封闭380个非法开采的矿洞,查处违法分子130多人,清理盲流矿区的开采和经销矿产品人员数千人,使金顶矿区恢复了秩序。
4~6月 为开发腾冲地热,应联合国自然资源勘探基金(UNRFNRE)邀请,省地矿局派员以地矿部名义到美国、意大利商谈合作文本及条件。
8月5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城镇个人建住宅用地的通知》。
9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宜良、福贡、姚安三县开展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同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曲靖、广南、姚安、晋宁4县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
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姚安县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4县试点经验。
9月4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昭通召开全省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昭通、玉溪、曲靖、楚雄、保山等地州在会上交流土地开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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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省委书记普朝柱对一条反映党政干部建盖私房问题信息作出批示:在廉政建设中要把私人在县以上城市建房做一次清理,凡有以权谋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要立即停止在县以上城市规划地给党政干部建私房。
同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大理市召开第一次全省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会议。
9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重申征地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进一步明确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0月21日 省七届人大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在云南省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确定以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检查重点。
11月 省土地管理局转发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农村宅基地实行“五公开一监督”的通知》。要求全省土地管理部门普遍推广其经验。
11月23日 省人大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执法检查组组成,确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桂英和副主任王士超、杨一堂、余活力分别带领4个检查组共22人,赴昆明、曲靖、玉溪、红河等4个地(州、市)的17个大中型矿山进行执法大检查。
12月23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开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电话会议。参加电话会议的有17个地(州、市)、124个县分管矿管工作的领导。副省长李树基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分别在会上讲话。
12月 省地矿局受地矿部委托,代西南三江重点片完成了1∶2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地质矿产系列图》一套17幅及说明书。
1990年
2月 副省长李树基深入镇沅县老王寨矿区指导金矿勘查工作。
3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对全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作出布置。
4月5日 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工作,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设在省土地管理局。
4月12日 省矿管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暂行办法》。
4月2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4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认真清理1987年以来越权审批土地问题。 5月 省政府在芒市召开现场办公会,决定成立姐告边贸经济区,这是云南第一个实
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和建设的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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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同月 国家地矿部的三江“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基本完成。省地矿局提交《滇西特提斯的演化及主要金属矿床成矿作用》和《三江地区花岗岩及其成矿专属性》两部专著。
8月14~16日 省土地管理局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3l号文件,即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的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安排今后工作。
8月17~18日 召开云南省土地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云南省土地学会及其理事会,选举理事长。
8月25日 由省地矿局承担的《云南省矿产资源对建设保证程度论证分析》,经省计委组织评审通过。课题研究对云南省的铅、锌、锡、铜、铝、锑、金,铁、锰、磷、硫、钾盐、煤等13种矿产资源现状、特点、优势及远景进行总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保证程度进行多层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对各种矿产的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及发展战略提出对策建议。
9月3~4日 省矿管会在云南饭店召开第5次全体扩大会议。副省长李树基在开幕时讲了话,副主任罗成俊作《在治理整顿中开拓云南矿管工作新局面》的报告。
11月 副省长李树基视察蒙自县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区,同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的技术干部一起分析矿区的地质条件和构造特征,并对扩大矿区远景和进行开发提出建议。
12月19日 省政府发出《改变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关系的通知》,明确省土地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局,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任务及原规格级别不变。
12月 省长和志强到第一地质大队视察工作,强调地质工作要走在经济建设前面,为 “八五”大规模的矿业开发做好资源准备,并对精心组织好富源无烟煤矿首采区的勘探提出要求。
12月16日 省政府授予省地矿局履行四项政府管理职能。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全省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12月31日 省地矿局全面超额完成“七五”地质工作计划,新发现矿产地50处(中型以上规模38处);提供大中型详查基地23处(贵金属3处、有色金属3处、黑色金属4处、能源5处、非金属8处);新增矿产储量:煤29.8亿吨,磷7.26亿吨.锰328万吨,铅锌220.6万吨,锑9.45万吨,锡19.48万吨;提交各类地质报告116份。
1991年
1月7日 省矿管委、省监察厅、省地矿局联合印发《云南省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监察问题的暂行规定》。
·2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月24~27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昆明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领导参加会议。会议总结1987年以来的工作,安排1991年工作。
6月 省土地管理局制订土地管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其主要内容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
同月 省委书记普朝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桂英、省长和志强分别为第一个“全国土地日”题词。省长和志强在《云南日报》上发表《坚决实行土地国策,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的署名文章。
6月22日 省政府颁发《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同日,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座谈会。
6月25日 省、市、区土地管理局在昆明东风广场举行庆祝第一个土地日的宣传咨询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副省长李树基参加了这一活动。
6月28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报告》。
6月底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省长和志强与老挝外经部部长签署的由云南派出地矿专家小组对万象以北六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协议,云南省地矿局派出由高级工程师徐德才带队一行5人前往老挝万象省考察。
7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曲靖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接着在全省35个县、41个乡(镇)、197个村公所(办事处)、1 036个自然村扩大试点。
8月7日 省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听取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石瑶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汇报。
9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活力和省地矿局局长陈西京在《云南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省政府副省长李树基在云南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省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实施五周年宣传。
10月 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4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保山召开,要求在全省广泛开展“三无”(即无违法用地、违法批地和违法管地)乡镇活动。
12月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2月27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副省长李树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制土地总体规划的日常工作。
1992年
1月24日 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副省长李树基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2·
大 事
工作,争取按国务院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2月21日 云南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加快生产结构与队伍结构调整规划》。
2月 富源县土地管理局率先在全县开展“三无”乡镇活动。
6月 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举办的全省土地管理好新闻评选颁奖大会在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省委宣传部和省土地管理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云南日报社、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领导到会,并为获奖者颁奖。
7月 省政府在曲靖市召开现场办公会,决定曲靖,玉溪,楚雄3市设立经济开发区。
7月14~17日 省土地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云南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
8月22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八五”地矿工作体制改革规划纲要》。
9月29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其中专门对土地使用问题做具体规定。
10月 国务院批准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11月 经国家科委批准,在昆明西郊设立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同月 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到云南检查工作,在听取省土地管理局工作汇报后,同省长和志强就土地管理工作交换意见。
同月 西南四省区土地管理局联席会在云南潞西县召开,主要研讨、交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作《必须坚持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的书面讲话。
11月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月15~17日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昆明召开全省地质勘查工作会议,副省长牛绍尧、省政府副秘书长梁文选、省经委主任李明德、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万跃林以及省有关委办厅局领导出席会议,昆明市、玉溪地区、大理州等12个地州市领导、兰坪、沧源、鹤庆3个县的分管领导、省地矿、有色、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石油、核工业、武警等9个地质勘探部门及全省60多个地质勘查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
1993年
1月3日 省土地局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全省土地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自查,然后各地、州、市土地局组织抽查。
2月18日 省政府印发《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矿行政工作的通知》。
2月23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3月16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4月10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机关机构职能调整方案》。
·2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5月15日 省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5月20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关于地勘单位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6月25日 省土地管理局,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及五华、盘龙两区土地管理局在昆明东风广场及小西门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活动。
7月5日 省长和志强到老王寨金矿勘查现场视察。
8月24~27日 省土地管理局召开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各地、州、市主管土地管理的领导和土地管理局局长,20个开发区负责人,以及监察厅,人事厅、农业厅、建设厅等22个厅局的负责人等共300余人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副省长牛绍尧、省政协副主席王兆民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江出席会议。副省长牛绍尧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江分别作讲话。
8月24日 省地质矿产局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局有关处室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9月28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10月7~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局长王先进作为“全国环保执法检查团”副团长,在云南检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期间,由李如林局长陪同,先后到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昆明市和省土地管理局看望土地管理干部职工。
10月8日 屏边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土地局长等一行赴马关,按
1993年5月21日两县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协议,正式办完移交土地手续。至此,两县长达
20余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994年
1月20日 地质矿产部、省政府在省地矿局召开联合表彰会,表彰嘉奖云南省地质找矿功绩显著单位。
2月15日至6月15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云南日报》编辑部开办“红土地的呼唤”专栏。
3月18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省民政厅联合行文,对屏边、马关两县政府积极主动解决土地纠纷及行政边界予以通报表彰。
3月27~31日 在昆明召开矿业开发工作会议。
3月28日 全省地籍管理工作会议在玉溪地区召开。研究部署加快城镇土地登记和定级估价以及土地详查地州级汇总工作。
4月5日 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普朝柱指出:要对大面积的荒山荒坡采取
·24·
大 事
土地所有权不变,把经营权、开发利用权、土地支配权,以拍卖或有偿转让给私人或集体的方式,把多年闲置的荒山开发利用起来。
4月25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4月28日 在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普朝柱强调,要推广宜良经验,把出让“四荒”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来抓。会上印发了李如林局长写的《开发荒山的成功之路》一文。
5月1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印发〈宜良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及合同书〉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宜良经验,从当地实际出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这项工作搞好。
5月1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5月18日 国家地矿部做出批复,同意成立云南省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6月2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终止执行。 6月13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省交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管
理的规定》。
6月17日 省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加强用地管理意见》。
6月28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在山区小集镇——白河乡四寨街,成功拍卖37宗、1 5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创了云南省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例。
7月2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开发“四荒”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四荒”开发工作在认识上加以明确,宣传上加以统一,做法上加以规范。
8月8日 与加拿大东北矿物资源公司签订《哀牢山多金属矿风险勘查》合同和《金宝山多金属矿开发利用》《扎村金矿勘查开发》两个协议。
8月8~16日 与澳大利亚BHP公司就风险勘查进行会谈,签订滇东南多金属矿勘查协议,协议引资500万元。
8月13~15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在安宁县召开。
8月15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黄金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8月16~19日 省政协组成由政协副主席李瑾、李林阁、李明德、朱应庚、王兆民带队,省政协原副主席罗运通及部分常委、委员参加的视察组,在云南省和昆明市土地局领导陪同下,重点视察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嵩明杨林县乡工业试验区、云南民办科技园四个开发区及西山、官渡两区的部分乡镇企业用地情况。
8月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经省政府审定,上报国务院审批。
9月19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
9月24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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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办法》。
10月6~8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省委书记普朝柱做重要指示,省长和志强到会做重要讲话。会上,副省长牛绍尧代表省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签订1995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
10月22日 省政协七届八次常委会通过向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强化土地管理,切实保护我省耕地资源的建议案》。
11月20日至次年1月 省土地管理局完成“三定”方案及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
11月30日 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公布执行。
11月30日 国家地质矿产部下文批准原云南省地质矿产局所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2月8日 经省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同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决定将云南省地矿局由垂直管理机构改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更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12月10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5年
2月16~18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大理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局派人参加。
2月20日 省长和志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稳产高产农田的建设今年累计达到2 000万亩;加强对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对乱占耕地进行清理,征地后两年内不进行建设的,必须退地还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云南省有偿开发荒山的若干规定》,加快有偿转让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开发权的步伐。
2月28日至3月3日 省地质矿产厅在昆明召开地、州、市矿管工作会议。
3月9~13日 全省土地调查、规划、保护工作会议在通海县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推广通海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试点经验,落实省政府下达1995年内完成80个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目标责任,研究部署以后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副省长牛绍尧到会讲话。
3月21~23日 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土地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在昆明召开。
·26·
大 事
4月13日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4月15日至9月15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云南日报社联合举办“土地与法制”征文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4月19日 省长和志强会见国家地矿部部长宋瑞祥,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地矿行政工作和发展地勘产业经济进行会谈。
4月28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5月2日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
6月24日 副省长牛绍尧发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耕地》的电视讲话。
6月29日 副省长牛绍尧在昆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
7月25~27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在昆明召开。
8月28日 召开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固体矿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提交、审批暂行规定》。
9月11~14日 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云县召开。
10月11日 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印发《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货款登记若干规定》,并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10月12日 全国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监利县召开。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土地局长侯伟国在大会上作《出让小宗地,建设小集镇,发展边疆民族地区地产市场》的交流发言。
10月24日 楚雄州武定县发生6.5级地震,省地勘局属技工学校和四大队退休基地、机掘队等3个单位受到损害,经济损失481万元。
10月27日 省土地管理局派出由副局长余蕴祥为领队的慰问组到武定县地震灾区看望慰问土地管理部门职工。
11月27日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条例》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
1月10日 省地质矿产厅在昆明召开全省地勘行业座谈会,传达全国地矿厅局长会议精神,听取全省地勘行业部门对发展云南地勘业和矿业开发的意见,并为近期向省政府汇报做准备。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石油、武警、核工业等8个系统驻滇单位的领导,地矿厅政府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30多人参加这次座谈会。
1月15~19日 在昆明召开“中日产业科学技术交流研讨会——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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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
1月16日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月21~25日 以国家地矿部副部长蒋承菘为首的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老挝,就老挝北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基础地质工作,万象平原钾盐开发等问题与老挝工业、手工业部进行了会谈,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明确云南地勘局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
1月30日至2月2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996年度队长书记会议。
2月3~4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质矿产厅、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九届先代会,授予第四地质大队等两个单位“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云南地质工程勘察院等4个单位“经济效益显著单位”称号,授予第一地质大队一分队等23个“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云满等49名同志“劳动模范”称号。
2月6日 省地矿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下发《云南代扣代缴和委托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暂行规定》及省地矿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云南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3月12日 省地矿厅发出《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
3月19~3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矿管工作会议。
3月26日 省城镇土地分等及指导性地价成果评审会议召开。
3月26~28日 省地矿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联合召开全省矿管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
5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6月6日 经省地矿厅推行公务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出《云南省地矿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意见》,设政府职能部门7个,事业机构2个,编制60个。
7月20日 全国资源委“西南三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调研”座谈会在昆明召开。国家地矿部部长宋瑞祥、总工程师陈毓川、国务院特区办内陆司司长金德本、全国资源委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勤,四川省计委、地勘局,西藏自治区计委、经济体改委、地勘局的领导,人民日报社记者出席会议,省政府研究室、省计委、省体改委、省水利水电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省地矿厅的领导以及全国资源委西南三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调研组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
8月2日 省土地局发出《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
9月3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10月 省矿产地质开发局代表团赴老挝进行访问,就万象钾盐开发一事与老挝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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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手工业部、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商谈,并向中国驻老挝大使馆作汇报,掌握老挝政府在万象钾盐开发问题上对中国的态度及投资的有关细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与外商联合投资开发老挝万象平原的钾盐矿。
10月15日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结束,省政府向国务院提交《云南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10月17日 省矿产地质开发局与加拿大皇家橡树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加拿大海伍德资源有限公司就采用合资合作方式联合开发老挝万象钾盐矿进行谈判,双方签署合作、合资协议书。
10月28日 省政协副主席刘邦瑞等一行12人到省土地管理局视察工作。
同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同月 省地矿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11月5~7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地矿工作座谈会,各地、州、市政府主管地矿行政的领导,各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部分重点县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省有关厅、局、委、办领导共计73人参加会议。
12月24日 经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检查,同意地矿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通过验收。
1997年
1月5日 日本就“腾冲梁河地区进行资源开发调查”与中国政府交换照会,并同国家地矿部签订JIC项目(地矿部系统第一个接受日本援助的资源调查项目),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四大队与其开展具体协作。
1月13~24日 中国科学院专家组赴滇考察,其中矿业方面重点考察兰坪铅锌矿的开发及意义。
1月14~16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1997年度队长书记会议召开。
1月17日 召开建局40周年庆祝大会。国家地矿部副部长张宏仁、省长和志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山、全国总工会煤矿地质工会主任李保忠、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办公室主任陈国瑞,省有关厅领导、兄弟省局领导、局原老领导、获部省级劳模称号的劳模,局属各单位代表、机关职工约1000人参加庆祝大会,100多家单位来电祝贺。
1月21日 省土地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对耕地保护问题重要指示的通知》。
2月14~16日 在云南视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及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一行,专程赴澄江县帽天山考察“澄江动物化石群”首发地及中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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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区。
2月26日至3月18日 日本派出以武山真为团长的代表团6人到腾冲地区开展地质工作,执行中日JICK项目。
3月7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发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局设职能处室14个,事业、咨询后勤服务机构和挂靠社团8个,人员编制117个。
3月17日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
3月30日至4月5日 由国家地矿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毓川带领的调研组一行6人,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就地质找矿、地矿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等作调研和考察。
4月3日 地矿部云南地勘局地质调查院挂牌运转。
4月16~25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5月14日 省政府、中国科学院联合在澄江县召开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现场会议。
5月19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建设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的有关问题。
7月17~23日 国家地矿部副部长陈洲其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视察工作。先后到局机关、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西双版纳度假村、第五地质大队、第一水文队进行视察,听取工作汇报。
7月22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昆明召开。
8月8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公路沿线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2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转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10月27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转发〈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同日 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调整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任主任、副主任,省科委等24个单位有关领导任委员。
10月30日至11月3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在昆明召开企业改制研讨会,会议期间,部、省干部考察组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进行领导班子中期考察,与会代表和考察组听取了厅(局)领导的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
11月5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云南省自然博物馆建设筹备情况。
11月6~9日 召开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会议,地矿厅领导,各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具体负责征管工作的人员61人参加会议。
11月11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会。
11月14日 成立地矿部云南地勘局战略性结构调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陈西京,成员李建华、赵思敏、史翔。
11月17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决定将下属职工大学与技工学校合并办学,实行“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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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班子,两块牌子”的办学体制。
11月25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印发《地矿部云南地勘局企业改制1998~2000年实施方案》及配套的《地勘单位企业改制实施办法(试行)》《地勘单位企业改制中资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地勘单位企业改制中人事、劳动、工资分配的若干规定》。
12月2日 《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3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议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8年
2月6~9日 在昆明召开地矿局1998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地矿部全国地矿厅(局)长会议精神,确定1998年局企业改制任务,总结1997年工作,部署1998年工作。
2月12日 省地勘局发出《地矿部云南地勘局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2月15~17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局长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16~19日 全国地勘行业年鉴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23日 省地勘局发出《地勘单位企业改制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规定》。
5月19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制定〈云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必要性的说明》。
5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关于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改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6月10~12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矿行政工作会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蒋承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晓宇、省政府秘书长邹纲仁、省地矿厅领导、各地州市主管地矿行政工作的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等120人参加会议。
6月16日 省地勘局属810队、815队撤销,成建制组建为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滇南地质大队。
6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委普朝柱到云南省土地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7月13日 昭通地区彝良县县城区因洪水发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死亡45人,伤178人,经济损失15 100万元。省地矿厅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提出防灾建议。
7月26日至8月2日 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赴云南进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听取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并到省重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7月29日 省地勘局成立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
8月7日 省地勘局局长陈西京与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姚书振签订云南地勘局委托中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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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质大学(武汉)培养职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班干部意向书。
9月16日 省政府发布政府令第71号,公布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0月6日 省地勘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地勘二级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10月6~9日 国土资源部工作组曾绍金、封小平一行2人到省地勘局考察调研地勘队伍体制改革情况,听取省地勘局意见,并与省政府就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交换意见。
10月15日 省地矿厅厅长陈西京就云南省岩溶缺水地区鲁甸打出高产地下水向副省长黄炳生作汇报。
11月6日 省地矿厅成立勘查、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11月11日 省地勘局与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勘查开发老挝万象钾盐资源合作意向书。
11月19日 云南省宁蒗县发生5.0级、6.2级地震,省委省政府要求地矿厅派出专家组对地震诱发的次生灾害情况进行应急调查,省地矿厅专家组于11月23日赶赴灾区,对烂泥箐乡、拉伯乡和西布河乡重灾地段进行现场调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11月 《云南省鼓励外资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经省政府第10次会议讨论。
11月27日 由省政府和原地矿部共同出资兴建的云南省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试基地,在昆明大石坝测试中心奠基,省地矿厅及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化工厅等有关领导参加开工典礼。
12月21~23日 省地勘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1999年
1月6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执行〈云南省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小额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
1月18日 省地勘局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管理若干规定》《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1月19~21日 省地勘局1999年度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24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在进一步加强对内开放中使用土地的意见》。
3月1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地质事业费和地勘产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3月11日 省土地局印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制度(暂行) 办法》。
3月15~16日 1999年度地质勘查及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3月16日 省地矿厅发出《云南省地矿厅1999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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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4月2日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4月7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和《云南地勘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实施细则》。
4月12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黄金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5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工勘产业投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月9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下达〈1999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7月9日 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在昆明就原地质矿产部的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事宜进行了商议,并举行了签字仪式。
7月14日 省土地局印发《云南省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月29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8月3日 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联合发出《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
9月20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4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1月16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2日 历时2个月的省地矿厅、省地勘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机关处级干部的 “三讲”教育结束。
12月6~9日 省地勘局召开2000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八次会议精神。
12月14~17日 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曾绍金一行到云南,对云南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2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财务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2月28日 国家计委对云南省计委《关于就老挝万象钾盐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详细勘探的请示》作出批复,原则同意云南省就老挝年产100万吨优质氯化钾项目先期开展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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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0年
1月6日 省地矿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办公室的通知》。
4月8日 省地矿厅发出《关于印发〈2000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27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
7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8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8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举行成立暨挂牌仪式,出席仪式的有副省长黄炳生,省直属有关厅、局领导,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矿管局(办)领导,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同日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
9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9月11~12日 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发证工作会议召开。确定10月31日前为全省统一受理换证申请的时间,11月份基本完成换证工作,12月进行检查验收。
9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委员会的通知》。
9月22日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日实施。
9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外资服务楼运转规范〉的通知》。
10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在昆明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厅机关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的厅机关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10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命名表彰云南省一九九九年度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决定》。
10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11月2日 副省长陈勋儒率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工作,并看望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厅党组书记、厅长陈西京作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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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题工作汇报。
11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意见》。
11月27~28日 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在昆明召开。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到会祝贺并讲话,全省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土地管理局局长、部分县(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省级各有关单位以及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12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12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12月11~20日 国土资源部检查组一行5人分为两个小组,分别对昆明市官渡区、安宁市、富民县、嵩明县、呈贡县、宜良县、石林县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001年
1月8日 省政府发布政府令第99号,公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月5~6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九五”及2000年国土资源工作,对“十五”及2001年工作进行了部署。
2月11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
2月12日 省编办批复核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机构7个,人员编制80人。
2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座谈,协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地质勘查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三个办法的修订,并达成一致意见。
3月1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3月6日 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古生物国家地质公园经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批准云南石林岩溶峰林等11个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获得批准。
3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落实抓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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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3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1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党组关于落实抓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实施办法》,并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
4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4月22日 在全省范围开展以“保护地质遗产”为主题的“地球日”宣传活动。
4月26日 以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其良为组长的省政协、省国土资源厅调研组一行5人,对宣威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4月~8月 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共产党员如何当好‘三个代表’大讨论”和“共产党员人人为群众办实事大行动”活动。
4月中旬至5月初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12个地质勘查项目随省政府到美国、加拿大招商,签订合作协议2个,协议金额2200万美元。
5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25”土地日宣传活动通知,对地、州、县、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宣传工作作布置和要求。
5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竹敏一行4人,前往施甸地震重灾区的太平、由旺土管所实地考察灾情,看望和慰问国土资源系统职工。
6月5~6日 在昆明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云南省汛期,地质灾害频发特点,对云南省下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地质环境管理知识进行培训。
6月10日 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6月14~15日 全省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建设现场会议在广南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厅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及土地局长,有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土地局长,厅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共130余人参加会议。
6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学习推广广南县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经验的通知》。
6月19~22日 国土资源部在昆明举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培训班。省厅、16个地州市、125个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200名学员参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将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 6月25日 在全省各地开展以“规划用地,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形式多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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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日”宣传活动。
7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7月9日 省政府代表团赴老挝万象与老挝方签订合作勘查开发老挝钾盐项目合作协议。
7月10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兰坪县召开县城城南滑坡治理现场会。
7月13~15日 国土资源部专家组深入麻栗坡县杨万乡考察土地复垦项目。
7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西京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确定弥勒县为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点县。
7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省土地学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送省土地学会。
7月26日 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在昆明召开。会议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两个文件精神。省直各有关单位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监察局、财政局领导,土地、矿管副科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土地、矿管领导出席会议。
7月28日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02年1月1日实施。
7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8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工作实施意见》。
9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同意省测绘局第一、二、三测绘大队更名的批复》。
9月18~24日 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冷宏志带领的检查组一行6人,对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9月18日,检查组听取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告。检查组还分别对昆明市、弥勒县、大理市、丽江县进行具体检查。
9月25~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玉溪召开全省土地估价工作研讨会。
9月26~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昆明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省各地、州、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部分地方政府的分管领导,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省厅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各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属矿业公司、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的领导共200人参加会议。
11月15~19日 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汇总会在曲靖召开。来自全省16个地(州)市的地籍管理人员参加会议。
11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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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在地县乡机构改革中理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
1月9日~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厅党组扩大会议。副省长陈勋儒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集中研究2002年工作思路。
1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变更云南省矿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1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奖励办法》。
1月24日 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100余人出席会议。
2月1日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月6~9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采掘工业省国家资源开发局局长李得浩率专家团一行5人到云南考察岩盐芒硝矿山开采技术。对安宁市盐厂进行详细考察。
2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3月20~2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4月22~24日 由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等单位一行4人组成的土地复垦整理评审组,在省国土资源厅郝锋助理巡视员及文山州等领导陪同下,对麻栗坡县杨万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央拨款总预算进行评审和核查2001年中央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2002年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4月26~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大理州宾川县召开全省土地整理开发规划专项培训与项目实施现场会,正式启动全省县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
5月1日 省政府召开第十七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楚雄市子午镇土地管理所所长胡虎被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这是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第一位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于5月1日刊登胡虎的先进事迹。
5月13日 省属17家新闻单位参加云南省环保世纪行滇南、滇东考察采访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这次环保世纪行的主题。
5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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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6月5~8日 《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常务理事代表座谈会在丽江召开,来自40家常务理事单位的50位代表参加为期4天的会议。
6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第一期国土资源局局长培训班在昆明开班。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正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省国土资源厅部分处级干部共约40人参训。 6月25日 副省长陈勋儒在《云南日报》A2版发表题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
展》的署名文章,纪念第12个全国“土地日”。
7月16~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对云南省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省政府、红河州、个旧市、昆明市、晋宁县、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和迪庆州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部分矿山企业并与企业干部职工座谈。
7月25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昆明召开。
7月26日 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开学。参加学习的有47人,来自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勘局、测绘局等单位。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2日 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举行“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地质公园”揭牌仪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孙文盛、副省长陈勋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西京出席揭牌仪式。
8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8月13日 副省长李汉柏视察盐津庙坝“8·12”滑坡灾情,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连举陪同前往。
8月17日 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叶冬松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到新平县“8·14”灾区实地视察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8月31日至9月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在昆明参加海峡两岸土地学术会议的同时,在昆明市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调研,到官渡区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移民安置点进行实地考察。
9月12日 全省地、州、市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在昆明开班。参加培训的有红河、怒江、思茅、大理、临沧、昭通、迪庆、西双版纳、丽江、德宏、玉溪和保山 12个地、州、市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和省国土资源厅部分处(室)领导及业务骨干共计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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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揭牌仪式在腾冲火山公园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范,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孟宪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连举等领导出席揭牌仪式。
10月14~19日 德国专家霍夫迈斯特教授及德国友人卡尔·海因兹·嘉斯先生一行5人到云南考察宝玉石矿产。14日上午,副省长陈勋儒会见了考察组全体成员。考察组在滇期间,参观厅地质博物馆和七彩云南宝玉石交易市场,前往元江县小羊街乡沙古拉村红宝石矿区和元阳县嘎娘大伍寨海蓝宝石矿区实地考察,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签订合作意向书。
10月27~29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办公室主任暨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在腾冲召开。厅长陈西京在会上讲话,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向176位分别颁发特约记者证和通信员证,标志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省、地、县三级通信报道网络已全面建立。
11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及开展农民建房收费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11月29日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于
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12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的通知》。
2003年
1月11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出席会议。
1月23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省政府的名义,聘请云南省新的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
1月25日 副省长吴晓青在省政府副秘书长钱恒义的陪同下,看望国土资源厅全体干部职工。
2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土地征用调研组并开展调研工作的通知》。
2月11日 副省长吴晓青在省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国土资源工作汇报。
2月13日 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张淼,副主任脱佑慈、陈西京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听取工作汇报。
2月14日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刀爱民,副主任陈耀光、李啸云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听取工作汇报。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在直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及
《关于成立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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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2月20日 召开全省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分管副省长吴晓青就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作重要讲话。
2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月20~2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及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和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共 150余人参加会议。
4月1日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4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提出贯彻《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六条措施。
4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信息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整理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用地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评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内部设部(科)的批复》《关于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内部设部(科)的批复》以及《关于印发〈2003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18~2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一行莅临云南省督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并深入到玉溪市、红塔区、元江县、元磨公路建设指挥部及施工现场,安宁市、楚雄州、楚雄市工业开发区等10个地方进行督查指导。21日下午,督查组与省政府反馈交换意见。
4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召开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成立防治和控制SARS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办公室,负责日常防SARS具体措施的监督检查和落实。
5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5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6月20日 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与省政府共同出资开展的“云南红层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项目正式启动。
6月24日 为纪念“6·25”全国土地日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特邀6位监察专员和省人大环资委领导出席座谈会。各位领导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很好的建议。厅长张耀武向大家介绍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汇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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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30日 全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城镇化进程现场会在腾冲县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相关部门领导和省直机关相关厅局领导以及各地、州、市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长、土地利用科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等约150人参加了会议。
7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深化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7月9~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团结干事教育活动学习体会交流会,厅领导和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为期3天集中封闭学习。系统学习中共十六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章》、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的讲话和7 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重温了毛泽东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结合李嘉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材料的学习,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教育。
7月26日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调研组在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到大理州进行立法调研。 7月31日 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会后,省政
府立即召开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
8月7日 省政府在大理市召开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8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9月19日 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重点部署下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
9月25~27日 全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暨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会议在个旧市召开。
10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云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
10月27~28日 国土资源部、世界银行、省政府共同主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协办的“中国矿业2003”国际研讨会在昆明隆重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致信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省长徐荣凯、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出席会议。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矿业企业、金融、中介机构及国际组织的300余名矿业界代表汇聚昆明,共商世界矿业发展大计,成为当年云南省乃至全国矿业界的一大盛事。
11月4~14日 在省委党校举办第三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培训班,来自各地州市县的93名局长参加培训。
11月11~12日 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检查组一行对腾冲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住房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2月8日 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昆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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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事会,修改学会章程。
2004年
1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征地中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1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财、物管理的通知》。
1月16日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昆明市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长,省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0余人参加会议。
2月13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表决通过中国云南石林为世界地质公园。省委、省政府专门向中国申报代表团发出贺电。
2月14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2月24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3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拖欠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的通知》。
3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及审批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4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月28日 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在昆明向省政府反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意见:云南省基本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基本达到国家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验收标准,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公告验收意见。
4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紧急通知》。
5月12日 财政部委托北京市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组成21人核查组,分成6个组,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协查人员陪同下,分赴全省12个地州市,重点对2002、2003年度30多个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核查。
5月14日 2003年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表彰会暨2004年云南环保世纪行组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省人大会议室隆重举行。副省长吴晓青到会作重要讲话。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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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省国土资源厅等17个省直单位负责人、22家新闻单位派出的44名记者及相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会议。2004年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的主题是:珍惜每一寸土地。
5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省国土资源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主要任务分解及工作方案》。
6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7月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608号提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面商会议。省政协常务副主席孟继尧、副主席马开贤,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及相关处室的领导参加会议。副厅长艾远津对该提案办理情况作专题汇报。
8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紧急通知》。
8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近期召开的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云南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9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保护澄江化石群,保护世界化石宝库,保护这个极有价值的自然遗产”的重要批示。之后,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副部长貟小苏和省长徐荣凯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9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有关单位组成专家小组,对云南典型地区(小江流域)岩溶地质环境整治示范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9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开采澄江县帽天山磷矿资源的通知》,并派出工作组赴澄江县帽天山现场督促检查停采情况。据查验,化石群周边的矿区已全部停采。
9月17日 云南省第一批59个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全部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的确认。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昆明召开全省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工作座谈会。省政府办公厅二处、省发改委、省交通厅72个单位的108名代表参加会议。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作题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切实加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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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0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做好兑付重点工程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工作的通知》。
10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全国、全省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讲话,省长徐荣凯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讲话。
11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1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月23~27日 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到云南检查验收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听取昆明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到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专题听取度假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举行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与省政府意见反馈会。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分别在会上讲话。
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调研并检查指导工作。厅长张耀武就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向部、省领导作了全面汇报。
12月23日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云南省楚雄州国土资源局、腾冲县国土资源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陇川县国土资源局、沾益县国土资源局获“先进集体”称号,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付碧泽等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
12月28日 省长徐荣凯签发督办通知,督促昆明、曲靖、大理、西双版纳尽快缴清县级配套承担的征地补偿费7 880.44万元。
2005年
1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促进澄江县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
1月21日 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
1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腾冲县召开灾毁土地复垦工作现场办公会。保山市、德宏州、红河州、怒江州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及相关17个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共计61人参加会议。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下发〈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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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3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意见》。
3月16日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云南“金沙江上疯狂采金”的专题报道后,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成近200人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非法采金现场,开展为期10天的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
3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立即制止和查处金沙江流域非法采金的紧急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大动态巡查预防和从严查处非法采矿的紧急通知》。
4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组织召开全省重点公路建设征地工作培训、咨询会。共70余人参加会议。
4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深入开展“争先创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4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建立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库暨申报2005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通知》。
4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打击我省辖区金沙江上非法采金活动的紧急通知》。
4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
4月14~15日 云南省落实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座谈会在楚雄召开。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余蕴祥、纪检组长吴国富,楚雄州常务副州长董继理,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李汉国,以及全省16个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土地利用科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楚雄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土地利用科长等参加会议。
4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5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5月16日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厅长张耀武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副厅长艾远津传达2005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副厅长李连举就做好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会议对“丽江市永胜县8·4、8·26特大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和避让”等35个成功预报和避让地质灾害典型事例进行了表彰。
6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我省通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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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6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云南省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组的通知》。
6月15~17日 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议在永仁县召开。
7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就我省矿产业发展思路重要讲话的通知》。
8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8月17日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8月24日 省政协委员到省国土资源厅视察2005年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情况。
9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9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云南地质调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9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9月29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9月30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
10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的通知》。
10月11日 省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厅干部职工、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的述职评议动员大会。
同日 由国土资源部联合全国人大办公厅及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到迪庆州就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调研。
10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0月17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地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以正厅级巡视专员李进忠为组长的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5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巡视工作。
10月20~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蒙自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16个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的领导共30人参加会议。
11月4~6日 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6人到师宗县检查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与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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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法工作。
11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专家验收组,对禄丰县、丘北县、个旧市三个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试点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后,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11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11月24~25日 省长助理、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磊一行,对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赴玉溪市红塔区黄草坝铁矿区和澄江县帽天山磷矿区,就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11月27日 省政府《云南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课题计划》下达给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两个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加强我省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研究报告》《加强我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12月5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表彰先进国土资源局(所)、优秀国土资源局
(所)长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12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推行电子政务办公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12月7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争先创优表彰大会在昆明召开,来自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35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131个先进集体和177名先进工作者获奖。
12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主持,全省16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以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
12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12月13日 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8人在组长李进忠带领下,到兰坪调研国土资源工作。
12月 国土资源部作出表彰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建材中心云南总队、云南地矿资源股份公司、省有色地质局、省地矿局区调队获“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集体”称号;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助理调研员解云锋、厅信息中心副研究馆员钟薇、省地调院区调所高级工程师李昆琼、省有色地质局工程师俞国芬、云南地矿资源股份公司馆员戴润芹、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副研究馆员张凤华等6人获 “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12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永奎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到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视察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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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2006年
1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月10日 省委、省政府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建立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月11~13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省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0余人参加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尹建业宣读2005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厅长张耀武就“十五”以来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 2006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继续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工作的通知》。
2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内部审计室的通知》。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干部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3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月20~23日 由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王陶带领的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等六部委组成的国家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检查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俊强陪同下,到红河州检查工作。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3月23~24日 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信息化工作人员,国土资源信息化综合建设重点县的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会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副主任蒋文彪特邀参加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作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俊强作工作报告并作了会议总结。
3月29~30日 全省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共160余人。会议由副厅长王俊强主持,厅长张耀武作讲话,厅纪检组长吴国富作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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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4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4月10日 省政府召开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专家座谈会。
4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确定统一年产值区域划分和补偿倍数标准的紧急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4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大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作动员讲话,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国富对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作说明。
4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5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表彰和奖励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5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5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5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开班。
6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6月10~14日 中央党校省部级学员在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的带领下,赴云南开展完善征地制度改革专项调研。
6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请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的请示》。
6月19日 省政府决定组成有公检法、监察、发改委、法制办、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8个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6个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6月26日 省政府召开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专题听取督查组情况汇报,总结全省整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下半年的整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6月26~27日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会在昆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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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6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联合大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7月3~7日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第十四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在昆明市举
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李江代表省委、省政府致欢迎辞,省长助理汤黎路及各省(区、市)主管国土资源的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研讨班。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加强地质工作。会议期间副部长汪民到红河州、玉溪市、云锡公司等处视察。
7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的通知》。
7月7~8日 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全省各州市、省属各有关职能部门、骨干企业负责人出席会议。
7月8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成立。
7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抽调人员成立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工作组的通知》。
7月17日 省纪委执法联合检查组一行9人,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检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7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7月25~26日 受国土资源部领导委托,中央一台、中央四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等主流媒体记者一行8人深入到成功避让大型山体滑坡的黄华镇石板滩村民小组大型滑坡现场进行现场采访。
8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一行,到石林县调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8月12~14日 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8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追究办法的通知》。
9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对云南信息报反映文山县老君山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问题立即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
9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9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织建设云南省国土资源远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的通知》。
9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小组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业权纠纷调处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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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月14~16日 全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土地、矿产的副局长,矿产科科长及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9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路线图〉(试行)的通知》。
9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上报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结果的紧急通知》。
10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立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擅自 “出卖”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0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越边界(河口)界河沿线国土流失的意见》。
11月1~10日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8位厅级领导、34名工作人员组成8个工作组对全省16个州市整规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和检查。
11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关于共同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11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恢复探矿权转让审批的通知》。
12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煤炭矿山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12月7日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检查指导工作。
12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12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通知》。
12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厅党组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系统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2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网络及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
1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协助做好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检查组指导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云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1月6~7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貟小苏到云南省检查“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工作并前往元阳县乌湾村和新平县新化乡、桂山镇等地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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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月6~16日 财政部对陇川县2001~2006年度中央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是核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效益评价。
1月18~19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常务副省长罗正富、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省政府副秘书长黄立新出席会议。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及部分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澄江动物
化石群保护管理经费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3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督查工作的通知》。
3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的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委托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4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4月13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主要负责人赴云南实地了解曲靖市财经学校等单位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职业教育中心的情况。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曲靖职教中心调查的通知》。
4月16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曲靖市财经学校等单位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职业教育中心的问题向省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4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4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办法〉通知》《关于表彰和奖励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4月22日 厅长张耀武在《云南国土》2007年第3期上发表《善待地球科学发展——为 “4·22”世界地球日》的署名文章,纪念第38个“世界地球日”。
同日 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省地质学会、省地球物理学会承办,怒江州、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及州、县科协协办的“世界地球日专家进兰坪系列科学传播活动”在兰坪县举行。
4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表彰暨2007年度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
4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总结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还对 2006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4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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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通知》。
5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5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的通知》。
5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5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5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5月25日 副省长顾朝曦在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忠璞等陪同下,对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厅长张耀武就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专题汇报。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处以上干部参加汇报会。
5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6月13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调研组到安宁市对昆明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通知》,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6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率厅财务处、综合处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一行12人深入宁洱地震灾区看望慰问“6·03”地震受灾的国土资源干部职工。
6月13~21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政府宣传办、省土地学会联合举办“全国土地日云南省专题新闻宣传活动”,组织中央及省内主要新闻单位的10余位记者深入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3个州市的8个县(市、区)进行实地采访,集中宣传报道云南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突出成果和先进典型。在“6·25”土地日期间,新华社、《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
《生活新报》等多家媒体共刊登、播发20多条新闻报道,全方位、成规模地宣传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6月27日 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石林“中国南方喀斯特”申报成功。
6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6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7月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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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7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国土厅、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7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部、发改委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度)〉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弥勒县召开全省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决定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7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编撰〈国土资源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通知》。
8月5~7日 全省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暨培训会在昆明召开。16个州市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规划的主要技术单位、省主要地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矿业集团(公司)及新闻媒体的领导和专家共计150人参加会议。
9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9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9月19日 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动员会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局长董祚继、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俊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副厅长艾远津出席会议。王俊强、张耀武在会上作重要讲话,艾远津主持会议并宣读《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10月13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阶
段总结暨转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云南省及时召开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电视电话动员会,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等出席昆明主会场会议。 10月16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工作组到云南省对百日行动第一阶段情况进行为期10
天的督促检查。
10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宣传部 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
10月29日至11月5日 由组长张建仁带队的国土资源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交叉检查组到云南,对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一阶段清理成果和第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为期7天的督促检查。
11月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19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召开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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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书记、厅长张耀武对全省督察整改阶段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11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
11月27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派驻云南工作组对被列为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点地区的昆明市西山区开展督察工作。
11月29日 副省长顾朝曦到国土资源部汇报云南工作。
12月10日 省国土资源厅向新华社云南分社、《中国国土资源报》云南记者站、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春城晚报》和《云南信息报》七家主流媒体公开通报了易门县光祥工贸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案、曲靖东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案、昆明闽海纸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等11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尽快开展房地产企业和土地储备中心“囤地”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
12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未批先用”行为的整体处理意见》。
12月18~22日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组,到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检查验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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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土地利用现状概查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要求,云南省从1979年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全省3 000多名土壤科技工作者,对云南土壤和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较全面、系统和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开展土地评级,取得大量土壤和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资料,为云南国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1979年10月,在省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云南省土壤普查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土肥站。各地、县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各县土肥站为主组成20~40人的队伍进行具体调查工作。调查分四批进行,1980年第一批35个县,1981年第二批23个县, 1982年第三批22个县,1983年第四批49个县。
通过4年的野外调查和室内资料整理,查清全省的土壤类型、面积和分布,全省土壤共分7个土纲、14个亚纲、19个土类、34个亚类、145个土属、288个耕地土种。按全省土壤普查规程将土地进行评级,1~4级为农用地,5~7级为宜林宜牧用地,8级为不适宜农林牧用地。一级地772万亩,占1.34%;二级地l 727万亩,占3.01%;三级地3 109万亩,占5.4l%;四级地2 869万亩,占4.99%;五级地l6 729万亩,占29.1%;六级地15 852万亩,占32.32%;七级地7 732万亩,占13.45%;八级地5 971万亩,占10.39%。此次调查还查清耕地肥力状况,全省6 941万亩耕地中,高产田949万亩,中产田地2 931万亩,低产田地3 061万亩。
在土壤普查的同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概查)。通过概查,查明全省土地的利用状况是:耕地6 941.2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1%;其中水田2 047.6万亩,早地 4 893.6万亩。林业用地32 727.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6.9%;其中成林、中林地16 02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8%。荒山荒草地11 851.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0.6%。城镇乡村居民点及交通等用地1 024.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78%。水域812.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4%。田地沟埂和难利用土地4 13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2%。土地总面积为 57 491.70万亩(39.478万平方千米)。
通过这次土壤普查,编写《云南土壤》《云南土种志》《云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资料集》《云南省土壤普查及改土培肥论文集》及《云南土壤系列图(16幅)》《1/75万云南省土壤图和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1991年3月,云南土壤普查经国家验收合格,评价属国内先进水平。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还获得1992年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承办单位(云南省土壤普查办公室)被农业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这次土壤普查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国家和地方共投资1 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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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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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单 位 : 万 亩
地区名称 | 普查土地总面积 | 1.耕地 | 2.园地 | ||||||||||||
平方 千米 | 万亩 | 合计 | 占总面 积% | 水田 | 旱地 | 轮歇地 | 菜地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茶园 | 桑园 | 果园 | 橡胶园 | 其他 园地 | |
全省合计 | 383 278 | 57 491.70 | 6 941.20 | 12.07 | 2 047.63 | 3 759.51 | 1 084.04 | 50.02 | 436.50 | 0.76 | 174.91 | 12.95 | 86.76 | 125.51 | 36.37 |
昆明 | 15 586.3 | 2 337.94 | 331.99 | 14.20 | 146.82 | 153.65 | 23.15 | 8.37 | 16.01 | 0.68 | 0.70 | 0.1 | 15.12 | - | 0.09 |
东川 | 1 881.0 | 282.15 | 32.36 | 11.47 | 5.34 | 23.81 | 3.21 | - | 0.24 | 0.09 | 0.05 | - | 0.19 | - | - |
昭通 | 22 423.0 | 3 363.45 | 877.25 | 26.08 | 73.38 | 754.41 | 49.30 | 0.16 | 14.82 | 0.44 | 5.10 | 0.93 | 8.79 | ||
曲靖 | 32 468.3 | 4 870.24 | 931.01 | 19.12 | 208.14 | 657.50 | 53.27 | 12.10 | 16.96 | 0.35 | 4.67 | 2.44 | 9.85 | - | - |
楚雄 | 28 450.8 | 4 267.62 | 338.21 | 7.92 | 183.41 | 133.97 | 19.57 | 1.26 | 9.14 | 0.21 | 1.46 | 0.36 | 7.13 | - | 0.19 |
玉溪 | 15 030.4 | 2 254.57 | 249.63 | 11.07 | 122.08 | 109.58 | 10.97 | 7.00 | 12.42 | 0.55 | 3.37 | - | 8.69 | - | - |
红河 | 32 214.0 | 4 832.10 | 583.90 | 12.08 | 221.32 | 252.99 | 104.94 | 4.65 | 32.48 | 0.67 | 7.64 | 0.49 | 7.28 | 16.19 | 0.88 |
文山 | 31 456.0 | 4 718.40 | 590.21 | 12.51 | 140.47 | 441.30 | 7.25 | 1.19 | 27.65 | 0.59 | 13.31 | 5.15 | 0.44 | 1.52 | 7.23 |
思茅 | 44 175.0 | 6 626.25 | 822.09 | 12.41 | 173.77 | 311.61 | 334.96 | 1.75 | 47.09 | 0.71 | 26.14 | - | 1.47 | 6.97 | 12.51 |
西双版纳 | 19 124.5 | 2 868.67 | 190.34 | 6.64 | 77.08 | 18.05 | 93.73 | 1.48 | 105.42 | 3.67 | 25.68 | - | 2.47 | - | 75.31 |
大理 | 28 386.0 | 4 257.90 | 480.01 | 11.27 | 196.89 | 216.89 | 62.91 | 3.32 | 20.06 | 0.47 | 5.64 | 0.54 | 13.36 | - | 0.52 |
保山 | 19 038.0 | 2 855.70 | 355.16 | 12.44 | 156.53 | 151.33 | 42.07 | 5.23 | 35.86 | 1.26 | 26.75 | 0.33 | 6.51 | 0.8 | 1.47 |
德宏 | 11 187.0 | 1 678.05 | 202.77 | 12.08 | 134.42 | 52.25 | 13.33 | 2.77 | 26.79 | 1.60 | 7.32 | 2.65 | 12.48 | 4.34 | |
临沧 | 23 693.0 | 3 553.95 | 476.15 | 13.40 | 127.34 | 161.05 | 187.09 | 0.67 | 67.65 | 1.90 | 46.51 | 2.49 | 0.82 | 12.24 | 5.59 |
丽江 | 20 600.0 | 3 090.00 | 268.32 | 8.68 | 57.24 | 160.96 | 50.12 | - | 2.37 | 0.08 | 0.14 | 0.12 | 1.5 | - | 0.61 |
怒江 | 14 448.7 | 2 167.31 | 139.12 | 6.42 | 16.58 | 107.79 | 14.68 | 0.07 | - | - | - | - | - | - | - |
迪庆 | 23 116.0 | 3 467.40 | 72.68 | 2.10 | 6.82 | 52.37 | 13.49 | - | 1.54 | 0.04 | 0.07 | - | 0.49 | - | 0.98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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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地区名称 | 3.林地 | 4.荒草地 | |||||||||||||
合计 | 占总面积 % | 森林 | 幼林地 | 疏林地 | 灌木林地 | 经济林地 | 防护林地 | 竹林地 | 合计 | 占总面积% | 宜农荒草地 | 宜林荒草地 | 宜牧荒草地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
全省合计 | 32 291.09 | 56.17 | 16 029.45 | 27.88 | 5 306.85 | 3 921.46 | 6 675.87 | 93.33 | 17.79 | 246.34 | 11 851.85 | 20.62 | 624.47 | 6 589.6 | 4 637.78 |
昆明 | 1 325.55 | 56.7 | 517.41 | 22.13 | 287.33 | 206.2 | 313.72 | - | 0.41 | 0.48 | 342.79 | 14.66 | 10.97 | 113.13 | 218.69 |
东川 | 32.95 | 11.67 | 24.84 | 8.8 | - | 1.45 | 6.66 | - | - | - | 156.19 | 55.36 | - | 93.19 | 63 |
昭通 | 996.01 | 29.61 | 281.07 | 8.36 | 0.11 | 180.67 | 486.57 | 47.59 | - | - | 1 031.36 | 30.56 | 0.17 | 479.23 | 551.96 |
曲靖 | 2 054.53 | 42.19 | 600.85 | 12.34 | 766.91 | 263.7 | 420.61 | 2.26 | - | 0.2 | 1 045.66 | 21.47 | 20.64 | 597.84 | 427.18 |
楚雄 | 2 856.96 | 66.95 | 1 195.08 | 28.01 | 573.03 | 465.62 | 618.04 | 5.18 | - | 0.01 | 800.99 | 18.77 | 31.84 | 664.97 | 104.18 |
玉溪 | 1 148.46 | 50.94 | 591.86 | 26.25 | 15.68 | 167.52 | 373.33 | 0.07 | - | - | 550.09 | 24.4 | - | 205.87 | 344.22 |
红河 | 2 043.76 | 42.3 | 903.95 | 18.71 | 462.86 | 257.5 | 394.29 | 2.5 | 4.88 | 17.78 | 1 351 | 27.96 | 85.07 | 709.95 | 555.98 |
文山 | 2 622.47 | 55.58 | 951.49 | 20.17 | 274.75 | 401.48 | 994.75 | - | - | - | 720.82 | 15.28 | 7.43 | 395.39 | 318 |
思茅 | 4 471.09 | 67.48 | 3 228.32 | 48.72 | 391.53 | 288.11 | 562.69 | 0.13 | - | 0.31 | 968.52 | 14.62 | 181.01 | 406.34 | 381.17 |
西双版纳 | 1 655.14 | 57.7 | 761 | 26.53 | 577.86 | 168.41 | - | - | - | 147.87 | 850.18 | 29.64 | 3.76 | 452.78 | 393.63 |
大理 | 2 868.68 | 67.37 | 1 494.84 | 35.11 | 449.15 | 347.38 | 566.6 | 10.71 | - | - | 552.37 | 12.97 | 13.65 | 455.46 | 83.26 |
保山 | 1 826.2 | 63.95 | 857.75 | 30.04 | 313.74 | 237.01 | 385.75 | 18.7 | 12.5 | 0.75 | 416.77 | 14.59 | 12.84 | 199.92 | 204.01 |
德宏 | 1 008.01 | 60.07 | 659.62 | 39.31 | 128.91 | 123.8 | 81.16 | 3.37 | - | 10.79 | 318.23 | 18.96 | 23.01 | 135.09 | 160.13 |
临沧 | 1 931.89 | 54.36 | 866.98 | 24.4 | 108.73 | 532.04 | 396.9 | - | - | 27.24 | 754.31 | 21.22 | 201.34 | 304.17 | 248.8 |
丽江 | 1 849.39 | 59.85 | 588.71 | 19.05 | 956.26 | - | 304.42 | - | - | - | 716.26 | 23.18 | 28.85 | 331.51 | 355.9 |
怒江 | 1 573.1 | 73.04 | 1 112.54 | 51.33 | - | 4.15 | 423.04 | 2.46 | - | 40.91 | 281.17 | 12.97 | - | 271.1 | 10.07 |
迪庆 | 2 016.9 | 58.17 | 1 393.14 | 40.18 | - | 276.42 | 347.34 | - | - | - | 995.14 | 28.7 | 3.88 | 773.66 | 217.6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61·
续 表
地区名称 | 5.城乡居民用地 | 6.交通用地 | 7.水域 | 8.特殊用地 | 9.田、地、沟埂 |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合计 | 占总面积 % | 河流 | 水库坝塘 | 湖泊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
全省合计 | 703.71 | 1.22 | 282.31 | 0.49 | 812.46 | 1.41 | 521.81 | 100.39 | 190.25 | 38.43 | 0.07 | 1 621.24 | 2.82 |
昆明 | 58.87 | 2.52 | 21.15 | 0.9 | 82.96 | 3.55 | 22.51 | 12.01 | 48.44 | 5.21 | 0.22 | 69.38 | 2.97 |
东川 | 6.44 | 2.28 | 1.28 | 0.46 | 1.69 | 0.6 | 1.6 | 0.09 | - | - | - | 18.46 | 6.54 |
昭通 | 52.26 | 1.55 | 56.17 | 1.67 | 80.45 | 2.39 | 75.66 | 4.79 | - | 2.5 | 0.07 | 105.25 | 3.13 |
曲靖 | 94.39 | 1.94 | 47.54 | 0.98 | 65.49 | 1.34 | 41.19 | 22.96 | 1.34 | 14.56 | 0.3 | 261.43 | 5.37 |
楚雄 | 42.88 | 1 | 8.71 | 0.2 | 37.25 | 0.87 | 29.24 | 8.01 | - | 0.39 | 0.01 | 148.65 | 3.48 |
玉溪 | 17.76 | 0.79 | 12.51 | 0.55 | 73.59 | 3.26 | 22.5 | 6.28 | 44.81 | 1.83 | 0.08 | 82.82 | 3.67 |
红河 | 92.49 | 1.91 | 31.3 | 0.65 | 72.52 | 1.5 | 52.43 | 14.3 | 5.79 | - | - | 107.88 | 2.23 |
文山 | 62.56 | 1.33 | 15.45 | 0.33 | 27.05 | 0.57 | 19.54 | 5.79 | 1.72 | - | - | 178.97 | 3.79 |
思茅 | 55.46 | 0.84 | 15.57 | 0.24 | 64.37 | 0.97 | 61.75 | 2.53 | 0.09 | - | - | 157.19 | 2.37 |
西双版纳 | 20.53 | 0.72 | 8.44 | 0.29 | 27.98 | 0.98 | 23.58 | 4.4 | - | - | - | 8.99 | 0.31 |
大理 | 48.32 | 1.13 | 16.89 | 0.4 | 82.83 | 1.95 | 30.39 | 10.8 | 41.64 | - | - | 118.91 | 2.79 |
保山 | 53.16 | 1.86 | 7.32 | 0.26 | 21.97 | 0.77 | 19.37 | 2.44 | 0.16 | 1.91 | 0.07 | 86.26 | 3.02 |
德宏 | 32.15 | 1.92 | 4.1 | 0.24 | 26.24 | 1.56 | 24.91 | 1.33 | - | 0.83 | 0.05 | 49.73 | 2.96 |
临沧 | 37.61 | 1.06 | 15.31 | 0.43 | 35.7 | 1 | 32.99 | 2.59 | 0.12 | 11.2 | 0.32 | 178.77 | 5.03 |
丽江 | 13.89 | 0.45 | 12.61 | 0.41 | 41.18 | 1.33 | 21.8 | 2.07 | 17.31 | - | - | 24.83 | 0.8 |
怒江 | 10.73 | 0.5 | 5.42 | 0.25 | 15.29 | 0.71 | 15.51 | - | 0.14 | - | - | 15.57 | 0.72 |
迪庆 | 4.21 | 0.12 | 2.54 | 0.07 | 55.9 | 1.61 | 27.21 | - | 28.69 | - | - | 8.15 | 0.24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62·
续 表
地区名称 | 10.难利用土地 | 11.其他用地 | |||||
合计 | 占总面积% | 石山裸岩 | 冲蚀沟 | 河滩地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全省合计 | 2 362.42 | 4.11 | 2 149.06 | 188.07 | 25.29 | 150.49 | 0.26 |
昆明 | 79.51 | 3.04 | 76.77 | 2.66 | 0.08 | 4.52 | 0.19 |
东川 | 32.54 | 11.53 | 22.01 | 6.14 | 4.39 | - | - |
昭通 | 147.38 | 4.38 | 117.79 | 19.05 | 10.54 | - | - |
曲靖 | 329.65 | 6.77 | 304.33 | 22.99 | 2.63 | 9.02 | 0.19 |
楚雄 | 24.44 | 0.57 | 23.24 | 1.1 | 0.1 | - | - |
玉溪 | 105.12 | 4.66 | 69.8 | 34.42 | 0.09 | 0.34 | 0.02 |
红河 | 508.25 | 10.52 | 423.8 | 84.16 | 0.29 | 8.52 | 0.18 |
文山 | 469.35 | 9.95 | 469.35 | - | - | 3.87 | 0.08 |
思茅 | 24.42 | 0.37 | 20.71 | 2.69 | 1.02 | 0.45 | 0.01 |
西双版纳 | - | - | - | - | - | 1.65 | 0.06 |
大理 | 56.4 | 1.32 | 55.25 | 1.15 | - | 13.43 | 0.32 |
保山 | 32.19 | 1.13 | 20.89 | 10.19 | 1.11 | 18.9 | 0.66 |
德宏 | 8 | 0.48 | 3.23 | 1.91 | 2.86 | 1.2 | 0.07 |
临沧 | 37.96 | 1.07 | 36.29 | 1.43 | 0.24 | 7.4 | 0.21 |
丽江 | 161.15 | 5.22 | 160.05 | 0.18 | 0.92 | - | - |
怒江 | 67.33 | 3.11 | 67.12 | - | 0.21 | 49.58 | 2.29 |
迪庆 | 278.73 | 8.04 | 278.73 | - | - | 31.61 | 0.91 |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当时的大队(村)或更小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尚未查清,不能更换不实的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以大队(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当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的要求。
为摸索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经验,1982年全国在农区、牧区、城市郊区和丘陵山区分别选择九个不同类型的县(旗、区),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进行详查试点:少数省、市亦进行一些详查工作。详查结果表明:耕地、草地、水域等面积普遍不实,林地资源几年来也有变化。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统一的详查。
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工作。调查内容:(1)查清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2)查清县、乡、村和农、林、牧、渔场界,居民点外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土地使用权界。1985年,省政府转发上述文件,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并责成农牧渔业厅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这项工作,要求测绘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加快航摄和地形图测绘工作,以保证详查工作顺利进行。
同年,省农牧渔业厅确定在宜良县试点,到1987年底,试点结束,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并于1988年通过验收。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随即承担详查工作。8月,召开第一次土地详查会议,研究全面开展土地详查工作。1988年,省政府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抓紧开展土地详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在测绘、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统计等部门的配合下,按国家要求完成详查任务。
199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我省土地详查工作的通知》。1992年元月,又召开全省土地详查电话会议,副省长李树基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抓好详查工作,按时完成详查任务。到1994年,全省127个县(市、区)及东川市土地详查的外业工作基本完成。1995年底,8个地州市完成地州级汇总工作。1996年10月31日完成全省所有县
(市、区)数据汇总工作,顺利通过全国汇总。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辖区面积39.4万平方千米,其中耕地9 632.3万亩,园地921.8万亩,林地32 689.1万亩,牧草地1 187.8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16.6万亩,交通用地377.4万亩。水域906.8万亩,未利用地10 949.7万亩。
(一)技术准备
图片准备
调查需要近期航空摄影放大片、等大片及符合调查比例尺要求的线划图等基础图件
·6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资料。
航空摄影片(以下简称“航片”)采用省测绘局等单位提供的70年代至80年代的航空照片和影像平面图。昆明地区中部和昭通地区的8个县分别采用1988年和1993年专门进行的航空摄影照片。中甸、德钦及沧源等县的部分乡(镇)采用美国TM卫星照片(以下简称“卫片”)。
土地详查的比例尺确定为:农区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根据调查比例尺,1984年省农业区划办、省农业厅、省测绘局共同拟订土地详查测图计划。万分之一测图区50个县,共5 130幅,占全省面积38%;二万五千分之一测图区72个县,1 699幅,占全省面积50%;五万分之一测图区6个县,98幅,占全省面积 12%。
2.技术标准
除统一采用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7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及说明外,省土地管理局还组织专家制订《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对详查的技术问题作补充。
补充的主要内容有: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增加8个三级类;在二级类灌溉水田中,分为平田、梯田;在二级类旱地中,分为平地、梯地、坡地和轮歇地;在二级类城镇用地中,分为城市、建制镇。
耕地坡度分级增加25°~35°和35°以上两个级别。
统一耕地中田、地坎面积扣除办法。坝区田地坎扣除系数取算术平均值;山区、半山区分田、地两个类型,以县为单位测取不同坡度的扣除系数样方,用回归分析建立坡度与扣除系数的方程,进行全省不同坡度级田、地坎面积扣除。
图幅理论面积,统一选用国家《规程》附录三数值。
对放大航空照片,调绘片清绘用色、调绘方法、内容及要求、图幅接合、图表内容,面积量算中线、状物的处理,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绘,调查报告的编写,检查验收办法等,都作补充完善。
(二)调查经费和队伍
调查的经费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拨款,二是省财政拨款,三是地县自筹。 调查队伍:除勘界以外的其他工作都以县为单位,发包给省测绘局、地矿局和四川省
测绘局等单位所属的测绘队伍及成都军区测绘队,林业、水利、有色冶金等方面的专业测绘队伍,共36个单位分别承担。省、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还分别举办详查技术培训班,全省共有43 918人参加培训。
·64·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实施阶段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首先在巧家、马关、陆良和南华4个县试点,随后相继展开。具体详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勘 界
调解权属纠纷,勘查县、乡(镇)行政界线,核实村界和农、林、牧、渔场权属界线的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土地管理部门牵头,民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和乡
(镇)、村干部及农、林、牧场法人代表参加,配合专业队伍共同进行。通过室内分析和实地踏勘,对无争议的权属界线,标绘在图上,由界线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争议的进行调处,调解不成,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明确争议范围,并标绘于调查图上,供以后调解使用。
整个勘界全省共有73 023人参加,共投入1 348 300工日,共签“协议书”59 286份,涉及界线157 181公里;其中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15 455件,涉及界线12 717公里。协商未果填写“原由书”6 280件,涉及界线8 439公里。
2.外业调绘
利用航片、卫片或正射影像图,在野外标绘地物、地类和范围,除马关、砚山、施甸三县由县土地局组织本县队伍完成外,其余各县(市)基本上是由专业测绘队伍承包完成。全省共调查14 106个村公所(办事处)和4 754个农、林、牧、渔等单位的土地。
3.内业转绘
全省内业转绘都由专业队伍完成。各县分别采用立体精测仪转绘、单投仪转绘、CV2微机转绘和单辐射分带转绘(手工法)等各种不同设备仪器和方法,将卫片和航片上野外调绘的内容,转绘到地形图上,达到统一比例尺,消除和限制航片和卫片倾斜误差和投影误差,使中心投影变为垂直投影。
4.面积量算和统计汇总
利用转绘底图,由各县(市)分别采用微机数字化仪、微机扫描仪、CV2微机系统、求积仪和格网法等多种方法进行面积量算。以量算图幅的理论面积为控制,在量算成果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各类(包括三级分类)土地面积和耕地按坡度分级面积,以村公所
(办事处,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乡(镇)、县(市)按行政区域逐级汇总。数据汇总采用微机进行,打印输出各类表册,并以微机软盘储存,以供使用。
在县级汇总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县与县、地区与地区边界的接边,防止面积漏算和重算。在接边中不少地区存在边界争议,争议面积一般都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于双方一时难以协调的争议面积,均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相邻双方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一做技术处理(在同一调查底图上标清双方自认界线,量出争议面积,并在汇总资料中加以说明)。国界各图幅的数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派员到我省逐幅审核,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计算出图幅内的国内面积,供全国汇总使用。
·6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在县(市)、地(州)接边汇总的基础上,省级详查初始数据汇总于1995年6月完成,并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全国土地详查境界接边和初始数据汇总。1995年12月,国家土地局根据全国境界接边和初始汇总,确定云南省土地总面积为574 814 980亩。
5.图件编制和编写详查报告
按详查规程要求,全省都按乡(镇)、县(市)、地(州)分别编制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到1995年底,各县编写出详查报告,概述开展详查工作情况、详查内容和成果,分析土地利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全省面上详查工作从1987年开始,当年开展l7个县,1988年开展21个县,1989年13个县,1990年6个县,1991年10个县,1992年50个县,1993年11个县。至此,有127个县
(市、区)和东川市先后开展详查工作,于1995年完成县级详查任务。
(四)检查验收
为保证详查质量,按《规程》要求,检查验收分队级检查(在作业组自检互检基础上,测量队进行的检查)、县级检查验收(由县组织的外业、内业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省土地管理局对每个县除不定期进行一、二次外业抽查外,还组织4次检查验收。
第一次是外业结束后,省、地、县组成工作组,根据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总图幅5%以上的图幅。检查内容是:权属界、地类界、补测新增地物、线状地物宽度丈量、田地坎回归方程的准确性及合格率;地类划分是否符合国家《规程》和云南省《实施意见》及合格率;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土地争议原由书的填写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所达到的合格率在80%以上为合格。
第二次是在内业过程中,省、地土地管理局协同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到作业单位检查转绘、面积量算测算工序,并通过初步成果核对是否符合本县、本乡、本村实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进行纠正。
第三次是土地详查成果的县级验收,由县政府组织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对查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报请省级验收。
第四次是省级验收,这次也是最终检查验收。由省土地详查技术指导组组织,省、地
(州、市)土地管理局派员参加,到验收县进行3~5天的全面抽查。抽查内容主要是内业工序、作业质量、抽查成果质量评定。检查后评定分数,80~85分为合格,85~90分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五)详查成果
这次土地详查,从1987年开始,到1995年结束,全省外、内业调查共投入2 050 436个工日,完成1∶1万、1∶2.5万、1∶5万、1∶25万等各种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12 000幅,进行数以亿计的数据计算和处理,形成以下主要成果:(1)省、地、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
·66·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积汇总表;(2)省、地(州)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3)国有土地按部门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4)省、地(州)、县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5)境界争议地分类面积汇总表;(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与统计局面积对比表;
人均各类用地统计分析表;(8)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9)境界接边成果资料;(10)数据汇总计算机软盘;(1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航片、卫片及地形图使用情况统计表;(1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境界与权属界调查资料;(13)l:l万至l:50万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4)省、地(州)、县(市)土地利用现状彩色挂图;(15)省、地(州)土地利用分区图;(1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使用图件和航片、卫片接合图;(17)省、地(州)、县(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18)省、地(州)
《土地资源》专著。
通过详查,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全省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也为土地管理业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编制全省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都普遍采用详查成果资料;当时正在开展的“农业普查”中的“农业用地”也采用的是详查成果;同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建设用地也都采用详查成果。在详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县又开展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对详查以后地类、
面积的变化,进行变更调查,不断更新各类土地数据,以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数据。
云南省县级土地详查和州级汇总分年度实施情况表
表1-2
年度 | 国家下达开展土地详查县数 | 县级土地详查完成情况 | 州级汇总完成情况 | 备注 | ||
开展数 | 完成数 | 开展数 | 完成数 | |||
1987年前 | 4 | 1 | — | — | — | |
1987年 | 25 | 17 | 1 | — | — | |
1988年 | 22 | 21 | — | — | ||
1989年 | 4 | 13 | 1 | — | — | |
1990年 | 5 | 6 | 1 | — | — | |
1991年 | 8 | 11 | 6 | — | — | |
1992年 | 60 | 59 | 11 | — | — | |
1993年 | — | — | 18 | — | — | |
1994年 | — | — | 54 | 1 | 1 | |
1995年 | — | — | 35 | 14 | 11 | |
1996年 | — | — | 1 | 2 | 3 | |
1997年 | — | — | 2 | |||
合计 | 128 | 128 | 128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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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土地详查工作结束以来,云南省建设用地、耕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发生很大变化,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家底,有效监测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顺利开展,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底,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级调查单位,按照要求统一采用最新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调查。
省政府对土地更新调查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测绘、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地更新调查的组织实施。全省州(市)、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一)调查主要任务
运用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云南省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状况,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全国土地分类》,进行外业调查和内业面积量算、数据汇总,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和平稳过渡;土地更新调查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成果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全面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为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化信息及依法管理土地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二)主要工作内容
各级行政界线的标绘,依据全省行政勘界成果,完成全省县级以上行政边界接边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省、州(市)、县(市、区)辖区面积量算工作;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时期使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现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更新调查,彻底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并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面积量算及汇总。按新的土地分类或过渡分类进行面积量算,并逐级汇总;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土地更新调查报告;更新调查成果汇总、提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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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经费筹措
此次调查经费,省政府办公厅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负担的原则,落实土地更新调查所需资金”。国土资源部2003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单列基础调查经费,专项用于更新调查”。因此本次调查经费来自省和州、县(市)两个方面,预算总经费为6 195.5万元,其中省补助3 574.5万元,州(市)、县承担2 621万元。省财政厅拨付2005年省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1 502万元,拨付2006年省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1 700万元。
(四)调查队伍的确定
通过招标,云南省确定20个专业队伍(其中有2个省外专业队伍)承担此次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五)技术准备
确定调查比例尺,收集、分析资料。全省统一调查比例尺为1∶1万(迪庆、怒江、普洱、临沧市的个别县允许1∶2.5万)。根据调查比例尺,确定采用分辨率为2.5米的法国 SPOT-5和分辨率为0.61米的美国快鸟卫星遥感数据作为土地调查的数据源;同时收集最新的1∶1万、1∶2.5万比例尺地形图及行政勘界资料等。
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技术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针对云南省的实际情况,专门编制《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和《云南省〈土地分类〉调整实施方案》,统一全省土地更新调查的技术标准和土地分类标准;数据库建设按国土资源部《县
(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执行。技术方法: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采用全数字化的数据获取与处理技术,以多元信息复合为基础,内外业调查相结合,建立数据管理、分析评价与共享服务为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行政界线接边及辖区控制面积量算。在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利用省民政最新勘界成果,统一进行全省县级以上行政界线的接边、转绘和辖区控制面积量算,编制州(市)、县(市、区)控制面积接合图,提供给各州(市)、县(市、区)使用。整项工作于2005年6月开始至同年10月结束,共完成975幅1∶5万地形图的地貌及境界扫描、矢量化及面积量算工作,涉及3条国界、4条省界、25条州(市)界、192条县界,形成一套完整的各县(市、区)境界和控制面积电子数据。面积量算结果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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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单 位 : 平 方 千 米
州、市 | 本次量算面积 | 详查面积 | 两项之差 | 面积差异原因 |
昆明市 | 21 011.27 | 21 012.1 | -0.83 | |
昭通市 | 22 439.76 | 22 430.2 | +9.56 | |
曲靖市 | 28 939.41 | 28 904.1 | +35.31 | 界线变动 |
玉溪市 | 14 941.53 | 14 945.4 | -3.87 | |
楚雄州 | 28 436.87 | 28 448.2 | -11.33 | |
红河州 | 32 167.67 | 32 181.1 | -13.43 | |
文山州 | 31 409.12 | 31 404.8 | +4.32 | |
思茅市 | 44 264.79 | 44 347.0 | -82.21 | 界线变动 |
版纳州 | 19 107.05 | 18 994.6 | +112.45 | 界线变动 |
大理州 | 28 299.43 | 28 302.1 | -2.67 | |
保山市 | 19 064.64 | 19 066.5 | -1.86 | |
德宏州 | 11 171.41 | 11 173.7 | -2.29 | |
丽江市 | 20 557.25 | 20 549.0 | +8.25 | |
怒江州 | 14 588.92 | 14 597.9 | -8.98 | |
迪庆州 | 23 185.59 | 23 227.9 | -42.31 | 界线变动 |
临沧市 | 23 620.72 | 23 625.4 | -4.68 | |
全省合计 | 383 205.00 | 383 210.0 | -5.00 |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决定从
2007年至2009年10月31日止,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1)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农村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状况等,实现调查发证全覆盖。(2)以1∶500比例尺为主,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的利用状况。(3)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分布、地类构成等状况,并登记发证。(4)建立县
(市、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市、区)、州(市)、省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和基本农田数据库。(5)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尤其是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数据,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编制各种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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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省政府下发《云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立以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发改委、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二次调查的组织实施;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二次调查工作。
(一)技术准备
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准备
按技术规程要求,此次调查的遥感数据须采用2005年之后的数据,全部由国土资源部提供。
技术标准
除统一采用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13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外,省二次调查办公室结合云南实际,编写《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和《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在全国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基础上增加 8个二级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二次土地调查的数学基础为: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城镇土地调查自行确定;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图斑面积按椭球面积计算。
(二)经费筹措
这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按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云南省二次调查经费预算额为54 977万元。省财政厅于2007年8月19日发文下达2007年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700万元。
第二节 城镇村庄土地资源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权属等进行调查之后,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全部工作过程。其工作程序是: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绘—面积量算—审批—登记发证。
全省地籍调查工作在80年代以前均无据可考。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和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先后编
制《云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选定昆明市西山区、开远市、大理市进行试点,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在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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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测绘工作由专门测绘队伍完成。在测绘方法上,大部分县采用的是解析法和部分解析法,个别县采用的是图解法。
一、城镇地籍调查
1986年4月,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和西山区城建局在西山区马街镇共同进行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历时8个月,完成8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地的申报、确权定界、测绘和检查验收工作。
1987年初,西山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并被列为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试点。从1987年初到1988年8月底,共投入15个工作组,15台红外测距仪及其他仪器,建立相应等级的地籍控制网。包括一级导线点100个,总长22.7千米;二级导线点148个,总长18.1千米;三级导线点280个,总长32.5千米。测绘界址点42 000多个,完成460个权属单位,合计面积22.8平方千米(34 202亩)的地籍测量;其中新测1∶500地籍图11.03平方千米。
1988年9月,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对西山区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进行二级检查验收;同年
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又对其进行抽查,认为合格。经过各级检查验收,在所调查的50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中,有460个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1989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选定开远市进行地籍调查的街坊实验。首先将该市城区分为东、南、西、北、中五个片区,又将中片划为28个街坊,选定23个街坊为实验街坊。实验街坊内,申报户数为56户,宗地37宗,共编制1∶500地形图2幅,1∶200宗地图31份, 1∶100宗地图4份,再以1∶500地形图编制地籍图。
实验街坊内地籍测量采用部分解析法,沿街坊外围作图根控制,图根导线采用DI1000红外测距仪测边,用WILDT2型经纬仪测角,记录、计算直接用PC-1500袖珍计算机一次完成。
试验区宗地面积量算,首先以街坊外围实测的104个解析点按解析法在PC-1500计算机上计算的面积作为街坊控制面积,再分别用图解坐标法和宗地勘丈法进行宗地面积计算,并按控制面积进行平差后作为宗地面积。
1990年3月,大理市决定在下关、大理、凤仪、喜洲4个城镇开展地籍调查。4个片区测图面积共25平方千米;其中1∶500测图10平方千米(其中下关6.5、大理2.0、凤仪0.75、喜洲0.75),1∶1000测图15平方千米(其中大理5.5、下关4.0、凤仪2.05、喜洲0.45、独立工矿 3.0)。地籍调查过程中,将四个片区划分为5个街区,220个街坊,并制作街坊布置图。
通过实地调查,获取4个片区40 000多个图解界址点、4 000多个解析界址点和6 000多宗地的土地权属资料。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共发生土地权属纠纷789件,通过调解,解决 3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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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结束后,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布置全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会后全省相继开展这一工作。至1995年,全省共完成71个县(市)城区和46个建制镇总计531.11平方千米的地籍调查;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3 300平方千米,启动50个县(市、区)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二、村庄地籍调查
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之后,在姚安县、昆明市西山区和曲靖市等地进行村庄地籍调查试点。
姚安县选择有5个自然村、共1 290户、5 349人、村庄占地面积为0.588平方千米的龙岗乡长寿行政村为试点。试点工作从1990年6月开始,1991年4月结束。共投入调查人员20人。取得的主要成果资料有:1∶1000地籍图和村庄划片分布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量算资料和汇总统计表。
1990年8月至1991年,曲靖市村庄地籍调查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结合进行,并在三宝镇、潇湘乡进行试点。1992年5月在城关、环城、西平、沿江、越州、西山、珠街7个城郊及坝区乡(镇)展开;11月又在沾益、盘江、菱角、白水、炎方、播乐、大坡、德泽、东山、茨营、茬山等11个山区、半山区乡镇进一步展开。此次村庄地籍调查试点,涉及 223个村公所(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156 365家农户、236 456宗土地,总面积23.142平方千米,其中宅基地13.026平方千米。通过调查试点,解决5 274件土地权属纠纷,经审查后,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调查试点还取得片块划分图、宗地图、宗地关系位置和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归户卡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姚安县和曲靖市的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试点结束后,先后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此
基础上全省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到1995年底,全省有40个县(市、区)的24 703个村庄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其中1 476个村庄168.6平方千米的地籍调查已完成,共发证 558 996本。至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城镇、村庄初始地籍调查3 300平方千米,并启动50个城镇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第三节 专项土地资源调查
20世纪50年代,根据国家需要,曾进行橡胶地调查、宜林荒地调查、宜农荒地调查、林地调查。50年代进行过土壤普查。70~80年代先后进行过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复查和第二次土壤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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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初步设想的汇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抓紧把坡耕地的面积、分布以及能够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等基本情况搞准”。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坡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具体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7月制定并下发《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在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作统一部署,调查工作即全面展开。
2000年底完成全省县级调查单位的外业调查、内业数据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工作。2001年6月完成全省州(市)级汇总工作和成果检查验收,2002年5月30~31日整个项目成果通过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织的联合验收。
外业调查:外业调查是在200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到实地重点查清土地详查以来15°以上坡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的变化状况,准确掌握截止到2000年的退耕数量;对变化图斑调查至三级类。
内业整理:内业整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土地统计台账或碎部图斑面积量算表、碎部图斑编号图和历年土地变更资料,查找15°~25°和>25°两个坡度级的梯田(含梯田、望天田、梯地)和坡地(含水浇地、坡地、菜地)的地类图斑,并按《技术规程》中的《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图例》将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填写《坡耕地调查表》等。
面积量算和数据汇总:外业调查有变化的图斑,采用求积仪量算;没有变化的图斑,均转抄乡(镇)土地统计台账的相应图斑面积。
各级数据汇总采用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完成,并打印输出《坡耕地调查汇总表》《坡耕地相关人口、经济状况调查统计表》等。
编制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利用已建立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将每个坡耕地图斑及内业整理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分别采取扫描和手工录入的方法输入计算机,经矢量化、编辑处理后打印输出分色国际分幅乡级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在此基础上,进行图形拼接和比例尺转换后,打印输出县(市)级坡耕地分布评价图。或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技术规定》中的《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图例》,采用手工方法填写符号、普染着色,编制乡、县
(市)级耕地分布评价图。编写坡耕地调查报告。
坡耕地调查结果:经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级单位坡耕地调查数据汇总,云南省
>15°的坡耕地共计有46 086 391.8亩。其中15°~25°的坡耕地33 213 515.2亩,占72.07%;>25°
的坡耕地12 872 876.6亩,占27.93%。各州(市)、县(市、区)以及绝大多数乡(镇)均有不同数量的坡耕地分布。从州(市)级来看,以普洱市最多,达813.87万亩;次为昭通市和临沧市,分别达662.34万亩和605.24万亩;曲靖、红河、文山、保山4个州(市)坡耕地约在240~460万亩之间;昆明、玉溪、楚雄、大理、丽江5个州(市)亦均达110万亩以上;滇西北的怒江、迪庆和滇南及滇西南的西双版纳、德宏4个州坡耕地约在63~93万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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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坡耕地调查汇总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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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单 位 : 亩 、 斤
行政单位名称 | 坡耕地合计 | 15°~25° | >25° | ||||||||||||
小计 | 宜耕 | 不宜耕 | 梯田 | 小计 | 坡地 | 梯田 | |||||||||
面积 | 单产 | 宜耕 | 不宜耕 |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
云南省 | 46 086 391.8 | 33 213 515.2 | 21 340 975.2 | 335 | 4 409 128.4 | 239 | 7 463 411.6 | 487 | 12 872 876.6 | 10 793 963.8 | 245 | 1 763 137.9 | 419 | 315 774.9 | 278 |
昆明市 | 1 770 947.7 | 1 283 211.6 | 846 009.5 | 469 | 56 876.9 | 374 | 380 325.2 | 529 | 487 736.1 | 341 126.0 | 397 | 116 866.3 | 519 | 29 743.8 | 427 |
昭通市 | 6 623 360.9 | 4 614 528.6 | 3 137 797.5 | 362 | 982 986.1 | 213 | 493 745.0 | 507 | 2 008 832.3 | 1 822 116.8 | 217 | 100 746.4 | 387 | 85 969.1 | 270 |
曲靖市 | 3 538 841.9 | 2 436 192.4 | 1 568 272.8 | 427 | 169 749.5 | 326 | 698 170.1 | 628 | 1 102 649.5 | 922 473.1 | 292 | 162 070.8 | 429 | 18 105.6 | 280 |
楚雄州 | 1 648 020.6 | 1 383 270.4 | 402 179.0 | 241 | 354 206.3 | 291 | 626 885.1 | 474 | 264 750.2 | 181 816.2 | 228 | 71 609.7 | 430 | 11 324.3 | 341 |
玉溪市 | 1 429 814.9 | 1 093 423.6 | 572 616.5 | 520 | 154 523.0 | 218 | 366 284.1 | 576 | 336 391.3 | 289 356.1 | 517 | 31 145.2 | 570 | 15 890.0 | 272 |
红河州 | 3 988 305.5 | 2 775 327.6 | 1 305 768.1 | 350 | 251 415.3 | 293 | 1 218 144.2 | 643 | 1 212 977.9 | 882 332.8 | 310 | 273 047.9 | 597 | 57 597.2 | 353 |
文山州 | 4 582 306.6 | 3 492 959.7 | 2 554 059.7 | 388 | 354 123.6 | 232 | 584 776.4 | 463 | 1 089 346.9 | 949 510.2 | 263 | 86 458.9 | 475 | 53 377.8 | 175 |
普洱市 | 8 138 755.1 | 5 588 747.2 | 4 438 091.1 | 167 | 192 372.2 | 68 | 958 283.9 | 274 | 2 550 007.9 | 2 248 772.9 | 173 | 298 771.2 | 215 | 2 463.8 | 169 |
西双版纳州 | 774 925.3 | 633 940.2 | 588 171.9 | 270 | — | — | 45 768.3 | 366 | 140 985.1 | 131 338.4 | 283 | 9 628.0 | 333 | 18.7 | 352 |
大理州 | 1 724 357.5 | 1 444 725.3 | 694 565.7 | 517 | 492 999.5 | 214 | 257 160.1 | 387 | 279 632.2 | 235 261.1 | 218 | 32 423.2 | 431 | 11 947.9 | 201 |
保山市 | 2 439 686.1 | 1 933 169.4 | 1 035 300.9 | 376 | 380 063.9 | 221 | 517 804.6 | 396 | 506 516.7 | 338 356.9 | 267 | 148 286.0 | 602 | 19 873.8 | 212 |
德宏州 | 700 842.7 | 540 230.6 | 408 090.1 | 248 | 11 430.5 | 182 | 120 710.0 | 244 | 160 612.1 | 128 359.7 | 168 | 28 376.1 | 201 | 3 876.3 | 137 |
丽江市 | 1 110 531.2 | 942 069.5 | 448 802.5 | 279 | 327 069.0 | 192 | 166 198.0 | 459 | 168 461.7 | 149 261.6 | 188 | 19 200.1 | 350 | — | — |
怒江州 | 929 591.4 | 568 190.4 | 416 566.2 | 258 | 97 240.5 | 272 | 54 383.7 | 356 | 361 401.0 | 348 623.3 | 273 | 9 701.0 | 415 | 3 076.7 | 263 |
迪庆州 | 633 715.5 | 343 748.3 | 213 405.7 | 296 | 97 409.7 | 268 | 32 932.9 | 372 | 289 967.2 | 281 822.7 | 180 | 8 100.7 | 272 | 43.8 | 167 |
临沧市 | 6 052 388.9 | 4 139 780.4 | 2 711 278.0 | 388 | 486 662.4 | 317 | 941 840.0 | 487 | 1 912 608.5 | 1 543 436.0 | 235 | 366 706.4 | 345 | 2 466.1 | 22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1-5
云南省15°~25°坡耕地利用分类简表
坡地:25 750 103.6亩,占77.53% | 梯田:7 463 411.6亩,占22.47% | ||||||
三级地类 | 坡地 | 水浇地 | 轮歇地 | 菜地 | 梯田 | 梯地 | 望天田 |
面积(亩) | 17 793 321.5 | 69 525.3 | 7 848 631.6 | 38 625.2 | 3 427 944.9 | 3 149 559.6 | 885 907.1 |
比例(%) | 69.10 | 0.27 | 30.48 | 0.15 | 45.93 | 42.20 | 11.87 |
表1-6
云南省>25°坡耕地利用分类简表
坡地:10 793 963.8亩,占83.85% | 梯田:2 078 912.8亩,占16.15% | ||||||
三级地类 | 坡地 | 水浇地 | 轮歇地 | 菜地 | 梯田 | 梯地 | 望天田 |
面积(亩) | 7 650 761.5 | 28 064.3 | 3 094 629.4 | 20 508.6 | 912 167.4 | 937 752.5 | 228 992.9 |
比例(%) | 70.88 | 0.26 | 28.67 | 0.19 | 43.88 | 45.11 | 11.01 |
坡耕地适宜性评价:本次坡耕地适宜性评价以主导因素为主进行定性评价,把坡耕地分为宜耕和不宜耕两种类型,在此仅对宜耕地评价进行简单阐述。
1.宜耕坡耕地的评价条件
云南省宜耕坡耕地的评价条件主要有以下4类:(1)自然环境(光、热、水、土等)条件和生态保护良好,适宜耕作;(2)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设施,农田水利化程度较高;(3)水土保持较好,尤其是坡地梯田化,水土流失防治较好;(4)虽有一定程度的侵蚀,但土层较厚,通过采取防治措施,可以控制和防止土壤侵蚀。
2.宜耕坡耕地的产量及潜力
(1)15°~25°宜耕坡耕地产量及潜力。通过对坡耕地的产量调查,云南省15°~25°宜耕坡耕地平均单产为:坡地166.5千克/亩,梯田243.5千克/亩。全省绝大部分15°~25°宜耕坡耕地单产为150~400千克/亩,部分达400千克/亩以上,只有少部分低于150千克/亩。该坡度级的宜耕坡地和梯田,大多能保证一年两熟,如果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改良土壤,实行科学施肥和经营管理,低产田地还能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尽管有一部分坡地和梯田的单产低于150千克/亩,但通过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尤其是实施坡地梯地梯田化(“坡改梯”)后,还有一定增产潜力,改造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不大,因而将这些坡耕地作为宜耕耕地是完全可以的。
(2)>25°宜耕坡耕地产量及潜力。>25°宜耕坡耕地主要是指坡度>25°梯田中单产
较高(或虽目前单产较低、但有一定增产潜力),并且一般不会遭受或造成垮塌等重力侵蚀的耕地。根据坡耕地产量调查,该坡度级的宜耕梯田平均单产为209.5千克/亩,绝大部分>25°宜耕梯田单产为150~400千克/亩,部分达400千克/亩以上。虽有少部分宜耕梯田
·76·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低于150千克/亩,但通过改土培肥、科学经营管理等措施,可进一步提高其单产。此外,这些宜耕梯田一般情况下不会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也不致因陡坡耕作而造成垮山等后果。
(3)宜耕梯田产量及潜力。根据本次调查,云南省不少>25°宜耕梯田的单产比 15°~25°宜耕坡地和梯田的平均单产高。这是由于上述4个州(市)>25°宜耕梯田不仅光、热、水、土等自然条件大多较好,而且实行精耕细作,投入多,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而多数15°~25°宜耕坡地因土壤侵蚀、贫瘠、干旱缺水、耕作粗放、投入少、缺乏科学管理等诸多原因,使其单产较低。就全省平均而言,>25°宜耕梯田平均单产为209.5千克/亩,比15°~25°宜耕梯田平均单产243.5千克/亩低34千克/亩,而比15°~25°宜耕坡地平均单产167.5千克/亩高42千克/亩。这充分表明,“坡改梯”,并实行精耕细作、集约经营,将是今后广大山区坡耕地整治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向和措施。
3.评价结果分析
宜耕坡耕地的分析评价结果为:全省>15°宜耕坡耕地30 567 524.7亩,占全省15°坡
耕地46 086 391.8亩的66.33%。其中,15°~25°的宜耕坡耕地28 804 386.8亩,占宜耕坡耕
地的94.23%;>25°的宜耕坡耕地1 763 137.9亩,占宜耕坡耕地的5.77%。按照坡地和梯
田两种坡耕地类型划分,宜耕坡耕地(其坡度为15°~25°)21 340 975.2亩,占宜耕坡耕
地的69.82%;宜耕梯田9 226 549.5亩(包括15°~25°梯田7 463 411.6亩和>25°宜耕梯田
1 763 137.9亩),占宜耕坡耕地的30.18%。
从各州(市)评价结果看,宜耕坡耕地占坡耕地总面积比例相差悬殊:西双版纳州较高,达83.05%;其余15个地(州、市)均在80%以下,其中曲靖、昭通、大理、丽江、怒江、迪庆6个州(市)仅约占40%~57%(参见表1-16)。在宜耕坡耕地中,多数州(市)均以宜耕坡耕地(15°~25°)为主,其所占比例达59%~91%,只有楚雄州和红河州宜耕坡地(15°~25°)比例低于50%;而宜耕梯田其所占比例均超过50%
(参见表1-8)。在宜耕梯田中,各州(市)均以15°~25°梯田为主,其所占比例约为 72%~92%,>25°宜耕梯田占宜耕梯田比例约为8%~28%。
不宜耕坡耕地的分析评价结果为:全省>15°不宜耕坡耕地15 518 867.1亩,占全省
>15°坡耕地46 086 391.8亩的33.67%。其中,15°~25°的不宜耕坡耕地4 409 128.4亩,
占不宜耕坡耕地的28.41%;>25°的不宜耕坡耕地11 109 738.7亩,占不宜耕坡耕地的
%。按坡地和梯田两种坡耕地类型划分,不宜耕坡地15 203 092.2亩,(包括15°~
25°不宜耕坡地4 409 128.4亩和>25°坡地10 793 963.8亩),占不宜耕坡耕地的97.97%;不宜耕梯田315 774.9亩(其坡度>25°),占不宜耕坡耕地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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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地(州、市)坡耕地特征分析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7 单 位 : 亩 、 %
行政区域名称 | 耕地总面积 | 坡耕地合计 | 坡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 | 按利用方式划分 | 按坡度级划分 | ||||||
(一)坡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二)梯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一)15°~ 25°坡耕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二)> 25°坡耕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
云南省 | 95 095 155.8 | 46 086 391.8 | 48.46 | 36 544 067.4 | 79.29 | 9 542 324.4 | 20.71 | 33 213 515.2 | 72.07 | 12 872 876.6 | 27.93 |
昆明市 | 6 300 573.8 | 1 770 947.7 | 28.11 | 1 244 012.4 | 70.25 | 526 935.3 | 29.75 | 1 283 211.6 | 72.46 | 487 736.1 | 27.54 |
昭通市 | 9 716 712.2 | 6 623 360.9 | 68.16 | 5 942 900.4 | 89.73 | 680 460.5 | 10.27 | 4 614 528.6 | 69.67 | 2 008 832.3 | 30.33 |
曲靖市 | 11 143 051.5 | 3 538 841.9 | 31.76 | 2 660 495.4 | 75.18 | 878 346.5 | 24.82 | 2 436 192.4 | 68.84 | 1 102 649.5 | 31.16 |
楚雄州 | 4 681 738.8 | 1 648 020.6 | 35.20 | 938 201.5 | 56.93 | 709 819.1 | 43.07 | 1 383 270.4 | 83.94 | 264 750.2 | 16.06 |
玉溪市 | 3 368 481.4 | 1 429 814.9 | 42.45 | 1 016 495.6 | 71.09 | 413 319.3 | 28.91 | 1 093 423.6 | 76.47 | 336 391.3 | 23.53 |
红河州 | 9 389 078.4 | 3 988 305.5 | 42.48 | 2 439 516.2 | 61.17 | 1 548 789.3 | 38.83 | 2 775 327.6 | 69.59 | 1 212 977.9 | 30.41 |
文山州 | 9 673 708.5 | 4 582 306.6 | 47.37 | 3 857 693.5 | 84.19 | 724 613.1 | 15.81 | 3 492 959.7 | 76.23 | 1 089 346.9 | 23.77 |
普洱市 | 11 206 928.6 | 8 138 755.1 | 72.62 | 6 879 236.2 | 84.52 | 1 259 518.9 | 15.48 | 5 588 747.2 | 68.67 | 2 550 007.9 | 31.33 |
西双版纳州 | 3 018 191.2 | 774 925.3 | 25.68 | 719 510.3 | 92.85 | 55 415.0 | 7.15 | 633 940.2 | 81.81 | 140 985.1 | 18.19 |
大理州 | 4 707 185.5 | 1 724 357.5 | 36.63 | 1 422 826.3 | 82.51 | 301 531.2 | 17.49 | 1 444 725.3 | 83.78 | 279 632.2 | 16.22 |
保山市 | 5 163 160.1 | 2 439 686.1 | 47.25 | 1 753 721.7 | 71.88 | 685 964.4 | 28.12 | 1 933 169.4 | 79.24 | 506 516.7 | 20.76 |
德宏州 | 2 955 727.6 | 700 842.7 | 23.71 | 547 880.3 | 78.17 | 152 962.4 | 21.83 | 540 230.6 | 77.08 | 160 612.1 | 22.92 |
丽江市 | 3 155 568.6 | 1 110 531.2 | 35.19 | 925 133.1 | 83.31 | 185 398.1 | 16.69 | 942 069.5 | 84.83 | 168 461.7 | 15.17 |
怒江州 | 1 174 401.6 | 929 591.4 | 79.15 | 862 430.0 | 92.78 | 67 161.4 | 7.22 | 568 190.4 | 61.12 | 361 401.0 | 38.88 |
迪庆州 | 1 026 500.0 | 633 715.5 | 61.74 | 592 638.1 | 93.52 | 41 077.4 | 6.48 | 343 748.3 | 54.24 | 289 967.2 | 45.76 |
临沧市 | 8 414 148.0 | 6 052 388.9 | 71.93 | 4 741 376.4 | 78.34 | 1 311 012.5 | 21.66 | 4 139 780.4 | 68.40 | 1 912 608.5 | 31.60 |
云南省宜耕坡耕地比例结构分析指标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79·
表 1-8 单 位 : 亩 、 %
行政区域名称 | 宜耕坡耕地面积 | 占坡耕地的比重 | 宜耕坡耕地中 | |||||||||
(一)宜耕坡地(15°~ 25°) | 占宜耕坡耕地的比重 | 占坡地总数比重 | (二)宜耕梯田 | 占宜耕坡耕地的比重 | 占梯田总数比重 | 宜耕梯田中: | ||||||
(1)15°~ 25°梯田 | 占宜耕梯田 比重 | (2)>25° 宜耕梯田 | 占宜耕梯田比 重 | |||||||||
云南省 | 30 567 524.7 | 66.33 | 21 340 975.2 | 69.82 | 58.40 | 9 226 549.5 | 30.18 | 96.69 | 7 463 411.6 | 80.89 | 1 763 137.9 | 19.11 |
昆明市 | 1 343 201.0 | 75.85 | 846 009.5 | 62.98 | 68.01 | 497 191.5 | 37.02 | 94.36 | 380 325.2 | 76.49 | 116 866.3 | 23.51 |
昭通市 | 3 732 288.9 | 56.35 | 3 137 797.5 | 84.07 | 52.80 | 594 491.4 | 15.93 | 87.37 | 493 745.0 | 83.05 | 100 746.4 | 16.95 |
曲靖市 | 2 428 513.7 | 68.62 | 1 568 272.8 | 64.58 | 58.95 | 860 240.9 | 35.42 | 97.94 | 698 170.1 | 81.16 | 162 070.8 | 18.84 |
楚雄州 | 1 100 673.8 | 66.79 | 402 179.0 | 36.54 | 42.87 | 698 494.8 | 63.46 | 98.40 | 626 885.1 | 89.75 | 71 609.7 | 10.25 |
玉溪市 | 970 045.8 | 67.84 | 572 616.5 | 59.03 | 56.33 | 397 429.3 | 40.97 | 96.16 | 366 284.1 | 92.16 | 31 145.2 | 7.84 |
红河州 | 2 796 960.2 | 70.13 | 1 305 768.1 | 46.69 | 53.53 | 1 491 192.1 | 53.31 | 96.28 | 1 218 144.2 | 81.69 | 273 047.9 | 18.31 |
文山州 | 3 225 295.0 | 70.39 | 2 554 059.7 | 79.19 | 66.21 | 671 235.3 | 20.81 | 92.63 | 584 776.4 | 87.12 | 86 458.9 | 12.88 |
普洱市 | 5 695 146.2 | 69.98 | 4 438 091.1 | 77.93 | 64.51 | 1 257 055.1 | 22.07 | 99.80 | 958 283.9 | 76.23 | 298 771.2 | 23.77 |
西双版 纳州 | 643 568.2 | 83.05 | 588 171.9 | 91.39 | 81.75 | 55 396.3 | 8.61 | 99.97 | 45 768.3 | 82.62 | 9 628.0 | 17.38 |
大理州 | 984 149.0 | 57.07 | 694 565.7 | 70.58 | 48.82 | 289 583.3 | 29.42 | 96.04 | 257 160.1 | 88.80 | 32 423.2 | 11.20 |
保山市 | 1 701 391.5 | 69.74 | 1 035 300.9 | 60.85 | 59.03 | 666 090.6 | 39.15 | 97.10 | 517 804.6 | 77.74 | 148 286.0 | 22.26 |
德宏州 | 557 176.2 | 79.50 | 408 090.1 | 73.24 | 74.49 | 149 086.1 | 26.76 | 97.47 | 120 710.0 | 80.97 | 28 376.1 | 19.03 |
丽江市 | 634 200.6 | 57.11 | 448 802.5 | 70.77 | 48.51 | 185 398.1 | 29.23 | 100.00 | 166 198.0 | 89.64 | 19 200.1 | 10.36 |
怒江州 | 480 650.9 | 51.71 | 416 566.2 | 86.67 | 48.30 | 64 084.7 | 13.33 | 95.42 | 54 383.7 | 84.86 | 9 701.0 | 15.14 |
迪庆州 | 254 439.3 | 40.15 | 213 405.7 | 83.87 | 36.01 | 41 033.6 | 16.13 | 99.89 | 32 932.9 | 80.26 | 8 100.7 | 19.74 |
临沧市 | 4 019 824.4 | 66.42 | 2 711 278.0 | 67.45 | 57.18 | 1 308 546.4 | 32.55 | 99.81 | 941 840.0 | 71.98 | 366 706.4 | 28.02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和坡耕地调查评价均是在完成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在同一时期内进行外业调查、内业成果整理和检查验收。其调查内容和方法均有紧密的关联性。调查遵循以下标准和方法:
(一)调查地类标准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的分类标准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为2类,二级分类为 9类。
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表
表1-9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可开垦土地Ⅰ | 指集中连片面积大于3000亩的未利用土地,包括未利用的荒草地、 盐碱地、沼泽地、苇地、滩涂及其他可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荒草地Ⅰ1 |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作为放牧利用,可 以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盐碱地Ⅰ2 | 目前未利用但经过改良可以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沼泽地Ⅰ3 |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地植物,通过排水措施可以开垦为耕 地的土地 | |
可开垦苇地Ⅰ4 |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指目前未利用但可以开垦为 耕地的苇地 | |
可开垦滩涂Ⅰ5 | 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常水位线以上到洪水位之间不影响行蓄洪, 可开垦为耕地的滩地 |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 用土地Ⅰ6 | 以沙地、撂荒地(指撂荒三年以上的耕地)为主的其他可开垦为耕 地的未利用土地 | |
可复垦土地Ⅱ | 指因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而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通过采取工 程或生物措施,可恢复耕种并达到较好效益的土地 | |
废弃压占破坏地Ⅱ1 | 主要指露天采矿、打井、挖沙、采石淘金、烧制砖瓦、修建道路、工矿城镇建设等工程完毕后留下的废弃地及压占地中可复垦为耕地 的部分 | |
塌陷地Ⅱ2 | 指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和地下工程建设挖空后,由于地表下沉造成破 坏的土地中可复垦为耕地的部分 | |
自然灾害损毁地Ⅱ3 | 指因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塌方、风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 被损毁的土地中可复垦为耕地的部分 |
·80·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二)调查方法及数据成果
外业调查及工作底图整饰
外业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参考遥感影像),按照地类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对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等状况进行野外调查,勾绘图斑,将外业调查图斑和变更调查资料按规定的符号标绘到调查工作底图上,填写《可开垦土地调查表》和《可复垦土地调查表》。
面积量算汇总
面积量算采用求积仪及格网法进行。面积单位为亩,保留小数后一位。对土地详查后图斑、地类、面积无变化的,转抄乡(镇)土地统计台账上的相应斑面积,填入相应调查表中。
面积汇总采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汇总软件完成,由图斑汇总出区域耕地后备资源面积,自下而上由乡级、县级汇总到州(市)、省级。
编制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
根据调查资料采用常规编制方法(或计算机编制方法)编制1∶1万国际分幅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经缩编后,编制县(市)级、州(市)级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省级1∶50万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是将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扫描录入、编辑、矢量化,借助GIS、Arc Info等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完成。
调查取得的主要数据成果见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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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0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名称 | 合计 | 可开垦土地 | 可复垦土地 | |||||||||
小计 | 荒草地 (Ⅰ1) | 盐碱地 (Ⅰ2) | 沼泽地 (Ⅰ3) | 苇地 (Ⅰ4) | 滩涂 (Ⅰ5)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地 (Ⅰ6) | 小计 | 废弃压占地 (Ⅱ1) | 塌陷地 (Ⅱ2) | 自然灾害损毁地 (Ⅱ3) | ||
云南省 | 1 886 935.6 | 1 764 981.1 | 1 673 386.1 | 0.0 | 8 580.7 | 0.0 | 13 974.7 | 69 039.6 | 121 954.5 | 27 818.0 | 2 129.7 | 92 006.8 |
昆明市 | 6 247.7 | 4 092.8 | 4 092.8 | 0.0 | 0.0 | 0.0 | 0.0 | 0.0 | 2 154.9 | 0.0 | 0.0 | 2 154.9 |
昭通市 | 13 455.7 | 3 084.9 | 0.0 | 0.0 | 0.0 | 0.0 | 3 084.9 | 0.0 | 10 370.8 | 10 370.8 | 0.0 | 0.0 |
曲靖市 | 58 237.9 | 48 408.2 | 28 937.7 | 0.0 | 8 580.7 | 0.0 | 10 889.8 | 0.0 | 9 829.7 | 3 700.0 | 2 129.7 | 4 000.0 |
楚雄州 | 182 974.7 | 155 439.8 | 149 674.4 | 0.0 | 0.0 | 0.0 | 0.0 | 5 765.4 | 27 534.9 | 0.0 | 0.0 | 27 534.9 |
玉溪市 | 47 999.7 | 47 999.7 | 47 999.7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红河州 | 814 295.2 | 800 548.0 | 800 548.0 | 0.0 | 0.0 | 0.0 | 0.0 | 0.0 | 13 747.2 | 13 747.2 | 0.0 | 0.0 |
文山州 | 42 437.5 | 42 437.5 | 42 437.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普洱市 | 312 091.0 | 312 091.0 | 285 123.2 | 0.0 | 0.0 | 0.0 | 0.0 | 26 967.8 | 0.0 | 0.0 | 0.0 | 0.0 |
西双版纳州 | 37 276.0 | 37 276.0 | 37 276.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大理州 | 92 086.2 | 33 769.2 | 33 769.2 | 0.0 | 0.0 | 0.0 | 0.0 | 0.0 | 58 317.0 | 0.0 | 0.0 | 58 317.0 |
保山市 | 75 471.6 | 75 471.6 | 39 165.2 | 0.0 | 0.0 | 0.0 | 0.0 | 36 306.4 | 0.0 | 0.0 | 0.0 | 0.0 |
德宏州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丽江市 | 15 240.5 | 15 240.5 | 15 240.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怒江州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迪庆州 | 63 553.5 | 63 553.5 | 63 553.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临沧市 | 125 568.4 | 125 568.4 | 125 568.4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各州(市)坡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占云南省比重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83·
表1-11
州市 | 坡耕地(不分权属)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坡耕地(国有土地)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坡耕地(集体土地)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云南长江流域分州(市) 坡耕地面积(不分权属) 及其占全流域比重 | 后备耕地面积(不分权属) 及其占全省比重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
云南省 | 46 086 391.8 | 100.00 | 959 531.7 | 100.00 | 45 126 860.1 | 100.00 | 1 2017 185.8 | 100.00 | 1 886 935.6 | 100.0 |
昆明市 | 1 770 947.7 | 3.84 | 1 911.0 | 0.20 | 1 769 036.7 | 3.92 | 1 426 090.9 | 11.87 | 6 247.7 | 0.33 |
昭通市 | 6 623 360.9 | 14.37 | 19 557.0 | 2.04 | 6 603 803.9 | 14.63 | 6 623 360.9 | 55.12 | 13 455.7 | 0.71 |
曲靖市 | 3 538 841.9 | 7.68 | 5 785.1 | 0.60 | 3 533 056.8 | 7.83 | 896 823.7 | 7.46 | 58 237.9 | 3.09 |
楚雄州 | 1 648 020.6 | 3.58 | 26 007.7 | 2.71 | 1 622 012.9 | 3.59 | 1 382 625.2 | 11.50 | 182 974.7 | 9.70 |
玉溪市 | 1 429 814.9 | 3.10 | 28 894.5 | 3.01 | 1 400 920.4 | 3.10 | — | — | 47 999.7 | 2.54 |
红河州 | 3 988 305.5 | 8.65 | 94 978.7 | 9.90 | 3 893 326.8 | 8.63 | — | — | 814 295.2 | 43.15 |
文山州 | 4 582 306.6 | 9.94 | 153 032.2 | 15.95 | 4 429 274.4 | 9.82 | — | — | 42 437.5 | 2.25 |
普洱市 | 8 138 755.1 | 17.66 | 295 247.1 | 30.77 | 7 843 508.0 | 17.38 | — | — | 312 091.0 | 16.54 |
西双版纳州 | 774 925.3 | 1.68 | 75 919.8 | 7.91 | 699 005.5 | 1.55 | — | — | 37 276.0 | 1.98 |
大理州 | 1 724 357.5 | 3.74 | 17 246.0 | 1.80 | 1 707 111.5 | 3.78 | 367 658.3 | 3.06 | 92 086.2 | 4.88 |
保山市 | 2 439 686.1 | 5.29 | 19 852.8 | 2.07 | 2 419 833.3 | 5.36 | — | — | 75 471.6 | 4.00 |
德宏州 | 700 842.7 | 1.52 | 66 274.4 | 6.90 | 634 568.3 | 1.41 | — | — | 0 | 0 |
丽江市 | 1 110 531.2 | 2.41 | 21 580.8 | 2.25 | 1 088 950.4 | 2.41 | 1 110 531.2 | 9.24 | 15 240.5 | 0.81 |
怒江州 | 929 591.4 | 2.02 | 35 235.1 | 3.67 | 894 356.3 | 1.98 | — | — | 0 | 0 |
迪庆州 | 633 715.5 | 1.38 | 22 228.2 | 2.32 | 611 487.3 | 1..36 | 210 095.6 | 1.75 | 63 553.5 | 3.37 |
临沧市 | 6 052 388.9 | 13.14 | 75 781.3 | 7.90 | 5 976 607.6 | 13.25 | — | — | 125 568.4 |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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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地块数目简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2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名称 | 合计 | 可开垦土地 | 可复垦土地 | |||||||||
小计 | 荒草地 (Ⅰ1) | 盐碱地 (Ⅰ2) | 沼泽地 (Ⅰ3) | 苇地 (Ⅰ4) | 滩涂 (Ⅰ5)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地 (Ⅰ6) | 小计 | 废弃压占地 (Ⅱ1) | 塌陷地 (Ⅱ2) | 自然灾害损毁地 (Ⅱ3) | ||
云南省 | 259 | 241 | 222 | 0 | 2 | 0 | 3 | 14 | 18 | 9 | 2 | 7 |
昆明市 | 2 | 1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昭通市 | 4 | 1 | 0 | 0 | 0 | 0 | 1 | 0 | 3 | 3 | 0 | 0 |
曲靖市 | 17 | 13 | 9 | 0 | 2 | 0 | 2 | 0 | 4 | 1 | 2 | 1 |
楚雄州 | 24 | 21 | 20 | 0 | 0 | 0 | 0 | 1 | 3 | 0 | 0 | 3 |
玉溪市 | 6 | 6 | 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红河州 | 95 | 90 | 90 | 0 | 0 | 0 | 0 | 0 | 5 | 5 | 0 | 0 |
文山州 | 7 | 7 | 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普洱市 | 42 | 42 | 35 | 0 | 0 | 0 | 0 | 7 | 0 | 0 | 0 | 0 |
西双版纳州 | 5 | 5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大理州 | 6 | 4 | 4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2 |
保山市 | 13 | 13 | 7 | 0 | 0 | 0 | 0 | 6 | 0 | 0 | 0 | 0 |
德宏州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丽江市 | 3 | 3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怒江州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迪庆州 | 8 | 8 | 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临沧市 | 27 | 27 | 2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耕地后备资源评价
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是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完成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成果,充分考虑适宜性,注重比较效益,因地制宜和可持续利用等原则,采用主导因素定性评价为主,结合专家评判的方法进行的。
1.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见表1-13至表1-16。
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
表1-13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自然坡度 | <25° |
土层厚度 | >50厘米 |
土壤质地 | 石砾含量<15% |
地下水位 | >1米 |
沙丘起伏程度 | 沙土包高度<2米,密度<40% |
温度条件 | 温度和积温条件能满足作物生长要求 |
水分条件 | 旱作:年降水量(P)>400毫米;水源保证程度良好。 |
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挖损及塌陷破坏地)
表1-14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地面坡度 | <25° |
挖陷塌陷深度(米) | <10 |
积水深度 | <3 |
覆土来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地下水位(米) | >1 |
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压占破坏土地)
表1-15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堆积量(米3/米2) | <10 |
堆积物有害物质影响 | 化学有害物质影响造成产量下降<40% |
堆积地面坡度 | <15° |
堆积地面有效土层厚度(米) | >0.5 |
附近地区水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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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可复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自然灾害损毁地)
表1-16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坡度 | <25° |
砂石堆积厚度(厘米) | <50 |
覆土来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灌溉水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2.评价结果
按照上述评价原则、方法和指标,经各县(市、区)调查和分析评价,全省达到规程要求(即可开垦土地地块面积在3 000亩以上、可复垦土地地块面积在1 000亩以上)的后备耕地资源共有259个片块,其中可开垦土地有241个片块,可复垦土地有18个片块。从地区分布看,主要分布于红河州(95个片块)、普洱市(42个片块)、临沧市(27个片块)和楚雄州(24个片块),这4个州(市)合计后备耕地资源地块数(188个片块)占全省的72.6%;次为曲靖市(17个片块)、保山市(13个片块);昆明、昭通、玉溪、文山、西双版纳、大理、丽江和迪庆8个州(市)后备耕地资源地块数仅在2~8之间。从地类来看,这些后备耕地资源中,可开垦地块目前主要是荒草地(222片块),部分为沼泽地(2个片块)、滩涂(3个片块)和其他未利用土地(14个片块);可复垦地块目前主要是废弃压占地(9个片块)和自然灾害损毁地(7个片块),少部分为塌陷地(2个片块)。
经各级调查评价数据汇总,云南省达到国家级的耕地后备资源共有1 886 935.6亩。其
中,可开垦土地1 764 981.1亩,占耕地后备资源总面积的93.54%;可复垦土地121 954.5亩,占耕地后备资源总面积的6.46%。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河州和思茅市,分别达 81.4万亩和31.2万亩;次为楚雄州和临沧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别为18.3万亩和12.5万亩;再次为曲靖、玉溪、文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和迪庆7个州(市),其耕地后备资源面积约在3.7万亩~9.2万亩之间;昆明、昭通和丽江3个州(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别仅有0.6万亩、1.3万亩和1.5万亩;滇西南的德宏州和滇西北的怒江州则缺乏这类大片的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后备资源的地类构成:在1 764 981.1亩可开垦土地中,可开垦荒草地1 673 386.1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94.81%;可开垦沼泽地8 580.7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0.49%;可开垦河滩地13 974.7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0.79%;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土地6 939.6
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3.91%。在121 954.5亩可复垦土地中,废弃压占破坏地27 818.0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22.81%;塌陷地2 129.7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1.75%;自然灾害损毁地92 006.8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75.44%。(详见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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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统计
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是:全省辖区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折合574 791 183.4亩;其中耕地91 085 369.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8%;园地
12 655 429.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2%;林地332 143 568.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7.8%;
牧草地11 734 514.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1%;其他农用地28 859 011.0亩,占土地总面
积的5.0%;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9 273 60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交通运输用
地1 469 892.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水利设施用地1 238 983.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0.2%;未利用土地86 330 811.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0%。
据史料记载,云南过去没有规范的土地统计制度,1950~1987年,土地统计仅限于耕地统计和征用土地的统计。耕地统计由省统计局逐年进行,征用土地的统计则由负责征用土地的部门进行,先后有省民政厅、省建设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统计。耕地统计仅有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三项内容;1980年以后,内容增加为18项,即年初实有耕地面积、当年新增加耕地面积、当年减少耕地面积(包括国家基建占地、社队基建占地、农民建房占地及退耕还林、还牧、因灾废弃等)、年末实有面积(包括水田、旱地及全民所有制耕地面积等)。
耕地统计数字一直以土地改革时期查田估产形成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以后逐年增减,由于种种原因,每年耕地统计面积与实际相差悬殊。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在1987年共同制定《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完成前,耕地面积的统计实行“双轨制”,即由统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统计部门仍以历史延续下来的耕地面积作基数,进行耕地变化情况的统计;土地管理部门则以详查后的土地面积(详查未完的以第二次土壤普查中的土地概查面积)作基数(初始数),进行各项土地统计。同时制订全国统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统计的5种报表,即: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和土地利用分类。5种报表从1987年开始执行,全省各地(州)、县(市)都已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逐年上报统计表。
统计手段和工具也不断更新,从当初的算盘逐步发展到采用电子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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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7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农用地小计 | 耕地 | |||||||
耕地小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
灌溉水田小计 | 平田 | 梯田 | ||||||
1 | 11 | 111 | 1 111 | 1 112 | 112 | 113 | ||
云南省 | 574 791 183.4 | 476 477 892.5 | 91 085 369.6 | 20 262 573.1 | 7 578 794.6 | 12 683 778.5 | 2 729 335.4 | 756 795.3 |
昆明市 | 31 518 234.3 | 24 672 919.1 | 6 066 885.3 | 1 543 061.1 | 845 253.7 | 697 807.4 | 74 823.0 | 74 555.1 |
昭通市 | 33 645 256.9 | 29 074 559.6 | 9 325 301.4 | 560 347.0 | 151 490.6 | 408 856.4 | 86 607.8 | 37 669.0 |
曲靖市 | 43 356 166.3 | 35 261 503.4 | 10 898 576.2 | 1 564 037.0 | 949 216.6 | 614 820.4 | 181 102.7 | 83 784.2 |
楚雄州 | 42 672 303.5 | 35 218 866.4 | 4 410 341.0 | 1 562 566.7 | 580 192.4 | 982 374.3 | 258 141.6 | 86 693.7 |
玉溪市 | 22 418 007.1 | 19 010 123.1 | 3 183 916.6 | 1 116 543.6 | 414 674.0 | 701 869.6 | 132 550.8 | 16 311.7 |
红河州 | 48 271 677.3 | 36 369 430.3 | 9 148 704.6 | 2 599 881.3 | 737 110.9 | 1 862 770.4 | 370 728.4 | 115 404.5 |
文山州 | 47 107 150.4 | 35 677 771.7 | 9 415 405.1 | 1 397 978.8 | 379 163.2 | 1 018 815.6 | 605 730.4 | 575.3 |
思茅市 | 66 520 496.8 | 59 113 749.7 | 10 886 412.4 | 1 740 878.2 | 191 217.8 | 1 549 660.4 | 348 814.2 | 1 719.6 |
版纳州 | 28 491 762.8 | 24 676 201.0 | 2 667 977.7 | 1 055 719.8 | 749 752.8 | 305 967.0 | 51 313.2 | 2 143.4 |
大理州 | 42 453 242.1 | 34 929 327.7 | 4 477 680.0 | 1 640 406.0 | 765 019.3 | 875 386.7 | 170 223.4 | 60 805.4 |
保山市 | 28 599 745.7 | 25 013 005.5 | 4 935 150.3 | 1 649 454.6 | 471 573.4 | 1 177 881.2 | 139 549.6 | 7 144.1 |
德宏州 | 16 760 632.2 | 14 643 548.1 | 2 861 150.6 | 1 496 225.7 | 913 169.0 | 583 056.7 | 81 792.2 | 5 344.5 |
丽江市 | 30 823 495.4 | 25 228 995.1 | 2 995 773.0 | 585 541.2 | 209 477.2 | 376 064.0 | 29 824.1 | 193 767.2 |
怒江州 | 21 896 893.3 | 17 670 844.6 | 998 149.5 | 131 363.7 | 4 540.6 | 126 823.1 | 297.6 | 15 061.3 |
迪庆州 | 34 841 940.5 | 29 994 931.1 | 916 553.8 | 85 443.4 | 10 637.6 | 74 805.8 | 6 525.5 | 49 554.6 |
临沧市 | 35 437 975.5 | 29 922 116.1 | 7 897 392.1 | 1 533 125.0 | 206 305.5 | 1 326 819.5 | 191 310.9 | 6 261.7 |
接边(川) | -23 796.7 | 0 | 0 | 0 | 0 | 0 | 0 | 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89·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
旱地 | 菜地 | 园地小计 | 园地可调整 | 果园 | |||||
旱地小计 | 平旱地 | 坡地 | 梯地 | 轮歇地 | |||||
114 | 1 141 | 1 142 | 1 143 | 1 144 | 115 | 12 | 12k | 121 | |
云南省 | 66 837 627.2 | 22 74 146.9 | 41 553 082.8 | 8 240 784.3 | 14 769 613.2 | 499 038.6 | 12 655 429.6 | 595 409.4 | 3 637 899.4 |
昆明市 | 4 238 768.0 | 166 921.0 | 2 714 035.5 | 1 094 293.8 | 263 517.7 | 135 678.1 | 626 083.1 | 7 417.6 | 563 629.4 |
昭通市 | 8 637 164.4 | 164 727.1 | 7 093 066.5 | 542 001.3 | 837 369.5 | 3 513.2 | 539 038.0 | 52 207.3 | 235 320.3 |
曲靖市 | 9 016 658.1 | 660 040.5 | 5 726 135.3 | 1 915 279.2 | 715 203.1 | 52 994.2 | 567 887.9 | 4 564.0 | 269 515.7 |
楚雄州 | 2 436 841.1 | 34 740.0 | 944 461.2 | 1 062 398.3 | 395 241.6 | 66 097.9 | 439 138.8 | 44 490.4 | 229 947.3 |
玉溪市 | 1 907 706.4 | 25 003.5 | 1 260 423.8 | 341 849.0 | 280 430.1 | 10 804.1 | 432 206.7 | 70 624.6 | 304 569.5 |
红河州 | 5 981 284.7 | 282 865.5 | 3 788 926.4 | 860 054.9 | 1 049 437.9 | 81 405.7 | 873 305.3 | 6 605.6 | 447 184.1 |
文山州 | 7 392 598.0 | 479 807.8 | 5 867 585.6 | 296 294.2 | 748 910.4 | 18 522.6 | 483 413.4 | 8 421.6 | 118 893.1 |
思茅市 | 8 780 969.8 | 35 872.2 | 3 176 421.5 | 345 127.9 | 5 223 548.2 | 14 030.6 | 1 972 345.3 | 51 861.7 | 164 670.6 |
版纳州 | 1 544 017.0 | 42 619.9 | 352 701.1 | 31 787.4 | 1 116 908.6 | 14 784.3 | 2 666 577.1 | 56 529.9 | 123 800.6 |
大理州 | 2 571 618.1 | 101 128.0 | 1 545 765.9 | 391 037.1 | 533 687.1 | 34 627.1 | 897 382.7 | 33 824.6 | 495 811.1 |
保山市 | 3 122 011.6 | 28 154.1 | 2 169 073.6 | 419 400.2 | 505 383.7 | 16 990.4 | 564 977.0 | 30 136.5 | 73 598.8 |
德宏州 | 1 253 669.7 | 93 580.1 | 945 377.2 | 73 744.2 | 140 968.2 | 24 118.5 | 392 728.5 | 7 447.7 | 31 418.2 |
丽江市 | 2 181 564.8 | 28 224.5 | 1 179 377.4 | 316 346.7 | 657 616.2 | 5 075.7 | 230 686.8 | 5 102.5 | 112 879.8 |
怒江州 | 850 567.6 | 4 394.3 | 747 651.8 | 24 642.6 | 73 878.9 | 859.3 | 50 474.5 | 0 | 5 931.2 |
迪庆州 | 775 024.0 | 89 004.0 | 579 532.5 | 31 448.5 | 75 039.0 | 6.3 | 80 898.7 | 34 706.9 | 68 490.1 |
临沧市 | 6 147 163.9 | 37 064.4 | 3 462 547.5 | 495 079.0 | 2 152 473.0 | 19 530.6 | 1 838 285.8 | 181 468.5 | 392 239.6 |
接边(川)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0·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园地 | ||||||||||
果园可调整 | 桑园 | 桑园可调整 | 茶园 | 茶园可调整 | 橡胶园 | 橡胶园可调整 | 其他园地 | |||
其他园地小 计 | 其中花卉 用地 | 其他园地 可调整 | ||||||||
121k | 122 | 122k | 123 | 123k | 124 | 124k | 125 | 1 251 | 125k | |
云南省 | 315 036.3 | 311 541.5 | 58 304.0 | 3 068 541.4 | 77 270.5 | 3 546 104.8 | 34 227.9 | 2 091 342.5 | 20 792.0 | 110 570.7 |
昆明市 | 6 343.5 | 1 932.6 | 0.0 | 8 159.0 | 0.0 | 0.0 | 0.0 | 52 362.1 | 13 097.0 | 1 074.1 |
昭通市 | 10 634.3 | 27 403.9 | 11 413.2 | 36 993.2 | 1 448.4 | 0.0 | 0.0 | 239 320.6 | 0.0 | 28 711.4 |
曲靖市 | 2 242.0 | 125 874.8 | 2 322.0 | 25 510.9 | 0.0 | 0.0 | 0.0 | 146 986.5 | 0.0 | 0.0 |
楚雄州 | 24 318.3 | 30 374.1 | 15 362.5 | 49 253.0 | 90.2 | 93.6 | 0.0 | 129 470.8 | 0.0 | 4 719.4 |
玉溪市 | 32 008.3 | 1 352.0 | 1 056.9 | 43 743.1 | 11 701.8 | 0.0 | 0.0 | 82 542.1 | 7 348.4 | 25 857.6 |
红河州 | 5 443.3 | 12 686.3 | 0.0 | 116 042.3 | 0.0 | 247 748.7 | 0.0 | 49 643.9 | 0.0 | 1 162.3 |
文山州 | 6 253.1 | 2 183.0 | 0.0 | 107 568.4 | 1 104.5 | 15 623.2 | 0.0 | 239 145.7 | 0.0 | 1 064.0 |
思茅市 | 6 769.6 | 8 515.3 | 2 724.1 | 685 082.1 | 17 095.1 | 687 749.5 | 17 036.0 | 426 327.8 | 0.0 | 8 236.9 |
版纳州 | 54 500.5 | 1 459.0 | 0.0 | 373 481.1 | 2 001.4 | 2 113 045.8 | 0.0 | 54 790.6 | 0.0 | 28.0 |
大理州 | 17 032.8 | 71 628.2 | 13 220.7 | 112 129.2 | 0.0 | 94.1 | 0.0 | 217 720.1 | 0.0 | 3 571.1 |
保山市 | 17 571.3 | 19 581.4 | 11 075.3 | 412 172.1 | 1 108.2 | 8 647.6 | 0.0 | 50 977.1 | 0.0 | 381.7 |
德宏州 | 4 970.3 | 215.3 | 0.0 | 160 249.7 | 537.0 | 133 237.6 | 0.0 | 67 607.7 | 0.0 | 1 940.4 |
丽江市 | 3 257.7 | 1 589.0 | 0.0 | 6 036.5 | 0.0 | 0.0 | 0.0 | 110 181.5 | 346.6 | 1 844.8 |
怒江州 | 0 | 4 777.0 | 0.0 | 722.0 | 0.0 | 0.0 | 0.0 | 39 044.3 | 0.0 | 0.0 |
迪庆州 | 29 139.5 | 1 724.3 | 1 129.3 | 247.5 | 0.0 | 0.0 | 0.0 | 10 436.8 | 0.0 | 4 438.1 |
临沧市 | 94 551.8 | 245.3 | 0.0 | 931 151.3 | 42 183.9 | 339 864.7 | 17 191.9 | 174 784.9 | 0.0 | 27 540.9 |
接边(川)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1·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林地 | ||||||||||
林地小计 | 林地可调整小计 | 有林地 | 有林地可调整 | 灌木林 | 疏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未成林造林 地 可 调整 | 迹地 | 苗圃 | |
13 | 13k | 131 | 131k | 132 | 133 | 134 | 134k | 135 | 136 | |
云南省 | 33 2 143 568.1 | 799 733.5 | 225 255 452.0 | 111 607.0 | 72 080 070.2 | 15 455 488.5 | 18 990 289.4 | 687 057.5 | 317 417.7 | 44 850.3 |
昆明市 | 15 902 917.4 | 77 719.5 | 9 921 253.8 | 5 152.9 | 3 738 472.0 | 1 005 537.0 | 1 212 186.3 | 72 412.3 | 7 624.6 | 17 843.7 |
昭通市 | 14 658 092.3 | 258 882.0 | 5 690 315.2 | 33 449.6 | 6 039 205.3 | 239 487.4 | 2 687 346.6 | 225 007.7 | 169.2 | 1 568.6 |
曲靖市 | 20 889 178.0 | 16 271.8 | 10 780 348.7 | 3 910.9 | 4 537 023.8 | 1 230 016.1 | 4 338 513.2 | 12 360.9 | 1 040.9 | 2 235.3 |
楚雄州 | 28 476 901.9 | 12 827.0 | 18 038 598.6 | 1 136.5 | 7 282 188.0 | 1 713 970.9 | 1 387 240.3 | 11 581.7 | 53 319.4 | 1 584.7 |
玉溪市 | 14 057 494.6 | 28 204.2 | 8 248 121.6 | 0.0 | 4 216 411.0 | 1 014 083.8 | 567 441.3 | 28 176.2 | 8 998.7 | 2 438.2 |
红河州 | 23 615 370.9 | 15 113.1 | 13 086 991.9 | 815.5 | 7 338 673.1 | 1 540 423.8 | 1 635 067.5 | 14 297.6 | 5 347.7 | 8 866.9 |
文山州 | 22 807 439.5 | 8 217.3 | 11 318 193.9 | 818.0 | 9 006 078.0 | 1 385 994.8 | 1 073 566.9 | 7 399.3 | 23 498.5 | 107.4 |
思茅市 | 41 468 604.1 | 185 776.2 | 33 828 706.6 | 1 670.0 | 5 914 702.9 | 640 575.5 | 1 082 997.8 | 183 792.2 | 694.7 | 926.6 |
版纳州 | 18 635 898.1 | 7 | 16 846 981.8 | 0.0 | 1 571 959.1 | 82 798.7 | 127 533.3 | 0.0 | 2 799.6 | 3 825.6 |
大理州 | 26 834 003.3 | 2 732.8 | 17 141 749.3 | 0.0 | 5 272 482.2 | 2 576 968.3 | 1 788 441.0 | 2 709.3 | 52 844.4 | 1 518.1 |
保山市 | 17 236 690.9 | 66 067.8 | 13 320 357.8 | 29 819.7 | 2 506 722.3 | 385 288.9 | 1 000 050.5 | 36 248.1 | 23 952.1 | 319.3 |
德宏州 | 10 781 672.5 | 9 353.5 | 9 094 829.3 | 0.0 | 1 193 301.8 | 308 730.8 | 166 776.2 | 9 353.5 | 15 361.7 | 2 672.7 |
丽江市 | 20 629 081.7 | 0 | 15 845 607.8 | 0.0 | 3 429 128.5 | 679 410.5 | 614 923.3 | 0.0 | 59 885.4 | 126.2 |
怒江州 | 15 830 915.7 | 2 000.0 | 11 241 315.5 | 2 000.0 | 2 963 914.5 | 1 519 108.2 | 105 793.8 | 0.0 | 733.4 | 50.3 |
迪庆州 | 22 921 274.6 | 11 660.3 | 19 187 333.9 | 0.0 | 2 799 075.8 | 523 650.8 | 353 739.9 | 11 660.3 | 57 470.3 | 3.9 |
临沧市 | 17 398 032.6 | 104 901.0 | 11 664 746.3 | 32 833.9 | 4 270 731.9 | 609 443.0 | 848 671.5 | 72 058.4 | 3 677.1 | 762.8 |
接边(川) | 0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2·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苗圃可调整 | 牧草地小计 | 牧草地可调整 | 天然草地 | 改良草地 | 人工草地 | 人工草地可调整 | 其他农用地小计 | 其他农用地可调整 | 畜禽饲养地 | 设施农业用地 | |
136k | 14 | 14k | 141 | 142 | 143 | 143k | 15 | 15k | 151 | 152 | |
云南省 | 1 069.0 | 11 734 514.2 | 3 667.6 | 11 251 096.8 | 68 984.1 | 414 433.3 | 3 667.6 | 28 859 011.0 | 1 604.0 | 5 747.6 | 2 493.1 |
昆明市 | 154.3 | 672 816.5 | 762.0 | 609 361.4 | 11 179.5 | 52 275.6 | 762.0 | 1 404 216.8 | 182.7 | 2 302.9 | 2 107.7 |
昭通市 | 424.7 | 1 767 525.0 | 1 649.0 | 1 619 580.6 | 11 760.3 | 136 184.1 | 1 649.0 | 2 784 602.9 | 72.9 | 90.3 | 0.0 |
曲靖市 | 0.0 | 613 096.6 | 0.0 | 483 421.5 | 16 359.8 | 113 315.3 | 0.0 | 2 292 764.7 | 0.0 | 133.0 | 220.2 |
楚雄州 | 108.8 | 49 917.2 | 701.6 | 29 756.5 | 1 975.4 | 18 185.3 | 701.6 | 1 842 567.5 | 160.2 | 163.9 | 90.3 |
玉溪市 | 28.0 | 3 246.9 | 0.0 | 3 176.3 | 30.8 | 39.8 | 0.0 | 1 333 258.3 | 544.8 | 2 674.9 | 19.2 |
红河州 | 0.0 | 92 947.0 | 0.0 | 92 378.9 | 507.2 | 60.9 | 0.0 | 2 639 102.5 | 0.0 | 10.5 | 0.0 |
文山州 | 0.0 | 291 924.9 | 0.0 | 281 899.3 | 14.9 | 10 010.7 | 0.0 | 2 679 588.8 | 0.0 | 0.0 | 0.0 |
思茅市 | 314.0 | 342 901.7 | 0.0 | 327 900.9 | 1 440.2 | 13 560.6 | 0.0 | 4 443 486.2 | 267.1 | 0.0 | 22.5 |
版纳州 | 7.0 | 18 254.2 | 0.0 | 18 254.2 | 0.0 | 0.0 | 0.0 | 687 493.9 | 0.0 | 0.0 | 0.0 |
大理州 | 23.5 | 943 495.4 | 252.4 | 907 755.2 | 9 928.7 | 25 811.5 | 252.4 | 1 776 766.3 | 12.3 | 44.4 | 0.0 |
保山市 | 0.0 | 594 092.8 | 0.0 | 593 388.3 | 120.3 | 584.2 | 0.0 | 1 682 094.5 | 0.0 | 57.7 | 0.0 |
德宏州 | 0.0 | 74 139.8 | 0.0 | 74 020.4 | 0.0 | 119.4 | 0.0 | 533 856.7 | 364.0 | 189.8 | 0.0 |
丽江市 | 0.0 | 397 205.8 | 0.0 | 392 508.9 | 102.4 | 4 594.5 | 0.0 | 976 247.8 | 0.0 | 4.2 | 0.0 |
怒江州 | 0.0 | 146 108.1 | 0.0 | 132 427.7 | 0.0 | 13 680.4 | 0.0 | 645 196.8 | 0.0 | 2.4 | 33.2 |
迪庆州 | 0.0 | 5 668 215.3 | 0.0 | 5 629 629.7 | 14 369.6 | 24 216.0 | 0.0 | 407 988.7 | 0.0 | 15.0 | 0.0 |
临沧市 | 8.7 | 58 627.0 | 302.6 | 55 637.0 | 1 195.0 | 1 795.0 | 302.6 | 2 729 778.6 | 0.0 | 58.6 | 0.0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3·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小计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养殖水面 | 养殖水面可调整 | 农田水利用地 | 田坎 | 晒谷场等用地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小计 | 城市 | 建制镇 | ||
153 | 154 | 155 | 155k | 156 | 157 | 158 | 2 | 20 | 201 | 202 | |
云南省 | 2 700 759.2 | 651 241.4 | 45 323.2 | 1 604.0 | 748 199.0 | 24 704 884.9 | 362.6 | 11 982 479.7 | 9 273 604.3 | 396 636.6 | 725 621.4 |
昆明市 | 251 175.3 | 111 287.4 | 12 009.8 | 182.7 | 71 040.2 | 953 948.8 | 344.7 | 1 645 410.4 | 1 327 666.6 | 127 766.2 | 96 089.7 |
昭通市 | 140 432.8 | 14 741.3 | 81.9 | 72.9 | 17 062.1 | 2 612 194.5 | 0.0 | 853 331.0 | 679 799.1 | 13 637.4 | 26 562.5 |
曲靖市 | 322 031.9 | 74 585.2 | 1 880.0 | 0.0 | 68 267.3 | 1 825 647.1 | 0.0 | 1 582 926.0 | 1 198 879.6 | 57 678.8 | 102 174.9 |
楚雄州 | 195 983.9 | 76 416.2 | 406.7 | 160.2 | 88 114.9 | 1 481 391.6 | 0.0 | 869 328.5 | 573 789.8 | 23 491.9 | 33 919.7 |
玉溪市 | 182 749.7 | 25 803.9 | 10 801.3 | 544.8 | 62 603.1 | 1 048 599.9 | 6.3 | 569 892.6 | 428 618.6 | 26 968.2 | 46 504.5 |
红河州 | 272 608.1 | 55 411.5 | 0.0 | 0.0 | 63 297.3 | 2 247 775.1 | 0.0 | 1 111 385.5 | 838 752.8 | 24 562.5 | 95 653.9 |
文山州 | 229 995.5 | 102 865.2 | 0.0 | 0.0 | 42 967.5 | 2 303 760.6 | 0.0 | 876 756.6 | 703 051.2 | 0.0 | 64 096.9 |
思茅市 | 237 763.9 | 11 163.4 | 302.9 | 267.1 | 16 425.5 | 4 177 808.0 | 0.0 | 764 654.1 | 566 267.0 | 19 397.7 | 36 750.0 |
版纳州 | 82 803.7 | 40 829.5 | 11 757.0 | 0.0 | 10 903.8 | 541 199.9 | 0.0 | 286 170.6 | 217 142.7 | 19 797.0 | 12 463.6 |
大理州 | 207 437.4 | 74 574.4 | 23.1 | 12.3 | 123 912.1 | 1 370 774.9 | 0.0 | 1 032 440.0 | 800 270.8 | 14 782.8 | 56 281.7 |
保山市 | 164 541.5 | 12 167.3 | 2 614.0 | 0.0 | 54 133.1 | 1 448 580.9 | 0.0 | 684 248.3 | 568 648.2 | 19 555.6 | 31 369.0 |
德宏州 | 86 181.5 | 13 329.9 | 5 446.5 | 364.0 | 30 027.0 | 398 670.4 | 11.6 | 424 042.4 | 337 811.6 | 37 525.9 | 28 605.0 |
丽江市 | 140 517.7 | 11 325.9 | 0.0 | 0.0 | 31 753.5 | 792 646.5 | 0.0 | 368 469.6 | 292 841.6 | 5 950.7 | 35 215.5 |
怒江州 | 14 999.4 | 3 577.2 | 0.0 | 0.0 | 20 318.1 | 606 266.5 | 0.0 | 144 199.0 | 119 284.5 | 2 660.3 | 8 193.3 |
迪庆州 | 38 813.4 | 14 087.5 | 0.0 | 0.0 | 2 824.5 | 352 248.3 | 0.0 | 138 654.5 | 111 343.2 | 0.0 | 8 068.0 |
临沧市 | 132 723.5 | 9 075.6 | 0.0 | 0.0 | 44 549.0 | 2 543 371.9 | 0.0 | 630 570.6 | 509 437.0 | 2 861.6 | 43 673.2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4·
续 表
行政单位 | 建设用地 |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设施 | |||||||||
农村居民点 | 独立工矿用地 | 盐田 | 特殊用地 | 交通用地小计 | 铁路用地 | 公路用地 | 民用机场 | 港口码头 | 管道运输用地 | 水利设施小计 | |
203 | 204 | 205 | 206 | 26 | 261 | 262 | 263 | 264 | 265 | 27 | |
云南省 | 6 419 635.0 | 1 181 020.5 | 169.1 | 550 521.7 | 1 469 892.4 | 110 690.9 | 1 320 171.2 | 37 586.9 | 834.9 | 608.5 | 1 238 983.0 |
昆明市 | 590 256.6 | 395 240.3 | 29.9 | 118 283.9 | 201 026.8 | 28 691.7 | 166 787.9 | 5 465.0 | 0.0 | 82.2 | 116 717.0 |
昭通市 | 581 303.7 | 38 965.1 | 0.0 | 19 330.4 | 109 828.1 | 7 020.3 | 100 656.8 | 1 877.4 | 184.1 | 89.5 | 63 703.8 |
曲靖市 | 720 180.7 | 135 956.4 | 0.0 | 182 888.8 | 158 726.9 | 26 601.1 | 125 576.1 | 6 510.8 | 0.0 | 38.9 | 225 319.5 |
楚雄州 | 423 402.3 | 59 349.6 | 39.5 | 33 586.8 | 135 458.9 | 11 604.6 | 123 853.3 | 0.0 | 0.0 | 1.0 | 160 079.8 |
玉溪市 | 260 838.8 | 81 602.5 | 0.0 | 12 704.6 | 82 192.5 | 3 298.9 | 78 634.1 | 0.0 | 0.0 | 259.5 | 59 081.5 |
红河州 | 525 657.1 | 157 937.2 | 0.0 | 34 942.1 | 133 559.8 | 19 399.4 | 114 160.4 | 0.0 | 0.0 | 0.0 | 139 072.9 |
文山州 | 571 628.3 | 47 890.4 | 0.0 | 19 435.6 | 109 918.8 | 113.7 | 102 212.2 | 7 592.9 | 0.0 | 0.0 | 63 786.6 |
思茅市 | 453 238.5 | 45 961.5 | 0.0 | 10 919.3 | 94 387.9 | 0.0 | 93 877.8 | 0.0 | 510.1 | 0.0 | 103 999.2 |
版纳州 | 169 401.0 | 10 823.6 | 0.0 | 4 657.5 | 44 260.1 | 0.0 | 42 594.8 | 1 633.9 | 3.4 | 28.0 | 24 767.8 |
大理州 | 594 531.3 | 76 624.9 | 4.0 | 58 046.1 | 127 244.2 | 13 105.2 | 111 359.9 | 2 779.1 | 0.0 | 0.0 | 104 925.0 |
保山市 | 456 741.6 | 39 671.5 | 0.0 | 21 310.5 | 70 387.1 | 0.0 | 67 836.8 | 2 489.6 | 0.0 | 60.7 | 45 213.0 |
德宏州 | 236 457.0 | 18 651.7 | 95.7 | 16 476.3 | 41 502.1 | 0.0 | 39 617.4 | 1 836.0 | 0.0 | 48.7 | 44 728.7 |
丽江市 | 220 781.2 | 26 109.5 | 0.0 | 4 784.7 | 47 159.3 | 856.0 | 44 427.2 | 1 738.8 | 137.3 | 0.0 | 28 468.7 |
怒江州 | 96 195.8 | 10 734.8 | 0.0 | 1 500.3 | 18 044.0 | 0.0 | 18 044.0 | 0.0 | 0.0 | 0.0 | 6 870.5 |
迪庆州 | 94 427.7 | 6 556.3 | 0.0 | 2 291.2 | 26 064.8 | 0.0 | 23 676.8 | 2 388.0 | 0.0 | 0.0 | 1 246.5 |
临沧市 | 424 593.4 | 28 945.2 | 0.0 | 9 363.6 | 70 131.1 | 0.0 | 66 855.7 | 3 275.4 | 0.0 | 0.0 | 51 002.5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5·
续 表
行政单位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水利设施 | 未利用地小计 | 未利用土地 | ||||||||
水库水面 | 水工建筑用地 | 未利用土地小计 | 荒草地 | 盐碱地 | 沼泽地 | 沙地 | 裸土地 | 裸石砾岩地 | ||
271 | 272 | 3 | 31 | 311 | 312 | 313 | 314 | 315 | 316 | |
云南省 | 1 127 430.4 | 111 552.6 | 86 330 811.2 | 79 684 736.5 | 63 880 044.9 | 1 895.1 | 48 354.6 | 35 845.4 | 3 172 394.7 | 12 469 873.6 |
昆明市 | 108 786.7 | 7 930.3 | 5 199 904.8 | 4 486 414.0 | 3 660 867.9 | 113.2 | 1 141.6 | 1 666.2 | 189 511.1 | 623 910.9 |
昭通市 | 47 621.6 | 16 082.2 | 3 717 366.3 | 3 318 594.4 | 2 547 656.4 | 0.0 | 3 632.0 | 423.0 | 176 568.2 | 583 739.3 |
曲靖市 | 204 917.3 | 20 402.2 | 6 511 736.9 | 6 149 512.1 | 4 237 068.5 | 1 135.6 | 7 120.2 | 2 212.4 | 231 030.5 | 1 666 877.6 |
楚雄州 | 150 736.3 | 9 343.5 | 6 584 108.6 | 6 249 635.8 | 5 380 586.5 | 0.0 | 120.0 | 1 494.8 | 678 605.5 | 188 829.0 |
玉溪市 | 55 346.6 | 3 734.9 | 2 837 991.4 | 2 190 075.2 | 1 970 705.2 | 0.0 | 0.0 | 16.9 | 91 998.7 | 126 727.6 |
红河州 | 126 923.7 | 12 149.2 | 10 790 861.5 | 10 419 193.1 | 9 009 380.2 | 0.0 | 0.0 | 1 909.4 | 206 104.3 | 1 201 799.2 |
文山州 | 58 358.8 | 5 427.8 | 10 552 622.1 | 10 355 350.5 | 6 337 501.1 | 0.0 | 229.0 | 17 804.0 | 99 709.2 | 3 899 870.0 |
思茅市 | 102 162.3 | 1 836.9 | 6 642 093.0 | 6 005 255.8 | 5 947 051.9 | 0.0 | 18.1 | 127.4 | 17 668.5 | 40 309.6 |
版纳州 | 21 217.5 | 3 550.3 | 3 529 391.2 | 3 233 979.5 | 3 225 125.7 | 0.0 | 93.9 | 232.3 | 1 389.5 | 208.6 |
大理州 | 91 014.5 | 13 910.5 | 6 491 474.4 | 5 793 375.6 | 5 257 317.1 | 646.3 | 1 790.1 | 4 618.0 | 191 180.4 | 306 362.9 |
保山市 | 41 342.7 | 3 870.3 | 2 902 491.9 | 2 573 566.2 | 2 258 329.5 | 0.0 | 155.2 | 1 834.2 | 83 165.6 | 230 075.6 |
德宏州 | 39 863.9 | 4 864.8 | 1 693 041.7 | 1 429 719.1 | 1 410 074.7 | 0.0 | 4 563.4 | 886.2 | 9 635.7 | 3 949.8 |
丽江市 | 26 579.9 | 1 888.8 | 5 226 030.7 | 4 681 452.4 | 4 171 964.1 | 0.0 | 2 549.9 | 1 999.0 | 54 433.5 | 450 504.3 |
怒江州 | 3 828.3 | 3 042.2 | 4 081 849.7 | 3 870 743.0 | 2 112 288.0 | 0.0 | 841.5 | 0.0 | 1 085 655.0 | 656 464.5 |
迪庆州 | 322.8 | 923.7 | 4 708 354.9 | 4 350 824.6 | 1 995 526.2 | 0.0 | 25 976.2 | 128.9 | 29 546.0 | 2 299 647.3 |
临沧市 | 48 407.5 | 2 595.0 | 4 885 288.8 | 4 600 841.9 | 4 382 398.6 | 0.0 | 123.5 | 492.7 | 26 193.0 | 190 597.4 |
接边(川) | 0.0 | 0.0 | -23 796.7 | -23 796.7 | -23 796.7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6·
续 表
行政单位 | 未利用地 | ||||||
其他土地 | |||||||
其他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小计 | 河流水面 | 湖泊水面 | 苇地 | 滩涂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
317 | 32 | 321 | 322 | 323 | 324 | 325 | |
云南省 | 76 328.2 | 6 646 074.7 | 4 009 766.3 | 1 517 782.2 | 3 683.3 | 878 201.1 | 236 641.8 |
昆明市 | 9 203.1 | 713 490.8 | 200 736.7 | 476 692.4 | 146.8 | 35 914.9 | 0.0 |
昭通市 | 6 575.5 | 398 771.9 | 323 287.7 | 69.7 | 11.5 | 75 403.0 | 0.0 |
曲靖市 | 4 067.3 | 362 224.8 | 300 573.8 | 8 248.8 | 374.4 | 53 027.8 | 0.0 |
楚雄州 | 0.0 | 334 472.8 | 249 932.7 | 0.0 | 5.1 | 84 535.0 | 0.0 |
玉溪市 | 626.8 | 647 916.2 | 147 644.2 | 445 469.6 | 58.0 | 54 744.4 | 0.0 |
红河州 | 0.0 | 371 668.4 | 263 261.4 | 48 563.9 | 116.7 | 59 726.4 | 0.0 |
文山州 | 237.2 | 197 271.6 | 187 559.9 | 4 405.0 | 0.0 | 5 306.7 | 0.0 |
思茅市 | 80.3 | 636 837.2 | 572 100.7 | 666.0 | 0.0 | 64 070.5 | 0.0 |
版纳州 | 6 929.5 | 295 411.7 | 259 302.7 | 2 111.4 | 72.4 | 33 925.2 | 0.0 |
大理州 | 31 460.8 | 698 098.8 | 242 786.3 | 342 846.9 | 1 271.2 | 111 194.4 | 0.0 |
保山市 | 6.1 | 328 925.7 | 238 424.8 | 976.2 | 8.7 | 89 516.0 | 0.0 |
德宏州 | 609.3 | 263 322.6 | 190 890.6 | 730.7 | 690.6 | 71 010.7 | 0.0 |
丽江市 | 1.6 | 544 578.3 | 205 982.5 | 174 730.1 | 357.3 | 46 352.8 | 117 155.6 |
怒江州 | 15 494.0 | 211 106.7 | 194 852.4 | 3 284.5 | 15.0 | 9 830.4 | 3 124.4 |
迪庆州 | 0.0 | 357 530.3 | 188 199.5 | 8 822.8 | 0.0 | 44 146.2 | 116 361.8 |
临沧市 | 1 036.7 | 284 446.9 | 244 230.4 | 164.2 | 555.6 | 39 496.7 | 0.0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云南省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
表 1-18 单 位 : 万 亩
年份 | 年 初 实有耕地 | 当年新增 耕地 | 新开荒地 | 当年减少 耕地 | 国家基建 | 社队基建 | 社员建房 | 退耕还林 | 退耕还牧 | 因灾废弃 | 年 末 实有耕地 | 水田 | 雷响田 | 旱地 | 其中 | |
水浇地 | 轮歇地 | |||||||||||||||
1980 | 4 170.9817 | 195.5159 | 147.2626 | 109.7282 | 3.0025 | 4.1330 | — | 43.1120 | 34.4982 | 17.2347 | 4 256.7694 | 1 508.4210 | 227.8011 | 2 748.3484 | 146 9886 | 581.1476 |
1981 | 4 256.7694 | 145.8923 | 113.7686 | 132.0567 | 2.4872 | 4.1081 | 2.9790 | 67.2459 | 39.5484 | 10.6927 | 4 270.6050 | 1 503.7313 | 227.4511 | 2 766.8737 | 148.0064 | 700.4631 |
1982 | 4 270.6050 | 115.8202 | 87.2731 | 120.6147 | 1.9821 | 2.3564 | 1.6143 | 60.0589 | 28.5058 | 8.7044 | 4 265.8105 | 1 506.7551 | 276.0331 | 2 759.0554 | 160.9231 | 588.8397 |
1983 | 4 265.8071 | 92.5334 | 69.8563 | 109.4844 | 1.9371 | 1.7040 | 1.1485 | 55.6229 | 36.2301 | 12.2664 | 4 248.8561 | 1 506.4069 | 280.4452 | 2 742.4492 | 141.5671 | 594.5526 |
1984 | 4 248 8570 | 85.8918 | 60.7977 | 132.4700 | 3.7231 | 3.1410 | 1.8162 | 59.5554 | 45.3745 | 17.1821 | 4 212.2788 | 1 502.2784 | 275.7871 | 2 700.0004 | 142.4577 | 575.3410 |
1985 | 4 202.2787 | 87.9135 | 57.3460 | 125.3200 | 7.2757 | 6.0468 | 3.3069 | 46.4823 | 42.5257 | 17.0421 | 4 164.8722 | 1 491.8670 | 271.7333 | 2 673.0052 | 145.5145 | 572.0575 |
1986 | 4 164.872 | 88.8324 | 64.5344 | 89.9226 | 4.1645 | 3.6936 | 2.3035 | 25.3253 | 25.9487 | 20.2940 | 4 163.7800 | 1 482.3900 | 268.3800 | 2 681.3900 | 140.6200 | 540.8459 |
1987 | 4 163.7827 | 93.9410 | 61.8174 | 67.9056 | 3.6403 | 3.3071 | 1.9501 | 20.9997 | 22.0907 | 9.7428 | 4 186.2708 | 1 475.9160 | 262.7732 | 2 710.3546 | 149.5488 | 560.7762 |
1988 | 4 188.4800 | 80.9600 | 52.6400 | 64.6100 | 3.4500 | 2.6400 | 1.6800 | 18.6300 | 25.800 | 14.0900 | 4 204.8300 | 1 472.5200 | 260.3100 | 2 732.3100 | 153.5500 | 576.5400 |
1989 | 4 204.8300 | 88.3900 | 59.7600 | 59.0300 | 2.5900 | 2.1800 | 1.3200 | 17.4900 | 16.3400 | 20.4300 | 4 234.1900 | 1 468.3100 | 261.7600 | 2 765.8800 | 164.1800 | 586.5200 |
1990 | 4 234.1900 | 89.1300 | 63.2600 | 55.2700 | 2.5300 | 1.8600 | 1.1400 | 17.4000 | 15.7600 | 17.7200 | 4 268.0500 | 1 469.1500 | 259.4900 | 2 798.9000 | 178.0800 | 589.8500 |
1991 | 4 268.0500 | 85.9700 | 58.3000 | 66.4400 | 3.1800 | 2.4900 | 1.2700 | 24.9300 | 15.6100 | 20.2300 | 4 287.5800 | 1 469.1500 | 259.3400 | 2 818.4300 | 192.2100 | 587.4300 |
1992 | 4 287.5800 | 72.1100 | 49.8300 | 73.3200 | 6.6600 | 3.2300 | 1.3000 | 26.9300 | 16.2600 | 20.0000 | 4 286.3700 | 1 462.8000 | 25.5600 | 2 823.5700 | 209.7800 | 579.5400 |
1993 | 4 286.3700 | 65.0265 | 38.1135 | 68.1915 | 8.4270 | 4.3605 | 1.7490 | — | — | — | 4 283.2270 | 1 454.3100 | — | 2 828.9000 | — | — |
1994 | 4 283.2235 | 60.8940 | 42.6975 | 58.0695 | 5.8365 | 3.2160 | 1.8135 | — | — | — | 4 285.9670 | 1 444.5030 | — | 2 841.5445 | — | — |
1995 | 4 286.0520 | 73.1535 | 52.3875 | 53.2635 | 4.7520 | 2.5950 | 1.5390 | — | — | — | 4 305.9420 | 1 438.1460 | — | 2 867.7945 | — | —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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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料来源《统计年鉴》,根据本次志书编写时间段限为1978至2007年,尚缺1978和1979两年,资料收集不到。 2.表中数据为土地详查(1996年)前使用的统计数据,与表1-27土地详查后的统计数据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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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7年云南省耕地分类面积及变化率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9 单 位 : 公 顷 、 %
年份 | 耕地合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旱地 | 菜地 | ||||||
旱地小计 | 平旱地 | 坡地 | 梯地 | 轮歇地 | ||||||||
1 | 11 | 111 | 112 | 12 | 13 | 14 | 141 | 142 | 143 | 144 | 15 | |
1 996 | 6 421 570.71 | 1 399 994.85 | 544 002.20 | 855 992.65 | 186 406.97 | 45 682.74 | 4 755 733.08 | 159 448.74 | 2 929 970.34 | 553 193.24 | 1 113 120.76 | 33 753.07 |
1 997 | 6 405 143.5 | 1 397 332.97 | 539 980.71 | 857 352.25 | 186 021.47 | 45 266.57 | 4 743 056.81 | 156 618.21 | 2 931 458.60 | 549 899.66 | 1 105 080.34 | 33 465.68 |
1 998 | 6 408 230.39 | 1 394 173.47 | 538 368.55 | 855 804.92 | 185 175.85 | 47 006.21 | 4 748 567 | 154 978.77 | 2 925 424.69 | 553 531.79 | 1 114 631.75 | 33 307.85 |
1 999 | 6 387 591.11 | 1 391 530.04 | 534 896.83 | 856 633.21 | 185 538.66 | 47 322.69 | 4 730 345.12 | 154 216.07 | 2 933 042.29 | 551 932.07 | 1 091 154.69 | 32 854.60 |
2 000 | 6 339 677.05 | 1 382 061.37 | 527 030.04 | 85 031.33 | 184 857.02 | 47 507.99 | 4 688 491.66 | 154 166.74 | 2 891 018.85 | 554 471.85 | 1 088 834.22 | 36 759.01 |
2 001 | 6 329 846.59 | 1 379 701.16 | 525 457.63 | 854 243.53 | 184 657.57 | 47 649.95 | 4 681 275.69 | 153 617.87 | 2 891 817.52 | 554 320.13 | 1 081 520.17 | 36 562.22 |
2 002 | 6 298 886.41 | 1 375 489.97 | 521 080.32 | 854 409.65 | 184 120.74 | 47 831.26 | 4 654 896.87 | 155 249.05 | 2 880 372.29 | 556 703.67 | 1 062 571.85 | 36 547.57 |
2 003 | 6 187 265.36 | 1 370 387.75 | 518 603.90 | 851 783.85 | 183 214.10 | 47 667.41 | 4 549 720.35 | 154 729.20 | 2 820 136.61 | 550 533.27 | 1 024 321.27 | 36 275.74 |
2 004 | 6 119 551.28 | 1 356 606.89 | 508 683.22 | 847 923.67 | 182 493.19 | 47 221.02 | 4 497 192.25 | 153 711.24 | 2 794 232.93 | 548 839.66 | 1 000 408.21 | 36 037.94 |
2 005 | 6 094 406.91 | 1 354 732.65 | 508 188.31 | 846 544.33 | 182 459.45 | 47 889.99 | 4 471 600.60 | 153 231.20 | 2 782 283.48 | 548 241.17 | 990 511.43 | 35 057.55 |
2 006 | 6 077 827.74 | 1 351 174.37 | 506 105.55 | 845 068.80 | 182 131.83 | 49 042.77 | 4 460 672.80 | 151 833.34 | 2 774 227.73 | 548 963.53 | 985 648.19 | 34 805.98 |
2 007 | 6 072 357.97 | 1 350 838.21 | 505 252.97 | 845 585.23 | 181 955.69 | 50 453.02 | 4 455 841.81 | 151 609.79 | 2 770 205.52 | 549 385.62 | 984 640.88 | 33 269.24 |
11年的总变化率 (CT) | -5.44 | -3.51 | -7.12 | -1.22 | -2.39 | 10.44 | -6.31 | -4.92 | -5.45 | -0.69 | -11.54 | -1.43 |
11年的年变化率 (Ca) | -0.54 | -0.35 | -0.71 | -0.12 | -0.24 | 1.04 | -0.63 | -0.49 | -0.55 | -0.07 | -1.15 | -0.14 |
第五节 土地资源特点
一、人均土地资源及特点
云南省地域辽阔,土地资源数量较大,但由于人口迅速增长,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呈现减少趋势。2006年全省总人口4 483.06万人,人均土地12.82亩,人均耕地总量2.04亩,人均园地0.28亩,人均林地7.41亩,人均牧草地0.26亩,人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20亩,人均交通用地0.03亩,人均水域0.03亩,人均未利用土地1.93亩。分析以上数据和各州(市)人均土地资源的人地数量关系,结合土地资源的环境和特点,云南省人均土地资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人均土地资源。山区人均土地资源较多,坝区人均土地资源较少,全省人均土地资源处于全国中上水平,地区差异很大。
人均耕地资源。人均耕地总量不少,但人均宜耕地面积不足,人均优质耕地面积更少,且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2006年云南省各州(市)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简表
表1-20
州、市名 | 2006年人口数量 (万人) | 土地总面积 (平方千米) | 耕地总面积 (亩) | 人均面积 (亩) | 人均耕地面积 (亩) |
昆明市 | 615.20 | 21 011.27 | 6 104 044.80 | 5.12 | 0.99 |
昭通市 | 511.80 | 22 439.76 | 9 341 773.05 | 6.58 | 1.82 |
曲靖市 | 570.06 | 28 939.41 | 10 902 204.00 | 7.61 | 1.91 |
玉溪市 | 224.60 | 14 941.53 | 3 190 610.55 | 9.79 | 1.42 |
文山州 | 339.10 | 31 409.12 | 9 419 934.45 | 13.89 | 2.78 |
红河州 | 434.50 | 32 167.67 | 9 147 749.10 | 11.11 | 2.10 |
楚雄州 | 267.20 | 28 436.87 | 4 414 410.30 | 15.96 | 1.65 |
普洱市 | 257.30 | 44 264.79 | 10 895 022.45 | 25.81 | 4.23 |
临沧市 | 236.60 | 23 620.72 | 7 919 239.05 | 14.98 | 3.35 |
西双版纳州 | 105.70 | 19 107.05 | 2 680 741.20 | 27.12 | 2.54 |
大理州 | 348.60 | 28 299.43 | 4 473 661.20 | 12.18 | 1.28 |
怒江州 | 52.60 | 14 588.92 | 1 001 514.45 | 41.60 | 1.90 |
迪庆州 | 37.20 | 23 185.59 | 915 834.00 | 93.49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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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州、市名 | 2006年人口数量 (万人) | 土地总面积 (平方千米) | 耕地总面积 (亩) | 人均面积 (亩) | 人均耕地面积 (亩) |
丽江市 | 121.30 | 20 557.25 | 2 998 037.70 | 25.42 | 2.47 |
保山市 | 244.80 | 19 064.64 | 4 906 203.45 | 11.68 | 2.00 |
德宏州 | 116.50 | 11 171.41 | 2 856 436.35 | 14.38 | 2.45 |
注:表中土地总面积为土地更新调查量算数据。
人均林地资源。人均林地资源丰富,但人均有林地和经济林地不足。
人均草地资源。人均草山草坡资源较多,但人均成片优质牧草地面积小。
二、土地分布与自然环境关系特点
(一)地貌对土地资源分布的影响
不同的地貌类型,形成不同的土地资源。按地貌类型可将土地资源分为坝区、半山区、山区和高寒山区4种类型。
1. 坝 区
一般低于海拔2300米,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热量充足,水利化程度高,耕地集中,交通便利,是粮食(以稻米为主)、蔬菜、油菜、烤烟、甘蔗等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城镇、村庄、工矿的聚集区。各级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主要集中在坝区。但坝区土地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其中有90%的坝区集中在滇中、滇南、滇东南和滇西南,滇西北坝子极少且面积很小。
2.半山区
一般低于海拔2500米,区内相对高差在50~200米之间,一般处于坝区向山区的过渡带,是种植业、养殖业和经济林木业的主要分布区。耕地所占比重比坝区小,但比山区大。粮食作物中玉米、稻谷各占一半。半山区多分布在滇中、滇东和滇东北。
3. 山 区
一般指低于海拔2500米,但区内相对高差在200~1500米之间的山地。山区以发展林牧业为主,耕地零星分布,以旱坡地为主,产量较低。山区在云南省分布十分广泛。
4.高寒山区
一般指高于海拔2500米的山地,山高坡陡,气温低,霜期长。高寒山区以发展林牧业为主,耕地中轮歇地比重大;这一地貌类型主要分布在滇西和滇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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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候、水文对土地资源分布的影响
云南省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地形高程对气候带的影响十分深刻,各气候带的范围线与地形等高线十分相似。从海拔400米以下到海拔3000米以上,依次分布着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和北温带。不同的地貌类型,决定着不同的气候带,不同气候带下的土地资源在利用方向上有显著的差异。云南省的北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是我国热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水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对土地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有着深刻的影响。云南省水资源丰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的2.5倍,但水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匹配不协调。在河谷深切、田高水低的广大山区和在地势平坦、耕地集中、光热条件好,但水资源缺乏的干旱坝区,土地利用受到很大限制,水资源利用率很低。
三、坡耕地分布与耕地质量特点
云南省属典型的山区省份,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山地、高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4%,这一基本的地形地貌特征,决定坡耕地比例大的耕地资源基本特点。
从坡耕地的流域分布情况看,金沙江流域所涉的7个州(市)、45个县(市、区),
>15°的坡耕地有12 017 185.8亩,占全省坡耕地的26.08%。
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区域差异性,云南省可分为滇东北、滇东南、滇西北、滇西南和滇中等5个土地区域。从整体上看,各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为:滇西北地多人少,但自然条件差,生产率低;滇东北人多地少,大量开垦陡坡耕地,毁林开荒,生态环境差;滇中社会经济发达,土地生产率高;滇西南热园作发达,但土地生产率不高;滇东南岩溶地貌发育,粮食单产低。
各区域耕地分布与耕地质量特点为:
滇东北中山山原区的昭通市,>15°坡耕地面积达6 623 360.9亩,占该市总面积 68.16%,在全省16个州(市)中居第二位。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达2 008 832.3亩,占该市坡耕地的30.33%,亦居全省第二位。
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绝大多数县(市、区)>15°的坡耕地占总耕地比例在20%~50%之间,>25°坡耕地占坡耕地比例在10%~30%之间,本区内坡耕地比例不及滇东北中山山原区大,陡坡耕地比例亦远比滇东北中山山原区小。
滇东南中低山岩溶山原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红河州(不含泸西县)和文山州共20个县(市)。文山州和红河州>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47.37%和42.48%,其中> 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3.77%和30.41%,使本区坡耕地比例较大,陡坡耕地占有一定的比重。
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怒江州、迪庆州、大理州的云龙县和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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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县、丽江市的宁蒗县和玉龙县。本区内的怒江州和迪庆州>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79.15%(居全省第一位)和61.74%,其中>25°的坡耕地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38.88%
(居全省第二位)和45.76%(居全省第一位)。本区坡耕地比例很大,陡坡耕地亦占有较大的比重。
滇西南中低山盆谷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和临沧市共32个县。本区普洱市和临沧市>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72.62%(居全省第二位)和71.93%(居全省第三位)。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31.33%和31.60%;德宏州和西双版纳州>1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23.71%(居全省倒数第一)和25.68%(居全省倒数第二)。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 22.92%和18.19%。
总之,坡耕地的分布和特点主要是由地形特点与地貌格局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15°坡耕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水土保持等相对较好,>25°坡耕地的自然条件较差,抗蚀年限短,水土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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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1978~1986年土地立法
为加强有关单位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征地工作,1978年9月23日,省革委会制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规定基本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规定,尽量不占用良田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或少拆房屋,要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空地和劣地;每个建设项目,从编制、审批计划任务书、选厂定点以及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都要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精打细算,层层把关。
1978年以后,土地立法有新的发展。1982年颁布《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办法》;1983年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规定国家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
1986年以前,云南省发布施行的地方性土地法规、规章共23件。其中土地改革方面的
2件,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办“五·七”农场使用土地方面的2件,其余19件都是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面的。
二、1987~1998年土地立法
(一)土地立法
1986年6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的土地立法工作,主要是制定与《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重点,以服务于土地管理业务为中心,抓紧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9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制定一系列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发荒山和保护基本农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段时期,云南省先后制定出4个地方性法规和6个省政府规章,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有效保护耕地、管好土地资产、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镇村建设用地手续、征地手续、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办理“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等方面都发挥积极作用。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1987~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特点是:第一,建立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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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第二,注重土地资源管理。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三,有力地保障各项业务和基础工作的开展。
1992~1995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围绕保障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而进行。其特点是:第一,强调、突出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并重的方针。第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第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11月,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省农牧渔业厅、省乡镇企业局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征地办公室等单位参与,共同成立起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小组,于当年年底完成初稿;1987年1月12日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1987年2月 1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3月4日公布施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奖惩都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该项规定经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组长朱奎副省长审阅同意,由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7年7月31日下发,对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作补充和具体规定。
《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参照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987年底报省政府。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发布施行。主要内容有:征地费包干协议的签订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征地费用的管理、使用和上交比例等。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1988年下半年,省土地管理局通过调研,起草《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政府于1989年1月17日发布施行。《暂行规定》集中对历史上不同时期征用、占用、借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权属进行界定,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提供依据。
《云南省乡镇企业城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1990年7月20日批准,由省土地管理局7月25日发布实施。主要内容有: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村建设使用土地的原则、批准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使用土地期间的各种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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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1990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着手起草《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送审稿)》,1990年 12月上报省政府。1991年6月22日,省政府发布实施《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 “农转非”的规定》。该规定对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的条件、“农转非”后的劳动力安置途径及办法、“农转非”后集体财产和剩余少量土地的处理、办理“农转非”的报批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起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送审稿)》,于1991年12月19日上报省政府。199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施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出让转让的管理作出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是在《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由省土地管理局起草,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91年12月19日报省政府审核。1993年,省土地管理局又再次对送审稿作全面修改,省政府于1994年5月提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1994年6月2日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省土地管理局参与,形成初稿后,1994年10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几次审议修改,同年11月21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于1994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此规定对荒山开发的范围、开发的主体、开发使用的权利义务、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等作较具体的规定。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由省农业厅、省土地管理局联合起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多次论证协调,于1995年11月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当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并发布,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重对基本农田的划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规定。
(二)法规解释
法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法规、规章其规范的内容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及时明确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规范用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充分运用法规、规章赋予其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的权利,及时对带有普遍性的、原法规中不够明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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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起到补充立法的作用。
(三)法规协调
由于土地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各行各业,为协调好部门间的关系,土地管理局必须进行法规协调工作。1988年以后,省土地管理局共办理300多件各种法规协调的文件和函件。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军事设施保护、铁路设施保护、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公路交通建设、农田保护、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管理等。
在协调中,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采纳,较好地处理法规之间的关系,密切部门的工作配合。
三、1999年以后土地立法
(一)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土地管理局于 1998年9月着手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0月上旬完成初稿,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在省土地管理局内召开处以上干部会议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初稿)》进行讨论,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998年11月4日,省土地管理局将《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送省委农工部、建设厅等21个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印发17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征求意见。 1998年11月17日至20日,省政府在玉溪召开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工作会议,17个地、州、市和30余个县(市)的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副省长牛绍尧作重要讲话,会上与会人员讨论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会后,省土地管理局进行认真的整理归纳,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全面修改,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于1999年1月21日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法制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审查论证,反复协调修改,并将名称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改为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政府议案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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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对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云南省的贯彻执行,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报省政府,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局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立法调研、全面审查论证和协调修改后,于2000年3月22日经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同年5月26日,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高产稳产农田、花卉、药材生产基地列为基本农田保
护区,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比例和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程序,增加基本农田保养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的内容,规定基本农田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制定《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省人大农业委员会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着手起草《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准备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初稿。初稿形成后,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再次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并广泛征求省土地管理局、林业厅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州、市人大、部分县人大的意见。 1994年10月,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在经过多次认真讨论修改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部门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论证,召开省人大农业委员会会议,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云南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云南省荒山有关开发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1996年4月27日,云南省林业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
发的若干规定〉的请求》,提出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建议。2001年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召开《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论证会。2001年7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召开《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的论证会。2001年8月13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协调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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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1998年,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00年2月形成初稿。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多次在厅内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后,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十六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及部分县(市)土地管理局征求意见,先后邀请10余个县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志和卷烟厂、开发公司、房改办、银行等用地单位,就《条例》的内容进行座谈。同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此后又组织调研组到楚雄州、曲靖市、丽江地区、昆明市官渡区等地及江西、广西、贵州、宁夏、青海等省、区开展立法调研,回来后对条例草案稿又反复进行修改,形成《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送审稿)》,经国土资源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3月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一些地州调研,在昆明召开有大理州、昭通市、曲靖市、昆明市等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经修改后,于2002年8月28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二节 土地管理政策
一、土地管理政策研究
1978年,为加强有关单位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征地工作。省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征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工业发展不足,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办理征地手续、任意侵占土地的问题,向省革委会报告征地工作情况。1978年9月20日,省革委会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征用土地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要教育干部和社员,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不大力发展工业,不用先进技术来装备,农业现代化就不能实现;兴办厂矿企业,势必要征用一部分土地,这也是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要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保证所必需的用地;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单产,力争做到“减地不减产”。
1978年10月20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认真解决工矿企业办“五·七”农场使用土地
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工矿企业“五·七”农场的耕地,应由所在县补发土地使用证,使用权归企业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非法侵占和强行收回。
1979年9月5日,省委、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革命委员会把划分自留山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抓紧落实,将宜林荒山划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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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社员作自留山,用于植树造林。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可根据荒山资源的多少,就近划给社员,每户1亩、1.5亩或2亩作自留山。集体宜林荒山达不到划分标准的,可将附近国有宜林荒山划出一部分来补足。
1979年11月29日,省革委会《批转全省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农副业生产会议纪要》,规定凡属生产队耕种过的熟地、良田,过去划给各单位耕种的,现在生产队要求收回,应退还给生产队,如生产队同意这些单位继续使用,应由双方签订合同。 1980年4月18日省委批转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整顿和加强云南省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
理的意见》,对完善生产责任制工作提出要求,当前主要是引导生产队向统一经营、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实行包产到户或包交提留到户的,也要区别情况,提倡按专业包到户或人,不要搞平均到户。
1981年1月4日,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农委《关于改善场群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意见》,指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农场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多为当地群众做些有益的事情,不与群众争地争利。同时,向农场周围社队干部、社员进行爱护农场、维护国家利益的教育,积极支持农场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妥善解决好场社纠纷问题,对有的村寨被农场耕地包围或被农场胶园包围、影响群众生产或发展生产有困难的,农场可以适当退出或划出一部分土地给生产队耕种,合理作价将村寨附近适当数量胶林划给生产队经营。 1981年11月3日,省委、省政府作出规定:全省所有生产队、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的
生产责任制,凡承包到户、到劳、到组的耕地,除极少数因劳动力转移、丧失、增添,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做少量调整之外,要相对稳定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可以一定3年、5年不变,有的地方可以一定8年不变。具体年限,由各生产队民主讨论决定。生产队耕地都属集体所有,承包者只有种植权,不准买卖、出租或转让,不能在耕地上私自建房、葬坟、烧砖或其他损害耕地的做法。
1982年7月10~22日,省委召开全省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会议认为,3年多来云南省农业生产责任制是积极稳妥健康发展的。会议提出当前的任务是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一坚持”“两不变”“三兼顾”的原则下,把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调动个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对承包土地“认根子”“认祖业”、出租、转让、买卖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建房、平分集体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1983年5月5~12日,省委召开县委书记会议,省委书记安平生指出,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山,实行两山到户,即一切宜于农户经营的荒山和疏林、灌木林,划归社员作自留山,数量不受限制。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出租;自留山划定之后使用权长期不变,并有继承权;现有的集体成材林、中幼林,则作为责任山承包到户管理,责任山的山权、林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社员负责管理,林木收益比例分成。
1983年6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自留山、责任山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各地在落实“两山”中还没有划定的集体草山、草坡和零星草地,凡是便于农户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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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可以划为自留草山,给社员长期使用。集体没有草山的,可经过协商,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就近把尚未开发利用的国营草山适当划一部分给农户作自留草山。集体所有的不适宜划作自留山的大面积公共放牧场,要组织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集体承包管理责任制,可以将管理区域划到队到村,分区管理,轮流放牧,也可以对社员户实行开发性承包。
二、土地政策执法研讨
1992年7月14~17日,省土地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白鱼口省工人疗养院联合召开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对多年来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讨。17个地、州、市和39个县(市、区)的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共175人参加研讨会。会议还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处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在关于几种土地违法行为的定性、逾期未使用土地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的区分和确定等,关于行政复议,关于人民法院撤销土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的工作问题,关于强制执行问题等六个方面统一认识。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石瑶、副局长张绍艺在会上作讲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周鹄昌主任发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创教同志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具体承办。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云南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纪要》,《纪要》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土地行政执法、涉及土地的行政诉讼与强制执行方面达成共识,对提高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制定行政处分规定
1990年以后,在土地管理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后,由于缺少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处分的规定,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方面取得突破,省土地管理局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找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经过一年多的调研,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讨论稿)》,先后征求全省17个地、州、市和部分县土地管理局的意见,同时邀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共同研究、修改。1996年7月29日,省土地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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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土地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追究具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土地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提供具体的依据。该《规定》的出台,使云南省在全国率先规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做法,国土资源部先后多次派人到云南省就此《规定》进行调研。
四、制定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为依法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方式,打击土地犯罪行为,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在取得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同意的基础上,起草《云南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讨论稿)》。经过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土地管理局的反复修改,并深入地、州、市进行调研,最终形成《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土地管理局、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各地、州、市、县土地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行。
《暂行办法》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办理土地犯罪案件提供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严重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制定土地权属处理意见
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土地案件执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联系,致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协调困难,在土地案件执行方面,由于事前无沟通,大量的案件执行后无法落实。为使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解决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2002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共同对土地案件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商讨,经过多次协商以后,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初稿)》,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征求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和基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意见。2003年2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国土资源厅签发《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执行。文件下发后,收到较好的效果,各地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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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执行过程中普遍加强联系,顺利执行一批久拖执行不下去的土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为参考,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节 土地管理专项活动
一、清理农村建房侵占耕地
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为坚决制止农村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省政府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转发《紧急通知》,指出: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强调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随着人口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对农村建房滥用乱占土地的工作,农村建房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二、查处买卖、租赁土地行为
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渐恢复,各行各业建设用地量增加。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为制止买卖、租赁土地违法行为,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要求,专门下发文件,组织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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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牟取暴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随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清理、查处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通过全面清理买卖、租赁土地违法行为活动,全省范围内的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省民政局对一批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于1984年3月底将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的情况上报国务院。
三、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同年 8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立即组织计委、农业、城建、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并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作规定。
1986年11月23日,省政府决定成立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朱奎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全省清查非农业用地工作的领导。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办公室即转到省土地管理局。这一年,各地、州、市、县党委、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清查非农业用地工作。据统计,在清查过程中,全省共投入清查工作人员166 854人,其中专业人员 152 434人。
清查对象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到1986年的非农业用地,重点是抓紧清查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及占而未用的土地。1987年3月,省委、省政府就清查工作情况向党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作《关于贯彻中发〔1986〕7号文件情况的报告》。
省土地管理局、省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7年7月31日联合印发《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对违法占地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至1988年10月,全省已完成清查工作,清理非农业用地546 804亩,查出违法用地440 838件,147 613亩,其中耕地73 619亩。处理违法用地407 775件,136 542亩,退回耕地5 812亩,拆除建筑物864 432平方米,罚款1 273.5万元,行政处分4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9人,解决土地纠纷31 7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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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1989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表彰清查非农业用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对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保山地区、文山州、昆明市、楚雄州、红河州、曲靖地区、西双版纳州等7个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施甸、文山、马关、西畴、路南、禄劝、嵩明、禄丰、姚安、泸西、建水、弥勒、陆良、马龙、景洪、江川、祥云、鹤庆、墨江、普洱、永胜、梁河、双江、凤庆、巧家、永善、德钦县及保山市、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市等31个县市人民政府被评为清查非农用地先进单位,全省有204人被评为清查非农用地先进个人。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
(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云南省从1997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全面清查工作。
中央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座谈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认真学习;结合云南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
《通知》的十条措施,省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牛绍尧任组长、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地州县乡镇也成立领导小组,全省组织上万人的清查队伍进行清查。
省土地管理局将中央文件以及中央领导关于保护耕地的重要讲话、省政府1996年以来所印发的土地管理方面的5个文件,汇编成《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小册子,印制3万册,又将新《刑法》增设的土地犯罪的条文,印2.5万份,发至村公所、办事处。
在清查申报工作中,坚持“五个结合”,抓好“四个环节”。五个结合,即清查与验证工作相结合;清查与土地变更登记相结合;清查与整理土地相结合;清查与纠正个别地方政府制定的不规范政策相结合;清查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四个环节,即明确任务、界定职责,按属地管辖原则统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清查工作;建立土地台账;边申报,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统计工作,要求各地不迟报、不漏报、不重报、不虚报。
通过清查,全省共清查出自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1 058 741宗,41 070公顷。其中:国家建设用地25 635宗,23 831公顷,分别占总量的
2.4%和58%;集体建设用地21 020宗,6 228公顷,分别占总量的2%和15.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 012 086宗,11 011公顷,分别占总量的95.6%和26.8%。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耕地占55.3%;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比例是:1∶0.25∶0.27。
通过清查,全省共清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6 097公顷,分别占非农业建设用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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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16.7%和14.8%。按违法性质分,未批用地169 674宗,4 833.6公顷,分别占违法用地 95.9%和79.3%,非法批地7 177宗,1 264.09公顷,分别占4.06%和20.73%;按行业用地划分,乡镇企业占的比重较大;从地域分布看,全省违法用地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昆明市非农业建设用地量占全省的17.16%,违法用地的面积占全省的40.37%;按时间分,主要发生在1992年至1994年。
此次清查查处一大批土地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全省共清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6 097公顷;已处理165 603宗,占93.6%;已处理面积3 188.73公顷,占 52.3%。
四、土地执法检查
(一)《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1988~1990年,省土地管理局连续三年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以1989年12月至 1990年3月的一次规模最大。重点检查县以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否有违法批地、乱占土地的问题;干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非法占地的问题;在征拨土地等土地管理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乱收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征地费用等问题。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李桂英为组长,副主任杨一堂、王士超、余活力为副组长,并有省政府及省土地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四个检查组,分赴曲靖、玉溪、红河、昆明等地州市进行实地检查;各级人大、政府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自查。
玉溪地区在执法检查中,组织力量对新老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共处理违法占地
案件4 867件,结案率达84.8%。保山地区不仅查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占地案件,而且扫清1986年清查非农业用地时漏查和已处理未兑现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检查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1997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按下列步骤进行:
(1)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省土地管理局在全局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部署的同时,局领导带头学习,各处室组织处内干部职工学习,并派出人员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局举办的《行政处罚法》培训班。
(2)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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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行设定行政处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3)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的通知》精神,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土地管理部门开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成立清理行政执法主体领导小组,上报《云南省行政执法机构审查登记表》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经过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在《云南日报》上公布。(4)建立行政执法制度。省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和省政府《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土地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土地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土地违法案件分析制度。(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土地管理局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和法规监察处工作人员经常过问地、州、市、县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帮助基层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会同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坚决进行查处。
(三)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先后到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和保山地区进行检查。检查组认为:1999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努力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保护耕地为核心,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9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化建设,坚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001年依法对19个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坚持做到以规划为依据,计划控制为核心,用地预审为手段,把好两道关口:在建设用地审批、出让时,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在用地性质、规模、布局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时,土地开发利用的类型、规模、布局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落实。(3)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00年国家下达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为:农用地占用指标8 000公顷,其中耕地占用指标5 000公顷,实际用地占计划的100%;2001年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7.43万亩,比年初计划11.7万亩少占用4.27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63万亩,比年初计划占用7.50万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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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1.87万亩;2002年国家下达农用地占用计划指标9 000公顷,其中耕地用地指标6 000公顷。(4)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建立各项制度。结合征地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建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建立补充耕地台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挂钩制度。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6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义明为组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人,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贯彻实施《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向执行检查组汇报全省各地贯彻实施《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情况。通过检查,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基本农田指标落到实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 705.6万亩,占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面积9 632.4万亩的80%,符合《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一些地方依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全省共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800余块。(2)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省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作为每年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昆明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预审会审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和基本农田地力保养制度。(3)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制度。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对土地执法工作十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地制止乱占乱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玉溪市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制度,积极推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责任制。
五、清理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房
1989年8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近期做好八件群众关心的事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不准党政干部在县以上城市建私房,停止在县以上城市批给党政干部建房地基。对党政干部已建的私房要进行一次清查,把占地、用材、用工、资金来源等情况搞清楚,属于以权谋私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由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纪委、土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全面清理查处干部建私房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属于土地方面的违法问题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城镇个人建住宅用地的通知》,并和省监察厅联合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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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问题的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师宗县、宣威县等地协助工作,派人到昆明、大理、保山、楚雄、德宏等12个地州市,解、协助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查处干部建私房的问题,并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大案要案。
全省1982年以后,干部职工建私房的共有26 433户,其中违法占地建私房的9 169户,涉及土地面积92.43万平方米。到1991年底,处理7 141户,占违法占地建私房总户数的 77.9%,涉及土地面积72.43万平方米。
六、清理越权审批土地案件
1990年4月8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省土地管理局也发出通知,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地都对越权批地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
1987~1989年,全省共审批土地15.7万件,面积15.98万亩;其中越权审批的有847件,地级1件,县级182件,乡级664件。6名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个别地方擅自下放审批权的问题得到纠正。
七、开展“三无”乡镇活动
1991年3月,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首次提出,要在乡镇普遍开展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的“三无”乡镇评比活动。1991年11月,省土地管理局在保山召开的全省土地法规监察工作会议上,对开展“三无”乡镇活动作安排。
1992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富源县进行“三无”乡镇活动试点工作。富源县逐级签订开展“三无”乡镇、“三无”村公所(办事处)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行政领导考核工作政绩的内容之一,实行奖惩。富源各乡、镇、村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基本做到乡镇干部包村公所(办事处),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农户的管理体系。成立土地监察队,建立土地监察制度,采取定点联防、巡回检查、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等措施。审批土地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三到现场”全程管理。违法案件发现一件,处理一件,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1992年,经省、地区土地管理局检查验收,全县11个乡镇全部实现“三无”。
1992年底,全省13个地州市确定20个县开展试点,随后73个县(市)相继开展创建
“三无”乡镇活动。到1993年底,全省已有6个地州市、41个县(市)、187个乡镇达到 “三无”标准。1995年底,全省有543个乡镇实现“三无”,占乡镇总数的35%。
1995年,富源县被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先进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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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保山市丙麻乡等7个乡镇被授予“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模范乡镇”称号。
八、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要求,1998年原省土地管理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在呈贡、石屏等县(市)开展创建以“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活动。
通过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普遍加强。各级人民政府把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管理行为上升为县(市)人民政府行为,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县(市),各级都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每年领导小组都要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帮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事。由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后,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数有明显下降,2000年土地违法案件发生3 704件,比1999年的5 741件减少2 037件。“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地方形成共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经过省、地、县三级的共同努力,1998年云南省有13个县(市)达到“土地执法模范
县”标准,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命名表彰。1999年被表彰的“土地执法模范县”增加到49个,其中,连续两年的“土地执法模范县”12个。2000年“土地执法模范县”达到64个。 2001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的通知》精神,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推荐“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2002年,国土资源部表彰云南省思茅地区镇沅哈尼族彝族拉祜族自治县、临沧地区沧源佤族自治县、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昆明市嵩明县为“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
九、贯彻落实“二五”依法治省规划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2001~2005年依法治省规划》。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公布实施后,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的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初步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框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集体决策和统计台账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3次系统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项,简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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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行内部集体会审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到“应收尽收,收之有据、用之有效”,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
在贯彻落实“依法治省”规划工作方面,省国土资源厅还注重抓好以下重点环节:
(1)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公布实施后,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的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和11件政府规章。
(2)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省国土资源厅不断提高资源保护能力,以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为目的,坚持保护土地资源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做好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用地的协调和服务,为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重点建设提供建设用地。
(3)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规定经营性土地必须100%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违反规定,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窗口办文。省国土资源厅将窗口办文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政务公开狠抓落实先后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公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规范》,基本实现办文窗口化、流程化、时限化。(5)针对历年来征地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理征地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历年来建设项目征地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2004年春节加以解决。由于各级的积极努力,至2007年,全省共清理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17亿元,均兑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四节 土地管理法制宣传
1978年至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前,云南省开展过多次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土地的规定进行广泛的宣传。1982年,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后,当时负责履行土地征用职能的云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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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普法,于1986~1990年开展。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年11月 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一五”普法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1987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把“一五”普法作为当时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1987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党组任命石瑶、张绍艺、郝锋为省土地管理局的副局长,石瑶主持工作。1988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石瑶担任,副局长张绍艺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一五”普法期间,省土地管理局积极争取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省普法工作中,经过努力得到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的同意,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省各级“一五”普法内容。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内大张旗鼓地动员土地管理法的宣传,1988年2月10日至13日在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研讨会,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180人参加研讨会,对土地管理中的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地籍管理、政策法规作讲授,这次研讨会对当时刚组建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水平的提高帮助很大。
随后,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各级土地
管理部门利用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新成立的土地管理局的威信,树立土地管理法的权威。
“一五”普法期间,全省广大干部、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学习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常识,初步填补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
二、开展“二五”普法活动
“二五”普法,于1991~1995年开展。这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普法的主要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省土地管理局在“一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二五”普法活动,1992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对普法领导小组作调整,组长由局长李如林担任,副局长张绍艺担任副组长,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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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抽调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门编印《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制宣传读本》,下放到各级土地管理局和基础乡镇土地管理所。“二五”普法期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继续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作为重点内容,省土地管理局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加大土地管理法的宣传、贯彻执行。1992年2月,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保山地区九龙宾馆召开,保山地委书记程政宁到会祝贺并作讲话,张绍艺副局长代表省土地管理局对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会议强调,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各级土地管理局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在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宣传的同时,加大力度对领导干部进行土地管理法知识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以此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依法管理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依法审批土地。
通过“二五”普法活动,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17个地、州、市,128个县、市、区
都普遍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活动;一些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普法宣传活动,把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制作成明白卡,发放到村公所(办事处);富源县各级政府与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守法公约,形成全县上下自觉遵守、执行土地管理法,维护土地管理法的权威的良好气氛。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地、县、乡干部普遍受到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土地管理法的程度比“一五”普法期间大大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提供较好的法制环境。
三、开展“三五”普法活动
“三五”普法,于1996~2000年开展。这是一次在全国公民中深入开展的一项法制宣传活动,其重点是要求促进公务员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加法律意识。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结合云南实际,对土地管理系统“三五”普法工作做部署。
省土地管理局为做好“三五”普法工作,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抓好“三五”普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自1996年起,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自上而下地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三五”
普法工作机构。各级土地管理局坚持把“三五”普法工作与土地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普法工作既有五年规划,又有年度工作计划。有的地方将普法工作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做到人力、物力、财力向普法活动倾斜,有的地方抓好以领导干部、职工学法为龙头,建立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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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土地管理局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全系统“三五”普法。1999年,又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作为普法重点,进行认真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先后在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举办两期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土地管理法》培训班,参加人员达 1 000余人。全省分期分批举办的省、地、县、乡四级《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培训,参加培训的土地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达7 500余人,经考试合格率达100%。
为表彰“三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01年3月3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
《关于表彰“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在“三五”普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49个单位、55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国土资源部对云南省的呈贡县土地管理局,大理州土地管理局杨红光、呈贡县土地管理局缪志荣进行表彰。
四、开展“四五”普法活动
“四五”普法活动,于2001~2005年开展。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要求,成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领导小组,张耀武厅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都成立相关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形成自上而下的普法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省国土资源厅把“四五”普法摆到统揽全局工作的位置,做到“四五”普法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同研究、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根据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下发的“四五”普法规划,结合云南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初制定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培训工作计划,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具体的部署和指导。
“四五”普法重点是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促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以学习专业法为重点,以全系统全民普法教育为核心,切实加强普法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四五”普法过程中,国土资源系统把普法对象分为:(1)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国土资源审批、发证、登记、执法岗位上的人员;(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点是农村村民、矿山企业负责人、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等;(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的领导,重点是县、乡领导干部。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培训不同的内容,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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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
一、清理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1996年,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涉及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在云南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的政府规章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上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均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没有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不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0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3件:《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废止的地方性法规4件:《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省政府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清理。清理出政府规章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5件;规范性文件有:《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规定》《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6件。规章废止一件,规范性文件修订4件。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
会,对涉及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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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条例》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清理和修订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组织贯彻落实,为让基层贯彻《办法》和《通知》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把文件抄送各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组织清理和修订本处室、事业单位起草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将规范性文件文本、目录及修订意见于2005年4月30日前送政策法规处,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起草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经过对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61件。2005年6月 13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报告》。2005年6月28日根据省政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要求和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布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的共60项,其中《云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文件的通知》,属于《公告》关于“本次公告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价格标准进行管理的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价格标准仍按现行文件进行管理”的规定,故未公告。
2007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省国土资源厅
及时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认真开展清理工作;2007年8月30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报告》。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对规章清理工作进行布置。要求各处室、事业单位落实清理责任人,在完成行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执行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逐件进行核查,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通过清理,由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实施的省政府规章共9件。其中,建议保留的7件,建议修改的1件,建议废止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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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200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后为省国土资源厅)对涉及省土地管理局职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表明:土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是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因此,没有需要取消、下放、简化审批手续的事项。经过清理,省土地管理局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补充报告》,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征用土地审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2003年,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第
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2003年11月10日,向省行政审批领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报告》。保留的包括省属企业改革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评估机构B级以下资质审批、土地登记代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资质审批、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土地登记审批。取消的有: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
2007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成立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向省审改办报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这次共清理出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
三、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11月26日,省政府下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好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4年2月26日省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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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2004年2月10日,省厅向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1)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紧拟订学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2)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涉及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逐一进行清理,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3)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为2004年的重要工作,通过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规定。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云南省行政许可实
施主体清理表》和《云南省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表》,送政策法规处统一清理、汇总,按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云南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和《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权限统计表》《省级部门委托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权限统计表》等报表。经过清理,省国土资源厅共清理出行政审批事项38项,其中省政府委托省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制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承诺制度》。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
2004年11月7日,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29号公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作出具体规定。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2006年 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发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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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办法》严格按程序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公布和备案手续。2007年,办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进行登记、公布,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后,始终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的通知》,省厅先后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2007年初,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
划,把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列为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与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开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值占2007年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值的25%。厅领导针对厅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并根据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守则》《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备案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及审批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管理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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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路线图(试行)〉的通知》等;形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执法职责材料〉的报告》《关于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材料的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规范性文件的报告》等相关报告,并呈报省政府。
第六节 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土地行政复议
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省土地管理局在1991年6月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法规监察处,其任务是负责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草拟行政复议决定。
红河州、文山州、楚雄州、昭通地区、曲靖地区、玉溪地区、西双版纳州、思茅地区、大理州、怒江州、保山地区、临沧地区的土地管理局也相继成立行政复议机构。自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至1995年,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204件,受理176件,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决定维持的83件,变更44件,撤销的11件。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随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为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草拟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二、土地行政诉讼
省土地管理局参与行政诉讼始于清查非农业用地,当时清查出来的大量非农业用地中的违法用地案件均依法作处理,其中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首位。据统计,1987~1995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1 885件,占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4 651件的40.5%。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审结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1 771件,其中判决维持的66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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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结案总数的37.5%;原告自行撤诉的571件,占结案总数的32.2%;撤销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353件,占结案总数的20.0%;变更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69件,占结案总数的3.9%;其他120件为移送和终结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6.8%。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各地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与过去没有太大的变化。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应诉工作。
三、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
1992年后,云南省部分地、州土地管理部门与当地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决定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庭下设的土地案件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是人民法院派驻土地管理部门的,隶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执行机构,对土地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司法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由执行庭庭长担任主任,土地管理部门法规监察科(股)负责人任副主任。执行室设执行员若干名,由双方共同选配。
到1995年末,全省成立土地案件执行室的有6个地(州)、52个县(市)。土地案件执行室相继执行一批历年来遗留下来的土地案件,缓解土地案件难以执行的矛盾。
1997年,随着各级人民法院清理审判机构工作的开展,各地成立的土地案件执行室相继被撤销。
第七节 土地行政管理制度
一、规划管理制度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基本方针,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和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提出调整各州、市土地利用机构的指导性指标和布局调整意见,划分全省土地利用地域,确定各地域的土地利用方向和原则,并规划安排主要的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省级工农业基地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作为编制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有三级:国务院、省
(区、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州、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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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随着《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核心和手段,云南省按照规划管地用地的意识不断加强。
198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力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1986~1997年,云南省编制并实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走上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在规划体系上,除过去重点进行的农村土地规划外,还增加区域性土地规划和城镇土地规划;在规划内容上,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然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划审批等事项,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就规划的科学方法而言,对后来的规划起到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997~2003年,进行第二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为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全国各地转变观念,开展以保护耕地为重点,按照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土地供给决定需求、集约用地等为原则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开始编制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末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9年9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批准的内容,到2010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5.6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20万公顷,耕地保有量指标为609.8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513.73万公顷。
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和依据
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确保本行政区耕地总量不减少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标准。
在云南省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阶段,土地利用规划水平取得大的飞跃,注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协调,基层规划划分土地用途管制区。
2003~2007年,云南省进行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
2004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193号文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2005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并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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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认识提高到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2006年12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规划管理, 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指标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地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管理核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为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规定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种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和速度,切实保护耕地。政府实施用途管制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省政府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986年,针对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乱占耕地的情况,省委和省政府颁发《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明确指出:占用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近两年来全省净减耕地面积100多万亩,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耕地;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土地管理工作,立即组织工作队,对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同时对加强国营、乡镇企业和私人违法征用、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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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强占滥占承包地和责任田起房盖屋、围院垒墙等行为的处理;成立全省非农业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和领导全省清查工作,重点对农村建房乱占耕地进行清理。
1994年10月,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省政府要求在1995年完成80个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作为土地管理的目标责任之一,层层签订责任书。
200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土地审批,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禁止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把好土地审批关,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在依法保障建设用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耕地资源;对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对今后违反规划用地和土地审批程序,越权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少批多用、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4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到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从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内容、考核机制和正常运行的主要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节约用地的原则、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原则和重点保障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目标,即: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耕地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及时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完善耕地保护的配套政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耕地保护信息化网络和建立完善稳定的耕地保护资金投入渠道。
2005年6月,省政府下发《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从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等四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2007年1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讲话指出: “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储备制度,依法严格履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法定义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这次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耕地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抓紧建立市、县长耕地保护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2007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在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会上作《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打好百日行动攻坚战》的讲话。强调“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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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耕地保护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第一要务,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三、土地供应制度
土地供应分为土地的自然供应和土地的经济供应。前者是指地球提供给人类可利用的土地数量,它反映土地供人类使用的天然特性,其数量包括已利用的土地和未来可供利用的土地。后者是指在土地自然供应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劳动投入、开发、规划整治,以满足人类不同需求的土地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土地市场建设的第一个10年,土地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云南省土地市场进入第二个阶段,就是大力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以市场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核心的全面建设阶段,招标拍卖挂牌成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
2003年11月,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务院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意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情况,要求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正确区分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程序报经批准,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21号令的规定执行。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价管理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
级市场,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强化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搞多头管地、征地、供地;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将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
各项建设用地的征收和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代理征地和从中谋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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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要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努力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大幅度提高云南省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论是存量土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不论是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还是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2005年6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下发。要求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细化划拨用地目录。加强对划拨土地入市交易的管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收益;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该土地收购储备。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如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以低地价或各种形式降低土地出让金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2006年8月,国务院在昆明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6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进一步规范全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国有使用权出让程序,推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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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断健全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制度,按照要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大员的法律责任。工业用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园区内集中,并逐步形成工业用地供应控制政策与指标体系。
四、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能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的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一经确定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对抗一切不法侵害。
土地确权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第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第三,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先占原则与时效原则;第二,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第三,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第四,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等过程。
五、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部分,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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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必须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要强化查处工作,在查处中抓管理,在管理中抓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和准确原则。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法规监察处,全省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成立后,也相继设置土地监察机构,组建土地监察队,配备监察人员,部分地、州、市、县还设立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设执法监察处,其主要职能之一是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2001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守则》《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备案制》和《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
《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动态巡查的重点是城郊接合部、交通沿线、开发区及边沿地带、边境口岸附近地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重点工程及较大建设项目用地。
《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规定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强制措施和结案等十个步骤。
2001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为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落实,切实提高案件查处效果,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着重强化和建立四项制度: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查处的责任制度、有效横向联动制度和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同年,还将全省国土资源所所长纳入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2006年12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以下规定:(1)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各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2)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3)土地执法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5)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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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健全违法案件快速查处和协调机制,使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2007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在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会上作《提高认识坚
定信心全力以赴打好百日行动攻坚战》的讲话,要求做到“三个明确、一个抓紧、一个确保”,即明确总体要求、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与明确工作安排,抓紧动员部署,确保不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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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逐步国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两次大的运动和一些政策的出台,土地私人占有部分逐步收归国有,并用法律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一次是城市郊区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 11月,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制定对城市郊区土地实行没收、征收、保护、分配的改革政策。根据此条例,云南省没收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余粮及其在农村的余房;征收工商业主以及祠堂、庙宇、寺院等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城市郊区没收和征收的土地,连同国家在郊区的其他农业用地,交给乡农会,并按照土地改革的规定,统一公平合理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另一次是1956年开展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通过改造,城市工商业者的私有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或国营企业,原属工商业者的土地也随之转为国有土地,一切私人占有的土地都收归国有。
政府出台的政策有:1950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以及1950年10月
中央财经委员会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留用地办法》,对铁路、公路的国有土地范围作规定。1952年2月省政府制定的《省政府关于土改中农林、水利、公路、铁路、工厂、矿山留用土地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作具体补充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河流以及由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全民所有。 1982年12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有土地有更明确的规定:“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九条)、“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
通过两次大的运动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云南省的国有土地基本得到确认。根
据1997年云南省土地详查汇总结果,全省国有土地11 063.1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19.2%。
(二)所有权确权依据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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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确权,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具体确权依据和土地范围为:(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2)国家建设经征用的集体土地属国家所有。(3)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国家所有。(4)县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属国家所有。(5)国有电力、通信设施用地,除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又未办理征用手续以外,属国家所有。(6)军队接受的敌伪地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国家所有。(7)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又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国家所有。(8)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9)因建设需要对农民集体进行移民安置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10)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剩余土地,属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11)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被兼并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12)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13)从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办过手续或是农民集体单位已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其土地属国家所有。(14)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15)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为国家所有。(1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国家所有。(17)地上、地下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
国务院是国有土地唯一代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都不能成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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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代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它不是直接行使,而是授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的国有土地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收取一部分地租来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办事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主管全省各地的土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国土部门的各项政令,如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耕地保护条例》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集体土地,其由来和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阶段。1952年2月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并根据云南省实际,按不同情况、不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余粮和在农村中的余房;征收工商业主以及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应收归国家的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受,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亦分给同样一份,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农村土地改革改变中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消灭地主阶级的剥削,农民有自己土地,劳动生产积极性异常高涨,农村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这一阶段用5年的时间。
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成为阻碍
农业生产的一大障碍。为逐步消灭农村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克服小家庭经济的落后性,逐步地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根据195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精神,云南全省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合作社付给入股农民土地报酬。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期阶段,也叫初级社。在1956年6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依据农业部长廖鲁宫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作出现有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的规定。之后,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社员的土地报酬,将社员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高级农业合作社逐步组建起来。土地也就由农民所有制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为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云南省委于1958年10月下发《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指出:私人的主要生产资料原则上应转为公有。指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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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达后,全省各地农村开始建立人民公社。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肯定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成的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基层政权。农村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三级,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草案还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土地的所有权长期不变等等。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组织,其所占有的土地即为集体土地。1987年农村进行体制改革,人民公社改为乡(镇),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截至2006年底,云南全省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1 366个,村民委员会13 395个,村民小组为166 571个。
第三阶段,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经营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是高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开始至人民公社化后形成的;第三阶段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变,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变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针对过去农村生产队集体经营土地,由于管理落后,农村生产力被严重束缚的问题,中央决定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转变为不同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到各家各户,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据云南省林业规划设计院进行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复查资料,全省集体土地大约为48 07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3.8%。据土地详查资料,全省集体土地为46 357.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0.6%。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和土地范围大致为:(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2)1962年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3)乡(镇)或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办理过手续、取得合法用地的乡镇企业、公益性企业用地,属农民集体所有。(4)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土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
根据1979年9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规定》以及1983年5
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留山、责任山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划为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6)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确定集体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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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集体行使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受国家依法管制的集体土地处分权具体有:集体土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用途仅限于农业用地(农、林、牧、渔用地),用途改变或转为建设用地须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税费;当国家需要征用时,不得阻挠等。但它有独立受偿权,集体土地一旦被国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除提供给国家机关、军队、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等国家公共部门、管理部门使用外,还依法提供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这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其土地权利和内容也有差异。至2007年,从取得方式来看,有以下几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设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后国家机关和军队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仍然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延续下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在处分权方面,除可以抵押外,其转让、出租都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管制。根据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需要转让时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地上建筑物(房屋)出租时,土地随房屋一起出租,并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要符合这一政策才可以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出租。虽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使用年限,但是若国家需要,国家有权收回,且无需对用地者进行补偿。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权利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如经济适用房再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廉租房用地主要是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贫困群体住房困难的土地,不能进行交易。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有期限的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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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国有土地出让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我国土地分类市场中,土地出让市场称为土地一级市场,政府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种权利,特别是处置权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充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如: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在“四荒”开发方面,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继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约定土地出让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土地受让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用途等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解决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紧张、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合理开发“四荒”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家支付租金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指的“原始”是租赁关系属一级土地市场,是向国家租赁,称租赁土地使用权。在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后出租的,即是二级土地市场,即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属于他项权利,不属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尝试,今后将逐步转变为以出让方式取得有偿、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常出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四荒”地开发中。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因此,原来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变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在“四荒”地开发中,也可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有偿(支付租金)取得的临时用地也属于租赁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权主要是工程施工,特别是交通、水利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通道及堆料场地。临时用地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使用完结后,应归还给原土地所有者。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上是有限制的。首先是使用期限限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其次是用途限制,承租方在土地租赁期限内需要改变约定用途的,应经土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再次是处分权的限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抵押,不能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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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是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而采取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它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在使用期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国家股股权,参加收益分配。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国家或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它是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土地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国家以取得利润来实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享有的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农业用地使用权
农地使用权采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民的农地使用权的前提。
经历197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农户农业用地的经营模式由此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经营,转变为农户承包经营。这期间云南省也是通过试点摸索和不断总结,才逐步有今天的这种经营模式。1978年,元谋县大塘子生产队实行定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获得显著增产。云南省委非常重视这一经验,并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制定《关于当前农村几项经济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提出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生产责任制,并继续在高寒、边疆地区进行包产到户试点,获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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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功。后经中央同意,包产到户扩大到整个内地、高寒山区以及边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到 1983年,这种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等不同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基本覆盖全省。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
进行流转。但由于云南省山多地少,经济欠发达,第二、三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绝大部分农户还是以地为主,土地仍是千万农户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转面积有限。据统计,2006年全省农用地流转面积仅为86.44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3%;而全国农用地流转面积为7 300万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7%。流转的方式大约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几种方式。据统计,2006年云南省农用地转包面积32.73万亩,转让面积7.55万亩,互换面积4.0万亩,出租面积35.1万亩,其他形式流转4.96万亩。农用地流转的约定方式以合同为主,也有口头协议和不规范的约定文书。
承包经营即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由村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发包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具有的权利有:(1)有权维护集体土地不受侵占,不被买卖;(2)有权通过收取承包费或提留来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3)有权监督管理承包人按约定进行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取土、建坟等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发包人义务:
(1)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2)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及信息。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对生产经营有决策权、收益权和产品处分权;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如: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承包义务:(1)应保护土地;(2)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用地;(3)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提留款及依法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集体农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在承包期内,由于人口变动,土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及农民代表同意,并报乡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土地无偿分配给其成员建造住宅时使用的,并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设定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的原则,其一是遵守村镇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其二是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正,批准后应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其三是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其四是按规定审批宅基地面积。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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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出租地上房屋时,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但受让人、承租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出租住宅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等非农业生产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早年多数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随着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已由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小作坊、小加工厂逐渐发展为今天的技术设备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组织。经营方式也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经营发展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经营。因此,企业对其经营的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因乡镇企业经营模式不同而存在差别,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及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属联营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联营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及法律规定的处分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乡镇企业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抵押的前提是与地上建筑物抵押时一同抵押,不能单独抵押。
(四)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设施用地使用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公安、税务、邮电、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所、敬老院以及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用地。乡村公益设施用地权利人一般只享有占有权和依法规定的使用权,其权利人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权利人不得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五)“四荒”地土地使用权
1994年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并于2001年11月30日修正实施。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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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荒山所有者的村(社)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原已划定由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使用的荒山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发或与有开发能力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作开发。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也可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规定承包、租赁开发。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70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及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按合同开发的荒山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转让、转包、转租和继承荒山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国家和集体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已开发的荒山,应按有关规定对荒山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
结合这一规定的实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商业、乡镇企业及银行、供销等部门为荒山开发提供信息、规划、种苗、资金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五、土地他项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设定中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等土地他项权利。
(一)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因此,土地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实物抵押。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状况,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抵押人依法承包的“四荒”地,经发包方同意,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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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这是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抵押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方能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依法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出租的土地在出租以后,承租人可享有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在国有企业改革及荒山开发中,以租赁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属行政辖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土地租赁合同方能生效;土地租赁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可以设定土地租赁权的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立土地租赁权,必须是地上建筑物租赁时一同租赁;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在租期内转租;
作价出资(入股)及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家和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出租;
农村宅基地须在房屋出租时连同宅基地一同出租,不得单独出租,而且只能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成员,宅基地出租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能租赁。
第二节 土地确权登记
一、法律体系建设
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并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又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5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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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根据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出版《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国营农场用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要求》。
2000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2001年对此规定作修改和补充。
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关于输电线用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以上这些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办法,使土地登记工作操作更加具体化。
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一)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城镇、城镇郊区、独立工矿用地
1984年至1986年,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全省、县(市)的县城和县城以外的17个建制镇、290个工矿区,所占房屋及土地进行普查,普查面积43 416.2公顷,发放土地证72 428本。1986年至1988年,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西山区城建局,在西山区马街镇进行地籍调查试点之后,在西山区全区范围开展地籍调查,共完成460个权属单位, 34 202亩的地籍测量;1988年10月经国家工地管理局检查验收,认为合格,达到发证条件,并于1989年获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1989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在开远市进行街坊试验,试验将城区分为五个片,选择中片并将其划分为28个街坊,选定23个街坊进行街坊试验。经过街坊试验、召开现场会后,全省各地相继开展城镇地籍调查。这部分用地的地籍调查比较规范,调查比例尺为1∶500至1∶1 000,独立工矿为1∶2 000;地籍测量采用宗地解析法、街坊解析法、图解法,并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界址点通过双方认定,比较清楚;面积量测用地形图解坐标法和宗地勘丈法进行。到1995年,全省完成71个市
(县)城区、46个建制镇,共计531.11平方千米的城镇地籍调查。
城镇住房用地
这类用地为共用宗,无宗地图,用地面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产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级单位证明、四邻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变更登记申请、地上建筑物面积、住户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分摊面积计算后的用地面积。分摊面积计算方法是:先进行分摊系数计算,即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除以建筑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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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之和,为单位建筑物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分摊系数乘各户建筑面积,即为各户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因无宗地图,只能用地籍号反映土地位置。地籍编号的方法是:地籍号加分户号。分户号由“F”后跟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F”是“房”的第一个汉语拼音,代表个人住房,六位数字中,前二位代表房屋幢号,后四位代表住房号。如A-(5)- 2F052031,“A-(5)-2”为宗地号,“F”指个人住房,“05”指第5幢,“2”指2单元,“03”指3楼,“1”指1号住房。
农村宅基地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最早于1990年6月在姚安县龙岗乡长寿行政村试点,1991年4月结束。长寿行政村有5个自然村、1 290户、5 349人,村庄占地面积0.588平方千米。该村地籍调查试点,取得1∶1 000地籍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量算和汇总资料。 1990年8月又在曲靖市萧湘乡、城关等7个城郊和坝区乡及沾益、盘江等11个山区、半山区进行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并于1992年结束。此次试点,调查面积23.142平方千米,其中宅基地13.026平方千米;共涉及223个村公所(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156 365家农户、 236 456块宗地;取得片块图、宗地关系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归户卡、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等地籍资料,还解决5 274件土地权属纠纷。这部分用地的地籍调查根据省土地管理局1989年制定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一般用皮尺丈量,丈量后绘制宗地图及土地面积计算。
农村乡(镇)企业和公益性企业用地
在集体土地上,兴办农副产品加工,或是建砖厂、修敬老院、托儿所等的用地,属非农业用地,一般都有县人民政府的批文或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的协议等,办理“农转非”手续、缴纳应交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类土地一般用地面积不大,地籍调查部分由县组织测绘队进行测绘,有的也用皮尺丈量,绘制成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和农场用地
这类用地面积大,地籍调查采用乡(镇)1∶1万或1∶2.5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作工作底图,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所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不足部分,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权属双方法定代表人到实地认界,按宗逐一标绘于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权属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查表,调查后形成宗地图,同时进行宗地编号。国营农场的宗地编号方法是:在县(市)范围内分系统统一流水编号,农垦系统在宗地号前加“N”,监狱系统在宗地号前加“J”,侨务系统在宗地号前加“Q”,例如某县农垦系统第一宗地为“N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编号方法是:用13位数加支号编写,第1、2位代表云南省(53),第3、4位代表地州市,第5、6位代表县区市,第7位代表乡(镇、街道、单位)标识码(“0”表示街道,“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社合一单位),第8、9位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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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镇、街道、单位)的顺序号,第10、11位代表村民委员会,第12、13位代表村民小组,支号位宗地编号。如5331022040101-1,表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捧乡芒捧村村民小组第一宗地。面积量算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有变动的用求积仪器进行面积量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云南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有条件的发至村民小组,没有条件的发至村民委员会。发至村民委员会的,在土地登记资料中注明各村民小组名称、土地面积、权属状况、地类等。
(二)技术标准
土地确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单位组织进行,由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资料,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土地确权登记的技术标准为:
权属合法。权属合法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土地权属符合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划拨用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出让用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还应有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乡(镇)企业、乡村公益用地及“四荒”用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是协议书等证明权属的文书。
界址清楚。通过地籍资料和实地察看,土地权属范围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要准确、合理,指界人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量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误差在允许误差内,为界址清楚。用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作底图进行地籍调查的,无界址点,图上的界址线与实际一致,界址线有双方法人签字为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面积准确的前提是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具体是图上量算面积与实测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有宗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面积一致,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一致等,为面积准确。
(三)推广应用土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交易频繁,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日益繁重,土地权利人明晰土地产权、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2003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为统一全省土地登记数据标准、规范土地登记业务办理,组织开发《云南省土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4年4月开始正式向全省发布。至2007年底,除迪庆州和昆明市外, 全省其余14个州
(市)、123个县通过该软件对所属辖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8家中介机构都应用该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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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宣威、沾益、江川三个县(市)约34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也开始采用该软件对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资料。系统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土地登记流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完整性和标准化,同时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提供数据保障。
三、土地确权登记管理
土地登记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为确保土地确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的实际,制定和采用一系列土地确权登记的必要制度或措施。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下发《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并制定《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开始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进岗工作。土地登记的有关表、卡的填写、变更须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在岗人员签字,方可有效。截至2007年,云南省共有1 819人持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二)土地登记代理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云南省从 2004年开始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和统一的土地登记代理文本格式。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机构内必须有2名以上持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并经省厅备案人员或3名以上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上岗资格证并经省厅备案人员。土地登记代理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签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业务内容、质量、期限、费用、责任等事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2 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备案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接受职业教育,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出具的文书(如地籍调查表)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9月,云南省首次组织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省共有301名土地登记代理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其中283人考试合格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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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三)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为把土地登记的公示作用落到实处,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该办法,并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把土地登记资料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土地的安全交易,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确权初始登记
1988年9月,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至1989年9月,历时一年。全省除玉溪地区和少数边远县城外,118个县(市)基本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238 526个,宗地260 264宗,面积98 444.19公顷,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迈出第一步。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在开远市进行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并召开全省现场会之后,城镇土地地籍调查及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逐步开展。
1991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在姚安、曲靖试点之后布置全省村庄地籍调查和宅基地的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1992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1 366个乡(镇)、13 395个村民委员会、 166 571个村民小组(截至2006年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启动。
1992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
1995年12月,省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布置自然保护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申报登记。
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农垦总局、监狱管理局、侨务办公室、劳教局联合下文,布置国营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1997年的集中办理,已大部分完成,登记发证面达 85%。
1998年省土地管理局、省交通厅联合下文,布置公路用地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001年省国土资源厅布置输电线用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000年省土地管理局在总结玉溪市红塔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并下发各地、州、市,布置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2003年9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4号令《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发证全面启动。
经过向全省各行各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83.4497万本,其中城镇住房用地101.7693万本;已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03.3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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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登记
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及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时,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转移,不受法律保护。变更登记由土地权利人(单位)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变更的合法证明材料。如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合同;因宗地合并或分割引起土地权属变更和面积变更时,申请人要提供合并或分割协议及其他合法文件;因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人要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除此之外,缴费收据也是土地变更登记的一个重要依据。土地权属变更,属财产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按云南省规定,须缴纳土地总价3%的契税;土地用途变更,要根据新用途重新评估地价,调整土地出金,补交变更用途后新增加的出让金。
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共办理土地变更登记85.4535万宗。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这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某种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权利。所设定的土地租赁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按法律程序进行土地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部门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保障土地抵押权、租赁权等他项权利的有效性。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最大抵押额(含利息)不得超过该土地评估地价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最大抵押额(含利息)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48%;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不得超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额。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
一、职责划分和调处程序
(一)职责划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土地的经济价值被人们重新认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渐渐暴露。为有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政府于1989年1月颁布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暂行规定》,同年4月颁布《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把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作为重要工作,在设置的地籍管理处(科、股)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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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纠纷。1989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调处范围:
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
(镇),而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
(市),而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调处,调处不了的,由所在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的州县
(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调处,调处不了的,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调查研究、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争议原因,协商调处情况,分歧或争议焦点,各方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分别报有关部门调处。属山林权属争议的,由省林业厅负责调处;属土地权属争议的,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调处;属牧场权属争议的,由省畜牧局负责调处;属水事争议的,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调处;属矿产资源争议的,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调处;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由民政厅负责调处。
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第17号令,进一步阐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规定,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报送的。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争议案件为跨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报送的。
(二)调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通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进行实地调查后,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促使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达不成协议的,进入行政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决定形成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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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依据
1995年4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1989年1月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两个法律文件及其规定是云南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1)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借用的国有土地除外)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使用单位。
(2)1962年9月27日《修正草案》公布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并已由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3)已划归国营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劳教农场)经营管理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和滩涂),以当时批准划拨的文件规定或商定范围,确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国营农、林、牧、渔场开垦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确定为开垦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4)军队使用的土地,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文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5)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包括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的保护用地,依据当时接收、征用、划拨的文书,确定铁路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7)土地使用者以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接收、继承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8)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和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9)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进行荒山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1)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2)改革开放初期,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是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3)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当地政府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4)依法以承包、租赁取得集体土地进行荒山开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据以本章第一节集体土地确权依据为依据,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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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二)调处案例
土地侵权案例
1993年陆良机场土地侵权纠纷案。省政府以正式文件明确土地属国有土地,收回农民耕种的170多亩土地。农民熟化土地的补偿,由省政府、曲靖行署、陆良县政府等各出20万元给予补偿。
大理三塔寺名胜古迹土地侵权纠纷案。大理三塔寺名胜古迹土地被占用部分,经调解已于1995年交回地方政府。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争议案例
元江县金矿与元江县因远镇安定村委会安定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案。村民小组要求金矿将厂房外的20多亩空地无偿退还其使用,并在2003年2月先后向元江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元江县委员会递交提案。2003年3月,元江县国土资源局受元江县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此案。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一款,元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村民小组退还土地申诉要求不予支持的决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例
易门县六街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与柏树村村民委员会对红石岩山土地权属争议。1994年柏树村委会与禄丰县钢铁厂联营,计划开采红石岩山石料,但旧县村委会认为红石岩山是旧县村委会的,双方引发土地权属争议。六街镇政府为此进行过两次协调,但旧县村委会对协调结果均为不服;1994年8月,易门县土地管理局受理此案。根据1992年易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两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以红石岩山分水岭为界,东面属柏树,西面为旧县,两村土地权属界线清楚。为此调解此件土地纠纷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例
临沧县凤翔镇章嘎社区第十村民小组张汝奇与张汝高的宅基地纠纷案,经20年的争议和调解,曾两次因程序不合法被驳回。2001年12月,临沧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张汝高一直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上诉方提交的证据(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和调查的情况,认为张汝高1982年建房时,超出原机动地范围,侵占张汝奇等人宅基地事实存在,临沧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原决定,为最终判决。
5.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例
云南省财经学校和昆明市燃料公司就昆明市北门街62号5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经五华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调查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确认云南省财经学校拥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校要对北门街煤店人员的安置和搬迁进行相应补偿。致使长达40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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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87年至1992年,在全省分期分批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对村公所(或办事处,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农林牧渔场及居民点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界后,进行核实和调绘。对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界,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对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界,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在原由书中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名称、争议地段、争议理由等。经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省共核实调绘13 449个村公所、1 142个农林牧渔场及居民点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界;权属界长12 717千米。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59 286份,土地争议原由书6 280份;调解土地权属纠纷15 455件。
1989~1992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89年至1992年,开展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先在姚安县长岗乡长寿行政村的五个自然村,曲靖市三宝镇、潇湘乡试点,后又在城关、环城、西平、沿江、越州、西山、珠街、沾益、盘江、菱角、白水、播乐、大坡、德泽、东山、茨营、花山乡镇共223个村公所
(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展开。通过试点调查,解决5 274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
1990~1992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1990年至1992年,云南省在昆明、曲靖、保山、红河、大理、楚雄、思茅、昭通等10个地州市的35个县、62个乡(镇)、1 622个自然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通过试点共调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8 958件。
1992~2007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92年云南省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一些土地权属纠纷在土地登记中已得到解决。到2007年为止,全省累计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51 595件,已处理47 231件,占受理件的91.5%。其中: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争议纠纷案4 186件,处理3 846件,占受理件的91.9%;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土地争议纠纷案8 973件,处理7 939件,占受理案件的88.5%;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案9 707件,处理8 610件,占受理案件的 88.7%;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案28 729件,处理26 836件,占受理案件的
93.4%。
(二)土地争议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或通过承包、租赁的荒山、荒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较清楚,土地纠纷不多。而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则因时间长、变动大,以及1994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部分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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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纷较多。
国营农场(包括农垦系统所属农场、劳改农场、华侨农场、地方政府所办农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调处和 1997年登记发证后,基本上得到解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2、1979、1981、1988年多次批转的妥善解决军队用地文件,通过协商部队与各级地方政府对争议土地实行该退的退,该收的收,解决不少土地纠纷。通过1988年以来的军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军队用地土地权属纠纷已基本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除通过出让或近期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容易确权和进行土地登记外,还有一些历史遗留用地,因时间长、变化大、用地情况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界线、面积等很难确定,土地权属纠纷隐患依然存在。部分铁路沿线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预留的保护用地,由于长期不用或无人管理而农民长期耕种造成的土地纠纷,在《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出台后,通过由政府、法院出面,得到部分解决,土地纠纷虽得以缓解,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界限不清的情况仍然存在,为土地权属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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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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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越来越多,耕地保有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为保护耕地资源,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新增耕地数量不能低于同期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数量,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是维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托,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土地开发整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上,已经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而目前在国际上及业界已经普遍形成的共识是土地整理概念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本节所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投资渠道分为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两类;而类型上又分为重点
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属于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依照标准预算进行全额投资,并按照规范标准管理的项目;补助项目设置的本意是对于边远、民族、贫困、受灾的范围有限的地段,财政补助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地方适当配套部分资金完成有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标准和要求与重点项目有所区别。但是实施中发现补助项目的管理投入不够、地方无配套资金、建设标准低、国家政策也不提倡地方配套等问题,自2005年起国家不在投资补助项目,云南省也将于2008年起不在申报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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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2000年之前,云南省也曾经安排过一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为当时耕地的占补平衡、保持耕地保有量的稳定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项目规模小、投资比较分散、大多数以耕地开发为主,土地整理项目仅以局部配套水池、田间沟渠等为主要内容。同时,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尚未形成系统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标准不统一,资金来源不稳定,各地组织实施的方式也千差万别。随着1987年4月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的组建,这种状况相对得到改善,每年按照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指导计划,按照相应政策进行项目管理,使全省总耕地面积稳中有升。1987年7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辽宁省本溪市召开全国土地开发典型经验交流会,会议明确提出:“土地开发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工作要一手抓节流(用指标严格控制建设占地),一手抓开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今后全国土地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力争稳定现有耕地面积,为保证吃饭和建设,要把每年建设占用的耕地、自然灾害损坏的耕地、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补回来”;“从1988年起每年国家下达土地开发指导性计划”;“土地开发要本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经济、生态、社会三效益相统一”。
1988年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1993年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荒山有
偿开发的若干规定》。1989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1990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发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的暂行规定》;昭通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土地资源开发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溪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局转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整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暂行规定》等。
1992年,为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中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一并贯彻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规定包括项目申请、审查、批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请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注册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备资源,由开发者与产权代表签订合同开发,并按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专门制定《关于申请审批土地开发工程项目的基本程序》,1990年以来对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进行项目管理,县、市、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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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均按项目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1987年以来,云南省在土地开发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1991年曲靖、昌宁、玉溪、麻栗坡、盐津5个县(市)人民政府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全国土地开发先进单位。1992年保山地区、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全国土地开发复垦先进单位。应该说,由1978年至2000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初步实现由自发、无序、无稳定投入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比较稳定投入的转变。
自2000年起,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随着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的系统部署,云南省也系统地开展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订下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云南省也相应制订《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并明确土地开发整理是耕地保护的重要职能和手段,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从事这项事务的国土规划整理中心这一专门事业机构,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成立相应机构,确实履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职责。从此,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2001年国家下达第一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中央承担和地方承担两类,中央承担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拨入国土资源部,然后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按照项目进度逐级申请拨款支付,进入项目承担单位专户使用;地方承担项目则由财政系统直接逐级下拨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再请款拨付进入项目承担单位专户使用。2002年随着国家财税体制的改革,取消中央承担项目的方式,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实行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的项目预算管理体系。同年4月,在大理州宾川县组织召开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7月,国土资源部在山东省青州召开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2004年,云南西部、西南部遭受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当年批准大部分项目实施。同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编制并联合下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工作的规范依据,并组织编制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4年《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不低于15%的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云南省至今还没有启用这部分资金安排耕地开发项目。2005年,为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云南省组织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云南省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同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在保山市腾冲县组织4个地州20个县、市共60余人的灾毁土地复垦项目现场工作会,进行灾毁土地复垦及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培训。6月,在楚雄州永仁县组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2006年国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工作,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三个县纳入国家级示范区的建设,体现土地整理重点倾向于基本农田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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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建设促保护的思想。2007年云南省组织调研并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标准》,并开展试行。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试点工作;10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暨土地整理工作座谈会。所以,自2001年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两个方面分别开展:一是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履行“占一补一”责任的以耕地开发为主的占补平衡工作;一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由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工作。
自2000年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度,项目踏勘、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等,必须经过省级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由行政决策审批,对于项目预算则由前期的专家审查逐步发展为由财政评审核定的方式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在每年度中期都要组织一次项目的中期检查,对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工程量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并及时反馈整改。自2007年起国家对于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改革,即每年初中央按照上一年度各省基本农田保有量、水田保有量、有偿使用费上缴数的比例等因素核定全省年度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总额下达各省,各省按照额度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同样,省级项目也采取相应的政策,由各州、市按照省级下达的额度组织项目上报省级审定后,下达资金实施,加大国家、省的监督检查力度。项目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完成,要求县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一般由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要求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实行“五制”,项目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专门审计或者实行财政评审,然后进行验收。云南省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补助项目由县级初验,州市级验收后报省级备案;重点项目县级自查、州、市初验,省级验收。国家项目验收后上报备案。自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或者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至2007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形成制度比较完善、投入更加稳定、队伍逐步健全、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群众普遍欢迎的良好局面。
二、耕地开发
1978年的耕地开发主要依托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当年,建成梯田梯地及改造低产田63 333.33公顷。之前,因没有统一管理土地的机构,耕地开发基本处于各地自发组织状态。而始于1964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全省农村全面开展以兴修水利,积极开荒,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一时期的开发耕地中,由于缺乏规划,不注重环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一些地区,过度垦殖的情况严重。毁林开荒,陡坡开垦,造成森林植被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耕地质量下降。第二,缺乏科学论证,盲目围湖造田。197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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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全省农田基本建设有505万劳动大军战斗在5万多项工程的工地上,其中有100万人是长年施工专业队伍。然而,到1978年底全省耕地面积只有273.1万公顷,比1958年净减少 104 973.33万公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得到落实,土地开发有较大发展。1977~1981年,增加耕地16.1547万公顷,平均每年增加3.2307万公顷,1982至1986年,新开发耕地31.3987万公顷。但由于退耕还林、退耕还牧、因灾废弃及城乡建设用地等,共占用耕地35.1867万公顷,使耕地净减少7.1213万公顷,出现全省耕地连续5年递减的局面。
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明确提出:土地开发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工作要一手抓节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一手抓开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从 1988年起,每年国家下达土地开发指导计划,按政策及项目管理,使全省总耕地面积稳中有升,既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7年以后,随着土地管理加强,乱占耕地减少,各地还先后出台一些鼓励开发耕地的措施和办法。按照统一规划、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政策上优先安排,技术上给予优先指导,使土地开发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从1987年到1995年底,全省共开发耕地41.363万公顷,扣除因各种原因减少的耕地37.6843万公顷外,9年净增加耕地9.4773万公顷。1987年开始,全省耕地面积5年连续递增。
1990年1月,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用6年时间建成166.6667万公顷高产稳产农田的目标以后,各地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和改良土壤,土地开发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提高耕地质量上又有新的发展。
会泽县1987~1994年投资3 000万元,开发土地3 333.33多公顷,其中400多万元开发小江荒滩206公顷,并在小江流域综合开发果林生产,建成两个万亩果园基地和400公顷经济林场。累计实现产值290万元,60%以上的农民开始脱贫,292户农民有史以来首次向国家交售大米8.8万公斤。
从1990年实行开发项目管理,到1993年,按项目申请报批,共开发宜农荒地6 466.67公顷,造林68 533.33公顷。
1997年开始,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政策,全省耕地开发以“占补平衡”项目为主导。据云南省土地详查变更调查统计,全省1997~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共计补充耕地67 525.64公顷(1 012 884.6亩),平均每年补充耕地16 881.41公顷(253 221.2亩),顺利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衡。其中,2000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20 950.19公顷(314 252.9亩),相当于2000年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7 029.09公顷)的3倍,有力地保障本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表4-1)。 1978年初,全省有事业、企业性农场170个,至1985年底,全省地方国营农牧渔场284
个,耕地30 546.8公顷。1985年各农场在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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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构,在种植业基础上发展加工、养殖、服务等行业,增产增值,翻番致富。至1990年,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地方农场等为耕地开发发挥重要作用。云南省农垦总局通过不断开发形成下辖西双版纳、临沧、德宏、红河、文山、思茅6个分局,总占地面积157 446.07公顷,其中耕地11 749.8公顷,园地101 933.73公顷,林地3 998.4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 065.2公顷,交通用地4 678公顷,水域1 594.93公顷,未利用土地6 343.53公顷的规模。其中,西双版纳州农垦有10个农场、7个直属企业,以橡胶为主,拥有土地7.24万公顷(108.6万亩),其中橡胶53 066.67公顷(79.6万亩),1993年开割林地44 146.67公顷(66.22万亩),平均亩产101.4千克,奠定全国主要胶区的地位,其平均亩产胶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1978~2000年云南省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表
表 4-1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年初耕地面积 | 当年增加面积 | 当年减少面积 | 当年耕地增减 |
1978 | — | 484 600.00 | — | — |
1979 | 2 731 000.00 | — | — | 49 654.47 |
1980 | 2 780 654.47 | 1 955 159.00 | 1 097 282.00 | 57 191.80 |
1981 | 2 837 846.27 | 1 458 923.00 | 1 320 567.00 | 9 223.73 |
1982 | 2 847 070.00 | 1 158 202.00 | 1 206 147.00 | -3 196.33 |
1983 | 3 043 871.40 | 925 334.00 | 1 094 844.00 | -11 300.67 |
1984 | 2 832 571.33 | 858 918.00 | 1 324 700.00 | -31 052.13 |
1985 | 2 801 519.13 | 879 135.00 | 1 253 200.00 | -24 937.67 |
1986 | 2 776 581.47 | 890 753.00 | 901 655.00 | -726.80 |
1987 | 2 775 855.13 | 939 410.00 | 679 056.00 | 7 356.93 |
1988 | 2 792 320.00 | 809 600.00 | 646 100.00 | 900.00 |
1989 | 2 803 220.00 | 883 900.00 | 590 300.00 | 593.33 |
1990 | 282 326.67 | 891 300.00 | 552 700.00 | 640.00 |
1991 | 2 845 366.67 | 859 700.00 | 664 400.00 | 13 020.00 |
1992 | 2 858 386.67 | 721 100.00 | 723 200.00 | -140.00 |
1993 | 2 857 580.00 | 650 265.00 | 681 915.00 | -2 110.00 |
1994 | 2 855 482.33 | 608 940.00 | 580 659.00 | 1 885.40 |
1995 | 2 857 368.00 | 731 535.00 | 532 635.00 | 14 526.67 |
1996 | 当年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完整的数据,与之前数据分属不同系列 | |||
1997 | 6 421 570.73 | 224 131.00 | 470 539.00 | -16 427.70 |
1998 | 6 405 143.53 | 293 469.00 | 247 166.00 | 3 086.87 |
1999 | 6 408 230.40 | 181 032.00 | 490 721.00 | -20 645.93 |
2000 | 6 387 591.13 | 314 253.00 | 1 032 964.00 | -47 914.07 |
注:本表数据根据省级统计部门数据和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提供资料编制,其中,当年增加耕地面积包括耕地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包括退耕还林、灾害损毁和建设占用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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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云南实施滇西南农业开发。首先制订滇西南的开发计划,从1990年到1995年共进行两期,开发项目包括改造中低产田、开荒、造林、改良草场等。需用资金由中央农业发展基金、地方财政拨款、农行专项贷款及群众集资四部分组成。第一期于1992年完成项目建设,开发宜农荒地6 440公顷,造林6.8533万公顷。第二期从1993年至1995年2月底止,已完成造林6 213.33公顷,建成高稳产田1.174万公顷。 2000年10月,国土资源厅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论证和材料准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
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审查完善后这批项目于2001年批准下达资金实施,这批项目共21个,以耕地开发为主,建设规模7 147公顷,开发规模3 927公顷,新增耕地4 059公顷,总投资10 581万元。2002年云南省也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安排三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共64个,建设规模12 947.04公顷,开发规模7 881.97公顷,新增耕地7 212.65公顷,总投资12 722.33万元。
通过实践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轻质量和生态”问题,所以,200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之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省级投资项目中,耕地开发的规模逐步减少,近几年大部分项目中仅有一些项目区零星未利用地耕地开发。由于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紧缺,云南省的耕地开发主要依赖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来实现,为保护有限的后备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利于耕地开发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在土地整理项目中采取限制而适度开发措施。
2001年以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效地增加大量耕地。然而,云南省退耕还林和
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也减少大量耕地,使云南省耕地总量呈减少之势。
2001~2007年云南省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表
表 4-2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年初耕地面积 | 当年增加面积 | 当年减少面积 | 当年耕地增减 |
2001 | 6 339 677.07 | 7 180.80 | 17 011.27 | -9 830.47 |
2002 | 6 329 846.00 | 25 498.47 | 56 458.67 | -30 960.20 |
2003 | 6 298 886.40 | 12 376.00 | 123 997.00 | -111 621.07 |
2004 | 6 187 265.33 | 7 840.80 | 75 554.87 | -67 714.07 |
2005 | 6 119 551.27 | 17 126.27 | 42 270.67 | -25 144.33 |
2006 | 6 094 406.93 | 9 992.00 | 26 571.20 | -16 579.20 |
2007 | 6 077 827.73 | 6 562.40 | 12 032.13 | -5 469.80 |
注:本表数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提供资料编制,其中,当年增加耕地面积包括耕地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包括退耕还林、灾害损毁和建设占用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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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2001~2007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耕地开发总规模为21 396.47公顷,新增耕地38 072.18公顷。
2001~2007年云南省国家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情况表
表 4-3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建设规模 | 耕地开发 | 新增耕地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21 | 7 147 | 3 927 | 4 059 | 4 824 |
2002 | 0 | ||||
2003 | 20 | 6 065.5 | 3 002.4 | 2 777.4 | 11 501 |
2004 | 42 | 14 945.8 | 669.9 | 6 219.4 | 34 426 |
2005 | 30 | 25 139.08 | 359.54 | 3 805.96 | 19 850 |
2006 | 0 | ||||
2007 | 41 | 51 058.7 | 0 | 2 631.05 | 89 294 |
2002~2006年云南省省级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情况表
表 4-4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建设规模 | 耕地开发 | 新增耕地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2 | 64 | 12 947.04 | 7 881.97 | 7 212.65 | 12 519.97 |
2003 | 26 | 4 978.78 | 1 760.7 | 1 734.19 | 8 462.83 |
2004 | 66 | 14 890.94 | 2 070.99 | 2 976.36 | 21 135.69 |
2005 | 53 | 18 813.28 | 1 127.25 | 3 991.34 | 29 959.41 |
2006 | 61 | 23 183.68 | 596.7 | 2 674.81 | 34 955.82 |
通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项目均按照年度计划完成,自2003年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都逐步得予验收,有22个国家重点项目已经向国土资源部验收备案。2001年至2007年共验收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46万公顷。各年度耕地开发新增耕地情况如下:
2001年,验收2001年以前安排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6 308.8公顷。
2002年,验收2001年以前安排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13 597.1公顷。
2003年验收项目41个,新增耕地4 462.23公顷。
2004年验收项目66个,新增耕地7 992.89公顷。
2005年验收项目67个,新增耕地3 145.05公顷。
2006年验收项目19个,新增耕地4 533.13公顷。
2007年验收项目29个,新增耕地4 663.3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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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据1983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应改良的旱地(主要是红壤地)有86.6667万公顷,已初步改良28.4667万公顷,占应改良面积的32.5%;应改良的低产稻田(发红田、冷浸田、沙田、胶泥田)约33.3333万公顷,已改良9.7333万公顷,占应改良面积的29%左右;改善田间排灌沟渠,平整土地,修建条田受益13.3333万公顷,共计改良土壤57.3333多万公顷。在全省旱地中,坡耕地面积约126.6667万公顷,已改为台地、梯地的约28.4667万公顷,占应改面积的22.5%。
这一时期,在“农业学大寨”行政命令的推动下也办一些实事,全省农村全面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扩栽扩种,多产多收,积极开荒,扩大耕地面积,深翻土地,增施肥料,推广良种,大搞高产栽培,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云南实施的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开展土地整理工作。1992年完成一期项目建设,改造中低产田9.2133万公顷,改良草场753.33公顷。从1993至1995年2月底止,已完成改造中低产田3.6087万公顷,改良土壤2.2万公顷,建成高稳产田1.174万公顷。
通过土地整理,取得的主要成绩:第一,结合基本农田建设,本省通过逐步实施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近年来,在因生态退耕、建设占用等原因使耕地总量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由于耕地质量逐渐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呈逐步增强之势:据统计, 2000年云南省耕地平均粮食单产达3 677.2千克/公顷,比1996年的3 370.0千克/公顷净增
9.12%,粮食总产量则比1996年净增17.77%。第二,通过逐步开展以耕地整理为主的土地整理活动,以及适度的开发工作,使全省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效率得到一定的提高。据云南省1996年和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在1996年末至2000年末的4年间,本省总耕地净减少8.19万公顷,而园地净增8.90万公顷、林地净增3.86万公顷、水面净增0.24万公顷、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净增2.66万公顷、交通用地净增0.91万公顷,未利用土地净减8.16万公顷。这表明,通过近几年来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云南省土地利用结构正在向着符合山区省份特点的良性发展方向稳步得到优化。第三,改善生态环境,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1)通过土地整理,促进土地整理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使总体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据统计,在1996年末至2000年末的4年间,本省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坡耕地和轮歇地分别减少9 737.87公顷和6 071.64公顷,全省森林覆盖率由1996年的39.08%提高到39.15%(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总体水土流失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减轻,1999年与1987年相比,水土流失面积减少 3.48%,土壤流失量减少2.13%。(2)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经济效益明显。据部分已开展耕地整理区的测算,整理区由于实行田、水、路等综合整治,完善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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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和道路,提高耕地质量,一方面使农业生产成本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使单位耕地面积产出率明显提高,因此,增收效果较为明显,整理后单位耕地面积净增加经济收入一般达750~1500元/公顷。
(一)2001~2007年土地整理经过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遵循国家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开拓创新,积极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取得显著成绩,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至2007年,全省共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24个,建设规模17.9333万公顷,预算总投资35.5亿元,已到位资金31.41亿元。至2007年10月,已经竣工及验收项目249个,完成总投资9.57亿元,新增加耕地面积2.46万公顷。多年来,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良好成效,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群众的欢迎。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部署及不断总结和调整而逐步完成。
2001年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机构编制,调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使省级土地整理机构能够行使相应的技术和事务职能。当年,组织、协调和完成麻栗坡、宾川、陇川、东川、寻甸、永仁、双柏、鹤庆、元阳、孟连1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的调整、修改。完成全年首批国家投资21个项目的计划与预算的下达、组织、协调和指导及项目开工建设。
2002年重点工作是组织实施上年度国家投资的21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2002年省级投资64个项目的审查、调整、计划与预算下达和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抓紧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实施程序、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控制。针对项目工程实施制度建设、招投标、项目工程设计的落实、质量标准的执行等方面,多次进行项目区的调查研究和及时的现场指导。宾川项目从管理、程序、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取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多起省内外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考察和学习。初步完善制度、严格要求规范实施项目,通过当年项目的组织实施,初步锻炼一批队伍、培养一批人。同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总结后为后期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改善,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 2002年4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在大理州宾川县召开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对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进行交流和培训。
2003年重点是针对各地上报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复核,对符合条件选出来
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专家预审、会议审查、批准省级投资项目计划与预算、落实国家投资项目计划与预算的下达和实施管理等。对项目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督促和指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督促各地重视并抓紧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厅领导参加国土资源部在山东省青州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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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云南省认真总结,楚雄州、宾川县、景东县提供经验总结材料,省厅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成就展板,在会议期间展出。
2004年,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讨论等工作,当年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实行;全年除按照规范和程序完成全省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审查入库、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及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外,工作的重点是灾毁土地的复垦和整理工作。7月,云南省的德宏、保山、红河、怒江等州市发生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到现场视察和指导。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对灾区进行考察和调研。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带队分组深入灾区,调研耕地受灾情况,指导各地的土地复垦及土地整理工作,并积极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的审查后,当年及次年便下达项目投资,使灾区耕地得到及时恢复并获得更加规范的整理,当年见效,为灾区重建和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土地整理项目共安排项目资金为5.6亿元,创历史新高;同年,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组织全省2001年至2003年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调查及现场检查;配合财政部开展的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现场核查;研究起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暂行办法》并初步应用。当年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土地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完成土地整理项目入库审查的规范性程序以及相关要求,使项目工作走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
2005年,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按照国土资源厅党组安排组织
省级项目管理人员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举办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软件应用、补充耕地数质量折抵、项目预算定额、投资估算标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招投标等10多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班30多人次,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7月底在昆明举办一期全省299人的业务技术人员培训班。加大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力度,抓紧做好省级投资项目的审查安排。组织开展“云南省《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课题研究,启动“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
2005年6月,在楚雄州永仁县组织全省共250余人的“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总结、明确发展方向,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交流和培训。6月,在大理组织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9省区60余人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座谈会”。同时,与云南电视台合作,制作两期土地开发整理节目,分别在云南新闻频道、《今日话题》栏目进行报道。并制作《云南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巡礼》光盘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成效展览》展板,开展大力宣传工作。
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并在总结几年来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明确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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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后一段时期国家投资重点支持的土地整理区域分别是:《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区,国家确定的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2006年,全省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上报土地整理项目43个,全部属于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或西部生态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国土资源部审查后于2006年公示拟安排项目 17个。完成全省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61个项目,完成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当年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当年组织完成云南省《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完成《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预验;启动“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研究工作;组织完成“云南省基本农田示范区试点建设方案”的研究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启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试点的土地整理。同年,启动村庄整理与土地整理相结合的试点和高效农业与土地整理相结合的试点等工作。
2007年加大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力度,全年下达项目投资8.93亿元,创历史
新高。加强项目设计的优化、复核及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抓紧做好省级投资项目的入库、审查及安排,组织重点项目的踏勘复核和竣工验收,全年完成可研入库、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的项目共118个,其中,国家投资重点项目20个,其余为省级投资项目,绝大部分属于土地整理项目。年内完成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检查;配合财政部委托四川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的国家投资项目的核查。组织全省年度项目实施管理的中期大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落实陆良、姚安、祥云三个示范区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修改送审工作;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试点工作;组织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及启动试行;组织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云南省负责的全国各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标准》课题研究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启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基本模式与投资控制标准”研究工作;开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和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课题研究。
(二)2001~2007年项目实施
2001~2007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总规模为142 403.1公顷,总投资35.47亿元(含开发、复垦)。通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项目均按照年度计划完成,自2003年起,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都逐步得予验收。 2001~2007年共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49个,已验收完成投资9.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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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统计表
表 4-5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土地整理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21 | 2 215 | 4 824 |
2002 | - | - | 1 580 |
2003 | 20 | 2 525.1 | 11 501 |
2004 | 42 | 7 533.1 | 34 426 |
2005 | 30 | 22 713.04 | 19 850 |
2006 | - | - | 18 197 |
2007 | 41 | 51 058.7 | 89 294 |
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统计表
表 4-6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土地整理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 | - | |
2002 | 64 | 3 108.2 | 12 519.97 |
2003 | 26 | 2 905.93 | 8 462.83 |
2004 | 66 | 12 780.65 | 21 135.69 |
2005 | 53 | 15 357.26 | 29 959.41 |
2006 | 61 | 22 206.14 | 34 955.82 |
2007 | - | - | 27 401.86 |
注:2007年为续建资金。
(三)土地整理成效
综上所述,云南省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始终突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理为重点,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和标准化示范建设,加大田间水利及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科学部署土地整理项目;同时,结合云南边疆、民族、贫困等特点,以土地整理项目为依托,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2001年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土地开发整理以来,通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明显地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为云南省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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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改善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田间基础设施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五年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省有100余万亩耕地的田间基础设施获得明显改善,建设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目标,为云南省粮食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积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近年来,楚雄、大理、怒江等地结合异地扶贫、生态退耕等工程,开展围绕移民新村建设的土地整理实践;昆明、保山、玉溪等地则积极推进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土地整理尝试。这些项目有力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起到带动当地群众脱贫的示范作用,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云南以土地整理及复垦为依托,结合小流域生态退耕、泥石流防治。采取“坡改梯”、清淤客土、固化河道农田防洪设施、谷坊、生物埂、生物绿坡等利于良性生态恢复的综合工程措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为地方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基础。
支持地方政府的异地扶贫、生态退耕,为整村推进扶贫安置创造条件
近年来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完成的新增耕地有效地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为生态退耕这一国家战略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同时,为配合云南“整村推进”扶贫安置的措施,对应部署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异地扶贫安置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用地的基础保障。
注重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土地整理,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2001年至2007年,先后在云南的怒江、迪庆、思茅、德宏、版纳、红河、临沧、文山等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20余个,投资8亿多元。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观念,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改善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推进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四)云南省土地整理经验
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良好的成效。之所以取得这些成绩,主要的经验有以下几点:第一,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形成合力。云南属西部欠发达省份,要与全国同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需要更加艰苦的努力。省委、省政府提出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发展思路。诸如培育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五大支柱产业,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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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等等,这些大多都与土地开发整理有着密切关系。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始终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注重结合当前中心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关注和大力支持,既解决单个项目资金不足问题,又调动各方面力量,使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以充分发挥,取得明显成效。第二,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1)创新观念,拓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思路。工作中,注重总结经验、更新观念,实现以土地开发为主向整理开发相结合,“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转变;实现以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并重的转变;实现由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兼顾的转变。(2)创新机制,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向纵深发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已经创建好的运行机制。如项目投资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利益激励机制,工程建设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市场运行机制等,都收到好的效果。为强化项目管理,我们还创新管理监督机制。在批准入库、投资审定、工程招标、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国土资源厅领导、耕保、财务、纪检、整理中心等共同参与,相互监督。为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对新增集体农用地在优先保证农民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余土地由县、乡、村组织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使三级都有收益,继续投入土地开发整理。(3)创新技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科技含量。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在项目规划设计中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这些都对土地开发整理持续深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第三,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制度建设。(1)是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严格把握项目入库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建立决策服务机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党委、政府极为重视,都成立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参加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下设技术、质监等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
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这些办法和规定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四、土地复垦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土地复垦规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组织清查土地复垦资源的通知》,省经济委员会和省土地管理局于当年立即向地、州、市部署有关工矿企业废弃土地资源的调查工作。通过30个县(市)的抽样调查和推算,全省乡镇企业共有生产建设废弃土地69.1116万公顷,全省工矿企业(含中央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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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方有关工矿企业)共有生产建设废弃土地2.6178万公顷,两项合计9.5289万公顷。在全省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废弃土地中,露采场、取土坑1.4187万公顷,排土场、排矸场、洗矿场3 805.56公顷,尾矿场、粉煤灰堆放场5 943.35公顷,塌陷地237.79公顷,受企业污染的土地2 003.81公顷。
省土地管理局对废弃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撰写《云南省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报告》,又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结合云南实际,于1993年8月拟订
《云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批(未批)。
从《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到1994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弃土地的开发利用也进行一些调查研究。逐步开展一些工矿废弃土地的复垦工作,试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复垦方法,取得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云南锡业总公司的采空区回填复垦、昆阳磷矿的采空区复土植被复垦等都是有效的复垦方法。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省共复垦废弃土地2 466.67公顷。
据2005年调查,云南省主要以工矿企业生产建设废弃地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地复垦为主,全省待复垦土地面积67 453.94公顷,经复垦后可新增耕地面积40 780.70公顷。从各县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看,全省有37县(市、区)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均达400公顷
(6 000亩)以上,这37个县(市、区)土地复垦可新增耕地合计32 104.94公顷,占全省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的78.73%。
2006年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用地报批报件,认真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对生产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土地的复垦提出具体要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全省逐步推开,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土地的复垦提供制度保证。 2001年以后,全省土地复垦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复垦项目共68个,建
设规模达15 365.48公顷(23万亩),新增耕地约1.16万公顷(17.4万亩),投入资金4.52亿元,其中,以洪水、泥石流灾毁土地复垦为主。
(一)工矿废弃土地复垦
1987年,开始对昆阳磷矿的采空区覆土植被复垦进行试验研究,到1990年,经过4年的努力终于取得成功。试验期内,完成排弃废石量207万立方米,铺设表土6.9万平方米,平均运距0.3千米,共节约废石运输费用100.4万元,减少外排土场占地2.63公顷(39.38亩),节约征地费23.6万元,复垦面积16.79公顷(251.9亩),造地所创价值75万元,种植树种11种、林木4.5万株、果木0.23万株,成活率90%以上。近期种植收益250~300元/亩·年。试验研究从开始至1990年,累计增收节支250.5万元,复垦区的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昆阳磷矿因之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1993年全国土地复垦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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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镇雄县偃塘乡陇龙硫磺厂,炼磺严重污染耕地333.33多公顷,寸草不生。1992年该厂完成灭烟技改工程后,县乡土地管理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采取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给予必要资金扶持的办法,复垦3 000余亩(200公顷)。1995年,县土地局又投资20余万元,组织42户200余人,填土35 000立方米,复垦土地50余亩(3.33公顷),当年就种上蔬菜、小麦等农作物,每亩年收入达l 000元以上。
富源县土地管理局对小煤窑采挖废弃耕地实行谁废弃谁复垦的办法,1989~1994年复垦耕地1 380多亩(92公顷)。
1993年,为探索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路子,省土地管理局与红河州土地管理局、个旧市土地管理局一起,对个旧市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规划。规划的起始年是1993年,规划末年是2010年。规划的目的是查清个旧市辖区范围内生产建设废弃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分析其特点,预测其发展趋势,确定其利用方向。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注重落实,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经过一年的努力,于1994年10月完成规划,绘制个旧市和重点乡镇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现状图,编制个旧市和重点乡镇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图,编写个旧市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和技术鉴定,并整理一批资料成果。这个规划经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审议,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00年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卡房镇尾矿库土地复垦、昆明
市晋宁县昆阳磷矿废弃地土地复垦2个补助项目,2001年获批准实施,复垦面积251公顷,共投资157万元,要求新增耕地234公顷,两个项目均因涉及矿山权属问题而实施结果不理想。
2002年云南省省级投资安排玉溪市江川县星云湖生态治理压覆土地复垦整理补助项目,建设规模63.47公顷,新增耕地30.24公顷,投资60.15万元;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炼硫污染区土地复垦补助项目,建设规模100公顷,新增耕地40公顷,投资78万元。两个项目都已经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003年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红河州个旧市南区锡城镇工业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438公顷,新增耕地364公顷,总投资2 872万元。该项目属于锡矿露天开采以后形成的高低悬殊、凸凹不平、无土裸石的采矿废弃地。当年,复垦项目经国家批准后由个旧市组织实施,通过大量的开山、炸石、垒埂、客土,配套沟渠、管线、水池,修建田间道路等工作,于2007年项目竣工,并经省级验收,复垦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因灾损毁土地复垦
云南地处高原,山高坡陡、江河纵横,每年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都会导致大量的耕地遭受破坏,直接影响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对灾毁土地进行复垦,全省人民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各地保护耕地、确保粮食生产的经常性手段。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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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以往开展的土地复垦多以自发的、零星的局部土地复垦为主,普遍缺乏论证、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有限、非专业施工队伍等问题。使得大部分土地复垦出来的耕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又会遭受再次损毁。一些地区结合河道改造,也完成部分土地复垦,增加耕地,但因资金投入不足,沟渠路不配套,复垦后的耕地产出率低,复垦效果不好。90年代以后,各地结合地质灾害的防治,也曾开展过一些灾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为当地恢复农田,保障农业种植和稳定口粮田,取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以往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组织管理的规范性不足,系统性土地复垦这项工作始终没有开展起来。
2000年以后,云南省比较系统地组织因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国家和省投资,2001年至2007年共组织申报、审查、批准实施灾毁土地复垦项目63个,项目建设规模19 061公顷,土地复垦面积14 206公顷,新增耕地约1万公顷,总投资4.2亿元,尤以2004年、2005年两年的项目最为集中。此外,尚有一些零星的土地复垦,由于规模小不便单独立项,便在其他土地整理项目中安排实施。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昆明市寻甸县金源乡泥石流灾毁土地开发复垦、文山州麻栗坡县战争破坏土地开发复垦等重点项目,及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南定河沿岸水毁土地复垦补助项目。其中寻甸县金源乡泥石流灾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结合泥石流的防治工程,在修筑拦挡坝的基础上复垦大量土地,彻底解决泥石流不断危害耕地的问题;麻栗坡县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对当年自卫反击战争影响的耕地,在部队排雷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复垦,为恢复边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巩固国防、稳定边疆,发挥积极作用。上述项目于2001年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项目建设规模1 395公顷,土地复垦面积754公顷,新增耕地940公顷,总投资2 914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2年,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省级复核论证安排10个省级投资的灾毁土地复垦项
目,项目建设规模1 621公顷,土地复垦面积1 550公顷,新增耕地965公顷,总投资1 357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本年度国家没有安排项目。
2003年,共安排实施3个补助项目,其中,国家项目1个。项目建设规模563公顷,土地复垦面积412公顷,新增耕地423公顷,总投资490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4年,是安排灾毁土地复垦项目最多的一年,当年7月,云南省的德宏、保山、红河、怒江等州市发生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造成大量耕地的损毁,厅领导带队分组深入灾区进行调研,并及时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的审查后,当年下达土地复垦项目的投资计划与预算,使灾区的灾毁耕地得到及时恢复,当年见效,为灾区重建和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发挥重要作用。全年安排土地复垦项目33个,全部为国家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规模9 274公顷,土地复垦面积6 743公顷,新增耕地5 141公顷,总投资25 189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5年,全省共安排12个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其中国家投资重点项目4个,属于上年度申报未安排项目。其余8个项目为省级投资。当年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5 779公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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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复垦面积4 337公顷,新增耕地3 126公顷,总投资11 600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6年,重点是组织实施好以往安排的土地复垦项目,没有向国家申报新的灾毁土
地复垦项目。年内安排2个省级投资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730公顷,土地复垦面积 354公顷,新增耕地364公顷,总投资1 864万元。
2007年,完成14个涉及灾毁土地复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土地复垦面积
1 126公顷。无论国家投资省投资都没有新安排灾毁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为弄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给土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科学根据,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的要求, 1988年5月上旬至10月中旬,省土地管理局在12个地州市的22个县组织待开发土地资源的抽样调查和统计推算。
通过典型调查和推算,全省有50亩以上的成片荒地769.61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9.5%,其中宜耕地41.5736万公顷,宜林地42.3919万公顷,宜草地304.1208万公顷。全省有50亩以下的零星荒地53.768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7%。其中宜耕地20.3182万公顷,宜林地23.1684万公顷,宜草地3.9451万公顷,宜水产养殖地3.9952万公顷,宜建设用地2.3419万公顷。全省因灾废弃地13.108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3%。其中宜耕地 6.7559万公顷,宜林地5.1764万公顷,宜草地3 810公顷,宜水产养殖地82.73公顷,宜建设用地6 694.07公顷。全省有乡(镇)工矿废弃地6.911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8%。其中宜耕地1.9208万公顷,宜林地3.7919万公顷,宜草地5 208.67公顷,宜水产养殖地82.73公顷,宜建设用地6 694.07公顷。以调查的资料为依据,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从1988年起,对土地开发实行指导性计划和用地项目管理,1988 年下达的指导性开发计划1.6万公顷,其中耕地5 333.33公顷。“八五”期间土地开发规划66 666.67公顷,其中耕地40 万亩。实施结果,每年均超额完成开发计划数,使耕地总面积在1988至1992年期间做到稳中有增。
2000年以后,国家编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下达的目标为10.27万公顷(154万亩),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3.00万公顷(45万亩),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00万公顷(15万亩),土地开发补充耕地6.27万公顷
(94万亩)。而《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到规划目标年(2010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达609.83万公顷,补充耕地量达20.00万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新增耕地 14.80万公顷,复垦整理新增耕地5.20万公顷。其中,2001~2010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0.00万公顷,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60万公顷,2001~2010年补充耕地合计13.60万公顷,年均补充耕地1.36万公顷。在此基础上,云南省调研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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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云南省)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要求,编制《云南省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计划)。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
云南省规划期(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目标确定为:耕地整理规模 776 500公顷,净增耕地74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规模20 000公顷,净增耕地2 000公顷;土地复垦规模30 000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的规模16 500公顷,增加耕地10 0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规模3 260 0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的规模80 000公顷,增加耕地64 000公顷。云南省2001至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为4 086 500公顷,增加耕地150 000公顷。通过上述土地开发整理,使规划末期(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609.83万公顷以上(在不计新增生态退耕量的情况下),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全省划分为五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确定土地开发
整理重点县、重点工程,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
滇中湖盆高原土地整理开发区:包括昆明市11个县(市、区),曲靖市的8个县
(市、区),楚雄州、玉溪市、大理州的10个县(市),以及丽江市的永胜和华坪2个县,共计50个县(市、区)。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达275 224.96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规划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8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5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4 5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5 3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8 300公顷。
滇西南中低山宽谷盆地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思茅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和临沧市,共计3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372 832.01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规划耕地整理新增耕地32 3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9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1 9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5 9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61 000公顷。
滇东南喀斯特中低山土地开发整治区:包括红河州和文山州,共计2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170 183.52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8 5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2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2 3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8 5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19 500公顷。
滇西北高山高原土地复垦整治区:包括大理州云龙县和剑川县、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以及怒江州和迪庆州全部,共计1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32 185.57公顷,在本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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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4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4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 2 0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 300公顷。
滇东北中山山原土地复垦整治区:包括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会泽县以及昭通市全部,共计13个县(市、区)。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41 149.46公顷,在本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 7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9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 3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 900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县
耕地整理重点县:共70个县(市、区),分属于3个区域。待整理耕地区面积共计 2 395 037.14公顷,可增加耕地262 604.25公顷。
土地复垦重点县:共24个县(市、区),分属于5个区域。待复垦土地面积共计 40 081.84公顷,可增加耕地24 724.54公顷。
土地开发重点县:共65个县(市、区),分属于4个区域。待开发土地面积共计 2 901 055.24公顷,可增加耕地360 566.49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云南省共划定6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1)滇中湖盆高原粮食主产区土地整理开发工程;(2)滇中红层高原土地整理开发工程;(3)澜沧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4)滇西南中低山宽谷盆地土地整理工程;(5)滇东南喀斯特山区土地整理工程;(6)金沙江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区土地复垦整治工程。这6个重点工程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共计113 211.28公顷,实施后可增加耕地面积共计45 646.63公顷,实施所需投资共计287 364.70万元。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云南省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计划实施426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这些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重点项目共计规模为235 318.47公顷,其中净增耕地97 412.64公顷;这些项目共计投资规模为390 530.29万元。
为实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所需的总投资量为224.10亿元。其中:耕地整理投资总量186.36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2.4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单位面积投资量为25.18万元/公顷;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项目投资总量为7.80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约为3.9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39.00万元/公顷;全省土地复垦(工矿建设废弃地和灾毁废弃地复垦)项目投资量为5.94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 3.6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5.94万元/公顷;全省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投资量为24.00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3.0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3.7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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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二)农田整治工程
按照《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西部生态建设区涉及云南省的22个县(市、区)范围,经多次比选确定为3个工程分区61个项目备选片,建设规模7.02万公顷投资估算16亿元。实施期限为2005~2010年,至2007年底已经安排实施约四分之一的土地整理项目。
金沙江流域工程区:处于滇中,为平坝区,耕地水旱比为2∶1。该区属金沙江流域范围,包括华坪、牟定、南华、禄丰、禄劝、寻甸等6个县的13个项目。建设总规模 14 814.66 公顷,新增耕地1 008.30公顷,总投资3.3亿元。
怒江和澜沧江流域工程区:处于滇西,以平坝为主,兼有丘陵,耕地水旱比为2.4∶1。该区属怒江—澜沧江的流域范畴,包括大理、盈江、潞西、陇川、腾冲、隆阳、昌宁、耿马、景谷等9个县(市、区)的32个项目。建设总规模39 665.94 公顷,新增耕地2 008.59公顷,总投资9.1亿元。
南盘江和红河流域工程区:处于滇南,以丘陵为主,兼有平坝,耕地水旱比为1.7∶1。该区属南盘江和红河流域范围,包括宜良、江川、华宁、通海、红河、个旧、元阳等7个县(市)的16个项目。建设总规模15 734.28 公顷,新增耕地1 377.87公顷,总投资3.6亿元。
(三)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3个县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范围,要求通过2006年至2010年的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其中,“基本农田标准化”是其重点和依托,所以,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实现标准化是首要任务。3个示范区共涉及26个项目,建设面积24 981.93公顷,总投资5.96亿元,要求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各占百分之五十。至2007年底已经安排实施约三分之一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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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7年云南省各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4-7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数 | 项目建设规模 | 新增耕地 | 项目预算总额 | 累计下达预算 | 欠下达预算 | |||
总计 | 土地开发 | 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 | 面积 | |||||
保山市 | 39 | 14 887.30 | 896.30 | 9 019.30 | 4 972.80 | 5 102.90 | 34 330.80 | 29 849.39 | 4 481.45 |
楚雄州 | 46 | 17 053.27 | 4 047.56 | 12 869.75 | 135.96 | 3 973.43 | 31 765.87 | 27 914.38 | 3 851.49 |
大理州 | 30 | 14 820.11 | 2 990.64 | 11 430.75 | 398.72 | 3 096.58 | 27 784.15 | 27 399.47 | 384.68 |
德宏州 | 27 | 16 057.98 | 213.33 | 12 979.68 | 2 864.97 | 3 415.67 | 35 480.02 | 32 814.30 | 2 665.72 |
迪庆州 | 8 | 1 560.70 | 780.43 | 350.00 | 430.27 | 902.42 | 1 969.58 | 1 969.58 | 0 |
红河州 | 32 | 13 302.24 | 2 144.14 | 9 381.47 | 1 776.63 | 3 497.76 | 26 076.09 | 22 457.87 | 3 618.22 |
昆明市 | 34 | 17 787.77 | 1 274.16 | 16 259.61 | 254.00 | 2 444.26 | 38 556.57 | 33 325.02 | 5 231.55 |
丽江市 | 15 | 8 322.32 | 966.00 | 7 232.05 | 124.27 | 1 315.97 | 17 015.73 | 14 644.21 | 2 371.52 |
临沧市 | 17 | 7 783.55 | 867.06 | 6 683.16 | 233.33 | 1 302.64 | 18 012.72 | 13 610.30 | 4 402.42 |
怒江州 | 27 | 6 255.26 | 568.35 | 3 555.02 | 2 131.89 | 2 091.89 | 7 977.15 | 7 952.25 | 24.90 |
曲靖市 | 30 | 14 892.98 | 2 135.30 | 12 614.09 | 143.60 | 2 840.59 | 28 927.33 | 23 374.05 | 5 553.28 |
思茅市 | 34 | 13 180.21 | 2 100.83 | 11 079.38 | 0 | 2 645.56 | 26 159.17 | 22 743.49 | 3 415.68 |
文山州 | 22 | 9 045.77 | 871.13 | 7 774.64 | 400.00 | 1 467.06 | 18 735.04 | 17 167.46 | 1 567.58 |
西双版纳州 | 16 | 10 197.45 | 44.93 | 9 419.26 | 733.26 | 1 327.48 | 14 714.38 | 12 767.10 | 1 947.28 |
玉溪市 | 25 | 6 901.17 | 1 094.36 | 5 194.12 | 606.80 | 1 560.94 | 13 113.19 | 12 273.27 | 839.92 |
昭通市 | 22 | 7 121.74 | 401.99 | 6 560.80 | 158.95 | 1 097.03 | 14 091.09 | 13 845.44 | 245.65 |
总计 | 424 | 179 169.85 | 21 396.47 | 142 403.10 | 15 365.48 | 38 082.18 | 354 708.92 | 314 107.58 | 40 601.34 |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
1988年,在全省4个乡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其中曲靖市沿江乡作为试点之一,由地、市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局联合开展工作。
1989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的要求,在晋宁县新街乡、曲靖市沿江乡、姚安县龙岗乡和广南县八宝镇等4个乡(镇)进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0年11月在姚安县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部署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1991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在曲靖市举办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培训班,为在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做准备。为配合搞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6月27~28日,在曲靖市召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行署下发《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并落实地区补助的业务工作经费。1991年曲靖市三宝镇,陆良县三岔河镇、马街镇,富源县营上镇、竹园乡,宣威市板桥镇,会泽娜姑镇、金钟乡,马龙县纳章乡相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试点工作。
1992年4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全省一些
县 相 继 展 开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划 定 工 作 。 1994 年 8 月 18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法 制
轨道。1994年10月6至8日,云南省在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省政府要求在1995年完成80个县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并列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
为推动和加快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寻求一套实用、可行、易操作、高效率、低投入、从实际出发的具体工作和技术方法,省土地管理局自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又在通海县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试点工作,1995年3月在通海县召开全省土地调查、规划、保护工作会议、推广试点经验,以会代训,印发《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及实例》供各地参考执行。会后,掀起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热潮,促进全省该项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与完成。
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69个县完成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根据47个县统计,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 006 816公顷(15 102 239.78亩),保护率45.45%,其中:一级保护有509 539.8公顷(7 643 096.95亩),占保护区面积的50.61%,二级保护497 279.02公顷
(7 459 185.28亩),占保护区面积的49.39%。建水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还先后获得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6年,全省土地详查确定的642.16万公顷耕地中,有25.70%的耕地不适宜耕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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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产田地面积大。为提高耕地质量,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大搞农田建设,坚持治水改土,山、水、田、林、路、电综合治理。1990~2000年共建成亩产400公斤以上不同层次的高产稳产农田167.42万公顷,2001~2004年又建成高产稳产农田13.33万公顷。
2000年5月,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条例的要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称“两规”)同步进行。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要求,2004年4月开始,云南省国土厅、云南省农业厅联合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在全省认真开展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查处严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为重点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经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处理整改、验收总结等阶段,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已顺利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共新增落实地块37 405块,新增标志1 310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第一,是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保证世代人口的食物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是通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农田,建设优良农业生态环境;第三,是通过基本农田建设,保证集中投资,有效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田综合生产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投入制度;基本农田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制度;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
依据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结合《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实际,概括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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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提出各州市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完成16个州、市《云南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签订。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又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
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依法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认真落实建设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2001~2006年,全省累计补充耕地5.81万公顷,做到同期补充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的耕地面积。2007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项目业主切实履行占用耕地补偿义务,确保所补偿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全年共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项目47个,新增耕地7 456.61公顷,自2000年起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
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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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按照规划,重点检查以上“五不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检查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要逐步研究建立区别于一般耕地的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加强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占用基本农田听政和公告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和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利用遥感监测,结合土地执法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二、基本农田整理
2005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云南省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安排到示范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陆良、姚安、祥云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整理项目26个,占地总规模2.49万公顷,估算总投资6.06亿元;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11.67亿元,审查入库项目118个,建设总规模66 596公顷,预算总投资14.55亿元,预计新增耕地5 4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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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通过土地平整、沟渠配套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农田高产、稳产。
“十一五”期间云南土地整理基本工作思路:按照规划目标,从2001~2010年,全省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100万亩(6.6667万公顷)。自2006年起每年补充耕地不少于10万亩,其中:基本农田整理新增耕地每年不低于1万亩。2006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力度明显加大:(1)全面完成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任务。(2)完成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基础工作,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云南省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陆良、祥云、姚安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得到确认;完成《云南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和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争取国家投资奠定基础。(3)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抓好基本农田建设。2006年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云南省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17个,预算总投资4.24亿元;启动61个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预算资金5.23亿元。
(4)在用地审批中坚持耕地补充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007年已安排并实施3个县的标准化基本农田整理项目6个,总规模11.9万亩(0.7933
万公顷),投资2.03亿元。
通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明显地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改善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多年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省有100余万亩耕地的田间基础设施获得明显改善,完成省政府要求国土资源厅每年建设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1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
三、基本农田示范建设
国家级示范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组织申报一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部对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正式确定116个县(市、区)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在云南省有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三个县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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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的范围,要求通过2006~2010年的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其中,“基本农田标准化”是其重点和依托。陆良、祥云、姚安3个示范区共涉及26个项目,建设面积37.5万亩(2.5万公顷),总投资5.96亿元,要求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各占50%。
省级示范区:云南省省级示范区也包括陆良县、祥云县和姚安县3个国家级示范区,经研究省级示范区计划扩展到60个县市区,由于涉及经费、人员等情况,2007年各县市区正处于调查论证上报阶段,有待上报审批确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一)征地制度建设
1978年9月,省革委会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1983年,省政府颁布《云南省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土地管理专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并于当年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为成立政府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奠定组织基础。
1987年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由省政府颁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于当年成立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土地管理机构。
199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后正式颁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将过去分级限额审批管理土地改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将建设用地带项目审批改为年度城市建设批次用地审批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审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农用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才能进行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交易。随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2000年机构改革,合并土地、地矿产、测绘等部门,成立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用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其管理部门的建立,对各时期国家建设征地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各项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1982~2007年云南省土地征用情况详见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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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1982~2007年云南省国家建设征地情况表
表 4-8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合计 | 耕地 | 非耕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菜地 | 小计 | 林地 | 荒地 | ||
1982 | 1 914.60 | 648.73 | 111.60 | 438.40 | 98.73 | 1 265.93 | 444.87 | 821.00 |
1983 | 2 166.60 | 801.47 | 106.53 | 650.33 | 44.60 | 1 366.33 | 333.20 | 1 031.93 |
1984 | 1 394.40 | 780.87 | 186.87 | 499.00 | 95.00 | 1 265.93 | 204.53 | 409.00 |
1985 | 3 105.27 | 2 102.67 | 686.80 | 1 228.67 | 187.20 | 1 002.60 | 165.20 | 837.40 |
1986 | 2 776.20 | 1 943.40 | — | — | — | 832.80 | — | — |
1987 | 2 287.47 | 1 762.13 | — | — | — | 525.33 | — | — |
1988 | 968.93 | 968.93 | — | — | — | — | — | — |
1989 | 1 093.87 | 1 093.87 | — | — | — | — | — | — |
1990 | 1 723.33 | 940.53 | — | — | — | 782.80 | — | — |
1991 | 1 794.13 | 999.47 | — | — | — | 794.67 | — | — |
1992 | 3 808.73 | 2 082.80 | — | — | — | 1 725.93 | — | — |
1993 | 7 304.00 | 4 804.00 | — | — | — | 2 500.00 | — | — |
1994 | 4 504.80 | 2 934.87 | — | — | — | 1 557.93 | — | — |
1995 | 2 841.00 | 1 840.00 | — | — | — | 1 001.00 | — | — |
1996 | 5 332.00 | 2 348.00 | — | — | — | 2 984.00 | — | — |
1997 | 9 043.47 | 4 450.87 | — | — | — | 4 592.60 | — | — |
1998 | 12 776.87 | 7 627.60 | — | — | — | 5 149.27 | — | — |
1999 | 6 321.93 | 3 291.80 | — | — | — | 3 030.13 | — | — |
2000 | 8 240.61 | 4 066.45 | — | — | — | 4 174.16 | — | — |
2001 | 3 449.35 | 2 230.62 | — | — | — | 1 218.73 | — | — |
2002 | 4 827.29 | 3 199.10 | — | — | — | 1 628.19 | — | — |
2003 | 7 848.97 | 4 674.08 | — | — | — | 3 174.89 | — | — |
2004 | 11 060.56 | 6 941.07 | — | — | — | 4 119.49 | — | — |
2005 | 16 528.88 | 8 579.18 | — | — | — | 7 949.7 | — | — |
2006 | 13 373.20 | 8 139.20 | — | — | — | 5 234.00 | — | — |
2007 | 16 270.64 | 8 457.31 | — | — | — | 7 813.33 | — | — |
(二)征地审批程序
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将征地程序规定为: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安置补偿费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和签订征地协议、划拨土地4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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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建设用地部门向当地县级政府申请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审核用地范围,组织商定补偿安置方案,上报批准;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验收检查实际用地数字,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土地,均可依法向土地所有者进行征用,全民所有制土地可以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征用土地,必须是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经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选址必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反对宽打窄用、多征少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和浪费土地。在征地工作中必须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进行妥善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管地方式、用地方式的一个大变革,是深入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使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得以全面提高的根本举措。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包括农地非农化的管制和农地农用的管制两方面,坚持 “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限制农地非农化,鼓励维持农用。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按建成区和规划区的不同有不同的管制规则。土地用途管制包括用地指标管制、现状管制、规划管制、审批管制和开发管制。根本目的是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的持续利用,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最优化。
(四)征地审批权限
1960年,省委在对基建用地的批示中,将省政府审批权限由300亩以上一般土地改为水田10亩以上、旱地50亩以上,同时将县级审批权限收归地区(州)执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权限,1963年,又将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改为:3亩以上耕地都由省审批。1964年8月,重新恢复省、地(州)、县三级审批,规定:1亩以内(水田除外)耕地和5亩以内荒山、荒地由县政府审批,超出此用地范围的,逐级上报审批。以后只在审批土地的限额上稍有变动。
198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行国务院、省、地(州)、县四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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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批。征用耕地1 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 000亩以上,由国务院审批。 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项目用
地由县级审批。国务院审批权限未变。《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征用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省审批,在这个限额以下,超过县(市)审批权限的由地(州)审批。
1994年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将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改为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审批权限未变。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耕地以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征收(用)审批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国家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报请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建设使用。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地、市、县无权批准征用土地。但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征收(用)报件材料的组件、审核把关和报批。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也从耕地1 000亩(66.6公顷)限制到525亩(35公顷),其他土地由2 000亩(133.33公顷)限制到1 050亩(70公顷)。2004年全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后,将国家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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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经济组织使用本村土地进行村庄道路、农村小学等建设用地仍叫土地征用。
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
1998年以前,建设用地几乎都是带项目申请用地,审批土地。1999年1月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城市建设按批次用地报批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单独项目建设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两种报批方式。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建设,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申请分批次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而且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无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分批次用地。每个城市(镇)每年申请分批次用地的批次数一般不能超过3个批次。城市分批次用地不带具体的建设项目。城市批次用地只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另行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建设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采取何种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区别不同的用地性质,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连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一起将项目供地审批。工业用地的项目供地则需另行办理。
(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1999年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新增加的一项费用,目的是用经济杠杆抑制浪费用地,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同时为合理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稳定耕地面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地区类别和征收标准核算,直接上缴中央财政30%,上缴省级财政70%。云南省129个县(市)城,分别评定为10个地区类别,其中昆明市最高为5类地区,新征用土地每平方米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2元;滇西边远地区的县多数为15类地区,如宁蒗县、德钦县等,新征用土地每平方米只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元。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基础上上翻一倍。全省每年可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亿元左右(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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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七)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
1965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实施细则(草案)》中规定,征用、租用国有、公有土地都不付给补偿费,但对原耕种这些土地的生产队,应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征用集体所有的苇塘、菜地,按2年定产总值补偿;桑园、果园按4年补偿;租用土地的租金按租用期内额定年产量总值的7成至9成计,同时明确补偿计算以国家收购价和牌价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根据各地工料价格具体议定,一般每平方米暂定为:瓦顶住房20元左右,草顶住房15元左右,附属房屋7元左右。
1970年9月《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草案)》指示,国家建设征用、租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一次付给生产对,其标准与1965年规定基本相同。
1978年9月颁布的《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中,提出对征地补偿费标准,除将菜地、苇塘调整为按正常年景3年产量总值外,其余标准与1970年
《规定》基本相同。同时提出安排被征地生产队生产生活所需经费,用征地补偿费解决,确实不足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这笔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将征地费用分为两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有所提高,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6倍,同时规定征用菜地和耕地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按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3倍计,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条例》还规定,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维持群众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
1983年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时,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增
加新菜地开发基金每亩5 000元,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主要用于新菜地建设。 1987年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1994年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
理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与1982年国务院《条例》规定基本相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又进一步规定为: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1万元,昆明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开远市以及各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每亩7 000元,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亩5 000元。
根据省政府1987年8月颁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用耕地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
1994年6月公布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又调整为: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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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官渡区每亩2万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各县级市以及地州政府和行署所在地每亩1.5万元,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1万元。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被征地年产值的
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从原来的被征地年产值的2~4倍提高到4~6倍。若被征地村民人均耕地不足一亩,每减少50平方米,补偿费提高一倍,但两项补偿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1999年12月省政府又确定农作物的最高限产量及价格标准,即:菜地补偿费使用年产值每亩6 600元,水田年产值每亩2400元,旱地年产值每亩2 100元,鱼塘年产值每亩4 200元。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出台实施,省政府规定两项补偿之和不得低于16倍,征地补偿费达到30倍,仍不能保障被征地村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从当地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偿。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2005年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各地开展建设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征地综合价评定工作。
2.青苗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一茬大春或小春的实际产值补偿。一般为:菜地 3 300元/亩;水田大春1 440元/亩、小春960元/亩;旱地大春1 500元/亩、小春6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按实地现有情况据实补偿(如道路、沟渠、树木、建筑物、管网等通信曾经投入一定劳动力、资金的实物)。对房屋及其他设施,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作价补偿的标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计算,一般为100~700元/平方米。
(八)被征地农民安置
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国家建设征地后的农业人口安置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单位除付给征地费用外,一般都没有负责安置工作。80年代以后,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安置:(1)被征地单位内部农业安置。征地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统一调配耕种。这种做法比较普遍。(2)实行招工和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安置。按所征耕地比例,将一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劳动力由用地单位和劳动部门进行安排。对于用地单位不可能招工的,则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配合,安排给其他招工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招收单位。对于一些有专门技术的能工巧匠,则将安置补助费直接付给本人,让其自谋职业。
(3)被征地单位将征地费用集中兴办乡镇企业,统一安排征地后的失地农民。这种做法
在城市郊区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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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九)征地听证
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确实起到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各地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将听证制度用于征地工作中,赋予农民提出听证和参与听证的权利,给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发言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派出8人参加全国征地听政培训,并于2005年要求在建设用地报件中增加征地听政材料。对于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有积极意义。
(十)失地农民就业安置
失地农民,是指耕地被完全征收或者基本征收完毕,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移民后期扶持乏力、集体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被征地农民贫困面大,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这些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十分复杂,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农民失去土地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如大型水电站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类情况一般采取异地搬迁,农地调换安置。(2)因灾损毁农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如水灾、地质灾害等,这类情况一般由各级政府赈灾救济,采取异地搬迁,农地调换安置。(3)城市发展占用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这类情况一般采取货币安置、留地安置。有技术有能力的就此发展起来,没有技术没有能力没有劳动力的,因补偿费花光和年轻人结婚生育人口增加而逐步沦落为城市贫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施:(1)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安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三产业的就业安置,
(3)发放安置补助费给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
第一种是传统的“以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即由用地单位一方负责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已完全市场化,传统模式下被安置就业的失地农民往往会由于年龄偏大或缺乏技能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面临下岗和失业,从而造成就业不稳定或隐性失业状态。
第二种是由失地农民所在乡村集体负责安置就业的方式。即把征地款付给当地乡村组织,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他们往往通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但是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融资困难,信息不畅,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败多胜少,导致大批失地农民就业转失业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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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这也是目前被采取的最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以上两种就业安置方式操作耗时久难度大,所以操作简单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受到政府各级机构和用地企业的青睐。但是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化安置,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却难以化解远虑,尤其是对于就业难度大,养老和医疗风险迫在眉睫的大龄失地农民而言。更何况,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可能因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而坐吃山空。
云南省各级政府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搬迁安置、建设居民新区、自主经营或出租商铺等方式解决就业问题。部分地方对征地补偿费实行“村有乡管”,开辟餐饮旅游、生产加工等产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劳动力实行按劳分配,对老弱病残等失去劳动力的农民实行分红养老。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城市化战略的推进,一部分农民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尽量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除依法进行补偿外,还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农业安置。这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安置办法,征地量不大且被征地单位有机动耕地的,采取局部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地可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则可采取异地移民搬迁方式安置。
(2)企业安置。主要指用地单位将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也包括被征地单位用所得安置补助费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第三产业,以接收安置富余劳动力。
(3)货币安置。对不能就业人员用征地补偿费用给予生活补助。
(4)留地安置。有条件的地方按被征地面积的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15%)留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的开发。
(5)农转非安置。即对全部土地被征收的村民整体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城镇体系进行保障。云南省腾冲县还创造“向用地收一点、财政出一点、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解决农民社保资金来源的经验。
(6)自谋职业安置。对有就业能力的人,在自愿前提下发给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后,由其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2005年“两会”期间,云南省部分人大代表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提出《关于耕地被征完的失地农民必须进入社会低保》《关于立法确保失地农民生计问题》等建议,呼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失地农民的搬迁、经费补偿、农转非、就业等问题涉及城建、交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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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解决。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民政厅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规定:“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已经纳入低保范围。但是,由于各地地域不同、征地补偿不同、就业安置不同,各地“失地农民”的户口身份、生活状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已农转非,有的仍然保持农村户口。
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住房用地管理
1977年9月,省委《关于由人民公社集中兴建农村房屋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提出:“由一个生产队或几个生产队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社员住房和公共房屋”“用10年左右时间,把全省农村居民点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省政府于1980年召开云南省第一次农村建房会议,推动新农村建设。1982年6月1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农民住房用地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规定为: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18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住宅用地标准过紧,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农村建房用地“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之外,按下列原则适当安排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每户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五分以上(含5分)的,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5分的,不再另行安排用地面积。城市郊区要从严控制。利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20至30平方米。”1994年6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修订为:城市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的要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几次修订,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逐步趋于合理和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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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管理,把农村建房用地纳入宏观控制。从1987年开始,全省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民建房每年占用土地或耕地数,都由省、州(市)、县逐级下达计划,乡、村都按上级下达的当年建房户数和用地面积进行安排。1987~1995年,全省农村居民建房共占土地8 956.53公顷(134 348亩),其中耕地4 550.8公顷(68 262亩),比1986年以前8年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19 200公顷(28.3万亩)减少10 000公顷(15万亩)。
坚持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农村建房用地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律实行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发证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对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有的县还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如江川县的“五公开一监督规定”:(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开;(2)建房指标和每户用地标准公开;(3)申请建房的条件公开;(4)审批建房用地程序公开;(5)所收取的税费种类和数额公开。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富源、澄江等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建房中实行“五到现场”的直接监督管理制度。“五到现场”即:(1)农民申请建房后选址定点到现场;(2)用地批准后放线定桩到现场;(3)墙基打好后复核到现场;(4)一层墙体砌完后检查到现场;
(5)房屋建成后竣工验收到现场。在推广上述经验后,全省农村建房基本走上法规划、制度化有序管理的轨道。
制定和执行计划。通过编制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村庄发展范围以及村镇建设规划,对加强农房建设用地管理、节约土地取得很好的效果。如玉溪大营街办事处人均耕地0.37亩,1995年开始按规划拆旧村建新村,原村庄占地173亩,经过改建,新村农房建设只需占地65.52亩,除安排公共设施和部分乡镇企业用地外,腾出土地58亩留待今后发展使用。嵩明县海潮办事处坚持旧村改造10年,共拆除410户的旧房600余间1.8万平方米,拆除360个厕所和影响规划的设施,填平污水塘6亩,在腾出的土地上新建房屋1 800余间,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使605户农民住上新房。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地方,通过用经济手段,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超标准用地按累进收费,一些农民主动退出多用的宅基地。通过这一工作的推广,对制止乱占耕地,节约用地,缓解宅基地需求和加强农村宅基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集体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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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企业用地是指集体企业所有资产归企业内所有人员共同所有的企业,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企业所有,集体企业用地,只能作为集体使用。1986年以前,在农村除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占用土地必须办理征地手续外,其他农村兴修水利、修建田间道路、坝塘、沟渠等占用土地一般都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民集资兴办的学校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一般也都未办用地手续。
1990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管理局颁发实施的《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办理,征为国有,使用权归乡镇企业,也可按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参加联营,收益分成,对用地时间不长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安排。在实际执行中,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集体组织以地入股办企业联营分红,或是建好房屋后,以房屋连同土地一道出租给乡镇企业的较多,在城郊接合部还比较突出。发展到后来,出现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逃避建设征收土地规费的非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对此,国务院于2005~2007年,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清理集体土地“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经过清理整顿,基本刹住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非法交易歪风。
三、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作为土地的精华,承担着生产粮食养活人口的重任。民以食为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生命线。对此,国家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为切实保护耕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云南省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在审查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将耕地占补平衡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耕地“占一补一”。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就
耕地占补平衡有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耕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明确补充耕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云南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的原则,基本实现年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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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按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人仍为建设单位,按自行补充耕地进行考核。
委托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能自行补充耕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的,对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补充耕地,符合有关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当地已经建立耕地储备库,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先补后占与边补边占。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对申请用地的市、县、乡
(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申请用地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并按规定通过验收;或先补后占,即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且补充耕地资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10月联合通知,把各项建设用地纳入国家宏观控制,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从1988年开始,国家对农业建设用地也纳入计划管理,作为指导性计划实施。至此,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即土地开发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分为短期(年度)计划、中期(五年)计划和长期(十年以上)计划,计划级别分为国家、省、地(州、市)和县4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云南省从1987年开始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编制计划从县级开始,由县土地管理局会同计委,根据下一年度国家建设投资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个人建房的安排进行编制,地、州、市土地管理局汇总平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确定并正式下达后,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进行分解,按地、州、市进行安排,作为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正式下达,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和计委再分解下达到县(市)。1991年以前,省属项目和中央在滇池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统由省土地管理局掌握,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土地管理局申请,省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将计划指标划拨到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1991年以后,不论是国家、省或地、县建设项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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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划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掌握,由县土地管理局按项目进行安排。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按规定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及乡镇人口数的一定比例的建房户的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分解到乡镇,乡镇再按上述原则分解到村、社。不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或是农村个人建房,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都不得占地进行建设。从1987年起,全省还相应建立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季报统计制度。从计划执行情
况看,全省每年各类建设用地都未超过计划,对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保护耕地起到好的作用。1998年2月,省政府颁布《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积极作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用地转用计划
农用地转用原则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2)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3)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4)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使用。
农用地转用相关要求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2)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3)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4)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卜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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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7年9月和1998年11月给各省(市、区)下达编制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要求云南省在1997~2010年的14年规划期间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6万公顷。
(四)开发补充耕地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是补充耕地数量、实现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国家下达战略任务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制定合理的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努力补充全省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等措施,使其投入经营与利用活动,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补充耕地量指标,《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报告》通过认真分析云南省近几年开发状况、开发潜力、投资可行性和效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和总体布局调整要求,制定出云南省1997~2010年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方案。根据规划,全省1997~2010年14年间共开垦耕地14.8万公顷。
五、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9月16日批示:粮食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发展和粮食工作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为此,各地区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同时坚持多元化投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通过维护排灌工程,改良土壤等措施,复垦灾毁土地,截至 2005年底,云南省耕地面积达607.78万公顷,达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同时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原则,即不准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确保全省80%以上的耕地为基本农田。
在审批建设用地工作中,把好征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关,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杜
绝“以租代征”现象,同时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个一律不批”,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批;没有土地利用年度指标的一律不批;没有通过建设项目预审的一律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面积超过行业定额标准的一律不批;不切合实际的形象工程、高级公寓和别墅项目用地一律不批。通过以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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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施 行 , 有 效 地 保 护 全 省 耕 地 面 积 。 2004 年 4 月 , 《 云 南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全 省 粮 食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提 出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及全省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云南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但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以及粮食生产能力低、土地压力大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云南省解决粮食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围绕增收调整结构的方针不动摇,认真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省粮食产业工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全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省政府在加强全省粮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1)适当增加种粮面积。根据云南未来几年的发展,粮食作物总产量要逐年有所增长,才能基本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确保粮食供求安全。(2)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关键是保护和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产出能力、农业基础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和粮食发展的科技进步能力。(3)落实各项科技措施,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正确处理粮食安全问题和优化种植结构的关系。(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家的土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5)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
贴,补贴的重点是优质粮部分,目的是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多种粮、种好粮。
(6)落实农业税率降低政策。2004年全省农业税率要在去年农村税率改革后核定的农业税税率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全省农业税减收1.1亿元的财力缺口,将按照减收数的80%实行转移支付补助到县。补助资金除中央的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筹措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如果财力允许,也可以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7)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退耕还林直补精神,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退耕还林由补助粮食改为直接补贴现金,每亩折现240元,直接补助退耕农户。粮食折现补助 1.60元/千克,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1.40元/千克,0.20元/千克的粮食调运费转为对农民补助,由省财政承担,每年分两次拨付到各有关地州市。对有困难需要补助粮食的农民,也可以补粮。
六、供地与宏观经济调控
2004年3月5日,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地资源是区域经济、产业布局等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可以通过对土地资源配置达到对产业布局的调控,通过产业布局确定地方经济发展方向。通过对城市用地的规划、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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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划并结合国家的产业导向,建立公开的土地供应等制度,抑制或鼓励土地要素在产业中的市场需求,有效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从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的调控机制,使土地供应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云南省经济正处在高速增长期,其特点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宏观调控,要在地区上、方向上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调控效果,将好项目、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高效项目给“调控”。政府对土地的作用无处不在,从土地供应量、供应速度、供应方式、土地用途,到使用者的确定、登记发证、税收等等均可以控制。因此,不同区域、不同项目应该区别对待。在供地速度、供地类别、供地规模等方面进行调节,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要鼓励、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不供地,效率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劳动力的吸纳力)的项目供地,效率低的(高消耗、利用率低)项目限制或不供地。总之增加或减少供地,政策的收与放、压与导要相结合。根据云南工业产值低、国民生产总值低、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的实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决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的工作思路。在有效保护耕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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