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高峰——梅里雪山卡瓦格博峰
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保护区
旱地——红土地
水田和村庄——哈尼梯田和村寨
河 流 —— 怒 江 果 园 —— 弥 勒 县 葡 萄 园
林 地 —— 高 黎 贡 山 原 始 森 林 裸 岩 —— 石 林
道 路 —— 建 设 中 的 高 海 公 路 湖 泊 —— 大 理 洱 海
集镇——丙中洛
水 浇 地 —— 安 宁 螳 螂 川 湿 地 —— 滇 池 北 岸
梯田——元阳梯田
冰川——大理苍山冰川遗迹,图中可见冰川的角峰、刃脊、冰斗、冰坎
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遗迹
——千龟山龟背奇观
地质景观——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溶洞——坝美溶洞
金顶铅锌矿电锌厂房
露天采矿场
矿 山 复 垦 巨 型 禄 丰 龙 化 石
昆阳磷矿——采空区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复土植被现状
20世纪最惊奇的发现——耳材村海口鱼化石
三叶虫化石
云南辉木
鳄头贝
托盘海绵
斑铜矿
大理岩型红宝石
赤铜矿——自然铜
多 金 属 含 金 石 英 脉 格 架 状 硬 锰 矿
海 蓝 宝 石 含 铜 异 极 矿
黄锑矿晶簇
孔雀石
蓝铜矿
辉锑矿晶簇
葡萄状辰砂
水晶晶簇
透 石 膏 晶 簇 黄 玉
锡 石 星 光 石 英
岩 盐 祖 母 绿 锡 石 水 晶 晶 簇 萤 石 ( 绿 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楼
2000年8月举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牌
仪式
2002年3月在昆明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2003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离退休职工春节团
拜会
2006年1月5日,国务院联合督察组一行7人到云南省检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省长和志强参观云南省地质博物馆
2004年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参加云南宝石博览会
省、市领导参加第一个“全国土地日”活动
余蕴祥副厅长陪同四川省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检查昆明市国土局登记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左二)到云锡矿山
调研
2002年2月6~9日,朝鲜采掘工业省厅国家资源开发局局长李得浩一行来滇考察岩盐开采
全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2003年1月25日,副省长吴晓青看望全厅职工
2005年7月28~30日,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研讨会在昆明召开
2007年1月18日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在“土地法宣传日”开展土地法规咨询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宣传
中国矿业2003国际研讨会在昆明举行
国土资源厅窗口服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新党员入党宣誓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上街送法活动
卫星照片制作正射影像图
个旧锡矿矿山泥石流治理工程——荨麻冲1号拦挡坝
基本农田保护区
大理州土地拍卖现场
孟连县公信乡国家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碑
技术交流成果展
秩序井然的国土窗口大厅
双柏大麦地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对比
帽天山周边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
帽天山澄江动物群古生物化石剖面保护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疆,介于东经97°32′39″~106°11′47″、北纬21°8′32″~29°15′8″之间,北回归线横贯本省南部。东西横跨846.9千米,南北纵越990千米,土地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
云南省西部、南部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毗邻,国境线与缅甸相接长1 997千米,与老挝相接长710千米,与越南相接长1 353千米,国境线长达4 060千米。国内分别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壤。省界全长4 030.4千米。
2007年底,全省行政区划分为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129个县级行政单位。
全省总人口2007年底为4 514万人。受自然地理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人口密度分布不均,东部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玉溪、红河、文山等7个州、市,土地面积占全省46.7%,人口却占65.5%,西部大理、丽江、怒江、迪庆、保山、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等9个州、市,土地占全省53.3%,人口却只占34.5%。不管在东部还是西部,人口均相对集中在坝区,山区、半山区人口密度很低。云南境内少数民族众多,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云南共有51个,人口超过5 000人,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共有25个。其中,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等15个民族为云南省所特有。少数民族分布遍及全省的全部县、市(区),但大体以边疆和山区为多。一些少数民族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又有一部分杂居于其他民族聚居区中;有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人口分布呈东多西少,西疏东密,坝区集中,山区分散的格局,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差异,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既发挥了优势,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云南省自然条件复杂,是一个低纬度的高原山区省份,西部为横断山脉高山峡谷区,
东部属云贵高原,南部为中、低山宽谷盆地区。全省以山原地形为主,从总体上看,云南的土地资源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山地多、平地少,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山地约占84%,高原约占10%,全省盆地面积约24万平方千米,占土地总面积的6%。山地、高原占了全省总面积的94%。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自北向南呈阶梯形下降。全省平均海拔2000米左右,但各地海拔差别很大,最高点(滇西北的太子雪山主峰卡瓦格博峰,海拔6740米)与最低点(滇东南国境线上的河口县,海拔76.4米)仅相距850千米,高差却高达6 663.6米。山地高原间分布着众多的山间盆地和河谷地,山间盆地和河谷地俗称为“坝子”。坝子的分布有一定的规律。东部较多,西部和西南部较少;盆地内部地势大都比较平坦,近期松散沉积层覆盖较深厚,且大都是四周山地径流汇集的场所。丰富的水资源和温暖的气候条件,特别适宜人居和耕作,使坝子成为优质耕地的集中地,并自然形成经济、文化、政治的中心地带。云南地貌类型众多,地域组合复杂,垂直差异明显,高纬度与高海拔相结合,低纬度与低海拔相一致,加大了南北之间和不同海拔地区之间自然环境的差异,给土地利用带来相应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由于低纬度、高海拔地理条件的综合影响,并受季风气候制约,形成了云南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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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丰富、四季温差小、干湿季分明、垂直变异显著的低纬山原季风气候特征。全省大部分地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最热月平均气温一般为19℃~22℃,最冷月平均气温在 5℃~7℃,南部可达15℃以上。由于终年温暖,作物可终年生长。冬半年(11月至次年4月)受热带大陆气团控制,形成了干季,多数地区降水稀少,整个干季雨量仅占年雨量的5%~15%;夏半年(5~10月)因受热带海洋气团控制,在西南、东南两支暖湿气流影响下,雨量较多且集中,整个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5%~95%。从南往北,随着地势的升高,来源于西南部印度洋和东南部太平洋的暖湿气流,在北移过程中不断成云致雨,到达云南北部时,水气含量已大为减少。降水量的地区分布还与地形和坡向等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暖湿气流的迎风坡雨量多,背风坡雨量少;山地雨量多,坝区雨量少,河谷区雨量最少。地形与气候的特殊条件造成了植物和植被垂直、带状分布的显著特征。在山区,地形每升高100米,平均气温下降0.5℃~0.6℃,年降水量增加20~90毫米。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度差悬殊,全省气候垂直差异十分显著,大致从南到北、从低海拔到高海拔可划分出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北温带7个气候带,即云南具有我国从海南岛到东北的各种气候类型,所谓“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气候的复杂多样性为云南土壤、植被和土地利用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奠定了基础。
云南境内河流众多,共有大、小河流600余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 000平方千米以上
的河流有84条,它们大致沿着由西北向东南的总体趋势,向西南、南和东辐射展开,分别汇入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再注入太平洋和印度洋。河川径流蕴藏着丰富的水量,产水量年均2 222亿立方米,从相邻省区流入云南的水量年均1 943亿立方米,相当于云南年产水量的87.4%,出境水量年均4 140亿立方米。河川径流落差大,是中国重要的水能基地。云南有大小湖泊40余个,湖泊水面约1 100平方千米,集水面积9 000平方千米,湖泊蓄水量约290亿立方米。湖泊中以滇池最大(约300平方千米),抚仙湖最深(平均深度约87米、最深处157米)、水量最大(约189亿立方米,相当于12个滇池的水量,6倍洱海水量)。高原湖泊对调节气候,保持物种多样性,净化环境,提供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发展旅游、航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实用价值。
云南的国土资源具有以下特点:
面积广阔,山地多,平地少。全省土地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折合57 481.50万亩,仅次于新疆、西藏、青海、黑龙江、四川、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居全国第八位。 2007年年末总人口4 514万人,人均占有土地12.7亩,高于全国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0.9亩的水平。但全省坡度小于8°、相对平坦的土地约3.4万平方千米,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8.87%,8°~15°的土地5.26万平方千米,占13.71%;15°~25°的土地14.34万平方千米,占
37.14%;25°~35°的土地11.02万平方千米,占28.47%;大于35°的陡峭土地4.04万平方千米,占10.53%。全省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达39%。
类型多样,地域组合复杂,立体特征显著。复杂多变的自然地理环境,导致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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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资源类型多样,地域组合千差万别,垂直变化十分突出。按地貌类型划分有山、原、谷、盆,其中山地84%,高原占10%,盆地占6%。形成山中有坝,原中有谷,组合各异,分布较散的土地资源特点。
全省土地类型可划分为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以及北温带等7个热量带类型。以地面坡度为依据,可将全省土地划为8°以下、8°~15°、 15°~25°、25°~35°、35°以上5个量级。
水土资源分匹配不协调。云南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量的2.5倍,平均每亩耕地分摊水量1 70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值的3倍。但是由于河谷深切,山势陡峻,水低田高,可直接利用的水资源不多,很多径流深度低值区普遍存在着水土资源分布不相适应的情况。从六大水系看,金沙江流域是省内水量最少的地区,80%的坝子均为径流深度低值区,部分地区严重干旱缺水,极大地影响着土地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山区虽然水资源丰富,但耕地分散,水低田高,水资源利用率很低。
坝区是各类用地的集中地。云南省的坝区仅占土地总面积的6%,但居住着50%以上的人口,显然城镇、村庄在坝区相对集中,工业、交通等用地也大量占用坝区土地;而坝区又是农业生产用地的最好区域,高产稳产农田绝大部分集中在坝区;在居民的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根本作用的高原湖泊也集中在坝区。用好坝区土地,对于云南省来说,是土地管理的重中之重。
云南大地构造处于欧亚、印度洋、太平洋三大板块的汇集地带,其西半部属于地壳活动性强的特提斯—喜马拉雅造山带,其东半部属地壳稳定或半稳定的古老地台及环太平洋带。地壳经历了造山期、坳陷期、裂谷期、造陆期、高原期、湖盆期、峡谷期等演化后,形成西北高、东南低,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呈阶梯状逐级下降,高差悬殊的基本地势。
由于各地质时期的构造活动频繁,云南高原至今仍处于造山运动的旺盛活动期,高原不断上升,地震等地质运动活跃,致使深大断裂系统发达,形成了金沙江-哀牢山断裂带、澜沧江带、怒江断裂带三大超岩石断裂,9条岩石圈断裂、13条壳断裂和杨子准地台、华南褶皱系、松潘—甘孜褶皱系、唐古拉—昌都—兰坪—思茅褶皱系、冈底斯—念青唐古拉褶皱系等五大褶皱系,为云南高原地形地貌的复杂性提供了成因。根据沉积建造组合,前寒武纪基底广泛出露,多旋回构造岩浆活动的成矿作用,致使长期稳定而持续沉降的陆棚沉积矿产(如磷、煤、铝、锰、铁、铜)和与大洋或岛弧强烈活动的火山作用、岩浆作用有关的内生矿产(如有色、黑色、贵金属、稀有元素等)具有十分鲜明的层次性,形成了云南川滇成矿区、滇东成矿区、哀牢山成矿区、滇东南成矿带、兰坪—思茅成矿带、波密—腾冲成矿带等六大成矿区带,呈现了丰富多样的矿产资源。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计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矿产资源在结构、分布上形成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矿种全。有色、黑色、贵金属、化工、建材、煤炭等资源均有,配套程度高。其中磷化工、钢铁和有色金属已形成独立的原料供给体系。二是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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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广。金属矿产遍及108个县,煤炭已有116个县发现,其他非金属矿产各县都有,且相对集中。煤炭集中在滇东和滇东北,铁、铜、磷及玻璃用石英砂集中在滇中,锡、锑、锰、铝集中在滇南,铅、锌、汞、金、稀有金属和其他非金属集中在滇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矿产资源富集区。三是共生、伴生矿多,综合利用价值高。在已探明储量的矿床中,共生、伴生矿约占36%左右。有些大型矿山开发后,仅综合利用有益组分就相当于主矿总价值的一半左右,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云南是古人类的发祥地之一。元谋人文化遗址的发现,证明距今170万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云南人对土地和资源的利用由来已久,春秋至两汉时期,云南对铁、铜、银的采掘和冶炼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公元前279年左右,楚庄蹻率军入滇,内地农耕文明的进入、地方政权治理的需要、战争的需求和冶炼技术的不断提高,刺激了云南对土地的开发和地质找矿的实践,土地和资源利用的水平不断提高。但高山峡谷的阻隔使得云南交通不便,地区间、民族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土地和资源利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土地和资源大量开发利用以西汉为始,纳入政府治理范围。西汉王朝施行“屯田实边”,治理和开发西南夷地区,在滇东北、滇池地区移民屯田,“造起陂地,开通灌溉,垦田两千顷”。铜、铁、银的采掘和冶炼较之新石器时代有了较大发展。东汉以后,滇东北朱提(今昭通、鲁甸一带)、堂狼(今东川、会泽、巧家一带)的铜器名闻全国。王莽执政期间,朱提银已作为全国通用银币之一。元、明两代对云南的治理较有成效。这期间 “均赋役,兴水利,置屯田,设卫所”,既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云南的治理,也发展了云南的经济文化。尤以明朝实行“兵自为食”的卫所屯田制度,云南共设置40多个卫所,130多个千户所,还在交通要道沿线和府、州、县境形势险要的地方,建立了78个驿、38个堡、112个巡检司和六七十个关哨。卫所既是戍边防卫的军事组织,又是生产单位。明正德《云南志》载,弘治十五年(1502),全省屯田、民田共3万多顷,民屯人口主要来自苏、湘、鄂等省。据史料记载,明成化十九年(1483),云南银课102 300余两,为全国银课183 000两的一半以上。明永乐二十一年(1423)所铸24 000斤重的大铜钟和以后所建的昆明金殿,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冶炼水平。
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较快发展时期,同时也
是时局动荡,治理无序的过渡时期。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后,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法界约和商约等,相继将蒙自、蛮耗、河口、思茅、腾越、昆明辟为商埠,攫取了云南通商、减税、矿山开发和筑路等特权。涉外用地从无到有,逐渐增多,云南总督府为此划定开埠界址,制定规章,以保主权。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曾派本国地质学者来云南进行地质矿产调查,为其掠夺中国的矿产和修建铁路服务。他们工作的目的尽管不同,但对云南开展近代地质研究起了先导作用。清宣统三年(1911),丁文江由欧洲回国并首先在云南进行了地质调查,揭开了国人对云南近代地质与矿产调查的序幕。1925年,朱庭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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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云南组建省实业厅地质调查所,同时创办了地质测量讲习班。1930年,昆明市首设土地局,主要进行地籍测量、地价评估工作。1937年,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局在昆明设立办事处,1938年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1940年,中央资源委员会矿产勘察处成立,对云南做了较为系统的调查和综合。1942年云南地质矿产调查所成立,1943年云南省地政局成立。这一时期,尽管逐步建立了地政矿政管理机构,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时局动乱,以致新政难有建树,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矿产开发秩序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土资源管理经历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征程。
土地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土地资源管理以土地改革为首要任务。 1951~1956年,除直接过渡区外,全省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全省(不包括边疆和平土改地区)共没收、征收土地1 182万亩,没收房屋164万余间,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与此同时,进行了土地丈量和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之后,又组织农民参加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完成了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初,城镇中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又通过50年代后期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回收了教会、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私有房地产业主的土地。1982年颁布的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至此,数千年土地私有制遂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所取代。
20世纪60~80年代中期的土地管理,基本上是以建设用地为主,也开展了土地利用规
划、土地概查、房地产普查等一些基础工作。但是,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地政管理部门更迭无常,处于分散多头管理状况;加之,无论是划拨城镇土地还是征用农地,只需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即可无偿用地,形成土地虽为国有,实为单位所有,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一些地方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土地资源浪费惊人。对农村居民建房和乡镇企业用地则疏于管理,制度不严,致使地籍废弛,土地权属紊乱,纠纷层出不穷,乱占滥用土地之风漫延,土地利用率低。
80年代中期至2000年前后的土地管理,以建章立制为主线,以清理整顿为重点,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逐步探索土地管理规律。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月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1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管理局。随后,各地、州、县(区)相继成立了土地管理局,乡镇设立了土地管理所或设立了土地管理员。这一时期,加强了土地法制建设。省人大先后颁布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数十个,使全省土地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组织进行第一次土地详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等基础工作,编制完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8~1995年,开展土地监察工作,全省共发生违法用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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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21.5万件,查处16.7万件,基本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1991年8月,从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开始,城乡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进入摸索阶段。1995年省土地管理局提出以小城镇、小宗地出让为主的“以地生财、以财建镇”改革思路,得到省委、省政府的肯定。
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盘活城镇和企业的存量土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产权界定的登记、地价评估和确认工作;出让“四荒”土地,深化农村改革,使土地管理和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完善。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云南地矿工作有了质的变化和较大较快的发展。1950~1957年,着重进行地质队伍建立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建立各级地质机构,到1957年底,全省地勘单位36个,从业职工23 323人,新发现矿产地160处,有17种矿产探明了储量,提交各类地质报告66份,保证了国家6个重点新扩建矿山可供开采设计的工业储量。1958~1976年是地矿管理工作曲折发展的阶段,地矿工作虽然受到严重影响,但仍取得部分成果。这期间复查核实受“大跃进”高指标及浮夸风造成的储量不实勘探报告240份,制定《地质队工作条例》和地质工作的技术规范,加强对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勘查工作,发现了兰坪金顶铅锌矿、新平大红山铁铜矿等一批重要矿床;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科研也取得一定成果。
1977~2000年是地矿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地质
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确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提高 “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执行力。实现了地质工作在找矿战略上的“三个转移”,即坚持从地质条件出发,找矿重点从过去以铁为主转移到发挥云南的优势资源上来;讲求经济效益,从过去以勘探为主转移到以普查为主上来;按照“区域展开、重点突破”原则,普查找矿从过去就点论点转移到按成矿区(带)上来。不断调整和积极探索地矿管理工作的改革。一是开展成矿远景区划,经过1981、1982年的准备,从1983年开始,到1986年,第一轮成矿远景区划完成对铁、锰、铜、铅、锌、银、锡、汞、锑、金、磷、石灰岩等16种矿产的成矿远景区划和7项跨省区工作,以三江为重中之重,在第六个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确定地质工作的八个重点区带:腾冲—梁河锡钨、有色、稀有金属成矿带,昌宁—西盟锡、多金属成矿带,兰坪—思茅铅、锌、银、锑、砷、铁、铜、盐成矿带,滇西北铜、铅锌、银成矿带,滇东煤、磷、硫、铅、锌、银成矿带,金平—元阳金矿成矿带,滇中铁、铜成矿区,滇东南锡、银、金、锑、锰、铅成矿区,并在普查找矿上取得重大成果。二是联系实际,制定《地矿部门体制改革构想纲要》实施方案,提出改革的基本目标,即以地质市场为突破口,以搞活地勘单位为中心环节,以推进“三化”(部分地勘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企业化、部分地质队伍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矿工作新体制。
2000年以前,土地、矿产、测绘是自成一体,分别管理,直至2000年才合并成立国土
资源厅,对国土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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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成立的背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呈现逐年加快的趋势。’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后,全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产业结构的资源型特征和经济管理水平低并存,经济社会发展依赖于大量消耗资源,导致国土资源的供求矛盾日趋尖锐,非农用地挤占农业用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土地资源持续紧张。依托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就地加工转化升值而高速发展的工业,对矿石的需求量猛增,在全国占优势的铜、铅、锌、锡四种金属,从世纪之交开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的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日益显现,地质灾害逐年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起“集中统一、精干高效、执法严格、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省委、省政府以江泽民、朱镕基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针,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于2000年4月27日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原省土地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厅、省测绘局三家撤并组建,设置地政管理、矿政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原省计委承担的国土整治的有关职能并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领导配备1正3副及纪检组长1人,测绘局长1人,副巡视员2人,厅长助理2人。机关行政88名,纪检编制3名,事业编制78名。内设13个处室,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7个直属处级事业单位。至2007年底,全省省以下共设置16个州、市级国土资源局,129个县(市)级国土资源局,1 231个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编总人数9 436人,其中:公务员 3 543人,参公管理1 044人,事业人员4 849人。
国土资源管理状况。国土资源管理紧密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加快资源利用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各部门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进入市场的步伐和建立完善矿业权交易的市场法则,发挥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城镇化水平提高提供了有效的资源保障。
至2007年底,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成果,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取得明显成效。保有耕地607.24万公顷(9 108.54万亩),林地2 214.29万公顷(33 214.36万亩),园地84.37万公顷(1 265.54万亩),牧草地78.23万公顷(1 173.45万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61.82万公顷(927.36万亩),交通用地9.80万公顷(146.99万亩),水利设施用地8.26万公顷
(123.90万亩),未利用地及其他土地575.54万公顷(8 633.08万亩)。与1996年全省各地类变更调查结果相比较,耕地减少523.82万亩,减幅5.44%;林地增加657.22万亩,增幅 2.02%;园地增加495.90万亩,增幅64.43%;牧草地减少45.34万亩,减幅3.7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147.30万亩,增幅18.88%;水利设施用地增加30.16万亩,增幅32.17%;
·8·
事
概 述
未利用地减少2 410.81万亩,减幅21.83%。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以土地开发和整理为主,耕地补充力度逐年增大;盘活土地存量,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活跃土地市场;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使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日渐明显。据变更调查数据分析,云南省GDP每增长1亿元,新增建设用地2007年比2002年下降28.7%,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2002年的58.25万元上升到2007年的122.65万元,提高了2.1倍。
全省依托矿产资源优势,逐步形成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在内的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代表的矿产资源产业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五大支柱产业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种142种,查明资源储量并编入 2007年度《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矿产地1214个,其中大型矿区112个,中型矿区270个,小型矿区832个;按照单矿种统计,全省共有上表矿区1608处,其中能源358处,金属849处,非金属401处。铅、锌、锡、磷、铜、银等25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3位。云南省煤炭资源具有区位优势,主要分布在曲靖市、昭通市和红河州等州市,上表矿区357个,保有资源储量271.072亿吨,居全国第七位,实有煤炭类矿山企业1664个。全省共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等数据库建设,基本建立省、地、县三级矿业权管理系统和
以建设用地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管理系统。
地质勘查和大地测绘两项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7年底,同意受理并认定76个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地勘队伍职工总数35 850人,其中,在职职工 14 446人;未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总数1 310人,其中在职职工644人。注册持证测绘单位601个,从业人数10 079人。积极争取中央各类勘查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资勘查,全省勘查投入保持高增长态势,煤炭、磷、铅、锌、金、银的储量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完成了《云南省1∶50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组织90个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测绘局完成全省三等水准网建设及1∶5万境界库建库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体系,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成效显著,简易检测、灾前报警、紧急避让措施落实到位,减灾效果十分明显。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稳步推进。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省建立了石林岩溶峰林、澄江动物化石群、腾冲火山地热、禄丰恐龙、玉龙黎明老君山和大理苍山6个国家地质公园,其中石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建立世界地质公园。
中共十七大对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和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出了新的部署。
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云南绿色经济强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国土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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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8年
2月 省地质局编纂的《西南地区区域地层表》(云南分册)由中国地质出版社出版。
5月22日 中共云南省委、省革委通知,将地质局革委会改为云南省地质局,将省地质局党委改为省地质局党组。
9月23日 省革委会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
1979年
6月10~12日 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地层委员会泥盆纪地层分会主席 W.齐格勒率领的该会代表团一行7人,考察曲靖泥盆纪地层。
8月 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到云南视察,深入到大红山、鲁奎山矿区,并考察了晋宁梅树村地层剖面。
9月5日 考古工作者在禄丰县石灰坝古猿遗址中,发现距今约800万年前的古猿头骨化石,在世界上尚属首次。
9月5日 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就近划给社员每户l~2亩作为自留山。
10月 省地质局制定《地质工作三年调整纲要》的实施方案,提出在调整中要加强地质区调和矿产普查。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和地质科学研究,加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改变队伍状况、管理体制、技术力量、找矿手段不适应地质工作高速度发展的需要,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到地质找矿上来。
10月25日至11月1日 以艾伦教授为团长的美国板块代表团一行10人。考察元江至安定、新平马鹿塘至二台坡哀牢山构造带,以及1970年通海地震后所保存的峨山小海洽地裂隙,交流当前构造和地震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讨论哀牢山构造带的成因。
11月 省地质局区调队编制出第二轮云南省1∶50万地质图、矿产图。
12月 全省山区工作会议提出,在高寒山区和边远山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包产到户。
1980年
1月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
同月 省地质局按照专业化分工原则改组地质队伍,全局把17个综合地质队,以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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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区(带)组建成5个地质大队、9个探矿工程队。改组到1981年底基本完成。
3月3~11日 省地质局在昌宁县召开锡矿地质工作会议,推动滇西地区的锡矿地质工作。
3月27日至4月6日 新西兰地热代表团一行5人,考察腾冲县热海、瑞滇和梁河县水塘等地的热田,并就中新双方合作评价和开发腾冲地热交换意向性意见。
4月10日 在全国地质系统三十年找矿有功授奖大会上,云南省地质局第九、十一和区调队被授予“功勋地质队”,第五、七、八地质队,昆阳地质队被授予“地质找矿重大贡献单位”。
4月30日 省委发出关于印发《邓小平同志关于长期规划意见摘录的通知》,并要求坚决贯彻执行,把政策放宽些。
6月 省地质局根据地质部《关于编写典型矿床地质研究报告的通知》,在5年内先后完成了大红山铁铜矿、金顶铅锌矿、勐野井钾盐矿、金宝山铂矿、斗南锰矿、高峰寺蓝石棉矿、惠民铁矿等10多个矿床典型研究。
9月30日 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边远山区和贫穷落后地区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1981年
2月 省地质局制定“六五”地质工作计划要点。
3月18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地质局职工大学成立,设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钻探工程两个专业,学制3年,规模280人左右。
4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对农村建房占用耕地进行检查,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乱占耕地。
11月 省地质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完成《云南省地下水资源综合评价报告》,初步概算全省地下水资源总量为742.74亿立方米/年。
12月 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一四三队提交昭通盆地褐煤详勘报告,探明储量80亿吨。
1982年
5月6~12日 省地质局召开企业整顿工作会议。交流第一、三地质大队整顿试点工作经验,全局的整顿工作分三批进行,到1985年底完成整顿任务。
5月14日 省地质局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6月25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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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办法》。
8月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与省地质局承担的云南省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全部完成,面积约35万平方千米。
11月6~8日 国际前寒武系—寒武系界线讨论会在昆明召开。有6个国家的12位外国学者参加,中国代表40人。
11月4~18日 中共云南省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在昆召开,传达和学习中共十二大精神,提出尚未实行包干到户承包责任制的少数高产坝区,如果群众要求实行包干到户,应当允许和支持,并积极帮助办好。
11月l7~24日 第五届国际磷块岩会议在昆明召开,外国代表来自14个国家共35人,中国代表46人。会上,交流46篇学术论文(中国25篇)。会后,各国代表考察昆阳、晋宁海口、寻甸先锋等磷矿区。
12月 云南、四川、西藏、青海四省(区)合作,由云南省地质局主编的《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矿产志》,经中国地质科学院评审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重要的区域矿产志。
1983年
4月4日 按照国家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
4月8日 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罗马吉普送局企业整顿工作组人员返昆,途经保山至腾冲公路71千米处时发生车毁人亡重大恶性事故,车上乘坐6人全部遇难。为吸取这一沉痛教训,4月8日定为全局安全检查日。
4月9日 省委、省政府向中央书记处报送关于云南省滥占耕地建房情况的报告。
1979~1982年,全省农村建房占用耕地15万亩。
4月29日 省地矿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提出了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按照“业务相近合并、重叠机构撤销”的原则,党群系统保留原来的6个部门
(政治部、组织处、宣传处、纪委、工会、团委),行政管理处室由12个撤并为8个(办公室、计财处、地矿处、探矿处、劳人处、教育处、保卫处、矿管处),全省地质资料处改为事业编制。
9月14日 国家地矿部长孙大光来云南视察工作。在昆明期间,听取了省地矿局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区调队、八一六队、第一和第五地质大队进行工作调研。
10月 云南、四川、贵州、湖北等省地矿局合作完成扬子西部早寒武系磷资源的成矿远景区划,预测储量173亿吨。
12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整党的决定,局党组成立整党工作指导小组并组织实施。全局的整党分两批进行,于1985年1月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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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984年
1月24日 云南晋宁梅树村地质剖面,被国际地科联地质对比计划前寒武系—寒武系界线工作组确认为国际界线典型候选剖面。
2月23日 省地矿局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对第一、二批整顿验收合格的10个地勘单位颁发企业整顿合格证。
2月25日 经国家地矿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九一一大队移交云南省地矿局,与地热队、第二水文队合并组成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3月 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在镇沅县老王寨进一步获得找金重要信息。后经勘查探明了一个特大型金矿。
10月5日 省政府决定调整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省矿管会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局,与矿管处合署办公。
12月 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提交兰坪金顶铅锌矿详勘报告,探明铅锌金属储量
1 400万吨。
同月 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进行水文地质普查时,在玉溪市大营发现矿泉水,水资源量9.07万立方米/年。1985年1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矿泉水会议上通过国家级鉴定,为碳酸型优质矿泉水。这是云南建立的第一个饮用矿泉水基地。
1985年
1月10~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7个地
(州、市)、110个县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代表585人。省长普朝柱作《开发地下沉睡宝藏,实现云南经济腾飞》的报告,副省长和志强就矿业开发政策、前期工作、科学管理、安全生产进行总结。
1月22日 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1月29日 国家地矿部召开全国地质系统第二次评功授奖大会。云南省地矿局获找矿特等奖1个(兰坪金顶铅锌矿)、一等奖4个(新平鲁奎山铁矿、峨山化念铁矿、新平大红山铁铜矿、晋宁王家湾磷矿),找矿有功人员王鲁伯、黄士锐、衡思清、李守本、谢振达、李坤永、稽福元、陈运勃、柳用燊等9人各记一等功。
2月5日 云南省宝石开发公司成立。负责全省宝石的勘查、开发、收购、加工、经销、管理等业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省地矿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月l0~2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视察云南省工作期间,提出云南矿业开发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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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路子。
4月 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提交《云南姚安高峰寺蓝石棉勘探报告》,探明储量
6 224吨,这是中国探明的第一个规模大、品位高的蓝石棉矿。
5月12日 省委书记安平生在县委书记会议上作《一个经济战略问题》的讲话,强调要把“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到户问题作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来抓。
5月30日 省政府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试行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县贯彻执行。
6月4日 经省委同意、地矿部党组批准,将云南省地矿局党组改为局党委。
6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7月 省农业厅和省农业区划办公室在宜良县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试点工作。
12月28日 由省地矿局编写的《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及找矿方向》,经国家科委综合局、地矿部科技司评审通过。
1986年
3月24日 省地矿局制定《地质扶贫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在“七五”“八五”期间实现4个目标:摸清6个片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远景,为贫困地区发展矿业择优选点提供依据;到1995年为38个贫困县至少各评价1个宜于地方开采、效益好的小矿;为严重缺水的贫困地区寻找水源地;5个地质大队实行“定点挂钩、对口扶持”,为1个贫困县脱贫致富提供咨询服务。
4月20日 由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科委、省矿管会组织的《云南省1986~2000年矿业发展战略研究》,经专家评审通过。
5月12日 省委、省政府领导听取全省地质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是“六五”地质工作成果,发展云南经济的资源保证,“七五”地质找矿目标,地矿体制改革及发展地矿事业的建议。
5月26日 省地矿局党委制定《地质队党组织工作条例》《地质队长工作条例》《地质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地勘单位贯彻执行。
8月18日 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现象。同时要求各地组织力量对违法占地进行清查和处理,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11月2日 省地矿局制定《地矿部门体制改革构想纲要》实施方案和14个配套改革的办法。随后,在全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矿经济体制改革。
·16·
大 事
12且9日 云南省第二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副省长朱奎作《坚持改革,依法办矿,力争“七五”期间矿业产值翻一番》的报告。
12月2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王光希等一行3人到云南检查土地管理工作,在昆明期间分别与省政府、省建委、省农牧渔业厅和昆明市政府等单位领导交换意见,要求尽快成立土地管理机构,抓紧乱占耕地的清查和尽快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987年
1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部署,云南省首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月活动。
1月9日 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归口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暂定40人。
2月7~10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副省长朱奎作总结讲话,要求各地、州、市、县认真抓好非农业用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坚决制止乱占耕地;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加强对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
2月16日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同日 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3月4日,《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3月4日 省委、省政府向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上报云南省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7月2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省土地管理局工作职责的通知》,正式确定省土地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责。
7月8日 根据省委组织部意见,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通知决定成立中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党组。
8月22日 全省开展第一次矿产资源执法情况的大检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矿管会、省地矿局组成4个组,对曲靖、文山、红河、玉溪、思茅、大理、保山、西双版纳等地、州进行检查。
8月25~30日 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委联合召开全省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从1987年开始,全省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计划管理;落实陆良、巧家等16个县当年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并对全省土地详查任务进行研究和安排。
11月24~30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州地籍局长巴尔西教授来昆,考察云南地籍工作,并在昆明作地籍工作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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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1月30日至12月24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陆良县举办第一期土地详查技术骨干训练班,为13个地、州、市和27个县培训了53名技术骨干。
12月27日 省矿管会、地矿局在昆明召开“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许可证大会”,副省长金人庆到会讲话。会上,向第一批获得勘探权和采矿权的单位,分别颁发勘查许可证l70个和采矿许可证39个。
本年 全省17个地州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县级土地管理机构有120个。
1988年
1月5日 省矿管会对清理整顿乡镇矿业作出具体部署。全省乡镇矿分两批进行整顿,于1989年底基本结束。通过治理整顿,关、停、并、转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的个体矿点 3 245个,乡镇集体矿山发证率达71.6%,有80%的县实现矿业秩序基本好转。
3月 个旧市人民政府开展对老厂锡矿区矿业秩序的整顿,依法清理无证开采人员,限期撤出。市矿管会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先后对12名“矿霸”实行拘役,收缴一批枪支、匕首等武器,有效制止哄抢资源的混乱状况。
同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做好省及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月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漫湾电站建设工程用地(包括淹没土地)总计4.3万亩。这是云南第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4月 省地矿局在老王寨矿区召开金矿地质工作会议,推动全局金矿地质工作。
5月21~27日 省土地管理局举办有138名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建设用地管理培训班。
5月 省土地管理局布置在全省12个地州的22个县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典型调查。通过典型调查结果进行推算,云南全省待开发土地资源有大片荒地1.22亿亩,其中宜耕地 623万亩;零星空地1 106万亩,其中宜耕地435万亩。
6月25日至7月6日 国家地矿部部长朱训率领工作组到云南视察地矿工作,就省地矿局的领导体制同省长和志强交换意见,在局长辛本智陪同下,考察哀牢山金矿和昆阳磷矿,还深入到八〇四、八〇九、八一六、第三地质大队等单位进行工作调研并听取汇报。
6月28日至7月11日 省土地管理局举办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研讨班。
7月11日 经省政府批准,以省清查领导小组名义,对在全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8个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和204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9月7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请示》,要求在全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
10月1日 镇沅县人民政府为表彰地质队找矿功绩,在老王寨矿区建造一座记功碑。
·18·
大 事
10月6日 省政府发出《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加强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10月24日 昆明市西山区召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大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邹玉川、云南省副省长朱奎和昆明市代市长王任才出席颁证,并作了重要讲话。
12月 省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本年 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7个县、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局,有164个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
1989年
1月6日 省土地管理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处理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月17日 省政府颁布《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的通知》。
1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在云南玉溪考察,听取地委领导汇报时指出:全国只有16亿亩耕地,不管是什么制度都得受这个条件的制约。如果乱占耕地,又不注意计划生育,早晚有一天我们的子孙会没饭吃。总之对国情要有清醒的认识,把它编进我们的小学课本里。
3月21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座谈会在安宁召开。这次会议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土地监察方针。
3月27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余佐、副主任石林,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庄启发等5人,到省土地管理局检查《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
4月13日至9月27日 兰坪县分别由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县长带队,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和矿管等部门深入金顶矿区先后进行3次现场清理整顿,封闭380个非法开采的矿洞,查处违法分子130多人,清理盲流矿区的开采和经销矿产品人员数千人,使金顶矿区恢复了秩序。
4~6月 为开发腾冲地热,应联合国自然资源勘探基金(UNRFNRE)邀请,省地矿局派员以地矿部名义到美国、意大利商谈合作文本及条件。
8月5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城镇个人建住宅用地的通知》。
9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宜良、福贡、姚安三县开展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同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曲靖、广南、姚安、晋宁4县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
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姚安县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4县试点经验。
9月4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昭通召开全省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昭通、玉溪、曲靖、楚雄、保山等地州在会上交流土地开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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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 省委书记普朝柱对一条反映党政干部建盖私房问题信息作出批示:在廉政建设中要把私人在县以上城市建房做一次清理,凡有以权谋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要立即停止在县以上城市规划地给党政干部建私房。
同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大理市召开第一次全省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会议。
9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重申征地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进一步明确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0月21日 省七届人大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在云南省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确定以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检查重点。
11月 省土地管理局转发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农村宅基地实行“五公开一监督”的通知》。要求全省土地管理部门普遍推广其经验。
11月23日 省人大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执法检查组组成,确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桂英和副主任王士超、杨一堂、余活力分别带领4个检查组共22人,赴昆明、曲靖、玉溪、红河等4个地(州、市)的17个大中型矿山进行执法大检查。
12月23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开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电话会议。参加电话会议的有17个地(州、市)、124个县分管矿管工作的领导。副省长李树基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分别在会上讲话。
12月 省地矿局受地矿部委托,代西南三江重点片完成了1∶2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地质矿产系列图》一套17幅及说明书。
1990年
2月 副省长李树基深入镇沅县老王寨矿区指导金矿勘查工作。
3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对全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作出布置。
4月5日 省政府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工作,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设在省土地管理局。
4月12日 省矿管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暂行办法》。
4月2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4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认真清理1987年以来越权审批土地问题。 5月 省政府在芒市召开现场办公会,决定成立姐告边贸经济区,这是云南第一个实
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和建设的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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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同月 国家地矿部的三江“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基本完成。省地矿局提交《滇西特提斯的演化及主要金属矿床成矿作用》和《三江地区花岗岩及其成矿专属性》两部专著。
8月14~16日 省土地管理局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3l号文件,即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的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安排今后工作。
8月17~18日 召开云南省土地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云南省土地学会及其理事会,选举理事长。
8月25日 由省地矿局承担的《云南省矿产资源对建设保证程度论证分析》,经省计委组织评审通过。课题研究对云南省的铅、锌、锡、铜、铝、锑、金,铁、锰、磷、硫、钾盐、煤等13种矿产资源现状、特点、优势及远景进行总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保证程度进行多层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对各种矿产的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及发展战略提出对策建议。
9月3~4日 省矿管会在云南饭店召开第5次全体扩大会议。副省长李树基在开幕时讲了话,副主任罗成俊作《在治理整顿中开拓云南矿管工作新局面》的报告。
11月 副省长李树基视察蒙自县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区,同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的技术干部一起分析矿区的地质条件和构造特征,并对扩大矿区远景和进行开发提出建议。
12月19日 省政府发出《改变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关系的通知》,明确省土地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局,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任务及原规格级别不变。
12月 省长和志强到第一地质大队视察工作,强调地质工作要走在经济建设前面,为 “八五”大规模的矿业开发做好资源准备,并对精心组织好富源无烟煤矿首采区的勘探提出要求。
12月16日 省政府授予省地矿局履行四项政府管理职能。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全省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12月31日 省地矿局全面超额完成“七五”地质工作计划,新发现矿产地50处(中型以上规模38处);提供大中型详查基地23处(贵金属3处、有色金属3处、黑色金属4处、能源5处、非金属8处);新增矿产储量:煤29.8亿吨,磷7.26亿吨.锰328万吨,铅锌220.6万吨,锑9.45万吨,锡19.48万吨;提交各类地质报告116份。
1991年
1月7日 省矿管委、省监察厅、省地矿局联合印发《云南省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监察问题的暂行规定》。
·2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月24~27日 省土地管理局在昆明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领导参加会议。会议总结1987年以来的工作,安排1991年工作。
6月 省土地管理局制订土地管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其主要内容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
同月 省委书记普朝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桂英、省长和志强分别为第一个“全国土地日”题词。省长和志强在《云南日报》上发表《坚决实行土地国策,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的署名文章。
6月22日 省政府颁发《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同日,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座谈会。
6月25日 省、市、区土地管理局在昆明东风广场举行庆祝第一个土地日的宣传咨询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士超、副省长李树基参加了这一活动。
6月28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我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报告》。
6月底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省长和志强与老挝外经部部长签署的由云南派出地矿专家小组对万象以北六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协议,云南省地矿局派出由高级工程师徐德才带队一行5人前往老挝万象省考察。
7月 省土地管理局在曲靖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接着在全省35个县、41个乡(镇)、197个村公所(办事处)、1 036个自然村扩大试点。
8月7日 省人大常委会第81次主任会议听取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石瑶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汇报。
9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活力和省地矿局局长陈西京在《云南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省政府副省长李树基在云南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省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实施五周年宣传。
10月 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4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保山召开,要求在全省广泛开展“三无”(即无违法用地、违法批地和违法管地)乡镇活动。
12月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12月27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副省长李树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制土地总体规划的日常工作。
1992年
1月24日 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副省长李树基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2·
大 事
工作,争取按国务院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2月21日 云南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加快生产结构与队伍结构调整规划》。
2月 富源县土地管理局率先在全县开展“三无”乡镇活动。
6月 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举办的全省土地管理好新闻评选颁奖大会在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省委宣传部和省土地管理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云南日报社、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领导到会,并为获奖者颁奖。
7月 省政府在曲靖市召开现场办公会,决定曲靖,玉溪,楚雄3市设立经济开发区。
7月14~17日 省土地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云南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
8月22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八五”地矿工作体制改革规划纲要》。
9月29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其中专门对土地使用问题做具体规定。
10月 国务院批准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11月 经国家科委批准,在昆明西郊设立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同月 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到云南检查工作,在听取省土地管理局工作汇报后,同省长和志强就土地管理工作交换意见。
同月 西南四省区土地管理局联席会在云南潞西县召开,主要研讨、交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作《必须坚持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的书面讲话。
11月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月15~17日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昆明召开全省地质勘查工作会议,副省长牛绍尧、省政府副秘书长梁文选、省经委主任李明德、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万跃林以及省有关委办厅局领导出席会议,昆明市、玉溪地区、大理州等12个地州市领导、兰坪、沧源、鹤庆3个县的分管领导、省地矿、有色、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石油、核工业、武警等9个地质勘探部门及全省60多个地质勘查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
1993年
1月3日 省土地局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全省土地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自查,然后各地、州、市土地局组织抽查。
2月18日 省政府印发《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矿行政工作的通知》。
2月23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3月16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4月10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机关机构职能调整方案》。
·2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5月15日 省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5月20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关于地勘单位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实施意见》。
6月25日 省土地管理局,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及五华、盘龙两区土地管理局在昆明东风广场及小西门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咨询活动。
7月5日 省长和志强到老王寨金矿勘查现场视察。
8月24~27日 省土地管理局召开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各地、州、市主管土地管理的领导和土地管理局局长,20个开发区负责人,以及监察厅,人事厅、农业厅、建设厅等22个厅局的负责人等共300余人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副省长牛绍尧、省政协副主席王兆民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江出席会议。副省长牛绍尧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江分别作讲话。
8月24日 省地质矿产局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局有关处室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9月28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10月7~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局长王先进作为“全国环保执法检查团”副团长,在云南检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期间,由李如林局长陪同,先后到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昆明市和省土地管理局看望土地管理干部职工。
10月8日 屏边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土地局长等一行赴马关,按
1993年5月21日两县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协议,正式办完移交土地手续。至此,两县长达
20余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1994年
1月20日 地质矿产部、省政府在省地矿局召开联合表彰会,表彰嘉奖云南省地质找矿功绩显著单位。
2月15日至6月15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云南日报》编辑部开办“红土地的呼唤”专栏。
3月18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省民政厅联合行文,对屏边、马关两县政府积极主动解决土地纠纷及行政边界予以通报表彰。
3月27~31日 在昆明召开矿业开发工作会议。
3月28日 全省地籍管理工作会议在玉溪地区召开。研究部署加快城镇土地登记和定级估价以及土地详查地州级汇总工作。
4月5日 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普朝柱指出:要对大面积的荒山荒坡采取
·24·
大 事
土地所有权不变,把经营权、开发利用权、土地支配权,以拍卖或有偿转让给私人或集体的方式,把多年闲置的荒山开发利用起来。
4月25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4月28日 在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普朝柱强调,要推广宜良经验,把出让“四荒”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来抓。会上印发了李如林局长写的《开发荒山的成功之路》一文。
5月1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印发〈宜良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及合同书〉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宜良经验,从当地实际出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这项工作搞好。
5月1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地矿局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5月18日 国家地矿部做出批复,同意成立云南省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6月2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终止执行。 6月13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省交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管
理的规定》。
6月17日 省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加强用地管理意见》。
6月28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在山区小集镇——白河乡四寨街,成功拍卖37宗、1 5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创了云南省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例。
7月2日 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开发“四荒”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四荒”开发工作在认识上加以明确,宣传上加以统一,做法上加以规范。
8月8日 与加拿大东北矿物资源公司签订《哀牢山多金属矿风险勘查》合同和《金宝山多金属矿开发利用》《扎村金矿勘查开发》两个协议。
8月8~16日 与澳大利亚BHP公司就风险勘查进行会谈,签订滇东南多金属矿勘查协议,协议引资500万元。
8月13~15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在安宁县召开。
8月15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黄金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8月16~19日 省政协组成由政协副主席李瑾、李林阁、李明德、朱应庚、王兆民带队,省政协原副主席罗运通及部分常委、委员参加的视察组,在云南省和昆明市土地局领导陪同下,重点视察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嵩明杨林县乡工业试验区、云南民办科技园四个开发区及西山、官渡两区的部分乡镇企业用地情况。
8月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经省政府审定,上报国务院审批。
9月19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
9月24日 省地矿局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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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办法》。
10月6~8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省委书记普朝柱做重要指示,省长和志强到会做重要讲话。会上,副省长牛绍尧代表省政府与各地、州、市政府签订1995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
10月22日 省政协七届八次常委会通过向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强化土地管理,切实保护我省耕地资源的建议案》。
11月20日至次年1月 省土地管理局完成“三定”方案及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
11月30日 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公布执行。
11月30日 国家地质矿产部下文批准原云南省地质矿产局所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2月8日 经省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同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决定将云南省地矿局由垂直管理机构改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更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12月10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5年
2月16~18日 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大理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局派人参加。
2月20日 省长和志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稳产高产农田的建设今年累计达到2 000万亩;加强对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对乱占耕地进行清理,征地后两年内不进行建设的,必须退地还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云南省有偿开发荒山的若干规定》,加快有偿转让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开发权的步伐。
2月28日至3月3日 省地质矿产厅在昆明召开地、州、市矿管工作会议。
3月9~13日 全省土地调查、规划、保护工作会议在通海县召开。会议传达了全国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推广通海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试点经验,落实省政府下达1995年内完成80个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目标责任,研究部署以后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副省长牛绍尧到会讲话。
3月21~23日 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土地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在昆明召开。
·26·
大 事
4月13日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4月15日至9月15日 省土地管理局与云南日报社联合举办“土地与法制”征文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4月19日 省长和志强会见国家地矿部部长宋瑞祥,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地矿行政工作和发展地勘产业经济进行会谈。
4月28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5月2日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
6月24日 副省长牛绍尧发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耕地》的电视讲话。
6月29日 副省长牛绍尧在昆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
7月25~27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会议在昆明召开。
8月28日 召开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固体矿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提交、审批暂行规定》。
9月11~14日 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云县召开。
10月11日 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印发《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货款登记若干规定》,并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10月12日 全国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监利县召开。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土地局长侯伟国在大会上作《出让小宗地,建设小集镇,发展边疆民族地区地产市场》的交流发言。
10月24日 楚雄州武定县发生6.5级地震,省地勘局属技工学校和四大队退休基地、机掘队等3个单位受到损害,经济损失481万元。
10月27日 省土地管理局派出由副局长余蕴祥为领队的慰问组到武定县地震灾区看望慰问土地管理部门职工。
11月27日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条例》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
1月10日 省地质矿产厅在昆明召开全省地勘行业座谈会,传达全国地矿厅局长会议精神,听取全省地勘行业部门对发展云南地勘业和矿业开发的意见,并为近期向省政府汇报做准备。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石油、武警、核工业等8个系统驻滇单位的领导,地矿厅政府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30多人参加这次座谈会。
1月15~19日 在昆明召开“中日产业科学技术交流研讨会——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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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
1月16日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月21~25日 以国家地矿部副部长蒋承菘为首的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老挝,就老挝北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基础地质工作,万象平原钾盐开发等问题与老挝工业、手工业部进行了会谈,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明确云南地勘局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
1月30日至2月2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996年度队长书记会议。
2月3~4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质矿产厅、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九届先代会,授予第四地质大队等两个单位“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云南地质工程勘察院等4个单位“经济效益显著单位”称号,授予第一地质大队一分队等23个“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云满等49名同志“劳动模范”称号。
2月6日 省地矿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下发《云南代扣代缴和委托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暂行规定》及省地矿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云南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3月12日 省地矿厅发出《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
3月19~3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矿管工作会议。
3月26日 省城镇土地分等及指导性地价成果评审会议召开。
3月26~28日 省地矿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联合召开全省矿管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
5月21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6月6日 经省地矿厅推行公务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出《云南省地矿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意见》,设政府职能部门7个,事业机构2个,编制60个。
7月20日 全国资源委“西南三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调研”座谈会在昆明召开。国家地矿部部长宋瑞祥、总工程师陈毓川、国务院特区办内陆司司长金德本、全国资源委办公室副主任李建勤,四川省计委、地勘局,西藏自治区计委、经济体改委、地勘局的领导,人民日报社记者出席会议,省政府研究室、省计委、省体改委、省水利水电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省地矿厅的领导以及全国资源委西南三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调研组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
8月2日 省土地局发出《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
9月3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10月 省矿产地质开发局代表团赴老挝进行访问,就万象钾盐开发一事与老挝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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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手工业部、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商谈,并向中国驻老挝大使馆作汇报,掌握老挝政府在万象钾盐开发问题上对中国的态度及投资的有关细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与外商联合投资开发老挝万象平原的钾盐矿。
10月15日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结束,省政府向国务院提交《云南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10月17日 省矿产地质开发局与加拿大皇家橡树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加拿大海伍德资源有限公司就采用合资合作方式联合开发老挝万象钾盐矿进行谈判,双方签署合作、合资协议书。
10月28日 省政协副主席刘邦瑞等一行12人到省土地管理局视察工作。
同月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同月 省地矿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11月5~7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地矿工作座谈会,各地、州、市政府主管地矿行政的领导,各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部分重点县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省有关厅、局、委、办领导共计73人参加会议。
12月24日 经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检查,同意地矿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通过验收。
1997年
1月5日 日本就“腾冲梁河地区进行资源开发调查”与中国政府交换照会,并同国家地矿部签订JIC项目(地矿部系统第一个接受日本援助的资源调查项目),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四大队与其开展具体协作。
1月13~24日 中国科学院专家组赴滇考察,其中矿业方面重点考察兰坪铅锌矿的开发及意义。
1月14~16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1997年度队长书记会议召开。
1月17日 召开建局40周年庆祝大会。国家地矿部副部长张宏仁、省长和志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山、全国总工会煤矿地质工会主任李保忠、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办公室主任陈国瑞,省有关厅领导、兄弟省局领导、局原老领导、获部省级劳模称号的劳模,局属各单位代表、机关职工约1000人参加庆祝大会,100多家单位来电祝贺。
1月21日 省土地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对耕地保护问题重要指示的通知》。
2月14~16日 在云南视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李铁映及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一行,专程赴澄江县帽天山考察“澄江动物化石群”首发地及中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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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区。
2月26日至3月18日 日本派出以武山真为团长的代表团6人到腾冲地区开展地质工作,执行中日JICK项目。
3月7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发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局设职能处室14个,事业、咨询后勤服务机构和挂靠社团8个,人员编制117个。
3月17日 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
3月30日至4月5日 由国家地矿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毓川带领的调研组一行6人,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就地质找矿、地矿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等作调研和考察。
4月3日 地矿部云南地勘局地质调查院挂牌运转。
4月16~25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5月14日 省政府、中国科学院联合在澄江县召开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现场会议。
5月19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建设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的有关问题。
7月17~23日 国家地矿部副部长陈洲其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视察工作。先后到局机关、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西双版纳度假村、第五地质大队、第一水文队进行视察,听取工作汇报。
7月22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昆明召开。
8月8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公路沿线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2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转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10月27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转发〈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同日 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调整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任主任、副主任,省科委等24个单位有关领导任委员。
10月30日至11月3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在昆明召开企业改制研讨会,会议期间,部、省干部考察组到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进行领导班子中期考察,与会代表和考察组听取了厅(局)领导的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
11月5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云南省自然博物馆建设筹备情况。
11月6~9日 召开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会议,地矿厅领导,各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具体负责征管工作的人员61人参加会议。
11月11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会。
11月14日 成立地矿部云南地勘局战略性结构调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陈西京,成员李建华、赵思敏、史翔。
11月17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决定将下属职工大学与技工学校合并办学,实行“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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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班子,两块牌子”的办学体制。
11月25日 省地质矿产开发局印发《地矿部云南地勘局企业改制1998~2000年实施方案》及配套的《地勘单位企业改制实施办法(试行)》《地勘单位企业改制中资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地勘单位企业改制中人事、劳动、工资分配的若干规定》。
12月2日 《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3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议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8年
2月6~9日 在昆明召开地矿局1998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地矿部全国地矿厅(局)长会议精神,确定1998年局企业改制任务,总结1997年工作,部署1998年工作。
2月12日 省地勘局发出《地矿部云南地勘局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2月15~17日 全省地、州、市土地局长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16~19日 全国地勘行业年鉴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23日 省地勘局发出《地勘单位企业改制法人治理结构有关问题的规定》。
5月19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制定〈云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必要性的说明》。
5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关于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改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6月10~12日 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地矿行政工作会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蒋承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晓宇、省政府秘书长邹纲仁、省地矿厅领导、各地州市主管地矿行政工作的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等120人参加会议。
6月16日 省地勘局属810队、815队撤销,成建制组建为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滇南地质大队。
6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委普朝柱到云南省土地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7月13日 昭通地区彝良县县城区因洪水发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死亡45人,伤178人,经济损失15 100万元。省地矿厅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提出防灾建议。
7月26日至8月2日 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赴云南进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听取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并到省重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7月29日 省地勘局成立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
8月7日 省地勘局局长陈西京与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姚书振签订云南地勘局委托中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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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质大学(武汉)培养职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班干部意向书。
9月16日 省政府发布政府令第71号,公布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0月6日 省地勘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地勘二级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10月6~9日 国土资源部工作组曾绍金、封小平一行2人到省地勘局考察调研地勘队伍体制改革情况,听取省地勘局意见,并与省政府就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交换意见。
10月15日 省地矿厅厅长陈西京就云南省岩溶缺水地区鲁甸打出高产地下水向副省长黄炳生作汇报。
11月6日 省地矿厅成立勘查、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11月11日 省地勘局与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勘查开发老挝万象钾盐资源合作意向书。
11月19日 云南省宁蒗县发生5.0级、6.2级地震,省委省政府要求地矿厅派出专家组对地震诱发的次生灾害情况进行应急调查,省地矿厅专家组于11月23日赶赴灾区,对烂泥箐乡、拉伯乡和西布河乡重灾地段进行现场调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11月 《云南省鼓励外资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经省政府第10次会议讨论。
11月27日 由省政府和原地矿部共同出资兴建的云南省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试基地,在昆明大石坝测试中心奠基,省地矿厅及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化工厅等有关领导参加开工典礼。
12月21~23日 省地勘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1999年
1月6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执行〈云南省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小额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
1月18日 省地勘局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管理若干规定》《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1月19~21日 省地勘局1999年度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2月24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在进一步加强对内开放中使用土地的意见》。
3月1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地质事业费和地勘产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3月11日 省土地局印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制度(暂行) 办法》。
3月15~16日 1999年度地质勘查及矿业开发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3月16日 省地矿厅发出《云南省地矿厅1999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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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4月2日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4月7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资产清查实施细则》和《云南地勘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实施细则》。
4月12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黄金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5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工勘产业投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月9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下达〈1999年全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7月9日 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在昆明就原地质矿产部的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事宜进行了商议,并举行了签字仪式。
7月14日 省土地局印发《云南省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月29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8月3日 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联合发出《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
9月20日 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4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1月16日 省土地局印发《关于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2日 历时2个月的省地矿厅、省地勘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机关处级干部的 “三讲”教育结束。
12月6~9日 省地勘局召开2000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八次会议精神。
12月14~17日 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曾绍金一行到云南,对云南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2月20日 省地勘局发出《云南地勘局财务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2月28日 国家计委对云南省计委《关于就老挝万象钾盐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详细勘探的请示》作出批复,原则同意云南省就老挝年产100万吨优质氯化钾项目先期开展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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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0年
1月6日 省地矿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办公室的通知》。
4月8日 省地矿厅发出《关于印发〈2000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27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
7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8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8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举行成立暨挂牌仪式,出席仪式的有副省长黄炳生,省直属有关厅、局领导,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矿管局(办)领导,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同日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
9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9月11~12日 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发证工作会议召开。确定10月31日前为全省统一受理换证申请的时间,11月份基本完成换证工作,12月进行检查验收。
9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委员会的通知》。
9月22日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日实施。
9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外资服务楼运转规范〉的通知》。
10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在昆明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厅机关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的厅机关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10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命名表彰云南省一九九九年度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决定》。
10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11月2日 副省长陈勋儒率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工作,并看望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厅党组书记、厅长陈西京作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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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题工作汇报。
11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意见》。
11月27~28日 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在昆明召开。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到会祝贺并讲话,全省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土地管理局局长、部分县(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省级各有关单位以及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12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12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12月11~20日 国土资源部检查组一行5人分为两个小组,分别对昆明市官渡区、安宁市、富民县、嵩明县、呈贡县、宜良县、石林县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001年
1月8日 省政府发布政府令第99号,公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月5~6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九五”及2000年国土资源工作,对“十五”及2001年工作进行了部署。
2月11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
2月12日 省编办批复核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机构7个,人员编制80人。
2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座谈,协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地质勘查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三个办法的修订,并达成一致意见。
3月1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3月6日 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古生物国家地质公园经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批准云南石林岩溶峰林等11个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获得批准。
3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落实抓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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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3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1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党组关于落实抓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实施办法》,并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
4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4月22日 在全省范围开展以“保护地质遗产”为主题的“地球日”宣传活动。
4月26日 以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其良为组长的省政协、省国土资源厅调研组一行5人,对宣威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4月~8月 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共产党员如何当好‘三个代表’大讨论”和“共产党员人人为群众办实事大行动”活动。
4月中旬至5月初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12个地质勘查项目随省政府到美国、加拿大招商,签订合作协议2个,协议金额2200万美元。
5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25”土地日宣传活动通知,对地、州、县、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宣传工作作布置和要求。
5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马竹敏一行4人,前往施甸地震重灾区的太平、由旺土管所实地考察灾情,看望和慰问国土资源系统职工。
6月5~6日 在昆明召开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国土资源部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云南省汛期,地质灾害频发特点,对云南省下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地质环境管理知识进行培训。
6月10日 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6月14~15日 全省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建设现场会议在广南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厅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及土地局长,有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土地局长,厅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共130余人参加会议。
6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学习推广广南县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经验的通知》。
6月19~22日 国土资源部在昆明举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培训班。省厅、16个地州市、125个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200名学员参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将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 6月25日 在全省各地开展以“规划用地,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形式多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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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日”宣传活动。
7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
7月9日 省政府代表团赴老挝万象与老挝方签订合作勘查开发老挝钾盐项目合作协议。
7月10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兰坪县召开县城城南滑坡治理现场会。
7月13~15日 国土资源部专家组深入麻栗坡县杨万乡考察土地复垦项目。
7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西京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确定弥勒县为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点县。
7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省土地学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送省土地学会。
7月26日 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在昆明召开。会议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两个文件精神。省直各有关单位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事业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监察局、财政局领导,土地、矿管副科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土地、矿管领导出席会议。
7月28日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02年1月1日实施。
7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8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工作实施意见》。
9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同意省测绘局第一、二、三测绘大队更名的批复》。
9月18~24日 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冷宏志带领的检查组一行6人,对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9月18日,检查组听取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告。检查组还分别对昆明市、弥勒县、大理市、丽江县进行具体检查。
9月25~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玉溪召开全省土地估价工作研讨会。
9月26~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昆明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省各地、州、市、县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部分地方政府的分管领导,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省厅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各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属矿业公司、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的领导共200人参加会议。
11月15~19日 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汇总会在曲靖召开。来自全省16个地(州)市的地籍管理人员参加会议。
11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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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在地县乡机构改革中理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
1月9日~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厅党组扩大会议。副省长陈勋儒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集中研究2002年工作思路。
1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变更云南省矿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1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奖励办法》。
1月24日 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100余人出席会议。
2月1日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月6~9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采掘工业省国家资源开发局局长李得浩率专家团一行5人到云南考察岩盐芒硝矿山开采技术。对安宁市盐厂进行详细考察。
2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通知》。
3月20~2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4月22~24日 由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等单位一行4人组成的土地复垦整理评审组,在省国土资源厅郝锋助理巡视员及文山州等领导陪同下,对麻栗坡县杨万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央拨款总预算进行评审和核查2001年中央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2002年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4月26~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大理州宾川县召开全省土地整理开发规划专项培训与项目实施现场会,正式启动全省县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
5月1日 省政府召开第十七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楚雄市子午镇土地管理所所长胡虎被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这是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第一位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国土资源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于5月1日刊登胡虎的先进事迹。
5月13日 省属17家新闻单位参加云南省环保世纪行滇南、滇东考察采访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这次环保世纪行的主题。
5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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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6月5~8日 《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常务理事代表座谈会在丽江召开,来自40家常务理事单位的50位代表参加为期4天的会议。
6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第一期国土资源局局长培训班在昆明开班。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正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省国土资源厅部分处级干部共约40人参训。 6月25日 副省长陈勋儒在《云南日报》A2版发表题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
展》的署名文章,纪念第12个全国“土地日”。
7月16~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对云南省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省政府、红河州、个旧市、昆明市、晋宁县、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和迪庆州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部分矿山企业并与企业干部职工座谈。
7月25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昆明召开。
7月26日 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开学。参加学习的有47人,来自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勘局、测绘局等单位。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2日 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举行“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地质公园”揭牌仪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孙文盛、副省长陈勋儒、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西京出席揭牌仪式。
8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
8月13日 副省长李汉柏视察盐津庙坝“8·12”滑坡灾情,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连举陪同前往。
8月17日 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叶冬松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到新平县“8·14”灾区实地视察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8月31日至9月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在昆明参加海峡两岸土地学术会议的同时,在昆明市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调研,到官渡区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移民安置点进行实地考察。
9月12日 全省地、州、市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在昆明开班。参加培训的有红河、怒江、思茅、大理、临沧、昭通、迪庆、西双版纳、丽江、德宏、玉溪和保山 12个地、州、市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和省国土资源厅部分处(室)领导及业务骨干共计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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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揭牌仪式在腾冲火山公园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光范,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孟宪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连举等领导出席揭牌仪式。
10月14~19日 德国专家霍夫迈斯特教授及德国友人卡尔·海因兹·嘉斯先生一行5人到云南考察宝玉石矿产。14日上午,副省长陈勋儒会见了考察组全体成员。考察组在滇期间,参观厅地质博物馆和七彩云南宝玉石交易市场,前往元江县小羊街乡沙古拉村红宝石矿区和元阳县嘎娘大伍寨海蓝宝石矿区实地考察,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签订合作意向书。
10月27~29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办公室主任暨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在腾冲召开。厅长陈西京在会上讲话,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向176位分别颁发特约记者证和通信员证,标志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省、地、县三级通信报道网络已全面建立。
11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及开展农民建房收费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11月29日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于
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12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的通知》。
2003年
1月11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出席会议。
1月23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省政府的名义,聘请云南省新的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
1月25日 副省长吴晓青在省政府副秘书长钱恒义的陪同下,看望国土资源厅全体干部职工。
2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土地征用调研组并开展调研工作的通知》。
2月11日 副省长吴晓青在省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国土资源工作汇报。
2月13日 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张淼,副主任脱佑慈、陈西京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听取工作汇报。
2月14日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刀爱民,副主任陈耀光、李啸云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听取工作汇报。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在直属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及
《关于成立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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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2月20日 召开全省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分管副省长吴晓青就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作重要讲话。
2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月20~21日 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及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和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共 150余人参加会议。
4月1日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4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提出贯彻《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六条措施。
4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信息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整理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用地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评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国土规划整理中心内部设部(科)的批复》《关于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内部设部(科)的批复》以及《关于印发〈2003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18~2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一行莅临云南省督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并深入到玉溪市、红塔区、元江县、元磨公路建设指挥部及施工现场,安宁市、楚雄州、楚雄市工业开发区等10个地方进行督查指导。21日下午,督查组与省政府反馈交换意见。
4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召开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成立防治和控制SARS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办公室,负责日常防SARS具体措施的监督检查和落实。
5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5月2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6月20日 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与省政府共同出资开展的“云南红层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项目正式启动。
6月24日 为纪念“6·25”全国土地日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特邀6位监察专员和省人大环资委领导出席座谈会。各位领导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很好的建议。厅长张耀武向大家介绍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汇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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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30日 全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城镇化进程现场会在腾冲县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相关部门领导和省直机关相关厅局领导以及各地、州、市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长、土地利用科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等约150人参加了会议。
7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深化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7月9~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团结干事教育活动学习体会交流会,厅领导和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为期3天集中封闭学习。系统学习中共十六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章》、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的讲话和7 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重温了毛泽东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结合李嘉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材料的学习,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教育。
7月26日 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调研组在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到大理州进行立法调研。 7月31日 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会后,省政
府立即召开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
8月7日 省政府在大理市召开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8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9月19日 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重点部署下一阶段治理整顿工作。
9月25~27日 全省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暨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会议在个旧市召开。
10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云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
10月27~28日 国土资源部、世界银行、省政府共同主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协办的“中国矿业2003”国际研讨会在昆明隆重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致信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省长徐荣凯、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出席会议。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矿业企业、金融、中介机构及国际组织的300余名矿业界代表汇聚昆明,共商世界矿业发展大计,成为当年云南省乃至全国矿业界的一大盛事。
11月4~14日 在省委党校举办第三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培训班,来自各地州市县的93名局长参加培训。
11月11~12日 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检查组一行对腾冲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住房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2月8日 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昆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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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事会,修改学会章程。
2004年
1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征地中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1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财、物管理的通知》。
1月16日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昆明市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长,省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0余人参加会议。
2月13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表决通过中国云南石林为世界地质公园。省委、省政府专门向中国申报代表团发出贺电。
2月14日 省委、省政府在昆明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2月24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3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拖欠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的通知》。
3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及审批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4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4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月28日 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在昆明向省政府反馈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意见:云南省基本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基本达到国家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验收标准,可以按规定向社会公告验收意见。
4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紧急通知》。
5月12日 财政部委托北京市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组成21人核查组,分成6个组,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协查人员陪同下,分赴全省12个地州市,重点对2002、2003年度30多个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核查。
5月14日 2003年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表彰会暨2004年云南环保世纪行组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省人大会议室隆重举行。副省长吴晓青到会作重要讲话。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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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省国土资源厅等17个省直单位负责人、22家新闻单位派出的44名记者及相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会议。2004年云南环保世纪行活动的主题是:珍惜每一寸土地。
5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省国土资源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主要任务分解及工作方案》。
6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7月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608号提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面商会议。省政协常务副主席孟继尧、副主席马开贤,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及相关处室的领导参加会议。副厅长艾远津对该提案办理情况作专题汇报。
8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紧急通知》。
8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近期召开的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并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云南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9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保护澄江化石群,保护世界化石宝库,保护这个极有价值的自然遗产”的重要批示。之后,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副部长貟小苏和省长徐荣凯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9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有关单位组成专家小组,对云南典型地区(小江流域)岩溶地质环境整治示范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9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开采澄江县帽天山磷矿资源的通知》,并派出工作组赴澄江县帽天山现场督促检查停采情况。据查验,化石群周边的矿区已全部停采。
9月17日 云南省第一批59个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全部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的确认。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昆明召开全省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工作座谈会。省政府办公厅二处、省发改委、省交通厅72个单位的108名代表参加会议。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作题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切实加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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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0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做好兑付重点工程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工作的通知》。
10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全国、全省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讲话,省长徐荣凯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讲话。
11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1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抓紧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月23~27日 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到云南检查验收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听取昆明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到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专题听取度假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举行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与省政府意见反馈会。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分别在会上讲话。
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调研并检查指导工作。厅长张耀武就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向部、省领导作了全面汇报。
12月23日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云南省楚雄州国土资源局、腾冲县国土资源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陇川县国土资源局、沾益县国土资源局获“先进集体”称号,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付碧泽等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
12月28日 省长徐荣凯签发督办通知,督促昆明、曲靖、大理、西双版纳尽快缴清县级配套承担的征地补偿费7 880.44万元。
2005年
1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促进澄江县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调研报告》。
1月21日 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
1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腾冲县召开灾毁土地复垦工作现场办公会。保山市、德宏州、红河州、怒江州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及相关17个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共计61人参加会议。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下发〈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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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3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意见》。
3月16日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云南“金沙江上疯狂采金”的专题报道后,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成近200人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非法采金现场,开展为期10天的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
3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立即制止和查处金沙江流域非法采金的紧急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大动态巡查预防和从严查处非法采矿的紧急通知》。
4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组织召开全省重点公路建设征地工作培训、咨询会。共70余人参加会议。
4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深入开展“争先创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4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建立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库暨申报2005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通知》。
4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打击我省辖区金沙江上非法采金活动的紧急通知》。
4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
4月14~15日 云南省落实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座谈会在楚雄召开。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余蕴祥、纪检组长吴国富,楚雄州常务副州长董继理,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李汉国,以及全省16个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土地利用科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楚雄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土地利用科长等参加会议。
4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5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5月16日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厅长张耀武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副厅长艾远津传达2005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副厅长李连举就做好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会议对“丽江市永胜县8·4、8·26特大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和避让”等35个成功预报和避让地质灾害典型事例进行了表彰。
6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我省通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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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6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云南省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组的通知》。
6月15~17日 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议在永仁县召开。
7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就我省矿产业发展思路重要讲话的通知》。
8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8月17日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8月24日 省政协委员到省国土资源厅视察2005年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情况。
9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9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云南地质调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9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9月29日 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9月30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
10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的通知》。
10月11日 省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厅干部职工、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的述职评议动员大会。
同日 由国土资源部联合全国人大办公厅及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到迪庆州就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调研。
10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0月17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地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以正厅级巡视专员李进忠为组长的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5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巡视工作。
10月20~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蒙自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16个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的领导共30人参加会议。
11月4~6日 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6人到师宗县检查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与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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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法工作。
11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专家验收组,对禄丰县、丘北县、个旧市三个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试点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后,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11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11月24~25日 省长助理、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磊一行,对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赴玉溪市红塔区黄草坝铁矿区和澄江县帽天山磷矿区,就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11月27日 省政府《云南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课题计划》下达给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两个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加强我省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研究报告》《加强我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12月5日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表彰先进国土资源局(所)、优秀国土资源局
(所)长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12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推行电子政务办公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12月7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争先创优表彰大会在昆明召开,来自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35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131个先进集体和177名先进工作者获奖。
12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主持,全省16个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厅机关有关处室领导以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
12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12月13日 省委第一巡视组一行8人在组长李进忠带领下,到兰坪调研国土资源工作。
12月 国土资源部作出表彰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建材中心云南总队、云南地矿资源股份公司、省有色地质局、省地矿局区调队获“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集体”称号;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助理调研员解云锋、厅信息中心副研究馆员钟薇、省地调院区调所高级工程师李昆琼、省有色地质局工程师俞国芬、云南地矿资源股份公司馆员戴润芹、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副研究馆员张凤华等6人获 “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12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永奎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到文山州国土资源局视察行政复议工作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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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2006年
1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月10日 省委、省政府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建立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月11~13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省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0余人参加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尹建业宣读2005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厅长张耀武就“十五”以来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 2006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继续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工作的通知》。
2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内部审计室的通知》。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干部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3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重大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3月20~23日 由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王陶带领的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等六部委组成的国家钨锡锑行业清理整顿检查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俊强陪同下,到红河州检查工作。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3月23~24日 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信息化工作人员,国土资源信息化综合建设重点县的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会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任王广华、副主任蒋文彪特邀参加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作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俊强作工作报告并作了会议总结。
3月29~30日 全省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共160余人。会议由副厅长王俊强主持,厅长张耀武作讲话,厅纪检组长吴国富作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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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4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4月10日 省政府召开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专家座谈会。
4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确定统一年产值区域划分和补偿倍数标准的紧急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4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大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作动员讲话,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国富对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作说明。
4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5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表彰和奖励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5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5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6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5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开班。
6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6月10~14日 中央党校省部级学员在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的带领下,赴云南开展完善征地制度改革专项调研。
6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请下发〈关于开展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的请示》。
6月19日 省政府决定组成有公检法、监察、发改委、法制办、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8个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6个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6月26日 省政府召开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专题听取督查组情况汇报,总结全省整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下半年的整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6月26~27日 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会在昆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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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6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土地执法联合大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7月3~7日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第十四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在昆明市举
行。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李江代表省委、省政府致欢迎辞,省长助理汤黎路及各省(区、市)主管国土资源的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参加了研讨班。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加强地质工作。会议期间副部长汪民到红河州、玉溪市、云锡公司等处视察。
7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的通知》。
7月7~8日 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全省各州市、省属各有关职能部门、骨干企业负责人出席会议。
7月8日 经省政府批准,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成立。
7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抽调人员成立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工作组的通知》。
7月17日 省纪委执法联合检查组一行9人,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检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7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7月25~26日 受国土资源部领导委托,中央一台、中央四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等主流媒体记者一行8人深入到成功避让大型山体滑坡的黄华镇石板滩村民小组大型滑坡现场进行现场采访。
8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一行,到石林县调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8月12~14日 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
8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追究办法的通知》。
9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对云南信息报反映文山县老君山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问题立即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
9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9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织建设云南省国土资源远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的通知》。
9月1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小组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矿业权纠纷调处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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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月14~16日 全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土地、矿产的副局长,矿产科科长及省厅副处以上干部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9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路线图〉(试行)的通知》。
9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上报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结果的紧急通知》。
10月1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立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擅自 “出卖”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0月26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越边界(河口)界河沿线国土流失的意见》。
11月1~10日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8位厅级领导、34名工作人员组成8个工作组对全省16个州市整规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和检查。
11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关于共同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11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恢复探矿权转让审批的通知》。
12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煤炭矿山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12月7日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一行到省国土资源厅检查指导工作。
12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12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通知》。
12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厅党组关于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系统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2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网络及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
1月4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协助做好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检查组指导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云南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
1月6~7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貟小苏到云南省检查“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工作并前往元阳县乌湾村和新平县新化乡、桂山镇等地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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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1月6~16日 财政部对陇川县2001~2006年度中央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是核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效益评价。
1月18~19日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常务副省长罗正富、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省政府副秘书长黄立新出席会议。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各地州市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及部分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澄江动物
化石群保护管理经费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3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督查工作的通知》。
3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的通知》。
3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委托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4月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4月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4月13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主要负责人赴云南实地了解曲靖市财经学校等单位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职业教育中心的情况。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曲靖职教中心调查的通知》。
4月16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曲靖市财经学校等单位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职业教育中心的问题向省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4月1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组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4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办法〉通知》《关于表彰和奖励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4月22日 厅长张耀武在《云南国土》2007年第3期上发表《善待地球科学发展——为 “4·22”世界地球日》的署名文章,纪念第38个“世界地球日”。
同日 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省地质学会、省地球物理学会承办,怒江州、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及州、县科协协办的“世界地球日专家进兰坪系列科学传播活动”在兰坪县举行。
4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召开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表彰暨2007年度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
4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总结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还对 2006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4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2007年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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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通知》。
5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5月1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的通知》。
5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5月2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5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5月25日 副省长顾朝曦在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忠璞等陪同下,对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厅长张耀武就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专题汇报。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处以上干部参加汇报会。
5月3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6月13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调研组到安宁市对昆明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通知》,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6月14日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率厅财务处、综合处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曲靖市国土资源局一行12人深入宁洱地震灾区看望慰问“6·03”地震受灾的国土资源干部职工。
6月13~21日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政府宣传办、省土地学会联合举办“全国土地日云南省专题新闻宣传活动”,组织中央及省内主要新闻单位的10余位记者深入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3个州市的8个县(市、区)进行实地采访,集中宣传报道云南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突出成果和先进典型。在“6·25”土地日期间,新华社、《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
《生活新报》等多家媒体共刊登、播发20多条新闻报道,全方位、成规模地宣传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6月27日 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石林“中国南方喀斯特”申报成功。
6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6月29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
7月2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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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事
7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国土厅、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7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转发部、发改委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度)〉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在弥勒县召开全省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决定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7月3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编撰〈国土资源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1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通知》。
8月5~7日 全省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暨培训会在昆明召开。16个州市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规划的主要技术单位、省主要地勘主管部门、省级主要矿业集团(公司)及新闻媒体的领导和专家共计150人参加会议。
9月7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基层国土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9月1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9月19日 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动员会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局长董祚继、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俊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副厅长艾远津出席会议。王俊强、张耀武在会上作重要讲话,艾远津主持会议并宣读《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10月13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自查清理阶
段总结暨转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云南省及时召开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二阶段电视电话动员会,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等出席昆明主会场会议。 10月16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工作组到云南省对百日行动第一阶段情况进行为期10
天的督促检查。
10月2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宣传部 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互检互查工作的通知》。
10月29日至11月5日 由组长张建仁带队的国土资源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交叉检查组到云南,对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第一阶段清理成果和第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为期7天的督促检查。
11月5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19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召开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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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书记、厅长张耀武对全省督察整改阶段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11月23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百日行动督察整改阶段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
11月27日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派驻云南工作组对被列为云南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点地区的昆明市西山区开展督察工作。
11月29日 副省长顾朝曦到国土资源部汇报云南工作。
12月10日 省国土资源厅向新华社云南分社、《中国国土资源报》云南记者站、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春城晚报》和《云南信息报》七家主流媒体公开通报了易门县光祥工贸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案、曲靖东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案、昆明闽海纸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等11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同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尽快开展房地产企业和土地储备中心“囤地”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
12月20日 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未批先用”行为的整体处理意见》。
12月18~22日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组,到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检查验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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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土地利用现状概查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要求,云南省从1979年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全省3 000多名土壤科技工作者,对云南土壤和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较全面、系统和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开展土地评级,取得大量土壤和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资料,为云南国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1979年10月,在省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云南省土壤普查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土肥站。各地、县成立相应的机构,以各县土肥站为主组成20~40人的队伍进行具体调查工作。调查分四批进行,1980年第一批35个县,1981年第二批23个县, 1982年第三批22个县,1983年第四批49个县。
通过4年的野外调查和室内资料整理,查清全省的土壤类型、面积和分布,全省土壤共分7个土纲、14个亚纲、19个土类、34个亚类、145个土属、288个耕地土种。按全省土壤普查规程将土地进行评级,1~4级为农用地,5~7级为宜林宜牧用地,8级为不适宜农林牧用地。一级地772万亩,占1.34%;二级地l 727万亩,占3.01%;三级地3 109万亩,占5.4l%;四级地2 869万亩,占4.99%;五级地l6 729万亩,占29.1%;六级地15 852万亩,占32.32%;七级地7 732万亩,占13.45%;八级地5 971万亩,占10.39%。此次调查还查清耕地肥力状况,全省6 941万亩耕地中,高产田949万亩,中产田地2 931万亩,低产田地3 061万亩。
在土壤普查的同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概查)。通过概查,查明全省土地的利用状况是:耕地6 941.2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2.1%;其中水田2 047.6万亩,早地 4 893.6万亩。林业用地32 727.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6.9%;其中成林、中林地16 02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8%。荒山荒草地11 851.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0.6%。城镇乡村居民点及交通等用地1 024.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78%。水域812.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4%。田地沟埂和难利用土地4 13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2%。土地总面积为 57 491.70万亩(39.478万平方千米)。
通过这次土壤普查,编写《云南土壤》《云南土种志》《云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数据资料集》《云南省土壤普查及改土培肥论文集》及《云南土壤系列图(16幅)》《1/75万云南省土壤图和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1991年3月,云南土壤普查经国家验收合格,评价属国内先进水平。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还获得1992年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承办单位(云南省土壤普查办公室)被农业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这次土壤普查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国家和地方共投资1 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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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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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单 位 : 万 亩
地区名称 | 普查土地总面积 | 1.耕地 | 2.园地 | ||||||||||||
平方 千米 | 万亩 | 合计 | 占总面 积% | 水田 | 旱地 | 轮歇地 | 菜地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茶园 | 桑园 | 果园 | 橡胶园 | 其他 园地 | |
全省合计 | 383 278 | 57 491.70 | 6 941.20 | 12.07 | 2 047.63 | 3 759.51 | 1 084.04 | 50.02 | 436.50 | 0.76 | 174.91 | 12.95 | 86.76 | 125.51 | 36.37 |
昆明 | 15 586.3 | 2 337.94 | 331.99 | 14.20 | 146.82 | 153.65 | 23.15 | 8.37 | 16.01 | 0.68 | 0.70 | 0.1 | 15.12 | - | 0.09 |
东川 | 1 881.0 | 282.15 | 32.36 | 11.47 | 5.34 | 23.81 | 3.21 | - | 0.24 | 0.09 | 0.05 | - | 0.19 | - | - |
昭通 | 22 423.0 | 3 363.45 | 877.25 | 26.08 | 73.38 | 754.41 | 49.30 | 0.16 | 14.82 | 0.44 | 5.10 | 0.93 | 8.79 | ||
曲靖 | 32 468.3 | 4 870.24 | 931.01 | 19.12 | 208.14 | 657.50 | 53.27 | 12.10 | 16.96 | 0.35 | 4.67 | 2.44 | 9.85 | - | - |
楚雄 | 28 450.8 | 4 267.62 | 338.21 | 7.92 | 183.41 | 133.97 | 19.57 | 1.26 | 9.14 | 0.21 | 1.46 | 0.36 | 7.13 | - | 0.19 |
玉溪 | 15 030.4 | 2 254.57 | 249.63 | 11.07 | 122.08 | 109.58 | 10.97 | 7.00 | 12.42 | 0.55 | 3.37 | - | 8.69 | - | - |
红河 | 32 214.0 | 4 832.10 | 583.90 | 12.08 | 221.32 | 252.99 | 104.94 | 4.65 | 32.48 | 0.67 | 7.64 | 0.49 | 7.28 | 16.19 | 0.88 |
文山 | 31 456.0 | 4 718.40 | 590.21 | 12.51 | 140.47 | 441.30 | 7.25 | 1.19 | 27.65 | 0.59 | 13.31 | 5.15 | 0.44 | 1.52 | 7.23 |
思茅 | 44 175.0 | 6 626.25 | 822.09 | 12.41 | 173.77 | 311.61 | 334.96 | 1.75 | 47.09 | 0.71 | 26.14 | - | 1.47 | 6.97 | 12.51 |
西双版纳 | 19 124.5 | 2 868.67 | 190.34 | 6.64 | 77.08 | 18.05 | 93.73 | 1.48 | 105.42 | 3.67 | 25.68 | - | 2.47 | - | 75.31 |
大理 | 28 386.0 | 4 257.90 | 480.01 | 11.27 | 196.89 | 216.89 | 62.91 | 3.32 | 20.06 | 0.47 | 5.64 | 0.54 | 13.36 | - | 0.52 |
保山 | 19 038.0 | 2 855.70 | 355.16 | 12.44 | 156.53 | 151.33 | 42.07 | 5.23 | 35.86 | 1.26 | 26.75 | 0.33 | 6.51 | 0.8 | 1.47 |
德宏 | 11 187.0 | 1 678.05 | 202.77 | 12.08 | 134.42 | 52.25 | 13.33 | 2.77 | 26.79 | 1.60 | 7.32 | 2.65 | 12.48 | 4.34 | |
临沧 | 23 693.0 | 3 553.95 | 476.15 | 13.40 | 127.34 | 161.05 | 187.09 | 0.67 | 67.65 | 1.90 | 46.51 | 2.49 | 0.82 | 12.24 | 5.59 |
丽江 | 20 600.0 | 3 090.00 | 268.32 | 8.68 | 57.24 | 160.96 | 50.12 | - | 2.37 | 0.08 | 0.14 | 0.12 | 1.5 | - | 0.61 |
怒江 | 14 448.7 | 2 167.31 | 139.12 | 6.42 | 16.58 | 107.79 | 14.68 | 0.07 | - | - | - | - | - | - | - |
迪庆 | 23 116.0 | 3 467.40 | 72.68 | 2.10 | 6.82 | 52.37 | 13.49 | - | 1.54 | 0.04 | 0.07 | - | 0.49 | - | 0.98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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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地区名称 | 3.林地 | 4.荒草地 | |||||||||||||
合计 | 占总面积 % | 森林 | 幼林地 | 疏林地 | 灌木林地 | 经济林地 | 防护林地 | 竹林地 | 合计 | 占总面积% | 宜农荒草地 | 宜林荒草地 | 宜牧荒草地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
全省合计 | 32 291.09 | 56.17 | 16 029.45 | 27.88 | 5 306.85 | 3 921.46 | 6 675.87 | 93.33 | 17.79 | 246.34 | 11 851.85 | 20.62 | 624.47 | 6 589.6 | 4 637.78 |
昆明 | 1 325.55 | 56.7 | 517.41 | 22.13 | 287.33 | 206.2 | 313.72 | - | 0.41 | 0.48 | 342.79 | 14.66 | 10.97 | 113.13 | 218.69 |
东川 | 32.95 | 11.67 | 24.84 | 8.8 | - | 1.45 | 6.66 | - | - | - | 156.19 | 55.36 | - | 93.19 | 63 |
昭通 | 996.01 | 29.61 | 281.07 | 8.36 | 0.11 | 180.67 | 486.57 | 47.59 | - | - | 1 031.36 | 30.56 | 0.17 | 479.23 | 551.96 |
曲靖 | 2 054.53 | 42.19 | 600.85 | 12.34 | 766.91 | 263.7 | 420.61 | 2.26 | - | 0.2 | 1 045.66 | 21.47 | 20.64 | 597.84 | 427.18 |
楚雄 | 2 856.96 | 66.95 | 1 195.08 | 28.01 | 573.03 | 465.62 | 618.04 | 5.18 | - | 0.01 | 800.99 | 18.77 | 31.84 | 664.97 | 104.18 |
玉溪 | 1 148.46 | 50.94 | 591.86 | 26.25 | 15.68 | 167.52 | 373.33 | 0.07 | - | - | 550.09 | 24.4 | - | 205.87 | 344.22 |
红河 | 2 043.76 | 42.3 | 903.95 | 18.71 | 462.86 | 257.5 | 394.29 | 2.5 | 4.88 | 17.78 | 1 351 | 27.96 | 85.07 | 709.95 | 555.98 |
文山 | 2 622.47 | 55.58 | 951.49 | 20.17 | 274.75 | 401.48 | 994.75 | - | - | - | 720.82 | 15.28 | 7.43 | 395.39 | 318 |
思茅 | 4 471.09 | 67.48 | 3 228.32 | 48.72 | 391.53 | 288.11 | 562.69 | 0.13 | - | 0.31 | 968.52 | 14.62 | 181.01 | 406.34 | 381.17 |
西双版纳 | 1 655.14 | 57.7 | 761 | 26.53 | 577.86 | 168.41 | - | - | - | 147.87 | 850.18 | 29.64 | 3.76 | 452.78 | 393.63 |
大理 | 2 868.68 | 67.37 | 1 494.84 | 35.11 | 449.15 | 347.38 | 566.6 | 10.71 | - | - | 552.37 | 12.97 | 13.65 | 455.46 | 83.26 |
保山 | 1 826.2 | 63.95 | 857.75 | 30.04 | 313.74 | 237.01 | 385.75 | 18.7 | 12.5 | 0.75 | 416.77 | 14.59 | 12.84 | 199.92 | 204.01 |
德宏 | 1 008.01 | 60.07 | 659.62 | 39.31 | 128.91 | 123.8 | 81.16 | 3.37 | - | 10.79 | 318.23 | 18.96 | 23.01 | 135.09 | 160.13 |
临沧 | 1 931.89 | 54.36 | 866.98 | 24.4 | 108.73 | 532.04 | 396.9 | - | - | 27.24 | 754.31 | 21.22 | 201.34 | 304.17 | 248.8 |
丽江 | 1 849.39 | 59.85 | 588.71 | 19.05 | 956.26 | - | 304.42 | - | - | - | 716.26 | 23.18 | 28.85 | 331.51 | 355.9 |
怒江 | 1 573.1 | 73.04 | 1 112.54 | 51.33 | - | 4.15 | 423.04 | 2.46 | - | 40.91 | 281.17 | 12.97 | - | 271.1 | 10.07 |
迪庆 | 2 016.9 | 58.17 | 1 393.14 | 40.18 | - | 276.42 | 347.34 | - | - | - | 995.14 | 28.7 | 3.88 | 773.66 | 217.6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61·
续 表
地区名称 | 5.城乡居民用地 | 6.交通用地 | 7.水域 | 8.特殊用地 | 9.田、地、沟埂 |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合计 | 占总面积 % | 河流 | 水库坝塘 | 湖泊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面积 | 占总面 积% | |
全省合计 | 703.71 | 1.22 | 282.31 | 0.49 | 812.46 | 1.41 | 521.81 | 100.39 | 190.25 | 38.43 | 0.07 | 1 621.24 | 2.82 |
昆明 | 58.87 | 2.52 | 21.15 | 0.9 | 82.96 | 3.55 | 22.51 | 12.01 | 48.44 | 5.21 | 0.22 | 69.38 | 2.97 |
东川 | 6.44 | 2.28 | 1.28 | 0.46 | 1.69 | 0.6 | 1.6 | 0.09 | - | - | - | 18.46 | 6.54 |
昭通 | 52.26 | 1.55 | 56.17 | 1.67 | 80.45 | 2.39 | 75.66 | 4.79 | - | 2.5 | 0.07 | 105.25 | 3.13 |
曲靖 | 94.39 | 1.94 | 47.54 | 0.98 | 65.49 | 1.34 | 41.19 | 22.96 | 1.34 | 14.56 | 0.3 | 261.43 | 5.37 |
楚雄 | 42.88 | 1 | 8.71 | 0.2 | 37.25 | 0.87 | 29.24 | 8.01 | - | 0.39 | 0.01 | 148.65 | 3.48 |
玉溪 | 17.76 | 0.79 | 12.51 | 0.55 | 73.59 | 3.26 | 22.5 | 6.28 | 44.81 | 1.83 | 0.08 | 82.82 | 3.67 |
红河 | 92.49 | 1.91 | 31.3 | 0.65 | 72.52 | 1.5 | 52.43 | 14.3 | 5.79 | - | - | 107.88 | 2.23 |
文山 | 62.56 | 1.33 | 15.45 | 0.33 | 27.05 | 0.57 | 19.54 | 5.79 | 1.72 | - | - | 178.97 | 3.79 |
思茅 | 55.46 | 0.84 | 15.57 | 0.24 | 64.37 | 0.97 | 61.75 | 2.53 | 0.09 | - | - | 157.19 | 2.37 |
西双版纳 | 20.53 | 0.72 | 8.44 | 0.29 | 27.98 | 0.98 | 23.58 | 4.4 | - | - | - | 8.99 | 0.31 |
大理 | 48.32 | 1.13 | 16.89 | 0.4 | 82.83 | 1.95 | 30.39 | 10.8 | 41.64 | - | - | 118.91 | 2.79 |
保山 | 53.16 | 1.86 | 7.32 | 0.26 | 21.97 | 0.77 | 19.37 | 2.44 | 0.16 | 1.91 | 0.07 | 86.26 | 3.02 |
德宏 | 32.15 | 1.92 | 4.1 | 0.24 | 26.24 | 1.56 | 24.91 | 1.33 | - | 0.83 | 0.05 | 49.73 | 2.96 |
临沧 | 37.61 | 1.06 | 15.31 | 0.43 | 35.7 | 1 | 32.99 | 2.59 | 0.12 | 11.2 | 0.32 | 178.77 | 5.03 |
丽江 | 13.89 | 0.45 | 12.61 | 0.41 | 41.18 | 1.33 | 21.8 | 2.07 | 17.31 | - | - | 24.83 | 0.8 |
怒江 | 10.73 | 0.5 | 5.42 | 0.25 | 15.29 | 0.71 | 15.51 | - | 0.14 | - | - | 15.57 | 0.72 |
迪庆 | 4.21 | 0.12 | 2.54 | 0.07 | 55.9 | 1.61 | 27.21 | - | 28.69 | - | - | 8.15 | 0.24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62·
续 表
地区名称 | 10.难利用土地 | 11.其他用地 | |||||
合计 | 占总面积% | 石山裸岩 | 冲蚀沟 | 河滩地 | 面积 | 占总面积% | |
全省合计 | 2 362.42 | 4.11 | 2 149.06 | 188.07 | 25.29 | 150.49 | 0.26 |
昆明 | 79.51 | 3.04 | 76.77 | 2.66 | 0.08 | 4.52 | 0.19 |
东川 | 32.54 | 11.53 | 22.01 | 6.14 | 4.39 | - | - |
昭通 | 147.38 | 4.38 | 117.79 | 19.05 | 10.54 | - | - |
曲靖 | 329.65 | 6.77 | 304.33 | 22.99 | 2.63 | 9.02 | 0.19 |
楚雄 | 24.44 | 0.57 | 23.24 | 1.1 | 0.1 | - | - |
玉溪 | 105.12 | 4.66 | 69.8 | 34.42 | 0.09 | 0.34 | 0.02 |
红河 | 508.25 | 10.52 | 423.8 | 84.16 | 0.29 | 8.52 | 0.18 |
文山 | 469.35 | 9.95 | 469.35 | - | - | 3.87 | 0.08 |
思茅 | 24.42 | 0.37 | 20.71 | 2.69 | 1.02 | 0.45 | 0.01 |
西双版纳 | - | - | - | - | - | 1.65 | 0.06 |
大理 | 56.4 | 1.32 | 55.25 | 1.15 | - | 13.43 | 0.32 |
保山 | 32.19 | 1.13 | 20.89 | 10.19 | 1.11 | 18.9 | 0.66 |
德宏 | 8 | 0.48 | 3.23 | 1.91 | 2.86 | 1.2 | 0.07 |
临沧 | 37.96 | 1.07 | 36.29 | 1.43 | 0.24 | 7.4 | 0.21 |
丽江 | 161.15 | 5.22 | 160.05 | 0.18 | 0.92 | - | - |
怒江 | 67.33 | 3.11 | 67.12 | - | 0.21 | 49.58 | 2.29 |
迪庆 | 278.73 | 8.04 | 278.73 | - | - | 31.61 | 0.91 |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当时的大队(村)或更小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尚未查清,不能更换不实的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以大队(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当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的要求。
为摸索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经验,1982年全国在农区、牧区、城市郊区和丘陵山区分别选择九个不同类型的县(旗、区),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进行详查试点:少数省、市亦进行一些详查工作。详查结果表明:耕地、草地、水域等面积普遍不实,林地资源几年来也有变化。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统一的详查。
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工作。调查内容:(1)查清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2)查清县、乡、村和农、林、牧、渔场界,居民点外厂矿、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土地使用权界。1985年,省政府转发上述文件,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并责成农牧渔业厅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这项工作,要求测绘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加快航摄和地形图测绘工作,以保证详查工作顺利进行。
同年,省农牧渔业厅确定在宜良县试点,到1987年底,试点结束,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并于1988年通过验收。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随即承担详查工作。8月,召开第一次土地详查会议,研究全面开展土地详查工作。1988年,省政府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抓紧开展土地详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在测绘、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统计等部门的配合下,按国家要求完成详查任务。
199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我省土地详查工作的通知》。1992年元月,又召开全省土地详查电话会议,副省长李树基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政府认真抓好详查工作,按时完成详查任务。到1994年,全省127个县(市、区)及东川市土地详查的外业工作基本完成。1995年底,8个地州市完成地州级汇总工作。1996年10月31日完成全省所有县
(市、区)数据汇总工作,顺利通过全国汇总。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辖区面积39.4万平方千米,其中耕地9 632.3万亩,园地921.8万亩,林地32 689.1万亩,牧草地1 187.8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16.6万亩,交通用地377.4万亩。水域906.8万亩,未利用地10 949.7万亩。
(一)技术准备
图片准备
调查需要近期航空摄影放大片、等大片及符合调查比例尺要求的线划图等基础图件
·6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资料。
航空摄影片(以下简称“航片”)采用省测绘局等单位提供的70年代至80年代的航空照片和影像平面图。昆明地区中部和昭通地区的8个县分别采用1988年和1993年专门进行的航空摄影照片。中甸、德钦及沧源等县的部分乡(镇)采用美国TM卫星照片(以下简称“卫片”)。
土地详查的比例尺确定为:农区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根据调查比例尺,1984年省农业区划办、省农业厅、省测绘局共同拟订土地详查测图计划。万分之一测图区50个县,共5 130幅,占全省面积38%;二万五千分之一测图区72个县,1 699幅,占全省面积50%;五万分之一测图区6个县,98幅,占全省面积 12%。
2.技术标准
除统一采用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7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及说明外,省土地管理局还组织专家制订《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对详查的技术问题作补充。
补充的主要内容有: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增加8个三级类;在二级类灌溉水田中,分为平田、梯田;在二级类旱地中,分为平地、梯地、坡地和轮歇地;在二级类城镇用地中,分为城市、建制镇。
耕地坡度分级增加25°~35°和35°以上两个级别。
统一耕地中田、地坎面积扣除办法。坝区田地坎扣除系数取算术平均值;山区、半山区分田、地两个类型,以县为单位测取不同坡度的扣除系数样方,用回归分析建立坡度与扣除系数的方程,进行全省不同坡度级田、地坎面积扣除。
图幅理论面积,统一选用国家《规程》附录三数值。
对放大航空照片,调绘片清绘用色、调绘方法、内容及要求、图幅接合、图表内容,面积量算中线、状物的处理,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绘,调查报告的编写,检查验收办法等,都作补充完善。
(二)调查经费和队伍
调查的经费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拨款,二是省财政拨款,三是地县自筹。 调查队伍:除勘界以外的其他工作都以县为单位,发包给省测绘局、地矿局和四川省
测绘局等单位所属的测绘队伍及成都军区测绘队,林业、水利、有色冶金等方面的专业测绘队伍,共36个单位分别承担。省、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还分别举办详查技术培训班,全省共有43 918人参加培训。
·64·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实施阶段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首先在巧家、马关、陆良和南华4个县试点,随后相继展开。具体详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勘 界
调解权属纠纷,勘查县、乡(镇)行政界线,核实村界和农、林、牧、渔场权属界线的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土地管理部门牵头,民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和乡
(镇)、村干部及农、林、牧场法人代表参加,配合专业队伍共同进行。通过室内分析和实地踏勘,对无争议的权属界线,标绘在图上,由界线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争议的进行调处,调解不成,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明确争议范围,并标绘于调查图上,供以后调解使用。
整个勘界全省共有73 023人参加,共投入1 348 300工日,共签“协议书”59 286份,涉及界线157 181公里;其中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15 455件,涉及界线12 717公里。协商未果填写“原由书”6 280件,涉及界线8 439公里。
2.外业调绘
利用航片、卫片或正射影像图,在野外标绘地物、地类和范围,除马关、砚山、施甸三县由县土地局组织本县队伍完成外,其余各县(市)基本上是由专业测绘队伍承包完成。全省共调查14 106个村公所(办事处)和4 754个农、林、牧、渔等单位的土地。
3.内业转绘
全省内业转绘都由专业队伍完成。各县分别采用立体精测仪转绘、单投仪转绘、CV2微机转绘和单辐射分带转绘(手工法)等各种不同设备仪器和方法,将卫片和航片上野外调绘的内容,转绘到地形图上,达到统一比例尺,消除和限制航片和卫片倾斜误差和投影误差,使中心投影变为垂直投影。
4.面积量算和统计汇总
利用转绘底图,由各县(市)分别采用微机数字化仪、微机扫描仪、CV2微机系统、求积仪和格网法等多种方法进行面积量算。以量算图幅的理论面积为控制,在量算成果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各类(包括三级分类)土地面积和耕地按坡度分级面积,以村公所
(办事处,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乡(镇)、县(市)按行政区域逐级汇总。数据汇总采用微机进行,打印输出各类表册,并以微机软盘储存,以供使用。
在县级汇总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县与县、地区与地区边界的接边,防止面积漏算和重算。在接边中不少地区存在边界争议,争议面积一般都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于双方一时难以协调的争议面积,均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相邻双方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一做技术处理(在同一调查底图上标清双方自认界线,量出争议面积,并在汇总资料中加以说明)。国界各图幅的数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派员到我省逐幅审核,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计算出图幅内的国内面积,供全国汇总使用。
·6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在县(市)、地(州)接边汇总的基础上,省级详查初始数据汇总于1995年6月完成,并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全国土地详查境界接边和初始数据汇总。1995年12月,国家土地局根据全国境界接边和初始汇总,确定云南省土地总面积为574 814 980亩。
5.图件编制和编写详查报告
按详查规程要求,全省都按乡(镇)、县(市)、地(州)分别编制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到1995年底,各县编写出详查报告,概述开展详查工作情况、详查内容和成果,分析土地利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全省面上详查工作从1987年开始,当年开展l7个县,1988年开展21个县,1989年13个县,1990年6个县,1991年10个县,1992年50个县,1993年11个县。至此,有127个县
(市、区)和东川市先后开展详查工作,于1995年完成县级详查任务。
(四)检查验收
为保证详查质量,按《规程》要求,检查验收分队级检查(在作业组自检互检基础上,测量队进行的检查)、县级检查验收(由县组织的外业、内业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省土地管理局对每个县除不定期进行一、二次外业抽查外,还组织4次检查验收。
第一次是外业结束后,省、地、县组成工作组,根据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总图幅5%以上的图幅。检查内容是:权属界、地类界、补测新增地物、线状地物宽度丈量、田地坎回归方程的准确性及合格率;地类划分是否符合国家《规程》和云南省《实施意见》及合格率;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土地争议原由书的填写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所达到的合格率在80%以上为合格。
第二次是在内业过程中,省、地土地管理局协同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到作业单位检查转绘、面积量算测算工序,并通过初步成果核对是否符合本县、本乡、本村实际。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进行纠正。
第三次是土地详查成果的县级验收,由县政府组织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对查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报请省级验收。
第四次是省级验收,这次也是最终检查验收。由省土地详查技术指导组组织,省、地
(州、市)土地管理局派员参加,到验收县进行3~5天的全面抽查。抽查内容主要是内业工序、作业质量、抽查成果质量评定。检查后评定分数,80~85分为合格,85~90分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五)详查成果
这次土地详查,从1987年开始,到1995年结束,全省外、内业调查共投入2 050 436个工日,完成1∶1万、1∶2.5万、1∶5万、1∶25万等各种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12 000幅,进行数以亿计的数据计算和处理,形成以下主要成果:(1)省、地、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
·66·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积汇总表;(2)省、地(州)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3)国有土地按部门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4)省、地(州)、县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5)境界争议地分类面积汇总表;(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与统计局面积对比表;
人均各类用地统计分析表;(8)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9)境界接边成果资料;(10)数据汇总计算机软盘;(1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航片、卫片及地形图使用情况统计表;(1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境界与权属界调查资料;(13)l:l万至l:50万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4)省、地(州)、县(市)土地利用现状彩色挂图;(15)省、地(州)土地利用分区图;(1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使用图件和航片、卫片接合图;(17)省、地(州)、县(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18)省、地(州)
《土地资源》专著。
通过详查,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全省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也为土地管理业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编制全省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都普遍采用详查成果资料;当时正在开展的“农业普查”中的“农业用地”也采用的是详查成果;同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建设用地也都采用详查成果。在详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县又开展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对详查以后地类、
面积的变化,进行变更调查,不断更新各类土地数据,以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数据。
云南省县级土地详查和州级汇总分年度实施情况表
表1-2
年度 | 国家下达开展土地详查县数 | 县级土地详查完成情况 | 州级汇总完成情况 | 备注 | ||
开展数 | 完成数 | 开展数 | 完成数 | |||
1987年前 | 4 | 1 | — | — | — | |
1987年 | 25 | 17 | 1 | — | — | |
1988年 | 22 | 21 | — | — | ||
1989年 | 4 | 13 | 1 | — | — | |
1990年 | 5 | 6 | 1 | — | — | |
1991年 | 8 | 11 | 6 | — | — | |
1992年 | 60 | 59 | 11 | — | — | |
1993年 | — | — | 18 | — | — | |
1994年 | — | — | 54 | 1 | 1 | |
1995年 | — | — | 35 | 14 | 11 | |
1996年 | — | — | 1 | 2 | 3 | |
1997年 | — | — | 2 | |||
合计 | 128 | 128 | 128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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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土地详查工作结束以来,云南省建设用地、耕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发生很大变化,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家底,有效监测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顺利开展,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底,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级调查单位,按照要求统一采用最新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调查。
省政府对土地更新调查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测绘、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地更新调查的组织实施。全省州(市)、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一)调查主要任务
运用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云南省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状况,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全国土地分类》,进行外业调查和内业面积量算、数据汇总,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和平稳过渡;土地更新调查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成果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在全面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为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化信息及依法管理土地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二)主要工作内容
各级行政界线的标绘,依据全省行政勘界成果,完成全省县级以上行政边界接边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省、州(市)、县(市、区)辖区面积量算工作;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时期使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现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更新调查,彻底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并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面积量算及汇总。按新的土地分类或过渡分类进行面积量算,并逐级汇总;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土地更新调查报告;更新调查成果汇总、提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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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经费筹措
此次调查经费,省政府办公厅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负担的原则,落实土地更新调查所需资金”。国土资源部2003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单列基础调查经费,专项用于更新调查”。因此本次调查经费来自省和州、县(市)两个方面,预算总经费为6 195.5万元,其中省补助3 574.5万元,州(市)、县承担2 621万元。省财政厅拨付2005年省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1 502万元,拨付2006年省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1 700万元。
(四)调查队伍的确定
通过招标,云南省确定20个专业队伍(其中有2个省外专业队伍)承担此次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
(五)技术准备
确定调查比例尺,收集、分析资料。全省统一调查比例尺为1∶1万(迪庆、怒江、普洱、临沧市的个别县允许1∶2.5万)。根据调查比例尺,确定采用分辨率为2.5米的法国 SPOT-5和分辨率为0.61米的美国快鸟卫星遥感数据作为土地调查的数据源;同时收集最新的1∶1万、1∶2.5万比例尺地形图及行政勘界资料等。
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技术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标准,针对云南省的实际情况,专门编制《云南省土地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和《云南省〈土地分类〉调整实施方案》,统一全省土地更新调查的技术标准和土地分类标准;数据库建设按国土资源部《县
(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执行。技术方法: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采用全数字化的数据获取与处理技术,以多元信息复合为基础,内外业调查相结合,建立数据管理、分析评价与共享服务为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行政界线接边及辖区控制面积量算。在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利用省民政最新勘界成果,统一进行全省县级以上行政界线的接边、转绘和辖区控制面积量算,编制州(市)、县(市、区)控制面积接合图,提供给各州(市)、县(市、区)使用。整项工作于2005年6月开始至同年10月结束,共完成975幅1∶5万地形图的地貌及境界扫描、矢量化及面积量算工作,涉及3条国界、4条省界、25条州(市)界、192条县界,形成一套完整的各县(市、区)境界和控制面积电子数据。面积量算结果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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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单 位 : 平 方 千 米
州、市 | 本次量算面积 | 详查面积 | 两项之差 | 面积差异原因 |
昆明市 | 21 011.27 | 21 012.1 | -0.83 | |
昭通市 | 22 439.76 | 22 430.2 | +9.56 | |
曲靖市 | 28 939.41 | 28 904.1 | +35.31 | 界线变动 |
玉溪市 | 14 941.53 | 14 945.4 | -3.87 | |
楚雄州 | 28 436.87 | 28 448.2 | -11.33 | |
红河州 | 32 167.67 | 32 181.1 | -13.43 | |
文山州 | 31 409.12 | 31 404.8 | +4.32 | |
思茅市 | 44 264.79 | 44 347.0 | -82.21 | 界线变动 |
版纳州 | 19 107.05 | 18 994.6 | +112.45 | 界线变动 |
大理州 | 28 299.43 | 28 302.1 | -2.67 | |
保山市 | 19 064.64 | 19 066.5 | -1.86 | |
德宏州 | 11 171.41 | 11 173.7 | -2.29 | |
丽江市 | 20 557.25 | 20 549.0 | +8.25 | |
怒江州 | 14 588.92 | 14 597.9 | -8.98 | |
迪庆州 | 23 185.59 | 23 227.9 | -42.31 | 界线变动 |
临沧市 | 23 620.72 | 23 625.4 | -4.68 | |
全省合计 | 383 205.00 | 383 210.0 | -5.00 |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决定从
2007年至2009年10月31日止,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1)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农村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利用状况及土地权属状况等,实现调查发证全覆盖。(2)以1∶500比例尺为主,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的利用状况。(3)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分布、地类构成等状况,并登记发证。(4)建立县
(市、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市、区)、州(市)、省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和基本农田数据库。(5)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尤其是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数据,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编制各种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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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省政府下发《云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立以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发改委、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二次调查的组织实施;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二次调查工作。
(一)技术准备
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准备
按技术规程要求,此次调查的遥感数据须采用2005年之后的数据,全部由国土资源部提供。
技术标准
除统一采用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13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外,省二次调查办公室结合云南实际,编写《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和《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在全国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基础上增加 8个二级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二次土地调查的数学基础为:农村土地调查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城镇土地调查自行确定;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图斑面积按椭球面积计算。
(二)经费筹措
这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按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云南省二次调查经费预算额为54 977万元。省财政厅于2007年8月19日发文下达2007年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700万元。
第二节 城镇村庄土地资源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权属等进行调查之后,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全部工作过程。其工作程序是: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绘—面积量算—审批—登记发证。
全省地籍调查工作在80年代以前均无据可考。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和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先后编
制《云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选定昆明市西山区、开远市、大理市进行试点,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在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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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测绘工作由专门测绘队伍完成。在测绘方法上,大部分县采用的是解析法和部分解析法,个别县采用的是图解法。
一、城镇地籍调查
1986年4月,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和西山区城建局在西山区马街镇共同进行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历时8个月,完成8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地的申报、确权定界、测绘和检查验收工作。
1987年初,西山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并被列为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试点。从1987年初到1988年8月底,共投入15个工作组,15台红外测距仪及其他仪器,建立相应等级的地籍控制网。包括一级导线点100个,总长22.7千米;二级导线点148个,总长18.1千米;三级导线点280个,总长32.5千米。测绘界址点42 000多个,完成460个权属单位,合计面积22.8平方千米(34 202亩)的地籍测量;其中新测1∶500地籍图11.03平方千米。
1988年9月,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对西山区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进行二级检查验收;同年
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又对其进行抽查,认为合格。经过各级检查验收,在所调查的50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中,有460个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1989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选定开远市进行地籍调查的街坊实验。首先将该市城区分为东、南、西、北、中五个片区,又将中片划为28个街坊,选定23个街坊为实验街坊。实验街坊内,申报户数为56户,宗地37宗,共编制1∶500地形图2幅,1∶200宗地图31份, 1∶100宗地图4份,再以1∶500地形图编制地籍图。
实验街坊内地籍测量采用部分解析法,沿街坊外围作图根控制,图根导线采用DI1000红外测距仪测边,用WILDT2型经纬仪测角,记录、计算直接用PC-1500袖珍计算机一次完成。
试验区宗地面积量算,首先以街坊外围实测的104个解析点按解析法在PC-1500计算机上计算的面积作为街坊控制面积,再分别用图解坐标法和宗地勘丈法进行宗地面积计算,并按控制面积进行平差后作为宗地面积。
1990年3月,大理市决定在下关、大理、凤仪、喜洲4个城镇开展地籍调查。4个片区测图面积共25平方千米;其中1∶500测图10平方千米(其中下关6.5、大理2.0、凤仪0.75、喜洲0.75),1∶1000测图15平方千米(其中大理5.5、下关4.0、凤仪2.05、喜洲0.45、独立工矿 3.0)。地籍调查过程中,将四个片区划分为5个街区,220个街坊,并制作街坊布置图。
通过实地调查,获取4个片区40 000多个图解界址点、4 000多个解析界址点和6 000多宗地的土地权属资料。在土地权属调查中,共发生土地权属纠纷789件,通过调解,解决 3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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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结束后,省土地管理局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布置全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会后全省相继开展这一工作。至1995年,全省共完成71个县(市)城区和46个建制镇总计531.11平方千米的地籍调查;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3 300平方千米,启动50个县(市、区)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二、村庄地籍调查
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之后,在姚安县、昆明市西山区和曲靖市等地进行村庄地籍调查试点。
姚安县选择有5个自然村、共1 290户、5 349人、村庄占地面积为0.588平方千米的龙岗乡长寿行政村为试点。试点工作从1990年6月开始,1991年4月结束。共投入调查人员20人。取得的主要成果资料有:1∶1000地籍图和村庄划片分布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量算资料和汇总统计表。
1990年8月至1991年,曲靖市村庄地籍调查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结合进行,并在三宝镇、潇湘乡进行试点。1992年5月在城关、环城、西平、沿江、越州、西山、珠街7个城郊及坝区乡(镇)展开;11月又在沾益、盘江、菱角、白水、炎方、播乐、大坡、德泽、东山、茨营、茬山等11个山区、半山区乡镇进一步展开。此次村庄地籍调查试点,涉及 223个村公所(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156 365家农户、236 456宗土地,总面积23.142平方千米,其中宅基地13.026平方千米。通过调查试点,解决5 274件土地权属纠纷,经审查后,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调查试点还取得片块划分图、宗地图、宗地关系位置和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归户卡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姚安县和曲靖市的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试点结束后,先后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此
基础上全省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到1995年底,全省有40个县(市、区)的24 703个村庄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其中1 476个村庄168.6平方千米的地籍调查已完成,共发证 558 996本。至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城镇、村庄初始地籍调查3 300平方千米,并启动50个城镇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第三节 专项土地资源调查
20世纪50年代,根据国家需要,曾进行橡胶地调查、宜林荒地调查、宜农荒地调查、林地调查。50年代进行过土壤普查。70~80年代先后进行过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复查和第二次土壤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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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初步设想的汇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抓紧把坡耕地的面积、分布以及能够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等基本情况搞准”。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坡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具体要求。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7月制定并下发《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方案》和检查验收标准,在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作统一部署,调查工作即全面展开。
2000年底完成全省县级调查单位的外业调查、内业数据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工作。2001年6月完成全省州(市)级汇总工作和成果检查验收,2002年5月30~31日整个项目成果通过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织的联合验收。
外业调查:外业调查是在200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到实地重点查清土地详查以来15°以上坡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的变化状况,准确掌握截止到2000年的退耕数量;对变化图斑调查至三级类。
内业整理:内业整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土地统计台账或碎部图斑面积量算表、碎部图斑编号图和历年土地变更资料,查找15°~25°和>25°两个坡度级的梯田(含梯田、望天田、梯地)和坡地(含水浇地、坡地、菜地)的地类图斑,并按《技术规程》中的《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图例》将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填写《坡耕地调查表》等。
面积量算和数据汇总:外业调查有变化的图斑,采用求积仪量算;没有变化的图斑,均转抄乡(镇)土地统计台账的相应图斑面积。
各级数据汇总采用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完成,并打印输出《坡耕地调查汇总表》《坡耕地相关人口、经济状况调查统计表》等。
编制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利用已建立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将每个坡耕地图斑及内业整理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分别采取扫描和手工录入的方法输入计算机,经矢量化、编辑处理后打印输出分色国际分幅乡级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在此基础上,进行图形拼接和比例尺转换后,打印输出县(市)级坡耕地分布评价图。或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技术规定》中的《坡耕地分布评价图图例》,采用手工方法填写符号、普染着色,编制乡、县
(市)级耕地分布评价图。编写坡耕地调查报告。
坡耕地调查结果:经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级单位坡耕地调查数据汇总,云南省
>15°的坡耕地共计有46 086 391.8亩。其中15°~25°的坡耕地33 213 515.2亩,占72.07%;>25°
的坡耕地12 872 876.6亩,占27.93%。各州(市)、县(市、区)以及绝大多数乡(镇)均有不同数量的坡耕地分布。从州(市)级来看,以普洱市最多,达813.87万亩;次为昭通市和临沧市,分别达662.34万亩和605.24万亩;曲靖、红河、文山、保山4个州(市)坡耕地约在240~460万亩之间;昆明、玉溪、楚雄、大理、丽江5个州(市)亦均达110万亩以上;滇西北的怒江、迪庆和滇南及滇西南的西双版纳、德宏4个州坡耕地约在63~93万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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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坡耕地调查汇总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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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 单 位 : 亩 、 斤
行政单位名称 | 坡耕地合计 | 15°~25° | >25° | ||||||||||||
小计 | 宜耕 | 不宜耕 | 梯田 | 小计 | 坡地 | 梯田 | |||||||||
面积 | 单产 | 宜耕 | 不宜耕 |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面积 | 单产 | ||||||
云南省 | 46 086 391.8 | 33 213 515.2 | 21 340 975.2 | 335 | 4 409 128.4 | 239 | 7 463 411.6 | 487 | 12 872 876.6 | 10 793 963.8 | 245 | 1 763 137.9 | 419 | 315 774.9 | 278 |
昆明市 | 1 770 947.7 | 1 283 211.6 | 846 009.5 | 469 | 56 876.9 | 374 | 380 325.2 | 529 | 487 736.1 | 341 126.0 | 397 | 116 866.3 | 519 | 29 743.8 | 427 |
昭通市 | 6 623 360.9 | 4 614 528.6 | 3 137 797.5 | 362 | 982 986.1 | 213 | 493 745.0 | 507 | 2 008 832.3 | 1 822 116.8 | 217 | 100 746.4 | 387 | 85 969.1 | 270 |
曲靖市 | 3 538 841.9 | 2 436 192.4 | 1 568 272.8 | 427 | 169 749.5 | 326 | 698 170.1 | 628 | 1 102 649.5 | 922 473.1 | 292 | 162 070.8 | 429 | 18 105.6 | 280 |
楚雄州 | 1 648 020.6 | 1 383 270.4 | 402 179.0 | 241 | 354 206.3 | 291 | 626 885.1 | 474 | 264 750.2 | 181 816.2 | 228 | 71 609.7 | 430 | 11 324.3 | 341 |
玉溪市 | 1 429 814.9 | 1 093 423.6 | 572 616.5 | 520 | 154 523.0 | 218 | 366 284.1 | 576 | 336 391.3 | 289 356.1 | 517 | 31 145.2 | 570 | 15 890.0 | 272 |
红河州 | 3 988 305.5 | 2 775 327.6 | 1 305 768.1 | 350 | 251 415.3 | 293 | 1 218 144.2 | 643 | 1 212 977.9 | 882 332.8 | 310 | 273 047.9 | 597 | 57 597.2 | 353 |
文山州 | 4 582 306.6 | 3 492 959.7 | 2 554 059.7 | 388 | 354 123.6 | 232 | 584 776.4 | 463 | 1 089 346.9 | 949 510.2 | 263 | 86 458.9 | 475 | 53 377.8 | 175 |
普洱市 | 8 138 755.1 | 5 588 747.2 | 4 438 091.1 | 167 | 192 372.2 | 68 | 958 283.9 | 274 | 2 550 007.9 | 2 248 772.9 | 173 | 298 771.2 | 215 | 2 463.8 | 169 |
西双版纳州 | 774 925.3 | 633 940.2 | 588 171.9 | 270 | — | — | 45 768.3 | 366 | 140 985.1 | 131 338.4 | 283 | 9 628.0 | 333 | 18.7 | 352 |
大理州 | 1 724 357.5 | 1 444 725.3 | 694 565.7 | 517 | 492 999.5 | 214 | 257 160.1 | 387 | 279 632.2 | 235 261.1 | 218 | 32 423.2 | 431 | 11 947.9 | 201 |
保山市 | 2 439 686.1 | 1 933 169.4 | 1 035 300.9 | 376 | 380 063.9 | 221 | 517 804.6 | 396 | 506 516.7 | 338 356.9 | 267 | 148 286.0 | 602 | 19 873.8 | 212 |
德宏州 | 700 842.7 | 540 230.6 | 408 090.1 | 248 | 11 430.5 | 182 | 120 710.0 | 244 | 160 612.1 | 128 359.7 | 168 | 28 376.1 | 201 | 3 876.3 | 137 |
丽江市 | 1 110 531.2 | 942 069.5 | 448 802.5 | 279 | 327 069.0 | 192 | 166 198.0 | 459 | 168 461.7 | 149 261.6 | 188 | 19 200.1 | 350 | — | — |
怒江州 | 929 591.4 | 568 190.4 | 416 566.2 | 258 | 97 240.5 | 272 | 54 383.7 | 356 | 361 401.0 | 348 623.3 | 273 | 9 701.0 | 415 | 3 076.7 | 263 |
迪庆州 | 633 715.5 | 343 748.3 | 213 405.7 | 296 | 97 409.7 | 268 | 32 932.9 | 372 | 289 967.2 | 281 822.7 | 180 | 8 100.7 | 272 | 43.8 | 167 |
临沧市 | 6 052 388.9 | 4 139 780.4 | 2 711 278.0 | 388 | 486 662.4 | 317 | 941 840.0 | 487 | 1 912 608.5 | 1 543 436.0 | 235 | 366 706.4 | 345 | 2 466.1 | 22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1-5
云南省15°~25°坡耕地利用分类简表
坡地:25 750 103.6亩,占77.53% | 梯田:7 463 411.6亩,占22.47% | ||||||
三级地类 | 坡地 | 水浇地 | 轮歇地 | 菜地 | 梯田 | 梯地 | 望天田 |
面积(亩) | 17 793 321.5 | 69 525.3 | 7 848 631.6 | 38 625.2 | 3 427 944.9 | 3 149 559.6 | 885 907.1 |
比例(%) | 69.10 | 0.27 | 30.48 | 0.15 | 45.93 | 42.20 | 11.87 |
表1-6
云南省>25°坡耕地利用分类简表
坡地:10 793 963.8亩,占83.85% | 梯田:2 078 912.8亩,占16.15% | ||||||
三级地类 | 坡地 | 水浇地 | 轮歇地 | 菜地 | 梯田 | 梯地 | 望天田 |
面积(亩) | 7 650 761.5 | 28 064.3 | 3 094 629.4 | 20 508.6 | 912 167.4 | 937 752.5 | 228 992.9 |
比例(%) | 70.88 | 0.26 | 28.67 | 0.19 | 43.88 | 45.11 | 11.01 |
坡耕地适宜性评价:本次坡耕地适宜性评价以主导因素为主进行定性评价,把坡耕地分为宜耕和不宜耕两种类型,在此仅对宜耕地评价进行简单阐述。
1.宜耕坡耕地的评价条件
云南省宜耕坡耕地的评价条件主要有以下4类:(1)自然环境(光、热、水、土等)条件和生态保护良好,适宜耕作;(2)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设施,农田水利化程度较高;(3)水土保持较好,尤其是坡地梯田化,水土流失防治较好;(4)虽有一定程度的侵蚀,但土层较厚,通过采取防治措施,可以控制和防止土壤侵蚀。
2.宜耕坡耕地的产量及潜力
(1)15°~25°宜耕坡耕地产量及潜力。通过对坡耕地的产量调查,云南省15°~25°宜耕坡耕地平均单产为:坡地166.5千克/亩,梯田243.5千克/亩。全省绝大部分15°~25°宜耕坡耕地单产为150~400千克/亩,部分达400千克/亩以上,只有少部分低于150千克/亩。该坡度级的宜耕坡地和梯田,大多能保证一年两熟,如果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改良土壤,实行科学施肥和经营管理,低产田地还能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尽管有一部分坡地和梯田的单产低于150千克/亩,但通过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尤其是实施坡地梯地梯田化(“坡改梯”)后,还有一定增产潜力,改造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不大,因而将这些坡耕地作为宜耕耕地是完全可以的。
(2)>25°宜耕坡耕地产量及潜力。>25°宜耕坡耕地主要是指坡度>25°梯田中单产
较高(或虽目前单产较低、但有一定增产潜力),并且一般不会遭受或造成垮塌等重力侵蚀的耕地。根据坡耕地产量调查,该坡度级的宜耕梯田平均单产为209.5千克/亩,绝大部分>25°宜耕梯田单产为150~400千克/亩,部分达400千克/亩以上。虽有少部分宜耕梯田
·76·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低于150千克/亩,但通过改土培肥、科学经营管理等措施,可进一步提高其单产。此外,这些宜耕梯田一般情况下不会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也不致因陡坡耕作而造成垮山等后果。
(3)宜耕梯田产量及潜力。根据本次调查,云南省不少>25°宜耕梯田的单产比 15°~25°宜耕坡地和梯田的平均单产高。这是由于上述4个州(市)>25°宜耕梯田不仅光、热、水、土等自然条件大多较好,而且实行精耕细作,投入多,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而多数15°~25°宜耕坡地因土壤侵蚀、贫瘠、干旱缺水、耕作粗放、投入少、缺乏科学管理等诸多原因,使其单产较低。就全省平均而言,>25°宜耕梯田平均单产为209.5千克/亩,比15°~25°宜耕梯田平均单产243.5千克/亩低34千克/亩,而比15°~25°宜耕坡地平均单产167.5千克/亩高42千克/亩。这充分表明,“坡改梯”,并实行精耕细作、集约经营,将是今后广大山区坡耕地整治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向和措施。
3.评价结果分析
宜耕坡耕地的分析评价结果为:全省>15°宜耕坡耕地30 567 524.7亩,占全省15°坡
耕地46 086 391.8亩的66.33%。其中,15°~25°的宜耕坡耕地28 804 386.8亩,占宜耕坡耕
地的94.23%;>25°的宜耕坡耕地1 763 137.9亩,占宜耕坡耕地的5.77%。按照坡地和梯
田两种坡耕地类型划分,宜耕坡耕地(其坡度为15°~25°)21 340 975.2亩,占宜耕坡耕
地的69.82%;宜耕梯田9 226 549.5亩(包括15°~25°梯田7 463 411.6亩和>25°宜耕梯田
1 763 137.9亩),占宜耕坡耕地的30.18%。
从各州(市)评价结果看,宜耕坡耕地占坡耕地总面积比例相差悬殊:西双版纳州较高,达83.05%;其余15个地(州、市)均在80%以下,其中曲靖、昭通、大理、丽江、怒江、迪庆6个州(市)仅约占40%~57%(参见表1-16)。在宜耕坡耕地中,多数州(市)均以宜耕坡耕地(15°~25°)为主,其所占比例达59%~91%,只有楚雄州和红河州宜耕坡地(15°~25°)比例低于50%;而宜耕梯田其所占比例均超过50%
(参见表1-8)。在宜耕梯田中,各州(市)均以15°~25°梯田为主,其所占比例约为 72%~92%,>25°宜耕梯田占宜耕梯田比例约为8%~28%。
不宜耕坡耕地的分析评价结果为:全省>15°不宜耕坡耕地15 518 867.1亩,占全省
>15°坡耕地46 086 391.8亩的33.67%。其中,15°~25°的不宜耕坡耕地4 409 128.4亩,
占不宜耕坡耕地的28.41%;>25°的不宜耕坡耕地11 109 738.7亩,占不宜耕坡耕地的
%。按坡地和梯田两种坡耕地类型划分,不宜耕坡地15 203 092.2亩,(包括15°~
25°不宜耕坡地4 409 128.4亩和>25°坡地10 793 963.8亩),占不宜耕坡耕地的97.97%;不宜耕梯田315 774.9亩(其坡度>25°),占不宜耕坡耕地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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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地(州、市)坡耕地特征分析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7 单 位 : 亩 、 %
行政区域名称 | 耕地总面积 | 坡耕地合计 | 坡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 | 按利用方式划分 | 按坡度级划分 | ||||||
(一)坡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二)梯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一)15°~ 25°坡耕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二)> 25°坡耕地 | 占坡耕地 的比重 | ||||
云南省 | 95 095 155.8 | 46 086 391.8 | 48.46 | 36 544 067.4 | 79.29 | 9 542 324.4 | 20.71 | 33 213 515.2 | 72.07 | 12 872 876.6 | 27.93 |
昆明市 | 6 300 573.8 | 1 770 947.7 | 28.11 | 1 244 012.4 | 70.25 | 526 935.3 | 29.75 | 1 283 211.6 | 72.46 | 487 736.1 | 27.54 |
昭通市 | 9 716 712.2 | 6 623 360.9 | 68.16 | 5 942 900.4 | 89.73 | 680 460.5 | 10.27 | 4 614 528.6 | 69.67 | 2 008 832.3 | 30.33 |
曲靖市 | 11 143 051.5 | 3 538 841.9 | 31.76 | 2 660 495.4 | 75.18 | 878 346.5 | 24.82 | 2 436 192.4 | 68.84 | 1 102 649.5 | 31.16 |
楚雄州 | 4 681 738.8 | 1 648 020.6 | 35.20 | 938 201.5 | 56.93 | 709 819.1 | 43.07 | 1 383 270.4 | 83.94 | 264 750.2 | 16.06 |
玉溪市 | 3 368 481.4 | 1 429 814.9 | 42.45 | 1 016 495.6 | 71.09 | 413 319.3 | 28.91 | 1 093 423.6 | 76.47 | 336 391.3 | 23.53 |
红河州 | 9 389 078.4 | 3 988 305.5 | 42.48 | 2 439 516.2 | 61.17 | 1 548 789.3 | 38.83 | 2 775 327.6 | 69.59 | 1 212 977.9 | 30.41 |
文山州 | 9 673 708.5 | 4 582 306.6 | 47.37 | 3 857 693.5 | 84.19 | 724 613.1 | 15.81 | 3 492 959.7 | 76.23 | 1 089 346.9 | 23.77 |
普洱市 | 11 206 928.6 | 8 138 755.1 | 72.62 | 6 879 236.2 | 84.52 | 1 259 518.9 | 15.48 | 5 588 747.2 | 68.67 | 2 550 007.9 | 31.33 |
西双版纳州 | 3 018 191.2 | 774 925.3 | 25.68 | 719 510.3 | 92.85 | 55 415.0 | 7.15 | 633 940.2 | 81.81 | 140 985.1 | 18.19 |
大理州 | 4 707 185.5 | 1 724 357.5 | 36.63 | 1 422 826.3 | 82.51 | 301 531.2 | 17.49 | 1 444 725.3 | 83.78 | 279 632.2 | 16.22 |
保山市 | 5 163 160.1 | 2 439 686.1 | 47.25 | 1 753 721.7 | 71.88 | 685 964.4 | 28.12 | 1 933 169.4 | 79.24 | 506 516.7 | 20.76 |
德宏州 | 2 955 727.6 | 700 842.7 | 23.71 | 547 880.3 | 78.17 | 152 962.4 | 21.83 | 540 230.6 | 77.08 | 160 612.1 | 22.92 |
丽江市 | 3 155 568.6 | 1 110 531.2 | 35.19 | 925 133.1 | 83.31 | 185 398.1 | 16.69 | 942 069.5 | 84.83 | 168 461.7 | 15.17 |
怒江州 | 1 174 401.6 | 929 591.4 | 79.15 | 862 430.0 | 92.78 | 67 161.4 | 7.22 | 568 190.4 | 61.12 | 361 401.0 | 38.88 |
迪庆州 | 1 026 500.0 | 633 715.5 | 61.74 | 592 638.1 | 93.52 | 41 077.4 | 6.48 | 343 748.3 | 54.24 | 289 967.2 | 45.76 |
临沧市 | 8 414 148.0 | 6 052 388.9 | 71.93 | 4 741 376.4 | 78.34 | 1 311 012.5 | 21.66 | 4 139 780.4 | 68.40 | 1 912 608.5 | 31.60 |
云南省宜耕坡耕地比例结构分析指标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79·
表 1-8 单 位 : 亩 、 %
行政区域名称 | 宜耕坡耕地面积 | 占坡耕地的比重 | 宜耕坡耕地中 | |||||||||
(一)宜耕坡地(15°~ 25°) | 占宜耕坡耕地的比重 | 占坡地总数比重 | (二)宜耕梯田 | 占宜耕坡耕地的比重 | 占梯田总数比重 | 宜耕梯田中: | ||||||
(1)15°~ 25°梯田 | 占宜耕梯田 比重 | (2)>25° 宜耕梯田 | 占宜耕梯田比 重 | |||||||||
云南省 | 30 567 524.7 | 66.33 | 21 340 975.2 | 69.82 | 58.40 | 9 226 549.5 | 30.18 | 96.69 | 7 463 411.6 | 80.89 | 1 763 137.9 | 19.11 |
昆明市 | 1 343 201.0 | 75.85 | 846 009.5 | 62.98 | 68.01 | 497 191.5 | 37.02 | 94.36 | 380 325.2 | 76.49 | 116 866.3 | 23.51 |
昭通市 | 3 732 288.9 | 56.35 | 3 137 797.5 | 84.07 | 52.80 | 594 491.4 | 15.93 | 87.37 | 493 745.0 | 83.05 | 100 746.4 | 16.95 |
曲靖市 | 2 428 513.7 | 68.62 | 1 568 272.8 | 64.58 | 58.95 | 860 240.9 | 35.42 | 97.94 | 698 170.1 | 81.16 | 162 070.8 | 18.84 |
楚雄州 | 1 100 673.8 | 66.79 | 402 179.0 | 36.54 | 42.87 | 698 494.8 | 63.46 | 98.40 | 626 885.1 | 89.75 | 71 609.7 | 10.25 |
玉溪市 | 970 045.8 | 67.84 | 572 616.5 | 59.03 | 56.33 | 397 429.3 | 40.97 | 96.16 | 366 284.1 | 92.16 | 31 145.2 | 7.84 |
红河州 | 2 796 960.2 | 70.13 | 1 305 768.1 | 46.69 | 53.53 | 1 491 192.1 | 53.31 | 96.28 | 1 218 144.2 | 81.69 | 273 047.9 | 18.31 |
文山州 | 3 225 295.0 | 70.39 | 2 554 059.7 | 79.19 | 66.21 | 671 235.3 | 20.81 | 92.63 | 584 776.4 | 87.12 | 86 458.9 | 12.88 |
普洱市 | 5 695 146.2 | 69.98 | 4 438 091.1 | 77.93 | 64.51 | 1 257 055.1 | 22.07 | 99.80 | 958 283.9 | 76.23 | 298 771.2 | 23.77 |
西双版 纳州 | 643 568.2 | 83.05 | 588 171.9 | 91.39 | 81.75 | 55 396.3 | 8.61 | 99.97 | 45 768.3 | 82.62 | 9 628.0 | 17.38 |
大理州 | 984 149.0 | 57.07 | 694 565.7 | 70.58 | 48.82 | 289 583.3 | 29.42 | 96.04 | 257 160.1 | 88.80 | 32 423.2 | 11.20 |
保山市 | 1 701 391.5 | 69.74 | 1 035 300.9 | 60.85 | 59.03 | 666 090.6 | 39.15 | 97.10 | 517 804.6 | 77.74 | 148 286.0 | 22.26 |
德宏州 | 557 176.2 | 79.50 | 408 090.1 | 73.24 | 74.49 | 149 086.1 | 26.76 | 97.47 | 120 710.0 | 80.97 | 28 376.1 | 19.03 |
丽江市 | 634 200.6 | 57.11 | 448 802.5 | 70.77 | 48.51 | 185 398.1 | 29.23 | 100.00 | 166 198.0 | 89.64 | 19 200.1 | 10.36 |
怒江州 | 480 650.9 | 51.71 | 416 566.2 | 86.67 | 48.30 | 64 084.7 | 13.33 | 95.42 | 54 383.7 | 84.86 | 9 701.0 | 15.14 |
迪庆州 | 254 439.3 | 40.15 | 213 405.7 | 83.87 | 36.01 | 41 033.6 | 16.13 | 99.89 | 32 932.9 | 80.26 | 8 100.7 | 19.74 |
临沧市 | 4 019 824.4 | 66.42 | 2 711 278.0 | 67.45 | 57.18 | 1 308 546.4 | 32.55 | 99.81 | 941 840.0 | 71.98 | 366 706.4 | 28.02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和坡耕地调查评价均是在完成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在同一时期内进行外业调查、内业成果整理和检查验收。其调查内容和方法均有紧密的关联性。调查遵循以下标准和方法:
(一)调查地类标准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的分类标准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为2类,二级分类为 9类。
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分类表
表1-9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可开垦土地Ⅰ | 指集中连片面积大于3000亩的未利用土地,包括未利用的荒草地、 盐碱地、沼泽地、苇地、滩涂及其他可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荒草地Ⅰ1 |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作为放牧利用,可 以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盐碱地Ⅰ2 | 目前未利用但经过改良可以开垦为耕地的土地 | |
可开垦沼泽地Ⅰ3 |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地植物,通过排水措施可以开垦为耕 地的土地 | |
可开垦苇地Ⅰ4 |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指目前未利用但可以开垦为 耕地的苇地 | |
可开垦滩涂Ⅰ5 | 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常水位线以上到洪水位之间不影响行蓄洪, 可开垦为耕地的滩地 |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 用土地Ⅰ6 | 以沙地、撂荒地(指撂荒三年以上的耕地)为主的其他可开垦为耕 地的未利用土地 | |
可复垦土地Ⅱ | 指因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而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通过采取工 程或生物措施,可恢复耕种并达到较好效益的土地 | |
废弃压占破坏地Ⅱ1 | 主要指露天采矿、打井、挖沙、采石淘金、烧制砖瓦、修建道路、工矿城镇建设等工程完毕后留下的废弃地及压占地中可复垦为耕地 的部分 | |
塌陷地Ⅱ2 | 指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和地下工程建设挖空后,由于地表下沉造成破 坏的土地中可复垦为耕地的部分 | |
自然灾害损毁地Ⅱ3 | 指因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塌方、风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 被损毁的土地中可复垦为耕地的部分 |
·80·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二)调查方法及数据成果
外业调查及工作底图整饰
外业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参考遥感影像),按照地类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对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等状况进行野外调查,勾绘图斑,将外业调查图斑和变更调查资料按规定的符号标绘到调查工作底图上,填写《可开垦土地调查表》和《可复垦土地调查表》。
面积量算汇总
面积量算采用求积仪及格网法进行。面积单位为亩,保留小数后一位。对土地详查后图斑、地类、面积无变化的,转抄乡(镇)土地统计台账上的相应斑面积,填入相应调查表中。
面积汇总采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汇总软件完成,由图斑汇总出区域耕地后备资源面积,自下而上由乡级、县级汇总到州(市)、省级。
编制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
根据调查资料采用常规编制方法(或计算机编制方法)编制1∶1万国际分幅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经缩编后,编制县(市)级、州(市)级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省级1∶50万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评价图是将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扫描录入、编辑、矢量化,借助GIS、Arc Info等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完成。
调查取得的主要数据成果见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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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0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名称 | 合计 | 可开垦土地 | 可复垦土地 | |||||||||
小计 | 荒草地 (Ⅰ1) | 盐碱地 (Ⅰ2) | 沼泽地 (Ⅰ3) | 苇地 (Ⅰ4) | 滩涂 (Ⅰ5)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地 (Ⅰ6) | 小计 | 废弃压占地 (Ⅱ1) | 塌陷地 (Ⅱ2) | 自然灾害损毁地 (Ⅱ3) | ||
云南省 | 1 886 935.6 | 1 764 981.1 | 1 673 386.1 | 0.0 | 8 580.7 | 0.0 | 13 974.7 | 69 039.6 | 121 954.5 | 27 818.0 | 2 129.7 | 92 006.8 |
昆明市 | 6 247.7 | 4 092.8 | 4 092.8 | 0.0 | 0.0 | 0.0 | 0.0 | 0.0 | 2 154.9 | 0.0 | 0.0 | 2 154.9 |
昭通市 | 13 455.7 | 3 084.9 | 0.0 | 0.0 | 0.0 | 0.0 | 3 084.9 | 0.0 | 10 370.8 | 10 370.8 | 0.0 | 0.0 |
曲靖市 | 58 237.9 | 48 408.2 | 28 937.7 | 0.0 | 8 580.7 | 0.0 | 10 889.8 | 0.0 | 9 829.7 | 3 700.0 | 2 129.7 | 4 000.0 |
楚雄州 | 182 974.7 | 155 439.8 | 149 674.4 | 0.0 | 0.0 | 0.0 | 0.0 | 5 765.4 | 27 534.9 | 0.0 | 0.0 | 27 534.9 |
玉溪市 | 47 999.7 | 47 999.7 | 47 999.7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红河州 | 814 295.2 | 800 548.0 | 800 548.0 | 0.0 | 0.0 | 0.0 | 0.0 | 0.0 | 13 747.2 | 13 747.2 | 0.0 | 0.0 |
文山州 | 42 437.5 | 42 437.5 | 42 437.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普洱市 | 312 091.0 | 312 091.0 | 285 123.2 | 0.0 | 0.0 | 0.0 | 0.0 | 26 967.8 | 0.0 | 0.0 | 0.0 | 0.0 |
西双版纳州 | 37 276.0 | 37 276.0 | 37 276.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大理州 | 92 086.2 | 33 769.2 | 33 769.2 | 0.0 | 0.0 | 0.0 | 0.0 | 0.0 | 58 317.0 | 0.0 | 0.0 | 58 317.0 |
保山市 | 75 471.6 | 75 471.6 | 39 165.2 | 0.0 | 0.0 | 0.0 | 0.0 | 36 306.4 | 0.0 | 0.0 | 0.0 | 0.0 |
德宏州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丽江市 | 15 240.5 | 15 240.5 | 15 240.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怒江州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迪庆州 | 63 553.5 | 63 553.5 | 63 553.5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临沧市 | 125 568.4 | 125 568.4 | 125 568.4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各州(市)坡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占云南省比重表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83·
表1-11
州市 | 坡耕地(不分权属)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坡耕地(国有土地)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坡耕地(集体土地) 面积及其占全省比重 | 云南长江流域分州(市) 坡耕地面积(不分权属) 及其占全流域比重 | 后备耕地面积(不分权属) 及其占全省比重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面积(亩) | 比例 (%) | |
云南省 | 46 086 391.8 | 100.00 | 959 531.7 | 100.00 | 45 126 860.1 | 100.00 | 1 2017 185.8 | 100.00 | 1 886 935.6 | 100.0 |
昆明市 | 1 770 947.7 | 3.84 | 1 911.0 | 0.20 | 1 769 036.7 | 3.92 | 1 426 090.9 | 11.87 | 6 247.7 | 0.33 |
昭通市 | 6 623 360.9 | 14.37 | 19 557.0 | 2.04 | 6 603 803.9 | 14.63 | 6 623 360.9 | 55.12 | 13 455.7 | 0.71 |
曲靖市 | 3 538 841.9 | 7.68 | 5 785.1 | 0.60 | 3 533 056.8 | 7.83 | 896 823.7 | 7.46 | 58 237.9 | 3.09 |
楚雄州 | 1 648 020.6 | 3.58 | 26 007.7 | 2.71 | 1 622 012.9 | 3.59 | 1 382 625.2 | 11.50 | 182 974.7 | 9.70 |
玉溪市 | 1 429 814.9 | 3.10 | 28 894.5 | 3.01 | 1 400 920.4 | 3.10 | — | — | 47 999.7 | 2.54 |
红河州 | 3 988 305.5 | 8.65 | 94 978.7 | 9.90 | 3 893 326.8 | 8.63 | — | — | 814 295.2 | 43.15 |
文山州 | 4 582 306.6 | 9.94 | 153 032.2 | 15.95 | 4 429 274.4 | 9.82 | — | — | 42 437.5 | 2.25 |
普洱市 | 8 138 755.1 | 17.66 | 295 247.1 | 30.77 | 7 843 508.0 | 17.38 | — | — | 312 091.0 | 16.54 |
西双版纳州 | 774 925.3 | 1.68 | 75 919.8 | 7.91 | 699 005.5 | 1.55 | — | — | 37 276.0 | 1.98 |
大理州 | 1 724 357.5 | 3.74 | 17 246.0 | 1.80 | 1 707 111.5 | 3.78 | 367 658.3 | 3.06 | 92 086.2 | 4.88 |
保山市 | 2 439 686.1 | 5.29 | 19 852.8 | 2.07 | 2 419 833.3 | 5.36 | — | — | 75 471.6 | 4.00 |
德宏州 | 700 842.7 | 1.52 | 66 274.4 | 6.90 | 634 568.3 | 1.41 | — | — | 0 | 0 |
丽江市 | 1 110 531.2 | 2.41 | 21 580.8 | 2.25 | 1 088 950.4 | 2.41 | 1 110 531.2 | 9.24 | 15 240.5 | 0.81 |
怒江州 | 929 591.4 | 2.02 | 35 235.1 | 3.67 | 894 356.3 | 1.98 | — | — | 0 | 0 |
迪庆州 | 633 715.5 | 1.38 | 22 228.2 | 2.32 | 611 487.3 | 1..36 | 210 095.6 | 1.75 | 63 553.5 | 3.37 |
临沧市 | 6 052 388.9 | 13.14 | 75 781.3 | 7.90 | 5 976 607.6 | 13.25 | — | — | 125 568.4 |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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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耕地后备资源地块数目简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2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名称 | 合计 | 可开垦土地 | 可复垦土地 | |||||||||
小计 | 荒草地 (Ⅰ1) | 盐碱地 (Ⅰ2) | 沼泽地 (Ⅰ3) | 苇地 (Ⅰ4) | 滩涂 (Ⅰ5) | 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地 (Ⅰ6) | 小计 | 废弃压占地 (Ⅱ1) | 塌陷地 (Ⅱ2) | 自然灾害损毁地 (Ⅱ3) | ||
云南省 | 259 | 241 | 222 | 0 | 2 | 0 | 3 | 14 | 18 | 9 | 2 | 7 |
昆明市 | 2 | 1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昭通市 | 4 | 1 | 0 | 0 | 0 | 0 | 1 | 0 | 3 | 3 | 0 | 0 |
曲靖市 | 17 | 13 | 9 | 0 | 2 | 0 | 2 | 0 | 4 | 1 | 2 | 1 |
楚雄州 | 24 | 21 | 20 | 0 | 0 | 0 | 0 | 1 | 3 | 0 | 0 | 3 |
玉溪市 | 6 | 6 | 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红河州 | 95 | 90 | 90 | 0 | 0 | 0 | 0 | 0 | 5 | 5 | 0 | 0 |
文山州 | 7 | 7 | 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普洱市 | 42 | 42 | 35 | 0 | 0 | 0 | 0 | 7 | 0 | 0 | 0 | 0 |
西双版纳州 | 5 | 5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大理州 | 6 | 4 | 4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2 |
保山市 | 13 | 13 | 7 | 0 | 0 | 0 | 0 | 6 | 0 | 0 | 0 | 0 |
德宏州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丽江市 | 3 | 3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怒江州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迪庆州 | 8 | 8 | 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临沧市 | 27 | 27 | 2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三)耕地后备资源评价
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是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完成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成果,充分考虑适宜性,注重比较效益,因地制宜和可持续利用等原则,采用主导因素定性评价为主,结合专家评判的方法进行的。
1.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见表1-13至表1-16。
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
表1-13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自然坡度 | <25° |
土层厚度 | >50厘米 |
土壤质地 | 石砾含量<15% |
地下水位 | >1米 |
沙丘起伏程度 | 沙土包高度<2米,密度<40% |
温度条件 | 温度和积温条件能满足作物生长要求 |
水分条件 | 旱作:年降水量(P)>400毫米;水源保证程度良好。 |
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挖损及塌陷破坏地)
表1-14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地面坡度 | <25° |
挖陷塌陷深度(米) | <10 |
积水深度 | <3 |
覆土来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地下水位(米) | >1 |
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压占破坏土地)
表1-15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堆积量(米3/米2) | <10 |
堆积物有害物质影响 | 化学有害物质影响造成产量下降<40% |
堆积地面坡度 | <15° |
堆积地面有效土层厚度(米) | >0.5 |
附近地区水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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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可复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表(自然灾害损毁地)
表1-16
地类 评价指标 | 宜耕 |
坡度 | <25° |
砂石堆积厚度(厘米) | <50 |
覆土来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灌溉水源保障程度 | 良好 |
2.评价结果
按照上述评价原则、方法和指标,经各县(市、区)调查和分析评价,全省达到规程要求(即可开垦土地地块面积在3 000亩以上、可复垦土地地块面积在1 000亩以上)的后备耕地资源共有259个片块,其中可开垦土地有241个片块,可复垦土地有18个片块。从地区分布看,主要分布于红河州(95个片块)、普洱市(42个片块)、临沧市(27个片块)和楚雄州(24个片块),这4个州(市)合计后备耕地资源地块数(188个片块)占全省的72.6%;次为曲靖市(17个片块)、保山市(13个片块);昆明、昭通、玉溪、文山、西双版纳、大理、丽江和迪庆8个州(市)后备耕地资源地块数仅在2~8之间。从地类来看,这些后备耕地资源中,可开垦地块目前主要是荒草地(222片块),部分为沼泽地(2个片块)、滩涂(3个片块)和其他未利用土地(14个片块);可复垦地块目前主要是废弃压占地(9个片块)和自然灾害损毁地(7个片块),少部分为塌陷地(2个片块)。
经各级调查评价数据汇总,云南省达到国家级的耕地后备资源共有1 886 935.6亩。其
中,可开垦土地1 764 981.1亩,占耕地后备资源总面积的93.54%;可复垦土地121 954.5亩,占耕地后备资源总面积的6.46%。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河州和思茅市,分别达 81.4万亩和31.2万亩;次为楚雄州和临沧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别为18.3万亩和12.5万亩;再次为曲靖、玉溪、文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和迪庆7个州(市),其耕地后备资源面积约在3.7万亩~9.2万亩之间;昆明、昭通和丽江3个州(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别仅有0.6万亩、1.3万亩和1.5万亩;滇西南的德宏州和滇西北的怒江州则缺乏这类大片的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后备资源的地类构成:在1 764 981.1亩可开垦土地中,可开垦荒草地1 673 386.1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94.81%;可开垦沼泽地8 580.7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0.49%;可开垦河滩地13 974.7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0.79%;其他可开垦的未利用土地6 939.6
亩,占可开垦土地面积的3.91%。在121 954.5亩可复垦土地中,废弃压占破坏地27 818.0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22.81%;塌陷地2 129.7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1.75%;自然灾害损毁地92 006.8亩,占可复垦土地面积的75.44%。(详见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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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统计
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是:全省辖区总面积39.4万平方千米,折合574 791 183.4亩;其中耕地91 085 369.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8%;园地
12 655 429.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2%;林地332 143 568.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7.8%;
牧草地11 734 514.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1%;其他农用地28 859 011.0亩,占土地总面
积的5.0%;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9 273 60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交通运输用
地1 469 892.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水利设施用地1 238 983.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0.2%;未利用土地86 330 811.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0%。
据史料记载,云南过去没有规范的土地统计制度,1950~1987年,土地统计仅限于耕地统计和征用土地的统计。耕地统计由省统计局逐年进行,征用土地的统计则由负责征用土地的部门进行,先后有省民政厅、省建设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统计。耕地统计仅有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三项内容;1980年以后,内容增加为18项,即年初实有耕地面积、当年新增加耕地面积、当年减少耕地面积(包括国家基建占地、社队基建占地、农民建房占地及退耕还林、还牧、因灾废弃等)、年末实有面积(包括水田、旱地及全民所有制耕地面积等)。
耕地统计数字一直以土地改革时期查田估产形成的统计数字为基础,以后逐年增减,由于种种原因,每年耕地统计面积与实际相差悬殊。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在1987年共同制定《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完成前,耕地面积的统计实行“双轨制”,即由统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统计部门仍以历史延续下来的耕地面积作基数,进行耕地变化情况的统计;土地管理部门则以详查后的土地面积(详查未完的以第二次土壤普查中的土地概查面积)作基数(初始数),进行各项土地统计。同时制订全国统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统计的5种报表,即: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和土地利用分类。5种报表从1987年开始执行,全省各地(州)、县(市)都已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逐年上报统计表。
统计手段和工具也不断更新,从当初的算盘逐步发展到采用电子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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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7 单 位 : 亩
行政单位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农用地小计 | 耕地 | |||||||
耕地小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
灌溉水田小计 | 平田 | 梯田 | ||||||
1 | 11 | 111 | 1 111 | 1 112 | 112 | 113 | ||
云南省 | 574 791 183.4 | 476 477 892.5 | 91 085 369.6 | 20 262 573.1 | 7 578 794.6 | 12 683 778.5 | 2 729 335.4 | 756 795.3 |
昆明市 | 31 518 234.3 | 24 672 919.1 | 6 066 885.3 | 1 543 061.1 | 845 253.7 | 697 807.4 | 74 823.0 | 74 555.1 |
昭通市 | 33 645 256.9 | 29 074 559.6 | 9 325 301.4 | 560 347.0 | 151 490.6 | 408 856.4 | 86 607.8 | 37 669.0 |
曲靖市 | 43 356 166.3 | 35 261 503.4 | 10 898 576.2 | 1 564 037.0 | 949 216.6 | 614 820.4 | 181 102.7 | 83 784.2 |
楚雄州 | 42 672 303.5 | 35 218 866.4 | 4 410 341.0 | 1 562 566.7 | 580 192.4 | 982 374.3 | 258 141.6 | 86 693.7 |
玉溪市 | 22 418 007.1 | 19 010 123.1 | 3 183 916.6 | 1 116 543.6 | 414 674.0 | 701 869.6 | 132 550.8 | 16 311.7 |
红河州 | 48 271 677.3 | 36 369 430.3 | 9 148 704.6 | 2 599 881.3 | 737 110.9 | 1 862 770.4 | 370 728.4 | 115 404.5 |
文山州 | 47 107 150.4 | 35 677 771.7 | 9 415 405.1 | 1 397 978.8 | 379 163.2 | 1 018 815.6 | 605 730.4 | 575.3 |
思茅市 | 66 520 496.8 | 59 113 749.7 | 10 886 412.4 | 1 740 878.2 | 191 217.8 | 1 549 660.4 | 348 814.2 | 1 719.6 |
版纳州 | 28 491 762.8 | 24 676 201.0 | 2 667 977.7 | 1 055 719.8 | 749 752.8 | 305 967.0 | 51 313.2 | 2 143.4 |
大理州 | 42 453 242.1 | 34 929 327.7 | 4 477 680.0 | 1 640 406.0 | 765 019.3 | 875 386.7 | 170 223.4 | 60 805.4 |
保山市 | 28 599 745.7 | 25 013 005.5 | 4 935 150.3 | 1 649 454.6 | 471 573.4 | 1 177 881.2 | 139 549.6 | 7 144.1 |
德宏州 | 16 760 632.2 | 14 643 548.1 | 2 861 150.6 | 1 496 225.7 | 913 169.0 | 583 056.7 | 81 792.2 | 5 344.5 |
丽江市 | 30 823 495.4 | 25 228 995.1 | 2 995 773.0 | 585 541.2 | 209 477.2 | 376 064.0 | 29 824.1 | 193 767.2 |
怒江州 | 21 896 893.3 | 17 670 844.6 | 998 149.5 | 131 363.7 | 4 540.6 | 126 823.1 | 297.6 | 15 061.3 |
迪庆州 | 34 841 940.5 | 29 994 931.1 | 916 553.8 | 85 443.4 | 10 637.6 | 74 805.8 | 6 525.5 | 49 554.6 |
临沧市 | 35 437 975.5 | 29 922 116.1 | 7 897 392.1 | 1 533 125.0 | 206 305.5 | 1 326 819.5 | 191 310.9 | 6 261.7 |
接边(川) | -23 796.7 | 0 | 0 | 0 | 0 | 0 | 0 | 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89·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
旱地 | 菜地 | 园地小计 | 园地可调整 | 果园 | |||||
旱地小计 | 平旱地 | 坡地 | 梯地 | 轮歇地 | |||||
114 | 1 141 | 1 142 | 1 143 | 1 144 | 115 | 12 | 12k | 121 | |
云南省 | 66 837 627.2 | 22 74 146.9 | 41 553 082.8 | 8 240 784.3 | 14 769 613.2 | 499 038.6 | 12 655 429.6 | 595 409.4 | 3 637 899.4 |
昆明市 | 4 238 768.0 | 166 921.0 | 2 714 035.5 | 1 094 293.8 | 263 517.7 | 135 678.1 | 626 083.1 | 7 417.6 | 563 629.4 |
昭通市 | 8 637 164.4 | 164 727.1 | 7 093 066.5 | 542 001.3 | 837 369.5 | 3 513.2 | 539 038.0 | 52 207.3 | 235 320.3 |
曲靖市 | 9 016 658.1 | 660 040.5 | 5 726 135.3 | 1 915 279.2 | 715 203.1 | 52 994.2 | 567 887.9 | 4 564.0 | 269 515.7 |
楚雄州 | 2 436 841.1 | 34 740.0 | 944 461.2 | 1 062 398.3 | 395 241.6 | 66 097.9 | 439 138.8 | 44 490.4 | 229 947.3 |
玉溪市 | 1 907 706.4 | 25 003.5 | 1 260 423.8 | 341 849.0 | 280 430.1 | 10 804.1 | 432 206.7 | 70 624.6 | 304 569.5 |
红河州 | 5 981 284.7 | 282 865.5 | 3 788 926.4 | 860 054.9 | 1 049 437.9 | 81 405.7 | 873 305.3 | 6 605.6 | 447 184.1 |
文山州 | 7 392 598.0 | 479 807.8 | 5 867 585.6 | 296 294.2 | 748 910.4 | 18 522.6 | 483 413.4 | 8 421.6 | 118 893.1 |
思茅市 | 8 780 969.8 | 35 872.2 | 3 176 421.5 | 345 127.9 | 5 223 548.2 | 14 030.6 | 1 972 345.3 | 51 861.7 | 164 670.6 |
版纳州 | 1 544 017.0 | 42 619.9 | 352 701.1 | 31 787.4 | 1 116 908.6 | 14 784.3 | 2 666 577.1 | 56 529.9 | 123 800.6 |
大理州 | 2 571 618.1 | 101 128.0 | 1 545 765.9 | 391 037.1 | 533 687.1 | 34 627.1 | 897 382.7 | 33 824.6 | 495 811.1 |
保山市 | 3 122 011.6 | 28 154.1 | 2 169 073.6 | 419 400.2 | 505 383.7 | 16 990.4 | 564 977.0 | 30 136.5 | 73 598.8 |
德宏州 | 1 253 669.7 | 93 580.1 | 945 377.2 | 73 744.2 | 140 968.2 | 24 118.5 | 392 728.5 | 7 447.7 | 31 418.2 |
丽江市 | 2 181 564.8 | 28 224.5 | 1 179 377.4 | 316 346.7 | 657 616.2 | 5 075.7 | 230 686.8 | 5 102.5 | 112 879.8 |
怒江州 | 850 567.6 | 4 394.3 | 747 651.8 | 24 642.6 | 73 878.9 | 859.3 | 50 474.5 | 0 | 5 931.2 |
迪庆州 | 775 024.0 | 89 004.0 | 579 532.5 | 31 448.5 | 75 039.0 | 6.3 | 80 898.7 | 34 706.9 | 68 490.1 |
临沧市 | 6 147 163.9 | 37 064.4 | 3 462 547.5 | 495 079.0 | 2 152 473.0 | 19 530.6 | 1 838 285.8 | 181 468.5 | 392 239.6 |
接边(川)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0·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园地 | ||||||||||
果园可调整 | 桑园 | 桑园可调整 | 茶园 | 茶园可调整 | 橡胶园 | 橡胶园可调整 | 其他园地 | |||
其他园地小 计 | 其中花卉 用地 | 其他园地 可调整 | ||||||||
121k | 122 | 122k | 123 | 123k | 124 | 124k | 125 | 1 251 | 125k | |
云南省 | 315 036.3 | 311 541.5 | 58 304.0 | 3 068 541.4 | 77 270.5 | 3 546 104.8 | 34 227.9 | 2 091 342.5 | 20 792.0 | 110 570.7 |
昆明市 | 6 343.5 | 1 932.6 | 0.0 | 8 159.0 | 0.0 | 0.0 | 0.0 | 52 362.1 | 13 097.0 | 1 074.1 |
昭通市 | 10 634.3 | 27 403.9 | 11 413.2 | 36 993.2 | 1 448.4 | 0.0 | 0.0 | 239 320.6 | 0.0 | 28 711.4 |
曲靖市 | 2 242.0 | 125 874.8 | 2 322.0 | 25 510.9 | 0.0 | 0.0 | 0.0 | 146 986.5 | 0.0 | 0.0 |
楚雄州 | 24 318.3 | 30 374.1 | 15 362.5 | 49 253.0 | 90.2 | 93.6 | 0.0 | 129 470.8 | 0.0 | 4 719.4 |
玉溪市 | 32 008.3 | 1 352.0 | 1 056.9 | 43 743.1 | 11 701.8 | 0.0 | 0.0 | 82 542.1 | 7 348.4 | 25 857.6 |
红河州 | 5 443.3 | 12 686.3 | 0.0 | 116 042.3 | 0.0 | 247 748.7 | 0.0 | 49 643.9 | 0.0 | 1 162.3 |
文山州 | 6 253.1 | 2 183.0 | 0.0 | 107 568.4 | 1 104.5 | 15 623.2 | 0.0 | 239 145.7 | 0.0 | 1 064.0 |
思茅市 | 6 769.6 | 8 515.3 | 2 724.1 | 685 082.1 | 17 095.1 | 687 749.5 | 17 036.0 | 426 327.8 | 0.0 | 8 236.9 |
版纳州 | 54 500.5 | 1 459.0 | 0.0 | 373 481.1 | 2 001.4 | 2 113 045.8 | 0.0 | 54 790.6 | 0.0 | 28.0 |
大理州 | 17 032.8 | 71 628.2 | 13 220.7 | 112 129.2 | 0.0 | 94.1 | 0.0 | 217 720.1 | 0.0 | 3 571.1 |
保山市 | 17 571.3 | 19 581.4 | 11 075.3 | 412 172.1 | 1 108.2 | 8 647.6 | 0.0 | 50 977.1 | 0.0 | 381.7 |
德宏州 | 4 970.3 | 215.3 | 0.0 | 160 249.7 | 537.0 | 133 237.6 | 0.0 | 67 607.7 | 0.0 | 1 940.4 |
丽江市 | 3 257.7 | 1 589.0 | 0.0 | 6 036.5 | 0.0 | 0.0 | 0.0 | 110 181.5 | 346.6 | 1 844.8 |
怒江州 | 0 | 4 777.0 | 0.0 | 722.0 | 0.0 | 0.0 | 0.0 | 39 044.3 | 0.0 | 0.0 |
迪庆州 | 29 139.5 | 1 724.3 | 1 129.3 | 247.5 | 0.0 | 0.0 | 0.0 | 10 436.8 | 0.0 | 4 438.1 |
临沧市 | 94 551.8 | 245.3 | 0.0 | 931 151.3 | 42 183.9 | 339 864.7 | 17 191.9 | 174 784.9 | 0.0 | 27 540.9 |
接边(川)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1·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林地 | ||||||||||
林地小计 | 林地可调整小计 | 有林地 | 有林地可调整 | 灌木林 | 疏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未成林造林 地 可 调整 | 迹地 | 苗圃 | |
13 | 13k | 131 | 131k | 132 | 133 | 134 | 134k | 135 | 136 | |
云南省 | 33 2 143 568.1 | 799 733.5 | 225 255 452.0 | 111 607.0 | 72 080 070.2 | 15 455 488.5 | 18 990 289.4 | 687 057.5 | 317 417.7 | 44 850.3 |
昆明市 | 15 902 917.4 | 77 719.5 | 9 921 253.8 | 5 152.9 | 3 738 472.0 | 1 005 537.0 | 1 212 186.3 | 72 412.3 | 7 624.6 | 17 843.7 |
昭通市 | 14 658 092.3 | 258 882.0 | 5 690 315.2 | 33 449.6 | 6 039 205.3 | 239 487.4 | 2 687 346.6 | 225 007.7 | 169.2 | 1 568.6 |
曲靖市 | 20 889 178.0 | 16 271.8 | 10 780 348.7 | 3 910.9 | 4 537 023.8 | 1 230 016.1 | 4 338 513.2 | 12 360.9 | 1 040.9 | 2 235.3 |
楚雄州 | 28 476 901.9 | 12 827.0 | 18 038 598.6 | 1 136.5 | 7 282 188.0 | 1 713 970.9 | 1 387 240.3 | 11 581.7 | 53 319.4 | 1 584.7 |
玉溪市 | 14 057 494.6 | 28 204.2 | 8 248 121.6 | 0.0 | 4 216 411.0 | 1 014 083.8 | 567 441.3 | 28 176.2 | 8 998.7 | 2 438.2 |
红河州 | 23 615 370.9 | 15 113.1 | 13 086 991.9 | 815.5 | 7 338 673.1 | 1 540 423.8 | 1 635 067.5 | 14 297.6 | 5 347.7 | 8 866.9 |
文山州 | 22 807 439.5 | 8 217.3 | 11 318 193.9 | 818.0 | 9 006 078.0 | 1 385 994.8 | 1 073 566.9 | 7 399.3 | 23 498.5 | 107.4 |
思茅市 | 41 468 604.1 | 185 776.2 | 33 828 706.6 | 1 670.0 | 5 914 702.9 | 640 575.5 | 1 082 997.8 | 183 792.2 | 694.7 | 926.6 |
版纳州 | 18 635 898.1 | 7 | 16 846 981.8 | 0.0 | 1 571 959.1 | 82 798.7 | 127 533.3 | 0.0 | 2 799.6 | 3 825.6 |
大理州 | 26 834 003.3 | 2 732.8 | 17 141 749.3 | 0.0 | 5 272 482.2 | 2 576 968.3 | 1 788 441.0 | 2 709.3 | 52 844.4 | 1 518.1 |
保山市 | 17 236 690.9 | 66 067.8 | 13 320 357.8 | 29 819.7 | 2 506 722.3 | 385 288.9 | 1 000 050.5 | 36 248.1 | 23 952.1 | 319.3 |
德宏州 | 10 781 672.5 | 9 353.5 | 9 094 829.3 | 0.0 | 1 193 301.8 | 308 730.8 | 166 776.2 | 9 353.5 | 15 361.7 | 2 672.7 |
丽江市 | 20 629 081.7 | 0 | 15 845 607.8 | 0.0 | 3 429 128.5 | 679 410.5 | 614 923.3 | 0.0 | 59 885.4 | 126.2 |
怒江州 | 15 830 915.7 | 2 000.0 | 11 241 315.5 | 2 000.0 | 2 963 914.5 | 1 519 108.2 | 105 793.8 | 0.0 | 733.4 | 50.3 |
迪庆州 | 22 921 274.6 | 11 660.3 | 19 187 333.9 | 0.0 | 2 799 075.8 | 523 650.8 | 353 739.9 | 11 660.3 | 57 470.3 | 3.9 |
临沧市 | 17 398 032.6 | 104 901.0 | 11 664 746.3 | 32 833.9 | 4 270 731.9 | 609 443.0 | 848 671.5 | 72 058.4 | 3 677.1 | 762.8 |
接边(川) | 0 | 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2·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苗圃可调整 | 牧草地小计 | 牧草地可调整 | 天然草地 | 改良草地 | 人工草地 | 人工草地可调整 | 其他农用地小计 | 其他农用地可调整 | 畜禽饲养地 | 设施农业用地 | |
136k | 14 | 14k | 141 | 142 | 143 | 143k | 15 | 15k | 151 | 152 | |
云南省 | 1 069.0 | 11 734 514.2 | 3 667.6 | 11 251 096.8 | 68 984.1 | 414 433.3 | 3 667.6 | 28 859 011.0 | 1 604.0 | 5 747.6 | 2 493.1 |
昆明市 | 154.3 | 672 816.5 | 762.0 | 609 361.4 | 11 179.5 | 52 275.6 | 762.0 | 1 404 216.8 | 182.7 | 2 302.9 | 2 107.7 |
昭通市 | 424.7 | 1 767 525.0 | 1 649.0 | 1 619 580.6 | 11 760.3 | 136 184.1 | 1 649.0 | 2 784 602.9 | 72.9 | 90.3 | 0.0 |
曲靖市 | 0.0 | 613 096.6 | 0.0 | 483 421.5 | 16 359.8 | 113 315.3 | 0.0 | 2 292 764.7 | 0.0 | 133.0 | 220.2 |
楚雄州 | 108.8 | 49 917.2 | 701.6 | 29 756.5 | 1 975.4 | 18 185.3 | 701.6 | 1 842 567.5 | 160.2 | 163.9 | 90.3 |
玉溪市 | 28.0 | 3 246.9 | 0.0 | 3 176.3 | 30.8 | 39.8 | 0.0 | 1 333 258.3 | 544.8 | 2 674.9 | 19.2 |
红河州 | 0.0 | 92 947.0 | 0.0 | 92 378.9 | 507.2 | 60.9 | 0.0 | 2 639 102.5 | 0.0 | 10.5 | 0.0 |
文山州 | 0.0 | 291 924.9 | 0.0 | 281 899.3 | 14.9 | 10 010.7 | 0.0 | 2 679 588.8 | 0.0 | 0.0 | 0.0 |
思茅市 | 314.0 | 342 901.7 | 0.0 | 327 900.9 | 1 440.2 | 13 560.6 | 0.0 | 4 443 486.2 | 267.1 | 0.0 | 22.5 |
版纳州 | 7.0 | 18 254.2 | 0.0 | 18 254.2 | 0.0 | 0.0 | 0.0 | 687 493.9 | 0.0 | 0.0 | 0.0 |
大理州 | 23.5 | 943 495.4 | 252.4 | 907 755.2 | 9 928.7 | 25 811.5 | 252.4 | 1 776 766.3 | 12.3 | 44.4 | 0.0 |
保山市 | 0.0 | 594 092.8 | 0.0 | 593 388.3 | 120.3 | 584.2 | 0.0 | 1 682 094.5 | 0.0 | 57.7 | 0.0 |
德宏州 | 0.0 | 74 139.8 | 0.0 | 74 020.4 | 0.0 | 119.4 | 0.0 | 533 856.7 | 364.0 | 189.8 | 0.0 |
丽江市 | 0.0 | 397 205.8 | 0.0 | 392 508.9 | 102.4 | 4 594.5 | 0.0 | 976 247.8 | 0.0 | 4.2 | 0.0 |
怒江州 | 0.0 | 146 108.1 | 0.0 | 132 427.7 | 0.0 | 13 680.4 | 0.0 | 645 196.8 | 0.0 | 2.4 | 33.2 |
迪庆州 | 0.0 | 5 668 215.3 | 0.0 | 5 629 629.7 | 14 369.6 | 24 216.0 | 0.0 | 407 988.7 | 0.0 | 15.0 | 0.0 |
临沧市 | 8.7 | 58 627.0 | 302.6 | 55 637.0 | 1 195.0 | 1 795.0 | 302.6 | 2 729 778.6 | 0.0 | 58.6 | 0.0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3·
续 表
行政单位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小计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养殖水面 | 养殖水面可调整 | 农田水利用地 | 田坎 | 晒谷场等用地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小计 | 城市 | 建制镇 | ||
153 | 154 | 155 | 155k | 156 | 157 | 158 | 2 | 20 | 201 | 202 | |
云南省 | 2 700 759.2 | 651 241.4 | 45 323.2 | 1 604.0 | 748 199.0 | 24 704 884.9 | 362.6 | 11 982 479.7 | 9 273 604.3 | 396 636.6 | 725 621.4 |
昆明市 | 251 175.3 | 111 287.4 | 12 009.8 | 182.7 | 71 040.2 | 953 948.8 | 344.7 | 1 645 410.4 | 1 327 666.6 | 127 766.2 | 96 089.7 |
昭通市 | 140 432.8 | 14 741.3 | 81.9 | 72.9 | 17 062.1 | 2 612 194.5 | 0.0 | 853 331.0 | 679 799.1 | 13 637.4 | 26 562.5 |
曲靖市 | 322 031.9 | 74 585.2 | 1 880.0 | 0.0 | 68 267.3 | 1 825 647.1 | 0.0 | 1 582 926.0 | 1 198 879.6 | 57 678.8 | 102 174.9 |
楚雄州 | 195 983.9 | 76 416.2 | 406.7 | 160.2 | 88 114.9 | 1 481 391.6 | 0.0 | 869 328.5 | 573 789.8 | 23 491.9 | 33 919.7 |
玉溪市 | 182 749.7 | 25 803.9 | 10 801.3 | 544.8 | 62 603.1 | 1 048 599.9 | 6.3 | 569 892.6 | 428 618.6 | 26 968.2 | 46 504.5 |
红河州 | 272 608.1 | 55 411.5 | 0.0 | 0.0 | 63 297.3 | 2 247 775.1 | 0.0 | 1 111 385.5 | 838 752.8 | 24 562.5 | 95 653.9 |
文山州 | 229 995.5 | 102 865.2 | 0.0 | 0.0 | 42 967.5 | 2 303 760.6 | 0.0 | 876 756.6 | 703 051.2 | 0.0 | 64 096.9 |
思茅市 | 237 763.9 | 11 163.4 | 302.9 | 267.1 | 16 425.5 | 4 177 808.0 | 0.0 | 764 654.1 | 566 267.0 | 19 397.7 | 36 750.0 |
版纳州 | 82 803.7 | 40 829.5 | 11 757.0 | 0.0 | 10 903.8 | 541 199.9 | 0.0 | 286 170.6 | 217 142.7 | 19 797.0 | 12 463.6 |
大理州 | 207 437.4 | 74 574.4 | 23.1 | 12.3 | 123 912.1 | 1 370 774.9 | 0.0 | 1 032 440.0 | 800 270.8 | 14 782.8 | 56 281.7 |
保山市 | 164 541.5 | 12 167.3 | 2 614.0 | 0.0 | 54 133.1 | 1 448 580.9 | 0.0 | 684 248.3 | 568 648.2 | 19 555.6 | 31 369.0 |
德宏州 | 86 181.5 | 13 329.9 | 5 446.5 | 364.0 | 30 027.0 | 398 670.4 | 11.6 | 424 042.4 | 337 811.6 | 37 525.9 | 28 605.0 |
丽江市 | 140 517.7 | 11 325.9 | 0.0 | 0.0 | 31 753.5 | 792 646.5 | 0.0 | 368 469.6 | 292 841.6 | 5 950.7 | 35 215.5 |
怒江州 | 14 999.4 | 3 577.2 | 0.0 | 0.0 | 20 318.1 | 606 266.5 | 0.0 | 144 199.0 | 119 284.5 | 2 660.3 | 8 193.3 |
迪庆州 | 38 813.4 | 14 087.5 | 0.0 | 0.0 | 2 824.5 | 352 248.3 | 0.0 | 138 654.5 | 111 343.2 | 0.0 | 8 068.0 |
临沧市 | 132 723.5 | 9 075.6 | 0.0 | 0.0 | 44 549.0 | 2 543 371.9 | 0.0 | 630 570.6 | 509 437.0 | 2 861.6 | 43 673.2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4·
续 表
行政单位 | 建设用地 |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交通用地 | 水利设施 | |||||||||
农村居民点 | 独立工矿用地 | 盐田 | 特殊用地 | 交通用地小计 | 铁路用地 | 公路用地 | 民用机场 | 港口码头 | 管道运输用地 | 水利设施小计 | |
203 | 204 | 205 | 206 | 26 | 261 | 262 | 263 | 264 | 265 | 27 | |
云南省 | 6 419 635.0 | 1 181 020.5 | 169.1 | 550 521.7 | 1 469 892.4 | 110 690.9 | 1 320 171.2 | 37 586.9 | 834.9 | 608.5 | 1 238 983.0 |
昆明市 | 590 256.6 | 395 240.3 | 29.9 | 118 283.9 | 201 026.8 | 28 691.7 | 166 787.9 | 5 465.0 | 0.0 | 82.2 | 116 717.0 |
昭通市 | 581 303.7 | 38 965.1 | 0.0 | 19 330.4 | 109 828.1 | 7 020.3 | 100 656.8 | 1 877.4 | 184.1 | 89.5 | 63 703.8 |
曲靖市 | 720 180.7 | 135 956.4 | 0.0 | 182 888.8 | 158 726.9 | 26 601.1 | 125 576.1 | 6 510.8 | 0.0 | 38.9 | 225 319.5 |
楚雄州 | 423 402.3 | 59 349.6 | 39.5 | 33 586.8 | 135 458.9 | 11 604.6 | 123 853.3 | 0.0 | 0.0 | 1.0 | 160 079.8 |
玉溪市 | 260 838.8 | 81 602.5 | 0.0 | 12 704.6 | 82 192.5 | 3 298.9 | 78 634.1 | 0.0 | 0.0 | 259.5 | 59 081.5 |
红河州 | 525 657.1 | 157 937.2 | 0.0 | 34 942.1 | 133 559.8 | 19 399.4 | 114 160.4 | 0.0 | 0.0 | 0.0 | 139 072.9 |
文山州 | 571 628.3 | 47 890.4 | 0.0 | 19 435.6 | 109 918.8 | 113.7 | 102 212.2 | 7 592.9 | 0.0 | 0.0 | 63 786.6 |
思茅市 | 453 238.5 | 45 961.5 | 0.0 | 10 919.3 | 94 387.9 | 0.0 | 93 877.8 | 0.0 | 510.1 | 0.0 | 103 999.2 |
版纳州 | 169 401.0 | 10 823.6 | 0.0 | 4 657.5 | 44 260.1 | 0.0 | 42 594.8 | 1 633.9 | 3.4 | 28.0 | 24 767.8 |
大理州 | 594 531.3 | 76 624.9 | 4.0 | 58 046.1 | 127 244.2 | 13 105.2 | 111 359.9 | 2 779.1 | 0.0 | 0.0 | 104 925.0 |
保山市 | 456 741.6 | 39 671.5 | 0.0 | 21 310.5 | 70 387.1 | 0.0 | 67 836.8 | 2 489.6 | 0.0 | 60.7 | 45 213.0 |
德宏州 | 236 457.0 | 18 651.7 | 95.7 | 16 476.3 | 41 502.1 | 0.0 | 39 617.4 | 1 836.0 | 0.0 | 48.7 | 44 728.7 |
丽江市 | 220 781.2 | 26 109.5 | 0.0 | 4 784.7 | 47 159.3 | 856.0 | 44 427.2 | 1 738.8 | 137.3 | 0.0 | 28 468.7 |
怒江州 | 96 195.8 | 10 734.8 | 0.0 | 1 500.3 | 18 044.0 | 0.0 | 18 044.0 | 0.0 | 0.0 | 0.0 | 6 870.5 |
迪庆州 | 94 427.7 | 6 556.3 | 0.0 | 2 291.2 | 26 064.8 | 0.0 | 23 676.8 | 2 388.0 | 0.0 | 0.0 | 1 246.5 |
临沧市 | 424 593.4 | 28 945.2 | 0.0 | 9 363.6 | 70 131.1 | 0.0 | 66 855.7 | 3 275.4 | 0.0 | 0.0 | 51 002.5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95·
续 表
行政单位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水利设施 | 未利用地小计 | 未利用土地 | ||||||||
水库水面 | 水工建筑用地 | 未利用土地小计 | 荒草地 | 盐碱地 | 沼泽地 | 沙地 | 裸土地 | 裸石砾岩地 | ||
271 | 272 | 3 | 31 | 311 | 312 | 313 | 314 | 315 | 316 | |
云南省 | 1 127 430.4 | 111 552.6 | 86 330 811.2 | 79 684 736.5 | 63 880 044.9 | 1 895.1 | 48 354.6 | 35 845.4 | 3 172 394.7 | 12 469 873.6 |
昆明市 | 108 786.7 | 7 930.3 | 5 199 904.8 | 4 486 414.0 | 3 660 867.9 | 113.2 | 1 141.6 | 1 666.2 | 189 511.1 | 623 910.9 |
昭通市 | 47 621.6 | 16 082.2 | 3 717 366.3 | 3 318 594.4 | 2 547 656.4 | 0.0 | 3 632.0 | 423.0 | 176 568.2 | 583 739.3 |
曲靖市 | 204 917.3 | 20 402.2 | 6 511 736.9 | 6 149 512.1 | 4 237 068.5 | 1 135.6 | 7 120.2 | 2 212.4 | 231 030.5 | 1 666 877.6 |
楚雄州 | 150 736.3 | 9 343.5 | 6 584 108.6 | 6 249 635.8 | 5 380 586.5 | 0.0 | 120.0 | 1 494.8 | 678 605.5 | 188 829.0 |
玉溪市 | 55 346.6 | 3 734.9 | 2 837 991.4 | 2 190 075.2 | 1 970 705.2 | 0.0 | 0.0 | 16.9 | 91 998.7 | 126 727.6 |
红河州 | 126 923.7 | 12 149.2 | 10 790 861.5 | 10 419 193.1 | 9 009 380.2 | 0.0 | 0.0 | 1 909.4 | 206 104.3 | 1 201 799.2 |
文山州 | 58 358.8 | 5 427.8 | 10 552 622.1 | 10 355 350.5 | 6 337 501.1 | 0.0 | 229.0 | 17 804.0 | 99 709.2 | 3 899 870.0 |
思茅市 | 102 162.3 | 1 836.9 | 6 642 093.0 | 6 005 255.8 | 5 947 051.9 | 0.0 | 18.1 | 127.4 | 17 668.5 | 40 309.6 |
版纳州 | 21 217.5 | 3 550.3 | 3 529 391.2 | 3 233 979.5 | 3 225 125.7 | 0.0 | 93.9 | 232.3 | 1 389.5 | 208.6 |
大理州 | 91 014.5 | 13 910.5 | 6 491 474.4 | 5 793 375.6 | 5 257 317.1 | 646.3 | 1 790.1 | 4 618.0 | 191 180.4 | 306 362.9 |
保山市 | 41 342.7 | 3 870.3 | 2 902 491.9 | 2 573 566.2 | 2 258 329.5 | 0.0 | 155.2 | 1 834.2 | 83 165.6 | 230 075.6 |
德宏州 | 39 863.9 | 4 864.8 | 1 693 041.7 | 1 429 719.1 | 1 410 074.7 | 0.0 | 4 563.4 | 886.2 | 9 635.7 | 3 949.8 |
丽江市 | 26 579.9 | 1 888.8 | 5 226 030.7 | 4 681 452.4 | 4 171 964.1 | 0.0 | 2 549.9 | 1 999.0 | 54 433.5 | 450 504.3 |
怒江州 | 3 828.3 | 3 042.2 | 4 081 849.7 | 3 870 743.0 | 2 112 288.0 | 0.0 | 841.5 | 0.0 | 1 085 655.0 | 656 464.5 |
迪庆州 | 322.8 | 923.7 | 4 708 354.9 | 4 350 824.6 | 1 995 526.2 | 0.0 | 25 976.2 | 128.9 | 29 546.0 | 2 299 647.3 |
临沧市 | 48 407.5 | 2 595.0 | 4 885 288.8 | 4 600 841.9 | 4 382 398.6 | 0.0 | 123.5 | 492.7 | 26 193.0 | 190 597.4 |
接边(川) | 0.0 | 0.0 | -23 796.7 | -23 796.7 | -23 796.7 | 0.0 | 0.0 | 0.0 | 0.0 | 0.0 |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96·
续 表
行政单位 | 未利用地 | ||||||
其他土地 | |||||||
其他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小计 | 河流水面 | 湖泊水面 | 苇地 | 滩涂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
317 | 32 | 321 | 322 | 323 | 324 | 325 | |
云南省 | 76 328.2 | 6 646 074.7 | 4 009 766.3 | 1 517 782.2 | 3 683.3 | 878 201.1 | 236 641.8 |
昆明市 | 9 203.1 | 713 490.8 | 200 736.7 | 476 692.4 | 146.8 | 35 914.9 | 0.0 |
昭通市 | 6 575.5 | 398 771.9 | 323 287.7 | 69.7 | 11.5 | 75 403.0 | 0.0 |
曲靖市 | 4 067.3 | 362 224.8 | 300 573.8 | 8 248.8 | 374.4 | 53 027.8 | 0.0 |
楚雄州 | 0.0 | 334 472.8 | 249 932.7 | 0.0 | 5.1 | 84 535.0 | 0.0 |
玉溪市 | 626.8 | 647 916.2 | 147 644.2 | 445 469.6 | 58.0 | 54 744.4 | 0.0 |
红河州 | 0.0 | 371 668.4 | 263 261.4 | 48 563.9 | 116.7 | 59 726.4 | 0.0 |
文山州 | 237.2 | 197 271.6 | 187 559.9 | 4 405.0 | 0.0 | 5 306.7 | 0.0 |
思茅市 | 80.3 | 636 837.2 | 572 100.7 | 666.0 | 0.0 | 64 070.5 | 0.0 |
版纳州 | 6 929.5 | 295 411.7 | 259 302.7 | 2 111.4 | 72.4 | 33 925.2 | 0.0 |
大理州 | 31 460.8 | 698 098.8 | 242 786.3 | 342 846.9 | 1 271.2 | 111 194.4 | 0.0 |
保山市 | 6.1 | 328 925.7 | 238 424.8 | 976.2 | 8.7 | 89 516.0 | 0.0 |
德宏州 | 609.3 | 263 322.6 | 190 890.6 | 730.7 | 690.6 | 71 010.7 | 0.0 |
丽江市 | 1.6 | 544 578.3 | 205 982.5 | 174 730.1 | 357.3 | 46 352.8 | 117 155.6 |
怒江州 | 15 494.0 | 211 106.7 | 194 852.4 | 3 284.5 | 15.0 | 9 830.4 | 3 124.4 |
迪庆州 | 0.0 | 357 530.3 | 188 199.5 | 8 822.8 | 0.0 | 44 146.2 | 116 361.8 |
临沧市 | 1 036.7 | 284 446.9 | 244 230.4 | 164.2 | 555.6 | 39 496.7 | 0.0 |
接边(川)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云南省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
表 1-18 单 位 : 万 亩
年份 | 年 初 实有耕地 | 当年新增 耕地 | 新开荒地 | 当年减少 耕地 | 国家基建 | 社队基建 | 社员建房 | 退耕还林 | 退耕还牧 | 因灾废弃 | 年 末 实有耕地 | 水田 | 雷响田 | 旱地 | 其中 | |
水浇地 | 轮歇地 | |||||||||||||||
1980 | 4 170.9817 | 195.5159 | 147.2626 | 109.7282 | 3.0025 | 4.1330 | — | 43.1120 | 34.4982 | 17.2347 | 4 256.7694 | 1 508.4210 | 227.8011 | 2 748.3484 | 146 9886 | 581.1476 |
1981 | 4 256.7694 | 145.8923 | 113.7686 | 132.0567 | 2.4872 | 4.1081 | 2.9790 | 67.2459 | 39.5484 | 10.6927 | 4 270.6050 | 1 503.7313 | 227.4511 | 2 766.8737 | 148.0064 | 700.4631 |
1982 | 4 270.6050 | 115.8202 | 87.2731 | 120.6147 | 1.9821 | 2.3564 | 1.6143 | 60.0589 | 28.5058 | 8.7044 | 4 265.8105 | 1 506.7551 | 276.0331 | 2 759.0554 | 160.9231 | 588.8397 |
1983 | 4 265.8071 | 92.5334 | 69.8563 | 109.4844 | 1.9371 | 1.7040 | 1.1485 | 55.6229 | 36.2301 | 12.2664 | 4 248.8561 | 1 506.4069 | 280.4452 | 2 742.4492 | 141.5671 | 594.5526 |
1984 | 4 248 8570 | 85.8918 | 60.7977 | 132.4700 | 3.7231 | 3.1410 | 1.8162 | 59.5554 | 45.3745 | 17.1821 | 4 212.2788 | 1 502.2784 | 275.7871 | 2 700.0004 | 142.4577 | 575.3410 |
1985 | 4 202.2787 | 87.9135 | 57.3460 | 125.3200 | 7.2757 | 6.0468 | 3.3069 | 46.4823 | 42.5257 | 17.0421 | 4 164.8722 | 1 491.8670 | 271.7333 | 2 673.0052 | 145.5145 | 572.0575 |
1986 | 4 164.872 | 88.8324 | 64.5344 | 89.9226 | 4.1645 | 3.6936 | 2.3035 | 25.3253 | 25.9487 | 20.2940 | 4 163.7800 | 1 482.3900 | 268.3800 | 2 681.3900 | 140.6200 | 540.8459 |
1987 | 4 163.7827 | 93.9410 | 61.8174 | 67.9056 | 3.6403 | 3.3071 | 1.9501 | 20.9997 | 22.0907 | 9.7428 | 4 186.2708 | 1 475.9160 | 262.7732 | 2 710.3546 | 149.5488 | 560.7762 |
1988 | 4 188.4800 | 80.9600 | 52.6400 | 64.6100 | 3.4500 | 2.6400 | 1.6800 | 18.6300 | 25.800 | 14.0900 | 4 204.8300 | 1 472.5200 | 260.3100 | 2 732.3100 | 153.5500 | 576.5400 |
1989 | 4 204.8300 | 88.3900 | 59.7600 | 59.0300 | 2.5900 | 2.1800 | 1.3200 | 17.4900 | 16.3400 | 20.4300 | 4 234.1900 | 1 468.3100 | 261.7600 | 2 765.8800 | 164.1800 | 586.5200 |
1990 | 4 234.1900 | 89.1300 | 63.2600 | 55.2700 | 2.5300 | 1.8600 | 1.1400 | 17.4000 | 15.7600 | 17.7200 | 4 268.0500 | 1 469.1500 | 259.4900 | 2 798.9000 | 178.0800 | 589.8500 |
1991 | 4 268.0500 | 85.9700 | 58.3000 | 66.4400 | 3.1800 | 2.4900 | 1.2700 | 24.9300 | 15.6100 | 20.2300 | 4 287.5800 | 1 469.1500 | 259.3400 | 2 818.4300 | 192.2100 | 587.4300 |
1992 | 4 287.5800 | 72.1100 | 49.8300 | 73.3200 | 6.6600 | 3.2300 | 1.3000 | 26.9300 | 16.2600 | 20.0000 | 4 286.3700 | 1 462.8000 | 25.5600 | 2 823.5700 | 209.7800 | 579.5400 |
1993 | 4 286.3700 | 65.0265 | 38.1135 | 68.1915 | 8.4270 | 4.3605 | 1.7490 | — | — | — | 4 283.2270 | 1 454.3100 | — | 2 828.9000 | — | — |
1994 | 4 283.2235 | 60.8940 | 42.6975 | 58.0695 | 5.8365 | 3.2160 | 1.8135 | — | — | — | 4 285.9670 | 1 444.5030 | — | 2 841.5445 | — | — |
1995 | 4 286.0520 | 73.1535 | 52.3875 | 53.2635 | 4.7520 | 2.5950 | 1.5390 | — | — | — | 4 305.9420 | 1 438.1460 | — | 2 867.7945 | — | — |
第一章
土地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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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料来源《统计年鉴》,根据本次志书编写时间段限为1978至2007年,尚缺1978和1979两年,资料收集不到。 2.表中数据为土地详查(1996年)前使用的统计数据,与表1-27土地详查后的统计数据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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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7年云南省耕地分类面积及变化率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1-19 单 位 : 公 顷 、 %
年份 | 耕地合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旱地 | 菜地 | ||||||
旱地小计 | 平旱地 | 坡地 | 梯地 | 轮歇地 | ||||||||
1 | 11 | 111 | 112 | 12 | 13 | 14 | 141 | 142 | 143 | 144 | 15 | |
1 996 | 6 421 570.71 | 1 399 994.85 | 544 002.20 | 855 992.65 | 186 406.97 | 45 682.74 | 4 755 733.08 | 159 448.74 | 2 929 970.34 | 553 193.24 | 1 113 120.76 | 33 753.07 |
1 997 | 6 405 143.5 | 1 397 332.97 | 539 980.71 | 857 352.25 | 186 021.47 | 45 266.57 | 4 743 056.81 | 156 618.21 | 2 931 458.60 | 549 899.66 | 1 105 080.34 | 33 465.68 |
1 998 | 6 408 230.39 | 1 394 173.47 | 538 368.55 | 855 804.92 | 185 175.85 | 47 006.21 | 4 748 567 | 154 978.77 | 2 925 424.69 | 553 531.79 | 1 114 631.75 | 33 307.85 |
1 999 | 6 387 591.11 | 1 391 530.04 | 534 896.83 | 856 633.21 | 185 538.66 | 47 322.69 | 4 730 345.12 | 154 216.07 | 2 933 042.29 | 551 932.07 | 1 091 154.69 | 32 854.60 |
2 000 | 6 339 677.05 | 1 382 061.37 | 527 030.04 | 85 031.33 | 184 857.02 | 47 507.99 | 4 688 491.66 | 154 166.74 | 2 891 018.85 | 554 471.85 | 1 088 834.22 | 36 759.01 |
2 001 | 6 329 846.59 | 1 379 701.16 | 525 457.63 | 854 243.53 | 184 657.57 | 47 649.95 | 4 681 275.69 | 153 617.87 | 2 891 817.52 | 554 320.13 | 1 081 520.17 | 36 562.22 |
2 002 | 6 298 886.41 | 1 375 489.97 | 521 080.32 | 854 409.65 | 184 120.74 | 47 831.26 | 4 654 896.87 | 155 249.05 | 2 880 372.29 | 556 703.67 | 1 062 571.85 | 36 547.57 |
2 003 | 6 187 265.36 | 1 370 387.75 | 518 603.90 | 851 783.85 | 183 214.10 | 47 667.41 | 4 549 720.35 | 154 729.20 | 2 820 136.61 | 550 533.27 | 1 024 321.27 | 36 275.74 |
2 004 | 6 119 551.28 | 1 356 606.89 | 508 683.22 | 847 923.67 | 182 493.19 | 47 221.02 | 4 497 192.25 | 153 711.24 | 2 794 232.93 | 548 839.66 | 1 000 408.21 | 36 037.94 |
2 005 | 6 094 406.91 | 1 354 732.65 | 508 188.31 | 846 544.33 | 182 459.45 | 47 889.99 | 4 471 600.60 | 153 231.20 | 2 782 283.48 | 548 241.17 | 990 511.43 | 35 057.55 |
2 006 | 6 077 827.74 | 1 351 174.37 | 506 105.55 | 845 068.80 | 182 131.83 | 49 042.77 | 4 460 672.80 | 151 833.34 | 2 774 227.73 | 548 963.53 | 985 648.19 | 34 805.98 |
2 007 | 6 072 357.97 | 1 350 838.21 | 505 252.97 | 845 585.23 | 181 955.69 | 50 453.02 | 4 455 841.81 | 151 609.79 | 2 770 205.52 | 549 385.62 | 984 640.88 | 33 269.24 |
11年的总变化率 (CT) | -5.44 | -3.51 | -7.12 | -1.22 | -2.39 | 10.44 | -6.31 | -4.92 | -5.45 | -0.69 | -11.54 | -1.43 |
11年的年变化率 (Ca) | -0.54 | -0.35 | -0.71 | -0.12 | -0.24 | 1.04 | -0.63 | -0.49 | -0.55 | -0.07 | -1.15 | -0.14 |
第五节 土地资源特点
一、人均土地资源及特点
云南省地域辽阔,土地资源数量较大,但由于人口迅速增长,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呈现减少趋势。2006年全省总人口4 483.06万人,人均土地12.82亩,人均耕地总量2.04亩,人均园地0.28亩,人均林地7.41亩,人均牧草地0.26亩,人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20亩,人均交通用地0.03亩,人均水域0.03亩,人均未利用土地1.93亩。分析以上数据和各州(市)人均土地资源的人地数量关系,结合土地资源的环境和特点,云南省人均土地资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人均土地资源。山区人均土地资源较多,坝区人均土地资源较少,全省人均土地资源处于全国中上水平,地区差异很大。
人均耕地资源。人均耕地总量不少,但人均宜耕地面积不足,人均优质耕地面积更少,且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2006年云南省各州(市)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简表
表1-20
州、市名 | 2006年人口数量 (万人) | 土地总面积 (平方千米) | 耕地总面积 (亩) | 人均面积 (亩) | 人均耕地面积 (亩) |
昆明市 | 615.20 | 21 011.27 | 6 104 044.80 | 5.12 | 0.99 |
昭通市 | 511.80 | 22 439.76 | 9 341 773.05 | 6.58 | 1.82 |
曲靖市 | 570.06 | 28 939.41 | 10 902 204.00 | 7.61 | 1.91 |
玉溪市 | 224.60 | 14 941.53 | 3 190 610.55 | 9.79 | 1.42 |
文山州 | 339.10 | 31 409.12 | 9 419 934.45 | 13.89 | 2.78 |
红河州 | 434.50 | 32 167.67 | 9 147 749.10 | 11.11 | 2.10 |
楚雄州 | 267.20 | 28 436.87 | 4 414 410.30 | 15.96 | 1.65 |
普洱市 | 257.30 | 44 264.79 | 10 895 022.45 | 25.81 | 4.23 |
临沧市 | 236.60 | 23 620.72 | 7 919 239.05 | 14.98 | 3.35 |
西双版纳州 | 105.70 | 19 107.05 | 2 680 741.20 | 27.12 | 2.54 |
大理州 | 348.60 | 28 299.43 | 4 473 661.20 | 12.18 | 1.28 |
怒江州 | 52.60 | 14 588.92 | 1 001 514.45 | 41.60 | 1.90 |
迪庆州 | 37.20 | 23 185.59 | 915 834.00 | 93.49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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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州、市名 | 2006年人口数量 (万人) | 土地总面积 (平方千米) | 耕地总面积 (亩) | 人均面积 (亩) | 人均耕地面积 (亩) |
丽江市 | 121.30 | 20 557.25 | 2 998 037.70 | 25.42 | 2.47 |
保山市 | 244.80 | 19 064.64 | 4 906 203.45 | 11.68 | 2.00 |
德宏州 | 116.50 | 11 171.41 | 2 856 436.35 | 14.38 | 2.45 |
注:表中土地总面积为土地更新调查量算数据。
人均林地资源。人均林地资源丰富,但人均有林地和经济林地不足。
人均草地资源。人均草山草坡资源较多,但人均成片优质牧草地面积小。
二、土地分布与自然环境关系特点
(一)地貌对土地资源分布的影响
不同的地貌类型,形成不同的土地资源。按地貌类型可将土地资源分为坝区、半山区、山区和高寒山区4种类型。
1. 坝 区
一般低于海拔2300米,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热量充足,水利化程度高,耕地集中,交通便利,是粮食(以稻米为主)、蔬菜、油菜、烤烟、甘蔗等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城镇、村庄、工矿的聚集区。各级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主要集中在坝区。但坝区土地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其中有90%的坝区集中在滇中、滇南、滇东南和滇西南,滇西北坝子极少且面积很小。
2.半山区
一般低于海拔2500米,区内相对高差在50~200米之间,一般处于坝区向山区的过渡带,是种植业、养殖业和经济林木业的主要分布区。耕地所占比重比坝区小,但比山区大。粮食作物中玉米、稻谷各占一半。半山区多分布在滇中、滇东和滇东北。
3. 山 区
一般指低于海拔2500米,但区内相对高差在200~1500米之间的山地。山区以发展林牧业为主,耕地零星分布,以旱坡地为主,产量较低。山区在云南省分布十分广泛。
4.高寒山区
一般指高于海拔2500米的山地,山高坡陡,气温低,霜期长。高寒山区以发展林牧业为主,耕地中轮歇地比重大;这一地貌类型主要分布在滇西和滇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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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候、水文对土地资源分布的影响
云南省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地形高程对气候带的影响十分深刻,各气候带的范围线与地形等高线十分相似。从海拔400米以下到海拔3000米以上,依次分布着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和北温带。不同的地貌类型,决定着不同的气候带,不同气候带下的土地资源在利用方向上有显著的差异。云南省的北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是我国热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水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对土地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有着深刻的影响。云南省水资源丰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的2.5倍,但水资源的数量和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匹配不协调。在河谷深切、田高水低的广大山区和在地势平坦、耕地集中、光热条件好,但水资源缺乏的干旱坝区,土地利用受到很大限制,水资源利用率很低。
三、坡耕地分布与耕地质量特点
云南省属典型的山区省份,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山地、高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4%,这一基本的地形地貌特征,决定坡耕地比例大的耕地资源基本特点。
从坡耕地的流域分布情况看,金沙江流域所涉的7个州(市)、45个县(市、区),
>15°的坡耕地有12 017 185.8亩,占全省坡耕地的26.08%。
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区域差异性,云南省可分为滇东北、滇东南、滇西北、滇西南和滇中等5个土地区域。从整体上看,各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为:滇西北地多人少,但自然条件差,生产率低;滇东北人多地少,大量开垦陡坡耕地,毁林开荒,生态环境差;滇中社会经济发达,土地生产率高;滇西南热园作发达,但土地生产率不高;滇东南岩溶地貌发育,粮食单产低。
各区域耕地分布与耕地质量特点为:
滇东北中山山原区的昭通市,>15°坡耕地面积达6 623 360.9亩,占该市总面积 68.16%,在全省16个州(市)中居第二位。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达2 008 832.3亩,占该市坡耕地的30.33%,亦居全省第二位。
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绝大多数县(市、区)>15°的坡耕地占总耕地比例在20%~50%之间,>25°坡耕地占坡耕地比例在10%~30%之间,本区内坡耕地比例不及滇东北中山山原区大,陡坡耕地比例亦远比滇东北中山山原区小。
滇东南中低山岩溶山原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红河州(不含泸西县)和文山州共20个县(市)。文山州和红河州>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47.37%和42.48%,其中> 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总面积的23.77%和30.41%,使本区坡耕地比例较大,陡坡耕地占有一定的比重。
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怒江州、迪庆州、大理州的云龙县和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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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县、丽江市的宁蒗县和玉龙县。本区内的怒江州和迪庆州>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79.15%(居全省第一位)和61.74%,其中>25°的坡耕地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38.88%
(居全省第二位)和45.76%(居全省第一位)。本区坡耕地比例很大,陡坡耕地亦占有较大的比重。
滇西南中低山盆谷区在行政区划上包括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和临沧市共32个县。本区普洱市和临沧市>15°的坡耕地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72.62%(居全省第二位)和71.93%(居全省第三位)。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31.33%和31.60%;德宏州和西双版纳州>1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23.71%(居全省倒数第一)和25.68%(居全省倒数第二)。其中>25°的坡耕地面积分别占坡耕地面积的 22.92%和18.19%。
总之,坡耕地的分布和特点主要是由地形特点与地貌格局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15°坡耕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水土保持等相对较好,>25°坡耕地的自然条件较差,抗蚀年限短,水土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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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1978~1986年土地立法
为加强有关单位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征地工作,1978年9月23日,省革委会制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规定基本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规定,尽量不占用良田好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拆或少拆房屋,要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空地和劣地;每个建设项目,从编制、审批计划任务书、选厂定点以及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都要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精打细算,层层把关。
1978年以后,土地立法有新的发展。1982年颁布《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办法》;1983年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规定国家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
1986年以前,云南省发布施行的地方性土地法规、规章共23件。其中土地改革方面的
2件,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办“五·七”农场使用土地方面的2件,其余19件都是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面的。
二、1987~1998年土地立法
(一)土地立法
1986年6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的土地立法工作,主要是制定与《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重点,以服务于土地管理业务为中心,抓紧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9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制定一系列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发荒山和保护基本农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段时期,云南省先后制定出4个地方性法规和6个省政府规章,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有效保护耕地、管好土地资产、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镇村建设用地手续、征地手续、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办理“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等方面都发挥积极作用。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1987~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特点是:第一,建立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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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第二,注重土地资源管理。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三,有力地保障各项业务和基础工作的开展。
1992~1995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围绕保障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而进行。其特点是:第一,强调、突出土地资产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并重的方针。第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第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11月,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省农牧渔业厅、省乡镇企业局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征地办公室等单位参与,共同成立起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小组,于当年年底完成初稿;1987年1月12日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1987年2月 1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3月4日公布施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奖惩都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该项规定经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组长朱奎副省长审阅同意,由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7年7月31日下发,对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作补充和具体规定。
《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参照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987年底报省政府。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发布施行。主要内容有:征地费包干协议的签订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征地费用的管理、使用和上交比例等。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1988年下半年,省土地管理局通过调研,起草《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政府于1989年1月17日发布施行。《暂行规定》集中对历史上不同时期征用、占用、借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权属进行界定,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提供依据。
《云南省乡镇企业城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1990年7月20日批准,由省土地管理局7月25日发布实施。主要内容有: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村建设使用土地的原则、批准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使用土地期间的各种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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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1990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着手起草《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送审稿)》,1990年 12月上报省政府。1991年6月22日,省政府发布实施《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 “农转非”的规定》。该规定对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的条件、“农转非”后的劳动力安置途径及办法、“农转非”后集体财产和剩余少量土地的处理、办理“农转非”的报批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起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送审稿)》,于1991年12月19日上报省政府。199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施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出让转让的管理作出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是在《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由省土地管理局起草,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91年12月19日报省政府审核。1993年,省土地管理局又再次对送审稿作全面修改,省政府于1994年5月提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1994年6月2日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省土地管理局参与,形成初稿后,1994年10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几次审议修改,同年11月21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于1994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此规定对荒山开发的范围、开发的主体、开发使用的权利义务、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等作较具体的规定。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由省农业厅、省土地管理局联合起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多次论证协调,于1995年11月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当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并发布,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重对基本农田的划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规定。
(二)法规解释
法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法规、规章其规范的内容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及时明确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规范用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充分运用法规、规章赋予其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的权利,及时对带有普遍性的、原法规中不够明晰的问题进行书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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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起到补充立法的作用。
(三)法规协调
由于土地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各行各业,为协调好部门间的关系,土地管理局必须进行法规协调工作。1988年以后,省土地管理局共办理300多件各种法规协调的文件和函件。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军事设施保护、铁路设施保护、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公路交通建设、农田保护、乡镇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管理等。
在协调中,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采纳,较好地处理法规之间的关系,密切部门的工作配合。
三、1999年以后土地立法
(一)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土地管理局于 1998年9月着手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0月上旬完成初稿,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在省土地管理局内召开处以上干部会议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初稿)》进行讨论,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998年11月4日,省土地管理局将《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送省委农工部、建设厅等21个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印发17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征求意见。 1998年11月17日至20日,省政府在玉溪召开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工作会议,17个地、州、市和30余个县(市)的政府(行政公署)领导及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副省长牛绍尧作重要讲话,会上与会人员讨论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会后,省土地管理局进行认真的整理归纳,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对《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全面修改,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于1999年1月21日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法制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审查论证,反复协调修改,并将名称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改为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政府议案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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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对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云南省的贯彻执行,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报省政府,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局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立法调研、全面审查论证和协调修改后,于2000年3月22日经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同年5月26日,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高产稳产农田、花卉、药材生产基地列为基本农田保
护区,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比例和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程序,增加基本农田保养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的内容,规定基本农田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制定《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省人大农业委员会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始着手起草《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准备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初稿。初稿形成后,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再次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修改,并广泛征求省土地管理局、林业厅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州、市人大、部分县人大的意见。 1994年10月,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在经过多次认真讨论修改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部门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论证,召开省人大农业委员会会议,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云南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云南省荒山有关开发的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1996年4月27日,云南省林业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
发的若干规定〉的请求》,提出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建议。2001年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召开《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论证会。2001年7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召开《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的论证会。2001年8月13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协调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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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1998年,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00年2月形成初稿。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多次在厅内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后,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十六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及部分县(市)土地管理局征求意见,先后邀请10余个县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同志和卷烟厂、开发公司、房改办、银行等用地单位,就《条例》的内容进行座谈。同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此后又组织调研组到楚雄州、曲靖市、丽江地区、昆明市官渡区等地及江西、广西、贵州、宁夏、青海等省、区开展立法调研,回来后对条例草案稿又反复进行修改,形成《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送审稿)》,经国土资源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3月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到一些地州调研,在昆明召开有大理州、昭通市、曲靖市、昆明市等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经修改后,于2002年8月28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二节 土地管理政策
一、土地管理政策研究
1978年,为加强有关单位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征地工作。省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征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工业发展不足,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办理征地手续、任意侵占土地的问题,向省革委会报告征地工作情况。1978年9月20日,省革委会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征用土地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要教育干部和社员,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不大力发展工业,不用先进技术来装备,农业现代化就不能实现;兴办厂矿企业,势必要征用一部分土地,这也是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要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保证所必需的用地;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单产,力争做到“减地不减产”。
1978年10月20日,省革委会发出《关于认真解决工矿企业办“五·七”农场使用土地
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工矿企业“五·七”农场的耕地,应由所在县补发土地使用证,使用权归企业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非法侵占和强行收回。
1979年9月5日,省委、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革命委员会把划分自留山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抓紧落实,将宜林荒山划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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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社员作自留山,用于植树造林。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可根据荒山资源的多少,就近划给社员,每户1亩、1.5亩或2亩作自留山。集体宜林荒山达不到划分标准的,可将附近国有宜林荒山划出一部分来补足。
1979年11月29日,省革委会《批转全省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农副业生产会议纪要》,规定凡属生产队耕种过的熟地、良田,过去划给各单位耕种的,现在生产队要求收回,应退还给生产队,如生产队同意这些单位继续使用,应由双方签订合同。 1980年4月18日省委批转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整顿和加强云南省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
理的意见》,对完善生产责任制工作提出要求,当前主要是引导生产队向统一经营、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实行包产到户或包交提留到户的,也要区别情况,提倡按专业包到户或人,不要搞平均到户。
1981年1月4日,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农委《关于改善场群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意见》,指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农场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多为当地群众做些有益的事情,不与群众争地争利。同时,向农场周围社队干部、社员进行爱护农场、维护国家利益的教育,积极支持农场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妥善解决好场社纠纷问题,对有的村寨被农场耕地包围或被农场胶园包围、影响群众生产或发展生产有困难的,农场可以适当退出或划出一部分土地给生产队耕种,合理作价将村寨附近适当数量胶林划给生产队经营。 1981年11月3日,省委、省政府作出规定:全省所有生产队、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的
生产责任制,凡承包到户、到劳、到组的耕地,除极少数因劳动力转移、丧失、增添,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做少量调整之外,要相对稳定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可以一定3年、5年不变,有的地方可以一定8年不变。具体年限,由各生产队民主讨论决定。生产队耕地都属集体所有,承包者只有种植权,不准买卖、出租或转让,不能在耕地上私自建房、葬坟、烧砖或其他损害耕地的做法。
1982年7月10~22日,省委召开全省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会议认为,3年多来云南省农业生产责任制是积极稳妥健康发展的。会议提出当前的任务是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一坚持”“两不变”“三兼顾”的原则下,把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调动个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对承包土地“认根子”“认祖业”、出租、转让、买卖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建房、平分集体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1983年5月5~12日,省委召开县委书记会议,省委书记安平生指出,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山,实行两山到户,即一切宜于农户经营的荒山和疏林、灌木林,划归社员作自留山,数量不受限制。自留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出租;自留山划定之后使用权长期不变,并有继承权;现有的集体成材林、中幼林,则作为责任山承包到户管理,责任山的山权、林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社员负责管理,林木收益比例分成。
1983年6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自留山、责任山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各地在落实“两山”中还没有划定的集体草山、草坡和零星草地,凡是便于农户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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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可以划为自留草山,给社员长期使用。集体没有草山的,可经过协商,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就近把尚未开发利用的国营草山适当划一部分给农户作自留草山。集体所有的不适宜划作自留山的大面积公共放牧场,要组织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集体承包管理责任制,可以将管理区域划到队到村,分区管理,轮流放牧,也可以对社员户实行开发性承包。
二、土地政策执法研讨
1992年7月14~17日,省土地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白鱼口省工人疗养院联合召开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对多年来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讨。17个地、州、市和39个县(市、区)的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共175人参加研讨会。会议还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处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在关于几种土地违法行为的定性、逾期未使用土地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的区分和确定等,关于行政复议,关于人民法院撤销土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的工作问题,关于强制执行问题等六个方面统一认识。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石瑶、副局长张绍艺在会上作讲话,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周鹄昌主任发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创教同志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具体承办。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云南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研讨会纪要》,《纪要》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土地行政执法、涉及土地的行政诉讼与强制执行方面达成共识,对提高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制定行政处分规定
1990年以后,在土地管理中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后,由于缺少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处分的规定,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责任方面取得突破,省土地管理局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找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经过一年多的调研,省土地管理局起草《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讨论稿)》,先后征求全省17个地、州、市和部分县土地管理局的意见,同时邀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共同研究、修改。1996年7月29日,省土地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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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规定〉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土地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追究具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土地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提供具体的依据。该《规定》的出台,使云南省在全国率先规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做法,国土资源部先后多次派人到云南省就此《规定》进行调研。
四、制定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为依法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方式,打击土地犯罪行为,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在取得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同意的基础上,起草《云南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讨论稿)》。经过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土地管理局的反复修改,并深入地、州、市进行调研,最终形成《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土地管理局、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各地、州、市、县土地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行。
《暂行办法》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办理土地犯罪案件提供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严重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五、制定土地权属处理意见
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土地案件执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联系,致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协调困难,在土地案件执行方面,由于事前无沟通,大量的案件执行后无法落实。为使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解决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2002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共同对土地案件执行方面的问题进行商讨,经过多次协商以后,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初稿)》,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征求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耕地保护处、规划处和基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意见。2003年2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国土资源厅签发《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执行。文件下发后,收到较好的效果,各地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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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执行过程中普遍加强联系,顺利执行一批久拖执行不下去的土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为参考,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节 土地管理专项活动
一、清理农村建房侵占耕地
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为坚决制止农村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省政府根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转发《紧急通知》,指出: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强调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随着人口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对农村建房滥用乱占土地的工作,农村建房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二、查处买卖、租赁土地行为
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渐恢复,各行各业建设用地量增加。一些农村社队、国家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租赁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为制止买卖、租赁土地违法行为,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要求,专门下发文件,组织对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对买卖、租赁土地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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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买卖、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牟取暴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随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清理、查处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通过全面清理买卖、租赁土地违法行为活动,全省范围内的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省民政局对一批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于1984年3月底将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的情况上报国务院。
三、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同年 8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立即组织计委、农业、城建、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并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作规定。
1986年11月23日,省政府决定成立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朱奎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全省清查非农业用地工作的领导。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办公室即转到省土地管理局。这一年,各地、州、市、县党委、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清查非农业用地工作。据统计,在清查过程中,全省共投入清查工作人员166 854人,其中专业人员 152 434人。
清查对象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到1986年的非农业用地,重点是抓紧清查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及占而未用的土地。1987年3月,省委、省政府就清查工作情况向党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作《关于贯彻中发〔1986〕7号文件情况的报告》。
省土地管理局、省清查非农业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7年7月31日联合印发《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对违法占地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至1988年10月,全省已完成清查工作,清理非农业用地546 804亩,查出违法用地440 838件,147 613亩,其中耕地73 619亩。处理违法用地407 775件,136 542亩,退回耕地5 812亩,拆除建筑物864 432平方米,罚款1 273.5万元,行政处分48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9人,解决土地纠纷31 7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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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1989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表彰清查非农业用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对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保山地区、文山州、昆明市、楚雄州、红河州、曲靖地区、西双版纳州等7个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施甸、文山、马关、西畴、路南、禄劝、嵩明、禄丰、姚安、泸西、建水、弥勒、陆良、马龙、景洪、江川、祥云、鹤庆、墨江、普洱、永胜、梁河、双江、凤庆、巧家、永善、德钦县及保山市、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市等31个县市人民政府被评为清查非农用地先进单位,全省有204人被评为清查非农用地先进个人。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
(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云南省从1997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全面清查工作。
中央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座谈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认真学习;结合云南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
《通知》的十条措施,省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牛绍尧任组长、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地州县乡镇也成立领导小组,全省组织上万人的清查队伍进行清查。
省土地管理局将中央文件以及中央领导关于保护耕地的重要讲话、省政府1996年以来所印发的土地管理方面的5个文件,汇编成《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小册子,印制3万册,又将新《刑法》增设的土地犯罪的条文,印2.5万份,发至村公所、办事处。
在清查申报工作中,坚持“五个结合”,抓好“四个环节”。五个结合,即清查与验证工作相结合;清查与土地变更登记相结合;清查与整理土地相结合;清查与纠正个别地方政府制定的不规范政策相结合;清查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四个环节,即明确任务、界定职责,按属地管辖原则统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清查工作;建立土地台账;边申报,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统计工作,要求各地不迟报、不漏报、不重报、不虚报。
通过清查,全省共清查出自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1 058 741宗,41 070公顷。其中:国家建设用地25 635宗,23 831公顷,分别占总量的
2.4%和58%;集体建设用地21 020宗,6 228公顷,分别占总量的2%和15.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1 012 086宗,11 011公顷,分别占总量的95.6%和26.8%。在非农业建设用地中,耕地占55.3%;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比例是:1∶0.25∶0.27。
通过清查,全省共清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6 097公顷,分别占非农业建设用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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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16.7%和14.8%。按违法性质分,未批用地169 674宗,4 833.6公顷,分别占违法用地 95.9%和79.3%,非法批地7 177宗,1 264.09公顷,分别占4.06%和20.73%;按行业用地划分,乡镇企业占的比重较大;从地域分布看,全省违法用地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昆明市非农业建设用地量占全省的17.16%,违法用地的面积占全省的40.37%;按时间分,主要发生在1992年至1994年。
此次清查查处一大批土地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全省共清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6 097公顷;已处理165 603宗,占93.6%;已处理面积3 188.73公顷,占 52.3%。
四、土地执法检查
(一)《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1988~1990年,省土地管理局连续三年组织力量对全省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以1989年12月至 1990年3月的一次规模最大。重点检查县以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否有违法批地、乱占土地的问题;干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非法占地的问题;在征拨土地等土地管理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乱收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征地费用等问题。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李桂英为组长,副主任杨一堂、王士超、余活力为副组长,并有省政府及省土地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四个检查组,分赴曲靖、玉溪、红河、昆明等地州市进行实地检查;各级人大、政府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自查。
玉溪地区在执法检查中,组织力量对新老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共处理违法占地
案件4 867件,结案率达84.8%。保山地区不仅查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占地案件,而且扫清1986年清查非农业用地时漏查和已处理未兑现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检查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1997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按下列步骤进行:
(1)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省土地管理局在全局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部署的同时,局领导带头学习,各处室组织处内干部职工学习,并派出人员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局举办的《行政处罚法》培训班。
(2)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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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行设定行政处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3)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的通知》精神,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土地管理部门开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成立清理行政执法主体领导小组,上报《云南省行政执法机构审查登记表》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经过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在《云南日报》上公布。(4)建立行政执法制度。省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和省政府《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土地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土地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土地违法案件分析制度。(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土地管理局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和法规监察处工作人员经常过问地、州、市、县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帮助基层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会同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坚决进行查处。
(三)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先后到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和保山地区进行检查。检查组认为:1999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努力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保护耕地为核心,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9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化建设,坚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2001年依法对19个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坚持做到以规划为依据,计划控制为核心,用地预审为手段,把好两道关口:在建设用地审批、出让时,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在用地性质、规模、布局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时,土地开发利用的类型、规模、布局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落实。(3)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00年国家下达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为:农用地占用指标8 000公顷,其中耕地占用指标5 000公顷,实际用地占计划的100%;2001年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7.43万亩,比年初计划11.7万亩少占用4.27万亩,其中占用耕地5.63万亩,比年初计划占用7.50万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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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1.87万亩;2002年国家下达农用地占用计划指标9 000公顷,其中耕地用地指标6 000公顷。(4)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建立各项制度。结合征地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建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建立补充耕地台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挂钩制度。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6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义明为组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负责人,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贯彻实施《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向执行检查组汇报全省各地贯彻实施《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情况。通过检查,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基本农田指标落到实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 705.6万亩,占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面积9 632.4万亩的80%,符合《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一些地方依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全省共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800余块。(2)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省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作为每年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昆明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预审会审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和基本农田地力保养制度。(3)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制度。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对土地执法工作十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地制止乱占乱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玉溪市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制度,积极推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巡查责任制。
五、清理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房
1989年8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近期做好八件群众关心的事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不准党政干部在县以上城市建私房,停止在县以上城市批给党政干部建房地基。对党政干部已建的私房要进行一次清查,把占地、用材、用工、资金来源等情况搞清楚,属于以权谋私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由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纪委、土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全面清理查处干部建私房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属于土地方面的违法问题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城镇个人建住宅用地的通知》,并和省监察厅联合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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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问题的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师宗县、宣威县等地协助工作,派人到昆明、大理、保山、楚雄、德宏等12个地州市,解、协助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查处干部建私房的问题,并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大案要案。
全省1982年以后,干部职工建私房的共有26 433户,其中违法占地建私房的9 169户,涉及土地面积92.43万平方米。到1991年底,处理7 141户,占违法占地建私房总户数的 77.9%,涉及土地面积72.43万平方米。
六、清理越权审批土地案件
1990年4月8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省土地管理局也发出通知,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地都对越权批地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
1987~1989年,全省共审批土地15.7万件,面积15.98万亩;其中越权审批的有847件,地级1件,县级182件,乡级664件。6名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个别地方擅自下放审批权的问题得到纠正。
七、开展“三无”乡镇活动
1991年3月,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首次提出,要在乡镇普遍开展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的“三无”乡镇评比活动。1991年11月,省土地管理局在保山召开的全省土地法规监察工作会议上,对开展“三无”乡镇活动作安排。
1992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富源县进行“三无”乡镇活动试点工作。富源县逐级签订开展“三无”乡镇、“三无”村公所(办事处)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行政领导考核工作政绩的内容之一,实行奖惩。富源各乡、镇、村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基本做到乡镇干部包村公所(办事处),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农户的管理体系。成立土地监察队,建立土地监察制度,采取定点联防、巡回检查、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等措施。审批土地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三到现场”全程管理。违法案件发现一件,处理一件,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1992年,经省、地区土地管理局检查验收,全县11个乡镇全部实现“三无”。
1992年底,全省13个地州市确定20个县开展试点,随后73个县(市)相继开展创建
“三无”乡镇活动。到1993年底,全省已有6个地州市、41个县(市)、187个乡镇达到 “三无”标准。1995年底,全省有543个乡镇实现“三无”,占乡镇总数的35%。
1995年,富源县被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先进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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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保山市丙麻乡等7个乡镇被授予“全国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模范乡镇”称号。
八、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要求,1998年原省土地管理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在呈贡、石屏等县(市)开展创建以“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活动。
通过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普遍加强。各级人民政府把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管理行为上升为县(市)人民政府行为,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县(市),各级都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每年领导小组都要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帮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事。由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后,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数有明显下降,2000年土地违法案件发生3 704件,比1999年的5 741件减少2 037件。“依法批地、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在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地方形成共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经过省、地、县三级的共同努力,1998年云南省有13个县(市)达到“土地执法模范
县”标准,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命名表彰。1999年被表彰的“土地执法模范县”增加到49个,其中,连续两年的“土地执法模范县”12个。2000年“土地执法模范县”达到64个。 2001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的通知》精神,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推荐“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2002年,国土资源部表彰云南省思茅地区镇沅哈尼族彝族拉祜族自治县、临沧地区沧源佤族自治县、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昆明市嵩明县为“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
九、贯彻落实“二五”依法治省规划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2001~2005年依法治省规划》。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公布实施后,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的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初步形成云南省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框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集体决策和统计台账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3次系统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项,简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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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行内部集体会审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到“应收尽收,收之有据、用之有效”,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
在贯彻落实“依法治省”规划工作方面,省国土资源厅还注重抓好以下重点环节:
(1)全面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公布实施后,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的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和11件政府规章。
(2)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省国土资源厅不断提高资源保护能力,以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为目的,坚持保护土地资源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做好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用地的协调和服务,为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重点建设提供建设用地。
(3)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规定经营性土地必须100%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违反规定,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窗口办文。省国土资源厅将窗口办文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政务公开狠抓落实先后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公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规范》,基本实现办文窗口化、流程化、时限化。(5)针对历年来征地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理征地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历年来建设项目征地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2004年春节加以解决。由于各级的积极努力,至2007年,全省共清理拖欠、挪用、截留的征地补偿费17亿元,均兑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四节 土地管理法制宣传
1978年至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前,云南省开展过多次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土地的规定进行广泛的宣传。1982年,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后,当时负责履行土地征用职能的云南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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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普法,于1986~1990年开展。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年11月 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一五”普法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1987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把“一五”普法作为当时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1987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党组任命石瑶、张绍艺、郝锋为省土地管理局的副局长,石瑶主持工作。1988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石瑶担任,副局长张绍艺担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一五”普法期间,省土地管理局积极争取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省普法工作中,经过努力得到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的同意,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省各级“一五”普法内容。省土地管理局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内大张旗鼓地动员土地管理法的宣传,1988年2月10日至13日在省总工会召开全省土地管理局局长研讨会,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180人参加研讨会,对土地管理中的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地籍管理、政策法规作讲授,这次研讨会对当时刚组建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水平的提高帮助很大。
随后,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各级土地
管理部门利用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新成立的土地管理局的威信,树立土地管理法的权威。
“一五”普法期间,全省广大干部、群众都不同程度地学习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常识,初步填补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
二、开展“二五”普法活动
“二五”普法,于1991~1995年开展。这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普法的主要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省土地管理局在“一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二五”普法活动,1992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对普法领导小组作调整,组长由局长李如林担任,副局长张绍艺担任副组长,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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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抽调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门编印《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制宣传读本》,下放到各级土地管理局和基础乡镇土地管理所。“二五”普法期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继续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作为重点内容,省土地管理局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加大土地管理法的宣传、贯彻执行。1992年2月,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会议在保山地区九龙宾馆召开,保山地委书记程政宁到会祝贺并作讲话,张绍艺副局长代表省土地管理局对全省土地管理法规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会议强调,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各级土地管理局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要在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宣传的同时,加大力度对领导干部进行土地管理法知识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以此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依法管理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依法审批土地。
通过“二五”普法活动,在全省取得明显成效。17个地、州、市,128个县、市、区
都普遍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活动;一些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普法宣传活动,把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制作成明白卡,发放到村公所(办事处);富源县各级政府与村民小组和农户签订守法公约,形成全县上下自觉遵守、执行土地管理法,维护土地管理法的权威的良好气氛。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地、县、乡干部普遍受到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土地管理法的程度比“一五”普法期间大大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提供较好的法制环境。
三、开展“三五”普法活动
“三五”普法,于1996~2000年开展。这是一次在全国公民中深入开展的一项法制宣传活动,其重点是要求促进公务员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加法律意识。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结合云南实际,对土地管理系统“三五”普法工作做部署。
省土地管理局为做好“三五”普法工作,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云南省土地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抓好“三五”普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自1996年起,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自上而下地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三五”
普法工作机构。各级土地管理局坚持把“三五”普法工作与土地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普法工作既有五年规划,又有年度工作计划。有的地方将普法工作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做到人力、物力、财力向普法活动倾斜,有的地方抓好以领导干部、职工学法为龙头,建立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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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土地管理局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全系统“三五”普法。1999年,又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作为普法重点,进行认真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先后在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举办两期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土地管理法》培训班,参加人员达 1 000余人。全省分期分批举办的省、地、县、乡四级《土地管理法基本知识》培训,参加培训的土地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达7 500余人,经考试合格率达100%。
为表彰“三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01年3月3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
《关于表彰“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在“三五”普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49个单位、55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国土资源部对云南省的呈贡县土地管理局,大理州土地管理局杨红光、呈贡县土地管理局缪志荣进行表彰。
四、开展“四五”普法活动
“四五”普法活动,于2001~2005年开展。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要求,成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领导小组,张耀武厅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都成立相关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形成自上而下的普法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省国土资源厅把“四五”普法摆到统揽全局工作的位置,做到“四五”普法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同研究、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根据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下发的“四五”普法规划,结合云南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初制定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培训工作计划,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具体的部署和指导。
“四五”普法重点是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促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以学习专业法为重点,以全系统全民普法教育为核心,切实加强普法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四五”普法过程中,国土资源系统把普法对象分为:(1)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国土资源审批、发证、登记、执法岗位上的人员;(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点是农村村民、矿山企业负责人、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等;(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的领导,重点是县、乡领导干部。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培训不同的内容,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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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
一、清理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1996年,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涉及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在云南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的政府规章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上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均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没有与上位法抵触的内容,不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0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3件:《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废止的地方性法规4件:《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对省政府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清理。清理出政府规章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5件;规范性文件有:《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规定》《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6件。规章废止一件,规范性文件修订4件。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
会,对涉及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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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条例》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清理和修订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组织贯彻落实,为让基层贯彻《办法》和《通知》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把文件抄送各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组织清理和修订本处室、事业单位起草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将规范性文件文本、目录及修订意见于2005年4月30日前送政策法规处,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起草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经过对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61件。2005年6月 13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报告》。2005年6月28日根据省政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要求和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布全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的共60项,其中《云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文件的通知》,属于《公告》关于“本次公告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价格标准进行管理的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价格标准仍按现行文件进行管理”的规定,故未公告。
2007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省国土资源厅
及时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认真开展清理工作;2007年8月30日,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报告》。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对规章清理工作进行布置。要求各处室、事业单位落实清理责任人,在完成行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执行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逐件进行核查,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通过清理,由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实施的省政府规章共9件。其中,建议保留的7件,建议修改的1件,建议废止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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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200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后为省国土资源厅)对涉及省土地管理局职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表明:土地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是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因此,没有需要取消、下放、简化审批手续的事项。经过清理,省土地管理局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补充报告》,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征用土地审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2003年,根据《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第
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2003年11月10日,向省行政审批领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报告》。保留的包括省属企业改革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评估机构B级以下资质审批、土地登记代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资质审批、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土地登记审批。取消的有:省属企业及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
2007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向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成立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向省审改办报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这次共清理出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拟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项。
三、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11月26日,省政府下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好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4年2月26日省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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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2004年2月10日,省厅向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1)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紧拟订学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2)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涉及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逐一进行清理,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3)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为2004年的重要工作,通过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规定。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云南省行政许可实
施主体清理表》和《云南省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意见表》,送政策法规处统一清理、汇总,按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云南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和《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权限统计表》《省级部门委托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权限统计表》等报表。经过清理,省国土资源厅共清理出行政审批事项38项,其中省政府委托省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制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承诺制度》。
四、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
2004年11月7日,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29号公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作出具体规定。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2006年 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发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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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办法》严格按程序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公布和备案手续。2007年,办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进行登记、公布,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后,始终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的通知》,省厅先后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2007年初,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
划,把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列为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与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开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值占2007年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值的25%。厅领导针对厅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并根据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守则》《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备案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及审批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管理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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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路线图(试行)〉的通知》等;形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报告》《关于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明确执法职责材料〉的报告》《关于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材料的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规范性文件的报告》等相关报告,并呈报省政府。
第六节 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土地行政复议
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省土地管理局在1991年6月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法规监察处,其任务是负责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草拟行政复议决定。
红河州、文山州、楚雄州、昭通地区、曲靖地区、玉溪地区、西双版纳州、思茅地区、大理州、怒江州、保山地区、临沧地区的土地管理局也相继成立行政复议机构。自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至1995年,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204件,受理176件,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决定维持的83件,变更44件,撤销的11件。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随后成立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为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草拟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二、土地行政诉讼
省土地管理局参与行政诉讼始于清查非农业用地,当时清查出来的大量非农业用地中的违法用地案件均依法作处理,其中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居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首位。据统计,1987~1995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1 885件,占同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4 651件的40.5%。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审结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1 771件,其中判决维持的66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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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结案总数的37.5%;原告自行撤诉的571件,占结案总数的32.2%;撤销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353件,占结案总数的20.0%;变更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69件,占结案总数的3.9%;其他120件为移送和终结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6.8%。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各地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与过去没有太大的变化。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应诉工作。
三、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
1992年后,云南省部分地、州土地管理部门与当地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决定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庭下设的土地案件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是人民法院派驻土地管理部门的,隶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执行机构,对土地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司法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由执行庭庭长担任主任,土地管理部门法规监察科(股)负责人任副主任。执行室设执行员若干名,由双方共同选配。
到1995年末,全省成立土地案件执行室的有6个地(州)、52个县(市)。土地案件执行室相继执行一批历年来遗留下来的土地案件,缓解土地案件难以执行的矛盾。
1997年,随着各级人民法院清理审判机构工作的开展,各地成立的土地案件执行室相继被撤销。
第七节 土地行政管理制度
一、规划管理制度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基本方针,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和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提出调整各州、市土地利用机构的指导性指标和布局调整意见,划分全省土地利用地域,确定各地域的土地利用方向和原则,并规划安排主要的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省级工农业基地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作为编制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有三级:国务院、省
(区、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州、市、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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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随着《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核心和手段,云南省按照规划管地用地的意识不断加强。
198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力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1986~1997年,云南省编制并实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走上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在规划体系上,除过去重点进行的农村土地规划外,还增加区域性土地规划和城镇土地规划;在规划内容上,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然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划审批等事项,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就规划的科学方法而言,对后来的规划起到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997~2003年,进行第二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为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全国各地转变观念,开展以保护耕地为重点,按照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土地供给决定需求、集约用地等为原则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开始编制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末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9年9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批准的内容,到2010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5.6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为20万公顷,耕地保有量指标为609.8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513.73万公顷。
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和依据
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确保本行政区耕地总量不减少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标准。
在云南省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阶段,土地利用规划水平取得大的飞跃,注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协调,基层规划划分土地用途管制区。
2003~2007年,云南省进行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
2004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193号文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意见》强调严格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2005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并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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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认识提高到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2006年12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规划管理, 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凡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超指标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地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管理核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为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规定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种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和速度,切实保护耕地。政府实施用途管制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省政府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986年,针对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乱占耕地的情况,省委和省政府颁发《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明确指出:占用耕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近两年来全省净减耕地面积100多万亩,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耕地;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像抓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土地管理工作,立即组织工作队,对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同时对加强国营、乡镇企业和私人违法征用、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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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强占滥占承包地和责任田起房盖屋、围院垒墙等行为的处理;成立全省非农业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和领导全省清查工作,重点对农村建房乱占耕地进行清理。
1994年10月,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省政府要求在1995年完成80个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作为土地管理的目标责任之一,层层签订责任书。
200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土地审批,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和权限,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禁止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把好土地审批关,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在依法保障建设用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耕地资源;对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对今后违反规划用地和土地审批程序,越权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少批多用、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4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到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从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内容、考核机制和正常运行的主要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与保护农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节约用地的原则、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原则和重点保障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体系的目标,即: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耕地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及时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完善耕地保护的配套政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耕地保护信息化网络和建立完善稳定的耕地保护资金投入渠道。
2005年6月,省政府下发《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从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等四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2007年1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讲话指出: “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储备制度,依法严格履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法定义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这次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耕地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抓紧建立市、县长耕地保护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2007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在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会上作《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打好百日行动攻坚战》的讲话。强调“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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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耕地保护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第一要务,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三、土地供应制度
土地供应分为土地的自然供应和土地的经济供应。前者是指地球提供给人类可利用的土地数量,它反映土地供人类使用的天然特性,其数量包括已利用的土地和未来可供利用的土地。后者是指在土地自然供应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劳动投入、开发、规划整治,以满足人类不同需求的土地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土地市场建设的第一个10年,土地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云南省土地市场进入第二个阶段,就是大力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以市场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核心的全面建设阶段,招标拍卖挂牌成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
2003年11月,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务院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意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情况,要求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正确区分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程序报经批准,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21号令的规定执行。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价管理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
级市场,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强化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搞多头管地、征地、供地;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将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
各项建设用地的征收和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不得代理征地和从中谋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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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要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努力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大幅度提高云南省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论是存量土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不论是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还是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2005年6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下发。要求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细化划拨用地目录。加强对划拨土地入市交易的管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收益;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该土地收购储备。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如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以低地价或各种形式降低土地出让金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2006年8月,国务院在昆明召开全国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6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进一步规范全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国有使用权出让程序,推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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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断健全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制度,按照要求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大员的法律责任。工业用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园区内集中,并逐步形成工业用地供应控制政策与指标体系。
四、土地确权登记制度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能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的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一经确定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对抗一切不法侵害。
土地确权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第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第三,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先占原则与时效原则;第二,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第三,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第四,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等过程。
五、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部分,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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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必须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要强化查处工作,在查处中抓管理,在管理中抓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和准确原则。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法规监察处,全省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成立后,也相继设置土地监察机构,组建土地监察队,配备监察人员,部分地、州、市、县还设立人民法院土地案件执行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设执法监察处,其主要职能之一是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2001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守则》《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备案制》和《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
《云南省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动态巡查的重点是城郊接合部、交通沿线、开发区及边沿地带、边境口岸附近地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重点工程及较大建设项目用地。
《云南省国土资源案件查处一般程序》。规定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强制措施和结案等十个步骤。
2001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为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落实,切实提高案件查处效果,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着重强化和建立四项制度: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查处的责任制度、有效横向联动制度和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同年,还将全省国土资源所所长纳入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2006年12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以下规定:(1)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各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2)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3)土地执法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5)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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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制度建设
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健全违法案件快速查处和协调机制,使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2007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在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会上作《提高认识坚
定信心全力以赴打好百日行动攻坚战》的讲话,要求做到“三个明确、一个抓紧、一个确保”,即明确总体要求、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与明确工作安排,抓紧动员部署,确保不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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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逐步国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两次大的运动和一些政策的出台,土地私人占有部分逐步收归国有,并用法律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一次是城市郊区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 11月,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制定对城市郊区土地实行没收、征收、保护、分配的改革政策。根据此条例,云南省没收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余粮及其在农村的余房;征收工商业主以及祠堂、庙宇、寺院等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没收和征收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城市郊区没收和征收的土地,连同国家在郊区的其他农业用地,交给乡农会,并按照土地改革的规定,统一公平合理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另一次是1956年开展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通过改造,城市工商业者的私有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或国营企业,原属工商业者的土地也随之转为国有土地,一切私人占有的土地都收归国有。
政府出台的政策有:1950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以及1950年10月
中央财经委员会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留用地办法》,对铁路、公路的国有土地范围作规定。1952年2月省政府制定的《省政府关于土改中农林、水利、公路、铁路、工厂、矿山留用土地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作具体补充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河流以及由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全民所有。 1982年12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有土地有更明确的规定:“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九条)、“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
通过两次大的运动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云南省的国有土地基本得到确认。根
据1997年云南省土地详查汇总结果,全省国有土地11 063.1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 19.2%。
(二)所有权确权依据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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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国有土地的确权,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具体确权依据和土地范围为:(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2)国家建设经征用的集体土地属国家所有。(3)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国家所有。(4)县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属国家所有。(5)国有电力、通信设施用地,除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又未办理征用手续以外,属国家所有。(6)军队接受的敌伪地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国家所有。(7)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又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国家所有。(8)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9)因建设需要对农民集体进行移民安置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10)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剩余土地,属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11)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被兼并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12)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13)从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办过手续或是农民集体单位已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其土地属国家所有。(14)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15)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为国家所有。(1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国家所有。(17)地上、地下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
国务院是国有土地唯一代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都不能成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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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代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它不是直接行使,而是授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的国有土地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收取一部分地租来实现其土地所有权利益。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办事机构,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主管全省各地的土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国土部门的各项政令,如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耕地保护条例》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集体土地,其由来和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阶段。1952年2月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并根据云南省实际,按不同情况、不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余粮和在农村中的余房;征收工商业主以及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应收归国家的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受,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亦分给同样一份,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农村土地改革改变中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消灭地主阶级的剥削,农民有自己土地,劳动生产积极性异常高涨,农村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这一阶段用5年的时间。
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成为阻碍
农业生产的一大障碍。为逐步消灭农村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克服小家庭经济的落后性,逐步地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根据195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精神,云南全省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合作社付给入股农民土地报酬。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期阶段,也叫初级社。在1956年6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依据农业部长廖鲁宫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作出现有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的规定。之后,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社员的土地报酬,将社员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高级农业合作社逐步组建起来。土地也就由农民所有制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为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云南省委于1958年10月下发《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指出:私人的主要生产资料原则上应转为公有。指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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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达后,全省各地农村开始建立人民公社。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肯定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组成的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基层政权。农村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三级,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草案还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土地的所有权长期不变等等。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组织,其所占有的土地即为集体土地。1987年农村进行体制改革,人民公社改为乡(镇),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截至2006年底,云南全省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1 366个,村民委员会13 395个,村民小组为166 571个。
第三阶段,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经营转变为家庭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是高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开始至人民公社化后形成的;第三阶段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变,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变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针对过去农村生产队集体经营土地,由于管理落后,农村生产力被严重束缚的问题,中央决定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由过去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转变为不同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到各家各户,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据云南省林业规划设计院进行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复查资料,全省集体土地大约为48 07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3.8%。据土地详查资料,全省集体土地为46 357.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0.6%。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和土地范围大致为:(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2)1962年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3)乡(镇)或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办理过手续、取得合法用地的乡镇企业、公益性企业用地,属农民集体所有。(4)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土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
根据1979年9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规定》以及1983年5
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留山、责任山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划为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6)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确定集体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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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集体行使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受国家依法管制的集体土地处分权具体有:集体土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用途仅限于农业用地(农、林、牧、渔用地),用途改变或转为建设用地须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税费;当国家需要征用时,不得阻挠等。但它有独立受偿权,集体土地一旦被国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除提供给国家机关、军队、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等国家公共部门、管理部门使用外,还依法提供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这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其土地权利和内容也有差异。至2007年,从取得方式来看,有以下几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设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今后国家机关和军队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仍然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延续下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在处分权方面,除可以抵押外,其转让、出租都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管制。根据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需要转让时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地上建筑物(房屋)出租时,土地随房屋一起出租,并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要符合这一政策才可以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出租。虽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使用年限,但是若国家需要,国家有权收回,且无需对用地者进行补偿。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权利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如经济适用房再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廉租房用地主要是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贫困群体住房困难的土地,不能进行交易。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有期限的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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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国有土地出让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我国土地分类市场中,土地出让市场称为土地一级市场,政府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以体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种权利,特别是处置权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充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如: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在“四荒”开发方面,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继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约定土地出让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土地受让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用途等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解决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紧张、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合理开发“四荒”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家支付租金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指的“原始”是租赁关系属一级土地市场,是向国家租赁,称租赁土地使用权。在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后出租的,即是二级土地市场,即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属于他项权利,不属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尝试,今后将逐步转变为以出让方式取得有偿、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常出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四荒”地开发中。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因此,原来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变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在“四荒”地开发中,也可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有偿(支付租金)取得的临时用地也属于租赁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权主要是工程施工,特别是交通、水利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通道及堆料场地。临时用地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使用完结后,应归还给原土地所有者。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上是有限制的。首先是使用期限限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其次是用途限制,承租方在土地租赁期限内需要改变约定用途的,应经土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再次是处分权的限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抵押,不能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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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是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而采取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它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在使用期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国家股股权,参加收益分配。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国家或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它是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土地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国家以取得利润来实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享有的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农业用地使用权
农地使用权采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民的农地使用权的前提。
经历197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农户农业用地的经营模式由此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经营,转变为农户承包经营。这期间云南省也是通过试点摸索和不断总结,才逐步有今天的这种经营模式。1978年,元谋县大塘子生产队实行定工到组、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获得显著增产。云南省委非常重视这一经验,并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制定《关于当前农村几项经济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提出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生产责任制,并继续在高寒、边疆地区进行包产到户试点,获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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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功。后经中央同意,包产到户扩大到整个内地、高寒山区以及边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到 1983年,这种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等不同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基本覆盖全省。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
进行流转。但由于云南省山多地少,经济欠发达,第二、三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绝大部分农户还是以地为主,土地仍是千万农户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转面积有限。据统计,2006年全省农用地流转面积仅为86.44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3%;而全国农用地流转面积为7 300万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7%。流转的方式大约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几种方式。据统计,2006年云南省农用地转包面积32.73万亩,转让面积7.55万亩,互换面积4.0万亩,出租面积35.1万亩,其他形式流转4.96万亩。农用地流转的约定方式以合同为主,也有口头协议和不规范的约定文书。
承包经营即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由村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发包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具有的权利有:(1)有权维护集体土地不受侵占,不被买卖;(2)有权通过收取承包费或提留来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3)有权监督管理承包人按约定进行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取土、建坟等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发包人义务:
(1)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2)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及信息。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对生产经营有决策权、收益权和产品处分权;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如: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承包义务:(1)应保护土地;(2)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用地;(3)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提留款及依法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农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用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集体农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在承包期内,由于人口变动,土地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及农民代表同意,并报乡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土地无偿分配给其成员建造住宅时使用的,并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设定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的原则,其一是遵守村镇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其二是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正,批准后应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其三是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其四是按规定审批宅基地面积。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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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出租地上房屋时,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但受让人、承租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出租住宅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等非农业生产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早年多数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随着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已由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小作坊、小加工厂逐渐发展为今天的技术设备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组织。经营方式也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经营发展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经营。因此,企业对其经营的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因乡镇企业经营模式不同而存在差别,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及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属联营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联营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及法律规定的处分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乡镇企业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抵押的前提是与地上建筑物抵押时一同抵押,不能单独抵押。
(四)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设施用地使用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公益事业的非农业用地,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公安、税务、邮电、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所、敬老院以及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用地。乡村公益设施用地权利人一般只享有占有权和依法规定的使用权,其权利人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权利人不得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五)“四荒”地土地使用权
1994年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并于2001年11月30日修正实施。根据《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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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荒山所有者的村(社)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原已划定由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使用的荒山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发或与有开发能力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作开发。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也可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规定承包、租赁开发。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70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及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按合同开发的荒山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转让、转包、转租和继承荒山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国家和集体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已开发的荒山,应按有关规定对荒山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
结合这一规定的实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商业、乡镇企业及银行、供销等部门为荒山开发提供信息、规划、种苗、资金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五、土地他项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设定中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土地抵押权、土地租赁权等土地他项权利。
(一)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因此,土地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实物抵押。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状况,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抵押人依法承包的“四荒”地,经发包方同意,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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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这是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前提,抵押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方能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依法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出租的土地在出租以后,承租人可享有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在国有企业改革及荒山开发中,以租赁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属行政辖区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土地租赁合同方能生效;土地租赁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可以设定土地租赁权的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立土地租赁权,必须是地上建筑物租赁时一同租赁;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在租期内转租;
作价出资(入股)及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家和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出租;
农村宅基地须在房屋出租时连同宅基地一同出租,不得单独出租,而且只能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成员,宅基地出租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不能租赁。
第二节 土地确权登记
一、法律体系建设
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并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又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5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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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根据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出版《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国营农场用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要求》。
2000年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2001年对此规定作修改和补充。
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关于输电线用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以上这些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办法,使土地登记工作操作更加具体化。
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一)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城镇、城镇郊区、独立工矿用地
1984年至1986年,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全省、县(市)的县城和县城以外的17个建制镇、290个工矿区,所占房屋及土地进行普查,普查面积43 416.2公顷,发放土地证72 428本。1986年至1988年,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西山区城建局,在西山区马街镇进行地籍调查试点之后,在西山区全区范围开展地籍调查,共完成460个权属单位, 34 202亩的地籍测量;1988年10月经国家工地管理局检查验收,认为合格,达到发证条件,并于1989年获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1989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在开远市进行街坊试验,试验将城区分为五个片,选择中片并将其划分为28个街坊,选定23个街坊进行街坊试验。经过街坊试验、召开现场会后,全省各地相继开展城镇地籍调查。这部分用地的地籍调查比较规范,调查比例尺为1∶500至1∶1 000,独立工矿为1∶2 000;地籍测量采用宗地解析法、街坊解析法、图解法,并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界址点通过双方认定,比较清楚;面积量测用地形图解坐标法和宗地勘丈法进行。到1995年,全省完成71个市
(县)城区、46个建制镇,共计531.11平方千米的城镇地籍调查。
城镇住房用地
这类用地为共用宗,无宗地图,用地面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产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级单位证明、四邻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变更登记申请、地上建筑物面积、住户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分摊面积计算后的用地面积。分摊面积计算方法是:先进行分摊系数计算,即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除以建筑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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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之和,为单位建筑物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分摊系数乘各户建筑面积,即为各户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因无宗地图,只能用地籍号反映土地位置。地籍编号的方法是:地籍号加分户号。分户号由“F”后跟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F”是“房”的第一个汉语拼音,代表个人住房,六位数字中,前二位代表房屋幢号,后四位代表住房号。如A-(5)- 2F052031,“A-(5)-2”为宗地号,“F”指个人住房,“05”指第5幢,“2”指2单元,“03”指3楼,“1”指1号住房。
农村宅基地
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最早于1990年6月在姚安县龙岗乡长寿行政村试点,1991年4月结束。长寿行政村有5个自然村、1 290户、5 349人,村庄占地面积0.588平方千米。该村地籍调查试点,取得1∶1 000地籍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面积量算和汇总资料。 1990年8月又在曲靖市萧湘乡、城关等7个城郊和坝区乡及沾益、盘江等11个山区、半山区进行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并于1992年结束。此次试点,调查面积23.142平方千米,其中宅基地13.026平方千米;共涉及223个村公所(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156 365家农户、 236 456块宗地;取得片块图、宗地关系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归户卡、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等地籍资料,还解决5 274件土地权属纠纷。这部分用地的地籍调查根据省土地管理局1989年制定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方案》,一般用皮尺丈量,丈量后绘制宗地图及土地面积计算。
农村乡(镇)企业和公益性企业用地
在集体土地上,兴办农副产品加工,或是建砖厂、修敬老院、托儿所等的用地,属非农业用地,一般都有县人民政府的批文或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的协议等,办理“农转非”手续、缴纳应交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类土地一般用地面积不大,地籍调查部分由县组织测绘队进行测绘,有的也用皮尺丈量,绘制成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和农场用地
这类用地面积大,地籍调查采用乡(镇)1∶1万或1∶2.5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作工作底图,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所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不足部分,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权属双方法定代表人到实地认界,按宗逐一标绘于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权属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查表,调查后形成宗地图,同时进行宗地编号。国营农场的宗地编号方法是:在县(市)范围内分系统统一流水编号,农垦系统在宗地号前加“N”,监狱系统在宗地号前加“J”,侨务系统在宗地号前加“Q”,例如某县农垦系统第一宗地为“N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编号方法是:用13位数加支号编写,第1、2位代表云南省(53),第3、4位代表地州市,第5、6位代表县区市,第7位代表乡(镇、街道、单位)标识码(“0”表示街道,“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社合一单位),第8、9位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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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镇、街道、单位)的顺序号,第10、11位代表村民委员会,第12、13位代表村民小组,支号位宗地编号。如5331022040101-1,表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捧乡芒捧村村民小组第一宗地。面积量算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有变动的用求积仪器进行面积量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云南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有条件的发至村民小组,没有条件的发至村民委员会。发至村民委员会的,在土地登记资料中注明各村民小组名称、土地面积、权属状况、地类等。
(二)技术标准
土地确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单位组织进行,由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资料,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土地确权登记的技术标准为:
权属合法。权属合法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土地权属符合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划拨用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出让用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还应有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农村集体土地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面积;乡(镇)企业、乡村公益用地及“四荒”用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是协议书等证明权属的文书。
界址清楚。通过地籍资料和实地察看,土地权属范围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要准确、合理,指界人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量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误差在允许误差内,为界址清楚。用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作底图进行地籍调查的,无界址点,图上的界址线与实际一致,界址线有双方法人签字为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面积准确的前提是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具体是图上量算面积与实测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有宗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面积一致,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一致等,为面积准确。
(三)推广应用土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交易频繁,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日益繁重,土地权利人明晰土地产权、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2003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为统一全省土地登记数据标准、规范土地登记业务办理,组织开发《云南省土地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4年4月开始正式向全省发布。至2007年底,除迪庆州和昆明市外, 全省其余14个州
(市)、123个县通过该软件对所属辖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8家中介机构都应用该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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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宣威、沾益、江川三个县(市)约34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也开始采用该软件对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资料。系统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土地登记流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完整性和标准化,同时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提供数据保障。
三、土地确权登记管理
土地登记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为确保土地确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的实际,制定和采用一系列土地确权登记的必要制度或措施。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前提。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下发《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并制定《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开始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进岗工作。土地登记的有关表、卡的填写、变更须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在岗人员签字,方可有效。截至2007年,云南省共有1 819人持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二)土地登记代理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云南省从 2004年开始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法规和统一的土地登记代理文本格式。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许可证,机构内必须有2名以上持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并经省厅备案人员或3名以上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上岗资格证并经省厅备案人员。土地登记代理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签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业务内容、质量、期限、费用、责任等事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2 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备案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接受职业教育,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出具的文书(如地籍调查表)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9月,云南省首次组织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省共有301名土地登记代理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其中283人考试合格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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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三)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为把土地登记的公示作用落到实处,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该办法,并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把土地登记资料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土地的安全交易,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确权初始登记
1988年9月,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至1989年9月,历时一年。全省除玉溪地区和少数边远县城外,118个县(市)基本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申报单位238 526个,宗地260 264宗,面积98 444.19公顷,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迈出第一步。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在开远市进行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并召开全省现场会之后,城镇土地地籍调查及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逐步开展。
1991年7月,省土地管理局在姚安、曲靖试点之后布置全省村庄地籍调查和宅基地的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1992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1 366个乡(镇)、13 395个村民委员会、 166 571个村民小组(截至2006年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启动。
1992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
1995年12月,省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布置自然保护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申报登记。
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农垦总局、监狱管理局、侨务办公室、劳教局联合下文,布置国营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1997年的集中办理,已大部分完成,登记发证面达 85%。
1998年省土地管理局、省交通厅联合下文,布置公路用地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001年省国土资源厅布置输电线用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000年省土地管理局在总结玉溪市红塔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并下发各地、州、市,布置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2003年9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4号令《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发证全面启动。
经过向全省各行各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已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83.4497万本,其中城镇住房用地101.7693万本;已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03.3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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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登记
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及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时,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转移,不受法律保护。变更登记由土地权利人(单位)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变更的合法证明材料。如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合同;因宗地合并或分割引起土地权属变更和面积变更时,申请人要提供合并或分割协议及其他合法文件;因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人要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除此之外,缴费收据也是土地变更登记的一个重要依据。土地权属变更,属财产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按云南省规定,须缴纳土地总价3%的契税;土地用途变更,要根据新用途重新评估地价,调整土地出金,补交变更用途后新增加的出让金。
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共办理土地变更登记85.4535万宗。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这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某种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权利。所设定的土地租赁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按法律程序进行土地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部门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保障土地抵押权、租赁权等他项权利的有效性。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最大抵押额(含利息)不得超过该土地评估地价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最大抵押额(含利息)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48%;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不得超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额。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
一、职责划分和调处程序
(一)职责划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土地的经济价值被人们重新认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渐渐暴露。为有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政府于1989年1月颁布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暂行规定》,同年4月颁布《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把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作为重要工作,在设置的地籍管理处(科、股)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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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纠纷。1989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调处范围:
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
(镇),而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
(市),而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调处,调处不了的,由所在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的州县
(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调处,调处不了的,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调查研究、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争议原因,协商调处情况,分歧或争议焦点,各方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分别报有关部门调处。属山林权属争议的,由省林业厅负责调处;属土地权属争议的,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调处;属牧场权属争议的,由省畜牧局负责调处;属水事争议的,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调处;属矿产资源争议的,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调处;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由民政厅负责调处。
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第17号令,进一步阐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规定,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报送的。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争议案件为跨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报送的。
(二)调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通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进行实地调查后,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促使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达不成协议的,进入行政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决定形成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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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依据
1995年4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1989年1月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两个法律文件及其规定是云南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1)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借用的国有土地除外)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使用单位。
(2)1962年9月27日《修正草案》公布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并已由征地单位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3)已划归国营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劳教农场)经营管理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和滩涂),以当时批准划拨的文件规定或商定范围,确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国营农、林、牧、渔场开垦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确定为开垦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4)军队使用的土地,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文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5)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包括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的保护用地,依据当时接收、征用、划拨的文书,确定铁路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7)土地使用者以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接收、继承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8)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和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9)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进行荒山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1)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2)改革开放初期,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是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3)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当地政府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4)依法以承包、租赁取得集体土地进行荒山开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主要政策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据以本章第一节集体土地确权依据为依据,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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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二)调处案例
土地侵权案例
1993年陆良机场土地侵权纠纷案。省政府以正式文件明确土地属国有土地,收回农民耕种的170多亩土地。农民熟化土地的补偿,由省政府、曲靖行署、陆良县政府等各出20万元给予补偿。
大理三塔寺名胜古迹土地侵权纠纷案。大理三塔寺名胜古迹土地被占用部分,经调解已于1995年交回地方政府。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争议案例
元江县金矿与元江县因远镇安定村委会安定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案。村民小组要求金矿将厂房外的20多亩空地无偿退还其使用,并在2003年2月先后向元江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元江县委员会递交提案。2003年3月,元江县国土资源局受元江县人民政府委托,承办此案。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一款,元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对村民小组退还土地申诉要求不予支持的决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例
易门县六街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与柏树村村民委员会对红石岩山土地权属争议。1994年柏树村委会与禄丰县钢铁厂联营,计划开采红石岩山石料,但旧县村委会认为红石岩山是旧县村委会的,双方引发土地权属争议。六街镇政府为此进行过两次协调,但旧县村委会对协调结果均为不服;1994年8月,易门县土地管理局受理此案。根据1992年易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两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以红石岩山分水岭为界,东面属柏树,西面为旧县,两村土地权属界线清楚。为此调解此件土地纠纷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例
临沧县凤翔镇章嘎社区第十村民小组张汝奇与张汝高的宅基地纠纷案,经20年的争议和调解,曾两次因程序不合法被驳回。2001年12月,临沧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张汝高一直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上诉方提交的证据(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和调查的情况,认为张汝高1982年建房时,超出原机动地范围,侵占张汝奇等人宅基地事实存在,临沧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原决定,为最终判决。
5.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例
云南省财经学校和昆明市燃料公司就昆明市北门街62号5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经五华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调查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确认云南省财经学校拥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校要对北门街煤店人员的安置和搬迁进行相应补偿。致使长达40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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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87年至1992年,在全省分期分批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对村公所(或办事处,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农林牧渔场及居民点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界后,进行核实和调绘。对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界,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对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界,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在原由书中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名称、争议地段、争议理由等。经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省共核实调绘13 449个村公所、1 142个农林牧渔场及居民点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界;权属界长12 717千米。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59 286份,土地争议原由书6 280份;调解土地权属纠纷15 455件。
1989~1992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89年至1992年,开展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先在姚安县长岗乡长寿行政村的五个自然村,曲靖市三宝镇、潇湘乡试点,后又在城关、环城、西平、沿江、越州、西山、珠街、沾益、盘江、菱角、白水、播乐、大坡、德泽、东山、茨营、花山乡镇共223个村公所
(办事处)2 023个自然村展开。通过试点调查,解决5 274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
1990~1992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1990年至1992年,云南省在昆明、曲靖、保山、红河、大理、楚雄、思茅、昭通等10个地州市的35个县、62个乡(镇)、1 622个自然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通过试点共调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8 958件。
1992~2007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92年云南省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一些土地权属纠纷在土地登记中已得到解决。到2007年为止,全省累计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51 595件,已处理47 231件,占受理件的91.5%。其中: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争议纠纷案4 186件,处理3 846件,占受理件的91.9%;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土地争议纠纷案8 973件,处理7 939件,占受理案件的88.5%;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案9 707件,处理8 610件,占受理案件的 88.7%;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土地争议纠纷案28 729件,处理26 836件,占受理案件的
93.4%。
(二)土地争议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或通过承包、租赁的荒山、荒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较清楚,土地纠纷不多。而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则因时间长、变动大,以及1994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部分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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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权属管理
纷较多。
国营农场(包括农垦系统所属农场、劳改农场、华侨农场、地方政府所办农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调处和 1997年登记发证后,基本上得到解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2、1979、1981、1988年多次批转的妥善解决军队用地文件,通过协商部队与各级地方政府对争议土地实行该退的退,该收的收,解决不少土地纠纷。通过1988年以来的军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军队用地土地权属纠纷已基本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除通过出让或近期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容易确权和进行土地登记外,还有一些历史遗留用地,因时间长、变化大、用地情况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界线、面积等很难确定,土地权属纠纷隐患依然存在。部分铁路沿线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预留的保护用地,由于长期不用或无人管理而农民长期耕种造成的土地纠纷,在《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出台后,通过由政府、法院出面,得到部分解决,土地纠纷虽得以缓解,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界限不清的情况仍然存在,为土地权属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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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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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越来越多,耕地保有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为保护耕地资源,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新增耕地数量不能低于同期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数量,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是维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托,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土地开发整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上,已经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而目前在国际上及业界已经普遍形成的共识是土地整理概念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本节所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投资渠道分为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两类;而类型上又分为重点
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属于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依照标准预算进行全额投资,并按照规范标准管理的项目;补助项目设置的本意是对于边远、民族、贫困、受灾的范围有限的地段,财政补助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地方适当配套部分资金完成有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标准和要求与重点项目有所区别。但是实施中发现补助项目的管理投入不够、地方无配套资金、建设标准低、国家政策也不提倡地方配套等问题,自2005年起国家不在投资补助项目,云南省也将于2008年起不在申报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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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2000年之前,云南省也曾经安排过一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为当时耕地的占补平衡、保持耕地保有量的稳定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项目规模小、投资比较分散、大多数以耕地开发为主,土地整理项目仅以局部配套水池、田间沟渠等为主要内容。同时,这一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尚未形成系统的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标准不统一,资金来源不稳定,各地组织实施的方式也千差万别。随着1987年4月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的组建,这种状况相对得到改善,每年按照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指导计划,按照相应政策进行项目管理,使全省总耕地面积稳中有升。1987年7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辽宁省本溪市召开全国土地开发典型经验交流会,会议明确提出:“土地开发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工作要一手抓节流(用指标严格控制建设占地),一手抓开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今后全国土地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力争稳定现有耕地面积,为保证吃饭和建设,要把每年建设占用的耕地、自然灾害损坏的耕地、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补回来”;“从1988年起每年国家下达土地开发指导性计划”;“土地开发要本着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经济、生态、社会三效益相统一”。
1988年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1993年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荒山有
偿开发的若干规定》。1989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1990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发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的暂行规定》;昭通地区行署下发《关于土地资源开发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溪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局转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整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暂行规定》等。
1992年,为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中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一并贯彻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规定包括项目申请、审查、批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请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划界注册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备资源,由开发者与产权代表签订合同开发,并按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专门制定《关于申请审批土地开发工程项目的基本程序》,1990年以来对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进行项目管理,县、市、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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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均按项目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1987年以来,云南省在土地开发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1991年曲靖、昌宁、玉溪、麻栗坡、盐津5个县(市)人民政府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全国土地开发先进单位。1992年保山地区、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全国土地开发复垦先进单位。应该说,由1978年至2000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初步实现由自发、无序、无稳定投入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比较稳定投入的转变。
自2000年起,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随着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的系统部署,云南省也系统地开展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订下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云南省也相应制订《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并明确土地开发整理是耕地保护的重要职能和手段,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从事这项事务的国土规划整理中心这一专门事业机构,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成立相应机构,确实履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职责。从此,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走上规范管理的道路。2001年国家下达第一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中央承担和地方承担两类,中央承担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拨入国土资源部,然后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按照项目进度逐级申请拨款支付,进入项目承担单位专户使用;地方承担项目则由财政系统直接逐级下拨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再请款拨付进入项目承担单位专户使用。2002年随着国家财税体制的改革,取消中央承担项目的方式,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实行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的项目预算管理体系。同年4月,在大理州宾川县组织召开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7月,国土资源部在山东省青州召开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2004年,云南西部、西南部遭受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当年批准大部分项目实施。同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编制并联合下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工作的规范依据,并组织编制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4年《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不低于15%的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云南省至今还没有启用这部分资金安排耕地开发项目。2005年,为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云南省组织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云南省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同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在保山市腾冲县组织4个地州20个县、市共60余人的灾毁土地复垦项目现场工作会,进行灾毁土地复垦及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培训。6月,在楚雄州永仁县组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2006年国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工作,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三个县纳入国家级示范区的建设,体现土地整理重点倾向于基本农田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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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以建设促保护的思想。2007年云南省组织调研并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标准》,并开展试行。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试点工作;10月,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暨土地整理工作座谈会。所以,自2001年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两个方面分别开展:一是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履行“占一补一”责任的以耕地开发为主的占补平衡工作;一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由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工作。
自2000年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度,项目踏勘、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等,必须经过省级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由行政决策审批,对于项目预算则由前期的专家审查逐步发展为由财政评审核定的方式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在每年度中期都要组织一次项目的中期检查,对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工程量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并及时反馈整改。自2007年起国家对于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改革,即每年初中央按照上一年度各省基本农田保有量、水田保有量、有偿使用费上缴数的比例等因素核定全省年度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总额下达各省,各省按照额度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同样,省级项目也采取相应的政策,由各州、市按照省级下达的额度组织项目上报省级审定后,下达资金实施,加大国家、省的监督检查力度。项目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完成,要求县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一般由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要求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实行“五制”,项目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专门审计或者实行财政评审,然后进行验收。云南省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补助项目由县级初验,州市级验收后报省级备案;重点项目县级自查、州、市初验,省级验收。国家项目验收后上报备案。自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或者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工作。至2007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形成制度比较完善、投入更加稳定、队伍逐步健全、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群众普遍欢迎的良好局面。
二、耕地开发
1978年的耕地开发主要依托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当年,建成梯田梯地及改造低产田63 333.33公顷。之前,因没有统一管理土地的机构,耕地开发基本处于各地自发组织状态。而始于1964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全省农村全面开展以兴修水利,积极开荒,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一时期的开发耕地中,由于缺乏规划,不注重环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一些地区,过度垦殖的情况严重。毁林开荒,陡坡开垦,造成森林植被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耕地质量下降。第二,缺乏科学论证,盲目围湖造田。197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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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全省农田基本建设有505万劳动大军战斗在5万多项工程的工地上,其中有100万人是长年施工专业队伍。然而,到1978年底全省耕地面积只有273.1万公顷,比1958年净减少 104 973.33万公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得到落实,土地开发有较大发展。1977~1981年,增加耕地16.1547万公顷,平均每年增加3.2307万公顷,1982至1986年,新开发耕地31.3987万公顷。但由于退耕还林、退耕还牧、因灾废弃及城乡建设用地等,共占用耕地35.1867万公顷,使耕地净减少7.1213万公顷,出现全省耕地连续5年递减的局面。
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明确提出:土地开发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工作要一手抓节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一手抓开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从 1988年起,每年国家下达土地开发指导计划,按政策及项目管理,使全省总耕地面积稳中有升,既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7年以后,随着土地管理加强,乱占耕地减少,各地还先后出台一些鼓励开发耕地的措施和办法。按照统一规划、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政策上优先安排,技术上给予优先指导,使土地开发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从1987年到1995年底,全省共开发耕地41.363万公顷,扣除因各种原因减少的耕地37.6843万公顷外,9年净增加耕地9.4773万公顷。1987年开始,全省耕地面积5年连续递增。
1990年1月,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用6年时间建成166.6667万公顷高产稳产农田的目标以后,各地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和改良土壤,土地开发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提高耕地质量上又有新的发展。
会泽县1987~1994年投资3 000万元,开发土地3 333.33多公顷,其中400多万元开发小江荒滩206公顷,并在小江流域综合开发果林生产,建成两个万亩果园基地和400公顷经济林场。累计实现产值290万元,60%以上的农民开始脱贫,292户农民有史以来首次向国家交售大米8.8万公斤。
从1990年实行开发项目管理,到1993年,按项目申请报批,共开发宜农荒地6 466.67公顷,造林68 533.33公顷。
1997年开始,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政策,全省耕地开发以“占补平衡”项目为主导。据云南省土地详查变更调查统计,全省1997~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共计补充耕地67 525.64公顷(1 012 884.6亩),平均每年补充耕地16 881.41公顷(253 221.2亩),顺利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衡。其中,2000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20 950.19公顷(314 252.9亩),相当于2000年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7 029.09公顷)的3倍,有力地保障本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表4-1)。 1978年初,全省有事业、企业性农场170个,至1985年底,全省地方国营农牧渔场284
个,耕地30 546.8公顷。1985年各农场在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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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构,在种植业基础上发展加工、养殖、服务等行业,增产增值,翻番致富。至1990年,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地方农场等为耕地开发发挥重要作用。云南省农垦总局通过不断开发形成下辖西双版纳、临沧、德宏、红河、文山、思茅6个分局,总占地面积157 446.07公顷,其中耕地11 749.8公顷,园地101 933.73公顷,林地3 998.4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 065.2公顷,交通用地4 678公顷,水域1 594.93公顷,未利用土地6 343.53公顷的规模。其中,西双版纳州农垦有10个农场、7个直属企业,以橡胶为主,拥有土地7.24万公顷(108.6万亩),其中橡胶53 066.67公顷(79.6万亩),1993年开割林地44 146.67公顷(66.22万亩),平均亩产101.4千克,奠定全国主要胶区的地位,其平均亩产胶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1978~2000年云南省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表
表 4-1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年初耕地面积 | 当年增加面积 | 当年减少面积 | 当年耕地增减 |
1978 | — | 484 600.00 | — | — |
1979 | 2 731 000.00 | — | — | 49 654.47 |
1980 | 2 780 654.47 | 1 955 159.00 | 1 097 282.00 | 57 191.80 |
1981 | 2 837 846.27 | 1 458 923.00 | 1 320 567.00 | 9 223.73 |
1982 | 2 847 070.00 | 1 158 202.00 | 1 206 147.00 | -3 196.33 |
1983 | 3 043 871.40 | 925 334.00 | 1 094 844.00 | -11 300.67 |
1984 | 2 832 571.33 | 858 918.00 | 1 324 700.00 | -31 052.13 |
1985 | 2 801 519.13 | 879 135.00 | 1 253 200.00 | -24 937.67 |
1986 | 2 776 581.47 | 890 753.00 | 901 655.00 | -726.80 |
1987 | 2 775 855.13 | 939 410.00 | 679 056.00 | 7 356.93 |
1988 | 2 792 320.00 | 809 600.00 | 646 100.00 | 900.00 |
1989 | 2 803 220.00 | 883 900.00 | 590 300.00 | 593.33 |
1990 | 282 326.67 | 891 300.00 | 552 700.00 | 640.00 |
1991 | 2 845 366.67 | 859 700.00 | 664 400.00 | 13 020.00 |
1992 | 2 858 386.67 | 721 100.00 | 723 200.00 | -140.00 |
1993 | 2 857 580.00 | 650 265.00 | 681 915.00 | -2 110.00 |
1994 | 2 855 482.33 | 608 940.00 | 580 659.00 | 1 885.40 |
1995 | 2 857 368.00 | 731 535.00 | 532 635.00 | 14 526.67 |
1996 | 当年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完整的数据,与之前数据分属不同系列 | |||
1997 | 6 421 570.73 | 224 131.00 | 470 539.00 | -16 427.70 |
1998 | 6 405 143.53 | 293 469.00 | 247 166.00 | 3 086.87 |
1999 | 6 408 230.40 | 181 032.00 | 490 721.00 | -20 645.93 |
2000 | 6 387 591.13 | 314 253.00 | 1 032 964.00 | -47 914.07 |
注:本表数据根据省级统计部门数据和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提供资料编制,其中,当年增加耕地面积包括耕地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包括退耕还林、灾害损毁和建设占用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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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云南实施滇西南农业开发。首先制订滇西南的开发计划,从1990年到1995年共进行两期,开发项目包括改造中低产田、开荒、造林、改良草场等。需用资金由中央农业发展基金、地方财政拨款、农行专项贷款及群众集资四部分组成。第一期于1992年完成项目建设,开发宜农荒地6 440公顷,造林6.8533万公顷。第二期从1993年至1995年2月底止,已完成造林6 213.33公顷,建成高稳产田1.174万公顷。 2000年10月,国土资源厅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论证和材料准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
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审查完善后这批项目于2001年批准下达资金实施,这批项目共21个,以耕地开发为主,建设规模7 147公顷,开发规模3 927公顷,新增耕地4 059公顷,总投资10 581万元。2002年云南省也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安排三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共64个,建设规模12 947.04公顷,开发规模7 881.97公顷,新增耕地7 212.65公顷,总投资12 722.33万元。
通过实践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轻质量和生态”问题,所以,200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之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省级投资项目中,耕地开发的规模逐步减少,近几年大部分项目中仅有一些项目区零星未利用地耕地开发。由于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紧缺,云南省的耕地开发主要依赖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来实现,为保护有限的后备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利于耕地开发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在土地整理项目中采取限制而适度开发措施。
2001年以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效地增加大量耕地。然而,云南省退耕还林和
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也减少大量耕地,使云南省耕地总量呈减少之势。
2001~2007年云南省耕地数量变化情况表
表 4-2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年初耕地面积 | 当年增加面积 | 当年减少面积 | 当年耕地增减 |
2001 | 6 339 677.07 | 7 180.80 | 17 011.27 | -9 830.47 |
2002 | 6 329 846.00 | 25 498.47 | 56 458.67 | -30 960.20 |
2003 | 6 298 886.40 | 12 376.00 | 123 997.00 | -111 621.07 |
2004 | 6 187 265.33 | 7 840.80 | 75 554.87 | -67 714.07 |
2005 | 6 119 551.27 | 17 126.27 | 42 270.67 | -25 144.33 |
2006 | 6 094 406.93 | 9 992.00 | 26 571.20 | -16 579.20 |
2007 | 6 077 827.73 | 6 562.40 | 12 032.13 | -5 469.80 |
注:本表数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提供资料编制,其中,当年增加耕地面积包括耕地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包括退耕还林、灾害损毁和建设占用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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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2001~2007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耕地开发总规模为21 396.47公顷,新增耕地38 072.18公顷。
2001~2007年云南省国家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情况表
表 4-3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建设规模 | 耕地开发 | 新增耕地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21 | 7 147 | 3 927 | 4 059 | 4 824 |
2002 | 0 | ||||
2003 | 20 | 6 065.5 | 3 002.4 | 2 777.4 | 11 501 |
2004 | 42 | 14 945.8 | 669.9 | 6 219.4 | 34 426 |
2005 | 30 | 25 139.08 | 359.54 | 3 805.96 | 19 850 |
2006 | 0 | ||||
2007 | 41 | 51 058.7 | 0 | 2 631.05 | 89 294 |
2002~2006年云南省省级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情况表
表 4-4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建设规模 | 耕地开发 | 新增耕地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2 | 64 | 12 947.04 | 7 881.97 | 7 212.65 | 12 519.97 |
2003 | 26 | 4 978.78 | 1 760.7 | 1 734.19 | 8 462.83 |
2004 | 66 | 14 890.94 | 2 070.99 | 2 976.36 | 21 135.69 |
2005 | 53 | 18 813.28 | 1 127.25 | 3 991.34 | 29 959.41 |
2006 | 61 | 23 183.68 | 596.7 | 2 674.81 | 34 955.82 |
通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项目均按照年度计划完成,自2003年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都逐步得予验收,有22个国家重点项目已经向国土资源部验收备案。2001年至2007年共验收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46万公顷。各年度耕地开发新增耕地情况如下:
2001年,验收2001年以前安排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6 308.8公顷。
2002年,验收2001年以前安排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13 597.1公顷。
2003年验收项目41个,新增耕地4 462.23公顷。
2004年验收项目66个,新增耕地7 992.89公顷。
2005年验收项目67个,新增耕地3 145.05公顷。
2006年验收项目19个,新增耕地4 533.13公顷。
2007年验收项目29个,新增耕地4 663.3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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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据1983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应改良的旱地(主要是红壤地)有86.6667万公顷,已初步改良28.4667万公顷,占应改良面积的32.5%;应改良的低产稻田(发红田、冷浸田、沙田、胶泥田)约33.3333万公顷,已改良9.7333万公顷,占应改良面积的29%左右;改善田间排灌沟渠,平整土地,修建条田受益13.3333万公顷,共计改良土壤57.3333多万公顷。在全省旱地中,坡耕地面积约126.6667万公顷,已改为台地、梯地的约28.4667万公顷,占应改面积的22.5%。
这一时期,在“农业学大寨”行政命令的推动下也办一些实事,全省农村全面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扩栽扩种,多产多收,积极开荒,扩大耕地面积,深翻土地,增施肥料,推广良种,大搞高产栽培,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云南实施的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开展土地整理工作。1992年完成一期项目建设,改造中低产田9.2133万公顷,改良草场753.33公顷。从1993至1995年2月底止,已完成改造中低产田3.6087万公顷,改良土壤2.2万公顷,建成高稳产田1.174万公顷。
通过土地整理,取得的主要成绩:第一,结合基本农田建设,本省通过逐步实施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近年来,在因生态退耕、建设占用等原因使耕地总量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由于耕地质量逐渐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呈逐步增强之势:据统计, 2000年云南省耕地平均粮食单产达3 677.2千克/公顷,比1996年的3 370.0千克/公顷净增
9.12%,粮食总产量则比1996年净增17.77%。第二,通过逐步开展以耕地整理为主的土地整理活动,以及适度的开发工作,使全省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效率得到一定的提高。据云南省1996年和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在1996年末至2000年末的4年间,本省总耕地净减少8.19万公顷,而园地净增8.90万公顷、林地净增3.86万公顷、水面净增0.24万公顷、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净增2.66万公顷、交通用地净增0.91万公顷,未利用土地净减8.16万公顷。这表明,通过近几年来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云南省土地利用结构正在向着符合山区省份特点的良性发展方向稳步得到优化。第三,改善生态环境,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1)通过土地整理,促进土地整理区生态环境建设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使总体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据统计,在1996年末至2000年末的4年间,本省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坡耕地和轮歇地分别减少9 737.87公顷和6 071.64公顷,全省森林覆盖率由1996年的39.08%提高到39.15%(2000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总体水土流失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减轻,1999年与1987年相比,水土流失面积减少 3.48%,土壤流失量减少2.13%。(2)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经济效益明显。据部分已开展耕地整理区的测算,整理区由于实行田、水、路等综合整治,完善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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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水利设施和道路,提高耕地质量,一方面使农业生产成本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使单位耕地面积产出率明显提高,因此,增收效果较为明显,整理后单位耕地面积净增加经济收入一般达750~1500元/公顷。
(一)2001~2007年土地整理经过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遵循国家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开拓创新,积极工作,土地开发整理取得显著成绩,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至2007年,全省共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24个,建设规模17.9333万公顷,预算总投资35.5亿元,已到位资金31.41亿元。至2007年10月,已经竣工及验收项目249个,完成总投资9.57亿元,新增加耕地面积2.46万公顷。多年来,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良好成效,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群众的欢迎。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对土地整理工作的部署及不断总结和调整而逐步完成。
2001年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机构编制,调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使省级土地整理机构能够行使相应的技术和事务职能。当年,组织、协调和完成麻栗坡、宾川、陇川、东川、寻甸、永仁、双柏、鹤庆、元阳、孟连1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的调整、修改。完成全年首批国家投资21个项目的计划与预算的下达、组织、协调和指导及项目开工建设。
2002年重点工作是组织实施上年度国家投资的21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2002年省级投资64个项目的审查、调整、计划与预算下达和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抓紧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组织保障、实施程序、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控制。针对项目工程实施制度建设、招投标、项目工程设计的落实、质量标准的执行等方面,多次进行项目区的调查研究和及时的现场指导。宾川项目从管理、程序、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取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多起省内外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考察和学习。初步完善制度、严格要求规范实施项目,通过当年项目的组织实施,初步锻炼一批队伍、培养一批人。同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总结后为后期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改善,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 2002年4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在大理州宾川县召开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对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进行交流和培训。
2003年重点是针对各地上报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复核,对符合条件选出来
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专家预审、会议审查、批准省级投资项目计划与预算、落实国家投资项目计划与预算的下达和实施管理等。对项目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督促和指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督促各地重视并抓紧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厅领导参加国土资源部在山东省青州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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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会议,云南省认真总结,楚雄州、宾川县、景东县提供经验总结材料,省厅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成就展板,在会议期间展出。
2004年,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讨论等工作,当年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实行;全年除按照规范和程序完成全省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审查入库、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及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外,工作的重点是灾毁土地的复垦和整理工作。7月,云南省的德宏、保山、红河、怒江等州市发生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到现场视察和指导。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对灾区进行考察和调研。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带队分组深入灾区,调研耕地受灾情况,指导各地的土地复垦及土地整理工作,并积极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的审查后,当年及次年便下达项目投资,使灾区耕地得到及时恢复并获得更加规范的整理,当年见效,为灾区重建和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土地整理项目共安排项目资金为5.6亿元,创历史新高;同年,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组织全省2001年至2003年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调查及现场检查;配合财政部开展的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现场核查;研究起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暂行办法》并初步应用。当年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土地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完成土地整理项目入库审查的规范性程序以及相关要求,使项目工作走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
2005年,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按照国土资源厅党组安排组织
省级项目管理人员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举办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软件应用、补充耕地数质量折抵、项目预算定额、投资估算标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招投标等10多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班30多人次,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7月底在昆明举办一期全省299人的业务技术人员培训班。加大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力度,抓紧做好省级投资项目的审查安排。组织开展“云南省《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课题研究,启动“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调查研究工作。
2005年6月,在楚雄州永仁县组织全省共250余人的“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现场工作会”,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总结、明确发展方向,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行交流和培训。6月,在大理组织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9省区60余人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座谈会”。同时,与云南电视台合作,制作两期土地开发整理节目,分别在云南新闻频道、《今日话题》栏目进行报道。并制作《云南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巡礼》光盘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成效展览》展板,开展大力宣传工作。
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并在总结几年来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明确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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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后一段时期国家投资重点支持的土地整理区域分别是:《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区,国家确定的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2006年,全省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上报土地整理项目43个,全部属于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或西部生态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国土资源部审查后于2006年公示拟安排项目 17个。完成全省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61个项目,完成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当年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当年组织完成云南省《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完成《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预验;启动“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研究工作;组织完成“云南省基本农田示范区试点建设方案”的研究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启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试点的土地整理。同年,启动村庄整理与土地整理相结合的试点和高效农业与土地整理相结合的试点等工作。
2007年加大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力度,全年下达项目投资8.93亿元,创历史
新高。加强项目设计的优化、复核及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抓紧做好省级投资项目的入库、审查及安排,组织重点项目的踏勘复核和竣工验收,全年完成可研入库、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的项目共118个,其中,国家投资重点项目20个,其余为省级投资项目,绝大部分属于土地整理项目。年内完成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检查;配合财政部委托四川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的国家投资项目的核查。组织全省年度项目实施管理的中期大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落实陆良、姚安、祥云三个示范区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修改送审工作;启动“云南省补充耕地数质量按等级折算”试点工作;组织完成“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及启动试行;组织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云南省负责的全国各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标准》课题研究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启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基本模式与投资控制标准”研究工作;开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操作规范和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课题研究。
(二)2001~2007年项目实施
2001~2007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总规模为142 403.1公顷,总投资35.47亿元(含开发、复垦)。通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项目均按照年度计划完成,自2003年起,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都逐步得予验收。 2001~2007年共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49个,已验收完成投资9.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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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统计表
表 4-5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土地整理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21 | 2 215 | 4 824 |
2002 | - | - | 1 580 |
2003 | 20 | 2 525.1 | 11 501 |
2004 | 42 | 7 533.1 | 34 426 |
2005 | 30 | 22 713.04 | 19 850 |
2006 | - | - | 18 197 |
2007 | 41 | 51 058.7 | 89 294 |
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情况统计表
表 4-6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新开项目 | 土地整理 | 年度预算总投资 |
2001 | - | - | |
2002 | 64 | 3 108.2 | 12 519.97 |
2003 | 26 | 2 905.93 | 8 462.83 |
2004 | 66 | 12 780.65 | 21 135.69 |
2005 | 53 | 15 357.26 | 29 959.41 |
2006 | 61 | 22 206.14 | 34 955.82 |
2007 | - | - | 27 401.86 |
注:2007年为续建资金。
(三)土地整理成效
综上所述,云南省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始终突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理为重点,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理和标准化示范建设,加大田间水利及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结合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科学部署土地整理项目;同时,结合云南边疆、民族、贫困等特点,以土地整理项目为依托,不断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2001年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土地开发整理以来,通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明显地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为云南省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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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改善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田间基础设施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五年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省有100余万亩耕地的田间基础设施获得明显改善,建设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成规模的基本农田,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目标,为云南省粮食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积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近年来,楚雄、大理、怒江等地结合异地扶贫、生态退耕等工程,开展围绕移民新村建设的土地整理实践;昆明、保山、玉溪等地则积极推进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土地整理尝试。这些项目有力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起到带动当地群众脱贫的示范作用,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云南以土地整理及复垦为依托,结合小流域生态退耕、泥石流防治。采取“坡改梯”、清淤客土、固化河道农田防洪设施、谷坊、生物埂、生物绿坡等利于良性生态恢复的综合工程措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为地方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基础。
支持地方政府的异地扶贫、生态退耕,为整村推进扶贫安置创造条件
近年来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完成的新增耕地有效地缓解农村人地矛盾,为生态退耕这一国家战略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同时,为配合云南“整村推进”扶贫安置的措施,对应部署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异地扶贫安置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用地的基础保障。
注重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土地整理,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2001年至2007年,先后在云南的怒江、迪庆、思茅、德宏、版纳、红河、临沧、文山等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20余个,投资8亿多元。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观念,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改善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推进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四)云南省土地整理经验
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良好的成效。之所以取得这些成绩,主要的经验有以下几点:第一,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各方形成合力。云南属西部欠发达省份,要与全国同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需要更加艰苦的努力。省委、省政府提出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发展思路。诸如培育壮大烟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电力和矿产五大支柱产业,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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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等等,这些大多都与土地开发整理有着密切关系。云南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始终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注重结合当前中心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关注和大力支持,既解决单个项目资金不足问题,又调动各方面力量,使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以充分发挥,取得明显成效。第二,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1)创新观念,拓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思路。工作中,注重总结经验、更新观念,实现以土地开发为主向整理开发相结合,“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转变;实现以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并重的转变;实现由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兼顾的转变。(2)创新机制,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向纵深发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已经创建好的运行机制。如项目投资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利益激励机制,工程建设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市场运行机制等,都收到好的效果。为强化项目管理,我们还创新管理监督机制。在批准入库、投资审定、工程招标、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国土资源厅领导、耕保、财务、纪检、整理中心等共同参与,相互监督。为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对新增集体农用地在优先保证农民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余土地由县、乡、村组织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使三级都有收益,继续投入土地开发整理。(3)创新技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科技含量。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在项目规划设计中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这些都对土地开发整理持续深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第三,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制度建设。(1)是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严格把握项目入库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建立决策服务机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党委、政府极为重视,都成立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参加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下设技术、质监等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
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这些办法和规定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四、土地复垦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土地复垦规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组织清查土地复垦资源的通知》,省经济委员会和省土地管理局于当年立即向地、州、市部署有关工矿企业废弃土地资源的调查工作。通过30个县(市)的抽样调查和推算,全省乡镇企业共有生产建设废弃土地69.1116万公顷,全省工矿企业(含中央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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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方有关工矿企业)共有生产建设废弃土地2.6178万公顷,两项合计9.5289万公顷。在全省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废弃土地中,露采场、取土坑1.4187万公顷,排土场、排矸场、洗矿场3 805.56公顷,尾矿场、粉煤灰堆放场5 943.35公顷,塌陷地237.79公顷,受企业污染的土地2 003.81公顷。
省土地管理局对废弃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撰写《云南省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报告》,又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结合云南实际,于1993年8月拟订
《云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批(未批)。
从《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到1994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弃土地的开发利用也进行一些调查研究。逐步开展一些工矿废弃土地的复垦工作,试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复垦方法,取得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云南锡业总公司的采空区回填复垦、昆阳磷矿的采空区复土植被复垦等都是有效的复垦方法。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省共复垦废弃土地2 466.67公顷。
据2005年调查,云南省主要以工矿企业生产建设废弃地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地复垦为主,全省待复垦土地面积67 453.94公顷,经复垦后可新增耕地面积40 780.70公顷。从各县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看,全省有37县(市、区)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均达400公顷
(6 000亩)以上,这37个县(市、区)土地复垦可新增耕地合计32 104.94公顷,占全省土地复垦新增耕地潜力的78.73%。
2006年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用地报批报件,认真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对生产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土地的复垦提出具体要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全省逐步推开,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土地的复垦提供制度保证。 2001年以后,全省土地复垦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复垦项目共68个,建
设规模达15 365.48公顷(23万亩),新增耕地约1.16万公顷(17.4万亩),投入资金4.52亿元,其中,以洪水、泥石流灾毁土地复垦为主。
(一)工矿废弃土地复垦
1987年,开始对昆阳磷矿的采空区覆土植被复垦进行试验研究,到1990年,经过4年的努力终于取得成功。试验期内,完成排弃废石量207万立方米,铺设表土6.9万平方米,平均运距0.3千米,共节约废石运输费用100.4万元,减少外排土场占地2.63公顷(39.38亩),节约征地费23.6万元,复垦面积16.79公顷(251.9亩),造地所创价值75万元,种植树种11种、林木4.5万株、果木0.23万株,成活率90%以上。近期种植收益250~300元/亩·年。试验研究从开始至1990年,累计增收节支250.5万元,复垦区的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昆阳磷矿因之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1993年全国土地复垦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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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镇雄县偃塘乡陇龙硫磺厂,炼磺严重污染耕地333.33多公顷,寸草不生。1992年该厂完成灭烟技改工程后,县乡土地管理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采取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给予必要资金扶持的办法,复垦3 000余亩(200公顷)。1995年,县土地局又投资20余万元,组织42户200余人,填土35 000立方米,复垦土地50余亩(3.33公顷),当年就种上蔬菜、小麦等农作物,每亩年收入达l 000元以上。
富源县土地管理局对小煤窑采挖废弃耕地实行谁废弃谁复垦的办法,1989~1994年复垦耕地1 380多亩(92公顷)。
1993年,为探索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路子,省土地管理局与红河州土地管理局、个旧市土地管理局一起,对个旧市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规划。规划的起始年是1993年,规划末年是2010年。规划的目的是查清个旧市辖区范围内生产建设废弃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分析其特点,预测其发展趋势,确定其利用方向。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注重落实,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经过一年的努力,于1994年10月完成规划,绘制个旧市和重点乡镇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现状图,编制个旧市和重点乡镇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图,编写个旧市生产建设废弃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和技术鉴定,并整理一批资料成果。这个规划经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审议,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00年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卡房镇尾矿库土地复垦、昆明
市晋宁县昆阳磷矿废弃地土地复垦2个补助项目,2001年获批准实施,复垦面积251公顷,共投资157万元,要求新增耕地234公顷,两个项目均因涉及矿山权属问题而实施结果不理想。
2002年云南省省级投资安排玉溪市江川县星云湖生态治理压覆土地复垦整理补助项目,建设规模63.47公顷,新增耕地30.24公顷,投资60.15万元;昭通市镇雄县黑树镇炼硫污染区土地复垦补助项目,建设规模100公顷,新增耕地40公顷,投资78万元。两个项目都已经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003年云南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红河州个旧市南区锡城镇工业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438公顷,新增耕地364公顷,总投资2 872万元。该项目属于锡矿露天开采以后形成的高低悬殊、凸凹不平、无土裸石的采矿废弃地。当年,复垦项目经国家批准后由个旧市组织实施,通过大量的开山、炸石、垒埂、客土,配套沟渠、管线、水池,修建田间道路等工作,于2007年项目竣工,并经省级验收,复垦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因灾损毁土地复垦
云南地处高原,山高坡陡、江河纵横,每年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都会导致大量的耕地遭受破坏,直接影响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对灾毁土地进行复垦,全省人民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各地保护耕地、确保粮食生产的经常性手段。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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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以往开展的土地复垦多以自发的、零星的局部土地复垦为主,普遍缺乏论证、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有限、非专业施工队伍等问题。使得大部分土地复垦出来的耕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又会遭受再次损毁。一些地区结合河道改造,也完成部分土地复垦,增加耕地,但因资金投入不足,沟渠路不配套,复垦后的耕地产出率低,复垦效果不好。90年代以后,各地结合地质灾害的防治,也曾开展过一些灾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为当地恢复农田,保障农业种植和稳定口粮田,取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以往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组织管理的规范性不足,系统性土地复垦这项工作始终没有开展起来。
2000年以后,云南省比较系统地组织因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国家和省投资,2001年至2007年共组织申报、审查、批准实施灾毁土地复垦项目63个,项目建设规模19 061公顷,土地复垦面积14 206公顷,新增耕地约1万公顷,总投资4.2亿元,尤以2004年、2005年两年的项目最为集中。此外,尚有一些零星的土地复垦,由于规模小不便单独立项,便在其他土地整理项目中安排实施。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昆明市寻甸县金源乡泥石流灾毁土地开发复垦、文山州麻栗坡县战争破坏土地开发复垦等重点项目,及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南定河沿岸水毁土地复垦补助项目。其中寻甸县金源乡泥石流灾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结合泥石流的防治工程,在修筑拦挡坝的基础上复垦大量土地,彻底解决泥石流不断危害耕地的问题;麻栗坡县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对当年自卫反击战争影响的耕地,在部队排雷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复垦,为恢复边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巩固国防、稳定边疆,发挥积极作用。上述项目于2001年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项目建设规模1 395公顷,土地复垦面积754公顷,新增耕地940公顷,总投资2 914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2年,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省级复核论证安排10个省级投资的灾毁土地复垦项
目,项目建设规模1 621公顷,土地复垦面积1 550公顷,新增耕地965公顷,总投资1 357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本年度国家没有安排项目。
2003年,共安排实施3个补助项目,其中,国家项目1个。项目建设规模563公顷,土地复垦面积412公顷,新增耕地423公顷,总投资490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4年,是安排灾毁土地复垦项目最多的一年,当年7月,云南省的德宏、保山、红河、怒江等州市发生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涝泥石流灾害,造成大量耕地的损毁,厅领导带队分组深入灾区进行调研,并及时组织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一批灾毁土地复垦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的审查后,当年下达土地复垦项目的投资计划与预算,使灾区的灾毁耕地得到及时恢复,当年见效,为灾区重建和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发挥重要作用。全年安排土地复垦项目33个,全部为国家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规模9 274公顷,土地复垦面积6 743公顷,新增耕地5 141公顷,总投资25 189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5年,全省共安排12个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其中国家投资重点项目4个,属于上年度申报未安排项目。其余8个项目为省级投资。当年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5 779公顷,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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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复垦面积4 337公顷,新增耕地3 126公顷,总投资11 600万元,已全部竣工验收。 2006年,重点是组织实施好以往安排的土地复垦项目,没有向国家申报新的灾毁土
地复垦项目。年内安排2个省级投资灾毁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730公顷,土地复垦面积 354公顷,新增耕地364公顷,总投资1 864万元。
2007年,完成14个涉及灾毁土地复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土地复垦面积
1 126公顷。无论国家投资省投资都没有新安排灾毁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为弄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给土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科学根据,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的要求, 1988年5月上旬至10月中旬,省土地管理局在12个地州市的22个县组织待开发土地资源的抽样调查和统计推算。
通过典型调查和推算,全省有50亩以上的成片荒地769.61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9.5%,其中宜耕地41.5736万公顷,宜林地42.3919万公顷,宜草地304.1208万公顷。全省有50亩以下的零星荒地53.768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7%。其中宜耕地20.3182万公顷,宜林地23.1684万公顷,宜草地3.9451万公顷,宜水产养殖地3.9952万公顷,宜建设用地2.3419万公顷。全省因灾废弃地13.108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3%。其中宜耕地 6.7559万公顷,宜林地5.1764万公顷,宜草地3 810公顷,宜水产养殖地82.73公顷,宜建设用地6 694.07公顷。全省有乡(镇)工矿废弃地6.911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8%。其中宜耕地1.9208万公顷,宜林地3.7919万公顷,宜草地5 208.67公顷,宜水产养殖地82.73公顷,宜建设用地6 694.07公顷。以调查的资料为依据,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从1988年起,对土地开发实行指导性计划和用地项目管理,1988 年下达的指导性开发计划1.6万公顷,其中耕地5 333.33公顷。“八五”期间土地开发规划66 666.67公顷,其中耕地40 万亩。实施结果,每年均超额完成开发计划数,使耕地总面积在1988至1992年期间做到稳中有增。
2000年以后,国家编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下达的目标为10.27万公顷(154万亩),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3.00万公顷(45万亩),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00万公顷(15万亩),土地开发补充耕地6.27万公顷
(94万亩)。而《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到规划目标年(2010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达609.83万公顷,补充耕地量达20.00万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新增耕地 14.80万公顷,复垦整理新增耕地5.20万公顷。其中,2001~2010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10.00万公顷,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60万公顷,2001~2010年补充耕地合计13.60万公顷,年均补充耕地1.36万公顷。在此基础上,云南省调研编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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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云南省)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要求,编制《云南省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计划)。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
云南省规划期(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目标确定为:耕地整理规模 776 500公顷,净增耕地74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规模20 000公顷,净增耕地2 000公顷;土地复垦规模30 000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的规模16 500公顷,增加耕地10 0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规模3 260 0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的规模80 000公顷,增加耕地64 000公顷。云南省2001至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为4 086 500公顷,增加耕地150 000公顷。通过上述土地开发整理,使规划末期(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609.83万公顷以上(在不计新增生态退耕量的情况下),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全省划分为五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确定土地开发
整理重点县、重点工程,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
滇中湖盆高原土地整理开发区:包括昆明市11个县(市、区),曲靖市的8个县
(市、区),楚雄州、玉溪市、大理州的10个县(市),以及丽江市的永胜和华坪2个县,共计50个县(市、区)。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达275 224.96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规划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8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5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4 5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5 3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8 300公顷。
滇西南中低山宽谷盆地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思茅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和临沧市,共计3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372 832.01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规划耕地整理新增耕地32 3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9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1 9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5 9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61 000公顷。
滇东南喀斯特中低山土地开发整治区:包括红河州和文山州,共计2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170 183.52公顷,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8 5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2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2 3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8 5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19 500公顷。
滇西北高山高原土地复垦整治区:包括大理州云龙县和剑川县、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和宁蒗县,以及怒江州和迪庆州全部,共计11个县(市)。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32 185.57公顷,在本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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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4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4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 2 0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 300公顷。
滇东北中山山原土地复垦整治区:包括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会泽县以及昭通市全部,共计13个县(市、区)。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的总潜力为41 149.46公顷,在本规划期(2001~2010年)内,耕地整理新增耕地2 70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90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2 300公顷,合计新增耕地5 900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县
耕地整理重点县:共70个县(市、区),分属于3个区域。待整理耕地区面积共计 2 395 037.14公顷,可增加耕地262 604.25公顷。
土地复垦重点县:共24个县(市、区),分属于5个区域。待复垦土地面积共计 40 081.84公顷,可增加耕地24 724.54公顷。
土地开发重点县:共65个县(市、区),分属于4个区域。待开发土地面积共计 2 901 055.24公顷,可增加耕地360 566.49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云南省共划定6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1)滇中湖盆高原粮食主产区土地整理开发工程;(2)滇中红层高原土地整理开发工程;(3)澜沧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4)滇西南中低山宽谷盆地土地整理工程;(5)滇东南喀斯特山区土地整理工程;(6)金沙江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区土地复垦整治工程。这6个重点工程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共计113 211.28公顷,实施后可增加耕地面积共计45 646.63公顷,实施所需投资共计287 364.70万元。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
云南省在规划期(2001~2010年)内计划实施426个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这些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重点项目共计规模为235 318.47公顷,其中净增耕地97 412.64公顷;这些项目共计投资规模为390 530.29万元。
为实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所需的总投资量为224.10亿元。其中:耕地整理投资总量186.36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2.4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单位面积投资量为25.18万元/公顷;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项目投资总量为7.80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约为3.9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39.00万元/公顷;全省土地复垦(工矿建设废弃地和灾毁废弃地复垦)项目投资量为5.94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 3.6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5.94万元/公顷;全省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投资量为24.00亿元,单位面积平均投资量为3.00万元/公顷,净增耕地的单位面积投资量为3.7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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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二)农田整治工程
按照《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西部生态建设区涉及云南省的22个县(市、区)范围,经多次比选确定为3个工程分区61个项目备选片,建设规模7.02万公顷投资估算16亿元。实施期限为2005~2010年,至2007年底已经安排实施约四分之一的土地整理项目。
金沙江流域工程区:处于滇中,为平坝区,耕地水旱比为2∶1。该区属金沙江流域范围,包括华坪、牟定、南华、禄丰、禄劝、寻甸等6个县的13个项目。建设总规模 14 814.66 公顷,新增耕地1 008.30公顷,总投资3.3亿元。
怒江和澜沧江流域工程区:处于滇西,以平坝为主,兼有丘陵,耕地水旱比为2.4∶1。该区属怒江—澜沧江的流域范畴,包括大理、盈江、潞西、陇川、腾冲、隆阳、昌宁、耿马、景谷等9个县(市、区)的32个项目。建设总规模39 665.94 公顷,新增耕地2 008.59公顷,总投资9.1亿元。
南盘江和红河流域工程区:处于滇南,以丘陵为主,兼有平坝,耕地水旱比为1.7∶1。该区属南盘江和红河流域范围,包括宜良、江川、华宁、通海、红河、个旧、元阳等7个县(市)的16个项目。建设总规模15 734.28 公顷,新增耕地1 377.87公顷,总投资3.6亿元。
(三)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3个县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范围,要求通过2006年至2010年的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其中,“基本农田标准化”是其重点和依托,所以,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实现标准化是首要任务。3个示范区共涉及26个项目,建设面积24 981.93公顷,总投资5.96亿元,要求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各占百分之五十。至2007年底已经安排实施约三分之一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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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7年云南省各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 4-7 单 位 : 个 、 公 顷 、 万 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数 | 项目建设规模 | 新增耕地 | 项目预算总额 | 累计下达预算 | 欠下达预算 | |||
总计 | 土地开发 | 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 | 面积 | |||||
保山市 | 39 | 14 887.30 | 896.30 | 9 019.30 | 4 972.80 | 5 102.90 | 34 330.80 | 29 849.39 | 4 481.45 |
楚雄州 | 46 | 17 053.27 | 4 047.56 | 12 869.75 | 135.96 | 3 973.43 | 31 765.87 | 27 914.38 | 3 851.49 |
大理州 | 30 | 14 820.11 | 2 990.64 | 11 430.75 | 398.72 | 3 096.58 | 27 784.15 | 27 399.47 | 384.68 |
德宏州 | 27 | 16 057.98 | 213.33 | 12 979.68 | 2 864.97 | 3 415.67 | 35 480.02 | 32 814.30 | 2 665.72 |
迪庆州 | 8 | 1 560.70 | 780.43 | 350.00 | 430.27 | 902.42 | 1 969.58 | 1 969.58 | 0 |
红河州 | 32 | 13 302.24 | 2 144.14 | 9 381.47 | 1 776.63 | 3 497.76 | 26 076.09 | 22 457.87 | 3 618.22 |
昆明市 | 34 | 17 787.77 | 1 274.16 | 16 259.61 | 254.00 | 2 444.26 | 38 556.57 | 33 325.02 | 5 231.55 |
丽江市 | 15 | 8 322.32 | 966.00 | 7 232.05 | 124.27 | 1 315.97 | 17 015.73 | 14 644.21 | 2 371.52 |
临沧市 | 17 | 7 783.55 | 867.06 | 6 683.16 | 233.33 | 1 302.64 | 18 012.72 | 13 610.30 | 4 402.42 |
怒江州 | 27 | 6 255.26 | 568.35 | 3 555.02 | 2 131.89 | 2 091.89 | 7 977.15 | 7 952.25 | 24.90 |
曲靖市 | 30 | 14 892.98 | 2 135.30 | 12 614.09 | 143.60 | 2 840.59 | 28 927.33 | 23 374.05 | 5 553.28 |
思茅市 | 34 | 13 180.21 | 2 100.83 | 11 079.38 | 0 | 2 645.56 | 26 159.17 | 22 743.49 | 3 415.68 |
文山州 | 22 | 9 045.77 | 871.13 | 7 774.64 | 400.00 | 1 467.06 | 18 735.04 | 17 167.46 | 1 567.58 |
西双版纳州 | 16 | 10 197.45 | 44.93 | 9 419.26 | 733.26 | 1 327.48 | 14 714.38 | 12 767.10 | 1 947.28 |
玉溪市 | 25 | 6 901.17 | 1 094.36 | 5 194.12 | 606.80 | 1 560.94 | 13 113.19 | 12 273.27 | 839.92 |
昭通市 | 22 | 7 121.74 | 401.99 | 6 560.80 | 158.95 | 1 097.03 | 14 091.09 | 13 845.44 | 245.65 |
总计 | 424 | 179 169.85 | 21 396.47 | 142 403.10 | 15 365.48 | 38 082.18 | 354 708.92 | 314 107.58 | 40 601.34 |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
1988年,在全省4个乡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其中曲靖市沿江乡作为试点之一,由地、市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局联合开展工作。
1989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的要求,在晋宁县新街乡、曲靖市沿江乡、姚安县龙岗乡和广南县八宝镇等4个乡(镇)进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0年11月在姚安县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部署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1991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在曲靖市举办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培训班,为在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做准备。为配合搞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6月27~28日,在曲靖市召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行署下发《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并落实地区补助的业务工作经费。1991年曲靖市三宝镇,陆良县三岔河镇、马街镇,富源县营上镇、竹园乡,宣威市板桥镇,会泽娜姑镇、金钟乡,马龙县纳章乡相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试点工作。
1992年4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全省一些
县 相 继 展 开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划 定 工 作 。 1994 年 8 月 18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法 制
轨道。1994年10月6至8日,云南省在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省政府要求在1995年完成80个县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并列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
为推动和加快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寻求一套实用、可行、易操作、高效率、低投入、从实际出发的具体工作和技术方法,省土地管理局自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又在通海县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试点工作,1995年3月在通海县召开全省土地调查、规划、保护工作会议、推广试点经验,以会代训,印发《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及实例》供各地参考执行。会后,掀起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热潮,促进全省该项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与完成。
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69个县完成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根据47个县统计,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 006 816公顷(15 102 239.78亩),保护率45.45%,其中:一级保护有509 539.8公顷(7 643 096.95亩),占保护区面积的50.61%,二级保护497 279.02公顷
(7 459 185.28亩),占保护区面积的49.39%。建水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还先后获得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6年,全省土地详查确定的642.16万公顷耕地中,有25.70%的耕地不适宜耕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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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产田地面积大。为提高耕地质量,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大搞农田建设,坚持治水改土,山、水、田、林、路、电综合治理。1990~2000年共建成亩产400公斤以上不同层次的高产稳产农田167.42万公顷,2001~2004年又建成高产稳产农田13.33万公顷。
2000年5月,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条例的要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称“两规”)同步进行。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要求,2004年4月开始,云南省国土厅、云南省农业厅联合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在全省认真开展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查处严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为重点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经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处理整改、验收总结等阶段,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已顺利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共新增落实地块37 405块,新增标志1 310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第一,是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保证世代人口的食物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是通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农田,建设优良农业生态环境;第三,是通过基本农田建设,保证集中投资,有效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提高农田综合生产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投入制度;基本农田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制度;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
依据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结合《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实际,概括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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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提出各州市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完成16个州、市《云南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签订。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又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
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依法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认真落实建设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2001~2006年,全省累计补充耕地5.81万公顷,做到同期补充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的耕地面积。2007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项目业主切实履行占用耕地补偿义务,确保所补偿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全年共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项目47个,新增耕地7 456.61公顷,自2000年起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
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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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按照规划,重点检查以上“五不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检查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要逐步研究建立区别于一般耕地的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加强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占用基本农田听政和公告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和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利用遥感监测,结合土地执法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二、基本农田整理
2005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云南省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安排到示范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陆良、姚安、祥云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整理项目26个,占地总规模2.49万公顷,估算总投资6.06亿元;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11.67亿元,审查入库项目118个,建设总规模66 596公顷,预算总投资14.55亿元,预计新增耕地5 4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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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通过土地平整、沟渠配套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农田高产、稳产。
“十一五”期间云南土地整理基本工作思路:按照规划目标,从2001~2010年,全省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100万亩(6.6667万公顷)。自2006年起每年补充耕地不少于10万亩,其中:基本农田整理新增耕地每年不低于1万亩。2006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力度明显加大:(1)全面完成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任务。(2)完成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相关基础工作,编制《西部生态建设地区云南省农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陆良、祥云、姚安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得到确认;完成《云南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和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争取国家投资奠定基础。(3)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抓好基本农田建设。2006年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云南省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17个,预算总投资4.24亿元;启动61个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预算资金5.23亿元。
(4)在用地审批中坚持耕地补充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2007年已安排并实施3个县的标准化基本农田整理项目6个,总规模11.9万亩(0.7933
万公顷),投资2.03亿元。
通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明显地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改善农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多年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省有100余万亩耕地的田间基础设施获得明显改善,完成省政府要求国土资源厅每年建设5万亩高稳产农田和15万亩保水保土基本农田的任务。
三、基本农田示范建设
国家级示范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组织申报一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部对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正式确定116个县(市、区)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在云南省有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云南省陆良、祥云、姚安三个县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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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的范围,要求通过2006~2010年的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其中,“基本农田标准化”是其重点和依托。陆良、祥云、姚安3个示范区共涉及26个项目,建设面积37.5万亩(2.5万公顷),总投资5.96亿元,要求国家投资和地方投资各占50%。
省级示范区:云南省省级示范区也包括陆良县、祥云县和姚安县3个国家级示范区,经研究省级示范区计划扩展到60个县市区,由于涉及经费、人员等情况,2007年各县市区正处于调查论证上报阶段,有待上报审批确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一)征地制度建设
1978年9月,省革委会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1983年,省政府颁布《云南省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土地管理专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并于当年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为成立政府土地管理专门机构奠定组织基础。
1987年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由省政府颁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于当年成立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土地管理机构。
199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后正式颁发《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将过去分级限额审批管理土地改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将建设用地带项目审批改为年度城市建设批次用地审批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审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农用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才能进行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交易。随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2000年机构改革,合并土地、地矿产、测绘等部门,成立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用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其管理部门的建立,对各时期国家建设征地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各项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1982~2007年云南省土地征用情况详见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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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1982~2007年云南省国家建设征地情况表
表 4-8 单 位 : 公 顷
年份 | 合计 | 耕地 | 非耕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菜地 | 小计 | 林地 | 荒地 | ||
1982 | 1 914.60 | 648.73 | 111.60 | 438.40 | 98.73 | 1 265.93 | 444.87 | 821.00 |
1983 | 2 166.60 | 801.47 | 106.53 | 650.33 | 44.60 | 1 366.33 | 333.20 | 1 031.93 |
1984 | 1 394.40 | 780.87 | 186.87 | 499.00 | 95.00 | 1 265.93 | 204.53 | 409.00 |
1985 | 3 105.27 | 2 102.67 | 686.80 | 1 228.67 | 187.20 | 1 002.60 | 165.20 | 837.40 |
1986 | 2 776.20 | 1 943.40 | — | — | — | 832.80 | — | — |
1987 | 2 287.47 | 1 762.13 | — | — | — | 525.33 | — | — |
1988 | 968.93 | 968.93 | — | — | — | — | — | — |
1989 | 1 093.87 | 1 093.87 | — | — | — | — | — | — |
1990 | 1 723.33 | 940.53 | — | — | — | 782.80 | — | — |
1991 | 1 794.13 | 999.47 | — | — | — | 794.67 | — | — |
1992 | 3 808.73 | 2 082.80 | — | — | — | 1 725.93 | — | — |
1993 | 7 304.00 | 4 804.00 | — | — | — | 2 500.00 | — | — |
1994 | 4 504.80 | 2 934.87 | — | — | — | 1 557.93 | — | — |
1995 | 2 841.00 | 1 840.00 | — | — | — | 1 001.00 | — | — |
1996 | 5 332.00 | 2 348.00 | — | — | — | 2 984.00 | — | — |
1997 | 9 043.47 | 4 450.87 | — | — | — | 4 592.60 | — | — |
1998 | 12 776.87 | 7 627.60 | — | — | — | 5 149.27 | — | — |
1999 | 6 321.93 | 3 291.80 | — | — | — | 3 030.13 | — | — |
2000 | 8 240.61 | 4 066.45 | — | — | — | 4 174.16 | — | — |
2001 | 3 449.35 | 2 230.62 | — | — | — | 1 218.73 | — | — |
2002 | 4 827.29 | 3 199.10 | — | — | — | 1 628.19 | — | — |
2003 | 7 848.97 | 4 674.08 | — | — | — | 3 174.89 | — | — |
2004 | 11 060.56 | 6 941.07 | — | — | — | 4 119.49 | — | — |
2005 | 16 528.88 | 8 579.18 | — | — | — | 7 949.7 | — | — |
2006 | 13 373.20 | 8 139.20 | — | — | — | 5 234.00 | — | — |
2007 | 16 270.64 | 8 457.31 | — | — | — | 7 813.33 | — | — |
(二)征地审批程序
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将征地程序规定为: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安置补偿费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和签订征地协议、划拨土地4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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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建设用地部门向当地县级政府申请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审核用地范围,组织商定补偿安置方案,上报批准;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验收检查实际用地数字,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土地,均可依法向土地所有者进行征用,全民所有制土地可以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征用土地,必须是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经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选址必须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反对宽打窄用、多征少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征而不用和浪费土地。在征地工作中必须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进行妥善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管地方式、用地方式的一个大变革,是深入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使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得以全面提高的根本举措。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包括农地非农化的管制和农地农用的管制两方面,坚持 “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限制农地非农化,鼓励维持农用。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按建成区和规划区的不同有不同的管制规则。土地用途管制包括用地指标管制、现状管制、规划管制、审批管制和开发管制。根本目的是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的持续利用,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最优化。
(四)征地审批权限
1960年,省委在对基建用地的批示中,将省政府审批权限由300亩以上一般土地改为水田10亩以上、旱地50亩以上,同时将县级审批权限收归地区(州)执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权限,1963年,又将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改为:3亩以上耕地都由省审批。1964年8月,重新恢复省、地(州)、县三级审批,规定:1亩以内(水田除外)耕地和5亩以内荒山、荒地由县政府审批,超出此用地范围的,逐级上报审批。以后只在审批土地的限额上稍有变动。
198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行国务院、省、地(州)、县四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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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批。征用耕地1 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 000亩以上,由国务院审批。 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项目用
地由县级审批。国务院审批权限未变。《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征用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省审批,在这个限额以下,超过县(市)审批权限的由地(州)审批。
1994年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将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改为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审批权限未变。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耕地以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集体土地征收(用)审批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国家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报请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建设使用。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地、市、县无权批准征用土地。但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征收(用)报件材料的组件、审核把关和报批。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也从耕地1 000亩(66.6公顷)限制到525亩(35公顷),其他土地由2 000亩(133.33公顷)限制到1 050亩(70公顷)。2004年全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后,将国家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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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经济组织使用本村土地进行村庄道路、农村小学等建设用地仍叫土地征用。
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
1998年以前,建设用地几乎都是带项目申请用地,审批土地。1999年1月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城市建设按批次用地报批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单独项目建设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两种报批方式。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建设,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一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申请分批次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而且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无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分批次用地。每个城市(镇)每年申请分批次用地的批次数一般不能超过3个批次。城市分批次用地不带具体的建设项目。城市批次用地只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另行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建设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采取何种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区别不同的用地性质,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连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一起将项目供地审批。工业用地的项目供地则需另行办理。
(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1999年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新增加的一项费用,目的是用经济杠杆抑制浪费用地,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同时为合理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稳定耕地面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地区类别和征收标准核算,直接上缴中央财政30%,上缴省级财政70%。云南省129个县(市)城,分别评定为10个地区类别,其中昆明市最高为5类地区,新征用土地每平方米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2元;滇西边远地区的县多数为15类地区,如宁蒗县、德钦县等,新征用土地每平方米只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元。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基础上上翻一倍。全省每年可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亿元左右(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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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七)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
1965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实施细则(草案)》中规定,征用、租用国有、公有土地都不付给补偿费,但对原耕种这些土地的生产队,应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征用集体所有的苇塘、菜地,按2年定产总值补偿;桑园、果园按4年补偿;租用土地的租金按租用期内额定年产量总值的7成至9成计,同时明确补偿计算以国家收购价和牌价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根据各地工料价格具体议定,一般每平方米暂定为:瓦顶住房20元左右,草顶住房15元左右,附属房屋7元左右。
1970年9月《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草案)》指示,国家建设征用、租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一次付给生产对,其标准与1965年规定基本相同。
1978年9月颁布的《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中,提出对征地补偿费标准,除将菜地、苇塘调整为按正常年景3年产量总值外,其余标准与1970年
《规定》基本相同。同时提出安排被征地生产队生产生活所需经费,用征地补偿费解决,确实不足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这笔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将征地费用分为两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有所提高,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6倍,同时规定征用菜地和耕地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按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3倍计,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条例》还规定,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维持群众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
1983年省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时,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增
加新菜地开发基金每亩5 000元,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主要用于新菜地建设。 1987年颁发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1994年修订的《云南省土地管
理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与1982年国务院《条例》规定基本相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又进一步规定为: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1万元,昆明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开远市以及各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每亩7 000元,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亩5 000元。
根据省政府1987年8月颁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用耕地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
1994年6月公布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新菜地开发基金又调整为: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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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官渡区每亩2万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各县级市以及地州政府和行署所在地每亩1.5万元,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1万元。
1999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从原来的被征地年产值的
4~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从原来的被征地年产值的2~4倍提高到4~6倍。若被征地村民人均耕地不足一亩,每减少50平方米,补偿费提高一倍,但两项补偿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1999年12月省政府又确定农作物的最高限产量及价格标准,即:菜地补偿费使用年产值每亩6 600元,水田年产值每亩2400元,旱地年产值每亩2 100元,鱼塘年产值每亩4 200元。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出台实施,省政府规定两项补偿之和不得低于16倍,征地补偿费达到30倍,仍不能保障被征地村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从当地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偿。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2005年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各地开展建设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征地综合价评定工作。
2.青苗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一茬大春或小春的实际产值补偿。一般为:菜地 3 300元/亩;水田大春1 440元/亩、小春960元/亩;旱地大春1 500元/亩、小春6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按实地现有情况据实补偿(如道路、沟渠、树木、建筑物、管网等通信曾经投入一定劳动力、资金的实物)。对房屋及其他设施,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作价补偿的标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计算,一般为100~700元/平方米。
(八)被征地农民安置
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国家建设征地后的农业人口安置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单位除付给征地费用外,一般都没有负责安置工作。80年代以后,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安置:(1)被征地单位内部农业安置。征地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统一调配耕种。这种做法比较普遍。(2)实行招工和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安置。按所征耕地比例,将一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劳动力由用地单位和劳动部门进行安排。对于用地单位不可能招工的,则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配合,安排给其他招工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招收单位。对于一些有专门技术的能工巧匠,则将安置补助费直接付给本人,让其自谋职业。
(3)被征地单位将征地费用集中兴办乡镇企业,统一安排征地后的失地农民。这种做法
在城市郊区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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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九)征地听证
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确实起到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各地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将听证制度用于征地工作中,赋予农民提出听证和参与听证的权利,给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发言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派出8人参加全国征地听政培训,并于2005年要求在建设用地报件中增加征地听政材料。对于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有积极意义。
(十)失地农民就业安置
失地农民,是指耕地被完全征收或者基本征收完毕,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移民后期扶持乏力、集体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被征地农民贫困面大,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这些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十分复杂,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农民失去土地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如大型水电站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类情况一般采取异地搬迁,农地调换安置。(2)因灾损毁农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如水灾、地质灾害等,这类情况一般由各级政府赈灾救济,采取异地搬迁,农地调换安置。(3)城市发展占用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这类情况一般采取货币安置、留地安置。有技术有能力的就此发展起来,没有技术没有能力没有劳动力的,因补偿费花光和年轻人结婚生育人口增加而逐步沦落为城市贫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施:(1)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安置。(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三产业的就业安置,
(3)发放安置补助费给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
第一种是传统的“以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即由用地单位一方负责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已完全市场化,传统模式下被安置就业的失地农民往往会由于年龄偏大或缺乏技能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面临下岗和失业,从而造成就业不稳定或隐性失业状态。
第二种是由失地农民所在乡村集体负责安置就业的方式。即把征地款付给当地乡村组织,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他们往往通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但是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融资困难,信息不畅,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败多胜少,导致大批失地农民就业转失业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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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这也是目前被采取的最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以上两种就业安置方式操作耗时久难度大,所以操作简单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受到政府各级机构和用地企业的青睐。但是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化安置,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却难以化解远虑,尤其是对于就业难度大,养老和医疗风险迫在眉睫的大龄失地农民而言。更何况,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可能因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而坐吃山空。
云南省各级政府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搬迁安置、建设居民新区、自主经营或出租商铺等方式解决就业问题。部分地方对征地补偿费实行“村有乡管”,开辟餐饮旅游、生产加工等产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劳动力实行按劳分配,对老弱病残等失去劳动力的农民实行分红养老。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城市化战略的推进,一部分农民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尽量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除依法进行补偿外,还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农业安置。这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安置办法,征地量不大且被征地单位有机动耕地的,采取局部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地可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则可采取异地移民搬迁方式安置。
(2)企业安置。主要指用地单位将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也包括被征地单位用所得安置补助费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第三产业,以接收安置富余劳动力。
(3)货币安置。对不能就业人员用征地补偿费用给予生活补助。
(4)留地安置。有条件的地方按被征地面积的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15%)留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的开发。
(5)农转非安置。即对全部土地被征收的村民整体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城镇体系进行保障。云南省腾冲县还创造“向用地收一点、财政出一点、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解决农民社保资金来源的经验。
(6)自谋职业安置。对有就业能力的人,在自愿前提下发给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后,由其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2005年“两会”期间,云南省部分人大代表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提出《关于耕地被征完的失地农民必须进入社会低保》《关于立法确保失地农民生计问题》等建议,呼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失地农民的搬迁、经费补偿、农转非、就业等问题涉及城建、交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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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解决。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民政厅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规定:“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已经纳入低保范围。但是,由于各地地域不同、征地补偿不同、就业安置不同,各地“失地农民”的户口身份、生活状况也不尽相同,有的已农转非,有的仍然保持农村户口。
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住房用地管理
1977年9月,省委《关于由人民公社集中兴建农村房屋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提出:“由一个生产队或几个生产队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社员住房和公共房屋”“用10年左右时间,把全省农村居民点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省政府于1980年召开云南省第一次农村建房会议,推动新农村建设。1982年6月1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农民住房用地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规定为: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18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住宅用地标准过紧,经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农村建房用地“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之外,按下列原则适当安排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每户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五分以上(含5分)的,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5分的,不再另行安排用地面积。城市郊区要从严控制。利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20至30平方米。”1994年6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修订为:城市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的要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几次修订,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逐步趋于合理和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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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管理,把农村建房用地纳入宏观控制。从1987年开始,全省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民建房每年占用土地或耕地数,都由省、州(市)、县逐级下达计划,乡、村都按上级下达的当年建房户数和用地面积进行安排。1987~1995年,全省农村居民建房共占土地8 956.53公顷(134 348亩),其中耕地4 550.8公顷(68 262亩),比1986年以前8年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19 200公顷(28.3万亩)减少10 000公顷(15万亩)。
坚持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农村建房用地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律实行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发证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对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有的县还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如江川县的“五公开一监督规定”:(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开;(2)建房指标和每户用地标准公开;(3)申请建房的条件公开;(4)审批建房用地程序公开;(5)所收取的税费种类和数额公开。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富源、澄江等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建房中实行“五到现场”的直接监督管理制度。“五到现场”即:(1)农民申请建房后选址定点到现场;(2)用地批准后放线定桩到现场;(3)墙基打好后复核到现场;(4)一层墙体砌完后检查到现场;
(5)房屋建成后竣工验收到现场。在推广上述经验后,全省农村建房基本走上法规划、制度化有序管理的轨道。
制定和执行计划。通过编制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村庄发展范围以及村镇建设规划,对加强农房建设用地管理、节约土地取得很好的效果。如玉溪大营街办事处人均耕地0.37亩,1995年开始按规划拆旧村建新村,原村庄占地173亩,经过改建,新村农房建设只需占地65.52亩,除安排公共设施和部分乡镇企业用地外,腾出土地58亩留待今后发展使用。嵩明县海潮办事处坚持旧村改造10年,共拆除410户的旧房600余间1.8万平方米,拆除360个厕所和影响规划的设施,填平污水塘6亩,在腾出的土地上新建房屋1 800余间,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使605户农民住上新房。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地方,通过用经济手段,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超标准用地按累进收费,一些农民主动退出多用的宅基地。通过这一工作的推广,对制止乱占耕地,节约用地,缓解宅基地需求和加强农村宅基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集体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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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企业用地是指集体企业所有资产归企业内所有人员共同所有的企业,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企业所有,集体企业用地,只能作为集体使用。1986年以前,在农村除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占用土地必须办理征地手续外,其他农村兴修水利、修建田间道路、坝塘、沟渠等占用土地一般都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民集资兴办的学校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一般也都未办用地手续。
1990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管理局颁发实施的《云南省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办理,征为国有,使用权归乡镇企业,也可按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参加联营,收益分成,对用地时间不长的企业也可以采用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安排。在实际执行中,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集体组织以地入股办企业联营分红,或是建好房屋后,以房屋连同土地一道出租给乡镇企业的较多,在城郊接合部还比较突出。发展到后来,出现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逃避建设征收土地规费的非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对此,国务院于2005~2007年,连续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清理集体土地“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经过清理整顿,基本刹住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非法交易歪风。
三、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作为土地的精华,承担着生产粮食养活人口的重任。民以食为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生命线。对此,国家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为切实保护耕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云南省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在审查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将耕地占补平衡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耕地“占一补一”。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就
耕地占补平衡有专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耕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明确补充耕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云南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的原则,基本实现年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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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按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人仍为建设单位,按自行补充耕地进行考核。
委托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能自行补充耕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的,对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受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补充耕地,符合有关规定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当地已经建立耕地储备库,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先补后占与边补边占。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对申请用地的市、县、乡
(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申请用地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并按规定通过验收;或先补后占,即从耕地储备库中划转耕地指标,并落实到地块,且补充耕地资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补充耕地认定为“合格”。
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10月联合通知,把各项建设用地纳入国家宏观控制,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从1988年开始,国家对农业建设用地也纳入计划管理,作为指导性计划实施。至此,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即土地开发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分为短期(年度)计划、中期(五年)计划和长期(十年以上)计划,计划级别分为国家、省、地(州、市)和县4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云南省从1987年开始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编制计划从县级开始,由县土地管理局会同计委,根据下一年度国家建设投资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个人建房的安排进行编制,地、州、市土地管理局汇总平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确定并正式下达后,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进行分解,按地、州、市进行安排,作为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正式下达,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和计委再分解下达到县(市)。1991年以前,省属项目和中央在滇池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统由省土地管理局掌握,建设项目正式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省土地管理局申请,省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将计划指标划拨到所在地的县土地管理局。1991年以后,不论是国家、省或地、县建设项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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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划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掌握,由县土地管理局按项目进行安排。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土地管理局按规定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及乡镇人口数的一定比例的建房户的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分解到乡镇,乡镇再按上述原则分解到村、社。不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或是农村个人建房,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都不得占地进行建设。从1987年起,全省还相应建立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季报统计制度。从计划执行情
况看,全省每年各类建设用地都未超过计划,对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保护耕地起到好的作用。1998年2月,省政府颁布《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积极作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用地转用计划
农用地转用原则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2)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3)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4)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使用。
农用地转用相关要求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2)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3)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4)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卜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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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7年9月和1998年11月给各省(市、区)下达编制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要求云南省在1997~2010年的14年规划期间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5.6万公顷。
(四)开发补充耕地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是补充耕地数量、实现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国家下达战略任务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制定合理的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规划并付诸实施,努力补充全省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采取工程和生物等措施,使其投入经营与利用活动,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补充耕地量指标,《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报告》通过认真分析云南省近几年开发状况、开发潜力、投资可行性和效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和总体布局调整要求,制定出云南省1997~2010年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方案。根据规划,全省1997~2010年14年间共开垦耕地14.8万公顷。
五、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9月16日批示:粮食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发展和粮食工作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为此,各地区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同时坚持多元化投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通过维护排灌工程,改良土壤等措施,复垦灾毁土地,截至 2005年底,云南省耕地面积达607.78万公顷,达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同时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原则,即不准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确保全省80%以上的耕地为基本农田。
在审批建设用地工作中,把好征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关,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杜
绝“以租代征”现象,同时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个一律不批”,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批;没有土地利用年度指标的一律不批;没有通过建设项目预审的一律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面积超过行业定额标准的一律不批;不切合实际的形象工程、高级公寓和别墅项目用地一律不批。通过以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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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施 行 , 有 效 地 保 护 全 省 耕 地 面 积 。 2004 年 4 月 , 《 云 南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全 省 粮 食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提 出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及全省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云南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但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以及粮食生产能力低、土地压力大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云南省解决粮食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围绕增收调整结构的方针不动摇,认真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省粮食产业工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全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省政府在加强全省粮食工作的意见中要求:(1)适当增加种粮面积。根据云南未来几年的发展,粮食作物总产量要逐年有所增长,才能基本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确保粮食供求安全。(2)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关键是保护和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产出能力、农业基础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和粮食发展的科技进步能力。(3)落实各项科技措施,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正确处理粮食安全问题和优化种植结构的关系。(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家的土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5)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
贴,补贴的重点是优质粮部分,目的是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多种粮、种好粮。
(6)落实农业税率降低政策。2004年全省农业税率要在去年农村税率改革后核定的农业税税率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全省农业税减收1.1亿元的财力缺口,将按照减收数的80%实行转移支付补助到县。补助资金除中央的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筹措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如果财力允许,也可以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7)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退耕还林直补精神,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退耕还林由补助粮食改为直接补贴现金,每亩折现240元,直接补助退耕农户。粮食折现补助 1.60元/千克,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1.40元/千克,0.20元/千克的粮食调运费转为对农民补助,由省财政承担,每年分两次拨付到各有关地州市。对有困难需要补助粮食的农民,也可以补粮。
六、供地与宏观经济调控
2004年3月5日,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地资源是区域经济、产业布局等在空间上的具体落实,可以通过对土地资源配置达到对产业布局的调控,通过产业布局确定地方经济发展方向。通过对城市用地的规划、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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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结合国家的产业导向,建立公开的土地供应等制度,抑制或鼓励土地要素在产业中的市场需求,有效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从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的调控机制,使土地供应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云南省经济正处在高速增长期,其特点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宏观调控,要在地区上、方向上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而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调控效果,将好项目、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高效项目给“调控”。政府对土地的作用无处不在,从土地供应量、供应速度、供应方式、土地用途,到使用者的确定、登记发证、税收等等均可以控制。因此,不同区域、不同项目应该区别对待。在供地速度、供地类别、供地规模等方面进行调节,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要鼓励、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不供地,效率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劳动力的吸纳力)的项目供地,效率低的(高消耗、利用率低)项目限制或不供地。总之增加或减少供地,政策的收与放、压与导要相结合。根据云南工业产值低、国民生产总值低、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的实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决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的工作思路。在有效保护耕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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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和土地条件对全国或一个较大区域范围内土地的利用进行的总体布局,是一个长期的、宏观的土地利用战略性规划,是制定土地管理措施的依据。其主要任务是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及协调部门间或地区间的用地矛盾,为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保护与整治创造良好的土地组织条件。从根本上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云南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需要进行过一些不同的土地利用规划。198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力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五个层次。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云南省于1991年开始编制《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为了开展这项工作,云南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1992年开始,省土地管理局在省级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和审议报批等阶段,于1993年11月完成编制工作,1994年4月报省政府审查,1994年8月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1月24日邀请了原国家计委、农业部等13个部委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国家土地局建议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1990年为基期,以2000年为末期,展望到2020年,并预测和编制了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本轮规划提交的成果资料有:《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及《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研究》《云南省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规划》《云南省土地利用战略研究》《部门用地规划选编》和《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该次规划到2000年土地利用总目标为:(1)为满足全省粮食基本自给和经济作物的发展,要确保耕地面积433.33万公顷,建成166.7万公顷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为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对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改园、还林、还牧,区别情况对部分轮歇地进行固耕。在不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的前提下,适量开垦条件较好的宜农荒地,扩大耕地0.67万公顷左右。(2)根据节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交通、能源、通信、原料等重点基础产业发展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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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需要,1991~2000年建设用地控制在11.71万公顷左右。(3)发挥云南特殊自然资源优势,园地要有较大发展。(4)在稳定现有林地面积的基础上,通过退耕还林和绿化荒山、荒地增加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由现状24.38%提高到30.8% 。(5)相对固定放牧地,面积控制在640万公顷左右,加强草地保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积极建设和扩大人工优质草场。
到2000年,土地利用率将由1990年的87%提高到91.68%,土地生产率有所提高,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亦逐步得到改善。展望2020年,预计全省人口将达到5700万;坡地逐步退耕,耕地面积为400万公顷,园地面积将达到 93.33万公顷;林牧地基本不变,但有林面积将有一定增加,森林覆盖率可望达到35%;预计工矿、居民用地将增加到73.33万公顷;交通用地增加到28.27万公顷;水域用地将发展到59.33万公顷;未利用土地将减少到279.6万公顷。以云南省土地资源的特点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利用的主要限制因素,规划的土地利用方面和所采取措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保持县级行政区划完整的情况下,将全省划分为滇东北中山原区、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滇东南喀斯特丘原区、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和滇西南中低山盆骨区,共五个土地利用分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云南省 1990年为起始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类用地项目与当初的预测变化较大,到1997年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原规划进行修编。每隔一段时间对规划进行修编,也是规划执行中的必然规律。但这次修编的特殊性在于,不仅仅是单纯的修改,从内容上、规划的时间段上看,实质上是对云南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重新编制。
(一)规划修编准备
云南省于1997年10月至1999年6月开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为此,省政府于1997年12月1日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省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省长牛绍尧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杜开坦、省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如林和省计委副主任王显达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级规划修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郝锋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土地管理局规划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王经培和副处长李椒智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统一研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技术和工作方案后,牵头组织并与云南资源环境发展中心等有关科研单位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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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院校共同承担规划的具体技术业务和成果制作。 1997年12月规划办公室拟定《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工作方案》,提出规
划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即准备工作阶段、分析研究与编制规划阶段、规划的部门协调论证阶段、规划评审阶段、规划报批阶段。
(二)规划工作开展
经过1997年12月的充分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主要是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各部门业务联络员)、技术准备(主要是确定技术工作人员、研究技术规程等)和经费准备,规划办公室于1998年1月组织召开第一次部门联络员会议,统一部署各部门的资料搜集工作,并充分听取了各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为了使规划基础资料更为充分、翔实、可靠,规划办公室又于1998年4月13 日召开第二次联络员会议,进一步部署各部门的资料搜集工作。到4月底,各主要用地部门分别提出了用地现状、用地需求量预测申报的有关数据、文字报告和图件资料。从5月开始,技术工作组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土地详查1996年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土壤普查、农业后备资源调查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用地规划等基础资料、图件,按照国家对省级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首先进行了《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分析》《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研究》《云南省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与城市等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分析》《云南省土地利用分区与用途管制政策研究》等专题研究;进而于8月底编制完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初审稿以及专项规划《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初稿。
1998年9月15 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部门协调和
论证会”,充分征求各个部门对规划初审稿的意见。各部门还认真填报了规划办公室发送的“征求意见表”。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初审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不少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规划技术工作组于9月下旬至10月对初审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1998年11月9 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发出《关于调整规划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的函》,对云南省规划基期(1996年)耕地面积、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量和控制耕地减少量、规划末期耕地保有量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1月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下达了省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对设市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规划用地分类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技术工作组立即根据国土资源部新下达的规划指标和技术上的新要求,对已修改好的规划成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经过几易其稿,于1998年12月上旬完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送审稿)》,提请国土资源部预审和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对规划(送审稿)的预审意见,技术工作组于1999年2~5月对规划成果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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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真的修改和完善,并于1999年9月24 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
(三)规划编制内容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将规划基期年定为1996年,规划近期年定为2000年,规划末期年定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人口发展规划及预测。根据省计委“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关于人口发展指标、应用数学模型对人口发展情况的预测结果以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预测数等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确定出全省2000年总人口4 300万人、2010年总人口4 800万人作为总体规划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详见《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告》)。
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耕地规划指标以国家下达云南省1997~2010年控制减少耕地量、补充耕地量、净增减耕地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为基础依据来确定。
城镇用地和村镇用地规划指标系在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采用“人均用地定额法”来核定。全省2010年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定为70平方米/人,村镇人均用地指标定为120平方米/人。其他各类用地指标主要依据有关部门用地预测与规划经综合分析平衡后确定。具体分4步进行:(1)统一基础数据,由规划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人口规划指标、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和有关规划的基础数据;(2)部门用地需求量预测规划申报,各有关用地部门根据各自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提出本部门规划用地需求量预测,报规划办公室;(3)平衡协调,规划办公室按照土地利用分类,对部门用地预测进行归类、综合平衡,提出全省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召开会议征求各部门意见;
(4)编制规划用地平衡表,规划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调整用地指标,并分解到
各地(州、市)和各上地利用地域分区,编制土地利用平衡表,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依据。
城镇用地规划指标。全省1996年城镇用地面积为4.24万公顷(包括现有设市城市、县城和除县城外的建制镇),城镇人均用地54平方米/人。规划2010年全省城镇用地规模为 11.76万公顷,城镇人均用地70平方米/人。规划期(1997~2010年)内全省净增城镇用地
7.52万公顷,与基期(1996年)相比,增幅较大。详见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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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表
表 5-1 单 位 : 万 人 、 万 公 顷 、 平 方 米
地(州、市) | 1996年 | 2000年 | 2010年 |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人口数 | 用地 面积 | 人均 用地 | |
全省合计 | 785.2 | 4.24 | 54.0 | 1 075.0 | 6.68 | 62.1 | 1 680.0 | 11.76 | 70.0 |
昆明市 | 195.7 | 0.60 | 30.7 | 233.0 | 1.00 | 42.9 | 305.0 | 1.80 | 59.0 |
东川市 | 9.1 | 0.03 | 33.0 | 11.0 | 0.05 | 45.5 | 15.0 | 0.08 | 53.3 |
昭通地区 | 54.9 | 0.17 | 31.0 | 85.0 | 0.39 | 45.9 | 136.0 | 0.75 | 55.1 |
曲靖地区 | 100.9 | 0.66 | 65.4 | 141.0 | 0.98 | 69.5 | 250.0 | 1.78 | 71.2 |
楚雄州 | 43.1 | 0.23 | 53.4 | 60.0 | 0.40 | 66.7 | 94.0 | 0.73 | 77.7 |
玉溪市 | 50.9 | 0.25 | 49.1 | 68.0 | 0.39 | 57.4 | 102.0 | 0.69 | 67.6 |
红河州 | 82.3 | 0.51 | 62.0 | 110.0 | 0.73 | 66.4 | 164.0 | 1.17 | 71.3 |
文山州 | 31.5 | 0.19 | 60.3 | 54.0 | 0.41 | 75.9 | 96.0 | 0.73 | 76.0 |
思茅地区 | 33.9 | 0.32 | 94.4 | 51.0 | 0.47 | 92.2 | 85.0 | 0.78 | 91.8 |
西双版纳州 | 17.1 | 0.16 | 93.6 | 23.0 | 0.20 | 87.0 | 38.0 | 0.33 | 86.8 |
大理州 | 60.6 | 0.28 | 46.2 | 84.0 | 0.47 | 56.0 | 124.0 | 0.83 | 66.9 |
保山地区 | 33.9 | 0.16 | 47.2 | 52.0 | 0.32 | 61.5 | 90.0 | 0.66 | 73.3 |
德宏州 | 18.8 | 0.28 | 148.9 | 30.0 | 0.32 | 106.7 | 45.0 | 0.43 | 95.6 |
丽江地区 | 18.7 | 0.12 | 64.2 | 25.0 | 0.17 | 68.0 | 42.0 | 0.31 | 73.8 |
怒江州 | 7.4 | 0.05 | 67.6 | 10.0 | 0.06 | 60.0 | 16.0 | 0.10 | 62.5 |
迪庆州 | 4.8 | 0.03 | 62.5 | 6.0 | 0.04 | 66.7 | 12.0 | 0.09 | 75.0 |
临沧地区 | 21.6 | 0.20 | 92.6 | 32.0 | 0.28 | 87.5 | 66.0 | 0.50 | 75.8 |
土地利用分区。确定、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各部门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一般采用土地利用分区和确定用地指标相结合,并按用地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的方法加以解决。土地利用分区是按照土地利用结构在空间的分布规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方向的相对一致性,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保持县级行政界线的完整性等原则进行划分的。
云南省地域较为广阔,坝区和山区间的农业自然环境差异明显,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利用程度各异。根据上述分区原则,采用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相结合的方法将全省划分为5个土地利用地域区,即Ⅰ滇东北中山山原区、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原区、Ⅲ滇东南中低山岩溶山原区、Ⅳ滇西北高山高原峡谷区、V 滇西南中低山盆谷区。为了实施用途管制,在上述5个地域区内,根据土地利用方向和管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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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则的一致性,划分为3个一级用地区,即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未利用土地区。在农业用地区内,划分出耕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水面用地区和自然保护区6个二级用地区,其中耕地区内进一步划分出基本农田区和一般农田区2个三级用地区。在建设用地区内,又划分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交通用地区和水利设施用地区3个二级用地区。各用地区均提出了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详见表5-2,表5-3,表5-4。
1996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2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24.99 | 27.75 | 24.99 | 9.16 | 41.54 | 128.43 | ||
小计 | 99.32 | 182.55 | 121.99 | 92.76 | 205.54 | 642.16 | ||
园地区 | 4.06 | 13.34 | 7.74 | 0.98 | 35.33 | 61.54 | ||
林业用地区 | 156.91 | 631.14 | 294.20 | 399.50 | 697.52 | 2 179.27 | ||
牧业用地区 | 14.27 | 12.53 | 2.63 | 41.84 | 7.91 | 79.18 | ||
水面用地区 | 4.15 | 21.85 | 5.33 | 4.57 | 12.13 | 48.03 | ||
合计 | 278.71 | 861.41 | 431.89 | 479.65 | 958.63 | 3 010.09 | ||
建设用地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7.11 | 21.81 | 8.99 | 3.05 | 13.48 | 54.44 | |
交通用地区 | 2.30 | 10.44 | 4.47 | 1.54 | 6.41 | 25.16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0.28 | 3.07 | 0.72 | 0.43 | 1.14 | 5.64 | ||
合计 | 9.69 | 35.32 | 14.18 | 5.02 | 21.03 | 85.24 | ||
未利用土地区 | 73.98 | 202.55 | 173.19 | 94.43 | 192.62 | 736.77 | ||
土地总面积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1 172.08 | 3 8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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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3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21.97 | 25.46 | 22.75 | 8.30 | 40.39 | 118.87 | ||
小计 | 96.30 | 180.26 | 119.75 | 31.90 | 204.39 | 632.60 | ||
园地区 | 5.00 | 16.32 | 9.80 | 1.20 | 38.68 | 71.00 | ||
林业用地区 | 165.60 | 654.50 | 309.00 | 406.70 | 709.20 | 2 245.00 | ||
牧业用地区 | 18.40 | 37.70 | 13.00 | 51.70 | 29.20 | 150.00 | ||
水面用地区 | 4.28 | 22.35 | 5.50 | 4.70 | 12.65 | 49.48 | ||
合计 | 289.58 | 911.13 | 457.05 | 496.20 | 994.12 | 3 148.08 | ||
建设用地 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7.67 | 23.27 | 9.23 | 3.16 | 13.81 | 57.14 | |
交通用地区 | 2.62 | 11.05 | 4.80 | 1.65 | 7.03 | 27.15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0.33 | 3.29 | 0.80 | 0.48 | 1.34 | 6.24 | ||
合计 | 10.62 | 37.61 | 14.83 | 5.29 | 22.18 | 90.53 | ||
未利用土地区 | 62.18 | 150.54 | 147.38 | 77.61 | 155.78 | 593.49 | ||
土地总面积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1 172.08 | 3 832.10 |
2010年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分区面积汇总表
表 5-4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域分区 用地分区 | Ⅰ滇东北中山山 原区 | Ⅱ滇中中山湖盆高 原区 | Ⅲ滇东南中低山岩 溶山原区 | Ⅳ滇西北高山高原 峡谷区 | Ⅴ滇西南中低山盆 谷区 | 全省合计 | ||
农业用地区 | 耕地区 | 基本农田区 | 74.33 | 154.80 | 97.00 | 23.60 | 164.00 | 513.73 |
一般农田区 | 14.73 | 20.43 | 17.63 | 6.26 | 37.05 | 609.83 | ||
小计 | 89.06 | 175.23 | 114.63 | 29.86 | 201.05 | 94.00 | ||
园地区 | 7.20 | 22.10 | 13.20 | 2.20 | 49.30 | 2 360.00 | ||
林业用地区 | 179.00 | 689.10 | 334.20 | 417.50 | 740.20 | 180.00 | ||
牧业用地区 | 20.00 | 42.74 | 23.00 | 59.00 | 35.26 | 51.83 | ||
水面用地区 | 4.44 | 23.23 | 5.75 | 4.90 | 1 039.32 | 3 295.66 | ||
合计 | 299.70 | 952.40 | 490.78 | 513.46 | 14.86 | 61.93 | ||
建设用地 区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区 | 8.39 | 25.69 | 9.73 | 3.26 | 7.91 | 30.12 | |
交通用地区 | 2.90 | 12.18 | 5.30 | 1.83 | 1.70 | 7.24 | ||
0.41 | 3.66 | 0.90 | 0.57 | 24.47 | 99.29 | |||
11.70 | 41.53 | 15.93 | 5.66 | 108.29 | 437.15 | |||
水利设施用地区 | 50.98 | 105.35 | 112.55 | 59.98 | 1 172.08 | 3 832.10 | ||
合计 | 362.38 | 1 099.28 | 619.26 | 579.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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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图件。规划的基础图件采用省土地局、省地矿测绘院1997年12月编绘出版的1∶50万《云南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规划中未另编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根据部门用地规划情况,按照土地利用分区的原则进行编绘的。主要反映以下内容:(1)土地利用地域分区界线。
(2)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等农业用地区的布局以及城市规模和重点工矿、交通、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布局。(3)行政区域界线,主要是省级、地州级、县级行政界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1995~1997年云南各县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26.80万公顷,占基期总耕地的 35.32%。在编制省级规划初审稿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调整为280.00万公顷,占基期总耕地的43.60%。1998年11月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出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给云南省下达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513.73万公顷)。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要求,省级规划(送审稿)又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调整为513.73万公顷(7 706万亩),占基期总耕地的80%。
(四)规划方案确定
根据土地供需分析预测结果,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下达的1997~2010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编制了两个用地结构方案。这两个方案均基本满足各部门用地规划需求,园地、林地、牧草地、交通用地、水域等规划均相同,主要差别在于耕地和居民点建设用地两个方面,其编制依据是:
耕地:方案Ⅰ完全以国家下达本省1997~2010年耕地净增减量(净减少32.33万公顷)为依据。方案Ⅱ则同时考虑国家下达的耕地增减控制指标、云南的耕地质量状况尤其是耕地坡度分级状况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需求,与方案Ⅰ的区别有二:(1)退耕指标为 84.54万公顷(即25°以上的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比方案Ⅰ多51.21万公顷;(2)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增至6.16万公顷,比方案Ⅱ多0.56万公顷,因而规划末期耕地保有量为558.06万公顷,比方案Ⅰ少51.77万公顷。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两个方案的区别在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不同。方案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云建规〔1996〕第825号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总用地控制指标及各地(州、市)基期城镇人均用地情况,审核确定全省平均为70平方米/人,据此测算出规划末期全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11.76万公顷。方案 Ⅱ则按省建设厅规划,各地(州、市)城镇人均用地指标为80~110平方米/人,全省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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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9平方米/人,据此测算出规划末期全省城镇用地规模为16.63万公顷,比方案Ⅰ多4.87万公顷。
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对比分析如下:(1)从耕地规划面积看,方案Ⅱ由于将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方案Ⅰ则是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只能采用方案Ⅰ,而且由于方案I 的 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达609.83万公顷,比方案Ⅱ多51.77万公顷,利于实现省内粮食自求平衡的战略目标。(2)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来看,方案Ⅰ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核定的,也符合云南城镇建设稳步发展的要求;方案Ⅱ由于城镇人均用地规划指标达 99平方米/人,比基期净增45平方米/人,规划全省城镇用地总规模比基期净增12.39万公顷,增幅偏大,不利于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且国家下达的“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难以满足其需求,因而方案Ⅰ优于方案Ⅱ。根据以上分析,选择方案Ⅰ作为规划方案。
(五)规划修编形成资料成果
主要规划成果有:(1)《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送审稿)》;(2)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说明;(3)《云南省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规划(送审稿)》;(4)《云南省人口与土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告》;(5)《云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研究报告》;(6)《云南省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与城市等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相衔接分析报告》;(7)《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75万机制彩图)。
(六)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确定的全省主要控制指标为:耕地保有量为609.83万公顷;建设用地面积新增14.05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6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13.70万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20万公顷。
按变更调查,上述指标到2004年实现情况是:耕地保有量611.96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新增7.83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5.49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8.47万公顷,略低于规划指标。
按“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规划指标到2004年实现情况是:耕地保有量614.68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新增面积9.02万公顷,高于规划控制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4.77万公顷,高于规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11.28万公顷,低于规划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08.47万公顷,略低于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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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
(一)前期准备工作
云南省按照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深入地分析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对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分析,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云南省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采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专业机构承担、专家咨询论证和广大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1.基本情况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刘平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崔质涛、国土资源厅厅长张耀武为副组长,十二委办厅局主要领导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省厅也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厅长张耀武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厅长余蕴祥为副组长,十二处室处长(主任)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家咨询人员、部门联络员,制定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确定规划修编单位,申请编制经费,明确任务和要求。相继转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印发《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并将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文件、部培训材料编辑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资料》,下发给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技术单位,作为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材料。省政府已原则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省厅及修编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各项任务,并于6月25日召开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会。
专题研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了21个研究专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九个报告修改稿均已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各个专题研究报告成果,修编办及时将专题研究报告送厅相关处室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分成五个组交叉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各专题研究小组进行修改完善。近期,已将审查并进行修改后的报告报送部给予审查,同时云南省将对各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再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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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四清查、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系统客观的评价,扎实开展以“四查清、四对照”为主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对各州(市)上报的“四查清、四对照”报告,严格审查、及时反馈、及时修改完善。
规划修编经费
2004年12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提交《关于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专项经费的请示》,请示中报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经费预算和安排意见。申请省级补助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3 474万元,已申请财政拨付2005年,2006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预算2 781万元,其中省级规划修编经费480万元,州(市)级规划修编补助经费417万元,县(区、市)级规划修编补助经费1 884万元。2007年申请安排经费预算693万元,其中州(市)规划修编补助经费126万元,县(区、市)级规划补助经费567万元。
(二)修编课题研究
按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共设立了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价、土地利用战略研究、耕地保护目标与对策研究、节约与集约用地研究、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研究、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研究、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研究规划实施保障研究8个支撑性专题,“四查清、四对照”专题报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土地利用结构专题调查研究、未利用土地资源调查研究、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布局研究、土地用途分区及规划实施措施的制定研究、1997~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及规划修改调查补充调查7个基础性专题,概略性规划方案编制研究、省级规划修编成果数据库标准与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县、州市规划修编成果数据库与省级数据库的接口开发与建设、省级规划修编成果数据整合规范化处理与建库、省级规划修编成果管理与应用系统开发项目5个信息化专题及1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研究,共计 21个专题研究。
2005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在滇高校及有关专家对各专题内容、提纲进行座谈、
研讨,并在会后提出各自的书面意见。现已完成《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资料汇编》编印工作,初步拟定专题研究提纲,选定专题承担单位,提出各部门需提供资料的清单,并由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各专题研究的跟踪、督促和协调,适时走访相关部门和行业,积极推进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同期,云南国土资源厅及修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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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各项任务,并于2006年6月召开由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部门主管领导及规划负责人参加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会,参加会议人数102人,会议时间为3天。2006年8月,成功举办由各州、市、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负责人和专业技术单位主要成员参加的全省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业务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达450人,培训时间为4天。通过会议和培训,使参会的各位代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知识、修编思路、专题研究要求和规划管理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对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任务。为下一步规划修编工作指明方向,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云南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的8个支撑性研究报告修改稿均已完
成,并于2006年底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各个专题研究报告成果,修编办及时将专题研究报告送厅相关处室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分成五个组交叉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各专题研究小组进行修改完善。2008年6月,修编办再次组织省内专家对8个支撑性专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交各课题组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二稿已经完成,其他基础性研究型专题已经基本完成,课题组已经进行了两次修改,已具备初步评审的条件,关于省级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建设相关专题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由于受整个规划修编工作进展、国土资源部新的规划数据库标准,以及即将实施的新的土地分类的影响,整个工作的完成将适当延后。
2007年12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征求意见稿)》,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云南省土地规划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对《纲要》确定的省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进行了分解,并经多轮专家征询意见,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规划参考指标分解方案》,并于2008年1月下发到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规划专题研究和大纲编制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推进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进度。
在规划队伍建设方面,2005~2006年省厅结合本省实际确定了两批规划机构推荐名单,共57家。2007年配合中国土地学会推荐土地规划修编甲级资质,云南省9家机构已成功推荐为甲级,下一步省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推荐。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部分,是省、地
(州、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的重要决策依据,也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全省土地资源进行宏观控制与科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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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用途管制
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实施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也是我国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云南省在《规划》编制完成并于199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曾经有过一段摸索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当时,人们对规划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很肤浅,全社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知度很低,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也不够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有时无,有的甚至成为马后炮,事后再补办手续。但是,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严格,特别是随着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得这一制度有章可循,更加完善、规范。云南省严格执行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效果显著。首先,这一制度的严格实施强化了社会上依照《规划》用地的观念,《规划》在社会上的认知度有所提高,也引起了各级领导对《规划》的重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严肃性得到提高,初步显现出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再者,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选点定址、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的科学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把好节约用地关,避免了多占少用的问题。三是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土地利用计划的落实和监管,对每年的计划指标使用情况,通过一个个项目的预审在数量和空间位置上都能得到掌握。但是,希望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序更加简化、办理效率更加提高、管理手段更加现代的呼声比较普遍。
(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规划》编制完成后,一直都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每一年度都编报土地利用计划,对全省的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使得土地供应有计划、按步骤、有的放矢地进行,使得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做到目标明确,心里有数,掌控有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实现“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方针具有积极作用,也使得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得以落实。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生态退耕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项目,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利用进行的年度调节,以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颁布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999年2月24日,经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3月2日以国土资源部2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国土资源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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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相关要求,制定了云南省的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26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云南省年度计划做了如下修改:(1)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2)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3)是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9日以国土资源部37号令向全国发布实施,云南省根据办法制订
《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对云南省的年度计划分解、执行、核销作了更深一步的明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为:(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落实
为贯彻落实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及各地规划实施以来建设实际占用耕地情况、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情况、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情况、各地土地资源状况、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国内生产总值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效益状况等因素,经过加权测算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方案。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需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国务院批准方才下达。
省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参照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上报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和各年计划执行情况,经过综合平衡,编制《全省土地利用计划(草案)》。待国家正式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后,按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再行下达各州、市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和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由州、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省直接核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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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核销。
各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独列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为确保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云南省十分重视计划台账的建立和管理。2000年9月,在国土资源厅挂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建立计划管理的预报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2001年在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同时,编制下发农地转用计划管理台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管理台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家从1987年开始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1987~2004年,云南省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地州市批准农转用三大类下达各州、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指标按照土地开发、土地整理
(含复垦)两类下达。2005年云南省没有分解下达年度计划指标,2006年云南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将2006年年度计划指标下达16个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耕地),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省级以下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国有土地有偿供应计划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含复垦)]。
1987~2006云南省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
表 5-5 单 位 : 公 顷
年度 | 计划下达数 | 实际用地数 | 结余(或超出) |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
1987 | 6 000.0000 | 6 000.0000 | 3 433.2000 | 3 433.2000 | 2 566.8000 | 2 566.8000 |
1988 | 10 000.0000 | 6 000.0000 | 3 931.8667 | 1 946.2667 | 6 068.1333 | 4 053.7333 |
1989 | 7 666.6667 | 4 666.6667 | 3 293.3333 | 1 606.3333 | 4 373.3333 | 3 060.3333 |
1990 | 7 333.3333 | 4 666.6667 | 3 109.0000 | 1 476.3333 | 4 224.3333 | 3 190.3333 |
1991 | 8 000.0000 | 5 000.0000 | 3 191.2667 | 1 498.7333 | 4 808.7333 | 3 501.2667 |
1992 | 7 666.6667 | 4 333.3333 | 5 832.0667 | 2 878.4667 | 1 834.6000 | 1 454.8667 |
1993 | 11 666.6667 | 6 333.3333 | 11 031.0000 | 6 700.0000 | 635.6667 | -366.6667 |
1994 | 9 000.0000 | 4 700.0000 | 6 377.7333 | 3 815.8667 | 2 622.2667 | 884.1333 |
1995 | 8 800.0000 | 4 500.0000 | 4 859.0000 | 2 683.0000 | 3 941.0000 | 1 8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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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续 表
年度 | 计划下达数 | 实际用地数 | 结余(或超出) |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农用地 | 耕地 | |
1996 | 8 700.0000 | 3 900.0000 | 5 332.0000 | 2 348.0000 | 3 368.0000 | 1 552.0000 |
1997 | 6 460.0000 | 2 400.0000 | 9 043.4667 | 4 450.8667 | -2 583.4667 | -2 050.8667 |
1998 | 6 080.0000 | 2 180.0000 | 12 776.8667 | 7 627.6000 | -6 696.8667 | -5 447.6000 |
1999 | 7 000.0000 | 3 150.0000 | 6 321.9333 | 3 289.1333 | 678.0667 | -139.1333 |
2000 | 8 000.0000 | 4 800.0000 | 7 923.8667 | 4 263.5333 | 76.1333 | 536.4667 |
2001 | 7 800.0000 | 5 000.0000 | 6 664.6667 | 3 029.0000 | 1 135.3333 | 1 971.0000 |
2002 | 9 000.0000 | 6 000.0000 | 3 580.2000 | 3 245.7333 | 5 419.8000 | 2 754.2667 |
2003 | 8 000.0000 | 6 000.0000 | 7 812.3333 | 4 974.6000 | 187.6667 | 1 025.4000 |
2004 | 7 000.0000 | 4 500.0000 | 14 495.5830 | 10 635.8992 | -7 495.5830 | -6 135.8992 |
2005 | 6 300.0000 | 4 800.0000 | 6 296.3058 | 4 799.8264 | 3.6942 | 0.1736 |
2006 | 7 380.0000 | 5 410.0000 | 7 378.8717 | 5 409.2757 | 1.1283 | 0.7243 |
2007 | 6 800.0000 | 4 700.0000 | 6 799.2485 | 4 605.9706 | 0.7515 | 94.0294 |
合计 | 164 653.3333 | 99 040.0000 | 139 483.809 | 84 717.6385 | 25 169.5243 | 14 322.3615 |
注:“结余(或超出)”列中“-”表示土地利用指标使用情况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计划。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管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
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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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年底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云南省省、市(州)、县、乡四级规划体系初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对土地的利用、开发、整治与保护从宏观战略的层面到微观的具体地块,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方针与目标的指导下,结合云南省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通过上下衔接,相互联系的规划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量等主要规划指标实行逐级控制,体现和落实了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同时,在县、乡两级基层规划中,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用途,使宏观战略目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使规划成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依据。
2003年云南省又组织完成省、市(州)、县三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专项规划,为土
地开发整理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规划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有益的工作。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和其他各类用地指标均已层层下达落实到地州市、县、乡级规划,建立起完整的全省上下衔接的四级规划体系,使全省的土地利用目标逐级落实到地块。
(四)土地利用公示制度
云南省在省、地州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有的进行了公示、公告,但是大多数没有做这项工作。显然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宣传不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力。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公示制度方面做得很好,各乡镇有规划公示牌,保护片、块有标志,保护有措施、有责任,做到了家喻户晓。
(五)土地有偿使用
随着中国土地资产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观念的转变、土地有偿使用的实践、地产市场的发育与逐步完善,土地资源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的范围和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云南省与全国一样也是如此,把使用土地的数量多少和质量好坏与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建立起土地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土地由资源型向资产型转化,特别是结合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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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企业破产、“退二进三”制定优惠经济政策,促进闲置、低效率利用土地合理流转方面作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盘活了一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增加土地的有效供应,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和利用效率。例如:仅2003年一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为 854个国有企业处置土地资产3 533公顷,显化国有企业土地资产20.2亿元。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后,使得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的完成有了资金的保障,从而使云南省实现耕地的 “补大于占”、超额完成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开发复垦阶段性计划指标。
二、实施成效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1999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实施后,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不断加强。省、州(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已经建立;实施规划的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各级规划的实施,在引导和规范城乡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两年来,云南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既保障了各项建设的合理用地,又有效地遏制了各类建设大量圈占土地、占用耕地过多的势头,促进了云南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具体地说《规划》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归纳如下:规划法制建设取得进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编制、实施、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方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以及《云南省土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基本农田管理办法》等都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和完善。
规划用地的观念增强。通过规划的实施,特别是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使得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所了解,并逐步树立起按规划用地观念。其表现为:一是在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划用地的意识不断加强。在建设用地供应上,引入了规划调控的观念,总量调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已成为土地利用宏观管理的基本方法,各级政府在协调建设发展、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中也体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重要性,增强了按规划供地、管地的观念和意识。二是土地使用者在办理用地手续审办过程中加深了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的认识,得到土地利用规划重要性的亲身体会。久而久之使得全社会对规划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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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按规划用地的观念不断增强。
基本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规划指标实现程度的情况来看,1996年耕地面积为 642.16万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规划为609.83万公顷,减少32.33万公顷,年均减少2.31万公顷。2004年耕地保有量为611.95万公顷,若按年均规划减少量计算,比2004年的规划控制指标623.68万公顷,减少11.73万公顷。这主要是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生态建设的实施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因灾损毁等的结果,而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全部都做到了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占用的面积。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为5.60万公顷,年均0.4万公顷,1997~2004年各项建设共占用耕地4.77万公顷,超过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规划指标为20万公顷, 1997~2004年已完成11.28万公顷,完成了规划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面积为513.70万公顷,截至2004年底,基本农田减少面积7.48万公
顷,补划面积2.25万公顷,净减少5.23万公顷,实际基本农田面积尚有508.47万公顷,保有率达98.98%。因此,可以说云南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宏观控制目标进行着,基本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效地保护了基本农田。
保障建设需求。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均十分重视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用地需求,为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据土地变更调查资料,1997~2004年,全省建设用地面积由1996年的67.62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76.42万公顷,增加了8.80万公顷。其中:全省交通建设用地由1996年的 7.5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9.207万公顷,净增1.67万公顷,公路通车里程达167 050公里,位居全国第一,有高速公路1 421公里,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里程4 668公里,交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大有缓解。水利设施用地由1996年的5.6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7.713万公顷,净增2.07万公顷,有力地支持了大朝山电站、小湾电站、引水济昆等一批水利水电项目的建设,发挥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全省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由1996年的54.44万公顷增加到2004年的59.487万公顷,净增5.05万公顷,保障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用地需求。土地的合理供应对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实施可以通过供地总量来调控经济发展总量,通过供地结构来调控经济发展结构,通过供地速度来调控经济发展节奏,通过实施土地利用区域政策来促进国民经济区域协调发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8年来,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云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进行了清理,结合云南省开发区的实际情况,暂停审批15个,注销开发区28个,将原有81个开发区减至38个,初步遏制了一些地方不切实际,圈占耕地、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盲目设立、扩建各类开发区,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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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即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
一、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严格用途管制。针对部分地州、县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云南省部署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范围、位置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的主要内容。
1989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的要求,在晋宁县新街乡、曲靖市沿江乡、姚安县龙岗乡和广南县八宝镇等4个乡镇进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于1990年11月在姚安县召开了经验交流现场会,部署了全省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1991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在曲靖市举办了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培训班,为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做准备。1992年4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全省各县相继开展工作。截至1995年底,全省已有69个县完成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根据47个县统计,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5 102 239.78亩,保护率45.45%,其中:一级保护7 643 096.95亩,占保护区面积的
50.61%;二级保护7 459 185.28亩,占保护区面积的49.39%。建水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还
获得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 1996年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区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64.00万公顷,占
现状耕地总面积的79.79%和规划末期耕地总面积的81.57%。本次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末期。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限一致,并且同时开展编制工作。云南省因当时特殊原因,省级未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地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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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制了基本农田规划。如:临沧地区编制了《临沧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永平县编制了《永平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等。
1998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下达的控制指标,全省划入基本农田区的耕地面积为513.73万公顷,占现状耕地总面积的80.00%和规划末期耕地总面积的84.24%,详见表5-6。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指标分解表
表 5-6 单 位 : 万 公 顷
地(州、市) | 基期(1996年) 耕地面积 | 末期(2010年) 耕地面积 |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基本农田占总耕地比重(%) | |
基期1996年 | 末期2010年 | ||||
全省合计 | 642.16 | 609.83 | 513.73 | 80.00 | 84.24 |
昆明市 | 30.80 | 29.12 | 25.80 | 83.77 | 88.60 |
东川市 | 3.92 | 3.64 | 2.73 | 69.85 | 75.09 |
昭通地区 | 65.98 | 57.64 | 48.40 | 73.36 | 83.97 |
曲靖地区 | 86.42 | 81.38 | 71.20 | 82.39 | 87.49 |
楚雄州 | 31.29 | 30.15 | 26.40 | 84.36 | 87.56 |
玉溪市 | 22.52 | 21.94 | 19.20 | 85.26 | 87.51 |
红河州 | 62.48 | 59.58 | 50.60 | 80.99 | 84.93 |
文山州 | 65.33 | 61.03 | 51.60 | 78.98 | 84.55 |
思茅地区 | 75.28 | 74.44 | 60.00 | 79.70 | 80.60 |
西双版纳州 | 20.79 | 20.00 | 17.20 | 82.75 | 86.00 |
大理州 | 31.76 | 30.94 | 27.00 | 85.01 | 87.27 |
保山地区 | 34.27 | 33.23 | 28.20 | 82.28 | 84.86 |
德宏州 | 19.53 | 19.09 | 16.60 | 84.98 | 86.96 |
丽江地区 | 21.19 | 20.58 | 17.60 | 83.07 | 85.52 |
怒江州 | 7.95 | 6.80 | 4.80 | 60.40 | 70.59 |
迪庆州 | 6.98 | 5.98 | 4.40 | 62.98 | 73.58 |
临沧地区 | 55.67 | 54.29 | 42.00 | 75.45 | 7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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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产稳产农田的保护。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全省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工作,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省分别于7月和10月召开了两次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数据统计预报分析会,对全省上报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进行了分析统计, 12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组成的联合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通过检查,截止到
2003年底,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513.70万公顷,其中已划定基本农田面积507.4862万公顷,占规划确定基本农田的98.8%,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6.2137万公顷,占1.2%。已划定地块数180 926块,以建立标志数3 683个,全省共新增落实地块37 405块,新增标志1 310个;全省乡镇总数1 575个,档案备齐的乡镇有1 457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2.5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11 952份,签订到组118 820份,签订到农户5 503 771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待签订到村1 509份,到组30 099份,到农户 1 996 319份。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是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项目涉及、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法定规划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和〈县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省级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4月8日和8月29日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省、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并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进行部署。云南省成立以厅长张耀武为组长,副厅长余蕴祥、巡视员郝锋为副组长,蒋铮等8位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2005年《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相关成果为基础;上下结合,并与相关规划协调;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切实可行;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政府决策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2000年为基期,2010年为末期,规划期限为10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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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年。规划近期为2001~2005年;规划远期为2006~2010年。
云南省规划期(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目标确定为:耕地整理规模 776 500公顷,净增耕地74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20 000公顷,净增耕地2 000公顷;土地复垦规模30 000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的规模16 500公顷,增加耕地10 000公顷,复垦为林地的规模13 500公顷,增加林地10 0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规模3 260 000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的规模80 000公顷,增加耕地64 000公顷,开发为园地、林地和牧草地的规模3 180 000公顷,增加园地和林地3 010 000公顷。以上合计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为4 086 500公顷,增加耕地150 000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业地 3 020 000公顷。通过上述土地开发整理,使规划末期(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609.83万公顷以上。
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安排: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供需分析的所要达到的规划目标,在与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对云南省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作出了总体安排。规划期内,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含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增加农用地 76 000公顷,均为新增耕地,确保各类建设占用耕地58 000公顷;通过土地复垦(废弃地复垦),增加农用地20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10 000公顷,林地10 000公顷;通过土地开发(主要是荒草地开发),增加农用地3 074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64 000公顷、园地 240 000公顷、林地1 760 000公顷、牧草地1 010 000公顷。
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安排:根据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开发整理实施条件分析、全省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安排,在反复分析研究、充分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上述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及农用地面积等指标进行合理分解,落实到了各市(州)。
土地开发整理的近期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是一项投资大、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可能的资金投入情况和实施条件,确定出云南省近期(2001~2005年)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净增耕地的规模为:耕地整理净增地 25 0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500公顷;土地复垦增加农用地5 000公顷,其中新增耕地2 5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增加农用地1 223 500公顷,其中新增耕地24 000公顷。以上合计近期(2001~2005年)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用地1 254 000公顷,其中净增耕地
52 000公顷。通过近期(2001~2005年)积极的土地开发整理,力争使本省耕地总量平衡得以顺利实现,土地利用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各业生产协调发展。
三、其他专项规划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以后,云南省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与土地管理关系紧密的主要有《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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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利用规划
(一)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云南省是水电资源大省,把水电开发作为支柱产业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将水利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在近20年间,云南将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几条大江河流域开发大型水电工程。为了实现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迫切需要将全省水电移民安置用地纳入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并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对移民安置用地进行提前规划和开发。因此,尽快做好全省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已是亟待完成的重要课题,深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省政府2004年3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对此作出专门决定:“将全省重点工程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统一纳入全省土地利用规划一事,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研究解决”(见《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纪要》)。为此,经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协商,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组织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土地规划专家组成专门课题组,负责承担完成全省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编制任务。
本项规划在性质上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具有特殊目的的专项规划,它是为解决大
中型水电工程(指装机容量50MW以上,不包括装机容量低于50MW的小型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所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地问题而专门开展的规划项目。系根据云南省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移民安置计划,在分析云南各地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可行的云南省大中型水电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并拟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体系,为云南省顺利完成水电移民安置计划任务、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规划任务和期限
(1)分析水电建设移民安置人口与土地需求量。(2)调查和分析移民安置用地潜力。(3)研究和确定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和中期规划方案,并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指标。(4)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体系。
云南省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总体期限与《云南省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纲要(2004~2020年)》相应,以2003年为基期,2020年为末期,规划期限为17年,即 2004~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4~2010年,中期为2011~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以2003年末调查和统计资料为准。
(三)规划研究成果
规划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2004~ 2020年)》。(2)《关于〈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2004~2020年)〉的说明》。(3)《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人口与用地需求量预测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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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4)《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潜力调查研究报告》。(5)《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方案研究报告》。(6)《重点州市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研究》。(7)《实施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的保障措施体系研究报告》。(8)《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潜力分布图》。(9)
《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图》。(10)重点州市大中型水电建设移民安置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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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一、初期阶段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
1979年9月,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划分社员自留山的通知》,要求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就近划给社员每户1~2亩作为自留山。同年12月,全省山区工作会议提出,在高寒山区和边远山区可以从实际出发,搞包产到户。与此同时,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改革,1980年,中国开始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
1980年9月30日,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198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宣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
198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请示》,要求在全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同年12月,省政府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配合国家进行了关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尝试。
二、探索阶段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在全国展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后,全国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进程大大加快。同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到1992年底,全国除西藏外的29个省(市、区)都已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1992年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其中专门对土地使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非营利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优惠价格,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项目具体条件适当降低;经批准亦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企业应按规定逐年交付场地使用费;凡一次性缴付土地开发费用的(包括征地拆迁,基础设施等费用),或由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还可简化申请用地手续。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大搞开发区建设,土地投机盛行,炒卖土地现象非常严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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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1993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土地市场,云南省土地局发出《关于认真检查全省土地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自查,然后各地、州、市土地局组织抽查。
1999年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结合我省的实际,由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并一直执行。
三、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后,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并限定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200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等六个方面,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限制划拨土地使用范围,建立完善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细化了划拨与有偿的范围,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各地必须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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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了招拍挂的范围,并增加了工业用地,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一阶段,国企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革也逐步推行。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土地市场建设起步良好,土地有偿使用的比例不断增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初步形成。从2001年起,提出在坚持小城镇、小宗地出让的基础上,要实现招标、拍卖由乡镇转向大中城市和县城;由小宗地向大宗土地的“两个战略性突破”。根据国家的供地政策,从2002年7月起,云南省要求各地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比例连年提高,从“八五”期间的6.2%,到“九五”期间的20%,2007年已达70%。土地收益不断增加,“八五”期间全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8亿元,“九五”期间跃升到26.3亿元,到2002年为止全省累计实现土地收益53亿元。
云南省土地市场的运作机构不断健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稳步推进。2007年底,全省已建立土地有形市场120个,有120个县市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则、程序和管理措施。328个建制镇完成了基准地价测算。全省从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以招拍挂出让土地128 070亩,收取出让金292亿元。
1992~2007年云南省土地出让情况统计表
表 6-1 单 位 : 宗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出让 |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
1992 | 422 | 344 | 2 917 | — | — | — |
1993 | 516 | 440 | 29 784 | — | — | — |
1994 | 2 211 | 464 | 30 199 | — | — | — |
1995 | 4 972 | 749 | 51 618 | — | — | — |
1996 | 5 934 | 963 | 31 517 | — | — | — |
1997 | 9 437 | 1 179 | 53 204 | 2 578 | 59 | 10 259 |
1998 | 9 471 | 1 692 | 50 047 | 2 743 | 48 | 10 576 |
1999 | 7 795 | 316 | 39 000 | 4 046 | 175 | 24 500 |
2000 | 14 767 | 1 125 | 68 581 | 6 970 | 167 | 40 460 |
2001 | 18 685 | 1 443 | 108 748 | 5 752 | 193 | 46 069 |
2002 | 14 104 | 3 803 | 159 399 | 6 634 | 364 | 62 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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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年份 | 出让 |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宗数 | 面积 | 出让金 | |
2003 | 15 141 | 2 776 | 208 313 | 7 247 | 873 | 112 030 |
2004 | 5 964 | 3 380 | 883 100 | 3 002 | 967 | 408 200 |
2005 | — | 2 770 | 920 326 | — | 1 628 | 623 894 |
2006 | — | 3 373 | 938 237 | — | 1 510 | 502 111 |
2007 | — | 5 306 | 1 569 148 | — | 3 016 | 1 214 012 |
合计 | 144 628 | 40 082 | 6 394 950 | 55 855 | 11 204 | 3 637 879 |
注:1992~1996年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2005~2007年未进行宗地数的统计,故相应栏无数据。
第二节 运行机制
一、土地交易一级市场
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
云南省土地一级市场的基本情况是:法规政策较为完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措施几乎涵盖了各个方面,而且还做了大量的实践上的总结。如土地管理的“五统一”,土地市场的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三个一”,土地审批的“会审制度”,土地管理的“阳光工程”等等。
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是1990年8月从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开始的,到1992年底,有 62个县市的102个乡镇开展了此项工作,有效遏制了不批就占、少批多占宅基地的不良势头,强化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的意识。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宅基地属个人所有的错误观点。
城镇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改革,云南省起步较晚、范围较小,河口、瑞丽、畹町三个国家级边境口岸是云南省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最早的地方。1993年3月,省政府制定实施的《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使云南省的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有了更明确、更规范的操作依据,从此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稳步推行。到1993年底,全省有42个县开展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出让土地6 600亩,占当年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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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的 4.2% 。 1993 年 11 月 14 日 , 中 共 中 央 《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指
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土地使用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
为推动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统一城乡地政管理,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1993年11月,云南省全省召开了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经验交流会,12月省政府批转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土地自发交易工作的意见》,到1995年底,全省有93个县市开展并完成了此项工作,追缴土地收益金3 000多万元。通过对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整顿,有力地遏制了土地自发交易行为,盘活了一些存量土地,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市场,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土地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1994年10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是云南省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史上的里程碑,会议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等。
2000年8月省级机构改革,国土资源厅组建后,更加重视土地市场的培育。
2001年6月,厅党组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在广南县召开了全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现场会。会议认真总结交流云南省 “九五”期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十五”期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
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7月1日起云南省结束了经营性用地的协议出让方式。
2003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在腾冲召开“全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活跃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
2003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一)土地交易程序
事前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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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
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二)土地交易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003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次会议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云南省从1992年开始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逐年提高,土地有偿使用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从“八五”期间的6.2%提高至“九五”期间的20%,2002年至2003年已达7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占有偿供地的比例从1997年的 5%提高至2003年的30%,但与国家规定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2004年达到了100%。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会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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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云南省政府193号文件的规定,从 2004年开始全省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不论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1997年非农用地大清查和 2002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清理出来的各种违法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分别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外,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2006年 8月1日起试行。
2006年8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按两个《规范》要求审核和检查各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出让程序和办法与两个《规范》严重背离的,将按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委托规定
2006年底和2007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机构推荐的通知》,组织开展了拍卖机构推荐入围的资格审查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业务培训。
通知明确规定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推荐机构承担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接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展拍卖活动,需到当地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要求推荐机构和指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须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依法、依规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各级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的拍卖行为。
(三)土地市场信息公开
2003年4月2日,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情况。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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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供应结果公告等三类信息。
2003年11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价管理体系,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建立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地价信息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应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市场向社会发布。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各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实常规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市场信息,包括工业用地供给结果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告、市场交易动态等信息。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信息。
常规信息公开制度
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出让计划、供地信息等。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网
(http://www.landchina.com)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包括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结果、供地计划及结果等。如:2006年1月18日,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上发布了《弥渡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07年8月20日,呈贡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上发布《呈贡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专题信息公开制度
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等平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其中还包括节约集约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整顿土地市场等专题。
二、土地交易二级市场
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土地市场中流转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遵守市场规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充当市场监督者的身份。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转让条件
有关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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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土地转让限制
土地转让受以下限制:(1)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须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行政划拨土地的转让,土地转让人须先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后才能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同样,如市场价格为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如规定最高限价)。
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为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云南省大部分州、市全面收集整理2002年以后的土地供应和市场交易情况,这些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市场网,使一堆枯燥的数字“活”了起来,成为土地市场研究人员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发展状况,确定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制定土地供应政策的重要依据,且发挥了确定全省土地调控政策,调节供地节奏的功能。
2004年1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
2004年2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的发展状况不平衡,个别地方至今未能认真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未开展建设用地电子备案工作,影响了全省的工作。
2004年9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统计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用地电子备案系统,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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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各级上报的土地供应审批情况,按季度对全省的工作市场动态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同时根据城市地价变化趋势,配合国土资源部对昆明市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点进行了校验和更新,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支撑。
第三节 土地资产处置
2001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
2002~2007年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情况表
表6-2
年份 | 完成改革的国有企业数目 (户) | 评估处置土地宗数 (宗) | 评估处置土地面积 (公顷) | 显化土地资产 (亿元) |
2002 | 21 | 449 | 7592 | 19.3926 |
2003 | 17 | 921 | 1 048 | 20.7498 |
2004 | 46 | 352 | 1 594 | 20.0400 |
2005 | 43 | 173 | 510 | 8.6274 |
2006 | 31 | 70 | 183 | 2 053.0000 |
2007 | 17 | — | 1 925 | 18.1100 |
云南省处置中央直属企业土地资产一览表
表6-3
年份 | 完成改革的中央直属 企业数目(户) | 评估处置土地宗数 (宗) | 评估处置土地面积 (公顷) | 显化土地资产 (亿元) |
2004 | 2 | 3 791 | 268 | 11.28 |
2005 | 1 | 358 | 34 | 3.07 |
2007 | 1 | 23 | 43 | 1.48 |
2008 | 1 | 27 | 53 | 2.22 |
2005年6月21日,省政府颁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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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2002~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完成对云南锡业公司、云南轻
纺集团、云南医药集团、云南石化集团等所属省属以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单位数目、土地宗数、面积、显化土地资产的情况如表6-2、表6-3,土地资产分别以国家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出让等方式处置。
2002~2007年,全省共完成175家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处置土地资产2 142宗,面积12 852公顷,显化土地资产88.97亿元。2004~2008年,全省共处置5家中央直属企业土地资产改制工作,处置土地资产4 199宗,面积398公顷,显化土地资产18.05亿元。
一、土地资产处置原则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是适应市场经济而提出的新问题,它是土地管理、土地资产化运营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明确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改制,即“地改服从企改”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企业改制总趋向于以最低的费用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一切有利条件。这也包括土地条件,如果企业获得土地权利的费用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就会采用非规范的方式获取土地。因此,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应根据企业改制的进度,确定土地资源资产化程度,以显化地租、地价为地改第一选择,用可能的资金换取企业短期经营土地的时间,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休养生息和转换机制的机会,增强其造血功能,逐步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二,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保证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盘活土地资产,是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前提,也是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土地所有者利益的要求,确保土地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是企业对出资者应尽的责任,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土地资产处置必须体现有偿、有价、有流动,使土地资产在流动中得以保值、增值,在流动中得以优化配置,在流动中得以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益的目的。第三,有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的原则。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够完善,致使企业在拥有土地权利时所支付成本不一致。这对不同企业而言,因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差异,形成了在土地资产获得上的不公平,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构建企业竞争的平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企业外部条件相似,内部条件相近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上应尽可能一致,以保证企业用相等的资金获得相同的土地条件,为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创造条件。第四,收益与机会成本相称,处置方式之间成本效益均衡的原则。企业改制中建立各处置方式成本效益均衡的市场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企业就会选择某种机会成本低,回报率高的土地处置方式。据此原则,首先要使土地处置方式本身体现出机会成本与收益相对称机制,其次是要在各种处置方式之间建立起成本效益均衡关系。这就要求出让金、入股价额和年租金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比价关系,对企业来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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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土地支付的成本多少,要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益大小相适应。也就是说,不存在最好或最坏的处置方式,只存在最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将改制前国有企业所行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新企业,由新企业向国家一次性交付受让金的行为。这种处置方式有利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土地,实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在实践中采用这一方式的企业比例很小,其原因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国企效益低下,难以承受一次性支付的高额土地出让金,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不愿为此占用大量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持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可以对其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这种方式实质是土地出让方式的另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国家没有直接获取出让金,而是把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入改制企业,并作为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这种处置方式的优点在于国家凭借所持有的土地资产股,可以对土地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而对于企业来说,不必一次性交付数额较大的受让金,便于企业集中资金发展生产。但这种处置方式又存在不足之处:若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佳,国家的收益就无法保障;另外,若国有土地资产所占比重大,又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这种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投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土地资产管理方式,它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但容易造成管理失控。
(四)以土地年租制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这种处置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与前几种方式比较,既不需要企业一次性交付受让金,也没使国有股本加大,在实践中最易为企业所接受。它的优点是: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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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实现用途管制。实行年租制,可以使国家手中总有可支配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出让,在某一届政府来说是很合算的,它可以马上带来很多收益,由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较长,容易造成某一届政府大量出让土地而下一届政府无地可出让的现象。相反,若采用年租制就很容易避免出现这一现象。土地年租制必将成为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一条有效途径,但这种处置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人不能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五)保留划拨用地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但为了给企业改革创造一种较为宽松的环境,对兼并、合并、改制、改组国有特困企业,只要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仍以划拨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改制后的企业,企业仍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这种方式的保留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其实就是一种过渡形式。
三、土地资产处置操作程序
(一)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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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非农业用地清查,云南省组织计委、农业、城建、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开展这项工作。全省投入清查工作人员166 854人,历时两年多,于1988年完成。查出违法用地407 775件,占地面积9 840公顷,其中耕地73 619亩。
1987年7月31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云南省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处理违法占地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地要在清查非农业用地中,严肃认真地处理违法占地案件,是保证清查质量,刹住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巩固清查成果的关键。
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以清理开发区为主的违法用地工作。云南省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到1993年底,云南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贸易区、边贸口岸)共19个,规划面积19 861公顷,启动面积3 239公顷。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开始了第三次清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 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云南省共查出违法用地176 851宗,土地面积6 097公顷,分别占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的16.7%和14.8%。
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其中包括全省园区建设、高尔夫球场建设及用地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在随后开展了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检查验收。
200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开始,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2003年底,针对中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等土地问题,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4年5月12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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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国务院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做三次检查验收工作。
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内部明电《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持气势,把握主导,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06年6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云南省实际,迅速行动,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2006年6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云南省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及《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精神。
2007年9月15日至12月25日,全国开展了打击土地违法“百日行动”。行动分为自查阶段、查处纠正阶段、督察整改阶段。重点是集中在查处2005年1月1日以后“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规模、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云南省“百日行动”清查情况见下表。
云南省开展“百日行动”清查情况一览表
表6-4
州、市 | 件数 (件) | 其中 | 总面积 (亩) | 其中 | ||||
以租 代征 | 违规 扩区 | 未批 先用 | 以租代征 | 违规扩区 | 未批先用 | |||
昆明市 | 118 | 47 | 0 | 71 | 13 953.000 | 1 482.000 | 0 | 12 471.000 |
昭通市 | 31 | 10 | 0 | 21 | 24 173.900 | 176.770 | 0 | 23 997.125 |
曲靖市 | 22 | 5 | 1 | 16 | 5 494.428 | 45.330 | 962.67 | 4 486.428 |
玉溪市 | 17 | 3 | 0 | 14 | 1 284.796 | 22.540 | 0 | 1 262.256 |
保山市 | 62 | 28 | 0 | 34 | 7 479.442 | 109.340 | 0 | 7 370.102 |
楚雄州 | 29 | 19 | 0 | 10 | 420.778 | 107.625 | 0 | 313.163 |
红河州 | 83 | 32 | 0 | 51 | 8 750.285 | 1 059.544 | 0 | 7 690.741 |
文山州 | 3 | 0 | 0 | 3 | 126.920 | 0 | 0 | 126.920 |
普洱市 | 17 | 3 | 0 | 14 | 24 225.230 | 211.080 | 0 | 24 014.149 |
版纳州 | 12 | 12 | 0 | 0 | 183.900 | 183.900 | 0 | 0 |
大理州 | 1 | 1 | 0 | 0 | 3.110 | 3.110 | 0 | 0 |
德宏州 | 34 | 15 | 0 | 19 | 873.144 | 136.130 | 0 | 737.014 |
丽江市 | 3 | 1 | 0 | 2 | 8.020 | 4.420 | 0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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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州、市 | 件数 (件) | 其中 | 总面积 (亩) | 其中 | ||||
以租 代征 | 违规 扩区 | 未批 先用 | 以租代征 | 违规扩区 | 未批先用 | |||
怒江州 | 16 | 0 | 0 | 16 | 2 255.430 | 0 | 0 | 2 255.430 |
迪庆州 | 5 | 2 | 0 | 3 | 1 124.190 | 27.360 | 0 | 1 096.830 |
临沧市 | 5 | 2 | 0 | 2 | 144.840 | 56.620 | 0 | 88.220 |
合计 | 457 | 180 | 1 | 276 | 90 501.402 | 3 625.769 | 962.67 | 85 912.980 |
第四节 土地储备与供应
一、土地供给计划和规划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993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防止土地审批中的营私舞弊和腐败行为,通知中提出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下简称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2003年底,针对中国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等土地问题,国务院做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云南省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2002~2007年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供应计划
表6-5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供地总量(公顷) | 52.4978 | 301.1171 | 474.4351 | 2 625.0155 | 230.1395 | 382.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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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计划体系加速完善,现行土地使用和管理体制下,城市土地基本处于“需求引导”的分散无序供应状态,缺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中长期供应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供应依据。土地供应政策调整以及土地出让方式转变之后,土地供应将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中长期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等进行运作,因此城市土地供应计划体系的完善愈益紧迫。
土地供应计划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设正好为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以及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土地供应,实行单头供地,避免了土地供应的分散无序,切实具备了按计划供地的前提条件。
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发布《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
2003年11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联合督察组对云南省的督察意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情况,结合云南省实际,做出进一步的工作通知。
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4年9月1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使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
1996年8月,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诞生,1997年8月,杭州市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启动。到2003年,全国已有1 258个市县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国家对于推广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导向可以说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供给因素。
2000~2006年,云南省共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118个,累计收购储备土地6 147.56公顷,支付土地收购费用52.75亿元,昆明、玉溪、曲靖、大理、楚雄等大中城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操作规定,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2003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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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全省土地储备制度建设的进程。
云南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运作方式大多采用的是以武汉市为代表的市场运作和政府主导结合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三种模式:以昆明市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统一模式。以楚雄彝族自治州为代表的民族自治地区模式。以县级交易为核心的模式。这是全省最普遍的一种模式。
2004年,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储备土地贷款条件。
对储备土地融资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金用于收购土地;《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规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出让金核定和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土地纯收益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基准地价更新平衡等。
(二)土地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限期规定。(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性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方式。(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划拨供应条件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出让主体。出让主体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充当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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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出让客体。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第二,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3)出让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可向政府申请续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2002~2007年云南省历年土地供应总量情况统计表
表6-6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总面积(公顷) | 5 590.6708 | 7 861.4918 | 10 068.4819 | 14 193.0493 | 8 968.8858 | 927.7771 |
宗地数(宗) | 3 299 | 1 399 | 249 | 287 | 161 | 1 031 |
(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
1988年3月,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漫湾电站建设工程用地(包括淹没土地)总计4.3万亩。这是云南第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1998年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严格各地认真执行。
1999年8月30日,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土资源部实施,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批建设用地供应。
2000年11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28日,省国土厅向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并结合云南实际情况提出了要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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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的意见。 2003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2003年12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统一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强化土地统一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土地审批。 2003年12月3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2004年4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迎接国务院有关部委组成联合督察组对云南省进一步整顿治理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的检查验收。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会议修订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同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005年6月21日,省政府颁布《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1)符合规划;(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3)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4)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建设用地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有以下几点:①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城镇与郊区之间的关系;②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③各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④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关系;⑤建设用地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等。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
(1)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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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①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②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③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④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用地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⑤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附具下列材料:A.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B.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C.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D.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E.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4)方案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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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2000~2007年云南省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
表 6-7 单 位 : 公 顷 、 万 元
年份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 2 291 | 3 124 | 5 300 | 43 703 | 4 922 | 5 241 | 4 952 | 8 633 |
出让方式供应总量 | 993 | 1 443 | 3 803 | 2 776 | 3 387 | 2 770 | 3 373 | 5 382 |
土地出让金 | — | 108 748 | 159 399 | 208 313 | 869 355 | 920 326 | 948 330 | 1 569 148 |
第五节 土地价格体系
一、城市地价体系
(一)城镇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中国各地城镇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订基准地价,现已基本完成。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1988年,国家土地局将昆明市列为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试点,1989年2月完成。在
试点的基础上,1993年7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用)》,云南省开展了第一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顶级的测算工作,1999年结束。其中,昭通、思茅、怒江等地的个别边远县份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每2~3年就需要更新平衡,为此,云南省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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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准地价的更新平衡工作,除西畴、鲁甸县等个别县外,全省其他县市已完成了第二轮基准地价的更新平衡工作。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对全省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收集、整理、汇总和印制,汇集了全省第二轮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的《云南省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集》已编印成册,并提供使用。
2005~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城镇土地定级和更新平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全省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工作已经步入2~3年平衡一次的正常轨道,使城镇土地市场发育情况得到了真实反映。
(二)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所占用地土地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三)宗地评估地价
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宗地地价评估是根据评估目的、待估宗地的特点和当地土地市场的状况,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对待估宗地的权益进行分析,评估出待估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根据评估目的不同宗地地价可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地价等。
(四)协议出让最低价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
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作用在于:(1)防止地方政府压价竞争,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实施监督;(3)便于土地使用者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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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确定。
(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云南省所属各市县土地等别在五等至十五等之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表 6-8 单 位 : 元 / 平 方 米 ( 土 地 )
土地 等别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四 等 | 五 等 | 六 等 | 七 等 | 八 等 | 九 等 | 十 等 | 十一 等 | 十二 等 | 十三 等 | 十四 等 | 十五 等 |
最低价 标准 | 840 | 720 | 600 | 480 | 384 | 336 | 288 | 252 | 204 | 168 | 144 | 120 | 96 | 84 | 60 |
容积率控制指标统计表
表6-9
行业分类 | 容积率 | |
代码 | 名称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5 | 饮料制造业 | ≥1.0 |
16 | 烟草加工业 | ≥1.0 |
17 | 纺织业 | ≥0.8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1.0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1.0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0.8 |
21 | 家具制造业 | ≥0.8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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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行业分类 | 容积率 | |
代码 | 名称 |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0.8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1.0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0.5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7 | 医药制造业 | ≥0.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29 | 橡胶制品业 | ≥0.8 |
30 | 塑料制品业 | ≥1.0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7 |
32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3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0.6 |
34 | 金属制品业 | ≥0.7 |
35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7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0.7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0.7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0 |
41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1.0 |
42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0 |
43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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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市场
云南省各州、市、县土地等别及最低价标准表
表6-10
州、市 | 区、县 | 土地 等别 | 最低价标准 (元/平方米) |
昆明市 |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 五等 | 384 |
西山区 | 六等 | 336 | |
安宁市 | 九等 | 204 | |
东川区 | 十等 | 168 | |
石林县 | 十二等 | 120 | |
呈贡县晋宁县宜良县 | 十三等 | 96 | |
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 | 十四等 | 84 | |
昭通市 | 昭阳区水富县 | 十三等 | 96 |
绥江县 | 十四等 | 84 | |
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 | 十五等 | 60 | |
曲靖市 | 麒麟区 | 十等 | 168 |
宣威市沾益县马龙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会泽县 | 十四等 | 84 | |
玉溪市 | 红塔区 | 八等 | 252 |
通海县江川县澄江县峨山县 | 十三等 | 96 | |
玉溪市 | 华宁县易门县新平县元江县 | 十四等 | 84 |
保山市 | 隆阳区 | 十三等 | 96 |
腾冲县 | 十四等 | 84 | |
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 十五等 | 60 | |
楚雄州 | 楚雄市 | 十一等 | 144 |
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 十四等 | 84 | |
红河州 | 河口县 | 十一等 | 144 |
个旧市 | 十二等 | 120 | |
开远市石屏县屏边县 | 十三等 | 96 | |
建水县弥勒县绿春县 | 十四等 | 84 | |
蒙自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金平县 | 十五等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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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 区、县 | 土地 等别 | 最低价标准 (元/平方米) |
文山州 | 文山县 | 十四等 | 84 |
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 十五等 | 60 | |
思茅市 | 翠云区 | 十三等 | 96 |
普洱县景东县 | 十四等 | 84 | |
墨江县景谷县镇沅县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 十五等 | 60 | |
西双版纳州 | 景洪市 | 十三等 | 96 |
勐海县勐腊县 | 十四等 | 84 | |
大理州 | 大理市 | 十二等 | 120 |
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洱源县 | 十四等 | 84 | |
巍山县南涧县鹤庆县剑川县云龙县永平县漾濞县 | 十五等 | 60 | |
德宏州 | 瑞丽市 | 十二等 | 120 |
潞西市 | 十三等 | 96 | |
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 十五等 | 60 | |
丽江市 | 古城区 | 十三等 | 96 |
玉龙县 | 十四等 | 84 | |
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 | 十五等 | 60 | |
怒江州 | 兰坪县 | 十四等 | 84 |
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 | 十五等 | 60 | |
迪庆州 | 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 十五等 | 60 |
临沧市 | 临翔区 | 十四等 | 84 |
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 | 十五等 | 60 |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对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结果,云南省只有昆明市设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2005年,昆明市综合地价累计增长率为12.32%,成为全国地价增长率最高的城市。2005年昆明市一至四季度综合地价增长率分别为5.73%、0.98%、2.24%、 2.72%,其中一季度、三季度和四季度地价增幅相对较大,四个季度地价累计增长率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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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首位,主要原因一是昆明地价基数长期较低,地价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即使增幅有所扩大,也是低水平增长;二是治理整顿历史遗留未完善手续用地的清理完成,实现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三是国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对地价的调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四是地价变化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2005年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一定程度上也对地价的涨幅产生了作用。
第六节 土地市场中介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样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拍卖中的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在2005年对拍卖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采取推荐入围方式的基础上,省厅于2007年1月在昆明对要求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共有94家拍卖中介机构的178名业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2007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荐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机构的通知》。通过对各拍卖机构报送推荐材料和2005年来参与拍卖的业绩清单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各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参与省厅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情况,云南省共有94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推荐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拍卖的相关条件,其中77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相关条件,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另外17家拍卖中介机构符合在工商注册地所在州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相关条件,可在相应州市范围内接受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开展单宗地拍卖底价不超过2 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同时要求各拍卖机构按期上报业绩清单进行备案,以加强对各机构的管理。
一、中介机构管理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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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通知》,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2001年5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确立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2002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改革了土地估价行业监
督管理方式,强化了行业自律,有力促进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土地估价师协会。通过几年的改革,土地估价行业已初步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
国土资源部在2002年8月15日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文件中规定:1. 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3.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4.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度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为巩固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大检查的成果,规范土地估价行业执业环境,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队伍的自律管理,突出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特点,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 2005年又下发文件《关于在土地估价机构注册中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对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提出规范意见。
2006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绩清单所列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土地评估机构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并已向委托方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06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35号令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评估条例规章起草工作小组,自2007年初开始草拟实践考核办法,参加2006年度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全部成绩合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将迎来考试改革后的第一个实践考核期。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2007年9月30日下发《关于进行2007年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的公告》,要求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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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2006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全国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报名条件之一的人员需报名参加实践考核。
二、地价评估机构
昆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0月,为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定编 15人,规格为副县级,主要负责昆明市范围内涉及土地出让、转让、税契等的评估及地价确认工作。自此,昆明市部分县区也先后成立了隶属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的地价评估事务所,负责本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工作。
1995年4月13日,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云清办〔1995〕115号文印发《云南省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土地评估业务增多,为了保证土地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9月下发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要求各类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机构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管理。昆明市地价评估事务所也于2000年与市国土资源局脱钩,成立了评估中介公司。随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制度的出台,许多新兴的土地评估公司登记成立。
云南省地价评估机构情况表
表6-11
年份 | 全国范围执业 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全省范围执业 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本地区公益性 评估机构数 | 执业人数 |
2006 | 3 | 25 | 50 | 203 | 40 | 93 |
2007 | 4 | 32 | 56 | 217 | 37 | 85 |
土地估价师考试从1992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到2006年进行了调整。根据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发布,从2006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连续三年滚动有效。2006年共报名385人,一次通过18人;2007年共报名698人,通过42人。云南省现有土地估价师652名。
三、地价评估管理
在开始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后,中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价格的管理是通过对土地价格评估的结果进行确认来体现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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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和1996年发布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对行政机构的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6月,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也下发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份公司、司法仲裁、其他类型的土地价格评估的确认都进行了规范。
2001年2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备案制度,土地估价中介企业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当责任。2001年5月,国土资源部又制定《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土地估价备案工作的范围、要求、条件、程序等问题,并统一了图表格式,一直沿用至今。
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土地估价行业的现状,对全省480名土地估价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进行审查,其中全省有74家土地评估机构通过审查并在云南日报进行公告。
2005年根据国家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近90家土地估价机构和近300名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职业情况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秩序和水平。
2006年和2007年根据国家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全省近500名土地估价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专门聘请国土资源部门和中国农业大学的有关专家到培训班授课,使参训的土地估价师详细地了解掌握土地估价的相关政策、要求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土地估价师的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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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处欧亚大陆和冈瓦纳古陆的接合部位,地质构造十分复杂,各种地质作用不仅具有长期和多期活动的历史,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系列宏大的断裂及其所控制的构造—岩浆—变质带,尤其引人注目。它们在不同时期内以不同方式的活动,对云南地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常常成为各具特色的众多构造单元的边界。作为地质作用之一的成矿作用及其所形成的矿产,也就具有明显的区带特征,其矿种、类型、规模和空间展布等,均与其所处的地质环境紧密相关。
一、地质工作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质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地勘工作得到蓬勃的发展。建立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专业工种配套的地质勘查队伍,地矿、冶金、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石油、核工业等部门都先后建立了专业地质队伍。
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开展大规模的基础地质调查。1965年完成全省的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到1986年,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面完成,2000年完成全省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到2007年,1∶50万~1∶20万航空磁测和区域重力大部分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始于1982年,2004年开始启动1∶5万矿产远景调查。大中比例尺地面物化探和1∶5万区域地质、矿产远景调查主要在成矿远景区、重点经济建设区、中心城市及其周围开展。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地质工作不断地向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等方面延伸。各种类型的基础地质调查为农业、工业、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和国防工程等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查
明资源储量并编入2006年度《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9种,非金属矿产45种。
经过全省地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58年的努力,全省各项地质工作任务圆满地完成,编制出了大量的地质图件,如1977~1985年由区调队主编的《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50万云南省矿产图》《1∶50万云南省地球化学图》《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1∶75万云南省岩浆岩分布图》;1990年完成了《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1∶200万云南省地质构造图》《1∶50万云南省布格重力异常图》《1∶50万航空磁测异常平面图》;1996年编制了《1∶50万云南省(数字)地质图》。编写了大量的地勘报告、地质专著和论文,代表性的专著有:《云南省区域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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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云南省岩石地层》《云南化石图册》《个旧锡矿地质》
《中国云南晋宁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区重要金属矿产成矿特征及分布规律》《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云南大红山古火山铁铜矿》等等。据《云南省志·地质矿产志》(1997)资料。1978年至1990年云南省地矿行业共获省部级以上各项奖励133项,其中全国科学大会奖励17项,国家级奖励3项,国务院部委奖励 71项,云南省奖励42项。1991年以后又有较多的项目获得奖励,如2004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完成的《西南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获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由云南省地矿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矿床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云南省地质调查院等单位完成的《西南三江铜银金多金属成矿系统与勘查评价》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由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和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完成的《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获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这些报告及成果的取得充分反映出云南地矿工作者所作出的贡献。
二 、 地 层
云南地层发育齐全,生物化石丰富,沉积类型多样,除太古代地层尚未发现外,从元古界到第四系均有出露。绝大多数地层层序清楚完整,分布广泛,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通过《云南省岩石地层》的地层清理工作后,云南地层大区、区、分区名称与全国和大区一致,云南采用的岩石地层单位分别为:构造地层单位7个,中元古代地层单位14个,晚元古代地层6个,震旦纪地层单位18个,寒武纪地层单位31个,奥陶纪地层单位25个,志留纪地层单位15个,泥盆纪地层单位51个,石炭纪地层单位32个,二叠纪地层单位 30个,三叠纪地层单位54个,侏罗纪地层单位15个,白垩纪地层单位9个,第三纪地层单位18个。对第四纪、早元古代和大部分中元古代地层单位未做清理。
东部地区早元古界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外,还有大红山岩群、瑶山岩群、苴林岩群等。西部划为早元古界的有高黎贡山岩群、西盟岩群、大勐龙岩群等,其均为中深变质岩地层,地质构造复杂,地层层序已被改造,属无序地层,为碎屑岩夹碳酸盐岩、火山岩建造,具有活动(地槽)型沉积特点。中元古界在云南省以昆阳群为代表,地层层序较清楚,为一套冒地槽型类复理石—碳酸盐建造,属浅海陆棚—滨海/潮坪沉积,震旦系除扬子地层区为地台型沉积外,其他地区仍为活动型沉积。
早古生代除藏滇地层大区在中寒武世以前为地槽型沉积,发育次深海相砂岩、页岩及硅质岩—公养河群外,其他地区主要为地台型沉积,主要为滨海—浅海相的碎屑岩、泥岩、碳酸盐岩建造。
晚古生代云南地壳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时期。泥盆纪地台型沉积广泛,下部陆相沉积有所增加,但在滇东南地区及孟连地区出现了半深海—深海相的沉积,并且在中甸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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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思茅盆地的东部发育细碧岩—角斑质火山碎屑岩;石炭纪除兰坪地区出现地槽型沉积外,其他大部分地区以稳定型沉积为主。在保山、腾冲地区出现了冷水动物群;二叠纪地台型和地槽型沉积依然存在,活动型沉积主要分布于兰坪和中甸地区。
三叠纪是云南地质发展史上一个转折期。三叠纪中甸、滇东南、兰坪区主要为地槽型沉积,其他多为地台型沉积,从早到晚总体具有由陆相—滨、浅海相—河湖相的特征;侏罗纪—白垩纪除中侏罗统有短暂的海侵外,全区多为内陆盆地沉积,发育一套河湖相的红色碎屑岩夹少量泥质碳酸盐岩沉积。
新生代全省除少部分地区出现陆相火山喷发外,大都为中、小型陆相沉积,包括磨拉石建造、含煤碎屑岩建造、膏盐建造等。
三、岩浆岩
云南的火山岩较发育,出露总面积约65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7%,除早古生代和白垩纪外,其余地质时代均有分布,共有7个时期的火山岩,以华力西期和印支期最为强烈。
(一)火山岩
吕梁期火山岩
吕梁期火山岩夹于下元古界苴林岩群、大红山岩群、大勐龙岩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等中。前三者出露于元谋—新平,云县—勐海地区,后四者则见于哀牢山、点苍山、高黎贡山、崇山一带。大勐龙岩群、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火山岩已变质为角闪岩、斜长角闪岩、绿片岩、黑云斜长片麻岩、角闪斜长变粒岩等,经原岩恢复出的火山岩大类包括中基性熔岩、中基性凝灰岩、中酸性凝灰岩、凝灰质砂岩和含凝灰质的碳酸盐岩。大红山岩群、苴林岩群中所夹火山岩变质程度不均一,部分残留火山岩的变余结构构造,由细碧岩、细碧质火山碎屑岩、角斑岩、角斑质凝灰岩及凝灰质角砾岩等组成,原岩主要为一套细碧—角斑岩系岩石,以富钠质为特征,属拉斑玄武岩系列,并富含铁铜矿。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等火山岩也主要为拉斑系列。
晋宁期火山岩
晋宁期火山岩主要夹于中元古界昆阳群、澜沧岩群中。澜沧岩群中的火山岩以浅变质的基性火山岩、基性火山碎屑岩为主,少量为浅变质的中酸性熔岩;昆阳群中的火山岩变质更浅,以发育中—基性火山熔岩和中—基性火山碎屑岩为特征,玄武岩类稀土配分型式属轻稀土富集型,一般属于拉斑玄武岩系列。与本期火山岩有关的矿产主要是惠民式铁矿和昆阳群因民组和鹅头厂组中的铁铜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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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澄江期火山岩
澄江期火山岩出现于扬子陆块的澄江组、陆良组、牛头山组中。澄江组中的火山岩主要为中基性、中酸性熔岩和同成分的火山碎屑岩,其分布受古罗茨断裂和小江断裂带的控制,零星分布于罗茨、东川菜园和巧家渭姑等地。陆良组、牛头山组中的火山岩则只有爆发相的酸性火山碎屑岩。澄江期火山岩以碱性岩系为主。
华力西期火山岩
华力西期火山岩较发育,分属于泥盆纪、石炭纪、二叠纪三个时代。
泥盆纪火山岩仅限于滇西中甸—石鼓和景洪二个地区,前者夹于下泥盆统和上泥盆统海相地层中,岩石已受变质,后者夹于上泥盆统南光组陆相碎屑岩中,由细碧岩、细碧质—角斑质火山碎屑岩组成。
石炭纪火山岩主要发育于滇西凤庆—孟连、保山—镇康、中甸—石鼓、维西—景洪四个地区,除维西—景洪地区为一套细碧—角斑岩系岩石外,其他则以发育中—基性火山岩和火山碎屑岩为特征。另外,在滇东扬子地块南缘建水地区亦有少量以玄武岩为主的火山岩分布,属拉斑玄武岩系列。
二叠纪火山岩主要分布于扬子地块的广大地区,时代包括中—晚二叠世,为峨眉山玄武岩的南延部分,岩性以玄武岩为主,少量火山碎屑岩;丽江—金平、丘北—富宁、中甸地区以海相基性火山喷发为主;在兰坪—思茅地区岩性从基性—酸性均有,部分地区下部常具有细碧—角斑岩特征。岩石主要属拉斑玄武岩系列,部分属钙碱性岩系列。
印支期火山岩
印支期火山岩浆较为强烈,规模仅次于华力西期,除扬子地块外,其他地区均有分布,可具体的划分为保山、德钦—思茅、中甸—三江口和个旧—富宁等四个地区。除个旧—富宁地区以基性火山岩为主外,其他地区从早到晚,岩性从基性向酸性演化,喷发环境由海相—海陆交互相—陆相。岩石化学成分反映出主体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
燕山期火山岩
本期火山活动微弱,只分布于滇西保山一带的中侏罗统勐戛组中,以橄榄玄武岩为主,夹极少量的基性或中基性凝灰岩层,岩石化学特征显示属碱性岩系钠质系列。
喜马拉雅期火山岩
火山岩集中分布于腾冲、剑川—大理、马关—屏边三个地区,各地的火山活动时期不同,从早第三纪至第四纪均有不同规模的火山活动发生。腾冲地区火山活动最为强烈,从上新世至全新世,火山活动连续完整,火山机构及地貌保存完好,熔岩占绝对优势,以玄武岩、安山岩为主,次为英安岩。属碱性玄武岩系列,具有多期多旋回喷发的特点,是研究现代火山不可多得之地;本期火山岩在凤庆、剑川、屏边、墨江等地主要为碱性或偏碱性的基性岩,属碱性玄武岩系列,而在大理、马关一带则出现了超基性—基性火山岩及次火山岩,橄榄玄武岩和玄武质火山角砾岩夹于第三系中,后者曾作为寻找金刚石的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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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二)侵入岩
云南省内的侵入岩岩石类型齐全,中酸性、基性、超基性、碱性侵入岩均有分布,其中中酸性侵入岩最为发育,其出露面积占全省侵入岩出露面积的98%以上,其次为基性、超基性侵入岩。
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
云南省的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有数千个,单个岩体的规模一般极小,岩体出露总面积仅占全省面积的0.4%。岩体在区域上常成岩群集中呈带状分布,以辉绿岩和辉长岩分布最广。蛇绿岩—镁质超镁铁岩组合由于其成因和侵位历史未能查明而时代无法确定外,其他岩石组合可划分为吕梁期、晋宁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等5个时期。
按《云南省区域地质志》的划分意见,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可划分出16个岩带
(区)。根据岩体的岩石组成、地质产状、内部组构、含矿性及所产出的大地构造位置和背景,将镁铁质和超镁铁质侵入岩主要分成如下4种岩石组合类型:
(1)蛇纹岩—镁质超镁铁岩组合。出现于潞西、昌宁—孟连、金沙江、哀牢山四个岩带和八布岩区。岩体呈长条状平行于区域构造线方向展布;与围岩多为“构造侵位”;以斜辉辉榄岩为主,常伴有少量纯橄榄岩,部分岩体中出现少量二辉、单辉橄榄岩、辉石岩;岩石普遍发生强烈的变形现象——蛇纹石化、片理化、糜棱岩化、构造透镜体化,又处于区域低温动力变质带中;化学成分显示主要为镁质超基性岩,以富镁和贫钙、碱、铝为特征。在纯橄榄岩、斜辉橄榄岩中铬尖晶石含量相对较高,其中局部形成铬铁矿小矿体;一些地区地表风化后形成硅酸镍钴矿床。
(2)环状镁铁岩—铁质超镁铁岩组合。分布于福贡—保山、澜沧江、大理—金平、石屏岩带和元谋岩区,时代包括华力西期和印支-燕山期;岩体平面上多呈长椭圆形,在三度空间上呈扁豆状、扁柱状或似层状产出,与区域构造线大体一致或大角度斜交,围岩有接触变质现象;岩体中不同类型岩石呈环状分带,具从外向内基性程度增高的特点,最外带常为辉长岩或辉绿岩,岩石类型包括有纯橄榄岩、橄榄岩、辉橄岩、辉石岩。部分环带之间为侵入关系;岩石中常含角闪石,岩石皆为铁质超基性岩。有关的矿产以铜镍为主,部分岩体具有铂钯矿化。福贡—贡山岩带、大理—金平岩带和元谋岩区的岩体形成于晚华力西期;澜沧江岩带与石屏岩带的岩体形成于是印支—燕山期。
(3)层状镁铁岩组合。主要出现于富宁岩区,在元谋岩区、福贡—保山、澜沧江、
大理—金平岩带内有少量分布,分属华力西期和印支期;岩体呈岩盆、岩床、槽状等,围岩接触变质明显;岩体内部呈现出明显的岩性垂直分带,从上而下基性依次增高,项、底、边部常发育辉绿岩冷凝边;岩体均由铁质超基性岩和铁质、超铁质基性岩组成。常赋存铜镍硫化物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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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4)辉绿岩组合。除潞西岩带外,其他岩带(区)皆存在,分布最为广泛,多期性明显。时间上吕梁期、晋宁期、晚华力西期、印支期和燕山期都有;岩体呈岩床、岩盆、岩墙和不规则状岩株等多种形式产出,围岩接触变质明显;岩石类型简单,辉绿岩、辉长辉绿岩占绝对优势,岩石多属富铁质基性岩。
中酸性岩类侵入岩
云南省中酸性岩类侵入岩分布广泛,有侵入体300多个,出露总面积约为25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6.5%,其中滇西地区分布最广,有岩体200多个,出露面积达21 400平方千米。形成时代有吕梁期、晋宁期、澄江期、加里东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及喜马拉雅期。各期次岩体在空间分布上与区域地质构造关系密切。根据岩体产出的大地构造性质、自然共生组合关系、成岩成矿特点及形成时代的不同,可划分为5个岩浆带
(区)、18个亚带(亚区)。
(1)吕梁期岩体是云南目前发现最早的一次中酸性岩浆侵入活动,主要分布于扬子地块基底岩系出露的滇中地区,并略成带状展布。在元谋地区,以大田石英闪长岩体为代表,属I型花岗岩。在哀牢山区南部金平地区的深熔花岗岩体,由片麻状二长花岗岩组成,属S型花岗岩。锆石测定的年龄值为13.36亿年。
(2)晋宁期中酸性侵入岩仍主要发育于滇中元谋、峨山一带,与元谋—绿汁江断裂的早期活动有关。以物茂二长花岗岩体、峨山二长花岗岩体、元江撮科二长花岗岩体等为代表,呈岩基、岩株状产出。本期岩体的同位素年龄为7.83亿~8.6亿年。晋宁期花岗岩与钨锡成矿有关,为云南最早的钨锡成矿期。
(3)澄江期中酸性岩浆侵入活动微弱,主要发育于大理挖色一带,只有挖色、云弄峰两个二长花岗岩体, 岩石化学成分属铝过饱和系列过碱性中酸性岩类,具S型花岗岩特征。被下奥陶统沉积覆盖,黑云母钾氩法年龄值为6.60亿~7.99亿年。
(4)加里东期岩体星散分布于滇西潞西和滇东东川,以平河、下田坝岩体为代表。平河岩体由多种岩石组成,具S型花岗岩特征。侵入于公养河群中,同位素年龄值为4.56
(钾氩法)亿~5.25(铷锶法)亿年;下田坝岩体岩性为黑云二长花岗岩,侵入于上震旦统中,同位素年龄值为4.50亿~4.87(钾氩法)亿年。
(5)华力西期中酸性侵入岩体较发育,主要分布于贡山—潞西岩带、福贡—临沧岩带、兰坪—思茅岩带内,岩性以黑云二长花岗岩为主,其次有花岗闪长岩、斜长花岗岩等,同位素年龄值为2.10亿~3.51亿年。此外,在点苍山、金平及滇东南岩区也有少量岩体出露,前两者岩性主要为闪长岩,而后者则由片麻状花岗岩组成,显示了S型花岗岩的特征,铷—锶年龄值为4.70亿年。
(6)印支期中酸性侵入岩体多集中沿大构造断裂带两侧分布,包括高黎贡山、崇山、澜沧江两岸,腾冲、金平地区等地,主要发育于贡山—潞西岩带、福贡—临沧岩带、兰坪—思茅带内,岩性包括闪长岩、石英闪长岩、花岗闪长岩、二长花岗岩等,同位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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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值为1.91亿~2.36亿年。化学成分显示即有A型,又有S型和I型。
(7)燕山期中酸性侵入岩体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岩区和贡山—潞西岩带内,具有多期性和多阶段活动的特点。滇东南岩区由个旧、薄竹山、都龙三个复式岩基组成,总体由一套酸度较高的花岗岩类岩石组成;贡山—潞西岩带以古永、平河、志本山等岩体为代表。本期岩体的同位素年龄值为0.51亿~1.43亿年。主要显示S型花岗岩的特征。是云南钨锡矿产出的主要岩浆带和成矿时期。
(8)喜马拉雅期中酸性侵入岩体主要分布于临沧亚带内,岩体规模较小,呈小岩株产出,岩石类型为二云母花岗岩或电气石花岗岩,同位素年龄值为3 300万~6 200万年。
此外,除上述中深成的中酸性侵入岩体外,还有浅成侵入岩分布,主要集中出现于兰坪—思茅岩带、中甸—丽江岩带和滇中岩区内,约有近百个岩体,其时代可分为澄江期、印支期、燕山期、喜马拉雅期。岩性较复杂,其中喜马拉雅期浅成侵入岩的岩石类型包括三种:二长斑岩—正长斑岩—花岗斑岩组合、正长斑岩组合、石英正长岩—霓辉正长岩组合。
碱性侵入岩:云南的碱性侵入岩岩浆活动微弱,分属燕山期和喜马拉雅期。燕山期碱性侵入岩主要分布于个旧一带,以白云山、长岗岭岩体为代表,岩性主要为霞石正长岩和碱性正长岩,铷—锶法全岩等时年龄值为9 300万年;喜马拉雅期碱性侵入岩以出露于永平县内的桌潘岩体为代表,主要由碱性辉石岩、正长辉石岩、等色岩和霓辉正长岩类构成,钾—氩法测定年龄值为3 380万年。
四、变质岩
云南的变质岩石广泛出露,面积达11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8.8%。
云南区域变质岩石类型复杂,变质岩石多样,变质作用强烈,是多期次、多类型变质作用的结果。变质岩可划分为九类:板岩—千枚岩—云母片岩类,变质砂岩—云母石英片岩—石英岩类,变质基性岩—绿片岩—角闪岩类,变中酸性岩类,黑云变粒岩—黑云片麻岩类,角闪变粒岩—角闪片岩类,浅粒岩类,结晶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类,钙硅酸盐岩类。
变质作用时期主要分为吕梁期、晋宁期、加里东期、华力西期、印支期、燕山期。变质相由高角闪相到低绿片岩相、亚绿片岩相均有,在一些变质地质体内还有发育不同类型的混合岩。
云南的区域变质作用主要可分成三个类型:
第一,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是云南最发育的变质作用类型之一,为单相变质,其强度一般为低绿片岩相,不超过高绿片岩相,更无混合岩化现象。可进一步的划分为区域低温动力变质Ⅰ型(板岩—千枚岩型)、Ⅱ型(绿片岩相型)、Ⅲ型(糜棱岩型)三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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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型。涉及从中元古代至三叠纪多个时期,共形成13个变质岩带,以哀牢山岩群、昆阳群、孟定街群、勐洪群等为代表。
第二,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变质程度由低绿片岩相到高角闪岩相,并常出现不同类型的混合岩。变质岩石类型繁杂。可细分为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Ⅰ型、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Ⅱ型和中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三种类型。变质涉及的地层层位主要为下元古界和中元古界,共形成12个变质岩带,其主要代表有哀牢山岩群、苍山岩群、大红山岩群、大勐龙岩群、澜沧岩群、西盟岩群、高黎贡山岩群等。
第三,埋深变质作用:仅发育于思茅西的龙洞河一带,变质程度轻微,只出现亚绿片岩相的矿物共生组合,构造作用在变质过程中极不明显,变质岩石的原岩组构保存良好,受变质地层为泥盆纪—二叠纪地层,变质作用时代为白垩纪。
根据变质作用时期、变质作用类型及大地构造背景等的差异,云南出露的变质地质体可划分为如下26个变质岩带:高黎贡山变质岩带、独龙江—梁河变质岩带、潞西变质岩带、丙中洛变质岩带、崇山—大勐龙变质岩带、昌宁—孟连变质岩带、云岭—景洪变质岩带、无量山变质岩带、龙洞河变质岩带、德钦变质岩带、维西变质岩带、雪龙山变质岩带、漾濞变质岩带、帮庆—高井朝变质岩带、墨江—绿春变质岩带、安定变质岩带、中甸变质岩带、石鼓变质岩带、苍山—哀牢山变质岩带、金平变质岩带、红河变质岩带、元谋—大红山变质岩带、昆阳变质岩带、丘北变质岩带、八布变质岩带、都龙变质岩带。
五、区域地质构造
云南地处特提斯—喜马拉雅构造域与滨太平洋构造域的交接部位。地层发育齐全,生物化石丰富,不同生物地理区(系)的生物交互混生,沉积岩相变化极大;岩浆活动强烈,变质作用广泛,类型多样;地质构造十分复杂、成矿作用丰富多彩。后期受喜马拉雅和青藏高原的强烈隆升的影响,新构造活动强烈,是现今强烈地震活动区之一。
根据云南不同地区地层发育情况、沉积岩相及建造,岩浆活动、变质作用、构造运动、成矿作用等差异,据《云南省区域地质志》(1990)资料,可划分为5个一级,11个二级,11个三级构造单元。在此基础之上,将云南的地质构造划分成吕梁旋回、扬子旋回、兴凯旋回、加里东旋回、华力西旋回、阿尔卑斯旋回(印支亚旋回、燕山亚旋回、喜马拉雅亚旋回)等六个旋回、三个亚旋回。
云南地壳的演化具有明显的多旋回性,深大断裂十分发育,长期控制着地壳的演化和发展,而且在不同的时期所表现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仅对于揭示古特提斯的演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为研究构造运动所形成的变形或变位提供了极佳的场所。
云南断裂构造极为发育,除小江断裂以东属滨太平洋断裂体系外,大部分地区均属特提斯—喜马拉雅断裂体系。众多的深大断裂长期控制着地壳的演化和发展,按力学性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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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有剪性、压性、张性。按断裂切割的深度可分为超岩石圈断裂、岩石圈断裂、壳断裂。以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哀牢山、弥勒—师宗等断裂为代表的断裂构造,控制了云南的丰富多彩的地质发展史。
六、区域地质发展简史
1990年和1995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组织编制的《云南省区域地质志》和《云南省岩相古地理图集》分别从沉积演化、岩浆作用、变质作用和构造运动等方面,对云南地质发展历史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
(一)前震旦纪阶段
早元古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1 700Ma~2 500Ma)
早元古代,云南为优地槽广泛发育时期,沉积了一套原岩以砂泥质岩为主,夹火山岩及少量灰岩的深海相岩石组合(哀牢山岩群、瑶山岩群、苍山岩群、大红山岩群、苴林岩群),属地槽型火山-复理石沉积建造。其中大红山岩群中的火山岩属亚碱性岩系细碧—角斑岩建造,赋存于大红山岩群和苴林岩群中的铁铜矿床与火山作用关系密切。
早元古代的岩浆侵入活动较微弱,形成滇中北部的大田石英闪长岩体及哀牢山一带的稿吾卡—阿德博花岗岩体等。
发生于早元古代末的区域变质作用属中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变质程度为绿片岩相—角闪岩相,混合岩化广泛发育。形成的岩石类型主要有片岩、变粒岩、片麻岩、角闪岩类、大理岩及各种混合岩,从而构成了扬子区的结晶基底。
早元古代末期(17亿年前后)发生龙川造山运动(相当吕梁运动),致使地槽局部褶皱回返,在扬子区形成滇中古隆起和滇东坳陷,并出现了元谋—绿汁江断裂的雏形。
中元古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900Ma~1 700Ma)
滇东扬子地区以元谋—绿汁江断裂为界可分成滇东坳陷和滇中古隆起区,沉积了一套复理石-碳酸盐建造夹少量基性火山岩建造,其沉积区主要处于滨—浅海相冒地槽环境。滇西地区(贡山—腾冲区)形成一套原岩以砂泥岩为主,夹少量火山岩的岩石组合(高黎贡山岩群、崇山岩群、大勐龙岩群、西盟岩群、澜沧岩群),各群均具有优地槽的沉积特征。
滇东地区的火山活动较弱,主要为基性火山岩,多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滇西火山活动相对较强,岩性以基性岩为主,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惠民组中的铁矿与此火山岩有关,此外,还有少量中酸性岩分布。岩浆侵入活动主要发生于滇东地区,基性岩以辉绿岩为主,中酸性岩形成较晚,分布于元谋—绿汁江断裂两侧的物茂、峨山等地,形成了南北向的钨锡成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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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中元古代末期的晋宁运动使昆阳群发生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变质程度只达低绿片岩相,从而构成了滇东古老的褶皱基底。滇西各岩群遭受了低压动力变质作用,并伴有混合岩化作用,变质程度一般为高绿片岩相—低角闪岩相,各群经褶皱形成古老结晶基底。经过晋宁造山运动后,使云南省基底地层基本固结,接受其上的第一盖层、红色磨拉
石建造。
(二)震旦纪至三叠纪阶段
震旦纪—志留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410Ma~900Ma)
晋宁运动后,扬子区发育地台型沉积;滇东南区震旦纪为冒地槽沉积,寒武纪及奥陶纪具槽、台过渡区的特点;中甸区震旦纪为地槽沉积,但中寒武纪以后为地台型沉积;兰坪—思茅区仅志留纪为冒地槽沉积;贡山—腾冲区的西部奥陶纪开始地台型沉积,东部一直为冒地槽型沉积。
岩浆活动较微弱。早震旦世在小江和罗茨断裂的局部地段分别为陆相中酸性和中基性火山喷发,其中中基性熔岩属碱性岩系。岩浆侵入活动仅出露于扬子区及贡山—腾冲区的局部,可细分为澄江期和加里东期,均为酸性岩,以扬子区的下田坝、挖色岩体和贡山—腾冲区的平河、大雪山岩体为代表。
加里东期的区域变质作用仅出现于兰坪—思茅区,受变质地层为下古生界及下泥盆统,形成墨江—绿春和德钦二个变质岩带,属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其变质作用强度达低绿片岩相。
早震旦世的澄江运动使扬子地台的基底完全固结,造成是上、下震旦统之间的平行不整合或局部地区的不整合关系。广西运动使滇东南区的地层发生褶皱和断裂,使滇东南区及其他地区下泥盆统与下伏地层间平行不整合或不整合关系的形成。
泥盆纪—二叠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230Ma~410Ma)
泥盆纪处于相对稳定期,以地台型沉积广泛发育为特色,陆相沉积有一定的增加;石炭纪开始地壳分化、分裂,到二叠纪时分裂进一步扩大,中甸区、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均为地槽型沉积
晚泥盆世的火山作用主要出现于中甸区和兰坪—思茅区,以出现细碧岩及细碧质火山角砾岩为特征。石炭纪火山岩扬子区、滇东南区、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均有分布,以中—基性火山岩为主,兰坪—思茅区出现中酸性火山岩,具细碧—角斑岩岩石组合特征。
二叠纪火山岩较发育。扬子区及滇东南区中—晚二叠世全区大部分地方均发生陆相火山喷发作用,属碱性岩系;兰坪—思茅区在多个层位及地区有火山岩出露,岩性从基性到酸性都有。
岩浆侵入活动十分普遍而强烈,所形成的岩体数量多,出露面积大。从空间上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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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江—哀牢山断裂以东3个区内,以镁铁岩体、超镁铁岩体占绝对优势;贡山—腾冲区以中酸性侵入岩占绝对优势;兰坪—思茅区则两者均有。
华力西期区域变质作用较广泛,各区均有分布。按变质作用类型可分成二类,中甸区的石鼓变质岩带和滇东南的都龙变质岩带属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其余的变质岩带属区域动力变质作用。
华力西期的构造运动以石炭纪和二叠纪末期最为重要。石炭纪的构造运动除在兰坪—思茅区于中、晚石炭世间的形成角度不整合接触外,其他多表现为地层之间呈平行不整合接触;二叠纪末的构造运动是云南地史中主要的事件之一,哀牢山断裂以东地区下三叠统缺失,形成了下、中三叠统与下伏地层间的不整合或平行不整合关系。
三叠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195Ma~230Ma)
三叠纪是云南地史中一个转折期,滇中地区经长期隆起剥蚀后,于中三叠世接受沉积,为地台型建造;中甸区及滇东南部分地区因裂陷而发育地槽型沉积,兰坪—思茅区无早三叠世沉积,中晚三叠世仍为地槽型沉积;贡山—腾冲区为地台型沉积。
火山岩发育于中甸区北部,以基性为主;在兰坪-思茅区东、西两侧中—晚三叠世发育基性—酸性火山岩,形成环境由海相—陆相演化;贡山—腾冲区晚三叠世卡尼期发育陆相的中基性火山岩。三叠纪的火山岩多属亚碱性岩系拉斑系列。
区域变质作用只出现于前述地槽型沉积区,均属区域低温动力变质作用,受变质地层主要为三叠系及少量古生界,变质程度达低绿片岩相。
印支期的岩浆侵入活动强度比华力西期弱,但分布较广泛,岩类齐全。超镁铁岩分属铁质或镁质超镁铁岩,镁铁岩以辉绿岩为主,辉长岩次之,多为具分带的辉绿岩组合;中性岩体为I型;酸性岩体在扬子区属I型,在贡山—腾冲区属S型,并出现A型;此外,浅成岩体也较发育。
发生于中、晚三叠世间的印支运动Ⅰ幕主要表现为造成中甸区、兰坪—思茅区平行不整合关系,在扬子区上三叠统的缺失或晚三叠世的超覆。印支运动Ⅱ幕发生于晚三叠世诺利期和瑞替期之间,其使云南基本结束了海相沉积史和地槽活动史,导致两个期之间地层间的平行不整合关系或局部不整合关系。
(三)侏罗纪至第四纪阶段
侏罗纪—白垩纪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80Ma~195Ma)
侏罗纪除中侏罗世于滇西地区有过短暂海侵外,主要发育内陆湖盆相和部分河流相沉积,以红色碎屑岩、泥岩夹泥质灰岩为特征,局部出现潟湖相的灰岩、膏盐沉积。白垩纪主要发育河湖相砂岩、砾岩、泥岩,局部夹有少量泥灰岩。
火山岩仅见于保山地区中侏罗世早期,岩性为橄榄玄武岩、富橄粗安岩,后者为碱性岩系钠质系列,其La/Yb比值具有大陆裂谷拉斑玄武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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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期的区域变质作用主要出现于兰坪—思茅区安定、漾濞、无量山变质岩带及扬子区的红河变质岩带,都属低压区域动力热流变质作用,受变质地层为中生界及少量古生界。变质程度较低,以板岩、千枚岩、变质砂岩为主。
燕山期的岩浆侵入活动相对减弱,但分布较广泛。镁铁、超镁铁岩体主要分布于元谋—绿汁江断裂东侧,澜沧江断裂南段东侧,龙陵—瑞丽断裂带上,部分以“构造侵位”的方式出现。酸性岩浆发育于中甸区、扬子区、滇东南、兰坪—思茅区、贡山—腾冲区,并常形成钨锡矿产。
燕山期的构造运动以升降运动为主,表现为下白垩统、古新统与下伏地层的平行不整合接触,局部为不整合接触。
新生代发展时期(地史时限为80Ma以后)
古新世—中始新世以半碱化、碱化盐湖环境为主,发育一套红色泥岩、粉砂岩、砂岩夹膏盐建造;晚始新世—渐新世以红河—宾川断裂为界,东部主要发育洪冲积的砂岩、砾岩等磨拉石建造,西部则为湖相砂岩、泥岩夹泥质灰岩;中—上新世以发育湖泊相的碎屑岩、泥岩夹褐煤为特征,少数盆地中还有少量油页岩及含油砂岩;第四纪沉积类型多样,有湖盆沉积、冰川堆积、火山堆积、洞穴堆积、洪积及冲积等。
第三纪的火山活动主要见于滇东南区砚山一带,岩性主要为流纹斑岩、集块岩和凝灰岩;在凤庆、大理、马关、屏边等地发育基性、超基性火山岩,多属碱性岩系。第四纪的岩浆活动主要表现于腾冲一带,属大陆中心式火山喷发活动,以中基性岩为主。除火山岩外,还有碱性和酸性岩浆侵入活动。
喜马拉拉雅运动主要分为第Ⅰ幕、第Ⅱ幕、第Ⅲ幕。中始新世末的喜马拉拉雅运动第 Ⅰ幕强烈的影响云南全境,是一次强烈的褶皱造山运动,并奠定了现今地质构造的轮廓。渐新世末喜马拉拉雅运动第Ⅱ幕、上新世末的喜马拉拉雅运动第Ⅲ幕主要表现为差异性的升降、轻度褶皱及较强的断裂活动,造就了现在云南高原地貌的基本轮廓。第四纪强烈的断裂活动,致使全省地震活动频繁。
第二节 基础性地质调查
一、区域地质调查
云南省基础性地质工作在1949年以前仅作了少量零星的地质路线调查和局部地区的地层、古生物、岩石等专项研究,工作程度很低,综合性不强。
1957年省地质局成立以后,成立专门的区域地质测量(调查)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量队、一些地质调查队伍和地质科学研究机构,先后开展了全省1∶100万、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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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1∶25万区域地质调查,2004年开始进行1∶5万矿产远景调查。在全面完成全省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的基础上,1986~2005年还组织和参与了其他相关的地质科研、编图及总结等工作,主要有《云南区域地质志》《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云南省岩石地层》《陆内造山带1∶5万区调填图方法研究》《沉积岩区1∶5万区域地质填图方法研究》《云南岩相古地理图集》《云南省变质杂岩》等专著,1998年编制完成云南省1∶50万(数字)地质图。通过上述工作,在地层、岩石、构造、成矿规律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提高了全省区域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程度。
(一)1∶20万区域地质调查
云南省范围内涉及的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含不完整图幅)共82幅,已全面覆盖。云南省承担的65幅于1997年底全部完成,绝大部分完成于1986年前。处于川、黔、桂、藏与滇接壤的图幅,分别由图幅大面积所属的省(区)负责,共17幅,其中四川省完成8幅,广西壮族自治区完成4幅,贵州省完成5幅。
云南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表7-1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会理幅(G-48-XⅢ)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1.1 |
2 | 大姚幅 (G-47-XXⅣ)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6 |
3 | 西昌幅 (G-48-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6°40′~27°20′ | 7 289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5.7 |
4 | 米易幅 (G-48-Ⅶ) | 东经102°00′~103°00′ 东经102°00′~103°00′, | 7 332 | 四川省地质局 | 1965.8 |
5 | 瑞丽幅 (G-47-XXXⅡ) | 东经97°00′~98°00′, 北纬24°00′~24°40′ | 2 5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6 | 弄岛幅 (F-47-Ⅱ) | 东经97°00′~98°00′, 北纬23°20′~24°00′ | 2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7 | 潞西幅 (G-47-XXX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4°00′~24°40′ | 6 4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8 | 楚雄幅 (G-47-XXX)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5 |
9 | 永仁幅 (G-47-XⅧ)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6°00′~26°4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6.2 |
10 | 鹤庆幅 (G-47-XⅦ)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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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11 | 建水幅 (F-48-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3°20′~24°00′ | 7 5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6 |
12 | 玉溪幅 (G-48-XXXⅠ)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4°00′~24°40′ | 7 61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9 |
13 | 武定幅 (G-48-ⅪⅩ)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5°20′~26°00′ | 7 41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69.11 |
14 | 个旧幅 (F-48-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3°20′~24°00′ | 7 6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0.5 |
15 | 新平幅 (G-47-XXXⅥ)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4°00′~24°40′ | 6 69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0.6 |
16 | 元阳幅 (F-48-Ⅶ)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2°40′~23°20′ | 8 55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1.1 |
17 | 大鹿马幅 (F-48-XⅢ)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2°00′~22°40′ | |||
18 | 昆明幅 (G-48-XXⅤ) | 东经102°00′~103°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1.7 |
19 | 老街幅 (F-48-XⅤ)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00′~22°40′ | - | 云南省地矿局 | 1972.8 |
20 | 金平幅 (F-48-Ⅷ)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2°40′~23°20′ | 7 8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2.8 |
21 | 河口幅 (F-48-XⅣ)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2°00′~22°40′ | |||
22 | 雷波幅 (H-48-XXX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2.9 |
23 | 盐边幅 (G-47-XⅡ)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2.9 |
24 | 威宁幅 (G-48-Ⅸ)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6°40′~27°20′ | 7 256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2.10 |
25 | 西林幅 (F-48-XXX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广西地质局 | 1972. |
26 | 墨江幅 (F-47-Ⅵ)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3°20′~24°00′ | 7 53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5 |
27 | 宜良幅 (G-48-XXⅥ)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4°40′~25°20′ | 7 48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5 |
28 | 筠连幅 (H-48-XXX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3.6 |
29 | 大理幅 (G-47-XXⅢ)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3.10 |
30 | 水城幅 (G-48-XⅤ)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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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31 | 盘县幅 (G-48-XXⅠ)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贵州省地质局 | 1973.10 |
32 | 百色幅 (F-48-Ⅴ) | 东经106°00′~107°00′, 北纬23°20′~24°00′ | 9 567 | 广西地质局 | 1973.12 |
33 | 德隆幅 (F-48-Ⅹ)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2°40′~23°20′ | |||
34 | 兰坪幅 (G-47-XⅥ)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5 |
35 | 江城幅 (F-47-XⅧ)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2°00′~22°40′ | 5 61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6 |
36 | 马关幅 (F-48-Ⅸ)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40′~23°20′ | 5 5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4.9 |
37 | 巍山幅 (G-47-Ⅸ)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 |
38 | 文山幅 (F-48-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3°20′~24°00′ | 7 6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 |
39 | 弥勒幅 (G-48-XXX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4°00′~24°40′ | 7 511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5.12 |
40 | 勐腊幅 (F-47-XXⅣ)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1°20′~22°00′ | 5 69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1 | 尚勇幅 (F-47-XXX)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0°40′~21°20′ | |||
42 | 普洱幅 (F-47-XⅡ) | 东经101°00′~102°00′, 北纬22°40′~23°20′ | 7 56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3 | 镇雄幅 (G-48-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6 |
44 | 丽江幅 (G-47-XⅠ)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10 |
45 | 德荣幅 (H-47-XXⅧ)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7°00′~28°00′ | 7 19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77.6 |
46 | 景东幅 (G-47-XXX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4°00′~24°40′ | 7 491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6 |
47 | 罗平幅 (G-48-XXⅦ)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4°40′~25°20′ | 7 48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7.12 |
48 | 曲靖幅 (G-48-XX)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1 |
49 | 富宁幅 (F-48-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3°20′~24°00′ | 7 52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2 |
50 | 昭通幅 (G-48-Ⅱ)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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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51 | 鲁甸幅 (G-48-Ⅷ)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6°40′~27°20′ | 7 21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 |
52 | 勐海幅 (F-47-XXⅢ)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1°20′~22°00′ | 5 20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2 |
53 | 孟马幅 (F-47-XXⅡ)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1°20′~22°00′ | 10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79.12 |
54 | 景洪幅 (F-47-XⅦ)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2°00′~22°40′ | 7 60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79.12 |
55 | 丘北幅 (G-48-XXXⅢ)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4°00′~24°40′ | 7 53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6 |
56 | 东川幅 (G-48-XⅣ) | 东经103°00′~104°00′, 北纬26°00′~26°4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7 |
57 | 永宁幅 (G-47-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7°20′~28°00′ | 7 29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9 |
58 | 保山幅 (G-47-XXⅧ)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4°40′~25°20′ | 7 4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0.12 |
59 | 凤庆幅 (G-47-XXX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1.3 |
60 | 景谷幅 (G-47-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3°20′~24°00′ | 7 55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1.10 |
61 | 古学幅 (H-47-XXX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6 |
62 | 盈江幅 (G-47-XXⅥ) | 东经97°00′~98°00′, 北纬24°40′~25°20′ | 9 295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6 |
63 | 腾冲幅 (G-47-XXⅦ) | 东经98°00′~99°00′, 北纬24°40′~25°20′ | 1982.6 | ||
64 | 孟连幅 (F47-XⅥ) | 东经104°00′~105°00′, 北纬22°00′~22°40′ | 5 058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2.12 |
65 | 思茅幅 (F-47-Ⅺ)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2°40′~23°20′ | 7 56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3.12 |
66 | 贡岭幅 (H-47-XXXⅤ) | 东经100°00′~101°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四川省地质局 | 1984.5 |
67 | 耿马幅 (F-47-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3°20′~24°00′ | 7 566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6 |
68 | 南伞幅 (F-47-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3°20′~24°00′ | 1 44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6 |
69 | 中甸幅 (G-47-Ⅳ)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11 |
70 | 维西幅 (G-47-Ⅹ)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6°40′~27°20′ | 7 332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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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图幅名称 (国际分幅代码) | 图幅经纬坐标 | 面积 (km2) | 承担单位 | 完成时间 |
71 | 沧源幅 (F-47-X)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2°40′~23°20′ | 5 650 | 云南省地质局 | 1985.12 |
72 | 上班老幅 (F-47-Ⅸ) | 东经98°00′~99°00′, 北纬22°40′~23°20′ | 1985.12 | ||
73 | 德钦幅 (H-47-XXX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4 | 碧江幅 (G-47-XⅤ) | 东经98°00′~99°00′, 北纬25°20′~26°00′ | 6 60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6 | 泸水幅 (G-47-XXⅠ) | 东经98°00′~99°00′, 北纬25°20′~26°00′ | 7 415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5.12 |
75 | 福贡幅 (G-47-Ⅲ) | 东经98°00′~99°00′, 北纬26°40′~27°20′ | 1 94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6.3 |
76 | 贡山幅 (G-47-Ⅺ) | 东经98°00′~99°00′, 北纬27°20′~28°00′ | 4 260 | 云南省地矿局 | 1986.6 |
77 | 盐井幅 (8-47- (27)) | 东经98°00′~99°00′, 北纬28°40′~29°00′ | 1 443 | 云南省地矿局 | 1990.12 |
77 | 永平幅 (G-47-XXⅡ) | 东经99°00′~100°00′, 北纬25°20′~26°00′ | 7 374 | 云南省地质局 | 1997.12 |
80 | 威信幅 (G-48-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7°20′~28°00′ | 7 289 | 贵州省地矿局 | 1979.12 |
81 | 叙永幅 (H-48-XXXⅣ) | 东经105°00′~106°00′, 北纬28°00′~28°40′ | 7 245 | 贵州省地矿局 | 1976 |
82 | 田林幅 (F-48-XXXⅤ) | 东经106°00′~107°00′, 北纬24°00′~24°40′ | 7 494 | 广西地矿局 | 1971.11 |
(二)1∶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全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始于1982年,至2007年底,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完成165个图幅(含不完整图幅),面积7.50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9.03%。2005年以前,参加本项工作的单位主要有:云南省地矿(勘)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第三地质大队、第一地质大队、第二地质大队、第四地质大队、昆明地质学校、云南省国土资源学院(原云南省地矿局职工大学),此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都理工大学也参与了本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
2006年开始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了1∶5万弥渡县、巍山县、祥云县、苴林、亚练、大南坝、曼来、勐赖坝等8幅区域地质调查,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负责1∶5万罗平县、棒鮓、大同、圭山等4幅的区域地质调查,目前两个项目均正在开展工作。
2007年为支援云南省的经济及铁路建设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区调处启动了“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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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铁路建设区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开展滇西地区的1∶5万永平县、龙街、保山市、板桥街、由旺街、施甸、龙陵县等22个图幅的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期限为2007~2009年,地质填图面积1.04万平方千米。除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区域地质调查所将承担1∶5万永平县、龙街、瓦窑、板桥街、杉阳街、厂街、保山市、金鸡村等8幅外,其他图幅的工作单位如下:1∶5万马厂、道街坝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1∶5万由旺街、施甸、姚关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地调院,1∶5万清河街、镇安街、龙陵县、蛙渺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四川省地调院,1∶5万梁河街、河头村、怕底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1∶5万潞西县、平达幅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已完成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图幅分散于全省,相对主要集中于滇西的中甸、兰
坪、大理、腾冲、孟定街—孟连地区,滇中的曲靖、昆明、玉溪、楚雄地区及哀牢山一带,滇东南的广南、文山地区。部署的主要目的是围绕成矿地质背景、重大基础地质问题、城市建设、旅游地质、环境地质等问题而开展调查研究。
按完成时间统计,1985年完成1幅,1986~1990年完成42幅,1990~1995年完成72幅,1996~2000年完成45幅,2001~2005年完成5幅。从上述统计结果看,自1991年以后,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安排或完成的图幅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反映出在基础地质调查的从业人员、队伍、资金投入均不足,存在一定的隐患。
云南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表7-2
序 号 | 完成时间 | 图幅数 | 图幅名称 |
1 | 1985年 | 1 | 石屏县 |
2 | 1986~ 1990年 | 42 | 腾冲县、朗蒲寨、大仓、蛇街、西畴县、永广、西盟县、大力梭、仓前、小营、昆明市、荞麦地、龙头山、麻栗坝、固东街、塔甸、峨山县、化念农场、新城、蓬春岭街、和平丫口、腰街、大理市、下关市、凤仪镇、曲靖市、沾益、渣腊、玉溪县、错纳甲村、碧溪、郭井、者太、底圩、观音 山、晋宁县、兰坪县、马登街、外章盆、抱母街、大板桥、呈贡 |
3 | 1991~ 1995年 | 72 | 岩子头、勐汞、南伞、甘圹、大麦地、老寨街、路南、古永、洼至街、龙所街、古木街、兴街、武定县、安宁县、南腊幅、福荣、上班老、勐角、古安基、沧源县、文山县、平坝街、洱源县、凤羽、周城、密架街、者龙、红光农场、因远、小羊街、大营街、漠沙农场、青龙厂、元江县、龙岗、鄂嘉街、花山街、古障、洛里、西林、阿科、广南县、拖枝、河西、安乐街、九乡、天生关、元谋县、戍街、老城、鸣就、倮姑、老街子、红河县、官厅、东营街、鸦乌山、北斗村、太平铺、班岭、瑞丽市、畹町市、弄莫东、大别、楚雄市、广通县、禄丰县、沙龙、嵩明县、杨林、马 过河、马龙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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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序 号 | 完成时间 | 图幅数 | 图幅名称 |
4 | 1996~ 2000年 | 45 | 德滋村、段七村、杨武、落水洞、景信幅、孟连县、曼信、董堡、马街、麻栗坡县、都龙、欠虽、红山、石登、小格拉、漾濞县、施家村、八二桥、那洒街、地盘关、霞若、中甸县、兔峨、顺荡井、弥沙井、那许、黄竹林、弯手寨、黄草坝、黄草岭、谷地新寨、八寨、马关、酒房、勐简、大坪街、金平县、色树坝、孟定街、骑马坝、大鹿马、五村、属都海、遇 山、星云湖 |
5 | 2001~ 2005年 | 5 | 古林箐、马安底、曲石街、打苴街、大董街 |
(三)1∶25万区域地质调查
全省的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均集中安排在滇西地区,此项工作始于1996年1月,具体调查工作由云南省地矿局下属的区域地质调查队和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
至2007年底,云南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四幅——中甸县幅、贡山县幅、临沧县幅、滚龙幅(含不完整图幅),面积3.9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0.09%。现正开展的有1∶25万福贡县、丽江县、腾冲县、大理市、潞西市、凤庆县6个图幅的区域地质调查,面积为7.61万平方千米,地质填图工作已全部结束,正在编写地质调查报告。截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1∶25万填图面积共计11.59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9.41%。
(四)1∶5万矿产远景调查
为加强全国及云南省地质矿产的工作程度,摸清各类矿产资源的现状及找矿前景,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4年在云南省启动本项目工作,所有项目均由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承担,安排了1∶5万大羊拉、猴桥、芦上、关上、芒章、旧城、固东、麻栗坝、东营街、鸦乌山、维登、中排、石登、小格拉、营盘、兔峨等地共19个图幅工作,面积共7 594平方千米,工作周期为三年,实际工作年限2005~2007年。
2005年又部署1∶5万叶枝、康普、白济汛、戛戛塘、塔城、依陇、外塔城、勐主街、那许、黄竹林、和平、交际河、大寨、宁南县、巧家、炎山街、小河街、荞麦地、背风、龙树街等20个图幅,面积共7 631平方千米。
2007年作为增量新安排属都海、欠虽、红山等8幅,面积3 400平方千米。
2004年开始的项目,野外工作已全部完成,正在进行室内工作,2008年将陆续提交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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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一)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
1978年以前四川石油管理局云贵勘探处完成了全省大部分地区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控制面积达35万平方千米。由于当时交通状况的限制,重力点密度分布不均匀,部分地区为空白区,一部分地区工作精度偏低。为此,云南省地质局物探大队于1979~1982年完成上述地区重力补测,面积11.37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
±0.721×10-5m/s2(毫伽)。
经补测后的1∶5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全省测点平均密度80.4平方千米/点,地形条件极差和边远地区,如滇西北横断山区,测点密度较稀,一般300平方千米/点。
(二)1∶20万区域重力调查
云南省重力基点网的建立
1955~1957年,国家测绘局在全国建立基点网,统一为波茨坦系统,包括昆明巫家坝机场国家重力基点,并由此引出沾益、保山、蒙自三个一级重力高基点。云南重力观测值均由国家重力基点起算。此后,又进行了重新联测。
1979年,云南省地质局物探大队在省内9个主要机场建立了11个一级重力基点,网中误差±17×10-8m/s2(微伽),并与国家重力基点联测。
1984~1988年该队又与地质部第二物探队共同完成了云南省东部(除滇东北外)二级重基点的建立,共建基点108个,基点网精度为51×10-8m/s2(微伽),为区域重力调查奠定了良好基础。
地质部与国家测绘局、国家地震局、原总参谋部测绘局等单位,分别于1985年、1987年、2000年重新联测昆明国家级重力基点,并在武定县狮山建立了国家级重力仪校正场,极大地方便了省内重力仪统一校验和区域重力调查工作。
基础性1∶20万重力调查
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自1984年起,围绕重要成矿区带、中心城市和经济区,按国际分幅全面开展了1∶20万区域重力调查,截至2007年共完成30个图幅(包括跨国界、省界不完整图幅),总面积19.6万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49.7%,主要分布在西南三江成矿带,其中滇西北9幅5.5万平方千米,滇中9幅5.5万平方千米,滇东南6幅4.6万平方千米,滇西南4幅2.4万平方千米,滇南2幅1.6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5%~0.7%
×10-5m/s2、测点密度5平方千米/点左右。测点分布均匀,观测精度较高,并按“五统一”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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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8年以前,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后更名为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完成云南省
1∶20万航空磁测3个测区,总面积20.3万平方千米,工作精度低,为±12.6 nT~±24.3nT。
1978~2007年,共航测12个区块,总面积27.6万平方千米。主要部署在西南三江成矿带的滇西地区,分5个测区,面积13.3万平方千米;其次为滇中地区,4个区块,面积7.5万平方千米;滇东南地区4个区块,面积6.8万平方千米。基本比例尺1∶10万~1∶20万,滇中铁铜矿带局部地区1∶2.5万~ 1∶5万,滇北部分地区1∶100万。工作精度为
±2.5nT~±6.9nT。主要承担单位为地矿部航空物探遥感中心,部分为石油、核工业、冶金等部门航测。主要方法为航空磁测,部分为航空放射性测量,滇中少数地区开展航空电法试验。
到1978年,全省累计完成航空磁力测量47.9万平方千米,其中包括工区之间不同比例尺之间的重复面积。至此,除少数地区外,全省面积基本覆盖,但是,滇西北局部地区、滇东北地区航空磁测资料较老,比例尺小,观测精度低。
航空磁测为云南省基础地质研究和成矿预测提供了资料,也为找矿提供了深部信息,在大红山铁铜矿、金宝山铂钯矿等矿产勘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放射性勘探
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于1959~1986年,在全省开展1∶20万区域地质调查过程中,部分图幅开展放射性伽马测量;核工业部205队在滇东主要成矿带,南由个旧北至昭通开展1∶20万航空放射性测量;核工业部209队在滇西主要成矿带进行大量地面放射性伽马测量和汽车伽马测量。
地震勘探
(1)地震地壳测深:1987年国家地震局等单位完成遮放—马龙、思茅—马龙、丽江—者海地震地壳测深剖面,提供了地壳和岩石圈结构、构造等资料。(2)石油地震勘探:1989年以来,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在云南主要含油气圈闭和新生界含油气构造开展地震勘探。
三、区域地球化学勘查
(一)1∶20万区域地球化学勘查
第一代1∶20万地球化学勘查
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测量队,从1958年起,在开展1∶20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同时,进行1∶20万地球化学勘查,到1986年,覆盖全省。采样介质以土壤为主,少数图幅为水系沉积物,沿路线采样,间距5 000米左右,点距200米左右,样品分析Cu、Pb、Zn、Cr、Ni、 Co、Ti、Mn等十几种元素,其成果以异常形式绘制于1∶20万矿产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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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第二代1∶20万地球化学勘查
云南省地矿局自1983年开始,按国家统一部署、统一技术要求开展新一轮1∶20万地球化学勘查,承担单位有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第一、二、三、五地质大队,区调队等,组成9个分队,至1999年全省土地面积全部覆盖。
采样介质以水系沉积物为主,个别地区采集土壤样,按采样单元均匀布点,每一平方千米1~2件,4平方千米内的样品组合成一件样定量分析39种元素(含氧化物),多元素分析插入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标准样进行质量监控,解决了样品批次间、图幅间分析成果的系统偏差。第二代地球化学勘查成果,不仅为基础地质研究、成矿预测地质找矿提供了丰富地球化学信息,也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境以及地方病防治等领域。
2006~2007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在昆明-玉溪地区开展以农业、环境、生态为主的
1∶20万多目标地球化学勘查,工作面积1.2万平方千米,分别采集土壤和湖底淤浅层样和深层样,本项工作尚在进行中。
(二)成矿带(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工作
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等单位,在云南的重要成矿带(区)做了大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工作,成矿带工作比例尺1∶5万~1∶10万,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主要为磁法勘探,部分矿带开展重力勘探及放射性勘探,地球化学勘查方法主要为土壤测量,部分为水系沉积物测量;矿区工作比例尺1∶5万或更大,工作方法主要为磁测、电法,部分为放射性以及土壤测量等。
1. 1978年以前
(1)围绕铁铜矿地质勘查,在重要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磁测、地球化学土壤测量约1.5万平方千米,其中滇中铁铜矿带0.3万平方千米、西双版纳铁矿带0.4万平方千米、滇西、滇西北铜多金属成矿带0.3万平方千米、澜沧江铜多金属矿成矿带南段0.1万平方千米。此外,在哀牢山铬铁矿成矿带开展磁测和土壤测量。(2)为配合钾盐地质勘查,云南省地质局在思茅、兰坪含盐(钾)盆地完成1∶10万重力勘探,累计工作面积1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67×10-5m/s2左右。(3)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为配合石油地质调查,在滇东开展1∶10万~1∶20万重力勘探,工作面积3.1万平方千米,并与石油勘探部门共同完成昆明、保山等新生界盆地1∶5万~1∶10万重力勘探,工作面积0.5万平方千米,布格重力异常总精度±0.5×10-5m/s2。(4)能源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成矿带1∶5万或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化学勘查。围绕主攻矿种开展工作。
2. 1978年以后
围绕金矿勘查和区域化探异常查证,云南省地矿局、武警黄金部队等单位,开展1∶5万~1∶1万以土壤测量为主的地球化学勘查,面积0.4万平方千米。(1)锡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1980~1990年间,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主要在云南四个锡矿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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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带开展1∶5万或大比例尺以地球化学勘查为主的大面积普查,累计面积2.5万平方千米,滇中成矿带0.1万平方千米,滇东南成矿带0.6万平方千米。矿区及重要的异常区开展中大比例尺电法、磁法等地球物理勘查。(2)有色金属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云南省地矿局、西南有色勘查局等单位,在云南铜矿、铅锌银矿等有色金属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总面积约4万平方千米。西南有色勘查局物化探队在滇西、滇东南铜多金属矿重要成矿带开展过1∶10万大面积地球化学勘查。(3)贵金属矿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1980年前后,围绕铂钯矿勘查,主要由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第三地质大队于滇中成矿带完成1∶5万或大比例尺地面磁测,工作面积0.6万平方千米。
(4)云南省煤炭地勘局、云南省地矿局在十多个古生界、新生界含煤盆地中开展地面电
法,在少数含煤(煤层气)盆地开展人工地震勘探和频谱大地电磁测量,总面积0.2万平方千米;煤田综合测井累计测量数十万米。核工业云南地勘单位为配合放射性能源勘查,完成大量放射性伽马测量和伽马能谱测量,以及综合测井工作;滇桂石油勘探局在云南油气构造开展人工地震、重力、电法等地球物理勘察和地球化学勘查工作。(5)基础性1∶5万地质调查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云南省地矿局区调队、各地质大队,1982~1992年十年间,部署于重要成矿区(带)上,按国际分幅图幅开展的1∶5万地质调查,共完成 23个图幅,总面积1万余平方千米,同时开展以土壤测量为主的地球化学勘查,70%的图幅开展了中精度地面磁测,其成果与1∶5万区域地质调查合编报告。(6)1∶5万矿产远景调查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为寻找新的矿产资源后备基地,中国地调局部署了矿产远景调查,2004年以后,云南省地调院按国际分幅开展1∶5万矿产远景调查,已安排39幅,工作面积1.6万余平方千米。同时开展1∶5万地面高精度磁测、地球化学土壤测量。主要部署在西南三江成矿带,其中滇西北17幅、滇西9幅、滇东北6幅、滇西南4幅。
四、地质矿产综合图件编制
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65年,在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结束后,编制完成了第一代
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79年在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大部分面积已完成的情况下,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了第二代1∶50万云南省地质图;1996年在1∶20万区域地质调查覆盖全省和完成少量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完成了第三代1∶50万云南省(数字)地质图。
1∶10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质图及说明书。该图通常称“三江地质图”,云南省面积占近一半,云南省部分由区域地质调查队蔡忠柏、黄铭卿负责编制。
1∶75万云南省地质图。1979年,由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在第二代1∶50万云南省地质图的基础上,整饰而成。
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在全面完成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部分1∶5万区域地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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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查的基础上,1990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完成了《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作为其中的附图,编制了1∶100万云南省地质图。
1∶75万云南省岩浆岩图。1981年,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了第一代云南省岩浆岩图。
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作为《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中的主要附图,1990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完成了1∶100万云南省岩浆岩图的编制。
1∶1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及说明书。1982年,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熊家镛等编制完成,属云南省最早的变质地质图。
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1990年,作为《云南省区域地质志》中的主要附图,
1∶200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编制完成。
1∶100云南省大地构造图。不同比例尺的云南省大地构造图曾有不少单位编制过,但较完整的是1964年由云南省地质局综合研究队编制的1∶100云南省大地构造图。
1∶50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1973年由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和云南省地质局赵剑畏、杨荆舟合编完成。
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云南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王义昭、樊希全于
1979年完成1∶75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及说明书编制工作。此外,70年代中后期,昆明工学院孙家聪、云南省地震局张俊昌也分别编制了1∶125万和1∶100万云南省构造体系图。
1∶50万~1∶100万物化探系列图。1979~1980年,云南省地质局编制了云南省1∶5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1∶50万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异常平面图、1∶50万地球化学异常图、推断地质构造图和找矿远景区划图等。
1∶50万铜量,铅量地球化学图和部分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1980~1982年,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编制全省1∶50万铜量,铅量地球化学图和部分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西南“三江”物化探系列图。1983~1984年,云南省地矿局编制了1∶100万怒江、澜
沧江、金沙江地区布格重力异常图,1∶100万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异常平面图、 1∶100万地球化学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补充新资料后,又编制了1∶2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面积近50万平方千米。
云南省物化探系列图。1986~1988年,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在全面汇总全省区域物化探资料,并收集邻省四川、贵州部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云南省及毗邻区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系列图,编制了云南省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1∶100万自由空间重力异常图、 1∶100万均衡重力异常图、1∶100万剩余重力异常图、1∶50万云南省航空磁测(△T—磁场总量)平面图、1∶100万云南省航磁异常查证图、1∶100万地球化学主要成矿元素异常图、 1∶50万云南省物探工作程度图;1∶50万云南省化探工作程度图;1∶100万物探推断构造图、
1∶100万云南省部分金属矿产远景区划等13种物化探图件,同时,编写了《云南省区域物化探资料综合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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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地质、矿产、重力、航磁、地球化学、遥感等系列成果图。 1992~1996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利用新资料,组织编制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地质、矿产、重力、航磁、地球化学、遥感等系列成果图,比例尺1∶100万,面积50万平方千米。
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39种元素(含氧化物)地球化学图、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1999年,云南省地矿局物化探队利用最新资料,编制云南省1∶100万布格重力异常图、39种元素(含氧化物)地球化学图、主要成矿元素综合异常图。
1∶100万地球化学块体图。云南省地调院于2000年利用全省1∶20万地球化学新成果,编制云南省1∶100万地球化学块体图。
1∶200万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区域地质矿产系列图及说明书。1987年,由云南省地矿局罗君烈、赵准主编。该系列图包括研究程度图、地质图、成矿构造背景图、矿产图、成矿系列图和物化探图,共六类17幅。
云南省岩相古地理图集。1995年,由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组织30余人参加的编图组,完成云南45个地质时代岩相古地理图的编制,比例尺为1∶300万。
第三节 地质勘查投资
一、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
1978~2007年,云南省累计投入公益性地质勘查资金631 345.94万元。从投资情况看,除2001年地勘投入有减少外,总体均有明显增长。分年投入见表7-3。
1978~2007年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统计表
表7-3
年份 | 投入资金 (万元) | 其中国家资金 (万元)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 备注 |
1978 | 7 281.16 | 7 281.16 | - | |
1979 | 7 954.50 | 7 954.50 | - | |
1980 | 8 109.10 | 8 109.10 | - | |
1981 | 7 659.08 | 7 659.08 | - | |
1982 | 8 090.44 | 8 055.44 | - | |
1983 | 8 387.00 | 8 347.00 | - | |
1984 | 9 465.95 | 9 395.95 | - | |
1985 | 1 0 348.75 | 10 228.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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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年份 | 投入资金 (万元) | 其中国家资金 (万元)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 | 备注 |
1986 | 11 860.42 | 11 695.74 | - | |
1987 | 11 445.67 | 11 296.95 | - | |
1988 | 12 299.23 | 12 055.36 | - | |
1989 | 12 909.72 | 12 603.53 | - | |
1990 | 14 017.73 | 13 643.02 | - | |
1991 | 16 873.05 | 16 723.05 | - | |
1992 | 17 735.57 | 17 642.57 | - | |
1993 | 17 716.10 | 17 569.10 | - | |
1994 | 23 722.33 | 23 521.33 | - | |
1995 | 24 289.93 | 23 954.83 | - | |
1996 | 29 861.89 | 26 655.51 | - | |
1997 | 32 324.68 | 28 390.38 | - | |
1998 | 35 372.45 | 30 938.88 | - | |
1999 | 35 699.06 | 31 007.86 | - | |
2000 | 37 101.50 | 25 336.78 | 14 071.60 | |
2001 | 27 826.60 | 15 728.60 | 7 497.46 | |
2002 | 31 022.09 | 14 179.09 | 5 733.41 | |
2003 | 38 693.47 | 9 076.47 | 3 715.00 | |
2004 | 40 311.73 | 8 598.73 | 5 146.23 | |
2005 | 48 146.60 | 8 374.60 | 6 462.10 | |
2006 | 54 494.00 | 6 936.00 | 5 710.00 | |
2007 | 93 227.44 | 11 666.48 | 10 217.64 |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云南省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始于1982年,投入资金为35万元,占当年地勘投入的 0.43%。至1990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达到374万元,占当年地质勘查投入的比重上升到
%。所占份额很小。至2000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为3 917.83万元,占当年地勘投入比重上升到10.55%。至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资金为41 833.68万元,占当年投入资金比重达到43%。1982年至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累计12.07亿元,占1982年至2007年勘查投入64.61亿元的18.69%(详见表7-4)。
表中数据来看,从1982年至2007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于地质勘查的费用总体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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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的趋势,其中1991年至1995年地质勘查低谷时有所下滑。1996年至2001年总体在3 000万左右。2004年1亿多,2007年突破4亿多。
1982~2007年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统计表
表 7-4 单 位 : 万 元
年份 | 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 年度地质勘查投入 | 商业投入所占比重 (%) | 年份 | 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 | 年度地质勘查投入 | 商业投入所占比重 (%) |
1982 | 35 | 8 090.44 | 0.43% | 1995 | 325.10 | 24 289.63 | 1.34% |
1983 | 40 | 8 387.00 | 0.48% | 1996 | 3 146.38 | 29 861.89 | 10.54% |
1984 | 70 | 9 465.95 | 0.74% | 1997 | 2 889.30 | 32 324.68 | 8.94% |
1985 | 120 | 10 348.75 | 1.16% | 1998 | 3 368.57 | 35 372.45 | 9.52% |
1986 | 164.68 | 11 860.42 | 1.39% | 1999 | 2 731.20 | 35 699.06 | 7.65% |
1987 | 148.72 | 11 445.67 | 1.30% | 2000 | 3 917.83 | 37 101.50 | 10.56% |
1988 | 243.87 | 12 299.23 | 1.98% | 2001 | 3 162.14 | 20 082.43 | 15.75% |
1989 | 306.19 | 12 909.72 | 2.37% | 2002 | 5 958.10 | 22 267.18 | 26.76% |
1990 | 374.71 | 14 017.73 | 2.67% | 2003 | 7 334.01 | 14 693.01 | 49.91% |
1991 | 150 | 16 873.05 | 0.89% | 2004 | 11 072.68 | 20 748.26 | 53.37% |
1992 | 93 | 17 735.57 | 0.52% | 2005 | 15 975.59 | 47 050.64 | 33.95% |
1993 | 147 | 17 716.10 | 0.83% | 2006 | 16 944.96 | 54 494.00 | 31.10% |
1994 | 201 | 23 722.33 | 0.85% | 2007 | 41 833.68 | 97 235.20 | 43.02% |
合计 | 120 753.71 | 646 091.90 | 18.69% |
注:上表数据来源:1. 1982年至2007年的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及1982年至1999年的年度地质勘查投入:云南地矿、有色、煤田,中化地质总局云南院、建材云南总队、中冶地质总局云南院,核工业云南209队、地调队等单位提供的数据汇总。2. 2000年至2007年的年度地质勘查投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年报。
三、外商地质勘查投资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省为全国第一个对外开放试点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配套地方法规。逐渐完善的投资条件,为“引进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近年来,外商投资云南矿产风险勘查呈现良好势头,荷兰比利顿公司、太平洋矿业公司、富金矿业有限公司、亚洲现代资源有限公司、艾芬豪矿业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公司、加拿大BHP国际勘探公司和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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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质勘查
务资源发展公司等世界著名矿业公司先后进入云南,合作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美国、日本、南非等国家和地区,也直接介入云南矿业风险勘查领域。
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效果日渐显著,如:英国铂钯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地矿勘探工程总公司(集团),共同组建云南云宝铂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弥渡金宝山铂钯矿进行勘查,并出资1 400万美元合资对滇西铂钯矿进行风险勘查;澳大利亚WMC公司在滇东南某地投资400多万美元,在国内首次采用超低空航空电磁测量法进行铜镍矿勘查;一些外国自然人也把目光投向云南。
2002年12月,云南省同美国远东能源公司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恩洪和老厂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同规定开采面积1 072.32平方千米,计划投资 5 000万元,这标志着云南煤层气国际合作项目的启动。
2001~2005年,在云南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外商及投资情况,反映出不论是外商批准探矿产权数、登记面积及截至年末有效探矿权项目数和探矿权勘查面积等均有一定的增长,计划投资额每年均保持在3 100万美元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国外矿业公司在云南依法登记风险勘查项目累计达100多个,划定风险勘查面积近4 000平方千米,引进风险勘查资金23 033多万美元。至2007年底,已有50余个国际矿业公司在云南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目前仍有24家外企在开展工作。中外合作公司拥有探矿权117个,登记面积5 038平方千米,计划投资 11 807万元,累计投入16 668.49万元。
2003~2007年云南省各矿产类别资金投入情况统计表
表7-5
年份 | 矿产种类 | 能源 矿产 | 黑色金属 矿产 | 有色金属 矿产 | 贵金属 矿产 | 稀有稀 土矿产 | 非金属 矿产 | 水气 矿产 | 其他矿产 | 合计 |
2003 | 勘查费 (万元) | 1 463.95 | 347.24 | 4 967.19 | 2 425.80 | 359.87 | 495.55 | 4 086.49 | 546.92 | 14 693.01 |
钻探工作 量(米) | 4 460.00 | 23 790.00 | 6 430.00 | 13 255.00 | 47 935 | |||||
坑探工作 量(米) | 1 015.00 | 3 718.00 | 3 474.00 | 8 207 | ||||||
2004 | 勘查费 (万元) | 3 365.30 | 655.92 | 3 011.21 | 845.32 | 36.21 | 510.80 | 12 323.50 | 20 748.26 | |
钻探工作 量(米) | 25 454.00 | 3 380.00 | 16 261.00 | 1 995.00 | 6 529.00 | 152 078.00 | 205 697 | |||
坑探工作 量(米) | 7 099.00 | 624.00 | 1 237.00 | 776.00 | 5 185.00 | 14 921 | ||||
2005 | 勘查费 (万元) | 8 199.11 | 5 562.06 | 18 596.17 | 8 226.71 | 178.77 | 1 717.82 | 4 600.00* | 47 050.64 | |
钻探工作 量(米) | 3 1 558.22 | 5 432.50 | 29 675.09 | 16 950.12 | 14 661.71 | 98 277.64 | ||||
坑探工作 量(米) | 5 678.90 | 19 154.90 | 64 556.71 | 12 505.70 | 523.00 | 102 4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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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年份 | 矿产种类 | 能源 矿产 | 黑色金属 矿产 | 有色金属 矿产 | 贵金属 矿产 | 稀有稀 土矿产 | 非金属 矿产 | 水气 矿产 | 其他矿产 | 合计 |
2006 | 勘查费 (万元) | 11 082.00 | 7 812.00 | 21 795.00 | 9 377.00 | 2 988.00 | 1 440.00* | 54 494 | ||
钻探工作 量(米) | 32 113.00 | 8 718.00 | 43 095.00 | 19 536.00 | 26 386.00 | 129 848 | ||||
坑探工作 量(米) | 22 177.00 | 34 559.00 | 86 217.00 | 14 254.00 | 2 772.00 | 159 979 | ||||
2007 | 勘查费 (万元) | 9 915.79 | 7 955.36 | 62 327.84 | 10 450.02 | 2 578.21 | 93 227.22 | |||
钻探工作 量(米) | 87 530.66 | 26 941.39 | 306 376.49 | 32 653.65 | 25 894.25 | 477 596.4 | ||||
坑探工作 量(米) | 22 129.25 | 15 489.31 | 148 335.67 | 20 855.49 | 206 809.7 |
注:*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其他。
四、地质勘查对外合作
按照云南省政府“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指导方针,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2003年开展《云南参与东南亚矿产勘查开发合作研究》,广泛收集周边国家矿产信息,整理汇编有关地质资料,为“走出去”的单位提供服务。2005年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的若干意见》。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政府政策研究室合作开展云南矿业“走出去”战略研究。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了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老挝北部九省矿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效促进云南省地勘单位及矿业企业与老挝的矿业合作。
云南省地勘单位和主要矿业企业在东南亚国家有一大批合作项目。主要有云南省地矿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中寮矿业公司、昆钢集团、冶金集团、云铜集团和省煤田地质局等,在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越南等国家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节 探矿权登记管理
一、历史沿革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云南省探矿权的设立与管理,经历了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的过渡。其历史沿革,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1978~1987年,云南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基本上是单一渠道的国家投资。地质勘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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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组建。探矿权由各级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国民经济计划或规划设立并管理。这种自主勘查,多头分散管理,往往发生成矿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复勘查,争抢地盘,而成矿条件较差的地方无人问津。
据统计,此期间在云南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40多个地质队分别隶属于地矿、煤炭、冶金、有色、化工、建材、武警、地(州)经委等部门。
1987~199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自1987年起,云南省地矿局开始履行由法律赋予的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职责。从调查了解全省地质勘查现状及对正在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项目进行补登记发证入手,逐步推进依法登记的管理工作。至1987年底,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补登记发证工作,步入了正常登记发证的轨道。随后,各地、州、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登记管理及勘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至1993年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已步入了依法登记管理的法制轨道,全省地质勘查秩序良好。
1997~2007年,由于1996年经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探矿权的财
产属性和排他性,探矿权不再仅仅视为一种勘查矿产资源行为资格的象征,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已成为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从而促使探矿权登记管理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颁布后,全省就开始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按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并收取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
二、勘查登记发证
(一)勘查补登记发证
1986年调查显示,全省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约190~200个。按规定,在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已经施工的勘查项目,要补办登记手续。1987年6月10日,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管委”)、省计委、建设银行云南分行、省地矿局联合发出云矿管〔1987〕07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试点的通知》,开展了地质勘查补登记试点。8月份起全省地质勘查补登记工作正式开展。至年底,共受理勘查补登记项目184项,经审查批准登记170项,不予登记14项。在已批准登记的项目中,经省初审,由地矿部发证的66项,由省审查发证的 104项;按部门划分,地矿76项、有色54项、冶金16项、煤炭8项、黄金7项,建材5项、化工3项、地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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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查登记管理
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地质矿产部负责国家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中国沿海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项目,其他项目由地矿部授权省地矿厅(局)登记发证。在勘查补登记发证基本完成后,从1988年起,勘查登记管理便纳入依法正常登记审批发证的轨道。至1993年底,共受理勘查登记申请项目972项,经审核批准登记发证915项,因勘查范围重叠、交叉等原因不予登记的56项。至1993年底全省正在进行勘查的项目共237项。
1996年10月按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要求,除列入国家勘查计划的地勘项目外,暂停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待国务院新的探矿权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三)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点,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将全省地域统一划分成“经度1分×纬度1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范围,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交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它是一项国际通用的做法,便于纳入计算机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对勘查登记管理的需要。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同时,1987年4月
29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云南省即开始按区块登记发证。
1998年至2001年,共受理勘查区块登记项目1 283项,经审核批准发证1 032个。至
2002年4月25日,全省有效期内的勘查登记项目共654个,合计勘查面积18 183.52平方千米。
云南省于1999年11月10日获得国土资源部授权颁发外商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批发证。
2002年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矿产品价格的不断扬升,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逐步引起商业投资者的注意,激发了他们对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的热情,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勘查的项目连年剧增,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就受理了探矿权登记申请5 892件。矿产资源勘查已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由国家单一投资勘查的局面,形成多渠道,多主体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国家投资仅限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商业性勘查由企业和社会投资。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急剧升温中,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甚至炒作探矿权,私自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影响矿产资源勘查的正常秩序和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8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的通知》,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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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前,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跨省行政区、管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批发证,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在全省开展探矿权的清理工作,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项目,坚持“六条原则”和“十个不批”,进行集中甄别处理。“六原则”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审批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发展矿业经济与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利用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受理的报件,按原有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同时要兼顾新的规定和要求;坚持重要规划区和矿区的采矿权、探矿权审批以及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报省政府审批的原则;坚持统一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审批的原则。“十不批”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准审批的坚决不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规划布局明显不合理或资源储量不清的不批;矿山企业生产能力与占用储量不匹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或应该整体勘查,但分割为若干区块,化整为零分别申请的不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的勘查、开发项目不符合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报告情况,甚至弄虚作假的不批;有矿业权重叠交叉和权属纠纷,有信访举报未经调查核实处理,或申请人有矿业违法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未完成的不批;属国家探明矿产地,未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申请人缴纳价款方案未经审批确认,或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的不批;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但未采用招拍挂的不批;在国家和省级规划区、国家级矿产勘查远景区、中型以上矿产地内申请零星矿业权的不批;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勘查许可证后半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后二年内又提出矿业权申请的不批;不符合勘查项目总量调控规定、申报项目总数超出申请资金、技术实力的不批。
2002~2007年,共计受理勘查区块登记申请11 309项,经审核批准发证7 069项。至
2007年12月,全省已设置有效探矿权共3 532个,登记区块面积80 046.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0.32%。按勘查矿种分类统计,能源矿产489项,黑色金属852项,有色金属1 444项,贵金属585项,非金属及其他162项。
三、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包括两部分:第一,申请勘查矿产资源要按单位面积逐年缴纳一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申请勘查国家出资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时,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要缴纳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经国家依法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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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的延续:地质勘查是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登记发证机关在审查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基础上,允许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注:1998年2月以前规定为 5年)。仅2003~2007年就有2 654个项目办理了延续登记,其中2003年129个,2004年351个,2005年677个,2006年758个,2007年739个。
探矿权的变更:探矿权人在探矿权存续期内,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探矿权有关内容的变化,如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对象的改变,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的,予以办理换领勘查许可证。仅就2003年至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审查批准了变更登记项目1 244个,其中2003年338个,2004年259个,2005年206个,2006年61个,2007年380个。
探矿权的注销:探矿权的注销意味着探矿权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按规定,探矿权人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和因故撤销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及有关资料和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全面审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1992年起,就陆续按规定办理了探矿权的注销登记,如1998年就有225个项目注销。
为实施依法勘查登记管理,云南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的勘查登记管理制度。除上述外,还有探矿权的招标、拍卖和依法流转制度;探矿权公告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探矿权保留制度;探矿权申请、审批、登记程序的规定等。
第五节 地质勘查管理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到2007年底,云南省的地质勘查单位和队伍分属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黄金等9个工业部门,即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及地质调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局昆明地质勘查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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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1999年和2001年有关文件精神,原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煤炭局所属的云南煤田地质局、原属国家地质矿产部的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云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属核工业部地质总局的核工业 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等5家地勘单位下划云南省,实施属地化管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2002年4月11日组建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冶金昆明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建材云南总队进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化工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机关2007年搬迁至成都。
属地化的地勘单位是省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地矿局、省有色地质局是省政府管理
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省煤田地质局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隶属云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省地矿局下属28个正处级事业单位,省有色地质局下属21正处级事业单位,省煤田地质局下属6个处级单位。
至2007年底,云南省9个地勘工业部门共有职工37 160人,其中在职15 090人,占 40.6%,离退休职工22 070人,占59.4%。地质勘查人员在职9 594人,占在职职工15 090人的63.57%,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 643人,占技术人员9 594人的48.39%,初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的1 998人,占技术人员9 594人的20.82%。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35 850人,占全部职工37 160人的96.47%。其中离退休职工21 404人,占属地化管理职工人数的 59.7%,在职职工14 446人,占40.3%。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5 539人,占职工总数35 850人的 15.45%,其中,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 74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9 594的28.63%,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76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9 594的8%。地质专业人员1 894人,占19.74%,物化探专业人员507人,占5.28%,探矿工程专业人员637人,占6.6%,其他专业人员2 267人,占23.62%。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1 310人,占全部职工37 160人的3.5%,其中离退休职工666人,占职工人数1310人的50.8%,在职职工644人,占49.2%。具有专业技术人员414人,占职工总数的31.6%,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43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58.69%,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85人,占20.53%。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41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73人,占41.78%,物化探专业人员6人,占1.4%,探矿工程专业人员 28人,占6.7%,其他专业人员157人,占37.92%。
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1992年,根据原地质矿产部颁布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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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煤炭、核工业、建材、化工等8个部门和地方所属的59个勘查单位,按国家队、地方队分别由地矿部和省地矿局颁发了勘查资格登记证,基本实现了国家对勘查资质的统一管理。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于2005年制定《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对原来部省两级所发的勘查资格登记进行重新换发证工作。
至2007年12月31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单位除上述9个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外,已形成多元化的勘查格局。云南省已经取得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共计76家,其中甲级28家,乙级 17家,丙级31家。外省区到云南省开展地勘工作登记备案的勘查资质单位共计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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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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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6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1 | 云南地矿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2 | 云南省地质调 查院 | √ | √ | √ | √ | √ | √ | √ | ||||||||||||||||||||||||||
3 | 云南地质勘察设 计 院 有 限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滇南地质大队 | √ | √ | |||||||||||||||||||||||||||||||
5 | 云南地矿特种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6 | 云南地质工程 第二勘察院 | √ | √ | √ | √ | √ | √ | |||||||||||||||||||||||||||
7 | 云南玉溪迈特 实业有限公司 | √ | ||||||||||||||||||||||||||||||||
8 | 云南省地质环 境监测总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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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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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9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八〇七队 | √ | √ | |||||||||||||||||||||||||||||||
10 | 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 化学勘查队 | √ | √ | √ | √ | √ | ||||||||||||||||||||||||||||
11 | 云南省地质科 学研究所 | √ | ||||||||||||||||||||||||||||||||
12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第四地质大队 | √ | ||||||||||||||||||||||||||||||||
13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中心实验室 | √ | √ | √ | √ | |||||||||||||||||||||||||||||
14 | 云南国土资源 职业学院 | √ | √ | √ | ||||||||||||||||||||||||||||||
15 | 云南南方地勘 工程总公司 | √ | √ | √ | ||||||||||||||||||||||||||||||
16 | 文山蔚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 公司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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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17 | 云南华西矿产 资源有限公司 | √ | √ | √ | ||||||||||||||||||||||||||||||
18 | 云南地质矿业 有限公司 | √ | ||||||||||||||||||||||||||||||||
19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八队 | √ | √ | √ | √ | |||||||||||||||||||||||||||||
20 | 云南省有色地 质研究所 | √ | ||||||||||||||||||||||||||||||||
21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二队 | √ | √ | |||||||||||||||||||||||||||||||
22 | 云南省有色地 质楚雄勘查院 | √ | √ | √ | √ | √ | ||||||||||||||||||||||||||||
23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〇六队 | √ | √ | |||||||||||||||||||||||||||||||
24 | 云南省有色地 质勘查院 | √ | ||||||||||||||||||||||||||||||||
25 | 云南省有色地质地球物理化 学勘查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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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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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26 | 西 南 有 色 昆明 勘 测 设 计 (院)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 | √ | |||||||||||||||||||||||||||||
27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队 | √ | √ | |||||||||||||||||||||||||||||||
28 | 云南省有色地 质三一七队 | √ | √ | |||||||||||||||||||||||||||||||
29 | 楚雄西勘钻探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30 | 云南省煤田地 质局 | √ | √ | √ | √ | √ | √ | √ | ||||||||||||||||||||||||||
31 | 云南省核工业 地质调查队 | √ | √ | √ | √ | √ | √ | √ | ||||||||||||||||||||||||||
32 | 云南省核工业 二〇九地质大队 | √ | √ | √ | √ | √ | √ | |||||||||||||||||||||||||||
33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 中心云南总队 | √ | √ | √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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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34 | 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有限公司 | √ | √ | √ | √ | |||||||||||||||||||||||||||||
35 |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 勘查院 | √ | √ | √ | √ | |||||||||||||||||||||||||||||
36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 勘查院 | √ | √ | √ | √ | |||||||||||||||||||||||||||||
37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 设计研究院 | √ | √ | √ | √ | √ | ||||||||||||||||||||||||||||
38 | 昆明铁路局勘 测设计院 | √ | √ | |||||||||||||||||||||||||||||||
39 | 云南驰宏锌锗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0 | 云南弘迪矿产 资源有限公司 | √ | √ | √ | ||||||||||||||||||||||||||||||
41 | 云南省兰坪县矿业开发地勘 联合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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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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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42 | 昆明南方岩土工程技术开发 公司 | √ | √ | √ | ||||||||||||||||||||||||||||||
43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土资源 调查评估中心 | √ | √ | √ | ||||||||||||||||||||||||||||||
44 | 云南锡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
45 | 云南华昆国电工程勘查有限 责任公司 | √ | √ | √ | ||||||||||||||||||||||||||||||
46 | 昆明凡立矿业 有限公司 | √ | ||||||||||||||||||||||||||||||||
47 | 云南经纬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 | √ | ||||||||||||||||||||||||||||||||
48 | 云南玉溪泰源 矿业有限公司 | √ | ||||||||||||||||||||||||||||||||
49 | 玉溪山水地质 勘察有限公司 | √ | √ | |||||||||||||||||||||||||||||||
50 | 云南百川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311·
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51 | 云南地质工程 勘察有限公司 | √ | √ | √ | √ | |||||||||||||||||||||||||||||
52 | 昆明龙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 司 | √ | √ | √ | ||||||||||||||||||||||||||||||
53 | 昆明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 司 | √ | √ | √ | ||||||||||||||||||||||||||||||
54 | 蒙自矿冶有限 责任公司 | √ | √ | |||||||||||||||||||||||||||||||
55 | 昆明西盛地质 矿业有限公司 | √ | √ | |||||||||||||||||||||||||||||||
56 | 大理地矿绘图印刷有限责任 公司 | √ | ||||||||||||||||||||||||||||||||
57 | 昆明胜红矿业 科技有限公司 | √ | ||||||||||||||||||||||||||||||||
58 | 云南富盛地质矿产勘查有限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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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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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59 | 云南地物软件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 | ||||||||||||||||||||||||||||||||
60 | 云南中林地质勘察设计有限 公司 | √ | √ | |||||||||||||||||||||||||||||||
61 | 云南澜沧铅矿 | √ | ||||||||||||||||||||||||||||||||
62 | 会泽县鑫程工贸有限责任公 司 | √ | ||||||||||||||||||||||||||||||||
63 | 云南中海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64 | 云南省有色地 质局三一三队 | √ | √ | |||||||||||||||||||||||||||||||
65 | 兰坪县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质 勘查大队 | √ | √ | √ | ||||||||||||||||||||||||||||||
66 | 昆明理工大学 | √ | √ | √ | √ |
第七章
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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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67 | 文山德文矿业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 | |||||||||||||||||||||||||||||||||
68 | 曲靖霞光地质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 | √ | √ | √ | ||||||||||||||||||||||||||||||
69 | 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 限公司 | √ | ||||||||||||||||||||||||||||||||
70 | 云南贝利勘探 有限公司 | 钻 | ||||||||||||||||||||||||||||||||
71 |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八一四队 | √ | ||||||||||||||||||||||||||||||||
72 | 云南贵宝矿业 开发有限公司 | √ | ||||||||||||||||||||||||||||||||
73 | 昆明富麟矿业 有限公司 | √ | ||||||||||||||||||||||||||||||||
74 | 云南省地质矿 产勘查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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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序号 | 法人名称 | 区域地质调查 | 海洋地质调查 |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 | 石油天然气勘 查 | 固体矿产勘查 | 液体矿产勘查 | 气体矿产勘查 | 地球物理勘查 | 地球化学勘查 | 遥感地质勘查 | 勘查工程施工 | 岩矿鉴定与岩矿 测试 | 选冶加工试验 | 备注 |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丙 级 | 甲 级 | 乙 级 | |||
75 | 云南磷化集团 有限公司 | √ | √ | |||||||||||||||||||||||||||||||
76 | 云南华联矿产勘探有限责任 公司 | √ | √ | √ |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注:注册登记某类某级的。
储量管理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种齐全,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3.04%。在已发现的矿产中,已查明资源储量,并编入2007年度
《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9种,非金属矿产45种。全省列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以下简称“上表”)的矿产地1 214个,其中大型矿区112个、中型矿区270个、小型矿区832个。
至2007年底,全省有62种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名在前十位,有25种排名在前三位。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名第一的有:铅、锌、锡、铟、铊、镉、磷、蓝石棉;排名第二的有:钛铁砂矿、铂族金属、硅灰石、硅藻土;排名第三的有:锰、铜、镍、锑、银、锶、锗、钾盐、砷、芒硝、化肥用蛇纹岩、霞石正长岩、水泥配料用砂岩。
一、能源矿产
云南省能源矿产主要为煤,另有少量油页岩,油气缺乏。
(一)煤 矿
分布及总储量
云南省煤矿资源比较丰富,全省16个州(市)均有煤炭资源,煤类(牌号)齐全,但分布极不均,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东及滇东北地区,滇西地区较少。曲靖、昭通、红河、楚雄、昆明5个州(市)煤炭保有资源储量就占全省保有资源总量的94%,其中,曲靖占 37%,昭通占35%,红河占15%,楚雄占4%,昆明占3%。
1978年底,上表的煤矿区(井田)共178个,累计探明A+B+C+D级储量1 550 028万
吨,保有1 532 083万吨。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地质勘查,发现、探明和评价了一大批矿产地,使全省煤炭资源储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煤矿矿区
(井田)共357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 809 997万吨,其中无烟煤占19%,焦煤占15%,
贫煤和痩煤占5%,褐煤占56%;保有资源储量2 710 719万吨,居全国第七位。其中,无烟煤占19.6%,焦煤占14%,贫煤和痩煤占5.6%,褐煤占57%。
不同煤类资源储量
无烟煤:1978年底累计探明无烟煤5 255万吨,保有5 069万吨。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无烟煤矿区(井田)共62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41 783万吨,保有532 538万吨,分别为1978年的103倍及105倍。全省除保山、临沧、西双版纳、德宏、怒江5州(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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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均探明有无烟煤资源储量。在保有资源储量中,98%分布于曲靖和昭通两市。其中,曲靖占80%,昭通占18%。曲靖市的无烟煤又集中于富源县,绝大部分又赋存于老厂矿区。
焦煤:至2007年底,上表的焦煤矿区共147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13 549万吨,保有377 588万吨,焦煤分布于曲靖、红河、丽江、昆明、楚雄、昭通、临沧、文山、普洱、德宏10个州(市)。99%以上的保有资源储量集中分布于曲靖、红河、丽江3个州
(市)。其中,曲靖占95.6%,红河占2.9%,丽江占0.8%。三个州(市)的焦煤主要又分布于宣威、富源、麒麟、沪西、华坪5个县(区)。
贫煤和痩煤:至2007年底,上表的贫煤和痩煤矿区共33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56 278万吨,保有152 550万吨。贫煤和痩煤分布于昭通、曲靖、丽江、文山、普洱、大理、临沧、德宏8个州(市)。
褐煤:云南省褐煤资源丰富,资源储量位居全国前列。1978年底累计探明褐煤 1 008 928万吨,保有997 662万吨。截至2007年底全省上表的褐煤矿区(井田)共124个,
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 575 671万吨,保有1 542 829万吨,比1978年分别增长了36%及35%。褐煤资源分布广泛,全省16个州(市)都有褐煤产出,但主要集中分布于昭通、红河、楚雄、昆明。4州(市)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91%,其中昭通占53%,红河占26%,楚雄占6%,昆明占6%。
勘查程度
上表的357个矿区(井田)中,已达勘探程度的136个,详查148个,普查73个。284个勘探及详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2 218 288万吨,占总量的82%。各煤类勘探程度见表8-1。
云南省各煤类矿区勘探程度表
表8-1
煤种 | 上表矿区数 | 勘探 | 详查 | 普查 |
无烟煤 | 62 | 8 | 29 | 25 |
焦煤 | 147 | 66 | 45 | 36 |
贫煤和痩煤 | 33 | 9 | 15 | 9 |
褐煤 | 124 | 48 | 60 | 16 |
矿床规模
将矿床规模按探明资源储量划分成四个类型:巨型(探明资源储量大于等于5亿吨),大型(探明资源储量1亿~小于5亿吨),中型(探明资源储量0.5亿~小于1亿吨),小型(探明资源储量小于0.5亿吨)。上表的357个矿区(井田)中,巨型9个,大型35个,中型32个,小型281个。
无烟煤:在上表的62个矿区(井田)中,巨型2个,一是富源老厂二勘区,一是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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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厂四勘区,共计保有资源储量363 630万吨,占全省无烟煤保有资源储量总量的68%;大型7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30 807万吨,占全省总量的25%;无中型;小型53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36 894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
焦煤:在147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只有富源大诃煤矿补木勘区达巨型,煤种为 1/3焦煤,保有资源储量61 308万吨,占全省炼焦用煤保有资源储量的16%;大型16个;中型20个;小型110个。
贫煤和痩煤:在33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大型只有富源富村煤矿1个,煤种贫煤,保有资源储量9 860万吨占全省保有动力用烟煤总量的18%;中型2个;小型22个。
褐煤:在124个上表的矿区(井田)中,巨型有6个,分别是昭通盆地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46 252万吨;昭通煤矿荷花井田,保有资源储量169 630万吨;姚安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3 002万吨;蒙自盆地南部煤矿,保有资源储量152 178万吨;开远小龙潭煤矿江南区,保有资源储量80 462万吨;弥勒跨竹煤矿,保有资源储量63 122万吨。6个巨型矿床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 174 646万吨,占全省褐煤保有资源储量的75%。大型11个,合计保有资源储量185 50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12%。中型10个,小型97个,中、小型矿区(井田)保有资源储量194 82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13%。
(二)油页岩
上表矿区仅有1个,即维西永春高泉油页岩矿,经详查探明资源储量921.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921.6万吨,为一小型矿床。
二、黑色金属矿产
全省已查明的黑色金属矿产有铁、锰、钛、铬、钒5种。
(一)铁
1978年底,上表矿区80处,累计探明表内(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工业矿,下同)矿石量108 947万吨,保有矿石量107 618万吨;探明表外(平均品位在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低品位矿,下同)矿石量26 954万吨,至1995年底,全省累计探明和保有的表内矿石量均比1978年翻了一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12处,累计探明铁矿石量 376 242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56 878万吨,分别是1978年3.5倍及3.3倍,居全国第五位。主要分布在澜沧、峨山、新平、禄丰、武定、石屏、腾冲和景洪等县(市)。
在112个矿产地中,资源储量达亿吨以上的有3个,即:新平大红山铁铜矿东矿段铁矿,累计探明41 975万吨,保有40 155万吨;武定鱼子甸铁矿,累计探明24 197万吨,保有24 177万吨;澜沧惠民铁矿,累计探明(保有)199 397万吨。资源储量为5千万吨至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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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吨的中、大型矿床有4个,分别是峨山化念铁矿,累计探明5 670万吨,保有4 372万吨;腾冲滇滩铁矿,累计探明6 452万吨,保有5 997万吨;彝良寸田铁矿,累计探明和保有5 197万吨;景洪大勐龙疆锋铁矿,累计探明5 329万吨,保有5 188万吨;资源储量为1千万吨至 5千万吨的中型矿床有23个(其中2个为共生矿产,2个为伴生矿产)。其余82个为小型矿床。按地质勘查程度统计,达到勘探程度的有31个(其中11个为伴生矿),达详查程度的有45个,仅达普查工作程度的有36个。大型及大、中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均达详查以上。
云南省铁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分布广但又相对集中。全省16个州(市)都有铁矿资源分布,铁矿床(点)较多,据“云南省区域矿产总结”,全省上表和未上表的矿产地合计有402处。但资源储量大于5千万吨的7个矿区,其累计探明资源量达300 134万吨,占全省已探明资源总量的80%;保有资源储量296 771万吨,占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的 83.5%。(2)贫铁矿多、富铁矿少,且贫铁矿主要分布于滇中(新平、峨山)地区,交通方便。在112个矿产地中,矿床平均品位大于45%的有23个,其中有6个矿床平均品位大于50%。(3)在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中有22.88亿吨(占总量的61%)为难选的硅质菱铁矿和高磷、高硫鲕状赤铁矿,鲕绿泥石—菱铁矿石,近期难以利用。主要集中分布于澜沧惠民铁矿、武定鱼子甸铁矿、彝良寸田铁矿3个大、中型矿床中。(4)可利用的资源储量,以混合铁矿石,磁铁矿石为主,选冶性能较好。(5)可利用的资源中,80%以上需地下开采。
(二)锰 矿
1978年底,上表矿产地5处,即建水白显(包括平台和芦寨)、砚山斗南、宣威格学、文山老鸟及个旧砂锡伴生锰矿。共探明表内矿石量A+B+C+D级3 051万吨,保有3 017万吨,另有尚难利用的表外矿14 046万吨。至1995年底,上表的矿产地22处,累计探明 A+B+C+D级矿石量4 300万吨,保有3 570万吨,另有表外矿6 535万吨。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产地24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2 483万吨,保有9 216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在保有资源储量中,经济的基础储量8 978万吨,占保有资源储量的9.7%;资源量8 318万吨,占保有资源储量的90.3%。在24个矿产地中,单一锰矿床15个,共生锰矿床3个,伴生锰矿床6个。伴生锰矿床主要分布于个旧锡矿区,另外在建水蚂蚁铁矿和安宁禄脿铁矿中也产出。仅个旧锡矿区的伴生锰累计探明7 586万吨,保有5 922万吨;单一和共生锰矿累计探明 4 818万吨,保有3 691万吨。
在24个单一锰矿床和共生锰矿床中,按规模,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百万吨至2千万吨的
中型矿床有8个,其余16个为小型。按地质工作程度,勘探3个,详查7个,普查14个。在8个中型矿床中,勘探3个,详查2个,普查3个。
富锰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下降较快。矿床平均Mn大于30%的白显锰矿平台矿段、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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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矿小天井矿段,鹤庆猴子坡—武君山锰矿,1995年共计保有资源储量475万吨,占三矿床累计探明资源储量的61.5%;2007年底保有资源储量只有245万吨,占三矿床累计探明资源储量的33%。
全省锰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矿床规模大,资源相对集中。在8个中型规模的矿产地中,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和保有储量分别占全省单一和共生锰矿总量的86%和80%。全省锰矿主要分布于滇南和滇东南地区。(2)矿石质量好,富矿比例大。全省锰矿石可选性大多良好,属易选和可选矿石。建水、砚山和鹤庆地区的锰矿,不仅品位高,而且硫、磷含量低,碱度适中,是全国少有的优质易选矿石重要产地之一。(3)大多数矿床只适宜地下开采。
(三)钛 矿
已发现的钛矿资源有原生钛磁铁矿、钛铁砂矿和钛铁矿(TiO2)3种,上表的钛矿为钛铁砂矿和钛磁铁矿(TiO2)。
1978年钛铁矿上表的矿产地只有3个。保有表内矿物量A+B+C+D级543.68万吨,表外储量0.9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但矿床开采条件较差。1984年以后禄劝、富民、武定一带发现基性岩风化壳残坡积钛砂矿,扩展了云南省钛矿资源的前景。1995年钛铁砂矿上表的矿区共8个,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物量1 088.30万吨。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3个,累计探明钛铁矿矿物量1 233.86万吨,保有1 234.96万吨;累计探明钛磁铁矿(TiO2)39.03万吨,保有38.94万吨。
在13个矿区中,按地质工作程度,勘探1个,详查8个,普查4个。按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大型3个(保山板桥钛铁矿、武定红土田钛铁矿、禄劝—武定洒普山钛铁矿干坝塘矿段),中型7个,小型3个。除保山板桥钛铁矿外,大、中型矿床都集中分布在昆明市北部及楚雄州武定一带。矿区交通方便,资源相对集中,品位较富,属低硫、低磷、低镁质钛铁矿,矿体裸露,易采、易选,是生产高纯钛白粉和人造金红石等深加工产品的原料基地。另外两个小型矿床均分布于勐海县。
(四)铬铁矿
铬铁矿是云南省的稀缺矿种。全省已发现铬铁矿床(点)9处,上表的矿区4处,均分布于金沙江—哀牢山断裂西侧,规模较小,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只有7千吨。其中,新平县双沟经详查探明(保有)3千吨;元江县安定龙潭和景东县东山经普查探明(保有)各1千吨;德钦苏鲁经普查探明(保有)2千吨。
(五)钒 矿
云南省至今未发现单一的钒矿床。全省上表的3个钒矿区均为铅锌矿及钛铁矿中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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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矿。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五氧化二钒16 133吨,保有9 279吨。其中会泽铅锌矿矿山厂(脉矿)探明11 562吨,保有4 708吨,矿山厂(砂矿)探明(保有)2 837吨,武定近城钛铁矿探明(保有)1 734吨。
三、有色金属矿产
云南省有色金属资源丰富,具有点多面广、矿种齐全、规模大,品位富,共、伴生有益组分多,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好等特点。全省100多个县(市)共发现矿床(点)1 000多个,截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产地340个。13种有色金属矿产中,除镁矿外,其余12种均探明了一定的资源储量。其中,铅、锌、锡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铜、镍、锑居全国第三位;钴、铋居全国第五位。340个矿产地中,大型矿床29个,中型86个,小型225个。除铝、锑多为单一矿床外,其余往往是多种组分共生或伴生产出,大多为可选、易选矿石。
(一)铜
铜是云南省的优势矿种之一。至1978年底,上表的矿产地166处,保有铜资源储量 697万吨,其中工业储量484万吨,富矿(铜品位大于1%)储量304吨,占全国富矿总量的43.6%,居全国第一位。1990年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849.48万吨,保有资源储量707.1万吨,其中工业储量373.3万吨,富矿325.8万吨。2000年以来,除一些老矿区资源储量进一步扩大外,还在迪庆州、普洱市、怒江州、大理州等地探明了一批大、中型铜矿床,如:香格里拉县普朗铜矿、德钦县羊拉铜矿;思茅大平掌铜多金属矿等。改变了以前全省铜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中一带的状况,使全省铜资源储量有了较快的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74处,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1 417.52万吨,保有1 043.13万吨,平均品位 0.64%。其中保有基础储量252.97万吨,占24%,平均品位0.97%。铜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迪庆州。5州(市)保有铜金属量占全省铜金属总量的90%(其中昆明占16.87%,玉溪占24.64%,楚雄占9.58%,红河占11.61%,迪庆占 27.12%)。在上表的174个矿产地中,按地质工作程度,详查以上工作程度的有112个(其中45个已达勘探程度);按矿床规模,有特大型的东川铜矿(包括1个大型,5个中型及4个小型矿区)及大型的易门铜矿(包括4个中型,13个小型矿区)、大红山铜矿(包括3个中型,2个小型矿区),个旧锡多金属矿(包括1个大型,5个中型,12个小型矿区),普朗铜矿、大姚铜矿(包括2个中型,7个小型矿区),中型铜矿有羊拉铜矿(包括1个中型和2个小型矿区)及金满、小新厂、郝家河、红山、雪鸡坪、大平掌7个铜矿。全省大、中型铜矿累计探明铜资源储量1 215.10万吨,保有889.49万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89%及 86%。其中,大型及特大型铜矿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 048.72万吨,保有739.98万吨,分别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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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总量的76%和71%。
云南省铜矿有以下特点:(1)单一铜矿和以铜为主矿产的矿区资源储量占总储量的 85%以上。在铜保有储量中,作为伴生组分产出的铜金属量共22.38万吨,占总量的2%,以共生矿产产出的铜金属量150.11万吨,占总量的14%。(2)矿石的自然类型中,硫化矿占60%以上。(3)矿石大多为易选或可选,难选和极难选矿石低于10%。(4)富矿储量位居全国首列,据1995年统计,富矿保有资源储量达314.87万吨。(5)全省铜矿大多适宜地下开采。
(二)铅锌矿
铅锌矿是云南省的优势矿种,资源储量大。自20世纪70年代到2007年,其资源储量与全国其他省(区)相比,一直是第一位。至1978年底,上表矿产地51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515万吨,保有436.5万吨(其中工业储量258.7万吨);探明锌资源储量1 360万吨,保有1 344.1万吨(其中工业储量711.5万吨)。至1995年底,上表铅矿区共75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752.69万吨,保有583.86万吨(其中工业储量279.86万吨),累计探明和保有铅资源储量较1978年分别增长46%和37%;上表锌矿区共67个,累计探明锌资源储量2 184.91万吨,保有2 016.02万吨(其中工业储量1 071.21万吨),累计探明和保有锌资源储量较 1978年分别增长了61%和50%。
至2007年底,上表的铅矿区112个,累计探明铅资源储量1 171.77万吨,是1978年的
2.27倍,保有708.53万吨,是1978年的1.62倍。在保有铅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295.75万吨占41.74%。上表的锌矿区106个,累计探明锌资源储量2 777.73万吨,是1978年的2倍,保有1 968.84万吨,是1978年的1.46倍。在保有的锌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1 439.64万吨,占 73%。
云南省铅锌矿具有以下特点:(1)点多面广、资源集中。铅锌矿遍布全省都有分布。但资源又相对集中,仅曲靖、红河、怒江三州(市)铅锌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0%及73%;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的64%和72%。全省已探明大—特大型铅锌矿8个,即兰坪金顶铅锌矿、会泽铅锌矿、个旧锡多金属矿、澜沧老厂铅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姚安铅矿、巧家茂租铅锌矿、马关都龙锡多金属矿。8个大型、特大型铅锌矿共探明铅资源储量850万砘,锌2 253万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6%及82%。保有铅 480万吨,锌1 636万吨,分别占全省的68%及81%。(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铅上表的
112个矿区中,有30个达到勘探程度,30个为详查;锌上表的106个矿区中,24个达勘探程度,27个为详查。大、中型矿床绝大多数都达到详查以上。(3)绝大多数矿区铅锌为主要矿产共生产出。锌、铅比值达2.8以上,少数矿区铅锌作为锡、银、铜矿的伴生组分或共生矿产。(4)铅锌硫化矿一般选矿性能良好,混合矿可选,氧化矿多属难选矿石。但氧化矿一般品位较高,有的可直接冶炼。(5)铅锌矿区中常伴生有多种有益组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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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银、锗、镉、铟、镓等。
(三)锡
锡是云南省久享盛誉的优势矿种,“个旧锡都”享誉世界,锡矿的开采和加工在国内外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个旧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开采锡矿,但地质勘查则始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叶。 1949年以后,个旧锡矿才开展了系统的地质勘探工作,并在全省开展了锡的勘查。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共18处,均分布在个旧市,累计探明表内锡资源储量168.19万吨(含砂矿 34.24万吨),其中工业储量136.57万吨,占81%;保有锡资源储量105.12万吨,其中工业储量74.55万吨,占71%。另有表外储量2.39万吨。改革开放以后,对锡矿的勘查评价工作有所加强,个旧矿区发现新的矿体,扩大了远景;重新勘查评价了马关都龙锡锌矿;在滇西云龙、梁河、腾冲及滇西南的西盟等县发现或探明了一批有价值的矿床,使全省锡资源储量明显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69处;累计共探明锡资源储量204.26万吨,是 1978年的1.21倍。保有104.86万吨,较1978年减少0.2%。
全省锡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资源丰富,储量集中。全省锡资源储量始终位居全
国第一,主要分布于个旧市、马关县、腾冲县、梁河县等地,仅个旧锡矿探明的锡资源储量就达128.06万吨,占全省总量的63%,其中探明的砂锡矿83.45万吨,占全省砂锡矿总量的97%。除个旧外,探明的大型锡矿有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马关都龙锡矿、梁河来利山锡矿、腾冲小龙河锡矿。(2)地质勘查程度高。截至2007年底,在累计探明的锡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达59.83万吨,占29.28%。在54个原生锡矿区中,勘探18处、详查 18处、普查17处、预查1处;28处砂锡矿中,勘探13处、详查11处、普查4处。中型以上的矿区,绝大多数都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3)矿石质量好。上表的原生矿平均品位Sn为 0.467%,保有的基础储量平均品位Sn 0.644%;上表的砂锡矿中,平均品位Sn 0.112%,保有的基础储量平均品位Sn 0.136%。矿石选矿性能总体较好。其中腾冲、梁河、云龙、西盟等地矿石组分简单,选矿性能良好;都龙和白牛厂等地,锡石颗粒细,多与其他金属矿物共生,选矿指标相对较低。(4)滇东南地区的锡矿共、伴生组分较多(包括个旧、马关都龙和蒙自白牛厂)。矿石中共、伴生组分多达20余种,主要有铜、铅、锌、钨、铋、铟、银、铜、镓、铍、硫、砷等,个旧锡矿已回收利用的就有15种。滇西地区锡矿组分单一。(5)开采条件总体较好,水文地质条件一般为简单—中等。砂矿和原生矿浅部均可露采。原生矿以地下开采为主。
(四)铝土矿
地质勘探工作起步于1958年,1978年以前,先后对昆明地区及鹤庆、玉溪的铝土矿进行了地质普查勘探工作,探明了一批小型矿床。截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18处,累计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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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有表内矿石量1 809.6万吨,其中工业储量526.7万吨,占29%。1980年以后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对滇东南地区的铝土矿进行了调查评价,并探明了西畴卖酒坪、广南板茂等几个中、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29个,累计探明和保有铝土矿资源储量(矿石量)9 735.1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 971.3万吨,占20%。
铝土矿资源的特点:(1)探明的资源储量不多,保有资源储量位居全国第五位。上表的矿区中,有丘北飞尺角、西畴卖酒坪和广南板茂铝土矿达中型规模,其余均为小型。
由于矿石利用存在一定困难,因而总体地质工作程度不高。29个上表的矿区中,勘探2个,详查12个,普查15个。(3)云南省的铝土矿主要有沉积型和堆积型两大类型。沉积型主要分布在昆明和鹤庆;堆积型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地区。沉积型和堆积型大体上各占云南铝土矿资源总量的一半。上表矿区铝土矿矿石类型主要为一水型铝土矿。(4)矿石含Al2O3 50%~74.23%,SiO2 4.66%~16.96%,铝硅比值较低3.09%~13.46%,一般仅 4%~7%。堆积型铝土矿铝硅比值较高,可达7.06%~22%。由于三氧化二铝含量及铝硅比值偏低,影响矿石的选冶性能,致使全省铝土矿资源尚未有效开发利用。(5)铝土矿体顶底板往往共生有煤和耐火黏土,矿石中一般共伴生镓及黄铁矿。
(五)钨 矿
云南省探明和保有的钨矿资源储量不多。1978年底,上表的钨矿区共13处,累计探明表内WO3172 708吨,其中工业储量为65 250吨,占38%,保有164 102吨,其中工业储量57 620吨,占35%。表外储量32 569吨。1978年以后,随着地质勘查工作的深入,已有的矿区资源储量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如中甸麻花坪钨矿1978年仅探明WO316 514吨,至2005年已探明52 635吨,增加了两倍以上,成为云南省最大的钨矿床;同时又发现并评价了6个钨矿床,其中安宁九道湾钨矿、泸水石缸河锡矿、泸水五叉树钨矿均达到中型规模。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22个,累计探明WO3资源储量280 609吨,其中基础储量 74 697吨,占27%;保有资源储量229 823吨,其中基础储量44 531吨,占19%。
全省钨矿资源特点:(1)保有资源储量不多,位居全国第八位,但资源集中,主要
分布于红河州、迪庆州、文山州和怒江州。22个上表的矿产地中,有2个大型矿床,一是香格里拉麻花坪钨铍矿,一是个旧锡矿(包括3个中型、7个小型矿区);6个中型矿床; 14个小型矿床。两个大型矿床探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9%及47%。(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22个矿区中,勘探10个、详查5个、普查7个。但普查矿区累计探明的资源储量达105 412吨,占全省总量的38%,特别是大型的香格里拉麻花坪钨铍矿,中型的石屏龙潭钨矿、泸水五叉树钨矿地质工作程度低。(3)矿石类型简单,主要为单一的白钨矿石,黑钨矿不足10%。(4)钨矿多与锡,其次与铍相伴,呈共生或主要矿产产出,少数为单一钨矿或作为锡矿、铜矿的伴生组分产出。(5)开采条件好,多为露天开采,开发利用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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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六)锑 矿
云南省锑矿相对较丰富,但1978年底前上表的矿产地只有4处,即广南木利锑矿、西畴小锡板锑矿、维西石门多锑矿、富源余家老厂锑矿。累计探明表内锑金属量150 504吨,保有144 920吨。仅木利锑矿就占94%。1978年以后,全省锑矿的地质勘查及开发得到加强,不仅原有老矿区储量有较大增长,还探明巍山笔架山和石岩村两个中型锑矿床和其他10个小型矿床。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6处,累计探明锑资源储量33.55万吨,为 1978年的2.23倍,其中基础储量16.33万吨,占49%,保有26.03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10.07万吨,占39%。
云南省锑矿资源特点:(1)资源集中。全省锑矿主要分布于滇东南和滇西的7个县内。仅广南木利锑矿和巍山笔架山锑矿、巍山石岩村锑矿、西畴小锡板锑矿四个大、中型锑矿,累计探明的锑资源储量就达29.69万吨,占全省总量的88%;保有23.56万吨,占 87%。(2)四个大、中型矿床中,除巍山石岩村锑矿外,均达详查或勘探程度。其他小型矿床,除广南皂角树锑矿为详查外,均为普查。(3)品位较富。全省已上表的矿区平均品位达4.13%,其中大型的木利锑矿,平均品位达5.20%。(4)矿石组分单一,易选易炼,有害组分含量低微。(5)开发条件总体较好,利用程度也较高。
(七)其他矿产
镍 矿
云南省镍矿资源相对丰富。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8处,累计探明镍资源储量86.17吨,其中基础储量7.11万吨,占8%;保有79.52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1.95吨,占2.4%。镍资源分布于11个县(市),主要集中于墨江、元江两县,元江、墨江两县探明镍金属量为66.14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7%。18个上表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8个、普查6个。勘探矿区保有资源储量52.71万吨,占全省的65%。有大型矿区2个、中型3个,大、中型矿区保有资源储量74.59万吨,占全省的92%。
云南省镍矿石有两种类型,一是硫化镍矿石,二是氧化镍—硅酸镍矿石,以后者为主。硫化镍矿石又以贫矿为主。
钴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28处,累计探明钴资源储量42 638吨,其中基础储量3 575吨,占8.4%,保有40 624吨,居全国第五位,其中基础储量2 098吨,占5.2%。单一钴矿床只有易门老厂钴矿,探明和保有钴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3.3%和3.4%。有3个与铜矿共生的矿床,其探明和保有钴资源储量分别占全省的10%及10.5%。占全省85%以上的钴资源是作为铜矿、镍矿的伴生组分产出。钴资源主要分布在元江、墨江、易门、新平。
汞 矿
由于汞矿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而近30年来,对汞矿的勘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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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7个,与1978年相同。累计探明汞金属量 4 107吨,其中基础储量1 146吨,占28%,保有1 455吨,位居全国第八位,其中基础储量仅274吨,占19%。
云南省汞矿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保山、施甸、巍山和邱北等县,呈单一矿产产出。另在永善金沙厂铅锌矿中呈伴生组分产出。
铋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1个,累计探明铋金属量368 541吨,保有22 358吨,居全国第五位,其中基础储量3 720吨。上表的矿区中,共生矿2个,保有资源储量4 928吨,占总量的19%;伴生矿9个,保有20 504吨,占总量的81%。
钼 矿
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0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0.83万吨,保有10.6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0.39万吨。共生矿4个,保有1 827吨,占总量的2%;伴生矿6个,保有10.45万吨,占总量的98%,其中迪庆普朗铜矿首采区探明3.9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37%。
霞石正长岩
霞石是一种低品位的铝矿物原料。截至2007年底,探明并上表的霞石正长岩只有个旧白云山一处,探明(保有)矿石量5 545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基础储量3 939万吨,占总量的71%。矿石组分含量:Al2O3 22.60%、K2O 12.8%、Na2O 0.92%、Fe2O3 2.56%、 SiO2 56.18%。矿床开采条件好,交通方便,矿层厚大,成分单一,剥离层厚度小,可露天开采。
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区包括白云山和长岭岗两个岩体,出露面积27.8平方千米,预测远景资源储量可达30亿吨。
四、贵金属矿产
云南省贵金属矿种齐全,已探明的贵金属矿产有金、银、铂族(铂、钯、锇、铱、钌、铑)8种。目前主要开发金、银。
(一)金 矿
云南采金历史悠久,但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全省金矿的地质勘查工作还很薄弱。至1978年底,上表的金矿产地仅6处,累计探明表内金资源储量只有3 924.5千克,保有 3 921.1千克。在探明的储量中,只有墨江金厂金矿探明了2吨的岩金和250千克的沙金,而其余均为伴生金。之后,全省加强了金矿的地质勘查工作,勘探评价了墨江金厂金矿,累计探明金资源储量32吨,成为云南省第一个大型金矿。随之,全省又陆续发现和评价了几个大、中型及一批小型金矿床。大型有镇源金矿、金平长安金矿、鹤庆北衙金矿。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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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省金矿资源储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71个,其中岩金42个、沙金9个、伴生金20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30.59吨,其中岩金285.12吨、沙金6.40吨、伴生金139.07吨;保有363.40吨,其中岩金220.72吨,沙金4.97吨,伴生金137.72吨,居全国第四位。
云南省金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以岩金为主、次为伴生金,沙金较少。按累计探明储量计,岩金:伴生金:沙金大约为44∶22∶1;以保有储量计,则为44∶28∶1。(2)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全省已有80多个县有金矿点分布,但资源储量相对集中。岩金主要产于镇沅、墨江、金平、鹤庆、巍山、元阳、祥云、潞西8县。大中型岩金矿床均分布于此 8县中,累计探明18.88吨,保有14.41吨,分别占全省岩金总量的76%和73%。沙金分布在永胜、金平、马关、宁蒗等县,与金沙江、红河及南盘江水系有关。伴生金主要产于新平县、思茅区、迪庆州的几个大中型铜矿床中,累计探明12.95吨,占全省伴生金总量的 96%,另外在金平、元阳、弥渡等县,有与铜、镍、铂族矿床有关的伴生金。(3)地质工作程度总体不高。全省岩金保有储量中,基础储量只占了35%。在42个岩金矿区中,勘探5个,详查6个,其余均为普查。有的中型金矿勘探程度仅达普查。(4)岩金矿石品位中等偏低,一般金含量4克/吨~6克/吨;伴生金组分复杂,多与铜相伴,品位0.02克/吨~0.25克/吨不等。沙金组分单一,金品位0.15克/吨~0.67克/立方米。(5)岩金多为易选矿石。(6)矿床成因类型多样。
(二)银 矿
云南省银矿多与铅、锌、铜、锡等有色金属矿相伴,呈伴生组分产出。资源分布较广,凡有铅锌产出之地,往往有银伴生。因此银的地质勘查大多数是在对铅、锌、铜、锡等有色金属勘查时,同时进行综合勘查。1978年底,上表矿区21处,累计探明银表内资源储量3 385吨,另有表外998吨,均为伴生矿。1980年以后,地矿部门加大了对银的地质勘查力度,先后发现和评价了以银为主金属的银矿床,如:蒙自白牛厂、澜沧老厂二个大型矿床及鲁甸乐马厂、文山下厂、兰坪区吾等中型矿床。使云南省银矿的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同时,伴生银的资源储量也随着有色金属矿产储量的增长而增加。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99个,累计探明15 533吨,是1978年上表的表内矿的4.5倍;保有 11 349吨,居全国第三位。
云南省银矿具有以下特点:(1)以伴生银为主,次为主银。在上表的99个矿区中,
伴生银88个,主银为11个;累计探明的银资源储量中,伴生银:主银约等于2∶1;保有储量中,约为1.7∶1。(2)资源相对集中。银矿主要分布于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怒江州、迪庆州,保有10 405吨,占全省总量的77%。99个银矿区中,有4个大型矿区,19个中型矿区。大、中型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3)在探明的主银矿区中,富矿占有相当比例。11个主银矿区中,平均品位大于190克/吨的有6个,累计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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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86吨,占主银总量的60%,其中文山下厂银矿平均品位高达432.18克/吨。(4)主银
(包括独立银和共生银)一般为易选至可选;伴生银主要富集于铅精矿和铜精矿中。一般铅锌中的伴生银回收率较低,铜矿中的伴生银回收率相对较高。(5)已探明的银矿区,开发条件总体较好。
(三)铂族金属(铂、钯、锇、铱、钌、铑)
1978年上表矿区4个:元谋朱布、金平白马寨、牟定碗厂、牟定安益。累计探明铂+钯金属量20 223千克;保有20 207千克。探明和保有:锇101千克,铱157千克,钌72千克,铑89千克。1978年以后,随着地质工作的深入,除原有矿区资源储量有所增加外,还先后评价了大型的金宝山铂钯矿和一批中小型的铂族金属矿床,使云南省铂族金属资源储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12处,铱、锇、铑、钌各3处。累计探明:铂+钯102 270千克,是1978年的五倍以上;锇625千克、铱1 878千克、钌624千克、铑1 273千克。保有:铂+钯102 080千克、锇625千克,铱1 878千克,钌624千克,铑1 273千克。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二位。
云南铂族金属矿产有以下特点:(1)地质工作程度中等偏高。在12个上表的矿区
中,勘探4个、详查6个、普查1个。详查以上矿区探明铂+钯金属量93 875千克,占总量的 92%。(2)98%以上产于以铂族金属为主的独立矿床中,仅有1 210千克在大红山铁铜矿中以伴生组分产出。(3)铂族金属矿产主要集中分布于滇中地区的宁蒗—弥渡和元谋绿汁江两条铁质基性、超基性岩带内,矿床类型绝大部分属硫化铜镍型铂钯矿床。(4)铂族金属矿床中,一般铂与钯作为主要矿产共生产出,锇、铱、钌、铑则作为伴生组分产出。矿石品位偏低。铂+钯平均品位约1.05克/吨。
五、稀有、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矿产
云南已查明的稀有、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矿产有铌、钽、独居石、铍、锆、锶、锗、镓、铟、铊、镉、硒、碲13种。除铌、钽、锶、锆英石、独居石为单一矿床外,其余均为有色金属矿产中的共伴生组分。按2007年底的保有资源储量比较,铟、铊、镉居全国第一,锗、锶居全国第三。
(一)稀有金属
铌 矿
截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3个。其中,原生矿2个与锡矿伴生,产于个旧马拉格及老厂塘子凹,累计探明Nb2O5 846吨,保有808吨,居全国第十位;1个砂矿(褐钇铌铁砂矿),产于牟定姚兴村,为单一矿床,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物量47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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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铍 矿
上表矿区9个,铍矿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四位。氧化铍(BeO)矿区8个,绿柱石矿区1个。氧化铍矿区中,单一的氧化铍矿4个,共生矿2个,伴生矿2个。一个绿柱石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氧化铍(BeO)42 291吨,保有41 945吨;探明和保有绿柱石储量50吨。
锆矿(石英砂矿)
上表的锆英石砂矿6个,均为伴生组分。其中,伴生于独居石矿床中3个;伴生于磷钇矿中1个。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锆英石矿物量295 530吨,居全国第三位。
锶矿(天青石)
上表矿区4个,均产于兰坪县。其中3个分布于兰坪铅锌矿中,以共、伴生矿产产出;另1个系兰坪县河西锶矿,是单一的天青石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天青石矿物量 5 339 249吨,保有4 900 990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产于兰坪铅锌矿中探明的共、伴生
天青石就有5 198 507吨,占总量的97%;保有4 879 251吨,占98%。
(二)稀土元素
重稀土矿(磷钇矿砂矿)
上表的磷钇矿砂矿2个,均分布在勐海县。一个伴生于独居石矿中,一个为单一的独立矿床。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磷钇矿2 984吨,居全国第四位。
轻稀土矿(独居石砂矿)
上表的独居石砂矿4个。其中,3个分布于勐海县,呈主要矿产产出;另一个是金平阿得博独居石矿,为单一矿产。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和保有独居石42 001吨,居全国第四位。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上表矿区1个,即陇川县龙安稀土矿,已进行详查,为单一矿床。截至2007年底,探明轻稀土氧化物11 800吨,保有11 761吨。云南省的离子吸附型稀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大,浸取率高,但地质工作程度低。
(三)稀散元素
镉
上表矿区20个,均以伴生组分产出。主要产于铅锌矿中。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镉金属量21.20万吨,保有16.75万吨,居全国第一位。镉矿资源分布比较集中,全省有13个县有镉矿资源分布,但主要集中于兰坪县。仅兰坪金顶铅锌矿就探明镉金属量18.70万吨;保有12.72万吨,占全省总量的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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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矿区15个,均为伴生组分。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铟资源储量4 996吨,保有 3 955吨,居全国第一位。在探明的资源储量中,个旧锡矿区探明548吨,占全省总量的
11%;都龙锡锌矿区探明4 052吨,占全省总量的81%,保有3 563吨,占总量的86%。另外在澜沧老厂、巧家茂租铅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及香格里拉红山铜矿中也伴生一定量的铟。
锗
上表矿区15个,除临沧大寨锗矿为独立矿床外,其余14个全为伴生组分,伴生锗均产于铅锌矿中。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资源储量1 632吨,保有916吨,居全国第三位。主要分布于会泽县和临翔区,其次是罗平县、彝良县和巧家县。临沧大寨锗矿资源储量669吨,占全省总量的41%;会泽铅锌矿517吨,占全省总量的32%。保有量二者分别为403吨和220吨。
铊
上表矿区5个,全为伴生矿。其中4个分布在兰坪县,1个为南华县龙潭砷矿。截至 2007年底,共探明资源储量9 731吨,保有7 523吨,居全国第一位。其中,兰坪金顶铅锌矿探明9 567吨,占全省总量的98%。
镓
上表矿区29个,均为伴生矿。其中13个与铝土矿伴生,分布于安宁县、富民县、西畴县、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12个与锡矿伴生,分布于个旧市;3个与铅锌矿伴生,分布于罗平县、巧家县、澜沧县;1个与银多金属伴生,分布于蒙自县。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镓资源储量9 157吨,保有8 352吨,居全国第五位。个旧锡矿区探明5 006吨,占 55%,保有4 328吨,占52%。
硒、碲
云南省硒、碲矿均为含铜镍铂钯矿中的伴生组分。上表的矿区2个,元谋朱布铂钯矿和金平白马寨铜镍矿。截至2007年底,共探明硒资源储量74吨,碲12吨;保有硒44吨,碲 10吨。
六、化工原料矿产
化工原料矿产是云南省又一优势矿产,现已上表的矿种有:磷矿、硫铁矿、芒硝矿、重晶石矿、电石用灰岩、化肥用蛇纹岩、盐矿(固体NaCl)、钾盐(固体KCl)、砷九种。
(一)磷 矿
云南省磷矿资源丰富。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磷矿开展了普查-勘探工作,评价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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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明等地的几个较大的磷矿区。至1987年底,上表矿区11个,累计探明矿石量7.75亿吨,保有7.60亿吨。1980~1986年,云南省地矿部门对全省的磷资源进行了第一轮远景调查,初步查明了全省磷资源的分布范围、矿石质量和资源远景。之后,地矿部门和云南化工地质队又相继发现和评价了一批大、中、小型磷矿,使全省上表的磷资源储量有了显著增长。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已有61个,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2.16亿吨。其中,基础储量9.59亿吨,占总量的23%。保有资源储量40.28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其中保有基础储量7.81亿吨,占保有资源总量的19%。
云南省磷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昆明市、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市保有资源储量39.46亿吨,占全省总量的98%。其中昆明占60%,曲靖占22%,玉溪占18%。(2)地质勘查程度较高。61个矿区中,勘探14个,详查19个,普查28个。大型矿床多数已勘探,中型矿床多数达详查以上。(3)矿床规模大。在61个矿区中,大型有21个,中型30个,小型10个。中型以上矿区共探明资源储量40.27亿吨,保有38.54亿吨,占全省总量的99%。(4)以中、低品位矿石为主。61个矿区中,P2O5平均品位大于 30%的资源储量4.42亿吨,占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的11%。P2O5平均品位12~30%的,保有
30.28亿吨。全省磷矿石总体属于高硅中贫矿,但平均品位高于全国5~6个百分点,且品位在25%左右的Ⅰ、Ⅱ品级富矿总量达6.93亿吨,Ⅲ品级的贫矿石,平均品位也在20%以上,还可经过选矿提高品位。(5)开采条件优越。磷矿规模大、分布集中、质量较好、露采储量比例大。特别是富矿多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利于露天开采。绝大多数磷矿区位于交通方便、经济较发达的地带。(6)远景规模大。据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大队1987年预测,云南省磷矿远景资源量约223亿吨(以沿露头推斜深1 500米测算)。(7)矿山生产能力强。2007年全省有磷矿企业68个,年产矿石量1 339.08万吨。(8)富矿消耗快。多年来,矿山企业以开采浅部氧化带的富矿为主。至2007年,Ⅰ品级富矿已趋于枯竭。
(二)硫 矿
探明的硫都是硫铁矿,有的呈单一或共生矿产出,有的则在有色金属矿床中呈伴生硫铁矿产出。至2007年底,上表的单一和共生硫铁矿矿区有24处,累计探明矿石量48 255.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8 555.8万吨,占18%;保有矿石量47 619.2万吨,其中基础储量 8 122.6万吨,占17%。居全国第五位。上表的伴生硫铁矿矿区21个,累计探明硫2 847.7万吨,平均品位3.4%;保有2 288.7万吨,平均品位3.38%。居全国第七位。
云南省硫铁矿资源有以下特点:(1)单一、共生硫铁矿主要分布于威信县、镇雄县、会泽县、罗平县、禄劝县、宾川县、香格里拉县等。其中68%的资源储量集中于富源余家老厂一个矿区。伴生硫铁矿主要分布于滇南及滇西北的有色金属矿床中。(2)单一、共生硫铁矿区地质勘查程度较高,大多数矿区都已达到详查以上。其中:勘探8个,详查11个,普查矿区5个。但普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却占了总量的74%。(3)24个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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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硫铁矿区中,只有余家老厂硫铁矿具大型规模(探明矿石量32 579万吨)。其余有14个为中型。中型以上规模的矿区,保有矿石量占总量的99%。(4)矿石品位较贫,全省总体为贫硫矿石。占全省保有矿石量68%的富源余家老厂硫铁矿,平均品位仅10.7%。其他单一、共生硫铁矿区的平均品位大都小于20%。据90年代的统计,品位大于35%的Ⅰ级品仅占总量的0.3%。(5)开发条件相对差,多数矿区只适宜地下开采,且交通不便。
(三)岩 盐
云南省岩盐比较丰富。至1978年底,上表矿区共11个,累计探明表内氯化钠134.54亿吨,保有134.32亿吨,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1981年以后,省地矿局816、814队先后勘查和评价了特大型的安宁盐矿,探获氯化钠130.89亿吨。其中仅首采区储量就达2.28亿吨。从而改变了云南省岩盐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边远地区的局面。至2007年底,上表矿区共15个,其中:大型4个,中型4个,小型7个。累计探明氯化钠143.95亿吨,保有143.33亿吨,居全国第四位。
云南省岩盐矿产有以下特点:(1)分布集中。主要岩盐矿分布于昆明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三州(市)的资源储量占全省总量的98%,其中西双版纳州占66%,普洱市占28%,昆明市占4%。(2)矿石类型复杂。一般有钙芒硝、硬石膏等多种矿产共生。
矿石品位偏低。氯化钠的含量普遍低于60%,属中低品位盐矿;少数矿区品位低于 30%,为特低品位。(4)地质勘查程度偏低。在全省上表的保有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只占29%。(5)资源潜力大。据省地矿局预测,全省仅滇中地区、兰坪盆地和思茅盆地,预计远景资源量581亿吨。
(四)钾 盐
钾盐是云南省短缺的矿种之一,尽管在全省已有十多个县发现了钾盐的矿床(点)、矿化点十多处,但经探明有价值的矿区不多。至2007年,上表的矿区只有江城县的勐野井钾盐矿,累计探明氯化钾1 711万吨,具大型规模,保有资源储量1 649.2万吨,基础储量占 30%,居全国第三位。该矿区已达勘探程度。矿床中,钾盐与岩盐共生,岩盐规模已达大型。矿石成分复杂、品位偏低,但矿床中平均品位达12.18%的富矿950万吨,是全国钾盐矿床中的佼佼者。钾盐矿体形态复杂、变化大,矿体规模小、层次多(69层)、埋藏深,产状、厚度、品位变化大,全部为地下开采。
(五)其他矿产
砷 矿
至2007年,上表矿区13个,累计探明砷总量61.39万吨,保有40.80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保有基础储量12.35万吨,占30%。砷矿主要分布在文山、红河、楚雄、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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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州。13个矿区中有11个矿区为伴生砷,合计保有砷资源量36.40万吨,占总量的89%。
芒硝矿
上表矿区7个,其中大型4个,中型3个,均为钙芒硝。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35.69亿吨,保有34.79亿吨,居全国第三位。7个矿区中,1个为单一的芒硝矿,即安宁芒硝矿大桃花首采区,为大型矿床。4个矿区为共生或主要矿产,即:富民者北盐矿(大型)、禄劝硝井芒硝矿(大型)、武定小井芒硝矿(中型)、禄丰黑井盐矿(大型),共探明矿石量30.33亿吨,占总量的85%。2个伴生矿产,即:禄丰一平浪元永井盐矿及阿陋井盐矿,皆为中型。7个矿区中,勘探3个、详查4个,地质工作程度较高。
电石用灰岩
上表矿区4个。其中大型2个,官渡大麦溪和沾益炎方;中型2个,沾益大尖山及镇雄朱家湾。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02亿吨,保有2.01亿吨。矿体稳定,均可露采。
重晶石矿
上表矿区5个。其中单一和共生矿产3个,伴生矿产2个。永善金沙厂铅锌矿中伴生的重晶石可达大型规模,其余均为小型。分布于会泽、鲁甸及兰坪三县。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789万吨,保有271.9万吨。
化肥用蛇纹岩矿
上表矿区3个,大型1个,小型2个。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资源储量49 413万吨,保有49 403万吨。勘探1个,详查2个。
七、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有普通萤石、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耐火黏土5种,主要分布于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等地区。
(一)普通萤石
上表矿区13个,其中2个为单一萤石矿,其余均为伴生矿。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四位。至2007年底,单一矿区累计探明矿石量95.5万吨,保有87.2万吨;伴生矿区累计探明萤石(CaF2)698.4万吨,保有524.4万吨,含量10.36%。
(二)熔剂灰岩
探明的熔剂灰岩矿区2个。一是安宁大龙山熔剂灰岩矿,为大型矿床;另一个是元江安定熔剂灰岩矿,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1 516.2万吨,保有10 026.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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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矿区4个。除1个与熔剂灰岩共生外,其余均为单一的白云岩矿。中型3个,小型1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1 312.8万吨,保有10 946.9万吨。
(四)耐火黏土
上表矿区11个。其中,单一耐火黏土矿区4个,共生黏土矿区7个。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997.6万吨,保有2 953.8万吨。
单一的耐火黏土矿区,中型3个。合计保有矿石量1 360.4万吨,占总量的46%。共生耐火黏土矿区,中型3个,小型4个。2个与煤矿共生,其余均与铝土矿共生。
(五)冶金用石英岩
上表矿区4个。中型3个,小型 1个。分布于晋宁、安宁、元谋、玉溪红塔4个县
(区)。至2007年,累计探明矿石量1 735万吨,保有1 732万吨。
八、建材及其他一般非金属矿产
云南省建材及其他一般非金属矿十分丰富,矿种齐全。已查明资源的矿种31种。其中,20种名列全国前十位。
(一)水泥用矿产
水泥用灰岩
水泥用灰岩是国民经济中用途广、消费量大的非金属矿产之一。云南省水泥用灰岩资源丰富。广泛分布于全省各地。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水泥需求的增长,水泥用灰岩的地质勘查工作亦不断加强,探明的资源储量逐年增加。1978年底,全省上表的矿区30个,累计探明表内矿石量4.91亿吨,保有4.83亿吨。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区80个,累计探明矿石量26.99亿吨,保有25.79亿吨。比1978年增加了近5.5倍。探明的资源中,81%分布于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红河。80个矿区中,大型6个,中型48个。地质勘查程度较高,勘探25个,详查44个。大型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2个。中型矿区大部分已达详查以上程度。
矿石质量较好,CaO含量大于50%,多数为52%~54%;MgO 0.5%~0.8%。
水泥用灰岩矿区多分布于交通干线附近,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适宜露天开采,剥采比小于0.5。
全省水泥用灰岩资源潜力大,预测潜在的资源总量大于5000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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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水泥用泥灰岩
上表矿区1个,即开远干沙河泥灰岩,为小型矿床,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11 340千吨,保有8 775千吨。
水泥用大理岩
上表矿区3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936万吨,保有882万吨。分布于龙陵、元谋、大理、香格里拉。
水泥用凝灰岩
上表矿区2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4 750千吨。
(二)水泥配料用矿产
水泥配料用砂岩
上表矿区22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12个,小型8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 16 328万吨,保有16 069万吨。主要分布于昆明市、曲靖市,占全省总量的74%。其次分布于红河、大理、玉溪、文山、普洱、昭通、临沧等州(市)。22个矿区中勘探7个,详查12个,普查3个。保有资源储量中,基础储量占73%。
水泥配料用页岩
上表矿区6个,中、小型各3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5 774万吨,保有5 749万吨,其中基础储量3 880万吨,占总量的67%。6个矿区中详查4个,普查2个。
水泥配料用黏土
上表矿区27个,3个中型,其余均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7 477万吨,保有7 336万吨,其中保有基础量4 985万吨,占总量的68%。27个矿区中,勘探12个,详查13个,普查2个。
水泥配料用黄土
云南省上表的水泥配料用黄土矿区1个,即东川扇子田黏土矿,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石量45万吨。
水泥配料用泥岩
上表矿区6个,2个中型,4个小型。至2007年底,全省累计探明(保有)矿石量33 860千吨。6个矿区中勘探4个,详查2个。
(三)玻璃用矿产
玻璃用砂岩
上表矿区6个,1个大型,1个中型,4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571万吨,保有1 422万吨,其中基础储量占73%。4个勘探,2个详查,地质工作程度高。矿石质地优良,粒度级配合理(以细—中粒为主),矿区平均品位SiO2∶97.42%~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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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2O3 0.243%~1.18%、Fe2O3 0.136%~0.25%。云南省玻璃用石英砂岩资源潜力较大,据预测,分布于昆明西山区、安宁县及禄丰县等地的陡山沱组石英砂岩潜在远景储量达10亿吨以上。
玻璃用白云岩
上表矿区2个,均为小型,一个是昆明西山万佛山白云岩矿,探明和保有矿石量384万吨;一个是安宁温泉白云岩矿,探明和保有矿石量167万吨。两矿均可露天开采。
(四)石棉矿
上表矿区5个,只有元江—墨江石棉矿达中型,其余均为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石棉矿物量167万吨,保有158.9万吨。居全国第五位。石棉矿主要为与超基性岩有关的蛇纹石石棉。5个石棉矿区,除新平大鱼塘石棉矿为普查外,均为详查。
(五)石膏矿
上表矿区14个,其中大型5个,小型9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04亿吨,保有8.01亿吨。5个大型矿床保有矿石量6.64亿吨,占总量的83%。14个矿区中,有2个为芒硝矿床中的伴生矿,有3个为兰坪铅锌矿中的共生矿,其余均为单一的石膏矿。
(六)石墨矿
上表矿区2个,为单一石墨矿,均为晶质石墨。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晶质石墨矿物 243.9万吨,保有243.7万吨。固定碳含量4.72%~7.99%。
(七)黏土类矿产
高岭土
上表矿区11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3个,小型6个。主要分布在永平、安宁、易门、永胜、峨山、腾冲、个旧、龙陵等县(市)。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2 610万吨,保有2 543万吨。
陶瓷土
上表矿区3个,均为小型,分布于易门、建水和丘北3县,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为普查。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181万吨,保有181万吨。
砖瓦用黏土
上表矿区共5个,1个中型,4个小型。有3个分布在昆明西山区,另2个分布于易门县和大理市。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900万立方米,保有577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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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八)其 他
滑 石
上表矿区只有玉龙石鼓滑石矿1个,矿区经详查累计探明矿石量26.4万吨,保有22万吨。为中型矿床,矿石类型有白滑石、青滑石和叶片状滑石3种。
硅藻土
硅藻土是1986年首次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时寻甸先锋煤矿松树地矿井共生的硅藻土矿是唯一上表的详查矿区,为大型规模。后来先后在腾冲和峨山两县勘探评价了3个单一的硅藻土矿床(1个中型,2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 334.6万吨,保有8 245.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保有矿石量中93%产于寻甸先锋煤矿。云南省硅藻土储量大,资源集中、品种多、质量好、开采方便。据普查资料,全省有未上表的矿床(点) 20个以上,估算潜在资源量可达14亿吨。
硅灰石
上表矿区2个,均分布于腾冲县,至2007年底,经普查探明矿石量2 434.9万吨,保有227.3万吨,居全国第二位。其中,明光白石岩硅灰石矿,探明(保有)矿石量2 306.6万吨,占总量的95%,属巨大型矿床,矿石质量较好,硅灰石平均含量达72.84%,白度 76.43%,三氧化二铁和石英含量较低。
云 母
上表矿区3个,均分布在贡山县,2个中型,1个小型。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 1 284吨,保有747吨。
膨润土
上表矿区有宣威羊场大硕德膨润土矿一个。至2007年底,探明(保有)矿石量16 148千吨,达中型规模。
饰面用大理石
饰面用大理石资源丰富,分布广,但地质勘查工作开展较晚。80年代以前无上表的矿区,1995年上表的矿区6个,探明矿石量1 706万立方米,保有1 700万立方米。至2007年底,上表的矿区13个,其中中型7个,小型6个,主要分布在新平、大理、镇雄、屏边、泸水、洱源等县(市)。累计探明矿石量3 951万立方米,保有3 802万立方米,居全国第八位。13个矿区中,只有通海落水洞与石灰岩共生,地质工作程度达勘探外,其余均为单一的大理石矿,详查程度。
饰面用花岗岩
饰面用花岗岩也是云南省自1978年以后新增上表的矿种。至2007年底共有上表矿区2个,均为小型,分布于华坪。累计探明和保有矿石量143万立方米。
铸石用玄武岩
上表矿区只有昆明西山普吉大象山玄武岩矿一个。至2007年底,经普查探明(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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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石矿
上表矿区3个,均为详查。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石量8 867千吨,保有8 732千吨,居国第九位。
建筑用砂
上表矿区只有玉溪红塔大湾山砂岩矿一个,经普查探明(保有)矿石量1 650千立方米,居全国第九位。
九、特种非金属
(一)蓝石棉
上表矿区2个,一个是姚安高峰寺蓝石棉矿,经详查为巨大型矿床;一是牟定凤头甸蓝石棉矿,经普查为小型规模。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41 061吨,保有38 385吨,居全国第一位。
全省尚有未上表的矿床(点)30多个,集中分布于姚安、牟定一带,另在宁蒗也有发现。根据1988年地矿部文件通知,从1988年起,全省停止对蓝石棉的地质勘查工作。
(二)压电水晶
压电水晶的地质勘查工作主要在1965~1972年期间,由原地质部671地质队进行勘探和开采,后因人造水晶问世而停止至今。已探明上表的矿区5个,其中大型1个,中、小型各2个。主要分布在富宁县、广南县和香格里拉县。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压电水晶单晶 12 110吨,保有8 745吨,居全国第五位。
(三)熔炼水晶
上表矿区3个,大型1个,中型2个。至2007年底,累计探明矿物量435千吨,保有260千吨,居全国第八位。
(四)宝石、玉石
对宝石、玉石的地质勘查工作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已发现并踏勘的矿床
(点)73处,其中宝石40处,玉石33处。因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均较低,至今仍无上表的矿区。
根据踏勘资料,已发现的宝石矿物有8类13种,主要有海蓝宝石、红绿宝石、绿宝石、红宝石、碧玺、石榴石、黄玉、紫晶、玛瑙等,未发现钻石类宝石及祖母绿、翡翠等高档宝石。其中以海蓝宝石产地最多。已发现玉石3类17种,如软玉、岫玉、绿帘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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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紫丁香玉、玛瑙、碧玉、普通蛋白石、菱锌矿、天河石等,均为中低档玉料。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储量分类、分级
(一)2000年以前的储量分类、分级
根据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制定的《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试行)》;1988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石油储量规范》;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固体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地下水分类分级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分类、分级。
固体矿产分两大类:第一类为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利用的(表内)储量;第二类为尚难利用的(表外)储量。根据地质勘探程度又将储量划分为A、B、C、D、E五级。
石油天然气分四大类:第一类为探明储量;第二类为控制储量;第三类为预测储量;第四类为远景储量。其中第一类又细分为三个亚类;第四类细分为两个亚类。
地下水分为允许开采资源和尚难开采资源两大类:又根据勘探研究程度将允许开采资源划分为A、B、C、D、E五级;将尚难开采资源划分为Cd、Dd、Ed三级。两大类:
(二)新的资源储量分类
1999年6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 T17766—1999),并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作了改革,使之与国际接轨。
新的分类根据矿产资源的地质可靠程度和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分为三大类、十六种类型。
第一大类:储量。细分为三种类型:探明的经济的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的预可采储量(121);控制的经济的预可采储量(122)。
第二大类:基础储量。有六种类型: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
(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第三大类:资源量。有七种类型: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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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量评审
1959年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后,承担了省内中、小型矿区及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授权的大型矿区储量报告的审批。“文革”期间,储量审批工作中断。1973年8月省矿产储量委员会重新恢复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法律地位。
1992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省储委”)是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管理的机构,下设省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矿产勘探储量的统一审批和管理及地下水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注销。1994年以前,根据分工、普查和详查报告及其储量由地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勘探报告及其储量由全国或者省储委审批。1992年省储委下发《云南省小矿地质勘查程度暂行规定》,明确划定“小矿是指适宜建立小型矿山的小型矿床”,并对小矿勘查的工作程度、勘查报告提交及审批作了规定。从1960~1994年云南省储委共审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292份。
1994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供
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但现实情况是:大量乡镇和私营矿山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并未纳入统一审批的轨道,有的以部门认定评审或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合同代替统一审批。
1995年3月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和下发了《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矿矿床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对矿产储量的审批范围、职责、要求、闭坑报告的审批、小矿的审批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省政府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提出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简称“储委”)统一审批储量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查设计和批准施工;银行不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土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1997年由省计委、省经委及省储委联合发布《关于颁发〈云南省小矿地质勘查程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小矿定义为“用以建设小型矿山的小型矿床及其生产规模和占用储量规模分别小于小型矿山和小型矿床独立开采的矿产地”。该补充规定对小矿的地质工作程度要求较《暂行规定》有所放宽。
1997~1998年省储委共审批储量报告44份,复核矿山储量125处。按《县办国有及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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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开办小型矿必须有储量报告作依据,储量报告必须经过矿产储量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审查批准。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采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的,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委托州(市、地)、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储量审批;开采除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以外矿种的小小矿(小于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和小型矿床规模上限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可由省储委量审批机构委托州(市、地)有关部门和有一定的技术力量的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小小型规模以上的,由省储委直接审批。此期间在全省已开发的矿山中,小矿数量占绝大多数,其中79%以上矿山无地质资料,为推进小矿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省地矿厅要求无资料的小矿须进行地质简测,并制定了《小矿地质简测规则》。1998年6月,省储委下发《委托地(州、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至1999年,全省共成立了41个地、县级小矿地质评审小组,共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500多份。
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等五部联合下发《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
法〉的通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再次重申“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管理机关。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分级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划分,提出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
1999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储量套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8日,印发修改后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1999年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套改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储量套改工作(对矿产储量表中以往地质报告提交的矿产储量,按新的分类和代码进行套改)。至2000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45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套改任务,并通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套改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获得好评。2001年6月套改工作全面完成,通过部组织的评审验收,获储量套改先进工作单位表彰。
2001年9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评审中心成立;2002年8月8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并废止了原委托州(地、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矿地质简测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由具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或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地、州、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地、州、市级评审机构聘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该办法还明确划分了省、州(市)国土资源厅、局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权限。2001年共审批报告28份,其中复核储量4份,闭坑报告1份,另参与国土资源部评审10份。
2002年评审认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26份,其中核实资源储量7份,参与部评审认定4
份。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资源的核实工作,审查批复大型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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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9份,对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办理了压覆矿产登记手续。 2003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提
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2003~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评审备案662份,其中核实资源储量209份,参与部评审核实13份。另审查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 157项,其中对45项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本着“保护重点矿种,保护大、中型矿床”的原则,同意43项,不同意2项,从而避免压覆澜沧惠民铁矿及牟定大民太铜镍矿。至2007年底,全省地、市共有储量评审机构14家,储量评估员186名。
三、矿产储量登记和统计
矿产储量登记和统计是矿产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量登记是储量统计的基础,储量统计是储量登记的延续。通过矿产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分析,可以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动态管理,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制定有关政策以及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信息。
(一)矿产储量登记
矿产储量登记是依据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为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储量注册程序。该《暂行办法》规定,储量登记的范围是:矿区不同勘查阶段所探明的;开办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登记后企业所占用的;地面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的D级以上(含D级)的储量。
储量登记实行中央、省、州(地、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地勘单位探明的储量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其占用储量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登记;市(州、地)级和县级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由市(州、地)级地矿管理部门登记;市(州、地)、县级批准开办的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由县级地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登记,由与批准建设项目相应的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1996年5月23日在昆明召开了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及地质勘查部门负责人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地勘单位探明储量及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的申报登记进行培训和部署。至年底,地勘单位探明储量完成登记矿区数63个,中央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完成申报登记65个。
1997年8月15日,省地矿厅下发《关于开展地、县国有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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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记工作的通知》,对地、县级国有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的申报登记工作作了部署。 1998年省地矿厅发出《关于开展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小矿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
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小矿占用矿产储量的补登记工作,无地质资料的要先进行地质简测,并经评审通过后再登记。2000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提出,无地质资料或无小矿简测资料,不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的,一律不准换发采矿许可证。
至2001年底,共完成储量补登记矿山5 206个,占应完成数的90%。2002~2003年对压覆矿产资源的14个项目完成了压覆储量登记。
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了矿产储量的登记程序。2006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州、市都开展了动态监管的试点工作。
2004~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进行矿产储量登记565个,共完成建设用地压覆矿产储量登记38个。
(二)矿产储量统计
矿产储量统计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5年国家曾对矿产储量表的填报作出规定。 1986年公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类矿产储量统计,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上报”,使矿产储量统计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同年6月16日,国家统计局认可并批准了矿产储量表的格式和内容。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在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后,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逐级报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年,根据国务院1995年9月8日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制定《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明确规定矿产储量表每年填报一次。
1999年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人对云南省矿产储量数据库进行改造升级,将原来的三库
合并,对数据转换进行了核查,保证了矿产储量基准数据的准确性。2000年针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基层矿产储量表报送渠道,充分发挥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使矿山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填报率有了较大的提高。200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实施办法》。同年又将省储量数据库中的1094个矿区全部建立了图形数据库。
1978~1998年,各年度都由省地矿局(厅)资料处根据矿产储量表的统计汇总,编印了各年度的《云南省矿产储量平衡表》。一般情况每四年印制出版一次储量表详表。其他年度则印制出版简表。1999年以后矿产资源储量表或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具体负责统计汇总、编印、出版。根据省地矿局、省计委、省经委和省统计局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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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自1990年开始每年还组织编写出版《云南省矿产资源年报》,除1993年及1994年两年外,共编印出版了15个年度的矿产资源年报。
第三节 地质资料管理
一、地质资料管理沿革
1956年以前,全省对地质资料无统一的管理机构,地质资料分散于各地勘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资料处成立后,才着手地质资料的收集和管理。1958年地质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在全国试行,1963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发执行。按规定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地质工作的、在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时,都应将有关文、图资料向国家和省汇交。“文革”期间,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遭到破坏,“文革”结束后才逐渐恢复对地质资料的正常汇交与管理。1980年召开了全省第四次地质资料工作会议,加强了资料的汇交和管理,责成汇交单位完成补交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体出现多元化的局面,面对新的形势,为做好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工作,198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地质矿产部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9年6月26日,地质矿产部又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还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实施细则还对汇交地质资料的程序、规格、质量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0年12月,省政府授权地矿局履行四项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
工作。从1991~1998年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都由省地矿局(厅)下设的资料处具体负责。
1999年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便交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设的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至今。
自1996年经修改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后,矿业市场经济日趋活跃,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原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废止了原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此后,全省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均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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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资料汇交
1978年以前,大多数年度汇交的资料往往存在着纸质劣、资料破损、模糊不清或章节不全、图文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汇交资料的质量,从1979年开始采取了以下措施:规定凡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文字部分一律铅印,图件一律胶印着色;实行汇交资料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发予验收合格证,不合格者发予《汇交资料补充修改返工通知书》,限期补充修改,重新印刷汇交。1980年以后为确保地质资料的及时汇交,除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国家对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规定外,还在日常管理中坚持“三抓”(年初抓汇交计划的编制审核,年中抓落实,年末抓催交)。1963~1993年,全省各地勘单位共汇交各类地质报告2 807件。
2001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加强云南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要求
有关单位对历年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理。对尚未汇交的均列入2001年的汇交计划。并提出对逾期拒不汇交的,将于通报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截至2001年底,全省共汇交地质资料78件,其中区域地质调查7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36件,水文工程地质31件,物化探3件,综合研究1件。2001年还组织完成185份基础地质资料(区调、物化探、水文)的数字化工作。
2002年6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参加由国土资源部召开的贯彻
《地质资源管理条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7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开展地质资料清查工作的通知》。9月全省各有关地勘单位参加了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组织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培训班。11月,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对全省进行了地质资料汇交情况的检查,发现欠交问题严重,共查出欠交地质资料428份。其中,中外合资勘查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从未汇交;磁介质和其他介质地质资料数据基本没有汇交。2003年7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清理欠交地质资料工作会议。会上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的337份地质资料发了限期补交通知书,责令60日内补交完毕。至2003年9月底,已完成补交欠交地质资料424份。
2004年,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要求,举办“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培
训班,使全省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的汇交工作逐步正常化,到2006年所有汇交的地质资料均有电子文件。在2004年还将地质资料的汇交纳入矿业权会审中,对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人,不同意授予矿业权。
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7年底,全省地质资料正常汇交共1 087份
(不包括补交以往的424份),其中矿产勘查785份,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209份,区域地质调查5份,物化探和遥感地质20份,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15份,综合研究及科研报告 5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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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在白塔路省地矿局机关大院内建资料大楼,内设资料一库,面积597平方米。
1990年又在昆明市王大桥兴建地质资料二库,面积745平方米。
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后,由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地质资料的保管。2000年8月成立资料档案馆,由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云南省地矿厅和土地局档案室组成。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管理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全省各部门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均由资料档案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截至2007年底,全馆共有地质资料7 903档,公益性地质资料321种,数十万件。
四、地质资料利用
1999年以前,在原地矿局资料大楼设有地质资料保密阅览室,建立借阅保密制度,编制检索卡片,每周定期开放,凭单位介绍信借阅资料。据1957~1990年统计,平均每年接待借阅单位100多个,350人(次),累计共接待11 200人(次),提供借阅资料33 600份(次)。自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组建资料档案馆,接收和保管地质资料以来,严格执行地质
资料公开利用制度,只要符合《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一律提供利用。一般情况,地质资料利用由储量处审批。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已设置矿业权的地区,不允许非矿业权人查阅资料;对含有保密内容的基础性地质资料,国内单位使用要求要建立了保密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后方予提供;若中外合资公司使用,要求中方解密,并经省保密委员会审查后提供外方使用;对外资独资公司,不提供使用。对公益性地质资料,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的范围,于2000年开始全面提供全社会利用。2000~2004年,累计提供利用地质资料6 598份(次),其中2004就提供公益性地质资料780份。
2005年3月16日,《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更加规范了公益
性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会利用的管理。2005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在北京路万源小区新盖的信息档案楼落成,使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借阅的条件有所改善,借阅利用地质资料的人次明显增加。2005年,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地质资料共221个。地质资料馆接待478人次,提供1 073份次、66 373件次地质资料。为105家单位提供556幅公益性地质资料。2006年地质资料馆接待借阅地质资料2 631人次,提供地质资料5 563份次,为89家提供了318套公益性地质资料。2007年地质资料室提供借阅利用1 485人次,3 540份次,127 203件次,并向全国及省内101个单位提供地质、矿产资料488份,向235个单位次提供区域地质资料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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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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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沿革
1978~1984年,基本上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形成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矿产资源的开采由国家按计划投资,由国有企业独家包揽。采矿权的设立和管理分散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无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经销严格受计划控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是良好的。个别地方存在着中央、省及地县属国有企业间对采矿权权属的纠纷,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1984~1986年,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影响下,群采蜂拥而上,打破了国有企业一统矿产资源开采的局面,形成国家、集体、个体、“全民办矿”的混乱局面,一时间采矿权的设立和管理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矿业秩序混乱,不少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频受侵犯。
198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年云南省又制定了《云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从此,全省开始对采矿权的统一登记、发证管理。1987年至1997年间,结合对矿业秩序的清理整顿,着力抓了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补登记及集体、个体采矿的清理登记发证工作。
1998~2007年,在贯彻实施经重新修改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云南省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全省采矿登记管理工作步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二、登记发证
(一)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主要是对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国有矿山企业进行登记发证。1987年9月,省矿管委下发《关于做好87年全民所有制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开始了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工作。按规定,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的矿区范围意见书,并报送其他有关资料。采矿补登记往往是调处资源纠纷的结果,一些资源纠纷突出的“热点”矿山,如个旧锡矿区和一些省属煤矿,因协调资源争议的难度较大,补登记工作进展迟缓。1987年至1992年,全省除个旧矿区由中央协调争议外,须办理补登记的国有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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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共282个,已登记发证270个,未办的12个矿山企业,大多为省属煤矿及“热点”矿区。通过大量的协商、协调、仲裁解决了争议,至1998年全面完成了补登记手续。个旧矿区经中央和省多次协调,2002年,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深化国企改革,走资源整合的路子”的指导下,陆续将有资源争议的市属国有和民营企业整合于云锡公司。2004年8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云锡公司卡房和老厂矿区的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
1987年以前,云南省除红河州和怒江州等少数地州外,对集体和个体采矿均无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自矿产资源法和云南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各地州都先后成立了矿管机构,结合对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全面开展了对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按《云南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跨地(州、市)外,均由地、县两级矿管部门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1988年全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共13 212个,其中集体4 184个,个体9 028个,经登记发证5 989个,其中正式证3 430个(集体2 475个、个体955个),临时证2 559个(集体477个、个体2 112个)。随后,通过多次治理整顿,乡镇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发证率提高。 1995年底,全省共有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12 306个,已发证矿山9 592个,发证率78%,其中集体矿山企业发证率为91%,个体采矿发证率为67%。1997年按省地矿厅《关于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权上收到省厅,全年共受理登记申请70个,经审查发证68个。
(三)新建国有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云南省在开展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补登记发证的同时,也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新建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发证。1992年以前,无新建的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1992~1998年,共有25个新建国有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其中:1993年7个,1995年10个,1997年5个,1998年3个。
(四)换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新的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1997年12月3日,省人大颁布《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全省实施新的采矿权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1998年8月16日,省地矿厅先后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
《云南省开展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实施意见》,对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从199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过去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换发,依法重新核定和确立采矿权。新的采矿权管理将过去按矿山企业所有制成分及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登记发证管辖权改为按开采矿种、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划分登记发证管辖权,并对采矿申请资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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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新的要求。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和中国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及34种重要矿产资源(见表)及石油、天然气矿产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上述以外,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其余,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云南省在具体实施中,从1998年8月16日至2002年5月30日,将34种重要矿产的小矿山下放到州(市)、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通过对全省换证矿山进行摸底调查,组织人员培训、拟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等措施,经过4年的努力,至2001年底,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全省共换发采矿许可证5 979个。通过换证关闭了布局不合理、不符办矿条件的矿山3 352个,联合兼并矿山524个,注销采矿许可证1 005个,吊销许可证176个,解决矿业权重叠交叉752起,取缔无证非法采矿1 326起,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482.75万元,征收采矿权价款126.45万元,追缴资源补偿费238.50万元,全省矿山数由1995年的12 580个,下降到2001年的6 021个,减少了52%。
云南省34种重要矿产目录
表9-1
1.煤 | 10.银 | 19.铝 | 28.硫 |
2.石油 | 11.铂 | 20.镍 | 29.锶 |
3.油页岩 | 12.锰 | 21.钨 | 30.金刚石 |
4.烃类天然气 | 13.铬 | 22.锡 | 31.铌 |
5.二氧化碳气 | 14.钴 | 23.锑 | 32.钽 |
6.煤成(层)气 | 15.铁 | 24.钼 | 33.石棉 |
7.地热 | 16.铜 | 25.稀土 | 34.矿泉水 |
8.放射性矿产 | 17.铅 | 26.磷 | |
9.金 | 18.锌 | 27.钾 |
(五)重新核发煤矿采矿许可证
2001年10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0月10日起,原颁发的煤矿采矿许可证一律作废。2001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矿权管理及重新核发煤矿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全省煤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重新核发,并规定只有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并行文明确保留的煤矿企业,才允许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002~2004年,共核发煤矿采矿许可证1 364个,其中 2002年核发576个,2003年588个,2004年210个,至2007年累计核发1 86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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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常登记发证
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对原来的采矿登记制度进行系统修订,重新制定并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程序和技术规范》,新制度强调了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实行矿山建设最小规模限制;个体采矿不得开采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外的矿产;34种矿产的采矿权一律上收由省级审批。2002~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共办理新建矿山审批发证294个,其中2002年58个,2003年12个,2004年22个, 2005年119个,2006年83个;办理延续及变更登记1172个,其中2002年延续及变更44个;
2003年变更41个,延续18个;2004年变更17个,延续26个;2005年变更72个,延续88个;
2006年变更129个,延续738个;2007年延续276个,变更111个。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效采矿许可证8 866个。
(七)采矿权转让、出让登记发证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开采。云南省从2001年开始探索采矿权转让、出让的管理,下发《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并转发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10月省政府颁布《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矿业权交易的受让方,凭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材料,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使全省采矿权的流转有法可依,更加规范。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已依法批准214个采矿权的转让。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73个。各地、州、市、县出让采矿权达800个以上。
三、登记管理制度
(一)审批发证分级管理和逐级备案制
按规定,采矿许可证登发证权限分中央(国地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地
(州、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四级。国土资源部200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 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大型以上;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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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跨省的均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矿种的其余部分;国家规定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或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跨州(市)的矿产进行登记发证。34种重要矿产以外储量或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由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发证后要逐级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矿区范围预审预留制
为保证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办理立项、可研、设定企业、完成登记程序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不在此范围受理他人的采矿权申请,规定了矿区范围预留制。预留期限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不超过3年、2年、1年。
(三)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
2002年5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作了规定。
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分类表
表9-2
矿种类别 | 计量单位/年 | 矿山开采最小规模 | 备注 |
煤 | 原煤万吨 | ≥3 | 后增加到≥15 |
铁矿 | 矿石万吨 | ≥5 | |
锰矿 | 矿石万吨 | ≥1 | |
钛矿 | 矿石万立方米(砂矿) | ≥3 | |
铜矿 | 矿石万吨 | ≥3 | |
铅锌矿 | 矿石万吨 | ≥3 | |
钨矿 | 矿石万吨 | ≥3 | |
锡矿 | 矿石万吨 | ≥3 | |
锑矿 | 矿石万吨 | ≥3 | |
镍矿 | 矿石万吨 | ≥3 | |
金矿 | 矿石万吨 | ≥3 | 沙金≥3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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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续 表
矿种类别 | 计量单位/年 | 矿山开采最小规模 | 备注 |
银矿 | 矿石万吨 | ≥3 | |
铂族 | 矿石万吨 | ≥3 |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6 | |
熔剂用石灰岩、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5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5 | |
铌钽矿 | 矿石万吨 | ≥2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3 | |
耐火黏土 | 矿石万吨 | ≥3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3 | |
磷矿 | 矿石万吨 | ≥6 | 2004年增加到≥15 |
岩盐 | 氧化钠万吨 | ≥3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2 |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1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6 | |
饰面石材 | 荒料万立方米 | ≥0.5 |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建筑用砂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砖瓦用黏土 | 矿石万立方米 | ≥1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1 | |
地热 | 万立方米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为实施采矿权登记发证的管理,除上述以外,云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和办法,如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采矿权的依法转让制度;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这些制度已在不同的章节中述明。此外还有关于办证资料的提交、审批程序的规定;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设置情况公告和公开查询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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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投资者、使用者三位一体,矿产资源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的政策。1984年,中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开始在全国对个别矿种实施有偿开采使用。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覆盖所有矿种的有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机制。1996年8月29日,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提出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之后,国家又发布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了与中国市场经济大体相适应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使用的制度。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征管制度的建立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在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之后,1994年12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省地矿厅、省财政厅与其他相关部门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资格认定制度》《采矿权人纳费登记及申报制度》《补偿费减、免审批制度》《补偿费代扣、代缴和委托征收制度》《补偿费征收票据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流返还及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统计报表制度》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征管制度,基本涵盖补偿费征收的各个环节。
(二)补偿费征收入库
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由矿区所在县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跨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为做好补偿费的征管,1995年1月份前,云南省先后举办了四期征管业务培训班,对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0个县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征管人员共445人进行征管业务培训。按省政府第19号令的规定,对全省地、州、市、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征管资质,按具独立履行政府职能、有专职征管人员3名以上和有专职财会人员及有独立银行账户三个条件进行审批认定,由省地矿厅颁发征收资格证。1995年,全省有128个征收机构取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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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收资格,其中省级1个,地级15个,县级112个。随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省组建国土资源厅,地、县成立国土资源局,补偿费的征管机构有所加强。至2000年底,全省共有征管机构144个,征管人员1 176人,其中省级1个,人员5人;地级16个,人员110人;县级127个,人员1 061人。为确保下达省的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云南省在征管工作中,对地、县级征管部门实行征收目标责任管理,将征管任务逐级分解下达,逐级考核。
在补偿费的征收中,各级征管部门对各类采矿权人办理纳费登记;省征管部门还与省财政厅对矿山企业提出的减、免申请进行会审。
按规定,补偿费系按矿产品(原矿或精矿)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1994年四季度至2007年底,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总金额达28 574.613万元。
1994~2007年云南省各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表9-3
年份 | 金额(万元) | 年份 | 金额(万元) | 年份 | 金额(万元) |
1994 | 289 | 1999 | 1737 | 2004 | 2504 |
1995 | 1846.35 | 2000 | 1766 | 2005 | 3731.03 |
1996 | 1587 | 2001 | 1739 | 2006 | 5005.83 |
1997 | 1620 | 2002 | 1944 | 2007 | 10 490.35 |
1998 | 1698.4 | 2003 | 2096 | 合计 | 38 053.96 |
(三)补偿费分流使用
分 流
按国务院第150号令,云南省征收入库的补偿费,年终按4∶6中央与省分成。按省政府第19号令,留省部分由省财政厅按地方财政20%,地质勘查基金30%,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50%比例分配,地方财政20%部分全额拨付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50%部分,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省级10%,地级10%,县级30%的比例分配。根据省委、省政府1996年有关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矿厅联发文件精神,勘查基金为非贫困县完成计划任务留省部分的30%,贫困县完成任务的财政所得为留省部分的50%;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留省的30%返还地方财政,按70%作为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至2001年,全省累计入库12 245万元,累计上缴中央财政4 890万元;云南省留成 7 35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2 227万元,省地质勘查金1 093万元,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4 035万元。
使 用
省地质勘查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基金管理办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省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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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由省国土资源厅专户单独核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流返还地、县级征管部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补偿费的征管等。
至2006年底,全省共计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9 224.3万元(2007年未安排),其中“九五”期间为5 133.3万元;“十五”期间为2 941万元(中央勘查基金 2 558万元,省地勘基金383万元)。
二、矿业权使用费
按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从1998年开始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按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收费标准: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2001年至2007年,累计征收 2 713.64万元,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实质是采矿权租金。依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 000元。2001年至2007年,除2004年不详外,累计征收581.5万元,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三、矿业权价款评估与征收
(一)探矿权价款
按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区块的探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从1999年11月11日起,国家规定,对出让国家投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有困难的,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国家股。2005年10月1日,国家宣布停止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和转作国家股的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征收探矿权价款1 066.44万元,其中1 066.37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2006年征收169万元。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探矿权的有偿转让也日渐增多,除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外,2003~2005年,探矿权人共有偿转让探矿权488项,转让金额约 2.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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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001~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共征收采矿权价款26 412.82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11.2亿元。按年度,2001年征收60.07万元;2002年83万元;2003年征收100万元,经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11个,转增国家资本金1.1亿元;2004年征收200万,办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3.6亿元;2005年征收3 255万元,会同省财政厅办理了云铜及云锡等国有企业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6.5亿元;2006年征收1.2亿元。2003~2006年,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共征收1.26亿元,按年度,2003年征收2 200余万元;2004年征收2 200多万元; 2005年征收6 200多万元;2006年征收2 000多万元。
除上述外,2002年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采矿转让项目16项,转让金额4 676.5万元。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2006年,省政府发布《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采矿权人开采省内的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省国土资源厅对由国家和省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人征收;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征收。从2007年7月起,在全省正式开展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征收。至2007年12月底,共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5.67亿元。
第三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1986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开始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这是云南省对矿山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起步。1987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以此为依据,全省逐步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起了一套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简称“年检”);矿产督察。
进入21世纪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对矿业权人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只侧重于矿业活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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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如对“三率”指标的考核,是否持证或越界开采等,进而逐渐注意对矿业权人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往往结合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进行。
一、统计年报制度
1986年,全省开始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至1987年6月底,共收到154个国有矿山和73个地、县的统计年报表,地、县的填报率仅55%,以后,填报率逐年提高。1992年,全部298个国有矿山企业及93%的地、州、市、县填报了报表。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按照新的矿业权制度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仍继续执行年报制度。2001年全省统计年报表的收报率达97%,省厅在收到年报表后,及时进行汇审、校正、录入、汇总、上报,并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通报,分别报送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三率”考核指标的建立和实施
1987年12月19日,省矿管委发出《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和建立了地测机构的地、县国有矿山都要制定具体的 “三率”指标,未建地测机构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大、中型乡镇矿山企业也要建立地测机构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三率”测算。到1992年,全省85%的国有矿山企业上报了“三率”指标,并纳入矿山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省矿管委下发《关于加快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考核与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至矿山企业,对“三率”指标的计算作出说明;对 “三率”指标的建立、考核作出规定。
1988年至1992年,省矿管委曾先后三次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1988年8月至10月开展对部分有色金属矿种的重点矿区、矿山企业的调查;1991年10月对部分黑色金属矿山企业进行了调查;1992年3月对化工和轻工矿山企业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三率”指标的建立和实施使得国有矿山企业好于乡镇集体矿山,露天开采好于地下开采。“三率”指标建立和实施较好的矿山企业如建水锰矿,其做法是使“三率”的考核与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挂钩。
2005年5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向州、市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等6个部门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检查。全省1 642个煤炭矿山企业参加了自查,自查率100%,专项检查组对全部大、中型矿山进行了检查,对小型矿山进行抽查。至11月30日,共检查了中型矿山3个,小型矿山118个,小矿1 521个。检查结果,国有重点煤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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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回收情况较好,对资源的管理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乡镇煤矿多数无专门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建立对资源的管理制度。检查发现资源管理较好、回采指标相对较高的矿山有:一平浪煤矿、陆东煤矿、后所煤矿、宣威市秦家地煤矿等。
2000~2004年,全省煤炭采区回采率:中型煤矿88.48%,小型煤矿73.44%,小煤矿78.8%;矿井回采率:中型62.4%(历年平均46.7%),小型54.06%(历年平均 54.39%),小煤矿64.95%(历年平均65.94%)。总的情况是,采区回采率中型高于小型及小矿;矿井回采率小矿略高于小型及中型,薄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大大高于厚煤层。厚度 3.5~20米的褐煤,地下开采,回采率较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1991年,国家地矿部对年检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1992年初,云南省在昆明市、楚雄州、个旧市开展1991年度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年检试点。1992年8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地矿局、省矿管委联合下发《贯彻地质矿产部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全面部署全省所有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并明确省、地、县三级管理部门在年检中的分工、协作关系,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重点是:是否持证和依法开采;是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否依法缴纳税费;是否按期镇报年报。从1992年起,每年都定期对矿山企业开展年检。在20世纪90年代,年检工作有时与采矿登记发证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结合进行;进入21世纪后年检往往与矿山的治理整顿相结合。2001年,全省应检矿山5 520个,实检4 970个,受检率90%,通过年检,全省取缔非法采矿780个,吊销采矿许可证98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20个,停产整顿820个,限期改正108个,追缴补偿费70.3万元,罚没收款130万元,没收矿石172 220吨。
2004年3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同年5月9日印发《云南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办法》,统一了年检时间,规范年检制度,推进年检工作的开展。2007年,全省对8 866个矿山实施年检,受检率96.86%,经年检,取缔非法采矿100个,注销采矿许可证642个,查出越界开采26起,吊销采矿许可证20个,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08万元,没收非法矿产品6 880吨。
四、矿产督察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队伍
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1989年,地矿部颁发的《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矿产督察员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对省内大型和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的督察,其余由省级督查员督察。国家级督察员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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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省级督察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聘任。 1990年2月10日,省地矿局、省人事厅、省编委和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组建云南省矿
产督察员队伍试点的通知》。至1991年,全省已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1人,省级矿产督察员8名(其中昆明市4人,玉溪地区2人,红河州2人)。
2002年,按国土资源部重新组建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厅上报拟聘人员名单,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聘任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10人,为国家机关改制后的首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005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国土资源厅推荐了云南省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人选。
2006年,有13人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由国土资源部批准聘用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二)矿产督察工作
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前
1991年10月,组织和参与对云南省部分黑色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并编写调查报告。
1992年,参与对云南省8个化工和轻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及编写调查报告。
1995年,对6个磷矿山进行督察,写出督察报告;对一平浪等5个煤矿和大姚铜矿进行现场督察;对昆明市、玉溪地区、红河州的地方国有矿山进行现场督察和跟踪督察。
1997年,对楚雄吕合煤矿“三率”指标进行了现场核实。
国土资源厅组建以后
2003年3月,正式组建云南省督察员办公室,6月上旬,制定下发《云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2003年,对元阳县大坪金矿区的元阳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金矿区的镇沅县金矿、中外合资的云通公司、县矿业公司、和平乡矿业公司,文山都龙锡矿区的都龙锌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共和矿业有限公司,辣子寨矿段的万龙山锌锡矿,兰坪金鼎锌业公司,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云南建水锰矿,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等8个大型矿区、15个矿山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察。
2004年,对个旧矿区、昆明盐矿、一平浪盐矿、鹤庆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庆北衙金矿、临沧鑫园锗业公司、云南小龙潭矿务局、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白牛厂银多金属矿、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的田坝煤矿、后所煤矿、恩洪煤矿、圭山煤矿等22个矿山进行现场督察,提文督察报告14份,下达督办通知书12份,下发整改意见书15份。2005年,参与云南省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2006年,第二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上岗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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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业权纠纷调处
一、建水锰矿
中国最大的优质锰矿区之一。1958年建矿,80年代由于地方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发展,资源纠纷日趋突出。1984年底,上千人的群采涌入国有矿山采场,导致国有建水锰矿全面停产。1985年3月6日至11日,由省矿管办高宛生为组长,省矿管办副主任李俊昆,省冶金厅副厅长任廷孝等参加的工作组,在红河州和建水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赴建水锰矿调处资源纠纷,核划资源。提出调处意见:将平台矿区1A线以南1 515米以上地段划给乡镇企业开采;卢寨矿区1#、2#矿体地表易采部分划给地方群采;建水锰矿新占土地一次性办理征用手续;群采人员三天内撤出。调处意见得到省长普朝柱、副省长和志强的首肯。省政府于5月6日批转省矿管委《对建水锰矿资源划分决定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作出批示,肯定建水锰矿资源核划工作。1987年11月,省矿管办派孙廉、和宝华随同冶金厅朱维熙、陈良生等赴建水,协调建水锰矿与地方的关系,促成省冶金厅与建水县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同年12月,建水锰矿完成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云南省第一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国有矿山企业。
二、会泽铅锌矿
会泽铅锌矿是云南省重要的铅、锌生产基地,又是中国生产锗的重要基地。1985年以后,大量群采进入,多次迫使国有会泽铅锌矿停产。
1985年4月,省冶金厅工作组孙杰与会泽县政府、会泽铅锌矿达成“4·10”协议,将会泽铅锌矿所属的矿山厂露采区划出一部分(按“4·10”界线划分)予矿山镇组织农民开采。之后,仍有农民涌入矿山抢采矿石的事件发生。省政府曾两次派出工作组会同地方政府调处纠纷,治理整顿,进一步明确和维持“4·10”协议。
1987年10月,省矿管委派雷成栋协调并促成冶金厅与会泽县人民政府签订《落实矿界会议纪要》,同年12月,会泽铅锌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土法冶炼锌的小冶炼兴起,环境污染,矿业秩序混乱。此期,省、地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曾先后三次派工作进行调查和开展治理整顿。1991年,会泽县政府下发文件,提出将会泽铅锌矿白头山(砂矿)划予县武装部组织开采,作为“以劳养武”的矿山,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冶金厅、省矿管委处理。1992年 2月12日,省冶金厅副厅长任廷孝、省矿管委金有锋等与县上协商,达成资源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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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眉村石英砂矿
白眉村石英砂矿是国有昆明平板玻璃厂的主要原料矿山。1967年,白眉村成立砂场,进入国有矿山采区,从此时常引发资源纠纷。自1979年以来,省建材局和西山区政府曾多次协商解决资源纠纷。1982年5月,昆明市副市长吴振山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协商调处,形成《保护白砂资源合理解决纠纷》的会议纪要,明确平板玻璃厂在复征51.8亩土地范围内组织开采并实地划界立桩。1988年12月14日,昆明平板玻璃厂提出,要求恢复1958年征地 172.24亩的矿区范围。1991年5月15日,省建材局和西山区政府正式签订矿界协议,维持
1982年5月昆明市政府的裁定意见。同年7月,昆明平板玻璃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宜良九乡大兑冲铁矿
大兑冲铁矿是原曲靖地区越州钢铁厂的主要矿石生产基地。1985年,兴建了集体性质的宜良钢铁厂。此时越钢开采二、五矿体,宜钢开采一、四矿体。后来越钢以二、五矿体已基本采完为由;宜钢以一、四矿体矿石质量满足不了要求为由,均要求开采九号矿矿体,由此产生冲突。1992年5月17日至20日,省政府办公厅派工作组到矿区进行调处,经与曲靖行署经委和宜良县政府协商后,提出九号矿体按储量四六分,分别由宜钢和越钢开采,另将三、六、八,三个小矿由越钢开采。
1992年9月,越钢按调处意见划定的范围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云贵矿业纠纷
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现盘州市)一衣带水、山水相连,两县均属煤炭资源大县,煤矿开采成为地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两县在交界地段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了多家矿山企业开采,尤其是云南省在贵州“插花地”上设立的碗底煤矿与周边企业为争采资源矛盾十分突出。2003年12月,针对两省采矿纠纷,国土资源部工作组组织两省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形成《关于协调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交界地段煤炭资源开发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明确由两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维护两省交界处的矿业秩序。由于长期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导致房屋等建筑公用设施开裂损坏。2005年6月,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两县、两省联席会议要求由两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进行鉴定,涉及煤矿企业预交押金。同年8月,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分别向两省提交《关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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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两省盘县—富源边界矿区房屋采动损害状况鉴定报告》,由于贵州省及盘县相关部门对报告不予认可,经两县多次协商无果,未能按鉴定报告明确的责任进行赔付及开展治理工作。2006年9月,两县协商共同委托贵州省盘县房管局对涉及损坏房屋进行鉴定赔偿,由于受群众阻挠等影响,未能完成。2006年底,采矿纠纷再次升级,企业职工及两县村民对峙,群众上访,媒体和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云南省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由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与贵州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于2007年3月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富源县与贵州省盘县接边地区煤炭资源纠纷有关情况的报告》,请求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处理。经过国土资源部的协调处理,在随后启动的煤炭资源整合中,经统筹各方利益,统一规划、统一开采,妥善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
六、楚雄市八角铅锌矿区
2003年,因受发证权限和管理技术手段滞后的影响,造成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楚雄市八角铅锌矿探矿权与楚雄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八角铅锌矿采矿权范围部分重叠,引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纠纷,州、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协调,都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矛盾久拖不解,部分企业职工多次邀约当地老百姓上访,严重干扰和破坏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彻底解决纠纷,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底组成工作组,会同楚雄州、楚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深入矿山,踏勘争议区现状,充分听取乡(镇)政府意见和建议,在兼顾双方已投入工程情况,反复磋商,于2006年10月通过调整矿界,解决了重叠,避免了行政诉讼。
七、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
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的矿区范围均属地跨元江和墨江两县的金厂金矿,该矿床是云南省最早探明的大型独立金矿床。两矿山企业于1983年后先后建成投产。1987年及1988年,两县政府对矿界划分,经过协商签订“87协议”和“88协议”。1988年,省地矿厅依据协议对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2000年又重新换发了双方的采矿许可证。由于两县的县界、矿界协议不清,加之两矿行政上又分别隶属思茅市墨江县和玉溪市元江县两市、县管辖,致使矛盾纠纷突出。
2003年1月,两矿因矿界争议引发冲突,两矿职工多次聚集,群体对峙械斗,阻断道路,阻碍生产。2月至3月,省国土资源厅按省政府领导批示,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平息冲突。本着“保证稳定、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依法解决”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维持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界(即43勘探线),以43勘探线为准,各退40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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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隔离带,其间的资源收回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处置。 2004年5月,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对元江金矿与墨江金
矿矿界纠纷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派白平和冼长智会同两市、县国土资源局人员赴现场埋设界桩。除于43勘探线埋设界桩外,两矿各退10米划出平行线再埋设界桩,共埋界桩17棵。矿界解决后,双方又因历史形成的矿山道路、电力线路等生产设施相互交叉,环保安全相互影响,引发矛盾纠纷不断。
2004年10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工作组,于10月29日赴现场察看了解,听取意见,召开协调会议,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双方发展,有利于长期睦邻友好的原则进行磋商,提出了五点解决意见。同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解决墨江金矿与元江金矿开采生产设施及环保问题的意见》。
2005年2月至3月,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落实贯彻执行上述《意见》情况,促使两矿于3月11日签署《墨江县矿业有限公司与元江县金矿关于公路和电力设施等相关问题的协议》。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基本解决,3月12日,双方全面恢复采矿活动。
八、圭山煤矿区
圭山煤矿区有国有圭山煤矿及39个乡镇小煤矿,主要开采圭山煤田17、18井田,采区地跨红河州的泸西县和昆明市的石林县,小煤矿也分属两市(州)、县管辖。由于一矿多主开采,长期以来,国有圭山煤矿与小矿,小矿与小矿之间,资源矛盾纠纷不断。1993年,云南煤炭厅先后与泸西县和石林县人民政府就圭山煤矿矿区范围签订了协议。按协议,小矿在1 700米或1 600米以上之浅部开采,以下为国有圭山煤矿采区范围。但小矿之间越界开采,小矿越界进入圭山煤矿开采问题一直未彻底解决。2003年8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会同红河州、昆明市及泸西县、石林县国土资源局,在圭山煤矿召开协调会议,达成5点共识,解决了小矿之间矿界交叉的问题。
为解决小矿越界进入国有圭山煤矿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批
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月17日在昆明召开了专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提出由石林县和泸西县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对国有圭山煤矿范围内的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由圭山煤矿进行煤炭资源进行整合。
在此期间,还解决了田坝煤矿、羊场煤矿、凤鸣村煤矿、安宁八街铁矿、楚雄八角铅锌矿的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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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矿产资源整合
针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着矿业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低下,生态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从1998年起省内有关方面就开始探索整治矿业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2003年,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省政府决定对矿业秩序进行整顿,对资源进行整合。省政府和有关州(市)政府建立了矿产资源整顿整合领导机构,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在资源整合工作中,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国有资产划转、委托加工、赎买退出,引进省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对锡、铜、铅锌、铁、磷、煤炭等6种重要资源进行整合。省政府还提出了6条原则:“一矿一主一权”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优化配置原则、加工升值原则、市场化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锡资源整合
至2007年,云南省进行锡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主要集中在个旧矿区,其次分布在文山都龙矿区,滇西梁河及腾冲锡矿,滇西南的西盟锡矿。
(一)个旧锡矿区
个旧锡矿区是中国最大的锡资源生产及加工基地,据2004年统计,区内共有大小矿山企业228户,除中央和市属的国有企业外,大多为规模较小的集体和私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的矿区范围相互交织,因资源而引起的矛盾冲突,连年不断,不仅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影响了矿山的正常生产,还多次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使个旧成为全国出名的“热点”矿山之一。全国闻名的国有云锡公司,多年来,也因此难以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而处于无证开采。通过多年来对区内资源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对矿区治理整顿,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进行资源整合,走联合开发之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纠纷,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做大、做强锡矿企业。从1987年以来,个旧锡矿就开始向资源整合的方向迈步。
1987年5月3日至6月5日,省经研中心和省经委组织关于组建有色金属联营集团讨论
会;同年7月,副总理李鹏在国家经委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联合是一个好形式. ”,随
后国家经委副主任叶青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总经理费子文和云南省省长和志强共商云锡问题,并有一个联合的初步方案;9月2日,费子文和副省长朱奎在北京签署了《关于组建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协议》;1988年6月20日,“个旧锡业联合开发集团”在个旧正式成立。集团以云锡为龙头,市属国有有色金属企业为骨干,生产锡的企业参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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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一”(统一勘探、规划、开发、生产调度、涉外)和“五不变”(法人地位、隶属关系、财税上交、物资供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对个旧锡矿开发。
集团的组建,对稳定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生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矿业权权属关系并未理顺,资源矛盾并未根本解决,资源纠纷不断发生。2001年,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曾绍金赴个旧考察。同年,国土资源部以《关于治理整顿云南省个旧锡矿区采矿秩序意见的函》致函云南省政府,明确要求个旧矿区只设一个采矿权。
2002年省委和省政府将个旧市增列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城市,将云锡集团公司列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试点单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走资源整合的路子”,云锡集团与红河州、个旧市党委、政府达成协议,于同年8月23日将市属的8个国有企业(6矿2厂)划转云锡集团公司;2003年8月18日,又进一步对个旧振兴锡矿等15个民营矿山企业按“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产品流向)和“一独立”(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整合,随后又将经清理整顿后保留的168个民营企业中的118个进行了整合。2004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云锡老厂矿区和卡房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做到了“一矿一主一证”,实现资源的整合,矿区矿业秩序彻底好转。
(二)其他锡矿区
文山都龙锡矿区
2003年3月至7月,云锡集团公司与文山州马关县政府及都龙锌锡有限公司进行磋商,由云锡集团公司参股开发文山马关的锡矿。
梁河锡矿
2003年7月23日,云锡集团与梁河县政府正式签署《云南省梁河锡资源整合协议》,将梁河锡矿划转云南锡业集团公司,并着手组建“云南锡业梁河矿业有限公司”,对梁河县境内的有色金属统一经营管理。
腾冲锡矿
云锡集团和腾冲矿业公司已派员互访考察,双方表明了全方位合作的意愿。
西盟锡矿
云锡集团拟采用租赁经营方式进行整合。
二、铅锌资源整合
兰坪铅锌矿是中国已探明的最大的铅锌矿床,包括架崖山、北厂、西坡、南厂、蜂子山、跑马坪、白草坪7个矿段。1985年,大规模的群采涌入,乱采滥挖,使矿区的资源遭到严重破坏。1989年,国家计委和地矿部下发文件通知,将北厂、架崖山、蜂子山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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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段列入国家规划矿区。直至1992年6月,经各级政府对矿区进行多次的治理整顿,才彻底结束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群采。1993年5月,按省政府的指示成立了“兰坪有色金属公司”,接管了国家规划矿区,对怒江州、兰坪县所属的13家选冶企业供矿,群采集中在南厂矿段。1998年12月,原兰坪县境内的4家国有铅锌企业合并成立“云南省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南厂、西坡、白草坪及跑马坪矿段交由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组织开采。1999年10月,怒江州地质矿产管理局对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颁发跑马坪矿段的采矿许可证。2001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又颁发南厂矿段的采矿许可证。2002年10月,省国土资源厅对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接管的国家规划矿区颁发采矿许可证。
2003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兰坪铅锌矿开发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云南冶金集团与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2003年1月2日,省政府批准关于投资比例及采矿权价款等问题。同年7月29日,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在昆明成立,接替云南兰坪有色金属责任公司,正规开采北厂、架崖山两矿段。
1999~2000年,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先后引进五家投资商对跑马坪矿段进行开采,形成一矿多主体开采的局面,开拓系统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且有碍于“大兰坪”的整体开发。2003年9月24日,兰坪县政府发文,令跑马坪矿区停产整顿。
南厂矿段群采坑道达120多个,因安全隐患突出,2001年群采全部被取缔,2003年8月 26日,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全部停产。
2005年,原属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开采的跑马坪矿段、南厂矿段和白草坪矿段的资源全部划归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统一设计开采。兰坪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全部并入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原引入跑马坪矿段的投资者经补偿后全部退出。
2006年6月,根据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蜂子山矿段划予该公司开采,预留了矿区范围,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至此,兰坪铅锌已实现了资源整合的目标,做到了“一矿一主一证”。
三、铜资源整合
云南省铜矿生产企业主要有东川、易门、大姚、牟定四个国有矿山企业,后联合组建为“云南铜业集团”(简称“云铜集团”)。1990年以后,牟定铜矿、东川铜矿、易门铜矿皆因多年开采,资源枯竭而先后关闭破产、转产或重组。云铜集团在积极投入、开发大红山铜矿的同时,加快了对省内铜矿资源的整合步伐。2003年,云铜集团出资与迪庆州共同组建了“迪庆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对大型的羊拉铜矿进行建设开发,羊拉铜矿产出的精矿委托云铜集团所属的云南冶炼厂加工。云铜集团还对其他矿山或小冶炼厂产出的铜精矿及粗铜敞开收购,进一步深加工。至此,云铜集团已基本控制了全省铜资源的开发及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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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实施〈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并规定:2004年环保不达标的矿山,2005年底前,年产量规模达不到6万吨; 2007年前,年产量达不到15万吨矿山,必须予以关闭。
按省经委牵头组织制定的整合方案,晋宁、西山区海口镇和东川区的磷资源由云南石化集团整合;安宁、江川由云天化整合;西山区(除海口镇)、华宁县由马龙化建集团整合;后又增加南磷集团对寻甸、会泽、沾益的磷矿资源整合。
2005年底,华宁县和江川县的磷资源整合已基本完成。至2006年底,晋宁县、西山区海口镇、安宁县县街矿区磷资源的整合基本结束,寻甸、会泽、沾益的德泽磷矿资源整合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五、煤资源整合
2003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井、坑)1 880个,其中大型1个,中型6个,小型487个,3万吨/年以下生产能力的1 386个。煤炭矿山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而大量小企业占有大资源、采富弃贫、回收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形势严峻。2004年,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由省经委牵头正式启动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2007年省政府下文确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牵头煤资源整合。其间,曲靖市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组织专家调研,提出《曲靖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滇东泰集团经公平竞争,成为富源县老厂外围雨旺矿区的投资开发主体,总投资120
亿元,建设240万千瓦的坑口电厂和年产600万吨的煤矿。 2005年,东源煤业集团与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洽谈协商,形
成《恩洪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同年9月24日,东源煤业集团与富源县和麒麟区分别签署了涉及清水沟、老书桌矿井建设的7个煤矿的矿界协议。
2005年3月初,圭山煤矿成立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起草《圭山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2007年整合结束。
至此,全省资源整合初步实现了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目标:在全省探明的保有资源储量中,74%的锡集中到云锡集团;60%的铜集中到云铜集团;64%的铅锌集中到云南冶金集团、金鼎锌业公司和祥云飞龙公司;71%的铁集中到昆明钢铁公司和禄丰德钢公司;50%以上的磷向云天化、南磷集团和龙蟒集团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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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满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省国土资源厅开展2000~2010年云南省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规划编制工作于1999年底正式启动,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机构改革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后,又组成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委会,着手规划具体编制工作,于2002年完成规划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2003年2月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省级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依据。
规划以1999年为基准年,2000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基础数据来自 1999年或200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厅工作安排,从2002年4月开始,厅规划处着手开展州(市)、县(市、区)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截至2005年6月前,全省16个州(市)和115个县(市、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全面完成,省、州、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一、规划基期情况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1999年(规划基准年),云南以交通、电力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全省纳入国家统计的公路通车里程达10.20万千米,居全国第 1位;全省拥有连通境外和省外的铁路4条,省内铁路2条,营运里程2 310千米;水运通航里程1 530千米,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正在开发;民航航线里程13.30万千米,有国内外航线108条,民航机场11个,初步形成了立体交通网络。全省可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为 9 000多万千瓦,居全国第2位;探明煤炭资源储量 240多亿吨,在南方诸省中列第2位。随
着小清水电站、滨东火电厂等一批电站电厂的建设,预计2005年全省装机容量 1 158万千瓦,2010年全省装机容量1 475万千瓦。1999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1 855.74亿元,居全国第18位,人均4 439元。
云南矿业经济发展较快,磷、锡、锌、铜、铅、锑、锗等矿产品的产量产值均居全国前列,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墓地。1999年,矿业企业总资产占全省工业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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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33.60%,矿业总产值(采、选、冶、加工)占工业总产值的31.06%,矿业企业职工人数占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一半以上,矿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贸易总额的47.50%。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把矿业确定为五大支柱产业之一。
“十五”期间(2000~2005年),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 “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三大目标,全省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8%左右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05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2 880亿元,城镇化水平为26%,森林覆盖率提高至48%,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人民生活总体进入小康。
(二)矿产资源特征和勘查开发利用状况
矿产资源特征及其优势矿产
云南是矿产资源大省,素有“金属王国”之称,矿产资源具有矿种齐全、储量丰富等主要特征。
总量大,矿种多,部分矿种不能自给。至2000年底,共发现矿产142种,探明储量的矿产83种,保有资源储量列全国前3位的矿产有21种,其中列第1位的是锡、铅、锌、磷、铟等9种矿产,第2位的有铂族、锗、硅藻土等7种矿产,第3位的有铜、锑、镍等5种矿产。云南矿种比较齐全,仅石油、天然气等极少数矿产稀缺,一些矿产如铝、硫、铬等不能自给。
富矿比例大,共、伴生组份多,矿床开采条件较好。在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中,高品位矿比例较大,多数具有较好的开采条件,开发价值较高。多数大、中型矿床中,常共、伴生两种以上具独立工业价值的矿产。云南省的富磷矿、富锰矿、富铁矿、富铜矿分别占全国富矿保有资源储量的34.42%、45.32%、27.70%、13.55%。
新的资源富集区潜力巨大,老矿山资源枯竭与外围资源丰盈并存。在西南“三江”有色金属成矿带云南部分,已发现多处具有大型远景的矿床,如德钦羊拉铜矿、兰坪白秧坪银铜多金属矿、金平金矿等矿床。一些开采历史悠久的老矿山虽面临资源枯竭的局面,但近年来在会泽铅锌矿、澜沧铅矿、个旧锡矿等老矿山外围和深部又相继发现了规模较大的矿床。
矿产资源富集区相对集中。在规划的598处矿产地中,大型以上矿床114个,其2000年资源储量占全省比重是:磷85.18%,铅61.14%,锌82.01%,锡70.79%,铜57.65%,锗56.09%。仅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的磷、煤、硫铁矿就分别占全省资源储量的 72.64%、81.86%和94.21%。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在全国位居前列、属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支柱性矿产、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创新开发能力、产品质量好并在国内外市场具较强竞争力等评价原则,云南的锌、锡、铜、铅、铝、磷、锰、锗、铟、银、铂族矿产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中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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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煤有区域优势,同为云南的优势矿产。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云南省基础地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矿产勘查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已完成1∶100 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水文地质调查,1∶75万地热调查,1∶20万区域化探,1∶20万航磁调查;完成 1∶20万区域重力20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5.80%;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76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7.60%;完成全省地下水资源状况的总体评价和重点地区的地热资源、地质环境调查。
至1999年底,全省上储量表矿产地1 577处(含共、伴生矿产地)。其中达到勘探程度的542处,占34.37%;详查和普查的矿产地1 035处,占65.63%。大量未上表矿产地及近年来初步控制的多处大型矿产地,勘查程度都较低。将井田、矿段合并后矿区数为1 229处,其中大型114处,中型264处,小型851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云南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50余年的发展,建立起地勘、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科研、销售基本配套的综合体系。在已上表统计的83种矿产中,已开采利用的有62种,占74.70%。形成规模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铜、铅、锌、锡、锑、钨、金、煤、铁、锰、磷、岩盐、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硅石、黏土、大理石等。
全省共有矿山企业6 542个,从业人员达31.9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267个,集体企2 373个,私营企业2 250个,外资企业11 个,股份制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1 641个。按开采规模统计,全省有大型矿山企业12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0.18%;中型矿山30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0.46%;小型矿山6 500个,占全省矿山总数的99.36%。
全省开采矿石总量1.37亿吨,其中磷矿390万吨,铜矿634万吨,铅锌矿317万吨,锡矿337万吨,金矿142万吨,铁矿214万吨,煤2 159万吨,其余为石灰岩、砂石、黏土等矿产。
矿产品销售产值(矿石及初级原料产品)77.73亿元,利润总额6 115.58万元,上缴税金6.68亿元。
1999年底,全省已形成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铜业集团、云南锡业公司、云南磷化工集团公司、云南铝业股份公司、云南建材集团公司、昆明钢铁公司等矿业集团(公司)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矿业开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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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一)“十五”期间对矿产品需求预测
今后5~10年仍然是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均资源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地质找矿难度增大,一些矿山资源枯竭,矿产品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将是中国21世纪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接替地区。云南丰富的资源和相当实力的产业基础,具备做大做强矿业的条件和能力。根据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国内、国际市场情况,对2005年全省煤、铁、磷、锌、铜、铝、铅、盐、水泥等13种主要矿产品进行了需求预测(见表10-1)。除锡、钨、锑、煤必须服从全国总量调控外,其余矿产品是云南省的优势,可依据市场需求增加产量。
云南省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表10-1
矿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规划基准期(1999年) | 规划目标期(2005年) | ||
产量 | 消费量 | 预测产量 | 预测需求 | ||
煤 | 原煤万吨 | 2 663.6 | 2 202.3 | 3 000 | 3 423 |
铁 | 矿石万吨 | 463.4 | 310 | 600 | 600 |
磷 | 矿石万吨 | 982.9 | 955.6 | 1 200 | 1 200 |
铜 | 万吨 | 13.1 | 7.9 | 20 | 20 |
铅 | 万吨 | 15.2 | 15.2 | 20 | 20 |
锌 | 万吨 | 20.1 | 19.9 | 37 | 37 |
锡 | 万吨 | 4.3 | 3.8 | 2.4~3.0 | 3.0 |
铝 | 万吨 | 11.3 | 9.4 | 30 | 30 |
银 | 吨 | 160 | 160 | 210 | 210 |
锗 | 吨 | 12.4 | 12.4 | 16~20 | 20 |
铟 | 吨 | 1.0 | 1.0 | 30 | 30 |
原盐 | 万吨 | 42.1 | 42.1 | 56.4 | 60 |
水泥 | 万吨 | 1 622.8 | 1 594.4 | 2 300 | 2 300 |
(二)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保证程度
云南省矿产资源总量虽大,但勘查程度低,可采储量相对不足。2005年前,煤、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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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锌、铜、铅、锡、银、铟、锗、盐、水泥原料等12种主要矿产资源的现有可采储量均能满足全省矿业支柱产业建设的需求;石油、天然气、铬、铝、钾、硫等少数矿产品不能满足需求,须从省外、国外购入。2005年后,煤、磷、锌、银、铟、锗、盐、水泥原料等可基本满足至2010年的需求;铅、锡、铜等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较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对云南省矿业发展既是契机更是挑战。一方面是有利于更广泛地利用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发挥云南选冶能力过剩的优势,建立外向型矿业;有利于利用外资勘查开发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大量进入,将对处于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云南矿产品加工、精深加工带来一定冲击。所以,云南矿业应通过深化改革,趋利除弊,提升整体竞争力,尽快融入全球矿业市场之中。
三、规划目标
云南矿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磷化工基地和重要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巩固矿业在云南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依托区位优势,加大矿业对外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开放型大矿业格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矿业的保障程度。
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控制总量,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科技含量,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一)近期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目标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十五”期间(2000~2005年)要继续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特别是加强“三江”中南段、攀西黔中区(川滇—滇东成矿带)、红水河右江区(滇东南成矿带)3个资源集中区13个项目的调查评价工作,力争至2005年提交新增资源量:铜300万吨(金属量),铅锌600万吨(金属量),银10 000吨(金属量),锡10万吨(金属量),金100吨(金属量),锑20万吨(金属量),铂钯10吨(金属量);提供一批大、中型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根据国家和省的需要以及公益性调查评价获得的资料,优选一批远景较好的大中型矿床,利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的办法,开展商业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开展老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吸引省外、国外资金到云南省勘查优势矿产资源。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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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展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争在国外建立2~3个矿产资源勘查基地。
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目标
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矿床规模与开采规模相互匹配、更加合理,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进一步改善,矿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矿产品比例明显增加。矿产资源开发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主要矿产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山总数控制在4 000个左右,比2000年减少38.86%。
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全省矿山“三率”指标有所提高,磷、煤、有色金属的矿井回采率提高5%,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
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国外、省外的资金和技术到云南省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开发紧缺矿产,建立国外矿产资源基地。
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全省已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到2005年,磷矿石的产量将达1 200万吨,磷化工销售收入107亿元,利税11亿元,出口贸易额4亿美元;十种有色金属112万吨,有色金属销售收入达185亿元,利税19亿元。全省矿业实现产值600亿元,年均增长11%;利税58亿元,年均增长18%。
为了保证上述规划目标的实现,“十五”期间云南省将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建立3个国家级磷复肥基地,即昆明大型磷复肥基地、滇东北中型磷复肥基地、滇南中型磷复肥基地;5个有色金属基地,即滇东北铅锌锗基地、滇西北铅锌基地、滇中铜业基地、个旧锡业基地、昆明铝业基地。
实施4项重点能源矿产工程,即寻甸先锋褐煤液化及配套露天煤矿工程、富源老厂白龙山矿井工程、恩洪清水沟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工程、滇东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保障云南省“西电东送”工程的火电需求。
对澜沧铅锌矿实行高新技术改造;积极推进马关都龙锡锌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规模化开发;做好个旧大型霞石矿和弥渡金宝山铂钯矿的开发试验前期准备工作,争取 “十一五”建成投产;进一步强化昆明钢铁公司作为本省和西南地区重要钢铁基地的地位,加快大红山铁矿建设;推进建材工业发展,重视非金属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
(二)远景目标
全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初步形成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矿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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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进一步加强,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全省地质矿产研究程度明显提高,地质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建成全国最大的磷化工基地和重要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在周边国家建设的资源基地得到巩固和发展,初步建成稳定的矿产资源供给安全体系。
到2010年,争取实现矿业总产值1 000亿元,利税100亿元。
四、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布局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的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 重要成矿带和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
“三江”成矿带、川滇—滇东成矿带及滇东南成矿带是云南省重要的成矿区带,分别是中国西部十大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金属资源集中区、攀西黔中矿产资源集中区和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资源集中区的云南部分。优先开展成矿带区域内 1∶25万区域综合调查评价、1∶20万区域重力测量、1∶5万区域地质综合调查;开展新的成矿区带、新矿种的勘查技术方法试验;加强重点成矿带综合研究和大型矿床成矿预测工作。加强有色金属铜、铅、锌、锡等优势矿产和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力争使“三
江”中南段的有色金属、贵金属资源量有较大增长,为建成中国新的大型有色金属原材料基地奠定基础;开展曲靖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和“三江”中南段缺煤地区煤资源调查评价(见表10-2)。
2.地下水、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应用新理论、新方法重点开展滇东南、滇东北岩溶石山地区和滇中红层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以及严重缺水山区供水的水文地质勘查;加强中心城镇、主要交通沿线、重点经济区(带)的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重点加强滇西、滇西南高温热田和滇中、滇东中低温热田的地热资源评价,查明一批地热资源状况。
3.矿山生态环境调查
以滇中、滇南为重点,完成以县(市)为单位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调查矿山 “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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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表
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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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所 在行政区名称 | 主攻矿种 | 工作地区 | 工作区面积 (k㎡) | 主要工作内窖 | 工作期限 (月) | 预测主要成果 | ||
新发现矿产地 (处)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333+334) | ||||||||
调—1 | 德钦羊拉矿化集中区 评价 | 迪庆州 | 铜、金 | 德钦县 | 550 | 大比例尺物探20k㎡,钻 探 4000m | 24 | 5 | 万吨 | Cul00、 Pb、Zn10 |
调—2 | 德钦红坡矿化集中区评价 | 迪庆州 | 铜、铅、锌、金、 银、 | 德钦县 | 1 050 | 钻探1500m,浅井150m, 1∶2.5万电法30km2 | 24 | 万吨 | Cu50 | |
调—3 | 兰坪白秧坪矿化集中区评价 | 怒江州 | 铅、锌、银、铜、 钴 | 兰坪县 | 1 630 | 1/5化探400k㎡,区调、钻探4 000m | 36 | 5 | 吨; 万吨 | Ag500、Cu50 Pb、Zn50 |
调—4 | 腾冲老厂坪矿化区评 价 | 保山市 | 铜、锡、 铅、锌 | 腾冲县 | 1 091 | 1/5万综合找矿,1/1万 化探5k㎡,钻探800m | 18 | 4 | 万吨 | Cu30、Pb、 Zn100 Sn5 |
调—5 | 元江中上游矿化集中区评价 | 大理州楚雄州 | 金多金属 | 祥云县楚雄市 | 2 578 | 1/5化探200k㎡,钻探 400m,槽深2000 m3 | 36 | 4 | 吨; 万吨 | Au50、Ag2000、 PhZnl00 |
调—6 | 芦子园-南汀河银多金属集中区评价 | 临沧市 | 银多金属 | 镇康县耿马县 沧源县 | 3442 | 1/5万综合找矿,1/5化探150 km2,1∶2.5 万电法 20k㎡,钻探2 000 m | 48 | 2 | 吨; 万吨 | Agl000 PhZnl00 |
调—7 | 上允-南角河矿化集中区评价 | 临沧市 | 银多金属 | 双江县 | 954 | 1/5万综合找矿,大比例尺物探200k㎡,钻探 1 000m,潜井100m | 30 | 4 | 吨; 万吨 | Agl000、Au20、 Sbl5、PbZn20 |
调—8 | 大平掌一雅口铜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思茅地区 | 铜多金属 | 思茅市 | 1 047 | 1/5万综合找矿,大比例尺物探4 000km2,钻探 1 500m | 36 | 4 | 吨; 万吨 | AgS00、Au20; Cu50、PbZn50 |
表10-2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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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所 在 行政区名称 | 主攻矿种 | 工作地区 | 工作区面积 (k㎡) | 主要工作内窖 | 工作期限 (月) | 预测主要成果 | ||
新发现矿产地 (处)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量 (333+334) | ||||||||
调—9 | 金 平 一 绿 春 矿 化集中区评价 | 红河州 | 金、铜 | 金平县绿春县 | 2 144 | 1/5万综合找矿,1/5 万化探4 000km 2,钻探 500m,浅井50m | 36 | 5 | 吨; 万吨 | Au50; Cu50 |
调—10 | 孟 连 多 金 属 矿 化集中区评价 | 思茅地区 | 金、铜 | 孟连县 | 1 765 | 1/5万综合找矿,异常查证 | 24 | 2 | ||
调—11 | 大勐龙铜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西双版纳州 | 铜多金属 | 景洪市 | 1 217 | 1/5万综合找矿,1/5万化探400km2,1/25万电 法10km2,钻探400m | 36 | 2 | 吨; 万吨 | Au20; Cu20 |
调—12 | 武定一禄劝有色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楚雄州昆明市 | 铅、锌 | 武定县禄劝县 | 608 | 1/5万综合找矿,1/5万化探500km2,钻探400m, 浅井100m,槽探2000m3 | 36 | 2 | 万吨 | Pb、Zn50 |
调—13 | 马关麻栗坡多金属矿化集中区评价 | 文山州 | 铅、锌、锡、银 | 马关县麻栗坡 县 | 1 372 | 1/5万综合找矿,钻探 500m | 24 | 万吨 | Zn50 |
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4.地质灾害调查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相对集中的滇西北、滇东北,将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并对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勘察和治理。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全省工业布局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效益与资源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鼓励勘查矿种
重点鼓励勘查锌、铅、铜、金、银、铂族等优势矿产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钾盐、优质锰、富铁矿、新型非金属等国家紧缺矿产。提倡综合勘查,综合找矿。
2.鼓励勘查区域
鼓励勘查的重点地区是“三江”中南段、川滇—滇东成矿带及滇东南成矿带;鼓励在云南省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按矿种将全省划分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煤及煤层气、非金属、石油及天然气和地下水及地热五类勘查规划区(见表10-3)。
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资源重点规划区。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I):以铜、铅、锌为主,兼顾银、钴、锡等,包括德钦羊拉、思茅大平掌等13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滇中一滇东北有色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Ⅱ):以铜、锌、银为主,兼顾煤层气,含东川、会泽等5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滇东南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Ⅲ):以铅、锌、锡、金为主,兼顾锰,含富宁、个旧等4个二级勘查规划区。
煤层气及煤勘查重点地区(Ⅳ)。包括曲靖、昭通、镇雄煤层气勘查规划区和“三江”中南段的耿马、双江第三系盆地煤勘查规划区。
非金属勘查重点地区(V)。腾冲硅灰石、硅藻土等非金属勘查规划区。
石油、天然气勘查重点地区(Ⅵ)。包括楚雄盆地、南盘江盆地、思茅坳陷油气勘查规划区。
地下水、地热勘查重点地区。地下水勘查重点地区含滇东南岩溶石山岩溶水等3个规划区;地热勘查重点地区包括腾冲—龙陵、洱源等7个高温热田规划区和昆明—玉溪、曲靖等6个中低温热田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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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极少数禁止开采矿种的地区规划为限制勘查区(Ⅶ,见表10-3)。此外,主干公路(国道)、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国际河流、重要江河两岸一定范围内,九大高原湖泊、重要水库面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旅游开发区、国家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也限制勘查。
禁止勘查区
军事禁区列为禁止勘查区。
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表
表10-3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
“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Ⅰ | Ⅰ—1 | 德钦县格咱规划区 | 德钦县 | 鼓励勘查区 | 867 |
Ⅰ—2 | 中甸县拖顶—巨甸规划区 | 中旬县 | 鼓励勘查区 | 2145 | |
Ⅰ—3 | 中旬县三坝规划区 | 中甸县 | 鼓励勘查区 | 1560 | |
Ⅰ—4 | 维西龙宝规划区 | 维西县 | 鼓励勘查区 | 1630 | |
Ⅰ—5 | 鹤庆北衙规划区 | 鹤庆县 | 鼓励勘查区 | 1240 | |
Ⅰ—6 | 六库—槽涧规划区 | 泸水县 | 鼓励勘查区 | 1065 | |
Ⅰ—7 | 腾冲—梁河规划 | 腾冲县梁河县 | 鼓励勘查区 | 1689 | |
Ⅰ—8 | 施甸—南伞规划 | 施甸县镇康县 | 鼓励勘查区 | 2541 | |
Ⅰ—9 | 龙陵—潞西规划 | 龙陵县潞西县 | 鼓励勘查区 | 958 | |
Ⅰ—10 | 文玉—民乐规划 | 景东县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2540 | |
Ⅰ—11 | 仓房—安宁规划区 | 新平县墨江县 | 鼓励勘查区 | 1300 | |
Ⅰ—12 | 勐海规划区 | 勐海县 | 鼓励勘查区 | 2045 | |
Ⅰ一13 | 易武—新山规划区 | 勐腊县 | 鼓励勘查区 | 540 | |
滇中、滇东北有色金属矿产勘查规划区Ⅱ | Ⅱ—1 | 彝良规划区 | 彝良县 | 鼓励勘查区 | 880 |
Ⅱ—2 | 巧家大石包—松梁规划区 | 巧家县 | 鼓励勘查区 | 840 | |
Ⅱ—3 | 银厂—东山规划区 | 宣威市 | 鼓励勘查区 | 790 | |
Ⅱ—4 | 会泽县规划区 | 会泽县 | 鼓励勘查区 | 615 | |
Ⅱ—5 | 东川规划区 | 东川区 | 鼓励勘查区 | 1778 | |
滇东南有色贵金属勘查规划区Ⅲ | Ⅲ—1 | 丘北腻脚规划区 | 丘北县 | 鼓励勘查区 | 664 |
Ⅲ—2 | 富宁规划区 | 富宁县 | 鼓励勘查区 | 677 | |
Ⅲ—3 | 个旧规划区 | 个旧市 | 鼓励勘查区 | 688 | |
Ⅲ—4 | 广南—西畴规划区 | 广南县西畴县 | 鼓励勘查区 | 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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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
煤层气、煤勘查重点区Ⅳ | Ⅳ—1 | 镇雄煤层气规划 | 镇雄县 | 鼓励勘查区 | 1284 |
Ⅳ—2 | 昭通煤层气规划区 | 昭阳区 | 鼓励勘查区 | 490 | |
Ⅳ—3 | 宣威煤层气规划 | 宣威县 | 鼓励勘查区 | 572 | |
Ⅳ—4 | 恩洪—老厂煤层气规划区 | 富源县 | 鼓励勘查区 | 8027 | |
Ⅳ—5 | 耿马盆地煤规划区 | 耿马县 | 鼓励勘查区 | 272 | |
Ⅳ—6 | 双江盆地煤规划区 | 双江县 | 鼓励勘查区 | 172 | |
建材非金属勘查重点区V | V—1 | 寻甸硅藻土规划区 | 寻甸县 | 鼓励勘查区 | 444 |
V—2 | 腾冲龙陵硅藻土、 硅灰石规划区 | 腾冲县 龙陵县 | 鼓励勘查区 | 658 | |
V—3 | 临沧高岭土规划区 | 临沧县 | 鼓励勘查区 | 376 | |
V—4 | 曲靖大理石规划区 | 曲靖市 | 鼓励勘查区 | 118 | |
V—5 | 玉溪大理石规划区 | 玉溪市 | 鼓励勘查区 | 153 | |
石油、天然勘查重点区Ⅵ | Ⅵ—1 | 楚雄盆地油气规划区 | 大姚县永仁县 | 鼓励勘查区 | 5354 |
Ⅵ—2 | 南盘江盆地油气规划区 | 开远市、泸西县、曲靖市、罗 平县、师宗县 | 鼓励勘查区 | 6980 | |
Ⅵ—3 | 思茅坳陷油气规划区 | 思茅市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5750 | |
石油、天然气勘查重点区Ⅵ | Ⅵ—1 | 楚雄盆地油气规划区 | 大姚县永仁县 | 鼓励勘查区 | 5354 |
Ⅵ—2 | 南盘江盆地油气规划区 | 开远市、泸西县、曲靖市、罗 平县、师宗县 | 鼓励勘查区 | 6980 | |
Ⅵ—3 | 思茅坳陷油气规划区 | 思茅市景谷县 | 鼓励勘查区 | 5750 | |
限制勘查区Ⅶ | Ⅶ—1 | 白马雪山 | 德钦县 | 限制勘查区 | 2096 |
Ⅶ—2 | 哈巴雪山 | 中旬县 | 限制勘查区 | 260 | |
Ⅶ—3 | 高黎贡山 | 泸水县腾冲县 | 限制勘查区 | 1695 | |
Ⅶ—4 | 苍山洱海 | 漾濞县 | 限制勘查区 | 692 |
五、采矿规划布局
立足资源和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布局,调控开采总量,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一)调控开采总量
按照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及省“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磷化工,重视钢铁工业、建材业、稀贵金属的开发,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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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煤炭工业”思路,结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云南省“十五”期间需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的主要矿种是锡、锑、钨、煤。锡的产量控制在2.4万吨~3.0万吨金属量,精锑的产量控制在0.5万吨左右,钨产量控制在0.35万吨左右,原煤产量控制在3 000万吨左右。总的原则是鼓励开采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对生态环境能够有效保护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资源总量不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禁止开采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和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矿产。
金属矿产
重点鼓励开采云南省优势的锌、铜、铅、镍等有色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银、金、铂族、锗、铟、铊等稀贵金属矿产及铁、锰、钛等矿产;对云南省出口优势的锡,实行限产保值;控制钨、锑、稀土、汞、钼等矿产的开采总量。
非金属矿产
重点鼓励开采磷化工矿产及在云南省优势突出的霞石、硅灰石、硅藻土、钾盐等特色矿产;鼓励开发岩盐、芒硝、石膏、石灰岩、玻璃硅质原料、高岭土、大理石、花岗石等具有市场前景的盐化工和建弑矿产。
能源矿产
鼓励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查开发。积极开发和推广煤炭气化、液化和洗选加工等环保煤、洁净煤技术。鼓励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中央关于煤炭要关井压产的部署,严格限制滇东富煤区煤炭的开采总量。适度加大滇西缺煤区煤炭的开发力度,以满足森林禁伐后生活及工业用煤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
(二)开发利用规划布局
划分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综合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实行分区开采,划分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实施管理。
鼓励开采区。指矿产资源相对集中,通过开发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采矿活动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地区。
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限制性开采的地区。
禁止开采区。指矿业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少数矿种分布区、重要湖泊、河流、水源地、基本农田、城市周边面山、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军事禁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在此区域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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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开发利用布局方案
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高效、合理布局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7个各具特色、分工不同而又协调发展的矿业经济区,其中“三江”区、昆玉区、昭曲区和个文区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地区。在7个大区中划分了65个重点矿产资源分布区,其中鼓励开采区47个,限制开采区16个,禁止开采区2个(见表10-4)。
“三江”区:包括怒江州、迪庆州、丽江地区。该区是中国著名的“三江”中南段有色、贵金属资源集中区,同时也是著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三江”区作为云南省矿业规划的重点地区,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十五”矿业开发的重点是兰坪铅锌矿,并以此为中心,带动羊拉铜矿、白秧坪银铜多金属矿的勘查以及红山—雪鸡坪铜多金属矿等2个分布区的开发,使其形成21世纪中国最重要的大型有色金属原料基地;加强对兰坪铅锌矿区的小矿山治理;严格限制中甸麻花坪钨铍矿等3个分布区钨、锑、石棉的开采总量。
昆玉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及楚雄州东部地区。该区城市比较集中、经济发展条
件较好,具有丰富的磷、铁、铜、钛矿等资源,是云南省磷化工、电铝、钢铁、有色、贵金属的冶炼加工中心,也是全省矿业开发规划的核心地区。“十五”矿业建设的重点项目有:国家级昆明大型磷复肥基地、滇中铜业基地、昆明铝业基地、钢铁基地和寻甸先锋褐煤液化示范基地。重点鼓励开发滇中地区磷矿,加强低品位磷矿的开发利用;加速新平大红山铜铁矿的开发,为滇中铜业基地及昆明钢铁基地提供矿物原料;抓好寻甸先锋褐煤矿的褐煤液化及露天采矿工程;鼓励开发武定、禄劝、安宁等分布区的钛、盐矿;加强对滇池周围大型磷矿区的小矿山治理力度。
个文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该区是中国锡矿的主要产区,除锡外,尚有锌、银、铟矿等主要资源,也是云南省“十五”矿业规划重点建设的地区之一。“十五”期间要继续加强个旧锡业基地的建设,把锡的开采总量控制在2.4万吨金属量左右,在巩固锡生产和出口优势地位的基础上,带动马关都龙、蒙自白牛厂两个大型有色及贵金属矿区的开发,成为云南省滇东南重要的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开发基地。鼓励继续扩大金平—元阳等4个分布区金、铜、镍、锰的开发。搞好开远—弥勒煤矿的开发,确保“西电东送”项目的开远火电厂用煤需要;限制西畴锑矿、文山—麻栗坡钨矿等3个分布区锑、钨的开采总量;暂不建立西畴铝土矿新矿山。
昭曲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该区是云南省煤炭资源的主要集中区和生产区,也是
重要的有色金属生产基地。主要矿产是煤、煤层气、铅、锌。作为云南省矿业规划建设的重点地区,“十五”安排了4个重点项目,即1个大型有色金属基地,3个能源矿产工程。会泽铅锌矿最近在深部找矿有重大突破。铅锌平均品位高达30%以上并伴生有锗,是世界同级规模矿床中罕见的富矿床,应扩大生产规模,使其形成年采选冶锌15.5万吨和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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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15吨的生产能力,并带动巧家—鲁甸银铅锌矿等4个分布区的开发,建成滇东北锌、铅、锗有色金属基地。调整该区煤炭生产结构,压缩部分小煤窑数量及产量,集中力量建设几个大型煤炭产区,重点是做好恩洪清水沟矿井及配套选煤厂、富源老厂白龙山矿井和滇东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等3项能源矿产工程的开发建设,保证“西电东送”工程中宣威电厂、曲靖电厂、滇东电厂3个大型火力发电厂的燃煤需要;限制富源—罗平等2个分布区锑、萤石、硫铁矿、重晶石的开采总量。
大楚区:包括大理州及楚雄州西部。该区的特色矿产主要是铂族和建材非金属资源。依托大理作为滇西重要交通枢纽和重要城市的优势,大力开发稀贵金属矿产及建材产品,力争“十一五”建成中国第2个铂族金属生产基地和具有特色的非金属矿业基地。近期主要抓好列入国家计委高新技术项目的弥渡金宝山铂族矿产开发试验研究工作;鼓励祥云金厂箐等3个分布区金、铜、锰的开发;限制云龙—泸水等2个分布区锡、钨、锑的开采总量;禁止开采南华砷矿和姚安—牟定蓝石棉矿。
保潞区:包括保山市、德宏州。该区的特色矿产是硅灰石、硅藻土及地热。“十五”重点是搞好非金属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巩固提高锡,加快地热及其他矿产的开发,争取2010年前使地热、非金属、稀有金属矿产的开发成为本区的一大特色产业;限制腾冲—梁河地区锡的开采总量。
思临区: 包括思茅地区、临沧地区。该区是中国澜沧江中南段重要的铜、银多金属矿勘查开发区。主要矿产有铅、锌、铜、锗、金等资源。“十五”矿业建设的重点是抓好澜沦铅矿的建设,力争2005年建成年产电锌1万吨的试验工厂。同时鼓励扩大镇沅金矿、墨江金矿、临沧锗矿及江城勐野井固体钾盐矿的开发规模。加快思茅—景谷铜多金属矿及墨江—元江镍矿的勘查、开发;限制墨江—元江等2个分布区石棉的开采总量。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区重要的矿业中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表
表10-4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Ⅰ | 三江区 | 怒江州迪庆州 丽江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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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Ⅰ-1 | 红山雪鸡坪铜多金属矿 分布区 | 中旬县 | 鼓励开采区 | 288 | 铜矿 | 金属万吨 | 44.85 |
Ⅰ-2 | 丽江—宁蒗金、银、铜 多金属矿分布区 | 丽江县 宁蒗县 | 2 403 | 铜矿 | 金属万吨 | 7.6 | |
金矿 | 金千克 | 1 637 | |||||
Ⅰ-3 | 兰坪铅锌矿分布区 | 兰坪县 | 2 105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 198.12 | |
铅矿 | 金属万吨 | 246.49 | |||||
Ⅰ-4 | 永胜—华坪煤矿分布区 | 永胜县 华坪县 | 2 408 | 煤矿 | 万吨 | 8 437.1 | |
Ⅰ-5 | 贡坡石棉矿分布区 | 德钦县 | 限制开采区 | 105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39.O |
Ⅰ-6 | 石门多—白马吉锑矿 分布区 | 维西县 | 257 | 锑矿 | 金属吨 | 3 463 | |
Ⅰ-7 | 麻花坪钨铍矿分布区 | 中甸县 | 83 | 钨矿 | WO3 万吨 | 4.99 | |
铍矿 | BeO 万吨 | 3.08 | |||||
Ⅱ | 大楚区 | 大理州楚雄州 大部 | |||||
Ⅱ-1 | 鹤庆金、锰矿分布区 | 鹤庆县 | 鼓励开采区 | 621 | 金矿 | 金千克 | 3 712 |
锰矿 | 矿石万吨 | 268.4 | |||||
Ⅱ-2 | 大理建材非金属矿分布区 | 大理市 | 330 | 水泥用 灰岩 | 矿石亿吨 | 1.74 | |
饰面用 大理石 | 荒料万米0 | 874 | |||||
Ⅱ-3 | 金厂箐金矿分布区 | 祥云县 | 215 | 金矿 | 金千克 | 5 421 | |
Ⅱ-4 | 大姚—牟定铜矿分布区 | 大姚县 牟定县 | 1 794 | 铜矿 | 金属万吨 | 67.59 | |
Ⅱ-5 | 水平铜、钴矿分布区 | 永平县 | 209 | 铜矿 | 金属万吨 | 6.45 | |
钴矿 | 金属吨 | 2 367 | |||||
Ⅱ-6 | 金宝山铂族矿分布区 | 弥渡县 | 253 | 铂族矿 | 金属吨 | 45.246 | |
石膏矿 | 矿石亿吨 | 2.04 | |||||
Ⅱ-7 | 云 龙 泸 水 锡 、 钨 矿 分布区 | 云龙县 泸水县 | 限制开 采区 | 188 | 锡矿 | 金属万吨 | 3.53 |
钨矿 | WO3万吨 | 3.06 | |||||
Ⅱ-8 | 巍山锑矿分布区 | 巍山县 | 限制开 采区 | 584 | 锑矿 | 金属万吨 | 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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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Ⅱ-9 | 龙潭砷矿分布区 | 南华县 | 禁止开采区 | 80 | 砷矿 | 砷万吨 | 6.52 |
Ⅱ-10 | 姚安—牟定蓝石棉矿 分布区 | 德钦县 | 260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3.8 | |
Ⅲ | 保潞区 | 保山市 德宏州 | |||||
Ⅲ-1 | 腾冲铁、硅灰石、硅藻土、岭土、地热分布区 | 腾冲县 | 鼓励开采区 | 2 272 | 铁矿 | 矿石万吨 | 5 754.8 |
硅灰石 | 矿物万吨 | 1137.05 |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472.5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75.4 | |||||
Ⅲ-2 | 保山—昌宁煤矿分布区 | 保山市 昌宁县 | 542 | 煤矿 | 万吨 | 7 396.6 | |
Ⅲ-3 | 潞西金矿分布区 | 潞西市 | 73 | 金矿 | 金千克 | 3 093 | |
Ⅲ-4 | 勐糯铅锌矿分布区 | 龙陵县 | 鼓励 开采区 | 116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83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5.56 | |||||
Ⅲ-5 | 腾冲梁河锡矿分布区 | 腾冲县 梁河县 | 限制开采区 | 1 752 | 锡矿 | 金属万吨 | 15.06 |
Ⅲ-6 | 保山施甸汞矿分布区 | 保山市 施甸县 | 710 | 汞矿 | 金属吨 | 208.0 | |
Ⅳ | 思临区 | 思茅地区 临沧地区 | |||||
Ⅳ-1 | 临 沧 锗 、 高 岭 土 矿分布区 | 临沧县 | 鼓励开采区 | 242 | 锗矿 | 锗吨 | 663 |
高岭土 矿 | 矿石万吨 | 1 092 | |||||
Ⅳ-2 | 思茅—景谷铜矿分布区 | 思茅市 景谷县 | 2 311 | 铜矿 | 金属万吨 | O.68 | |
Ⅳ-3 | 镇沅金矿分布区 | 镇沅县 | 640 | 金矿 | 金吨 | 66.14 | |
Ⅳ-4 | 墨江—元江金矿分布区 | 墨江县 | 730 | 金矿 | 金吨 | 21.603 | |
Ⅳ-5 | 澜沧铅锌银矿分布区 | 澜沧县 | 529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0.5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1.8 | |||||
银矿 | 银吨 | 1 220 | |||||
Ⅳ-6 | 勐野井钾盐矿分布区 | 江城县 | 177 | 钾盐矿 | KCl万吨 | 1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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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Ⅳ-7 | 墨江—元江石棉矿分布 区 | 墨江县 | 限制开采区 | 321 | 石棉矿 | 矿物万吨 | 111.1 |
Ⅳ-8 | 西盟锡矿分布区 | 西盟县 | 205 | 锡矿 | 金属万吨 | 1.16 | |
V | 昭曲区 | 昭通市 曲靖市 | |||||
V-1 | 金沙厂铅锌矿分布区 | 永善县 | 鼓励开采区 | 132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76 |
锌矿 | 金属万吨 | 74.39 | |||||
V-2 | 彝良铅锌矿分布区 | 彝良县 | 383 | 铅矿 | 金属万吨 | 7.57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14.35 | |||||
V-3 | 镇雄煤矿分布区 | 镇雄县 | 1 912 | 煤矿 | 亿吨 | 1.57 | |
V-4 | 昭通煤矿分布区 | 昭通市 | 255 | 煤矿 | 亿吨 | 83.7 | |
V-5 | 巧家—鲁甸银多金属矿分布区 | 巧家县鲁甸县 | 1 356 | 铅矿 | 金属万吨 | 10.76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74.39 | |||||
银矿 | 银吨 | 451.0 | |||||
V-6 | 会泽铅锌矿分布区 | 会泽县 | 1 875 | 铅矿 | 金属万吨 | 59.05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80.15 | |||||
煤矿 | 亿吨 | 13.83 | |||||
V-7 | 恩洪煤及煤层气分布区 | 麒麟区 | 170 | 煤层气 | 亿立方米 | 613.0 | |
V-8 | 富乐厂铅锌矿分布区 | 罗平县 | 115 | 铅矿 | 金属万吨 | 2.61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7.8 | |||||
V-9 | 老厂煤矿分布区 | 富源县 | 251 | 元烟煤 | 亿吨 | 38.81 | |
V-10 | 宣威—曲靖煤矿分布区 | 宣威市 麒麟区 | 3 651 | 煤矿 | 亿吨 | 18.95 | |
V-11 | 富源—罗平锑、萤石、硫铁矿分布区 | 富源县罗平县 | 限制开采区 | 454 | 锑矿 | 金属吨 | 2 986.O |
萤石矿 | 矿石万吨 | 95.5 | |||||
硫铁矿 | 矿石亿吨 | 3.52 | |||||
V-12 | 会 泽 马 路 重 晶 石 矿 分布区 | 会泽县 | 256 | 重晶石 矿 | 矿石万吨 | 15.5 | |
Ⅵ | 昆玉区 | 昆明市 玉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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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Ⅵ-1 | 东川铜矿分布区 | 东川区 | 鼓励 开采区 | 1 042 | 铜矿 | 金属万吨 | 205.88 |
Ⅵ-2 | 东川—寻甸磷矿分布区 | 东川区会泽县 寻甸县 | 鼓励开采区 | 3 320 | 磷矿 | 矿石亿吨 | 9.84 |
Ⅵ-3 | 先锋褐煤、硅藻土矿分布区 | 寻甸县 | 196 | 褐煤 | 亿吨 | 2.91 | |
硅藻土 矿 | 矿石万吨 | 7 751.2 | |||||
Ⅵ-4 | 武定—禄劝富民钛铁砂矿分布区 | 武定县禄劝县 富民县 | 2 220 | 钛铁砂 矿 | 矿物万吨 | 580.1 | |
Ⅵ-5 | 安 宁 — 富 民 盐 硝 矿 分布区 | 安宁市 富民县 | 334 | 岩盐矿 | NaCl亿吨 | 5.64 | |
芒硝矿 | 矿石亿吨 | 14.57 | |||||
Ⅵ-6 | 易门铜矿分布区 | 易门县 | 839 | 铜矿 | 金属万吨 | 32.41 | |
Ⅵ-7 | 滇池周围地区磷矿 分布区 | 昆明市 玉溪市 | 3 292 | 磷矿 | 矿石亿吨 | 16.73 | |
Ⅵ-8 | 大红山铁铜矿分布区 | 新平县 | 250 | 铁矿 | 矿石亿吨 | 4.24 | |
铜矿 | 金属万吨 | 158.74 | |||||
Ⅵ-9 | 元江铜矿分布区 | 元江县 | 301 | 铜矿 | 金属万吨 | 16.31 | |
Ⅶ | 个文区 | 红河州 文山州 | |||||
Ⅶ-1 | 开远—弥勒煤矿分布区 | 开远市 弥勒县 | 鼓励开采区 | 543 | 煤矿 | 亿吨 | 19.37 |
Ⅶ-2 | 建 水 — 石 屏 铅 锌 矿 分布区 | 建水县 石屏县 | 1 748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3.24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57.69 | |||||
Ⅶ-3 | 个 旧 霞 石 正 长 岩 矿分布区 | 个旧市 | 119 | 霞石正 长岩 | 矿石万吨 | 5 545.0 | |
Ⅶ-4 | 文山—砚山锰矿分布区 | 文山县 砚山县 | 486 | 锰矿 | 矿石万吨 | 1 554.8 | |
Ⅶ-5 | 白 牛 厂 银 多 金 属 矿分布区 | 蒙自县 | 375 | 银矿 | 银吨 | 2188.0 | |
铅矿 | 金属万吨 | 32.31 | |||||
锌矿 | 金属万吨 | 6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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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规划区编号 | 规划区名称 | 所在行政区名称 | 规划区类别 | 规划区面积 (Km2) | 主要矿产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Ⅶ-6 | 金平—元阳金、铜、镍矿分布 | 金平县元阳县 | 鼓励开采区 | 833 | 金矿 | 金千克 | 9 404 |
铜矿 | 金属万吨 | 8.99 | |||||
镍矿 | 金属万吨 | 4.44 | |||||
Ⅶ-7 | 都龙锡锌矿分布区 | 马关县 | 223 | 锌矿 | 金属万吨 | 293.38 | |
锡矿 | 金属万吨 | 32.69 | |||||
Ⅶ-8 | 个旧锡矿分布区 | 个旧市 | 限制开 采区 | 716 | 锡矿 | 金属万吨 | 44.34 |
钨矿 | WO3 万吨 | 6.01 | |||||
Ⅶ-9 | 西畴锑矿分布区 | 西畴县 | 限制开采区 | 209 | 锑矿 | 金属万吨 | 1.64 |
Ⅶ-10 | 文 山 — 麻 栗 坡 钨 矿 分布区 | 文山县 麻栗坡县 | 431 | 钨矿 | WO3 万吨 | 4.56 | |
Ⅶ-11 | 卖酒坪铝土矿分布区 | 西畴县 | 274 | 铝土矿 | 矿石万吨 | 1 042.5 | |
Ⅶ-12 | 广南—富宁锑矿分布区 | 广南县 富宁县 | 670 | 锑矿 | 金属万吨 | 16.98 | |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综合考虑长远发展,推进云南省矿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第一批35种主要矿产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作为审批新建矿山的依据。
云南省主要矿产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煤 | 原煤万吨 | >10 000 | 90 | >1 000 | 30 | >100 | 缺煤区3 富煤区6 | |
铁 | 贫矿 | 矿石万吨 | >10 000 | 200 | >1 000 | 50 | >200 | 10 |
富矿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500 | 30 | >50 | 5 | |
锰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0 | 10 | >20 | 3 |
表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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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钛铁矿 | 矿物万吨 | >100 | 10 | >50 | 5 | >20 | 3 | |
铜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铅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锌 | 金属万吨 | >50 | 100 | >5 | 30 | >0.5 | 5 | |
锡 | 金属万吨 | >1 | 30 | >0.5 | 10 | >0.1 | 6 | |
金 | 岩金 | 金属千克 | >10 000 | 25 | >5 000 | 6 | >1 000 | 3 |
沙金 | 金属千克 | >5 000 | 100 | >1 000 | 60 | >200 | 10 | |
银 | 金属吨 | >1 000 | 50 | >200 | 6 | >30 | 3 | |
铂族 | 金属吨 | >10 | 16 | >5 | 8 | >2 | 4 | |
熔剂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10 (30) | 50 | >200 | 20 |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3 000 | 50 | >1 000 | 30 | >200 | 10 | |
萤石 | 矿石万吨 | >50 | 10 | >20 | 5 | |||
硅石 | 矿石万吨 | >100 | 20 | >40 | 10 | |||
耐火黏土 | 矿石万吨 | >100 | 20 | >40 | 5 | |||
磷矿 | 矿石万吨 | >10 000 | 100 | >1 000 | 30 | >100 | 15 | |
硫铁矿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0 | >500 | 20 | >50 | 5 | |
电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00 | >1 000 | 50 | >200 | 8 | |
蛇纹石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 | 5 | |||
重晶石 | 矿石万吨 | >200 | 10 | >40 | 5 | |||
岩盐 | NaCl万吨 | >10 000 | 30 | >5 000 | 10 | >1 000 | 5 | |
水泥用石灰岩 | 矿石万吨 | >5 000 | 130 | >1 500 | 30 | >160 | 30 | |
水泥用黏土 | 矿石万吨 | >500 | 25 | >20 | 5 | |||
饰面石材 | 荒料 万立方米 | >500 | 10 | >100 | 5 | >10 | 3 | |
石膏 | 矿石万吨 | >1 000 | 30 | >500 | 10 | >50 | 5 | |
玻璃硅质原料 | 矿石万吨 | 30 | >200 | 20 | >20 | 10 | ||
石墨 | 品质 | 矿物万吨 | >100 | 1 | >20 | 0.5 | >3 | 0.3 |
隐晶质 | 矿石万吨 | >600 | 5 | >100 | 3 | >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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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续 表
矿种名称 | 占用储量计量单位 | 大型矿山规模 | 中型矿山规模 | 小型矿山规模 |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占用储量规模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石万吨 /年) | ||
石棉 | 矿物万吨 | >500 | 1 | >50 | 0.5 | >1 | 0.1 |
硅灰石 | 矿物万吨 | >100 | 5 | >20 | 1 | >5 | 0.2 |
瓷土、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 | >500 | 5 | >20 | 1 |
硅藻土 | 矿石万吨 | >1 000 | 10 | >200 | 5 | >10 | 1 |
煤层气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建筑用砂石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优化矿业结构
以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矿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是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品和高浓度磷复肥等精细产品,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努力提高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设备,提升云南省采、选、冶、加工水平;重视拓展非金属、稀贵金属和能源矿产的应用领域。
企业结构的调整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鼓励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改变云南省矿山结构“多、小、散、乱”的状况,推进矿业的资产重组,组建和培育大型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矿山企业科技创新
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科技攻关,运用采、选、冶和环保、节能降耗新技术,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弥渡金宝山铂钯矿的开发研究、兰坪铅锌矿选冶工艺研究、马关都龙锌锡矿中铟的综合回收和具广阔市场前景的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加强新型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的研究。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的综合利用,推进节能降耗。扶持二次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减少矿产资源的消耗。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
控制矿山总数
进一步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集约化水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矿山特别是砖瓦、砂石矿山的治理力度,研究开发利用布局和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规划中。力争2005年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4 00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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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发挥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国家把云南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试点省及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先行示范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
积极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建设兰坪铅锌矿等大中型矿床,2005年以6~10万吨锌金属起步,之后逐步扩大规模,力争在10~15年内把以兰坪铅锌矿为主体的滇西北“三江”铅锌铜开发基地建成为中国一个新的大型有色金属生产基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建设寻甸先锋褐煤液化工程。争取2003年开工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部分解决云南缺油问题,改变云南省煤炭产品结构单一的局面。
“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好与外资合作勘查的金平、哀牢山地区铜镍矿、滇中铜矿、楚雄小水井金矿、镇康芦子园铅锌矿、中甸红山铜矿等项目。
进一步研究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改善投资环境。
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资源与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对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研究,为省内企业到周边国家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作为“十五”的对外勘查开发重点项目,首先是抓好老挝万象钾盐矿的勘查开发工作,2001年开始启动,在进行勘查的同时,抓紧开发技术工艺的前期研究,争取成为云南省在国外建立的一个重要钾盐基地。
鼓励引导省内有竞争力的地勘单位和矿业集团赴缅甸、老挝、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勘查、开发国内短缺和经济发展需求量大的金、富铜、富锰、铅、锌、铬铁矿、石油、天然气、钾盐等矿产资源,争取在5~10年再确立2~3个可供勘查、开发的大型矿产地,为云南省在国外开辟长期稳定的矿产原料基地奠定基础。
进一步扩大钢材、水泥、磷矿石、磷肥、平板玻璃、石膏、花岗石及大理石等矿产品对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出口,提高云南省矿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吸引国内资金和技术到云南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可以合作的领域有:勘查和开发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煤层气、石油、天然气;勘查和开发地热、地下水资源;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分离、提取、综合利用;煤、建材及其他非金属新能源、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提高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和综合回收利用水平。
鼓励省外有实力的企业与云南矿业企业相互参股、合作开发云南资源,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壮大云南矿业实力。
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吸引国内资金和技术到云南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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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轮规划
第一轮规划期限为2000~2010年,实际正式规划编到2005年,只是展望到2010年,所以编制2006~2020年的规划顺理成章。到2007年底,规划仍在进行中。
一、编制情况
(一)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下半年发布《关于开展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于2007年年初开始筹备全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云南省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经委、统计局、环保局、地矿局、有色地质局、煤田地质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冶金集团、云南磷化集团、云南锡业集团、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两级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审定各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审查规划稿。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规划资料的提供,参与部分规划内容的编写。
云南省2006~2020年第二轮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方针是:“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2007年1月编制《全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省厅审批后,于3月16日上报省政府。
3月下旬,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5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国土资源部举办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培训班。
8月,省国土资源厅召开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6个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共计140余人参加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动员会,又是培训会。会上省国土资源厅还与规划主要承担单位省地质调查院签订规划编制任务书,正式启动了云南省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工作进展
第一,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和成果要求。
第二,完成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主要规划指标的衔接、上报工作。
第三,各专题已完成初稿,并形成相关图件及表格。设置了10个研究专题:(1)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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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研究;(2)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研究;(3)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4)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勘查部属研究;(5)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区块与矿业权设置研究;(6)云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7)云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8)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9)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10)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四,自上而下,适时推进州(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健全机构、搭建班子,尽快成立当地2006~2020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规划目标
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围绕做强做大云南省矿业支柱产业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科技创新、注重环保、扩大开放、特色鲜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地。
第一,以滇西“三江”地区为重点,加强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打造4个国家级和省级有色、贵金属和磷化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保障5个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缓解8个大、中型矿山的资源危机,力争新发现矿产地80处,其中大型30处。新增查明资源量(333以上)铜300万吨、铅锌500万吨、锡10万吨、镍10万吨、金200吨、银2000吨、铁矿石1.2亿吨、锰矿石150万吨、煤20亿吨、天然气150亿立方米、磷矿石资源储量1亿吨;力争在周边国家建立2~3个紧缺矿种的资源勘查开发基地。通过5~10年努力,使云南省的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保证程度有较大提高,基本形成矿产资源供给与矿业生产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做强做大云南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主体
的矿业支柱产业,实现工业强省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部署及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提升云南整个矿业经济水平。
到2010年,力争全省矿业总产值实现1 500亿元,工业增加值约750亿元左右,实现利税120~150亿元,确保矿业作为云南支柱产业的地位。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冶炼加工外向型的居全国前列的矿业大省。力争2020年前打造多个产值超千亿元的大型矿业企业,全省矿业总产值突破5 000亿元,实现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的转变。
第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治理整顿,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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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铜、铅、锌、锡、金、磷等重要优势矿产得到优化与整合,国家规划矿区、省级重点规划矿区中的矿业权设置较为合理,优质资源逐步集中于大企业、大集团手中,形成一批可供整体、规模勘查开发的大中型资源基地,矿山数量减少,集约化水平大大提高。国家和省急需的重要矿产、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优势企业更加发展壮大,更具有国内国际竞争能力;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嫁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开发和延伸具有云南资源特色、经营特色、技术特色的产品,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第四,“科技兴矿”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矿业。依靠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改造传统矿业的装备和工艺,云南省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业走向“节约型”发展道路。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矿产品比例显著增加,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已形成的一批国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基础上,争创世界级品牌。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基本建成环保型矿业。
第三节 专项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2000~2010年矿产资源规划,除总体规划外,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开展《云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专题提出了规划思路、规划布局、规划目标任务。至2006年底,两个省级专项规划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一)基本情况
《2006~2010年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编制。于2005年10月委托省地质调查院负责承担规划的编制工作。历时近一年时间,完成《2006~2010年云南省地质勘查规划》送审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编制的“战略性矿产勘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内容分别调整为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商业性地质勘查”。
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云南省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本着突出“三个重点”“体现一个特色”进行规划。即规划的重点放在增加资源储备,增强矿产资源对矿业可持续发展保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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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上。规划的重点勘查矿种放在铜、铅、锌、锡、金、银、磷、煤、铁等国家急需又是云南优势的矿种上。规划的重点勘查区放在以滇西“三江”为主的四个重要成矿区带上。通过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使云南省以有色金属为主的几种优势矿产在资源储量方面有较大增长,打造4个国家和省级有色金属勘查开发基地,充分体现云南“有色金属王国”特色。
全省共规划重点勘查区78个,其中能源矿产15个、非能源矿产63个。另外还安排了6个重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这些精心筛选出来的重点规划勘查区,将成为“十一五”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的主要增长点,为政府宏观调控全省矿产勘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提供指导和依据。
商业性地质勘查:规划主要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提出了调控、引导的方向,并划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勘查的矿种和地区,提出了进入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勘查规划区勘查的准入条件,并在附表中作了详细部署。
(二)规划总体目标
1. 2006~2010年目标
“十一五”期间,以滇西“三江”地区为重点,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打造4个国家级和省级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保障5个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缓解8个大、中型矿山的资源危机。全面完成全省县(市、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全省州
(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形成覆盖全省的骨干监测网络;初步建成云南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至2010年,力争提交新发现矿产地80处,其中大、中型30处;新增探明资源储量:铜 300万吨,铅锌500万吨,锡10万吨,金200吨,银2 000吨,铁矿石1.2亿吨,镍10万吨,锰矿石150万吨,煤20亿吨,铀3 000吨,天然气150亿立方米,评价1~2个大型磷矿产地,新增高级别储量1亿吨。
基础性地质调查: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8个图幅,面积109 395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7.77%,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37.8%。
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21个图幅,面积9 81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2.49%,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20.8%。
完成1∶20万区域重力调查5个图幅,面积33 769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8.57%,累计完成全省面积的56.8%。
开展1∶20万航空磁测56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4.21%,覆盖全省。
开展昆明市至玉溪市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面积36 00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 9.13%。
矿产资源勘查: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按突出优势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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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矿产资源规划
展工作。
有色金属、贵金属及非金属煤、磷是云南省的优势重要矿产。在矿种上要主攻铜、铅锌、锡、金、银、磷、煤,兼顾富铁、富锰、油气及铀的勘查;在区域上按滇西重点突破,滇东巩固发展,滇中探索提高,滇东南深化加强,境外优先周边的方针开展勘查工作。
重点加强滇西“三江”地区以铜、铅锌、锡、金、银等金属矿为主的勘查,力求在找矿上实现大的突破,新增一批可供规模勘查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打造西南“三江”国家级有色金属勘查开发基地;滇中地区开展以铜、铁、金、铂族、磷为重点的勘查,特别要加大昆明滇池周边磷矿的勘查力度,保证云南省磷化工基地的建设;滇东地区以铅锌、银为重点,探明一批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铅锌、银矿资源基地;滇东南地区以锡、铅锌、金、银、铝土矿为主,新增一批资源储量,形成滇东南锡、铝、锌资源基地。
重视和加强能源矿产勘查,以煤为主,兼顾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矿和地热资源的勘查;煤按加强滇东,兼顾滇西的方针,重点集中在老厂矿区、恩洪矿区、镇雄—威信矿区、昭通矿区和小龙潭矿区外围及深部,力求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保证云南省能源煤化工基地建设;加强滇西、滇南地区煤矿勘查力度,解决当地燃煤需求问题。
在南盘江凹陷、楚雄盆地等4个地区开展油气勘查;积极推进恩洪、老厂矿区煤层气的勘查开发;对全省4个铀矿成矿区进行评价。
做好8个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全面完成全省县(市、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开展澜沧江流域和玉(溪)河(口)铁路沿线等重要经济建设区地质灾害风险性
区划。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完成滇东岩溶区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调查和滇中红层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健全全省州(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形成覆盖全省的骨干监测网络。
逐步建立州(市)、县(市、区)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构建地质成果资料数据共享平台,提高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水平,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信息和咨询服务。
完成云南省地质资料公共信息网络建设。
完成地质勘查规划信息查询系统、地质资料目录查询系统、地质矿产管理信息系统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初步建成云南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2. 2015年展望
继续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区域性矿产调查评价。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程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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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提高,地质勘查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制约瓶颈得到缓解。地质勘查工作对全社会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大大提高;地质资料和地质数据信息共享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一)编制基本情况
规划从2005年7月着手准备,2005年10月开始编制。在编制工作开始之前,编制组广泛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各种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分析。之后,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编制的《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紧密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拟订了规划编制提纲,同年12月形成初稿。
在规划初稿形成之后,以会议的形式先后两次征询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编制组对规划进行多次修改后,于2005年12月底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0年)
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规划管理。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
全面执行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完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
矿山环境得到逐步整治。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进行复垦和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70%,其他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50%,矿山闭坑后治理率达到40%以上。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25%以上。
根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加快矿山布局的调整,加快完成州(市)、县(区、市)两级行政区划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关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保护区
(主要是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城镇周边的矿山,禁止在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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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保护区内进行矿业活动。关闭含硫大于3%或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所有煤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严重破坏的区域采矿,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采矿点。
逐步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各矿山和选矿企业必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和足够容量的尾矿库和废石场。矿山“三废”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满足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进一步完善全省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与评价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对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矿山进行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初步建立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空间数据库及预测预报体系,提高矿山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
2. 远期目标(2011~2015年)
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矿山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矿山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基本实现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绿色矿业政策得到全面实施,矿山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重要城镇周边、省级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和破坏山体的绿化造林及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90%以上,其他地段修复治理率达到70%。分布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频繁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 70%以上,一般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点治理率要达到50%以上。矿山环境当年修复治理面积达到或超过其破坏面积。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大科学技术投入,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矿山“三废”排放量。全省矿山固体废料进一步减少,矿山“三废”处置率、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相关指标。
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信息系统,实现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的实时查询,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三)主要任务
生产、关停和在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生产矿山要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要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矿山生态环境特点,落实保护与治理的重点任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关停矿山要严格执行关停程序,积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要加强对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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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监督,闭坑、关停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成果,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可将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采矿权人限期作重新治理,限期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用采矿权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实施治理。
矿山(或选矿厂)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和选矿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废水处理池与尾矿库建设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的环保监管体系,加强对新建矿山或选矿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审查,以确保尾矿库的质量和安全。矿山和选矿企业投入生产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新建(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新建(扩建)矿山和新建(扩建)选矿企业,实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从矿山
(企业)建设的源头上把好生态环境保护关。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包含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内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的资料。对采选活动给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未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有效措施的,或遭受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在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四不准和四禁止”。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并按有关制度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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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质环境基本特征
云南地处欧亚、印度板块及滨太平洋构造域的结合部位,冈瓦纳古陆与古欧亚大陆拼合地带。所处构造位置和漫长的地质发展,造就了云南省地质环境的基本特点。
(一)以山地为主的地貌景观
云南省总体地貌特征在概述中已有说明,这里将与地貌环境有关的特征作进一步叙述。
云南境内地貌类型可分为:海拔>5000米的极高山、海拔3500~5000米的高山、海拔 1000~3500米的中山、海拔500~1000米的低山、海拔<500米的丘陵和海拔变化范围较大的各类盆地。极高山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德钦、香格里拉、丽江一带,高山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和滇东北地区,中山主要分布滇中及滇东地区,低山和丘陵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滇西南地区;高原主要分布在滇中、滇东及滇东南地区,山原主要分布在滇西及滇东北地区。盆地则主要分布在规模较大的活动断裂带附近。成因类型有构造地貌、侵蚀地貌、剥蚀地貌、溶蚀地貌、堆积地貌及上述诸类的过渡类型,其中构造地貌尤为突出,山地、盆地、水系分布几乎都受地质构造控制。
云南省主要地貌类型表
表11-1
地貌类型 | 海拔(m) | 分布地区 | |
山地 | 极高山 | >5000 | 滇西北德钦、香格里拉、丽江 |
高山 | 3500~5000 | 滇西北的大部分山地和滇东北的药山、拱王山 | |
中山 | 1000~3500 | 滇中及滇东地区 | |
低山 | 500~1000 | 滇东、滇东南、滇西南 | |
丘陵 | <500 | 滇东、滇东南、滇西南 | |
高原 | 高原 | >1000 | 滇中、滇东及滇东南地区 |
山原 | 滇西及滇东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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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地貌类型 | 海拔(m) | 分布地区 | |
盆地 | 断陷盆地 | 500~3000 | 陆良、昆明、玉溪、曲靖、昭通、元谋、宾川、 大理、程海、蒙自、文山、丽江、保山盆地 |
构造侵蚀盆地 | 富民、开远、景洪、梁河盆地 | ||
向斜盆地 | 楚雄、饱满街和思茅等盆地 | ||
河谷盆地 | 永仁、武定 | ||
溶蚀盆地 | 师宗、丘北、砚山、罗平、开远街 | ||
火山堰塞盆地 | 腾冲、固东、和顺等盆地 |
以元江河谷和云岭山脉一线为界,可将全省分为东、西两个地貌区。以东为滇中、滇东高原盆地区,属云贵高原的一部分。区内高原面保存比较完整,除边缘地带外,大部分地区山势低缓,河谷开阔,盆地众多,平均海拔2000米左右,相对高差500~1000米左右,以中山—高原—湖盆地貌景观为主。边缘地带因受金沙江、南盘江及元江等河流深切,高原面遭到破坏,部分山地海拔大于4000米,相对高差达2000米,形成深切割中山—高山—山原地貌景观;而高原的东部、东南部,因有大面积石灰岩地层分布,各类岩溶地貌发育,峰丛、峰林、孤峰平原、溶蚀洼地、漏斗、落水洞、溶洞、伏流、地下暗流等溶蚀地貌景观多见。
元江河谷、云岭山脉以西为滇西山地峡谷区,属青藏高原横断山纵谷区的一部分。下
关—永平一线以北是青藏高原南延部分,平均海拔3500米左右,地壳上升幅度大,峡谷深切、山势恢宏,山地相对高差3000~4000米,省内最高的山脉、山峰均分布在这一区域。高黎贡山、怒山(碧罗雪山)、云岭等巨大山系和怒江、澜沧江、金沙江等大河相间排列,形成著名的“三江并流区”。构成深切割高山(极高山)—中山—湖盆地貌景观。下关—永平以南山势逐渐降低,除部分山顶外,大部分山地海拔1500~2000米,大盈江、高黎贡山、怒江、大雪山、澜沧江、无量山、李仙江、哀牢山、元江呈帚状撒开,宽谷盆地发育,形成中山—低山—宽谷—盆地地貌景观。
(二)岩土工程地质类型复杂
省内地层自元古界至第四系均有出露,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面积亦较大。岩浆岩建造呈块状结构,以花岗岩侵入体和喷出玄武岩为主,均为坚硬弱透水,适宜作工程地基;变质岩建造呈薄层状、片状结构,含石英岩岩组、片麻岩岩组、混合变粒岩组、片岩岩组和千枚岩岩组,都是工程建筑较好的岩体;碎屑岩建造的结构和岩组较复杂,以中厚层状占多数,软硬相间岩体普遍发育,其坚硬岩(砂岩类)适宜作工程地基,软弱岩石(黏土岩类)强度能满足中小工程要求;碳酸盐岩建造的石灰岩、白云岩及大理岩等,岩石坚硬、强度一般均好,又是重要的天然建筑材料,但岩溶发育为其突出问题,不仅使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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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产生强烈漏水,还存在工程塌陷威胁,当碳酸盐岩和碎屑岩呈互层出现时,则兼有二者工程特征。此外,省内尚有一定数量的煤层、盐层、构造碎裂岩等,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不宜作工程地基。
岩体因受气候和地理位置影响,风化作用强烈,物理风化、化学风化、生物风化均有,风化带在分水岭地带和缓丘地带保留较好,多呈片状分布。各类岩石的风化带厚度相差很大,花岗岩一般10~100米,玄武岩5~100米,碎屑岩5~60米。其中,有些泥岩风化速度相当快,新鲜岩石一旦暴露于空气中,数日之后便面目全非,松散如渣。碳酸盐岩风化带保留较薄,仅见不厚的红土充填于溶蚀沟槽中。变质岩风化作用受制于变质程度和原岩性质,变质程度愈高则风化带厚度愈小。从地理位置而言,南部地区气候湿热,风化带较厚;北部地区寒冷少雨,风化带厚度较南部小得多。
风化岩石和新鲜岩石的工程地质属性也因风化程度不同而差别甚大,强风化带和土体相近;中等风化带裂隙发育,强度大为降低;弱风化带其强度虽有所降低,其特征仍似原岩。风化带不仅对工程建筑不利,同时也是边坡失稳的内在因素,又是水库淤积的重要物质来源,在各类工程建设中一般都能受到充分重视。
土体分布范围狭小,主要发育于山间盆地,是工程建设活动经常接触的对象,断陷、溶蚀盆地以黏土为主,侵蚀盆地以砂性土为主,一般可以满足小型工程要求,大中型工程则需采取基础处理措施。另有不少盆地的上第三系黏土岩、泥炭岩易风化形成膨胀土及淤泥,都曾给工程建设造成危害,在重要工程的选址、选线中,常常尽量避开。
(三)地下水防污染性能普遍较低
省内地下水类型有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孔隙水赋存于山间盆地、河谷两岸及山麓边缘的松散岩类孔隙中,面积1.9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4.9%。裂隙水赋存、运移于碎屑岩、变质岩、岩浆岩裂隙中,面积26.81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68.04%。岩溶水赋存、运移于碳酸盐岩的溶孔—溶洞中,成片分布于滇东及滇西的部分地区,面积7.6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19.49%;在碳酸盐岩类分布区的盆地边缘和河谷地带,常有泉点、暗河露头,富水性居各类地下水之首。还有一些碳酸盐岩夹碎屑岩类地区,兼具岩溶水和裂隙水双重水文地质特征,面积2.9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7.57%。水资源61.9亿m3/a,占地下水资源的8.34%。
云南的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降水的多寡和季节性变化直接制约地下水丰
欠。此外,盆地、河谷中浅层孔隙水还接受河水和灌溉水补给,滇西北局部高山区地下水尚接受少量雪融水补给。广大山区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区,盆地、河谷是地下水的排泄区。由于地下水补给区大多基岩裸露、入渗条件好,加之江河切割深、河网密度大,地下水径流速度快,因此,全省地下水防护条件普遍较差,水质较易遭受人为活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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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四)区域地壳稳定性相对较差
省内有区域性断裂带近30条,主要断裂带有:腾冲火山断裂、怒江断裂、澜沧江断裂、红河断裂、金沙江断裂、无量山断裂、龙蟠—乔后断裂、小黑江断裂(木嘎断裂)、大盈江断裂、龙陵—瑞丽断裂、南汀河断裂、柯街—崇岗断裂、耿马—澜沧—勐遮断裂、程海断裂、元谋—绿汁江断裂、罗茨—易门断裂、普渡河断裂、小江断裂、丽江—木里断裂、鹤庆—洱源断裂、大关—水城断裂、富宁—广南断裂、蒙自—屏边断裂、南华—楚雄断裂、峨山—曲江断裂和石屏—建水断裂等。这些断裂带近期大多都有复活表现,不仅影响了区域地貌的发展,而且也制约着本省地震活动带分布,省内绝大多数地震都发生在上述活动断裂带上,除文山州大部分地区属于地质基本烈度6度区外,其余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都为7~9度区。
云南新构造运动强烈,活动迹象遍及全省,新构造运动类型有间歇式掀斜抬升运动、
断块差异运动和穹状隆起运动。间歇式掀斜抬升运动是范围波及全省的一种新构造运动,主要表现为由滇西北向滇东南,布格重力异常等值线值递增、地壳厚度递减、夷平面高度递降、河流切割深度减小、阶地类型由侵蚀阶地向基座、冲积阶地转变。断块差异运动的表现是以金沙江—红河断裂和小江断裂为界,形成3大断块区。滇西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变化复杂且多陡变梯度带,活动断裂以右旋走滑显著的压扭性弧形断裂为主,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南部以南—北向为主,北部以北东—南西向为主;主要山脉与河谷走向严格受活动断裂控制;滇中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圈闭良好,边缘梯度陡变,活动断裂以南—北走向的左旋走滑张扭性断裂为主,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呈北北西—南南东向,高原面保存较好,分布范围较大,山脉、河谷亦多南—北走向;滇东块区地壳厚度等值线自北而南单斜式递减,活动断裂多呈北东—南西向展布,现代构造应力场主压应力方向南东东—北西西,山脉、河谷走向多为北东—南西。由于金沙江—红河断裂带和小江断裂带作方向相反的水平错动,致使滇中块区整体向南南东方向楔入,滇东、滇西块区则分别向北、北北西方向滑移。上述3大块区还可进一步划分出许多次级块区,各级块区均以活动断裂带为边界,断块运动与断块之间的断裂带活动具有呼应关系。穹状隆起运动主要发生在大姚、永胜、文山、丘北等地,主要表现是围绕穹隆中心向周缘地势和缓降低,放射状或环形水系发育,高原面保存较好,地壳有压缩变形。
依据历史地震烈度、未来地震基本烈度、重力异常、地震活动性与地震能量、现今地
应力场和断层叠加角、断裂活动性、活动断裂几何结构及构造组合、地热异常和外动力地质灾害等9项指标,全省区域地壳稳定性可划分为稳定、次稳定和稳定性差3级,全省除镇雄、鲁甸—曲靖—文山、永仁—大姚、哀牢山和无量山为稳定—次稳定区外,其余地区均为稳定性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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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山高坡陡,岩土体类型和结构复杂、工程力学性质差异大,活动断裂发育,大部分地区基本地震烈度较高,工程建设活动易诱发、加剧、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害。陡坡垦殖和天然林砍伐,易造成水土流失,岩溶石山区形成石漠化。由于地下水防护条件差,城乡生活垃圾和工业“三废”处置不当、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都易造成地下水污染。
二、地质环境利用与保护
(一)地质环境利用
复杂的地质作用不仅形成丰富的矿产资源,同时还在地层中留下各时期地质环境的变迁记录,在地表造就出独特的地质、地貌景观,为地质科学研究提供良好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源。据统计,在全省已建立的10余处国家级、50余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中,几乎所有的风景区都包含地质、地貌景观资源,其中以地质、地貌资源为主体景观的风景区就达15处。
1974年发现于抚仙湖畔帽天山地层中的澄江古生物化石群,因其保存了5.3亿年前骨骼生物软体组织印痕而显得弥足珍贵。通过对化石群的研究,解决了地球“早期生命大爆发”研究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帽天山因此成为中外古生物学者“朝拜的圣地”,澄江古生物化石群也被誉为“20世纪生命演化重大事件最惊人的发现”。
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的石林岩溶地貌,是特定地质构造背景下岩溶作用的产物,被中外岩溶研究者称为“石林喀斯特”,这一名词已成为专用学术术语被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石林不仅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也有着极高的观赏价值,因此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知名度。
滇西北的高黎贡山、怒山(碧罗雪山)、云岭和雪山4条山脉与怒江、澜沧江和金沙江3条大河相间排列,形成了山峰高耸、峡谷深切、“三江并流”的旷世奇观。由于这一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大地构造位置敏感,地貌景观雄险奇绝,目前已经成为矿产资源勘探、板块构造研究和观光、旅游、探险的热点地区。其巨大资源开发潜力,已引起国内外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二)地质环境保护
地质环境保护分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两个方面。
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针对岩土活动强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按照《云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0)对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云南省支柱产业之一,以及各类矿山点多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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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于1998年发布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6年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
在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方面,利用中央财政政策,2003~2007年,全省共申报成功地质遗迹保护项目17个,从中央财政争取到的治理补助合计达2 898万元;加上地方政府和矿山配套资金,2003~2007年全省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总计达5 000余万元。
2003~2007年云南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表
表11-2
项目名称 | 中央财政投入 资金(万元) | 项目进展情况 (至2005年末) |
昆阳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期) | 300 | 昆明市国土局组织竣工验收 |
兰坪特大铅锌矿区南大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 300 | |
文山斗南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嘎科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 400 | |
德钦县鲁春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 130 | |
个旧锡矿卡房镇云锡前进矿地质环境治理 | 150 | |
楚雄州吕合煤矿齐家山、白坡排土场滑坡、泥石流 防治 | 200 |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竣工验收 |
昆明钢铁集团公司八街铁矿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竣工 |
澄江县空心坟磷矿地质环境治理 | 180 | 竣工 |
昆明钢铁集团公司八街铁矿地质环境治理(续作) | 200 | 竣工 |
澄江县帽天山周边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华宁县向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150 | 竣工 |
易门县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正在进行工程施工 |
小龙潭矿务局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西盟佤族自治县锡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200 | 完成初设审查,待施工 |
临沧韭菜坝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 300 | |
合计 | 3 510 |
第二节 地质公园
一、地质公园类型和分布
2001年以后,云南省已获得批准建立的国家地质公园有6个,分别是:云南石林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云南禄丰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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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国家地质公园、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和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其中,石林国家地质公园于200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批准为“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一)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石林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面积350平方千米。以碳酸岩峰林地貌为特色景观,由晚古生代浅海相灰岩、白云岩构成,特别是厚层块状碳酸盐中发育垂直节理,丰沛的雨水沿裂隙节理下渗、溶蚀,形成各种岩溶地貌,如古牙、溶沟、溶斗、峰林、溶洞和溶蚀盆地等。本区以溶蚀峰林最为壮观,或如柱、或如剑、或如古塔、或如蘑菇、貌似人形、怪兽、千姿百态。高达20~50米,群集如林,望而生义,名为石林。其中,公园特级保护区44.96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62.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107.21平方千米,三级保护区135.73 平方千米。分大小石林、乃古石林、长湖、大叠水、芝云洞、奇风洞、仙女湖8大景区。
2001年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首批国家地质公园,2004年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
部列为首批“世界地质公园”。2007年6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二)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帽天山地区,面积18平方千米。以古生物为主的地文景观,化石呈立体状保存有精美、完整的动物软体组织印痕,如眼睛、皮肤、消化道等而饮誉科学界。澄江动物群与澳大利亚埃迪卡生物群、加拿大布尔吉斯动物并列为地球早期生命起源和演化实例的三大奇迹。帽天山被誉为“古生物圣地”,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地质遗址预选名录》和《世界自然遗产预备清单》。主要景点有帽天山,化石首先发现地,帽天山、洪家冲、罗哩山化石经典剖面,县城澄江动物群博物馆。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是早寒武世(5.3亿年)40多个门类、100余种珍稀动物化石的发现地,是全球研究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的3个“圣地”之一,被国际古生物学界誉为“20世纪最惊人的科学发现”之一。2001年3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三)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保山市腾冲县,面积830平方千米,主要遗迹保护面积730平方千米。是以古火山地质遗迹及相伴生的地热泉为特色景观。公园内有数级熔岩台地,各种类型的火山锥、火山口、熔岩台地、熔岩流堰塞湖泊等火山地貌构成壮丽的火山景观。火山熔岩构造景观主要有熔岩空洞、熔岩塌陷、熔岩流动和原生节理构造;火山碎屑岩可见火山集块岩、火山角砾岩和熔结凝灰岩。
公园内有97座上新世至全新世火山,分属于2个喷发旋回、4个活动期、9个活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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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期,火山遗迹清晰完整,地热现象丰富。2002年1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四)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公园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面积101平方千米。1938年以后,已发掘出古生物化石507种,其中动物化石290种,植物化石有217种。经过60多年的调查、发掘和研究,禄丰县境内发现的恐龙化石点已达30多处,发掘出恐龙化石标本120多具,产出古脊椎动物38种。是国内少有的多方面展示中生代以来地质作用、生物演化和人类进化丰富遗迹遗存的地区,具有很高科学、科普、美学、历史文化的综合价值。2003年12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
(五)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区内,面积1112平方千米,主要地质遗迹面积420平方千米,以特殊的地貌景观为特色。是目前国内分布面积最大,形态最为完整、分布海拔最高的高山丹霞地貌区,其中千龟山的“千龟朝阳”是丹霞地貌一种十分特殊的发育形态:红色砂岩呈“龟板状”大量分布,旭日初升,如千万只神龟集体向太阳爬行、朝拜。千龟山上的“情人柱”酷似一对相拥相偎的情侣,站在千龟山顶上向东眺望,黎明河对岸各种丹霞峰丛、方山、夷平地、U型谷、V型谷、UV型套谷延绵起伏,云遮雾障,气势磅礴。
该公园是迄今国内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丹霞地貌区。区内冰川地貌发育,还有长江第一湾、虎跳峡、多级阶地等地质地貌景观。2003年12月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正式成为中国国家地质公园。
(六)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总面积577.1平方千米。是“大理石”和“大理冰期”的命名地,主要地质遗迹是第四纪冰川遗迹、高山陡峻构造侵蚀地貌和峡谷地貌景观等。主要景点有:苍山十九峰十八溪、蝴蝶泉、七龙女池、清碧溪、黑龙潭、黄龙潭、花甸坝、玉带云游路等。
2005年8月18日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通过了国家级专家评审,属国土资源部第四批公布的国家地质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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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
名称 | 类型 | 位置 | 批准日期 | 面积(km2) |
云南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昆明市石林县 | 2004.02 | 350 |
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地质公园 | 地层古生物 | 玉溪市澄江县 | 2001.03 | 18 |
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保山市腾冲县 | 2002.01 | 730 |
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 地层古生物 | 楚雄州禄丰县 | 2003.12 | 101 |
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丽江市玉龙县 | 2003.12 | 1 112 |
云南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 地质地貌 | 大理州大理市 | 2005.10 | 577 |
二、地质公园管理
地质遗迹属不可再生的自然地质资源。通过建立地质公园,不仅可以对自然地质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还可以使其科普价值、美学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得到更好体现和利用。
1998年国家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地质遗迹行政管理职能。为了落实地质公园管理职责,2001年后,在各个地质公园都设立了管理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组织、指导下,开展了地质公园的规划修编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把地质公园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和古生物化石出境活动纳入审查、监管范围;为了实现云南省境内的国家地质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以及重要地质遗迹的管理工作法制化,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
《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起草的《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
三、地质公园保护与利用
(一)石林世界地质公园
由1992年成立的石林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2001年成立的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管理,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下设20个处室,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220名,848名合同制员工。
石林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成立后,地质资源专业保护管理员从原24名增至65名,健全县、局、乡、村4级管理保护网络,承担着环境监测、景区保洁、安全巡查等管理任务;建立乡土植物培育基地和300余人的景区绿化队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开展“数字石林”和遥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条款,制定40余种景区管理规定,通过了国际管理标准认证;按照世界地质遗迹保护标准的要求,编制《石林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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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石林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卓有成效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石林风景区的知名度,促进了地质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起的正面效应越来越大。
(二)澄江动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
1987年5月,澄江县人民政府组建“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管理领导小组”; 1997年5月,省政府和中科院在澄江召开“保护澄江动物化石群现场会”,会后成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建立“澄江动物化石群省级自然保护区”;1997年8月,澄江县抽调人员正式组建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管理所。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管理所和博物馆,人员编制15名。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重点是协调国土、环保、水利、公安、林业等部门,对影响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最突出问题——磷化工生产秩序混乱问题,进行了治理整顿。依法加强保护区周边磷矿开采活动的监管,仅2003年就查封了无证开采矿点9个,收取环境治理保护费150余万元,对8个采矿点进行了环境恢复治理,复耕土地450亩,修建拦沙坝8座,2 000余亩土地实现了退耕还林。
为配合澄江动物化石群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把帽天山寒武纪公园建设
成为国家4A级景区,编制《澄江帽天山地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4年9月22日启动帽天山保护公路的建设。
(三)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
自2002年国家地质公园挂牌以来,通过发行旅游国债、地方政府配套和企业自筹,已投入地质遗迹保护及旅游设施建设资金近10亿元,完成地质遗迹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部分景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建立国家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筑面积1 594.3平方米的火山博物馆,完善景区标志、标识系统,建设景区交通和旅游接待基础设施。
拆除热海景区内与景观不协调的建筑、恢复冒气地面等原始景观;成立火山热海旅游区有限公司,斥资600余万对火山热海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了治理。
完成马鞍山—来凤山景区的提升改造,2005年和顺游览区被评为全国魅力名镇之首;北海景区完成国家级湿地专项保护规划的一期工程,景区配套旅游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云峰山景区完成旅游客运架空索道及部分旅游景点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
上述地质遗迹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工作,促进腾冲县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2005年地质公园共接待游客250万人左右,总收入较2004年提高5%。
(四)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
2005年成立禄丰县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公园内已建成博物馆1个、现场展厅2个、恐龙化石临时保护房1个、恐龙艺术广场1个,腊玛古猿化石点、大洼恐龙山和川街阿纳恐龙化石点均设专人看护管理,在各发掘点及沿途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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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展板、标识、标志徽牌和导向牌。已抢救发掘恐龙化石20余具,修复装架10余具,发现新的化石出土点10余处。
2005年2月,拟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世界恐龙谷”项目,引进中国金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和绍兴中国轻纺城开发有限公司,计划建设期10年,分3期实施,占地4平方千米,拟建成集观光、休闲、度假、娱乐、科考、科普为一体的主题公园。
(五)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
玉龙黎明—老君山地质公园自2004年1月被国土资源部批准成为国家地质公园后,为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合理而科学地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保障地质遗迹项目的顺利实施,玉龙县人民政府相继组织成立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云南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专家咨询组等组织机构,加强了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划定保护区范围后,完成了地质遗迹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了地质遗迹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景区修建地质公园标志碑及标识系统;修建了展览馆和改造建设了地质科普展示厅;修建完成千龟山、老君山游客步行栈道;并分阶段逐步完善一些保护设施的建设,使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较为规范化的道路。
(六)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
2005年8月18日,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通过国家级专家评审后,大理州政府成立大理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建设工作领导组,2006年4月17日,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召开苍山地质公园规划建设专题会议,将建设工作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围绕苍山东坡感通索道景区展开,在该景区根据地形修建相应规模的苍山地质公园陈列馆、地质遗迹保护标识标牌系统、游道观景及救助服务设施等。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已按照《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标准》完成一期工程苍山国家地质公园主副碑、陈列馆、标识标牌系统、导游说明书、科普宣传册、多媒体宣传软件、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建设工作。
下一步将在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以北入口区设计符合当地特色体现苍山地质公园特点的碑,在感通景区外的其他特色景区树立地质遗迹保护说明牌(中英文),按地质公园建设要求完成相应景区安全交通服务标识系统,积极申报世界地质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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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质灾害防治
一、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
(一)地质灾害类型和成因
云南省境内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和石漠化等类型。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点多面广、活动强烈、突发性强,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灾种。
云南省地处6大水系的上游或源头区,河流溯源侵蚀强烈,陡坡地分布面积广(大于 25°的坡地面积占总面积的39.3%),特殊的地貌环境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提供了有利地形条件。
云南省受欧亚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碰撞地质作用的影响,地壳抬升幅度大,活动断裂密集,破坏性地震频繁,不稳定岩土体分布广泛,为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云南省兼具季风气候、立体气候和低纬气候特征,旱、雨季分明。受地貌多样性影响,雨季局部地区暴雨发生频繁。地段性高强度降雨过程是激发滑坡、泥石流的主要自然因素。
较高的人口密度加重了环境负荷,陡坡垦殖导致的天然植被减少、各类岩土工程活动对地形地貌的强烈扰动,加剧了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活动和危害。随着人口增加和人为活动对地质环境扰动的加剧,在地质灾害诱发因素上,人为活动的影响已变得越来越显著。
(二)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
据多年来的地面调查和遥感解译资料的不完全统计,云南省2005年记录在案且规模较大的滑坡点有6 000余个,泥石流沟有3 300余条,地面塌陷200余处,其他地质灾害点数十处。崩塌、滑坡、泥石流分布密度总体上具有滇西高于滇东、滇北高于滇南的基本特征。
在山岭台地与断陷盆地及谷地的过渡部位和活动断裂槽谷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相对密集。在城镇、居民点和矿山周围,铁路和公路沿线以及人口密度大、陡坡垦殖强烈的区域,崩塌、滑坡、泥石流呈点、片、环、带状发育。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滇东岩溶浅埋区。
据对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发生时间的统计,滑坡(崩塌)、泥石流发生在6~10月份的比例分别占总数的75%和90%,即大多数崩塌、滑坡、泥石流都发生于雨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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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高发、频发,是我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重的年份各类地质灾害不少于3 000余次,灾害轻的年份也不下1 000余次,全省129个县级行政区都有成灾记录,危害对象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千家万户。据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和2002年,云南省因灾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居全国第一,其余年份也处全国前6位。
在全省129个县级政府驻地中,受到地质灾害不同程度危害的城镇有41个。1986年以来,碧江县城因滑坡难于治理而撤销县制;耿马、镇沅、西盟和元阳等4个县城因灾异地搬迁;盐津和镇康两县城因灾局部搬迁;维西和德钦两县城的搬迁方案也在论证之中。
云南省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县城登记表
表11-4
州(市) | 县(市) |
昭通市 | 镇雄# 盐津绥江大关永善巧家# 彝良# |
昆明市 | 东川区# |
文山州 | 麻栗坡# |
红河州 | 元阳* 金平绿春河口红河# |
楚雄州 | 元谋# |
思茅市 | 西盟* 镇沅江城# |
临沧市 | 镇康* 双江耿马云县临沧 |
大理州 | 南涧漾濞云龙永平洱源弥渡# |
丽江市 | 古城区永胜 |
迪庆州 | 德钦# 维西# |
怒江州 | 福贡泸水兰坪贡山六库镇 |
保山市 | 隆阳区# |
德宏州 | 梁河# |
曲靖市 | 富源# |
注:*表示已经易地搬迁或局部搬迁的县城,#表示已经治理或部分治理的县城。
在全省1 419个乡镇政府驻地集镇中,有160余个直接受到滑坡、泥石流的威胁或危害,其中危害较严重的有79个;还有近5 000个自然村30余万山区农村人口处于地质灾害的威胁和危害之下。1965年禄劝普福滑坡掩埋5个村庄,造成444人死亡,1991年昭通头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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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沟滑坡造成216人死亡,是其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灾例。
由于选线不当,削坡不合理,固坡和护坡措施不力等多种原因,公路和铁路的许多路段沿线滑坡、泥石流密集发育,车毁人亡、中断交通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铁路路段有480千米,公路路段达3 000余千米。
矿产资源开采是对地质环境扰动最剧烈的人为工程活动,矿山及周边地带往往也是滑坡、泥石流的高发区。云南省受到地质灾害危害的大、中型矿山约150个,小型矿山则数以千计。东川铜矿、个旧锡矿、易门铜矿、兰坪铅锌矿、开远小龙潭煤矿、禄丰一平浪煤矿、宣威田坝煤矿和楚雄吕合煤矿等矿山,地质灾害危害均较严重。小龙潭煤矿已投入治理经费逾亿元,地质灾害危害和威胁仍未彻底消除;1996年元阳老金山金矿开采区4日内连续两次滑坡,造成372人死亡。
全省有1 000余座水库和电站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危害。1989年1月7日漫湾电站左坝肩滑坡,增加工程处理费1.2亿元,工期推迟1年多,间接经济损失逾10亿元;2000年8月13日盈江县汇流河电站滑坡,毁4层楼房1幢,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小江、大盈江、南定河和鹿鸣河等流域,是泥石流导致农田沙石化最严重的区域, 1974年雨季,仅大盈江流域芒胆河1次泥石流灾害就造成467公顷土地沙石化。
由于滑坡、泥石流是与山地环境相伴生的自然地质现象,云南省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94%,因此,全省绝大部分区域都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仅部分较大盆地属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云南省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集镇
表11-5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昆明市 | 东川区 | 因民 |
寻甸县 | 金源甸沙 | |
昭通市 | 昭阳县 | 田坝* 炎山 |
鲁甸县 | 梭山乐红龙头山* | |
盐津县 | 普洱 | |
大关县 | 黄葛寿山 | |
彝良县 | 牛街* 小草坝洛泽河 | |
巧家县 | 大寨东坪 | |
水富县 | 两碗 | |
绥江县 | 新滩板栗 | |
玉溪市 | 新平县 | 嘎洒* |
曲靖市 | 会泽县 | 待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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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文山州 | 马关县 | 南捞 |
丘北县 | 冲头(已搬迁) | |
红河州 | 建水县 | 曲江 |
石屏县 | 新城 | |
元阳县 | 马街* 牛角寨 | |
个旧市 | 卡房* | |
绿春县 | 大水沟* 大黑山 | |
红河县 | 甲寅 | |
楚雄州 | 南华县 | 五街天申堂* 一街* |
楚雄市 | 三街宜茨 | |
永仁县 | 万马中和永兴 | |
大姚县 | 石羊* | |
禄丰县 | 黑井 | |
武定县 | 己衣 | |
元谋县 | 老城河 | |
思茅市 | 景东县 | 鼠街 |
澜沧县 | 安康 | |
镇沅县 | 三章田 | |
墨江县 | 鱼塘雅邑 | |
西盟县 | 莫窝 | |
临沧市 | 云县县 | 幸福 |
凤庆县 | 郭大寨* | |
永德县 | 大山 | |
临沧 | 蚂蚁堆平村马台* | |
大理州 | 永平县 | 杉阳* |
洱源县 | 乔后 | |
漾濞县 | 脉地 | |
祥云县 | 鹿鸣* | |
永胜县 | 片角 | |
南涧县 | 澜沧无量山 | |
云龙 | 宝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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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州(市) | 县(市) | 受地质灾害严重危害的乡镇政府驻地 |
丽江市 | 永胜 | 期纳 |
华坪 | 永兴 | |
迪庆州 | 香格里拉 | 虎跳峡格咱 |
德钦 | 佛山* | |
怒江州 | 兰坪 | 拉井 |
保山市 | 施甸 | 旧城 |
腾冲 | 上营* 清水* | |
隆阳 | 板桥镇 | |
昌宁 | 耉街 | |
德宏州 | 梁河 | 杞木寨芒东平山 |
盈江 | 芒章 | |
陇川 | 户撒王子树 |
注:*地质灾害已部分治理。
三、地质灾害预防
(一)地质灾害防治历史回顾
云南人民防治地质灾害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大理人民为治理“苍山十八溪”泥石流,就有用条石筑堤拦截防灾的记载;19世纪,东川人民为了开发蒋家沟泥石流滩地,曾用石堤挑流排导泥石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逐步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根据不同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点,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加深认识、摸索经验阶段(1950~1986年)
本阶段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尚无主管部门,人们对地质灾害特征的认识也不充分,地质灾害防治具有摸索性,开展过的相关工作有:
1951年,省农林厅对大盈江水灾(泥石流)进行了调查。1956年,梁河县对囊滚河垒杏山、红岩进行了滑坡治理试点。1957年,省水利厅在昭通、禄劝和梁河建立了3个水保试验站。
1957~1964年,因东川建设需要,铁道部二勘院对大、小白泥沟和老干沟等13条泥石流沟进行了连续7年的观测研究;1964年,地矿部调集了5个省的水文工程地质队伍,配合铁道部对成昆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进行了调查。同期,东川城建部门开始对石羊沟泥石流进行治理。
1965年禄劝普福滑坡造成444人死亡,中科院受党中央委托派出调查组赴云南进行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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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考察。1960~1970年,中科院兰州冰川研究所、东川矿务局对蒋家沟泥石流进行了考察并开展治理试点工作。1974年大关7.1级地震后,中科院成都地理所对地震诱发滑坡做过专题调查。
1975~1979年,中科院兰州冰川所与东川市小江整治办公室合作,共同完成了大桥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勘测、设计和施工工作。
1975~1980年,中科院成都地理所派出大盈江工作队,在盈江浑水沟开展了长达5年的泥石流观测研究,与浑水沟工程指挥部一起拟定治理方案,完成了“门坎”工程,并在梁河县大厂进行了滑坡治理试点。同时省地矿局在开展1∶20万水文地质普查中,也对崩滑流进行了调查。
1981年,“全国第一届泥石流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东川召开;1982年,长江流域规划办对巧家、彝良等县的滑坡、泥石流点进行了调查。
1985~1987年,省水利厅与水电部天津院合作,在全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中,对滑坡、泥石流与土壤侵蚀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铁道部二勘院、昆明铁科所和西南铁科所等单位,对成—昆、贵—昆、昆—河铁路和东川支线滑坡、泥石流开展了深入调查并做了大量工程防治工作。
1985~1986年,省政府委托省经研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厅局对全省主要自然灾害及防灾对策进行了调研,滑坡、泥石流是其中的重要专题。
重要灾点治理和全省性灾害调查阶段(1987~1999年)
(1)省计委被指定为组织协调主管机构。在1985年、1986年全省连续两年遭受区域性滑坡、泥石流灾害后,省政府要求省建委、民政局、地矿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重点考察一些县城的滑坡、泥石流危害情况。考察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是:鉴于我省地质灾害的严重性,有必要考虑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全省滑坡、泥石流防治工作。根据这个意见,省政府在1987年《批转关于泥石流、滑坡防治工作检查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①由省计委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办公室负责全省泥石流、滑坡防治的协调管理工作,有关地、州、市、县也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②防治泥石流、滑坡的有关项目由省计委一并列入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及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按规划、计划组织实施;③泥石流、滑坡防治、搬迁所需费用,按财政体制由省地县分级负担。省承担费用从下年度起专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拨省计委国土办专项安排使用。有关地州(市)县每年也应拨出资金用于这项工作。
自《通知》后,全省各地都在当地政府计委内设立相应机构,在省计委国土办的统一
协调管理下,开展对重要灾点的工程治理。所谓重要灾点,主要是指严重威胁、危害县城以上级别城镇及重要乡镇政府驻地集镇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点。
(2)治理成效和经费筹措概况。至1999年,全省共治理滑坡239处,泥石流沟385条,威胁和危害元阳、绿春、镇康、耿马、镇沅等县城的33个滑坡、泥石流沟都属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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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实施的重点治理项目。通过逐年工程治理,使全省一些重要灾点的危害明显减轻,并为以后的地灾治理及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治理经费筹措上,1988年省财政拨款400万元,其中250万元用于滑坡、泥石流防治工程,150万元由省民政厅用于救灾和搬迁工作。1989年后,省财政年度拨款增至1 000万元以上,防治工程所在地、县按比例配套治理资金也在1 000万元左右。1994年国家计委设立滑坡、泥石流防治专款后,云南省每年获得国家补助经费也在1 000万元以上,加上省地县配套资金,全省每年用于滑坡、泥石流工程治理的费用已达3 000万元左右。
(3)首次进行全省性滑坡泥石流摸底调查。1986年至1990年,云南省地矿局承担地质矿产部“七五”重大突破项目——“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对策研究”,在地面与遥感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生成环境、影响因素、时空分布、发展趋势和减灾对策均做了较深入的研究。1988年至1991年,中科院成都山地所与云南省地理所合作,完成省科委“七五”重点课题“云南滑坡泥石流灾害研究”。上述工作的开展,使全省滑坡泥石流的宏观发育规律得以查清,发现一批具有巨大威胁、危害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提供了依据。
正是通过上述全省性的摸底调查,才使威胁元阳、镇雄、大关、盐津、永善等17个县城的地质灾害隐患受到各级政府重视,并逐步实施勘察和治理。
地质灾害全面防治与以防为主阶段(2000年以后)
2000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归口国土资源厅(前期为地矿厅)管理。在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贯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 “三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自此,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全面防治、以防为主”的阶段。
按照上述方针和原则,在国土资源厅的组织下,2000年以来重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建设、防灾减灾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编制、县级行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地质灾害勘察与工程治理,以及防灾知识宣传普及等7项工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建设。利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落实到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和1 419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形成覆盖全省的4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的特点,从2001年开始,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组织指导,把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列入到了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年中进行检查指导,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数据库,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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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为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防灾减灾法规和制度建设。1998年9月印发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2年1月印发施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2003年7月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2006年7月印发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印发施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资金监管意见》。
以上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全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的工作依据,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措施,加强可操作性和强化监督机制。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于2002年编制完成,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规划中提出规划期地质灾害防治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划分7个地质灾害防治区和7个重点防治区,确定包括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与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泥石流治理示范区建设等5个方面的10项任务。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区规划表
表11-6
区号 | 防治区名称 | 县市区数量 | 面积 (km2) | 占全省 (%) | 易发程度 |
1 | 滇西北地质灾害防治区 | 11 | 61 228 | 16 | 极易发 |
2 | 滇东北地质灾害防治区 | 17 | 42 405 | 11 | 极易发 |
3 | 滇西地质灾害防治区 | 3 | 7 404 | 2 | 极易发 |
4 | 巍山—元江—金平地质灾害防治区 | 16 | 47 295 | 12 | 极易发 |
5 | 滇中地质灾害防治区 | 51 | 136 981 | 36 | 易发 |
6 | 滇南地质灾害防治区 | 7 | 35 149 | 9 | 较易发 |
7 | 滇东南地质灾害防治区 | 23 | 52 748 | 14 | 较易发 |
云南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规划表
表11-7
区号 | 重点防治区 | 包括的行政区域 | 环境特征 | 社会经济 | 易发程度 | 灾害类型 |
1 | “三江”重点防治区 | 德钦县维西县兰坪县云龙县宁蒗县永胜县 古城区玉龙县大姚县 | 高山峡谷隆升强烈地震 频繁 | 铅锌矿基地旅游热点区 | 极易发 | 滑坡泥石流 |
2 | 永善—彝良重 点防治区 | 盐津县彝良县大关县 永善县昭阳区 | 高中山区地 震频繁 | 人口密度大陡 坡垦殖强烈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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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区号 | 重点防治区 | 包括的行政区域 | 环境特征 | 社会经济 | 易发程度 | 灾害类型 |
3 | 东川—武定重 点防治区 | 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 武定县 | 高中山区断 裂发育 | 铜矿矿区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4 | 大盈江流域重 点防治区 | 盈江县梁河县 | 中山宽谷火 成岩发育 | 坡耕地面积大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5 | 滇池流域重点 防治区 | 昆明市四区呈贡县晋 宁县安宁市 | 断陷盆地岩 溶发育 | 云南政治经济 文化中心 | 较易发 | 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 |
6 | 南涧—云县重 点防治区 | 南涧县云县景东县楚 雄市双柏县新平县 | 高中山河谷 红层分布区 | 铜铁矿矿区 | 极易发 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7 | 红河—河口重 点防治区 | 红河县绿春县元阳县 个旧市金平县河口县 | 中山河谷火 成岩发育 | 金矿锡矿矿区 | 极易发 | 滑坡 泥石流 |
(4)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支撑下,从1999年至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已组织完成了81个县级行政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针对调查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了防灾预案;利用调查成果,编制了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议稿)。
云南省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区)简表
表11-8
年份 | 开展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市、区) | 小计 |
1999 | 东川区 | 1 |
2000 | 宁蒗县南涧县元阳县昭阳区姚安县 | 5 |
2001 | 盈江县施甸县澄江县兰坪县禄劝县马关县永胜县宣威市景东县腾冲县大理市 洱源县 | 12 |
2002 | 金平县彝良县临沧县梁河县云龙县石屏县 | 6 |
2003 | 绿春县德钦县凤庆县河口县泸水县红河县镇沅县会泽县西盟县新平县武定县 盐津县元谋县昌宁县 | 14 |
2004 | 贡山县福贡县维西县 | 3 |
2005 | 陇川县玉龙县永平县云县永善县富宁县 | 6 |
2006 | 嵩明县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寻甸县巧家县镇雄县绥江县水富县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红塔区通海县江川县华宁县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永仁县禄丰县开远县蒙自县建水县弥勒县泸西县屏边县文山县砚山县 西畴县 | 34 |
合计 | 81 |
(5)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
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和运行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和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持、参与下,针对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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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地质灾害危险区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地质灾害前兆和动态进行简易监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和有效避灾的一种主动减灾措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县乡村3级管理系统、群测群防点,以及相关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所组成。
通过县级行政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以及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查,至2007年底,全省已有1万余个隐患较大的地质灾害点纳入了群测群防网络,落实了监测人员和监测措施,发放了“两卡”(《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灾明白卡》)。
经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7年底,全省通过群测群防工作实现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共有995起,因预报及时和避灾得力,使40 653人免受危害,2.9亿元财产免受损失。
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数及成功预报次数统计表
表11-9
年份 | 成功预报避灾次数(次) | 安全避灾人数(人) |
2002 | 331 | 7 800 |
2003 | 209 | 7 500 |
2004 | 125 | 13 637 |
2005 | 159 | 5 322 |
2006 | 46 | 1 474 |
2007 | 125 | 4 920 |
2007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盐津县普洱镇冷水村的群测群防员谭德春夜里听到大雨滂沱声,便赶紧起来巡查,当他发现监测点变形明显加剧后,赶紧向村民发出预警避灾信号,待危险区内的33户173人刚刚紧急转移到安全区,约数十万方的滑坡随即发生,虽然房屋和财产全部被滑坡掩埋,但居民无一伤亡。是为说明群测群防效果的实例之一。
②气象预警建设和运行情况。降雨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激发因素,雨季(5~10月)是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降雨预报和地质环境区划,是实现地质灾害预警的重要途径。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合作,于2005年6月正式发布降雨激发地质灾害等级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气象台承担。预报预警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每日按时接收省气象台当日24小时实际降雨数据和未来24、48小时降雨预报数据→将降雨数据导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析系统,自动生成初步预警产品→对初步预警产品进行修正,制作最终预警产品→将预警产品传回气象台并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网站上发布,同时发给省广播电台新闻部在广播中发布→收集反馈信息,将预警和反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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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报 中 国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院 。 2005 年 雨 季 (6~10 月 ) 共 发 布 预 警 产 品 148 份 , 其 中 达 4 级 以 上 预 警 标 准 的 有 92 份 ;
收集地质灾害反馈信息101条,其中有34起地质灾害发生在预警区内,成功预报地灾12起,避免人员伤亡623人,减少经损100余万元。
③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响应。为了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与险情的调查评估工作,从 2003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依托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第一、二地质工程勘察院,组建4个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汛期随时可以接受应急调查任务。到2005年底,各单位应急调查组已出动100余次,在协助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掌握灾(险)情、合理部署应对措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对重大灾情和险情,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和各片区专家组也按照分工要求及时赶赴现场,为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地质灾害防避知识普及宣传。从2003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先后组织编制《云南省滑坡泥石流防灾避灾常识》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工作指南》两本小册子,每年各印制1~2万册,利用会议、巡查、检查等机会广泛散发,根据基层的反馈意见,每年都对上述科普宣传材料进行修订。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每年都多次派出专家为地方群测群防人员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知识。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和报纸等媒体,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领导和有关技术单位专家多次以记者访谈、专栏嘉宾等形式,讲解云南省地质灾害特征、宣传防灾知识。2004年,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互联网上设立了公益性网站,重点宣传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四、地质灾害治理
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灾情严重、治理投资巨大的特点,依据危害对象和程度,对地质灾害治理进行了轻重缓急划分,对遭受地质灾害严重、危险性大的县
(市)城镇和乡镇,水利水电、主干公路和铁路等生命线工程优先治理。据不完全统计, 1987~2006年,全省共完成和部分完成滑坡、崩塌治理项目600多处,泥石流沟治理400余条。通过各类治理工程,有效地保护了上百亿资产,使几万人生命安全得到保护,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1999年以前,地质灾害防治以单体地质灾害为重点,完成和开展了239处滑坡、385条泥石流沟治理;2000年以后,为摸清全省地质灾害分布、类型、危害等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在全省性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地质灾害治理的积极性,完成和部分完成了兰坪县城、洱海县城后山、德钦县城等近400处滑坡、崩塌和维西县城、东川区城市后山、红河县城南坡等近20条泥石流沟治理。
治理工程严格按专家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资质管理,确保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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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治理工程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使治理工作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的提高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大幅增强,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治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中央和省地县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每年投入专项资金3 000万元以上,1987~2007年,累计投入治理资金近6亿元。与此同时,按地质灾害发生成因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水利、电力、铁路、公路、矿山等部门、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四节 地质灾害评估
一、地质灾害评估管理制度
为防止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云南省自1999年底开始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2004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后,为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评估工作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进行;所提交的评估报告须通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二、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
至2007年12月31日,云南省共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31家,其中甲级资质11家,乙级资质6家,丙级资质14家。
云南省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统计表
表11-10
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1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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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质环境
续 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2 |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2) |
3 |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3) |
4 |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4) |
5 |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5) |
6 | 云南华昆国电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6) |
7 | 昆明理工大学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7) |
8 | 云南省设计勘察分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8) |
9 |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9) |
10 | 云南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0) |
11 |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 | 甲级 |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51250011) |
12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〇八队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1) |
13 |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2) |
14 |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3) |
15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一二队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4) |
16 |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5) |
17 |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 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2256) |
18 | 云南省有色地质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1) |
19 | 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2) |
20 | 大理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3) |
21 | 云南省地矿局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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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证号 |
22 | 云南玉溪迈特实业有限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5) |
23 | 昆明市东川区泥石流防治研究所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6) |
24 | 云南省有色地质楚雄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7) |
25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一〇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8) |
26 | 云南省有色地质三〇六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59) |
27 | 云南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0) |
28 | 文山蔚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1) |
29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2) |
30 | 兰坪县地质勘查大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3) |
31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 | 丙级 | 云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2006132514) |
第五节 矿泉水鉴定
一、矿泉水类型和分布
云南省的矿泉水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是由国家出资进行云南省矿泉水基础资料勘查。云南省在开展1/20万、1/5万水文地质普查时,曾做过一些矿泉水调查工作。专门的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作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1986年3月至1989年10月开展了云南省矿泉水调查。划分为滇东地区和滇西地区,分别由原地质矿产部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大队和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大队实施完成。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1)滇东地区划分出 5种矿泉水地质成因类型,6类矿水,20个储集带。滇西地区划分出三种矿泉水地质成因类型,4类矿水,9个储集带。基本查明云南省矿泉水情况;(2)对调查发现的异常点,进行了排队、综合分析,筛选出可转入进一步勘查的矿泉水点1 031个;(3)对矿泉水资源进行计算、评价,汇总获得资源:B+C级1 635 069立方米/日。
20世纪90年代以后,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主要是由矿泉水开发企业出资进行。至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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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云南省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鉴定的可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有136个。目前批准的允许开采量达8万余立方米/日,其中有120余个是由矿泉水开发企业出资进行的勘查。
全省已批准的饮用矿泉水资源依其特殊成分含量,可划分为碳酸矿泉水、硅酸矿泉水和微量元素矿泉水三类。碳酸矿泉水主要分布在腾冲地区,另外在楚雄的广通、玉溪及丽江的局部地区有出露,仅占批准矿泉水的5%左右;硅酸矿泉水在全省各地均有广泛分布,占已鉴定矿泉水的80%以上,主要出露于玄武岩、砂岩、变质岩分布区域,深循环的地热水通常也是此类矿泉水;微量元素矿泉水主要形成于石灰岩中,数量占总量的10%左右。
以往的矿泉水勘察评价主要是针对饮用矿泉水进行的,实际上部分饮用矿泉水及大量的热矿泉具有医疗保健作用,全省有近10余个矿泉水通过医疗矿泉水的鉴定。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
云南省对热矿泉水医疗保健作用的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早在明景泰二年(1451)的
《云南图经志》中就有文字记载。据史载,宜良的汤池温泉,早在明嘉靖年间就开发利用,“名曰火龙泉,水沸如汤”。明崇祯十二年(1639),我国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赴滇考察时曾对腾冲热泉做过细致调查,在其所著的《徐霞客游记》中对人们利用热泉进行沐浴、取璜的景观作了生动、翔实的描述。昆明安宁温泉自汉代就已作为沐浴、饮用水源而开发,明代时被诗人杨升庵推崇为“天下第一汤”,长期以来游客络绎不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被改造成为旅游、疗养胜地。不仅如此,多年的实践证明,安宁温泉还具有很高的浴疗价值。云南省干部疗养院对安宁温泉水的水疗试验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临床实践,临床证明,安宁温泉水的温度、浮力、静水压力、宏量组分、微量元素、放射性物质等,对人体有医疗、保健作用,对皮肤病及高血压患者等都有疗效。
云南省的饮用矿泉水的开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个饮用天然矿泉水厂1987
年建于玉溪大营。到1990年,全省有天然矿泉水厂11个,主要开发小瓶装的矿泉汽水,年产量约2 000吨。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省形成矿泉水开发热潮,矿泉水企业达80余家,以开发天然的大桶矿泉水为主,全省矿泉水企业年总销量达20余万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矿泉水消费大增,各地的优秀矿泉水企业纷纷做强做大,小企业多被兼并。至2007年,全省矿泉水企业64家,全省矿泉水企业年总销矿泉水约80万吨,以大桶矿泉水为主,名牌矿泉水为天外天、云南山泉、承龙、林山、珍茗金龙,以上名牌矿泉水除承龙为锶型矿泉水,其余均为偏硅酸型矿泉水。
三、矿泉水鉴定管理
云南省矿泉水鉴定,1989年以前,由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小组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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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以后,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由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委员会遵照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全省矿泉水的鉴定;组织全省矿泉水水源水质年检工作。云南省境内未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合格证书》的天然泉水(井水),不得作为矿泉水开发。为保证已鉴定合格开发投放市场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开发单位必须每年进行水源水质检测,合格者由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委员会发给《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合格证书》,方得继续开发。
从1989年起,依据《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对全省矿泉水进行年检,19年来未间断过,每年都发证并向社会发布年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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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业权市场形成
(一)矿业权制度建立
1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及所有权主体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是指天然赋存于地球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完全是依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实施。1986年3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设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同时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采矿权确立为财产权。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充实探矿权的内容。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依法转让制度等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矿业权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
2007年3月1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按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矿业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出让给探矿者和采矿者。矿业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上述两种权利转让给其他的矿业权人。矿业权的出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矿业权的转让为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通过矿业权的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结合,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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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正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或财产)的市场属性。
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一重是参与市场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主体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出让方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将矿业权出让给受让人;另一重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市场管理者,该主体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业权的登记,解决区块范围内的争议,主管矿业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通过对政府部门这双重身份的合理利用,实现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良性运作,以确保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正常实现。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交易机制建立
交易方式
矿业权出让。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规定矿业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矿业权转让。矿业权转让中以协议为主,也有采用拍卖方式。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云南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逐步以市场方式开展:
招标。勐腊县瑶区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出让。矿产地位于勐腊县城北40千米,属勐腊县瑶区乡行政区域。拟出让的矿区范围面积为3.782平方千米,开采深度:950~1565米(海拔),开采时间:10年。勐腊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7月2日批复,组织实施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工作。四川德胜集团楚雄钢铁有限公司、云南省富源矿厂、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峨山万利得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03年7月23日,勐腊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宁宏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勐腊县瑶区新山铁多金属矿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拍卖。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含李家箐、炉房沟两个矿段)采矿权出让。拟出让
矿区位于会泽县五星乡李家箐,距五星乡政府2千米,距会泽县城23千米,包括李家箐矿段和房沟矿段,开采矿种为铅锌矿。其中李家箐矿段矿区面积为1.44平方千米,开采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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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拔2550米至海拔2060米,探明铅+锌金属量2 445吨,矿石量15.2万吨;炉房沟矿段矿区面积为0.57平方千米,开采深度由2425米至2060米,探明铅+锌金属量6 716.36吨,矿石量17.31万吨。采矿权有效期限10年。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采矿权拍卖工作,云南商品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受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会泽县五星李家箐铅锌矿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于2003年10月31日发出拍卖公告,2003年11月22日在会泽县电信大楼四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
挂牌。沧源县拱丁金矿采矿权出让。拟出让矿区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位于沧源县班洪乡,距县城80千米。矿区面积0.8平方千米,开采深度1980~1400米,开采矿种为金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期限为10年。拱丁金矿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由云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运用国家黄金勘查基金探明的矿产地,1993年4月至1997年 12月,由原沧源县金矿开采。由于矿山资源减少,矿石品位变贫,产量下降形成亏损而停产。1997年12月10日,沧源县金矿提出闭坑申请。1998年12月25日,省储委决议书批准:注销表内加表外储量矿石量163 767吨,金属量1 376.69千克,保留C+D级表内加表外储量矿石量62 372吨,金属量598.75千克(经套改,保留的储量全部为次边际经济储量,编码 2S22),并同意闭坑。闭坑后,沧源县金矿依法申请破产。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
11日做出裁定,终结沧源县金矿破产诉讼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批
复,委托沧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拱丁金矿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沧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月11月26日发布挂牌公告,2003年12月16日至25日对拱丁金矿采矿权进行挂牌。经过挂牌程序,沧源县华源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拱丁金矿采矿权竞得人。
中介服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矿产资源储量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改革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的新体制。
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根据省政府于2004年6月16日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
于2001年2月12日成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至2007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32名,其中经常从业人员6名。业务范围: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中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承担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和新规范的推广、培训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开展与矿产资源储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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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
云南省各地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表
表12-1
序号 | 评审机构名称 | 评审资质批准时间 |
1 | 文山州国土资源事务中心 | 2002.12.26 |
2 | 楚雄州国土资源事务所 | 2002.12.26 |
3 | 玉溪市地质科技咨询服务部(2007年7月25日成立玉溪市评审中 心,挂靠玉溪市地籍地产所) | 2002.12.26 |
4 | 德宏州地价评估中心 | 2002.12.26 |
5 | 曲靖市土地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 2003.6.25 |
6 | 大理云地矿产评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4月3日更名为大理三江 矿产评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03.7.27 |
7 | 怒江州国土资源调查评估中心 | 2003.7.27 |
8 | 红河州晓金矿业咨询服务部 | 2004.8.19 |
9 | 保山星源土地事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2004.9.10 |
10 | 临沧市国土资源事务中心 | 2004.10.26 |
11 | 昭通市通力资源服务公司 | 2005.3.11 |
12 | 迪庆州地价评估事务所 | 2005.5.20 |
13 | 思茅市地产事务所 | 2005.7.12 |
14 | 昆明宏业嘉迅土地经纪有限公司 | 2006.5.12 |
矿业权评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及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确认后的评估结果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成交价格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
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2000年8月,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金平地区牛栏冲镍矿等8个探矿
权进行了评估。至2007年12月31日,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向云南省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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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申请确认和备案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有: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矿业权市场发展
2006年7月2日,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其中,《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云南省矿业权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矿业权市场建设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2006年7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成立。有关省领导为矿业权交易中心揭牌。16个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局长,10多家地勘单位,12家大型矿山企业集团参加了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仪式。挂牌当天,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与昆钢集团签订了澜沧惠民铁矿探矿权出让协议;蒙自县锦昌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马关县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沧源县岔沟锌矿采矿权转让协议、马关县李子坪林场锡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协议。
各地州矿业权交易机构
2005年6月18日,楚雄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2005年7月12日,武定县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州(市)、县(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正式组建。
(二)矿业权交易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后,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出让项目13个,应收价款1.78亿元(其中,探矿权有偿出让3个,应收价款9 897.57万元,采矿权出让10个,应收价款7 908.58万元)现已入库1.04亿元(其中,采矿权价款6 372.58万元,探矿权价款4 040万元);进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转让交易的矿业权430件(探矿权369件,采矿权61件),完成交易260件(探矿权219件,采矿权 41件),转让合同金额4.78亿元,其中13个项目占用国家探明矿产地,收取矿业权价款
2 688.16万元(其中,探矿权6个756.33万元,采矿权8个1 931.83万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入1 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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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业权出让转让
一、出台相关政策
2005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此决定第五款规定:(1)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实行有偿出让。凡有多家竞争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2)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3)已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采矿,必须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按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有偿出让采矿权,原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原采矿权人放弃继续采矿的,按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重新出让采矿权。(4)凡属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主动放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矿业权灭失。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进行矿业权出让的,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5)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
鼓励因矿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改造、重组、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禁止和限制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分割转让。(6)切实加大对违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违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受让人按无证勘查、开采处理。(7)各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有关税费。(8)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政府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一律在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和交易。
2005年9月30日,时任常务副省长在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讲话。“讲话”中强调: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加大利用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力度。研究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凡属各级政府出资探明或需要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的矿产地,其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必须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和交易。凡有多家竞争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坚决杜绝场外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凡属地质情况简单,可直接进入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各地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基础上,根据规模大小,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拍卖收益一律进入财政笼子,不得“体外循环”。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该《通知》中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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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省政府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创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申请:(1)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变更扩大范围和转让申请,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中型以上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申请以及探矿权人已完成勘查工作为申请采矿权需要转让探矿权的除外。(2)对探矿权的延续、保留和变更(不含扩大范围)申请,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申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审批。(3)对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的探矿权新立及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各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尽快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以便省厅依法进行审批。
2006年,省政府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严
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中第十七条探矿权的出让方式: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属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十九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低品位、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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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冶矿产或者因开采条件限制需要采用特殊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矿产地的采矿权;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培育和发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第三条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第四条规定: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第七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持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等文件。
按照《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规定,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平台,确认交易结果,提供法律和技术服务,并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为矿业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任务是: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业权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规范矿业权取得和依法流转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把中心建成全省专业性的矿业权交易平台,逐步发展为面向全国和东南亚的国际性矿业权交易中心。中心住所及矿业权交易场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018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楼。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决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业务;承办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发布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信息;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提供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技术、业务咨询;对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受委托,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矿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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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编制3人,设主任、副主任、管理人员各1名。 2006年,《关于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探矿权
转让申请受理的范围和条件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的通知》执行。(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交易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转让申请人、受让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二是转让申请人委托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3)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4)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5)申报要件及材料。
2007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制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详见下表。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表12-2
交易及服务类别 | 计费 基价 | 交易额 | 收费标准 | 缴费对象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一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 | 受让方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4% | |||
500~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 | 3% | |||
1 000~5 000万元(含5 000万元) | 2% | |||
5 000万元以上 | 0.8% | |||
转让 (二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 |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 1.5% | |||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1% | |||
500~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 | 0.8% | |||
1 000万元以上 | 0.5% |
二、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案例
(一)探矿权出让案例
拍 卖
红河州绿春县倮德铅锌矿探矿权出让。为了积极探索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实现 “公平、公开、公正”出让矿业权,在现场踏勘、科学规划并充分考虑当地老百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了云南省首例空白区块探矿权“红河州绿春县倮德铅锌矿探矿权”,以200万元为拍卖底价,最终以2 160万元成交,拍卖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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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矿业权市场
挂 牌
永仁县中和镇牛棚子铜矿探矿权挂牌出让。拟出让勘查区面积:18.6797平方千米,出让年限3年。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2007年11月23日做出了《关于委托永仁县国土资源局承办永仁县中和镇牛棚子铜矿探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永仁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具体办理。
协 议
富源县补木煤矿探矿权出让。为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规模开发富源县大河矿区的煤炭资源,保障国投曲靖煤电一体化工程的实施,以有偿协议方式将富源县补木煤矿探矿权出让给国投曲靖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探矿权价款8 341万元。实现了优势资源向优势行业、优势企业聚集。
(二)采矿权出让案例
拍 卖
华宁县挖土处磷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0.3347平方千米,出让年限不超过10年。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9月26日做出《关于委托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华宁县挖土处等采矿权拍卖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办理具体工作。
挂 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日《关于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镇雄煤矿区西朗沟井田采矿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及省厅的安排,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24日历时4个月完成了镇雄县西朗沟煤矿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储量备案、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等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拟于2007年1月下旬到2月上旬以挂牌方式出让云南省镇雄县西朗沟煤矿采矿权,出让采矿权矿山名称为“云南省镇雄县煤矿矿区西朗沟煤矿采矿权”,矿区面积为23.346平方千米,经委托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采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并确认价款为5 617.73万元人民币,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建议挂牌起始价(底价)为人民币5 80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采矿权出让年限为30年。经过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依据省政府关于对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镇雄煤矿区西朗沟井田采矿权的请示》的回复意见,最终以5 900万元由成都地奥集团镇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摘牌获得,省国土资源厅和成都地奥集团镇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交易双方于2007年2月9日签订《云南省镇雄煤矿区西朗沟煤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
绿春县半坡乡新寨金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781
米至880米,可采储量6.0742万吨金矿石(金金属量218千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 2006年11月6日做出《关于委托绿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绿春县半坡乡新寨金矿采矿权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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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工作的通知》,委托绿春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具体工作。2006年12月12日,出让方省国土资源厅与受让方昆明泉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绿春县新寨金矿采矿权出让合同》。
协 议
姚安县红梅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拟出让矿区面积0.2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130米至1995米,可采储量38.92万吨矿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9月28日与云南弈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姚安县红梅铁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YNKQCR200709),成交价为112万元,出让年限不超过10年。
三、云南省矿业权转让案例
探矿权转让案例。“云南省会泽县马路磷矿区勘探”探矿权转让。勘查区块面积: 7.85平方千米,探矿权许可证号为5300000510086。转让方为会泽县鑫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为云南银港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1 890万元,2007年5月25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2007年6月18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转让。
采矿权转让案例。师宗县永胜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采矿权转让。矿区面积:0.5685平方千米,采矿许可证号为5300000510260。受让方为云南滇东云电投煤业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2 290万元,2007年11月1日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2007年 11月2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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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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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批准,自1989年开始试点成立矿管公安,全面负责查处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矿管公安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授予治安处罚裁决权,并发给法律文书;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矿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矿产资源法》,保证
《矿产资源法》的实施;负责查处发生在辖区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案件,依法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好矿区治安,并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到1993年全省已有21个县(市)组建矿管公安机构,配备矿管公安人员135人。
2002年7月15日,成立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为正处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20人,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是国土资源部门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云南省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全省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案件。
主要职责是:(1)制定有关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组织开展对全省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3)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立案查处全省范围内重大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配合国土资源部查处涉及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对省厅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4)负责全省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研究提出防范违法的政策性措施和完善立法的建议;(5)负责对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业务领导;检查和督促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6)指导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对州、市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7)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8)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的统一制作;(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共有执法监察队伍91个,全部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其中,正处
级1个(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副处级1个(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大理市、祥云县和富源县执法监察大队编制级别为副科。执法监察人员编制数为876人,实际共有770人,平均年龄37.7岁,其中,大专以上文化有596人,占总数的77.4%,其中研究生学历4人。具参公管理的523人,事业单位106人,其余为工勤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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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监察工作
一、1979~1985年
1979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专门班子起草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开始建立健全了管理机构。但是,直到1983年以前,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仍然是主要集中在地质找矿方面,由云南省地质局负责,基本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的职能,遑论统一规范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1983年4月,云南省地质局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增加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职能,各项管理工作开始逐步完善。但仍未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工作主要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兼顾。
二、1986~2007年
(一)矿业开发秩序治理整顿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乡镇集体及个体采矿的突起,各级地方政府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生产秩序,在省内资源开发较集中的市、县或矿区,几乎每1~2年就要对矿业秩序进行一次治理整顿。全省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治理整顿的内容、重点、目标各有侧重。
第一阶段(1986~1995年):此阶段的重点是清理整顿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目标是定点划界,使之依法持证开采,促使全省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1986年4月5日,省矿管委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通知》,在各地、州、市、县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的活动。
1987年4月15日,省矿管委提出《对乡镇矿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报省政府,明确提出在清理整顿中要按“三先三后”(先国营、后集体,先整顿、后发证,先易后难)和“四定”(定采矿范围、定采矿人数、定办矿负责人、定采矿期限)的原则进行,至年底,有24个县通过清理整顿,对乡镇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1988年1月,省矿管委下发《对乡镇矿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同年8月,又下发
《关于抓好首批县、市、清理整顿的通知》,至1989年,全省有70多个县(市、区)全面开展了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当时,全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共13 212个(其中集体4 184个,个体9 028个),经清理整顿登记发证5 989个(其中正式证3 430个,临时证2 559个;在正式证中,集体2 475个,个体955个)。
“八五”期间,省里集中抓影响较大的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治理整顿工作。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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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文山州砚山县芦冲铅锌矿正在勘探,群采一哄而上,乱采滥挖,严重干扰了地质勘探工作,在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文山州委、州政府派出270多人的工作组和公安武警进驻矿区清理整顿,清除非法采矿人员4 000多人,炸封非法矿硐110多个,维护了矿区正常的勘探秩序。
兰坪铅锌矿自1985年以来,进行了十多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1992年1月,省政府在兰坪县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为保证“大兰坪”的顺利上马,州、县政府对矿山进行了清理整顿,将矿区范围内的乡镇及个体采矿全部撤出。
全省乡镇小煤矿量多面广,无证开采多,安全技术条件差,安全隐患大,是影响全省矿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省政府成立了省煤炭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实行地、州、市、县清理整顿目标责任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对煤炭的清理整顿。仅曲靖市,在“八五”期间就封、停无证小煤井2 000多个。
“八五”期间,采金热升温,矿山秩序出现混乱。1994年省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云南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省地矿厅又制定了《云南省黄金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重点黄金矿区开展了专项治理整顿。
至1995年底,全省12 306个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中,有9 592个持证开采。持证率集体矿山91.25%,个体67.2%。
第二阶段(1996~2000年):此阶段以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契机,开展了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治理整顿,以取缔无证勘查和开采,查处和打击越界开采,关闭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小矿山,调处“热点”“难点”资源纠纷为重点,促使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1996年1月16日,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对全省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作部署,并成立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县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1997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同年7月22日,召开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维护、规划及实施方案》等文件。
1998年,省政府下发《云南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州、市、县,从1998年至2000年6月,分期分批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省政府领导与各地(州、市)主管领导签订维护矿业秩序目标责任书。
1999年,省地矿部门加大对资源纠纷的调处力度,先后多次派员调处个旧矿区、陆东煤矿、会泽铅锌矿的资源纠纷,还配合国土资源部调处和解决纳拉煤矿的资源矛盾。
通过坚持不懈的治理整顿,关闭了大批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小矿山,全省矿山总数,从1995年的12 580多个减少到2000年末的6 542个。据统计,仅1998~1999年,全省共取缔无证采矿5 432个,责令停采821个,追缴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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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251.35万元,调处资源纠纷254起。全省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的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2001~2004年):此阶段主要以整顿、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推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矿山安全生产为重点。
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后,省政府将省国土资源厅增补为全省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并增设 “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工作组”。7月26日,召开了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9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有省、州(市),县三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各大矿业公司、地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的工作。11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发出后,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12月4日,省政府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发至各州(市)、县及省直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至年底,全省16个州(市)和大多数县都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开展此项工作。
2003年,按国土资源部的安排,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治理整
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执行。通知要求对重点矿区和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据统计,通过2001~2004年的清理整顿,全省累计共查处或炸封无证采矿16 723个
(次),调处资源纠纷700多起,吊销采矿许可证108个,注销采矿许可证759个,责令停产整顿矿山3 539个,查处越界开采矿山153个,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53起,追缴资源补偿费294.25万元。各州(市)按省的统一部署,完成了对元阳金矿区、镇沅金矿区、个旧锡矿、兰坪铅锌矿、会泽铅锌矿等重点矿区和钨、锡、铅、锌、磷、黄金等重点矿种的专项治理及对煤炭勘查开采的清理整顿。
第四阶段(2005年以后):此阶段主要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005年
8月4日,针对近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急剧升温出现了“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私自转让炒作矿业权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8月17日,省政府成立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8月18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9月29日,省政府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9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10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了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耀武,副主任蒋铮、周文贤。之后,全省16个州(市) 129个县(市)区,比照省的模式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同年10月28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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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存在的“六乱”(乱占、乱采、乱卖、乱批、乱收、乱管),决定用两年多时间,分三个阶段,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
2005年为第一阶段。全省开展“三查”。至年底,共清查无证非法采矿行为2 240起,越界开采110起,取缔非法采矿点2 545个,责令停产整顿58个;清理勘查项目中,查处无证勘查313起,以采代探35起,非法转让矿业权35起;在清理矿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共查出41人涉嫌参与办矿入股分红。
2006年为第二阶段。4月11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时任常务副省长作讲话,要求实现“三大目标”:治乱工作全面完成;治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治本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突出“六个重点”,打好第二阶段攻坚战。 6月7日省国土资源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探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于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探矿权的清理、复核、抽查、上报。7月2日,省政府发出《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7月28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于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采矿权的清理、复核、抽查、上报。在2006年,曾5次组织督查组赴全省16个州(市)、近100个县(市、区)进行督查指导。至2006年底,全省“治乱”任务全面完成,共取缔非法采矿行为10 495起,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2 481个,查处无证勘查375起,注销勘查证792个,查处越界开采298起,非法转让采矿权89起,吊销采矿许可证1 102个。完成7个重点矿区和钨、锡、锑、稀土等矿种的专项治理工作。
2007年为第三阶段。以资源优化整合作为整顿规范工作重点。4月29日,省整顿和规
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作重要讲话,提出三个方面的任务:(1)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3)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7月16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发《云南省 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7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进一步全面部署安排2007年的整顿规范工作。以高压态势,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共处理无证勘查68起,无证开采2 923起,越层越界开采112起,以采代探38起,关闭非法和不合格矿山777个,注、吊销勘查许可证552个,罚款58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39人。矿产资源的整合到年底,在全省保有储量中, 74%的锡,64%的铅锌,60%的铜,71%的铁,50%以上的磷,实现了向大型矿业企业集团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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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二)动态巡查
云南省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建立于2005年,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为其标志。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遵循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教育与惩处,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本级巡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作为本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作为本级动态巡查工作组织实施责任人。全省分为5级巡查网络,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区等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和矿产违法行为发生较频繁的地区为重点,结合面上巡查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其中,省级每半年对各州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6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120天不少于一次;县级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4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90天不少于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2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全面巡查每60天不少于一次;农村国土资源信息监察员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聘用,开展不定期巡查。为实现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求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做到定期巡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每次巡查都由巡查人员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探矿、采矿手续是否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等内容。一次巡查结束后,则填写省厅统一印制下发的
《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动态巡查台账》,记录动态巡查的时间、区域、事项、人
员和结论等基本情况。
对各地的动态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从机构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3个方面进行考核,分为落实、基本落实、不落实三个等次。对考核为落实等次的,由考核单位在辖区范围内通报表彰;考核为不落实等次的,由考核单位在辖区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本年度在本系统内开展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共组织4次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发现2件违法案件,分别是丽江七别古铁矿违法用地案和富源青龙煤矿二号井非法采矿案。均已督促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共组织2次矿产资源动态巡查。
(三)案件查处
云南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地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种类齐全,资源蕴藏丰富。近几年,矿业市场出现过热的气候,国际国内矿产品价格不断攀升,矿产品开发利润空间不断增大,因此,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社会投资纷纷涌向矿产业,矿业勘查、开发十分活跃。由于受矿产品价格上涨的利益驱动,各种矿业违法行为大量发生并不断增加。大量涌现的矿业违法行为在扰乱正常的矿业勘查、开发秩序的同时,还造成矿业纠纷增多、涉矿上访和信访增多、安全隐患增多、生态环境破坏和破坏浪费资源等各种不良后果。为维护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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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业勘查、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促进云南省矿业经济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按照“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矿业勘查、开发的监管,加大对矿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自2005年以后,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4件,结案 4件,罚款8万元。2001年至2007年,全省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5 011件,其中,无证开采4 358件、越界开采236件,非法转让采矿权112件,其他矿产违法案件305件。结案4816件。吊销勘查许可证7个,吊销采矿许可证340个,罚款2 107万元,行政处分18人,刑事处罚169人。历年来查处的案件数分别是:2001年立案3件,结案3件;2002年立案1 216件,结案1 282件;2003年立案696件,结案687件;2004年立案705件,结案505件;2005年立案 1 863件,结案1 826件;2006年立案591件,结案553件;2007年立案413件,结案384件。从数量上看,2005年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数、结案数居于历年之首,主要是2005年国务院下发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后,云南省高度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全面深入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清查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乱纪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2006年以后全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秩序实现了根本好转。
第三节 矿产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推进而逐渐展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法制,从而启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组成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具有基础性的两部行政救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行政进入以事后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阶段。《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颁布实施)则进一步完善了以事后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依法行政模式。
以此为基础,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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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行政复议
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矿产资源管理被纳入行政复议范围。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在行政复议范围上延续了《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于199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于 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地质矿产部1992年发布施行《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部
2001年7月27日发布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对矿产资源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复议工作人员、复议职责、复议范围、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履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颁布实施《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1995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2005年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建立了七项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制度。
国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门规章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即《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规范共同构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
二、矿产资源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并于1990年施行,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矿产资源管理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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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省政府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发布
〈云南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具体自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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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支撑。地质科学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而土地科学和国土资源管理是新兴学科,起步相对较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云南省地质构造复杂,地层层序完整,岩浆活动频繁,变质作用强烈,矿产资源品种多、储量大,为地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地质科学依附于外人而为英、法殖民主义者在云南开发矿业和修建铁路服务。1911年,地质科学家丁文江从欧洲回国,首先在云南作地质研究。1925年,朱庭古组建云南省实业厅地质调查所,创办地质测量讲习班培养专业人才。抗日战争爆发后院校搬迁西南,昆明有西南联大地质系,澄江有中山大学地质系,聚集了一批科研人员。1937,中央地质调查所在昆明设立办事处。1938年,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曾在西南联大举行年会,与会20余人发表论文多篇。1947年,私立昆明五华文理学院建地质系,1950年9月并入云南大学矿冶系。这一时期,一些专家学者和经济部门,在云南进行了不少地质矿产调查研究,为今后云南地质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科学技术蓬勃发展。1954年昆明工学院成立,在采矿系
设立地质专业,后建地质系。1956年昆明地质学校成立,设普查勘探和坑探两个专业。重庆地质学校与之合并后,增设地球物理、地形测量、钻探等专业。1957年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后,于次年组建区域地质测量队和地质研究所,从此云南有了专门从事地质矿产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的机构和队伍。1962年,地质研究所合并于西南地质研究所。1964年,云南省地质局又组建综合研究队。至1965年底,完成了全省1∶100万区域地质测量,编制出一整套第一代小比例尺地质矿产综合图件,全面开展了1∶20万区域地质测量(后称地质调查)。当时,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受到普遍重视,地质矿产科学研究从观察描述、综合分析走向理性归纳和概括。1963年云南省地质学会学术年会上,发表学术论文27篇,出现了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中科院云南分院曾设立昆明地质研究所专门从事基础地质研究,在花岗岩和超基性岩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科学技术和教育受到严重削弱,直到1978年全国
科学大会前,可提出的科技成果仅有32项,且大多数是1965年以前完成的。 1978年以后,科学技术得到振兴和发展。云南省地质局设立了科学技术处,西南冶金
地质勘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相继成立地质研究所。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由初期的 24人发展到100余人,设有地层古生物、区域地质、矿床和岩矿测试等研究室。地质科学研究和地质矿产调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基础地质工作取得丰富成果的同时,找到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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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铅锌矿、新平大红山铁矿、东川铜矿等一大批大型超大型矿床。20世纪90年代初,发现和探明了镇沅金矿、蒙自白牛厂银多金属矿、兰坪白秧坪银多金属矿等大型超大型矿产地。提交矿产资源储量:金145吨,银10 764吨,铅锌450万吨,硫铁矿2 300万吨。自1996年实施“三江特别找矿计划”以后,围绕重点成矿区,找到了德钦羊拉铜矿、香格里拉普朗铜矿、兰坪白秧坪铜多金属矿、思茅大平掌铜多金属矿、文山铝土矿等一大批大型超大型矿床。探明储量:铜400万吨,金172吨,铅锌1 366万吨,银10 758吨,锡6.1万吨,铁矿石 1 505万吨,钴1 444吨,铝土矿7 000万吨等,这是近年来取得的地质找矿成果。西南“三江”成矿带云南段,有望成为我国一个新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资源基地。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科技工作在增强国土资源科技实力和科技创新能
力,提高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1年3月设立科技处,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开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问题”课题调研,负责完成了全省16个州
(市)、130个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管理调查。并就现代科学技术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作简要的分析,为部科技司和云南省提供了第一手数据。(2)利用云南省毗连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独特的区位优势,积极广泛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调研研究。(3)协助省科技厅完成云南省科技基础资料平台建设规划调查项目和日常的涉及国土资源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4)组织完成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7个自由探索项目和2001年和2002年度科技项目报部、报省请奖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了“土地资源遥感调查”课题研究。完成《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研究》《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重点、难点和对策研究》《蒙脱石固体电解质的应用项目》等报告。(5)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做好“十五”期间年度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个人材料的初审、申报工作。推荐西南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西南岩溶石山地区滇东—攀西片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云南硅灰石综合开发利用、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昆明地热田模型研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等项目申报国土资源科技奖。
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组织云南省申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人选的推荐、申报工作。
经过审查、遴选,推荐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李文昌、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杨伟光作为我省申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的正式人选。最终,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李文昌获得国家“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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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机构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厅研究所及综合研究队,成立于1959年。 1962年地质部决定与新成立的西南地质科学研究所合并,云南省地质局重新组建综合研究队。编制了1∶100万昆明幅地质图、成矿规律图,开展金刚石、铂、汞、铁、铜矿床的研究,并为“三五”规划编制整理了一批基础图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综合研究队被迫解散,人员下放。1972年12月,在原综合队的基础上组建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截至1990年底有职工117人,其中科技人员101人,具高级职称的有31人,具中级职称的有44人。20世纪80年代以后,取得了十分丰富和重要的科研成果,为云南省地质科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找到一大批矿产地提供了科学预见和依据。
2000年后,组建为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仍保留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牌子。主要从事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至2007年,提交了一批地质找矿成果。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
1978年,成立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开展云南省富铁矿、锡矿、铜矿研究,完成科研成果40余项。《个旧—大厂及其外围地区锡矿成矿地质条件找矿方法研究》
《滇西锡矿带成矿远景研究》等获国家科委和云南省政府优秀科技成果奖。机构改革后,主要职能是承担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下达的研究课题和岩矿化验测试任务,并开展对外技术咨询、小型选矿厂设计、工程钻探施工等,进一步与市场相结合。
(二)学术团体
云南省土地学会
1990年8月17日,成立云南省土地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由29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5人,石瑶任理事长,张绍艺、郝锋、郭来喜、樊永吉等任副理事长,王经培任秘书长, 1993年8月增选李如林为副理事长;第二届理事会于1995年3月2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62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4人,李如林任理事长,郝锋、毛昆明、王经培、庄艺任副理事长,王经培兼任秘书长;第三届理事会于200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64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22人,张耀武任理事长,余蕴祥、马竹敏、郝锋、全健、李华任副理事长,郝锋兼任秘书长。
1991年5月,成立地籍、法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土地经济、土地复垦等6个专业组。共有会员548人,团体会员12个,其中89人加入中国土地学会。1995年增设土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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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与遥感为7个专业组,其他专业亦进一步完善。2003年12月,改建为8个专业委员会。设立了学术及科普工作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地籍专业委员会、土地经济专业委员会、土地规划专业委员会、土地法学专业委员会、土地开发整理专业委员会、移民搬迁开发专业委员等。2005年10月,设立土地咨询服务部。至2007年底,共有会员715人,团体会员54个。于2006年8月在网上重新登记的中国土地学会会员有57人。
学会成立后,所办季刊《云南土地》于1991年10月开始发行。2004年第一期起改名
《云南国土》,为双月刊。截至2007年底,已出版73期。召开学术会议4次有10篇论文参加1990年、1992年和1994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会议交流。梁洛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问题的探讨》获中国土地学会“青年土地科技奖”。1994年以后,承担了一些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科研项目。
2002年8月31日至9月4日,由云南省土地学会主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在昆明召开,主题是“土地规划与土地信息系统”。来自全国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 100余人与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云南省副省长陈勋儒参加会议。台湾“中国地政研究所”所长林英彦作了题为《台湾农地保护政策之演变》的学术报告。1994年以来的主要学术活动见表14-1。
云南省土地学会获国土资源部优秀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两项:德宏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罗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4~2007年云南省土地学会学术活动一览表
表14-1
名称 | 年月 | 备注 |
云南省土地市场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 1994年 | 由省科委下达的课题 |
城镇土地定级估价课题研究 | 1994年 | 与地县土地局联合开展 |
2002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土地规划与土地 信息系统 | 2002年8月 | 由云南省土地学会主办 |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03年12月 | 交流学术论文18篇 |
基于GIS的城市土地供给管理技术方法与美国的实践 | 2004年4月 | 学术讲座 |
云南省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课题研究 | 2005年2月 | 由省政府下达的课题 |
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考察 | 2005年5月 | 学术考察,考察团为15名会员 组成 |
土地规划与政策 | 2005年8月 | 学术讲座 |
全国国土资源资料交换中心云南分中心一期工程建 设研讨会 | 2005年8月 | |
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研讨会 | 200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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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名称 | 年月 | 备注 |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运用与土地信息技术发展 | 2006年9月 | 为学术年会,交流论文8篇, 28篇编入论文集出版 |
国土资源资料运行研讨会 | 2006年12月 | |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 | 2007年1月 | 学术讲座 |
3S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运用 | 2007年5月 | 学术讲座 |
当前云南省土地管理的几个热点问题 | 2007年6月 | 学术讲座 |
资源环境的时空模拟理论与方法 | 2007年9月 | 学术讲座 |
生态脆弱区域的土地利用——理论与国际经验 | 2007年10月 | 学术讲座 |
云南省地质学会
云南省地质学会的前身是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成立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9月,我国最早的一批地质学家孙云铸、杨钟健、马希融、尹赞勋、谭锡畴等都曾在云南工作并担任学会职务。民国三十五年(1946)6月,改为云南省地质学会。民国三十六年
(1947)8月又改为中国地质学会昆明分会,选举邓玉书为书记。 1960年1月,成立云南省地质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由19人组成,祁山任理事长,宋作
欣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由35人组成,吴志远任理事长,肖明山任秘书长。设立4个专业委员会和4个工作机构。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学会被迫停止活动。1978年6月,按照中国地质学会和云南省科协通知要求,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研究、筹备并恢复学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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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学会第三届至第八届组织机构一览表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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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2
第三届理事会 (1979.3) | 第四届理事会 (1984.1) | 第五届理事会 (1990.3) | 第六届理事会 (1994.10) | 第七届理事会 (2000.8) | 第八届理事会 (2004.12) |
理事会由56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5 人) 理事长:何发荣、李希勣(继任) 副理事长:黄佑文、俞开基、肖安源、范承钧、和志强、杜万荣、柳贺昌 秘书长:李希勣、丁 贻礼(继任) | 理事会由55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3 人) 理事长:李希勣 副理事长:黄佑文、俞开基、柳贺昌、罗君烈 、王祖关、林仁惠、王万书、杜万荣 秘书长:丁贻礼、黄 景行(继任) | 理事会由65人组成 (其中常务理事23 人) 理事长:陈西京 常务副理事长:罗君烈 副理事长:王万书、任治机、杜万荣、林仁惠、罗君烈、张光典、张翼飞 秘书长:黄景行 | 理事会67人(其中常务理事23人) 理事长:陈西京 常务副理事长:罗君烈 副理事长:孙家聪、刘宗选、汪毓煌、钟瑞、张光典、张翼飞、彭程电 秘书长:张继光 蒋志文(继任) | 理事会78人(其中常务理事23人) 理事长:李晓明 副理事长:王学龙、周跃军、郎志钧、李连举、罗启亮、何伟、梁永宁、钟瑞 秘书长:陈宇同 | 理事会66人(其中常务理事41人) 理事长:李连举 常务副理事长:赵劲副理事长:郎志钧、麻建明、何伟、罗启亮、郭远生、李文昌、梁永宁、程明辉秘书长:陈宇同 |
工作机构: | 工作机构: 1. 学术组;2. 科普组;3. 培训教育组; 4. 咨询服务组;5. 编辑出版组;6. 组织组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咨询服务部;3. 编辑出版部;4. 对外联络部; 5. 青年部;6. 老年部;7. 组织工作部; 8.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科技咨询部;3. 编辑出版部;4. 外联部;5. 青年部;6. 组织部;7. 老年部;8. 经费管理 组;9.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部;2. 编辑出版部;3. 青年部;4. 老年部;5. 组织部; 6. 学会办公室 | 工作机构: 1. 学术编辑部;2. 地学旅游科普部;3. 组织部;4. 学会办公室 |
组织委员(2人);
编辑出版委员(5 人);3. 科普委员(3 人);4. 学术活动委员(6人)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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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第三届理事会 (1979.3) | 第四届理事会 (1984.1) | 第五届理事会 (1990.3) | 第六届理事会 (1994.10) | 第七届理事会 (2000.8) | 第八届理事会 (2004.12)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5.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6. 探矿工程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 5. 矿山地质6.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7. 数学地质;8. 物化探; 9. 科普工作;10. 前寒武纪地质;11. 探矿工程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 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5. 矿山地质;6.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7. 数学地质8. 物探化探;9. 科普工作;10. 前寒武纪地质;11. 探矿工程;12. 地质教育; 13. 劳动保护;14. 云南农业地质 | 专业委员会: 1. 地层古生物;2. 岩矿地化;3. 构造地质区域地质;4. 矿床地质;5. 矿山地质; 12. 地质教育;13. 科普工作;14. 农业地质;15. 旅游地学; 16. 宝石玉石;17. 分 析测试 | 专业委员会: 1. 基础地质;2. 水工环及灾害地质;3. 探矿工程及劳保;4. 物化探;5. 科普工作; 10. 农业地质;11. 矿床及矿山地质 | 专业委员会: 1. 地质矿产;2. 岩土工程灾害地质;3. 物化探遥感;4. 石油地质;5. 宝玉石及测试;6. 地学信息数字处理;7. 非矿地质 |
会员总数:1 171人 | 会员总数:2 739人 | 会员总数:3 285人 | 会员总数:3 357人 | 会员总数:3 586人 | 注:2003年对全体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会员总数:1 582人 |
前寒武纪地质;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8. 物化探;9. 探矿工程;10. 劳动保护;11. 数学地质;
宝玉石岩矿地化;
分析测试;8. 数学地质;9. 旅游地质;
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云南省地质学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自1980年起,长期连续举办全国青少年地学夏令营云南营;开展纪念“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1997年12月,被中国科协主办的《学会》杂志评选为“省级学会之星”。自2001年起参加组织“全国科技活动周”,并被评为云南省先进集体。2003年获省政府授予“云南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6年获云南省科协年度目标考核一等奖,获中国地质学会颁发的先进集体奖励。
学术活动涉及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农业、环境、旅游等多个领域,为我省地学发展和中外科技交流起到促进作用。主要学术活动见表14-3。
1987~2007年云南省地质学会主要学术活动一览表
表14-3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锡矿学术会议(4天) | 1987年1月 | 与会71人,提交论文48篇 |
王学仁:路径分析及其应用;关于异常观测 数据方法评述;离散资料回归分析 | 1987年2月 | 数学地质专业学术年会,与会54人,提 交论文17篇,会期6天 |
杨式溥:遗迹化石和遗迹相 | 1987年6月 | 中国地大研究生部教授;学术报告 |
迪维:古湖泊学的新进展和喀斯特湖区湖 泊学水文学问题 | 1987年6月 |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教授;学术报告 |
泰国地质矿产及地热梗概学术报告会 | 1987年7月 | 安姆扭亚查为团长的泰国高级地球物理 学家代表团演讲 |
S.T.哈恩斯:沉积岩和火山岩中找金新思路 | 1987年7月 | 加拿大布罗克大学教授, 金矿地质专 家;学术报告,与会300余人 |
陈光远:成因矿物学与找矿矿物学 | 1987年8月 |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学术报 告,与会29个单位79人,省外19人 |
迪恩:论寒武纪奥陶纪冈瓦讷大陆 | 1987年10月 | 英国卡迪夫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 55人 |
斯里:40Ar/39Ar年代学;北巴基斯坦拉达克地区地质和地球化学;美国北西部大陆 岛弧缝合线的地质年代学 | 1987年11月 | 美国地质学博士;学术报告,与会100余人 |
G.C.Amffutz:层控矿床的评述 | 1987年12月 | 德国海堡大学教授、岩矿所所长 |
成矿系列讨论会及学术讲座 | 1988年1月 | 学术交流3天,郑明华(成都地院)等3 位教授讲座5天,与会92人共8天 |
柯尔特:利用微机模拟煤矿 (层)底板推断断层;煤矿技术经济评价 | 1988年1月 | 西德煤田地质学家考察云南小龙潭、恩洪、后所、羊场等煤矿后作学术报告, 与会45人 |
云南省矿产资源监督暨矿山地质学术年会 | 1988年3月 | 与会165人,会期4天,提交论文11篇。 |
孙殿卿:地质力学的发展及其在找矿中的 应用 | 1988年6月 | 中科院学部委员、地科院副院长;学术 报告 |
D.F.桑斯特:沉积岩中的喷发矿床,砂岩 型层控铅锌矿床 | 1988年9月 | 加拿大矿床地质学家、博士,与会7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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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云南省前寒武纪矿产学术讨论会 | 1988年12月 | 提交论文14篇;非金属矿产、昆阳群 |
遥感信息及图像处理技术在找矿及资源预 测中的运用 | 1988年12月 | 学术讲座,14个单位31人参加 |
扎里茨基:顿涅茨煤田黏土岩夹矸及地质 意义 | 1989年2月 | 苏联哈尔科夫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 50余人 |
云南省巍山扎村金矿氧化矿堆浸法提金技 术可行性研究 | 1989年3月 | 项目负责人黄景行,与第三地质大队巍 山县政府合作,具较高实用价值 |
云南省首届农业地质研讨会 | 1989年12月 | 33个单位60余人参加提交论文23篇 |
微型计算机地质运用程序推广会 | 1990年1月 | 与会50余人,发数据273套磁盘258盒 |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 1990年3月 | 204人出席,范承钧、柳贺昌、张俊昌作 学术报告,评选优秀论文73篇予以表彰 |
曹亚澄等:同位素示踪在农业上的运用 | 1990年6月 |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高级实验师,河北农科院副研究员陈良等人也作了学术 报告,并在云南进行农业考察 |
斯 迈 里 : 大 陆 漂 移 理 论 不 能 解 释 的 几个问题 | 1990年6月 | 美国第三纪研究中心主任,爱尔兰大学 教授;学术报告,与会50余人 |
马克·布莱纳:佛罗里达半岛湖泊学及阿 克丘比湖内营养负荷 | 1990年7月 | 美国佛罗里达州博物馆博士;学术报 告,与会50余人 |
环境地质与建筑地基学术会议 | 1990年9月 | 与会61人,提交论文23篇 |
矿山地质技术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场 经验交流会 | 1990年11月 | 在一平浪煤矿,与会70余人,交流材料 14篇 |
云南元古界地质矿产学术研讨会 | 1990年11月 | 与会77人,提交论文22篇 |
全国旅游地学第五次学术年会 | 1990年12月 | 与会57人,提交论文46篇,云南主办 |
B.C.Burchfie:关于青藏高原大地构造的一些 认识 | 1991年1月 |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学术报告,与 会60余人 |
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五届一次年会 | 1991年2月 | 出席75人,提交论文48篇 |
云南省金(银)矿床学术研讨会 | 1991年3月 | 37个单位82人参加,提交论文45篇 |
全省第二届青年地质学术交流会 | 1991年3月 | 提交论文120篇,评选优秀论文18篇 |
地质制图LIBMGP程序包和地质科学程序讲 习推广会 | 1991年5月 | 15个单位41人参加,操作演示30余小 时,复制光盘452片,提供数据110份 |
全国高校《地质学基础》研究会 | 1991年5月 | 会期6天,与会48人,提交论文32篇 |
邵跃:矿区化探学术报告 | 1991年5月 | 地矿部物化探所副所长、研究员 |
李志华:定深度电法勘探学术报告 | 1991年8 月 | 冶金部一勘局总工程师;与会60余人 |
P.Copper:生物礁的地理分布 | 1991年8月 | 加拿大劳伦大学教授;学术报告,50人 |
哀牢山地质矿产学术讨论会 | 1991年9月 | 26个单位69人参加,提交论文25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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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卢加基:遥感与地质之运用;许良基:世界性白金矿床—非惯例白金矿床;白纳 姆:贵金属矿床成矿模式 | 1991年8月 | 三人均为美国教授,受邀同来云南进行地质考察和学术讲座,与会60余人 |
物化探学术交流会 | 1991年9月 | 28个单位74人参加,提交论文50余篇 |
康普斯顿:早寒武世年代讨论 | 1991年11月 | 澳大利亚科学院院士;学术报告 |
灾害地质与建筑地质学术报告会 | 1991年12月 | 80余人参加,内容广泛结合云南实际 |
云 南 省 首 届 现 生 动 物 与 古 动 物 学 学术讨论会 | 1991年12月 | 与省动物学会联办,73人出席,提交论 文53篇,其中地质古生物20篇 |
H.沃弗纳:古太平洋和特提斯之间的岗瓦 讷-联合古陆阶段 | 1992年4月 | 西德科隆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35 人 |
池三川:当代矿床学的新进展 | 1992年4月 |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与会50余人 |
云南省矿山地质找矿暨资源合理开发经验 交流会 | 1992年5月 | 87人出席,会期3天 提交论文42篇,其中大会交流31篇 |
云南省风景旅游地学研究会成立暨学术会 议 | 1992年6月 | 26个单位50余人参加 |
固体矿产勘查自动化系统微机绘制钻孔柱 状图培训班 | 1992年7月 | 与地矿局联办,参训20余人,提供软 件、软盘、说明书及标准化手册 |
B.C.伯奇菲尔:两种不同类型的造山带 | 1992年7月 | 美国科学院院士、麻省理工学院教授; 学术报告,与会50余人 |
庆祝中国地质学会成立70周年大会暨学术报告会 | 1992年10月 | 会期3天207人出席李树基副省长参加, 编辑出版《学术报告会资料汇编》及 《论文摘要专辑汇编》入编论文96篇 |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学术研讨会 | 1992年12月 | 74人出席提交论文14篇 |
全国第三届构造地球化学学术讨论会在 昆明召开 | 1992年12月 | 与会80人提交论文达100余篇 |
云南省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五届二次年会暨宝石矿产学术考察研讨会 | 1993年6月 | 7省市24个单位39人参加,在提交论文中筛选12篇编入《矿物、岩石地球化学专 辑》(<云南地质>1994年第1期) |
中国古生物学会昆明组成立30周年纪念和 学术讨论会 | 1993年10月 | 45人出席,提交论文41篇,其中10篇编 入专辑 |
刘本培:层序地层学研究方向和动向 | 1993年4月 |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50人 |
沃夫纳:关于冈瓦讷相地层 | 1993年 | 德国教授;学术报告,与会40余人 |
纳特:特提斯东部的演化过程 | 1993年11月 | 德国汉诺威地质和矿产研究院博士; |
汉克:泰国北部的地球动力学剖面 | 1993年11月 | 德国杰廷根大学教授 |
前寒武纪地质研究现状及展望学术讨论会 | 1993年11月 | 与会32人, 提交论文17篇, 四川郝子 文,青海王云山作学术报告 |
涂光炽:成矿理论和地学有关问题 | 1994年1月 | 中科院地学部主任,教授,与会60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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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赵大鹏:地质异常与找矿;正路彻也:资源开发和地球系统科学;佐藤兴平:日本 的花岗岩及有关矿床 | 1994年8月 | 赵为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教授;正路为东京大学教授;佐藤为日本地调所主任 研究员,与会40余人 |
彼卡鲁瓦:阿尔巴尼亚蛇绿岩超消减作用 及其与洋中脊的亲和性 | 1994年9月 | 意大利菲拉拉大学地质学院院长国际地 科联IGCP蛇绿岩项目负责人 |
圣娜:上地幔温压测量的进展及上地幔 交代作用 | — | 学术报告,与会20余人 |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年会 | 1994年10月 | 175人出席,提交论文133篇,汇编专集 |
江·西莫门:美国卡林金矿地质 | 1994年10月 | 美国高级地质师;学术报告,40余人 |
板谷彻丸:藏东及云南构造变形;古地磁变动与年代测定;河流沉积物的沉积模式;硅藻遗骸群集与沉积环境;海外古人类与古生物调查;元谋竹棚甘棠组地质年 代测定 | 1994年12月 | 参加中—日《元谋盆地晚新生代含古猿地层》综合项目的日方专家板谷彻丸教授等6人,分别做了6个题目的学术报告,与会25人 |
晋宁优质烤烟生产的土壤地质背景与施肥 | 1995年3月 | 学会组织14位农学、地学专家进行农业 地质考察并取得的研究项目 |
95物化探数学地质研讨会 | 1995年9月 | 50余人,提交论文40篇,大会交流21篇 |
玛丽·多蒂:国外勘查地球化学新方法新技术;计算机处理地质数据的方法及其效果 | 1995年12月 | 澳大利亚聘请的美国物化探专家一行分别作的学术报告,并现场作了数据处理 演示 |
云南省铜多金属矿床学术研讨会 | 1996年6月 | 35人出席,柳贺昌、孙家聪、罗君烈作 学术报告,提交论文10余篇 |
组团赴京参加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云南 代表团由29人组成) | 1996年8月 | 作学术报告6人次,参展获二等奖,22篇 论文入编大会论文集;地质路线5条 |
云南省地质学会‘96学术报告会 | 1996年11月 | 200余人出席,12个专题报告,会期2日 |
云南前寒武系铜金矿及滇西地质矿产学术 研讨会 | 1997年5月 | 30余个单位85人出席,提交论文27篇, 17位代表发言,4位专家作学术报告 |
第三届青年地质学术交流会 | 1997年8月 | 提交论文30篇,20余人参加学术交流 |
物化探数学地质学术研讨会 | 1997年9月 | 48人出席,提交论文22篇 |
云南地学服务大农业学术研讨会 | 1998年1月 | 18个单位30余人出席,总结十年成果 |
牛之琏:瞬变电磁法在我国运用的现状 | 1998年2月 | 中南工业大学教授;学术报告,与会30 余人 |
第三届全国宝玉石学术研讨考察会在昆明 召开 | 1998年3月 | 学会主办,124人出席,李树基等省领导 参加,会期4天,会后赴腾冲考察 |
岩溶石山地区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研讨会 | 1998年10月 | 与黔桂湘鄂川6省联办,60余人出席,会 期5天 |
罗清华等:东南亚新生代演化的新认识 | 1998年10月 | 罗清华、钟孙森为台湾大学教授,李通 艺为台师大教授应邀作学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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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内容 | 日期 | 备注 |
云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学术研讨会 | 1998年12月 | 51人出席,提交论文40余篇其中23篇在 大会交流 |
庆祝云南省地质学会成立60周年暨学术报 告会 | 1999年6月 | 120余人出席,李树基、涂济民参加,评 选论文119篇入编专辑出版 |
朱正亚:麻省理工学院及ERL研究方向; | 1999年9月 |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勘探地球物理 学会核心会员博士应邀学术报告 |
西部大开发数学地质地球物理学术讨论会 | 2000年11月 | 60余人出席,20余篇论文大会交流 |
林品荣:数组电磁新方法在矿产资源勘查 与评价中的应用-保山核桃坪数组法试验 | 2005年1月 | 地科院研究员;学术报告 |
张世山: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发现的地质意义和国际地层界线对比的 依据 | 2005年4月 | 与石油学会联合组织的地层剖面野外地质考察活动,45人参加,在晋宁梅树村 剖面陈列馆作学术报告;张为教授 |
云南省青海省矿业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 云南省第二届科技论坛 | 2005年9月 | 参与筹备并提交论文14篇,协助完成向政府提交的专题报告,从加大地勘力度 保护地质环境发展循环经济论述 |
赵大鹏: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李文昌:三江国家矿产资源富集区的 地勘成果 | 2005年9月 | 赵为中科院院士中国地质大学教授,李为云南省地矿局总工程师院士专家;学 术报告会,与会300余人 |
澄江寒武系古生物群落和断裂湖泊抚仙湖 的考察 | 2006年3月 | 野外地质考察63人参加,中科院南京古 生物所陈钧远教授等作了讲解 |
西南三江南段国家级矿产资源富集区现场学术研讨会 | 2006年5月 | 与会82人,李文昌、钟瑞、范玉华作学术报告对北衙金矿雪鸡坪斑岩铜矿小红 山硅卡岩铜矿进行现场考察 |
与台湾地质学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地质考察 | 2006年11月 | 赴台北地质考察团一行53人陈宇同为团 长历时11天 |
龙陵黄腊玉研究 | 2006年 | 新类型玉石,成果在《云南地质》发表 |
云南省地矿行业实验室技术工作会议 | 2007年4月 | 10个部门27个实验室53人出席,历时5天 王苏明叶家瑜周金生等专家讲课 |
地勘原始数据质量研讨会 | 2007年9月 | 与会50余人 |
煤质专业学术交流会 | 2007年10月 | 美伊利诺斯州地调所周诚林教授,中国 矿业大学代世锋教授作学术报告 |
二、科技成果
(一)科技专著
1974年以后,云南地质矿产科技工作者撰写了一批专业科技著作,代表着这个时期云南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这是云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今后云南地质科学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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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74~1990年云南地质矿产科学技术专业著作一览表
表14-4
书名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出版社 | 备注 |
云南化石图册 | 陈根保等15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74年 |
云南中生代红层 | 勾韵娴、叶春辉、陈丕基、潘华璋、 蓝绣 | 南京古生物所、云南地矿局、云南冶金地 质勘探公司 | 科学出版社 | 1975年 |
云南中生代化石 | 南京古生物所 | 中国科学院 | 科学出版社 | 1977年 |
砂岩铜矿地质—滇中砂岩铜矿床的实践与 认识 | 云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云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冶金工业出版社 | 内部发行1977年 |
怎样找钾盐矿 | 第十六地质队 | 云南省地质局 | 地质出版社 | 1978年 |
西南区区域地层表 (云南分册) | 曹仁关等12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地质出版社 | 1978年 |
宝鼎煤矿地质特征 | 戴恒贵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地质出版社 | 1981年 |
个旧锡矿地质 | 李树基 张志信等9人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 司 | 冶金工业出版社 | 1981年 |
云南东部震旦系-寒武 系界线 | 罗惠麟、蒋志文、 武希彻等5人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2年 |
云南地质与矿产 | 杨荆舟 | 云南省地质矿产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4年 |
中国云南晋宁梅树村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 | 罗惠麟、蒋志文、武希彻、宋学良、欧阳麟、邢裕盛、刘桂芝、张世山、 陶永和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中科院地质科学研究所、昆阳矿务局昆阳磷矿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4年 |
云南曲靖地区中志留世—早泥盆世地层及 古生物 | 方润森、江能人、范健才、曹仁关、 李代芸等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5年 |
云南的双壳类化石 | 郭福祥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人民出版社 | 1986年 |
云南思茅盐矿地质 | 袁品泉、夏文杰、李 敏 许 效 松 、 陈 进、榭东岳 | 云南省地矿局、成都地质矿产所、成都地 质学院 | 地质出版社 | 1986年 |
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地区重要金属矿产 成矿特征及分布规律 | 李永森、周伟勤、陈文明、史清琴、 陈福忠 | 中国地质科学院、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 | 地质出版社 | 1986年 |
云南富源晚二叠世— 早三叠世孢子花粉组 合 | 欧阳舒 | 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 科学出版社 | 19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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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续 表
书名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出版社 | 备注 |
滇西西矿带成矿规律 | 施琳、陈吉琛、吴上龙、彭兴阶、唐 尚鹑 | 云南地质科研所、云南第三地质队、云南 物探大队 | 地质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变质杂岩—1∶200 万云南省变质地质图 说明书 | 薛玺会、熊家镛、蔡麟孙、胡英、陈 鼎昌、黄明卿 | 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 | 云南科技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元谋盆地晚新生代地层和古生物 | 江能人、孙荣、梁其中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 《云南地质》增刊,云南省地质 学会主办 | 1989年 |
腾冲地热 | 中科院青藏高原科 学考察队 | 北京大学等 | 科学出版社 | 1989年 |
云南大红山古火山岩 铁铜矿 | 钱锦和、沈远仁 | 云南省地矿局第一地 质大队 | 地质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省区域地质志 | 熊家镛、王义昭、 张远志、薛玺会 | 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 质调查队 | 地质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蒋家沟泥石流观 测研究 | 吴积善、康志成、 田连权、章书成 |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 与环境所 | 科学出版社 | 1990年 |
昆明盆地晚新生代地质与沉积演化 | 刘宝理、萧永林、罗建宁、李希勣、 贝丰等 |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云南省地矿局 | 重庆出版社 | 1990年 |
云南昆阳群地质 | 吴懋德、段锦荪 | 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 所 | 云南科技出版社 | 1990年 |
(二)获奖成果
至1990年底,云南省地质矿产科技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有133项。其中,获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励17项,国家级奖励3项,国务院部委奖励71项,云南省奖励42项。部分项目以省外科研单位为主或参与,均为云南省的科研项目。
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励的地质矿产项目表
表14-5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云南大红山前寒武系海相 火山岩铁铜矿床 | 云南省地矿局第九地 质大队 | 个旧锡矿地质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 公司308地质队 |
云南兰坪铅锌矿地质特征及稀散元素的综合利用 | 云南省地质局实验室、第十一地质队 | 岩溶水的勘查及岩溶地基处理技术 | 云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云南省电力 局、勘测设计院 |
云南前寒武纪变质岩系地 层划分与对比 | 云南省地矿局科研所 及部分地质队 | 渡口煤田宝鼎矿区煤层对 比 | 云 南 省 地 质 局 第 八、九、十地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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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地质力学在找水中的应用 | 云南省地矿局水文地 质队 | 滇黔桂碳酸盐岩油气勘探 远景 | 滇黔桂石油勘探指 挥部 |
城市地下热水的调查勘探 和开发利用 | 云南省地矿局水文地 质对 | 我国第一个大型古钾盐矿 床 | 云 南 省 地 矿 局 第 十六地质队 |
我国第一个大型铂矿床 | 云南省地矿局第十八 地质队 | 电阻率法勘探干扰异常消 除方法的研究 | 云南大学、冶金地 质勘探公司 |
滇中含铜砂岩型铜矿床的找矿勘探实践与研究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昆明工学院 | 直流电法推断解释的若干问题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中南矿冶学院、云南大学、昆 明工学院 |
云南大姚砂岩铜矿的岩相 及成矿特点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昆明工学院 | 云南前寒武系的研究 | 昆明工学院 |
砂岩铜矿地质-滇中砂岩 铜矿床的实践与认识 | 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获国家级奖励的地质矿产项目表
表14-6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主要完成人 | 等级 | 获奖 类别 | 获奖 时间 |
个旧锡矿地质 | 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李树基 张志信 江育楠 | 四等奖 | 国家自然 科学奖 | 1982年 |
滇西锡矿带成矿规律及找矿方向 | 云南省地矿局科研所、测试中心及部分地质队 | 范 承 钧 施 琳陈吉琛 吴上龙彭兴阶 唐尚鹑刘素芳 徐德才 赵明开 | 二等奖 | 国家科学进步奖 | 1991年 |
滇池地区磷资源的开发 研究 | 云南省地矿局第一地质 大队 | — | 三等奖 | 国家科学 进步奖 | 1989年 |
1992年获国家土地局科技进步奖的科研项目表
表14-7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主要完成人 | 等级 | 获奖时间 |
昆明市宜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研究 | 宜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公室、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土地局规划处 | 李兴发 梁洛辉 吕家从万思顺 夏 天 王志勇李树茂 沈桂元 杨灿章庄胤增 保必灿 马华聪 贾曼华 段菊芬 唐天麟 | 二等奖 | 1992年 |
云南省福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福贡县土地管理局 | 郝兴中 陈建平 卢培泽宋浩昆 和向东 张祥瑞 李继夺 克忠才 | 三等奖 | 19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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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科技教育
1995年获国家土地局土地调查优秀成果奖项目表
表14-8
项目名称 | 获奖单位及主要参加人 | 获奖等级 |
镇康县土地详查 | 镇康县土地局朱均太等 | 三等奖 |
嵩明县城镇地籍调查 | 嵩明县土地局付莉等 | 二等奖 |
昆明市五华区城镇地籍调查 | 五华区土地局巩振坤等 | 三等奖 |
昆明市盘龙区城镇地籍调查 | 盘龙区土地局王云发等 | 三等奖 |
1996~1997年获云南省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项目表
表14-9
项目名称 | 主要完成单位 | 获奖等级 |
楚雄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楚雄州土地局、云南省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院昆明分院 | 一等奖 |
华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华坪县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土地学会、云南大学、华坪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办 | 一等奖 |
玉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 | 一等奖 |
宣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宣威市“两规”办、宣威市土地 局、云南省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一等奖 |
嵩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嵩明县土地局、中科院自然资源综 合考察委员会 | 二等奖 |
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安宁市土地局、云南省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 二等奖 |
寻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寻甸县土地局、寻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云南省农业工程研究设 计院 | 三等奖 |
马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 马关县土地局、云南省土地学会、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 | 三等奖 |
广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广南县土地局、云南省土地学会、 云南省地理研究所 | 三等奖 |
宣威市城市地籍调查 | 宣威市土地局、国家测绘局第六地 形测量队 | 一等奖 |
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主要科技成果:(1)西南“三江”铜、金、多金属成矿系统与勘查评价项目获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西南 “三江”南段有色金属基地勘查项目获2004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老挝万象平原钾镁盐矿勘查评价项目获2005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西南岩溶石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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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滇东—攀西片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云南硅灰石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分别获国土资源部授予的2004年度国土资源科技一、二等奖。(4)中国西部大开发云南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研究、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遥感综合调查等项目被省政府授予2003年度云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5)云南省土地资源详查、云南省玉溪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与对策、昆明地区早寒武系澄江动物群等项目获云南省2001年度科技进步三等奖。(6)《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28个规划项目分别获国土资源部授予的2005年度“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优秀成果”奖。蒋铮等10名同志被授予2005年度“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三、成果应用
实施数字国土战略,积极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建设。数字国土工程是国土资源管理重要的一项工作。到2007年,全省共开展了8个市、县政务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的试点,完成了 90个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8个县建成综合性土地管理信息系统,8个州、市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建成内部局域网、公众信息发布网站(外网)。开发了内部信息发布系统、公文流转和督办系统。
基础地理信息方面。已完成1∶50万、1∶25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及高程模型数据库建设,正进行1∶5万、1∶1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建库工作。近年来又开展了土地遥感监测,为实现土地遥感动态实时监测打下了基础。在以上工作中基本形成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和服务的技术体系。
土地资源信息方面。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台账、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等单项业务的信息系统初步建立。通过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
地质矿产方面。已基本完成1∶50万数字地质图形库、1∶50万数字矿产图空间数据库和 1∶20万地球化学数据库建设;1∶50万~1∶100万航磁数据库、重力数据库、矿产地数据库和遥感数据库均在建设中;围绕矿政管理建立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矿产储量数据库等一批登记和统计数据库,其中探矿权受理、登记发证率先实现了电子政务、窗口办文;地质档案管理系统已投入运行,入库数据千余文件。地质馆藏数据全文献数字化已完成120 余档,为实现地质数据管理和服务现代化摸索了路子,打下基础。
地质环境方面。已启动地质灾害、地质旅游和遗址保护等基础数据库和系列图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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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教育培训
无论是土地资源的管理还是矿产资源的管理,都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1987年机构建立初期,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机构合并以前,省、地(州)、县(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积极开展了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地质矿产部门管理人员虽然绝大多数来自国家正规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但偏重于地质勘探专业,经济管理人才仍十分缺乏,并存在知识老化的现象,同样进行了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机构合并以后,制定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和措施。印发《关于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厅机关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每年制定计划都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由厅党组研究解决。教育培训经费逐年增加,从2000年10万元到2006年50万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了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全方位的岗位教育。建立了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学历教育
人事教育部门针对干部学历水平的差异,积极制定规划实施多层次的学历教育,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党校、电视大学函授学习,与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班等多种形式,在全系统开展干部职工的学历教育。通过多年的努力,使国土资源队伍从大专以上学历不足 10%,转变为以大专以上学历为主,并有不少人完成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的学历水平。
各市(州)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学历教育成果表
表14-10
地区 | 职工总数 (人) | 研究生 (人) | 大学本科 (人) | 大学专科 (人) | 中专 (人) | 备注 |
昆明市国土资源系统 | 1 170 | 48 | 178 | 95 | — | 博士1名 |
昭通市国土资源系统 | — | — | — | — | — | |
曲靖市国土资源系统 | 1 011 | 3 | 190 | 400 | 68 | 1987年大专以上占8%, 中专占44.4% |
玉溪市国土资源系统 | 546 | 3 | 226 | 224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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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职工总数 (人) | 研究生 (人) | 大学本科 (人) | 大学专科 (人) | 中专 (人) | 备注 |
思茅市国土资源系统 | 567 | — | 106 | 282 | 143 | 83人参加与财贸学院联 办大专班72人取得学历 |
临沧市国土资源系统 | 680 | — | — | — | — | |
保山市国土资源系统 | 401 | — | 40 | 124 | 31 | |
丽江市国土资源系统 | 411 | — | — | — | — | |
文山州国土资源系统 | 807 | 5 | 145 | 406 | 251 | 1989年大专以上占4.8 %、中专占44.8% |
红河州国土资源系统 | 786 | — | — | — | — | |
版纳州国土资源系统 | — | 1 | 43 | 160 | — | 1987年大学本科2人专科 13人 |
楚雄州国土资源系统 | 643 | — | 67 | 191 | — | |
大理州国土资源系统 | — | 12 | — | 42 | 58 | 研究生为在读、国土资 源学院尚有11人在读 |
德宏州国土资源系统 | 315 | 4 | 72 | 189 | 50 | 大专以上占干部总数 84.13% |
怒江州国土资源系统 | 214 | — | 6 | 28 | 25 | 参加学历教育46人次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 22 | — | 5 | 14 | 2 |
二、岗位教育培训
自1987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先后组织和参加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举办的各种培训。并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按照先培训再上岗,用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在以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为主要师资的基础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别举办了各种岗位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有土地详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层农田保护区规划、城镇地籍申报确权、土地评估、土地登记、拍卖师、测绘技能、土地新闻写作、土地政务信息、土地执法监察、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行政执法等。通过教育培训考试,取得相关的业务培训证书、职业资质证书和岗位教育合格证书。还有部分人员通过出国考察、访问学者等形式对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进行学习、探讨和借鉴。省国土资源厅机关2006年举办培训班13个,参加培训2 748人次。2007年举办培训班6个,参加培训1 450人次。参加国土资源部、省级部门培训班共 113个,参加培训326人次(含部分市州局长)。
各市(州)局2006年举办培训班34个,参加培训1 609人次。2007年举办培训班176
个,参加培训10 128人次。参加当地有关部门培训班135个,参加培训1 09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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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国土资源信息化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效率、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国土资源信息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信息。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起始较早,在2000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前,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主要是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云南省地矿局承担。
土地资源信息化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就开始采用CAD和 MAPINFO等专业技术软件开展地籍调查、土地规划和土地详查等专业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早期的建设模式主要是为解决土地详查、城镇地籍日常工作大数据量处理的问题,在应用软件方面多以单数据管理或是数据属性管理加CAD图形方式为主。之后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进步,小型桌面地理信息系统MAPINFO的广泛应用,以及MAPGIS、ARC/ INFO、GENAMAP等国内外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在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得到应用。云南省的土地信息化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末已进入GIS平台时代。
矿产资源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早在1984年云南省地矿局成立了云南地矿局计算中心负责全省地质矿产信息化工作,早期的工作以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财务电算化、计算机知识普及以及对局的基层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扶持,研制的财务管理、地质资料管理软件在全国推广并获原地矿部科技成果奖多项。从1996年开始,信息化工作从原来的以计算机普及为主转变为以地质矿产信息化建设为主,开展了多项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及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信息化建设。随着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初步形成了社会普及型的成果图形数据库和更具前沿性的地学空间数据库两个系列,并展现出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根据《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程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4月)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在“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总方针的指导下,确定了云南省“十五”及“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为宗旨,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建立较为完整的国土资源信息化体系,初步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从此,云南省在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及基础数据资源的建设、积累、管理、利用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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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及制度建设
一、国土资源信息化机构建设
2000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列为今后的两项基础性工作,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主要由厅领导及厅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并组建了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是国土资源厅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1)编制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及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承担省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建立具有多种空间分析和决策支持手段的向国内外开放的现代化国土资源信息综合服务体系;为全省国土资源数字化、行政管理信息化、机关办公现代化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指导基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及专业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并提供技术服务;对地市级及其以下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质量监控。(2)负责省级国土资源数据库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服务;承担国土资源文本资料档案及实物标本管理和馆藏建设并向社会提供服务。(3)跟踪国土资源管理和科技发展国际动态,开展国内外国土资源形势的动态分析,开展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进步的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持。(4)开展有关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5)受委托承担国土资源网上信息发布、主页管理。(6)承办部、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到2007年底,全省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大多成立了国土资源信息化领
导小组,并设立了相应的日常办事机构。昆明、红河、玉溪、曲靖、大理等州(市)以及少数县(市)还成立了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并调整充实了信息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形成了一支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兼职队伍,人员专业涉及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测绘、GIS、遥感、计算机等方面。
二、信息化制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为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先后于2004年7月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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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源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3月制定《金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计算机设备与耗材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国土资源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于2001年初编制完成《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五”规划》《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于2004年10月编制完成《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十五”后两年实施方案》;于2006年9月编写《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对顺利开展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证作用。
三、信息化经费
为保证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了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10%用于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不但省厅信息化建设资金有了一定保障,也为州(市)、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模式,解决了部分建设资金。
第三节 基础数据库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存在大量的空间数据库和与空间数据有关的属性数据。加速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大信息资源积累是国土资源信息建设的基础工程。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特点,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使用的数据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地理和地学基础数据库,二是土地资源数据库,三是矿产资源数据库,四是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对这四类数据库的内容、管理级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见表15-1至表15-4。
基础地理和地学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数据库使用级别 | 地学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 级别 |
1∶5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5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1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20万~1∶25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2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5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5000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10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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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土资源 信息化建设
续 表
1∶1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 | 1∶25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国家级 |
1∶5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 | 1∶500万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国家级 |
1∶1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 | 1∶60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国家级 |
1∶25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20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5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工程地质图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10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国家级 | 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 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1∶400万基础地理数据库 | 国家级 | 环境地质图数据库系列 | 省级、国家级 |
— | — | 矿产地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土地资源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2
土地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 管理级别 | |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 1∶1万~1∶5万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县级 |
1∶5万~1∶10万地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地级 | |
1∶25万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 省级 |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1∶1万~1∶5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包括乡级规划数据) | 县级 |
1∶2.5万~1∶10万地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 家级(部分) | |
1∶25万~50万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
地籍数据库 | 县级城镇地籍数据库 | 县级 |
县级农村地籍数据库 | 县级 | |
地价数据库 | 县级土地市场数据库 | 县级 |
县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城镇基准地价数据库 | 省级 | |
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县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农用土地分等定级数据库 | 省级 | |
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 | 县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县级 |
地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地级 | |
省级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包括农地转用、征用)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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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土地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 管理级别 | |
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县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数据库 | 省级 |
矿产资源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3
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级别 | |
矿业权管理数据库 | 县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 国家级 | |
省级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探矿权登记数据库 | 国家级 |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县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县级 |
地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省级 | |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 国家级 | |
县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储量登记数据库 | 省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 |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 省级 |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 国家级 | |
县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县级 | |
地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地级 | |
省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省级 | |
国家级矿山开发利用数据库 | 国家级 | |
省级矿产资源潜力数据库 | 省级 | |
国家级矿产资源潜力数据库 | 国家级 | |
全国矿产资源可供性数据库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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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数据库与数据库管理级别
表15-4
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 | 数据库管理级别 | |
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 | 地下水环境管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 |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 | 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质遗迹管理数据库 | 省级、国家级 | |
地质灾害管理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
地热与矿泉水管理数据库 | 地级、省级、国家级 |
根据以上内容和管理级别,“十五”期间,云南省结合国家“数字国土”工程的建设,通过资金、技术的指导,在省级业务部门和各州(市)、县(市)的配合下,按分工负责、分级承建、统一标准组织验收的原则下,完成了部分相关的图形、属性数据库建设,采集了大量的实时数据,在日常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基础地理和地学数据库
按照管理职能分工的不同,基础地理数据库由国家和省级测绘局或相应的主管部门统一建设、更新和维护,地学基础数据库由云南省地矿部门统一建设、更新和维护,并将相关基础地理数据库提供国土资源国家级、省级数据中心使用,并基本形成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和服务的技术体系。
到2007年底,在基础地理数据库建设方面,全省已基本完成1∶50万、1∶25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及高程模型数据库建设,正进行1∶5万、1∶1万地理图空间数据库建库工作。
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始于1993年,1995年后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至2007年,已具初步规模,形成社会普及型的成果图形数据库和更具前沿性的地学空间数据库两个系列,并已展现出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部分数据库的建设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技术支撑,由省统一组织安排与建设。至2007年底已建设完成的数据库,详见表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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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础地学数据库建设情况
表15-5
基础地学数据库 | 完成情况 | |
数字地质图数据库 | 1∶5万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35个标准图幅 |
1∶20万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全省82个标准图幅 | |
1∶50万数字地质图图形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 | |
1∶50万数字矿产图空间数据库 | 2000年10月完成,共包含矿床593 个,其中大型矿床123个,中型矿床193个,小型矿床277个。矿点 1 025个 | |
1∶250万数字地质图图形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 | |
水工环数据库 | 1∶5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8个标准图幅 |
1∶20万数字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完成全省52个标准图幅 | |
1∶75万云南省水工环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 需进一步增加地质灾害调查成果 | |
物化探数据库 | 1∶20万地球化学数据库 | 全省已完成水系沉积物测量,39个 元素数据库建设 |
1∶50万航磁数据库 | 完成部分 | |
1∶50万重力数据库 | 完成部分 | |
重砂数据库 | 1∶20万自然重砂数据库 | 完成全省82个标准图幅,共录入自 然重砂采样点20万个 |
矿产地数据库 | 云南省矿产地数据库 | 完成截至2004年底云南全省1 769个 矿产地数据库建设 |
为进一步满足国土监测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需要,加大以卫星遥感手段为主要技术支撑的土地与矿产资源执法力度,为开展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审批、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提供了直观、真实的基础资料,同时,也为电子政务系统审批管理工作提供直观、准确的地理参考数据。自2005年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运用 RS技术,有序地开展了卫星影像数据库建设。该项工作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建基于地面分辨率为2.5米的覆盖全省的卫星数字正射影像图建设,本项工作主要采用法国的SPOT5卫星数据为数据源,至2007年底,先后分两次采购了全省约33万平方千米的存档SPOT5卫星影数据,数据时本分布在2003年至2006年之间,在此基础上,先后分三期,委托国内具有一定资质的作业单位,通过全野外采集影像控制点并叠加1∶5万数字高程模型,完成了全区域的1∶1万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入库工作。除此之外,全省还有约6万平方千米的影像数据空白区,主要分布在永德县、双江县、景谷县、普洱县、墨江县、新平县及砚山等地,将于2008年通过收集其他相同精度的卫星数据进行补充。二是对70个用地量较大的地区,通过购买近期存档数据或编程采集的方式,购买了70个城市规划区的美国QuickBird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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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的卫星影像数据,其中最小面积64平方千米,最大面积(昆明)430平方千米,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这部分地区的1∶5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库。
二、土地资源数据库
多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数据,这些数据由于受当时技术手段、管理体制的限制,大都以纸介质形式存在,不但不便于使用,而且更新比较困难,更不能满足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至2007年底,全省共完成“云南省1∶50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云南省1∶50万土地开发整理数据库”“云南省1∶25万各州、市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组织实施90个县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54个县市完成“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部分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数据库建设。
云南省土地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表
表15-6
数据库名称 | 完成情况 |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 目前已经完成全省1∶5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16个州(市)1∶25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以及约90个县1∶1万主比例尺的空间数据库建设,下一步工作主要 通过整合、集中,解决平台不一、分散管理等问题 |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 已经完成省级1∶50万比例尺,16个州(市)1∶25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及重点城市1∶2.5万-1∶7.5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1∶1万主比例尺的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基本上没有开展 |
城镇地籍数据库 | 配合国家地籍数据库的建设,完成了54个用地量大、地价较高、土地交易量大的县(市)所在地地籍 数据库建设。 |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数据库 |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数据库建设基本上没有开展,必须有序开展此项工作,使国家对 土地价格进行统一监控 |
三、矿政数据库
云南省矿政数据库主要包括矿业权管理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库。
云南省围绕矿政管理建立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矿产储量数据库等一批登记和统计数据库。到2007年底,全省共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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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云南省探矿权管理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建设。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于2003年4月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数据主要来自“2000~2010年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告书及附图、附表。其基础地理数据在云南省1∶25万基础地理数据基础上简化缩编而成;基础地质图为云南省1∶100万地质图;矿山数据来自“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数据库”相关内容;矿产地数据主要来自“矿产地数据库”(云南部分)。全省各地、州、市、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图件资料差异较大,数字化程度低,比例尺不一致,绝大多数均无数字化的矿产资源现状图或规划图。其中比例尺为1∶25万的有文山、曲靖、保山、思茅和临沧,比例尺为1∶20万的有楚雄和德宏,比例尺为1∶30万的有红河,昆明市、曲靖市和楚雄州有数字化的矿产资源规划图。各地、州、市、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尚未建设。探矿权管理数据库:探矿权勘查登记和地质调查信息目前由“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该系统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合开发。该系统数据库包
含属性数据库和地理底图图层数据两部分。其中属性数据库共有20个,分别为勘查项目受理,勘查项目登记,项目变更,勘查项目完成信息,项目档案,不予登记,地质调查,国家规划区域,年检资金信息表,探矿权使用费,项目处罚记录,探矿权人信息,勘查资格表,参数表,系统用户,综合词表,矿类词表,矿产代码词表,行政区代码,新旧图幅对照表。
自2002年全国推广应用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以来,云南省省级探矿权管理数据库于 2002年底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自2003年开始在全省16个地州及各县,开展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使用,至2007年底云南省探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已受理:已登记的探矿权信息有2 867条、已受理的探矿权信息有5 872条、不予登记的项目1 299条。
采矿权管理数据库: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于2002年对省级采矿权管理数据库进行完善、维护、数据更新等工作;完成了16个地、州、市“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调试、建库工作;完成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建库、汇总工作。于2003年完成了省、地、州、市、县级采矿权管理数据库的联网工作。
2003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采矿权信息系统为切入点,在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清理和建库工作,并已取得成效,据初步统计,通过清理建库,纠正各种不规范的采矿许可证 600多个,处理交叉重叠80多个,全省累计录入采矿权信息数据6 500条,初步建立起云南省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至2007年底云南省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已受理:采矿权登记项目8 978个、采矿权变更登记项目1 198个、采矿权延续登记项目2 177个、划定矿区范围1 235个、国家规划区域 42个、采矿权注销登记469个。
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建设,是国土资源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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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字国土工程”之一的矿政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空间库的通知》要求,项目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承担,数据库建设历时一年,于2004年12月完成。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是矿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库,其借助于计算机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建立在统一、规范的坐标体系下显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形态,实现了与探矿权管理数据库,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整合,为矿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方便。其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设置、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矿政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涉及省、州、县
三级系统,数据采集工作量巨大,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10%的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登记入库工作,剩余部分信息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录入完毕。
四、地质环境数据库
地质环境数据库的建设始于2001年,这部分数据库的建设以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技术支撑,由省统一组织安排与建设。到2007年底全省已完成“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数据库”“云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云南省地质公园数据库”的建设。云南省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数据库的建设自2001年开展工作,2001~2005年完
成:宁蒗、南涧、永胜、昭阳、东川、腾冲、云龙、景东、兰坪、澄江、盈江、禄劝、梁河、施甸、昌宁、金平、临沧、盐津、彝良、石屏、德钦、河口、凤庆、会泽、泸水、红河、绿春、武定、新平、元谋、镇沅、维西、贡山、福贡、云县、富源、玉龙、永善、永平、陇川、西盟等县的建设;2006年~2007年完成:香格里拉、宾川、漾濞、大关、鲁甸、峨山、富民、个旧、华坪、景谷、弥渡、墨江、巍山、元江、易门、威信、瑞丽、潞西、绥江、水富、镇雄、巧家、安宁、嵩明、寻甸、石林、宜良、江川、红塔、弥勒、通海、华宁、麒麟区、沾益、马龙、陆良、师宗、罗平、屏边、蒙自、建水、开远、马关、文山、西畴、砚山、泸西、禄丰、双柏、南华、牟定、永仁、楚雄、普洱等54个县(区)的建设。其余的县将在2008年安排开展。
云南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的建设,于1996年完成了1990~1995年昆明市区及近郊
国家级及省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2001年完成了1996~2000年昆明市区及近郊国家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部分分站国家级监测点水位、水质及基本情况数据入库;自2001年以后开始基本正常化,即随年度将上一年(主要是国家级监测点,省级点部分入库)监测数据入库。地州分站国家级监测点数据,由于地州监测分站管理权属当地地勘单位,管理体制不畅,加之监测经费严重不足,缺少设备,因此,只有部分分站监测数据入库,多数分站未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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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公园数据库的建设自2004年开始,至2007年底已完成大理苍山国家地质公园、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玉龙黎明—老君山国家地质公园、云南澄江动物群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云南石林岩溶峰林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数据库的建设。
第四节 计算机网络
根据《全国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统一规划,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各级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运行的局域网。第二,连接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广域网。
第三,提供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的国际互联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网按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建设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信息网与国际互联网之间在物理上完全分开,全省国土资源局域网络由物理上断开的内网(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和外网(运行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系统)两部分。其中,内部局域网选择千兆位以太网或快速以太网三层交换技术,通过物理布线和配置相应级别的交换机连接各前端机。外部局域网通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连入国际互联网。
一、广域网
为实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与所辖的16个地州、128个县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络联网,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更好地指导、监督下级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的要求和云南省政府国土资源的实际需求,设计出省厅与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局域网结构。
在广域网方面:按照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云南省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专网,开展国土资源远程网络建设,构建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业务专网。到2007年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与全省16个州市及80个县开通了国土资源远程网络,同时,建立省、州(市)视频会议系统,满足省到州(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视频会议和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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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1 云南省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业务专网结构图
二、局域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已完成局域网建设,并于2005年10月投入使用。网内包括1 100个信息点,其中,内网点近500点,并采用无盘工作站支撑了150台终端服务,外网可提供 200个左右的客户端与Internet连接;配备近20台各种服务器,主干千兆网络连接,并且百兆到桌面;内外网通过物理方式隔离,提供较好的信息安全和病毒防护。
在局域网方面:省通过省级承担80%以上的资金投入,为全省各州(市)、县(市)统一建设机关局域网络。2007年初,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2006年实施方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域网建设的通知》项目自2007年启动以来,到2007年底已为全省16个州(市)、50多个县(市)完成了统一标准的局域网络建设。至2008年底,全省将完成剩余近70个县(市)的机关局域网络建设工作。
图15-2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局域网的逻辑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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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内部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是以计算机硬件与网络通信平台为依托,以政策、法规、规范、标准、信息化机构以及安全体系为保障,以数据中心为枢纽,以电子政务基础平台为支撑构建的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四个组成部分。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各项业务通过国土资源内网和因特网,形成对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的应用与服务。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业务特征,国土资源综合业务系统分政务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两部分。政务管理系统包括地政管理信息系统、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集成化应用系统,运行在本级系统网络上;信息服务系统包括外部门户网站,大屏幕、触摸屏、短信服务、电话语音等多媒体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报件系统。
地政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土地规划管理、耕地保护管理(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为核心)、土地利用与市场管理、执法监察管理和地籍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矿政管理信息系统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三大部分,其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探矿权管理、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及地质灾害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
系统提供的工具可以帮助用户最快速度调阅业务审批案卷、各个部门的审批意见、案卷相关的基础地图信息和各种专业地图信息,同时可以查看与该案卷相关的会议纪要、督办信息、申报材料、案卷交接过程等,在一体化的环境下,完成案卷审批的日常操作。系统为这些日常操作,提供了简单有效的调度方法,用户可以任意切换使用地图、表格、文档管理工具,实现图、文、表一体化的信息互联管理
为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实施阳光行政,通过努力,省国土资源厅完成近40个省级办公业务流程的梳理和省厅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开发,完成的系统各项功能已能基本满足网上行政审批的需要。2005年10月,借省国土资源厅搬入新址办公的机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底开始全面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进入运行。自此,凡涉及省厅审批的事项、业务批件及各类行政公文全部经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机要、重要、紧急公文除外),进入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会签、审批,办理结果由窗口发出,实现了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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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批业务的网上流转。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公管理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业务报件审批指南》,下发《关于试行“窗口办文”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指南》和《通知》从报件材料要求、内容与程序、处室办文要求、权限设置和督办、纪律及奖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为“窗口办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推进机关政务信息化,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大厅,共设置6个对外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4个,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窗口1个,财务窗口1个,工作人员6名。至2007年底,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窗口办文”制度受理业务报件统计见表15-7。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受理业务报件统计表
表15-7
业务名称 受理 报件(件) | 综合办文 | 探矿权 | 采矿权 | 储量处 | 利用处 | 耕保处 | 规划处 | 合计 |
2005年 | — | 1 359 | — | — | — | — | — | 1 359 |
2006年 | 2 728 | 891 | 632 | 114 | 293 | 434 | 141 | 5 233 |
2007年 | 2 714 | 2 090 | 847 | 330 | 450 | 539 | 115 | 7 085 |
在2006年云南省电子政务工作会议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电子政务应用获得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授予的一个“集体应用奖”和两个“单项应用奖”的表彰奖励。
二、多级联网
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云南省三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实现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系统联网办公,是我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的最终目标。
云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多级关联型的网上审批工作环境,实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业务管理,针对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系统为各个环节提供不同的电子化辅助审核工具箱,国土资源管理多级协同工作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于信息同步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二是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协同督办。
在应用系统建设方面,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主线,在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基础上,由省厅统一开发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已开展了建设用地报批电子报盘系统、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耕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探矿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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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办文管理系统等的建设工作。
在系统推广方面,通过在省厅大力推行窗口办文制度,以办公自动化为突破口,建成公文流转、事务管理、窗口办文等系统,初步实现网上办公,以促进全省各地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认识,并通过在昆明、楚雄、红河、丽江等地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然后全面推开。至2007年底,全省试点地区已全部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同时,启动曲靖、玉溪、大理、思茅等州(市)及建水、弥勒等12个县(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推广工作。
图15-3 云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多级关联结构图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提供的协同工作环境包括:(1)单位和部门间的业务会办:可以提供部门间基于业务、公文的会办,同时提供单位间的业务和公文会办,并监督会办过程和会办结果的返回。(2)提供给领导和监督部门使用的管理监督工具,可以对业务和公文的流转过程、审批状况进行监控,可以通过红绿灯对审批时限进行督办。(3)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进度,系统支持多个部门在同一时间进行并联式审批。(4)通过采用“关联型”和“独立型”的市县联网运行模式,适应不同网络条件下的市县(区)多级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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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
实施“金土工程”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关系中国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的 “战略性”工程。2004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到国土资源部视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实施“金土工程”,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提高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通过地上查、天上看、网上管,不放过对每一块土地的监管。
“金土工程”分3期实施,用6年(2005~2010年)时间完成。第一期工程用两年
(2005~2006年),建设内容是包括:
建立覆盖国家级、31个省级和85个重点城市(由国务院直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
建立覆盖国家直接管理勘查和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分布地区(分布在350个地或市)的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系统。
建立土地特别是耕地信息、矿产资源信息的对外服务系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完工成了《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金土工程一期建设规划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执行,并于2006年12月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专家审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金土工程一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意见》的明确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做好两个方案的细化和组织实施工作,全省数据库整合工作于2007年3月开始,于6月底陆续地完成了省级及试点城市(昆明市)15个区(县、市)的7类数据库的整合建设工作,并于2007年7月上旬向部金土工程办公室汇交了数据库整合成果。
为配合全国金土工程一期系统集成部署的任务和要求,确保2007年底基本完成金土工程一期各项建设任务,结合部金土办《金土工程一期集成部署实施方案》的安排,全省于 2007年12月底前顺利地完成本地节点部统一开发和部署的应用系统界面集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分析系统的集成部署工作;运用双向网闸完成了主干网改造,实现了外网与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物理隔离。
云南省结合各地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全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内容和目标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安排。省厅通过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厅印发〈云南省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的通知》,对全省试点城市以外的金土工程项目进行了任务分解与安排,具体内容包括至2008年10月底前,全省已开通远程网络连接的州(市)、县(市)必须实现公文及审批信息网上上报和流转;继续通过省厅扶持,通过统一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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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开展5个州(市)、12个县(市)的地方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第七节 信息服务体系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是公众了解和获得国土资源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评价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土资源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潜力巨大,必须给予极大重视,针对社会的不同需求,对已有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进行提取、转换、综合和分析,可以提供面向公众的公益性信息,也可以根据管理部门的需要,为领导提供更好的辅助决策信息服务。
一、门户网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外部网站是基于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内部网站,统一发布省厅政务管理信息和基础数据,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网上受理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新模式。开展国土资源信息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预研究,优先支持面向社会的公益性信息,和面向管理部门的辅助决策信息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预研究项目,以便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结合云南省第二期政府上网工程的统一布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于2001年7月正式开通,并于2006年进行了改版升级,网站建设宗旨在于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政务工作流程、公布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审批结果、公布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土地利用、矿产勘查与开发以及地质灾害预防与预报的信息,接收社会公众邮件、投诉,改善服务质量,增强国土资源厅办事的透明度、实现政务公开,建立高效廉洁办事政府。
网站主要栏目有:国土资源新闻、国土资源动态、国土资源公告、通告、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预防、预报、资源厅简介、机构设置、通信信息、办事流程、地州国土资源专栏、云南省国土资源概况、国土资源厅地质博物馆馆藏展品图片欣赏和详细资料查询、省地质资料馆馆藏资料目录查询等。
国土资源新闻、国土资源动态:及时报道国内外及云南省各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新闻及工作动态。
国土资源公告、通告:向社会公开全省矿产资源规划,16个州(市)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违法案件、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以及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对全省范围内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等信息实行网上发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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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定期公告行政审批结果。将探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国土资源政策与法规、普及国土资源管理知识、规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网上接受群众对违法占用土地、违法探矿、采矿举报。网上接受群众对国土资源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
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及时准确地报道云南省内有关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情况,对主要地质灾害情况提供预报信息。
国土资源厅简介:简要介绍国土资源厅的政府职能、人员编制及机构情况。
通信信息:提供了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
办事流程: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厅申请、审批等各管理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办理周期。地质资料馆:收集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馆馆藏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资料目录,供
社会公众使用查询。
地质博物馆:介绍国土资源厅地质博物馆馆藏展品的精美图片、云南省主要矿产品展示和详细资料。
同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专为各地、州、市土地、矿政管理部门开设“地州专栏”,目的在于宣传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加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的业务联系。省厅要求各地、州、市土地、矿政管理部门积极调动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力量,组织有代表性的素材,与省厅信息中心合作,把本地、州、市专栏办成能更好地反映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风貌的优秀的信息栏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质量。
至2007年底全省有楚雄、迪庆、文山、昆明、红河等州(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对外服务网站已经开通,有些还建成并开通了与当地政府连接的信息服务网站。按照面向社会、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在对外服务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行政审批公告栏、厅
(局)长信箱、举报信箱和意见反馈栏等,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国土资源,进一步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
二、数据中心
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是全国数据中心的组成部分,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满足接收和管理云南省有关地、县汇交的各类国土资源数据以及保证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共享的实际需要。同时,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能更好地为本级国土资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管理和运行平台;为远程信息系统按权限调用国土资源信息提供共享和交换机制;为本级信息服务系统的信息提取提供数据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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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4 各级数据中心的逻辑结构图
在地、县数据中心尚未建立时,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数据统一由省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必须是以GIS与网络技术相融合的、网络化的地理空间集成平台。通过网络发布国土资源空间和属性信息,实现全省国土资源信息高度共享,为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查询、分析、统计、辅助决策等项服务。
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存在一个长期坚持和逐渐积累的过程,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是以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主体,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的建立自2001年12月底前完成中心网络的建设并投入使用;2002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软件的配置,完成系统开发调试、人员培训;2002年12月基本完成了以呈贡县和陆良县数据为起点的运行数据库。到2007年底云南省省级数据中心共有数据库服务器3台、Web服务器1台、邮件服务器1台及高速的交换网络和近500GB的存储空间。数据中心执行严格的基础数据汇交制,至2007年底,中心已积累了近1∶50万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1∶50万云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1∶50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16个地州的1∶25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及54个县
(市)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等一大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供使用。
三、其他信息发布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可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系统,云南省信息服务系统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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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5 云南省信息服务系统结构图
信息服务体系中最常用的是触摸屏和大屏幕演示。触摸屏和大屏幕演示是政府机关向前来办事人员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的最直接形式,它们是通过制作专门的多媒体演示系统或连接局域网上的信息查询来实现其服务的。
邮件是目前最通用的信息交换方式,通过开通邮件服务,方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进行信息交换。
四、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
信息化标准体系是信息建设的基础和信息交换体系中的核心,云南省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设在遵循国家、行业和部门信息化标准的前提下,主要以国土资源部及相关国家、地方标准为基础,建立与云南省实际特点相适应的扩充性和细化性的地方性标准,以便使全省信息交换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实现信息共享。至2007年底,已经建立《云南省国土资源数据字典》《省级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分层和编码体系》《国土资源数据库的入库标准》等一系列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
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地质成果资料是地质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广大地质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和历史纪录,也是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发展矿业所必需的重要信息源,它具有来源广泛、种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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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数量大、成本高、应用领域广、潜在价值大等特点。保存好、管理好、利用好地质成果资料,是国土资源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云南省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在2000年以前由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负责,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组建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下设资料档案馆,由原云南省地质资料档案馆、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组成,负责全省成果地质资料的保管、验收、提供利用。
到2007年底,档案馆收藏积累了我省、邻省及周边国家的成果地质资料7 903份,近 20万件,公益性地质资料数十万件,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数万卷。这些资料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投入上百亿元,经过全省地矿、有色、冶金、煤田、化工、建材、铁路、公路及水利、水电等40余个部门及单位几代地质工作者50年来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家进行有关地质学、大地构造学、矿床地质学、灾害地质学等基础研究及我省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开发矿业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2006年1月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档案大楼建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库房面积达到1 370平方米,排架长度1 300多米,密集架600立方米,专用地质资料图架 300多立方米。配备了防火、防盗、防虫、防湿等安全设施,配置了计算机、彩色扫描仪
(A0幅)、大幅面打印机及多功能快速复印机等设备。建立了专门阅览室,聘用人员负责对外提供借阅服务。
为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全社会共享,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有关规定,制定了《地质资料借阅办法》《公益性地质资料使用承诺书》《公益性地质资料使用有关规定》、阅览室《读者须知》等系列规定,并把地质资料管理、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云南省的管理规定、借阅流程公布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方便社会查询。
2002年3月19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公布,对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提出新的要求。为了扩大地质资料的应用领域、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共享的基础,实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手段现代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于2002年8月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并于2003年11月完成了馆藏7 010份成果地质资料(其中:需提交全国地质资料馆的A类目录数据2 781份)的建库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和修改,于2005年向社会提供网上查询。近几年新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资料馆管理人员对目录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做到了接收一份即录入目录数据库一份,保证向社会发布及时、准确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信息。
馆藏地质资料一直是以纸质保存,由于纸质的老化和使用中的磨损,纸介质上的信息
与计算机处于隔离状态,无法用计算机技术对其分析利用。为了有效地开展地质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资料图文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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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的精神,2000年国土资源部将“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项目列入“数字国土工程”及国土资源部“十五计划”。云南省地质资料数字化建设工作自2000年开始,经过几年来的努力,至2007年底完成了馆藏911份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加上自2006年以后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要求必须汇交电子文档,馆藏数字化成果地质资料已近2 000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坚持定期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云南省形成的地质资料,1998年至2004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地质资料共383种、689份、22 025件; 2006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地质资料96份。
馆藏公益性地质资料严格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有关规定,于2000年向社会全面公开,平均每年向全国及省内200余个单位次提供1∶20万区域地质、区域化探,1∶5万区域地质报告400余幅公益性地质资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借阅利用各类地质资料统计见表15-8。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资料档案馆地质资料利用统计表
表15-8
利用数量 时间 | 人次 | 份次 | 件次 |
1998年~2001年 | 3 250 | 6 741 | 115 409 |
2002年 | 714 | 1 616 | 26 373 |
2003年 | 770 | 2 941 | 47 295 |
2004年 | 602 | 2 046 | 45 601 |
2005年 | 478 | 1 073 | 66 373 |
2006年 | 2 631 | 5 563 | 219 808 |
2007年 | 1 485 | 3 540 | 127 203 |
六、专业档案信息服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是反映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履行的真实记载,2000年4月27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原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合并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原云南省地矿厅档案室的5 162档和原云南省土地局档案室的2 029档国土资源专业档案全部交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保管,截至2007年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档案馆馆藏国土资源专业档案37 750档。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后,对馆藏国土资源专业档案进行了清理和部分档案数字化工作,2004年对原有地政档案4 772档完成了全文扫描数字化工作。自2005年11月底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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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开始全面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运行以后,省厅所有业务报件在“窗口”接收时即完成扫描数字化,用于进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会签、审批,办理完结后在“窗口”完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归档。
2004年8月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国土资源部《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征求意见稿)》《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1991〕国土〔办〕字第41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暂行)》,对全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管理进行规范。
云南省国土资源专业档案所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根据地政管理、矿政管理的内容性质、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共分为八大类:
耕地保护类。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农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材料;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文件材料。
地籍管理类。包括土地调查文件材料(含地籍信息化建设基础数据库资料);土地权属管理文件材料;土地登记、统计文件材料;土地监测文件材料。
土地利用类。包括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批文件材料;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材料;土地交易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文件材料。
规划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文件材料;专项规划审批文件材料;科研项目申报、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类。包括采矿权申请登记、划定矿区范围、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转让、注销登记等文件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文件材料;采矿权监督管理文件材料。
地质勘查管理类。包括探矿权申请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保留、注销登记、边探边采、转让等文件材料;地质调查申请备案有关文件材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审批文件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类。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认定)、登记、统计等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登记文件材料;矿产资源产供销资源分析文件材料;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件材料。
地质环境管理类。包括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文件材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文件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文件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审批文件材料;地热评价、开采审批文件材料;矿泉水鉴定、年检文件材料。
七、地质博物馆
云南省地质博物馆始建于1979年,当时称为云南省地质局地质矿产陈列馆,当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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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土资源 信息化建设
址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1983年该馆具备了标本收藏、社会教育和科学研究三大基本功能,更名为云南省地矿局地质博物馆,经过10年的发展,于1993年命名为云南省地质博物馆,直属于云南省地矿局。1997年,中国地质学会授予“地学科普教育基地”称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称号,并获得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先进单位。
2000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云南省地质博物馆划归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对云南省地质博物馆进行了两次搬迁,于2006年初搬迁至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由于展出地点所限,新展馆展出面积约100平方米,仅展出该馆典藏标本中的精品1 000多件,可以接待社会各界的参观。
该馆是展示云南独特地质环境与丰富资源,宣传地质工作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的窗口。共典藏云南和部分省外、国外地质标本5 000多件,其中不少为国内外罕见珍品。其中云南省出产的珍品有140千克重的自然铜。6千克重的锡石单晶、8.7千克重的黄玉自形单晶(部分透明)、50多千克重的冰洲石单晶、双晶、粗大的绿帘石晶体、蓝绿色含铜异极矿、黄色镉菱锌矿、天河石、国内稀少的红砷镍矿、彩钼铅矿、新矿物单斜铜泡石、西盟石,以及海蓝宝石、红色绿宝石、各色碧玺、铬镁铝榴石碧玄岩、白榴斑岩、西瓦古猿牙齿、云南辉木、中新世貘、5000年前的犀牛化石、羊邑脊棱齿象臼齿,以及两具较完整的早侏罗世原蜥脚类恐龙化石,早全新世大板桥人化石及中国南方首次发现的砸击石器等。
馆内设有矿产资源、宝石玉石、古生物、恐龙、古人类及史前文化等陈列展览,揭示
了地球历史的奥秘,显示了自然美的魅力,展现了云南地质环境和资源的特色。该馆藏品和人员曾多次受邀赴日本、泰国、缅甸、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展览和进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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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种种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任人侵占和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家“一锅煮”的局面,即国家基本建设和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建井采矿、冶金成材等都由国家一手包揽。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征用审批;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储量管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继颁布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机构合并前
(一)土地管理
云南省土地管理机构始于1929年成立的清丈总局,后并入财政厅为清丈局,并在昆明市政府设土地局。因清丈仅试办昆明一县,又将财政厅清丈局改为昆明县清丈局。1931年 8月,全省进行耕地清丈。财政厅成立清丈处,并设高级评判委员会。各县设立清丈分处及初级评判委员会、评定等则委员会等。1942年清丈结束,机构撤销。1943年10月成立云南省地政局。1944年1月,进行全省地籍整理,各县设立地籍整理办事处。
1950年,土地征用由云南省民政厅行政科兼管。1952年,土地征用由土地改革委员会办理,1953年又改为民政厅民政科办理。1960年8月,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由省建委主管。1961年省建委撤销,土地征用的审批由省计委主管。1964年6月,成立云南省基本建设局,土地征用的审批又改由省基本建设局办理。同年12月省基建局撤销,成立省基本建设指挥部,1965年7月改名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土地征用审批由该委员会管理。
“文革”时期,1967年5月成立军管会,1968年8月成立革委会,土地征用的审批先由军管会,后由革委会的生产指挥部计建组负责。1970年10月成立省基本建设局,1972年9月撤销基本建设局成立省建委,土地征用审批亦先是省基建局后是由省建委主管。
1977年8月,土地征用的审批划归省民政局管理。1981年再度划归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1983年5月,省建委撤销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土地征用审批又划归省计委。 1986年7月,成立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土地征用办公室负责土地征用审批。
1985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省(市)、地(州)、县的农牧渔业厅、局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审批,在经上级审查批准的市区建设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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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内的土地征用由城建部门负责审批(省由省计委负责)”。云南省农牧渔业厅在土肥站,组建了土地利用管理处和土地资源勘测设计中心,并抓了宜良县详查试点工作。丽江地区和怒江州将征地交农业局办理,其他地(州)市建设用地仍由建设部门或计委管理。
1987年1月成立云南省土地管理局,有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不到三年时间,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7个县都成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二)矿产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云南的矿山不是官僚资本,就是英、法殖民者占有和掠夺。
1953年,中共云南省委工业部设地质工作处,做了一定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1957年
1月云南省地质局成立,实行地质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地质部为主的体制。1958年4月,改为以省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同年9月,曲靖、玉溪、昭通、楚雄、丽江、临沧、红河、思茅、文山、大理、德宏等11个地、州成立地质处。1959年6月,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厅。
1963年2月,云南省地质厅改为地质部云南省地质局,仍实行地质部和云南省双重领导,以地质部为主的体制。1968年10月,成立了云南省地质局革命委员会,至1978年5月撤销并恢复云南省地质局。
1983年4月,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局改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1990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4项行政管理职能:(1)对全省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2)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3)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4)对全省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矿产储量管理
矿产储量管理是确保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和矿产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关键,是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对矿产资源实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对新提交探明储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实行审批的制度。经审批合格的地质报告提交的矿产储量,准予统计入矿产储量表,并作为矿山建设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959年12月,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并由第二届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试行组织简则》。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的成员,均为与矿产资源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第一、二届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第三届以后主任由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设储委办公室在云南省地质局为内设机构之一,编制7~12人。1965年 “文革”以后,矿产储量的审批一度中断。1973年8月,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得以恢复。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的法律地位。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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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云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是省政府对矿产储量审批和管理的机构,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和地下水勘查报告储量的审批、统计、分析、注销。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审批作了明确规定: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2000年机构合并后,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2002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由具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或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采取“专家负责政府备案”的方式,确保地质勘查报告及所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二、机构合并后
2000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组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划入以下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省测绘局的行政管理职能;(4)原省计委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地质勘查、土地利用、国土整治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6)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7)原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8)原省冶金、煤炭、化工、有色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将原属地质矿产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给省水利厅承担。
机构合并后,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实行政事分开,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将土地、矿产、测绘的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及其技术处理、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经过机构合并和职能调整,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加强了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加大了执法力度。
三、其他行业管理机构
(一)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局,主管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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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在云南的地质勘查队伍。1983年4月,地矿部决定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1994年11月,地矿部决定改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的通知》,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划归云南省实行属地化管理,更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00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局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队伍和国有资产,负责安排地质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并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包括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地质科学研究、信息建设等)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云南省地质调查院;(4)根据社会需求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云南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5)组织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程勘察施工及多种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经营;(6)承办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财务资产处(审
计处)、人事劳动处(安全卫生处)、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矿产勘查开发部、工程勘察部。编制7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24名(含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直属单位31个,共有职工19 190名,其中在职职工9 999名,离退休职工9 191名。
2006年,按照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局机关职能处室按机构改革时所定编制不变,直属单位撤销3个后为28个,事业编制7 987人。截至2007年底,全局职工总数为 18 592人。其中,在职职工6 128人,离、退休职工12 464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3 048人,占在职职工的49.7%
2007年,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体制调整分离后,局成立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编制
300人。
(二)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的前身,是重工业部地质局昆明地质勘探公司,成立于1953年 9月,主管云南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作。1970年,改为云南省冶金局地质勘探公司。内设机构13个,直属地勘单位16个,职工总数8 003人。1980年,改为冶金部地质局直属的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1983年冶金部改为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即改为中国有色金属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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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公司,1988年改为西南地质勘查局。截至1990年底,全局职工8 24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 427人(矿产地质481人,水工环地质61人,探矿工程59人,物化探 143人,岩矿测试204人,机械仪器58人,地形测绘94人,其他技术人员327人),占职工总数17.3%。直属地勘单位16个,除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外引进了多种经营。
2000年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后,改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内设机构6个,直属单位16个,全局职工9 0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 400余人。在完成地质勘查工作的同时,广泛开展多种经营。
(三)云南省煤田地质局
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的前身是云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成立于1960年4月,隶属云南省煤矿管理局。1965年4月,云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被撤销。1978年7月,云南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恢复成立,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1992年,又划归国家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更名为云南煤田地质局。1998年,云南煤田地质局实行属地化管理,更名为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主要职能是:(1)管理所属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工作的规范、规程,组织领导从事煤田地质勘查、勘探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2)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煤田地质勘查计划;承担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计划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煤田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煤层气资源的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煤炭资源储量评估等工作。(3)组织精干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从事煤炭及煤层气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工作,率领煤田地质勘探队伍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把煤田地质勘探队伍建设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实现财政补助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化经营经济实体。(4)负责全局煤田地质数据和科技档案的管理。
内设处室包括党政办公室、地质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综合管理处、安全监察工
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科技处。
直属地勘单位包括云南省一四三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一九八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一九九煤田地质勘探队、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截至2007年底,全局职工总数为 2 639人,其中在职人员1 209人。在职工程技术人员427人,占在职人员的35.3%。
第二节 管理机构简介
云南省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机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正处于不断变革和完善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管理的形式到管理的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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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资源而言,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机构逐步实现精简、高效、科学和法制化的目标。
一、机构合并前
(一)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1987年1月成立,为省建委管辖的二级局。1990年12月,经省政府决定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级别仍为二级局。是省政府对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提供立法依据;(2)对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实行统一管理,主管全省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信息监测体系;
(3)对全省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实行统一管理,承办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4)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实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5)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及后备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调处土地纠纷等。内设办公室、建设用地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法规监察处、土地利用规划处、移民搬迁办公室等处室。直属部门有:重点工程征地事务部,成立于1992年11月;地价评估事务所,成立于 1993年5月。均为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地(州)县级及其他土地管理机构
1987年后,全省16个地州市和127个县区,相继成立了土地管理局。1993年12月至
1994年12月,有12个县土地管理局与城建环保局合并。1995年后,又有5个县和怒江州土地管理局与城建环保局分设。至1995年底,全省有17个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和118个县区土地管理局,905个乡镇成立了土地管理所。全省土地管理干部职工共有6 027人,其中省局 75人,地州市局375人,县区局2 383人,乡镇所3 194人。有8个地州和20个县区的土地管理局设了移民搬迁办公室。
其他土地管理机构有:成都军区后勤部驻昆办事处土地管理局;昆明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和开远铁路分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监狱局土地办公室;昆明钢铁公司土地科。均成立于1987年前后,主要职责是对内部使用土地的管理,进行清理确权定界和测绘制图,建立地籍档案,处理土地纠纷等。1992~1993年,瑞丽市3个经济区和其他6个农场亦成立土地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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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云南省地(州)市级土地管理机构表
表16-1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备注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 | 1987.9 | 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是规划、城建、民政、房管等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东川于1995年12月改为土地矿产资源局 |
东川市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12 |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3 |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7 | 1996年3月组建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辖8县1 市9个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75个乡镇管理所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9 |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92.7 |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 | 1987.6 |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 | 1987.3 |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 | 1987.8 | |
西双版纳土地管理局 | 1987.11 |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 | 1987.8 |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 | 1990.3 | 1984年设办公室属州建设局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 | 1988.11 |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 | 1987.4 | |
迪庆州土地管理局 | 1987.3 |
(三)云南省地质矿产厅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的前身是云南省地质局。主要是履行地质勘查技术经济管理和队伍的管理。1983年4月,地质局改为地质矿产局,增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履行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地质矿产处、探矿工程处、计划财务处、劳动工资处、安全卫生处、科技处、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公安处、监察室、审计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全省地质资料处、省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等,编制274人。
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地质科学研究和探矿机械生产等直属单位有26个。至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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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年底,在职职工16 646人,约占全省地质勘探队伍的38.5%。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 688人(矿产地质1 801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566人,探矿工程446人,物化探341人,岩矿测试120人,地形测绘129人,机械仪器57人,其他技术人员228人)占在职职工数 22.15%,全局职工总数为20 153人,其中离、退休职工3 507人。
1990年12月,省政府授予四项政府管理职能。
1994年1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文《云南省地质矿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决定将云南省地矿局改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厅,履行全省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等和机关党委。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厅长一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15名。同时,省政府发布实施《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征管工作。
1994年11月30日,地矿部决定云南省地质矿产局及直属地质勘查单位改为“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995年9月4日,地质矿产部印发《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局机关设置职能处室10个:办公室、机关党委、计划财务部、人事劳动部、科技教育部、企业经营部、职业安全部、审计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室等,核定机关行政编制7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含副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2名。另设机关事务部、离退休办公室等事业编制30人。直属地勘单位33个。全局职工总数19 852名,其中在职职工11 967人,离退休职工7 885名。
云南省地质矿产厅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地矿部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地质
矿产部的派出机构。两个管理机构实际上是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方式,一方面履行省政府授予的四项行政管理职能,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实行技术经济管理;另一方面又对直属地质勘查单位的技术经济、组织人事、财务资金等进行全面管理。
(四)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地(州)市县矿管机构
1980年4月,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协调矿山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资源纠纷。矿管会挂靠省计委,主任由省计委主任兼。第二届以后,主任由副省长兼,副主任由计委、经委和地矿局负责人兼。1995年以后,改为云南省矿产资源委员会。
1985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矿业开发工作会议。之后,17个地(市)、州,
110个县相继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适应多种所有制采矿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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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表16-2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隶属机构 | 编职人数 |
昆明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 — | — |
东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5 | 乡镇企业局 | 18 |
昭通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6 | 昭通地区经贸委 | 2 |
曲靖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6.10 | 曲靖地区行署 | 7 |
玉溪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7.2 | 玉溪地区行署 | 13 |
大理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大理州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 1980.7 1985.5 | 大理州政府 大理州经委 | 3 |
楚雄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6 | 楚雄州计委 | 5 |
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5.3 1991.11 | 州工交局 文山州政府 | 12 |
思茅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 1985.3 | 思茅地区工业局 | |
临沧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96.10 | 地区行署经贸委 | 5 |
保山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6.8 | 地区行署经贸委 | 4 |
丽江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89 | 行署乡镇企业局 | 4 |
红河州矿产资源管理局 | 1995.8 | 红河州经贸委 | |
德宏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990.6 | 德宏州经贸委 | 4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 | 1996.6 | 迪庆州政府 | 11 |
怒江州矿产资源管理局 | 1990.1 | 怒江州政府 | 19 |
二、机构合并后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4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于,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实施行政管理,并主管全省的地质勘查和测绘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地、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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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3)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4)拟定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5)拟定全省的地籍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6)拟定我省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7)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数据的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8)拟定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下同)的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定从事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评估结果。(9)拟定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鉴定、评审结果。(10)参与拟定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经费及国土整治等费用的管理;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测绘的管理工作。(12)拟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办法;参与全省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编制、审查、报批、移民搬迁工作;协调、监督移民搬迁安置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参与移民安置工作验收(13)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14)按规定管理云南省测绘院(原云南省测绘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含对外事务)、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含
执法监察)、规划处(加挂科技处牌)、财务处、耕地保护处(含移民搬迁)、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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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人事教育处(后改为组织人事处),并设机关党委。行政编制共88人,处以上领导职数共 30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2004年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局,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云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2006年6月,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核定事业编制为78名。
(二)市(州)县级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2002年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全省8市8州129个县(区)成立了16个市(州)级国土资源局;129个县级国土资源局和17个市局直属分局;1 231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其中含红河州44个县属分局)。市(州)、县(市)、乡(镇)三级有在职人员6 948人。这些机构的建立基本上是将计、经委或其他部门所属的矿管办合并到土地管理局,通过对职能和人事的调整,加强和规范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
云南省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表
表16-3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编制 (人) | 乡管理所 | 备注 | |
个数 | 人数 |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 2002.7 | 989 | 123 | 391 |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 | 2002.11 | 947 | 151 | — | 其中市局58人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 2003.11 |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 |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 2001.8 | 186 | 75 | 215 | 其中市局30人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 | 2002.5 | 249 | 43 | 162 |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 | 2002.6 | 398 | 104 | 422 | 其中事业编制8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444 | 61 | 342 | 其中州局59人,2个州分局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 | 2002.2 | 154 | 24 | 122 | 其中州局24人,事业单位7人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391 | 101 | 252 | 其中州局53人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1 | 773 | 103 | 358 | 其中州局44人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 | 2002.3 | 230 | 50 | 85 | 其中州局35人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 | 2002.5 | 178 | 24 | 52 | 其中州局31人,23个所1个城区分局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 2001.12 | 126 | 24 | 28 | 其中州局2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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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1987~2000年云南省土地管理局领导名录
表16-4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石瑶 | 副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7.6~1989.9 | 主持工作 |
石瑶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9.9~1992.10 | |
李如林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2.11~2000.6 | |
张绍艺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87.6~1994.10 | |
郝锋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87.6~2000.6 | 后任助理巡视员,2002年9月任巡视员 |
余蕴祥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5.5~2000.6 | |
马竹敏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女 | 汉 | 1998.6~2000.6 | |
祁希元 | 副局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7.1~2000.6 | |
刘光前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8.2~2000.6 | 后任助理巡视员 |
2000~2007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名录
表16-5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陈西京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2000.6~2002.12 | |
张耀武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2002.12~ | |
王学龙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2002.6 | |
余蕴祥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 | |
马竹敏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女 | 汉 | 2000.6~2005.3 | |
蔡学礼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0.6~2002.8 | 2002年9月任巡视员 |
李连举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6~ | |
吴国富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12~ | |
艾远津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3.9~ | 正厅级 |
王俊强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拉祜 | 2005.9~2007.8 |
1987~2003年云南省地(州)级土地管理局领导名录
表16-6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张文德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1.4~1994.4 | |
金祖鑫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1.12 | |
张文德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2~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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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路祥祖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2~1990.8 | |
段文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2~1990.8 | |
钟明喜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8~1991.3 | |
皇甫云生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5~2001.5 | |
杨清旺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8~2001.5 | |
褚中志 |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7~2001.12 | |
凌发然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12~1994.03 | |
晋其辉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4~2002.11 | |
张维鉴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2.3 | |
黄仕万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12~1995.9 | |
马吉林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回 | 1992~1994 | |
申开庆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9~2002.10 | |
孙朝孝 | 昭通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3~2002.10 | |
谢峰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4~1995.8 | |
张剑德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8~2002.9 | |
杨顺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2~1993.3 | |
陈建生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9~2002.1 | |
李荣贵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9~1997.12 | |
舒满苍 | 曲靖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1~2002.1 | |
武有富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4.1 | |
谭永寿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6~1996.1 | |
李家茂 | 玉溪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4.12~1996.1 | |
李家茂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6.1~1998.6 | |
郭思藩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96.1~1997.10 | |
谭永寿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1~1998.6 | |
靳宝惠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1998.6 | 正县级 |
张大成 | 玉溪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3~1998.6 | |
李家茂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8.7~2002.5 |
·510·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谭永寿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0.6 | 后任调研员 |
靳宝惠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2.4 | 正县级 |
张大成 | 玉溪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7~2001.12 | |
周继武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6~2003.11 | |
靳宝惠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11 | 正县级 |
黄太文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11 | 副县级 |
周峰越 |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7 | |
张宝康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87.9~1991.12 | 主持工作 |
沈达礼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1~1996.4 | |
郭启辉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1.9~1996.4 | |
杨光明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6.4~2002.1 | |
何玉昌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96.4~2002.1 | 正县级 |
张正华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1996.4~2002.1 | |
刀保平 | 思茅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傣 | 1998.2~2002.1 | |
黄自全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2.2 | |
涂国相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2.2 | |
毕文玉 | 临沧地区土地城建环保局局长 | 男 | 彝 | 1988.10~1991 | |
杨文义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2.3~2000.11 | |
景学文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2000.12~2002.1 | |
郭自明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3~2002.1 | |
夏钢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8~2002.1 | |
李映昌 | 临沧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2.1 | |
杨绍林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9.3~1997.12 | 1987年4月任副局长 |
李天宝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12~2001.8 | 1996年10月任副局长 |
李永芳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8~1997.12 | 后任调研员 |
杨胜耀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土家 | 1991.9~1994.12 | 后任调研员 |
李宏春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7.12~2001.8 | 1994年12月任副局长 |
杨枝文 | 保山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12~2001.8 |
·51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87.6~1989.1 | |
和铖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纳西 | 1989.1~1994.3 |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藏 | 1994.3~1997.2 | |
杨国成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2~2003.4 | |
何国兴 | 丽江地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7.2~1998.6 | |
吴廷香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91.6 | |
马国权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壮 | 1987.5~1990.1 | |
沈廷军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壮 | 1990.1~2001.8 | |
张林森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1.6~1998.9 | |
王成光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9.2~2002.5 | |
周立德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11~2002.5 | |
何成祥 | 文山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6~2002.5 | |
王柯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哈尼 | 1987.7~1996.5 | |
范国富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彝 | 1997.1~2001.12 | |
程福运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8~1998.5 | |
樊广义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3.9~1995.8 | |
张祖明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8~2001.12 | |
胡仕源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2001.12 | |
张泽华 | 红河州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6.6~2001.12 | |
杨东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哈尼 | 1990.12~1992.6 | |
岩叫虎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1992.12~1993.12 |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5.2~2002.2 | |
张文安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彝 | 1988.4~1992.7 | 后任副调研员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1~1995.2 | |
李鲜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1993.8~2002.2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2.2 | |
王汉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7.6~1989.8 | |
李祖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89.8~1998.6 |
·512·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张永仁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8.6~2000.12 | |
陈刚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2000.12~2001.11 | |
何根源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89.1~1992.10 | |
赵炳荣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10~1994.10 | |
刘洪群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6~1998.6 | |
吴丽华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女 | 汉 | 1995.6~2001.6 | |
岩光学 | 楚雄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10~2001.11 | |
杨振家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1.1~1994.1 | |
董继理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4.2~1996.1 | 1991年1月任副局长 |
杨红光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白 | 1996.2~2001.12 | |
段林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4.1~1997.6 | |
杨瑞芳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女 | 白 | 1996.2~2001.12 | |
林涛 | 大理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8~2001.12 | |
刀金明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傣 | 1990.11~1997.7 | |
杨升吉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汉 | 1997.7~2001.10 | |
杨俊忠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0.9~1994.11 | |
李卫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景颇 | 1993.11~2002.3 | |
向书华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5.10~2002.3 | |
刀承福 | 德宏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傣 | 1996.09~2001.11 | |
董才益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傈僳 | 1987.04~1992.11 | |
董才益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傈僳 | 1992.11~2001.07 | |
熊光藩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 男 | 傈僳 | 2001.07~2002.05 | |
高尚德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2.08~1994.08 | |
谢正高 | 怒江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2001.08 | |
马成伟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局长 | 男 | 藏 | 1996.07~2001.12 | |
王国芳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6.11~2001.12 | |
张明晶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汉 | 1996.11~1998.12 | 厅挂职干部 |
杜云胜 | 迪庆州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9.07~2001.12 |
·51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2001~2007年云南省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领导名录
表16-7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金祖鑫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4.5 | |
褚中志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5~ | 2001年5月任副局长 |
刘跃进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5~2005.5 | |
周兴舜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苏晖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8~ | |
陈茂林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5~ | |
刘宁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
李华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女 | 蒙古 | 2002.9~ | |
刘翔 |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2.11~ | 机关党委书记 |
马鹏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回 | 2002.11~2005.2 | |
孙朝孝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2002年11月任副局长 |
李平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邓成军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2003年7月任纪检组长 |
马骉 |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4~ | |
张剑德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4.12 | 后任调研员 |
王富民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回 | 2004.12~ | |
王文党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6.10 | 后任党组副书记(正处) |
吴乔峰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9~2007.1 | |
王剑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苗 | 2006.11~ | 2003年3月任纪检组长 |
朱寒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0~ | |
施宗敏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0~ | |
周敏 |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7.10~ | |
周继武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3.11~2005.12 | |
海之鹤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2~ | |
靳宝惠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1~ | |
黄太文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1~ | 2006年5月后为正县级 |
李中华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5.11~ |
·514·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海秀兰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女 | 汉 | 2006.5~ | |
杨光明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1~2003.2 | |
肖建伟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3.2~2007.5 | |
马先楚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10~ | |
何玉昌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2.1~2002.9 | |
张正华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2002.2~~ | 2007年10月后为正县级 |
王成荣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2004年1月任纪检组长 |
陈宗平 |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9~~ | |
景学文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傣 | 2002.1~2004.11 | |
王华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郭自明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夏钢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罗向阳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3.5~ | |
李映昌 |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4~2003.5 | |
李天宝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1.8~2007.12 | 后为调研员 |
杨国满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12~ | |
杨枝文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1.8~2007.12 | 后为调研员 |
林 博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杨春红 |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7.12~ | |
杨国成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1997.3~2004.3 | |
杨静全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纳西 | 2004.3~ | |
李茂喜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1998.6~2004.7 | |
秦培林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3~ | |
王育勤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纳西 | 2002.1~ | |
张吉成 |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4.12~ | |
王成光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2.6~2003.2 | |
何知平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3.2~ | 2002年6月任副局长 |
周立德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6~ |
·51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何成祥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6~ | |
邓兴州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3~2005.6 | |
李仕标 | 文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壮 | 2005.12~ | |
范国富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彝 | 2002.1~2004.6 | 后任调研员 |
杨建国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4.6~ | |
张祖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2005.12 | 后任调研员 |
何道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周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许红岗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5~ | |
郭勇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4.5~ | |
张泽华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2.1~2004.6 | |
马毅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6.5~ | |
赵渐强 |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党委成员 | 男 | 汉 | 2006~ | |
梁德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2.2~2004.12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0~2006.5 | |
吴乔峰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7.5~ | |
李鲜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哈尼 | 2002.2~2002.6 | |
杜新灵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2~2005.10 | |
李剑波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9~2005.5.8 | |
刘德忠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拉祜 | 2005.10~ | |
游先琼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5.10~ | |
李绍民 |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3.8~ | 正县级 |
陈刚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1.11~2005.9 | |
岩光学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5.11~ | 2001年11月任副局长 |
杨明全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2~ | |
郭跃安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3~ | |
杜鹏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3.12~ | |
胡有刚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5~ |
·516·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贺祥 |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3.11~ | |
杨红光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2.1~2004.08 | |
李福安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白 | 2004.9~ | |
林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李俊明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2.1~ | |
孙绍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彝 | 2003.3~ | |
陈东发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3.~ | |
李沛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7.~ | |
王文天 | 大理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 男 | 汉 | 2007.2~ | |
肖利生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傣 | 2001.11~ | |
李卫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景颇 | 2002.3~2004.2 | |
向书华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3~ | |
闫敬东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阿昌 | 2006.11~ | |
高星光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2.1~ | |
王成钢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7.12~ | 兼瑞丽局长 |
蒋恩顺 | 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傣 | 2007.12~ | 兼潞西局长 |
熊光藩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傈僳 | 2002.5~2006.4 | |
李桂林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2.4~2005.11 | |
蔺强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汉 | 2006.4~ | |
颜福明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白 | 2004.4~ | |
杨长茂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汉 | 2006.1~ | |
胡雄昌 | 怒江州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 男 | 傈僳 | 2002.5~ | |
马成伟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 男 | 藏 | 1996.7~ | |
王国芳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6.11~ | |
杜云胜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1999.12~ | |
王建国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男 | 藏 | 2005.12~ | |
张耀林 |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 男 | 汉 | 2006.11~ |
·517·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83~1994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局领导名录
表16-8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风竹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3.4~1985.6 | |
辛本智 | 局长 | 男 | 汉 | 1986.11~1989.1 | 1985年6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 |
吴家仁 | 党组书记(主持行政工作) | 男 | 汉 | 1989.1~1989.11 | 1984年10月任副局长1985年6 月主持党委工作(党组改为 党委) |
陈西京 | 局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89.11~1994.12 | |
张翼飞 | 副局长、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3.4~1994.12 | |
罗成俊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3.4~1994.10 | 后为巡视员 |
费宣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5.6~1994.12 | |
李含正 |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 男 | 汉 | 1988.5~1992.4 | |
李晓明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2.3~1994.12 | |
陈启略 | 纪委书记 | 男 | 汉 | 1992.3~1994.12 | 兼政治部主任 |
王学龙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7~1994.12 |
1994~2000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厅领导名录
表16-9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陈西京 | 厅长、党组书记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局长 |
张翼飞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5.1 | 兼地勘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
费宣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7.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陈启略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1998.11 | 兼地勘局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 |
李晓明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王学龙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4.12~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李建华 | 副厅长、党组成员 | 男 | 汉 | 1995.3~2000.6 | 兼地勘局副局长 |
·518·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领导名录
表16-10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
第一届 (1959~ 1979) | 杨正南 | 主任 | 省计委 | 吴晋初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吴志远 | 委员 | 省地质局 | 熊秉信 | 委员 | 省冶金勘探公司 | |
肖明山 | 委员 | 省地质局 | 陈玉林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高云升 | 委员 | 省重工业厅 | 李希勣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郭有章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张屏候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第二届 (1979~ 1990) | 钟其庆 | 主任 | 省计委 | 吴仁镜 | 委员 | 省建委 |
李凤竹 | 副主任 | 省地质局 | 高恒 | 委员 | 省冶金勘探公司 | |
孔繁勤 | 副主任 | 省冶金厅 | 李希勣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曹大伦 | 委员 | 省煤炭管理局 | 张士杰 | 委员 | 省地质局 | |
杨福林 | 委员 | 省化工局 | 田锡纯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周克龙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张屏候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张德康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 — | — | |
第三届 (1990~ 1997) | 李树基 | 主任 | 省政府 | 王礼国 | 委员 | 省人行 |
杨健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李允武 | 委员 | 省建行 | |
陈西京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周熊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张巨华 | 委员 | 省经委 | 朱智华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探局 | |
魏增扬 | 委员 | 省建委 | 龙宝丰 | 委员 | 省煤田勘探公司 | |
林文兰 | 委员 | 省科委 | 张淼 | 委员 | 省水利水电厅 | |
张翼飞 | 委员 | 省地矿局 | 向运松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
施耀辉 | 委员 | 昆明有色公司 | 吴晋初 | 委员 | 省煤矿设计院 | |
朱维熙 | 委员 | 省冶金总公司 | 陈国志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陈训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罗君烈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王鉴 | 委员 | 省石化厅 | 何炳盖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洪叔南 | 委员 | 省轻工厅 | 和汉辉 | 委员 | 省储委办 | |
丁四耆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 — | — |
·519·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姓名 | 职务 | 工作部门 | |
第四届 (1997~ 2000) | 李嘉廷 | 主任 | 省政府 | 李晓明 | 委员 | 云南地勘局 |
邹纲仁 | 副主任 | 省政府 | 彭程电 | 委员 | 西南有色地勘局 | |
吕人杰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吕成人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陈西京 | 副主任 | 省地矿厅 | 王永仁 | 委员 | 省冶金集团 | |
吴晓青 | 委员 | 省科委 | 欧阳钊 | 委员 | 云南建材集团 | |
孟昭华 | 委员 | 省建设厅 | 詹文安 | 委员 | 省计委国土办 | |
邹立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肖国宝 | 委员 | 省经贸委 |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罗启亮 | 委员 | 云南煤田地质局 | |
谢承彧 | 委员 | 省水利水电厅 | 雷滇生 | 委员 | 省人民银行 | |
王家骥 | 委员 | 省轻纺厅 | 黄继林 | 委员 | 省建设银行 | |
王学龙 | 委员 | 省地矿厅 | 王先霖 | 委员 | 省设计院 | |
赵键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侯云健 | 委员 | 昆明煤炭设计院 | |
郝锋 | 委员 | 省土地管理局 | 彭辉宇 | 委员 | 昆明冶金设计院 | |
邓家荣 | 委员 | 省环境保护局 | 王鹰 | 委员 | 省储委办公室 |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名录
表16-11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
第一届 (1980~ 1984) | 杨正南 | 主任 | 省计委 | 张文熙 | 委员 | 省化工局 |
和志强 | 副主任 | 省地质局 | 余潜 | 委员 | 省轻工局 | |
王汉琦 | 副主任 | 省建委 | 赵云鹗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李以海 | 委员 | 省经委 | 晋西 | 委员 | 省社队企业局 | |
孔繁勤 | 委员 | 省冶金局 | 田锡纯 | 委员 | 省储委办公室 | |
赵国纯 | 委员 | 省煤管局 | — | — | — | |
第二届 (1984~ 1986) | 和志强 | 主任 | 省政府 | 石光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钟其庆 | 副主任 | 省计委 | 俞仁平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单志超 | 副主任 | 省经委 | 姚云辉 | 委员 | 省司法厅 | |
李风竹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徐振康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程鄂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赵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 | — | — |
·520·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工作单位 | |
第三届 (1986~ 1988) | 朱奎 | 主任 | 省政府 | 俞仁平 | 委员 | 省建材局 |
钟其庆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姚云辉 | 委员 | 省司法厅 | |
单志超 | 副主任 | 省经委 | 徐振康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程鄂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阎维衡 | 委员 | 省建设银行 | |
赵伟 | 委员 | 省煤炭厅 | 陈大举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王任才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第四届 (1988~ 1989) | 朱奎 | 主任 | 省政府 | 李裕光 | 委员 | 省建材局 |
李明德 | 副主任 | 省经委 | 马标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杨建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阎维衡 | 委员 | 省建行 | |
任廷孝 | 委员 | 省冶金厅 | 陈大举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王显政 | 委员 | 省煤炭厅 | 任治机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查局 |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高宛生 | 委员 | 省地矿局 | |
第五届 (1989~ 1990) | 李树基 | 主任 | 省政府 | 王鉴 | 委员 | 省化工厅 |
李明德 | 副主任 | 省经委 | 李裕光 | 委员 | 省建材局 | |
杨建强 | 副主任 | 省计委 | 马标 | 委员 | 省乡镇企业局 | |
罗成俊 | 副主任 | 省地矿局 | 吴家闪 | 委员 | 省工商局 | |
张菘 | 委员 | 省司法厅 | 唐崇礼 | 委员 | 省劳改局 | |
李建国 | 委员 | 省监察厅 | 彭敬良 | 委员 | 有色昆明公司 | |
程映萱 | 委员 | 省财政厅 | 李允武 | 委员 | 省建行 | |
郝峰 | 委员 | 省土地局 | 任治机 | 委员 | 西南有色勘查局 | |
王显政 | 委员 | 省煤炭厅 | 高宛生 | 委员 | 云南省地矿局 | |
任廷孝 | 委员 | 省冶金厅 | — | — | — |
2000~2007年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领导名录
表16-12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晓明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0.6~2005.6 | |
付军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5.6~ | |
李建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0.6~ |
·521·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史翔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0.6~ | 2000年12月任党委副书记 |
赵万征 | 局纪委书记 | 男 | 汉 | 2000.12~ | 兼机关党委书记、局工会主席 |
常凡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002.5 | |
郭远生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007.1 | |
全健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2.6~ | |
吴军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6~ |
1960~2007年云南省煤田地质局领导名录
表16-13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间 | 备注 |
丁润斋 | 党委书记、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张清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60. 5~1965. 4 | |
李秋阳 | 副经理 | — | — | 1960. 12~1965. 4 | |
梁宝生 | 副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王明堂 | 副经理 | — | — | 1960. 5~1965. 4 | |
羡书真 | 总工程师 | — | — | 1960. 5~1965. 4 | 主持工作 |
王立荣 | 筹备组长 | — | — | 1978. 8~1980. 4 | |
王立荣 | 党委书记 | — | — | 1980. 4~1984. 4 | |
刘兴志 | 经理 | — | — | 1980. 4~1984. 4 | |
杜万荣 | 总工程师 | — | — | 1979. 10~1993. 3 | |
刘双干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80. 4~1984. 4 | |
李秋阳 | 副经理 | — | — | 1979~1981 | |
郑昌群 | 副经理 | — | — | 1980. 4~1984. 4 | |
张海元 | 副经理 | — | — | 1980. 4~1994. 12 | 1991年9月副局长 |
张焕琦 | 党委副书记 | — | — | 1984. 5~1987. 7 | 主持工作 |
唐衍道 | 经理 | — | — | 1984. 5~1996. 12 | |
郑昌群 | 纪委书记 | — | — | 1984. 5~1986. 1 | |
王卫华 | 副经理 | — | — | 1984. 5~1986. | |
刘玉栋 | 党委书记 | — | — | 1987. 8~1988. 8 | |
刁登才 | 党委书记 | — | — | 1988. 9~1991. 9 | |
张永宁 | 副经理 | — | — | 1987. 9~1991. 9 |
·522·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间 | 备注 |
阚荣富 | 党委书记 | — | — | 1991. 10~1997. 11 | |
陈世铸 | 副局长 | — | — | 1993~1996 | |
罗启亮 | 局长 | — | — | 1997. 1~ | |
胡克宁 | 党委书记 | — | — | 1997. 12~ | |
郭鑫 | 总工程师 | — | — | 1998. 4~2000. 5 | 代理 |
张跃礼 | 副局长 | — | — | 1997. 4~2002. 10 | |
金石云 | 副局长 | — | — | 1998. 1~2005. 12 | |
赵松柏 | 纪委书记 | — | — | 2002. 1~ | |
罗俊 | 副局长 | — | — | 2003. 6~ | 兼总工程师 |
司胜利 | 副局长 | — | — | 2003. 6~ |
1974~2007年云南省有色地质局领导名录
表16-14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刘玉振 | 经理、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74.1~1979.3 | 云南省冶金局地质勘探公司(第二届)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77.5~1979.3 | |
高桓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冯志敏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李岩新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4.1~1979.3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7.12~1979.3 | |
高桓 | 经理、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79.3~1983.3 | 冶金部西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陈家震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0.8 | |
冯志敏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3.3 | |
李岩新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1.12 | |
齐殿有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3~1981.12 | |
乔炳才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79.6~1981.12 | |
张本初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1.11~1983.3 | |
郝保元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1.11~1983.3 |
·523·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探公司(第一届) |
刘汉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武国治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4.4~1985.5 | |
俞开基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张本初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郝保元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3.3~1985.5 | |
孙晋莆 | 经理 | 男 | 汉 | 1985.5~1988.8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探公司(第二届) |
张光典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俞开基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李胜臻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郎志钧 | 副经理 | 男 | 汉 | 1988.6~1988.8 | |
任治机 | 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5.5~1988.8 | |
张光典 | 局长、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88.8~1997.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局(第一届) |
俞开基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88.8~1993.12 | |
彭学之 | 纪委书记 | 男 | 汉 | 1991.6~1996.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4.8~1997.5 | |
孙晋莆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2.1 | |
李胜臻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4.12 | |
蒋承伟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4.8~1997.5 | |
郎志钧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88.8~1997.5 | |
彭程电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1.11~1997.5 | |
任治机 | 总工程师 | 男 | 汉 | 1988.8~1994.8 | |
郎志钧 | 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地质勘查局(第二届) |
陈耀光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彭程电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
蒋承伟 | 副局长 | 男 | 汉 | 1997.5~1998.5 |
·524·
录
第十六章 管理机构
续 表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民族 | 任职起止时间 | 备注 |
郎志钧 | 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7.1 |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第一届) |
陈耀光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1998.5~2002.5 | |
李超群 | 党委副书记 | 男 | 汉 | 1998.5~2002.2 | |
蒋承伟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7.1 | |
李连举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1998.5~2002.5 | |
李邑飞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1.12~2003.9 | |
常凡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2.5~2006.6 | |
孔利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3.9~2007.1 | |
李光斗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4.12~2007.1 | |
郭远生 | 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第二届) |
尉琪瑛 | 党委书记 | 男 | 汉 | 2007.1~ | |
孔利华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
李光斗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1~ | |
罗玉福 | 副局长、党委委员 | 男 | 汉 | 2007.8~ |
·525·
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1993年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5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
·528·
附 录
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3.土地的利用、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出让方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与有意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利息,下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已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五)受让方应当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出让方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指出让方向特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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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005 卷二 国土资源志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申请书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出让方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同时通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
(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在有效标书中决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对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出让方根据决标书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应当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者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中标者逾期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属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决标后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地块(幅号)、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地点;有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有意竞买者应当在拍卖之前七日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和有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向出让方报名,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拍卖须知,宣布公证人员或者见证律师名单,介绍拍卖地块概况,公布底价;竞买者以举牌方式应价,经过报价竞争产生最高报价者;最高报价者即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四)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应当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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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竞买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竞投未中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退还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原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机关备案,并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或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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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其转让价格优先购买地使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前次转让地价(初次转让按出让地价计算,下同)100%的,按4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100%至200%的部分,按6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200%至300%的部分,按7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 300%的部分,按80%缴纳。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出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缴纳数额,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等因素在租金总额的10-50%内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逾期未办理出租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已出租的房产随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房屋原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逾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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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在支付处分费用、处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费用和扣除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款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以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次序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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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按照《条例》第七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未确定前,可分别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额、租金总额、抵押金额的20-50%核定。
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人、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增值费,一律上缴财政(其中上缴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从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中提取2%的业务费。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和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收入,逃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当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交逃漏金额,并处逃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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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款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减缴、免缴。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缴
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以招标出售、拍卖、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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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区块编号。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施工。应根据批准的勘查总体设计,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工作的同时,应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的复杂类型矿床的,经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可以边探边采。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二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资料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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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两年,保留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所在的区块。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探矿权变更登记的,其勘查年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或者已经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三)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两年内,作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企业或者申请矿山建设立项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开采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应当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申请采矿登记的,视为放弃已划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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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不超过20年,小型不超过10年;个体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五)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章 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并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发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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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二)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由探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申报。
转让采矿权,应由采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共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申报,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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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备案手续的,抵押合同无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备案机关。
第五章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工作。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产储量报告和地质报告,必须经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一)供矿山或者水源地建设、改建、扩建使用的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储量报告;
(二)采矿权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
(三)已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由于工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编制的矿产储量报告;
(四)闭坑地质报告;
(五)采矿权转让时核实保有矿产储量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矿产储量报告。
矿产储量报告未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矿产储量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矿产储量经批准之后,探(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的,应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的,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编制、汇总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汇交项目登记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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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在资料保密期内,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对地质勘查资料予以保密。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颁证机关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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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集
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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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 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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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统一的规划实施。
地热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热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
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采指标内开采。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装置计量设施,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地热水的综合利用率。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开采监测资料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地热水资源开采井、温泉因故终止取水,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分别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施工工程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
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
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转让地热水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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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超过限额取水;
(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水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
(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三)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的外,按照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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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项目指南、有找矿前景的区块资料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基础图件等资料。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种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区域设置矿业开发实验区,并依法制定管理矿业开发实验区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外商可以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勘查区块登记,取得探矿权。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呈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省外资审批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外商对其投资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但应当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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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采登记,取得采矿权。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持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划定矿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企业。需要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向外资审批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持外资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外商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九条 外商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土地管理以及矿山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外商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外商有权拒绝以县乡公路作价折股参与分红;有权拒绝集资修建县乡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本省对外商投资已有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开采该矿床后,可以作为递延资产,逐年摊销;
(二)可以申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缴纳;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四条 违法进入外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或者矿区范围从事勘查、采矿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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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外商优惠而不给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国外华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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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五、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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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乡级土地利用区,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城镇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湖泊滩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耕地。
第八条 地、州、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地、州、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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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用出让、承包、出租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零星、闲置、废弃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又不组织耕种或者挖了基沟、砌了石脚、围墙,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应当缴纳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4倍的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第十四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新耕地开垦。
第十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增建设用地后,确实无地开垦或者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六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各地、州、市的基本农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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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利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从事农业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批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条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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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鱼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
(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鱼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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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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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期的有偿使用费后,剩余费用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职的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和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开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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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建筑材料和其他设施等处罚措施予以制止。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取荒废耕地、虚报人口数量、冒名顶替申报用地、隐瞒谎报土地类别、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不按照批准的位置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拒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登记和原土地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越权审批土地的;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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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01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丛地和乔木林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荒山有偿开发,是指按本规定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
从事非农产业开发和地下的矿藏资源开发及其他性质的开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 荒山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禁止毁林开荒和在25度以上的陡坡开垦耕地。
凡已划给学校的用地,公路、铁路及江河、湖泊、沟渠两旁划定的保护用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村民共用的牧场,道路、薪炭林地,有权属纠纷的荒山,有专门用途的荒山以及不宜出让的其他荒山,不得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采用各种形式开发荒山,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身份、职业和国籍的限制。
第六条 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七条 荒山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法进行。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开发使用的面积、期限、用途、金额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荒山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荒山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林地和牧草地的使用权出让、承包、租赁的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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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
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出让、承包、租赁,由荒山所有者的村(社)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承包、租赁给荒山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承包金、租金。原已划定由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使用的荒山由使用单位组织开发或与有开发能力的单位、集体、个人合作开发。使用单位无力开发的,也可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规定承包、租赁开发。
第九条 出让、承包、租赁荒山开发的年限,由出让、受让双方根据开发的难易和经营的项目确定,最长年限可到五十年。合同期满后,荒山使用者如要求续期使用的,经出让、受让双方同意,可办理续期使用合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用于荒山开发。
村(社)收取的出让金、承包金、租赁金,属村(社)所有;用于荒山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国有林场、农场、畜牧场、工矿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收取的承包金、租赁金属国家所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额留给原单位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及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按合同开发的荒山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以出让方式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有入股权、抵押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转让、转包、转租和继承荒山使用权,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对出让、承包、租赁开发的荒山,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改变荒山用途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依法更改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和使用的,所有者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
第十三条 对原已出让、承包、租赁和其他形式开发的荒山应维护原出让、承包、租赁和其他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未经原开发者同意,不得改变原有的合同关系。如荒山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同意改变原出让、承包、租赁及其他开发的方式的,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属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属集体所有的,由村(社)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依照本规定进行出让、承包、租赁。
第十四条 对已承包和划给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已开发的应按各地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开发的,由所有者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
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已开发的荒山,应按有关规定对荒山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荒山有偿开发的领导,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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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促进荒山开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水利、畜牧、财政、商业、乡镇企业及银行、供销等部门,要为荒山开发提供信息、规划、种苗、资金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有关服务和技术指导,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对破坏荒山开发的违法事件,要依法及时查处,以维护荒山所有者与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在荒山开发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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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 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的专篇:
(一)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二)建设铁路、港口、机场、三级以上公路、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和小
(一)型以上水库;
(三)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资源;
(四)开发矿产资源;
(五)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开发地下水资源;
(六)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的其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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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认定。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矿山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工作。
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灾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治理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
第十五条 承担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对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观赏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岩溶、冰川、火山、温泉、瀑布等地质遗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设立、建设、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采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水单位和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禁止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的设备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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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
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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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六条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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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具体分解到乡(镇);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划定乡(镇)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填制表册,编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养制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依照《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保养规定,增加有机肥料的使用,科学种田,保持和培肥地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损坏农田水利等生产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占用单位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占用单位按照所占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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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8倍缴纳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项目,可按3至6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闲置基本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专项用于的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的,限期纠正。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督部门责令退赔,上缴财政,并可以处非法占用款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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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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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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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
(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
(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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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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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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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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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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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始末
本志自2007年8月组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志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厅编志办)后,开始具体实施修志工作。首先是制定修志方案,明确工作步骤,按从事主要工作内容的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作为各章的初稿撰写单位。紧接着开展编纂培训、研究篇目设计等,紧张有序地投入到修志工作中。各处室完成初稿并审定后,盖处室公章交厅编志办汇总。
在编写过程中,修志人员从历年档案中查阅了大量资料,有的发函到州市国土部门统一收集资料。经过半年的时间,在各处室的协同努力下,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了初稿的编写。随后,厅编志办按照《云南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行文规范》《云南省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细则》进行汇集、编纂、删繁、查漏等工作。经过反复磋商修改,最终于2008年10月完成全书的编纂。
以下是各部分撰写人员情况:
概 述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综合处 | 李春勇 |
大 事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马家龙 |
土地资源调查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 李和忠 |
土地制度建设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华红生 | 邓红林 |
土地权属管理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 杨应华 | 张 岭 |
耕地开发保护与建设用地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 | 徐文发 |
土地利用规划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 张雪岭 |
土地市场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 | 汪 洋 |
地质勘查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曹德斌 | 张家良 |
矿产资源与储量管理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 孙 簾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孙 簾 | 冼长智 |
矿产资源规划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 刘红卫 |
地质环境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 | 金德山 |
矿业权市场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权中心 | 章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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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 | 赵树三 |
科技教育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 江志林 |
管理机构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 江志林 |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刘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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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志在编写过程中得到省地方志办、省地勘局、地调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谨表诚挚谢意。
《云南省志·国土资源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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