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地质环境基本特征
云南地处欧亚、印度板块及滨太平洋构造域的结合部位,冈瓦纳古陆与古欧亚大陆拼合地带。所处构造位置和漫长的地质发展,造就了云南省地质环境的基本特点。
(一)以山地为主的地貌景观
云南省总体地貌特征在概述中已有说明,这里将与地貌环境有关的特征作进一步叙述。
云南境内地貌类型可分为:海拔>5000米的极高山、海拔3500~5000米的高山、海拔 1000~3500米的中山、海拔500~1000米的低山、海拔<500米的丘陵和海拔变化范围较大的各类盆地。极高山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德钦、香格里拉、丽江一带,高山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和滇东北地区,中山主要分布滇中及滇东地区,低山和丘陵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滇西南地区;高原主要分布在滇中、滇东及滇东南地区,山原主要分布在滇西及滇东北地区。盆地则主要分布在规模较大的活动断裂带附近。成因类型有构造地貌、侵蚀地貌、剥蚀地貌、溶蚀地貌、堆积地貌及上述诸类的过渡类型,其中构造地貌尤为突出,山地、盆地、水系分布几乎都受地质构造控制。
云南省主要地貌类型表
表11-1
地貌类型 | 海拔(m) | 分布地区 | |
山地 | 极高山 | >5000 | 滇西北德钦、香格里拉、丽江 |
高山 | 3500~5000 | 滇西北的大部分山地和滇东北的药山、拱王山 | |
中山 | 1000~3500 | 滇中及滇东地区 | |
低山 | 500~1000 | 滇东、滇东南、滇西南 | |
丘陵 | <500 | 滇东、滇东南、滇西南 | |
高原 | 高原 | >1000 | 滇中、滇东及滇东南地区 |
山原 | 滇西及滇东北 |
·402·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地貌类型 | 海拔(m) | 分布地区 | |
盆地 | 断陷盆地 | 500~3000 | 陆良、昆明、玉溪、曲靖、昭通、元谋、宾川、 大理、程海、蒙自、文山、丽江、保山盆地 |
构造侵蚀盆地 | 富民、开远、景洪、梁河盆地 | ||
向斜盆地 | 楚雄、饱满街和思茅等盆地 | ||
河谷盆地 | 永仁、武定 | ||
溶蚀盆地 | 师宗、丘北、砚山、罗平、开远街 | ||
火山堰塞盆地 | 腾冲、固东、和顺等盆地 |
以元江河谷和云岭山脉一线为界,可将全省分为东、西两个地貌区。以东为滇中、滇东高原盆地区,属云贵高原的一部分。区内高原面保存比较完整,除边缘地带外,大部分地区山势低缓,河谷开阔,盆地众多,平均海拔2000米左右,相对高差500~1000米左右,以中山—高原—湖盆地貌景观为主。边缘地带因受金沙江、南盘江及元江等河流深切,高原面遭到破坏,部分山地海拔大于4000米,相对高差达2000米,形成深切割中山—高山—山原地貌景观;而高原的东部、东南部,因有大面积石灰岩地层分布,各类岩溶地貌发育,峰丛、峰林、孤峰平原、溶蚀洼地、漏斗、落水洞、溶洞、伏流、地下暗流等溶蚀地貌景观多见。
元江河谷、云岭山脉以西为滇西山地峡谷区,属青藏高原横断山纵谷区的一部分。下
关—永平一线以北是青藏高原南延部分,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地壳上升幅度大,峡谷深切、山势恢宏,山地相对高差3000~4000米,省内最高的山脉、山峰均分布在这一区域。高黎贡山、怒山(碧罗雪山)、云岭等巨大山系和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大河相间排列,形成著名的“三江并流区”。构成深切割高山(极高山)—中山—湖盆地貌景观。下关—永平以南山势逐渐降低,除部分山顶外,大部分山地海拔1500~2000米,大盈江、高黎贡山、怒江、大雪山、澜沧江、无量山、李仙江、哀牢山、元江呈帚状撒开,宽谷盆地发育,形成中山—低山—宽谷—盆地地貌景观。
(二)岩土工程地质类型复杂
省内地层自元古界至第四系均有出露,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面积亦较大。岩浆岩建造呈块状结构,以花岗岩侵入体和喷出玄武岩为主,均为坚硬弱透水,适宜作工程地基;变质岩建造呈薄层状、片状结构,含石英岩岩组、片麻岩岩组、混合变粒岩组、片岩岩组和千枚岩岩组,都是工程建筑较好的岩体;碎屑岩建造的结构和岩组较复杂,以中厚层状占多数,软硬相间岩体普遍发育,其坚硬岩(砂岩类)适宜作工程地基,软弱岩石(黏土岩类)强度能满足中小工程要求;碳酸盐岩建造的石灰岩、白云岩及大理岩等,岩石坚硬、强度一般均好,又是重要的天然建筑材料,但岩溶发育为其突出问题,不仅使水利工
·40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程产生强烈漏水,还存在工程塌陷威胁,当碳酸盐岩和碎屑岩呈互层出现时,则兼有二者工程特征。此外,省内尚有一定数量的煤层、盐层、构造碎裂岩等,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不宜作工程地基。
岩体因受气候和地理位置影响,风化作用强烈,物理风化、化学风化、生物风化均有,风化带在分水岭地带和缓丘地带保留较好,多呈片状分布。各类岩石的风化带厚度相差很大,花岗岩一般10~100米,玄武岩5~100米,碎屑岩5~60米。其中,有些泥岩风化速度相当快,新鲜岩石一旦暴露于空气中,数日之后便面目全非,松散如渣。碳酸盐岩风化带保留较薄,仅见不厚的红土充填于溶蚀沟槽中。变质岩风化作用受制于变质程度和原岩性质,变质程度愈高则风化带厚度愈小。从地理位置而言,南部地区气候湿热,风化带较厚;北部地区寒冷少雨,风化带厚度较南部小得多。
风化岩石和新鲜岩石的工程地质属性也因风化程度不同而差别甚大,强风化带和土体相近;中等风化带裂隙发育,强度大为降低;弱风化带其强度虽有所降低,其特征仍似原岩。风化带不仅对工程建筑不利,同时也是边坡失稳的内在因素,又是水库淤积的重要物质来源,在各类工程建设中一般都能受到充分重视。
土体分布范围狭小,主要发育于山间盆地,是工程建设活动经常接触的对象,断陷、溶蚀盆地以黏土为主,侵蚀盆地以砂性土为主,一般可以满足小型工程要求,大中型工程则需采取基础处理措施。另有不少盆地的上第三系黏土岩、泥炭岩易风化形成膨胀土及淤泥,都曾给工程建设造成危害,在重要工程的选址、选线中,常常尽量避开。
(三)地下水防污染性能普遍较低
省内地下水类型有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孔隙水赋存于山间盆地、河谷两岸及山麓边缘的松散岩类孔隙中,面积1.9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4.9%。裂隙水赋存、运移于碎屑岩、变质岩、岩浆岩裂隙中,面积26.81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68.04%。岩溶水赋存、运移于碳酸盐岩的溶孔—溶洞中,成片分布于滇东及滇西的部分地区,面积7.6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9.49%;在碳酸盐岩类分布区的盆地边缘和河谷地带,常有泉点、暗河露头,富水性居各类地下水之首。还有一些碳酸盐岩夹碎屑岩类地区,兼具岩溶水和裂隙水双重水文地质特征,面积2.9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7.57%。水资源61.9亿m3/a,占地下水资源的8.34%。
云南的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降水的多寡和季节性变化直接制约地下水丰
欠。此外,盆地、河谷中浅层孔隙水还接受河水和灌溉水补给,滇西北局部高山区地下水尚接受少量雪融水补给。广大山区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区,盆地、河谷是地下水的排泄区。由于地下水补给区大多基岩裸露、入渗条件好,加之江河切割深、河网密度大,地下水径流速度快,因此,全省地下水防护条件普遍较差,水质较易遭受人为活动污染。
·404·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四)区域地壳稳定性相对较差
省内有区域性断裂带近30条,主要断裂带有:腾冲火山断裂、怒江断裂、澜沧江断裂、红河断裂、金沙江断裂、无量山断裂、龙蟠—乔后断裂、小黑江断裂(木嘎断裂)、大盈江断裂、龙陵—瑞丽断裂、南汀河断裂、柯街—崇岗断裂、耿马—澜沧—勐遮断裂、程海断裂、元谋—绿汁江断裂、罗茨—易门断裂、普渡河断裂、小江断裂、丽江—木里断裂、鹤庆—洱源断裂、大关—水城断裂、富宁—广南断裂、蒙自—屏边断裂、南华—楚雄断裂、峨山—曲江断裂和石屏—建水断裂等。这些断裂带近期大多都有复活表现,不仅影响了区域地貌的发展,而且也制约着本省地震活动带分布,省内绝大多数地震都发生在上述活动断裂带上,除文山州大部分地区属于地质基本烈度6度区外,其余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都为7~9度区。
云南新构造运动强烈,活动迹象遍及全省,新构造运动类型有间歇式掀斜抬升运动、
断块差异运动和穹状隆起运动。间歇式掀斜抬升运动是范围波及全省的一种新构造运动,主要表现为由滇西北向滇东南,布格重力异常等值线值递增、地壳厚度递减、夷平面高度递降、河流切割深度减小、阶地类型由侵蚀阶地向基座、冲积阶地转变。断块差异运动的表现是以金沙江—红河断裂和小江断裂为界,形成3大断块区。滇西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变化复杂且多陡变梯度带,活动断裂以右旋走滑显著的压扭性弧形断裂为主,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南部以南—北向为主,北部以北东—南西向为主;主要山脉与河谷走向严格受活动断裂控制;滇中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圈闭良好,边缘梯度陡变,活动断裂以南—北走向的左旋走滑张扭性断裂为主,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呈北北西—南南东向,高原面保存较好,分布范围较大,山脉、河谷亦多南—北走向;滇东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自北而南单斜式递减,活动断裂多呈北东—南西向展布,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南东东—北西西,山脉、河谷走向多为北东—南西。由于金沙江—红河断裂带和小江断裂带作方向相反的水平错动,致使滇中块区整体向南南东方向楔入,滇东、滇西块区则分别向北、北北西方向滑移。上述3大块区还可进一步划分出许多次级块区,各级块区均以活动断裂带为边界,断块运动与断块之间的断裂带活动具有呼应关系。穹状隆起运动主要发生在大姚、永胜、文山、丘北等地,主要表现是围绕穹隆中心向周缘地势和缓降低,放射状或环形水系发育,高原面保存较好,地壳有压缩变形。
依据历史地震烈度、未来地震基本烈度、重力异常、地震活动性与地震能量、现今地
应力场和断层叠加角、断裂活动性、活动断裂几何结构及构造组合、地热异常和外动力地质灾害等9项指标,全省区域地壳稳定性可划分为稳定、次稳定和稳定性差3级,全省除镇雄、鲁甸—曲靖—文山、永仁—大姚、哀牢山和无量山为稳定—次稳定区外,其余地区均为稳定性差区。
·40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山高坡陡,岩土体类型和结构复杂、工程力学性质差异大,活动断裂发育,大部分地区基本地震烈度较高,工程建设活动易诱发、加剧、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害。陡坡垦殖和天然林砍伐,易造成水土流失,岩溶石山区形成石漠化。由于地下水防护条件差,城乡生活垃圾和工业“三废”处置不当、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都易造成地下水污染。
二、地质环境利用与保护
(一)地质环境利用
复杂的地质作用不仅形成丰富的矿产资源,同时还在地层中留下各时期地质环境的变迁记录,在地表造就出独特的地质、地貌景观,为地质科学研究提供良好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源。据统计,在全省已建立的10余处国家级、50余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中,几乎所有的风景区都包含地质、地貌景观资源,其中以地质、地貌资源为主体景观的风景区就达15处。
1974年发现于抚仙湖畔帽天山地层中的澄江古生物化石群,因其保存了5.3亿年前骨骼生物软体组织印痕而显得弥足珍贵。通过对化石群的研究,解决了地球“早期生命大爆发”研究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帽天山因此成为中外古生物学者“朝拜的圣地”,澄江古生物化石群也被誉为“20世纪生命演化重大事件最惊人的发现”。
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的石林岩溶地貌,是特定地质构造背景下岩溶作用的产物,被中外岩溶研究者称为“石林喀斯特”,这一名词已成为专用学术术语被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石林不仅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也有着极高的观赏价值,因此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知名度。
滇西北的高黎贡山、怒山(碧罗雪山)、云岭和雪山4条山脉与怒江、澜沧江和金沙江3条大河相间排列,形成了山峰高耸、峡谷深切、“三江并流”的旷世奇观。由于这一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大地构造位置敏感,地貌景观雄险奇绝,目前已经成为矿产资源勘探、板块构造研究和观光、旅游、探险的热点地区。其巨大资源开发潜力,已引起国内外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二)地质环境保护
地质环境保护分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两个方面。
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针对岩土活动强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按照《云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0)对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云南省支柱产业之一,以及各类矿山点多面广、
·406·
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于1998年发布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6年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
在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方面,利用中央财政政策,2003~2007年,全省共申报成功地质遗迹保护项目17个,从中央财政争取到的治理补助合计达2 898万元;加上地方政府和矿山配套资金,2003~2007年全省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总计达5 000余万元。
2003~2007年云南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表
表11-2
项目名称 | 中央财政投入 资金(万元) | 项目进展情况 (至2005年末) |
昆阳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期) | 300 | 昆明市国土局组织竣工验收 |
兰坪特大铅锌矿区南大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 300 | |
文山斗南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嘎科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 400 | |
德钦县鲁春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 130 | |
个旧锡矿卡房镇云锡前进矿地质环境治理 | 150 | |
楚雄州吕合煤矿齐家山、白坡排土场滑坡、泥石流 防治 | 200 |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竣工验收 |
昆明钢铁集团公司八街铁矿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竣工 |
澄江县空心坟磷矿地质环境治理 | 180 | 竣工 |
昆明钢铁集团公司八街铁矿地质环境治理(续作) | 200 | 竣工 |
澄江县帽天山周边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华宁县向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150 | 竣工 |
易门县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正在进行工程施工 |
小龙潭矿务局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西盟佤族自治县锡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完成初设审查,待施工 |
临沧韭菜坝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合计 | 3 510 |
第二节 地质公园
一、地质公园类型和分布
2001年以后,云南省已获得批准建立的国家地质公园有6个,分别是:云南石林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云南禄丰恐
·40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龙国家地质公园、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和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其中,石林国家地质公园于200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批准为“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一)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石林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面积350平方千米。以碳酸岩峰林地貌为特色景观,由晚古生代浅海相灰岩、白云岩构成,特别是厚层块状碳酸盐中发育垂直节理,丰沛的雨水沿裂隙节理下渗、溶蚀,形成各种岩溶地貌,如古牙、溶沟、溶斗、峰林、溶洞和溶蚀盆地等。本区以溶蚀峰林最为壮观,或如柱、或如剑、或如古塔、或如蘑菇、貌似人形、怪兽、千姿百态。高达20~50米,群集如林,望而生义,名为石林。其中,公园特级保护区44.96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62.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107.21平方千米,三级保护区135.73 平方千米。分大小石林、乃古石林、长湖、大叠水、芝云洞、奇风洞、仙女湖8大景区。
2001年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首批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
部列为首批“世界地质公园”。2007年6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二)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帽天山地区,面积18平方千米。以古生物为主的地文景观,化石呈立体状保存有精美、完整的动物软体组织印痕,如眼睛、皮肤、消化道等而饮誉科学界。澄江动物群与澳大利亚埃迪卡生物群、加拿大布尔吉斯动物并列为地球早期生命起源和演化实例的三大奇迹。帽天山被誉为“古生物圣地”,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地质遗址预选名录》和《世界自然遗产预备清单》。主要景点有帽天山,化石首先发现地,帽天山、洪家冲、罗哩山化石经典剖面,县城澄江动物群博物馆。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是早寒武世(5.3亿年)40多个门类、100余种珍稀动物化石的发现地,是全球研究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的3个“圣地”之一,被国际古生物学界誉为“20世纪最惊人的科学发现”之一。2001年3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三)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保山市腾冲县,面积830平方千米,主要遗迹保护面积730平方千米。是以古火山地质遗迹及相伴生的地热泉为特色景观。公园内有数级熔岩台地,各种类型的火山锥、火山口、熔岩台地、熔岩流堰塞湖泊等火山地貌构成壮丽的火山景观。火山熔岩构造景观主要有熔岩空洞、熔岩塌陷、熔岩流动和原生节理构造;火山碎屑岩可见火山集块岩、火山角砾岩和熔结凝灰岩。
公园内有97座上新世至全新世火山,分属于2个喷发旋回、4个活动期、9个活动亚
·408·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期,火山遗迹清晰完整,地热现象丰富。2002年1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四)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公园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面积101平方千米。1938年以后,已发掘出古生物化石507种,其中动物化石290种,植物化石有217种。经过60多年的调查、发掘和研究,禄丰县境内发现的恐龙化石点已达30多处,发掘出恐龙化石标本120多具,产出古脊椎动物38种。是国内少有的多方面展示中生代以来地质作用、生物演化和人类进化丰富遗迹遗存的地区,具有很高科学、科普、美学、历史文化的综合价值。2003年12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五)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区内,面积1112平方千米,主要地质遗迹面积420平方千米,以特殊的地貌景观为特色。是目前国内分布面积最大,形态最为完整、分布海拔最高的高山丹霞地貌区,其中千龟山的“千龟朝阳”是丹霞地貌一种十分特殊的发育形态:红色砂岩呈“龟板状”大量分布,旭日初升,如千万只神龟集体向太阳爬行、朝拜。千龟山上的“情人柱”酷似一对相拥相偎的情侣,站在千龟山顶上向东眺望,黎明河对岸各种丹霞峰丛、方山、夷平地、U型谷、V型谷、UV型套谷延绵起伏,云遮雾障,气势磅礴。
该公园是迄今国内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丹霞地貌区。区内冰川地貌发育,还有长江第一湾、虎跳峡、多级阶地等地质地貌景观。2003年12月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正式成为中国国家地质公园。
(六)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总面积577.1平方千米。是“大理石”和“大理冰期”的命名地,主要地质遗迹是第四纪冰川遗迹、高山陡峻构造侵蚀地貌和峡谷地貌景观等。主要景点有:苍山十九峰十八溪、蝴蝶泉、七龙女池、清碧溪、黑龙潭、黄龙潭、花甸坝、玉带云游路等。
2005年8月18日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通过了国家级专家评审,属国土资源部第四批公布的国家地质公园。
·40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11-3
名称 | 类型 | 位置 | 批准日期 | 面积(km2) |
云南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昆明市石林县 | 2004.02 | 350 |
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 | 地层古生物 | 玉溪市澄江县 | 2001.03 | 18 |
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保山市腾冲县 | 2002.01 | 730 |
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 地层古生物 | 楚雄州禄丰县 | 2003.12 | 101 |
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丽江市玉龙县 | 2003.12 | 1 112 |
云南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大理州大理市 | 2005.10 | 577 |
二、地质公园管理
地质遗迹属不可再生的自然地质资源。通过建立地质公园,不仅可以对自然地质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还可以使其科普价值、美学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得到更好体现和利用。
1998年国家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地质遗迹行政管理职能。为了落实地质公园管理职责,2001年后,在各个地质公园都设立了管理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组织、指导下,开展了地质公园的规划修编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把地质公园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和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动纳入审查、监管范围;为了实现云南省境内的国家地质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以及重要地质遗迹的管理工作法制化,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
《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起草的《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
三、地质公园保护与利用
(一)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由1992年成立的石林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2001年成立的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管理,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下设20个处室,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220名,848名合同制员工。
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成立后,地质资源专业保护管理员从原24名增至65名,健全县、局、乡、村4级管理保护网络,承担着环境监测、景区保洁、安全巡查等管理任务;建立乡土植物培育基地和300余人的景区绿化队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开展“数字石林”和遥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条款,制定40余种景区管理规定,通过了国际管理标准认证;按照世界地质遗迹保护标准的要求,编制《石林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410·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石林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卓有成效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石林风景区的知名度,促进了地质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起的正面效应越来越大。
(二)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1987年5月,澄江县人民政府组建“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1997年5月,省政府和中科院在澄江召开“保护澄江动物化石群现场会”,会后成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建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8月,澄江县抽调人员正式组建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管理所。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理所和博物馆,人员编制15名。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重点是协调国土、环保、水利、公安、林业等部门,对影响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最突出问题——磷化工生产秩序混乱问题,进行了治理整顿。依法加强保护区周边磷矿开采活动的监管,仅2003年就查封了无证开采矿点9个,收取环境治理保护费150余万元,对8个采矿点进行了环境恢复治理,复耕土地450亩,修建拦沙坝8座,2 000余亩土地实现了退耕还林。
为配合澄江动物化石群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把帽天山寒武纪公园建设
成为国家4A级景区,编制《澄江帽天山地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4年9月22日启动帽天山保护公路的建设。
(三)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自2002年国家地质公园挂牌以来,通过发行旅游国债、地方政府配套和企业自筹,已投入地质遗迹保护及旅游设施建设资金近10亿元,完成地质遗迹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部分景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建立国家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筑面积1 594.3平方米的火山博物馆,完善景区标志、标识系统,建设景区交通和旅游接待基础设施。
拆除热海景区内与景观不协调的建筑、恢复冒气地面等原始景观;成立火山热海旅游区有限公司,斥资600余万对火山热海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了治理。
完成马鞍山—来凤山景区的提升改造,2005年和顺游览区被评为全国魅力名镇之首;北海景区完成国家级湿地专项保护规划的一期工程,景区配套旅游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云峰山景区完成旅游客运架空索道及部分旅游景点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
上述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工作,促进腾冲县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地质公园共接待游客250万人左右,总收入较2004年提高5%。
(四)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2005年成立禄丰县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公园内已建成博物馆1个、现场展厅2个、恐龙化石临时保护房1个、恐龙艺术广场1个,腊玛古猿化石点、大洼恐龙山和川街阿纳恐龙化石点均设专人看护管理,在各发掘点及沿途设立
·41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了展板、标识、标志徽牌和导向牌。已抢救发掘恐龙化石20余具,修复装架10余具,发现新的化石出土点10余处。
2005年2月,拟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世界恐龙谷”项目,引进中国金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和绍兴中国轻纺城开发有限公司,计划建设期10年,分3期实施,占地4平方千米,拟建成集观光、休闲、度假、娱乐、科考、科普为一体的主题公园。
(五)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玉龙黎明—老君山地质公园自2004年1月被国土资源部批准成为国家地质公园后,为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合理而科学地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保障地质遗迹项目的顺利实施,玉龙县人民政府相继组织成立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专家咨询组等组织机构,加强了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划定保护区范围后,完成了地质遗迹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了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景区修建地质公园标志碑及标识系统;修建了展览馆和改造建设了地质科普展示厅;修建完成千龟山、老君山游客步行栈道;并分阶段逐步完善一些保护设施的建设,使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较为规范化的道路。
(六)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2005年8月18日,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通过国家级专家评审后,大理州政府成立大理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建设工作领导组,2006年4月17日,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召开苍山地质公园规划建设专题会议,将建设工作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围绕苍山东坡感通索道景区展开,在该景区根据地形修建相应规模的苍山地质公园陈列馆、地质遗迹保护标识标牌系统、游道观景及救助服务设施等。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已按照《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标准》完成一期工程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主副碑、陈列馆、标识标牌系统、导游说明书、科普宣传册、多媒体宣传软件、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建设工作。
下一步将在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以北入口区设计符合当地特色体现苍山地质公园特点的碑,在感通景区外的其他特色景区树立地质遗迹保护说明牌(中英文),按地质公园建设要求完成相应景区安全交通服务标识系统,积极申报世界地质公园。
·412·
第三节 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
(一)地质灾害类型和成因
云南省境内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和石漠化等类型。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点多面广、活动强烈、突发性强,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种。
云南省地处6大水系的上游或源头区,河流溯源侵蚀强烈,陡坡地分布面积广(大于 25°的坡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9.3%),特殊的地貌环境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提供了有利地形条件。
云南省受欧亚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碰撞地质作用的影响,地壳抬升幅度大,活动断裂密集,破坏性地震频繁,不稳定岩土体分布广泛,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云南省兼具季风气候、立体气候和低纬气候特征,旱、雨季分明。受地貌多样性影响,雨季局部地区暴雨发生频繁。地段性高强度降雨过程是激发滑坡、泥石流的主要自然因素。
较高的人口密度加重了环境负荷,陡坡垦殖导致的天然植被减少、各类岩土工程活动对地形地貌的强烈扰动,加剧了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活动和危害。随着人口增加和人为活动对地质环境扰动的加剧,在地质灾害诱发因素上,人为活动的影响已变得越来越显著。
(二)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
据多年来的地面调查和遥感解译资料的不完全统计,云南省2005年记录在案且规模较大的滑坡点有6 000余个,泥石流沟有3 300余条,地面塌陷200余处,其他地质灾害点数十处。崩塌、滑坡、泥石流分布密度总体上具有滇西高于滇东、滇北高于滇南的基本特征。
在山岭台地与断陷盆地及谷地的过渡部位和活动断裂槽谷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相对密集。在城镇、居民点和矿山周围,铁路和公路沿线以及人口密度大、陡坡垦殖强烈的区域,崩塌、滑坡、泥石流呈点、片、环、带状发育。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滇东岩溶浅埋区。
据对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发生时间的统计,滑坡(崩塌)、泥石流发生在6~10月份的比例分别占总数的75%和90%,即大多数崩塌、滑坡、泥石流都发生于雨季。
·41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高发、频发,是我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重的年份各类地质灾害不少于3 000余次,灾害轻的年份也不下1 000余次,全省129个县级行政区都有成灾记录,危害对象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千家万户。据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和2002年,云南省因灾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居全国第一,其余年份也处全国前6位。
在全省129个县级政府驻地中,受到地质灾害不同程度危害的城镇有41个。1986年以来,碧江县城因滑坡难于治理而撤销县制;耿马、镇沅、西盟和元阳等4个县城因灾异地搬迁;盐津和镇康两县城因灾局部搬迁;维西和德钦两县城的搬迁方案也在论证之中。
云南省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县城登记表
表11-4
州(市) | 县(市) |
昭通市 | 镇雄# 盐津绥江大关永善巧家# 彝良# |
昆明市 | 东川区# |
文山州 | 麻栗坡# |
红河州 | 元阳* 金平绿春河口红河# |
楚雄州 | 元谋# |
思茅市 | 西盟* 镇沅江城# |
临沧市 | 镇康* 双江耿马云县临沧 |
大理州 | 南涧漾濞云龙永平洱源弥渡# |
丽江市 | 古城区永胜 |
迪庆州 | 德钦# 维西# |
怒江州 | 福贡泸水兰坪贡山六库镇 |
保山市 | 隆阳区# |
德宏州 | 梁河# |
曲靖市 | 富源# |
注:*表示已经易地搬迁或局部搬迁的县城,#表示已经治理或部分治理的县城。
在全省1 419个乡镇政府驻地集镇中,有160余个直接受到滑坡、泥石流的威胁或危害,其中危害较严重的有79个;还有近5 000个自然村30余万山区农村人口处于地质灾害的威胁和危害之下。1965年禄劝普福滑坡掩埋5个村庄,造成444人死亡,1991年昭通头寨
·414·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沟滑坡造成216人死亡,是其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灾例。
由于选线不当,削坡不合理,固坡和护坡措施不力等多种原因,公路和铁路的许多路段沿线滑坡、泥石流密集发育,车毁人亡、中断交通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铁路路段有480千米,公路路段达3 000余千米。
矿产资源开采是对地质环境扰动最剧烈的人为工程活动,矿山及周边地带往往也是滑坡、泥石流的高发区。云南省受到地质灾害危害的大、中型矿山约150个,小型矿山则数以千计。东川铜矿、个旧锡矿、易门铜矿、兰坪铅锌矿、开远小龙潭煤矿、禄丰一平浪煤矿、宣威田坝煤矿和楚雄吕合煤矿等矿山,地质灾害危害均较严重。小龙潭煤矿已投入治理经费逾亿元,地质灾害危害和威胁仍未彻底消除;1996年元阳老金山金矿开采区4日内连续两次滑坡,造成372人死亡。
全省有1 000余座水库和电站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危害。1989年1月7日漫湾电站左坝肩滑坡,增加工程处理费1.2亿元,工期推迟1年多,间接经济损失逾10亿元;2000年8月13日盈江县汇流河电站滑坡,毁4层楼房1幢,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小江、大盈江、南定河和鹿鸣河等流域,是泥石流导致农田沙石化最严重的区域, 1974年雨季,仅大盈江流域芒胆河1次泥石流灾害就造成467公顷土地沙石化。
由于滑坡、泥石流是与山地环境相伴生的自然地质现象,云南省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94%,因此,全省绝大部分区域都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仅部分较大盆地属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云南省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集镇
表11-5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昆明市 | 东川区 | 因民 |
寻甸县 | 金源甸沙 | |
昭通市 | 昭阳县 | 田坝* 炎山 |
鲁甸县 | 梭山乐红龙头山* | |
盐津县 | 普洱 | |
大关县 | 黄葛寿山 | |
彝良县 | 牛街* 小草坝洛泽河 | |
巧家县 | 大寨东坪 | |
水富县 | 两碗 | |
绥江县 | 新滩板栗 | |
玉溪市 | 新平县 | 嘎洒* |
曲靖市 | 会泽县 | 待补 |
·41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文山州 | 马关县 | 南捞 |
丘北县 | 冲头(已搬迁) | |
红河州 | 建水县 | 曲江 |
石屏县 | 新城 | |
元阳县 | 马街* 牛角寨 | |
个旧市 | 卡房* | |
绿春县 | 大水沟* 大黑山 | |
红河县 | 甲寅 | |
楚雄州 | 南华县 | 五街天申堂* 一街* |
楚雄市 | 三街宜茨 | |
永仁县 | 万马中和永兴 | |
大姚县 | 石羊* | |
禄丰县 | 黑井 | |
武定县 | 己衣 | |
元谋县 | 老城河 | |
思茅市 | 景东县 | 鼠街 |
澜沧县 | 安康 | |
镇沅县 | 三章田 | |
墨江县 | 鱼塘雅邑 | |
西盟县 | 莫窝 | |
临沧市 | 云县县 | 幸福 |
凤庆县 | 郭大寨* | |
永德县 | 大山 | |
临沧 | 蚂蚁堆平村马台* | |
大理州 | 永平县 | 杉阳* |
洱源县 | 乔后 | |
漾濞县 | 脉地 | |
祥云县 | 鹿鸣* | |
永胜县 | 片角 | |
南涧县 | 澜沧无量山 | |
云龙 | 宝丰 |
·416·
续 表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丽江市 | 永胜 | 期纳 |
华坪 | 永兴 | |
迪庆州 | 香格里拉 | 虎跳峡格咱 |
德钦 | 佛山* | |
怒江州 | 兰坪 | 拉井 |
保山市 | 施甸 | 旧城 |
腾冲 | 上营* 清水* | |
隆阳 | 板桥镇 | |
昌宁 | 耉街 | |
德宏州 | 梁河 | 杞木寨芒东平山 |
盈江 | 芒章 | |
陇川 | 户撒王子树 |
注:*地质灾害已部分治理。
三、地质灾害预防
(一)地质灾害防治历史回顾
云南人民防治地质灾害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大理人民为治理“苍山十八溪”泥石流,就有用条石筑堤拦截防灾的记载;19世纪,东川人民为了开发蒋家沟泥石流滩地,曾用石堤挑流排导泥石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根据不同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点,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加深认识、摸索经验阶段(1950~1986年)
本阶段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尚无主管部门,人们对地质灾害特征的认识也不充分,地质灾害防治具有摸索性,开展过的相关工作有:
1951年,省农林厅对大盈江水灾(泥石流)进行了调查。1956年,梁河县对囊滚河垒杏山、红岩进行了滑坡治理试点。1957年,省水利厅在昭通、禄劝和梁河建立了3个水保试验站。
1957~1964年,因东川建设需要,铁道部二勘院对大、小白泥沟和老干沟等13条泥石流沟进行了连续7年的观测研究;1964年,地矿部调集了5个省的水文工程地质队伍,配合铁道部对成昆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进行了调查。同期,东川城建部门开始对石羊沟泥石流进行治理。
1965年禄劝普福滑坡造成444人死亡,中科院受党中央委托派出调查组赴云南进行滑
·41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坡考察。1960~1970年,中科院兰州冰川研究所、东川矿务局对蒋家沟泥石流进行了考察并开展治理试点工作。1974年大关7.1级地震后,中科院成都地理所对地震诱发滑坡做过专题调查。
1975~1979年,中科院兰州冰川所与东川市小江整治办公室合作,共同完成了大桥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勘测、设计和施工工作。
1975~1980年,中科院成都地理所派出大盈江工作队,在盈江浑水沟开展了长达5年的泥石流观测研究,与浑水沟工程指挥部一起拟定治理方案,完成了“门坎”工程,并在梁河县大厂进行了滑坡治理试点。同时省地矿局在开展1∶20万水文地质普查中,也对崩滑流进行了调查。
1981年,“全国第一届泥石流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东川召开;1982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对巧家、彝良等县的滑坡、泥石流点进行了调查。
1985~1987年,省水利厅与水电部天津院合作,在全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中,对滑坡、泥石流与土壤侵蚀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铁道部二勘院、昆明铁科所和西南铁科所等单位,对成—昆、贵—昆、昆—河铁路和东川支线滑坡、泥石流开展了深入调查并做了大量工程防治工作。
1985~1986年,省政府委托省经研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厅局对全省主要自然灾害及防灾对策进行了调研,滑坡、泥石流是其中的重要专题。
重要灾点治理和全省性灾害调查阶段(1987~1999年)
(1)省计委被指定为组织协调主管机构。在1985年、1986年全省连续两年遭受区域性滑坡、泥石流灾害后,省政府要求省建委、民政局、地矿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重点考察一些县城的滑坡、泥石流危害情况。考察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是:鉴于我省地质灾害的严重性,有必要考虑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全省滑坡、泥石流防治工作。根据这个意见,省政府在1987年《批转关于泥石流、滑坡防治工作检查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①由省计委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办公室负责全省泥石流、滑坡防治的协调管理工作,有关地、州、市、县也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②防治泥石流、滑坡的有关项目由省计委一并列入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及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按规划、计划组织实施;③泥石流、滑坡防治、搬迁所需费用,按财政体制由省地县分级负担。省承担费用从下年度起专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拨省计委国土办专项安排使用。有关地州(市)县每年也应拨出资金用于这项工作。
自《通知》后,全省各地都在当地政府计委内设立相应机构,在省计委国土办的统一
协调管理下,开展对重要灾点的工程治理。所谓重要灾点,主要是指严重威胁、危害县城以上级别城镇及重要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点。
(2)治理成效和经费筹措概况。至1999年,全省共治理滑坡239处,泥石流沟385条,威胁和危害元阳、绿春、镇康、耿马、镇沅等县城的33个滑坡、泥石流沟都属此阶段
·418·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实施的重点治理项目。通过逐年工程治理,使全省一些重要灾点的危害明显减轻,并为以后的地灾治理及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治理经费筹措上,1988年省财政拨款400万元,其中250万元用于滑坡、泥石流防治工程,150万元由省民政厅用于救灾和搬迁工作。1989年后,省财政年度拨款增至1 000万元以上,防治工程所在地、县按比例配套治理资金也在1 000万元左右。1994年国家计委设立滑坡、泥石流防治专款后,云南省每年获得国家补助经费也在1 000万元以上,加上省地县配套资金,全省每年用于滑坡、泥石流工程治理的费用已达3 000万元左右。
(3)首次进行全省性滑坡泥石流摸底调查。1986年至1990年,云南省地矿局承担地质矿产部“七五”重大突破项目——“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对策研究”,在地面与遥感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生成环境、影响因素、时空分布、发展趋势和减灾对策均做了较深入的研究。1988年至1991年,中科院成都山地所与云南省地理所合作,完成省科委“七五”重点课题“云南滑坡泥石流灾害研究”。上述工作的开展,使全省滑坡泥石流的宏观发育规律得以查清,发现一批具有巨大威胁、危害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提供了依据。
正是通过上述全省性的摸底调查,才使威胁元阳、镇雄、大关、盐津、永善等17个县城的地质灾害隐患受到各级政府重视,并逐步实施勘察和治理。
地质灾害全面防治与以防为主阶段(2000年以后)
2000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归口国土资源厅(前期为地矿厅)管理。在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贯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 “三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自此,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全面防治、以防为主”的阶段。
按照上述方针和原则,在国土资源厅的组织下,2000年以来重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建设、防灾减灾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编制、县级行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地质灾害勘察与工程治理,以及防灾知识宣传普及等7项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建设。利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落实到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和1 419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形成覆盖全省的4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的特点,从2001年开始,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组织指导,把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列入到了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年中进行检查指导,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数据库,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
·41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验,为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防灾减灾法规和制度建设。1998年9月印发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2年1月印发施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2003年7月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2006年7月印发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印发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资金监管意见》。
以上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全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的工作依据,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措施,加强可操作性和强化监督机制。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于2002年编制完成,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规划中提出规划期地质灾害防治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划分7个地质灾害防治区和7个重点防治区,确定包括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与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泥石流治理示范区建设等5个方面的10项任务。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区规划表
表11-6
区号 | 防治区名称 | 县市区数量 | 面积 (km2) | 占全省 (%) | 易发程度 |
1 | 滇西北地质灾害防治区 | 11 | 61 228 | 16 | 极易发 |
2 | 滇东北地质灾害防治区 | 17 | 42 405 | 11 | 极易发 |
3 | 滇西地质灾害防治区 | 3 | 7 404 | 2 | 极易发 |
4 | 巍山—元江—金平地质灾害防治区 | 16 | 47 295 | 12 | 极易发 |
5 | 滇中地质灾害防治区 | 51 | 136 981 | 36 | 易发 |
6 | 滇南地质灾害防治区 | 7 | 35 149 | 9 | 较易发 |
7 | 滇东南地质灾害防治区 | 23 | 52 748 | 14 | 较易发 |
云南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规划表
表11-7
区号 | 重点防治区 | 包括的行政区域 | 环境特征 | 社会经济 | 易发程度 | 灾害类型 |
1 | “三江”重点防治区 | 德钦县维西县兰坪县云龙县宁蒗县永胜县 古城区玉龙县大姚县 | 高山峡谷隆升强烈地震 频繁 | 铅锌矿基地旅游热点区 | 极易发 | 滑坡泥石流 |
2 | 永善—彝良重 点防治区 | 盐津县彝良县大关县 永善县昭阳区 | 高中山区地 震频繁 | 人口密度大陡 坡垦殖强烈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420·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区号 | 重点防治区 | 包括的行政区域 | 环境特征 | 社会经济 | 易发程度 | 灾害类型 |
3 | 东川—武定重 点防治区 | 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 武定县 | 高中山区断 裂发育 | 铜矿矿区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4 | 大盈江流域重 点防治区 | 盈江县梁河县 | 中山宽谷火 成岩发育 | 坡耕地面积大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5 | 滇池流域重点 防治区 | 昆明市四区呈贡县晋 宁县安宁市 | 断陷盆地岩 溶发育 | 云南政治经济 文化中心 | 较易发 | 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 |
6 | 南涧—云县重 点防治区 | 南涧县云县景东县楚 雄市双柏县新平县 | 高中山河谷 红层分布区 | 铜铁矿矿区 | 极易发 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7 | 红河—河口重 点防治区 | 红河县绿春县元阳县 个旧市金平县河口县 | 中山河谷火 成岩发育 | 金矿锡矿矿区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4)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撑下,从1999年至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已组织完成了81个县级行政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针对调查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防灾预案;利用调查成果,编制了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议稿)。
云南省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区)简表
表11-8
年份 | 开展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市、区) | 小计 |
1999 | 东川区 | 1 |
2000 | 宁蒗县南涧县元阳县昭阳区姚安县 | 5 |
2001 | 盈江县施甸县澄江县兰坪县禄劝县马关县永胜县宣威市景东县腾冲县大理市 洱源县 | 12 |
2002 | 金平县彝良县临沧县梁河县云龙县石屏县 | 6 |
2003 | 绿春县德钦县凤庆县河口县泸水县红河县镇沅县会泽县西盟县新平县武定县 盐津县元谋县昌宁县 | 14 |
2004 | 贡山县福贡县维西县 | 3 |
2005 | 陇川县玉龙县永平县云县永善县富宁县 | 6 |
2006 | 嵩明县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寻甸县巧家县镇雄县绥江县水富县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红塔区通海县江川县华宁县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永仁县禄丰县开远县蒙自县建水县弥勒县泸西县屏边县文山县砚山县 西畴县 | 34 |
合计 | 81 |
(5)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
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和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持、参与下,针对崩
·42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地质灾害危险区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地质灾害前兆和动态进行简易监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和有效避灾的一种主动减灾措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县乡村3级管理系统、群测群防点,以及相关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所组成。
通过县级行政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以及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查,至2007年底,全省已有1万余个隐患较大的地质灾害点纳入了群测群防网络,落实了监测人员和监测措施,发放了“两卡”(《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灾明白卡》)。
经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7年底,全省通过群测群防工作实现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共有995起,因预报及时和避灾得力,使40 653人免受危害,2.9亿元财产免受损失。
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数及成功预报次数统计表
表11-9
年份 | 成功预报避灾次数(次) | 安全避灾人数(人) |
2002 | 331 | 7 800 |
2003 | 209 | 7 500 |
2004 | 125 | 13 637 |
2005 | 159 | 5 322 |
2006 | 46 | 1 474 |
2007 | 125 | 4 920 |
2007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盐津县普洱镇冷水村的群测群防员谭德春夜里听到大雨滂沱声,便赶紧起来巡查,当他发现监测点变形明显加剧后,赶紧向村民发出预警避灾信号,待危险区内的33户173人刚刚紧急转移到安全区,约数十万方的滑坡随即发生,虽然房屋和财产全部被滑坡掩埋,但居民无一伤亡。是为说明群测群防效果的实例之一。
②气象预警建设和运行情况。降雨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激发因素,雨季(5~10月)是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降雨预报和地质环境区划,是实现地质灾害预警的重要途径。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合作,于2005年6月正式发布降雨激发地质灾害等级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气象台承担。预报预警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每日按时接收省气象台当日24小时实际降雨数据和未来24、48小时降雨预报数据→将降雨数据导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析系统,自动生成初步预警产品→对初步预警产品进行修正,制作最终预警产品→将预警产品传回气象台并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网站上发布,同时发给省广播电台新闻部在广播中发布→收集反馈信息,将预警和反馈信
·422·
息 报 中 国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院 。 2005 年 雨 季 (6~10 月 ) 共 发 布 预 警 产 品 148 份 , 其 中 达 4 级 以 上 预 警 标 准 的 有 92 份 ;
收集地质灾害反馈信息101条,其中有34起地质灾害发生在预警区内,成功预报地灾12起,避免人员伤亡623人,减少经损100余万元。
③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为了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与险情的调查评估工作,从 2003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依托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第一、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组建4个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汛期随时可以接受应急调查任务。到2005年底,各单位应急调查组已出动100余次,在协助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掌握灾(险)情、合理部署应对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对重大灾情和险情,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和各片区专家组也按照分工要求及时赶赴现场,为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地质灾害防避知识普及宣传。从2003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先后组织编制《云南省滑坡泥石流防灾避灾常识》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工作指南》两本小册子,每年各印制1~2万册,利用会议、巡查、检查等机会广泛散发,根据基层的反馈意见,每年都对上述科普宣传材料进行修订。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每年都多次派出专家为地方群测群防人员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知识。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和报纸等媒体,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领导和有关技术单位专家多次以记者访谈、专栏嘉宾等形式,讲解云南省地质灾害特征、宣传防灾知识。2004年,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互联网上设立了公益性网站,重点宣传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四、地质灾害治理
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灾情严重、治理投资巨大的特点,依据危害对象和程度,对地质灾害治理进行了轻重缓急划分,对遭受地质灾害严重、危险性大的县
(市)城镇和乡镇,水利水电、主干公路和铁路等生命线工程优先治理。据不完全统计, 1987~2006年,全省共完成和部分完成滑坡、崩塌治理项目600多处,泥石流沟治理400余条。通过各类治理工程,有效地保护了上百亿资产,使几万人生命安全得到保护,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1999年以前,地质灾害防治以单体地质灾害为重点,完成和开展了239处滑坡、385条泥石流沟治理;2000年以后,为摸清全省地质灾害分布、类型、危害等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在全省性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地质灾害治理的积极性,完成和部分完成了兰坪县城、洱海县城后山、德钦县城等近400处滑坡、崩塌和维西县城、东川区城市后山、红河县城南坡等近20条泥石流沟治理。
治理工程严格按专家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资质管理,确保了治理
·42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治理工程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使治理工作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的提高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大幅增强,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治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中央和省地县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每年投入专项资金3 000万元以上,1987~2007年,累计投入治理资金近6亿元。与此同时,按地质灾害发生成因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水利、电力、铁路、公路、矿山等部门、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节 地质灾害评估
一、地质灾害评估管理制度
为防止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云南省自1999年底开始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2004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后,为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评估工作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进行;所提交的评估报告须通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二、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
至2007年12月31日,云南省共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31家,其中甲级资质11家,乙级资质6家,丙级资质14家。
云南省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统计表
表11-10
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1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 |
·424·
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2 |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2) |
3 |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3) |
4 |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4) |
5 |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5) |
6 | 云南华昆国电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6) |
7 | 昆明理工大学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7) |
8 | 云南省设计勘察分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8) |
9 |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9) |
10 | 云南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0) |
11 |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1) |
12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〇八队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1) |
13 |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2) |
14 |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3) |
15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一二队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4) |
16 |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5) |
17 |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6) |
18 | 云南省有色地质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1) |
19 | 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2) |
20 | 大理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3) |
21 | 云南省地矿局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4) |
·42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22 | 云南玉溪迈特实业有限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5) |
23 | 昆明市东川区泥石流防治研究所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6) |
24 | 云南省有色地质楚雄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7) |
25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一〇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8) |
26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〇六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9) |
27 | 云南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0) |
28 | 文山蔚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1) |
29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2) |
30 | 兰坪县地质勘查大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3) |
31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4) |
第五节 矿泉水鉴定
一、矿泉水类型和分布
云南省的矿泉水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是由国家出资进行云南省矿泉水基础资料勘查。云南省在开展1/20万、1/5万水文地质普查时,曾做过一些矿泉水调查工作。专门的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作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1986年3月至1989年10月开展了云南省矿泉水调查。划分为滇东地区和滇西地区,分别由原地质矿产部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大队和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大队实施完成。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1)滇东地区划分出 5种矿泉水地质成因类型,6类矿水,20个储集带。滇西地区划分出三种矿泉水地质成因类型,4类矿水,9个储集带。基本查明云南省矿泉水情况;(2)对调查发现的异常点,进行了排队、综合分析,筛选出可转入进一步勘查的矿泉水点1 031个;(3)对矿泉水资源进行计算、评价,汇总获得资源:B+C级1 635 069立方米/日。
20世纪90年代以后,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主要是由矿泉水开发企业出资进行。至2007年
·426·
底,云南省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鉴定的可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有136个。目前批准的允许开采量达8万余立方米/日,其中有120余个是由矿泉水开发企业出资进行的勘查。
全省已批准的饮用矿泉水资源依其特殊成分含量,可划分为碳酸矿泉水、硅酸矿泉水和微量元素矿泉水三类。碳酸矿泉水主要分布在腾冲地区,另外在楚雄的广通、玉溪及丽江的局部地区有出露,仅占批准矿泉水的5%左右;硅酸矿泉水在全省各地均有广泛分布,占已鉴定矿泉水的80%以上,主要出露于玄武岩、砂岩、变质岩分布区域,深循环的地热水通常也是此类矿泉水;微量元素矿泉水主要形成于石灰岩中,数量占总量的10%左右。
以往的矿泉水勘察评价主要是针对饮用矿泉水进行的,实际上部分饮用矿泉水及大量的热矿泉具有医疗保健作用,全省有近10余个矿泉水通过医疗矿泉水的鉴定。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
云南省对热矿泉水医疗保健作用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早在明景泰二年(1451)的
《云南图经志》中就有文字记载。据史载,宜良的汤池温泉,早在明嘉靖年间就开发利用,“名曰火龙泉,水沸如汤”。明崇祯十二年(1639),我国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赴滇考察时曾对腾冲热泉做过细致调查,在其所著的《徐霞客游记》中对人们利用热泉进行沐浴、取璜的景观作了生动、翔实的描述。昆明安宁温泉自汉代就已作为沐浴、饮用水源而开发,明代时被诗人杨升庵推崇为“天下第一汤”,长期以来游客络绎不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被改造成为旅游、疗养胜地。不仅如此,多年的实践证明,安宁温泉还具有很高的浴疗价值。云南省干部疗养院对安宁温泉水的水疗试验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临床实践,临床证明,安宁温泉水的温度、浮力、静水压力、宏量组分、微量元素、放射性物质等,对人体有医疗、保健作用,对皮肤病及高血压患者等都有疗效。
云南省的饮用矿泉水的开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个饮用天然矿泉水厂1987
年建于玉溪大营。到1990年,全省有天然矿泉水厂11个,主要开发小瓶装的矿泉汽水,年产量约2 000吨。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省形成矿泉水开发热潮,矿泉水企业达80余家,以开发天然的大桶矿泉水为主,全省矿泉水企业年总销量达20余万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矿泉水消费大增,各地的优秀矿泉水企业纷纷做强做大,小企业多被兼并。至2007年,全省矿泉水企业64家,全省矿泉水企业年总销矿泉水约80万吨,以大桶矿泉水为主,名牌矿泉水为天外天、云南山泉、承龙、林山、珍茗金龙,以上名牌矿泉水除承龙为锶型矿泉水,其余均为偏硅酸型矿泉水。
三、矿泉水鉴定管理
云南省矿泉水鉴定,1989年以前,由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小组直接进行。
·42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89年以后,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由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委员会遵照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全省矿泉水的鉴定;组织全省矿泉水水源水质年检工作。云南省境内未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合格证书》的天然泉水(井水),不得作为矿泉水开发。为保证已鉴定合格开发投放市场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开发单位必须每年进行水源水质检测,合格者由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委员会发给《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合格证书》,方得继续开发。
从1989年起,依据《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对全省矿泉水进行年检,19年来未间断过,每年都发证并向社会发布年检结果。
·428·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矿业权市场形成
(一)矿业权制度建立
1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及所有权主体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是指天然赋存于地球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完全是依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实施。1986年3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设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同时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采矿权确立为财产权。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充实探矿权的内容。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依法转让制度等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矿业权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
2007年3月1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按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矿业权的出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才真
·430·
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的市场属性。
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出让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出让给受让人;另一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这双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交易机制建立
交易方式
矿业权出让。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规定矿业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矿业权转让。矿业权转让中以协议为主,也有采用拍卖方式。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云南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逐步以市场方式开展:
招标。勐腊县瑶区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出让。矿产地位于勐腊县城北40千米,属勐腊县瑶区乡行政区域。拟出让的矿区范围面积为3.782平方千米,开采深度:950~1565米(海拔),开采时间:10年。勐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7月2日批复,组织实施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工作。四川德胜集团楚雄钢铁有限公司、云南省富源矿厂、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峨山万利得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03年7月23日,勐腊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勐腊县瑶区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拍卖。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含李家箐、炉房沟两个矿段)采矿权出让。拟出让
矿区位于会泽县五星乡李家箐,距五星乡政府2千米,距会泽县城23千米,包括李家箐矿段和房沟矿段,开采矿种为铅锌矿。其中李家箐矿段矿区面积为1.44平方千米,开采深度
·43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由海拔2550米至海拔2060米,探明铅+锌金属量2 445吨,矿石量15.2万吨;炉房沟矿段矿区面积为0.57平方千米,开采深度由2425米至2060米,探明铅+锌金属量6 716.36吨,矿石量17.31万吨。采矿权有效期限10年。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采矿权拍卖工作,云南商品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受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于2003年10月31日发出拍卖公告,2003年11月22日在会泽县电信大楼四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
挂牌。沧源县拱丁金矿采矿权出让。拟出让矿区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位于沧源县班洪乡,距县城80千米。矿区面积0.8平方千米,开采深度1980~1400米,开采矿种为金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期限为10年。拱丁金矿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由云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运用国家黄金勘查基金探明的矿产地,1993年4月至1997年 12月,由原沧源县金矿开采。由于矿山资源减少,矿石品位变贫,产量下降形成亏损而停产。1997年12月10日,沧源县金矿提出闭坑申请。1998年12月25日,省储委决议书批准:注销表内加表外储量矿石量163 767吨,金属量1 376.69千克,保留C+D级表内加表外储量矿石量62 372吨,金属量598.75千克(经套改,保留的储量全部为次边际经济储量,编码 2S22),并同意闭坑。闭坑后,沧源县金矿依法申请破产。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
11日做出裁定,终结沧源县金矿破产诉讼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批
复,委托沧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拱丁金矿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沧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月11月26日发布挂牌公告,2003年12月16日至25日对拱丁金矿采矿权进行挂牌。经过挂牌程序,沧源县华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拱丁金矿采矿权竞得人。
中介服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矿产资源储量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改革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的新体制。
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根据省政府于2004年6月16日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
于2001年2月12日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至2007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32名,其中经常从业人员6名。业务范围: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中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承担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和新规范的推广、培训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开展与矿产资源储量评
·432·
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
云南省各地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表
表12-1
序号 | 评审机构名称 | 评审资质批准时间 |
1 | 文山州国土资源事务中心 | 2002.12.26 |
2 | 楚雄州国土资源事务所 | 2002.12.26 |
3 | 玉溪市地质科技咨询服务部(2007年7月25日成立玉溪市评审中 心,挂靠玉溪市地籍地产所) | 2002.12.26 |
4 | 德宏州地价评估中心 | 2002.12.26 |
5 | 曲靖市土地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 2003.6.25 |
6 | 大理云地矿产评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4月3日更名为大理三江 矿产评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03.7.27 |
7 | 怒江州国土资源调查评估中心 | 2003.7.27 |
8 | 红河州晓金矿业咨询服务部 | 2004.8.19 |
9 | 保山星源土地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2004.9.10 |
10 | 临沧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 | 2004.10.26 |
11 | 昭通市通力资源服务公司 | 2005.3.11 |
12 | 迪庆州地价评估事务所 | 2005.5.20 |
13 | 思茅市地产事务所 | 2005.7.12 |
14 | 昆明宏业嘉迅土地经纪有限公司 | 2006.5.12 |
矿业权评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及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
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2000年8月,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金平地区牛栏冲镍矿等8个探矿
权进行了评估。至2007年12月31日,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向云南省国土资源
·43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厅申请确认和备案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有: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矿业权市场发展
2006年7月2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其中,《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云南省矿业权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矿业权市场建设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2006年7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成立。有关省领导为矿业权交易中心揭牌。16个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10多家地勘单位,12家大型矿山企业集团参加了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仪式。挂牌当天,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与昆钢集团签订了澜沧惠民铁矿探矿权出让协议;蒙自县锦昌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马关县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沧源县岔沟锌矿采矿权转让协议、马关县李子坪林场锡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协议。
各地州矿业权交易机构
2005年6月18日,楚雄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2005年7月12日,武定县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州(市)、县(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正式组建。
(二)矿业权交易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后,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出让项目13个,应收价款1.78亿元(其中,探矿权有偿出让3个,应收价款9 897.57万元,采矿权出让10个,应收价款7 908.58万元)现已入库1.04亿元(其中,采矿权价款6 372.58万元,探矿权价款4 040万元);进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转让交易的矿业权430件(探矿权369件,采矿权61件),完成交易260件(探矿权219件,采矿权 41件),转让合同金额4.78亿元,其中13个项目占用国家探明矿产地,收取矿业权价款
2 688.16万元(其中,探矿权6个756.33万元,采矿权8个1 931.83万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入1 040万元。
·434·
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转让
一、出台相关政策
2005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此决定第五款规定:(1)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实行有偿出让。凡有多家竞争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2)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3)已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采矿,必须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按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有偿出让采矿权,原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原采矿权人放弃继续采矿的,按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重新出让采矿权。(4)凡属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主动放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矿业权灭失。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进行矿业权出让的,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5)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
鼓励因矿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改造、重组、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禁止和限制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分割转让。(6)切实加大对违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违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受让人按无证勘查、开采处理。(7)各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有关税费。(8)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政府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一律在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和交易。
2005年9月30日,时任常务副省长在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讲话。“讲话”中强调: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加大利用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力度。研究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凡属各级政府出资探明或需要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的矿产地,其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必须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和交易。凡有多家竞争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坚决杜绝场外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凡属地质情况简单,可直接进入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各地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基础上,根据规模大小,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拍卖收益一律进入财政笼子,不得“体外循环”。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该《通知》中为配
·43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合省政府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创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1)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和转让申请,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中型以上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申请以及探矿权人已完成勘查工作为申请采矿权需要转让探矿权的除外。(2)对探矿权的延续、保留和变更(不含扩大范围)申请,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申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审批。(3)对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的探矿权新立及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各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尽快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以便省厅依法进行审批。
2006年,省政府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严
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中第十七条探矿权的出让方式: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属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十九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低品位、难选
·436·
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冶矿产或者因开采条件限制需要采用特殊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矿产地的采矿权;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培育和发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条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第四条规定: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第七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持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等文件。
按照《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规定,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为矿业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任务是: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业权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业权取得和依法流转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把中心建成全省专业性的矿业权交易平台,逐步发展为面向全国和东南亚的国际性矿业权交易中心。中心住所及矿业权交易场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018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楼。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决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业务;承办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发布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信息;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技术、业务咨询;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受委托,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矿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
·43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编制3人,设主任、副主任、管理人员各1名。 2006年,《关于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探矿权
转让申请受理的范围和条件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的通知》执行。(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交易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转让申请人、受让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二是转让申请人委托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3)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4)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5)申报要件及材料。
2007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制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详见下表。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表12-2
交易及服务类别 | 计费 基价 | 交易额 | 收费标准 | 缴费对象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一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 | 受让方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4% | |||
500~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 | 3% | |||
1 000~5 000万元(含5 000万元) | 2% | |||
5 000万元以上 | 0.8% | |||
转让 (二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 |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 1.5% | |||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1% | |||
500~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 | 0.8% | |||
1 000万元以上 | 0.5% |
二、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案例
(一)探矿权出让案例
拍 卖
红河州绿春县倮德铅锌矿探矿权出让。为了积极探索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实现 “公平、公开、公正”出让矿业权,在现场踏勘、科学规划并充分考虑当地老百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了云南省首例空白区块探矿权“红河州绿春县倮德铅锌矿探矿权”,以200万元为拍卖底价,最终以2 160万元成交,拍卖取得圆满成功。
·438·
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挂 牌
永仁县中和镇牛棚子铜矿探矿权挂牌出让。拟出让勘查区面积:18.6797平方千米,出让年限3年。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2007年11月23日做出了《关于委托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承办永仁县中和镇牛棚子铜矿探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永仁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具体办理。
协 议
富源县补木煤矿探矿权出让。为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规模开发富源县大河矿区的煤炭资源,保障国投曲靖煤电一体化工程的实施,以有偿协议方式将富源县补木煤矿探矿权出让给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探矿权价款8 341万元。实现了优势资源向优势行业、优势企业聚集。
(二)采矿权出让案例
拍 卖
华宁县挖土处磷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0.3347平方千米,出让年限不超过10年。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9月26日做出《关于委托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华宁县挖土处等采矿权拍卖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办理具体工作。
挂 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日《关于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镇雄煤矿区西朗沟井田采矿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及省厅的安排,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24日历时4个月完成了镇雄县西朗沟煤矿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储量备案、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等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拟于2007年1月下旬到2月上旬以挂牌方式出让云南省镇雄县西朗沟煤矿采矿权,出让采矿权矿山名称为“云南省镇雄县煤矿矿区西朗沟煤矿采矿权”,矿区面积为23.346平方千米,经委托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采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并确认价款为5 617.73万元人民币,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建议挂牌起始价(底价)为人民币5 80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采矿权出让年限为30年。经过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依据省政府关于对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镇雄煤矿区西朗沟井田采矿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最终以5 900万元由成都地奥集团镇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摘牌获得,省国土资源厅和成都地奥集团镇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交易双方于2007年2月9日签订《云南省镇雄煤矿区西朗沟煤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
绿春县半坡乡新寨金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781
米至880米,可采储量6.0742万吨金矿石(金金属量218千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 2006年11月6日做出《关于委托绿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绿春县半坡乡新寨金矿采矿权挂牌
·43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绿春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具体工作。2006年12月12日,出让方省国土资源厅与受让方昆明泉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绿春县新寨金矿采矿权出让合同》。
协 议
姚安县红梅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0.2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130米至1995米,可采储量38.92万吨矿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9月28日与云南弈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姚安县红梅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YNKQCR200709),成交价为112万元,出让年限不超过10年。
三、云南省矿业权转让案例
探矿权转让案例。“云南省会泽县马路磷矿区勘探”探矿权转让。勘查区块面积: 7.85平方千米,探矿权许可证号为5300000510086。转让方为会泽县鑫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为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1 890万元,2007年5月25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2007年6月18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转让。
采矿权转让案例。师宗县永胜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采矿权转让。矿区面积:0.5685平方千米,采矿许可证号为5300000510260。受让方为云南滇东云电投煤业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2 290万元,2007年11月1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2007年 11月2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转让。
·440·
执法监察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经省政府批准,自1989年开始试点成立矿管公安,全面负责查处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矿管公安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授予治安处罚裁决权,并发给法律文书;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矿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矿产资源法》,保证
《矿产资源法》的实施;负责查处发生在辖区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案件,依法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好矿区治安,并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到1993年全省已有21个县(市)组建矿管公安机构,配备矿管公安人员135人。
2002年7月15日,成立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为正处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20人,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是国土资源部门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云南省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全省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案件。
主要职责是:(1)制定有关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组织开展对全省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3)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立案查处全省范围内重大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配合国土资源部查处涉及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对省厅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4)负责全省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研究提出防范违法的政策性措施和完善立法的建议;(5)负责对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业务领导;检查和督促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6)指导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对州、市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7)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8)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统一制作;(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共有执法监察队伍91个,全部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其中,正处
级1个(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副处级1个(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大理市、祥云县和富源县执法监察大队编制级别为副科。执法监察人员编制数为876人,实际共有770人,平均年龄37.7岁,其中,大专以上文化有596人,占总数的77.4%,其中研究生学历4人。具参公管理的523人,事业单位106人,其余为工勤人员身份。
·442·
第二节 执法监察工作
一、1979~1985年
1979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专门班子起草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开始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但是,直到1983年以前,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仍然是主要集中在地质找矿方面,由云南省地质局负责,基本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的职能,遑论统一规范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1983年4月,云南省地质局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增加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职能,各项管理工作开始逐步完善。但仍未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工作主要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兼顾。
二、1986~2007年
(一)矿业开发秩序治理整顿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突起,各级地方政府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生产秩序,在省内资源开发较集中的市、县或矿区,几乎每1~2年就要对矿业秩序进行一次治理整顿。全省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治理整顿的内容、重点、目标各有侧重。
第一阶段(1986~1995年):此阶段的重点是清理整顿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目标是定点划界,使之依法持证开采,促使全省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1986年4月5日,省矿管委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通知》,在各地、州、市、县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的活动。
1987年4月15日,省矿管委提出《对乡镇矿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报省政府,明确提出在清理整顿中要按“三先三后”(先国营、后集体,先整顿、后发证,先易后难)和“四定”(定采矿范围、定采矿人数、定办矿负责人、定采矿期限)的原则进行,至年底,有24个县通过清理整顿,对乡镇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1988年1月,省矿管委下发《对乡镇矿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同年8月,又下发
《关于抓好首批县、市、清理整顿的通知》,至1989年,全省有70多个县(市、区)全面开展了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当时,全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共13 212个(其中集体4 184个,个体9 028个),经清理整顿登记发证5 989个(其中正式证3 430个,临时证2 559个;在正式证中,集体2 475个,个体955个)。
“八五”期间,省里集中抓影响较大的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治理整顿工作。1991
·44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年,文山州砚山县芦冲铅锌矿正在勘探,群采一哄而上,乱采滥挖,严重干扰了地质勘探工作,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文山州委、州政府派出270多人的工作组和公安武警进驻矿区清理整顿,清除非法采矿人员4 000多人,炸封非法矿硐110多个,维护了矿区正常的勘探秩序。
兰坪铅锌矿自1985年以来,进行了十多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1992年1月,省政府在兰坪县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为保证“大兰坪”的顺利上马,州、县政府对矿山进行了清理整顿,将矿区范围内的乡镇及个体采矿全部撤出。
全省乡镇小煤矿量多面广,无证开采多,安全技术条件差,安全隐患大,是影响全省矿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省政府成立了省煤炭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实行地、州、市、县清理整顿目标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对煤炭的清理整顿。仅曲靖市,在“八五”期间就封、停无证小煤井2 000多个。
“八五”期间,采金热升温,矿山秩序出现混乱。1994年省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云南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省地矿厅又制定了《云南省黄金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重点黄金矿区开展了专项治理整顿。
至1995年底,全省12 306个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中,有9 592个持证开采。持证率集体矿山91.25%,个体67.2%。
第二阶段(1996~2000年):此阶段以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契机,开展了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治理整顿,以取缔无证勘查和开采,查处和打击越界开采,关闭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小矿山,调处“热点”“难点”资源纠纷为重点,促使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1996年1月16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对全省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作部署,并成立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县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1997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同年7月22日,召开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维护、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文件。
1998年,省政府下发《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州、市、县,从1998年至2000年6月,分期分批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省政府领导与各地(州、市)主管领导签订维护矿业秩序目标责任书。
1999年,省地矿部门加大对资源纠纷的调处力度,先后多次派员调处个旧矿区、陆东煤矿、会泽铅锌矿的资源纠纷,还配合国土资源部调处和解决纳拉煤矿的资源矛盾。
通过坚持不懈的治理整顿,关闭了大批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小矿山,全省矿山总数,从1995年的12 580多个减少到2000年末的6 542个。据统计,仅1998~1999年,全省共取缔无证采矿5 432个,责令停采821个,追缴资源补偿费
·444·
第十三章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251.35万元,调处资源纠纷254起。全省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的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2001~2004年):此阶段主要以整顿、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推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矿山安全生产为重点。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后,省政府将省国土资源厅增补为全省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并增设 “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工作组”。7月26日,召开了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9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有省、州(市),县三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各大矿业公司、地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的工作。11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发出后,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12月4日,省政府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发至各州(市)、县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至年底,全省16个州(市)和大多数县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开展此项工作。
2003年,按国土资源部的安排,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治理整
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执行。通知要求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据统计,通过2001~2004年的清理整顿,全省累计共查处或炸封无证采矿16 723个
(次),调处资源纠纷700多起,吊销采矿许可证108个,注销采矿许可证759个,责令停产整顿矿山3 539个,查处越界开采矿山153个,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53起,追缴资源补偿费294.25万元。各州(市)按省的统一部署,完成了对元阳金矿区、镇沅金矿区、个旧锡矿、兰坪铅锌矿、会泽铅锌矿等重点矿区和钨、锡、铅、锌、磷、黄金等重点矿种的专项治理及对煤炭勘查开采的清理整顿。
第四阶段(2005年以后):此阶段主要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005年
8月4日,针对近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急剧升温出现了“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私自转让炒作矿业权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8月17日,省政府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8月18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9月29日,省政府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9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10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了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耀武,副主任蒋铮、周文贤。之后,全省16个州(市) 129个县(市)区,比照省的模式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同年10月28日,省
·44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存在的“六乱”(乱占、乱采、乱卖、乱批、乱收、乱管),决定用两年多时间,分三个阶段,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
2005年为第一阶段。全省开展“三查”。至年底,共清查无证非法采矿行为2 240起,越界开采110起,取缔非法采矿点2 545个,责令停产整顿58个;清理勘查项目中,查处无证勘查313起,以采代探35起,非法转让矿业权35起;在清理矿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共查出41人涉嫌参与办矿入股分红。
2006年为第二阶段。4月11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时任常务副省长作讲话,要求实现“三大目标”:治乱工作全面完成;治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治本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突出“六个重点”,打好第二阶段攻坚战。 6月7日省国土资源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探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于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探矿权的清理、复核、抽查、上报。7月2日,省政府发出《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7月28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于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采矿权的清理、复核、抽查、上报。在2006年,曾5次组织督查组赴全省16个州(市)、近100个县(市、区)进行督查指导。至2006年底,全省“治乱”任务全面完成,共取缔非法采矿行为10 495起,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2 481个,查处无证勘查375起,注销勘查证792个,查处越界开采298起,非法转让采矿权89起,吊销采矿许可证1 102个。完成7个重点矿区和钨、锡、锑、稀土等矿种的专项治理工作。
2007年为第三阶段。以资源优化整合作为整顿规范工作重点。4月29日,省整顿和规
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作重要讲话,提出三个方面的任务:(1)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3)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7月16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发《云南省 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7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进一步全面部署安排2007年的整顿规范工作。以高压态势,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共处理无证勘查68起,无证开采2 923起,越层越界开采112起,以采代探38起,关闭非法和不合格矿山777个,注、吊销勘查许可证552个,罚款58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39人。矿产资源的整合到年底,在全省保有储量中, 74%的锡,64%的铅锌,60%的铜,71%的铁,50%以上的磷,实现了向大型矿业企业集团的集中。
·446·
第十三章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二)动态巡查
云南省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建立于2005年,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为其标志。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遵循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教育与惩处,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本级巡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作为本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作为本级动态巡查工作组织实施责任人。全省分为5级巡查网络,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区等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和矿产违法行为发生较频繁的地区为重点,结合面上巡查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其中,省级每半年对各州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6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120天不少于一次;县级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4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90天不少于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2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60天不少于一次;农村国土资源信息监察员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聘用,开展不定期巡查。为实现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求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做到定期巡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每次巡查都由巡查人员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探矿、采矿手续是否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等内容。一次巡查结束后,则填写省厅统一印制下发的
《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动态巡查台账》,记录动态巡查的时间、区域、事项、人
员和结论等基本情况。
对各地的动态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从机构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3个方面进行考核,分为落实、基本落实、不落实三个等次。对考核为落实等次的,由考核单位在辖区范围内通报表彰;考核为不落实等次的,由考核单位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本年度在本系统内开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共组织4次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发现2件违法案件,分别是丽江七别古铁矿违法用地案和富源青龙煤矿二号井非法采矿案。均已督促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共组织2次矿产资源动态巡查。
(三)案件查处
云南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地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种类齐全,资源蕴藏丰富。近几年,矿业市场出现过热的气候,国际国内矿产品价格不断攀升,矿产品开发利润空间不断增大,因此,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社会投资纷纷涌向矿产业,矿业勘查、开发十分活跃。由于受矿产品价格上涨的利益驱动,各种矿业违法行为大量发生并不断增加。大量涌现的矿业违法行为在扰乱正常的矿业勘查、开发秩序的同时,还造成矿业纠纷增多、涉矿上访和信访增多、安全隐患增多、生态环境破坏和破坏浪费资源等各种不良后果。为维护正常
·44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的矿业勘查、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促进云南省矿业经济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按照“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矿业勘查、开发的监管,加大对矿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自2005年以后,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4件,结案 4件,罚款8万元。2001年至2007年,全省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5 011件,其中,无证开采4 358件、越界开采236件,非法转让采矿权112件,其他矿产违法案件305件。结案4816件。吊销勘查许可证7个,吊销采矿许可证340个,罚款2 107万元,行政处分18人,刑事处罚169人。历年来查处的案件数分别是:2001年立案3件,结案3件;2002年立案1 216件,结案1 282件;2003年立案696件,结案687件;2004年立案705件,结案505件;2005年立案 1 863件,结案1 826件;2006年立案591件,结案553件;2007年立案413件,结案384件。从数量上看,2005年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数、结案数居于历年之首,主要是2005年国务院下发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后,云南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全面深入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清查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乱纪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2006年以后全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秩序实现了根本好转。
第三节 矿产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推进而逐渐展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法制,从而启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组成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具有基础性的两部行政救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行政进入以事后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阶段。《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颁布实施)则进一步完善了以事后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依法行政模式。
以此为基础,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448·
一、矿产资源行政复议
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矿产资源管理被纳入行政复议范围。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在行政复议范围上延续了《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于199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于 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地质矿产部1992年发布施行《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
2001年7月27日发布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对矿产资源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复议工作人员、复议职责、复议范围、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履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颁布实施《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1995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2005年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建立了七项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制度。
国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门规章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即《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规范共同构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
二、矿产资源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并于1990年施行,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矿产资源管理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44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1年省政府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发布
〈云南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具体自行办法〉的通知》。
·450·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支撑。地质科学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而土地科学和国土资源管理是新兴学科,起步相对较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云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层层序完整,岩浆活动频繁,变质作用强烈,矿产资源品种多、储量大,为地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地质科学依附于外人而为英、法殖民主义者在云南开发矿业和修建铁路服务。1911年,地质科学家丁文江从欧洲回国,首先在云南作地质研究。1925年,朱庭古组建云南省实业厅地质调查所,创办地质测量讲习班培养专业人才。抗日战争爆发后院校搬迁西南,昆明有西南联大地质系,澄江有中山大学地质系,聚集了一批科研人员。1937,中央地质调查所在昆明设立办事处。1938年,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曾在西南联大举行年会,与会20余人发表论文多篇。1947年,私立昆明五华文理学院建地质系,1950年9月并入云南大学矿冶系。这一时期,一些专家学者和经济部门,在云南进行了不少地质矿产调查研究,为今后云南地质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科学技术蓬勃发展。1954年昆明工学院成立,在采矿系
设立地质专业,后建地质系。1956年昆明地质学校成立,设普查勘探和坑探两个专业。重庆地质学校与之合并后,增设地球物理、地形测量、钻探等专业。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后,于次年组建区域地质测量队和地质研究所,从此云南有了专门从事地质矿产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的机构和队伍。1962年,地质研究所合并于西南地质研究所。1964年,云南省地质局又组建综合研究队。至1965年底,完成了全省1∶100万区域地质测量,编制出一整套第一代小比例尺地质矿产综合图件,全面开展了1∶20万区域地质测量(后称地质调查)。当时,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受到普遍重视,地质矿产科学研究从观察描述、综合分析走向理性归纳和概括。1963年云南省地质学会学术年会上,发表学术论文27篇,出现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中科院云南分院曾设立昆明地质研究所专门从事基础地质研究,在花岗岩和超基性岩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科学技术和教育受到严重削弱,直到1978年全国
科学大会前,可提出的科技成果仅有32项,且大多数是1965年以前完成的。 1978年以后,科学技术得到振兴和发展。云南省地质局设立了科学技术处,西南冶金
地质勘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相继成立地质研究所。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由初期的 24人发展到100余人,设有地层古生物、区域地质、矿床和岩矿测试等研究室。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矿产调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基础地质工作取得丰富成果的同时,找到兰坪
·452·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铅锌矿、新平大红山铁矿、东川铜矿等一大批大型超大型矿床。20世纪90年代初,发现和探明了镇沅金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兰坪白秧坪银多金属矿等大型超大型矿产地。提交矿产资源储量:金145吨,银10 764吨,铅锌450万吨,硫铁矿2 300万吨。自1996年实施“三江特别找矿计划”以后,围绕重点成矿区,找到了德钦羊拉铜矿、香格里拉普朗铜矿、兰坪白秧坪铜多金属矿、思茅大平掌铜多金属矿、文山铝土矿等一大批大型超大型矿床。探明储量:铜400万吨,金172吨,铅锌1 366万吨,银10 758吨,锡6.1万吨,铁矿石 1 505万吨,钴1 444吨,铝土矿7 000万吨等,这是近年来取得的地质找矿成果。西南“三江”成矿带云南段,有望成为我国一个新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资源基地。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科技工作在增强国土资源科技实力和科技创新能
力,提高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1年3月设立科技处,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开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问题”课题调研,负责完成了全省16个州
(市)、130个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管理调查。并就现代科学技术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作简要的分析,为部科技司和云南省提供了第一手数据。(2)利用云南省毗连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独特的区位优势,积极广泛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调研研究。(3)协助省科技厅完成云南省科技基础资料平台建设规划调查项目和日常的涉及国土资源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4)组织完成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7个自由探索项目和2001年和2002年度科技项目报部、报省请奖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了“土地资源遥感调查”课题研究。完成《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研究》《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重点、难点和对策研究》《蒙脱石固体电解质的应用项目》等报告。(5)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做好“十五”期间年度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个人材料的初审、申报工作。推荐西南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西南岩溶石山地区滇东—攀西片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云南硅灰石综合开发利用、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昆明地热田模型研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等项目申报国土资源科技奖。
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组织云南省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人选的推荐、申报工作。
经过审查、遴选,推荐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李文昌、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光作为我省申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的正式人选。最终,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李文昌获得国家“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
·45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科研机构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厅研究所及综合研究队,成立于1959年。 1962年地质部决定与新成立的西南地质科学研究所合并,云南省地质局重新组建综合研究队。编制了1∶100万昆明幅地质图、成矿规律图,开展金刚石、铂、汞、铁、铜矿床的研究,并为“三五”规划编制整理了一批基础图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综合研究队被迫解散,人员下放。1972年12月,在原综合队的基础上组建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截至1990年底有职工117人,其中科技人员101人,具高级职称的有31人,具中级职称的有44人。20世纪80年代以后,取得了十分丰富和重要的科研成果,为云南省地质科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找到一大批矿产地提供了科学预见和依据。
2000年后,组建为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仍保留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牌子。主要从事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至2007年,提交了一批地质找矿成果。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
1978年,成立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开展云南省富铁矿、锡矿、铜矿研究,完成科研成果40余项。《个旧—大厂及其外围地区锡矿成矿地质条件找矿方法研究》
《滇西锡矿带成矿远景研究》等获国家科委和云南省政府优秀科技成果奖。机构改革后,主要职能是承担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和岩矿化验测试任务,并开展对外技术咨询、小型选矿厂设计、工程钻探施工等,进一步与市场相结合。
(二)学术团体
云南省土地学会
1990年8月17日,成立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由29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5人,石瑶任理事长,张绍艺、郝锋、郭来喜、樊永吉等任副理事长,王经培任秘书长, 1993年8月增选李如林为副理事长;第二届理事会于1995年3月2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62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4人,李如林任理事长,郝锋、毛昆明、王经培、庄艺任副理事长,王经培兼任秘书长;第三届理事会于200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64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22人,张耀武任理事长,余蕴祥、马竹敏、郝锋、全健、李华任副理事长,郝锋兼任秘书长。
1991年5月,成立地籍、法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土地经济、土地复垦等6个专业组。共有会员548人,团体会员12个,其中89人加入中国土地学会。1995年增设土地信息
·454·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与遥感为7个专业组,其他专业亦进一步完善。2003年12月,改建为8个专业委员会。设立了学术及科普工作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地籍专业委员会、土地经济专业委员会、土地规划专业委员会、土地法学专业委员会、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委员会、移民搬迁开发专业委员等。2005年10月,设立土地咨询服务部。至2007年底,共有会员715人,团体会员54个。于2006年8月在网上重新登记的中国土地学会会员有57人。
学会成立后,所办季刊《云南土地》于1991年10月开始发行。2004年第一期起改名
《云南国土》,为双月刊。截至2007年底,已出版73期。召开学术会议4次有10篇论文参加1990年、1992年和1994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会议交流。梁洛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问题的探讨》获中国土地学会“青年土地科技奖”。1994年以后,承担了一些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科研项目。
2002年8月31日至9月4日,由云南省土地学会主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在昆明召开,主题是“土地规划与土地信息系统”。来自全国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 100余人与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云南省副省长陈勋儒参加会议。台湾“中国地政研究所”所长林英彦作了题为《台湾农地保护政策之演变》的学术报告。1994年以来的主要学术活动见表14-1。
云南省土地学会获国土资源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两项:德宏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罗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4~2007年云南省土地学会学术活动一览表
表14-1
名称 | 年月 | 备注 |
云南省土地市场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 1994年 | 由省科委下达的课题 |
城镇土地定级估价课题研究 | 1994年 | 与地县土地局联合开展 |
2002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土地规划与土地 信息系统 | 2002年8月 | 由云南省土地学会主办 |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03年12月 | 交流学术论文18篇 |
基于GIS的城市土地供给管理技术方法与美国的实践 | 2004年4月 | 学术讲座 |
云南省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课题研究 | 2005年2月 | 由省政府下达的课题 |
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考察 | 2005年5月 | 学术考察,考察团为15名会员 组成 |
土地规划与政策 | 2005年8月 | 学术讲座 |
全国国土资源资料交换中心云南分中心一期工程建 设研讨会 | 2005年8月 | |
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研讨会 | 2006年6月 |
·45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名称 | 年月 | 备注 |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运用与土地信息技术发展 | 2006年9月 | 为学术年会,交流论文8篇, 28篇编入论文集出版 |
国土资源资料运行研讨会 | 2006年12月 | |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 | 2007年1月 | 学术讲座 |
3S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运用 | 2007年5月 | 学术讲座 |
当前云南省土地管理的几个热点问题 | 2007年6月 | 学术讲座 |
资源环境的时空模拟理论与方法 | 2007年9月 | 学术讲座 |
生态脆弱区域的土地利用——理论与国际经验 | 2007年10月 | 学术讲座 |
云南省地质学会
云南省地质学会的前身是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9月,我国最早的一批地质学家孙云铸、杨钟健、马希融、尹赞勋、谭锡畴等都曾在云南工作并担任学会职务。民国三十五年(1946)6月,改为云南省地质学会。民国三十六年
(1947)8月又改为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选举邓玉书为书记。 1960年1月,成立云南省地质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由19人组成,祁山任理事长,宋作
欣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由35人组成,吴志远任理事长,肖明山任秘书长。设立4个专业委员会和4个工作机构。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学会被迫停止活动。1978年6月,按照中国地质学会和云南省科协通知要求,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研究、筹备并恢复学会的活动。
·456·
云南省地质学会第三届至第八届组织机构一览表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457·
表14-2
第三届理事会 (1979.3) | 第四届理事会 (1984.1) | 第五届理事会 (1990.3) | 第六届理事会 (1994.10) | 第七届理事会 (2000.8) | 第八届理事会 (2004.12) |
理事会由56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5 人) 理事长:何发荣、李希勣(继任) 副理事长:黄佑文、俞开基、肖安源、范承钧、和志强、杜万荣、柳贺昌 秘书长:李希勣、丁 贻礼(继任) | 理事会由55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3 人) 理事长:李希勣 副理事长:黄佑文、俞开基、柳贺昌、罗君烈 、王祖关、林仁惠、王万书、杜万荣 秘书长:丁贻礼、黄 景行(继任) | 理事会由65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3 人) 理事长:陈西京 常务副理事长:罗君烈 副理事长:王万书、任治机、杜万荣、林仁惠、罗君烈、张光典、张翼飞 秘书长:黄景行 | 理事会67人(其中常务理事23人) 理事长:陈西京 常务副理事长:罗君烈 副理事长:孙家聪、刘宗选、汪毓煌、钟瑞、张光典、张翼飞、彭程电 秘书长:张继光 蒋志文(继任) | 理事会78人(其中常务理事23人) 理事长:李晓明 副理事长:王学龙、周跃军、郎志钧、李连举、罗启亮、何伟、梁永宁、钟瑞 秘书长:陈宇同 | 理事会66人(其中常务理事41人) 理事长:李连举 常务副理事长:赵劲副理事长:郎志钧、麻建明、何伟、罗启亮、郭远生、李文昌、梁永宁、程明辉秘书长:陈宇同 |
工作机构: | 工作机构: 1. 学术组;2. 科普组;3. 培训教育组; 4. 咨询服务组;5. 编辑出版组;6. 组织组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咨询服务部;3. 编辑出版部;4. 对外联络部; 5. 青年部;6. 老年部;7. 组织工作部; 8.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科技咨询部;3. 编辑出版部;4. 外联部;5. 青年部;6. 组织部;7. 老年部;8. 经费管理 组;9.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编辑出版部;3. 青年部;4. 老年部;5. 组织部; 6.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编辑部;2. 地学旅游科普部;3. 组织部;4. 学会办公室 |
组织委员(2人);
编辑出版委员(5 人);3. 科普委员(3 人);4. 学术活动委员(6人)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458·
续 表
第三届理事会 (1979.3) | 第四届理事会 (1984.1) | 第五届理事会 (1990.3) | 第六届理事会 (1994.10) | 第七届理事会 (2000.8) | 第八届理事会 (2004.12)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5.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6. 探矿工程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 5. 矿山地质6.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7. 数学地质;8. 物化探; 9. 科普工作;10. 前寒武纪地质;11. 探矿工程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5. 矿山地质;6.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7. 数学地质8. 物探化探;9. 科普工作;10. 前寒武纪地质;11. 探矿工程;12. 地质教育; 13. 劳动保护;14. 云南农业地质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岩矿地化;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5. 矿山地质; 12. 地质教育;13. 科普工作;14. 农业地质;15. 旅游地学; 16. 宝石玉石;17. 分 析测试 | 专业委员会: 1. 基础地质;2. 水工环及灾害地质;3. 探矿工程及劳保;4. 物化探;5. 科普工作; 10. 农业地质;11. 矿床及矿山地质 | 专业委员会: 1. 地质矿产;2. 岩土工程灾害地质;3. 物化探遥感;4. 石油地质;5. 宝玉石及测试;6. 地学信息数字处理;7. 非矿地质 |
会员总数:1 171人 | 会员总数:2 739人 | 会员总数:3 285人 | 会员总数:3 357人 | 会员总数:3 586人 | 注:2003年对全体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会员总数:1 582人 |
前寒武纪地质;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8. 物化探;9. 探矿工程;10. 劳动保护;11. 数学地质;
宝玉石岩矿地化;
分析测试;8. 数学地质;9. 旅游地质;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云南省地质学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自1980年起,长期连续举办全国青少年地学夏令营云南营;开展纪念“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1997年12月,被中国科协主办的《学会》杂志评选为“省级学会之星”。自2001年起参加组织“全国科技活动周”,并被评为云南省先进集体。2003年获省政府授予“云南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6年获云南省科协年度目标考核一等奖,获中国地质学会颁发的先进集体奖励。
学术活动涉及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农业、环境、旅游等多个领域,为我省地学发展和中外科技交流起到促进作用。主要学术活动见表14-3。
1987~2007年云南省地质学会主要学术活动一览表
表14-3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锡矿学术会议(4天) | 1987年1月 | 与会71人,提交论文48篇 |
王学仁:路径分析及其应用;关于异常观测 数据方法评述;离散资料回归分析 | 1987年2月 | 数学地质专业学术年会,与会54人,提 交论文17篇,会期6天 |
杨式溥:遗迹化石和遗迹相 | 1987年6月 | 中国地大研究生部教授;学术报告 |
迪维:古湖泊学的新进展和喀斯特湖区湖 泊学水文学问题 | 1987年6月 |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教授;学术报告 |
泰国地质矿产及地热梗概学术报告会 | 1987年7月 | 安姆扭亚查为团长的泰国高级地球物理 学家代表团演讲 |
S.T.哈恩斯:沉积岩和火山岩中找金新思路 | 1987年7月 | 加拿大布罗克大学教授, 金矿地质专 家;学术报告,与会300余人 |
陈光远:成因矿物学与找矿矿物学 | 1987年8月 |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学术报 告,与会29个单位79人,省外19人 |
迪恩:论寒武纪奥陶纪冈瓦讷大陆 | 1987年10月 | 英国卡迪夫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 55人 |
斯里:40Ar/39Ar年代学;北巴基斯坦拉达克地区地质和地球化学;美国北西部大陆 岛弧缝合线的地质年代学 | 1987年11月 | 美国地质学博士;学术报告,与会100余人 |
G.C.Amffutz:层控矿床的评述 | 1987年12月 | 德国海堡大学教授、岩矿所所长 |
成矿系列讨论会及学术讲座 | 1988年1月 | 学术交流3天,郑明华(成都地院)等3 位教授讲座5天,与会92人共8天 |
柯尔特:利用微机模拟煤矿 (层)底板推断断层;煤矿技术经济评价 | 1988年1月 | 西德煤田地质学家考察云南小龙潭、恩洪、后所、羊场等煤矿后作学术报告, 与会45人 |
云南省矿产资源监督暨矿山地质学术年会 | 1988年3月 | 与会165人,会期4天,提交论文11篇。 |
孙殿卿:地质力学的发展及其在找矿中的 应用 | 1988年6月 | 中科院学部委员、地科院副院长;学术 报告 |
D.F.桑斯特:沉积岩中的喷发矿床,砂岩 型层控铅锌矿床 | 1988年9月 | 加拿大矿床地质学家、博士,与会70人 |
·45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云南省前寒武纪矿产学术讨论会 | 1988年12月 | 提交论文14篇;非金属矿产、昆阳群 |
遥感信息及图像处理技术在找矿及资源预 测中的运用 | 1988年12月 | 学术讲座,14个单位31人参加 |
扎里茨基:顿涅茨煤田黏土岩夹矸及地质 意义 | 1989年2月 | 苏联哈尔科夫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 50余人 |
云南省巍山扎村金矿氧化矿堆浸法提金技 术可行性研究 | 1989年3月 | 项目负责人黄景行,与第三地质大队巍 山县政府合作,具较高实用价值 |
云南省首届农业地质研讨会 | 1989年12月 | 33个单位60余人参加提交论文23篇 |
微型计算机地质运用程序推广会 | 1990年1月 | 与会50余人,发数据273套磁盘258盒 |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 1990年3月 | 204人出席,范承钧、柳贺昌、张俊昌作 学术报告,评选优秀论文73篇予以表彰 |
曹亚澄等:同位素示踪在农业上的运用 | 1990年6月 |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高级实验师,河北农科院副研究员陈良等人也作了学术 报告,并在云南进行农业考察 |
斯 迈 里 : 大 陆 漂 移 理 论 不 能 解 释 的 几个问题 | 1990年6月 | 美国第三纪研究中心主任,爱尔兰大学 教授;学术报告,与会50余人 |
马克·布莱纳:佛罗里达半岛湖泊学及阿 克丘比湖内营养负荷 | 1990年7月 | 美国佛罗里达州博物馆博士;学术报 告,与会50余人 |
环境地质与建筑地基学术会议 | 1990年9月 | 与会61人,提交论文23篇 |
矿山地质技术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场 经验交流会 | 1990年11月 | 在一平浪煤矿,与会70余人,交流材料 14篇 |
云南元古界地质矿产学术研讨会 | 1990年11月 | 与会77人,提交论文22篇 |
全国旅游地学第五次学术年会 | 1990年12月 | 与会57人,提交论文46篇,云南主办 |
B.C.Burchfie:关于青藏高原大地构造的一些 认识 | 1991年1月 |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学术报告,与 会60余人 |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五届一次年会 | 1991年2月 | 出席75人,提交论文48篇 |
云南省金(银)矿床学术研讨会 | 1991年3月 | 37个单位82人参加,提交论文45篇 |
全省第二届青年地质学术交流会 | 1991年3月 | 提交论文120篇,评选优秀论文18篇 |
地质制图LIBMGP程序包和地质科学程序讲 习推广会 | 1991年5月 | 15个单位41人参加,操作演示30余小 时,复制光盘452片,提供数据110份 |
全国高校《地质学基础》研究会 | 1991年5月 | 会期6天,与会48人,提交论文32篇 |
邵跃:矿区化探学术报告 | 1991年5月 | 地矿部物化探所副所长、研究员 |
李志华:定深度电法勘探学术报告 | 1991年8 月 | 冶金部一勘局总工程师;与会60余人 |
P.Copper:生物礁的地理分布 | 1991年8月 | 加拿大劳伦大学教授;学术报告,50人 |
哀牢山地质矿产学术讨论会 | 1991年9月 | 26个单位69人参加,提交论文25篇 |
·460·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卢加基:遥感与地质之运用;许良基:世界性白金矿床—非惯例白金矿床;白纳 姆:贵金属矿床成矿模式 | 1991年8月 | 三人均为美国教授,受邀同来云南进行地质考察和学术讲座,与会60余人 |
物化探学术交流会 | 1991年9月 | 28个单位74人参加,提交论文50余篇 |
康普斯顿:早寒武世年代讨论 | 1991年11月 | 澳大利亚科学院院士;学术报告 |
灾害地质与建筑地质学术报告会 | 1991年12月 | 80余人参加,内容广泛结合云南实际 |
云 南 省 首 届 现 生 动 物 与 古 动 物 学 学术讨论会 | 1991年12月 | 与省动物学会联办,73人出席,提交论 文53篇,其中地质古生物20篇 |
H.沃弗纳:古太平洋和特提斯之间的岗瓦 讷-联合古陆阶段 | 1992年4月 | 西德科隆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35 人 |
池三川:当代矿床学的新进展 | 1992年4月 |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与会50余人 |
云南省矿山地质找矿暨资源合理开发经验 交流会 | 1992年5月 | 87人出席,会期3天 提交论文42篇,其中大会交流31篇 |
云南省风景旅游地学研究会成立暨学术会 议 | 1992年6月 | 26个单位50余人参加 |
固体矿产勘查自动化系统微机绘制钻孔柱 状图培训班 | 1992年7月 | 与地矿局联办,参训20余人,提供软 件、软盘、说明书及标准化手册 |
B.C.伯奇菲尔:两种不同类型的造山带 | 1992年7月 | 美国科学院院士、麻省理工学院教授; 学术报告,与会50余人 |
庆祝中国地质学会成立70周年大会暨学术报告会 | 1992年10月 | 会期3天207人出席李树基副省长参加, 编辑出版《学术报告会资料汇编》及 《论文摘要专辑汇编》入编论文96篇 |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术研讨会 | 1992年12月 | 74人出席提交论文14篇 |
全国第三届构造地球化学学术讨论会在 昆明召开 | 1992年12月 | 与会80人提交论文达100余篇 |
云南省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五届二次年会暨宝石矿产学术考察研讨会 | 1993年6月 | 7省市24个单位39人参加,在提交论文中筛选12篇编入《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专 辑》(<云南地质>1994年第1期) |
中国古生物学会昆明组成立30周年纪念和 学术讨论会 | 1993年10月 | 45人出席,提交论文41篇,其中10篇编 入专辑 |
刘本培:层序地层学研究方向和动向 | 1993年4月 |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50人 |
沃夫纳:关于冈瓦讷相地层 | 1993年 | 德国教授;学术报告,与会40余人 |
纳特:特提斯东部的演化过程 | 1993年11月 | 德国汉诺威地质和矿产研究院博士; |
汉克:泰国北部的地球动力学剖面 | 1993年11月 | 德国杰廷根大学教授 |
前寒武纪地质研究现状及展望学术讨论会 | 1993年11月 | 与会32人, 提交论文17篇, 四川郝子 文,青海王云山作学术报告 |
涂光炽:成矿理论和地学有关问题 | 1994年1月 | 中科院地学部主任,教授,与会60余人 |
·46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赵大鹏:地质异常与找矿;正路彻也:资源开发和地球系统科学;佐藤兴平:日本 的花岗岩及有关矿床 | 1994年8月 | 赵为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教授;正路为东京大学教授;佐藤为日本地调所主任 研究员,与会40余人 |
彼卡鲁瓦:阿尔巴尼亚蛇绿岩超消减作用 及其与洋中脊的亲和性 | 1994年9月 | 意大利菲拉拉大学地质学院院长国际地 科联IGCP蛇绿岩项目负责人 |
圣娜:上地幔温压测量的进展及上地幔 交代作用 | — | 学术报告,与会20余人 |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 1994年10月 | 175人出席,提交论文133篇,汇编专集 |
江·西莫门:美国卡林金矿地质 | 1994年10月 | 美国高级地质师;学术报告,40余人 |
板谷彻丸:藏东及云南构造变形;古地磁变动与年代测定;河流沉积物的沉积模式;硅藻遗骸群集与沉积环境;海外古人类与古生物调查;元谋竹棚甘棠组地质年 代测定 | 1994年12月 | 参加中—日《元谋盆地晚新生代含古猿地层》综合项目的日方专家板谷彻丸教授等6人,分别做了6个题目的学术报告,与会25人 |
晋宁优质烤烟生产的土壤地质背景与施肥 | 1995年3月 | 学会组织14位农学、地学专家进行农业 地质考察并取得的研究项目 |
95物化探数学地质研讨会 | 1995年9月 | 50余人,提交论文40篇,大会交流21篇 |
玛丽·多蒂:国外勘查地球化学新方法新技术;计算机处理地质数据的方法及其效果 | 1995年12月 | 澳大利亚聘请的美国物化探专家一行分别作的学术报告,并现场作了数据处理 演示 |
云南省铜多金属矿床学术研讨会 | 1996年6月 | 35人出席,柳贺昌、孙家聪、罗君烈作 学术报告,提交论文10余篇 |
组团赴京参加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云南 代表团由29人组成) | 1996年8月 | 作学术报告6人次,参展获二等奖,22篇 论文入编大会论文集;地质路线5条 |
云南省地质学会‘96学术报告会 | 1996年11月 | 200余人出席,12个专题报告,会期2日 |
云南前寒武系铜金矿及滇西地质矿产学术 研讨会 | 1997年5月 | 30余个单位85人出席,提交论文27篇, 17位代表发言,4位专家作学术报告 |
第三届青年地质学术交流会 | 1997年8月 | 提交论文30篇,20余人参加学术交流 |
物化探数学地质学术研讨会 | 1997年9月 | 48人出席,提交论文22篇 |
云南地学服务大农业学术研讨会 | 1998年1月 | 18个单位30余人出席,总结十年成果 |
牛之琏:瞬变电磁法在我国运用的现状 | 1998年2月 | 中南工业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30 余人 |
第三届全国宝玉石学术研讨考察会在昆明 召开 | 1998年3月 | 学会主办,124人出席,李树基等省领导 参加,会期4天,会后赴腾冲考察 |
岩溶石山地区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研讨会 | 1998年10月 | 与黔桂湘鄂川6省联办,60余人出席,会 期5天 |
罗清华等:东南亚新生代演化的新认识 | 1998年10月 | 罗清华、钟孙森为台湾大学教授,李通 艺为台师大教授应邀作学术报告 |
·462·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云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学术研讨会 | 1998年12月 | 51人出席,提交论文40余篇其中23篇在 大会交流 |
庆祝云南省地质学会成立60周年暨学术报 告会 | 1999年6月 | 120余人出席,李树基、涂济民参加,评 选论文119篇入编专辑出版 |
朱正亚:麻省理工学院及ERL研究方向; | 1999年9月 |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勘探地球物理 学会核心会员博士应邀学术报告 |
西部大开发数学地质地球物理学术讨论会 | 2000年11月 | 60余人出席,20余篇论文大会交流 |
林品荣:数组电磁新方法在矿产资源勘查 与评价中的应用-保山核桃坪数组法试验 | 2005年1月 | 地科院研究员;学术报告 |
张世山: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发现的地质意义和国际地层界线对比的 依据 | 2005年4月 | 与石油学会联合组织的地层剖面野外地质考察活动,45人参加,在晋宁梅树村 剖面陈列馆作学术报告;张为教授 |
云南省青海省矿业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 云南省第二届科技论坛 | 2005年9月 | 参与筹备并提交论文14篇,协助完成向政府提交的专题报告,从加大地勘力度 保护地质环境发展循环经济论述 |
赵大鹏: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李文昌:三江国家矿产资源富集区的 地勘成果 | 2005年9月 | 赵为中科院院士中国地质大学教授,李为云南省地矿局总工程师院士专家;学 术报告会,与会300余人 |
澄江寒武系古生物群落和断裂湖泊抚仙湖 的考察 | 2006年3月 | 野外地质考察63人参加,中科院南京古 生物所陈钧远教授等作了讲解 |
西南三江南段国家级矿产资源富集区现场学术研讨会 | 2006年5月 | 与会82人,李文昌、钟瑞、范玉华作学术报告对北衙金矿雪鸡坪斑岩铜矿小红 山硅卡岩铜矿进行现场考察 |
与台湾地质学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地质考察 | 2006年11月 | 赴台北地质考察团一行53人陈宇同为团 长历时11天 |
龙陵黄腊玉研究 | 2006年 | 新类型玉石,成果在《云南地质》发表 |
云南省地矿行业实验室技术工作会议 | 2007年4月 | 10个部门27个实验室53人出席,历时5天 王苏明叶家瑜周金生等专家讲课 |
地勘原始数据质量研讨会 | 2007年9月 | 与会50余人 |
煤质专业学术交流会 | 2007年10月 | 美伊利诺斯州地调所周诚林教授,中国 矿业大学代世锋教授作学术报告 |
二、科技成果
(一)科技专著
1974年以后,云南地质矿产科技工作者撰写了一批专业科技著作,代表着这个时期云南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这是云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今后云南地质科学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6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4~1990年云南地质矿产科学技术专业著作一览表
表14-4
书名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出版社 | 备注 |
云南化石图册 | 陈根保等15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74年 |
云南中生代红层 | 勾韵娴、叶春辉、陈丕基、潘华璋、 蓝绣 | 南京古生物所、云南地矿局、云南冶金地 质勘探公司 | 科学出版社 | 1975年 |
云南中生代化石 | 南京古生物所 | 中国科学院 | 科学出版社 | 1977年 |
砂岩铜矿地质—滇中砂岩铜矿床的实践与 认识 | 云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云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冶金工业出版社 | 内部发行1977年 |
怎样找钾盐矿 | 第十六地质队 | 云南省地质局 | 地质出版社 | 1978年 |
西南区区域地层表 (云南分册) | 曹仁关等12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地质出版社 | 1978年 |
宝鼎煤矿地质特征 | 戴恒贵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地质出版社 | 1981年 |
个旧锡矿地质 | 李树基 张志信等9人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 司 | 冶金工业出版社 | 1981年 |
云南东部震旦系-寒武 系界线 | 罗惠麟、蒋志文、 武希彻等5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2年 |
云南地质与矿产 | 杨荆舟 | 云南省地质矿产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4年 |
中国云南晋宁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 | 罗惠麟、蒋志文、武希彻、宋学良、欧阳麟、邢裕盛、刘桂芝、张世山、 陶永和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中科院地质科学研究所、昆阳矿务局昆阳磷矿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4年 |
云南曲靖地区中志留世—早泥盆世地层及 古生物 | 方润森、江能人、范健才、曹仁关、 李代芸等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5年 |
云南的双壳类化石 | 郭福祥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6年 |
云南思茅盐矿地质 | 袁品泉、夏文杰、李 敏 许 效 松 、 陈 进、榭东岳 | 云南省地矿局、成都地质矿产所、成都地 质学院 | 地质出版社 | 1986年 |
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区重要金属矿产 成矿特征及分布规律 | 李永森、周伟勤、陈文明、史清琴、 陈福忠 | 中国地质科学院、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 | 地质出版社 | 1986年 |
云南富源晚二叠世— 早三叠世孢子花粉组 合 | 欧阳舒 | 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 科学出版社 | 1986年 |
·464·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续 表
书名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出版社 | 备注 |
滇西西矿带成矿规律 | 施琳、陈吉琛、吴上龙、彭兴阶、唐 尚鹑 | 云南地质科研所、云南第三地质队、云南 物探大队 | 地质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变质杂岩—1∶200 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 说明书 | 薛玺会、熊家镛、蔡麟孙、胡英、陈 鼎昌、黄明卿 | 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 | 云南科技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元谋盆地晚新生代地层和古生物 | 江能人、孙荣、梁其中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 《云南地质》增刊,云南省地质 学会主办 | 1989年 |
腾冲地热 | 中科院青藏高原科 学考察队 | 北京大学等 | 科学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大红山古火山岩 铁铜矿 | 钱锦和、沈远仁 | 云南省地矿局第一地 质大队 | 地质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省区域地质志 | 熊家镛、王义昭、 张远志、薛玺会 | 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 质调查队 | 地质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蒋家沟泥石流观 测研究 | 吴积善、康志成、 田连权、章书成 |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 与环境所 | 科学出版社 | 1990年 |
昆明盆地晚新生代地质与沉积演化 | 刘宝理、萧永林、罗建宁、李希勣、 贝丰等 |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云南省地矿局 | 重庆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昆阳群地质 | 吴懋德、段锦荪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科技出版社 | 1990年 |
(二)获奖成果
至1990年底,云南省地质矿产科技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133项。其中,获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励17项,国家级奖励3项,国务院部委奖励71项,云南省奖励42项。部分项目以省外科研单位为主或参与,均为云南省的科研项目。
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励的地质矿产项目表
表14-5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云南大红山前寒武系海相 火山岩铁铜矿床 | 云南省地矿局第九地 质大队 | 个旧锡矿地质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 公司308地质队 |
云南兰坪铅锌矿地质特征及稀散元素的综合利用 | 云南省地质局实验室、第十一地质队 | 岩溶水的勘查及岩溶地基处理技术 | 云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云南省电力 局、勘测设计院 |
云南前寒武纪变质岩系地 层划分与对比 | 云南省地矿局科研所 及部分地质队 | 渡口煤田宝鼎矿区煤层对 比 | 云 南 省 地 质 局 第 八、九、十地质队 |
·46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地质力学在找水中的应用 | 云南省地矿局水文地 质队 | 滇黔桂碳酸盐岩油气勘探 远景 | 滇黔桂石油勘探指 挥部 |
城市地下热水的调查勘探 和开发利用 | 云南省地矿局水文地 质对 | 我国第一个大型古钾盐矿 床 | 云 南 省 地 矿 局 第 十六地质队 |
我国第一个大型铂矿床 | 云南省地矿局第十八 地质队 | 电阻率法勘探干扰异常消 除方法的研究 | 云南大学、冶金地 质勘探公司 |
滇中含铜砂岩型铜矿床的找矿勘探实践与研究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昆明工学院 | 直流电法推断解释的若干问题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中南矿冶学院、云南大学、昆 明工学院 |
云南大姚砂岩铜矿的岩相 及成矿特点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昆明工学院 | 云南前寒武系的研究 | 昆明工学院 |
砂岩铜矿地质-滇中砂岩 铜矿床的实践与认识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获国家级奖励的地质矿产项目表
表14-6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主要完成人 | 等级 | 获奖 类别 | 获奖 时间 |
个旧锡矿地质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李树基 张志信 江育楠 | 四等奖 | 国家自然 科学奖 | 1982年 |
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及找矿方向 | 云南省地矿局科研所、测试中心及部分地质队 | 范 承 钧 施 琳陈吉琛 吴上龙彭兴阶 唐尚鹑刘素芳 徐德才 赵明开 | 二等奖 | 国家科学进步奖 | 1991年 |
滇池地区磷资源的开发 研究 | 云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 大队 | — | 三等奖 | 国家科学 进步奖 | 1989年 |
1992年获国家土地局科技进步奖的科研项目表
表14-7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主要完成人 | 等级 | 获奖时间 |
昆明市宜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研究 | 宜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公室、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土地局规划处 | 李兴发 梁洛辉 吕家从万思顺 夏 天 王志勇李树茂 沈桂元 杨灿章庄胤增 保必灿 马华聪 贾曼华 段菊芬 唐天麟 | 二等奖 | 1992年 |
云南省福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福贡县土地管理局 | 郝兴中 陈建平 卢培泽宋浩昆 和向东 张祥瑞 李继夺 克忠才 | 三等奖 | 1992年 |
·466·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1995年获国家土地局土地调查优秀成果奖项目表
表14-8
项目名称 | 获奖单位及主要参加人 | 获奖等级 |
镇康县土地详查 | 镇康县土地局朱均太等 | 三等奖 |
嵩明县城镇地籍调查 | 嵩明县土地局付莉等 | 二等奖 |
昆明市五华区城镇地籍调查 | 五华区土地局巩振坤等 | 三等奖 |
昆明市盘龙区城镇地籍调查 | 盘龙区土地局王云发等 | 三等奖 |
1996~1997年获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项目表
表14-9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获奖等级 |
楚雄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楚雄州土地局、云南省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院昆明分院 | 一等奖 |
华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华坪县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土地学会、云南大学、华坪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办 | 一等奖 |
玉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 | 一等奖 |
宣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宣威市“两规”办、宣威市土地 局、云南省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一等奖 |
嵩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嵩明县土地局、中科院自然资源综 合考察委员会 | 二等奖 |
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安宁市土地局、云南省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 二等奖 |
寻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寻甸县土地局、寻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云南省农业工程研究设 计院 | 三等奖 |
马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马关县土地局、云南省土地学会、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 | 三等奖 |
广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广南县土地局、云南省土地学会、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 | 三等奖 |
宣威市城市地籍调查 | 宣威市土地局、国家测绘局第六地 形测量队 | 一等奖 |
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主要科技成果:(1)西南“三江”铜、金、多金属成矿系统与勘查评价项目获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西南 “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项目获2004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老挝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获2005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西南岩溶石山地
·46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区滇东—攀西片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云南硅灰石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分别获国土资源部授予的2004年度国土资源科技一、二等奖。(4)中国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研究、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遥感综合调查等项目被省政府授予2003年度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5)云南省土地资源详查、云南省玉溪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与对策、昆明地区早寒武系澄江动物群等项目获云南省2001年度科技进步三等奖。(6)《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28个规划项目分别获国土资源部授予的2005年度“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优秀成果”奖。蒋铮等10名同志被授予2005年度“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三、成果应用
实施数字国土战略,积极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建设。数字国土工程是国土资源管理重要的一项工作。到2007年,全省共开展了8个市、县政务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的试点,完成了 90个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8个县建成综合性土地管理信息系统,8个州、市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建成内部局域网、公众信息发布网站(外网)。开发了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公文流转和督办系统。
基础地理信息方面。已完成1∶50万、1∶25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及高程模型数据库建设,正进行1∶5万、1∶1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建库工作。近年来又开展了土地遥感监测,为实现土地遥感动态实时监测打下了基础。在以上工作中基本形成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和服务的技术体系。
土地资源信息方面。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台账、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等单项业务的信息系统初步建立。通过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
地质矿产方面。已基本完成1∶50万数字地质图形库、1∶50万数字矿产图空间数据库和 1∶20万地球化学数据库建设;1∶50万~1∶100万航磁数据库、重力数据库、矿产地数据库和遥感数据库均在建设中;围绕矿政管理建立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矿产储量数据库等一批登记和统计数据库,其中探矿权受理、登记发证率先实现了电子政务、窗口办文;地质档案管理系统已投入运行,入库数据千余文件。地质馆藏数据全文献数字化已完成120 余档,为实现地质数据管理和服务现代化摸索了路子,打下基础。
地质环境方面。已启动地质灾害、地质旅游和遗址保护等基础数据库和系列图库的建设。
·468·
第二节 干部教育培训
无论是土地资源的管理还是矿产资源的管理,都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1987年机构建立初期,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机构合并以前,省、地(州)、县(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积极开展了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地质矿产部门管理人员虽然绝大多数来自国家正规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但偏重于地质勘探专业,经济管理人才仍十分缺乏,并存在知识老化的现象,同样进行了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机构合并以后,制定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和措施。印发《关于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厅机关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每年制定计划都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由厅党组研究解决。教育培训经费逐年增加,从2000年10万元到2006年50万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了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全方位的岗位教育。建立了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学历教育
人事教育部门针对干部学历水平的差异,积极制定规划实施多层次的学历教育,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党校、电视大学函授学习,与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班等多种形式,在全系统开展干部职工的学历教育。通过多年的努力,使国土资源队伍从大专以上学历不足 10%,转变为以大专以上学历为主,并有不少人完成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的学历水平。
各市(州)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学历教育成果表
表14-10
地区 | 职工总数 (人) | 研究生 (人) | 大学本科 (人) | 大学专科 (人) | 中专 (人) | 备注 |
昆明市国土资源系统 | 1 170 | 48 | 178 | 95 | — | 博士1名 |
昭通市国土资源系统 | — | — | — | — | — | |
曲靖市国土资源系统 | 1 011 | 3 | 190 | 400 | 68 | 1987年大专以上占8%, 中专占44.4% |
玉溪市国土资源系统 | 546 | 3 | 226 | 224 | 66 |
·46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地区 | 职工总数 (人) | 研究生 (人) | 大学本科 (人) | 大学专科 (人) | 中专 (人) | 备注 |
思茅市国土资源系统 | 567 | — | 106 | 282 | 143 | 83人参加与财贸学院联 办大专班72人取得学历 |
临沧市国土资源系统 | 680 | — | — | — | — | |
保山市国土资源系统 | 401 | — | 40 | 124 | 31 | |
丽江市国土资源系统 | 411 | — | — | — | — | |
文山州国土资源系统 | 807 | 5 | 145 | 406 | 251 | 1989年大专以上占4.8 %、中专占44.8% |
红河州国土资源系统 | 786 | — | — | — | — | |
版纳州国土资源系统 | — | 1 | 43 | 160 | — | 1987年大学本科2人专科 13人 |
楚雄州国土资源系统 | 643 | — | 67 | 191 | — | |
大理州国土资源系统 | — | 12 | — | 42 | 58 | 研究生为在读、国土资 源学院尚有11人在读 |
德宏州国土资源系统 | 315 | 4 | 72 | 189 | 50 | 大专以上占干部总数 84.13% |
怒江州国土资源系统 | 214 | — | 6 | 28 | 25 | 参加学历教育46人次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 22 | — | 5 | 14 | 2 |
二、岗位教育培训
自1987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先后组织和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举办的各种培训。并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按照先培训再上岗,用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在以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为主要师资的基础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别举办了各种岗位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有土地详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层农田保护区规划、城镇地籍申报确权、土地评估、土地登记、拍卖师、测绘技能、土地新闻写作、土地政务信息、土地执法监察、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行政执法等。通过教育培训考试,取得相关的业务培训证书、职业资质证书和岗位教育合格证书。还有部分人员通过出国考察、访问学者等形式对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进行学习、探讨和借鉴。省国土资源厅机关2006年举办培训班13个,参加培训2 748人次。2007年举办培训班6个,参加培训1 450人次。参加国土资源部、省级部门培训班共 113个,参加培训326人次(含部分市州局长)。
各市(州)局2006年举办培训班34个,参加培训1 609人次。2007年举办培训班176
个,参加培训10 128人次。参加当地有关部门培训班135个,参加培训1 092人次。
·470·
信息化建设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国土资源信息化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国土资源信息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信息。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起始较早,在2000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前,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主要是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云南省地矿局承担。
土地资源信息化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就开始采用CAD和 MAPINFO等专业技术软件开展地籍调查、土地规划和土地详查等专业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早期的建设模式主要是为解决土地详查、城镇地籍日常工作大数据量处理的问题,在应用软件方面多以单数据管理或是数据属性管理加CAD图形方式为主。之后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进步,小型桌面地理信息系统MAPINFO的广泛应用,以及MAPGIS、ARC/ INFO、GENAMAP等国内外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在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得到应用。云南省的土地信息化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末已进入GIS平台时代。
矿产资源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早在1984年云南省地矿局成立了云南地矿局计算中心负责全省地质矿产信息化工作,早期的工作以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财务电算化、计算机知识普及以及对局的基层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扶持,研制的财务管理、地质资料管理软件在全国推广并获原地矿部科技成果奖多项。从1996年开始,信息化工作从原来的以计算机普及为主转变为以地质矿产信息化建设为主,开展了多项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及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信息化建设。随着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初步形成了社会普及型的成果图形数据库和更具前沿性的地学空间数据库两个系列,并展现出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根据《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程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4月)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在“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总方针的指导下,确定了云南省“十五”及“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为宗旨,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建立较为完整的国土资源信息化体系,初步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从此,云南省在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及基础数据资源的建设、积累、管理、利用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72·
第二节 机构及制度建设
一、国土资源信息化机构建设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列为今后的两项基础性工作,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主要由厅领导及厅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并组建了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是国土资源厅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1)编制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及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承担省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建立具有多种空间分析和决策支持手段的向国内外开放的现代化国土资源信息综合服务体系;为全省国土资源数字化、行政管理信息化、机关办公现代化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指导基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及专业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并提供技术服务;对地市级及其以下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质量监控。(2)负责省级国土资源数据库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服务;承担国土资源文本资料档案及实物标本管理和馆藏建设并向社会提供服务。(3)跟踪国土资源管理和科技发展国际动态,开展国内外国土资源形势的动态分析,开展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进步的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持。(4)开展有关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5)受委托承担国土资源网上信息发布、主页管理。(6)承办部、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到2007年底,全省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大多成立了国土资源信息化领
导小组,并设立了相应的日常办事机构。昆明、红河、玉溪、曲靖、大理等州(市)以及少数县(市)还成立了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并调整充实了信息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兼职队伍,人员专业涉及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测绘、GIS、遥感、计算机等方面。
二、信息化制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为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先后于2004年7月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
·47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源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3月制定《金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计算机设备与耗材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国土资源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于2001年初编制完成《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五”规划》《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于2004年10月编制完成《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十五”后两年实施方案》;于2006年9月编写《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对顺利开展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证作用。
三、信息化经费
为保证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了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10%用于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不但省厅信息化建设资金有了一定保障,也为州(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模式,解决了部分建设资金。
第三节 基础数据库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存在大量的空间数据库和与空间数据有关的属性数据。加速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大信息资源积累是国土资源信息建设的基础工程。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特点,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使用的数据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地理和地学基础数据库,二是土地资源数据库,三是矿产资源数据库,四是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对这四类数据库的内容、管理级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见表15-1至表15-4。
基础地理和地学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数据库使用级别 | 地学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 级别 |
1∶5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5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1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20万~1∶25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2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5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5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10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474·
第十五章 国土资源 信息化建设
续 表
1∶1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25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国家级 |
1∶5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 | 1∶50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国家级 |
1∶1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 | 1∶60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国家级 |
1∶25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20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5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工程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10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国家级 | 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 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40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国家级 | 环境地质图数据库系列 | 省级、国家级 |
— | — | 矿产地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土地资源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2
土地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 管理级别 | |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 1∶1万~1∶5万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县级 |
1∶5万~1∶10万地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地级 | |
1∶25万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省级 |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1∶1万~1∶5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包括乡级规划数据) | 县级 |
1∶2.5万~1∶10万地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 家级(部分) | |
1∶25万~50万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
地籍数据库 | 县级城镇地籍数据库 | 县级 |
县级农村地籍数据库 | 县级 | |
地价数据库 | 县级土地市场数据库 | 县级 |
县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省级 | |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县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省级 | |
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 | 县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县级 |
地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地级 | |
省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省级 |
·47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土地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 管理级别 | |
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县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省级 |
矿产资源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3
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级别 | |
矿业权管理数据库 | 县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国家级 | |
省级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 国家级 |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县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省级 |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国家级 | |
县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 |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 省级 |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 国家级 | |
县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省级 | |
国家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国家级 | |
省级矿产资源潜力数据库 | 省级 | |
国家级矿产资源潜力数据库 | 国家级 | |
全国矿产资源可供性数据库 | 国家级 |
·476·
地质环境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4
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级别 | |
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 | 地下水环境管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 |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质遗迹管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
地质灾害管理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热与矿泉水管理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根据以上内容和管理级别,“十五”期间,云南省结合国家“数字国土”工程的建设,通过资金、技术的指导,在省级业务部门和各州(市)、县(市)的配合下,按分工负责、分级承建、统一标准组织验收的原则下,完成了部分相关的图形、属性数据库建设,采集了大量的实时数据,在日常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基础地理和地学数据库
按照管理职能分工的不同,基础地理数据库由国家和省级测绘局或相应的主管部门统一建设、更新和维护,地学基础数据库由云南省地矿部门统一建设、更新和维护,并将相关基础地理数据库提供国土资源国家级、省级数据中心使用,并基本形成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和服务的技术体系。
到2007年底,在基础地理数据库建设方面,全省已基本完成1∶50万、1∶25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及高程模型数据库建设,正进行1∶5万、1∶1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建库工作。
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始于1993年,1995年后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至2007年,已具初步规模,形成社会普及型的成果图形数据库和更具前沿性的地学空间数据库两个系列,并已展现出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部分数据库的建设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技术支撑,由省统一组织安排与建设。至2007年底已建设完成的数据库,详见表 15-5。
·47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情况
表15-5
基础地学数据库 | 完成情况 | |
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1∶5万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35个标准图幅 |
1∶20万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全省82个标准图幅 | |
1∶50万数字地质图图形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 | |
1∶50万数字矿产图空间数据库 | 2000年10月完成,共包含矿床593 个,其中大型矿床123个,中型矿床193个,小型矿床277个。矿点 1 025个 | |
1∶250万数字地质图图形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 | |
水工环数据库 | 1∶5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8个标准图幅 |
1∶20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全省52个标准图幅 | |
1∶75万云南省水工环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需进一步增加地质灾害调查成果 | |
物化探数据库 | 1∶20万地球化学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水系沉积物测量,39个 元素数据库建设 |
1∶50万航磁数据库 | 完成部分 | |
1∶50万重力数据库 | 完成部分 | |
重砂数据库 | 1∶20万自然重砂数据库 | 完成全省82个标准图幅,共录入自 然重砂采样点20万个 |
矿产地数据库 | 云南省矿产地数据库 | 完成截至2004年底云南全省1 769个 矿产地数据库建设 |
为进一步满足国土监测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需要,加大以卫星遥感手段为主要技术支撑的土地与矿产资源执法力度,为开展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审批、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提供了直观、真实的基础资料,同时,也为电子政务系统审批管理工作提供直观、准确的地理参考数据。自2005年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运用 RS技术,有序地开展了卫星影像数据库建设。该项工作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建基于地面分辨率为2.5米的覆盖全省的卫星数字正射影像图建设,本项工作主要采用法国的SPOT5卫星数据为数据源,至2007年底,先后分两次采购了全省约33万平方千米的存档SPOT5卫星影数据,数据时本分布在2003年至2006年之间,在此基础上,先后分三期,委托国内具有一定资质的作业单位,通过全野外采集影像控制点并叠加1∶5万数字高程模型,完成了全区域的1∶1万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入库工作。除此之外,全省还有约6万平方千米的影像数据空白区,主要分布在永德县、双江县、景谷县、普洱县、墨江县、新平县及砚山等地,将于2008年通过收集其他相同精度的卫星数据进行补充。二是对70个用地量较大的地区,通过购买近期存档数据或编程采集的方式,购买了70个城市规划区的美国QuickBird0.6米
·478·
分辨率的卫星影像数据,其中最小面积64平方千米,最大面积(昆明)430平方千米,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这部分地区的1∶5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库。
二、土地资源数据库
多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数据,这些数据由于受当时技术手段、管理体制的限制,大都以纸介质形式存在,不但不便于使用,而且更新比较困难,更不能满足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至2007年底,全省共完成“云南省1∶50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云南省1∶50万土地开发整理数据库”“云南省1∶25万各州、市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组织实施90个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54个县市完成“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部分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数据库建设。
云南省土地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表
表15-6
数据库名称 | 完成情况 |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 目前已经完成全省1∶5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16个州(市)1∶25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以及约90个县1∶1万主比例尺的空间数据库建设,下一步工作主要 通过整合、集中,解决平台不一、分散管理等问题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已经完成省级1∶50万比例尺,16个州(市)1∶25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及重点城市1∶2.5万-1∶7.5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1∶1万主比例尺的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基本上没有开展 |
城镇地籍数据库 | 配合国家地籍数据库的建设,完成了54个用地量大、地价较高、土地交易量大的县(市)所在地地籍 数据库建设。 |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数据库 |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数据库建设基本上没有开展,必须有序开展此项工作,使国家对 土地价格进行统一监控 |
三、矿政数据库
云南省矿政数据库主要包括矿业权管理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
云南省围绕矿政管理建立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矿产储量数据库等一批登记和统计数据库。到2007年底,全省共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云
·47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南省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云南省探矿权管理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建设。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于2003年4月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数据主要来自“2000~2010年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告书及附图、附表。其基础地理数据在云南省1∶25万基础地理数据基础上简化缩编而成;基础地质图为云南省1∶100万地质图;矿山数据来自“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数据库”相关内容;矿产地数据主要来自“矿产地数据库”(云南部分)。全省各地、州、市、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图件资料差异较大,数字化程度低,比例尺不一致,绝大多数均无数字化的矿产资源现状图或规划图。其中比例尺为1∶25万的有文山、曲靖、保山、思茅和临沧,比例尺为1∶20万的有楚雄和德宏,比例尺为1∶30万的有红河,昆明市、曲靖市和楚雄州有数字化的矿产资源规划图。各地、州、市、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尚未建设。探矿权管理数据库:探矿权勘查登记和地质调查信息目前由“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该系统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合开发。该系统数据库包
含属性数据库和地理底图图层数据两部分。其中属性数据库共有20个,分别为勘查项目受理,勘查项目登记,项目变更,勘查项目完成信息,项目档案,不予登记,地质调查,国家规划区域,年检资金信息表,探矿权使用费,项目处罚记录,探矿权人信息,勘查资格表,参数表,系统用户,综合词表,矿类词表,矿产代码词表,行政区代码,新旧图幅对照表。
自2002年全国推广应用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以来,云南省省级探矿权管理数据库于 2002年底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自2003年开始在全省16个地州及各县,开展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使用,至2007年底云南省探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已受理:已登记的探矿权信息有2 867条、已受理的探矿权信息有5 872条、不予登记的项目1 299条。
采矿权管理数据库: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于2002年对省级采矿权管理数据库进行完善、维护、数据更新等工作;完成了16个地、州、市“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调试、建库工作;完成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建库、汇总工作。于2003年完成了省、地、州、市、县级采矿权管理数据库的联网工作。
2003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采矿权信息系统为切入点,在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清理和建库工作,并已取得成效,据初步统计,通过清理建库,纠正各种不规范的采矿许可证 600多个,处理交叉重叠80多个,全省累计录入采矿权信息数据6 500条,初步建立起云南省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至2007年底云南省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已受理:采矿权登记项目8 978个、采矿权变更登记项目1 198个、采矿权延续登记项目2 177个、划定矿区范围1 235个、国家规划区域 42个、采矿权注销登记469个。
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建设,是国土资源部实施
·480·
的“数字国土工程”之一的矿政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空间库的通知》要求,项目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承担,数据库建设历时一年,于2004年12月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是矿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库,其借助于计算机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建立在统一、规范的坐标体系下显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形态,实现了与探矿权管理数据库,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整合,为矿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方便。其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设置、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矿政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涉及省、州、县
三级系统,数据采集工作量巨大,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10%的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登记入库工作,剩余部分信息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录入完毕。
四、地质环境数据库
地质环境数据库的建设始于2001年,这部分数据库的建设以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技术支撑,由省统一组织安排与建设。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数据库”“云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云南省地质公园数据库”的建设。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数据库的建设自2001年开展工作,2001~2005年完
成:宁蒗、南涧、永胜、昭阳、东川、腾冲、云龙、景东、兰坪、澄江、盈江、禄劝、梁河、施甸、昌宁、金平、临沧、盐津、彝良、石屏、德钦、河口、凤庆、会泽、泸水、红河、绿春、武定、新平、元谋、镇沅、维西、贡山、福贡、云县、富源、玉龙、永善、永平、陇川、西盟等县的建设;2006年~2007年完成:香格里拉、宾川、漾濞、大关、鲁甸、峨山、富民、个旧、华坪、景谷、弥渡、墨江、巍山、元江、易门、威信、瑞丽、潞西、绥江、水富、镇雄、巧家、安宁、嵩明、寻甸、石林、宜良、江川、红塔、弥勒、通海、华宁、麒麟区、沾益、马龙、陆良、师宗、罗平、屏边、蒙自、建水、开远、马关、文山、西畴、砚山、泸西、禄丰、双柏、南华、牟定、永仁、楚雄、普洱等54个县(区)的建设。其余的县将在2008年安排开展。
云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的建设,于1996年完成了1990~1995年昆明市区及近郊
国家级及省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2001年完成了1996~2000年昆明市区及近郊国家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部分分站国家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自2001年以后开始基本正常化,即随年度将上一年(主要是国家级监测点,省级点部分入库)监测数据入库。地州分站国家级监测点数据,由于地州监测分站管理权属当地地勘单位,管理体制不畅,加之监测经费严重不足,缺少设备,因此,只有部分分站监测数据入库,多数分站未入库。
·48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地质公园数据库的建设自2004年开始,至2007年底已完成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数据库的建设。
第四节 计算机网络
根据《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统一规划,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各级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运行的局域网。第二,连接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广域网。
第三,提供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的国际互联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网按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建设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信息网与国际互联网之间在物理上完全分开,全省国土资源局域网络由物理上断开的内网(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外网(运行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系统)两部分。其中,内部局域网选择千兆位以太网或快速以太网三层交换技术,通过物理布线和配置相应级别的交换机连接各前端机。外部局域网通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连入国际互联网。
一、广域网
为实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与所辖的16个地州、128个县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络联网,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更好地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的要求和云南省政府国土资源的实际需求,设计出省厅与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局域网结构。
在广域网方面:按照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云南省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专网,开展国土资源远程网络建设,构建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业务专网。到2007年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与全省16个州市及80个县开通了国土资源远程网络,同时,建立省、州(市)视频会议系统,满足省到州(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视频会议和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的需要。
·482·
图15-1 云南省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业务专网结构图
二、局域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完成局域网建设,并于2005年10月投入使用。网内包括1 100个信息点,其中,内网点近500点,并采用无盘工作站支撑了150台终端服务,外网可提供 200个左右的客户端与Internet连接;配备近20台各种服务器,主干千兆网络连接,并且百兆到桌面;内外网通过物理方式隔离,提供较好的信息安全和病毒防护。
在局域网方面:省通过省级承担80%以上的资金投入,为全省各州(市)、县(市)统一建设机关局域网络。2007年初,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2006年实施方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域网建设的通知》项目自2007年启动以来,到2007年底已为全省16个州(市)、50多个县(市)完成了统一标准的局域网络建设。至2008年底,全省将完成剩余近70个县(市)的机关局域网络建设工作。
图15-2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局域网的逻辑结构图
·48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机关内部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是以计算机硬件与网络通信平台为依托,以政策、法规、规范、标准、信息化机构以及安全体系为保障,以数据中心为枢纽,以电子政务基础平台为支撑构建的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四个组成部分。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各项业务通过国土资源内网和因特网,形成对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的应用与服务。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业务特征,国土资源综合业务系统分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两部分。政务管理系统包括地政管理信息系统、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集成化应用系统,运行在本级系统网络上;信息服务系统包括外部门户网站,大屏幕、触摸屏、短信服务、电话语音等多媒体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报件系统。
地政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土地规划管理、耕地保护管理(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为核心)、土地利用与市场管理、执法监察管理和地籍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矿政管理信息系统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三大部分,其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探矿权管理、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及地质灾害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
系统提供的工具可以帮助用户最快速度调阅业务审批案卷、各个部门的审批意见、案卷相关的基础地图信息和各种专业地图信息,同时可以查看与该案卷相关的会议纪要、督办信息、申报材料、案卷交接过程等,在一体化的环境下,完成案卷审批的日常操作。系统为这些日常操作,提供了简单有效的调度方法,用户可以任意切换使用地图、表格、文档管理工具,实现图、文、表一体化的信息互联管理
为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实施阳光行政,通过努力,省国土资源厅完成近40个省级办公业务流程的梳理和省厅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开发,完成的系统各项功能已能基本满足网上行政审批的需要。2005年10月,借省国土资源厅搬入新址办公的机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底开始全面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进入运行。自此,凡涉及省厅审批的事项、业务批件及各类行政公文全部经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机要、重要、紧急公文除外),进入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会签、审批,办理结果由窗口发出,实现了公文
·484·
和审批业务的网上流转。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公管理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下发《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指南》和《通知》从报件材料要求、内容与程序、处室办文要求、权限设置和督办、纪律及奖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为“窗口办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推进机关政务信息化,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大厅,共设置6个对外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4个,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窗口1个,财务窗口1个,工作人员6名。至2007年底,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窗口办文”制度受理业务报件统计见表15-7。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受理业务报件统计表
表15-7
业务名称 受理 报件(件) | 综合办文 | 探矿权 | 采矿权 | 储量处 | 利用处 | 耕保处 | 规划处 | 合计 |
2005年 | — | 1 359 | — | — | — | — | — | 1 359 |
2006年 | 2 728 | 891 | 632 | 114 | 293 | 434 | 141 | 5 233 |
2007年 | 2 714 | 2 090 | 847 | 330 | 450 | 539 | 115 | 7 085 |
在2006年云南省电子政务工作会议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电子政务应用获得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授予的一个“集体应用奖”和两个“单项应用奖”的表彰奖励。
二、多级联网
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云南省三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实现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系统联网办公,是我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的最终目标。
云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多级关联型的网上审批工作环境,实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业务管理,针对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系统为各个环节提供不同的电子化辅助审核工具箱,国土资源管理多级协同工作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于信息同步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二是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协同督办。
在应用系统建设方面,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主线,在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基础上,由省厅统一开发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已开展了建设用地报批电子报盘系统、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探矿权管理信息
·48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系统、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办文管理系统等的建设工作。
在系统推广方面,通过在省厅大力推行窗口办文制度,以办公自动化为突破口,建成公文流转、事务管理、窗口办文等系统,初步实现网上办公,以促进全省各地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认识,并通过在昆明、楚雄、红河、丽江等地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然后全面推开。至2007年底,全省试点地区已全部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同时,启动曲靖、玉溪、大理、思茅等州(市)及建水、弥勒等12个县(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推广工作。
图15-3 云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多级关联结构图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提供的协同工作环境包括:(1)单位和部门间的业务会办:可以提供部门间基于业务、公文的会办,同时提供单位间的业务和公文会办,并监督会办过程和会办结果的返回。(2)提供给领导和监督部门使用的管理监督工具,可以对业务和公文的流转过程、审批状况进行监控,可以通过红绿灯对审批时限进行督办。(3)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进度,系统支持多个部门在同一时间进行并联式审批。(4)通过采用“关联型”和“独立型”的市县联网运行模式,适应不同网络条件下的市县(区)多级协同工作。
·486·
第六节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
实施“金土工程”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关系中国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的 “战略性”工程。2004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到国土资源部视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实施“金土工程”,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提高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通过地上查、天上看、网上管,不放过对每一块土地的监管。
“金土工程”分3期实施,用6年(2005~2010年)时间完成。第一期工程用两年
(2005~2006年),建设内容是包括:
建立覆盖国家级、31个省级和85个重点城市(由国务院直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
建立覆盖国家直接管理勘查和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分布地区(分布在350个地或市)的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系统。
建立土地特别是耕地信息、矿产资源信息的对外服务系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完工成了《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金土工程一期建设规划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执行,并于2006年12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专家审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金土工程一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意见》的明确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做好两个方案的细化和组织实施工作,全省数据库整合工作于2007年3月开始,于6月底陆续地完成了省级及试点城市(昆明市)15个区(县、市)的7类数据库的整合建设工作,并于2007年7月上旬向部金土工程办公室汇交了数据库整合成果。
为配合全国金土工程一期系统集成部署的任务和要求,确保2007年底基本完成金土工程一期各项建设任务,结合部金土办《金土工程一期集成部署实施方案》的安排,全省于 2007年12月底前顺利地完成本地节点部统一开发和部署的应用系统界面集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分析系统的集成部署工作;运用双向网闸完成了主干网改造,实现了外网与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物理隔离。
云南省结合各地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全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内容和目标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安排。省厅通过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厅印发〈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的通知》,对全省试点城市以外的金土工程项目进行了任务分解与安排,具体内容包括至2008年10月底前,全省已开通远程网络连接的州(市)、县(市)必须实现公文及审批信息网上上报和流转;继续通过省厅扶持,通过统一的电
·48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子政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开展5个州(市)、12个县(市)的地方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第七节 信息服务体系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是公众了解和获得国土资源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评价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土资源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潜力巨大,必须给予极大重视,针对社会的不同需求,对已有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进行提取、转换、综合和分析,可以提供面向公众的公益性信息,也可以根据管理部门的需要,为领导提供更好的辅助决策信息服务。
一、门户网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外部网站是基于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内部网站,统一发布省厅政务管理信息和基础数据,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网上受理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新模式。开展国土资源信息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预研究,优先支持面向社会的公益性信息,和面向管理部门的辅助决策信息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预研究项目,以便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结合云南省第二期政府上网工程的统一布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于2001年7月正式开通,并于2006年进行了改版升级,网站建设宗旨在于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政务工作流程、公布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审批结果、公布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土地利用、矿产勘查与开发以及地质灾害预防与预报的信息,接收社会公众邮件、投诉,改善服务质量,增强国土资源厅办事的透明度、实现政务公开,建立高效廉洁办事政府。
网站主要栏目有:国土资源新闻、国土资源动态、国土资源公告、通告、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预防、预报、资源厅简介、机构设置、通信信息、办事流程、地州国土资源专栏、云南省国土资源概况、国土资源厅地质博物馆馆藏展品图片欣赏和详细资料查询、省地质资料馆馆藏资料目录查询等。
国土资源新闻、国土资源动态:及时报道国内外及云南省各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新闻及工作动态。
国土资源公告、通告:向社会公开全省矿产资源规划,16个州(市)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违法案件、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以及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对全省范围内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等信息实行网上发布和
·488·
查询。定期公告行政审批结果。将探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国土资源政策与法规、普及国土资源管理知识、规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网上接受群众对违法占用土地、违法探矿、采矿举报。网上接受群众对国土资源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
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及时准确地报道云南省内有关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情况,对主要地质灾害情况提供预报信息。
国土资源厅简介:简要介绍国土资源厅的政府职能、人员编制及机构情况。
通信信息:提供了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
办事流程: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厅申请、审批等各管理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办理周期。地质资料馆:收集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馆馆藏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资料目录,供
社会公众使用查询。
地质博物馆:介绍国土资源厅地质博物馆馆藏展品的精美图片、云南省主要矿产品展示和详细资料。
同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专为各地、州、市土地、矿政管理部门开设“地州专栏”,目的在于宣传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的业务联系。省厅要求各地、州、市土地、矿政管理部门积极调动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力量,组织有代表性的素材,与省厅信息中心合作,把本地、州、市专栏办成能更好地反映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风貌的优秀的信息栏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质量。
至2007年底全省有楚雄、迪庆、文山、昆明、红河等州(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对外服务网站已经开通,有些还建成并开通了与当地政府连接的信息服务网站。按照面向社会、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在对外服务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行政审批公告栏、厅
(局)长信箱、举报信箱和意见反馈栏等,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国土资源,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
二、数据中心
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是全国数据中心的组成部分,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满足接收和管理云南省有关地、县汇交的各类国土资源数据以及保证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共享的实际需要。同时,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能更好地为本级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管理和运行平台;为远程信息系统按权限调用国土资源信息提供共享和交换机制;为本级信息服务系统的信息提取提供数据源支持。
·48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图15-4 各级数据中心的逻辑结构图
在地、县数据中心尚未建立时,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数据统一由省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必须是以GIS与网络技术相融合的、网络化的地理空间集成平台。通过网络发布国土资源空间和属性信息,实现全省国土资源信息高度共享,为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查询、分析、统计、辅助决策等项服务。
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存在一个长期坚持和逐渐积累的过程,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是以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主体,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自2001年12月底前完成中心网络的建设并投入使用;2002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软件的配置,完成系统开发调试、人员培训;2002年12月基本完成了以呈贡县和陆良县数据为起点的运行数据库。到2007年底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共有数据库服务器3台、Web服务器1台、邮件服务器1台及高速的交换网络和近500GB的存储空间。数据中心执行严格的基础数据汇交制,至2007年底,中心已积累了近1∶50万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1∶50万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1∶50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16个地州的1∶25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及54个县
(市)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等一大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供使用。
三、其他信息发布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可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系统,云南省信息服务系统结构如下图。
·490·
图15-5 云南省信息服务系统结构图
信息服务体系中最常用的是触摸屏和大屏幕演示。触摸屏和大屏幕演示是政府机关向前来办事人员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的最直接形式,它们是通过制作专门的多媒体演示系统或连接局域网上的信息查询来实现其服务的。
邮件是目前最通用的信息交换方式,通过开通邮件服务,方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进行信息交换。
四、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
信息化标准体系是信息建设的基础和信息交换体系中的核心,云南省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设在遵循国家、行业和部门信息化标准的前提下,主要以国土资源部及相关国家、地方标准为基础,建立与云南省实际特点相适应的扩充性和细化性的地方性标准,以便使全省信息交换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实现信息共享。至2007年底,已经建立《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字典》《省级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分层和编码体系》《国土资源数据库的入库标准》等一系列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
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地质成果资料是地质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广大地质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和历史纪录,也是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发展矿业所必需的重要信息源,它具有来源广泛、种类多
·49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样、数量大、成本高、应用领域广、潜在价值大等特点。保存好、管理好、利用好地质成果资料,是国土资源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云南省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在2000年以前由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负责,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组建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下设资料档案馆,由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组成,负责全省成果地质资料的保管、验收、提供利用。
到2007年底,档案馆收藏积累了我省、邻省及周边国家的成果地质资料7 903份,近 20万件,公益性地质资料数十万件,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数万卷。这些资料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投入上百亿元,经过全省地矿、有色、冶金、煤田、化工、建材、铁路、公路及水利、水电等40余个部门及单位几代地质工作者50年来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家进行有关地质学、大地构造学、矿床地质学、灾害地质学等基础研究及我省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开发矿业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2006年1月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档案大楼建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库房面积达到1 370平方米,排架长度1 300多米,密集架600立方米,专用地质资料图架 300多立方米。配备了防火、防盗、防虫、防湿等安全设施,配置了计算机、彩色扫描仪
(A0幅)、大幅面打印机及多功能快速复印机等设备。建立了专门阅览室,聘用人员负责对外提供借阅服务。
为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全社会共享,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有关规定,制定了《地质资料借阅办法》《公益性地质资料使用承诺书》《公益性地质资料使用有关规定》、阅览室《读者须知》等系列规定,并把地质资料管理、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云南省的管理规定、借阅流程公布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方便社会查询。
2002年3月19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公布,对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提出新的要求。为了扩大地质资料的应用领域、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共享的基础,实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手段现代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于2002年8月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并于2003年11月完成了馆藏7 010份成果地质资料(其中:需提交全国地质资料馆的A类目录数据2 781份)的建库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和修改,于2005年向社会提供网上查询。近几年新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资料馆管理人员对目录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做到了接收一份即录入目录数据库一份,保证向社会发布及时、准确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信息。
馆藏地质资料一直是以纸质保存,由于纸质的老化和使用中的磨损,纸介质上的信息
与计算机处于隔离状态,无法用计算机技术对其分析利用。为了有效地开展地质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资料图文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地质
·492·
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的精神,2000年国土资源部将“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项目列入“数字国土工程”及国土资源部“十五计划”。云南省地质资料数字化建设工作自2000年开始,经过几年来的努力,至2007年底完成了馆藏911份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加上自2006年以后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要求必须汇交电子文档,馆藏数字化成果地质资料已近2 000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坚持定期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云南省形成的地质资料,1998年至2004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地质资料共383种、689份、22 025件; 2006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地质资料96份。
馆藏公益性地质资料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有关规定,于2000年向社会全面公开,平均每年向全国及省内200余个单位次提供1∶20万区域地质、区域化探,1∶5万区域地质报告400余幅公益性地质资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借阅利用各类地质资料统计见表15-8。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地质资料利用统计表
表15-8
利用数量 时间 | 人次 | 份次 | 件次 |
1998年~2001年 | 3 250 | 6 741 | 115 409 |
2002年 | 714 | 1 616 | 26 373 |
2003年 | 770 | 2 941 | 47 295 |
2004年 | 602 | 2 046 | 45 601 |
2005年 | 478 | 1 073 | 66 373 |
2006年 | 2 631 | 5 563 | 219 808 |
2007年 | 1 485 | 3 540 | 127 203 |
六、专业档案信息服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是反映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履行的真实记载,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原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合并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原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的5 162档和原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的2 029档国土资源专业档案全部交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保管,截至2007年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馆藏国土资源专业档案37 750档。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对馆藏国土资源专业档案进行了清理和部分档案数字化工作,2004年对原有地政档案4 772档完成了全文扫描数字化工作。自2005年11月底云南省
·49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国土资源厅开始全面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运行以后,省厅所有业务报件在“窗口”接收时即完成扫描数字化,用于进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会签、审批,办理完结后在“窗口”完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归档。
2004年8月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国土资源部《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征求意见稿)》《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1991〕国土〔办〕字第41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暂行)》,对全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管理进行规范。
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所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根据地政管理、矿政管理的内容性质、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共分为八大类:
耕地保护类。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农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材料;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文件材料。
地籍管理类。包括土地调查文件材料(含地籍信息化建设基础数据库资料);土地权属管理文件材料;土地登记、统计文件材料;土地监测文件材料。
土地利用类。包括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批文件材料;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材料;土地交易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文件材料。
规划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文件材料;专项规划审批文件材料;科研项目申报、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类。包括采矿权申请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注销登记等文件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文件材料;采矿权监督管理文件材料。
地质勘查管理类。包括探矿权申请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保留、注销登记、边探边采、转让等文件材料;地质调查申请备案有关文件材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审批文件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类。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认定)、登记、统计等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登记文件材料;矿产资源产供销资源分析文件材料;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件材料。
地质环境管理类。包括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文件材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文件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文件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审批文件材料;地热评价、开采审批文件材料;矿泉水鉴定、年检文件材料。
七、地质博物馆
云南省地质博物馆始建于1979年,当时称为云南省地质局地质矿产陈列馆,当时馆
·494·
第十五章 国土资源 信息化建设
址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1983年该馆具备了标本收藏、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三大基本功能,更名为云南省地矿局地质博物馆,经过10年的发展,于1993年命名为云南省地质博物馆,直属于云南省地矿局。1997年,中国地质学会授予“地学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称号,并获得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先进单位。
2000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云南省地质博物馆划归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对云南省地质博物馆进行了两次搬迁,于2006年初搬迁至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由于展出地点所限,新展馆展出面积约100平方米,仅展出该馆典藏标本中的精品1 000多件,可以接待社会各界的参观。
该馆是展示云南独特地质环境与丰富资源,宣传地质工作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的窗口。共典藏云南和部分省外、国外地质标本5 000多件,其中不少为国内外罕见珍品。其中云南省出产的珍品有140千克重的自然铜。6千克重的锡石单晶、8.7千克重的黄玉自形单晶(部分透明)、50多千克重的冰洲石单晶、双晶、粗大的绿帘石晶体、蓝绿色含铜异极矿、黄色镉菱锌矿、天河石、国内稀少的红砷镍矿、彩钼铅矿、新矿物单斜铜泡石、西盟石,以及海蓝宝石、红色绿宝石、各色碧玺、铬镁铝榴石碧玄岩、白榴斑岩、西瓦古猿牙齿、云南辉木、中新世貘、5000年前的犀牛化石、羊邑脊棱齿象臼齿,以及两具较完整的早侏罗世原蜥脚类恐龙化石,早全新世大板桥人化石及中国南方首次发现的砸击石器等。
馆内设有矿产资源、宝石玉石、古生物、恐龙、古人类及史前文化等陈列展览,揭示
了地球历史的奥秘,显示了自然美的魅力,展现了云南地质环境和资源的特色。该馆藏品和人员曾多次受邀赴日本、泰国、缅甸、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展览和进行学术交流。
·49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种种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任人侵占和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家“一锅煮”的局面,即国家基本建设和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建井采矿、冶金成材等都由国家一手包揽。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征用审批;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储量管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继颁布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机构合并前
(一)土地管理
云南省土地管理机构始于1929年成立的清丈总局,后并入财政厅为清丈局,并在昆明市政府设土地局。因清丈仅试办昆明一县,又将财政厅清丈局改为昆明县清丈局。1931年 8月,全省进行耕地清丈。财政厅成立清丈处,并设高级评判委员会。各县设立清丈分处及初级评判委员会、评定等则委员会等。1942年清丈结束,机构撤销。1943年10月成立云南省地政局。1944年1月,进行全省地籍整理,各县设立地籍整理办事处。
1950年,土地征用由云南省民政厅行政科兼管。1952年,土地征用由土地改革委员会办理,1953年又改为民政厅民政科办理。1960年8月,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由省建委主管。1961年省建委撤销,土地征用的审批由省计委主管。1964年6月,成立云南省基本建设局,土地征用的审批又改由省基本建设局办理。同年12月省基建局撤销,成立省基本建设指挥部,1965年7月改名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土地征用审批由该委员会管理。
“文革”时期,1967年5月成立军管会,1968年8月成立革委会,土地征用的审批先由军管会,后由革委会的生产指挥部计建组负责。1970年10月成立省基本建设局,1972年9月撤销基本建设局成立省建委,土地征用审批亦先是省基建局后是由省建委主管。
1977年8月,土地征用的审批划归省民政局管理。1981年再度划归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1983年5月,省建委撤销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土地征用审批又划归省计委。 1986年7月,成立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土地征用办公室负责土地征用审批。
1985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省(市)、地(州)、县的农牧渔业厅、局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审批,在经上级审查批准的市区建设规划范围
·498·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内的土地征用由城建部门负责审批(省由省计委负责)”。云南省农牧渔业厅在土肥站,组建了土地利用管理处和土地资源勘测设计中心,并抓了宜良县详查试点工作。丽江地区和怒江州将征地交农业局办理,其他地(州)市建设用地仍由建设部门或计委管理。
1987年1月成立云南省土地管理局,有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不到三年时间,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7个县都成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二)矿产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云南的矿山不是官僚资本,就是英、法殖民者占有和掠夺。
1953年,中共云南省委工业部设地质工作处,做了一定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1957年
1月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实行地质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地质部为主的体制。1958年4月,改为以省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同年9月,曲靖、玉溪、昭通、楚雄、丽江、临沧、红河、思茅、文山、大理、德宏等11个地、州成立地质处。1959年6月,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厅。
1963年2月,云南省地质厅改为地质部云南省地质局,仍实行地质部和云南省双重领导,以地质部为主的体制。1968年10月,成立了云南省地质局革命委员会,至1978年5月撤销并恢复云南省地质局。
1983年4月,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1990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4项行政管理职能:(1)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2)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3)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4)对全省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矿产储量管理
矿产储量管理是确保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和矿产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关键,是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对矿产资源实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对新提交探明储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实行审批的制度。经审批合格的地质报告提交的矿产储量,准予统计入矿产储量表,并作为矿山建设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959年12月,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并由第二届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试行组织简则》。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的成员,均为与矿产资源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第一、二届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第三届以后主任由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设储委办公室在云南省地质局为内设机构之一,编制7~12人。1965年 “文革”以后,矿产储量的审批一度中断。1973年8月,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得以恢复。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的法律地位。1992
·49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云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是省政府对矿产储量审批和管理的机构,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和地下水勘查报告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注销。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审批作了明确规定: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2000年机构合并后,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02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由具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或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采取“专家负责政府备案”的方式,确保地质勘查报告及所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二、机构合并后
2000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组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划入以下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省测绘局的行政管理职能;(4)原省计委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地质勘查、土地利用、国土整治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6)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7)原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8)原省冶金、煤炭、化工、有色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将原属地质矿产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水利厅承担。
机构合并后,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实行政事分开,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矿产、测绘的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及其技术处理、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经过机构合并和职能调整,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加强了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加大了执法力度。
三、其他行业管理机构
(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局,主管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部
·500·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在云南的地质勘查队伍。1983年4月,地矿部决定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1994年11月,地矿部决定改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的通知》,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划归云南省实行属地化管理,更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00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局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队伍和国有资产,负责安排地质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并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地质科学研究、信息建设等)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云南省地质调查院;(4)根据社会需求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云南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5)组织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程勘察施工及多种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经营;(6)承办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财务资产处(审
计处)、人事劳动处(安全卫生处)、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矿产勘查开发部、工程勘察部。编制7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24名(含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直属单位31个,共有职工19 190名,其中在职职工9 999名,离退休职工9 191名。
2006年,按照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局机关职能处室按机构改革时所定编制不变,直属单位撤销3个后为28个,事业编制7 987人。截至2007年底,全局职工总数为 18 592人。其中,在职职工6 128人,离、退休职工12 464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3 048人,占在职职工的49.7%
2007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体制调整分离后,局成立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编制
300人。
(二)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的前身,是重工业部地质局昆明地质勘探公司,成立于1953年 9月,主管云南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作。1970年,改为云南省冶金局地质勘探公司。内设机构13个,直属地勘单位16个,职工总数8 003人。1980年,改为冶金部地质局直属的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1983年冶金部改为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即改为中国有色金属总
·50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公司,1988年改为西南地质勘查局。截至1990年底,全局职工8 24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 427人(矿产地质481人,水工环地质61人,探矿工程59人,物化探 143人,岩矿测试204人,机械仪器58人,地形测绘94人,其他技术人员327人),占职工总数17.3%。直属地勘单位16个,除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外引进了多种经营。
2000年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后,改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内设机构6个,直属单位16个,全局职工9 0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 400余人。在完成地质勘查工作的同时,广泛开展多种经营。
(三)云南省煤田地质局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的前身是云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成立于1960年4月,隶属云南省煤矿管理局。1965年4月,云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被撤销。1978年7月,云南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恢复成立,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1992年,又划归国家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更名为云南煤田地质局。1998年,云南煤田地质局实行属地化管理,更名为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主要职能是:(1)管理所属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工作的规范、规程,组织领导从事煤田地质勘查、勘探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2)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煤田地质勘查计划;承担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计划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煤田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煤层气资源的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煤炭资源储量评估等工作。(3)组织精干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从事煤炭及煤层气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工作,率领煤田地质勘探队伍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把煤田地质勘探队伍建设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实现财政补助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化经营经济实体。(4)负责全局煤田地质数据和科技档案的管理。
内设处室包括党政办公室、地质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综合管理处、安全监察工
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科技处。
直属地勘单位包括云南省一四三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一九八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截至2007年底,全局职工总数为 2 639人,其中在职人员1 209人。在职工程技术人员427人,占在职人员的35.3%。
第二节 管理机构简介
云南省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机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正处于不断变革和完善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管理的形式到管理的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502·
对于自然资源而言,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机构逐步实现精简、高效、科学和法制化的目标。
一、机构合并前
(一)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1987年1月成立,为省建委管辖的二级局。1990年12月,经省政府决定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级别仍为二级局。是省政府对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提供立法依据;(2)对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实行统一管理,主管全省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信息监测体系;
(3)对全省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实行统一管理,承办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4)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实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5)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及后备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调处土地纠纷等。内设办公室、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法规监察处、土地利用规划处、移民搬迁办公室等处室。直属部门有:重点工程征地事务部,成立于1992年11月;地价评估事务所,成立于 1993年5月。均为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地(州)县级及其他土地管理机构
1987年后,全省16个地州市和127个县区,相继成立了土地管理局。1993年12月至
1994年12月,有12个县土地管理局与城建环保局合并。1995年后,又有5个县和怒江州土地管理局与城建环保局分设。至1995年底,全省有17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和118个县区土地管理局,905个乡镇成立了土地管理所。全省土地管理干部职工共有6 027人,其中省局 75人,地州市局375人,县区局2 383人,乡镇所3 194人。有8个地州和20个县区的土地管理局设了移民搬迁办公室。
其他土地管理机构有:成都军区后勤部驻昆办事处土地管理局;昆明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和开远铁路分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监狱局土地办公室;昆明钢铁公司土地科。均成立于1987年前后,主要职责是对内部使用土地的管理,进行清理确权定界和测绘制图,建立地籍档案,处理土地纠纷等。1992~1993年,瑞丽市3个经济区和其他6个农场亦成立土地管理分局。
·50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地(州)市级土地管理机构表
表16-1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备注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 | 1987.9 | 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是规划、城建、民政、房管等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东川于1995年12月改为土地矿产资源局 |
东川市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12 |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3 |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7 | 1996年3月组建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辖8县1 市9个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75个乡镇管理所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9 |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92.7 |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6 |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 | 1987.3 |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 | 1987.8 | |
西双版纳土地管理局 | 1987.11 |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 | 1987.8 |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 | 1990.3 | 1984年设办公室属州建设局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 | 1988.11 |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迪庆州土地管理局 | 1987.3 |
(三)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局。主要是履行地质勘查技术经济管理和队伍的管理。1983年4月,地质局改为地质矿产局,增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履行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地质矿产处、探矿工程处、计划财务处、劳动工资处、安全卫生处、科技处、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公安处、监察室、审计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全省地质资料处、省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等,编制274人。
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地质科学研究和探矿机械生产等直属单位有26个。至1990
·504·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年底,在职职工16 646人,约占全省地质勘探队伍的38.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 688人(矿产地质1 801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566人,探矿工程446人,物化探341人,岩矿测试120人,地形测绘129人,机械仪器57人,其他技术人员228人)占在职职工数 22.15%,全局职工总数为20 153人,其中离、退休职工3 507人。
1990年12月,省政府授予四项政府管理职能。
1994年1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云南省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决定将云南省地矿局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厅,履行全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等和机关党委。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厅长一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15名。同时,省政府发布实施《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征管工作。
1994年11月30日,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及直属地质勘查单位改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995年9月4日,地质矿产部印发《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局机关设置职能处室10个:办公室、机关党委、计划财务部、人事劳动部、科技教育部、企业经营部、职业安全部、审计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室等,核定机关行政编制7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含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2名。另设机关事务部、离退休办公室等事业编制30人。直属地勘单位33个。全局职工总数19 852名,其中在职职工11 967人,离退休职工7 885名。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地质
矿产部的派出机构。两个管理机构实际上是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方式,一方面履行省政府授予的四项行政管理职能,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实行技术经济管理;另一方面又对直属地质勘查单位的技术经济、组织人事、财务资金等进行全面管理。
(四)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地(州)市县矿管机构
1980年4月,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协调矿山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资源纠纷。矿管会挂靠省计委,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第二届以后,主任由副省长兼,副主任由计委、经委和地矿局负责人兼。1995年以后,改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
1985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之后,17个地(市)、州,
110个县相继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适应多种所有制采矿企业的发展。
·50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16-2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隶属机构 | 编职人数 |
昆明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 — | — |
东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5 | 乡镇企业局 | 18 |
昭通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6 | 昭通地区经贸委 | 2 |
曲靖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6.10 | 曲靖地区行署 | 7 |
玉溪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7.2 | 玉溪地区行署 | 13 |
大理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大理州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1980.7 1985.5 | 大理州政府 大理州经委 | 3 |
楚雄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6 | 楚雄州计委 | 5 |
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5.3 1991.11 | 州工交局 文山州政府 | 12 |
思茅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5.3 | 思茅地区工业局 | |
临沧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96.10 | 地区行署经贸委 | 5 |
保山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6.8 | 地区行署经贸委 | 4 |
丽江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9 | 行署乡镇企业局 | 4 |
红河州矿产资源管理局 | 1995.8 | 红河州经贸委 | |
德宏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90.6 | 德宏州经贸委 | 4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 | 1996.6 | 迪庆州政府 | 11 |
怒江州矿产资源管理局 | 1990.1 | 怒江州政府 | 19 |
二、机构合并后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4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于,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实施行政管理,并主管全省的地质勘查和测绘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地、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
·506·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3)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4)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5)拟定全省的地籍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6)拟定我省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7)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数据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8)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下同)的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定从事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评估结果。(9)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鉴定、评审结果。(10)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测绘的管理工作。(12)拟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办法;参与全省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工作;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13)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14)按规定管理云南省测绘院(原云南省测绘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含对外事务)、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含
执法监察)、规划处(加挂科技处牌)、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含移民搬迁)、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
·50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人事教育处(后改为组织人事处),并设机关党委。行政编制共88人,处以上领导职数共 30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2004年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局,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2006年6月,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核定事业编制为78名。
(二)市(州)县级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2002年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全省8市8州129个县(区)成立了16个市(州)级国土资源局;129个县级国土资源局和17个市局直属分局;1 231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其中含红河州44个县属分局)。市(州)、县(市)、乡(镇)三级有在职人员6 948人。这些机构的建立基本上是将计、经委或其他部门所属的矿管办合并到土地管理局,通过对职能和人事的调整,加强和规范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
云南省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表
表16-3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编制 (人) | 乡管理所 | 备注 | |
个数 | 人数 |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 2002.7 | 989 | 123 | 391 |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 | 2002.11 | 947 | 151 | — | 其中市局58人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 2003.11 |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 |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 2001.8 | 186 | 75 | 215 | 其中市局30人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 | 2002.5 | 249 | 43 | 162 |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 | 2002.6 | 398 | 104 | 422 | 其中事业编制8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444 | 61 | 342 | 其中州局59人,2个州分局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 | 2002.2 | 154 | 24 | 122 | 其中州局24人,事业单位7人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391 | 101 | 252 | 其中州局53人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1 | 773 | 103 | 358 | 其中州局44人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 2002.3 | 230 | 50 | 85 | 其中州局35人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 | 2002.5 | 178 | 24 | 52 | 其中州局31人,23个所1个城区分局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126 | 24 | 28 | 其中州局22人 |
·508·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1987~2000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名录
表16-4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石瑶 | 副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7.6~1989.9 | 主持工作 |
石瑶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9.9~1992.10 | |
李如林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2.11~2000.6 | |
张绍艺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87.6~1994.10 | |
郝锋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87.6~2000.6 | 后任助理巡视员,2002年9月任巡视员 |
余蕴祥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5.5~2000.6 | |
马竹敏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女 | 汉 | 1998.6~2000.6 | |
祁希元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7.1~2000.6 | |
刘光前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8.2~2000.6 | 后任助理巡视员 |
2000~2007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名录
表16-5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陈西京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2000.6~2002.12 | |
张耀武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2002.12~ | |
王学龙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2002.6 | |
余蕴祥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 | |
马竹敏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女 | 汉 | 2000.6~2005.3 | |
蔡学礼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2002.8 | 2002年9月任巡视员 |
李连举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6~ | |
吴国富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12~ | |
艾远津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3.9~ | 正厅级 |
王俊强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拉祜 | 2005.9~2007.8 |
1987~2003年云南省地(州)级土地管理局领导名录
表16-6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张文德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1.4~1994.4 | |
金祖鑫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1.12 | |
张文德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2~1991.3 |
·50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路祥祖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2~1990.8 | |
段文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2~1990.8 | |
钟明喜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8~1991.3 | |
皇甫云生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5~2001.5 | |
杨清旺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8~2001.5 | |
褚中志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7~2001.12 | |
凌发然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12~1994.03 | |
晋其辉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4~2002.11 | |
张维鉴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2.3 | |
黄仕万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12~1995.9 | |
马吉林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回 | 1992~1994 | |
申开庆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9~2002.10 | |
孙朝孝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3~2002.10 | |
谢峰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4~1995.8 | |
张剑德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8~2002.9 | |
杨顺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2~1993.3 | |
陈建生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9~2002.1 | |
李荣贵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9~1997.12 | |
舒满苍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1~2002.1 | |
武有富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4.1 | |
谭永寿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6~1996.1 | |
李家茂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4.12~1996.1 | |
李家茂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6.1~1998.6 | |
郭思藩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96.1~1997.10 | |
谭永寿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1~1998.6 | |
靳宝惠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1998.6 | 正县级 |
张大成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3~1998.6 | |
李家茂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8.7~2002.5 |
·510·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谭永寿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0.6 | 后任调研员 |
靳宝惠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2.4 | 正县级 |
张大成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1.12 | |
周继武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6~2003.11 | |
靳宝惠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11 | 正县级 |
黄太文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11 | 副县级 |
周峰越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7 | |
张宝康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87.9~1991.12 | 主持工作 |
沈达礼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1~1996.4 | |
郭启辉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1.9~1996.4 | |
杨光明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6.4~2002.1 | |
何玉昌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96.4~2002.1 | 正县级 |
张正华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1996.4~2002.1 | |
刀保平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傣 | 1998.2~2002.1 | |
黄自全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2.2 | |
涂国相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2.2 | |
毕文玉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环保局局长 | 男 | 彝 | 1988.10~1991 | |
杨文义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2.3~2000.11 | |
景学文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2000.12~2002.1 | |
郭自明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3~2002.1 | |
夏钢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8~2002.1 | |
李映昌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2.1 | |
杨绍林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9.3~1997.12 | 1987年4月任副局长 |
李天宝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12~2001.8 | 1996年10月任副局长 |
李永芳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8~1997.12 | 后任调研员 |
杨胜耀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土家 | 1991.9~1994.12 | 后任调研员 |
李宏春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7.12~2001.8 | 1994年12月任副局长 |
杨枝文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12~2001.8 |
·51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87.6~1989.1 | |
和铖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纳西 | 1989.1~1994.3 |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藏 | 1994.3~1997.2 | |
杨国成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2~2003.4 |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7.2~1998.6 | |
吴廷香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1.6 | |
马国权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壮 | 1987.5~1990.1 | |
沈廷军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壮 | 1990.1~2001.8 | |
张林森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1.6~1998.9 | |
王成光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9.2~2002.5 | |
周立德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11~2002.5 | |
何成祥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6~2002.5 | |
王柯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哈尼 | 1987.7~1996.5 | |
范国富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7.1~2001.12 | |
程福运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8~1998.5 | |
樊广义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3.9~1995.8 | |
张祖明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8~2001.12 | |
胡仕源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2001.12 | |
张泽华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6.6~2001.12 | |
杨东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哈尼 | 1990.12~1992.6 | |
岩叫虎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1992.12~1993.12 |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2~2002.2 | |
张文安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88.4~1992.7 | 后任副调研员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1~1995.2 | |
李鲜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1993.8~2002.2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2.2 | |
王汉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89.8 | |
李祖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9.8~1998.6 |
·512·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张永仁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8.6~2000.12 | |
陈刚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0.12~2001.11 | |
何根源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1~1992.10 | |
赵炳荣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10~1994.10 | |
刘洪群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6~1998.6 | |
吴丽华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女 | 汉 | 1995.6~2001.6 | |
岩光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10~2001.11 | |
杨振家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1.1~1994.1 | |
董继理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4.2~1996.1 | 1991年1月任副局长 |
杨红光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6.2~2001.12 | |
段林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4.1~1997.6 | |
杨瑞芳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女 | 白 | 1996.2~2001.12 | |
林涛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001.12 | |
刀金明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1990.11~1997.7 | |
杨升吉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7.7~2001.10 | |
杨俊忠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9~1994.11 | |
李卫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景颇 | 1993.11~2002.3 | |
向书华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10~2002.3 | |
刀承福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傣 | 1996.09~2001.11 | |
董才益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傈僳 | 1987.04~1992.11 | |
董才益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傈僳 | 1992.11~2001.07 | |
熊光藩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傈僳 | 2001.07~2002.05 | |
高尚德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2.08~1994.08 | |
谢正高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2001.08 | |
马成伟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局长 | 男 | 藏 | 1996.07~2001.12 | |
王国芳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6.11~2001.12 | |
张明晶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11~1998.12 | 厅挂职干部 |
杜云胜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9.07~2001.12 |
·51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1~2007年云南省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领导名录
表16-7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金祖鑫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4.5 | |
褚中志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5~ | 2001年5月任副局长 |
刘跃进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5.5 | |
周兴舜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苏晖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8~ | |
陈茂林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5~ | |
刘宁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
李华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女 | 蒙古 | 2002.9~ | |
刘翔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11~ | 机关党委书记 |
马鹏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回 | 2002.11~2005.2 | |
孙朝孝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2002年11月任副局长 |
李平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邓成军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2003年7月任纪检组长 |
马骉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
张剑德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4.12 | 后任调研员 |
王富民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回 | 2004.12~ | |
王文党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6.10 | 后任党组副书记(正处) |
吴乔峰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7.1 | |
王剑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苗 | 2006.11~ | 2003年3月任纪检组长 |
朱寒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0~ | |
施宗敏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0~ | |
周敏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7.10~ | |
周继武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3.11~2005.12 | |
海之鹤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2~ | |
靳宝惠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1~ | |
黄太文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1~ | 2006年5月后为正县级 |
李中华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5.11~ |
·514·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海秀兰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女 | 汉 | 2006.5~ | |
杨光明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1~2003.2 | |
肖建伟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3.2~2007.5 | |
马先楚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10~ | |
何玉昌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2.1~2002.9 | |
张正华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2002.2~~ | 2007年10月后为正县级 |
王成荣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2004年1月任纪检组长 |
陈宗平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9~~ | |
景学文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傣 | 2002.1~2004.11 | |
王华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郭自明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夏钢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罗向阳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3.5~ | |
李映昌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5 | |
李天宝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1.8~2007.12 | 后为调研员 |
杨国满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12~ | |
杨枝文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7.12 | 后为调研员 |
林 博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杨春红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7.12~ | |
杨国成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3~2004.3 | |
杨静全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纳西 | 2004.3~ | |
李茂喜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8.6~2004.7 | |
秦培林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3~ | |
王育勤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纳西 | 2002.1~ | |
张吉成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王成光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2.6~2003.2 | |
何知平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3.2~ | 2002年6月任副局长 |
周立德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6~ |
·51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何成祥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6~ | |
邓兴州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3~2005.6 | |
李仕标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壮 | 2005.12~ | |
范国富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2.1~2004.6 | 后任调研员 |
杨建国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6~ | |
张祖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2005.12 | 后任调研员 |
何道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周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许红岗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5~ | |
郭勇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4.5~ | |
张泽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2.1~2004.6 | |
马毅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6.5~ | |
赵渐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6~ |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2~2004.12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0~2006.5 | |
吴乔峰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5~ | |
李鲜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2002.2~2002.6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2~2005.10 | |
李剑波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9~2005.5.8 | |
刘德忠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拉祜 | 2005.10~ | |
游先琼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0~ | |
李绍民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3.8~ | 正县级 |
陈刚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11~2005.9 | |
岩光学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2001年11月任副局长 |
杨明全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2~ | |
郭跃安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3~ | |
杜鹏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胡有刚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5~ |
·516·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贺祥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3.11~ | |
杨红光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2.1~2004.08 | |
李福安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4.9~ | |
林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李俊明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2.1~ | |
孙绍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3.3~ | |
陈东发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3.~ | |
李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7.~ | |
王文天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7.2~ | |
肖利生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傣 | 2001.11~ | |
李卫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景颇 | 2002.3~2004.2 | |
向书华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3~ | |
闫敬东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阿昌 | 2006.11~ | |
高星光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王成钢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7.12~ | 兼瑞丽局长 |
蒋恩顺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傣 | 2007.12~ | 兼潞西局长 |
熊光藩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傈僳 | 2002.5~2006.4 | |
李桂林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2.4~2005.11 | |
蔺强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6.4~ | |
颜福明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4.4~ | |
杨长茂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 | |
胡雄昌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 男 | 傈僳 | 2002.5~ | |
马成伟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藏 | 1996.7~ | |
王国芳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6.11~ | |
杜云胜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9.12~ | |
王建国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2005.12~ | |
张耀林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6.11~ |
·51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83~1994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局领导名录
表16-8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风竹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3.4~1985.6 | |
辛本智 | 局长 | 男 | 汉 | 1986.11~1989.1 | 1985年6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 |
吴家仁 | 党组书记(主持行政工作) | 男 | 汉 | 1989.1~1989.11 | 1984年10月任副局长1985年6 月主持党委工作(党组改为 党委) |
陈西京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9.11~1994.12 | |
张翼飞 | 副局长、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3.4~1994.12 | |
罗成俊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3.4~1994.10 | 后为巡视员 |
费宣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5.6~1994.12 | |
李含正 |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 男 | 汉 | 1988.5~1992.4 | |
李晓明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3~1994.12 | |
陈启略 | 纪委书记 | 男 | 汉 | 1992.3~1994.12 | 兼政治部主任 |
王学龙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7~1994.12 |
1994~2000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厅领导名录
表16-9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陈西京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局长 |
张翼飞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5.1 | 兼地勘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
费宣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7.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陈启略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8.11 | 兼地勘局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 |
李晓明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王学龙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李建华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5.3~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518·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领导名录
表16-10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
第一届 (1959~ 1979) | 杨正南 | 主任 | 省计委 | 吴晋初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吴志远 | 委员 | 省地质局 | 熊秉信 | 委员 | 省冶金勘探公司 | |
肖明山 | 委员 | 省地质局 | 陈玉林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高云升 | 委员 | 省重工业厅 | 李希勣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郭有章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张屏候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第二届 (1979~ 1990) | 钟其庆 | 主任 | 省计委 | 吴仁镜 | 委员 | 省建委 |
李凤竹 | 副主任 | 省地质局 | 高恒 | 委员 | 省冶金勘探公司 | |
孔繁勤 | 副主任 | 省冶金厅 | 李希勣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曹大伦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张士杰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杨福林 | 委员 | 省化工局 | 田锡纯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周克龙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张屏候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张德康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 — | — | |
第三届 (1990~ 1997) | 李树基 | 主任 | 省政府 | 王礼国 | 委员 | 省人行 |
杨健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李允武 | 委员 | 省建行 | |
陈西京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周熊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张巨华 | 委员 | 省经委 | 朱智华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探局 | |
魏增扬 | 委员 | 省建委 | 龙宝丰 | 委员 | 省煤田勘探公司 | |
林文兰 | 委员 | 省科委 | 张淼 | 委员 | 省水利水电厅 | |
张翼飞 | 委员 | 省地矿局 | 向运松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
施耀辉 | 委员 | 昆明有色公司 | 吴晋初 | 委员 | 省煤矿设计院 | |
朱维熙 | 委员 | 省冶金总公司 | 陈国志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陈训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罗君烈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王鉴 | 委员 | 省石化厅 | 何炳盖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洪叔南 | 委员 | 省轻工厅 | 和汉辉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丁四耆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 — | — |
·51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
第四届 (1997~ 2000) | 李嘉廷 | 主任 | 省政府 | 李晓明 | 委员 | 云南地勘局 |
邹纲仁 | 副主任 | 省政府 | 彭程电 | 委员 | 西南有色地勘局 | |
吕人杰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吕成人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陈西京 | 副主任 | 省地矿厅 | 王永仁 | 委员 | 省冶金集团 | |
吴晓青 | 委员 | 省科委 | 欧阳钊 | 委员 | 云南建材集团 | |
孟昭华 | 委员 | 省建设厅 | 詹文安 | 委员 | 省计委国土办 | |
邹立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肖国宝 | 委员 | 省经贸委 |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罗启亮 | 委员 | 云南煤田地质局 | |
谢承彧 | 委员 | 省水利水电厅 | 雷滇生 | 委员 | 省人民银行 | |
王家骥 | 委员 | 省轻纺厅 | 黄继林 | 委员 | 省建设银行 | |
王学龙 | 委员 | 省地矿厅 | 王先霖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赵键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侯云健 | 委员 | 昆明煤炭设计院 | |
郝锋 | 委员 | 省土地管理局 | 彭辉宇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
邓家荣 | 委员 | 省环境保护局 | 王鹰 | 委员 | 省储委办公室 |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名录
表16-11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
第一届 (1980~ 1984) | 杨正南 | 主任 | 省计委 | 张文熙 | 委员 | 省化工局 |
和志强 | 副主任 | 省地质局 | 余潜 | 委员 | 省轻工局 | |
王汉琦 | 副主任 | 省建委 | 赵云鹗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李以海 | 委员 | 省经委 | 晋西 | 委员 | 省社队企业局 | |
孔繁勤 | 委员 | 省冶金局 | 田锡纯 | 委员 | 省储委办公室 | |
赵国纯 | 委员 | 省煤管局 | — | — | — | |
第二届 (1984~ 1986) | 和志强 | 主任 | 省政府 | 石光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钟其庆 | 副主任 | 省计委 | 俞仁平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单志超 | 副主任 | 省经委 | 姚云辉 | 委员 | 省司法厅 | |
李风竹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徐振康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程鄂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赵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 | — | — |
·520·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
第三届 (1986~ 1988) | 朱奎 | 主任 | 省政府 | 俞仁平 | 委员 | 省建材局 |
钟其庆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姚云辉 | 委员 | 省司法厅 | |
单志超 | 副主任 | 省经委 | 徐振康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程鄂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阎维衡 | 委员 | 省建设银行 | |
赵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陈大举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王任才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第四届 (1988~ 1989) | 朱奎 | 主任 | 省政府 | 李裕光 | 委员 | 省建材局 |
李明德 | 副主任 | 省经委 | 马标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杨建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阎维衡 | 委员 | 省建行 | |
任廷孝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陈大举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王显政 | 委员 | 省煤炭厅 | 任治机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查局 |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第五届 (1989~ 1990) | 李树基 | 主任 | 省政府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李明德 | 副主任 | 省经委 | 李裕光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杨建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马标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张菘 | 委员 | 省司法厅 | 唐崇礼 | 委员 | 省劳改局 | |
李建国 | 委员 | 省监察厅 | 彭敬良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程映萱 | 委员 | 省财政厅 | 李允武 | 委员 | 省建行 | |
郝峰 | 委员 | 省土地局 | 任治机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查局 | |
王显政 | 委员 | 省煤炭厅 | 高宛生 | 委员 | 云南省地矿局 | |
任廷孝 | 委员 | 省冶金厅 | — | — | — |
2000~2007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领导名录
表16-12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晓明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0.6~2005.6 | |
付军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5.6~ | |
李建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0.6~ |
·52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史翔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0.6~ | 2000年12月任党委副书记 |
赵万征 | 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0.12~ | 兼机关党委书记、局工会主席 |
常凡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002.5 | |
郭远生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007.1 | |
全健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2.6~ | |
吴军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6~ |
1960~2007年云南省煤田地质局领导名录
表16-13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间 | 备注 |
丁润斋 | 党委书记、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张清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60. 5~1965. 4 | |
李秋阳 | 副经理 | — | — | 1960. 12~1965. 4 | |
梁宝生 | 副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王明堂 | 副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羡书真 | 总工程师 | — | — | 1960. 5~1965. 4 | 主持工作 |
王立荣 | 筹备组长 | — | — | 1978. 8~1980. 4 | |
王立荣 | 党委书记 | — | — | 1980. 4~1984. 4 | |
刘兴志 | 经理 | — | — | 1980. 4~1984. 4 | |
杜万荣 | 总工程师 | — | — | 1979. 10~1993. 3 | |
刘双干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80. 4~1984. 4 | |
李秋阳 | 副经理 | — | — | 1979~1981 | |
郑昌群 | 副经理 | — | — | 1980. 4~1984. 4 | |
张海元 | 副经理 | — | — | 1980. 4~1994. 12 | 1991年9月副局长 |
张焕琦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84. 5~1987. 7 | 主持工作 |
唐衍道 | 经理 | — | — | 1984. 5~1996. 12 | |
郑昌群 | 纪委书记 | — | — | 1984. 5~1986. 1 | |
王卫华 | 副经理 | — | — | 1984. 5~1986. | |
刘玉栋 | 党委书记 | — | — | 1987. 8~1988. 8 | |
刁登才 | 党委书记 | — | — | 1988. 9~1991. 9 | |
张永宁 | 副经理 | — | — | 1987. 9~1991. 9 |
·522·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间 | 备注 |
阚荣富 | 党委书记 | — | — | 1991. 10~1997. 11 | |
陈世铸 | 副局长 | — | — | 1993~1996 | |
罗启亮 | 局长 | — | — | 1997. 1~ | |
胡克宁 | 党委书记 | — | — | 1997. 12~ | |
郭鑫 | 总工程师 | — | — | 1998. 4~2000. 5 | 代理 |
张跃礼 | 副局长 | — | — | 1997. 4~2002. 10 | |
金石云 | 副局长 | — | — | 1998. 1~2005. 12 | |
赵松柏 | 纪委书记 | — | — | 2002. 1~ | |
罗俊 | 副局长 | — | — | 2003. 6~ | 兼总工程师 |
司胜利 | 副局长 | — | — | 2003. 6~ |
1974~2007年云南省有色地质局领导名录
表16-14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刘玉振 | 经理、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74.1~1979.3 | 云南省冶金局地质勘探公司(第二届)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77.5~1979.3 | |
高桓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冯志敏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李岩新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7.12~1979.3 | |
高桓 | 经理、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79.3~1983.3 | 冶金部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陈家震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0.8 | |
冯志敏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李岩新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1.12 | |
齐殿有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1.12 | |
乔炳才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6~1981.12 | |
张本初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1.11~1983.3 | |
郝保元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1.11~1983.3 |
·52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届)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武国治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4.4~1985.5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张本初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郝保元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孙晋莆 | 经理 | 男 | 汉 | 1985.5~1988.8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探公司(第二届) |
张光典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俞开基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郎志钧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8.6~1988.8 | |
任治机 | 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张光典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88.8~1997.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局(第一届) |
俞开基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8.8~1993.12 | |
彭学之 | 纪委书记 | 男 | 汉 | 1991.6~1996.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4.8~1997.5 | |
孙晋莆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2.1 | |
李胜臻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4.12 | |
蒋承伟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8~1997.5 | |
郎志钧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7.5 | |
彭程电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1.11~1997.5 | |
任治机 | 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8.8~1994.8 | |
郎志钧 | 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局(第二届) |
陈耀光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彭程电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蒋承伟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524·
录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郎志钧 | 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7.1 |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第一届) |
陈耀光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98.5~2002.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8.5~2002.2 | |
蒋承伟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7.1 | |
李连举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2.5 | |
李邑飞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2003.9 | |
常凡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2.5~2006.6 | |
孔利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3.9~2007.1 | |
李光斗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4.12~2007.1 | |
郭远生 | 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第二届) |
尉琪瑛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7.1~ | |
孔利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
李光斗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
罗玉福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8~ |
·52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93年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
·528·
附 录
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3.土地的利用、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出让方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与有意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利息,下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已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五)受让方应当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出让方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指出让方向特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
·52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申请书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出让方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同时通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
(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在有效标书中决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对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出让方根据决标书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应当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者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中标者逾期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属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决标后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地块(幅号)、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地点;有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有意竞买者应当在拍卖之前七日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和有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向出让方报名,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拍卖须知,宣布公证人员或者见证律师名单,介绍拍卖地块概况,公布底价;竞买者以举牌方式应价,经过报价竞争产生最高报价者;最高报价者即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四)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应当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530·
附 录
竞买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竞投未中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退还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原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机关备案,并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或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53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其转让价格优先购买地使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前次转让地价(初次转让按出让地价计算,下同)100%的,按4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100%至200%的部分,按6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200%至300%的部分,按7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 300%的部分,按80%缴纳。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出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缴纳数额,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等因素在租金总额的10-50%内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逾期未办理出租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已出租的房产随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房屋原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逾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532·
附 录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在支付处分费用、处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费用和扣除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款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以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次序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53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按照《条例》第七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未确定前,可分别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额、租金总额、抵押金额的20-50%核定。
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人、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增值费,一律上缴财政(其中上缴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从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中提取2%的业务费。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和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收入,逃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当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交逃漏金额,并处逃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34·
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款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减缴、免缴。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缴
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以招标出售、拍卖、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53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区块编号。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二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为
·536·
附 录
两年,保留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所在的区块。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探矿权变更登记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两年内,作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矿山建设立项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开采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申请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
·53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十七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
·538·
附 录
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二)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由探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申报。
转让采矿权,应由采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53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不办理备案手续的,抵押合同无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
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矿产储量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矿产储量经批准之后,探(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编制、汇总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汇交项目登记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540·
附 录
在资料保密期内,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对地质勘查资料予以保密。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颁证机关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54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四十四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集
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542·
附 录
三、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 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54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统一的规划实施。
地热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热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
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采指标内开采。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装置计量设施,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地热水的综合利用率。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开采监测资料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地热水资源开采井、温泉因故终止取水,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分别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施工工程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
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
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转让地热水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44·
(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超过限额取水;
(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水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
(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三)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的外,按照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四、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项目指南、有找矿前景的区块资料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基础图件等资料。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种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区域设置矿业开发实验区,并依法制定管理矿业开发实验区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外商可以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呈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省外资审批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外商对其投资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但应当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546·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采登记,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持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企业。需要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向外资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持外资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外商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九条 外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土地管理以及矿山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外商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外商有权拒绝以县乡公路作价折股参与分红;有权拒绝集资修建县乡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本省对外商投资已有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开采该矿床后,可以作为递延资产,逐年摊销;
(二)可以申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缴纳;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四条 违法进入外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或者矿区范围从事勘查、采矿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外商优惠而不给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国外华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8·
附 录
五、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54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乡级土地利用区,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城镇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湖泊滩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耕地。
第八条 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地、州、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550·
附 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用出让、承包、出租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零星、闲置、废弃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又不组织耕种或者挖了基沟、砌了石脚、围墙,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应当缴纳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4倍的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第十四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新耕地开垦。
第十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增建设用地后,确实无地开垦或者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六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各地、州、市的基本农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55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利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从事农业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批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条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
·552·
附 录
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鱼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
(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鱼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55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
·554·
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期的有偿使用费后,剩余费用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职的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和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开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55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建筑材料和其他设施等处罚措施予以制止。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取荒废耕地、虚报人口数量、冒名顶替申报用地、隐瞒谎报土地类别、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不按照批准的位置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拒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登记和原土地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56·
六、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丛地和乔木林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荒山有偿开发,是指按本规定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
从事非农产业开发和地下的矿藏资源开发及其他性质的开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 荒山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禁止毁林开荒和在25度以上的陡坡开垦耕地。
凡已划给学校的用地,公路、铁路及江河、湖泊、沟渠两旁划定的保护用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村民共用的牧场,道路、薪炭林地,有权属纠纷的荒山,有专门用途的荒山以及不宜出让的其他荒山,不得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采用各种形式开发荒山,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身份、职业和国籍的限制。
第六条 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七条 荒山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法进行。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开发使用的面积、期限、用途、金额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荒山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林地和牧草地的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
·55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管理部门,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荒山所有者的村(社)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原已划定由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使用的荒山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发或与有开发能力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作开发。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也可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规定承包、租赁开发。
第九条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五十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用于荒山开发。
村(社)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属村(社)所有;用于荒山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收取的承包金、租赁金属国家所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额留给原单位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及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按合同开发的荒山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转让、转包、转租和继承荒山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对出让、承包、租赁开发的荒山,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改变荒山用途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依法更改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和使用的,所有者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
第十三条 对原已出让、承包、租赁和其他形式开发的荒山应维护原出让、承包、租赁和其他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原开发者同意,不得改变原有的合同关系。如荒山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同意改变原出让、承包、租赁及其他开发的方式的,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属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属集体所有的,由村(社)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依照本规定进行出让、承包、租赁。
第十四条 对已承包和划给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已开发的应按各地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开发的,由所有者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
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已开发的荒山,应按有关规定对荒山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荒山有偿开发的领导,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的具体
·558·
附 录
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促进荒山开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商业、乡镇企业及银行、供销等部门,要为荒山开发提供信息、规划、种苗、资金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对破坏荒山开发的违法事件,要依法及时查处,以维护荒山所有者与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在荒山开发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5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 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的专篇:
(一)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二)建设铁路、港口、机场、三级以上公路、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和小
(一)型以上水库;
(三)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资源;
(四)开发矿产资源;
(五)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开发地下水资源;
(六)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的其他建设。
·560·
附 录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矿山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工作。
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灾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治理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
第十五条 承担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观赏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岩溶、冰川、火山、温泉、瀑布等地质遗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设立、建设、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采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水单位和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禁止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的设备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
·56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行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
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62·
八、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六条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56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具体分解到乡(镇);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划定乡(镇)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填制表册,编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养制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依照《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保养规定,增加有机肥料的使用,科学种田,保持和培肥地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损坏农田水利等生产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占用单位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占用单位按照所占用基本
·564·
附 录
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8倍缴纳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项目,可按3至6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闲置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专项用于的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的,限期纠正。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督部门责令退赔,上缴财政,并可以处非法占用款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56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九、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566·
附 录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56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
(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
(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68·
附 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56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
·570·
附 录
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57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572·
编纂始末
本志自2007年8月组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志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厅编志办)后,开始具体实施修志工作。首先是制定修志方案,明确工作步骤,按从事主要工作内容的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作为各章的初稿撰写单位。紧接着开展编纂培训、研究篇目设计等,紧张有序地投入到修志工作中。各处室完成初稿并审定后,盖处室公章交厅编志办汇总。
在编写过程中,修志人员从历年档案中查阅了大量资料,有的发函到州市国土部门统一收集资料。经过半年的时间,在各处室的协同努力下,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了初稿的编写。随后,厅编志办按照《云南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行文规范》《云南省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细则》进行汇集、编纂、删繁、查漏等工作。经过反复磋商修改,最终于2008年10月完成全书的编纂。
以下是各部分撰写人员情况:
概 述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综合处 | 李春勇 |
大 事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马家龙 |
土地资源调查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 李和忠 |
土地制度建设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华红生 | 邓红林 |
土地权属管理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杨应华 | 张 岭 |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 | 徐文发 |
土地利用规划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 张雪岭 |
土地市场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 | 汪 洋 |
地质勘查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曹德斌 | 张家良 |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 孙 簾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孙 簾 | 冼长智 |
矿产资源规划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 刘红卫 |
地质环境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 | 金德山 |
矿业权市场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权中心 | 章少华 |
·573·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 | 赵树三 |
科技教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 江志林 |
管理机构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 江志林 |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刘旭辉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本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省地方志办、省地勘局、地调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谨表诚挚谢意。
《云南省志·国土资源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
·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